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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项目化教学;整体设计;能力目标设计
高职教育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高等教育。在高职教学中进行项目化课程改革已成为职教课程改革的趋势。本文以高职国际商务专业外贸英语函电教学为例,从《外贸英语函电》课程的总体目标入手,探讨了课程所需达到的具体能力目标。围绕这些能力目标,创设实际的外贸业务工作情境,设计若干能力训练项目,将教学内容融于各能力训练项目中,提高学生运用语言水平及函电写作能力。
一、课程基本信息
外贸英语函电是经贸系国际商务专业必修课,其先修课程为高职英语、国际贸易概论和国际贸易实务。授课对象为国际商务专业二年级学生。现学时为48课时,3学分。
二、课程设计
(一)课程目标设计
1. 能力目标。总体能力目标:通过系统地学习外贸函电常用词汇、短语、术语和习惯表达方式以及语言结构,培养学生对函电的阅读、翻译和写作能力,使学生能用英语熟练地翻译、书写英文函电,签订进出口业务中各类商务英文文件,并能在涉外经贸领域担当翻译、外贸业务员等工作。
具体能力目标:①能开拓国际市场,与外商建立外贸业务关系;②能用英文正确书写函电,进行询盘、报盘、还盘、推销、订购确认等外贸业务往来;③能用英文就外贸业务环节中的装运、保险、索赔等环节与外方进行磋商;④能就信用证开证、审证、改证等内容与外商进行协商;⑤能用合适的措辞、句式准确表达信息,语言简洁明了,语气礼貌得体;⑥能熟练地运用电脑进行英文函电的写作,格式规范;⑦能利用网络搜集相关资料、处理信息。
2. 知识目标。知识目标涵盖外贸函电的各个方面:①外贸函电的行文格式及要素;②外贸函电行文的七大基本原则;③建立外贸业务关系的句式及特点;④查询资信状况函电的书写;⑤询盘函、询盘函回复,报盘及还盘的写作;⑥促销函的写作;⑦订购与订购确认的写作;⑧支付方式的种类及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采用;⑨包装的种类与唛头的书写;⑩装运须知与装运通知的写作;?保险的种类与选择;?索赔的提出与行文特点。
3. 素质拓展目标:素质拓展目标力求提高学生思考、处事、行动等综合能力:①项目、任务需求的理解能力;②独立思考的能力;③项目、任务工作中体现求是、创新能力;④团队协作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应变能力;⑤能公平、务实地进行自我评价与评价他人;⑥项目、任务工作以及文字书写时体现礼貌、得体;⑦项目完成中不畏艰难,持之以恒。
(二)能力训练项目设计
1. 设计思路:
(1)项目化教学的工作情境:本课程共设计两个项目:一个是艾伦服装公司牛仔布的进口项目,另一个是华立服装公司的牛仔裤出口项目。两个项目均涵盖8个具体任务,分别将外贸业务实际操作中从建立外贸业务关系、询盘、报盘、还盘、订购确认到支付方式、包装、装运、保险、索赔等的各个环节串联起来。在创设的任务情境中,学生练习外贸业务所涉及的函电写作。项目及任务的设计和情境的创设,均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符合外贸业务实际的工作流程,对学生熟悉外贸业务的一般流程也具有指导意义和实践性。
(2)师生角色:教师:担任艾伦服装公司和华立服装公司总经理,负责对整个外贸过程的调控。学生每4人组成一组,分别为两公司的国贸部业务员。每组1名组长,均担任两公司的国贸部经理,向公司总经理(教师)负责,管理、协调各自贸易部工作。
2. 项目实施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国贸部经理(小组组长)负责每项工作任务的分配,组织收集项目及任务所需资料,实施任务,监督任务的进度,协调任务完成过程中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与组员进行讨论,按要求上交各业务员写作的函电,对组员任务完成的情况进行评估并组织评选最佳函电。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任务 任务编号 课时
项目1:
艾伦服装公司全棉牛仔布进口项目;美国Spencer公司全棉牛仔布出口项目 1 与美国Spencer公司建立贸易关系 1-1 4
向Spencer 公司发函咨询其主打产品蓝色全棉牛仔布 1-2 2
就Spencer公司所报全棉牛仔布价格进行还价 1-3 4
向Spencer公司订购10000码全棉牛仔布 1-4 2
通知Spencer公司309-YH全棉牛仔布的支付方式是L/C 1-5 6
通知Spencer公司牛仔布的包装要求 1-6 4
告知Spencer公司牛仔布装运须知 1-7 4
因500码全棉牛仔布质量问题向Spencer公司提出索赔 1-8 2
出口项目:
华立服装公司牛仔裤出口项目 2 与美国DKN服装进出公司建立贸易关系 2-1 2
向美国花旗银行询问DKN公司的资信状况 2-2 2
向澳大利亚Funder公司推销己方552-DW型全棉印花牛仔裤 2-3 4
向美国DKN公司就550-YH型号牛仔裤报价 2-4 2
向美国DKN公司发出550-YH型号牛仔裤确认订购函 2-5 2
通知美国DKN公司因信用证错误修改信用证 2-6 2
向美国DKN公司发出550-YH型号牛仔裤装运通知 2-7 4
告知美国DKN公司投保事宜 2-8 2
48
表1 能力训练项目设计
(三)考核方案设计
1. 考核、评价学生多元化能力。课程考核根据课程设计的总目标考核学生对能力目标、知识目标和素质目标提出的目标完成情况。着重培养学生的多元化能力。
2. 教师考核和学生评价相结合。在项目、任务实施过程中,先由学生对自己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再由项目组长根据考核表内容组织组员进行互评,最后由教师对学生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3. 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每个项目、任务完成后,由学生自评、组员互评、教师评价等进行形成性评价。期末,会对学生的所掌握函电知识、函电写作进行笔试。这其中,形成性评价及终结性评价的比例分别为70%和30%,突出了形成性评价的重要性。
三、结语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外语教学改革需要与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目标相契合。在外贸英语函电教学中,运用项目化教学模式,设计与学生专业紧密结合的能力训练项目不失为对英文函电教学的创新。本文希望通过对能力训练项目的设计与探索,探究高职外贸英语函电教学的新方法,以期更好地培养社会所需的实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 樊红霞.英文外贸函电[M].外语教育与研究出版社, 2007.
