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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要求,全面落实省交通运输厅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交通运输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节约资源、提高能效、控制排放和保护环境为核心,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交通结构、加快绿色转型,强化创新驱动、倡导全民行动,加快建设以综合交通、公交优先、绿色出行、创新驱动、智慧管理为主要特征的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节能减排工作意识
为抓好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我局结合市交通运输的实际情况,开展了节能宣传活动,不断加大节能减排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各运输企业和驾驶员,提高节能意识、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引导有条件的运输企业要经常开展节能竞赛活动,搭建道路运输节能信息交流平台,学习借鉴国内外节能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充分发挥企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我局广泛宣传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节能技术等。
三、抓好企业申报工作,落实责任到位
要求企业在申报工作中要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强调申报项目要符合入库条件“1、在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具备实施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必需条件,且项目实施地在境内;2、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接受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3、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支持方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要求申报材料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申请单位需提交材料包括:1、《省省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入库申请书》(附件1)。2、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组织上报。
四、严格把关节能减排项目初审工作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于2019年4月15日成为单位的试用员工,到今天1个月试用期已满,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现申请转为单位正式员工。
作为一个刚从学校出来没的任何工作经验的我来说,初来单位,很担心该怎样从一个学生转变成一名仓库保管员:该如何做好本职工作;但是在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让我很快适应了自己的工作。
在实习期间,我一直在仓储部工作,工作内容和我的专业知识相差都很大;但是通过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耐心指导,使我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了单位的工作环境,也熟悉了部门的整个操作流程。
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专业和非专业上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能尽早独当一面,为单位做出更大的贡献。当然,由于刚开始对工作的不熟悉,难免出现了一些错误需领导指正;但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部门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帮助,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中出现的错误提醒和指正。
经过这一个月的试用期,不管是从打扫库区,还是防洪抗灾;不管是粮食保管,出库入库等,各项流程我已基本熟悉。包括查粮情,埋线,环流熏蒸等技术上的工作也有所接触,我相信我会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尽快为部门为单位做出自己最大的贡献。
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希望以后能成为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恳请领导批准,给我继续在单位学习锻炼的机会。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书范例二
尊敬的领导:
我于2019年3月1日进入公司,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担任仓库主管一职,负责工地仓库管理工作,本人工作认真、细心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极富工作热情;性格开朗,乐于与他人沟通,具有良好和熟练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责任感强,认真完成领导交付的各种工作,和公司同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能配合各部门负责人完满地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平时利用下班时间通过自我学习,来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以期将来能学以致用,同公司共同发展、进步。
三个多月来,我在汪董事长,李总经理、周经理各位领导带领以及关爱下,和同事们的热心帮助下,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综合看来,我觉得自己还有以下的缺点和不足:
一、有时候办事不够干练,缺乏专业的知识,不能以专业理论来说服同事;
二、工作主动性发挥的还是不够,对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不够,离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三、业务知识方面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的还不够扎实...等等。
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会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其他领导、同事学习,我相信凭着自己高度的责任心和自信心,一定能够改正这些缺点,争取在各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所进行的一切考古发掘和水下考古活动。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发掘工作,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资格审定
第四条考古发掘实行团体和个人领队负责制。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可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具有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经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指派,担任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
第五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家文物局直属考古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考古系(专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及有条件的地、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
(一)具备一定数量受过高等学校考古专业训练,能从事考古发掘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
(二)具有受过专业训练、能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科技人员;
(三)具备必需的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设备;
(四)具备从事一般性文物保护处理的实验室;
(五)具有保证文物安全的文物库房和整理场地。
第六条申请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
