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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认定外观主义是依据商事行为人的行为外观表现其行为意愿,外观主义的目的在于保护行为相对人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疑问情况的信赖,在这种由本人因素引起的外部表现形式的信赖,并不会关注其真实的意义,仅仅为了实现交易安全,这样在无形中增强了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感,进一步保障交易安全,商事交易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应遵循法律的规范要求。在完成商事交易行为后,即使在行为人公示事项与事实不符,也不可能随意更改。交易中的外观主义是保证商事交易的合理性,目的在于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
二、外观主义的构成要素
外观主义的实现需要有外观事实作为基础依据,外观主义要确保外观事实与真实事实情况不符,使表现出来的权利外观或意思外观不符合真实的事实,在重要要素的部件要成为事实依据的基础,确保信赖保护的对象也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与此同时,外观主义也是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不同的的财产关系进行合理有效的价值评判。自然人对于外观事实的形成有一定的推动力,在导致相对人信赖的同时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在交易过程中相对人的信赖,即使在交易情况与真实事实严重不符的情况下,也要保证交易过程中的信服和信任,通过信赖损害来判断信赖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积极的信赖损害和消极的信赖损害获取预期的利益,法律本人利益的权衡下保护第三人利益,实现法律的正义性。
三、民商法中外观主义的表现类型
(一)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
在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占有对权利的外观有着重要的参考依据,占有动产和不动产是对使用权的表现和展示,在本质上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而善意取得是不可以随意转让的,只能在动产和不动产担保过程中设立质权保障,将占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推动扩展到其他权利。如果出现因信赖占有的合法权利,在声称和主张的权利更能有效的显示其占有的权利。信赖保护对象要保证客观的权利外观,避免把主观和随意的语言行为作为权利外观基础。权利外观的基础只能体现一种确定的事实或权利状态,从而成为善意他人信赖的内容和基础。
(二)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证书,在整个经济交易活动中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票据权利是维持法律制度的基础,在整个商品交易活动中采用票据制度。在出现债权时作为交易证据,维护票据在交易过程各个环节的法律效益,促进票据的流通,实现交易过程的确定性和安全性。
(三)对商事、社团登记的信赖
在现实的权力宣示过程中,在商事和社团登记的事实中宣示性权利效力,将登记的事实或在权利状态的变动不以登记的事实作为生效要件,换句话说,登记的事实是权利保证的重要前提,将登记作为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能有效的保证交易安全。
四、民商法在外观主义在保护交易安全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实现交易风险分担
为了促进交易顺利进行,进行风险分担,在商业交易活动中,交易风险往往分配给了交易的相对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利益。在普遍的商事交易中,要保护出卖人询问和质疑权,保证检验货物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确立相应的交易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即使买受人没有进行检验而接受了货物,买受人也可以去对商品进行有效说明,履行相应的交易风险承担。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确保将交易风险分配给商品交易的行为人。
(二)实现交易公平民商法的外观主义
实现公平是维护相对人的交易安全。在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相对人的交易中合理运用权、处分权,在产生的买受方和第三方产生权利损害的情况下,保证交易结果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民商法的外观主义,促使交易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维护了交易安全,实现卖受方、买受方和第三方的交易公平。
五、结语
1.不确定性
在我国的法律领域当中,法律一直都是出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法律条款自身存在的有限性出现显露出一定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之下为了适应社会的变化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将法律保持在与自身条件一致的状态下。这种不确定性又称为弹性条款,就是在这种环境下出现的,其通过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变化,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保证法律能够适应环境变化。而诚实信用原则其明显的弹性特征,保证了民商法的有效性。
2.衡平性
在我国法律当中,衡平性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出来的。法律是正义、公平的象征,而公平的实现就依赖于衡平,法官在进行案件的审理时就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其适用性,避免因为法律的局限性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发生。所以衡平性体现出的是法官对某一个案件的公平处理。因此,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法官对某个司法活动衡平的权力。主要是当法律已经显示出了一定的过时性而正好立法机关又还未做出修正处理时,法官都应该按照衡平原则站在立法者的角度进行判定,而这一点正好又能够给立法带来一定的反馈。
3.补充性
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性与一般的补充规定有一定的区别。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抽象的补充规定,这是因为在实际的民事案件中存在着太多的细节问题而这些细节问题很难预测以及补充规定,因此抽象规定便产生。具体表现为,诚实信用原则不管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特别约定,都会成为合同中补充条款的一部分。而这种强制性体现出来的不仅是诚实信用原则本身的特征,更多的是体现出了国家的一种干预,其要求当事人必须公平地行使自身的权利与履行一定的义务。
二、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问题
1.司法工作存在缺失
由于在司法工作中各种原因导致的诚实信用缺失,直接后果就是出现法人主体资格确认紊乱或者是执行难问题。另外在诉讼过程当中,也会出现诚实信用缺失的情况,例如部分律师为了自身个人利益做假证伪证等,这些都是诚实信用缺失的表现。
2.经济领域存在漏洞
观察整个社会环境,各种金融诈骗、集资诈骗等违法现象较为严重,市场环境中商品质量出现问题更是频繁发生,这种逃税、漏税等各个经济债务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十分明显,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我国社会不稳定、经济发展变缓也较为突出,还有更多这种诚实信用缺失的问题都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也存在一定的影响。
3.法律保障缺失严重
目前我国的民商法当中,虽然已经对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是深入观察可以发现对于其的下位原则缺乏比较明显,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特别是信用市场,由于信用市场还处于建立的初期阶段,信用体系与相关工作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导致市场中各种产品质量问题等不断出现曝光,而这些问题都反应出法律保障上的缺失。
三、完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措施
1.加强道德体系的建立
