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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政治工作》是士官院校学员适应任职需要的必修课。这门课既有较强的理论性,又有可操作性,要求理论与实践并重。但由于课时限制,教材编写相对简略,缺乏系统性和透彻性;有些理论缺乏史实的支撑,枯燥晦涩,年轻学员理解起来有一定困难。对此,开设士官政治工作课三年来,我们进行了一些探索和改革,具体做法是一线贯穿、史论结合、突出重点、详略得当。即根据教学目的要求,对教材内容进行整合,将我军政治工作史作为一条红线贯穿始终,突出政治工作的理论、原则,对非重点、难点章节进行概略讲述,效果比较理想。
1讲透理论观点
政治工作的理论、原则是学员必须掌握的内容,也是其今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对此,不仅要让他们掌握基本内容,更重要的是要讲深讲透,运用大量史实使其明白这些理论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经验教训,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在深刻理解的基础上切实把握。如讲解“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这一部分内容时,依据教材的要求,除了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基本含义、主要内容作了详细的阐述外,我们还讲述了这一原则在形成过程中的历史经验,特别是中分裂主义的教训,又从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人民军队的性质决定的、是人民军队的根本职能决定的、是国际国内现实斗争的需要决定的、是全面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决定的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讲解。正反两方面的分析论证,不仅使学员了解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基本含义、主要内容,而且明白了在新世纪新阶段,只有坚持加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才能使我军具备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
2讲清重点内容
讲清重点内容既是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也是学员理解实践的基础。因此,要讲清重点内容,必须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既要讲清观点、概念的基本内涵、内在联系,又要讲清贯彻实施的具体方式方法,使学员不仅明白道理,而且知道应该如何去做。如作为章节重点的“经常性思想工作的疏导方针”,必须讲清疏通与引导的关系,而要讲清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把疏通者与被疏通者的相互关系与如何进行疏通讲清楚。讲解中,我们通过解剖具体事例,让大家真正懂得疏通与引导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疏通是前提,引导是目的。疏通本身又包含相互渗透、相互依赖的两个方面,即疏通者和被疏通者如何沟通的问题。疏通者应以平等的地位、妥善的方法、和悦的语言来进行析事说理,做到不急不躁,切忌摆出教训人的架势、使用粗暴的语言。只有使被疏通者摒弃顾虑,才能畅所欲言。不管疏通对象所言是否正确,都应让其把话说完。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其真实的想法,同时又使心中的积郁得到宣泄。然后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正面的说理教育工作,既讲明大道理,又讲清小道理;既有道理的疏通,又有情感的疏通。只有这样才能引起情感的共鸣,使说理入耳入脑。从而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引入思想工作的个案,引领大家探讨疏导操作的具体方法。“引而不发,跃如也”,收效明显。
3讲明难点问题
抓住要害是讲明难点问题的关键。要通过讲述分析,使学员明了事理,掌握难点的关键所在。如“个别重点人的思想工作”,这是经常性思想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后进”这个概念,本身只具有相对意义。教材中这部分内容相对比较概括。因此,不能按照教材上的笼统划分去讲。如果笼统讲,学员走向工作岗位后,面对实际问题,仍然不知如何去做。讲解时,我们归纳成几个方面:一是思想认识存在某些不良倾向的;二是对待某些具体问题不能妥善处理的;三是个性存在某些缺陷的;四是具有否定性情绪情感表现的。从思想政治教育的角度看,只有思想认识存在明显的错误倾向,并且在较长时段内表现出无改进的人才能称为后进。对个性缺陷、不能妥善处理某些问题、情绪情感表现出消极方面的,并不完全属于思想认识问题,也决不是单靠说服教育工作所能够奏效的,必须伴有其他的措施才能取得成效。只有按照不同特点进行归类,讲清其特点、原因,讲明教育引导的具体方法,才能达到较好的效果。同时还要辅之以真实典型的事例进行分析,使学员明了教育对象的特点是千差万别的,具体解决的方法是丰富多采的,不能比照一个模式去做,而是要根据教育对象及其问题的特点,采取切实适用的具体方法。这样,既从理论上阐明了做个别人思想工作的科学依据,也让学员明确了其特点、方法,对其实用性和艺术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4共同研讨操作
对操作性内容,讲解时要注重可行性。士官政治工作课的不少内容可操作性很强,加之学员绝大多数来自基层,半数已改选士官,有的担任过正、副班长,入学前就是基层的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就具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亲身体验。如果操作性内容只由教员讲,而且只限于书本,学员会觉得没有新鲜感,造成学习时对所讲内容不感兴趣,精力不集中。因此,讲课时这些内容就不一定由教员讲,可由教员布置课前预习,提出思考题和具体要求,由学员带着问题去阅读教材。课堂讲授时,由教员提出问题或典型事例,分班组由学员讨论分析其特点,提出解决办法。然后由班组派代表发言,其他人进行补充,再由教员归纳讲评。这样既发挥了学员在学习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了学习的积极性,集中了集体的智慧,同时又活跃了课堂气氛,弥补了教材的局限。例如,对“几种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组织教育讨论”、“经常性思想工作的主要方法运用”等内容就采取了这种方法,学员反映较好。
1.1成本管理及控制基本概念市政工程造价成本管理是指,在市政工程项目建设中对成本分析、决策及控制等一系列管理行为的统称。主要目的是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条件下,对施工项目中各个环节资金进行科学管理,以达到以最少的投资换回最大的收益。市政工程管理主要内容有质量成本管理、生产成本管理及工期成本管理。成本管理流程主要包括六个方面,首先为成本预测,这是在具备信息数据和技术上,通过对它们进行全面分析,从而提出较为合理的成本预测。其次为成本计划,实际上是一种书面计划,这种计划是将施工中生产费用及成本,通过货币的形式反映出来。再次就是成本控制,就是对施工中影响成本应用的因素进行分析,然后做出减少投资及耗费的决策。第四就是成本分析,是建立一定数据资料基础之上的,利用这些资料,对施工中实际费用进行统计。第五就是成本考核,就是通过成本实际使用情况和预计使用情况对比,分析出成本管理绩效的好坏。
1.2造价成本管理及控制观念不强目前,大多数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对造价成本管理观念理解不够深入,导致施工中出现诸多问题,阻碍了工程进度,降低了施工效率。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所引起:其一对工程造价成本管理认识不够,通常只停留在表面,并没有深入,导致将成本管理只当成施工过程管理或是结算管理。另外,一些管理人员认为成本控制和自己无关,只是财务部门的工作。导致在工程损失严重。其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交流不够深入,导致他们各司其职,只注重个体工作,而忽略了工程的整体性。
1.3成本管理及控制体制存在缺陷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责任制度有待完善,在目前成本管理中,并没有将职责、权益及利联系在一起,导致项目投资方和工程管理方在权责上不明确,考核机制也就无从说起了。其次,成本控制制度有待完善,目前,由于该制度不完善,导致员工对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并不明确,进而导致考核机制无从做起。再次,决策体制有待完善。由于对项目工程前期阶段的工作没有做好,导致在执行阶段出现内容不充实等现象,进而导致成本在使用中出现失控现象。最后激励机制有待完善,在目前项目工程施工中,很少有奖励机制,导致员工的干劲降低,进而导致成本管理无法落实。
1.4成本管理及控制方式靠后目前,大多数项目工程在成本管理时,还是采用陈旧的管理方式,导致成本管理过于简单化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不能给予解决等。另外,有些管理人员仅仅依靠以往的管理经验,而对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并没有重视,使得具有动态特性的成本分析及成本核算并不能给予较好的解决。
2提高市政工程造价成本管理策略
2.1形成成本管理概念要做到此点,首先要有全面成本管理概念,也就是具有全项目、全过程的成本管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成本计划,分解目标,并对施工图认真分析,做好技术分析管理。此外,及时追踪项目中各项成本使用情况,核查施工方案及施工顺序,并采用先进技术,对成本科学预算,使核算信息和目标成本差值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另外,在施工过程中,对于成本变动情况,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其次,强化成本管理意识。只有具有成本管理意识,才能够主动的成本管理,才能在施工中具有责任心。所以管理人员应针对施工现状,加大成本管理意识宣传力度,让每一个员工都对此概念具有很好的理解,才能让他们在日常工作中更具有责任心。在工程实施中,应具备成本管理责任制,有分级负责体制,才能加强成本管理概念,将成本管理工作有步骤的扩展,使之从管理层面扩展到采购及设计各部门。
2.2完善成本管理体制首先完善成本责任制,它是实现成本管理的保证,也是成本管理在落实中关键环节。要完善成本责任制,使之在成本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应建立考勤制度、财务使用情况、成本核算分析及成本目标分解的责任制度。其次,针对项目工程中成本使用情况,建立成本控制制度,并划分责任范围、技术人员责任、行政管理人员管理责任及财务管理人员责任等。再次,应积极推行项目工程设计招标,使建设单位有更多的选择目标,从而达到实现投资成本的目的。在项目招标时,应设置监督管理,使招标工作更加公平。最后,建立激励机制。有了激励机制,能够提高成本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当确定了市政工程目标之后,根据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给予一定奖励,不仅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优秀方案制作。
