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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1998年开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政府采购规模呈现逐年快速增长势头,特别是《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使政府采购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据统计,从1998年至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年平均增长77.9%,2005年达到2927.6亿元,2006年突破3600亿元,占到全国当年GDP的1.74%,财政支出的8.8%。政府采购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由于政府采购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随着采购规模和采购范围的不断扩大,仅靠一部原则性的《政府采购法》已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因此,完善和配套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成为政府采购管理和运行体制的趋势。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带来的影响
(一)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和行政隶属关系不明确,造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不统一,给政府采购执行带来诸多问题 。
(二)对法定和委托界定不明晰,导致大量集中采购业务委托社会中介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难以发挥。
(三)与《招标投标法》衔接不畅,在实现政策目标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以落实。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一)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配套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法》已颁布实施四年了,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始却终没有出台,背后的原因固然复杂,但通过实施条例毕竟可以弥补现行法律的缺陷和不足,有助于理顺政府采购管理和运行体制,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行政提供更为充足的法律保障。因此,制定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同时,应加快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一是积极应对国际市场挑战,从维护国家经济发展和产业安全的高度,研究制定我国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的政府采购运行规则和监管模式,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保护国内产业,支持自主创新;二是结合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总体框架,对行业和部门已经出台的关于政府采购的行政规章应进行必要的修订、补充和完善,避免相互间的冲突和交叉,尤其是要搞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衔接,尽快形成全国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二)在“管采分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监督管理、采购执行和采购人三位一体、相互制衡的政府采购管理和运行体制。
首先,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规定,将财政部门管辖的集中采购机构与之“脱钩”,实现监督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真正意义上的分离。
其次,以规范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利益行为为中心,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形成三者之间相互平等、相互监督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三,强化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外部监督职能,严格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纪检监察部门派驻各采购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要从提出采购需求开始介入采购过程,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方式和机构选定、评委组成和专家抽取过程、开评标现场、中标结果确认、采购合同签订与验收以及货款支付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确保环环相扣,规范执行。审计部门应加大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审计力度,不仅要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定期专项审计,也要对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委托采购机构、集中支付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查,对重大采购项目单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和规定的情况进行督察。
(三)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和机构设置要求,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一)政府采购审计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1)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缺乏统一的规范,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
《政府采购法》至今已实施了7年多,这部法律出台时过于仓促,内容上存在着不少有待完善的地方 ,而实施条例迟迟未能出台,致使实际工作中缺失清晰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可操作规范准则。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之间也存在一些交错和不够明晰的地方。之后,规范性的实施细则一直未能出台,都导致了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缺乏权威科学的审计规范和依据,造成了依法审计监督依据缺乏的局面。2010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但至今未能颁布实施。
(2)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健全,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在监督管理中职能划分不清。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业务杂、涉及面广,系统的运行客观上需要各个环节的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协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才能确保建立一个有序规范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进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优势。《政府采购法》中分别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对于各监督主体在政府采购中的地位、作用等方面的概念规定相对模糊,对于负有监督职能的部门的监督重点、方式和方法缺乏操作性,不够明确。
(二)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工作质量问题
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工作质量是审计监督取得成效的关键所在。然而,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实践中,仍有诸多因素影响工作质量的保障和提升。
(1)政府采购审计监督人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审计监督主体人员队伍素质的高要求性。尤其是在一些专业性较强,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业务中,仅靠传统审计监督部门的人员及专业知识是决难适应对其开展监督工作的要求。
(2)审计范围不全面,审计深度有待提升
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审计范围涵盖面是很广泛的。由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深入,审查内部控制和法制建设;由政府采购流程深入,审查招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政府采购资金筹集、划拨和使用方面深入,审查其规范性;从政府采购效益方面入手,在审计政府采购真实性和合规性基础上,向效益性审计评价方向拓展。但目前大多数的政府采购审计还局限于对采购活动本身的审计,审计范围不全面,审计监督缺乏深度,忽视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的审查。