买 方:xxx 地址:xxx 邮码:xxx 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卖方与买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履行,并严格信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质量
第二条 数量、单价、总值
卖方有权在3%以内多装或少装。
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____%按fob值计算。
第三条 装运期限
第四条 装运口岸
第五条 目的口岸
第六条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__%投保。
第七条 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_______国的____ 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________国到期。
第八条 单据:卖方应向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九条 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只、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 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途径
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 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买 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订立vvv
出口销售合同2017出口销售合同(2) | 返回目录拟订英文合同是进出口买卖中一项重要的工作。这个合同都包括哪些内容,其中的语言该怎么表达呢。下面给大家提供一段参考范文:
合同 CONTRACT
日期: 合同号码:
Date: Contract No.:
买 方: (The Buyers) 卖方: (The Sellers)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由买方购进,卖方售出以下商品: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s and the Sellers; whereby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and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stipulated hereinafter:
(1) 商品名称:
Name of Commodity:
(2) 数 量:
Quantity:
(3) 单 价:
Unit price:
(4) 总 值:
Total value:
(5) 包 装:
Packing:
(6) 生产国别:
Country of Origin :
(7) 支付条款:
Terms of Payment:
(8) 保 险:
Insurance:
(9) 装运期限:
Time of Shipment:
(10) 起 运 港:
Port of Lading:
(11) 目 的 港:
Port of Destination:
(12)索赔:在货到目的口岸45天内如发现货物品质,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属保险公司或船方责任外,买方有权凭中国商检出具的检验证书或有关文件向卖方索赔换货或赔款。
Claims:
Within 45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destination, should the quality, Specifications or quantity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contract except those claims for which the insurance company or the owners of the vessel are liable.
The Buy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on the strength of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C.I.C and the relative documents to claim for compensation to the Sellers.
(13)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力的原由,发生在制造、装载或运输的过程中导致卖方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者,卖方可免除责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卖方须立即电告买方及在14天内以空邮方式向买方提供事故发生的证明文件,在上述情况下,卖方仍须负责采取措施尽快发货。
Force Majeure:
The sellers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the delay in shipment or non-deli-very of the goods due to Force Majeure, which might occur during the process of manufacturing or in the course of loading or transit. 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immediately of the occurrence mentioned above the within fourteen days there after. The Sellers shall send by airmail to the Buyers for their acceptance certificate of the accident.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the Sellers, however, are still under the obligation to take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hasten the delivery of the goods.
(14)仲裁:凡有关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将分歧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按有关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是终局的,双方均受其约束,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Arbitration:
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xecution of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friendly through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e case then may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to 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al Rules of Procedure promulgated by the said Arbitration Commission.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And the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ies.
买方: 卖方:
(授权签) (授权签)
出口销售合同范本2017出口销售合同(3) | 返回目录卖 方:xxx 地址:xxx邮码:xxx 电话:xxx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买 方:xxx 地址:xxx 邮码:xxx 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卖方与买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履行,并严格信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质量
第二条 数量、单价、总值
卖方有权在3%以内多装或少装。
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____%按fob值计算。
第三条 装运期限
第四条 装运口岸
第五条 目的口岸
第六条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__%投保。
第七条 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_______国的____ 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________国到期。
第八条 单据:卖方应向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九条 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只、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 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出口销售合同范本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途径
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 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买 方:____________(盖章)
那么,在我们平时接触的保险中,是否有可以为中暑提供保障的产品呢?