非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经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培训班或国家文物局委托指定的考古研究单位考核合格者;
(二)具有独立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能力,胜任《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规定的领队职责,并能组织编写考古发掘报告;
(三)作为组织者之一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一项以上较重要的考古发掘工作,并执笔完成年度考古发掘简报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中型考古发掘报告;
(四)在组织和实施考古发掘过程中,熟悉考古学某一领域的前沿问题,能根据学科发展趋势选定并研究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课题,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
第七条由国家文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负责考古发掘资格审定:
(一)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需提交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申请报告,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对评议通过的单位,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并颁发证书;
(二)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交1-2篇田野发掘简报和代表性学术论文;由所在单位推荐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古发掘资格初评组签署评议意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对评议通过的个人,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颁发证书;
(三)考古发掘资格审定工作原则上每一年一次,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申请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组织考核。
(四)经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国家文物局可注销不称职的单位和个人的考古发掘团体和个人领队资格。
第三章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由考古发掘单位经发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二)发掘对象的名称、时代、级别、具体地点、面积和范围;
(三)前期准备(包括调查、勘探)情况;
(四)年度发掘点的具置和面积(附图);
(五)年度发掘的时间或期限;
(六)年度发掘的学术目的、计划;
(七)发掘经费的来源和数额;
(八)领队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主持完成的发掘项目和代表性学术成果;
(九)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在该项目中承担的任务;
(十)对可能出现遗迹现象的保护措施和出土文物保护的技术准备情况;
(十一)连续性项目的年度报告完成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考古发掘单位为科学研究而进行的主动发掘申请,申请书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按程序上报,同时必须提交立项说明书,内容包括发掘的学术目的、立项机构、发掘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十一条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在每年第一季度至第二季度初,集中对当年各项考古发掘申请进行审议,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
第十二条考古发掘单位配合经济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申请,应在发掘前三十日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但因工程建设中意外发现文物或者文物面临自然破坏危险,需抢救性发掘的遗址和墓葬,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先行发掘,自发掘开工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发掘申请书。
第十三条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或古墓葬受到自然或人为破坏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先将受破坏的情况和拟采取的保护措施,向国家文物局报告,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方可实施。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项目,应同时填报发掘申请书。
第十四条未取得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文物考古机构,若需对因工程建设意外发现或面临自然破坏的遗址或墓葬进行小规模抢救性发掘,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指派或聘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发掘工作,同时经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上报发掘申请书,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机构审议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发掘申请书。
第四章项目执行和监督
第十五条考古发掘单位和主持发掘项目的领队人员,应严格执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严格执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发掘项目计划,确保发掘质量和文物安全。
第十六条在考古发掘工作中,考古发掘单位应事先提出保证出土文物和重要遗迹安全的保护措施。对发掘中发现的重要遗物和遗迹,应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考古发掘中如有重要发现,考古发掘单位应在对社会公开发表之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
第十八条国家文物局对考古发掘工地实行检查与监督制度。国家文物局可组织对考古发掘工地进行检查,内容包括《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领队人员的工地日记、遗迹照片和绘图记录、经费使用情况及发掘工地的安全措施情况等。
第十九条对于重大的考古发掘项目,国家文物局可组成专家小组或指派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赴现场指导发掘工作。
第二十条年度考古发掘项目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及时将发掘经过、收获和经费使用情况,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尽快编写年度考古发掘报告。
第二十一条考古发掘项目完成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向国家文物局提交结项报告,内容包括发掘经过、主要收获、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发掘现场及拟保留的遗迹现象处理保护情况、对遗址的保护建议、田野考古发掘报告的编写计划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考古资料与发掘报告
第二十二条考古发掘领队人员在该项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认真地做好出土文物、各类标本、有关资料(包括文字记录、各种登记表格、照片、图纸)的整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考古发掘所获得的出土文物和各种资料归国家所有。考古发掘领队人员在考古发掘项目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包括文字记录、各种登记表格、照片、图纸)及时交本单位资料室保管,出土文物和各类标本按出土时的登记表向库房移交。考古资料移交时要有专人负责核实、接收,文物移交时要填写入库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考古发掘报告的编写工作要在发掘结束后的3年内完成。年度发掘报告应在当年完成编写工作。
甲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经双方协商,本着互惠均等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经销内容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公司所生产的**茶饮料系列产品,授权乙方在特定区域经销。