(3)实施政府采购效益性审计难度较大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基于财政性资金的本质,客观上需要深入开展政府采购效益性审计监督。然而,效益性审计开展面临很多问题。一是缺乏明确规范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效益性审计准则指南,仅能在遵守已有法律规范的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准则开展政府采购效益性审计监督工作。二是建立系统有效的效益评价体系需要一个“实践――提升――再实践”逐步完善的过程。三是审计资料收集难度大。政府采购效益性审计监督建立在充分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基础上,而审计资料的收集难度大恰恰是政府采购效益性审计的重大难题之一。四是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升。
二、对策及建议
(一)关于宏观方面的对策建议
(1)健全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体系
《政府采购法》只是一部框架性的法律,至于具体的操作与执行则要依赖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于2010年初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至今仍未实施,导致了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往往缺乏有效制度规范依据。
(2)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规范需要从机构设置、职能划分等方面入手。一是要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设置,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进行梳理、整合,统一规划设置,实现名称、级别、格局统一性和对等性,确保采购执行机构相对独立性。二是对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关系职能进行划分和明确,严格实行管办分离,坚持管理与操作分离原则,各负其责,做到管理有方、操作有规。三是理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协调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理顺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关系。
(3)构建规范化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构建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制度建设方面完善财政预算编制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等。流程管理方面要强化采购预算审批及其操作性,强化对供应商竞标监督管理,坚持采购执行与资金结算分离。尤其要严格按照各环节(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实施――合同签订――货物验收――资金支付)要求有序展开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政府采购执行程序,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构建规范化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为政府采购审计监督提供一个有序、规范的审计环境和审计对象客体。
(4)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设置,明确相关主体监督职责
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有序开展需要一个良好的审计监督氛围和外部环境。一是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设置,统一设置,实现名称、级别、格局统一性和对等性,明确各个主体的监督职责,从而使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的内容具体化、规范化,更具有操作性。二是划分各个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监督重点、方式和方法,协调主体部门之间的职责,理顺监督管理关系。三是明确各个监督主体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监管的“切入点”、监督的具体对象、内容和程序等。四是规范综合管理与行业管理的衔接,形成规范的协作机制。五是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各监督主体应坚持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减少重复监督,确保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5)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审计机关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和强有力的领导;而其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是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对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认识、理解和配合。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工作,从根源上确立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理念,减少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开展过程中的阻力和不必要的抵触。
(二)关于微观方面的对策建议
(1)坚持以人为本,开发人力资源,建设高素质的政府采购审计监督人才队伍
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开展采购活动,不仅要求具备专业的招投标知识,还必须对市场行情、商品服务特性质量有较为精确的了解。而高质量的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工作需要高素质的政府采购审计专业人才作为保障。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目标的实现和职能效用的发挥,人才是关键。坚持以人为本,重视人力资源开发,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复合型政府采购审计专业人才队伍”。
(2)深刻认识政府采购风险,围绕风险环节点,有的放矢,开展审计监督
政府采购的风险包括制度风险、封闭风险、方式选择风险、委托风险、寻租风险五个部分。深刻认识政府采购风险,对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开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体系的角度来认识政府采购风险,不仅有利于从全局把握政府采购风险的生成和类型,还有利于审计监督围绕风险环节找到有效切入点,有利于确定审计重点和范围,有利于采用针对性的审计方法,有的放矢,有序展开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工作。
(3)明确政府采购审计监督范围,实施延伸审计,对政府采购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对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审计范围介入而言,从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介入,审查内部控制和法制建设。从政府采购资金筹集、划拨和使用方面介入,审查其规范性。从政府采购流程介入,审查招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政府采购效益方面入手,在政府采购真实性和合规性审计的基础上,向效益性审计评价方向拓展。同时,对于政府采购效益性审计评价更应关注从政府采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入手,而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效益性审计。籍以从多方位、多角度介入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和功能。
(4)创新审计理念,运用科学的审计方法,力推审计转型。
想要提高一个审计项目的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必须做好审前调查。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审前调查是审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审计实施阶段工作质量的好坏。所以必须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把审计前调查工作做细、做好。在审计方式上要做到知彼知已,在审计理念上由财务数据向业务数据审计转变,从而真正实现新时期的审计转型目标。
【关键词】政府 采购 招投标 管理
【Abstract】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bidding and management, favorable to promote the tender work carried out smoothly, but also for the market economy, a virtuous circle mechanism with a good star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problems in the bidding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uts forward the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and aims to promot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bidding management.