道德体系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中需要我国国民道德水平的提高、从事司法与行政工作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的提高。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应该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承诺、讲信用,不应该将自身的个人利益建立在破坏自然、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基础上。针对从事司法工作的工作人员,例如律师,其应该通过高度的自我约束建立一个自治组织,该组织可以对律师是否具有职业资格做出决定,其中还包括准入与除名,当然其中还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来规范自治的规则,通过实际的惩罚机制来约束律师出现背离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同时也约束出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个体,发现个体一旦出现违反行为,整个行业内部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其进行抵制等,这种通过市场的调整方式使得每个人都能够自觉地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约束自身的行为。
2.加强立法工作的完善
我国需要在不断的摸索与前进中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与推动市场经济,而这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想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其中就需要民法典,其作为保证社会信用的民事基本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中也能够发挥出一定的作用。民法典的完善,对规范各种交易行为以及保证法院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民商案件提供明确的规则,从基本制度上保证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绿色发展。另外从司法方面,我国也需要逐渐向判例方向进行过渡。而这方面的工作更加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法院在判例的过程中应该不断加强规范调整,可以借鉴国外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
3.逐步提高政府的信用
想要建立一个诚实信用的环境,我国政府应该起到带头作用,政府应该维护好市场秩序,为市场提供更多信息与方便服务。例如,部分政府部门在进行相关工作当中应该适当地简政放权,针对部分繁琐的办事程序可以适当简化,大大方便市民的办理。
4.逐渐提高失信的成本
观察国外信用体系完善的国家,可以发现一旦有人信用档案出现不良记录,就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不公平待遇,而这也是约束国人守信用的有效方式。但是观察目前我国的对失信违约行为的惩罚,都存在一定的缺失,而这也正是导致我国出现各种信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针对这种现象建立一个失信约束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在我国的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了一些强制手段提高民事执行的执行力。部分地方政府还出台“限制令”,针对部分人员限制其消费等。另外,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出现了违反限制令的行为,司法机关可以按照相关程序对其进行罚款或者居留等。虽然这种举措能够解决一定的问题,但是从实质上看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重要的还是完善民事程序法律制度,进行强制执行。针对需要强制执行的,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强制执行法,具体为实行债权凭证制度。建立悬赏公告制度,既人民法院通过公告的形式征集到社会各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一旦发现情况属实则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在物质奖励的基础上能够大大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有效减轻执法人员收集资料的工作量与时间,保证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当被执行人为个人时,应该与家庭成员一起一起向法院进行申报。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其申报的内容就包含了固定资产等各类资产。
5.推行公司人格否认制
在市场经济当中,公司法人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在此基础上就应该建立一个现代企业制度,采用有限责任的方式,这种方式能够有效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唯一存在的较大的缺陷就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因此,针对这个局面就需要建立一个人格否认制。一旦公司法人出现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其应该跳过公司直接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
四、结语
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原动力是生产力的发展,这一问题具有永久的讨论价值。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进步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纵观过去,社会的不断法治化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民商法律文化的培育也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致力于发展也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这种市场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迫切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想焕发更多的生机和活力,必须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引导和制约。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上升发展阶段,对法律文化呼唤又要求与之相适应。这一要求不仅仅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健康发展的坚实动力,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相接轨的重要途径。所以,不仅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更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必须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密切相关的,也是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商法律文化的培育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所决定。从另一个层面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也要受到民商法律文化的制约。
二、民商法律文化制约和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就社会制度而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形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某种程度而言是一种法治性质的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法脱离法治而存在和发展,它需要在法律的基础上来形成和发展,换一种说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民商法律法规的规范。只有民商法律制度能够有效运转,法律秩序能够不断有序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有效地运转。法制化的重要途径就是培育法律文化,在如今这种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刻,为了法律不被一些不法分子加以利用,需要有效避免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消极面。只有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培育与之相适应的法治文化,才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就是法律文化,它是思想观念、理想人格、行为趋向、情感倾向等方面在法律生活中的群体化中加以体现。人们对法律的情感和需求的观念模式的沉淀的过程就是法律文化。实际上,只有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情感对法律有自觉的需求时,人们才会自觉地选择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民商法律文化也才能真正得以实现。总结说来,文化的支持推动了法律的运行,文化深藏于法律的生命之中。
