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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评价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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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评价报告

第1篇:社会稳定评价报告范文

【关键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思路;问题

Geological disaster risk assessment Sunan plains ideas and evaluate the work of problems that need attention

Gu Xiao-jun

(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公司江苏常州213003)

【Abstract】The paper introduces the significance in the job of the evaluation about fatalness of the geological hazard. An the paper offers thont and technical direction in the evaluation about fatalness of the geological hazard in south plain area of Jiangsu. At the same time the paper raises questions which need to pay attention in the job of the evaluation. And it has good popularization and application vale.

【Key words】Geological hazard;Evaluate the fatalness;Evaluate thinking;Problem

1. 前言

1.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据不安全统计,每年因地质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300亿元。目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已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可。众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例表明,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义重大: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不仅仅为工程服务,同时也为保护当地地质环境提供依据。

(2)评估工作在项目选址阶段或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对重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预防非常必要,它使我们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提前采取预防措施,有效地减少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灾害或事件,既节省投资,又争取时间,提高了效率和社会信誉度。

(3)该工作是以预防的手段避免地质灾害的产生,改变了以往轻预防、重治理的被动局面,从源头上预防或减轻对地质环境的破坏,是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4)评估工作站在土地利用和减灾防灾总体规划的宏观角度,多部门、多学科统筹规划,充分发挥了综合管理国土资源的职能。

(5)评估工作发挥了灾害防治专业的技术优势,提出的防治措施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6)评估工作中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是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是政府决策的一个方面。

1.2随着国内外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重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进一步扩展,逐渐形成跨学科、跨领域的相互交叉的综合研究体系。随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水平将不断提高,也必将在防灾工作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1.3苏南平原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思路,即在充分收集利用各种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确定评估范围与级别,开展地质灾害现场调查,查明地质灾害的类型和分布特征,对地质灾害进行危险性现状评估,依据工程项目类型、规模,分析工程建设对引发、加剧及工程建设本身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在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对建设场地适宜性作出评价。同时根据灾种结合工程建设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与建议。

2. 结合笔者自身多年来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经验来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三点

2.1首先,对资料搜集不重视或基础性资料搜集不全就开始编制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最重要的其实就是搜集资料。从事此项工作,主要是收集:(1)项目区所在的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项目的用地红线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批复、(3)项目的总平图等规划资料、(4)项目或项目周边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5)项目所在地的区域性地质资料,如地质图、基岩地质图、水文地质图等水工环基础性地质资料等。资料搜集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工作,资料搜集的完整与否决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质量的好坏。这项搜集资料工作是很多人容易忽视的工作,由于搜集资料不全面,导致对项目区及评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分析不到位,报告中内容显得比较空洞,不够丰富。

2.2其次,现场调查不是仅仅去现场拍几张照片而已,需要在搜集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针对不同的灾害种类调查的侧重点也不一样。主要是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评估区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种类,苏南平原地区灾种主要是地面沉降、地裂缝、特殊类岩土(软土、砂土)等。根据灾种确定调查的重点,地面沉降调查主要是查明地面沉降原因、现状和危害情况。

2.2.1着重调查下列问题:(1)第四纪沉积类型、地貌单元特征,特别要注意冲积、湖积和海相沉积的平原或盆地及古河道、洼地、河间地块等微地貌分布。第四系岩性、厚度和埋藏条件,特别要查明压缩层的分布;(2)河网水位(平均、最高水位等)与地面的高差,历史洪涝灾害情况,调查井台抬升、桥梁净空减小、水渠倒流、地面积涝等地面沉降迹象;(3)第四系含水层水文地质特征、埋藏条件及水力联系,历年地下水动态、开采量、开采层位和区域地下水位等值线等;(4)根据已有地面沉降量资料和建筑物实测资料,同时结合水文地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初步圈定地面沉降范围和判定累计沉降量,并对地面沉降范围内已有建筑物损坏情况进行调查。

2.2.2地裂缝主要调查(1)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构造断裂、基岩面起伏特征等;(2)单缝发育规模和特征及群缝分布特征和分布范围等。

2.2.3特殊类岩土(软土)调查(1)通过收集评估区附近工程地质钻孔等资料,了解软土层厚度及其变化、埋藏条件、岩性特征、物理力学性质等;(2)调查地表硬壳层的分布及厚度,软土层之下硬土层或基岩的埋深和起伏;(3)查阅新旧地形图结合现状微地貌特征,判断是否存在暗埋的塘、浜、沟、坑等;(4)调查地区性工程经验,包括大面积回填、堆载、基坑开挖、工程降水以及地下工程施工等引发的软土变形灾害及其防治经验和教训。

2.2.4特殊类岩土(砂土)主要调查:(1)通过收集评估区附近工程地质钻孔资料,调查砂土层分布范围、埋藏深度、厚度变化等;(2)调查砂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级配、渗透性能和砂土液化等级;(3)调查砂土层地下水类型和地下水水位,上覆隔水层性状、厚度和分布情况,地下水补径排关系等;(4)调查地区性工程经验,包括基坑降水以及地下工程施工等引发的渗透变形灾害及其防治经验和教训。

2.3第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太泛,可操作性不强。防治措施需要针对工程建设项目而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软土的地基处理措施,则需要根据评估区软土的埋深和厚度采取相应的措施。

3. 总之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一项经验性极强的技术工作,需要评估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经验,才能胜任评估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学习 在学习中思考。

参考文献

[1]《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理论与实践》,2008年4月第1版,地质出版社.

第2篇:社会稳定评价报告范文

一、评估机构应当中立评估

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企业化运作的同时,肩负着社会责任,其专业化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在于其专业化和中立化。《评估办法》第3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现实中,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具有监督检查职责。房屋征收是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带有地方政府利益倾向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能或多或少会对评估机构“施加影响”。为了落实该条规定的中立评估精神,建议建立房屋征收异地执业制度,扩大异地评估范围。如果存在影响中立评估情形的,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司法审查,从证据的合法性上予以否定,真正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改变“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的不正常现象。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有更多的选择权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为了减少地方政府对评估机构的公正评估产生影响,改变过去拆迁管理部门指定评估机构的做法,《评估办法》第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征收部门应当联系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大约5家以上的评估机构作为备选评估机构,体现政府公平补偿的态度,提高征收工作的公信力。征收部门通过公告公布备选的评估公司及基本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由被征收人签名的确定评估机构的材料。为了公平竞争,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应该使被征收人有更多的选择权。

三、评估委托合同明确约定权利与义务

《评估办法》第6条规定,按照法定程序选定或者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评估办法》第7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评估办法》第8条规定,评估的目的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或者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办法》第16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四、确保评估结论合法、合规、符合实际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纪检监察参与或监督之下,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是阳光征收的重要内容,通过公布接受监督,通过监督实现公平、防止腐败。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对于产权证为住宅,但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考虑经营年限、纳税情况、经营状况、住宅房屋价格、经营性用房价格等因素,综合分析作出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国土、规划、房产、城管、征收等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理。在处理的基础上,评估机构再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五、明确房地关系

被征收房屋的价格理所当然包括土地的价格及地上建筑物的价格,《评估办法》第11条规定,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如何理解“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成为评估中难以回避的问题,笔者建议采用容积率或者四至来衡量较为妥当。容积率或者四至以内的土地的价值应当包含在房屋的价值之内,不再重复计算其价值;此外的土地应当作为独立的使用权,另行评估进行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对不动产或者动产征收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补偿”。《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征收房屋的,应当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可见,对于土地的补偿,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也会随着土地的增值而增值。而且,当该项权利被提前收回时,将会造成当事人预期利益的丧失。众所周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无论建在哪里,其建筑成本不会有太大的区别,而且,使用的时间越长其残值就越少。真正具有价值区别并不断升值的是处于不同区位的土地使用权,政府对于房屋的征收,其目的也是为了取得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是财产权。房屋和土地的关系在征收补偿、抵押、拍卖中无法回避,笔者认为完整的房屋与土地的关系包括:1 房地合一;2 地随房走;3 以容积率或者四至量化房屋所占用的土地。

六、选择对被征收人有利的评估方法

房地产评估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

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选用不同的评估方法会有不同评估结果,在规则并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以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为准。《评估办法》第14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七、评估的监督救济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及时修正。《评估办法》第17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评估报告在实践中存在被征收人拒签现象较为普遍,建议采取公证留置方式送达。《评估办法》第19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评估办法》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评估办法》第21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评估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办法》第25条规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办法》第32条规定,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无法回避对评估报告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过于依赖评估报告,缺乏对评估报告能动的审查,这既是理论的迷茫,也是被动司法的表现。评估报告属于优势证据,应该既不照抄照搬,又不随意否定,真正体现能动的司法审查功能。