3提高市政工程造价成本控制策略
3.1处理好工程造价和质量之间的关系在市政工程施工中,应处理好质量、工期及投资之间的管理。具体要求是,质量要有保证,工期要合理,投资要高效。所以在造价陈本控制中,不能将三者分开处理,必须将他们结合在一起,反复考虑,制订出最优成本控制方案。在施工中,不仅要考虑单一因素,还要将它们看做整体考虑,使成本控制处于最优。例如,要缩短工期,从表面上看是要增加投资,但从施工管理角度看,会发现这样做可以大大减少管理费用,对成本控制是有利的。另外,要保证施工质量,又要使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必须严格控制返工经费。还有,要实现工程造价成本控制,必须处理好工期这一因素,因为工期的长短直接关系到投资的多少,如果工期过长,施工中的资产投入就增加,成本花费就也就增加,而工期过短,资产投入将会减少,但这时还要考虑施工质量的问题。所以,要将工程造价成本控制在合理分为之内,必须处理好质量、工期及造价三者之间的管理。
3.2控制好工程造价和合同实施间的关系合同在工程结算中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应给予重视。在施工之前,管理人员应对合同内容认真研究,对于不合理的地方应及时提出,以避免工期延迟或索赔现象的发生。在合同方面,管理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对于违约现象应重视。如款项、工程施工图纸、场地使用权、材料供应等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2)合同是否有缺陷。缺陷不仅包括商务条例中的错误,还应包含技术及图纸中的错误,如果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应及时指出,以免影响正常施工。
(3)施工变动。在施工中,难免会发生和施工目标不相符的地方,也就是出现了施工变动,这时会牵连到资金使用发生变动,所以应在合同中给予重视。注意好合同中的这三各要素,便可以对成本进行合理控制。
4结语
市政工程作为城市发展的关键基础,属于维持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设施,是促进城市经济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保证[1]。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扩大,市政工程的建设也进入高速发展的轨道。市政工程的建设规模区别于一般的公路工程,在市政工程的建设环节中对社会市民的出行影响相对比较大,主要由交通运输、给排水、燃气、供电、通信等各种工程系统所组成,各项工程系统应当维持同步建设的进度,实际的施工过程相对比较复杂。市政工程建设是否可以满足具体的设计质量要求标注,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这会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居民的各方面利益,同时城市的大规模发展对市政工程建设提出更高层次的标准要求。
2、市政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原因
2.1企业管理者对质量管理的关注程度不足
企业在与工程项目经理签订施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时,主要是以施工进度与经济效益为考虑指标[2]。施工质量管理的口号很多,贯彻执行力度较低,将精力侧重与施工进度与经济效益上,质量管理计划形同虚设,通常忽略工程质量的实际水平。质量管理目标原则中第二条为领导作用,企业管理者在质量管理环节中具有关键的影响作用。施工项目的组织是否可以通过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来达到合格的质量目标,这重点在于企业领导者的关注程度。
2.2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质量管理不当
企业管理人员在与企业签订责任书之后,就立即开始组织具体的施工,他们只片面地考虑经济效益,由于经济效益指标直接影响到年终奖金的收入。在具体施工设备的资金投入以及原材料的选择方面,都是以经济效益作为首要指标。在人才的配置投入环节,能省则省,全面降低工资支出比重,因为专业技术人员过少,使得一部分施工环节的质量控制存在问题,留下施工质量事故的安全隐患。企业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在规划施工流程时,没有仔细认真地分析各道施工工序流程以及实际施工状况的具体条件,随意地完成编报工作,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出现困难时再另想解决办法。项目部的管理人员作为施工质量计划的重要执行者,其薄弱的施工质量管理安全意识会直接降低质量管理体系的效用,造成质量管理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的流程化控制,没有体现出真正的实际意义,从而限制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2.3施工质量控制的管理缺失
施工质量控制无法真正地落实到实际的具体工作岗位。对于工程技术人员而言,应当具备充分的质量管理基础理论知识,可以达到运用准确的目标。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出现偏差或者异常状况,需要分析具体的原因,从而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经常与相关工作人员加强质量管理的经验交流,熟悉质量管理的实际状态同时能够及时地处理具体的工程质量问题。
3、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对策
3.1引入先进有效的施工质量管理理念
企业根据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要求,充分结合企业本身的人才结构分布、经济发展实力等各种具体状况,构建符合企业发展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这已经成为提升市政工程企业施工质量管理水平的重点方式[3]。从根本上能够确保市政工程具体的施工质量,各个工序流程的质量应当符合基本的规范要求,所以应当树立全面的施工质量管理观念。市政工程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加入到施工质量管理的队伍,能够促使市政工程的各个人员都可以清楚明晰自身的工作职责,同时认识到自身的各项工作都会影响到市政工程的总体质量状况,保证市政工程的施工能够维持质量始终居于首位的状态。
3.2市政工程管理规范化
施工质量管理是市政管理的主要构成部分,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基础,脱离施工质量分析项目管理是没有实际意义的[4]。施工质量管理属于一个全面系统化的工作流程,其应当要求企业根据相关的质量标准设立合理有效的执行流程、设计方案与建设制度,通过完善有效的项目开展能够达到良好的组织目标。施工质量管理本身具有动态的特点,其是一个根据计划、执行、检验到改进的综合管理方式,施工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应当凭借全面有效的信息进行自我完善,构建合理有效的绩效管理制度,为管理者带来显著的绩效,有利于实现持续稳定发展的良好目标。企业应当充分结合实际情况设定质量监督方针与质量管理目标,将实际的管理工作流程进行程序化,根据过程进行相应的控制,明确具体的工作职责,克制在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随意性状况,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性逐步提升,逐步完善质量管理的工作流程。通过落实施工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实际的工程管理水平能够得到全面的提高,有助于施工管理的各项细节逐步完善规范且高效运作,进入到标准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带动项目管理水平的稳步提升,从而能够提升施工项目的整体质量。
3.3实现国际接轨的发展目标
工程技术人员在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表现活跃的主要因素,施工质量管理的标准要求关键工作岗位应当由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工作人员承担。从2002年开始,我国的人事部、建设部联合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这就标志了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实现国际接轨的发展,已经踏出了关键的一步。市政工程建造师主要是以建设工程管理作为工作职责的执业注册人员,依托着自身的专业技术,同时作为具备管理、技术、经济、法规等各个方面理论知识与实际技能的复合型专门人才,不但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而且应当具有丰富的实际工程管理经验与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在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重要基础上,为施工企业提供国外客户沟通交流的平台,促使外国客户能够接受我国的工程施工企业,在国际化的工程市场领域上能够占据一定的份额。
4、结合语
「关键词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履行生效搬迁安置协议中规定的搬迁义务时,由拆迁人通过仲裁、诉讼或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方式,使拆迁行为获得法律上的强制效力,迫使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的活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以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立法中关于强制拆迁可以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拆迁人应当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拆迁裁决。第二,拆迁人向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做出相应的判决并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之。第三,拆迁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出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拆迁。前两种情形中的强制拆迁属于司法强制程序,第三种属于本文拟进行探讨的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现实生活中,行政强制拆迁使用过多过滥,在适用范围和程序方面很不规范,极易引起争议和纠纷。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拆迁适用过多是不正常的现象:一方面大量本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问题都以行政方式解决,弱化了司法功能,增加了行政机关的压力。另一方面,行政强制的不合理适用增加了腐败和投机,容易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的研究,廓清其适用条件和范围,以便在立法和执法方面进行精微的制度设计,杜绝现实生活中假借行政权力侵害私人利益的情形。
