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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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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论文

第1篇:现代宪法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我国法制建设是在深厚的儒家法文化传统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必须结合这一传统来进行。儒家治国主张以礼治、德治、人治为主体,它与现代法治有根本的不同。尽管如此,科学吸收其有益的成分为我国法制建设所用仍是必要的。

法制建设是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我国的法制建设又是在仍具生命力的传统法文化、法思想尤其是儒家治国主张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我国的法制建设必须正视这样的现实,并对传统法文化进行批判吸收,只有这样,我国现实的法治建设才能事半而功倍。

一、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主张

礼治就是指根据礼的原则治理国家。礼包括自西周以来形成的一套礼节仪式、典章制度和行为准则。按其实施的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依靠刑罚而实施的各项具体而明确的制度与规范,其中包括法律制度。第二,依靠教化而实施的风俗习惯与伦理道德。其基本内容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制度,它以”亲亲”、”尊尊”和”男女有别”等作为其基本原则。孔子极不满意当时”礼崩乐坏”的状况,竭力维护礼治,主张”为国以礼”,他竭力提倡仁者”爱人”,要求”克己复礼”,从而建立了一个以”仁”为手段,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成为整个儒家思想的理论基础。

在统治方法上,儒家主张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或”以德服人”的德政,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而相对地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孔子将礼义约束、道德感化和行政命令、法律强制的作用进行了对比,指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在他看来,用政令来治理,用刑法来制约,虽可使人不敢犯罪,但并不能使人不知道犯罪的可耻;用德化来治理,用礼义来约束,百姓就会感到犯罪的可耻而自愿服从统治。这种”德治”表现在经济与政治的关系上,是主张先富后教,即先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然后再进行教化;表现在政治措施上,是先惠后使,即先采取减轻控制和赋税等怀柔措施,然后再驱使;表现在统治方法上,则是德主刑辅,反对专任刑罚。

儒家既主礼治、德治,必重人治。人治是从礼治、德治派生出来的。礼治要求维护等级制,就是要突出统治者个人特别是最高统治者个人的作用。德治内含有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充分发挥其道德感化作用的意蕴,因此,儒家竭力主张人治。人治的思想内容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强调统治者的道德表率作用。认为统治者的表率作用远远超过建立法制的功效,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因此,治国的首务是加强统治者的自律,其次才是建设完备的制度。二是强调用人需用德才兼备之人。主张为政之道在于得人,”相得人,则为百官各得其职,择一户部尚书,则钱谷何患?而刑部得人,则狱事亦清平矣。”[2]只有尊贤使能,贤者在位,能者在职,才能把国家治理好。三是在人与法的关系上,主张”有治人,无治法”。世有能致治之人,无自动致治之法。善法”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但是,儒家的”人治”思想并不排斥”法治”,它与”德主刑辅”思想是相辅相成的,如孟子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善”与”法”必须互相配合。可见,儒家主张人治,并非去法,只不过是更侧重人治而已。

二、现代法治与儒家治国主张的区别

现代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使国家活动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在法治国家里,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公民在法律之下享有自由、民利。法治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59年在于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上通过了《德里宣言》,这个宣言集中了各国法学家对于”法治”的一般看法,权威地总结并阐述了法治的三原则:(1)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2)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3)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3](P220)那么儒家的治国主张与现代法治有什么区别呢?

(一)治国方略不同

法治与人治,是两种对立的治国方略,其界限不在于是否承认法律运行中人的因素,也不在于是否用”法治”之名,而在于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人(或几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宪法和法律,人治则依据当权者个人的意志。法治与儒家的德治(礼治)也是对立的,德治(礼治)虽不反对治国时使用法律,但在法(刑)与德(礼)的关系上是倒置的,即主张”德主刑辅”(”礼主法辅”)。现代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一种治国方略,即以法律为最主要的、最权威的社会控制方法,也就是依法治国。

法治优于人治主要表现在:第一,法治把理性的规则奉为治国的最高权威,因而能有效地克服人性及人治的弱点。第二,法治通过严格的程序使法律保持其合理性和稳定性,从而使这种法律统治下的国家和社会能够实现长治久安。第三,法治能集中众人的智慧进行科学决策,从而可避免因个人专断而导致的重大决策失误等等。

(二)治国主体不同

儒家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子者,法之原也”。君主是至高无上的,普天之下,只有君主一人是治国主体,而臣民则均是被其所”治”的客体。儒家虽极力维护封建专制君主的统治,但在民的问题上,提出了民本主义思想。孔子曾对鲁哀公说:”且丘闻之,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4]孔子赞同把君民关系比作舟水关系的观点,具有进步性,但这种思想与民主思想却有天渊之别,其出发点是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君主统治。这里的”君主”,不是”民主”,而是企求”明君作主”;这里的”民本”也不是”民主”,而是将”民”视作”邦之本”、”君之本”。强调”民本”的要害是维护”君”之”为民作主”,是为了使”本固邦宁”,从而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君主统治,而臣民永远只能是君主统治下的臣民。

现代法治则与儒家根本不同。它实行的是在民的原则,这可显见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人民原则是我国宪法和现代法治的根本原则之一。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拥有者,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他们都是人民的公仆,由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选举(或任命)产生,并受人民的监督(包括罢免)。同时,人民又是法治的主体,这一点可用一模型清晰地勾勒出来,即: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立法并组织”一府两院”等国家机构——通过”一府两院”进行行政执法和司法——治国。可见,在我国,人民是权力之源泉,是法治之主体。这与”君主民本”思想指导下所形成的治国模式是截然相反的。

(三)法律内容不同

在儒家思想中,权利意识极为贫乏,而义务本位的思想却极为丰富。不论是礼治、德治,还是人治,都充斥着义务的思想。现以其礼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为例:首先,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在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间的关系上,尽管强调双方都要尽义务,但位卑者要尽的义务大于位尊者

其次,在”五伦”中,儒家特别强调”孝”与”忠”。即在父子、君臣二伦中,子以孝之义务为本位,臣以忠之义务为本位,而父慈、君仁则是次要的。再次,强调”别贵贱”,即建立”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的等级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概言之,义务本位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每个人(除君主外)都被捆绑在义务的”牢笼”中,并且这些义务都是片面的,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与义务本位相适应的,则是权力本位,表现为一部分人特别是君主享有特权。义务本位的思想在封建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中,最为发达的是刑法,次之为行政法,这是因为刑法、行政法都是主要规定臣民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而作为规范臣民权利的基本法律的民商法则极不发达,并淹没在刑事法律之中,这固然与统治阶级据以立法的社会生活条件,主要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经济形式有关,但义务本位的思想则是此种状态得以产生的重要原因。

与封建法律以义务为本位截然相反,现代法制则以权利为本位。这可从宪法的规定看出。我国现行宪法在结构顺序上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仅次于总纲的第二章排列;在”权利和义务”的排列顺序上,先为权利后为义务;在条文设立的多寡上,宪法用18个条文规定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社会生活中的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只以5个条文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宪法的规定相呼应,我国的基本法,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也对公民权利作了广泛而具体的规定。可见,我国法治的权利本位原则与儒家治国主张中的义务本位思想及其指导下所制定的义务本位的法律也有本质的区别。

(四)法律原则不同

儒家提倡礼治,而礼治的要害就是维护以君权、父权为核心的宗法等级特权制。皇帝权力至高无上,法律的废立大权掌握在皇帝手中,他可以因其喜怒好恶而随意加减对罪犯的处罚。法律对官僚贵族犯罪的处罪有特殊的规定,根据”一准乎礼”的《唐律》规定:皇亲国戚、官吏贵族犯罪的可享有”议”、”请”、”减”、”赎”、”官当”、”免”等特权。”议”、”请”即明文规定贵族犯罪,必须要上奏朝廷,由皇帝酌情裁决;”减”则规定一定级别的官吏及其亲属犯流罪以下可减一等处罚;”赎”规定一定级别的官吏及其亲属犯流罪以下者可纳资顶罪;”官当”则规定一定级别的官吏可以用官品抵罪;”免”规定一般的罪行可以得到合法的减刑,甚至赦免。”礼者为异”,在礼的精神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其本身就存在着等级差异。

现代法治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对合法权利保护和对违法行为惩处援用同一的法律标准,它是基于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法意识。我国宪法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载入了根本大法。我国的基本法律不仅从实体上而且从程序上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得以实现。如《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又如《刑法》规定:”对任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此外,宪法和基本法还在程序法上规定了具体保障”平等原则”实现的制度,如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辩护与制度等等。

三、儒家的治国主张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专制和”人治”传统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度里建设法治国家,除有甄别地吸收西方法治成功的经验外,还必须以传统为依托。因为传统法律体系中不仅凝聚着民族文化的精华,而且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传统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无法任意改动。事实证明,凡是具有传统依托的法律制度变革,在实践中往往能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果,相反,缺乏传统依托的改革往往比较艰难,有的甚至流于形式。那么,儒家的治国主张给予我们哪些启示呢?

首先,儒家特别强调当权者以身作则,并当然内含有要求当权者守法的意蕴,这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法办事有借鉴意义。各级领导干部都是由人民制定的法律赋予权力来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公仆,他们必须按照法律和人民的意志办事,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时时事事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否则,违法乱纪,贪污腐化,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人民的谴责。

其次,儒家特别是其代表人物孔子特别注重道德教化,其”德治”观念内含有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道德建设的意蕴。当前,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致使一些社会领域中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谋求不义之财,贪图不法之财,假冒伪劣、欺诈活动已成为社会公害;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蔓延,党风、政风、社会风气受到很大损害,而且这种现象已侵蚀到我们的执法、司法队伍之中等等。长此下去,势必损害国家的健康肌体,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同时也会扰乱法治秩序。为此,我们可以从儒家特别是其代表人物孔子那里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如孔子提出的”富之”、”教之”理论,即在强调要使人民富足的同时,还必须对人民进行道德教育。可以说,中国的现实法治的建设决不能离开道德体系的建设、精神文明的建设。法治不但需要权力的支持,而且更需要道德的支持。

参考文献:

[1]论语·为政[M].