八、协助与配合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其查阅或者复印产权产籍档案和登记簿的便利。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转送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评估机构入户勘察、拍照、丈量,被征收人不配合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征收评估程序视为征收的行政程序,向评估机构提供对其有利的相关资料,属于被征收人的举证权利,在行政程序中享有举证权利而不及时举证,在将来的诉讼中这一举证权利将被剥夺。在评估师工作的过程中,个别人对评估师侮辱谩骂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3篇:社会稳定评价报告范文

摘要:

采用企业员工业绩评价经常使用的熵值法,分析我国主要P2P公司的经营情况,对P2P行业的评价体系进行构建。研究得出P2P借贷平台监管的重要性主要有:一是减少系统倒闭的可能性;二是减少负外部性的规模和对社会稳定的冲击程度;三是若平台遭遇危机,需政府干预或救助;四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

P2P借贷平台;系统重要性;熵值法

随着全球最大的P2P平台LendingClub在纽交所的上市,P2P业务获得了爆炸式的瞩目发展,正如博迪等人谈到“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金融机构的功能比金融机构的组织方式更重要”。①随着个人信贷市场的高速发展、个人征信体系的逐步完善,以及互联网金融的正规性与合法性得到逐步稳固,P2P网络借贷模式充分发挥了自身的平台中介优势和网络技术优势,满足了我国建立多层次融资的需要,实现了广大投资人的资金价值。但是不可否认的是,P2P网络借贷给传统金融系统带来高效率的同时也为金融系统带来了新的风险,因此,监管当局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既不能简单地全盘否定也不能一味地放任自流,而应借鉴成熟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方法,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系统重要性进行识别,确定哪些方面是P2P平台需要重点监管的内容,从而进行有效的多层次的监管并加以规范。同时,P2P平台的行业排名也能为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投资参考。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研究较为深入和全面,涉及到借款人分析、借贷成功概率、信息保护、信用风险与贷款利率等问题。而国内学者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研究除了平台模式的运营分析以外,主要集中在风险分析和监管体系这两个方面。在P2P借贷平台的监管研究方面,许多学者认为目前的P2P借贷行业监管存在巨大改进空间。缪斌以镇江市为例,在分析镇江市三家P2P借贷平台情况基础上,研究P2P借贷平台监管的法律依据。针对P2P借贷平台潜在的风险,从国家立法、监管职能部门、信用评价、内控建设、行业组织、外部经营环境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②宋鹏程、吴志国等人则认为现有文献对P2P借贷行业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和类似风险存在一定的误判,其中普遍的问题是没有把正常的信用风险和各种欺诈行为导致的违约区别对待。有些文献还夸大了某些风险的危害程度,这表明了对于风险识别及管理的研究仍未形成规范理解。③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的研究报告中提到P2P网贷业务涉及的是金融信贷,应从注册资金、股东身份、从业人员资质、信息系统安全级别等多个方面加以约束。它虽不同于银行,但树立一定的准入门槛可以帮助P2P网贷企业抵御未来的金融冲击。例如英国对P2P的监管也有资本金的限制。①笔者曾从博弈的角度分析了P2P行业中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的关系,提出监管部门需要通过加强自律、设立入行门槛、建立严苛的处罚机制等手段来规范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并提到我国P2P监管已经确定归口于银监会,但是具体监管内容还未出台。②以上文献从政策角度支持了本文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识别的指标体系的合理性。在P2P借贷平台的行业评价体系研究方面,我国学者对P2P借贷行业的评级系统及风险管理系统的设计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罗扬建立了基本风险管理体系和特定风险管理体系,把两种风险的管理体系结合起来,形成了从监管体系、服务体系到P2P平台的定性监管模式。

③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借鉴国外金融机构评价体系,提出了一套P2P网贷评级体系指标设计与评分规则,按层次分析法来确定权重。④该评价体系的优点是指标详细、分析全面,并得出了较为科学的评级结果。但是也存在两点问题:其一是因为统计数据需求较大,部分数据由被评级单位上报提供,可能存在故意夸大或缩小数据、核心数据不愿提供或由于数据难看而有所保留的情况,导致平台数据质量不能保证;其二是体系设计过于主观,未能对指标设定的出处作足够说明,且子指标含义或有交叉。总体来讲,当前P2P网络借贷行业评价体系研究成果较少,并存在一些问题,如指标设定偏向于主观化,依据不足;排名结果过于笼统,没有考虑到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等。系统重要性衡量了一个机构对于整个系统的负的外部性,即风险的溢出效应。目前的系统重要性研究多集中于银行,研究银行对于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溢出效应。分析其原因,是因为银行在整个金融机构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国内外学术界研究较多的是采用模型法进行度量分析,少数学者采用指标法进行研究。如曹静按照我国银行业年报的财务科目,给出了具体的指标,并采用主观的平均赋权法和客观赋权的熵值法确定各类指标的权重,对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了排名。⑤

少数学者将该研究扩展到其他金融机构,卢华立提到证券业应充分发挥其区别于银行、保险公司的功能优势,大力发展证券业系统重要性机构,这对于分散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⑥我国P2P行业目前尚处于无序发展初期,其对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暂时还未显现。但随着行业的发展整合,其他金融机构的参与度增加,对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会逐渐增强。宋鹏程、邹震田提到拥有金融机构的大股东背景和扶持,能提高平台的公信力,还能通过渠道和信用评估优势迅速做大规模。合作模式包括:自行开展P2P借贷业务、单独投资现有的P2P借贷平台、联合其他机构共同投资现有的P2P借贷平台等。⑦综上所述,本文仅研究P2P借贷平台对于整个P2P借贷行业的系统重要性。

二、系统重要性及指标的设定

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等机构的定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由于自身规模、复杂性、系统性关联等原因,一旦无序倒闭将会对更大范围的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运行造成显著破坏的金融机构。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首次提出要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根据G20的要求,金融稳定委员会协同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评估方法和监管措施作出了一系列有成效的工作。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首要问题就是评估和识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目前,监管当局以及学术界已经提出了各种评估方法,评估方法的准确性会对监管政策的效果产生影响,过高或过低评估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都会产生各种不利的影响。本文借鉴了巴塞尔委员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识别的指标体系,主要考虑到以下两点。一是巴塞尔委员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识别的指标体系被普遍接受,比较成熟和权威,作为指标设定的基础来源依据比较充分,且较为全面;二是目前我国P2P监管已经确定归于银监会,P2P借贷平台作为金融体系的中介角色,其行为监管可类比参考较为成熟的银行体系。由于本文要识别的是P2P平台的系统重要性,评估系统重要性的标准主要是其对整个金融系统和实体经济的潜在影响,一是规模大小即特定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总量,二是相关性即该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联程度,三是可替代性即该金融机构关门后,其他金融机构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提供相同或者相似的服务。下面主要分析选择这三种标准的原因及选出在P2P平台中与这三个标准相对应的指标。如表1所示。

(一)规模大小规模是其系统重要性的重要特征。一家P2P信贷平台所占的市场份额越大,它遭受风险冲击对金融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就越大。一旦它出现危机甚至破产,就会给整个行业带来巨大的恐慌及损失,也会影响公众对P2P信贷行业的信心。本文选择反映各P2P信贷平台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指标来表示,反映P2P信贷平台财务状况为平台注册的资金,反映P2P信贷平台经营状况为P2P信贷平台的总成交量。

(二)相关性我们知道风险是具有传染性的,一家P2P信贷平台发生风险时可能会导致借款人或与之有业务合作的其他P2P信贷平台出现危机。它与社会的关联性越强,出现危机时带来的影响就越大。特别说明,对于不同平台间的关联性,多数学者认为会产生风险。宋鹏程等人却认为“不同平台间的套利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却被有些文献当作行业风险来看待”。①根据风险溢出会产生负外部性的原则,笔者认为不同平台间的关联性确会放大风险,考虑到P2P信贷平台资金关联行为在整个行业中所占比例较小,对系统重要性的影响小,同时数据难以获取,笔者在此不做深入讨论。因此,本文主要分析P2P信贷平台与借款人之间的关联性,选取“投资人数”指标反映。

(三)可替代性P2P信贷平台是否可替代性是指当单个P2P信贷平台所提供的业务占市场比重的大小及P2P信贷平台体系中可以提供类似业务的P2P信贷平台的多少,当其陷入危机状态时,对系统的影响也越大,即产品特性越强,越具有不可替代性,越具有系统重要性。本文选择P2P信贷平台“累计待还金额”来表示。