二、如有特殊情况,乙方需转让经销权予第三方时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二条:经销区域
一、乙方只能在甲方指定区域经销甲方产品,不得超出此范围销售,否则,视为跨区销售。
二、甲方指定乙方的经销区域为。甲方保证在乙方经销区域内不为其它商户供货。如发现甲方为其它商户供货,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第三条:销售目标
一、乙方销售甲方产品,需按以下比例有计划地完成每月的销售任务,且全年的销售目标最低万元(大写)。
月份**
本月销售占全年销售比例
目标(万元)
季度目标(万元)
二、销售额确认:乙方货款到达甲方指定帐号的实际金额,为甲方确认乙方销售额的唯一凭证。
第四条:销售价格
甲方按下列供货价格供货,乙方应严格按下列价格规定进行销售,不得低于本价格销售,否则视为低价销售。(单位:元/箱每箱15瓶)
品项规格总经销进价转批商进价街批商超/酒店进价商超零售价酒店零售价/冰摊
银杏绿茶**元/瓶
银杏乌龙茶**元/瓶
冰红茶**元/瓶
注:本价格不含运费,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付款及交货
一、付款
1、乙方必须采用先款后货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货款。
2、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货款必须以银行汇票或电汇形式向甲方所指定的帐号支付。款到,甲方安排发货。
3、其它事宜:
二、交货
1、乙方必须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下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特约经销商月份货物需求计划》,甲方据此安排下月发货计划。
2、乙方每次要货不得低于2000箱,并详细填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特约经销商货物申请书》,连同相关付款凭证传真至甲方,甲方将依据货款到帐情况安排发货。
3、甲方将产品送到乙方唯一指定仓库,乙方必须当面签收并加盖公章,方可入库。
4、乙方指定仓库地址。
第六条:有关销售约定
1、换货政策
经销商在首次进货60天内可申请换货(调换品种),经甲方总部批准后执行(换货所发生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2、退货政策
原则上不退货,特殊情况须报公司总部申请。
3、经销商返利
经销商可享受半年和年底两次返利(乙方累计销售茶饮料500**件以上甲方给于乙方**)。
4、经销商处罚
凡发现合作客户有越区销售或低价倾销占用甲方货款等行为一律扣除返利,扣除保证金。
第七条:双方权力、义务
一、甲方、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当地卫生质量监督机构所需要的各项文件。
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负责根据乙方所在地的市场情况制定推广计划,并有义务将计划有关内容告知乙方。
4、甲方保证依约履行供货。
5、乙方所在地的甲方分公司(包括分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没有权利对此合同进行变更或合同之外的任何承诺(包括口头或书面形式),甲方只对经自己书面确认的致乙方的销售政策及本合同进行变更的协议承担法律责任,除此之外甲方概不负责。
6、凡乙方违约跨区销售或低价销售一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反利的**。
7、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连续两个月不能完成销售任务或违反价格规定达一次或者恶意跨区销售达一次,甲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8、首次供货,甲方提供进货量**的赠品。
9、甲方提供销售额**以内的促销及广告宣传费用。(方案由双方共同制定,资金由甲方掌握。)
二、乙方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反馈当地饮料市场同类产品的信息,零售客户及消费者对甲方产品态度、建议等信息,有责任全力协助、配合及参与甲方的各项市场推广计划的制定及实施。
2、签订合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以下有效证件的影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其它证照。
3、乙方配备专职人员进行销售网点的开发与维护,并保证销售网点数量的持续上升或持平,同时,保证甲方产品在各销售网点的正常供货,不得无故断货。
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专用仓储,保证其正常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产品在乙方验收或入库后的一切损失(包括不可抗力)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不得让甲方工作人员送货、收款,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销售台帐,并根据每天的销售状况据实填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茶饮料系列产品客户交易表》,否则,甲方有权力从乙方半年返利中扣减**以上的返利系数。
7、乙方不得将钱款或货物借给甲方工作人员,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甲方市场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工作失误或有其他不满时,可拨打甲方所设的投诉热线**进行投诉。
9、乙方如需变更合同或申请销售政策,不得要求其所在地甲方分公司直接对此合同进行变更或作出合同之外的任何承诺,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书面确认以前,所有的变更本合同的协议及合同之外的承诺均为无效,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2、甲、乙方双方协商中止合同。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二、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除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的合同除外,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第九条:争议
甲、乙双方应本着互惠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争议。如不能解决,交由甲方所在地管辖法院裁决。
第十条:未尽事宜
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自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第十四条: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中甲方的“确认”、“认可”、“同意”、均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形式资料经甲方负责人签字并盖有公章后方为有效。
二、合同附件:
(1)《****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特约经销商月份货物需求计划表》
(2)《****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特约经销商货物需求申请书》
(3)《****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特约经销商客户交易表》
甲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开户行:
第一条区级预选承包商库的类别有:工程交易类预选库、水利工程类预选库、产权交易类预选库、招标类预选库、预算审计类预选库。预选承包商库内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需的承包商应当在预选承包商库中选取。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集中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和其他公共资源等综合交易活动。
第三条建立区级预选承包商库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监察、发改、建设、财政、水务、审计、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各部门主要职责是:
监察部门负责对预选承包商库建立、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据本办法规定组建各专业预选承包商库,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对入库企业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向区监察局、发展服务中心报备考评结果。
区发展服务中心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协助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组建预选承包商库;提供预选承包商库使用平台;负责预选承包商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做好日常考评记录,及时上报行政监督部门;牵头落实预选承包商库管理具体操作性事项;及时公布行政监督部门的考评结果及预选承包商库动态;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预选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适时向区分管领导报告预选承包商库运行情况。