【Keywords】government procurement bidding management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开始施行[1],它标志着我国政府的采购制度建设迈向了一个新的阶段,通过政策的约束与管理,规范了市场经济中招投标的标准化。政府的采购招投标管理,是近些年来招投标工作的重要转折,有利的促进了市场上各企业的规范性管理,同时也提升了政府的形象,带动了其他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但是现阶段,我国政府的采购招投标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加强和规范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十分必要。
一、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健全的采购法律体系
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相关法律,但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没有将规定操作中的内容明确。现阶段,政府需要将采购法律与其他部分的经济法律相连接,才能够保证采购法不是孤立存在的。在实施采购法的时候由于缺少健全的采购体系,导致没有精准的理解到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各大媒体所的部分招标信息与实际不一致。
2、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地区内的地方保护成为行业没默认的规则,这也是政府采购工作难以管理的重要难题。部分区域有恶性垄断的现象,打压其他地区的供应者,表现为:提升供应商相关资质和标准;政府制定某当地企业提供服务;招标文件中部分条款偏向本地企业;政府行为增加外企供应商的成本。这些地方保护的现象,严重的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
二、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招投标法律机制,增强可操作性
要想在根本上规范政府的招投标行为,就必须在法律方面着手,构建一套完整的采购招投标法律体系。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应当包括招投标全过程各方面的诗意,也应当明确指出不合法招投标的相关惩罚措施。另外,必须做好审查招投标供应者的资质,借助政府的强制手段进行招标文件的严密审查,做好行政监督,进一步明确其法律责任,将招投标工作统一化,增强其可实施性。
2、加大招投标的管理与检查,杜绝地区保护主义行为
政府在市鼍济中应当做好管理工作,监督并管理市场秩序,以法律作为着手点,做好标投标市场的维护与管理。在进行招投标的管理和监督中,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秉承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相关投诉工作的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公之于众。如果招投标的投诉是真实情况,就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内将相关负责人进行查处,针对虚假投诉情况,严惩虚假投诉人。在进行招投标的具体工作管理时候,即为的检查部门也需要辅监督供应商的投标行为,当发现任何不合法现象立即查处。另外,完善企业的信用机制,构架一个市场的信用档案,方便社会中大众的监督。
3、审查招标行业的资质
要想实现招标相关工作的长足发展,就需要划分好政府和企业支架的管理,保证招投标工作之间的良性竞争和发展。首先,应当充分的完善招投标的市场准则,严格的按照为市场相关规定,如果机构存在任何不合法行为,立即取消其招标资格。其次,建立并健全招投标工作行业内的自律制度,让结构在根本上规范自身行为,从而创在一个和谐、公平的市场环境。最后,招投标的相关机构,需要充分的利用专业知识武装自己,不断的提升自身的业务总体水平,保证招标全过程工作的总体质量。
4、严格遵循评标原则,营造一个公正的竞争市场
通过不断健全评审招投标制度,来充分的保证招投标全过程的公正。健全专家的评审制度,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招投标的审查队伍,将回避制度落实到实处,严格的控制评标工作的全过程。专家需要严格遵守自身职业道德,保证评标结果的绝对公平。另外,从市场的实际情况入手,选择最合适的评标方式,招标文件中所要求和规定的评标方式是影响评标最终结果的直接因素,在进行企业资质、技术等信息的评估是,需要将企业提供资料作为一个原始的参考数据,使用无标底评标法,保证投标活动始终处于一个和谐的、良性的竞争环境中。
三、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的政府在采购招投标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其根源就是在于市场的无序性和采购队伍的低素质情况,根据这种情况,需要在健全法律、加大审查方面入手,通过严查招投标行为和资质、原则等来实现规范化招投标,构建一个公正的市场竞争,以保证政府采购招投标的高质量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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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宇慷.浅谈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J].现代国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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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各省市的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的隶属关系各式各样,不完全统计有10多种:省(市)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办公厅、国资委、发改委、财政厅(局)、机械设备成套局、企业性质等。例如,海南省成立了“海南政府采购中心”,是隶属于省商务厅的处级事业单位;四川和湖南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了“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黑龙江、湖北两省政府采购中心为省政府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是隶属于省成套局的处级事业单位;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为市政府直属副局级事业单位。
其次,还有部分地区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如河南省和烟台市,而是委托社会招标机构并鼓励其竞争来进行所有政府采购活动,这是一种有益的探索。但在目前法律框架下,这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之嫌。
再次,对于区县一级是否应该和如何设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就完全没有规定,因此,各地情况也有所不同。北京市各区县均设立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但2007年朝阳区取消了其区级政府采购中心。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由于经济发达,采购量大,也设立了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区县一级是否有必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如何设立,法律没有规定,各地实践也大不相同,目前还是学术界一个讨论的热门问题。
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 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
中图分类号:F8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8-062-01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定性
政府采购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政府采购合同必须通过招标、竞价等程序才能订立。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不仅仅适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规范,同时根据合同具有对应不同的采购方式、类型,还受到《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在法律适用上体现“多重性”。