三、实证研究

(一)数据获取本文所选择的数据主要来源于“网贷之家”数据库,所选择的平台也是我国目前较为主流的P2P借贷平台。其分别为:红岭创投、温州贷、陆金所、盛融在线、鑫合汇、合拍在线、微贷网、爱投资、人人贷。如表2所示。

(二)数据分析为了更客观合理地确定评价指标的权重,本文采用客观赋权法中的熵值法来确定权重。在信息论中,信息熵是系统无序程度的度量,信息是系统有序程度的度量。也就是说,熵可以用来度量不确定性。信息越多,不确定性就越小,熵值也就越小;反之,信息越少,不确定性就越大,熵也就越大。熵值法是根据评价指标中包含信息量的多少来确定权重的,利用决策矩阵所给的信息来计算权重,减少了主观判断的影响,能够反映评价指标间的比较关系,所以相对其他权值确定方法更为客观。

(三)实证结论从表3可以看出,各大类的指标的权重之间存在较大差别,其中,规模性指标比重最大,不可替代性次之。人们通常认为“规模大小决定系统重要性”的想法,在这里得到一定的验证。同时,各P2P平台的注册资金权重较大,占到近20%。因为注册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平台的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关联类指标的权重较小,为8.9%。分析其原因:一是目前P2P行业处于无序生长期,因此投资人选择平台的行为较为分散,单个P2P平台对于投资人的风险溢出较小;二是本文指标未能考虑到P2P平台间的相互关联交易行为,因而导致关联性指标比值较小。不可替代性指标中,平均利率指标占比较小,表明人们通常认为的“利率越高,越有可能产生风险”的想法并不一定成立。复杂性指标的权重大小虽然低于规模指标和不可替代性指标,但其比值仍超过平均数,在系统重要性P2P网贷平台识别中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

四、结论与建议

第4篇:社会稳定评价报告范文

关键词 小康社会 GDP 基尼系数 恩格尔系数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一、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基本概念及构建原则

农村小康社会指标体系是由诸如经济发展指标、社会进步指标、生活质量等指标构成,它们之间的联系构成了指标体系结构,研究分析指标体系须从认识基本的概念和要求入手。

(一)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基本概念。

衡量农村小康社会的指标对于描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很重要,但单一的指标作用是有限的,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是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条件的集合,它不应是一组指标的简单堆砌,也不应是一组指标的独立出现,而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具有层次性和结构性的指标有机结合形成的综合体。

(二)构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及指标设置的基本原则。

对于农村小康社会这样的复杂的复合系统,目前还不可能用很少几个指标来描述系统的状态和变化,因而需要用多个指标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通过建立指标体系来描述系统的发展状况。在构建指标体系时,除要符合统计学的基本规范外,还须遵循以下原则:

1、建立的指标体系应既具有综合性又具有针对性。农村小康社会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构建农村小康社会指标体系要求指标体系覆盖面广,能全面综合地反映农村小康社会的主要发展特征和发展状况。因此,一方面所建立的指标体系要体现综合性,能以多维的角度构造出全面而综合的农村小康社会景观,即不仅包括经济发展,还应包括社会、政治、文化、环境等其它方面;另一方面,所建立的指标体系还应具有针对性,应该针对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实际,确定关键性、决定性要素。

2、设置的指标应具有可比性。由于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不仅要用于对某一个确定的区域进行时间序列的纵向比较,还要用于区间的空间地域的横向比较。而且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有其自身的规律和共性特征,所设立的评价指标应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可行性,才便于地区间比较。所以可比性应具有两个含义:一是在不同的时间或空间范围上具有可比性,如以货币为单位的指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收入等)必须扣除价格变动因素;二是在地区之间进行比较时,除指标的口径、范围必须一致外,一般用相对数、比例数、指数和平均数等进行比较才具有可比性。

3、指标体系应体现可操作性。构建指标体系的目的在于应用,对于一些指标,从理论上讲很有意义,但缺乏现实可行性,实践中很难用某项确切的指标来描述、如果不考虑可操作性要求,强行设立,势必造成认识和判断上的困难和错误,这样的指标体系则无法发挥其科学描述、准确评价的作用。另一方面,指标的设立还应充分考虑数据资料的可得性或可测性,虽然某项指标很重要,但却难以提供相应的数据支撑,则就无法判断实现程度,设立这样的指标也就没有意义。

二、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指标的选择

在对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层次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我们综合运用频度统计法、理论分析法和专家咨询法,根据系统性原理要求,选择定位体现系统层次结构特征的指标。频度统计法主要是对目前有关农村小康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进行频度统计,选择使用频度较高的指标;理论分析法主要是对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涵、基本要素、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比较、综合,选择重要的目的要求和针对性强的指标;专家咨询法是初步提出指标的基础,征询有关专家意见,对指标进行调整。

(一)经济发展指标。

经济发展的目标是为了发展经济,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进而提高综合国力及人民生活水平。在这一截面上主要选择人均GDP、非农从业人口比重、科技进步贡献率三项指标,从不同的角度反映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经济结构、经济增长方式及潜力等方面的发展状况。

1、人均GDP。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指出:“宏观经济学所有概念中,最重要的指标是国内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帐户提供的各种数据犹如灯塔,引导决策人将经济航船驶向其目的港。没有GDP这类国民经济总体指标,决策人就只能在纷繁无序的数据海洋中茫然漂泊。”人均GDP是反映经济发展整体水平的重要指标,国内外现代化标准、国内小康社会标准均选择该指标,并将其放在重要的位置,赋予较大的权重。要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GGDP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的目标,需要在此期间保持年均7.2%的增长速度,到2020年GDP将达到36万亿元。GDP反映的是经济总量,人民生活水平要与经济总量同步增长就要使人均GDP也应同步增长。人均GDP涉及人口总量,如果把我国人口年均出生率控制在15‰以下,到2020年人口控制在15亿以内,按这样的人口基数计算,2020年人均GDP可达到约2.4万元,相当于人均GDP3000美元,大约相当于那时世界中等偏下收入国家的发展水平。

2、非农从业人口比重。在国际上非农从业人口比重越高,现代化程度越高。该项指标反映了经济结构。我国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化的过程起步较早,早在1956年农业净产值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便已经下降到49.8%,实现了经济结构的初步转变。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已降至不足20%,2002年农业净产值占GDP的比重下降至15%以下。但是,第三产业只占33.6%,而发达国家达60%以上,中等收入国家达50%左右,低收入国家平均在40%左右。与此相对应的就业结构转变滞后的情况更加突出,2002年农业就业比重仍高达50%左右,第三产业就业只占不到30%,致使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困难,这是我国工业化水平不高的重要结果。提高非农从业人口比重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3、科技进步贡献率。贡献率是分析经济效益的一个指标,它是指有效成为有用成果数量与资源消耗及占有量之比,即产出量与投入量之比,或所得量与所费量之比。科技进步贡献率是指在产出增长速度中,科技进步因素所占的比重,科技进步贡献率这一指标综合反映了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作用的大小,是反映经济品质、经济结构和资源消耗等状况的重要指标。该指标反映的是各种科技因素综合作用的平均效果,同时也是综合说明科技投入、科技人员和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等的一个重要方面。据2003年9月17日在北京举行的中澳农业创新论坛上,国家农业部科技司司长张凤桐讲,我国科技进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已经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20%提高到目前的45%,目前发达国家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已达60%至80%,考虑我国农村经济加速发展趋势对经济水平、质量、速度的要求,设置这一指标2020年为60%。

(二)社会进步指标。

社会发展的目标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人口素质,推进社会文明。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进步指标主要是以人为主体的指标。在这截面上主要选择城镇化率、基尼系数、人口自然增长率、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覆盖率等指标,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农村社会教育、卫生保障、社会服务、社会公平、社会治安等条件的改进及完善。

1、城镇化率。我国是农业大国,目前农业人口约占总人口的2/3,农业发展滞后于工业发展,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仍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城镇化率的提高对于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优化乡村投资环境,促进乡村非农产业合理布局,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城镇化是指社会生产力在工业化、信息化的基础上,在经济结构、人口居住、人口素质等方面,由传统农村文明转变为现代城镇文明的自然历史过程,评价农村城镇化率可通过农村城镇人口占农村总人口比重这个指标来反映。

2、基尼系数。基尼系数指标反映的是分配公平程度,即收入分配偏离于完全平均分配的程度,描述的是贫富差距。根据联合国有关组织的规定:基尼系数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国际上公认0.4为警戒线。分配不公引起贫富差距过大,就会影响社会稳定。据世界银行的发展报告,中国基尼系数从1980年的0.33扩大到1998年的0.40,目前已扩大至0.458。有的地区通过调查已超过了0.46,已属于不公平的范畴,而且贫富差距呈扩大趋势,已产生了不少社会问题。