一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特征
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拆迁应该是国家为实现公益目的,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中确定的搬迁义务时,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拆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第一,行政强制拆迁的目的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这是行政强制拆迁取得合法性的实体要件。适用行政强制拆迁的公益项目,主要是指国防、公共交通、公共教育、公共博物馆、医院、环境保护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旧城改造等带有公益性质项目。由政府补助或者规划实施的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福利房或经济适用房建设,必要时也可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但无论何种情况下,拆迁建设项目必须具有公益性才可以通过行政机关以国家的身份强制被拆迁人拆迁房屋,否则只能按民法上的合同行为来处理。区分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商业性建设项目的标准可以通过考查该项目是否为政府的特别规划,项目为何人使用受益以及是否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来确定。纯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的拆迁方式和条件,应当由市场机制来决定,不宜采用行政强制的方式来解决。此种情形下,拆迁人和动迁户完全是自愿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在相互磋商博弈中达到利益的自然平衡,无需政府的干预。拆迁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取得和补偿产权人的土地房屋财产。被拆迁人有完全的意志决定是否动迁以及以何种条件动迁,拆迁人和政府都无权进行强迫性搬迁。政府只需对土地的利用是否合乎规划,开发商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等进行审批和服务性的管理就可以了,不能充当拆迁人的支持者和利益代言人。纯商业性建设项目拆迁过程中,如果开发商和动迁户达不成协议,则项目不能开工,如果达成协议后,动迁户不履行协议,影响到开发商的开发计划,开发商可以以违反协议为由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这种通过仲裁或司法强制的手段达到拆迁目的的方式与普通合同的强制执行并无差别,不能和公益性开发建设项目混为一谈。当然,即便是最纯粹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也必须要符合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带来优化环境、提高居住条件等某些符合公共利益的因素,但这并不能否定其商业性开发的本质。
第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拆迁的裁决本质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这表明,第一,在行政强制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代表者和行使者,以管理者的身份对违反生效行政裁决的被管理人进行强制约束,使其履行法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是因为未遵守行政命令而成为行政强制的对象。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是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与司法强制中,人民法院以裁判身份居中处断,维护公平正义是不同的。行政强制拆迁的正当性在于它是以私益服从公益,少数人的利益服从多数人的利益为基础的。而司法强制的正当性在于它代表利益的相互平衡。从这种意义上说,司法强制是要实现民事权利之间的公平,而行政强制是要实现社会的正义。第二,行政强制拆迁的对象不能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当事人,而只能是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当事人。所以,商业性建设项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关于补偿安置问题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的,都只能按合同纠纷而不宜采用行政强制的方法。行政强制只能用于被拆迁人需要服从公共利益的场合。第三,关于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决是否恰当,应当是可诉的,法律应当给当事人留有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最终救济的途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第四,具体行政行为反映的是国家与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关系,是国家与公民的利益冲突,因此,以行政强制拆迁方式征用土地的,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只能是来自国家,行政裁决不当,造成被拆迁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适用国家赔偿程序。而出于商业目的而征用土地并由开发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项目,其补偿往往来自占用土地的开发商,反映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被拆迁人遭受侵害的,其赔偿或补偿来自开发商或者拆迁人。
第三,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的依据是生效的行政裁决,这是行政强制拆迁取得合法性的形式要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有在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决以后,强制拆迁的目的才由拆迁人的私人意志转变为国家意志,从而获得形式上的正当性。在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中,其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开发商和被拆迁人达成的协议而获得的。如果被拆迁人违反拆迁补偿协议,应当拆迁而不予拆迁的,开发商通过诉讼,取得法院的执行令以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司法程序下的强制执行,其依据是生效判决或裁定。行政强制拆迁以行政裁决为必要条件意味着在任何条件下,行政强制拆迁都不能在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之前进行,即便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已经达成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且被拆迁人的确有拒绝履行协议的违约行为,拆迁人也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自行拆迁,而必须借助行政公权力才能获得形式上的强制效力。
第四,行政强制拆迁的命令是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政府是国家利益或者说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由政府做出强制拆迁的命令具有特殊的代表意义和内涵,它表明,此项拆迁不是私益与私益的平衡,而是私益对公益的让步,其中包含有可能的牺牲部分私益而保全公益的成份。而一般商业性开发建设用地的强制拆迁本质上是合同的的执行,是私益之间的冲突。所以只能由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确认,并由法院来执行。在这里,法院的判决代表公平和正义,是国家居中裁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纠纷,没有代表公共利益的特殊含义。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加快建设进度,往往越俎代庖,以行政命令方式代替司法强制,肆意扩大行政强制的范围,这样极易造成被拆迁人无法按市场公平的原则与开发商讨价还价,实现自己应得的利益。而开发商则狐假虎威,以政府的名义大发不义之财。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所独有的功能,如果拆迁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其行为就成为行政机关权力的延伸。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迁的,其实质是行政权中执行权的体现,也属于行政强制拆迁的范围。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关于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不足。
1.关于何时适用司法强制何时适用行政强制的规定模糊不清,导致滥用行政强制权力进行拆迁的现象十分普遍。《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从本条与第15条的延续关系来看,《条例》将是否订立和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作为能否适用行政强制拆迁的标准,这种划分很不科学。《条例》第15条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通过仲裁和司法解决纠纷的途径限定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那么,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时能否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呢?这样规定事实上形成了法律空白,在客观上造成大量拆迁纠纷都只能以行政裁决的方式来解决,最终通过行政强制来执行。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拆迁建设项目的性质来决定能否适用行政强制的方法实施拆迁。只有区分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开发建设项目,并对两类建设项目分别采用司法强制和行政强制的手段才能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在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中,要充分实行意思自治,按照市场规律来操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完全按普通的民事关系来对待,双方地位平等,不能厚此薄彼。商业性拆迁中,政府不应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如何进行补偿安置有过多干预,更不能适用行政强制的手段来实施拆迁。将行政强制拆迁的范围局限在公益性建设项目之内,可以有效地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扼制实践中拆迁人肆意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势头,而在法理上,强制拆迁行为的法律关系也会变得十分清晰。
