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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居间裁决者的身份,对特定范围内与裁决机关行政管理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依法作出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1}.在我国,行政裁决是行政法学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同时也是实务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职能。传统理论一直认为,“由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存在的一个事实,也是现代行政表现出的一个显著特点。行政裁决的产生和发展适应和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对国家职能分工的调整和完善,也是历史发展的一种趋势。”{2}然而,从行政实务领域来看,行政裁决制度并没有获得普遍的认同,特定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总是希望案件能够由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机关也对于履行法定的裁决职能瞻前顾后,犹豫不定。总体来看,我国行政裁决的基本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行政裁决派生于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使其在现实情况下的合理性受到质疑。建国以后,我们借鉴苏联模式,建立了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管理体制;国家对社会的控制非常严密,市民社会没有生成的空间,大多数事项都首先甚至最终通过行政途径获得调控和解决。这样的理念很自然体现到了国家制定的法律之中,在我国较早期出台的《土地管理法》、《森林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当中都设置了一些“行政先行处理”程序。行政裁决就是行政干预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和社会日益分离,行政权逐渐退出了一些社会领域,社会及其成员的自利不断丰富和完善。根据“私法自治”的原理,政府最佳的角色似乎是“调停者”而不是“决定者”。民事主体对于相互之间的法律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当根据民事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而现在依然有不少法律规定了某些民事纠纷如果与行政管理职权密切相关,公民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而必须经过行政裁决这样的前置程序。但面对变化了的社会现实,人们不禁要问,行政裁决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呢?
其次,行政裁决长期缺乏健全的制度性规范。行政裁决面对的是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这就要求行政裁决机关既要具备专门的行政专业素养,又能保持客观、中立的位置,理性的作出决定。此种要求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的行政裁决制度予以保障。遗憾的是,目前我国既没有统一的行政裁决法律,也没有在专门的行政领域对行政裁决制度进行具体的规定,而仅仅在一些法律中作了模糊而笼统的规定。如《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适用权争议,有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那么究竟行政机关应该如何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是否需要成立专门的裁决机构,裁决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资格,裁决应当怎么进行,是否应当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是否需要搜集证据、如何搜集证据,如何确认证据等规范都付阙如。这种严重缺乏具体规则的行政裁决所导致的后果是,既不能保证立案程序的公平性,也不能确保实体处理结果的合法与准确性。由于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裁决不但没有及时消除社会矛盾,使民事纠纷偃旗息鼓,反而引发新的行政纠纷,这种“引火烧身”的结果着实让一些行政机关感到困惑,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究竟是否还有必要呢?
二、服务型政府的功能定位
任何行政法律制度都根植于其生存的环境之中,并与之休戚相关。意欲判断行政裁决在当代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就必须将其置身于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构建的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服务型政府的功能定位将决定着行政裁决的发展方向。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进展,社会和经济结构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怎样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建设与之相匹配的政府管理模式业已成为关注的焦点问题。2005年总理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2007年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已被确立为我国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的基本价值目标。在公共行政学上,一种较为学者们普遍接受的观点认为,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3}如此定义服务型政府显然过于抽象与模糊,于是有学者提出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内涵应当包括以下几点:“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服务型政府的治理理念;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是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目标:“依法行政”是服务型政府的行为准则:“顾客导向”是服务型政府的服务模式:“违法必究”是服务型政府的问责机制{4}.服务型政府在经济上主要职能是制定公平规则,确保市场经的有效运行,弥补市场之不足,为社会提供市场不能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在政治上树立以民为本的治理理念,为社会各阶层提供一个安全、平等和民主的制度环境;在社会问题上,从长远眼光、全局利益出发,协调社会冲突,提供社会福利,确保社会健康发展{5}.