3、人口自然增长率。维护资源供给与人类需求相平衡,人口问题是发展中国家走向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一大挑战,对于农村人口数量的失控往往伴随着人口素质的低下,而过量的人口又严重阻碍着人口素质的提高,这是一个困扰着众多发展中国家的恶性循环。通过提高人口素质从而达到数量的控制往往需要以一定的社会进步为基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目前主要从控制人口数量入手。2020年人均GDP要实现3000美元,如果同期人口增长过多,增加的GDP总量就会用于新增的人口的消费,无法实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人口自然增长率对于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是一项重要的指标。

4、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覆盖率、医疗保险覆盖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社会稳定机制,是保证每位社会成员基本生存需要的手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为全体居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今后15年要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2005年基本建立框架体系。自2003年起我国在304个县市实施新型医疗合作试点,覆盖农村9300多万人口,预计2020年农村合作医疗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过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接轨,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覆盖率将达到90%以上。

(三)生活质量指标。

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自20世纪60年代起,在制定各项社会经济政策时,就开始重视生活质量方面的内容,纷纷将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作为国家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制定上,生活质量问题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被看作衡量小康社会、现代化的基本标尺。针对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要求,选择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恩格尔系数、文教娱乐消费支出比重三项指标,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农村生活质量。

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民收入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方针的贯彻落实,直接关系到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慢,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一项重要的指标。2002年农民人均收入为2476元,改革开放24年递增7.2%,1985年前7年年均递增15.2%,1985年后17年年均递增降为4.0%,其中1997年后降至3.9%,其增幅大大慢于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增幅4.7个百分点。如果农民人均收入以每年按6%递增,到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将能达到7000元。

2、恩格尔系数。食物支出对总支出的比率称为恩格尔系数,其计算公式为:恩格尔系数=食物支出/总支(下转第197页)(上接第148页)出100%。恩格尔系数作为衡量和评价物质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根据国际粮农组织在20世纪80年代的判定,恩格尔系数50%-60%为温饱型,40%-49%为小康型,20%-39%为宽裕型。2001年我国农村为49.1%,已纳入低水平的小康型,2020年应降到39%以下。

3、文教娱乐消费支出比重。激发农村文化消费积极性,提高农村居民的文化生活水平和质量,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选择文教娱乐消费支出比重作为评价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指标是很有必要的。

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标准值的确定

建立指标体系对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评价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确定评价标准,即用什么基准值作为标准来衡量农村小康社会水平及进程。由于我国地区间自然条件差异大,发展很不平衡,所订标准对于发达地区可能偏低,而对中西部地区可能偏高,但只有用同一目标来衡量才有可比性,才能看到本地区的发展水平,了解所处的发展阶段。评价标准的选择取决于评价目的,要求必须与评价的目标具有逻辑自洽性,相应确定标准值的方法既要科学又要与之相适应。标准值的确定,我们是在通过理论分析比较、初步提出指标标准参考值的基础上,采用专家咨询法确定的。

(一)理论分析确定指标标准的参考值。

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期,预测阶段与过去历史发展阶段相比,发展的主导因素是变化的。因此,以回归等预测法为基础很难确定合适的标准值。本研究采用理论分析比较法初步确定指标标准的参考值。所谓理论分析比较法,即通过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内涵、目标等分析的基础上,经过与相应的国家水平状况等方面情况的比较,初步确定标准值的方法。

(二)专家咨询确定指标标准值。

在理论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指标标准的参考值,通过专家咨询确定指标标准值。在这里专家咨询利用特尔斐法(Delphi Model)。特尔斐法是一种以定性分析为主的预测方法,实践证明知识和经验丰富的人,其见解和判断往往是极有价值的,特尔斐法的基本思路是就是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的判断力,实现预测的目的。

第5篇:社会稳定评价报告范文

(一)组织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选择确定区县各1个为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与省上同步开展创建活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法治政府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09]5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3月底前拟定我市创建实施方案,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具体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区县选择确定1-2个乡镇作为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开展示范活动。同时,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协调和情况交流,总结推广经验。(法规科)

(二)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按照省、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对全市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组织区县、市级部门开展清理工作。具体负责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照依据,逐件清理,提出继续有效、修改或废止处理建议意见,编制目录,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代拟清理情况报告向省政府报告。(法规科)

(三)协调做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全面和准确,增强公信力。建立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以及协调、保密审查和社会评价制度。(综合科)

(四)推动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推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建设,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法规科)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一)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巩固行政审批清理结果,抓紧对请示省上的行政审批项目的研究处理工作。组织区县开展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统一规范区县行政审批项目。4月底前拟定行政审批事项动态清理、审核和公布制度。督促指导全市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公布的清理行政审批结果开展对应清理工作。负责审核市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清理结果,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的监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管理工作。(法规科)

(二)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行政处罚法确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加强对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调研,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市级启动准备工作,力争实现突破。(法规科)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一)提高制定规范性文件质量。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少而精和成熟先行的原则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计划,2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加强计划实施的监督,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程序。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一年一通报制度。(法规科)

(二)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对象、内容、标准、方式、程序、评估结果和评估效力等内容。完成对1-2件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法规科)

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修订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科学合理地确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实行目标考核并通报。继续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台帐制度,加强统计工作。完善“三项清理”后续工作。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法规科)

(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定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规范行政执法投诉处理程序,依法处理行政投诉,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下半年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扩大案卷评查的范围和效果,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适时主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法规科)

(三)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加强证件管理。上半年组织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统一考试,督促指导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县进行培训,凡未经培训、考试不合格,不得发给执法证件,不得上岗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证件备案和公示制度,探索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计分制等监督管理措施。(法规科、综合科)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落实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并结合实际,制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法规科)

五、完善行政复议责任制

(一)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考评机制。拟定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考评办法,有针对性地调整行政复议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合理细化标准和分值,增强客观、公正和可操作性,实行目标考核,并通报评议考核结果。(复议应诉科)

(二)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化解行政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主渠道作用,畅通复议渠道,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专门受理窗口。完善行政复议相关制度,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人员登记管理制度,拟订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标准。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分析制度,实行一年一通报。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下半年开展一次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制定评查办法,建立评查工作长效机制。探索行政复议体制和机制创新。做好《行政复议法》实施十周年宣传培训工作。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于5月底前对区、县政府落实行政复议机构、专职人员和经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告市政府。(复议应诉科)

六、加强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一)深入开展以建设法治政府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发挥新闻媒体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法制宣传促进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舆论环境。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信息交流,搭建交流平台,编制政府法制工作简报,不定期反映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及时报送政府法制信息。(综合科)

(二)加大政府法制专业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方式和内容,进一步培养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大局意识、现代法治理念和专业业务技能,切实提高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整体素质。4月底前组织一次制定规范性文件知识培训。(综合科)

七、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

(一)有针对性地拟定全市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提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目标、内容、标准、措施、时限,以及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等相关内容,报请市政府审定。积极履行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协助本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中的指导、协调职能。(法规科)

第6篇:社会稳定评价报告范文

[关键词]审计市场;审计需求;审计质量

[中图分类号]F239.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07)07-0162-03

[作者简介]胡敏,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会计与审计。(江西南昌330038)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相继爆发了一系列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案件,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因审计失败而受到了严厉的惩罚,这再一次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推到了风口浪尖,严重的审计失败问题已经引起了立法机构、监管部门以及会计界人士的强烈关注。令人感到困惑的是,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措施,试图解决审计失败问题,但是实践的结果并不理想,这引起了笔者的反思。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他们过多地专注于从对审计服务的供给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角度去研究问题,而忽视了对审计服务需求方的关注,不注意引导和创造审计需求。

一、审计需求:一个分析视角

信息的充分和恰当的披露是实现资本市场公平交易的前提,而信息中首要的必然是会计信息。信息接受者在使用这种信息前,必须评价其质量,独立审计就是帮助信息使用者评价被传递的经济信息质量,从而提高信息价值的一种服务手段。如果把审计服务看作一种商品,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服务的相关利益集团便构成该商品的供需双方,会计信息使用者为辨别信息质量特征需要审计鉴定服务。只有存在这种审计需求,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审计。可以这样讲:审计是基于审计相关主体的需求才产生的,审计需求是审计产生的前提,没有审计需求就不会产生真正的审计,而且产生这种需求的主体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人格化的,不能是模糊的。因此,在探讨审计质量问题时就必须考虑审计需求方面的因素,如果一味单方面从审计服务提供方的角度来提高审计质量,而不注意同时引导和创造审计需求,必然是事倍功半,招致审计提供方的不合作,最终使审计质量的提高成为空谈。以下就我国审计市场上的审计需求现状及其成因进行分析。