[2]朱子全书·六一·历代一[M].

第2篇:现代宪法论文范文

西方传统美术的基础就是模仿再现真实的客观对象。这种观念起源于古希腊,作为美学体系,则确立于文艺复兴时期。文艺复兴时期的大师完善了真实的概念,以透视、解剖、明暗等科学法则充实了再现客观对象,描写真实的艺术表现手法,使模仿客观对象确立为传统美术不可动摇的基础,一直延续了几百年。

随着科学技术在19世纪的迅猛发展,传统艺术观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照相术的发明和普及对模仿写实的艺术构成了强烈的冲击,艺术家感到震撼和危机,纷纷寻找新的出路。而东方艺术的适时传入,让西方艺术家大开眼界,认识到非写实的、平面感的、表现性的绘画同样有着独特的魅力,他们奉为经典的模仿艺术仅仅是众多的艺术观之一。于是以塞尚为代表的后印象派画家开始强调主观精神的表现。到了20世纪,这种观念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表现派、超现实主义等艺术流派的出现,他们或者着力于表现强烈的自我心灵感受,或者强调于潜意识的客观描绘,把过去传统写实的审美标准放到了并非那么重要的位置,充分表明了现代美术表现心灵真实的特征。

二、美的标准出现多样化

传统西方美术的基础和标准是模仿客观现实世界。人们在两千多年的艺术史中,逐步建立起一种统一的、绝对的美的标准,这就是真实和优美,对人们的审美影响极为深远的结果。

无论艺术家采用什么样的风格和表现手法,作品都是具象的,统一于现实世界的,尽管期间不断涌现浪漫派、写实派、印象派等多种美术流派,但写实仍然是它们不可动摇的基础。宏观地看,由于写实这一至高无上的模式的影响,这些美术流派在美术变革历程中的变化微乎其微。以塞尚为首的后印象派开始着眼于主观精神的表现,他们发现主观感受变化无穷,只用真实优美的客观形象是远远不能表达的。客观真实固然感人,但心灵的真实更具感染力。优美使人愉悦,丑陋同样使人震撼。

三、现代美术的价值在于发现和创造

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现代工业社会的形成,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认识观念都在发生变化,这种理性精神已失去了原有的权威性,各种非理性的、精神分析说都纷纷向它挑战。现代精神下产生的艺术观念大大拓展,人们不再拘泥于模仿现实,而在艺术观念、艺术表现手段、艺术语言等领域积极地探索和创造。人们认识到,美术中最有价值的不是它的技巧和内容,而在于不断发现和创新,艺术体现的是现代社会的创造性思维。美术的历史本身就是在创造和发现中前进的,只不过由于历史的条件局限,19世纪以前的美术进展缓慢,基本上都是美术风格上的变化,对于艺术的表现形式始终缺乏本质的变革。而美术史的前进过程就是在否定已有风格基础上进行的,新奇又有创造性的东西备受人们关注。正是这种创新的特性,毕加索把人体肢解,并按照自己的思路重新组合,结合非洲黑人的木刻艺术,把观赏者带入一种全新的创新境界。而后来的艺术家则更是前进了一大步,他们摈弃了传统艺术技巧、绘画方法和工具材料,积极发挥主动性,大胆开拓新的媒介领域,打破了美术与美术、美术与其他学科的界限,开辟了现代美术百花齐放的新局面。四、现代艺术过程化

在自给自足的农耕社会里,生产力低下,生活范围狭窄,人们总是醉心于永恒的基业、永恒的关系。在这种仅仅能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的社会,人们尤其看重的是结果,却从不看重过程。基于此,传统艺术也只注重最后的作品,对于创作的过程并不怎么关心。

而在现代社会里,生产水平得到空前的提高,科学技术不断改变着社会的物质生活和人们的精神生活,生活节奏大大加快,短暂性、新奇性和多样性已成为现代社会的特点。短暂和新奇与过程是紧密相连的,因为过程意味着向未知的领域探索,就像人类对生命和生活本身的认识一样,生命的价值并不在死后产生,而在出生到死亡这一变化过程中蕴含。人活着的时候,不断有很多的目的和追求,一旦死亡,一切目的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追求生命的过程才是最重要的。同样,艺术家更看重艺术的创作过程及过程中所得到的感受和体验,而把结果看成是次要的东西。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流行于美国的行动画派,以及后来的行为艺术等都是在这一现代艺术观念中产生的。

五、现代艺术生活化

在传统艺术的观念中,艺术和生活被视为两个不同的范畴,普遍认为艺术高于生活。艺术具有非功利性的特点,属于精神生活的范畴;而生活是人们的现实存在,属于物质范畴。在传统社会中,一部分人分离出来,专门从事艺术活动,其他人则从事物质创造。这种划分长期以来占据了人们的头脑,被视为天经地义的准则,但这种划分割裂了生活和艺术的联系。

现代社会应当是更完善、更高级的社会。现代社会的人也应该是精神和物质结合的完善的人。生活本身就可以是艺术。这种“艺术就是生活本身”的观念在20世纪下半叶的西方艺术中追随者众多。他们认为,生活是生命过程的体现,生命过程就是不断追求,不断满足,再不断追求,以求新的满足的过程。在这种不断创造、不断超越的过程中,人们体会着种种微妙感受,这才是生活的终极目标。而艺术的本质同样是对生活中前所未有的事物进行创造和发现,艺术不应当是对现有的美的事物的模仿。既然生活与艺术的本质都在于不断地创造和发现,那么如果人们以审美的态度对待生活,从中创造和发现前所未有的事物,生活本身其实也就成为了艺术。于是,在这一观念的指导下,有的艺术家开始从生活环境和工业产品中选取物品和素材,这就是波普艺术,波普艺术是对现代工业社会的肯定,对社会现实的重新关注,对现代生活的直接反映。它是艺术走向生活这一观念的具体体现,也是抽象艺术之后最具影响力的艺术思潮。

[摘要]与传统美术模仿再现的审美特征相比,现代美术的审美标准更加多元化。本文透过现代美术纷繁复杂的表象,从多方面论述了现代美术的特征,以期对读者在鉴赏现代美术作品时能够找到现代美术的规律,从而能够理解、欣赏现代美术作品。

[关健词]模仿再现主观表现标准多样化过程化生活化

参考文献:

[1]尹少淳.美术及其教育.湖南美术出版社,2003,2.

[2]瓦尔特·赫斯.欧洲现代画派画论选.人民美术出版社,2004,5.

第3篇:现代宪法论文范文

当前,电力电子作为节能、节才、自动化、智能化、机电一体化的基础,正朝着应用技术高频化、硬件结构模块化、产品性能绿色化的方向发展。在不远的将来,电力电子技术将使电源技术更加成熟、经济、实用,实现高效率和高品质用电相结合。

1.电力电子技术的发展

现代电力电子技术的发展方向,是从以低频技术处理问题为主的传统电力电子学,向以高频技术处理问题为主的现代电力电子学方向转变。电力电子技术起始于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的硅整流器件,其发展先后经历了整流器时代、逆变器时代和变频器时代,并促进了电力电子技术在许多新领域的应用。八十年代末期和九十年代初期发展起来的、以功率MOSFET和IGBT为代表的、集高频、高压和大电流于一身的功率半导体复合器件,表明传统电力电子技术已经进入现代电力电子时代。

1.1整流器时代

大功率的工业用电由工频(50Hz)交流发电机提供,但是大约20%的电能是以直流形式消费的,其中最典型的是电解(有色金属和化工原料需要直流电解)、牵引(电气机车、电传动的内燃机车、地铁机车、城市无轨电车等)和直流传动(轧钢、造纸等)三大领域。大功率硅整流器能够高效率地把工频交流电转变为直流电,因此在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大功率硅整流管和晶闸管的开发与应用得以很大发展。当时国内曾经掀起了-股各地大办硅整流器厂的热潮,目前全国大大小小的制造硅整流器的半导体厂家就是那时的产物。

1.2逆变器时代

七十年代出现了世界范围的能源危机,交流电机变频惆速因节能效果显著而迅速发展。变频调速的关键技术是将直流电逆变为0~100Hz的交流电。在七十年代到八十年代,随着变频调速装置的普及,大功率逆变用的晶闸管、巨型功率晶体管(GTR)和门极可关断晶闸管(GT0)成为当时电力电子器件的主角。类似的应用还包括高压直流输出,静止式无功功率动态补偿等。这时的电力电子技术已经能够实现整流和逆变,但工作频率较低,仅局限在中低频范围内。

1.3变频器时代

进入八十年代,大规模和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现代电力电子技术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将集成电路技术的精细加工技术和高压大电流技术有机结合,出现了一批全新的全控型功率器件、首先是功率M0SFET的问世,导致了中小功率电源向高频化发展,而后绝缘门极双极晶体管(IGBT)的出现,又为大中型功率电源向高频发展带来机遇。MOSFET和IGBT的相继问世,是传统的电力电子向现代电力电子转化的标志。据统计,到1995年底,功率M0SFET和GTR在功率半导体器件市场上已达到平分秋色的地步,而用IGBT代替GTR在电力电子领域巳成定论。新型器件的发展不仅为交流电机变频调速提供了较高的频率,使其性能更加完善可靠,而且使现代电子技术不断向高频化发展,为用电设备的高效节材节能,实现小型轻量化,机电一体化和智能化提供了重要的技术基础。