笔者认为,从行政法的视角看,就服务型政府的功能定位而言,首先应当将“服务”作为法的一般原则以指导公权力的行使,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作为其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为此,当其他的行政理念如秩序价值与服务理念相冲突时,应当以后者为优先考虑。其次,在服务理念或者原则的指引下,应当重构或者调整目前的行政法律体系。有些领域政府权力必须限制,给予行政相对人自由行动的空间,而政府只是通过制定行为规范,间接而消极地进行管理。在有些领域,政府就必须摒弃消极的立场转而积极的通过自己的公权力行为进行直接的干预;但是不论何种立场,服务型政府与以往注重管制的政府形态都有天壤之别,这必然需要在政府行为上破除现有法制的“藩篱”,但脱离法制驾驭的“绝对权力”的任意驰骋无论如何将是一种危险,善良的行为也可能造成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伤害,因此,就需要新的行政法驾驭约束。
前述分析不难看出,服务型政府要求当代的公共行政必须具备以下几种行政职能:第一,管制行政职能。传统意义上的管制行政也有称“规制行政”,是旨在通过限制私人的权利、自由,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活动。“例如,交通规制、建筑规制、经济规制等。这些都是通过规制个人及企业的活动,以维持秩序,或者实现防止危险的行政作用。”{6}规制行政经历了从消极的维持社会秩序的警察行政,到当代消极行政兼有为形成良好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而展开对私人的权利、自由施加制约的积极行政。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的公共权力需要从市场和社会适当地退出,但其中又要保留一定的管理职能,为经济活动和公民权利提供可靠的秩序保障。第二,给付行政职能。给付行政是从德国学者福斯多夫(E.Forsthoff)提出的“行政作为给付主体”之概念出发,针对人民生存条件及改善以保障及生存照顾为重心,所为直接之促进或分配之行政{7}.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将给付行政细分为提供基础设施之行政、社会行政、促进(助长)行政和资讯行政。强调现代国家的任务就是为行政相对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尽可能完善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经过多年工业化发展,虽然昔日的“生存照顾”的内涵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发展,现在的“生存照顾概念强调政府及其它行政主体必须提供各种不同的服务措施,例如建立妥善的公共事业、社会救济、文教事业、社会保险制度是公民在衣食住行之生活工作教育等方面,得到国家最多的服务与最大的照顾。同时也着眼于国家经济之繁荣或衰颓,往往是国家命脉及民生福利所系。故振兴国家之经济,亦是国家行政责无旁贷之任务之一。”{8}规制行政和给付行政是政府的两项基本职能,其比重会随着政府管理领域的变化和行政方式的擅变而发生变迁。不仅如此,在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两者都必须共同遵循一个共同的更高的行政理念,即服务行政。包括规制行政和给付行政在内的公共行政的活动空间、行为理念、行政方式的设置都是为了政府更好地实现履行服务的职能。第三,非权力行政。政府通过行政奖励、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形成公法法律关系,挖掘民间的潜能,通过政府与民间的协作,更好的达成行政目标。第四,解纷行政。现代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从而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难免发生各种矛盾冲突,这些发生于公民之间或者公民与公权力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涉及一些与政府管理有关的专门性问题,纠纷的数量庞大且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法院已经不能及时处置,这就需要通过赋予政府一定的权限,建立各种行政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就是为何当代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不断建立并强化行政裁判所、诉愿委员会等行政裁决机构的缘由。我国的行政裁决制度就是行政系统为公民提供的一种廉价、高效的行政解决纠纷的手段,在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在服务行政的框架内应该有其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服务型政府的行政裁决职能
改革开放30年来,以市场经济为取向、以“小政府、大社会”为模式的社会改革,正加快国家与社会的分化和社会主义条件下市民社会形成的步伐。尽管目前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进程尚未完成,甚至有人认为现在“国家权力已经基本上在微观经济领域退出,经济领域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性。但在社会领域,政府仍然控制了大部分的社会权力”{9}不过,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这种二元有机互动架构的不断形成和发展,将进一步改造国家的权力运作模式和促进市民社会走向成熟,并最终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消除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对立,因而能最大限度的贯彻国家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的’民主契约’精神。”{10}就行政裁决制度而言,其产生之初衷出于公权力对私人权利进行干预、制约,进而达到国家秩序目标的需要;然而现在一方面通过行政改革,国家行政权力为公民让出了相当大的活动空间,另一方面,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行政裁决权在相关的领域被保留,其行为方式和价值理念似乎也随着社会的发展正在发生悄然的改变。
这种变化体现在3个方面:第一,从行政机关垄断行政裁决权到民间组织也可获得裁决权。以民商事仲裁为例,[1],1994年的《仲裁法》出台之前,公民因民商事纠纷需要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裁决。但是该法颁布以后,这种裁决权从行政机关剥离出来交由作为民间组织的仲裁委员会实施。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独立的专家组成,通过他们的中立地位和适应专业优势,在保留仲裁权威的同时又适应了的专业特点。第二,行政裁决一般不再具有终局性。现在,尽管在一些行政领域行政裁决制度被保存下来,即一些民间纠纷仍然需要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但很多不再是终局决定;公民对行政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如修改后的《商标法》和《专利法》都规定了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讼,而之前上述机构的裁决在法律上属于不可诉的终局行为。这样做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发挥了行政机关在解决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上的专业性优势,尽可能地为法院减少讼累,另一方面又能够防止行政滥权,保证公民的“司法最终救济权”。第三,行政裁决的价值类型发生变迁。从先前的管制型逐渐演变为服务型。从先前的重在通过行政权强制消除争议,演变为注重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及时高效地解决民间纠纷提供一种新的方式。笔者认为,如今的行政裁决尽管依然具有管制行政的功能,但其所体现的更为重要的价值在于政府通过利用自身熟悉行政专业事务的优势为社会提供高效的纠纷裁决机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鼓励并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和经济文化发展。