2.行政强制权力运用过多而司法强制权力运用不足,政府在房屋拆迁管理中的定位有失偏颇。《条例》是一部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为立法目的的行政法规,其中对政府部门的职权规定较多无可厚非。但是《条例》并没有对以行政强制手段进行拆迁的范围作任何限制,这样,等于是在条例适用的一切范围内,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纯商业性房屋拆迁行为,都可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从《条例》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来看,只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就可以,事实上是只能通过行政机关裁决的方式来解决争议。这样,即便是纯粹商业性的开发建设项目,政府有形之手也毫不例外地伸了进来。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侧重服务与协调的角色甚不相容。从功能上来看,行政权力的运用有利于调控规划和提高运作效率,的确有其优越的一面,行政权的扩大适用甚至还是现代社会的一种趋势。但是扩张的行政权力随时都有可能造成对相对人利益的损害并滋生腐败,必须通过立法将其局限在有限的范围内。正是由于行政机关裁决的范围太过宽泛,所以才导致在房屋拆迁领域内,只能听到政府的声音而看不到法院的影子。而商业性建设项目的拆迁人也正好利用地方政府追求政绩,急于求成的心理,“拉大旗作虎皮”甚至勾结买通行政官员,使行政权力成为为私人利益服务的工具。就一般的拆迁行为而言,其实质是一种私法意义上的履约行为,而非行政法上的行为;其本质是卖方处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此行政机关不应该过多地介入。
3.对政府和拆迁人的利益保护较多,而对被拆迁人的利益严重漠视。《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该条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列为立法目的,这在客观上是在保障拆迁人的利益,事实上也是要求被拆迁人当然地为项目顺利进行作出牺牲,这在民法原理上是讲不通的。被拆迁人的利益只有在为了公益目的的时候,其让步才是合理的,而这里显然并没有做出这种区分。对拆迁人而言,项目完成的越快,其市场风险就可能越小,其收回投资的时间越早,或者其利用建设项目的时间就越早,其利益显而易见的。而对于被拆迁人特别是那些放弃回迁的被拆迁人而言,则未必有益。《条例》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该条的规定也是为了维护拆迁人的利益而规定的。本条仅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作为强制拆迁的前提条件,是不能保证作为弱者一方的被拆迁人的。因为订立了该协议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事实上履行了该协议。如果拆迁人只承诺给予被拆迁人以补偿安置,而未有履约行为,则被拆迁人可能既失去了现有的房屋,又未得到应当得到的房屋,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先予执行,会使被拆迁人完全处于被动受控制的地位,无法与拆迁人讨价还价以实现自身的利益。这也是目前拆迁纠纷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从理论上来讲,拆迁人未实施补偿安置而对被拆迁人先予执行,就等于是剥夺了被拆迁人同时履行抗辩的权利,与民事合同的规则是相违背的。这在商业性建设开发项目的拆迁中更加显出其不合理性。《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该款更是体现了条例以保障拆迁人利益为中心的思想,为拆迁人肆意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埋下了祸根。由于没有对适用范围做严格界定,事实上开发商在所有建设项目遇到阻碍时都可以通过此条款来先予执行,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笔者认为,在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没有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项目就不能开工,不能使用先予执行的手段。条例应当将此项规定局限在公益性建设项目的范围内才具有正当性。
4.《条例》中关于强制拆迁的规定与上位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冲突和越位规定。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1)项规定,国家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更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显然,从宪法、法律到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都成为了征用土地、收回土地的前提条件,并且在概念使用上都是一致的。然而,在房屋拆迁立法上这一立法宗旨却悄然发生着变化。(侯汉杰:《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载《暨南学报》(第25卷)第5期)拆迁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事实上,该条例就未对强制拆迁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这与宪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上位法的内涵是相冲突的。《条例》中“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规定也超出了行政立法者可以享有的权力范围。因为在何种情况之下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这是《民事诉讼法》所规范的内容之一,这些内容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立法解决,不能由“条例”来进行规定。
三行政强制拆迁应当具备的条件
关于行政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明确,在实践中适用比较混乱。2003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对行政强制方式拆迁城市房屋的规定才逐步完善起来。综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进行城市房屋拆迁之前应具备以下程序要件:
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行政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行政裁决的申请。只有在当事人将纠纷提请行政机关来解决,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强制拆迁的决定之后,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按照上述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尽管立法没有明确是否允许当事人通过申请行政裁决以外的途径来寻求解决,但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当事人未申请行政裁决而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解。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应当递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受理以后,进行调解。调解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的必要程序,这表明房屋拆迁纠纷从本质上来说还是属于民事纠纷,只是由于此纠纷与房屋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密切相关才为行政权力所介入。行政机关在调解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行政调解的作用是进一步化解拆迁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缩小行政强制的适用范围。
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相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以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来说,这一规定对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已经依法组织了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由此可见,只要是行政机关拟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都要经过听证程序,目的是要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保证强制执行的公正性。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也应当进行听证。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强化城管队伍建设
城管执法工作成效关键在于人。必须树立“忠诚、敬业、公正、文明”的城管精神来凝聚队伍。要适应新形势,城管执法的队伍建设必须有新的举措。一要严把进口关,新进城管执法人员除了应符合公务员的公招条件外,所学的专业应为法律专业。逐步提高队伍的法律素养。二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城管执法队伍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市容警察,具有半军事化的工作特点。其工作环境相对复杂,加班加点多,有时还要受委屈甚至于挨打受伤。需要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应该增强他们的光荣感、责任感、使命感。同时切实解决好福利待遇,执法队伍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业务经费必须由财政全额预算,并保证使用,使城管部门权利与责任直接挂钩,权利与利益彻底脱钩,从而增强城管工作的有效性。三要落实责任、强化管理。依法管理是实现长效管理的基本前提,要真正建立依法管理机制,必须完善岗位责任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科学规范的考核、奖惩办法,逐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形成规范的管理体系,使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四要加强业务培训。从根本上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能力;对法制宣传的语言表达能力;对违法行为分析判断和现场处置能力。