2.现代电力电子的应用领域

2.1计算机高效率绿色电源

高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带领人类进入了信息社会,同时也促进了电源技术的迅速发展。八十年代,计算机全面采用了开关电源,率先完成计算机电源换代。接着开关电源技术相继进人了电子、电器设备领域。

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提出绿色电脑和绿色电源。绿色电脑泛指对环境无害的个人电脑和相关产品,绿色电源系指与绿色电脑相关的高效省电电源,根据美国环境保护署l992年6月17日“能源之星"计划规定,桌上型个人电脑或相关的设备,在睡眠状态下的耗电量若小于30瓦,就符合绿色电脑的要求,提高电源效率是降低电源消耗的根本途径。就目前效率为75%的200瓦开关电源而言,电源自身要消耗50瓦的能源。

2.2通信用高频开关电源

通信业的迅速发展极大的推动了通信电源的发展。高频小型化的开关电源及其技术已成为现代通信供电系统的主流。在通信领域中,通常将整流器称为一次电源,而将直流-直流(DC/DC)变换器称为二次电源。一次电源的作用是将单相或三相交流电网变换成标称值为48V的直流电源。目前在程控交换机用的一次电源中,传统的相控式稳压电源己被高频开关电源取代,高频开关电源(也称为开关型整流器SMR)通过MOSFET或IGBT的高频工作,开关频率一般控制在50-100kHz范围内,实现高效率和小型化。近几年,开关整流器的功率容量不断扩大,单机容量己从48V/12.5A、48V/20A扩大到48V/200A、48V/400A。

因通信设备中所用集成电路的种类繁多,其电源电压也各不相同,在通信供电系统中采用高功率密度的高频DC-DC隔离电源模块,从中间母线电压(一般为48V直流)变换成所需的各种直流电压,这样可大大减小损耗、方便维护,且安装、增加非常方便。一般都可直接装在标准控制板上,对二次电源的要求是高功率密度。因通信容量的不断增加,通信电源容量也将不断增加。

2.3直流-直流(DC/DC)变换器

DC/DC变换器将一个固定的直流电压变换为可变的直流电压,这种技术被广泛应用于无轨电车、地铁列车、电动车的无级变速和控制,同时使上述控制获得加速平稳、快速响应的性能,并同时收到节约电能的效果。用直流斩波器代替变阻器可节约电能(20~30)%。直流斩波器不仅能起调压的作用(开关电源),同时还能起到有效地抑制电网侧谐波电流噪声的作用。

通信电源的二次电源DC/DC变换器已商品化,模块采用高频PWM技术,开关频率在500kHz左右,功率密度为5W~20W/in3。随着大规模集成电路的发展,要求电源模块实现小型化,因此就要不断提高开关频率和采用新的电路拓扑结构,目前已有一些公司研制生产了采用零电流开关和零电压开关技术的二次电源模块,功率密度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2.4不间断电源(UPS)

不间断电源(UPS)是计算机、通信系统以及要求提供不能中断场合所必须的一种高可靠、高性能的电源。交流市电输入经整流器变成直流,一部分能量给蓄电池组充电,另一部分能量经逆变器变成交流,经转换开关送到负载。为了在逆变器故障时仍能向负载提供能量,另一路备用电源通过电源转换开关来实现。

现代UPS普遍了采用脉宽调制技术和功率M0SFET、IGBT等现代电力电子器件,电源的噪声得以降低,而效率和可靠性得以提高。微处理器软硬件技术的引入,可以实现对UPS的智能化管理,进行远程维护和远程诊断。

目前在线式UPS的最大容量已可作到600kVA。超小型UPS发展也很迅速,已经有0.5kVA、lkVA、2kVA、3kVA等多种规格的产品。

2.5变频器电源

变频器电源主要用于交流电机的变频调速,其在电气传动系统中占据的地位日趋重要,已获得巨大的节能效果。变频器电源主电路均采用交流-直流-交流方案。工频电源通过整流器变成固定的直流电压,然后由大功率晶体管或IGBT组成的PWM高频变换器,将直流电压逆变成电压、频率可变的交流输出,电源输出波形近似于正弦波,用于驱动交流异步电动机实现无级调速。

国际上400kVA以下的变频器电源系列产品已经问世。八十年代初期,日本东芝公司最先将交流变频调速技术应用于空调器中。至1997年,其占有率已达到日本家用空调的70%以上。变频空调具有舒适、节能等优点。国内于90年代初期开始研究变频空调,96年引进生产线生产变频空调器,逐渐形成变频空调开发生产热点。预计到2000年左右将形成。变频空调除了变频电源外,还要求有适合于变频调速的压缩机电机。优化控制策略,精选功能组件,是空调变频电源研制的进一步发展方向。

2.6高频逆变式整流焊机电源

高频逆变式整流焊机电源是一种高性能、高效、省材的新型焊机电源,代表了当今焊机电源的发展方向。由于IGBT大容量模块的商用化,这种电源更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

逆变焊机电源大都采用交流-直流-交流-直流(AC-DC-AC-DC)变换的方法。50Hz交流电经全桥整流变成直流,IGBT组成的PWM高频变换部分将直流电逆变成20kHz的高频矩形波,经高频变压器耦合,整流滤波后成为稳定的直流,供电弧使用。

由于焊机电源的工作条件恶劣,频繁的处于短路、燃弧、开路交替变化之中,因此高频逆变式整流焊机电源的工作可靠性问题成为最关键的问题,也是用户最关心的问题。采用微处理器做为脉冲宽度调制(PWM)的相关控制器,通过对多参数、多信息的提取与分析,达到预知系统各种工作状态的目的,进而提前对系统做出调整和处理,解决了目前大功率IGBT逆变电源可靠性。

国外逆变焊机已可做到额定焊接电流300A,负载持续率60%,全载电压60~75V,电流调节范围5~300A,重量29kg。

2.7大功率开关型高压直流电源

大功率开关型高压直流电源广泛应用于静电除尘、水质改良、医用X光机和CT机等大型设备。电压高达50~l59kV,电流达到0.5A以上,功率可达100kW。

自从70年代开始,日本的一些公司开始采用逆变技术,将市电整流后逆变为3kHz左右的中频,然后升压。进入80年代,高频开关电源技术迅速发展。德国西门子公司采用功率晶体管做主开关元件,将电源的开关频率提高到20kHz以上。并将干式变压器技术成功的应用于高频高压电源,取消了高压变压器油箱,使变压器系统的体积进一步减小。

国内对静电除尘高压直流电源进行了研制,市电经整流变为直流,采用全桥零电流开关串联谐振逆变电路将直流电压逆变为高频电压,然后由高频变压器升压,最后整流为直流高压。在电阻负载条件下,输出直流电压达到55kV,电流达到15mA,工作频率为25.6kHz。

2.8电力有源滤波器

传统的交流-直流(AC-DC)变换器在投运时,将向电网注入大量的谐波电流,引起谐波损耗和干扰,同时还出现装置网侧功率因数恶化的现象,即所谓“电力公害”,例如,不可控整流加电容滤波时,网侧三次谐波含量可达(70~80)%,网侧功率因数仅有0.5~0.6。

电力有源滤波器是一种能够动态抑制谐波的新型电力电子装置,能克服传统LC滤波器的不足,是一种很有发展前途的谐波抑制手段。滤波器由桥式开关功率变换器和具体控制电路构成。与传统开关电源的区别是:(l)不仅反馈输出电压,还反馈输入平均电流;(2)电流环基准信号为电压环误差信号与全波整流电压取样信号之乘积。

2.9分布式开关电源供电系统

分布式电源供电系统采用小功率模块和大规模控制集成电路作基本部件,利用最新理论和技术成果,组成积木式、智能化的大功率供电电源,从而使强电与弱电紧密结合,降低大功率元器件、大功率装置(集中式)的研制压力,提高生产效率。

八十年代初期,对分布式高频开关电源系统的研究基本集中在变换器并联技术的研究上。八十年代中后期,随着高频功率变换技术的迅述发展,各种变换器拓扑结构相继出现,结合大规模集成电路和功率元器件技术,使中小功率装置的集成成为可能,从而迅速地推动了分布式高频开关电源系统研究的展开。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这一方向已成为国际电力电子学界的研究热点,论文数量逐年增加,应用领域不断扩大。

分布供电方式具有节能、可靠、高效、经济和维护方便等优点。已被大型计算机、通信设备、航空航天、工业控制等系统逐渐采纳,也是超高速型集成电路的低电压电源(3.3V)的最为理想的供电方式。在大功率场合,如电镀、电解电源、电力机车牵引电源、中频感应加热电源、电动机驱动电源等领域也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3.高频开关电源的发展趋势

在电力电子技术的应用及各种电源系统中,开关电源技术均处于核心地位。对于大型电解电镀电源,传统的电路非常庞大而笨重,如果采用高顿开关电源技术,其体积和重量都会大幅度下降,而且可极大提高电源利用效率、节省材料、降低成本。在电动汽车和变频传动中,更是离不开开关电源技术,通过开关电源改变用电频率,从而达到近于理想的负载匹配和驱动控制。高频开关电源技术,更是各种大功率开关电源(逆变焊机、通讯电源、高频加热电源、激光器电源、电力操作电源等)的核心技术。

3.1高频化

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表明,电气产品的变压器、电感和电容的体积重量与供电频率的平方根成反比。所以当我们把频率从工频50Hz提高到20kHz,提高400倍的话,用电设备的体积重量大体下降至工频设计的5~l0%。无论是逆变式整流焊机,还是通讯电源用的开关式整流器,都是基于这一原理。同样,传统“整流行业”的电镀、电解、电加工、充电、浮充电、电力合闸用等各种直流电源也可以根据这一原理进行改造,成为“开关变换类电源”,其主要材料可以节约90%或更高,还可节电30%或更多。由于功率电子器件工作频率上限的逐步提高,促使许多原来采用电子管的传统高频设备固态化,带来显著节能、节水、节约材料的经济效益,更可体现技术含量的价值。