可以肯定地说,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背景下,发展和完善行政裁决制度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除了需要保留并发挥现有的行政裁决服务功能外,在服务型政府的架构中,行政裁决应当具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很多私人活动领域产生的民事纠纷,比如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顾客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乘客与公交公司、铁路部门、航空公司之间的纠纷等都可以尝试设立并运用行政裁决制度;另外,也可以在一些行政管理方式上尝试进行变革和创新,将原本调整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方式调控的行政事项,转变为通过行政裁决的方式调整。比如物价部门的价格审批制度可以通过采取行政裁决的方式进行。只要建立完善的行政裁决的程序制度,其实施效果应该比行政审批制度更好,更能保证价格管理方面做到公正、合理。不妨对英国的行政裁判制度作有益的制度借鉴。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引起我们的关注由来已久,但是以前我们常常是作为行政复议的参照物而去考察它,忽视了英国的行政裁判所的决定还可以包括类似我国行政法上的行政裁决行为。王名扬先生认为,“英国的行政裁判所不仅受理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争端,有些行政裁判所还受理公民之间的争端,这是因为公民之间的某些争端和社会政策密切联系。”{11}由于兼有这两种行为,所有英国的行政裁判所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受理案件的管辖范围上都是大的。按照王名扬先生1980年代的统计,英国当时的行政裁判所中受行政裁判所和调查法支配的就有50多种,数目超过2000多个{12},如果再算上不受该法调整的其他行政裁判所,其规模极为庞大。这些行政裁判所受理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间纠纷,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减轻普通法院的诉讼压力发挥关键性的作用。
四、行政裁决制度的规范化发展
学者们就行政裁决制度本身如何完善提出了很多有益的建议和意见。学者郭永长和杨素华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裁决权只能由法律明确授权;行政裁决应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回避原则、行政调解原则、立裁分离、裁执分离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应当确定行政裁决事项的主管或管辖机关和建立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行政裁决程序应当法律化;应当建立行政裁决的行政附带民事复议制度、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选择复议或诉讼由当事人选择,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讼;应当加强国际性行政裁决的立法{12}.吴汉全先生认为,应当规范行政裁决机构、行政裁决人员的职权;行政裁决程序应当公开化;行政裁决过程应当透明化{13}.学者周佑勇、尹建国认为,应当建立重建独立的层阶式行政裁决机构体系;加强裁决人员专业化建设与强化独立性保障措施;完善听证、回避、职能分离与公开等基本的行政裁决程序制度;构建完备的行政裁决程序制度;改进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14}.上述学者对构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裁决制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其中不少无疑是建设性的,对于以后我们制定专门的行政裁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重复设计行政裁决法律体系并非本文的旨趣,然而一些有关行政裁决的基础性问题的讨论对规范我国的行政裁决制度可能更具有关键性的影响。
第一,行政裁决内涵的拓展。目前的行政法教科书一般都将行政裁决的领域限定在于权属纠纷、侵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三大类[2].笔者认为,这种界定过于模糊和狭隘。除上述3类纠纷外,其实还可以将民商事仲裁和行政仲裁纳入行政裁决的范畴。1994年《仲裁法》出台之前,民商事纠纷和其他法律纠纷都由行政主管部门仲裁,该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的仲裁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该法规定,《仲裁法》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申请仲裁。继而在地级市以上设立了相应的的仲裁委员会,对上述民商事纠纷实施仲裁。人们习,惯性通过对仲裁委员会民间性法律身份的判断,将《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称为“民间仲裁”。将其他仍然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仲裁,如劳动争议仲裁,称为“行政仲裁”。行政仲裁目前主要包括两大类,即行政系统外部的行政仲裁和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仲裁。外部的行政仲裁目前主要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仲裁条例》以及新近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于企业和工人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由劳动行政部门组成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施仲裁。目前类似这样的行政仲裁正在不断的增加,如竞技体育领域正尝试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内部行政仲裁是行政系统以及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内部建立的,针对公务人员与所在的行政机关或者事业组织之间的法律纠纷实施的仲裁活动。如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行政机关之间发生人事纠纷的,公务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仲裁请求。