在法律上适用的多重性,学者之间就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定性产生了分歧。在《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所以,认为民事合同论的学者更加认定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货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缔结的。但其实在这一点,从实践的操作中,如集中采购的协议采购,真正的使用用户也不是无范围地自由市场上获取商品,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商品,必须通过政府规定的渠道来选择,因此这种选择相对来说就有限制。另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支持发展中小企业。这个也明显地带有政府宏观调控,用“有形的手”参与市场。因此就实际情况而言,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不应简单地定性为一种,应该还是要认识到“多重性”。
政府采购合同既不完全属于民事合同,也不完全属于行政合同,而是一种相对具有“独立性”的特殊合同。
二、从实践角度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分类
政府采购合同根据划分依据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采购对象(属性)的不同,可以分为:货物、服务、工程这三大类。从这种分类方法看,即使不是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也可以从普通常识中对其加以区别。
从采购方式上分,政府采购合同基本可以分为: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合同和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合同。
具体操作政府采购的人员从中就会再进一步细分: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合同分为协议采购合同、询价采购合同和省采购中心招标产生的政府采购合同。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合同分为分散委托招标产生的政府采购合同和分散自行组织产生的政府采购合同。
三、分门别类的规范政府采购合同
1.简单的格式合同。简单的格式合同,笔者主要指的是协议采购、询价采购而产生的合同。协议采购合同本身的商品具有单一性,一份合同指定的是一种商品,而且型号也是固定好的。这种特定型号的产品,技术参数、性能、质保期在政府采购的通用网站上都是通过前期招标固定、公开的,这些都无需在合同中详细说明。询价采购相对于协议采购来说,在商品种类、技术参数等要求上相对复杂,但询价采购的模式和过程跟协议采购区别不大,且商品性能较为简单、金额不大,一般也就把同类型的产品放在一起进行询价。
总之,这两类合同的模版都是政府采购网自动生成,条款较为简单。作为采购人对于项目总体管理来说,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项目的目的,最好是对这类合同加以整理归类。协议采购、询价采购合同可以分别归档,而且各自拥有本单位区别的编号。因为政府采购网上的编号,往往是ZFCG――年月日――编号。这个编号是整个地区排序的,所以采购人可以根据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号,会更简单易懂。
2.复杂的政府采购合同。相对于简单的格式合同,这里复杂的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
省集中采购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分散委托、分散组织采购形成的政府采购合同。这类合同不像前文所述的合同网上自定生成,它复杂在于,每个合同涉及的品目繁多,有些合同可能对应30~40个不同的商品,每种商品性能、技术参数等都是不同的,对应的质保期也因为商品本身属性而不同。而且这类招标通常是金额大、标项多。这也就意味着一个项目下有多个合同,而且一般项目不一定一次招标成功,其中的子标项有可能会流标。作为采购人,下一轮招标产生的合同和前一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都应该形成一个有据可查的体系。
针对这种大项目的合同,作为采购人更应该制定本单位管理合同特有的编号,特别是根据项目,做好相关的备案归档工作。归档不仅仅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归档,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澄清表、承诺书等也要完整地归档。只有这样,项目在一定程度上才算完整。这种备案、归档是以后付款、追责的依据。
笔者作为一名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的重要成果,是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的文件。这个成果性文件应该靠我们这些从事政府采购行业的人员加以认识和重视,进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环境,为政府采购创造更好的工作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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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政府采购法制化进程
依法采购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要义。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一项非常普遍的制度,其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公共资源的最佳配置,对公共部门采购行为进行规范。政府采购绝不是简单的买东西,从本质上讲,因其所使用的资金是公共资金,其活动只能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实施严格的预算限制和公共审计程序,接受纳税人的监督。要力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尽快出台,进一步完善法制环境,协调两法的适用,将招投标活动纳入政府采购的管理中。在配套规章层面,重点完善操作执行的规章制度,规范供应商、评审专家、机构等管理,解决制度缺失问题;在操作执行层面,制定完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政府采购政策和执行监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采购流程标准化规范、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办法,解决制度规定不严格、操作性差等问题。
加强政府采购标准化管理
标准化、规范化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采购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的前提。要积极开展供应商库、商品信息库、评审专家库、机构库等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要推进政府采购各种采购方式的标准化,探索和完善批量采购的运行规程,使这种被誉为“集中采购的春天”的采购组织形式真正规范运行,发挥其应有作用;要抓紧制定采购文件编制规范,从源头防止和杜绝利用技术规格、指定品牌、不当资格等手段排斥和限制供应商参与竞争行为的发生;要积极研究制定信息公告和采购合同格式以及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制定评审专家抽取和专家评审的具体规范,明确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的工作规则;要推进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和政府采购需求的标准化。
加速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
政府采购电子化是政府采购提高效率、节省成本、增加透明的有效工具和手段。要加快推进以“全覆盖、全流程、全上网、全透明”为主要特征的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统筹规划政府采购信息化的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制定科学可行、积极稳妥的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要不断扩大实施电子采购的通用产品种类,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做好宣传服务和业务培训工作,促进采购经办人员尽快适应信息化采购方式。通过电子化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透明,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为规范和发展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基础平台。同时,要进一步研究发掘信息化促进管理、提升效率的途径和内容,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改善、再造,简化和优化采购业务流程。
加大政府采购职业化发展