中暑本身是一种疾病
要了解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中暑究竟算是疾病还是意外。
据有关专家介绍,中暑是一种疾病,表现为体温调节中枢功能障碍、汗腺功能衰竭和水电解质丧失过多为特征的疾病。通常,颅脑疾病的病人以及体质较弱的老人、产妇等容易发生中暑。
既然中暑是一种疾病,那么意外伤害保险也就无法直接对其予以保障了。一般而言,对中暑的医治归属于门(急)诊医疗保险的责任范畴,而这就需要门(急)诊医疗保险进行保障。由于个人通常无法投保此类保险,只有团体保险的客户才能享受,因此,要享受这类保障,只能由供职企业出面投保。
实际上,随着人们对门(急)诊医疗待遇的重视,不少企业在为员工投保时,已经将这一险种纳入了保障范围,只是员工本人可能并不清楚。这里,我们也建议广大在职人员,对自己所在公司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做个详细了解。由于保险理赔一般均需要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后方可处理,因此大家可别错过了原本能够享受的保险项目。
意外险赔偿中暑后意外事故
虽然意外伤害保险不能对中暑事件本身提供保障,但是由于中暑引起的意外事故,却可以获得赔偿。
身边比较常见的例如,在马路上由于中暑昏厥后引起的撞伤、扭伤等都可以由意外伤害保险进行赔付。专家表示,若因中暑发生意外伤害并产生相关的医疗费用,一般可以纳入附加意外医疗保险的责任范围,意外事故较严重者,还可以获赔残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除了意外事故,中暑后还有一些比较严重的患者必须接受入院治疗。对于住院治疗的有关费用,则需要由住院医疗保险来承担。
我们知道,住院医疗保险一般有津贴型与补偿型两种,前者根据住院天数决定赔偿金额,而后者则是按比例对医疗费用进行赔偿。这两种产品目前在市场上都有销售,而且受欢迎程度也很高。需要注意的是,前者可能会遇到住院天数较短,免赔期较长,从而实际获赔金额较少的情况,而后者则需要病人提供完整的治疗证明、发票等,否则理赔也无法顺利完成。
工作时中暑属工伤
关键词:准备工作;熟悉招标文件;调查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0)010-139-02
国际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是国际工程承包过程中的一个决定性环节,直接关系到承包商投标的成败。承包商要想投标战胜众多竞争对手而获得工程项目的承包权,除具有强大的实力,良好的信誉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提出有竞争力的报价。而作为投标报价前的准备工作是与投标报价和中标后工程项目的管理密切相关的统一体。由于国际工程涉及合同、贸易、税收、保险等相关知识,且运作复杂,承包商在进入国际承包市场参加某一项目的投标竞争,必须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的充分与否,往往对能否中标,中标后是否可以创造良好的合同管理条件,进而获得预期的经济利益起着一定的“奠基石”作用,必须予以充分的重视。
国际工程项目不管是政府投资还是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一般都按国际标准的招投标程序和惯例进行。承包商要承揽国际工程,就要遵从一定的程序。目前,在国际工程中通常采用国际上通用的FIDIC合同,而其核心条款为投标文件的完备性。本文也是基于此合同条件为背景,重点就国际工程投标报价前的准备工作进行说明并提出注意事项。
1、熟悉和研究招标文件
1.1 招标文件的组成
国际工程招标文件主要由商法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三部分组成。
(1)商法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格式化文件(投标函格式、合同协议书格式和保函格式等)、合同条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补充标书文件等。
(2)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条件(对工程实施技术细节及使用的标准做了文字性规定,并对工程量清单中各价号的工程具体内容以及计量、支付做了详细的规定)、图纸、技术标准、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及地质等资料,只提供给投标人参考)等。
(3)报价文件,需要投标人填报或编写的技术和价格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或称报价表,其组成包括:报价表说明、报价表、外汇比例表、外汇用量表、支付进度估算表、材料基价表等)、投标技术文件(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法说明、临时工程计划、施工设备清单及样本、分包计划及分包商名单、组织机构图、项目主要人员履历等)。
投标文件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中,除包括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商法文件和技术文件外,还包括应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完成的报价文件,其中:
1)商法文件(除投标函及保函外)及技术文件――只需要投标人签字承诺接受;
2)报价文件及投标函和保函一投标人编制所需形成的主要文件,其中一部分只需填报数据(如各种表格);另一部分(如施工方法说明、临时工程布置等)需形成文字性文件i或由有关机构出具(如各种保函):
3)如有设计任务,尚应包括投标设计和设计图纸:
4)投标文件尚应包括投标人授权书及公证文件、投标人申明、降价函(如有)等文件。
1.2 招标文件阅读技巧及注意事项
承包商要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弄清各方责任和报价内容,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弄清招标文件中含糊不清、矛盾、错误等有问题的内容,并提出合理的建议或事后选择性(策略性)澄清。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各种风险是以“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阶段能否合理预见”来划分责任界限为前期,承包商需对招标文件的理解负责,由于承包商对招标文件理解错误造成的报价失误由承包商自行承担,业主不负责任。所以,招标文件对承包商的报价、投标、工程实施有决定性作用。因此,承包商必须全面分析和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弄清楚业主的意图和要求。
对于招标文件中通用性部分,应在平时就有了解和熟悉,编标前可以有选择性地重点阅读。
(1)商法文件部分
有选择性的阅读与掌握商法文件部分,主要应搞清的问题包括:
1)投标工作细节:投标书必备文件;投标日程、地点;标前会及现场踏勘时间、地点;标书澄清方式、签署程序;截标时间;开标时间、地点:投标书要求、封装要求及正副本份数:标书填写错误的修改办法等。
2)项目概况:资金来源;业主、工程师:主体工程内容及工期;关键工期、完工期及维修期;工程现场位置及交通、气候条件等。
3)与标价直接相关的主要条款:支付货币种类、比例、汇率规定:付款条件{调价方式;索赔规定;税务规定;保函规定:保险要求;拖期罚款及提前竣工奖励;缺陷责任期的有关规定;劳务和国际的限制;风险;分包商管理等。
(2)技术文件部分
由浅入深地阅读技术文件部分,主要应搞清的问题包括:工程内容、目的、设计意图、工程环境条件、关键工期及施工顺序、实施方案的确定、特殊作业及特殊施工技术要求、计量方法、工程量等。
(3)报价文件
应全部阅读报价文件,并落实以下事项:工程量清单各标号工程量,计量规则,清单工程量与校核工程量对照;工程量清单各价号全部真实含义;标书要求投标人填报的各种表格、内容及要求;要求提交的技术文件。
(4)通过对招标文件的阅读,承包商应形成以下编标用文件
标书的主要摘要内容:校核工程量及主要工程量归纳汇总;施工组织设计初步构想:需要现场了解及向业主或有关方面澄清的问题(如现场考察大纲、市场考察大纲、标书疑问等)。2开展各项调查研究