三、市场经济呼唤民商法律的培育
国家单方面并不能决定法律运行等行为,包括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在内的整个社会在生活的时候需要按照各自对法律的理解和态度进行。由此观之,国家意志不能决定法律的实现,宏观上来看,这也是文化的具体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的支持,这种经济体制才能得以实现。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文化与之进行相适应的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运行必然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制约。总体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文化相适应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秩序就能维护法律文化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就能保证正常、健康和迅速,而两者一旦不相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会因为民商法律发展的不完善而受到严重的影响。这又与题目相呼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民商法律的培育。考虑到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商法律和文化的培育已经是必不可少的。
四、结语
笔者以及课题研究团队,作为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实施和培养方案主要制定者,在培养方案实施和修订过程中,通过小组访谈、观察、实验结合相关文案调查等方式对于一些民办高校工商管理类相关专业学生在理论课程、实践环节课程、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实际创新能力进行了相关调研,经过长期研究表明:总体来看,虽然民办高校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在非学习方面的实践热情很高,但学生的专业实际创新能力却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有:
(1)传统的课程体系设置不利于创新能力的培养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大部分民办高校工商管理类的课程设置基本还是遵循一般公立院校的课程设置方法,从根本上并没有什么明显区别,无非是在课程设置科目数量,学分等方面有所不同,课程内的实践、实验、课外等内容很少,而这种传统的课程设置方式并未体现对专业学生创新精神、思维以及创新能力方面的开发、培养。
(2)传统的教材选择标准约束了课程的实践和创新内容的加强
虽然民办高校工商管理类各专业强调培养学生的专业应用性,但在各主要课程的教材选择上还是主要遵循选择国家级、省级各类“规划类”教材、获奖教材等传统选择教材的方法,一些较少的针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新式教材并不是主要考虑范围,导致民办高校工商管理类各专业的学生在和国内各公立高校的学生使用一样或者类似内容的理论型教材,这忽视了民办高校学生的生源基础和学习能力,更重要的是这类教材大部分还是以理论传授为主的传统教材,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并不是它所关心的主要内容。
(3)任课教师创新精神和能力的缺乏导致无法有效指导创新
由于专业任课教师也是在传统教育成长起来的,大多都是从一个大学校门走入另一个大学校门,社会经验、工作经历匮乏,专业教师本身就缺乏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在传统的教育模式下,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是专业理论知识的传授,尤其是在现有的教学方式以及考核方式下,任课教师更多的关心如何把课讲完、讲好,大部分任课教师还是以讲授、传统案例分析等理论教学方法为主,加之教学任务繁重,教学班型较大等客观因素,各专业课程教学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关注和培养时间、精力十分缺乏。
(4)实践环节方面并未真正明显提高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在校内实践实验方面,虽然根据培养目标设置了一定比例的实践课程,但该类实践环节本身内容较为缺乏,且指导教师本身就专业经验不足,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并未真正对专业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实际创新能力有明显的帮助;在校外实践方面,一些类似于“社会调查”类的实践环节大多是“走马观花”,形式大于内容,且由于在校学习的理论知识与企业实践真实环境脱节明显,在短时间内,对于专业学生的专业实际能力提升并没有切实的帮助。
(5)现行教师评价机制
不利于教师创新行为的发生和推动从目前的教学管理以及考核机制来看,对于课程内任课教师对于教学方式和方法、学生考核方式、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措施等方面的创新思想和行为并没有较清晰的鼓励评价制度和方法,导致任课教师为了“不给自己找麻烦”,避免在现有机制下犯错,不愿去创新,学生的实践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和提升也无从谈起。
(6)创新活动较为单一
校园创新文化并未形成在创新、创业训练方面,虽然每年都有各级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但从实施效果来看,这些项目更多的是“小众”活动,只是一些“积极分子”参与完成类似于任务式的活动。尤其是对于工商管理类专业的创新、创业项目来说,指导教师和学生都是明显实际经验不足,更多的是“纸上谈兵”。在校园创新文化方面,民办高校也并没有较好的创新文化塑造的机制或方法,一些创新和创业活动更多是从“丰富校园生活”的角度出发,调剂学生的日常校园生活,从整体氛围来看,民办高校还是在集中精力如何做好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日常主要事务,无暇也无心做创新和创业的一些事情,校园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基本没有形成。
二、民办高校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实际创新能力的提升思路
在大部分民办高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人才”的基本培养目标和定位下,如何改进具体培养模式,切实提高工商管理类人才的实际创新能力,提高专业学生的竞争力,是值得深思的,应从人才培养模式的各具体方面更新思想观念和改善制度措施,真正地提高工商管理类人才的实际创新能力,提升学生就业竞争力。
(1)建立“创新型”课程体系,增入“创新”类课程
以工商管理专业为例,在保持传统工商管理专业主要课程的设置基础上,在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选修课程等中按一定学分比例加入创新内容的理论和实践课程,如创业管理、创造力开发、创新管理、创业融资与投资等创新、创业类课程,这样既能够在各课程体系中突出学生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真正推动培养应用型人才,又能够在传统工商管理专业的基础上,形成独特的创新、创业型专业特色和方向。
(2)选择“创新型”教材
在各专业课程的教材选择上,应不拘泥于传统式的选择方法,鼓励选择具有较强实践性、真正应用型、创新型教材。在教材内容上,能够适当加入具有时代背景的新颖的、实践性的知识内容,弱化追求理论深度,在掌握课程主要知识的基础上,突出学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在经验、能力和机会成熟时,课程教学团队应根据本院校专业培养目标、定位和学生特点进行课程教材的编著,灵活兼顾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创新能力。
(3)提高专业教师创新能力
创新教学方法只有创新能力较强的教师才有更大可能培养和提高创新能力更强的专业学生。因此,培养专业教师的创新思维、精神、提高创新能力,才能真正推动学生的实际创新能力的提升。首先,专业教师应补充和加强创新知识的学习,树立创新精神和思维;其次,专业教师应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实践,积累工作实践经验,成为真正“双师型”的专业教师,这样的教师才是既懂理论又能实践的、真正能够指导学生实际创新的合格教师。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应创新教学方法、手段,鼓励教师尝试新型教学方式和方法,弱化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核心地位,推动学生的主导地位,以PBL等方法带动学生的思考、学习,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地使专业课程知识与社会、企业实践密切联系,让学生主动思考、主动创新。