在理论和实务上,仲裁有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之说,前者适用《仲裁法》,后者依据其他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两者在法律性质上究竟是否存有重大区别呢?他们针对的都是民事纠纷(民间仲裁针对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行政仲裁针对的是公民与其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两者都是由仲裁机构居于中立者的地位实施仲裁。所不同者只在于民间仲裁由仲裁委员会实施,行政仲裁由行政机关(一般是行政机关内部成立的临时性仲裁组织)实施。按《仲裁法》规定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实施民商事仲裁,就该仲裁的法律性质而言,它是民间机构经过法律的授权实施的仲裁行为。从行政法理上分析,其组织的法律性质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属行政主体的范畴。既然仲裁委员会是行政主体,其实施的仲裁与行政机关实施的仲裁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应当就是行政仲裁。而行政仲裁在实施主体、行为对象等关键要素方面又与行政裁决无异;由此,将民商事仲裁和行政仲裁纳入行政裁决的范畴就变得顺理成章了。
第二,行政裁决是否应当“司法化”或者一裁终局。针对有些行政裁决机关担心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理论与实务界就有了一种主张将行政裁决司法化或者一裁终局的思潮,认为裁决的司法化或者终局性可以使行政裁决机关放心决断而不必因裁决而成为被告。如果行政裁决是司法行为,公民对其不服向法院提出民事上诉。在近年出台一些法律中就有公民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如《劳动法》就规定,公民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依法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仲裁法》规定公民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除仲裁决定存在法定的违法情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外,不能就仲裁决定提讼。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既然行政裁决在行政法上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职权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之一,那么法律强制规定公民只能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禁止诉讼都是没有理由的。
对于这个问题,英国和美国行政界和法学界作过广泛的讨论。行政界认为行政裁判所应当是行政机构的一部分,帮助完成行政任务,应受行政机关控制。法学界包括弗兰克斯委员会的成员则认为,行政裁判所应当成为司法机构的一部分,应按司法审判规则运作。从本质上看,行政裁判所是按议会旨意设立的审判机构,不是行政机构的一部分,当然也不能等同于法院{11}139.因此,这种主张并没有被议会所接受。在2006年议会的《裁判所、法院和调查法》中,依然将裁判所确定为行政机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最为中立的第三方,利用其行政管理的专业知识对行政职务或者行政以及其他的正义作出的最后决定。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除制定法规以外所作出的最后决定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采取肯定的、否定的、禁止的、确认的形式(包括批准许可证在内)。由此可以认为,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所指的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能够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一切具体决定的行为{15}.英国和美国都倾向于将行政裁决确定为行政行为更有利于其功能的发挥。事实上,人们期望的通过行政裁决的“司法化”解决其裁决的公正性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在传统的层级行政体系之外建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机构来实现。现代国家所担负的任务不再只是典型的治安、外交、国防事务,因此“典型的、层级制的行政组织,就不能完全应付行政任务的需要,而必须发展出一些摆脱层级制行政体系的组织形态。”德国学者FridoWagner就认为“假使行政组织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不受指示拘束’(weisungsfrei)的必要性的话,就有可能赋予其某种组织上的独立性。”{16}从目前我国的法治与社会发展的现状看,将行政裁决机构从层级制行政系统独立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更利于该制度的发展及其功能的更好发挥。
第三,行政裁决的理念转换。学者们提出的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规范行政裁决的设想固然有一定参考价值,但笔者认为,规范我国的行政裁决制度时还要考虑,或者更重要的应当考虑有关的理念问题。行政裁决的称谓首先给人的一种感觉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单方决定行为,其中立性特点比较单薄,而管制行政的色彩较浓。这种理念体现到行政裁决实践中,就表现为行政裁决人员缺少中立者意识和程序、证据观念,从而在行政裁决时随意作出裁决决定。笔者建议,可以进行适当的法概念转换,将“行政裁决”改称为“行政仲裁”,仲裁突出的中立性可能更有利于促使行政裁决机关及其人员养成公正裁判意识;并认识到自己应当居中裁判案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证据规则裁判;调查事实,适用法律做出准确的决定,而不再将行政裁决行为等同于一般的行政职权行为。
综上所述,建立行政裁决制度在我国服务型政府框架下不仅必要,而且它有着非常广阔的活动空间,在很多领域可以广泛地建立起行政裁决制度。当然,行政裁决功能的真正发挥还有赖于我们对一些基础性问题的正确认识并予以制度规范。
注释:
[1]《仲裁法》规定的民商事仲裁本身是否属于行政裁决,是一个可以单独讨论的问题。从公法理论分析,民间组织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权力。仲裁委员会对相应的民商事法律纠纷进行裁决,尽管争议的双方有很多选择权,但是由于裁决本身具有强制性特征,在法律上应当认定其属于行政裁决行为。
[2]这是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张正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7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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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理性;博弈;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是在批判和继承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指导各国政府行政管理的的新型理论,在刚刚结束的十七大上,总书记再次强调强调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我国在建构服务型政府的理论研究和时间中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文试图运用公共理性的知识探讨服务型政府的建构的新途径。