二、切实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理顺领导协调机制
城市之间的竞争,核心竞争力就是城市管理,高效能的城市管理能优化资源配置和扩大功能空间,同时还能降低城市运营成本,提升城市对资源和要素的聚合力。强化城市管理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平台,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都在这个平台上配置,好的城市管理有利于社会进步,化解各方面的矛盾。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明确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城市管理可以涵盖一个城市政府所有工作,包括经济管理、社会管理、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生态管理等。在目前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情况下,部门之间、领导之间、上下之间的权责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有必要建立以主要领导挂帅,由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辖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城市管理高位协调机构。通过相应的规定,理清各方面的城市管理职责,将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条块之间、上下之间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横向联系全面贯通,决策城市管理中带共性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城市管理法规的执行。从宏观上、源头上解决城管执法职责不明,配合不好,保障不力的问题,为“大城管”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
三、研析供需矛盾,理清疏堵思路
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需求必然有供给,像修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卖早点等就很难根本杜绝。因此只有按照“堵疏”结合的原则,在“堵”的同时,对一些确有市场需求、关乎群众利益的经营项目的无证摊贩,积极采取“疏导”的方法,实行分类、分级的管理,这样即可解决部分弱势群体就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一要区分行业:如修车、修鞋、擦鞋、缝补衣服等群众生活需要的服务项目,可按照“便民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的形式把这些摊点从大街、闹市区疏导至社区的居住区各个点上。二要区分区域和地点:应根据我市建城区客观条件,划分严、严控区、控制区三种区域,实行级别化管理。在严域内禁止任何形式乱设摊点和占道经营。三要区分管理时间段。区分重点控制时间段,正常控制时间段,突发时间段,做到有弹性、有针对性、有重点。
四、倡导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办案程序
公正文明亲近执法是城管执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日常工作必须坚持“一说服、二教育、三引导、四警告、五处罚”的工作流程。努力做到说服教育要诚心,对方不服要耐心,纠正违章要公心,核实案情要细心。一是发现初期违规者,首先敬礼,出示工作证,并宣传管理法规,劝说疏导,让违规者自觉改正。二是发现违章未改的违规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知违反的法规条款内容,教育其自行整改。三是发现多次违规者,确属外地小贩或进城经营的农民,则尽量提供经营条件,引导他们进入可以减免摊位费的正规市场上经营。四是发现多次纠正未改正的违规者,则做好笔录,指出未整改的事实,提出警告、限期本整改,并告知当事人,只要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可以不立案查处。五是发现多次拒不履行整改的违规者,则使用摄像、录像对现场进行取证,作好笔录,并向当事人签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请其签收,如当事人拒签时,请现场证明人加以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同时,还可与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建立信用制度对屡次违章的人员在进行相关经营证件验证、暂住登记时作出信用否决,促使自觉遵守城管法规。
[关健词]质证当事人程序模式
一、引言
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中,质证活动普遍存在。但是在很长时期内,人们并没有把质证作为一个专门术语在理论上加以阐释和在法律上加以界定。在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都没有明确使用“质证”的概念,更不用说质证程序模式的选择。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当事人质证权,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事诉讼中愈加注重强调证据的当庭质证。由于司法实践中没有准确界定好法官与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的相互关系,质证程序的功能难以发挥,笔者通过两大法系质证程序模式比较分析,选择和程序设置,认为可以建立既保留我国注意发挥法官积极的传统特色,又要借鉴吸收英美法中注重当事人之间直接对抗注重程序规则的方向发展。
二、质证的概念
何谓质证,学术界见仁见智,众说纷纭:有人认为,质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对证据通过辨认、言词辨驳或其它方式予以质询,以供审判人员审查真伪诉讼活动”①。有的人认为质证是“提出问题,要求证人作进一步陈述,以解除疑义并确认证明作用的诉讼活动,是审查核实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②。有人认为,质证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而论,是指在诉讼中,由法律允许质证……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辩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等形式,从而对法官内心确信形成特定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而狭义的质证,“主要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等话动”①。也有的人认为,质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对法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进行质疑核实的活动”②。也有的人认为,“质证是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听取、核对、辩认、询问等方法对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的诉讼活动”③。还有人认为,“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律人在审判过程中针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质问”。④
应该说,上述定义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它们或是仅说明了质证的部分对象,或是仅说明质证的基本形式,而均缺乏从量上和质上对质证的内涵予以全面而准确的阐述。笔者认为科学的定义应当做到内涵完整,外延明确,并能使相关概念区别开来,因此,若要科学揭示出质证的内涵和本质属性,应结合质证基本构成要素来进行,基于此,笔者认为,质证是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公开的辩认、说明、质疑、质问和辩驳,以供审判人员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和否认的一项法律制度。
三、我国质证程序之现状考察
(一)质证程序的实践现状
质证是庭审方式改革采用的审查核实证据的方式⑤。在旧的审判方式中,审查核实证据几乎完全是法官的工作,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基本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即典型法院职权主义。而采用质证方式后,当事人变被动为主动,变消极为积极,这是非常好的一面。但由于有关质证立法不足,法官素质不高等众多原因,质证实践现状是当事人牵着法官的鼻子走,由一个极端即典型职权主义走向另一端即英美法国家古典自由主义。在实践中还暴露了其他许多问题,具体说:
1、不质即采。尽管法律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但实践中仍存在只将部分证据材料交由当事人质证的情况,如视听资料往往以没有播放设备为由不予质证;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一经宣读未经质证便确定其有效性;对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因已形成“确信”,未经质证便予采纳;质证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未经质证便予采纳属于程序上的违法行为。
2、形式化的质证。在实践中也有证据材料虽在形式上经过质证,但实质上质证并不充分,也并未起到影响法官认证的作用。如证据材料虽让当事人过目,但却限制当事人发问和质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出庭,审判人员在庭前依职权进行大量调查工作,对证据基本已形成“内心确信”,造成了“你质你的,我定我的”的后果,从而使质证流于形式。
3、无序化、简略化质证。质证活动所追求效果本来是希望通过双方井然有序地你来我往的攻击和防御,但由于缺乏一套完整系统的操作规范,常使庭审质证活动杂乱无序、程序简略化,固然有其合理因素,但因其过于简略,而导致许多实践中问题产生,从而影响了质证功能的发挥。
(二)质证程序立法现状
有关民事诉讼质证的立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规定只是解决了质证问题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后来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问题》和《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若干规定》对质证问题作了一些补充规定①。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不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原则性规定质证内容和要求,也暗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的职责是指导作用。但并没有完全解决质证的实际操作规程问题,对当事人而言,缺少程序保障的质证权是不完全的权利。且不说《规定》内容本身如何,单就形式而言,就有其先天不足,如刚性不足、普遍性、公开性较差等,因而仍然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四、二大法系质证程序模式之比较