第四条预选承包商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择优进库、综合评价、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进入预选承包商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资质证明;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被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期限已满的;
(七)符合上述条件且已向区发展服务中心递交入库申请书并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中工程施工类企业需预缴纳投标保证金2万元,中介服务类企业需预缴纳投标保证金1万元。
第六条预选承包商库原则上实施以下专业分类:
(一)工程交易类预选库
1、工程施工类
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库;
⑵土石方工程专业库;
⑶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库;
⑷钢结构工程专业库;
⑸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库;
⑹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库;
⑺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库;
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库;
⑼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库。
2、工程服务类
⑴房建监理专业库;
⑵市政工程监理专业库
⑶动静载检测专业库;
⑷基坑监测专业库;
⑸地质勘察专业库;
⑹白蚁防治专业库;,
⑺房屋拆迁专业库;
⑻市政工程设计专业库;
⑼工程设计专业库;
⑽园林绿化设计专业库。
(二)水利工程类预选库
1、水利水电施工专业库;
2、水利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专业库;
3、水利设计专业库;
4、水利监理专业库。
(三)招标类预选库
1、工程招标专业库;
2、政府采购招标专业库。
(四)产权交易类预选库
1、资产评估服务专业库;
2、资产拍卖服务专业库。
(五)预算审计类预选库
1、造价咨询服务专业库。
根据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专业结构的需求,各行政监督部门可会同区发展服务中心调整入库专业。
第七条预选承包商库入库程序:
(一)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发展服务中心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后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四)区发展服务中心予以办理入库手续,并在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信息网公告。
第八条采用公开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在预选承包商库中所属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要求,并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采用邀请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预选承包商库内具备相应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的预选承包商库若不能满足招标项目的专业和资质等级要求,可使用市级预选承包商库或库外具备相应资质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投标。
第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现违反规定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区级预选承包商库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规定,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区发展服务中心、招标人应结合本区的市场实际情况维护入库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区发展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区发展服务中心加强对预选承包商库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考评,并给予入库企业继续使用、停止使用(清理出库)的处理。考评结果在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入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区发展服务中心给予停止使用并清理出库的处理:
(一)申请入库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进入预选承包商库的;
(二)入库企业未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义务受到招标单位投诉的,经查实2次及以上的;
(三)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1次及以上的;
(四)一年内被县(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2次及以上的;
(五)一年内被县(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
(六)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及其它违反行业法律法规被县(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违反《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廉政准入暂行规定》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被清理出库的企业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入库企业被停止使用前已签订承包合同的业务可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选用预选库内的企业而擅自使用库外的;
(二)与入库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评标过程或影响评标结果的;
为了统一限量、控制用品规格以及节约经费开支,所有办公用品的购买,都应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室要根据办公用品库存量情况以及消耗水平,确定订购数量。
第二条办公物品订购方式
小型或零星办公物品的采购要由两人以上到指定专门商店采购,要选购价格合适、质量合格的物品。
大型物品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1、购单件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的物品(低值易耗品除外),应采取招标采购。凡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应成立专项采购工作小组,依法组织实施招投标。
2、凡采用竞争谈判或询价方式的,要组成有申购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在进行市场调研、多方比较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并根据权限由相应的组织或负责人予以确定。
3、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包括定点采购)的,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权限由主管部门与申购单位共同确定供应商。
第三条办公物品采购过程
在办公用品库存不多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特殊需求的情况下,按照成本最小原则进行订购。
一、验货
所采购的办公用品到货后,由仓库管理员按送货单进行验收,经核对(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质量等)无误后,在送货单上(一式二联)签字验收,然后将送货联留存归类,另一送货回单联交送货人带回送货单位做结算凭据。
二、付款
采购员收到供货单位发票后,须查验订货单位合同,核对所记载的发票内容并在发票背面签字认可后,携验收入库单结算发票以及开列的支付传票,交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做好登记,做到帐、卡、物一致,最后交财务处负责支付或结算。记账联由记账员做记账凭证并归档。
三、分发
办公用品原则上由公司统一采购、分发给各个部门。用品分发后作好登记,写明分发日期、品名与数量等。如有特殊情况,允许各部门在提出“办公用品购买申请书”的前提下进行采购。