二、相关文献回顾

由于学者们大多从审计供给的角度研究审计质量问题,因此,有关审计需求方面的文献比较少。刘峰等(2002)通过对原中天勤63家客户的流向分析,发现没有证据支持我国审计市场已形成良性的、追求高质量审计的结论。孙铮、曹宇(2004)通过实证的方式检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管理人员选择注册会计师策略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国有股、法人股及境内个人股股东促进上市公司选择高质量审计的动力较小,审计市场对高质量的审计需求不足。朱,夏立军,陈信元(2004)通过检验事务所特征与其IPO审计市场份额之间的关系,对我国IPO审计市场的需求特征进行了实证考察。研究发现,IPO审计市场上存在着对管制便利、事务所规模和事务所地缘关系的需求,但依然缺乏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以上学者采取的研究方法的一个共同之处是选择与问题有关的一个方面,通过对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利用经验数据支持他们的结论,而对形成审计需求不足的成因没有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李树华(2000)通过对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进行回归分析研究,发现提供高质量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呈逐年减少的趋势,审计市场份额集中度过低,从而得出我国证券市场缺乏高质量审计的需求,而且他对缺乏高质量审计需求的原因也进行了分析,认为是我国证券发行机制和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造成的。

三、我国审计市场上的审计需求

在我国,从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乃至多年发展的过程看,推动其发展的根本动力不是市场中各种相关信息的使用者,而是政府;不是出于因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产生的委托关系,而是出于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需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审计、资本验证等法定业务以及管理咨询等非法定业务,但当前仍以法定业务为主,其服务也主要是满足于相关主管部门的需要。绝大多数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不是出于自身改善经营管理的需要,而是应付政府部门的要求,将注册会计师服务视为“过关”的一道程序性工作。简言之,即我国审计市场上缺乏自发性需求。那么,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就这一问题我们现在作进一步地探讨,我们主要从政府、投资者、经营管理层和债权人等审计需求主体的需求状况进行分析。

(一)政府的审计需求

1.首先,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所有权代表,理应凭借审计报告来监督、评价经理人的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但由于国家所有者只是一个虚置的概念,它没有其他人格化的组织或个人来代为行使所有者职能,虽说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管,由于他们既不是国有资产的实际所有者,又不拥有剩余索取权,所以,缺乏根本的利益机制和动力去监管(蒋尧明,罗新华2003)。其次,受托经济责任学说认为,作为财产所有者的人格化代表,其行为目标是单一化的,即只追求资源的最有效利用或财产收益的最大化。但实际上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其行为目标是多元化的:既有财产的保值增值目标,还有许多社会性的目标,如就业、社会稳定等,这就决定了其对经营管理层考核的复杂性,不只是靠独立审计就能完成的。第三,受托责任产生的前提是财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必须完全是一种经济上的契约关系,而没有任何超越经济的强制或依附关系。这种契约关系规定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审计就是对契约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鉴定之过程。然而,我国国企管理层一般是通过行政任命产生,而不是通过经理人市场选的,他们与政府行政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上我国政企并未完全放开,政府通过行政干预企业行为还时有发生,因此,政府作为所有者对经营者干预过多,也决定了其通过审计来评价经营者的受托责任不太现实。

2.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会计信息市场的监管者,他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是相互矛盾的。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护人”,中国证监会希望资本市场不出现任何危机和事故,特别是不希望出现源于自身工作失误所导致的事故,从这一角度看,中国证监会不希望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他们需要高质量的独立审计帮助鉴别虚假会计信息,以整顿资本市场秩序。但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又是政府职能部门,它理应贯彻中央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比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贯彻执行“为利用股票市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政策,证监会就不得不对资本市场上流行的“包装上市”、“捆绑上市”等明显的会计信息操纵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由于证监会的多重角色决定了他们不大可能大胆去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他们的审计需求也就不是真正的高质量的有效需求。

(二)投资者的审计需求

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分为两种:大股东和中小投资者。从理论上讲,大股东作为战略投资者,最迫切需要经过审计的会计信息,以便自己作出决策。但由于我国政府建立证券市场的初衷是为国有企业募集资金,为国有企业“脱贫解困”服务的,不鼓励甚至限制有势力、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入市,这就导致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而且国有股绝对控股,一股独大,因此,我们这里讨论的大股东就是上面提及的政府所有者。根据上面已做的分析,作为所有者的政府——大股东,由于多种原因,并没有产生真正的、有效的审计需求。中小投资者的情况也不容乐观。第一,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市场投机气氛很浓,又加上缺少机构投资者的引导,大多数中小投资者都抱着投机的心理到股市上赌一把,主要以炒作股价为其投资取向,股票持有时间较短。他们不预期从公司分配中获得收益,而是通过频繁买卖股票获取差价收益,因而他们更多地关注股市行情和公司一些外生变量及其炒作题材,较少关注会计报表,甚至有些投资者缺乏最起码的财会知识而无法使用会计信息,也就谈不上审计需求了。第二,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投资者的分散化,中小投资者在企业所占的份额逐渐下降,单个投资者的份额甚至微不足道,中小投资者作为所有者(股东)实际上已经被和平“剥夺”了企业控制权,他们不可能也不愿意参加由大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因为即使他们参与也不可能影响企业选择哪家会计师事务所或哪位注册会计师,或许可行的办法是借助集体的力量寻求共同的行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然而这又由于巨额的交易成本或“搭便车”而变得几乎不可能。他们唯一的理性选择就是采取各种关系和手段套取大股东或公司的内部消息,从中获取投机利益。第三,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属于新兴市场,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虽然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由于以往相关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不足,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了900多件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迟迟得不到审理结案(宋一欣2003),中小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索赔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即使其投资是依据经审计过的会计报表。像许多这样类似的案例严重地挫伤了中小投资者的审计需求,更别谈什么高质量的审计服务需求了。

(三)经营管理者的审计需求

在一个有效的经理人市场上,经理人的报酬与经营业绩直接挂钩,他会主动要求通过审计人员对他的业绩真实性进行鉴定评价,以向股东说明其努力程度及有效性,从而获取报酬或职业声望等。但我国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经营管理者一般通过行政任命产生,加上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客观评价经理人的市场机制,还远未形成一个有效的充分竞争的经理人市场,潜在的竞争者对现任经理人的威胁很小,因此他们缺乏高质量的审计需求。再者,地方政府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出于地方政绩的考虑,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会干预企业的经营行为,比如,为了争取“股票发行资格”、维持“配股资格”、避免被“摘牌”或被“特别处理”,与企业管理当局合谋共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甚至暗示或强制企业管理当局提供预定的数据。这样,企业经营的好坏不是管理当局单独能决定的,经营业绩与管理者的报酬、升迁也没有明显的联系;更加严重的是,在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权结构下,股权相当集中且非流通股占绝对优势,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用手投票权”和“用脚投票权”无济于事,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几乎没有真正的制度保障,他们不可能成为长期投资者,而只可能是牟取短期收益的投机者,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也就很难自愿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高质量财务信息,也没有聘请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机。

(四)债权人的审计需求

债权人出于债权能否按期收回的考虑,必须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以评定企业的偿债能力,这就需借助企业的会计信息来判断。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要靠审计鉴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债权人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但实际情况是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依托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的债务性融资主要来自四大国有银行,四大商业银行是国有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所以,国有四大银行理应成为企业会计报表的重要使用者。但由于国有银行同样存在国有企业的通病,银行对企业会计报表的鉴证质量也缺乏足够的关注,表现在:四大银行商业化之前,由于承接了过多的政策性业务,对债务人的会计报表的数据以及可靠性的关注程度较小。商业化之后的四大银行也许会重视会计报表的信息及其可靠程度,因而会关心会计报表的鉴证质量,但是由于存在着金融工具单

一、风险意识淡薄、缺乏合理的信用风险控制机制、政府行为严重等问题,故其不可能真正依据会计信息来作出决策,对会计报表及其鉴证质量的关注程度也不会有根本的提高。

四、结语

审计报告虽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但也和其他商品一样,其质量由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共同决定。如果一味从审计服务提供方的角度来提高审计质量,而不注意同时引导和创造审计需求,必然是事倍功半,招致审计提供方的不合作,最终使审计质量的提高成为空谈。本文从审计需求方的角度,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审计失败这个顽症久治不愈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缺乏有效的审计需求,并对我国的审计需求主体缺乏真正有效的审计需求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为治理审计失败、提高审计质量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和方向。

参考文献:

[1]刘峰,张立民,雷科罗.我国审计市场制度安排与审计质量需求[J].会计研究,2002,(12).