按照FIDIC合同文件(第11条)中明确规定:“应当认为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施工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已取得上述可能对其投标产生影响或发生作用的风险、意外事件及所有其它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应当认为承包商的投标书是以雇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资料和承包商自己进行的上述视察和检查为依据的”。这说明现场的考察是承包商必须经过的投标程序。
承包合同是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实施的。工程环境对工程实施方案、合同工期和费用有直接的影响。工程环境又是工程风险的主要根源。承包商必须收集、整理、保存一切可能对实施方案、工期和费用又影响的工程环境资料。这不仅是工程预算的需要,而且是作施工方案、施工组织、合同控制和索赔(反索赔)的需要。
开展调查研究是标价计算之前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是成功投标报价的基础。承包人要在了解工程的性质、规模、发包范围、技术规范、材料及工人的技术要求等的基础上,重点就了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1 现场考察
通常是在标前会时(或之前)由业主组织、但时间短、难细致。对考察重要工程承包商宜自行组织详细的考察,要慎重地考察施工现场,认真调查工程所在地区的环境。调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现场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象资料、潮汐资料等。
(2)现场环境:交通、通讯、水源及供水、供电等条件。
(3)当地资源情况:施工材料资源及有保证供应量,可购及租赁的施工设备与配件的供应情况;机修能力;加工制造能力;运输条件及能力:人力资源情况;附近的生活物资供应情况,医疗设施和医疗水平等。
(4)社会基础设施及商业服务水平:银行、保险公司服务水平:港口、机场、铁路等公共交通服务能力;邮电、通讯设施水平。
(5)工程付款的方式,外汇所占的比例,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资历和工作作风等。
(6)对初拟的施工方案、设施布置的验证。如现场设置临建、生活营地、预制厂的可能性。
2.2 市场调查
工程所在国政治、社会、经济、法律以及业主、工程师、竞争对手情况等,包括:
(1)关于工程所在国的政治形式:包括政局的稳定性;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与我国的关系:政策的开放性和稳定性等。
(2)关于工程所在国的经济状况调查:当地的工业、技术水平及基础设施状况,尤其是建筑业的发展水平:金融环境,包括外汇储备和管理、汇率变化、银行的经营状况和服务等;对外贸易情况;关于保险公司的情况。
(3)关于当地的法律、法规:需要了解至少应包括与招标、投标和工程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要特别注意了解对外国承包商和本国承包商在待遇上有无差别(如本地承包商有无优惠待遇等),对外国公司有何限制条件,对外籍劳工的限制等。
(4)项目的资金来源和业主的资信状况,对购买器材和雇用工有无限制等,尤其是对购买当地材料的分额和施工当地劳工的比例等。
(5)对竞争对手的调查:应了解有哪些当地公司、哪些国际公司、哪些中国公司参加该项目的竞标,这些公司过去几年的业绩,在建工程情况,在当地是否实施过项目、效果如何。从中找出对自己威胁最大的几家公司并进行双方优劣势对比,这对决定我们的投标策略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3 收集物价资料
应当是全范围、多方面、长期的、持之以恒进行的工作,不应仅靠投标前才做。主要包括:拟使用的施工设备、车辆、配件的市场价或进口价;各种材料的市场价或进口价;海、陆、客运输费;当地劳务价格;物价上涨指数及各种物价指数;外汇汇率和当地币贬值率:进口关税税率、港口费、滞港费和仓储费等;各种税收的税率;各种保险的费率:银行存、贷款利率及手续费率;该国单项工程综合单价的行情。
3、结束语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展开,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建筑施工综合实力的增强,我国涉外单位和建筑业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竞争势在必然。国际工程投标报价工作涉及面很广,它要求投标报价的人员具有广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其中包括专业知识,例如:设计、施工组织与技术、设备材料等。同时还必须具备商务方面知识,例如法律、金融、税务、保险、以及当地的政治、经济状况等。另外,投标报价人员还必须熟悉国际工程施工和投标报价的规范和操作程序,只有这样,投标报价人员才能参与激烈的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竞争。
“没有不存在风险的投标,没有条件完全充分的标书,也没有无隙可乘的合同”。国际工程招投标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在很多方面要做小而细致的准备。任何一个小的点做得不到位,都有可能影响到最终的投标结果。
基于此目的,本文就国际过程投标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进行归纳和总结,以期对准备或正在参加国际工程投标工作的有关单位有所帮助,文中疏漏和错误之处,请同仁多提宝贵意见。同时,天津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孙锡衡教授对本文的写作给予指导和关心,在此深表感谢。
参考文献:
卖方:____
买方:____
合同号码:____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
(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2)数量 │ (3)单价 │(4)总值
───────────────┼────────┼─────┴─────
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或大 │卖方有权在3%以内│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
捆500~1000千克 │多装或少装 │金 %按fob值计算
───────────────┴────────┴───────────
(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的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附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备注:
卖方:____(盖章)
代表人:____(签字)
买方:____(盖章)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包装:小捆______~______千克及/或大捆______~______千克
卖方有权在______以内多装或少装
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 按______值计算
5.装运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______%投保
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的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____________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附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关键词]:索赔、合同
中图分类号: G4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索赔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当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的行为。又分为索赔和反索赔,前者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后者是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索赔。包括四层含义:一方认为是他应获得的;向对方申请或要求;尚未达成有关协议;所索要的是一种权力或付款。