(4)改进教师和学生评价机制
为鼓励培养和提高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的实际创新能力,应改革传统的对于教师和学生的考核评价机制和方法。在教师评价方面,应把教师在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环节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作为一个重要指标列入教师考核评价中,作为教师工作绩效、职称晋升等环节的重要参考指标;在学生评价方面,应把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实践能力、创新思维和能力作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的重要内容,当然还可将“创新”评价作为学生评奖、竞选、参加各类组织、活动的重要参考指标,借以推动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5)加强实践性环节的实践效果
在专业实践环节方面,校内指导教师应积极与学生、实习岗位或就业单位的指导老师进行良好沟通,了解企业的需求、学生的感受、专业老师应关注的实践重点,真正使专业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够更贴近实践,全方位提高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的实际创新能力。同时,在条件允许时,聘请企业方相关资深管理者作为“导师”定期到学校与专业进行互动交流,实现更为有效的实践指导;在专业实践基地建设方面,应是校、院、系、教学、就业等各级、各部门密切合作,选择与本专业联系密切的企业或单位,保持长期稳定、深度的合作关系,实习、定制培养等多种形式结合;在毕业论文完成方面,鼓励学生进行应用性的研究,如商业计划书、营销计划书、市场调研等形式灵活的应用型研究成果,推动学生的专业实际创新能力的提升。
(6)鼓励创新、创业等活动开展
关键词:民族民间舞《一个扭秧歌的人》
中国民族民间舞是中国传统舞蹈艺术的源泉。风情醇厚、多姿多彩的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在中国历史文化长河中世代生息演进,流传至今。以其绚丽的风采深得中国各民族人民和世界各国朋友的喜爱和珍视,被誉为世界舞蹈宝藏中的瑰丽之花。中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文明古国,每个民族,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生活习俗等方面的特点,这种历史上各民族和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的不等,以及各族各地文化观念,宗教礼俗和审美情趣的不同,因此造成中国民间舞样式之多,内容之广,风格之别,动律之异的鲜明特色。从具有原始图腾痕迹的模拟舞,到带有原始遗风的祭祀舞,以至具有宗教色彩有寺院舞蹈形式或民间风情舞、礼仪舞、庙会、灯会、走会、花会上的舞蹈表演以及专职艺人的出现,并登上艺术性舞蹈表演的舞台,因而中国民间舞构成了中华民族形象的活的文化见证。在辽阔的三江流域和松辽平原广大地区主要居住的是汉族,受其历史和自然条件影响下,形成种类繁多、风格各异并具有地区特点的民间舞蹈,据统计有700余种。其中北方规模较大,比较著名的是秧歌,如东方高跷身歌,山东的鼓子秧歌、胶州秧歌和海阳秧歌号种三大秧歌。还有陕北秧歌、河北秧歌等不下百余种,南方有采茶灯、莲花灯、竹马灯、云南花灯、香山花灯等各种名目的花灯种类繁多。北方的秧歌等各种民间舞蹈多具有粗犷刚强,热情奔放的特点。南方的花灯等民间舞蹈则以优美委婉、秀丽别致见长。两江之中的淮河流域的花鼓灯等民间舞蹈兼收南北之长,形成刚柔并济的特色。居住在草原、高原、山区或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民间舞各具鲜明特色:草原上蒙古等民族具强悍刚强的风格特点。地处西北的维吾而族则以体态挺拔、动作丰富、表情细腻见长,在康藏高原上的多种古老藏族民间舞蹈形式,风格各异,但总体上看具有古朴优美的特点,并以舞"袖"为共同规律。以手如柳步如鹤著称的朝鲜民族民间舞有潇洒、典雅的风韵。
1995年全国第三届舞蹈比赛中,荣获中国民间舞表演一等奖的舞蹈《一个扭秧歌的人》就是一部非常优秀的舞蹈作品。
空旷的舞台,昏暗的灯光,一位风烛残年双鬓斑白的老艺人,他蜷缩着身体有些痴狂,有些疯癫,远远地传来阵阵二胡的声音,夹杂着感伤、凄凉,也充满了撩人心绪的幻梦和回忆。在这幻梦中讲述了秧歌老艺人一生的悲喜和他对秧歌的眷恋,那舞动的长绸就是他生命的体现,在这梦幻中他疯狂地舞蹈着,仿佛要将一腔热血全部舞尽。这就是独舞《一个扭秧歌的人》带给我们的强烈的情感冲击。它借一个秧歌艺人的一生,描绘了全部民间艺人的人生况味和悲喜。
在舞蹈语言上这个舞蹈通过明显的身体形态的对比--蜷缩与直立,深刻地描绘了老艺人一生的心路历程。舞蹈一开始,舞者蜷缩着身体,这一体语马上让观众感受到一位老者的形象:他已暮年,岁月的年轮让他再也不能挺直腰背。沉寂的空气中传来一缕悠远的二胡声,撩开他对往事的幻梦和回忆。突然间,这颓然的老者挺身跃起,手舞红绸,顿足踏地,幻梦中他又年轻了,又可以翩翩起舞了。这一对比把舞者的今天和往昔交代得很清楚,观众不禁被带到追寻他往日踪影的过程中去。接着,老艺人在幻梦中仿佛找回了过去,他慢慢地直起身体,他和年轻后生们一起舞动。他腰杆挺直,神采飞扬,英姿飒爽。他已进入忘我的境界,在那个世界里他自由、自在、自如地舞蹈着。他给年轻后生们传授技艺,他用自己的一腔热血、一片激情感染着年轻的舞者们,从他们身上他看到了自己往日的辉煌。幽咽的二胡声再次响起,老艺人无奈地回到了现实,他又蜷缩着身体步履蹒跚地离开了热闹的人群。他双手颤抖着捧起那条伴随他一生的红腰带,热泪盈眶。在这里直立和蜷缩所造成的情感冲击是非常强烈的,身体的"直立"代表着他的年轻时光,代表着他舞蹈的青春,代表着他昔日的欢喜和愉悦,在这"直立"中他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和生命追求。而蜷缩却意味着岁月无情地将他抛下,昔日的辉煌、欢乐都离他远去,只有那不减的激情却怎能抵抗身体的衰老。这一缩一伸淋漓尽致地把老艺人一生的悲喜展现在观众面前,这蜷缩和直立中浓缩了他一生的艺术生涯,让人慨叹,让人怜惜,更让人为他对秧歌的一片痴情所打动。在舞台调度上舞蹈突出身体对舞台空间的占有对比。在这个舞蹈中,演员在舞台上的调度也向观众显示出老艺人一生角色的变化。舞蹈开始,演员处于舞台右后角区域,这一区域对于舞台表演来说是相对弱化的,加之舞者蜷缩的体态,清楚地表现出老艺人的孤独和寂寥。而舞蹈中段,演员始终处于舞台的中心点。在这个中心点上,演员用大幅度的舞蹈动作舞尽他对秧歌的痴情,追忆着那逝去的岁月,怀念着那曾经属于他的舞台。观众可以从中感受到老艺人年轻时高超的技艺。但岁月是无情的,他毕竟老了。舞蹈结束时演员的调度又处于左后角区,仍然是一个表演弱区,在那个角落,他蜷缩着身体远远望着那久别的舞台,那热闹的人群,如今这一切都已不属于他了--来看秧歌戏的人们从他身边走过,谁也没有注意到他,也是在这个角落里他带着梦幻离开了人世。三处舞台的调度形成鲜明的对比,也构成了此舞蹈的语义和语境。
群舞的运用也为表现人物形象增色不少。通过群舞演员年轻矫健的身姿和老艺人蜷缩的身体形成鲜明对比,也映衬出老艺人心中的悲叹和惋惜,更增加了舞蹈的悲剧情调。而当老艺人遥想当年,疯狂起舞时,群舞的陪衬更加渲染了气氛,更加透彻地表现出老艺人对秧歌的一片热爱。
舞蹈《一个扭秧歌的人》以最炽热的情感,最强烈的生命情调,最质朴的舞蹈语言来讴歌秧歌老艺人的执著,因而无论是演员还是观众都在内心受到了感动,也使作品具有很强的审美张力,令人心动又百转回肠。
优秀的演员,优秀的编导,两者通力合作打造出了这个中国民间舞的经典作品。1995年,在全国第三届舞蹈比赛中,于晓雪凭借这个作品一举赢得了中国民间舞表演一等奖的桂冠,并在1991年第三届"桃李杯"比赛中获得民间舞表演十佳总分第一名。而这个作品本身所反映的文化价值和对中国民间舞创作的启发和影响,也使它在1994年2月获得了"中华民族20世纪舞蹈经典评比"经典作品提名。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险制度
一、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已融入到社会化大生产中,成为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和主力军。然而在为社会创造丰富的物质文明之时,他们却仍然生活在城市的社会底层。当他们因工受伤甚至死亡时,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合理的补偿。因此,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安定。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立法起步比较晚,处在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国家在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方面给予了非常的关注,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措施,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但是在实际中,这些措施的执行落实却差强人意。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工伤参保率低、工伤认定程序漫长复杂、工伤三位一体机制缺乏等等。
二、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户籍制度的影响