一、公共理性与服务型的特征理性(reason)是社会行为主体对对客体的一种能动性的反映,是行为的主体认识自然、社会及其协调、整合自然、社会和各种行为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功能。林毓先生认为:“理性”(reason)是人生来就有的一种能力,一种发现什么是真理的能力,这个能力就是理性。换言之,“‘理性’是一种使我们了解真理的本领”。这种理性是有限理的,即有限理性。从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开始,人们习惯上把理性划分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两种。“工具理性”是指从理性出发,寻求理想的工具来解决论文现实中的问题,以便达到预期的目的,简而言之就是采用最有效的手段以达到一个目的就是所谓的“工具理性”。所谓“服务型政府”,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观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宗旨并承担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从本质上讲是一个为民、便民、人民拥有的政府。
二、公共理性与服务型政府的关系综上所述,“公共理性”旨在要求公共管理主体在公共决策和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中,都应在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之下进行。这种理性是代表民意的,是公共的,是各种利益集团在和平的气氛下,通过讨价还价,最后在协商一致和“妥协”的情况的约定意识。而服务型政以“向人民学习,为人民服务,请人民评判,让人民满意”为行动指南。
三、我国政管理在公共理府在政府决策和性上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和制度的根深蒂固,现代民主意识还未形成气候,官管民的观念普遍存在。政府成为统治的工具,权力的执行者一直把民众(特别是中下层民众)看成是管制的对象,一切事宜政府说了算,而人民也对此乐此不疲,甘心做奴隶,不愿改变现状。政府工作人员不知道自己服务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许多领导更是喜欢独断专行,搞一言堂,上行下效,官僚风气甚严。再加上政府缺乏政务公开,决策和管理不透明,没有完善的群众参与决策、管理、监督、评估的机制,而大众传媒又被控制得过死,歌功颂德几乎成了其基本职能。
四、以公共理性为指导构建服务型政府公共理性要求政府决策和管理都应是在各利益团体的“正和博弈”中,通过讨价还价,在互相“妥协”下达成一致并在民主监督之下完成,这对构建新型服务型政府具有重大的启示。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转变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树立公共理性意识要构建服务型政府,首先要转变两种观念:一种是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统治中形成的“官管民”的思想。正如马基雅为里说的那样:“世界上除了庸人还是庸人”。而要构建服务型政府必须鼓励民众积极参与行政管理,并在其过程中起到监督和绩效评估的作用;针对精英主义的政治统治思想,我们应该通过教育宣传让政府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自己的双重身份,首先是一名普通的公民,然后才是政府官员,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予的,作为人民的公仆,应全心全意为人们服务,而不能高高在上,蔑视大众,在做出行政行为的时候要和群众商量,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而群众也应该认识到自己的智慧和权利,热情地参与行政管理。2、以公共理性为指导,再造政府流程把公共理性引入政府流程再造中,在吸收和创造性运用现在企业制度的基础上,以“公共需求”为导向,对传统的流程进行彻底的改造,使之更具有与社会特别是人民大众更具有互动性,在流程设计上应尽量实现“并联式”服务,设立“政府超市”优化和完善电子政务,使政府的各项管理更透明,更阳光,公民办事更快捷,方便,增加民众对行政管理的参与的深度和广度。3、以公共理性为指南,加强制度建设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灵魂,政府的制度设计是其统治有条不紊的保障。我们认为,必须在公共性的指引下,用制度的方式规范约束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并让公众,大众传媒监督自己的行政管理活动.例如可以建立和完善听政制度、问责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等等,并坚决贯彻执行。4、进一步发挥公众和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群众是政府的的镜子,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对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有着试金石的作用。在我们建构新型务性政府的过程中一定要高度重视公众和媒的舆论监督作用,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中间人”的的作用,促使政府和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并此保护好公众的利益。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过程,由于封建传统观念和官僚制度的影响,会遇到重重阻碍,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服务型政府的建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新问题和要求,公共管理者必须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统筹城乡服务型政府的建构,在继承前人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在实践中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完善。
【参考文献】
(一)制度太多,流程复杂,操作效率低虽然一直在强调制度建设,但在很多具体工作上并不是缺乏相应的制度,而是制度太多,相互打架,加上为了规避责任,制定复杂的工作流程,审批的越多,单项审批责任就越小。而院系行政工作缺乏自,在执行这些制度和流程的时候,往往招来误解,又或者为了分担责任,再加一层审批要求,可以说是层层分解、层层落实,也可以说是层层增加工作流程,层层降低工作效率。而对于一少部分的行政人员来说,只要按制度执行,出了错没责任,师生有抱怨可以推给制度,也有了懒政和不作为的借口。而师生的主要精力毕竟还要放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不可能去一一学习了解所有复杂的制度,明晰全部的办事流程,又觉得很多流程根本没有必要,不是觉得行政人员为难自己,就是形式主义严重。
(二)职能分工太明确,每人各管一摊事为了提高效率,实行科学分工,这本是好事,但院系行政工作又有一定的特殊性。岗位人员很少,一个学院林林总总几十项职责,每人负责几项,很多具体事务往往只有一个人在负责,一旦具体人员因事离岗,有师生前来办事,再简单的事务也只能推后办理,而其他行政人员即使闲着也无法办理,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制度复杂,不了解办理流程,另一方面也在避免越权办事,职责混乱。而带给办事师生的感受就是事难办。