一、索赔的分类
1. 按索赔发生的原因分类
如施工准备、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及管理等原因引起的索赔,这种分类能明确指出每一项索赔的根源所在,使业主和工程师便于审核分析。
2. 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工期索赔就是要求业主延长施工时间,使原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从而避免了违约罚金的发生;费用索赔就是要求业主或承包商双方补偿费用损失,进而调整合同价款。
3. 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可分为合同规定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能够找到依据,业主或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这种索赔不太容易发生争议;非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一定的索赔权。
4. 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可分为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总承包商同分承包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同供应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向保险公司、运输公司的索赔等。
5. 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分类
可分为工程索赔和商务索赔。工程索赔是指涉及工程项目建设中施工条件或施工技术、施工范围等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发生频率高,索赔费用大;商务索赔是指实施工程项目过程中的物资采购、运输、保管等方面活动引起的索赔事项。
6. 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可分为单项索赔和总索赔。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按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总索赔,又称综合索赔或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
二、索赔的起因
引起工程索赔的原因非常多和复杂,主要有以下方面:
1. 设计方面
在工程施工阶段发生设计与实际间的差异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项目在工期、人工、材料等方面的索赔。
2. 施工合同方面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未能充分考虑和明确各种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影响,致使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从而引起施工索赔。
3. 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地震、台风、流沙泥、地质断层、天然溶洞、沉陷和地下构筑物等等引起的施工索赔。
4. 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
承发包双方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因一些意见分歧和经济利益驱动等人为因素,不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而引起的施工索赔。
5. 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管理模式变化
当前的建筑市场,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发包有总包、分包、指定分包、劳务承包、设备材料供应承包等一系列的承包方式,使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发包变得复杂和管理模式难度增大。当任何一个承包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或管理不善,都会引发在工期、质量、数量和经济等方面的索赔。
三、索赔的依据
承包商或业主提出索赔,必须出示具有一定说服力的索赔依据,这也是决定索赔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索赔的一般依据有:
1.构成合同的原始文件
构成合同的文件一般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书、合同条件(专用部分)、合同条件(通用部分)、规范、图纸以及标价的工程量表等。
合同的原始文件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基础,承包商在投标书中对合同中涉及费用的内容均进行了详细的计算分析,是施工索赔的主要依据。
承包商提出施工索赔时,必须明确说明所依据的具体合同条款。
2.工程师的指示
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会根据具体情况随时一些书面或口头指示,承包商必须执行工程师的指示,同时也有权获得执行该指示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但应切记: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承包商必须要求工程师以书面形式确认其口头指示。否则,将视为承包商自动放弃索赔权利。工程师的书面指示是索赔的有力证据。
3.来往函件
合同实施期间,参与项目各方会有大量往来函件,涉及的内容多、范围广。但最多的还是工程技术问题,这些函件是承包商与业主进行费用结算和向业主提出索赔所依据的基础资料。
4.会议记录
从商签施工承包合同开始,各方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会议,商讨解决合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工程师在每次会议后,应向各方送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内容涉及很多敏感性问题,各方均需核签。
5.施工现场记录
施工现场记录包括:施工日志,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记录,施工设备记录,现场人员记录,进料记录,施工进度记录等。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记录要有工程师或工程师授权的相应人员签字。
6.工程财务记录
在施工索赔中,承包商的财务记录非常重要,尤其是索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时,更是如此。因此承包商应记录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各种进料单据,各种工程开支收据等。
7.现场气象记录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遇到恶劣的气候条件,除提供施工现场的气象记录外,承包商还应向业主提供政府气象部门对恶劣气候的证明文件。
8.市场信息资料
主要收集国际工程市场劳务、施工材料的价格变化资料,外汇汇率变化资料等。
9.政策法令文件
工程项目所在国或承包商国家的政策法令变化,可能给承包商带来益处,也可能带来损失。承包商应收集这方面的资料,作为索赔的依据。
五家保险公司联手报案
事情还得从三年前说起。2008年3月14日晚,江苏淮安市民余全亮突然跌倒在自家卫生间的水泥台阶上,当场昏迷。忙乱中,余全亮家的房客袁文法、孙明明一起将余全亮送往淮阴医院。值班医生朱海波检查后,确认病人瞳孔散大、心跳停止,于是当场宣布死亡,随后出具了死亡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死亡原因为“猝死”。