二元户籍制度对农民工的排斥是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缺失的根本原因。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户籍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具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曾有效地推动我国的工业化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这种带有歧视性的制度与新体制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它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影响到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顺利进行。流徙入城的农民工由于受到户籍制度等一系列行政壁垒的阻碍没有正式的身份,无法融入到就业城市中,不得不在体制外生存而形成一种漂泊不定的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障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
(二)法律制度的缺失
首先,相关立法大都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执行,具体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其次,缺少法律援助制度。农民工作为城市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得到国家的法律援助。然而,据一项调查显示,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只有少数的农民工通过仲裁机构和法律等途径解决,大部分人或者自己解决,或者和熟人一起商量解决。最后,缺乏严厉的制裁措施。虽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不少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办法,但法律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处罚措施和执法力度均不到位,使得法律的威慑力减弱。
(三)政府职能的缺位
我国政府在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状况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原因有两点:第一,观念方面。政府认为,农民工进城打工是其个人短期行为,在对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问题。因此,政府对农民工采取的主要是以管制为主的政策,从而导致其对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歧视性政策。第二,监督管理方面。用人单位是农民工的劳动场所,也是农民工权益受伤害的最主要的地方。由于政府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不够严厉、监督检查力度不大,致使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分析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农民工之所以成为迁徙的候鸟奔波于城市与农村之间,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其根源是户籍制度以及附着其上的各种歧视性制度。只有取消户籍制度,逐步实现公民的迁徙自由,才能使农民工逐步在城镇落户,从而推进城镇化,消除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二元现象。最近几年,安徽、河北、山东、浙江等十多个省相继在一定范围内改革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取消农业人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别,还农民工平等的身份,使农民工真正享受到市民的待遇,获得城市社会保障,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二)加强与完善相关立法
对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立法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把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明确规定用于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的资金投入,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对劳动法规范进行梳理,使其规定相对具体明确,提高其可操作性,着重建立和健全法律规范中的制裁与惩罚措施。加大对那些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企业的处罚力度,使存在侥幸心理的经营者意识到无机可乘,从而真正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除此以外,在程序立法上,要改进和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等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使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利得到切实实现。只有这样,法律才能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和规范作用。
(三)强化劳动执法、保障和监察力度
1.加大政府执法力度。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政府理所应当成为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主要力量。各级政府部门和劳动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劳动法律的贯彻实施和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对那些不能自觉遵守《工伤保险条例》,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同时全面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2.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在既有的行政监督体制下,进一步优化和整合行政监督资源,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协调机制。该机制可以是一个非常设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参考文献:
[1]冯英,康蕊.外国的工伤保险.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
[2]郑尚元.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民营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策略
目前,电子商务发展如火如荼,根据中国B2B研究中心在2009年9月12日的《中国电子商务十二年调查报告》的调查结果显示,截止2009年6月,中国规模以上电子商务网站已达12282家,其中,B2B电子商务服务企业5320家,B2C、C2C与其它非主流模式企业达6962家。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正在快速增长,电子商务的交易额也在屡创新高。2008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3.15万亿元,自2006年突破万亿元大关以来,每年以高于70%的速度持续增长,预计到201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15万亿元。
快速增长的电子商务交易额显示电子商务正在成为企业竞争新的战场。民营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期。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纷纷开展电子商务,也不断有媒体报道企业在电子商务领域尝到了甜头。但是,仍有多数企业似乎觉得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成功距离自己很遥远,电子商务时代的感召和现实形成强烈的反差。本文拟就民营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研究民营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问题,希望能对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有所帮助。
一、民营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问题