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要特证的质证程序模式,质证活动完全为当事人自由作为。法官在质证过程中始终处于消极地位,仅作为质证程序的组织者。美国是以证人证言为中心,在质证程序采用直接询问与交叉询问的方式进行,质证程序在证据开示程序、审前会议、及庭审三个阶段中解决。传统的英国质证程序模式是典型的当事人自由主义模式,当事人的自由过度膨胀,自主控制诉讼质证程序。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质证模式能充分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有助于法官正确、客观地审查判断证明材料的真伪,确定案件真实。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以职权主义为主要特征的质证程序模式,法官主持质证活动并始终指挥质证活动的进行。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的诉讼行为始终受法官控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质证一般实行职权询问,采用以法官为主,以当事人为辅的询问方式进行,是否实际采取交叉询问方式完全听凭法官的自由裁量。
两种模式对于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性这一根本目的,应该说有其生命力的,其优劣之分体现在不同方面。前者在展示程序正当性方面具有优势,但结果导致诉讼的拖延;后者能有效克服诉讼效率不高的弊端,但往往不能排除法官主观判断对质证程序正当性和质证效果的妨碍和影响。日本民事诉讼模式设置时就采用了结合式做法。如1996年《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规定“证人询问顺序首先是提供询问申请的当事人,然后是其他当事人,其次审判长”①。它在大陆法系原有体系上引入英美交叉询问方式,实行审判长指挥下的交叉询问方式,看来两大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质证程序上,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利正处在一个动态分配,而且经过改革后可能会越来越有更多的共性。笔者亦赞同我国在质证模式的构建时采用这种兼容并蓄的做法。但认为如何吸收与借鉴在实践中有进一步考案,在理论上进一步探讨的余地和必要。
五、我国质证程序模式之选择
质证程序模式这一局部的诉讼模式的选择同一国整体诉讼程序模式的选择密切相关,并受各国经济基础、文化背景、法律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如果完全照搬别国的做法必然出现“南桔北枳”之效。那么,在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状况的基础上,借鉴两大诉讼模式各自优点,科学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和法院在质证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就不失为一种较为明智和科学地选择。从目前我国质证的实际过程来看,虽然有了一定当事人主义色彩,但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对抗仍显不够,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质证模式应当朝着既要保留我国的注意发挥法官积极性的传统特色,又要借鉴、吸收英美法中注重当事人之间直接对抗注重程序的方向发展。法官职权相对独立的当事人直接对抗交叉询问模式。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质证权进行质证时,实行当事人之间直接的正面对抗,法官对质证的职权主义保留相对独立,待当事人质证完毕后集中进行。这种模式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质证模式结合,采用一种阶段性互补方式,而不是在整个过程中加以揉合。
质证的主体虽然是当事人,但并不等于法官在这过程中无所作为,相反,法官积极性的适度发挥更会有助于质证功能的充分实现,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当其具有以下权力:(1)询问权,即在当事人质证后,对一些仍不清楚明确的问题包括就有关案件实质性问题发问,以求案件事实,防止当事人仅凭质证技巧取胜,从而维护公平。(2)引导权,即引导双方紧紧围绕证据的三个属性进行质证;把握双方当事人直接对抗交叉询问的限度,否则可能造成当事人为求胜诉,不择手段,甚至以假乱真,还要防止当事人及律师漫无边际地询问、辩论,以及对细枝末结的过分纠缠,以提高诉讼效率。(3)解决权,组织双方当事人有序质证,对于当事人质证偏离程序规则予以矫正;对当事人因质证程序性问题引发争端解决;对当事人已质证的证据的无端纠缠予以终止。
参考文献
[1]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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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敏著:《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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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编:《诉讼证据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8]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五卷)中国检查出版社2002年版。
关键词:市政道路;质量问题;预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市政道路建设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市政道路工程有着许多不同于其他道路工程的特点,因为城市道路除了具有地质、环境、交通和材料等的复杂性以外,还有各种管线和地下设施,加大了施工难度,容易出现一些质量通病,这些质量通病包括路基、沟槽回填土沉陷,沥青路面早期破损,雨水井、检查井与路面的接缝处出现塌陷、桥梁伸缩缝和桥头跳车。如何搞好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呢?除了科学、全面、严密、精心地进行规划与设计之外,更重要的是把住施工质量这一关。本文就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产生的原因及其防治措施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施工建议。
当前城市道路工程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及防治措施
1. 雨水井、检查井与路面的接缝处出现塌陷
由于市政道路工程中辅助设施多,所以,大多数雨水井都设在行车道上, 还有不少排水干管及检查井也设在行车道上,因此,当其井背宽度较小时,回填夯实就十分困难,压实度检查也难以进行。施工中经常发生的疏忽或监控不严,必然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常见的雨水井及检查井与路面接缝处出现塌落缺陷,造成行车中出现跳车现象。
对此,施工过程中必须特别关注回填质量,这就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特殊措施进行回填。据我们的经验:中等井背缝隙(大于50mm 宽)可用灰泥进行充填,每层回填厚度≤100mm 分层捣实。小的井背缝隙(小于50mm 宽)可用砌筑砂浆进行充填,每层回填厚度≤100mm 也要分层捣实。为了防止施工疏忽,监理方应加强巡检。必要时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理。
2. 路基填土、沟槽回填压实度达不到标准要求
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是保证路面强度和稳定性的基本条件。由于城市道路的地下部分铺设了各种不同的管线,因此,其沟槽回填的密实度对道路路基的影响很大; 道路路基施工中,路堤填筑和管线沟槽回填是路基施工的关键部位;回填压实的质量通病为超厚回填、倾斜碾压、填土不符合要求,这些均会造成回填土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密实度。
2.1 危害
(1)不能将所铺层厚内的松土全部达到要求的密实度。如是道路,将造成路基和路面结构沉陷;如是管道,其胸腔部位便达不到要求的密实度,使胸腔部位的土压力小于管顶压力和地面荷载,可能造成管体上部破裂,无筋管还可能被压扁。
(2)碾轮压实重力产生分力损失在纵坡上使碾轮重不能发挥最大的压实功能,坡度越大损失的压实功就越大。
(3)填土中挟带块状物,妨碍土颗粒间相互挤紧,达不到整体密实效果,另一方面块状物支垫碾轮,产生叠砌现象,使块状物周围留下空隙,日后发生沉陷。
2.2 治理方法
施工单位向操作者作好技术交底,使路基填方及沟槽回填土的虚铺厚度按照机型不超过有关规定; 在路基总宽度内,应采用水平分层方法填筑;路基地面的横坡或纵坡陡于1:5 时应做成台阶;回填沟槽分段填土时,应分层倒退留出台阶,台阶高等于压实厚度,台阶宽大于或等于1m 对填土中的大石块要取出,对大于10cm 的硬土块应打碎或取出。
3. 土路床整修碾压的问题
3.1 危害
(1)不经压实的土路床,路面结构等于铺筑在软地基上,其软基有较大的空隙,经过雨季雨水的渗透以及冬春季节的水分积聚,软土基中会渗入大量水份,使土基稳定性降低,支撑不住路面结构,路面将出现早期变形破坏。
(2)不做土路床工序,便不能及时发现土质不良与软弱土基或含水量过大的土层,当做上面结构层,“弹簧”现象反射上来,将造成结构层大面积返工。
(3)不控制土路床的纵、横断面高程,只控制其上结构层的高程,将不能保证结构层的设计厚度,会出现薄厚不均和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薄弱部分,出现过早破坏。
3.2 治理方法
(1)对技术素质偏低的施工单位或人员应进行培训,施工时做好工序技术交底。
(2)按照路床工序的要求,在控制中线高程(+20mm)、横断高程(+20mm,且横坡小于或等于+0.3%)、平整度(10mm)的基础上,填方路段路床向下0~80cm, 范围内, 挖方路段路床向下0~30cm 范围内要达到重型击实标准95%的压实度(采用轻型击实标准时达到98%)。
(3)路床工序中的密实度项目和路面各结构层一样是主要检查项目(即带项目),不做土路床工序等于密实度合格率为0,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判定应属不合格工程,因此,必须加强土
路床工序的质量控制。
4 人行道施工中,盲道口道板安装不牢,易脱落
由于盲道口在通往人行横道处是下坡,造成了此处的道板需切割、且突出人行道路面。一旦安装质量稍微出现一些问题,极易产生道板脱落现象。这也是市政道路工程中经常产生的质量缺陷。
监理方应在施工前的技术交底中,提出特别要求。在施工中应要求施工单位特别注意此处的施工质量, 注意砂浆标号、干湿度及砂浆的饱满度。必要时可要求用于此处的砂浆标号提高一个等级。监理时也要加强巡检。
5 过路管沟处路面出现裂缝