3.2模块化

模块化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功率器件的模块化,其二是指电源单元的模块化。我们常见的器件模块,含有一单元、两单元、六单元直至七单元,包括开关器件和与之反并联的续流二极管,实质上都属于“标准”功率模块(SPM)。近年,有些公司把开关器件的驱动保护电路也装到功率模块中去,构成了“智能化”功率模块(IPM),不但缩小了整机的体积,更方便了整机的设计制造。实际上,由于频率的不断提高,致使引线寄生电感、寄生电容的影响愈加严重,对器件造成更大的电应力(表现为过电压、过电流毛刺)。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有些制造商开发了“用户专用”功率模块(ASPM),它把一台整机的几乎所有硬件都以芯片的形式安装到一个模块中,使元器件之间不再有传统的引线连接,这样的模块经过严格、合理的热、电、机械方面的设计,达到优化完美的境地。它类似于微电子中的用户专用集成电路(ASIC)。只要把控制软件写入该模块中的微处理器芯片,再把整个模块固定在相应的散热器上,就构成一台新型的开关电源装置。由此可见,模块化的目的不仅在于使用方便,缩小整机体积,更重要的是取消传统连线,把寄生参数降到最小,从而把器件承受的电应力降至最低,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另外,大功率的开关电源,由于器件容量的限制和增加冗余提高可靠性方面的考虑,一般采用多个独立的模块单元并联工作,采用均流技术,所有模块共同分担负载电流,一旦其中某个模块失效,其它模块再平均分担负载电流。这样,不但提高了功率容量,在有限的器件容量的情况下满足了大电流输出的要求,而且通过增加相对整个系统来说功率很小的冗余电源模块,极大的提高系统可靠性,即使万一出现单模块故障,也不会影响系统的正常工作,而且为修复提供充分的时间。

3.3数字化

在传统功率电子技术中,控制部分是按模拟信号来设计和工作的。在六、七十年代,电力电子技术完全是建立在模拟电路基础上的。但是,现在数字式信号、数字电路显得越来越重要,数字信号处理技术日趋完善成熟,显示出越来越多的优点:便于计算机处理控制、避免模拟信号的畸变失真、减小杂散信号的干扰(提高抗干扰能力)、便于软件包调试和遥感遥测遥调,也便于自诊断、容错等技术的植入。所以,在八、九十年代,对于各类电路和系统的设计来说,模拟技术还是有用的,特别是:诸如印制版的布图、电磁兼容(EMC)问题以及功率因数修正(PFC)等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模拟技术的知识,但是对于智能化的开关电源,需要用计算机控制时,数字化技术就离不开了。

3.4绿色化

电源系统的绿色化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显著节电,这意味着发电容量的节约,而发电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所以节电就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其次这些电源不能(或少)对电网产生污染,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对此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如IEC555、IEC917、IECl000等。事实上,许多功率电子节电设备,往往会变成对电网的污染源:向电网注入严重的高次谐波电流,使总功率因数下降,使电网电压耦合许多毛刺尖峰,甚至出现缺角和畸变。20世纪末,各种有源滤波器和有源补偿器的方案诞生,有了多种修正功率因数的方法。这些为2l世纪批量生产各种绿色开关电源产品奠定了基础。

现代电力电子技术是开关电源技术发展的基础。随着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和适于更高开关频率的电路拓扑的不断出现,现代电源技术将在实际需要的推动下快速发展。在传统的应用技术下,由于功率器件性能的限制而使开关电源的性能受到影响。为了极大发挥各种功率器件的特性,使器件性能对开关电源性能的影响减至最小,新型的电源电路拓扑和新型的控制技术,可使功率开关工作在零电压或零电流状态,从而可大大的提高工作频率,提高开关电源工作效率,设计出性能优良的开关电源。

第4篇:现代宪法论文范文

现代汉语中常式句一般表达形式为:

(状语)定语+主语+(状语)谓语+(定语)宾语(补语)

我们可以把现代汉语的常式句作为“标准句式”拿来与文言文的句式进行比较,可以很容易地发现古今句式的不同之处。从而识别文言文的特殊句式,正确理解和翻译文言语句。

下面以文言文“倒装句”为例来谈谈这一方法在教学中的运用。

文言文的倒装句,也叫“变式句”,就是句子的表达形式不同于现代汉语“常式句”的句子。

1、“大哉,尧之为君也!”此句中“尧之为君也”是个主谓短语,意思为“尧作为君主”。“尧作为君主”怎样呢?没有表达一个完整的意思,需要进一步陈述,说明,形容。而“大”是形容词,意为“伟大”,是要陈述,说明,形容某个对象的。这样“尧之为君”与“大”构成主谓关系,但句子形式是先谓语后主语,不符合我们现代汉语通常的表达习惯,明显属于主谓倒装。说话人为了强调谓语,把谓语前置了。学生有了这样的认识,在理解翻译时只需把主谓关系理顺即可。

2、“蚓无爪牙之利,筋骨之强”。让学生划分此句的句子成分可以发现:蚓(主语)+无(谓语)+爪牙(宾语)。主谓宾完整,“利”似乎多出来了。但依据词类知识,“利”是形容词,意思为“锋利”,在句中应作定语或谓语,“什么锋利呢?”,在句中该词语修饰的对象只能是“蚓”或“爪牙”,而“锋利的蚓(蚯蚓)”是讲不通的,只能修饰“爪牙”。因此,“利”是“爪牙”的定语,应该在“爪牙”的前面。该句是把定语后置了,这是个定语后置句。翻译时,学生只需把定语提放到中心语前面即可。

3、“青取之于蓝,而青于蓝”、“李氏子蟠,……不拘于时,学于余”、“形似酒撙,饰以山龟鸟兽之形”。以上三句中“于蓝”、“于余”、“以山龟鸟兽之形”都是“于(以)+名词”构成的介宾短语(介词结构),均置于谓语动词的后面。用现代汉语的句法知识分析,它们处于谓语后面,既不能作宾语(介宾短语不能作宾语),也不能作补语,而现代汉语中介宾短语一般作状语。实际上,三个介宾短语都修饰句中谓语作状语,分别表示比较、对象、方式,属状语后置。翻译时,学生只要把介宾短语提前,放置于谓语动词前即可。

4、①“沛公安在”;②“一言以蔽之”;③“古之人不余欺也”④“何陋之有”。以上所列四类句式是文言文中宾语前置的四种形式。不管哪一种形式的宾语前置,都可以用现代汉语的句法知识加以辨析。如“沛公安在”一句中“沛公”为名词,是句子的陈述对象。“安”是疑问代词,相当于“哪里”,“在”为介词,表示处所。该句本来要表达的意思是“沛公在哪里?”。在让学生认识这一语言现象时,我们可以举出一个相类的现代汉语常式句,如“你在哪里?”与“沛公安在”进行比较:“在哪里”与“安在”的意思一样,但前者是“介词+宾语(疑问代词)”,后者是“宾语(疑问代词)+介词”,显然后者把“宾语”前置了。同样“古之人不余欺也”一句中,构成该句的每个词的意思和现代汉语的意思一样,学生容易理解。但学生对“古代的人不我欺骗”这种说话的方式却大为疑惑,古人为什么要这样说话呢?教者可举一相类句式进行句法分析,如“他不欺骗我”,“他”是主语,“欺骗”是谓语,“我”是宾语。两相比较,学生会很容易发现“不我欺骗”是把宾语“我”放在了谓语动词前面,是宾语前置。这是古人语言表达的习惯之一,是为了强调宾语。可见,利用现代汉语语法知识认识文言文的特殊句式,从而正确理解句意,快速翻译句子,是一种既简便又实用的方法。

二、把现代汉语的词法与句法知识相结合,快速解读句子,全面理解文意

以苏轼《石钟山记》一文第一段为例。

《水经》云:“彭蠡之口有石钟山焉。”郦元以为下临深潭,微风鼓浪,水石相搏,声如洪钟。是说也,人常疑之。今以钟磬置水中,虽大风浪不能鸣也,而况石乎!至唐李渤始访其遗踪,得双石于潭上,扣而聆之,南声函胡,北音清越,桴止响腾,余韵徐歇,自以为得之矣。然是说也,余尤疑之。石之铿然有声者,所在皆是也,而此独以钟名,何哉?