四、保管
办公用品进仓入库后,仓库管理员按物品种类、规格、等级、存放次序、分区堆码,不得混乱堆放,并由记账员按送货单序号和货单内容在办公用品收发存帐册上进行登录。仓库管理员必须清楚地掌握办公用品库存情况,经常整理与清扫,必要时要实行防虫等保全措施。
第四条办公物品采购纪律
一、参与物品采购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准收取供货方任何名目的“中介费”、“好处费”;不准在供货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损害公司利益,,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物品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折扣”、“让利”等款项,应首先用于降低采购价格;确属难以用于降低采购价格的,一律进入公司财务帐内,不得由部门坐收坐支,不得提成给经办人员。
关键词:物资采购 计划管理 问题措施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没有制定合理的物资采购计划,往往会造成对物资的浪费,进而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本,同时因为没有计划的使用,也会对生产的效率造成影响,只有开展物资采购计划,才能大大降低采购过程中的盲目性,提高资源利用的有效性,为企业争取更大的利润,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物资采购的计划的制定,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它是通过对企业各个生产部门往年生产经营所需物资资源数据的汇总整合,并结合当年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和企业当前库存情况,来制定的物资采购计划。该计划的制定不仅需要真实记录往年的物资使用情况,还需要物资采购部门和物资使用部分相互配合,物资采购部门严格执行采购计划,物资使用部门按需使用物资,并及时反馈物资使用情况,根据物资使用时效,以供采购部门及时补充和调整物资的分配,提高物资使用的效率,从而大大减少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当然物资采购计划制定有很多的问题亟待解决,下面本文即对物资采购计划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处理这些不足的建议。
一、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物资采购计划缺少准确性
物资采购计划根据多个方面来制定,包括每年各个部门物资真实使用情况的数据统计,已有库存资源的数据统计,企业资金的流动情况等等。
1、每年各个部门物资使用真实情况的统计不实
有些企业对于物资管理,往往没有制定一套完整的企业管理流程,造成的问题是对于资源的需求都是没有计划性的,有需要就申请,这些物资有没有真的落实到实处也无从查证,所以第一个往年的物资使用数据是否贴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不能确定;第二个随着企业的快速发展,生产经营的规模在不断扩大,对于物资的需求也在增加,如何根据往年的不能保证真实的物资使用数据来制定本年的物资采购计划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2、对于物资的储存管理没有系统性
物资供应的几个环节中,物资的储存是其中重要的一块,如何做好购买的物资进行储存管理,是充分利用物资资源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现在的企业在物资储存管理这块没有重视,认为有地方存放,有人照看就行,没有对物资的使用情况时时进行清点和统计,没有入库和出库的流程管理,造成的结果是某些物资的库存信息匮乏,使得一些物资的堆积时间长久,超过物资的使用合格期,只能废弃。库存的物资信息如果不能准确的记录,制定的采购计划就不能充分利用已有资源。
(二)物资使用反馈机制缺失
物资采购计划主要是针对生产部门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是各个部门在使用物资后,没有及时登记使用情况或者物资使用过程中的问题,造成制定物资采购计划的部门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采购数量,或者及时更换有质量问题供应厂家,给企业后续的生产经营造成很多的麻烦也不利于企业控制生产成本和质量。
(三)缺少专业的物资采购人才
知识经济,人才即是企业的未来,每一个岗位都需要有专门的人才来履行该岗位的职责,企业在选择物资采购部门的人员时,优先考虑具备专业的管理知识,熟知各个部门实际工作及所需资源和统计好库存情况,对于物资采购的计划有深入了解,杜绝和造成资源采购计划严重不符合实际,确保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生产成本。
二、企业采购计划管理的建议
考虑到物资采购计划管理的重要性,企业相关部门首先要从思想予以高度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管理,以保证物资供应的正常,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保障。
(一)真实统计分析各部门物资使用情况
制定企业的物资使用管理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的物资供应,必须写申请书,对某一个时间段内的生产所需物资的数量进行分析,根据以往几年生产活动的规律,而不是根据以往几年领用物资的登记数据,切实有效的提出需求,物资管理部门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审批核准;
减少临时申请的次数,必须规定所有领取物资的部门,按批准的申请领用,在这一个时间段内做好使用的计划,不能没有限制的使用物资,造成最后物资的缺失影响生产作业,任何超出申请书计划的,都需要各个部门自行解决。
(二)正确选择管理系统
针对物资使用过程中信息反馈不及时,库存物资信息统计不准确等的问题,这些都是管理的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欢迎,很多企业都使用上了有效的管理系统,用来对物资的采购、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控管理。从西方引进了ERP 系统即是这样一种管理系统,它能对物资采购的计划进行管理。ERP 系统是在物资资源计划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一种新型集成化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的核心思想是供应链管理,且在供应链范围内实现了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注重对采购人员的管理
选择合适的人员来进行物资采购计划的编制,并进行物资的采购,是保证物资有效使用的关键环节。一个是加大物资计划制定的人员的数量,让他们深入各个部门进行调研,并且掌握生产经营的规律,保证物资计划制定依据的广泛性和准确性。第二个是要加强对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由于采购工作的特殊性,往往存在很多的利益诱惑,需要有专门的培训,一个加强他们的业务水平,另外一个提高采购人员对法律知识的认知和职业道德素质,确保采购活动按计划严格照章办事。
一、2004年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一年来,我们按照“依法治税、以德治队、科学管理、优质服务”的质量方针和省局《关于2004年度ISO9000质量目标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154号)文件要求,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务稽查,全面加强和规范收入管理,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2004年全县地税部门共组织各项收入12756万元,同口径比上年增长7.6%,其中税收收入6356万元,同口径比上年增长12.7%;社会保险基金5497万元,比上年增长3%。各项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如下:
1.税务登记率:97.16%;
2.纳税申报率:企业98.98%,个体94.02%;
3.入库率:94%;
4.滞纳金加收率:99.72%;
5.处罚率:51.01%;
6.养老金征集率:100%;
7.医疗保险金征集率:99%;
8.纳税人服务不满意率:95.4%;
9.服务承诺兑现率:100%;
10.税务行政复议撤销(变更)案件数:无;
11.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数:无;
12.处罚实施率:97.35%;
13.检查面:11.25%;
14.结案率:100;
15.复查率:11%;
16.案件公告率:100%;
17.执法过错:无;
18.干部学历程序:45周岁以下干部大专以上学历占89.71%;
19.廉政建设(大要案发生数):无大要案发生。
二、质量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一)制订和调整质量目标
一是制订和调整全局的质量目标。按照省局浙地税函〔2004〕154号文件和2004年我局地税工作目标和要求,质量目标在上年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具体是:税务登记率从85%提到90%以上,税务检查面由5%降至3%以上,税务检查结案率和案件公告率,分别由90%提到95%和20%提到70%以上。