人才是事业发展的生命线。政府采购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集政府行政管理和市场要求于一体,其管理职能远远超出了传统财政管理的范畴,无论是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还是操作执行机构的人员来说,素质要求相对较高。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政府采购的功能与使命,需要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来完成。要将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等纳入制度化轨道,建立长期、动态和系统的教育培训体系,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观念。要研究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探索建立培训学时和学分制度,采用多种组织形式和方法,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施培训,使其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需要。要研究探索促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相关手段和办法。
关键词:高校招标投标 制度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3(c)-019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2月20日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于当前,着眼于长远,细化了标准,严格了程序,加强了监管、强化了责任,坚持制度创新,兼顾公平和效率,使得招投标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为各行各业规范服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的实施为招标投标行业发展开启了新的里程碑,为开展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引。目前高校招投标活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未能及时的建立招投标工作小组,监督体系不完善等等。借此契机,高校应严格依据《条例》建立及完善招投标制度,对招投标规则进行补充完善,应修改现有招投标工作的规则和实践中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做法,防范在现有惯性思维模式引导下进行违规操作的风险。也要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继续大胆探索、创新,解决招投标实践中不断涌现出来的新问题,进一步推动招投标制度完善创新。笔者经过对《条例》的研究分析,对高校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提出几点想法。
1 高校建立招投标制度的现状
目前全国各个高校设立的招投标部门及管理部门五花八门,有的单独设立,有的挂靠其他部门,如挂靠基建处、总务处或者是后勤管理部门等。这些招标管理部门各自定的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及相关工作程序,各谋其是,使工作未能真正落到实处。
随着当下市场经济的发展,高校招投标制度的改革,对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有着很大的作用。对于仪器设备、服务类及基建工程的招标,最大限度的竞争取到资金的节约和招标效益的最大化,加强招投标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客观性,避免了暗箱操作,杜绝腐败和,有利地促进了廉政建设和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有些高校在建立招投标制度中也有不足之处,这严重影响了在落实招投标制度中应有效能的发挥,使其反腐作用大打了折扣,因此,需要以《条例》为指导思想进一步研究与探讨招投标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排除原招投标规章制度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确保招标工作廉洁有效开展。
2 高校完善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建立时间不长,市场效益存在着不规范及不透明的现象,为加强对高校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公平竞争,保证招标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预防和惩治腐败,在高校建立招投标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系到项目建设优质高效廉洁的推进。从以下两点可以体现出来。
2.1 建立招投标制度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
招投标模式可以通过一套严格规范的程序使投标方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展开有效地市场竞争,择优选择优秀的中标人,可以使工程成本降低,为高校节省了开支,可收到显著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工程质量在合同文件的约束及监督单位的监督下不受成本降低的影响,在建设工程中突出重点,保证质量,实现了工程成果的最大化。
2.2 建立招投标制度提高了法律责任有效抑制腐败
招投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证了高校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招投标制度的建立,提高了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及客观性,有效的避免了暗箱操作,有效抑制腐败,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廉政建设落到实处。
3 完善招投标制度的几点建议
3.1 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招投标办公室,一个为设备采购办,牵头对全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技术物质的采购工作;另一个为工程招投标办,牵头对全校的工程建设及服务类进行招标工作。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全校招投标活动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运行,对招标投标与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的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两个小组需有专门的专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能够按法律程序进行完成招标任务。
3.2 建立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库由学校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各行业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入库专家人数校内不够的,可以从校外聘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吗,在招标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专家应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熟悉招投标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能胜任招标评标工作。
3.3 明确招标范围及标准
项目涉及到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及服务需由政府招标投标中心或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招标或集中采购的,或须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依照其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在按《条例》所规定条款的前提下,需确定校内招标金额的范围,如在校内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谈判及询价的需按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这是建立及完善合理招投标制度的前提要求。
3.4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能够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公正完成招标项目,整个过程的监督管理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目前高校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以其监督乏力等问题,这对高校招投标的监督形成了很大的阻力和挑战。高校需借《条例》出台契机,结合自身条件及问题,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4 结语
完善高校招投标制度首先从制度本身的缺陷着手,认真研究适合本校实际的制度,改进其本身的缺陷,规范相关条款,实现高校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谭伟,张星.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探讨[J].江苏建筑,2008(3):63-65.