理解这段文字时,教者可让学生有意识地与现代汉语进行比较,并用现代汉语语法知识加以分析。这段文字绝大部分实词含义和用法与现代汉语一致,只有“鼓”、“是”、“鸣”、“名”用法比较特殊。我们可以用词法知识进行分析。“鼓”现代是名词,而在“微风鼓浪”一句中,“鼓”处在主语和谓语之间,由名词活用为动词,陈述“微风”,支配宾语“浪”,意为“鼓动”。“是”现代是判断词,而在“是说也,人常疑之”一句中,“是说”是偏正短语,是“之”指代的对象,作“疑”的宾语,“是说”应是名词性偏正短语,“是”是代词,限制“说”,意思是“这个”。“鸣”是动词,“虽大风浪不能鸣也”一句中,“鸣”后省略代词“之”。补充完整后的句子应是“虽大风浪不能鸣之(钟磬)也”。按照现代汉语句子成分分析法提取该句主干为:浪鸣之。可以看出主语“浪”和宾语“之”之间产生了“主语使宾语怎样”的意味,据此可以判断“鸣”为动词的使动用法,可理解为“使……鸣”。“名”,现代是名词,在“而此独以钟名”一句中,用句子成分分析法可以看出:“名”处在谓语位置,作谓语。但依据现代汉语的词类知识名词一般不作谓语,由此可推断“名”是名词活用为动词,作谓语,意为“命名”。

同样,用句法知识比较分析这段文字,可以看出,大多数文言句式与现代汉语一致。而“得双石于潭上”、“石之铿然有声者,所在皆是也”两句的表达习惯就与现代汉语不一样。为了让学生清楚地认识古汉语的特殊句式,教者可用现代汉语的句法知识加以分析。“得双石于潭上”这个句子的主语是“李渤”,承前句省略,谓语是“得”,宾语是“双石”,这三个词按现代汉语常式句表达习惯组成一句话就是:“李渤得双石”。而原句中“于潭上”是个介宾短语,现代汉语中介宾短语一般作状语修饰谓语。据此,“于潭上”应作“李渤得双石”这个句子的状语,这样,该句的完整表达应是“李渤于潭上得双石”,把这个句子与“得双石于潭上”比较,学生自然可以发现原文句子介宾短语后置了,从而掌握状语后置句式。“石之铿然有声者,所在皆是也”一句中,“所在皆是也”意为“到处都是这样”,这是个缺少主语的句子,表达完整应该是:“(什么)到处都是这样”。“什么”是该句陈述说明的对象,这个对象就是“石”,“石”后“铿然有声”似乎与“石”构成主谓关系,但这样一来,原句就成为两个句子,这两个句子形成并列关系,表达两层意思,即:“石(头)铿然有声”、“石(头)所在皆是”,这显然不符合作者本来要表达的意思。那么“铿然有声”是不是作状语呢?用句法知识分析可以看出,“铿然有声”是动词性状谓短语,一般作谓语。据此,“铿然有声”只有作“石”的定语,意为“铿锵作响的石头”,是一个名词性偏正短语,正好与后面的“所在皆是”构成主谓关系。这样,学生就可以认识古汉语的定语后置句式。

第5篇:现代宪法论文范文

现代汉语中常式句一般表达形式为:

(状语)定语+主语+(状语)谓语+(定语)宾语(补语)

我们可以把现代汉语的常式句作为“标准句式”拿来与文言文的句式进行比较,可以很容易地发现古今句式的不同之处。从而识别文言文的特殊句式,正确理解和翻译文言语句。

下面以文言文“倒装句”为例来谈谈这一方法在教学中的运用。

文言文的倒装句,也叫“变式句”,就是句子的表达形式不同于现代汉语“常式句”的句子。

1、“大哉,尧之为君也!”此句中“尧之为君也”是个主谓短语,意思为“尧作为君主”。“尧作为君主”怎样呢?没有表达一个完整的意思,需要进一步陈述,说明,形容。而“大”是形容词,意为“伟大”,是要陈述,说明,形容某个对象的。这样“尧之为君”与“大”构成主谓关系,但句子形式是先谓语后主语,不符合我们现代汉语通常的表达习惯,明显属于主谓倒装。说话人为了强调谓语,把谓语前置了。学生有了这样的认识,在理解翻译时只需把主谓关系理顺即可。

2、“蚓无爪牙之利,筋骨之强”。让学生划分此句的句子成分可以发现:蚓(主语)+无(谓语)+爪牙(宾语)。主谓宾完整,“利”似乎多出来了。但依据词类知识,“利”是形容词,意思为“锋利”,在句中应作定语或谓语,“什么锋利呢?”,在句中该词语修饰的对象只能是“蚓”或“爪牙”,而“锋利的蚓(蚯蚓)”是讲不通的,只能修饰“爪牙”。因此,“利”是“爪牙”的定语,应该在“爪牙”的前面。该句是把定语后置了,这是个定语后置句。翻译时,学生只需把定语提放到中心语前面即可。

3、“青取之于蓝,而青于蓝”、“李氏子蟠,……不拘于时,学于余”、“形似酒撙,饰以山龟鸟兽之形”。以上三句中“于蓝”、“于余”、“以山龟鸟兽之形”都是“于(以)+名词”构成的介宾短语(介词结构),均置于谓语动词的后面。用现代汉语的句法知识分析,它们处于谓语后面,既不能作宾语(介宾短语不能作宾语),也不能作补语,而现代汉语中介宾短语一般作状语。实际上,三个介宾短语都修饰句中谓语作状语,分别表示比较、对象、方式,属状语后置。翻译时,学生只要把介宾短语提前,放置于谓语动词前即可。

4、①“沛公安在”;②“一言以蔽之”;③“古之人不余欺也”④“何陋之有”。以上所列四类句式是文言文中宾语前置的四种形式。不管哪一种形式的宾语前置,都可以用现代汉语的句法知识加以辨析。如“沛公安在”一句中“沛公”为名词,是句子的陈述对象。“安”是疑问代词,相当于“哪里”,“在”为介词,表示处所。该句本来要表达的意思是“沛公在哪里?”。在让学生认识这一语言现象时,我们可以举出一个相类的现代汉语常式句,如“你在哪里?”与“沛公安在”进行比较:“在哪里”与“安在”的意思一样,但前者是“介词+宾语(疑问代词)”,后者是“宾语(疑问代词)+介词”,显然后者把“宾语”前置了。同样“古之人不余欺也”一句中,构成该句的每个词的意思和现代汉语的意思一样,学生容易理解。但学生对“古代的人不我欺骗”这种说话的方式却大为疑惑,古人为什么要这样说话呢?教者可举一相类句式进行句法分析,如“他不欺骗我”,“他”是主语,“欺骗”是谓语,“我”是宾语。两相比较,学生会很容易发现“不我欺骗”是把宾语“我”放在了谓语动词前面,是宾语前置。这是古人语言表达的习惯之一,是为了强调宾语。可见,利用现代汉语语法知识认识文言文的特殊句式,从而正确理解句意,快速翻译句子,是一种既简便又实用的方法。二、把现代汉语的词法与句法知识相结合,快速解读句子,全面理解文意

以苏轼《石钟山记》一文第一段为例。

《水经》云:“彭蠡之口有石钟山焉。”郦元以为下临深潭,微风鼓浪,水石相搏,声如洪钟。是说也,人常疑之。今以钟磬置水中,虽大风浪不能鸣也,而况石乎!至唐李渤始访其遗踪,得双石于潭上,扣而聆之,南声函胡,北音清越,桴止响腾,余韵徐歇,自以为得之矣。然是说也,余尤疑之。石之铿然有声者,所在皆是也,而此独以钟名,何哉?

理解这段文字时,教者可让学生有意识地与现代汉语进行比较,并用现代汉语语法知识加以分析。这段文字绝大部分实词含义和用法与现代汉语一致,只有“鼓”、“是”、“鸣”、“名”用法比较特殊。我们可以用词法知识进行分析。“鼓”现代是名词,而在“微风鼓浪”一句中,“鼓”处在主语和谓语之间,由名词活用为动词,陈述“微风”,支配宾语“浪”,意为“鼓动”。“是”现代是判断词,而在“是说也,人常疑之”一句中,“是说”是偏正短语,是“之”指代的对象,作“疑”的宾语,“是说”应是名词性偏正短语,“是”是代词,限制“说”,意思是“这个”。“鸣”是动词,“虽大风浪不能鸣也”一句中,“鸣”后省略代词“之”。补充完整后的句子应是“虽大风浪不能鸣之(钟磬)也”。按照现代汉语句子成分分析法提取该句主干为:浪鸣之。可以看出主语“浪”和宾语“之”之间产生了“主语使宾语怎样”的意味,据此可以判断“鸣”为动词的使动用法,可理解为“使……鸣”。“名”,现代是名词,在“而此独以钟名”一句中,用句子成分分析法可以看出:“名”处在谓语位置,作谓语。但依据现代汉语的词类知识名词一般不作谓语,由此可推断“名”是名词活用为动词,作谓语,意为“命名”。

同样,用句法知识比较分析这段文字,可以看出,大多数文言句式与现代汉语一致。而“得双石于潭上”、“石之铿然有声者,所在皆是也”两句的表达习惯就与现代汉语不一样。为了让学生清楚地认识古汉语的特殊句式,教者可用现代汉语的句法知识加以分析。“得双石于潭上”这个句子的主语是“李渤”,承前句省略,谓语是“得”,宾语是“双石”,这三个词按现代汉语常式句表达习惯组成一句话就是:“李渤得双石”。而原句中“于潭上”是个介宾短语,现代汉语中介宾短语一般作状语修饰谓语。据此,“于潭上”应作“李渤得双石”这个句子的状语,这样,该句的完整表达应是“李渤于潭上得双石”,把这个句子与“得双石于潭上”比较,学生自然可以发现原文句子介宾短语后置了,从而掌握状语后置句式。“石之铿然有声者,所在皆是也”一句中,“所在皆是也”意为“到处都是这样”,这是个缺少主语的句子,表达完整应该是:“(什么)到处都是这样”。“什么”是该句陈述说明的对象,这个对象就是“石”,“石”后“铿然有声”似乎与“石”构成主谓关系,但这样一来,原句就成为两个句子,这两个句子形成并列关系,表达两层意思,即:“石(头)铿然有声”、“石(头)所在皆是”,这显然不符合作者本来要表达的意思。那么“铿然有声”是不是作状语呢?用句法知识分析可以看出,“铿然有声”是动词性状谓短语,一般作谓语。据此,“铿然有声”只有作“石”的定语,意为“铿锵作响的石头”,是一个名词性偏正短语,正好与后面的“所在皆是”构成主谓关系。这样,学生就可以认识古汉语的定语后置句式。【论文主题词】现代汉语语法;比较;解读