(三)信息共享不通畅行政中事务绝大多数都需要填写核实办事人员的一些信息,这些信息分散在不同的管理系统中,相互之间难以共享。不仅师生无法掌握个人的全部信息,单个行政人员也无法掌握一个师生的全部信息。办理事务是师生需要一次次的重复填写各类信息,行政人员需要从各方信息来源一次次的核实这些信息。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重复劳务,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感觉很差。
(四)“双肩挑”领导事务繁忙院系的行政领导大多数是“双肩挑”干部,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并且大多数是学术带头人,学术事务十分繁忙,经常需要参加各类会议以及学术交流,频繁出差,又需要保证个人教学科研的时间,因此基本上难以实现坐班的要求。而师生办理的多数事务,都需要经相关领导的审批意见,遇到领导不在的时段,为了一个签名,师生短则等待数小时,长则需要几天。不仅师生觉得事情难办,院系领导也认为很多可以省去的管理职责占用了太多的个人精力。
(五)假期行政工作安排高校行政另一个特殊的问题是在社会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时有寒暑假时间,期间各项行政工作陷于停滞或者以极低效运行。而对师生来说,虽然假期时高校教学工作是停止运转的,但科研、实习、社会服务等并没有停止,以及其它一些师生的个人事务需要用到单位材料或加以明证的。而行政人员的假期轮班,并不按工作流程进行安排,加上行政人员的各自分工不交融,因此正常时间可能很快就完成的几项工作流程,放到假期可能就需要几周不一定能做完,遇到紧急的事务,即使行政人员愿意加班也不一定能做成。
(六)行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高校行政人员的来源复杂,除了进几年开始的事业单位通过考试竞聘上岗的人员,平均素质相对统一,之前的人员有各种来源,素质参差不齐,加上没有淘汰机制,高校里面行政工作压力不大,多数行政人员学习动力不强,业务水平靠慢慢积累经验提升,而近些年新技术发展迅速,各类改革政策也推出频繁,更是拉开了个行政人员的个人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样的事不同的人办差别太大。
(七)与师生之间沟通太少,缺乏互相理解高校师生与行政人员,同属于一个大集体,但工作时间、考核、待遇、职业前景等都有较大差异,互相换位思考较为困难。高校的师生是思想特别活跃的一个群体,对僵化的行政工作批判很多,而学校职能部门制定的教师的各种激烈的聘岗和晋升制度,让教师对行政人员的意见也时有爆发。而有部分行政人员没有经历过大学生活,也难以体谅学生的焦虑和思考。一边是去行政化、教授治校的呼声,一边是教师不懂管理、不顾全局的评论。沟通越少,对立越多,使得一线的院系行政工作更加困难。
二、院系行政工作转型的建议
行政工作的问题很多人都看得很清楚,在国家整体的改革大潮下,高校行政工作也已经在逐步推行者一些改革尝试。以下是对于院系基层行政工作转型一些比较粗浅的思考。
(一)面向大学理念树立工作目标院系行政工作要跳出复杂的政策制度和工作流程的框架树立工作目标,有没有做好工作不是说遵守了多少制度和流程,而是究竟对学校的理念是否有帮助,是否对学生的培养、教师的研究提供了正面的作用,是不是有利于自己学院与学校的发展。当然,理念与目标不是基层行政人员所提出来的,但基层的行政工作中需要有这样的理念和目标。
(二)扩大院系行政权限,转审批为备案自下放是近些年老生常谈的话题,这不是院系行政层面能决定的事情,但也是十分迫切需要的事情。要给与院系行政办公室直接利用学校资源、使用学校材料、调用学校职能部门的权限,只要不是影响学校全局的事务,原来掌握在学校职能部门手中的权限尽可能的放到一线的院系行政机构手中。未曾行使否决权的审批全部取消,改成由院系行政机构直接完成,由学校职能部门备案,完成过程中有困难的,由学校部门提供帮助和建议。学校所有可以重复利用的资源,院系可以直接使用,报学校职能部门备案,发生冲突再进行协调。对于师生来说,这样可以极大减轻办事的复杂性。
(三)按工作对象而不是按职能划分办公室,并加强轮岗院系的内设机构,一般都按职能进行划分,并且对应学校的各个职能部门。而大多数事务都带有综合性,师生办事时需要进过多个部门的流程,或者要分清楚不同的事情要找不同的部门和人员,这样就要求师生必须要清楚每一个具体事务的分管部门与流程。而服务型行政一个显要的要求就是要面向用户的需求,因此从院系三大工作对象可以讲内设的办公室改成教师服务办公室、学生服务办公室、对外服务办公室等。分别处理教师、学生、外部机构人员涉及到的所有事务,再加上一个负责综合协调的岗位。这样师生需要办理任何事情都只需要找到一个人就可以,这样可以缩减很大一部分工作流程,减轻行政事务带给师生的负担。在减少外部工作流程的同时,对于相对复杂的事务,增强内部工作流转,通过行政人员之间的互相交流和合作进行分解,这样即使对于少部分事务会降低效率,但是带给师生的感受却完全不同,对于事务内部事项不需要懂太多,只要找到一个部门的一个人,事情就可以完结。在此基础上加强行政人员的内部轮岗,服务对象从教师到学生到外部人员轮换过后,每个行政人员都可以基本掌握院系行政中主要的服务事务,成为一个多面手。
(四)梳理服务型事务、执行性事务、主动型事务,精简不必要的事务于此同时,院系行政机构还需要对具体事务进行分类,将面向师生进行服务的事务与执行政策对师生有限制的事务以及需要主动完成的机构内部事务进行区分,结合校级机构的职能改革,尽量精简不必要的内部事务以及对师生带有管制的事务,并且编制相应的学生指南、教师指南等材料简洁明了的让师生了解哪些事是他们必须要做的,哪些事是行政人员为他们办理的,并进行公开和及时的更新。凸显出服务型事务的主要地位,也可以强化师生的主人翁精神,增强对院系发展的责任感。现在有一些教师往往搞自己的科研,只追求个人的发展,而公共事务和自己无关,公共事务是院系领导的事情,只要不影响到自己的利益就漠不关心。而即使真的要实现教授治校,也需要培养出教授们对公共事务的热情和奉献精神。
(五)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增加职员的权限,在合理考核上加强职员的工作重叠在扩大院系行政权限之后,一旦行政人员要独立去解决师生的全部事务,就需要他对全部涉及到的事务都有相应的权限,而现代的很多行政权限,体现出来的是形形的管理系统的用户权限,为了保证管理系统的稳定与安全,院系行政人员的权限一般都是最低的。此外行政等级也带来一些权限的分类,什么等级的职务有什么样的权限。要真的实行服务化行政,还需要打破这种权限管理,给一线的直接经办人员最大的权限,并由他们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对于大多数日常的服务性事务来说,由什么层级的人来做决定并不具有太大的不同,也不会带来很大的危害。只要一线经办人员具有责任感,因为他们对具体事务和情况了解的最多,从能力上来说,是最适合做出判断和决定的人选。只要明确责任,合理考核,大多数形式上需要领导和上级部门处理的事务都可以直接由一线人员直接完成,没有把握的只要给一线人员相应的请教渠道即可。同时淡化职能分工,加强业务重叠,院系层面行政人员本来就少,如此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激发一线人员的积极性,减轻他们的纯粹当操作员的感觉;也可以减轻院系领导对日常管理事务需要投入的精力,使他们有更多精力投入到学科发展、学生培养等宏观决策中去;同时也可以减少工作流程和环节,消除很多推诿事务的借口,提高师生对行政工作的评价。
(六)建立师生信息档案,互通共享,统一信息来源,增加渠道既有的管理体制使每个职能部门或行政人员掌握着师生们的部分信息,导致很多事务需要不同程度的配合,统一信息与档案数据是一个减少此类问题的方向。最好是由学校层面来建立数据中心,所有涉及到师生个人的数据及信息,都归类到个人信息档案中,这样不仅不同的部门可以批量的读取全体师生的同一类信息形成数据,师生个人也可以查阅自己个人的全部信息,并可以有选择的向外公开,有变动时也可以及时的进行修改,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通过部分数据授权的方式,对很多事务进行委托代办。行政人员在为师生办理事务时也可以方便的调取信息档案,极大的节省审核环节与时间。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加强信息安全的防范,避免因为太过全面的个人信息的泄露带来其他的隐患。