[2]孙铮,曹宇.股权结构与审计需求[J].审计研究,2004,(3).

[3]朱,夏立军,陈信元.转型经济中的审计市场需求特征研究[J].审计研究,2004,(5).

[4]李树华.审计独立性的提高与审计市场的背离[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第7篇:社会稳定评价报告范文

4.1银行价值取向和市场定位需要调整

在大企业贷款业务需求增长不足的形势下,商业银行必须重新审视自己的市场定位,谋求新的业务增长基础。我们应以“价值最大化”为中心,坚持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来发展小企业金融业务,在运用适合小企业特点的风险识别技术、违约率统计、客户信用风险评价技术等来规避小企业风险的同时,提高风险定价能力,通过提升价格来覆盖风险和成本,最终体现效益目标。

4.2采用与大客户相同的经营管理机制不适合小企业金融业务

以现有大企业金融业务的“一刀切”的经营管理机制来开展小企业金融业务,很难对市场做出正确、快速反映,也难以有效防范小企业金融业务风险。首先,表现在小企业风险定价能力不强,没有体现小企业风险相对较大、个性化差异较大、成本相对较高的业务特点;其次,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不符合小企业风险较大,损失率较高的客观现实和市场规律,缺乏“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机制;第三,资源配置大部分向大客户和大项目倾斜,银行网点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从财务成本核算上看,如果仅做大项目,缺少中小企业客户,就不能完全摊销由此产生的成本。

4.3缺乏针对小企业的制度和政策安排

首先,小企业在融资中最大的特点就是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财务报表失真、信用缺失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目前主要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基础的客户评价系统不适合小企业特点,沿用大客户统一模式的客户评价体系不能反映客户的真实风险,难以准确识别客户风险。其次,与大企业采用一样的信贷操作流程不适合小企业特点。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特点就是额度小、要求急、周转快,相对于大企业的“批发”业务,小企业量大面广,这些“零售”业务特点决定了银行发展小企业金融业务的经营中心必须下移,只有贴近市场、贴近客户,才能了解真实的信息,才能做出快速的反应,才能有效防范风险。第三,缺乏有针对性的产品。用同大企业一样的产品很难满足小企业“短、平、快”式的融资需求。

5对商业银行发展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建议

5.1信贷资源应选择重点进行倾斜,“择优支持”是银行应坚持的政策取向

(1)重点支持中型企业。我们习惯于将中型企业与小型企业合称为“中小企业”,将两者同等看待。而实际上,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对银行的贡献、贷款质量等方面都有天壤之别。中型企业贷款明显优于小型企业贷款。

(2)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内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往往是一个区域的主导产业,支配着地方经济活力,并以中小企业为主,是吸纳就业的主要对象,因而地方政府对产业集群都鼎力支持。产业集群的中小企业具有区域的“根植性”,即中小企业依赖于专业化市场、协作配套商和熟悉的客户,离不开这个具有产业文化背景和制度环境的区域,因此一般更愿意从事这个比较熟悉的行业,而不愿从事其他的行业。

(3)重点支持股份制、民营、外资等中小企业。据对几家商业银行贷款情况调查分析得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风险也很不相同。贷款质量最好的是股份制企业,其次为民营企业,再次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主要是个体工商户)贷款质量较差。

5.2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

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拓展融资渠道,努力满足中小企业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选择资信良好、产供销状况稳定的企业,签发、使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工具,办理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支持企业扩大票据融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动产质押贷款、品牌质押贷款服务。积极引进西方商业银行成熟的融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办理保付、包买票据、福费廷等业务,以适应国内外统一市场的发展和企业多层次融资要求。要充分利用银行信息优势、网络优势和便利条件,为中小企业提供多种信息咨询服务。目前建设银行就针对中小企业推出来“速贷通”、“成长之路”一系列创新的金融产品。

5.3加强中小企业信贷风险防范措施

(1)要加强对有信贷需求的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品质审查,特别注重审查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者的对外兼职情况,与家庭其他成员开办企业的合作关系,私人财产分布状况,历史上有无违法乱纪行为、银行个人信用记录等各种情况,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2)要加大对中小企业客户贷前调查的深度,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尤其是要对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进行严格地审查。可从两个方面把关,一方面借助专门的中介机构对客户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要求提供审计报告;另一方面,通过银行信用评级软件系统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分析判断其财务报表和盈利水平的其实性,充分揭示其财务风险。

(3)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增强贷款担保能力。抵押物不足和难以获得信用担保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固有特征,为解决这一问题,商业银行可探索采取其他替代性的担保方式:一是变企业担保为个人担保;二是群体担保;有效减少银行监督成本甚至交易成本增强;三是与客户签订储蓄存款协议;四是争取利用政策性担保。

(4)改进和完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定评级办法,客观地评价中小企业的信用级别。扩大对中小企业的授信面,使授信状况基本适应中小客户合理的贷款需求状况,不断提高信贷审批质量、水平和效率。

(5)加强银行资产流动性的管理。中小企业的贷款质量、品种和期限,会对银行资产流动性产生重要影响。银行要针对中小企业信贷需求具有“急、少、频、短”的特点,为其设计特殊的贷款方式和还款方式,如类似消费信贷一样地灵活用款和还款,这对银行流动性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摘要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大客户直接融资渠道不断扩大、议价能力不断加强,对银行贡献度下降速度比预计加快,商业银行通过依托大客户维持高速增长的局面难以再现。而中小企业市场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巨大,商业银行如何在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前提下找出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对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进行了浅析与思考。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小企业直融资渠道风险和收益

1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

中小企业是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特别是在确保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技兴国、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都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的发展是比较迅速的。据悉,目前在中国正式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超过50%,提供的出口占60%,上缴的税收占43%,并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中小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吸纳劳动力、促进市场竞争、方便群众生活、推进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拉动经济的新的增长点。

2发展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对于商业银行的重要战略意义

2.1大客户贡献度下降速度加快,银行盈利空间逐步缩小

(1)大客户资金管理水平普遍提高。大客户基本都建立了资金网络,资金实行集约化的管理,导致银行大企业存款、贷款业务份额逐步下降。

(2)大客户融资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渠道畅通,传统贷款业务需求增长不足。例如,短期融资市场的迅猛发展,使“金融脱媒”步伐加快,商业银行的传统信贷业务面临严峻考验。

(3)银行同业目标市场趋同,激烈竞争导致银行在与大客户谈判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贷款议价能力不强,中间业务收益水平较低。迫于竞争压力,目前银行许多大客户的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及以下,特别是垄断性大集团客户大部分是基准利率下浮10%,而对大客户的中间业务也往往因追求可观的贷款利差而不收费或少收费。

2.2中小企业贡献度逐步上升,并日益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战略性目标

(1)银行对于中小客户贷款议价能力强,中间业务收益水平高,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据某国有银行浙江省分行调查数据显示,该行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占公司客户贷款余额70%,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平均在基准利率上浮20%,远高于其他贷款收益,公司类贷款利息收入的85%来自中小企业,中间业务、国际业务、信用卡业务等方面中小企业也是创收主力军。

(2)分散风险,增加流动性。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展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分散集中度风险,对信贷资产结构和客户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同时,由于中小企业客户的信贷需求大部分为短期信贷产品,拓展和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短期信贷产品,对于调整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有重要意义。

(3)资源丰富、发展空间和潜力巨大。目前,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数量较多,而各家银行中小企业客户在总客户数中占比例极低,并形成了较大的反差,因此,巨大的中小企业资源和业务发展空间有待挖掘和拓展。

3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贷款难原因分析

3.1信用体系不完善使银行普遍存在惜贷行为

从银行角度来看:安全性、流动性、赢利性是银行贷款的基本要求,而中小企业存在过高的经营风险,使得银行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存在着天然的屏障。中国中小企业的寿命非常短。根据全国私营企业大规模抽样调查,1993年以前私营企业平均存继周期只有4年,2000年提高到7.02年。有70%中小企业会在创业后的5年内被淘汰,而运行期超过10年的中小企业不足10%。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就慎之又慎。

从企业角度来看:不少企业缺乏信用观念,在交易和融资关系中不讲信用,往往有意拖欠贷款,再加上地方保护、政府干预和惩治失信行为的法律法规缺位,使逃避银行债务现象日趋严重。企业违约后,银行很难回收贷款本息,因此不得不加强信贷管理,提高放贷条件,致使惜贷行为比较普遍。