第6篇:现代宪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科技活动 社会伦理冲突

生活在当今社会,无论你过着怎样的物质生活,你都必须承认:现代人的生活已经史无前例地依赖于现代科技。科学技术就像一个全能的保姆,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类的衣食住行。人类文明的现代进程与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历程正是同一轨迹。而今,现代科技像一双梦幻的翅膀,把人类带入了一个数字化的时代。然而,尽管科技是我们崇尚的第一生产力,是我们越来越离不开的文明成果,可它也像人类信仰的其他美好事物一样,给我们带来了不少的麻烦,甚至是极大的挑战。关于这一点,最显著的问题之一就是科技的发展对社会伦理的冲击。

所谓社会伦理,就是人类社会的道德现象,既包括道德意识现象、道德活动现象,也包括道德规范现象。现代科技作为现代文明最直接的推力,对社会伦理的影响是深刻而全面的。科技的革命性进步,客观上促进了社会伦理的变革,但对科技成果的滥用,可能会导致更大的罪恶。所以,如何让伦理更好的引导科技的发展,并最终真正服务于全人类,是本文力图深入讨论的话题。

关于科技与伦理的关系的理论,古今中外,莫衷一是。有一种观点认为:科技与伦理等同。苏格拉底说“知识包括了一切的善”,美德作为一种普遍的善,属于知识的范畴,所以,知识就是道德,道德就是知识,科技进步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行为,就是社会伦理的进步。知识使人摆脱愚昧,拓宽人的认知,提升人改造自然的能力,反之,愚昧和无知则是恶行的主要根源之一。另一种观点认为:科技与伦理相悖。老子有云“为学日益,为道日损”,知识改变命运,但也败坏人的淳朴天性。特别是在当今的中国,科技的进步和伦理的崩溃从未曾有如此的鸿沟,如此的撕裂。国人可以把一个女子送入太空,也可以强行堕掉另一个乡村女子七个月的胎儿。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科技与伦理无关。科技与伦理分属不同的范畴,各有其研究对象和社会功能,就像两条平行线,各行其道,是不会发生冲突的。康德曾指出,科学的王国与正义的王国是不重叠的。维根斯坦也说过,科技没有善恶之别,道德没有真伪之分。

科技与伦理到底是怎样的关系?笔者以为,科技与伦理不等同,非无关,亦非排斥的关系,而是既相区别却又紧密联系的。可以说,科技与伦理苦乐相随,善恶并进。诚然,人类从科技而受的利益将会比害处多,但是,对科技的滥用或不慎使用可能会带给人类无法弥补的灾难。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主要力量之一,道德作为人类活动的普遍规范和准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前提,是保障正常社会关系的重要基石。科技发展决定着社会伦理发展的趋势,并促成新的伦理规范的形成,进而影响甚至更新整个时代的伦理观念。因此,二者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作用,只有在二者取得最佳合力的情况下,才是最有利于人类社会发展的。

当前,科技的发展面临的伦理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技进步引发的伦理冲突直接涉及到每一个具体的人。科技的发展最直观的成果就是缩小了社会生活的空间距离,信息的数字化传播以及虚拟网络的盛行,将人类的传统生活方式大量颠覆。人们情感的表达载体在不断增加,但情感的交流程度却越来越疏浅。那种传统的面对面交流方式,逐渐成了一种落后的甚至是高成本的方式。因此,人类对科技的无限依赖在很大程度上冲击着传统的生活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疏离。当MSN、QQ、FACEBOOK以及微博、微信等现代通讯手段强势崛起的时候,多情又无情就不得不成为一种人人面临的真实状态了。

第二,科技进步引发的伦理冲突越发重大、广泛、深刻和尖锐。比如,生命科学的长足进步引发的对克隆人的争论;基因技术的应用引发的对转基因食品的恐慌;高科技应用和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坏境污染;核能以及核武的和平使用带来的安全威胁和伦理挑战等等问题,无一不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大难题。它们一旦成为现实的灾难,其涉及的就不只是社会伦理的问题,甚至会威胁到整个人类的生存。

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解决科技发展面临的社会伦理问题,比如何更快的发展科技本身更为重要和紧迫。让伦理为科技领路,让科技更好地为人类服务,是人类当前的一种义务。

首先,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和约束科技的研究和应用。法律作为社会实践的最低行为准则和最高权威规范,同时也是公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对人类活动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因此,在人类发展的进程中,科技作为人类活动的一种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引导,尤其是在科技发展面临伦理冲突的时候,更应得到来自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具体而言,应从三个层面进行立法规范。一是对科研活动的规范。对于严重违背社会伦理、违背人类基本权益的科研活动应该明确禁止。二是对于科技工作者的职业行为的规范。根据具体的行为特征,制定相应的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并形成固定的行业机制,限制和预防从业者利用职务的便利滥用、泄露科研成果或科技知识 。三是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从法制的层面要求政府强化监管力度,减少并杜绝因科技研发、应用等而导致的社会伦理问题。

其次,强化职业伦理道德,减少科技发展的负面效应。遵守职业伦理道德是一个从业者应该肩负的基本责任。科技的研发多由国家、企业、民间组织或个人资助,其研发目的是比较明确的。因此,广义的科技从业者(包括科技研发者和科技产品生产者以及科研资助者)作为一种社会职业角色,不仅要为科研活动的组织者和赞助者服务,更主要的是要为社会大众服务。一个健康的科研活动要以造福民众为前提。所以,科技从业者的职业行为既要服从于社会普遍的道德规范,又要担负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作为一个科技从业者,应该坦诚地估计一项新的科研成果的社会价值,对于科研活动可能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要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并竭力减小甚至避免负面影响。应该肯定的是,一个负责任的科技从业者,必然会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必然会把民众的福祉放在最高的位置。强化科技从业者的职业伦理,就是要把科技发展的积极成果最大程度的投入到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去,最大程度的减少科技发展存在的负面效应。

再次,树立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人文理念,为促进科技研发和应用提供有利条件。科技发展的本质是人类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的提高。科技活动作为人类追求真理的实践过程,本身是一桩极其伟大的事情。但是,长期以来,科技活动却处于一种远离普通民众的境况。大多数人不知道也不关心大多数最新的科研活动和科研成果,一定程度上,科技活动和民众生活处于割裂的状态。无论这样的局面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这都无法改变这本身是一种极其狭隘的科技发展理念的事实。在现今的人类文明中,以人为本已经是一个普世的价值观,无论什么活动,如果背离这样的价值选择,无疑是极不明智的选择。科技活动作为推进社会发展的主要生产力,必须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理念贯穿到整个科技实践中去,让更多的人去关注科学,热爱科学,服务科学,科技的发展才会减少和社会伦理的冲突,才会更符合人类发展的需要。

总之,科技的进步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福音,对科技发展的期待和规制必定不会以牺牲民众的福祉为条件。虽然,当前科技的发展和社会伦理之间的问题还很严峻,而且这种局面在短时间内未必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但是,科技这把双刃剑的剑柄毕竟是握在人类手中的,就像罗尔斯曾说的那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的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我相信,科技作为人类追求真理的过程,若与正义同行,科技发展面临的社会伦理问题就会和人类在其他实践中曾遇到的问题一样,都是应该而且可以得到克服的。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6.1

第7篇:现代宪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税法,司法化,现代性

一、税法司法化的现代性困境

税收司法,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与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1]。税收司法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处理有关税收案件的诉讼活动,其目的是解决税收利益纷争,给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个人(集体)提供最公正、权威的保障和救济。现代性理论倡导“个人主义的中心地位”[2],它必然体现出对每一个平等的人的价值、权利和尊严的切实关怀。只有赋关怀于具体可行的税收司法运作之中,纳税人才能对此获得真切的体认,并最终形成对税收司法公正的真诚信仰和对税收法治的尊崇。

然而,我国税法司法化面临着以下主要的问题:

1.税法司法审判不足,限制了司法权在税法领域作用的发挥。因为我国的税收司法活动由公检法部门来完成,缺乏专业的税务司法法庭,办案效率低下;税务部门行政强制执行的时效性和公检法部门强制执行的准确性存在较大的反差:税务部门强制执行比较简便、灵活、迅速,时效性强;公检法部门由于缺乏专业性,其执法的准确性及时效性相对较差,很难保证税务部门申请的涉税事件得到迅速有效地处理。

2.税法司法审查的范围偏小。税法的侵权性使其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它要求税款的征收要征得纳税人的同意,由此需要强调税收立法的高层次性,但是我国税收立法的行政化以及限制司法对行政立法行为的审查使司法对税收行政权的制约作用很难得到发挥。

3.纳税人知情权的司法救济力度弱化。司法设置了以公力为后盾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税收司法作为纳税人权利的最后救济手段发挥着终局的作用。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但是由于中国传统意义上纳税人处于弱势地位,征纳双方地位不平等的事实和观念长期存在,使得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往往只停留在理论的理想化状态,这与法的现代性要求相去甚远,因为现代法是权利之法已经是现代各法治国家的共识。但我国在义务本位至上的氛围中,只有强化纳税人权利的司法救济力度,才能达到契约精神要求的纳税人权利义务对等。

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税收司法机关在处理涉税争议时,改变传统税法中征税机关主观任性过大,纳税人权利无法保障的现实状况,主张强化纳税人权利,限制征税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相关争议只能以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争议的事实情况为依据进行审判和裁决。因此实现税收司法化也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应有之义。由此可见,税收司法也是税法运行的重要环节,其宗旨在于排除税收法律运行障碍,消除税收法律运行被阻碍或被切断的现象,从而保证税法的正常运行。因此税收司法化是税法现代性问题缓解的突破口,只有实现了税法的司法化,税法的现代转型才能最终完成。