市政道路工程中,有许多管道需要通过行车路,如排雨管道、过路的电力电缆、通讯电缆、自来水管道等。施工这些管道要在路床施工前进行,这样就不存在压实度不足的问题。这一点要特别加以注意,以防止因压实度不足产生路面裂缝的现象。
在管道底部回填施工中,应要求施工单位采用灰泥填管道护脚处的狭小部位,然后以虚铺≤200mm 的厚度,进行人工夯实,夯实遍数不得少于5 遍。管道以上,人工夯回填完两层后,进行机械夯实。并在两侧放坡,完成回填,以避免出现上下直通缝。
提高城市道路工程质量的管理对策
1. 完善市政工程建设系统的质量管理体系
1.1 建立并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规范与指导工程建
设项目从立项至竣工验收各阶段、各环节对各部门、各参建单位的各项管理工作。
1.2 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 进一步开放工程建设市场,避
免地方垄断。优化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使创精品工程或施工质量好的企业更容易中标,或有更多的机会中标,避免施工单位的恶性价格竞争,使中标价回归理性。
1.3 建立并完善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的工作监督与考核办法,形成对各单位的评级与优选制度。
1.4 完善工程质量管理的奖惩制度。
2. 加强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考核和奖惩
2.1 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质量的监控与考核。采用定期检查和现场临时抽查等方式对施工质量的整体运行情况和关键部位的质量状况进行监督与控制。这样的监督与控制应由业主、监理、质检站等联合控制。对监控与考核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工程内容和要求详细讨论研究制定。
2.2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投入、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的检查与考核。重点考虑对承包人是否有合同违法行为、承包商的组织机构及主要负责人的到位情况、主要施工设备的投入情况、质量控制程序的遵守、材料质量控制情况、施工方案、现场实体质量控制情况、内业资料等方面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的结果要采取两个手段来抓:一手抓激励;一手抓惩罚。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结束语:
总之,只要从思想上重视、管理上及时、技术上合理、措施上得力,从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各方面、各环节齐抓共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可以预防并消除。
关键词:传统思想文化 传承 思想政治教育 精髓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2-0167-02
一、引言
跨入了二十一世纪,我们眼前仍然晃动着许许多多茫然的眼睛。没有生活的目标,没有目标地生活,走不上人生正确的道路,没有正常的人生规律,这是现代人们的悲哀!虽然,人人都在走着自己的人生道路,然而在这些道路上,荆棘丛生,暗礁遍布,陷阱隐匿,法网环绕。很多人就在这个路上打圈圈、绕弯弯,直到死,也没有走上康庄大道,也没有弄明白这一切。这也是现代人生的悲哀!
中国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史,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延续力。传统思想文化对中国的政治、伦理、价值观念、生活习俗、思维方式、道德规范、人生理想等,都处于支配地位。经过一代代的传承,传统的思想文化已经牢牢占据了中国人的思想意识。因此,中国传统文化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也应起到主导作用。当然,如何借鉴、吸收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挖掘其中的思想教育资源,教导学生如何做人、怎样做事,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二、传统思想文化与思想政治教育结合的必要性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所积淀下来的宝贵精神财富,它不仅蕴含着丰富的人生哲理、道德修养等内容,还蕴涵着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是我们民族最为宝贵的文化遗产。优秀传统文化的学习对完善学生人格,使学生形成良好的文化素质,丰富学生人文素养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是提高学生道德素养的需要
多年来由于人文主义的不被重视,加之西方一些外来思想的不断涌人,对思想活跃的学生们思想产生很大的冲击,良莠不齐、泥沙俱下,使他们的思想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学校教育应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培养学生的传统文化自豪感。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强调为国家、为民族、为集体的献身精神;以“仁、义”为本,点出儒家文化道德思想的核心和最高境界;以“百善孝为先”,传承中华民族千百年来格守的传统美德。学生作为传统文化的承担者、体现者,必须摆脱盲目的自在状态而提升到自觉自为的水平。对于传统文化主动去接受、举一反三地接受、创造性地发挥;培养一种文化自觉意识、培养中华民族健康的传统文化心态,既不妄自菲薄,也不妄自尊大,积极主动地将传统文化内化为自身的知识框架、价值体系和道德信念的一部分。
2.是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需要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加剧,西方发达国家利用这个机会对我们的思想进行西化的趋势越来越严重。在这种潮流的影响下学生的精神境界、精神生活和道德观念发生了新的变化。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一定要掌握住思想阵地,利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引导全学生、教化学生,激起他们深厚的民族情感和爱国热情。?集体主义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一种强大凝聚力,是中国自古以来爱国主义思想的基石。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无不体现了中国人爱国、忧国,以天下为己任的伟大精神和对国家、民族、社会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在新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对这一优秀传统要进行认真研究,在大学生的教育中灵活运用,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集体主义精神,树立终身报效祖国的理想,为国家、为人民奉献自己的青春和智慧。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一定要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以增强民族凝聚力。
3.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需要
中国传统思想文化是通过几千年的历史长河的积淀而保存下来的历史精华,已经深深植根于我们炎黄子孙的心底,成为一种中华民族的象征和“遗传基因”,如果缺乏对它的理解和认识,就很难有一种广阔的境界和胸怀。创新教育内容,注重学生的品格道德完善。在中国文化传统中,伦理道德占的成分最大。而讲是非、辨善恶,更是核心之一。凡是优秀的传统文化都是较重视人的行为自我规范的。这种态度重视人的道德价值观念,对现代教育仍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古代的教育思想广博而深遂,有很强的哲理性。以德治国,修身为本的重德精神;各族一家,协和各邦的宽容精神;“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人道主义精神。正确的继承和发展这些优秀的道德传统将对学生的思想、意识、行为模式产生积极的影响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创新、要发展就必须将理论和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相结合,将二者融会贯通,形成互补,才能更好的解决新时期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问题,才能有助于学生完整人格的塑造和培养。
三、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措施
1.开设中国传统思想文化课程
完善课程设置,丰富学生知识结构。要改变现有的课程结构,强调历史传统、文化和艺术传统的教育;要设置文、史、哲等人文学科,采取措施保证这些学科的学习质量。如举行中国古典文学水平达标测试、设置双学位制辅以多种形式的选修课;举办有关学术讲座、书评会、辩论会等,以引导学生接触古典原着,逐渐加深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同时,要建立一支从事人文素质教育的专业师资队伍,以保证教学落到实处。在文化道德素质教育中,学校领导和教师应具有身教示范的人格力量。开设有关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课程,作为必修课让学生们进行学习。了解与探究中国传统文化的人文精神及其精华,有助于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通过学生们对传统文化的学习,使他们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内容和其中的辩证思维,从而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他们的思辨水平。
2.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学习氛围
良好的校园文化是一种不可忽视的教育力量,在学校内开展一系列以弘扬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为目的的校园文化活动,将对传统文化中的传统美德的学习、实践列为重点并贯穿在一切活动之中,以一种潜在的作用影响着学生,对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挥着重大作用。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融入学生生活的每个场景、每个细节,让学生从生活中的一点一滴感受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熏陶,显得尤为必要。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形式有利于学生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深入和内化。