民营中小企业在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目前存在很多问题。在杭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2009年6月到2009年10月举办的“杭州市百家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体检”(以下简称“体检”)活动中,通过对多家民营中小企业的诊断,专家们发现,杭州市众多的民营中小企业在电子商务信息化过程中缺少明确的战略规划,造成信息孤岛,重复建设,业务支持不足,与业务战略背道而驰等多种问题。这些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
1.信息孤岛
所谓信息孤岛是指,在一个单位的各个部门之间由于种种原因造成部门与部门之间完全孤立,各种信息(如财务信息、各种计划信息等)无法或者无法顺畅地在部门与部门之间流动。这样就会形成信息孤岛。是重硬轻软,重网络轻数据的表现。在“体检”活动中,专家发现企业各个应用系统已经建立不同的数据库,但各个数据库自成体系,数据互相之间没有联系,编码和信息标准也不一定统一,使得各个应用之间彼此独立,信息不能共享,成为一个个信息孤岛。
2.重复建设、重复投资
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是信息化建设中的常见问题。重复建设导致企业投资的大量浪费,有些企业用户甚至极端地把信息化建设比喻成为一个“投资黑洞”。
3.缺乏战略规划
信息系统建设中由于缺乏战略规划,没有充分考虑业务部门的需求,没有对企业业务流程进行专门的梳理和优化,将软件产品中“最佳流程”生拉硬套应用在企业中,结果导致应用系统对业务支持的灵活性差,业务部门人员感觉使用非常不方便,最终导致业务部门拒绝使用应用系统,使应用系统被束之高阁。
4.缺乏统一规划
在信息化建设中由于缺乏统一规划,没有充分考虑业务战略的发展,导致信息系统不能有效落实企业的发展战略,甚至成为企业战略落实的障碍。
浙江省是全国民营民营中小企业最发达的省份,杭州市又是“中国电子商务之都”,电子商务的发展处于全国领先地位。杭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这次“体检”活动中发现的民营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问题具有非常典型的代表意义。研究和解决好这些问题将有助于全国民营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
二、民营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不够深入
电子商务从1997年开始传入中国,已经经历了12年的发展。根据中国B2B研究中心的研究,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在已经经历了1997至1999年的萌芽与起步期、2000年至2002年的冰冻与调整期、2003至2005年的复苏与回暖期、2006至2007年的崛起高速发展期,自2008年期已经步入转型与升级期阶段。
民营中小企业也已经逐渐开始意识到电子商务的作用,但是多数民营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认识还不够深入。正如浙江省电子商务协会组织的一次调研会上,一位绍兴的信息办负责人讲的一样,目前浙江省民营中小企业掌舵的人平均年龄偏大,这些人对计算机都不熟悉,根本谈不上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世界鞋帽网也对服装产业集聚的浙江平湖做过调查,发现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认识还远远不够。很多企业只是有网站,对采用电子商务进行网上交易甚至连打算都没有。
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层次有三个:企业网站、企业网站+MIS、企业AMIS+企业BMIS。目前,多数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还只停留在企业网站阶段,即只把网络当成一个宣传信息的地方,而没有进一步的网上交易活动。我登陆了在中国服装网首页会员展示的杭州吴越人家工艺服饰有限公司、香港典和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威芸服饰制作有限公司、杭州世哲时装有限公司和杭州喜得宝集团有限公司5家公司网站,只有吴越人家公司1家网站上有订单系统、用户反馈系统等能够通过网站来开展电子商务的渠道,当然,这家公司网站上订单下去能不能回应,我没有再做进一步调查。而其余4家都没有订单系统,甚至连介绍性的信息有的也做的非常简陋。
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不足成为制约民营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开展的核心的问题。
2.电子商务看似不高的高门槛制约
互联网时展到现在,全国已经有3.38亿网民,网络已经逐渐被大众所了解和使用。这使得电子商务具备了较好的应用基础环境。电子商务的支付环境和物流环境当前都已经发展到足以支撑电子商务的程度。这些都使得电子商务的开展看似门槛越来越低。但是,事实上,对很多民营中小企业来讲,电子商务还有一个看似不高的高门槛,那就是网络操作问题。之所以说看似不高,是因为这个问题实质上确实比较简单。但对于没有专业知识的人来讲,又实实在在是个门槛。
一方面,电子商务需要使用网络平台或者软件,而操作网络平台或者软件需要使用者具备足够的耐心和知识,即使是像阿里巴巴这样的著名电子商务平台,虽然其以“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为理念,在设计网站功能时也尽力追求简洁,让用户感到好用。但毕竟需要把自己的内容在网络上展示出来,其企业后台管理也因为要考虑全面而设计很多模块,使一些初涉者感到很难。当然,有人可能会说这个操作只要专业人员会就好了,应该不是什么问题。但对民营中小企业来说,企业高层看不明白的东西让他决定用显然有些勉强。
况且,很多企业认为电子商务带来的效益并不明显。有些难理解的操作和没有明显的效益显然成为一道高高的门槛。
3.人员配备不足
据相关调查,在妨碍民营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内部因素中,专业人员缺乏排名第一。不光是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缺乏,民营中小企业的管理人才也很缺乏,许多民营中小企业的管理处在经验管理阶段,管理不规范。我曾见过一个机械加工行业的小企业,给一家外资电动工具企业做配套零部件,200多名员工,每天的生产量也不小,但是管理非常混乱,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每天都是急急忙忙,常常是出现员工白天因为工序问题而人在班上没活干,需要到晚上加班的情况。虽然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但有很多民营中小企业都像这家企业一样,管理人员非常缺乏,电子商务人员更谈不上配备了。人员缺乏也成为制约民营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一个突出问题。
4.目标不明,随意性强,没有专门规划
为什么要开展电子商务?如何开展?要开展到什么程度?很多民营中小企业并没有认真规划过,而只是因为被一些主页设计的公司劝导,或者被一些电子商务服务公司劝导,在对电子商务没有很好的了解的时候就开始了电子商务之路。常常是在很多平台注册了,也花费时间去打理了,但是效果差强人意,公司主页也制作了,但常常只是一个摆设,只能用来展示企业一些基本的信息和产品信息。
三、民营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问题的对策
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是一种趋势,未来的社会必将是一个电子商务的社会,电子商务终将改变商务的形态。新的技术还在层出不穷,移动电子商务已经初露端倪。由于电子商务能够大大降低交易的成本,能够给民营中小企业提供以前无法想象的广阔的市场,如今已经被各个企业所逐渐认识到,但要如何更好的开展电子商务,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做好企业电子商务需求分析,明确目标
民营中小企业从事各种各样的工作,不同的工作性质,对电子商务的需求也都不相同。要想发挥电子商务的作用,就必须分析本企业的工作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比如,简单的按照民营中小企业的工作性质,结合开展电子商务的需求,民营中小企业可以划分为生产加工消费品的企业、生产加工中间商品的企业、商品流通企业。
生产加工消费品的企业,其产品用来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包括耐用消费品和日用消费品。企业需要将一定的原材料加工成为消费品通过销售渠道到达消费者手中。这类企业的特点是原材料供应商数目少,比较稳定,而客户群体较大。可以分析原材料订购活动的电子商务化、企业内部信息化和产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化问题。根据企业规模和电子商务系统的效益评估,确定使用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提供的平台还是自建自营电子商务平台。这类企业需要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包括B2B和B2C两种类型。如不放弃传统渠道商,可只开展B2B电子商务,不需要开展B2C。而为了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加强与供应商和渠道商的联系,准确管理订单,首先应该开展B2B电子商务。
生产加工中间商品的企业,其供应商和客户数目都比较少,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目标应该是通过电子商务加强与供应商和客户的联系,提高订单的管理效率、准确率等,可以在开展公司内部管理信息化的基础上开展B2B电子商务。