3.2有效担保抵押不足成为融资的首要障碍

我国90%以上的中小企业厂房用地多是集体用地、宅基地。房地产抵押是当前银行发放贷款通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担保公司防范贷款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至少3个)在法律上的模糊,造成在实际工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很难确定,加之常常以行政权代替土地资产经营权,带来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各主体的土地产权“边界纠纷”,导致的后果就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难抵押问题。

《担保法》明确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在抵押上的错位,已成为当前中小企业难融资、金融机构难变现、担保机构难担保的死结。

3.3信用管理和经营环境风险

中小企业信息披露不够和财务数据失真,造成银行贷前调查的困难和不实。我国对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全社会信用体系和征信管理尚未形成。

第8篇:社会稳定评价报告范文

相较传统的国际关系,网络空间引发的利益冲突关系更为复杂。一方面,由于网络技术和应用的不断创新,网络信息将整个世界紧密联系在一起,网络信息安全可能涉及所有的网络使用者,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就突破了传统国际法的管辖权,影响范围涉及多国家。另一方面,由于国际法体系并不存在普遍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并且各国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不对称性使得各国网络立法存在界定是否构成网络信息侵权的标准不一。难免出现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强国依靠自身的先进技术肆意侵害他国网络信息安全,干涉他国内政,对他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甚至是国家安全产生重大影响。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面临新的挑战。首先,当前网络并非由政府机构完全掌控。现今由于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使得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自身就面临着很大的威胁。其次,网络信息系统的不断发展,使得原有对网络信息的传统管辖模式无法应对当前的新趋势。最后,互联网全球化的加强,现今网络服务都是跨国性的,网络信息内容安全风险的解决要考虑到各国不同的国情。因此,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的对策必须要符合国际惯例。

二、解决网络信息安全的国际法途径

(一)通过双边会议、多边会议建立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

由于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超国家政府,所以使得国家单边主义威胁网络信息的安全性。不同类型的国家,无论其大小与网络信息技术的优劣,都理应处于平等位置,平等的享有被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权利。当前已经有国家和地区通过交流达成共识,希望通过制定协议共同促进信息安全的保护,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政治或地理位置的相近形成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作为国际组织,其有助于解决集体的困境和相互依赖的选择问题,并且其具有组织制定统一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章程的权利。该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内的成员可以实现获取信息、网络信息技术共享、联合打击非法利用、滥用信息技术及加强网络关键信息技术设施的建设等权利,但同时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内的各成员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使用网络获取信息必须避免将其用于破坏国家稳定和安全的目的,避免给各成员国国内基础设施的完整性带来不利影响,危害各国的安全。除此之外,各成员国有合作打击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从事犯罪和恐怖活动或者破坏成员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行为的义务。各个成员之间必须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共享,相互之间转让网络信息技术,相互弥合数字鸿沟,提升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应对威胁的能力。针对区域组织内成员的网络信息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管,制定统一的信息交换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内成员共享使用信息,必须严格遵守程序,其目的在于使各成员提高保障信息安全的能力,一方面可以相互放心安全地使用网络,另一方面在本国以外多了一层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内其余成员国的保护。使得本国公民的信息得到更多的保护,并且保障国家的信息安全,使得网络安全性提高。区域性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的成立需建立在各成员国相互信任,平等互惠的原则上。一旦组织内部成员实施了违反组织章程侵害成员国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将受到区域组织成员国一致的制裁,例如限制该国在成员国公司的经营业务等。

(二)建立全球范围内广泛适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国际公约

在2015年1月9日,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常驻联合国代表呼吁各国在联合国框架内就网络信息完全的保护展开进一步讨论,尽早就规范各国在信息和网络空间行为的国际准则和规则达成共识,建立一个具有广泛适用性的国际公约。国际公约的目的是在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过程中,通过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使网络信息时代下的各行为主体可以公平占有使用网络资源共享网络发展带来的利益并且保障各国的安全,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首先, 国际公约需遵循《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国际公约应明确指出国家应尊重原则,要求国家行为应尊重其他国家的,不得以非法手段侵害其他国家,这里不仅包含了传统国际法所称的平等、安全和不干涉内政,也包含了非传统安全的网络信息安全,国家应当尊重国家之间彼此的核心利益,并且尊重与网络信息安全有关的国家政策问题的安全。例如“国家不应以窃取、监听等不文明手段获得他国信息”。其次,公民的网络信息也属于公民的隐私,并且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信息的安全涉及到公民的财产,所以公民的网络信息也是公民的财产权利,保证公民网络信息安全同样是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国际公约应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国家应在“充分尊重信息空间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在遵守各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寻找、获得、传播信息权利和自由”;对他国公民通讯的监控和信息的获取,应取得合法手续,并且必须出于合法目的。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是科技不断创新的产物,未来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剧,网络信息技术将会涉及方方面面,只有保证网络信息技术的安全性才能使得各国不断运用创新。否则无法保障网络信息技术的安全,国家就会丧失建设全球网络时代的信心,科技的发展将会倒退。再次,国际公约的制定旨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避免国家实施违反国际法原则的侵权行为。例如对别国公民、企业组织、政府机关进行监控,对国家进行监听和非商业用途收集信息。出于对各国共同安全利益的考量,国际公约应该本着平等互助的原则制定统一的监管网络信息的标准,保护国家间共同的利益,统一制定评价国家行为需要参考的因素,明确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不可侵犯的界限。最后,由于网络信息技术涵盖范围广泛涉及了信息收集、监听监控、国家安全等领域,所以内容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国际公约在实施过程中其约束力存在不足,故而要结合国际法以及其他国际公约。例如《联合国》、反恐领域的国际公约、人权保护公约、《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跨国公司和其他商业企业关于人权责任的准则》并且配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人权委员会等机构相互合作。

(三)在联合国的框架内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9篇:社会稳定评价报告范文

当前,各地各部门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放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突出位置上,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力度,使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有力推动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发展。天津、江西、山东、广东等省(市)把农民工列入“五五”普法规划重点普法对象。吉林省律师协会成立了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此配备4名专职律师,面向广大农民工开展法律咨询与服务工作,深受广大农民工的欢迎。河南省明文规定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标准,保证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2007年5月,江苏省司法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等13个职能部门,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明确全省农民工就业前要接受不少于4学时的法制教育,就业中每年接受不少于4次6学时的法制教育。2007年6月22日,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在徐州举行了首批地市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合作协议签字仪式,指导协调省内的徐州与无锡、宿迁与苏州二对地级市的司法行政机关、劳动社会保障机关签订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合作协议》,加强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的联合,建立农民工流动到哪里,法制宣传教育就覆盖到哪里的有效机制,形成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法制宣传教育的同频共振,这标志着江苏省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合作新模式正式运行。江苏省内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这种法制宣传教育对我国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发意义。我国在对农民工教育培训时有关专业技术的内容比较丰富,而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主要就是在农民工上岗前进行的教育培训中学习《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相对简单。为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必要丰富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培训内容。

二、对农民工法制教育培训内容

(一)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教育培训

要守法就得懂法,而懂法就得学法。文化程度的高低,知识的多寡,受教育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人们法律素质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即文化程度越高,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就越高;反之,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就越低。农村成人受教育少、文化程度低,多为小学、初中毕业,再加上无法接受正常的法制教育,各种法制宣传也很难深入他们之中,大多数人不知法为何物,对法律更是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导致他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不懂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常常已经触犯了法律,自己还不知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后果,不清楚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了当他们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他们会选择“私了”,却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甚至采取“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旧俗,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处理问题,往往自己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还不知道行为的危害性。农民工对法律是否信仰,法律是否得到农民工的普遍敬重认同,是农民工主观上是否愿意接受法律教育的关键因素。从理论上讲,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和在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法律信仰是无形的,却是在真正地发挥作用的深层次问题,法律不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正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会真正发挥作用。[2]一般来说,对法律的认知是对法律信仰和依赖的前提,较高的法律认知水平有利于形成正确的法律信仰和法律依赖感;法律的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核心,直接反映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我国农村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而中国的传统文化则以儒家学说为思想根源,强调人治而轻视法治,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这种农村一直以来以宗法观念为中心,强化“人治”传统,视法律为统治工具,与法治所要求的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和公正、平等等法律理念相违背。特别是现实生活中的“权大于法”的思想根深蒂固,农民工认为法律没有什么作用或者法律不是给他们这些人服务的,形成了“法律无能”的意识。[3]很多农民工觉得上法院“打官司”不是维权的手段,特别是涉及“民告官”案件问题上更是望而却步,许多本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司法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演变成了问题。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北京宣武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调查报告》中显示有50%的农民工认为当前普法工作最重要的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4]因此,加强法制教育,形成崇尚法治的价值观。农民工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提升,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民工普法教育的首要目标是提升农民工的法律素质,通过普法教育使农民工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法律观念,使农民工学习法律、相信法律,遵守法律,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充分展现新生代农民工勇于用法律维护、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同时,通过普法使农民工懂得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自觉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并用实际行动捍卫法律的权威。