二是适当调整部门质量目标。根据符合工作实际,可操作性强和方便测量考核的指导思想,结合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对部分部门的质量目标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共增加11项,减少7项,具体是:办公室去掉了后勤保障及时答复,增加了年度档案归集率;信息中心去掉了计算机完好率,增加了数据修改公布率和计算机及设施故障修复率;计财科去掉了涉税报表及时率,增加了欠税公告率和税收票证作废率;税政管理科去掉了税收政策贯彻率和涉税文书审批准确率,增加了社保基金征集率和所得税年终汇算和结算率;征管科去掉了质量目标考核及时率和涉税文书审批准确率,增加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入库和滞纳金加收率。
(二)认真开展内审工作
第一,抓好学习培训。为促进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确保内审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我们组织了三个层次的学习培训:一是组织全体人员学习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使全体税务干部充分认识和掌握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概念、相关知识,进一步提高对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识。二是组织内审人员学习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交流探讨内部审核方法和技巧,提高内审人员审核业务的能力和水平。三是选派4位业务骨干,到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进行培训,加强对GB/T19001-2000idtISO9001:2000标准的理解。通过理论学习、案例讲解、审核考试,在审核的技巧和方法上,有了较大提高。
第二,抓好内部审核。制定《内部审核计划》,明确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召开内审首次会议,部署内审有关工作。5月17—19日组织开展内部审核,由18位内审员组成的审核组,分三个小组对我局13个部门开展了内审。通过内审,反映出各部门对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普遍比较重视,树立了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规定执行的意识。通过交谈、查阅文件和相关记录、跟踪业务流程和现场观察等方法,审核出63项不符合项,没有严重不合格项。从这些不符合项的情况来分析可以看出我局目前体系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17.5.1“税收征管活动的控制”计有47项,占不符合项的74%;28.2.3“过程的监视和测量”16项,占不符合项的26%。产生上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在体系运行过程中,各部门岗位人员对体系文件的学习不够,理解不深,致使在体系运行别是在征管业务开展过程中执行文件有偏差,同时对质量记录重视不够,有些工作做了,但没有按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的记录。
第三,抓好审核跟踪。在内审的末次会议上,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讨论研究整改措施,并要求各部门认真做好整改,举一反三,防止同类问题再发生。并要求各部门继续认真学习体系文件,加强领导,及时抓好纠正落实工作,切实使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符合要求和正常有效,全面提升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内审工作结束后,对内审中发现的问题,以函的形式及时发出,对实施纠正督查做出了具体的安排落实。
(三)做好持续改进工作
按照“PDCA”循环的要求,通过内审、内部检查等系统方法,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进行分析、预防和纠正,随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使关口前移,更高更好地实现预期目标。一方面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另一方面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研究,集中时间人员力量,对体系运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整理讨论,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了修改:
一是质量手册。质量职能分配表,增加了7.1产品实现的策划:税政科、法规科、计财科、信息中心的职能;7.4采购:信息中心职能;7.5.1税收征管活动控制:税政管理科、政策法规科、计划财务科职能;7.5.5产品防护:征收管理科、计划财务科职能;8.3不合格品控制:纪检监察室职能;8.4数据分析:计划财务科职能。
二是程序文件。对8个业务职能科室的管理工作控制程序文件合并为一个业务职能科室管理工作控制程序文件。
三是作业指导书。去掉了《计算机信息管理员作业指导书》。对地税纳税人类别管理、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纳税申报受理、催报催缴管理、税收票证违规处理、非正常户处理、发票发售管理、具名发票印制、质量目标管理、公务员考核等作业指导书作了修改。
四是表证单书。涉及程序文件方面的:修改了内部审核报告单。涉及作业指导书方面有:①去掉以下表证单书:个体超定额和逾期纳税申报专用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册,各部门年度考核优秀公务员指标控制数、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地税纳税人类别管理表、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表。②增加以下表证单书:地方税收纳税人类别管理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表、干部考核测评表、公务员考核名册。③修改了以下表证单书:权限设置修改申请表、需后台处理数据修改审批表。
五是对各类涉税申请事项,均采用文本格式申请书,不再提供书面申请书。
六是及时启用了《审批工作流系统》,解决局内部办公设备购置维修、网络故障及软件安装、TF2000操作权限设置、需后台数据修改或查询需求申请等审批事项,加快内部文书流转速度,办事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制度意识和质量文化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导入实施以来,从时间上来讲还是比较短,部分科室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凡事找领导”的依赖心理,未完全形成事事按制度和业务流程办的意识。部分干部对整个体系的认识、熟悉、熟练运用的程度还有所欠缺。
二是质量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体系的建设滞后。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了各部门和干部的职责和工作责任,但对于如何追究责任、调动广大干部的主观能动性,还需要建立一个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质量管理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顺利运行。
三是与质量管理体系配套的信息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体系表证单书多、记录量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因此,急需按照体系文件中规范和流程的要求和对应的岗责权限,研发一个配套管理软件,减轻记录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对一些新的税收政策或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出台,还未能及时地在体系文件中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增补。
五是质量管理的基本方法PDCA循环,在各个部门的应用和运行还不平衡,也尚未形成为一条施压的链条。
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第二条项目资金来源
(一)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返还部分);
第三条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管理。大足县国土房管局统一管理全县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开设项目资金专户,按经审核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总额一次性拨入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资金专户,项目承担单位再按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的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施工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的前期工作费(含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土地勘测费、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竣工验收费(含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整理后土地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补划与标记设定费),按项目新增耕地1000元/亩以内予以拨付使用,在县国土房管局管理的项目资金专户中拨出,不纳入项目预算总额,以保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项目所在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国土房管所、村社等相关单位的土地清查、土地登记造册、土地权属调整等工作经费,按项目新增耕地面积500元/亩划拨有关街镇乡包干使用,在县国土房管局项目资金专户列支。