商品流通企业这里主要指供应商数量多,客户数量也多的终端零售商。这类企业对信息化的需求非常高,管理库存是他们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开展电子商务应首先从企业内部信息化做起,然后是开展与供应商之间的B2B电子商务,最后开展与消费者联系的B2C电子商务。
2.组织保障
当民营中小企业分析确认自己开展电子商务的需求和明确目标后,应该有一个组织机构来实现电子商务的目标。目前,多数民营中小企业没有电子商务部门,而有电子商务部门的企业也多是以一个企业中层的形态出现。这不能够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电子商务涉及企业所有部门,一个与其他部门平行的机构难以实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统筹企业资源的要求,因此企业要开展好电子商务,应该设立电子商务总监职务,全面负责电子商务的统筹工作。考虑到企业的经营成本问题,这一职务可以由副总经理兼任。协调好电子商务部门的工作和市场营销、采购部门以及企业生产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设立一个电子商务部负责企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所有具体技术和管理工作。
3.战略规划
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过程中一定要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在分析企业电子商务需求、可行性和目标的基础上,制定明确的战略规划,分阶段,按步骤,一步步来实施信息化,可以有效的避免重复建设、信息孤岛、电子商务没效果等问题,让企业少走弯路,有效的利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软件来扩展企业销售,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4.效果跟踪评估
对于电子商务的开展,应当设立效果评估机制,战略规划任务分解细化以后,形成分阶段的任务目标,而完成的具体情况和实现的效益应当及时评估。评估的目的首先是检验电子商务工作的进展;其次是在已经开展的工作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未来的改进意见;第三是能够对开展电子商务所产生的效益进行准确统计,便于管理层进行决策;最后是对电子商务互动的开展形成一种长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促进电子商务工作不断改进。
总之,电子商务作为利用互联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等高新科技手段开展的商务活动,因为其所利用的工具的强大先进性,必然成为人类社会未来不可阻挡的一个发展潮流,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发展趋势并积极探索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不至于被淘汰。虽然现在开展电子商务还有诸多问题,但是,只要认识清楚、目标清晰、管理得当,电子商务必能成为企业发展的又一重要动力。
参考文献:
[1]政府送服务、企业享体检.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杭州站,2009.9.15.
[2]平湖服装业对电子商务的认识还很不够.世界服装鞋帽网,2009.8.10.
[3]陈爱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
[4]顾晓艳.中小企业电子商务运用现状及对策研究.商场现代化,2009.
[5]张报,杨光.我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战略.企业研究,2009.4.
农艺专家走出实验室
2016年11月28日清晨,大棚内雾气一片,吕平正给建档立卡的尹贵强、张明艳、罗占书等贫困农户讲解羊肚菌的栽培技术。在他指导下,贫困户们麻利地操作,将一盘盘菌种有序送至温室大棚内,开沟起垄,播种覆土,进行种植。
吕平是贵州省农委农产品质检中心高级农艺师,他多次调查走访,了解到白云区小山村、瓦窑村的贫困户们有致富积极性,却因缺乏专业农业知识,找不到适合的好项目。吕平团队决定引导当地种植经济价值高、周期短、见效快珍稀食用菌羊肚菌与冬荪。
“吕老师来到村里后,让我们改变传统种植理念,为村民致富增收插上了科技的翅膀。”小山村支书张清友说。
吕平还充分发挥专家团队优势,组织带领6个调研组,深入田间地头,对白云区5个乡镇及农业园区土壤取样检测,通过引导实施科学配方施肥,降低种植成本。
万名专家“联帮带”
2016年初,贵州组织开展“万名农业专家服务‘三农’行动”,万名农业专家组建成80多支农业特色专家团队,分赴省内各地椭研究贫困村资源环境状况、把脉存在问题、加强技术指导,为当地产业脱贫找准脱贫路、谋好脱贫策。
贵州师范大学黄凯丰教授根据田间试验编制了《水生蔬菜的节水栽培技术》,突破水生蔬菜必须在水田种植的限制,实现了“水―旱轮作”,研究成果已在红湖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示范推广,促进了当地农民的增收。
贵阳市白云区沙文科技副镇长毛远湖带领蒙台村发展食用菌种植,将食用菌作为村集体新的支柱产业。村合作社与贵州春辉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达成了合作协议,贫困农户以土地入股成立合作社,建设大棚2万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将使55名贫困农户脱贫。
把论文写在田间地头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敏尔指出,“加大工作力度,推动科技人员到基层去支持‘三农’”“要评出100个把论文写在大地上、写在农民致富道路上的‘农字号’研究员、教授”。
论文摘要:药品名称并非法律概念,但在临床用药等方面却有重要意义。它与商标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会造成了许多问题。以具有代表性的可立停案为视角,讨论其中涉及到的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表现及判决认定,现行规定对监管药品名称混乱有一定积极意义。同时鼓励企业应重视药品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保护,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论文键词 药品名称 商标 冲突 保护
药品是一类特殊的商品,关乎国民健康之大计。由于近年来,每年审批下的新药的品种和数量较多,市售的药品使用名称不仅杂乱,而且与商标之间的界限也不甚清晰,实践中容易混淆。药品名称与商标名称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对其关系处理不当,不仅会给临床用药及消费者购买造成极大地不便,也会引起许多的侵权纠纷。所以,处理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迫在眉睫。
一、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关系
(一)药品名称概念
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由于药品的特殊性,WHO(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即国际通用名称。无论各国的专利名称和商标名称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围内一种药物只有一种名称。我国与之对应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称,即药品的通用名称或称药品的法定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是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注册药品时,根据自身需要而拟定的药品名称。06年药监局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通知》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药品商品名称须经药监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监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不得使用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药品商品名称的特殊性在于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临督管理局负责。严格来说,药品商品名称并非是知识产权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册为商标之前,它仅是某个药品的通俗名称,不受法律保护;除非是知名药品的特有名称,才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一旦成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后,实质上可以称之为药品商标名。所以,药品商品名并不应视为药品名称,而是定性为商业标识更加准确。
(二)与商标的比较
由于商标必须具有显着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等特点的标志,但药品商品名称却可以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和功用。