(二)加强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教育培训

目前,我国《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十分广泛,其中与农民工有关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3)自由权;(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权;(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的、也是最主要的责任。我国宪法规定的与农民工息息相关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关注、尊重、平等对待和保护社会中一切成员的人格安全和财产安全,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国际社会人权理论的重要内容。其中,平等权、劳动及休息权、人身权及通信自由权、获得物质帮助与法律援助的权利,选举与被选举权利,与农民工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平等权问题是宪法的基本问题,平等权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也是宪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农民工的平等权是没有宪法障碍的。平等是人类追求的目标,在现代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基本权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这一群体的平等权的实现受到许多限制,应然的美好与实然的残酷之间的强烈反差成为触目惊心的现实状况。[5]公民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的表现是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农民工,只要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就享有这一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从离开故土的那一刻起,实际上就自愿或被迫放弃了这一权利,不能在暂住地参加选举,更不能被选举,回户籍地参加选举或被选举的可能也因为种种的实际困难而无法实现。人格尊严平等权是人必然享有的,与人在社会中的作用没有必然的联系,与人们对社会的贡献并受到社会普遍尊重和否定无关。然而现实是农民工的人格尊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没有得到尊重和保护,歧视、排斥、侮辱农民工的事例时有发生。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获得社会经济保障的权利,公民的物质帮助权通过社会保险制度体现出来。长期以来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严重缺失,尽管目前有些改善,但是全国大多数农民工依然游离在社会保险的安全网之外。此外,农民工工种比较差、劳动报酬较低,较少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女性农民工与男性农民工相比较受到歧视现象更为严重,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同时,农民工应该正确行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不容许滥用权利,要自觉履行义务。公民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的立法依据和行为准则。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也是农民工权利保护的法律渊源。公民权利是人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后,成为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所产生的权利要求与主张。公民权利是以主体是否具有某一国家公民资格作为其获得权利的前提,确定公民权利的标准是根据某一个人是否具有该国公民资格。是否具有某一国家的公民资格就成为其权利是否能够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前提。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衡量一切宪法价值包括自由、效率、秩序的基本尺度。宪法包括多种法律价值,如效率、正义、公正、秩序等等。在这些法律价值中,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具有根本的意义。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和效率、正义、公正、秩序等的关系,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效率、正义、公正、秩序等等以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为目的,并以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体现出来。在宪法价值中,效率、正义、公正、秩序等等只有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相联系并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服务,才具有合理性。[6]公民基本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公民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共同反映并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构成普通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三)加强刑事实体法中相关犯罪的教育培训

从国家统计局2000年公布的数据看,全国流动人口犯罪占总数的32%之多。这一统计说明,仅占全国人口1/13的流动人口的犯罪总量却占1/3。可见,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已构成对社会的极大威胁,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7]尤其是近几年来更为严重,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沿海省份及大中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数量已经大大地超过了本地人口的犯罪数量。农民工犯罪占农民犯罪案件的比例,已经从上世纪80年代的30%多上升到了现在的80%多;在有些地区,2005年农民工犯罪率甚至达到了85.71%,2006年递增到了88.94%。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间农民工犯罪发案率,比2001年至2005年间上升了21.7%。[8]因此,必须加强对农民工的刑法教育。刑法是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刑法同犯罪作斗争,是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来实现的。一个是犯罪,一个是刑罚,构成了刑法的基本内容。犯罪是违犯刑法并依法应给予刑罚惩罚的行为。要理解某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般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考虑。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它是一个人负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各个犯罪都有其具体的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农民工进行刑法教育,其首要任务是让农民工知道何为犯罪以及行为人的行为如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相应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分则分为十章,涉及400多个罪名。据调查,在农民工犯罪人员中有78.4%实施的是侵财型犯罪,其中盗窃占62.6%,抢劫占13.3%,诈骗占2.5%。[9]据广州流动人口犯罪研究课题组的调查,广州市流动人口犯罪类型前七名排序为:盗窃23.1%,抢劫21.9%,抢夺17.4%,伤害6.8%,犯罪5.9%,诈骗4.5%,2.2%。而全国流动人口犯罪类型的排序是:盗窃32.3%,抢劫14.5%,8.3%,伤害7.8%,抢夺5.7%,犯罪5.3%,诈骗4.2%。[10]在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侵财型犯罪无论是在规模、增速还是影响力方面都要远远超过暴力型犯罪。农民工具有经济状况的贫困性,这使得获取金钱财物是他们的重要目标。而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农民工囿于自身能力和外部条件的限制,很难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安身立命的物质条件。在强烈的物质占有欲望的驱使下,他们置国家法律和他人的财产权利不顾,铤而走险,频频实施以占有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聚众哄抢、侵占、敲诈勒索等。同时犯罪分子为顺利实施盗窃和抢劫等犯罪,不论被害人反抗与否,往往采取先发制人的方法,杀害、伤害或暴力控制被害人,使得犯罪的暴力性程度明显增强。在对农民工进行刑法教育时要注意重点突出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罪、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等常见罪的介绍和解释。刑罚与犯罪是刑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犯了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农民工犯罪也不例外。在我国刑法中有五种主刑、三种附加刑。主刑包括管、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刑罚的功能,是指刑罚的制定、裁量和执行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通过刑罚的适用,能够对犯罪人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和谴责,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而使其丧失再犯的能力;能够平息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愤怒和仇恨,不至于发生私力报复,从而起到平衡作用;能够威慑普通大众,使其不敢犯罪;能够给公民树立一个守法光荣,犯罪可耻的信念,自觉地遵纪守法,维护法制,坚决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在对农民工进行刑法教育时,必须注重对具体刑罚的讲授。

(四)加强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根据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必须签订规范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劳动合同。然而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明确的劳动合同。大多数的农民工没有享受到法律规定的休假待遇,有些用人单位甚至为了追求效率,完全不顾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强迫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长时间的无偿加班。目前,我国农民工工资待遇相对较低,但是用人单位随意克扣拖欠农民工薪资的现象极为严重,我国农民工的薪资报酬得不到合理保障。为此,必须注重对农民工进行相关劳动法律的教育培训,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具体而言,有关部门要加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广大农民工能依法参加劳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针对农民工工资待遇偏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环境较差和工伤事故赔偿等问题,要对其进行《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针对农民工易发劳动纠纷的现状,要对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教育。

(五)适当进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农民工经常参与各种民事法律活动。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知道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农民工在参与民事活动时,要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一旦农民工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农民工有必要学习民事法律中的相关内容。农民工外出务工后,其在原居住地的权益仍需依法保护,这就需要学习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此外为了维护社会经济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有关部门还需要对农民工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婚姻家庭、交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容易引起社会治安问题,帮助他们知道在发生纠纷、矛盾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心理上产生认为社会对其不公的“被害推定”,进而产生报复社会的行为,应当有重点、有选择地讲授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规定、治安户籍管理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农民工进行法制教育培训时不应仅仅注重介绍有关实体法的权利义务规定。许多农民工在发生纠纷后,往往是通过传统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直接通过如爆炸、自残、自杀等非正常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而不知道怎样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力救济。因此,在对农民工进行法制教育培训时还应注重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化的教育,使农民工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知道如何通过有关部门解决纠纷,懂得如何保留证据并运用证据来依法维权。

三、对农民工进行法制教育培训时讲授方式的运用

(一)讲授式教学法的运用

在我国,讲授式教学法仍然是农民工法制教育培训中主要的教学方法,即采取老师讲学生听这样的讲授方式。如果在没有理解有关原理的情况下,让农民工对有关法律案例做出正确的分析是相当困难的。采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能保证在特定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向农民工讲授最多的法律知识,可强化学生的接受能力,对于培养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学理论问题确实具有积极的作用。比如对什么是法的理解,它直接关系到法学的研究对象。传统的法的概念为: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个概念仅局限于法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以及工具两个方面。现在就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认识在诸多方面达成以下共识:(1)法是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的反映;(2)法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根本目的;(3)法要为经济基础服务,因而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4)法是客观规律的文化汇载。这就使得法的内涵更加理性而且被赋予了时代的精神。而对法的这些问题的理解,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优势明显。经过一段时期的学习之后,农民工对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都有相当程度的掌握。因此讲授教学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传统教学法中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是我国法学教学的一大优势,甚至美国法学院的教授也承认中国在这方面做得很好[10]。

(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