第六条项目资金实行预(结)算管理、委派会计制度
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委派会计制,实施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预算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预算总额;项目工程竣工后编制竣工结算表,验收合格后进行决算并进行项目成本分析评价,可评选出质量好又成本低的项目以利推广,以此提高开发整理项目的质量,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项目工程按进度拨款
(一)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费,按已实施工程的质量、进度经监理和承担单位现场代表验收合格、承担单位审查后,按工程进度的50%拨付,项目工程竣工经市局验收合格并取得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合格证后按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前拨付金额不超过70%;审计结果出来后30日内拨付27%的工程款,其余35的保修金待一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再全部拨付。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前期工作和竣工验收费,在市局下达项目入库通知后拨付30%,项目竣工后经县级有关部门初验合格拨付30%,经市国土房管局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40%。
(三)项目所在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国土房管所、村社等相关单位的工作经费,在市国土房管局下达项目入库通知工程启动时拨付30%,项目完成土地清查、造册、农户签订协议(承诺书)后拨付30%,项目竣工总体验收合格,土地权属调整完成后拨付40%。
第八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由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组成。
(一)工程施工费:包括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及其他工程等各项工程发生的支出,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其中: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及施工机械费)和措施费(主要包括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施工辅助费及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组成;间接费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组成。
(二)设备费: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用和采购及保管费。
(三)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其中:前期工作费包括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土地勘察费、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和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竣工验收费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编制费与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补划与标记设定费等。
(四)不可预见费:包括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除项目配套设备购置外,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项目交接手续
项目实施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及竣工决算审计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与项目承担单位办理竣工交接手续,项目实施单位以项目竣工交接手续为依据核销相应支出及拨款。项目承担单位接受后以移交手续为依据作财务处理,作好土地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强化财务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加强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县财政局对项目财务管理实行委派会计制度,保证项目资金规范使用,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实施项目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及相应的业务、技术能力。
(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项目工程进行转包。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人员上岗证。
项目支出的成本费用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各项支出以规范、合法的相关手续为依据,财务人员必须按《会计法》规定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对各项支出的依据、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手续不得开支,购入材料必须要有国家统一发票,要有材料入库验收单等为依据。临时工工资的开支必须以临工的个人要素(姓名、住址、工作时间或工作量、临时工本人签章)为依据,不得虚造名单,冒领工资,转移资金。
第十一条项目决算上报。项目承担单位在年终应编制项目资金年度支出决算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制、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审计监管制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薄的;
(二)私设会计财薄的;
(三)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第十四条县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须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各项资料,并对实施单位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
对弄虚作假、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视其情况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停止拨款和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大足县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以下简称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项目工程施工行为,保证项目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保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5〕87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市国土房管局审定入库的县级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县地质环境土地整理中心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招投标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业主。
招标人应委托招投标机构按法定程序承办招标事宜。
第六条招标人不得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工程分割发包。但项目中所涉及沃土工程可以直接委托相应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入库;