二、税法司法化的现代性进路

中国法的现代性问题之所以非常严峻,就在于我们全盘接受了知识论的思想传统却从来没有时间和机会去对知识论思想传统进行认真地反思。正因为现代性的缺憾和不良后果,才需要不断地推进和完善现代性,尤其是需要通过“反思性”的现代性来解决现代性的忧患和危机[3]。强调现代性概念是一个指称一种普适性的转换每一个体、民族、传统社会制度和理念形态之处身位置的现实性(社会化的和知识化的)力量,现代化所描述的科学技术、经济、法律、文化、生活方式等基本社会范畴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势必也是司法现代化置身其中的过程。法制现代化所表达的法律制度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法律发展运动本身就必然地要求一个司法现代化进程的出现。因此,在目前要缓解税法司法化的现实困境,具体可行的进路是:

1.设立税务法庭

“一个完全独立与高度受到尊重的司法权的存在,是英国各种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所必不可少的,为了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巩固,法院在历史上曾做过有力的贡献,”[4]说明了税务法院在税法司法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本土化和国情理论背景下,应当构建或完善我国的税务司法组织。

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税务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税务行政案件由行政庭受理?鸦一类是涉税犯罪案件由刑庭受理。但是税收司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点,因此只要具备了一批专业税收司法人员,利用现有的法院机构,可以为税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原则,应该在各地统一增设税务法庭。有些学者主张设立税务法院,但是设立了税务法院,势必还要设立税务检察院,这样一来,全国将要新增许多机构,税务法院设计的可行性就值得重新考虑了。因此,目前最可行的举措应当是在现有的各级法院中设置我国的税务法庭,专门审理涉税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借鉴国外,如美国与德国的成功经验,税务法庭法官的任职资格应具备法律、税收、审计、会计等相关素质;地域管辖方面,对于民事税务案件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方面,一般的税务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税务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特别重大的税务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决定受理税务案件。同时确保税务法庭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它对税务纠纷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使税务法庭真正成为税法司法化的平台之一。

2.组建税务警察

税务警察机构是国外比较常见的一种税收司法保障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维持税务治安秩序,调查一般违法案件,侦查涉税刑事案件,预防和制止危害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案件发生。由于税务警察具有税收专业知识,将会大大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从而也解决了当涉税违法案件“升格”为涉税犯罪案件时取证上重复劳动的问题。因此为确保税务法庭的有效运作,在税务稽查的基础上应该组建税务警察。

从我国依法治税的长远目标考虑,建立税务警察制度势在必行,然而是否一定要设立专门的税务警察机构值得研究。学界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1)参照

铁路警察的机构设置建立税务警察机构,实行公安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双重领导。(2)在公安部门内部设置税务警察部门(基层公安部门可考虑设置税警组),由具有税务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涉税案件。(3)如果国家准备设立“经济警”(负责经济方面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一个新警种),则可以考虑将税务警察的一些功能包括进去[5]。此外,笔者认为只需要设立一套税务警察制度,无须按国、地税系统分别设立,以免浪费人力、物力,使税务警察为税务法庭保驾护航。

第8篇:现代宪法论文范文

摘要:文章阐述了机械制造发展的精密化、自动化、信息化、柔性化、清洁化、集成化和智能化趋势,介绍了先进制造模式,并提出了我国目前存在的差距及发展策略。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制造企业开始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投入到先进的制造技术和先进的制造模式的研究和实施策略之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造科学技术有日新月异的变化和发展,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与先进的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为了迎接新的挑战,必须认清制造技术的发展趋势,缩短与先进国家的差距,使我国的产品上质量、上效率、上品种和上水平,以增强市场竞争力,因此,对制造技术及制造模式的研究和实施是摆在我们面前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以实现我国机械制造业跨入世界先进行列。

一、机械制造业的发展趋势

先进的制造业是将物料、能源、设备、资金、技术、信息和人力等制造资源通过先进的制造技术、先进的管理技术和先进的制造过程转变成人类需求产品的行业。行业追求的目标是:高质量、高效率、高柔性、低成本、低劳动力、低消耗、品种多和规格全的产品,因此,21世纪的机械制造技术的发展趋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精密化

精密加工、特种加工、超精密加工技术、微型机械是现代化机械制造技术发展的方向之一。精密和超精密加工技术包括精密和超精密切削加工、磨削加工、研磨加工以及特种加工和复合加工(如机械化学研磨、超声磨削和电解抛光等)三大领域。超精密加工技术己向纳米(lnm=10-3μm)技术发展。纳米技术己在纳米机械学、纳米电子学和纳米材料技术得到了应用。因此,它促进了机械科学、光学科学、测量科学和电子科学的发展。

(二)自动化

自动化技术自20世纪初出现以后,经历了由刚性自动化向柔性自动化的发展过程,自动化技术的成功应用,不但提高了效率,保证了产品质量,还可以代替人去完成危险场合的工作。对于批量较大的生产自动化,可通过机床自动化改装、应用自动机床、专用组合机床、自动生产线来完成。小批量生产自动化可通过NC、MC、CAM、FMS、CIM、IMS等来完成。在未来的自动化技术实施过程中,将更加重视人在自动化系统中的作用。

(三)信息化

信息、物质和能量是制造系统的三要素。产品制造过程中的信息投入,己成为决定产品成本的主要因素。制造过程的实质是对制造过程中各种信息资源的采集、输入、加工和处理过程,最终形成的产品可看作是信息的物质表现,因此可以把信息看作是一种产业,包括在制造之中。为此一些企业开始利用网络技术、计算机联网、信息高速公路、卫星传递数据等实现异地生产。使生产分散网络化,以适应高柔性生产的需要。

(四)柔性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促使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不断加快,这就要求现代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柔性来满足市场多变的需要。所谓柔性,是指一个制造系统适应各种生产条件变化的能力,它与系统方案、人员和设备有关。系统方案的柔性是指加工不同零件的自由度。人员柔性是指操作人员能保证加工任务,完成数量和时间要求的适应能力。设备柔性是指机床能在短期内适应新零件的加工能力。

(五)集成化

集成是综合自动化的一个重要特征。集成的作用是将原来独立运行的多个单元系统集成一个能协调工作的和功能更强的新系统。集成不是简单的连接,是经过统一规划设计,分析原单元系统的作用和相互关系并进行优化重组而实现的。集成化的目的是实现制造企业的功能集成,功能集成要借助现代管理技术、计算机技术、自动化技术和信息技术实现技术集成,同时还要强调人的集成,由于系统中不可能没有人,系统运行的效果与企业经营思想、运行机制、管理模式都与人有关,因此在技术上集成的同时,还应强调管理与人的集成。

(六)智能化

智能化是制造技术的发展趋势之一。智能制造技术(IMT)是将人工智能融入制造过程的各个环节,在整个制造过程中贯彻智力活动,使系统柔性的方式集成起来,通过模拟人类专家的智能活动,取代或延伸制造系统中的部分脑力劳动,在制造过程中系统能自动监测其运行状态,在受到外界干扰或内部激励能自动调整其参数,以达到最佳状态和具备自组织能力。

二、先进的制造模式

机械制造业发展趋势表明,只有采用先进的制造技术并能实施在相匹配的制造模式中才能符合上述的趋势。制造模式是指企业体制、经营、管理、生产组织和技术系统的形态和运作模式。

(一)精良生产(LP)与独立制造岛(AMI)

20世纪90年代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提出精良生产(LP)概念。它的特征是:(1)重视客户需求,以最快的速度和适宜的价格提供质量优良的适销新产品去占领市场,并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2)重视人的作用,强调一专多能,推行小组自治工作制,赋予每个工段有一定的独立自,运行企业文化。(3)精简一切生产中不创造价值的工作,减少管理层次,精简组织结构,简化产品开发过程和生产过程,减少非生产费用,强调一体化质量保证。(4)精益求精、持续不断的改进生产、降低成本、零废品、零库存和产品品种多样化。

独立制造岛是教授根据在引进先进技术的同时,必须改革生产组织的角度提出新的生产模式。独立制造岛的技术构思是:以GT为基础,以NC机床为核心,强调信息流的自动化和以人为中心的生产模式,它的特征是:组织、人员和技术三者的有机集成,面向车间、权力下放、综合治理,并以获取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AMI是发展中国家走向工厂自动化的重要途径,它的推广对中国机械制造业转向市场机制,参与国际竞争意义重大。

(二)敏捷制造与虚拟制造

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与里海大学于1988年提出了敏捷制造(AM),AM是在不可预测的持续变化的竞争环境中取得繁荣成长,并具有能对客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驱动市场做出迅速响应的生产模式。AM的特征是:(1)制造资源的集成性,企业间联作集成。充分发挥各企业的长处,针对限定市场的目标要求共同合作完成任务。(2)具有需求响应的快捷性和高度的制造柔性。制造柔性是指制造企业对市场要求迅速转产和能实现产品多品种变批量的快速制造。(3)充分发挥人的作用,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素质和教育水平,优化人机功能分配。

虚拟制造(VM)是国际上提出的新概念。VM与AM联系密切。VM的特征是:当市场新的机遇出现时,组织几个有关公司联作,把不同的公司,不同地点的工厂或车间重新组织协调工作。在运行之前必须分析组合是否最优,能否协调运行,以及投产后的效益和风险进行评估,这种联作公司称虚拟公司。虚拟公司在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下通过虚拟制造系统运行,包括物理基础、法律保障、社会环境和信息技术。因此研究开发虚拟制造技术(VMT)和虚拟制造系统(VMS)意义重大,美国称AM为21世纪制造业发展战略。

(三)集成制造与智能制造

美国哈林顿博士在“计算机和集成制造”一书中提出计算机和集成制造(CIM)的概念。集成制造的核心内容是:制造企业从市场预测、产品设计、加工制造、经营管理直至售后服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需要统筹考虑。整个制造过程的实质是信息采集、传递和加工过程,最终生产的产品可看作是信息的物质表现。集成是CIM的核心,这种集成不仅是物的集成,更主要的是以信息集成为特征的技术集成和功能集成,计算机是集成的工具,计算机和辅助各单元技术是集成的基础,信息交换是桥梁,信息共享是关键。集成的目的在于制造企业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的合理化和最优化,以提高企业对市场变化的动态响应速度,并追求最高整体效益和长期效益。