3.开展经典传统思想文化导读活动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传统文化把道德教育、道德修养和道德实践看成是一个相互联系的完整系统,强调在树立崇高理想、信念和道德人格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实践。可以将有关传统文化的书籍通俗化,使其易懂,以符合学生的阅读水平,便于学生阅读和接受。倡导学生读有关经典思想的经典名着,使学生在一个比较轻松的氛围中学习中国传统文化。还可以通过各种文艺的方式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髓的东西表现出来,以提高宣传的效果。
四、 结束语
中国传统思想文化是中国文化的精髓,它的传承与发扬是现代人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它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结合是一种创新,也是一种必然,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变化而不断继承、创新、发扬的过程。学生是我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所需要的重要人才,新时期加强对学生的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是提升学生人文素质水平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要全面实现我国发展的宏伟蓝图,使精神文明不断升华发展、社会和谐进步,就需要树立崇高的理想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需要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培植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我国的各院校更应该从加强人文素质的教育入手,使培养出来的学生成为具有高度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水平、民主法治观念、敬业和奉献精神等高素质的建设人才。因此,我们吸纳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成果,并把它运用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当中,就是更好地拓展和丰富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同时把两者结合起来也是为了更好地弘扬中国传统文化。
参考文献
[1] 段丽君. 浅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德育思想和教育方法,中华励志网[J] 2013,6;
[2] 刘军汉. 浅谈中国传统文化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J] 2011,7;
【关键词】市政道路 建设工程 质量问题
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因施工技术、材料、人员等原因造成施工质量问题,会严重影响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故此,研究市政道路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影响因素以及探讨解决措施相当迫切且有必要。
1市政道路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影响因素
1.1混凝土路面裂缝问题
市政道路施工质量问题主要体现在路基与路面出现裂缝。我国大多数城市市政道路基本上均为水泥混凝土路面,一旦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比如路面裂缝,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很容易给车辆行驶带来问题。据相关调查显示,从裂缝严重程度区分,水泥混凝土路面最常见的裂缝有三种:轻微裂缝、中等裂缝以及严重裂缝。从裂缝类型区分,主要有网状裂缝、纵向裂缝与横向裂缝。市政道路水泥混凝土路基路面裂缝问题是影响道路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1.2施工人员对市政道路质量的影响
人是影响市政道路施工质量的主观能动性因素,起着一定的决定性影响作用。施工人员的管理方法与模式、工作状态、技术水平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政道路建设工程质量。施工人员对市政道路建设工程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工作质量。故此,在工程建设中,必须加强对工程质量的严格管控,严格按照相关标准选拔工程参与人员尤其是施工人员。
1.3施工设备材料对市政道路质量的影响
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规模一般都比较大,且施工量要求也很大,运送、配置施工材料以及后期施工均需要大量的机械设备。只有机械设备跟上来,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才不会受到影响。故此,机械设备运转效率的高低、设备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市政道路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此外,进场的机械设备还需要后期定期的检修与保养,尤其是一些精密度要求较高的机械设备。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中所讲的“器”便是施工材料。施工材料也是影响市政道路建设工程的一个重点因素。市政道路工程量大,所需要的各类型施工材料也较多,比如各种配件、原材料、制品、半成品等。一旦施工材料出现问题,比如质量参差不齐、材料配比不合格等都会直接影响市政道路建设工程质量。如何保证这些种类繁多的材料的质量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1.4施工工艺对市政道路质量的影响
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对施工工艺要求相对较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选用的施工设计方案、技术方法,组织结构、工序以及质量的监督管理的安排均会影响施工质量。尤其是施工方案,对建设工程质量更是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
2市政道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策略
2.1加强对混凝土路面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控制
市政道路建设中混凝土路面施工质量的控制难度较大,必须采取严格、合理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厚度、平整度以及强度。水泥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进行配比,达到市政道路设计所要求的强度。在摊铺水泥混凝土道路时,务必选择装备齐全的摊铺机,确保摊铺路面的平整度。并在摊铺过程中可以通过设置基准线来检查水泥混凝土的厚度,确保误差在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
2.2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控
重视对施工人员的选拔工作。在选拔人才时注重对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养的双重考核。后期重视对相关人员尤其是施工人员的培训,确保新技术、新方法能够被充分了解与掌握,切实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与综合素养。构建交流讨论机制、激励惩罚机制以及竞争机制,如此,才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2.3加强对施工设备材料的管控
在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中,必须重视对施工机械设备的选择、维护与保养。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运转效率高、质量较好、较为先进可靠的机械设备。并设有专业人员后期维护保养这些机械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以免延误工程进度,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在施工材料选购中,首要注意的便是严把质量关。对每一项工程所涉及的材料均需要认真、仔细审核。此外,也需要加强对材料施工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很难想象不符合配置比例的混凝土浇筑了不符合质量的钢筋结构会出现什么样的建设工程,故在材料的施工过程中也必须要严格把控质量关,比如钢筋困扎施工、混凝土浇筑施工等。
2.4加强对施工工艺的管控
施工工艺指的是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控制流程、施工方法、工艺手段、技术措施、施工方案等。在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中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流程、规模、组织、管理、技术等各种影响因素,运用科学的设计方法,全面分析、设计施工方案,做到合理、科学,不遗漏、不重复,力求在降低工程施工成本、简化施工管理的前提下提升工程质量。市政道路交通工程设施、隧道、桥涵、路基路面都有着非常严格的施工工艺控制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工序进行施工。
2.5加强对道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在市政道路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道路工程质量的管控。在工程内部构建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并组建专职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工程施工质量。与此同时要制定严格的奖惩机制,将责任具体落实到单体项目和个人,提升工程监管人员以及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施工安全意识与责任意识。工程验收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3结语
质量是建设工程永恒的话题,是所有工程建设的核心。综上所述,影响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很多,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上文展开了详细论述,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常庆喜,兰东双,翟延忠.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问题影响因素与控制[J].中国建材科技,2015,02:264+266.
[2]林亮辉. 浅论市政道路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影响因素与控制[J].科技展望,2015,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