(二)项目规划设计已经评审通过,并完成项目单体工程施工图设计;
(三)项目资金到位,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四)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已确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资金足额预算的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凡不够公开招标条件的可实行邀请招标,但邀请招标应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有相应资质的三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招标人应委托招投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招标文件应报指导小组审定。标底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审定后进行密封,审定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申请投标;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具有三级以上的建筑、水利水电、农业综合开发、园林绿化、土地平整等施工企业均有资格申请投标;
(五)资质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七)投标人报送投标文件;
(八)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办法
评标小组由评标专家组成,由所有评标专家推荐一名任组长,评标专家从县国土房管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类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抽取过程受指导小组监督。
(九)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公布投标文件、组织评标、决定中标人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招标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评标小组独立进行评标。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监督部门(县纪委、县监察局、县检察院、县审计局、县财政局)派员对开标会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并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确认中标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定合同书。
第十条招标人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综合说明,其中包括项目名称、位置、面积、范围、技术与报价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项目施工图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有关技术资料;
(三)土地开发整理技术规范及施工要求;
(四)投标人应缴纳投标保证金数额及结算办法;
(五)评标办法和标准;
(六)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或资信证明文件;
(七)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九)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况。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标单位(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参加投标,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投标申请书。
第十五条投标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检合格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营业管理手册、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简历及业绩、项目班子配备、开户银行帐号、自有资金情况以及拟用本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二)企业简况,包括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注册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及机械设备情况、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量。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送达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批准的投标申请;
(二)综合说明;
(三)投标总报价、报价明细及报价有关的技术文件;
(四)计划开工日期及工期承诺;
(五)工程质量标准;
(六)施工组织和工程进度计划;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组织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近两年组织施工的代表工程简介;
(九)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十)招标文件中要求内容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必须加盖投标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的印鉴,并在规定日期内,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第十九条投标人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的合理化建议方案,与投标文件同时密封送达招标人,供招标人参考。
第二十条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日期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日期前书面送达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和密封,否则,一律以原投标文件为准。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约定的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进行,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技术及其它内容。
第二十三条开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法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人签名却未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投标报价等关键内容不全,投标文件涂改却未加盖校对章,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七)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被认定为无效标书的应当场宣布。
第二十四条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确定中标单位。综合评估实行百分制,经济标占60分,技术标占30分,商务标占10分。
第二十五条评标小组依据总分的高低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人,并推荐1—2个中标候选人,并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根据招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资格。如中标人确需将合同分包完成,必须事先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征得招标人同意,但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合同分包量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30%。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八条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或其招标机构在招标和评标过程中,凡串通某一投标单位排斥其他投标单位的,其招标结果无效。县国土房管局将取消招标机构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投标材料、串通投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的行为,以排斥其他投标单位的,其投标结果无效,且两年内不得再参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的投标。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