智能制造(IM)是美国出版研究IM和IMS书籍中首先提出的。它的特征是:在制造工业的各个环节的高度柔性与高度集成的方式,通过计算机和模拟人类专家的智能活动,进行分析、判断、推理、构思和决策,旨在取代或延伸制造环境中人的部分脑力劳动,并对人类专家的制造智能进行收集、存储、完善、共享、继承与发展。

三、存在差距和实施策略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技术改造和引进国外先进制造技术,使我国的制造工业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和先进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表现在:技改投入相对不足,原有技术基础和研究开发能力薄弱,制造业产品落后,技术水平低,信息含量少,更新换代慢,以及市场营销、经营管理、人才素质相对落后,缺乏国际竞争能力。面对这样形势,发展先进制造技术、实施先进的制造模式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为了使我国的制造业站在世界先进行列,必须采取相适应的措施和策略。

(一)人才是关键。发展和推广先进的制造技术、实施先进的制造模式人才是关键。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研究先进制造技术和先进的生产模式其根本目的是制造出有竞争力的产品去占领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科技人员必须强化市场意识,因此人才的培养要注意市场导向。要有产业观念、企业观念、信息观念、竞争观念和效益观念。科技人员要懂得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和经济法。要拓宽学科领域,更新教育内容与方法,培养一支了解和掌握机械工程科学的前沿技术人才,加速先进制造技术的推广和实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加强政策与法规建设,建立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家仍应制订科学的制造产业规划和制造技术进步的总体规划,以及相应的法规政策。避免重复建设、重复生产和重复引进的事情发生,要尽可能减少和避免市场盲目竞争造成的损失。

(三)发展适应我国国情的生产模式。对于一些先进的制造技术和先进的制造模式,要根据我国现实存在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向前发展,避免盲目的追求目前实施有一定困难的理想的先进科学制造技术。目前要积极发展适应我国国情的制造模式。

(四)建立与发展我国自主的NC、MC、CAD、CAM、FMS、CAT、CIM、IMS等制造自动化单元技术,结合实际情况实现与现有成熟技术的有效结合。同时要有组织有计划的引进先进制造技术进行消化和吸收。对于引进的并行工程(CE)、敏捷制造(AM)、精良生产(LP)、智能制造(IM)等先进制造模式要根据它们的技术构思和特征开发创新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生产模式,(如独立制造岛)以使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五)提高制造业现代化管理水平。现代管理核心是信息管理、物质管理、质量管理、生产过程管理和市场信息管理、加强企业人才的培养同时与国际接轨,开展ISO9000系列管理体系认证,加快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为先进制造技术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9篇:现代宪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行使对象;时效

1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在财产保险中,始终贯穿着补偿原则,因此,法庭一般不会对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拥有的代位求偿权提出疑问。但是,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是否可以适用代位求偿权,至今仍没有定论,学者们各执一词,笔者个人认为,对于人身保险的不同险种应该具体分析。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能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理由如下:

首先,从人身性质的角度分析。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因而,人身利益具有无价值的属性,不能以金钱标准来简单的衡量人寿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所受到的损害。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只不过是对其直接开支损失的弥补,但被保险人或其他受益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到的精神方面的损害是无法用金钱去补偿的,有时造成的精神方面的伤害要远大于物质上的,而且造成的远因利益和近因利益方面的损失更是难以估算。另外,人寿保险所特有的人身性,使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更多的是一种投资形式而不是以填补损害为主要目的,因其所特有的投资价值,决定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不是以保险标的为参考,而是根据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能力及其对保险的需要程度来确定,所以,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获取的保险金不是赔偿的损失。另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前可以就人寿保险与多个保险人签订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或者期限到达可以向多个保险人领取保险金并且有权要求致害第三人给予赔偿,这种做法并不违反损害补偿原则,也不存在不当得利。如果允许保险人在人寿保险关系中行使代位求偿权,则会造成保险人不当得利。

其次,从保险合同性质和保险利益角度分析。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是属于补偿性的合同,在财产保险中以损失补偿为原则;而人寿保险合同属于定额保险合同,其不存在超额投保的情形,而且也不受重复投保的限制,它的性质是属于给付性的保险合同,因而,不能适用补偿原则,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的问题。同时,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可以以金钱来衡量的现有利

益及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责任利益,是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体现;而人寿保险中体现的保险利益是建立在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关系或者经济上切身厉害关系的基础上而发生的,该种利益是无法用金钱来估价的。财产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的性质及保险利益的区别,决定了不能将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于人寿保险中,否则可能会损害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再次,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由于人寿保险关系中,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受益人享有的对致害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是专属的,具有人身性,不能转让给他人,因此,在人寿保险中不能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

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可以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理由如下:

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填补损害的特征,在过错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遭受到身体上的伤害,但被保险人的损失一般表现为医疗费用及误工造成的损失等具有确定金额的财产上的损失,而保险人承保的范围也正是关于这些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的目的就是为了填补这些财产方面的损失,因而,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当然,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又具有人身利益的属性,被保险人遭受的身体上的伤害,同时也使心灵上受到了创伤,因而,有权要求致害第三人赔偿精神方面的损失,这些都是属于非财产上的损害,因此,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时,被保险人仍有权向第三人主张精神方面的损失,这不违反财产填补的原则。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表明了我国现行立法中代位求偿权只适用财产保险而不能适用于人身性质的保险。因此,在我国要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适用代位求偿制度,建议对保险法进行修改,对第68条进行修改,将人寿保险与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进行区别解释,或者制定有关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方面的特别法。

2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

“狭义解释”派学者认为,我国《保险法》第47条中所说的“组成人员”指的是被保险人的家庭组成成员,是对前述“家庭成员”的补充和扩张。

“广义解释”派的学者以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桂裕先生为代表,他是站在保护被保险人的角度,认为“家庭成员应包括配偶和亲属等较近的血亲或者姻亲而共同生活的人,以及虽非共同生活但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具体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而对被保险人的利益或者受被保险人委托或者与被保险人有某种特殊法律关系而进行活动的人,包括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合伙人、人、信托人等。”

比较“广义解释”和“狭义解释”两种观点可知,前者比后者的认定更准确些,但是这两种学说在内容上都存在有一定的欠缺:首先,对“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应理解为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当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是应是指其家庭成员,范围上应限制在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并拥有共同财产,且在法律上对被保险人没有损害赔偿义务的家庭组成人员。其次,对“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应理解为当被保险人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时,被保险人的员工或雇员。理由如下:

(1)在现代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人、财、物也是处于高速流动的状态中,人类的生活方式转变和相互交流十分频繁,对“家庭成员”这一概念的界定,不管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人们日常生活的角度都有一定的难度,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拥有共同利益的人仅仅局限于父母、子女等近亲属的做法,已经远远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需要了,因为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其他相关人员”,也可在特定情况下与被保险人一起共同拥有保险利益。

(2)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作扩大的解释,是符合现代各国保险立法的发展趋势的。(3)禁止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因为“系考虑到一个家庭一般只有一个共同荷包,保险人不应一手给付后再根据代位求偿权以另一手拿回”。如果允许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权,则无法实现被保险人计划通过保险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目的,同时,也无法彰显的保险功能。另外,考察各国的经济模式,大多数企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的共同利益类似于家庭成员,尤其是我国目前大力倡导公司制治理结构中,一些公司制的组织实行“股份制”的模式,在这种情况下,持有该公司股份的所有员工或者说是雇员同时也是该公司的资产所有者,因而,对于公司的财产拥有共同的保险利益。

综上,笔者认为,在界定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时,应该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即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而且,在界定时最主要的是要把握在处理个案时不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险实务操作中彰显立法者的意图。3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时效

我国相关的保险法律没有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规定,因此,分析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应依据民商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从性质上来讲,保险代位求偿权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的原由或者是侵权,或者是违约,因此,被保险人对致损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是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的,那么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也应属于债权请求权。故保险代位求偿权时效的界定,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中关于债权请求权的规定,如时效类别、期间长短以及如何起算等。《民法通则》中依据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认知程度,分别规定了一般时效、特别时效及长期时效三种(即2年、1年、20年)。保险人在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依照被保险人应当适用的诉讼时效确定其应适用的诉讼时效;另外,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理原则,对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索赔时效,如果《民法通则》以外的其他法律有专门规定或者特别规定的,应适用该法的专门规定或特别规定。当然,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也应遵循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的相关特别法的时效规定。考察我国的现行立法,对诉讼时效作出规定的特别法主要有《专利法》、《合同法》、《海商法》等。

从我国的法律规范上看,我国相关法律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上,学者们也存在着争议,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两种观点:(1)主张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保险人知道有赔偿义务人时。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若保险人不知道存在有赔偿义务人之前,无从入手代位行使求偿权利。(2)主张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被保险人知有赔偿义务人时。也就是说,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从被保险人能够向致害第三人行使索赔请求权之时开始计算。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即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应自被保险人可向致害第三人行使索赔请求权时起算,理由如下:

首先,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方面看。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保险代位求偿权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债权的转让,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自被保险人处受让其对致损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法理上的“任何人不得将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让与他人”可知,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理应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原有索赔请求权的制约,当然也包括行使的诉讼时效方面。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被保险人能够向第三人行使索赔请求权时。

其次,从第三人利益方面看。若根据法律的规定,第三人对造成的保险事故应向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则其所享有的诉讼时效及时效经过方面的利益,不因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而有所改变。

再次,从被保险人利益方面看。由于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保险人为了尽早行使代位求偿权以免时效经过,势必会加快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理赔速度,如此以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受损利益得到及时的补偿。

参考文献

[1]陈欣.保险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