药品商标虽与药品名称同为使用在药品上的标记,但两者的功能有所区别:药品的商品名称不同,则意味着处方药名、赋形剂、原料质量、生产过程等不同;药品商标则用于识别不同药品生产厂商或药品品种、剂型,同时具有品质担保功能,保证药品的同等质量,维护其良好声誉;另外,还兼有广告性和宣传性。
药品名称和商标可能互相转化:药品商品名称通过使用获得显着性后可作为商标注册;而商标也可能因为使用不当而丧失显着性,从而演变为药品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册商标,但最后丧失了显着性特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商品名。
二、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
(一)可立停案案情简析
原告为九龙公司生产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在1994年1月由原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其商品名为可立停。2003年2月,九龙公司重新申请并取得了药监局颁发的包括可立停商品名在内的新的药品登记证书。1999年至2005年期间,康宝公司就其可立停糖浆广告的画面及其文字内容多次向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批,并获得该局的广告投放批准。2000年6月6日,康宝公司提出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本案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一审、二审判决及最高院驳回再审的申请后,终于落下帷幕。
(二)冲突表现
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是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之间的混淆及纠纷,表现为:
1.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极易混淆药品包装上的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应如何断定文字标识所代表的内容是商标或药品商品名称?
本案中,九龙制药厂生产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的商品名为可立停,康宝公司在其糖浆药品上注册了可立停为商标,如何判断可立停字样是商标还是药品商品名称?根据本案二审判决意见,康宝公司虽以注册商标方式在其糖浆药品上使用可立停字样,但由于可立停文字的位置、字体和颜色比通用名称愈酚甲麻那敏糖浆更突出和显着,使消费者误认为该药品的名称为可立停。因此,认定了康宝公司是以该药品商品名称的方式来使用可立停文字。所以,判断文字标识是商标标识还是药品商品名称,应以相关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
实践中许多商标名由于标示或宣传等原因实际被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注册商标和药品商品名称并没有明显的区别,由此引发侵权纠纷,同时也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所以,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商标只能在包装的左上角或右上角使用,不得使用在商品名的位置上。如作为商品名使用,必须经药监局有关部门批准后下发批件,才可作为商品名使用。药品商品名称是否具有独占使用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药品商品名称是否属于在先权利,将药品名称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在同类商品(药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九龙公司在先经药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获得使用可立停药品商品名称的权利,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载明: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药品名称管理规定,药品商品名称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获批企业对这一药品名称享有独占使用权和将其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保护的在先权利之一。本案九龙公司获准可立停口服液药品商品名符合国家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应认定为九龙公司自其核准之日起享有可立停药品商品名称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但考虑到药品商品名称需获药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使用的特殊情况,康宝公司应该知晓九龙公司已在先获准可立停为其药品的商品名称在此情况下,康宝公司将与九龙公司药品名称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在同类商品(药品)上,损害了九龙公司对可立停商品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行为,故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
据此,最高院认定了药品商品名称在经过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之后,被商标法保护,可以撤销他人对药品名的恶意模仿的注册商标。
三、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避免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当中也明确规定,药品包装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药品是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类别之一。相较于上述两种标识,药品的商品名称则并非强制标注,比如西药常有商品名,而中药一般却没有商品名。不仅如此,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根据上述条文,药品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如果不是按照新药申请管理的,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就不应当使用商品名称;而且不允许不同的药品,使用同一商品名称。并且在药品广告宣传中也不允许单独使用商品名称或是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上述规定表明了药品监督部门为解决和改善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异药同名等问题,加强了对药品名称的监管。这项规定可以令药品种类在使用中更加清晰、准确的被辨明。
通常,对普通的商品名称不应限制,企业可以进行个性化的名称描述,以增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但药品作为一类特殊的商品,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不可单纯把吸引消费者购买作为其唯一目的。况且,普通消费者一般不会区分药品包装及说明书上载明的标识究竟是商标还是药品商品名称,从认知药品的角度来说,同时使用这两种标识只会令辨别药品难度增加。两种药名,更易引起混淆,甚至造成严重后果。毕竟这是攸关生死存亡之大事,相较于商业利益来说,用药错误才是大忌。所以,药品名称应该真实的反映其功能特点,而不需带有太多的独特性。为使用药更规范,应削弱商标和药品商品名在药品辨认中的作用,避免一药多名、一名多药。
总之,药品应该令不同标识承担各自的不同功能,药品名称只作为区别各种药品的种类;而商标用于区别药品生产厂商、药品品种或剂型。一种药品只需因功效而对应于一种通用名称,从而分辨药品的种类。药品名称当谨慎为之,以实现其应有之价值,同时还可以有效避免药品商品名称是否属于在先权利的争议,减少因商品名称和商标近似,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的纠纷。
四、关于药品商品名和商标的保护问题
目前企业对于药品商品名称的保护只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将其注册成为商标,有效地确定其独占使用权,由商标法保护。二是通过长期使用,取得一定影响后,使之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曾经许多人认为新药的研制者没有及时将药品商品名注册商标,以致特有商品名称失去显着性而沦为通用名非常可惜,对未注册的商品名应该寻求保护途径。但是药品名保护的本来目的是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作为新药,考虑的是市场交易的效率,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等问题,新药的名称势必会进入公有领域,为大众所知悉,允许他人使用正好实现了药品标准化的目的;而若是该名称已为大众知悉,作为通用名称使用,则更不需保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