[2]张丰.浅谈如何完善国家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及宏观措施[J].科技与企业,2012(12):95.
【关键词】 政府采购; 第三方监督; 集体代表诉讼; 第三方代位诉讼
政府作为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拥有巨大的权利,容易形成腐败。有些供应商为了争取采购合同,对政府官员进行贿赂,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损害了第三方①的利益。虽然在我国现有的监督模式下,能对政府采购实施监督的部门很多,既有人大、法院、检察院,也有审计、纪检监察及财政、媒体和社会各界等,但由于第三方与采购活动有着某种利益关系,对政府采购监督可能更直接。可是,现实中第三方的监督动力并没有那么大。第三方是理性的,在选择是否监督时,要考虑一些因素。本文先从制约第三方监督的因素谈起,并结合我国第三方监督现状,试着探索第三方监督新途径。
一、第三方的“经济人”分析
政府采购第三方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其监督行为需要经过成本—收益核算,只有当监督的收益超过成本时,第三方才会监督。第三方的监督成本主要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指监督的质疑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取证费用等;间接成本主要指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机会成本是指将稀缺的时间和金钱等用于监督时所放弃的其他可供选择的用途价值。风险成本是指第三方进行监督(如诉讼)时可能面临着败诉的风险以及诉讼后“得罪”政府采购相关部门,从而影响其以后的评标资格及印象。第三方的监督收益也包括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其中,直接收益是指第三方监督后,比如胜诉后得到的赔偿费用;间接收益主要指社会收益,包括其他为参与监督的供应商获得的重新参与投标的机会等。政府采购的产品主要用于公共消费以及公共投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性。政府采购中的监督也是一种公共品。第三方监督具有正外部性(社会效益),即如果有一个或几个供应商采取诉讼措施进行监督,若胜诉,原来的合同作废,新的投标开始,其他的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在没花诉讼成本的情况下,也可以重新参与投标。同时,国家也可以得到追回的腐败资金,使公共资金能够用于其他方面,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但社会收益并不是进行监督的第三方能直接得到的收益。
政府采购第三方内部各方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满足“经济人”的假设。由于利益的不一致,内部各方必然产生冲突。在政府采购监督中各方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搭便车”②。政府采购监督中的“搭便车”是指一方对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进行了监督,如提起诉讼等,承担了所有的监督成本,而胜诉后的商业机会、资源的重新分配等却和其他的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共同分享。可见,政府采购监督是一种公共品,这是部分第三方“搭便车”的首要原因。当一方耗费成本获得收益(如商业机会)时,其他方也自动地获得相应收益,所以第三方本身也缺乏激励去监督。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受理质疑和投诉的机构有采购人、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财政部门),但是采购机构与采购人作为采购活动的主体,利益是一致的。第三方力量小,监督的却是力量强大的利益共同体,所以,第三方监督面临的风险大、取证难度大、预期收益小。
受市场无形之手影响的第三方,必须权衡监督的成本与收益,只有监督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时,才会监督。作为“有形之手”的政府部门必须对第三方监督进行调控,尽量减少第三方的后顾之忧。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降低第三方监督的直接成本,如降低诉讼成本,也可以提高第三方的监督收益,如增加监督奖励所得等。
二、我国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现状
我国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中规定,任何人均有权举报、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违规行为,这实质上赋予了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的权利,但是这些法规对第三方的保护救济、激励措施不够。