(七)建立联系人制度与紧急事项通道,利用新技术增加与师生的沟通渠道中国的特殊文化,致使很多事情熟悉的人办理还是不熟悉的人办理会有差异。现在普遍开花的定点联系体系是一个很明显的体现。从院系行政工作来说,这也是一个很好的推行服务行政的一个切入点。一个院系的行政人员不多,师生也不算多,建立联系人制度,每名行政人员分别联系十几位教师、百多位学生,然后相对熟记他们的信息档案,虽然不可能去负责这些师生的全部事务,但是可以为这些师生提供咨询通道,作为他们解答问题的人员。同时可以建立紧急事务流程,尤其在节假日期间常规事务中断办理时,师生办理事务先寻找他们的联系人,通过行政人员内部的沟通,可以像正常工作时间一样为师生处理好事情。利用现在的移动互联网技术,通过手机直接完成很多的信息获取、事务审核与权限分派,并且可以随时沟通,进行工作之外的交流,互相倒倒苦水,更容易做到换位思考,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
(八)加强职员实务培训,加强资源保障,合理奖惩与激励措施当前高校行政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业务水平不一,而时间精力都投入在日常事务中,个人学习时间较少。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大多数是思想性与理论性的,实务性的太少,使得很多有心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的工作人员也只能慢慢依靠经验积累来提高业务水品。同时为了免除行政人员的后顾之忧,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各类资源保障与奖惩激励,也要脱离既往的根据工龄、职务等制定,将业务能力、服务水平、工作业绩、师生评价等进行有机结合,发挥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服务水平的提升。
目前,服务论被认为是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法的基本观念之一。服务论认为行政法理论应以“服务”为宗旨,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在笔者看来,现代服务行政是以公共服务理论为其理论基石的,其基本内涵应当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行政价值理念的转变。即从传统的以控权为主转向现代的以服务和授益为主。依照传统的行政价值理念,行政权是全部行政法理论的基点与中心范畴,法律要解决的也正是行政权运行产生的后果,即保证行政权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去行使。监督控制行政权是否依法行使是行政法的主要功能。因此,传统行政是政府本位的行政。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行政权也随着社会事务的不断增多而与日扩张,政府的职能范围也越来越广,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期待也与日剧增。可以说现代行政是社会本位、公民本位的行政。因此服务作为行政行为的新理念,并不是将这一理念输入原行政行为及其理念中,而是行政行为及其理念的根本性和实质性嬗变。
其次,是行政行为模式的转变。即由公私冲突转向公私合作。传统行政法学认为政府职能限于统治职能和管理职能。时至今日,公私冲突依然经常发生,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现象也屡见不鲜。服务行政则将将政府的主要职责不仅仅定位于维护秩序和实施管治,更强调向社会和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提供优质服务,以满足人民大众的社会需求。政府亦开始寻求与公民的合作以更好的推行自己的政策,在合作的过程中带来的则是双方的共赢。服务行政中政府公共部门与公众之间的关系由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关系变为了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顾客之间的关系。
就现代行政公共服务的范围而言,目前在行政法学界并没有一个权威的通说。本文着重从政府与市场的角度来界定现代行政公共服务的范围,以明确政府的相应职责。
2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角度界定
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来看:就是“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关系。市场机制是“看不见的手”,政府干预是“看得见的手”。通常,我们多是从它们各自的缺陷与失灵的角度来揭示它们之间的互补关系,即从市场缺陷的角度看政府的作用,从政府失灵的角度看市场的功效。因此政府相应于市场的职责就在于两个方面:
第一,市场规制。市场规制是国家或政府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调节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是政府进行市场干预的重要内容,因此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就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必然内涵。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迫切要求政府从"越位"的地方"退位",在"缺位"的地方"补位",而所谓的退位和补位正是围绕如何使市场规制达到最优这个核心任务来说的。
第二,宏观调控,进而为各种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与平等竞争的条件。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单纯的市场机制调节存在着自身的弱点和消极作用,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明显的缺陷,它往往既不能从整体上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能达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所要求的共同富裕。现阶段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可以说,这四个目标的设定同时也就是对行政公共服务在市场经济中的范围设定。
3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得到了明显改善,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公共服务的投入和公共产品的供给不断增加、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我国在公共服务领域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问题,主要表现为公共服务发展滞后、总量供应不足、公共投入短缺、分配不平衡。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要逐步完善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均等化的原则,让公共服务惠泽每一位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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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坚持高点定位,构建服务T商”的思想指导,把构建服务工商作为规范的着力点,打造“优质高效、贴心满意”服务工商的品牌,不断创新举措,努力做优做强服务,积极做好做实服务,始终把提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工商工作的第一追求,把服务对象的需求作为工商工作的第一信号,把服务群众作为T商工作的第一要责。