按当地风俗,人死后要早日入土为安。两天后(3月16日),家人将余全亮尸体火化后安葬。但“入土”并没有“为安”。
由于死者和妻子李小璐在半年多前先后购买了5家保险公司的22份保险,2008年5月16日,死者亲属遂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20天后,事态急转直下。由于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先后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多份保险,投保时间集中,数额较大,现突然死亡,这引起了当地保险协会的高度怀疑。
2008年6月5日,淮安市保险协会向淮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发出《关于申请余全亮保险赔付案立案处理的函》,内容为“我会于5月29日以来陆续接到平安人寿、中华联合等五家保险公司反映:投保人李小璐在2007年7月到12月间为其夫余全亮投保22份保险,保险金额达136.2万元。”他们认为,由于投保时间集中,数额较大,有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癫痫病史的嫌疑,投保人李小璐可能有恶意投保诈骗行为。请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在淮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的报案内容一栏中这样写道:“……没有及时向有关保险公司报案,直到2008年5月16日才通知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公安机关经过初步调查询问后,认为尸体已火化,目前无法继续侦查下去,所以暂时中止了侦查,确认此案尚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病例改动致使疑点更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家属坚持认为死者是意外死亡,而保险公司则怀疑投保人的投保目的,双方在赔与不赔的问题上展开了较量,而且各显神通,在关键的核心证据――病历上打起了主意。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找到当时负责抢救余全亮的值班医生朱海波,声称为死者家属办理保险理赔,要求补写病历,朱海波当时在病历上载明“患者在卫生间跌倒……,死亡原因是猝死”。
此后朱海波重写了病历,病历中注明“补记”,死亡原因等和以前的内容大致相同。在此期间,袁文法和李小璐也找到淮阴医院医生袁文志,袁文志将朱海波原先写的病历撕掉重写,将“跌倒”改为“滑倒”,死亡原因由“猝死”改为“颅脑外伤死亡”。改来改去的病历似乎已经“面目全非”,使这起保险理赔案越发显得扑朔迷离。
2008年8月25日,因为索赔遭拒,余全亮的妻子李小璐首先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诉称2007年下半年,余全亮、李小璐在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吉祥卡A保险5份(意外伤害险)、全家福保险1份(意外伤害险)、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1份,包括两个险种:一是患病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二是遭受意外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以上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为余全亮,要求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人身意外死亡保险金额65万多元。
对于原告的,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认为余全亮系带病投保,现在也并无证据证明余全亮的死因是意外,因此人寿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淮安市清河区法院经过审理,首先确认了原告李小璐以及余全亮作为投保人与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订立的7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余全亮是否系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二、被保险人余全亮是不是意外死亡。依据保险条款,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尽管人寿保险公司辩称余全亮系带病投保,但根据庭审情况,保险公司并未提供书面证据证明余全亮带病投保;即便余全亮生前确有癫痫病,但根据本案涉及的保险情况以及保险公司业务员到庭作证的证言,被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进行了询问。故对该项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什么是意外伤害险,在上述险种的合同中均明确载明:“意外伤害险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法院认为,余全亮于2008年3月14日晚死亡、3月16日火化,其死亡原因目前只能根据当时的证人证言进行判断,证人袁文法到庭陈述了余全亮死亡的经过情况,证实余全亮在自家卫生间滑倒,后脑勺跌在水泥台阶上。按一般理解属于意外,与条款中解释的意外伤害险的内容也不相冲突。庭审中被告辩称的“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而颅脑外伤死亡就属于意外伤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08年12月18日,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人寿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小璐支付保险赔偿款500380.2元;二、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死者亲属父母两人、子女三人支付保险赔偿款30333.3元。
人寿保险公司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死者是意外死亡,死者亲属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属伪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处理。
淮安中院于2009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因案情复杂,该院裁定延长审理期限。
搬出了测谎仪
为弄清事实,法院依职权调查了淮阴医院值班医生朱海波、护士丁姝及证人袁文法。朱海波证明:余全亮送到医院时只做了一个心电图,即宣布死亡;余全亮面部、衣服及床单上均无血迹。丁姝证明:死者余全亮面部、衣服及床单上均无血迹;余全亮面部呈紫色。袁文法证明:余全亮在卫生间滑倒,头跌在门槛上;看到余全亮后脑有包,有鸡蛋大小,且有血迹。
此后法院又根据人寿保险公司的申请,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袁文法在一、二审中陈述的事实进行心理生理测试,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司法鉴定。测试结论为:袁文法在接受本次测试时,对相关问题心理反应基本正常,故通过本次测试。但袁文法在回答“你亲眼看到余全亮的滑倒过程吗?”问题时,袁文法回答“没有”。
法院认为,死者亲属提供的病历及死亡通知书经审查系事后补写,死亡原因由“猝死”改为“颅脑外伤死亡”,该书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人袁文法等虽然证明余全亮头部有血迹,但与朱海波、丁姝所作的证词相矛盾,不予采信。证人袁文法一审中证实亲眼看到余全亮滑倒的过程,但其在测谎中所作的陈述了以前的证词,因证词前后矛盾,又无其他证据印证,故对该证词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死者亲属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余全亮系死于意外伤害。
不利后果谁该承担
那么能否确认死者不是意外死亡呢?