近年来,该局对工商所规范化服务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是在努力实现基层服务的规范化上狠下苦功。首先是端正思想认识,正确处理好规范化优质服务与加强执法监管的关系。过去有些执法人员片面地理解这两者的关系,或只谈服务不讲执法,或以优质服务为由放松监管执法。处理好服务与执法的关系十分重要,一方面通过规范化服务,提升水平,优化环境,尽心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同时,牢记职责,不辱使命,尽职尽责加强监管,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是在具体做法上坚持做到“四个不”。第一,问不烦。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耐心细致地回答群众咨询。做到百问不厌,百问不烦,做到“一口清、一次明”;第二,难不倒。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拓宽知识面,力求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为办事者答疑解惑,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第三。气不馁。不断提高个人修养,规范自身言行举止,养成良好职业道德习惯;第四,情不偏。坚持公平公正,做到生人熟人一个样、大小项目一个样、本外地人一个样,不分亲疏,一视同仁,热情接待,笑脸相迎。
三是在四个方面狠下功夫。首先,在准确把握前置审批事项上下功夫。其次,在提高当场办结率上下功夫。建立了科学协调、高效运转的登记注册体制,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办结;开辟了窗口绿色通道,使行政审批进一步提速。第三,在增强工作透明度上下功夫。通过各种形式,公开了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范围、程序、期限和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印发了分局《注册登记窗口办事指南》,为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导向;公开了意见簿和监督举报箱、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监督,使行政权力在公平公正、阳光透明、规范有序的轨道上高效运行。第四,在落实登记责任追究制度上狠下功夫。坚持依法行政,推行行政问责制,加大行政监察和责任追究力度,大力营造公正、公平、公开、有序的市场准人环境。近年来,共办理企业设立登记近万家,变更登记8000余家,接待各类办事人员2万多人次,从未发生一起群众投诉举报事件,登记准确率达100%。
关键词:电视;时移;传统;消费
电视服务一直都是由广播电视公司来提供服务的,目前已经拥有超过一亿的有线电视用户,新的运营商想提供电视服务,获得成功的关键之一是提供差异化服务,提供区别于传统电视服务的服务模式。
长期以来,电视服务给人印象就是固定频道、固定时间服务,电视台什么时候播放用户就只能在什么时候观看如果错过就没有机会再看到实际上就是电视服务受到电视台播出节目表的约束,如果让人们看电视不再受到这个时间框的约束,用户可以自己任意选择电视节目的开始播放时间,并可以对电视播放进行任意的暂停、倒退和快进那么大大改变人们看电视的习’质,使人们从电视台的时间框中解放出来,这个功能被称作时移电视(好像电视台的播放时间轴不再固定.而是根据用户需要随意移动。)
一、时移电视即“Time-shiftedTV”,是在提供电视直播服务的同时,可以选择性的将电视直播频道内容通过网络保存在视频服务后台系统供用户点播,实现在任意时间收看固定时间播放的电视节目的一项新型业务。
这项业务给传统电视消费习惯和消费理念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改变了以往电视的使用习惯和形态。
简单而言,广大的电视机用户今后看到的不仅仅是所谓“广播式电视”或“直播式电视”,“而是真正的“互动式电视”,“个性化电视”,使消费者由被动形式转向主动形式,是一场新的电视观赏革命。
手机的出现,使人们可以不受固定电话线的限制,可以随地进行打电话,这个新功能成就了今天移动通信产业;时移电视的出现使人们看电视不再受时间框的限制,同样将使电视服务开始一个新的纪元,将成为新电视服务商的“杀手级”功能。
电视消费的明天是不同的媒体提供给不同的人看,每个人都可以完全个性化的选择自己想看的电视节目内容,但只有时移电视才能保障用户个性化的消费。因为拉长了电视的时间轴,既可以正(看后面),也可以负(看以前的内容),这样才能做到模体内容前后控制。大家都知道,每个人都不可能看每场的“英超”。
电视直播服务中,信息是持续不断的,因此是一个没有结尾的超巨型视频文件”,这对传统CDN网络的FILECOPY技术是一个巨大挑战,而视频切片技术通过将信息进行切片很容易处理这种特殊的视频文件以这种视频切片进行处理可以使时移电视成为可能。
针对传统CDN网络的FILECOPY技术的不足,第二代CDN技术应运而生。第二代CDN技术的核心是媒体交换(或者称内容交换)思路,其基本原理是将体积巨大的视频文件切分成一个个固定大小的视频切片然后在宽带媒体分发协议旧MDP)的支持下,MediaSwitch根据用户的要求和操作人员指定的策略智能地将节目片断缓存在网络边缘服务器上。这种智能的内容传送机制可以让服务提供商将一部故事片长度的节目的开头片断直接存放在网络边缘(靠近用户),并在用户开始观看时动态地传送后续片断。
采用视频切片技术的特点系统的处理特别灵活,媒体文换技术充分借鉴了电路交换到IP交换的包交换的成功经验。
时移电视这个功能将成为运营商滚滚利润的来源,运营商可以将时移电视作为一个业务推荐给用户用户如果需要开通时移电视的功能,那么需要提供支付一定的费用。
值得说明的是时移电视功能和以前电视行业的PVR有本质的区别:
二、对一些有丰富电视行业经验的人来说,理解了时移电视的概念后,立即会想到PVR,这是一种通过在机顶盒上安装一个硬盘,并拥有2个高频头,用户可以将某个频道的某一段节目内容录下来。这个功能虽然表面上与时移电视有些相似其实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就存储的内容而言,时移电视可以对所有的频道的所有内容提供时移电视服务,而PVR方式仅仅能够对某个频道的某一段内容进行录制:其次就系统造价而言时移电视采用集中存储方式可以大大降低整个系统造价而采用PVR方式在每个机顶盒上都安装一个硬盘等到用户量上来后,将会导致成本高昂:最后时移电视用户服务体验可以对边播内容立即提供暂停、倒退等服务而PVR用户只能等录完毕后对录制的内容进行暂停、快进和倒退服务。
时移电视的基本业务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利用时移电视的功能可以为用户提供定制的电视节目,用户可以根据个人的喜好有选择的观看电视节目。从根本上实现由被动看电视到主动选择着电视节目的转变,真正实现节目播放中针对终端客户的细分,这样既可以达到扩大用户群提高终端客户对节目的满意度.又可以针对不同用户群的节目进行细分收费,提高了运营商和内容提供商的营业收入第二类是利用一追时一的功能实现目前DVD播放机所实现的功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方式提高用户的满意度。例如正在播放的某一场球赛当有需要暂时离开几分钟当回到电视机前的时候可以利用该功能“回顾一刚才的比赛内容并通过一快进”功能追时到目前的实时现场直播。该业务可以通过类似目前一来电显示”收费方式收费或者在初期的时候作为优惠业务赠送达到吸引消费者,提高终端用户满意度非常有效的手段同时与传统直播电视进行差异化的市场卖点推广,可以迅速打开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