法院认为,本案被保险人余全亮死亡原因不明,因而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本案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根据查明的事实,医生朱海波在接诊时,发现被保险人余全亮瞳孔放大,经心电图测试,确诊其已经死亡,并没有再作进一步检查。其作出的“猝死”结论没有明确死因,无法得出确系内部潜在疾病突然恶化导致“猝死”的结论。因此,并不能笼统地认为医生作出死亡原因为“猝死”的诊断就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由于余全亮的遗体已经火化,本案客观上亦已无法查清其死亡的真正原因。
在死亡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本案的败诉责任应由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即保险人――人寿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本案中,无人亲眼目击死者的摔倒过程,且具有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也没有对死因进行检查并作出确认,加之遗体已经火化,因此投保人或受益人在客观上不能举证证明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
而本案的保险合同是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制作,应内容完整且有利于合同履行,包括有利于查清保险事故的原因、性质进而明确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在发生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死者本身就是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害程度的关键因素。本案中三种保险合同分别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5日或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就保险事故进行勘验,确定事故性质、原因、损害程度。
但根据我国的民俗,死者一般在死亡后3天内火化,这一时间短于5日或10日的通知期限。因此,上述关于保险事故通知期间的条款本身即无法满足查清死因的客观需要,客观上使得某些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如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可能无法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因此,当实际案情出现了死亡原因无法查清的情况时,作为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应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即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责任应由其承担。
2010年4月3日,淮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时效成焦点
在死者生前购买的众多保险中,还有5份机动车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是余全亮作为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购买。保险期间均自2007年10月12日至2008年10月11日,保险金额均为6万元,保险单中均未指定受益人。
由于理赔遭拒,2010年6月24日,死者家属又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淮阴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淮安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保险公司(上下级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法庭审理中,两家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保险理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事故发生时间是2008年3月14日,但原告直到2010年6月24日才向保险公司主张索赔,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
但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余全亮与人保淮阴公司之间订立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虽辩称保险单中被保险人“余全亮”签名并非本人,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保险单中的保险人签章一栏加盖了人保淮阴公司的公章,人保淮阴公司依法成立且领取了营业执照,原告依法应向人保淮阴公司主张权利,无权要求人保淮安公司承担支付保险赔偿款的义务。
2012年3月27日,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以下简称A)与某国际货运公司B(以下简称B)签订《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约定,A委托B作为A的货运人,按照A的指令,将一批沥青混合搅拌设备,通过国际铁路联运从南阳始发,经阿拉山口/多斯特克,运至乌兹别克斯坦的安格连、吉扎克、古扎尔、撒马尔罕、努库斯和米勒扎巴德(巴亚伍德)等6个目的站,并提供出口报关报检、出境口岸转关等服务。A向B支付费及运输相关费用。4月上旬,B依约为A的货物办理了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包装种类为裸装,货物名称为机械设备或金属架构,件数为170件,总金额737.5万元。4月中下旬,B委托捷安报关行在阿拉山口口岸进行了转关申报。报关单上载明出口日期为6月16日。截至7月9日,6台沥青混合搅拌设备已全部到达上述6个目的火车站,且被收货人完好无损签收。2013年1月30日,A的业务员发来邮件,要求B将A提供的电子版《货损货差证明》打印、盖章,以便A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考虑到多种因素,B在证明上盖了公章,并把证明签发时间提前到了2012年10月8日。
该证明载明:“我司B,受A委托,将6台沥青混合搅拌设备分别运至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安格连、吉扎克、古扎尔、撒马尔罕、努库斯和米勒扎巴德(巴亚伍德),截至2012年7月末,6套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已全部到站。到站后,经核查,部分货物丢失。我司在此证明下列货物丢失,丢失货物总金额约:USD75500”。2013年6月14日,根据当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对A实际赔付人民币465132.85元后,取得权益转让书。2015年2月,人保公司委托律师向对B发讼,追偿人保公司经济损失465132.85元。人保公司认为,根据A、B公司签订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约定“乙方(B)应制定一套有效的安保防范措施,以确保甲方(A)货物的安全。货物在仓储、陆上运输、搬运的过程中,乙方应确保货物的完整,在此过程中造成的包装破损或严重变形等原因导致货物损坏,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因此,B应承担关于运输途中因货物短少而损失的赔偿责任。B法人代表当庭应诉,他认为,第一,B公司是A公司的人,与A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作为人在此事件中无过错,不能作为第三方被追偿;第二,根据协议,B只对A的货物承担包装破损或严重变形等原因致损负责赔偿,而不承担关于运输途中因货物短少而造成的损失;第三,人保公司的陆运一切险的保险责任是“仓至仓”,也就是说从河南南阳仓库启运至乌兹别克斯坦安格连、奴库斯、库扎尔、米勒扎巴德等这6个最终目的站(安装工地),在这个整个过程中,B公司仅仅是负责其中的一段站的运输(从南阳火车站到乌兹别克斯坦等上述6个火车站)。收货人在设备到站后,均已签字完好无损验收完毕,有签收运单为证。故人保公司的追偿对象应该是中国铁道部、哈国铁道部、乌兹别克斯坦铁道部以及乌兹别克斯但海关监管仓库及乌兹别克斯坦收货人自己找的汽车运输公司等。案件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判决。判决结果均为B败诉,赔偿人保公司损失465132.85元。
二、案例分析
通过以上案例描述,我们可以看出,B致损的原因如下:
(一)法律意识薄弱,任性出具货损货差证明留下把柄根据A、B所签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B作为A的国际铁路货运人,在货物于乌兹别克斯坦的6个目的火车站点被收货人完好无损签收后,就已经完成了其人的义务。可是,事隔半年后,在A工作人员的要求下,在没有做任何调查的情况下,B无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索赔的既有程序,任性的出具了一份货损货差的证明,以助A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B在签发这张货损货差证明的时候,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这种行为是对保险公司利益的侵害,更没想到最后买单的是自己。尽管一审、二审庭审答辩过程中,B对该《货损货差证明》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法院认为B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货损货差证明》的具体来源及出具过程,故应认定系其对货物到站后损失的确认,即B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官司缠身却不聘专业律师,盲目自信乐观失去先机本案中,B既没有出具提单,也不是契约承运人,只是纯粹货运人。因此,B遭受人保公司后,认为作为货运人,自己已经尽责,并无过错,是保险公司弄错了主体,只要将这个问题说清楚就可以,所以一审时,B连律师都没请,法人代表直接当庭应诉,由于应诉经验不足,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对打赢官司最有利的两条答辩都没有提到:一是主体应为实际承运人,而B公司只是货运人,货运人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已经完成;二是中国-乌斯别克斯坦都是国际货协签约国,根据规定: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争议,在法律适用上,应该优先适用《国际货协》的法律条款。由于这两条都没有提及,而准备充分且拥有专业律师的人保公司诉讼团队,根据A、B公司签订的货代协议有一条乙方(B公司)应确保甲方(A公司)货物安全的抽象条款,就占尽先机,将B的辩词一一驳回。
(三)国际货运法规不熟,法庭应对陷被动此案一审、二审中,《合同法》、《保险法》等多项法规被提及,但是,对本案来讲,都不是最适用的法律。我国和乌兹别克斯坦作为国际铁路合作组织(铁合)的成员,应遵守《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及其细则(简称《国际货协》)。《国际货协》规定:两国铁路运输,口岸交接、到站交付货物等是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义务。根据《中国国际货代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第五条,5.10条款规定:“公司作为人时,对第三人的行为和疏忽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B作为人,对委托人按国际货协规定操作业务负责,B在拿到发运站盖章的国际联运运单后,可视为与实际承运人已签协议,等于运输的责任、义务已转嫁到实际承运人身上,在货物到站交接后,已无B公司任何责任。如果庭审应诉的时候,B提出适用法律为《国际货协》,那么就可以赢得主动。
(四)文字表述不严密,重要文件埋隐患本案中,A、B公司签订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约定“乙方(B)应制定一套有效的安保防范措施,以确保甲方(A)货物的安全。货物在仓储、陆上运输、搬运的过程中,乙方应确保货物的完整,在此过程中造成的包装破损或严重变形等原因导致货物损坏,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协议》虽然指明了“乙方对包装破损或严重变形等原因导致货物损坏负责”,但并未明确表示乙方不需要对货物丢失负责。此为隐患一。此外,在乙方出具的《货损货差证明》中载明“截至2012年7月末,6套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已全部到站。到站后,经核查,部分货物丢失。”此证明中的“站”,是目的火车站,还是目的安装站,容易歧义。此为隐患二。
三、启示
(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出具证明材料本案中,B收到A的邮件后,考虑到多种因素,最终签发了给自己带来巨大损失的《货损货差证明》。这多种因素,归根结底就是担心不合作,会失去A这个大客户。在日常业务中,许多中小货代企业都遇到这样的问题。为了揽货,为了与货主搞好关系,以图继续合作,常常轻易给货主承诺一揽子服务,甚至答应其不合理要求。比如给货主代垫运杂费,应货主要求随意出具各类证明材料等。这种做法不是长久之计,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且有损企业形象,不利于良好的品牌构建。因此,中小货代企业不可因一时之利,而做出违反法律规定的事。
(二)了解诉讼应对程序,积极应对司法诉讼中小货代企业,在业务活动中,难免会遭受客户或第三方的索赔,甚至是诉讼。如果不幸遭遇诉讼,一定要在收到立案通知函和书副本后,尽快准备应对之策。不管己方看来案情责任多么清楚,自己多么无辜,都要高度重视,咨询或聘请专业人士,找出对方书的关键问题,提出己方答辩意见,收集各类证明材料,据理力争。如果在管辖权上有异议,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也就是收到书15日内提出。
(三)熟悉各项国际货运法规,善意运用有利法律条款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货运法律,涉及货运的纠纷通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的规定,涉及货运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仓储保管人时,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中小国际货运企业有必要了解跟国际货运相关的一些国际惯例或者公约,在遇到纠纷时,善意选用有利己方的公约。目前,适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四个:《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1968年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即《维斯比规则》)、1978年颁布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和2008年签署。但目前尚未生效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即《鹿特丹规则》),这些国际公约都只对缔约国产生约束。适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公约有《国际货协》和《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简称《国际货约》),我国是《国际货协》成员国,凡经由铁路运输的进出口货物均按《国际货协》的规定办理。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业务会越来越多,这类业务的争议解决,都可以先考虑是否适用《国际货协》。
(四)进一步规范我国国际货代业务的工作流程我国国际货运行业起步较晚,发展迅速,业内大多数企业都是处于初创期或者成长初期的,规模较小的,业务范围较窄的中小企业。因为管理水平落后,所以,在这个阶段,中小货代企业可以根据《国际货运作业规范》、《国际货运服务质量要求》等国家标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重新设计和优化各项业务流程,制作规范的委托合同范本和各种业务单据。这样不仅可以消除工作中人为的不确定因素,减少各个环节衔接时出现差错,使整个工作流程处于一种完全可控的状态,还可以明确货代企业责任,确保货物安全、准确、快速运达目的地。
(五)保留证据,另案向实际承运人索赔货代企业对货主或保险公司理赔后,可根据损失发生的原因,向实际责任人索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如果要对实际承运人进行索赔,需满足一个条件,即货物换装或到站后,要提请所在车站检查货物情况,并编制商务记录,这是承运人理赔的依据。如不能提供车站的商务记录,则根据《国际货协》规定,应当认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发生货物短少。同时,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如果要对铁路承运人进行诉讼,则根据《国际货协》应先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这是提讼的前置程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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