(一)第三方监督的主体受限制
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当采购过程中或者成交结果使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这就给投诉质疑机制设置了门槛:一是缩小了投诉范围,因为其仅规定供应商若对成交结果等不满意可以投诉,可是现实中还存在很多暗箱操作现象,有时不仅发生在结果中,甚至在采购之前也有可能出现不平等。二是关于投诉主体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中的“合法权益”的定义模糊、不明确。应该在法规中明确供应商合法权益的范围。这样的质疑投诉体制限制了第三方维护社会利益的机会,同时导致监督成本由单个供应商承担,而监督成功后其他的供应商乃至整个社会都可以受益。
(二)第三方监督的风险成本大
我国供应商虽然有质疑和询问的权利,但是实际中其维护自己利益的效果不甚理想,因为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财政部门),同时也是受理质疑程序的机关,他们不会主动承担责任去矫正自己所犯错误的。而在供应商监督程序中,第一步就是质疑,这就给那些监督部门的舞弊赢取了时间,也就增加了供应商的监督成本。因此供应商的监督权利就很难落实,监督风险成本增大,成功概率小。现实中,供应商虽然利益受到了侵害,但一般不会进行投诉,因为投诉有可能影响自己的预期利益,并且,供应商监督体系中没有确保供应商商业机会的规定,加大了监督风险。
(三)第三方监督管理部门效率低下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监督责任”中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也有监督责任。该规定的多头监察,是政府机构内部权力制衡的表现,但也有可能形成谁都不管的局面。立法机构只能制定法律,最后救济也能通过司法途径;行政机构只能制裁违法单位,但无法补偿受害人;社会机构既不能制裁违法单位也不能补偿受害人;法院既可以补偿受害人,也可以制裁违法单位,因此法院的作用很大,而我国法院对第三方的保护不够。第三方发现腐败时,往往因为程序复杂耗时长而放弃诉讼,放弃监督。因此,第三方监督管理效率低下。
三、第三方监督的新途径探索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体制不完善,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体制的调控作用,可从以下方面激励第三方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
(一)集体代表诉讼制度,增强激励措施,注重第三方“经济人”地位
集体代表诉讼制度是指集体代表代表集体成员向法院起诉的制度,渐渐演变成一种律师诉讼制度。律师主动寻找潜在的诉讼机会、确认集体代表人选,再提起集体诉讼。在胜诉时律师与集体成员分享赔偿金,在败诉时律师也不用集体成员负担律师费用。通过集体诉讼,众多集体成员能凝聚力量与被告对抗,遏制腐败利益共同体的违法行为。当政府部门由于种种原因,比如权利不充分,工作量太大或者其他任何理由而懈怠行使职权时,集体诉讼提供了一种让人满意的救济方式。集体诉讼制度解决了费用壁垒问题,一方面,通过集体诉讼避免每个人单独起诉所重复支出的费用;另一方面,集体诉讼旨在解决请求金额与费用不相称的问题。集体诉讼保障小额索赔人的法律权利,使他们在法律上得到救济途径。
第三方在监督时,往往考虑成本—收益问题。由于大多数集体成员可能因为损失的金额太小,根本没意识到或忽略了自己所受的损害,一般由集体代表提起诉讼,但被代表的其他集体成员不知道诉讼。集体代表自己的诉讼请求很小,与需要支出的律师费相比,集体代表会发觉不值得诉讼,而且一旦败诉,集体代表需要承担双方的律师费,还有其他的风险。第三方集体诉讼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费用壁垒问题。律师主动寻找潜在的诉讼机会,寻找第三方集体代表,在胜诉时律师与集体成员分享赔偿金,在败诉时不需要集体代表支付律师费。
在这种制度中,供应商等参与由律师或其他集体代表发起的诉讼中,无需承担败诉风险和“得罪”政府部门的风险,只需作为证明人,而且这种形式的诉讼,不仅使社会收益分配更加公平、合理,还可以减少第三方内部“搭便车”的机会。同时,第三方可以得到胜诉的收益。
(二)代位诉讼制度,增加第三方监督收益
这是美国《联邦防制不实请求法》用于防治承办政府采购或委办计划的厂商以不实手法获取不当利益的独特机制。主要是指第三方发现政府采购中的暗箱操作行为或其他不公平现象时,代位政府提起诉讼,事后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的机制。第三方代位诉讼制度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可以起到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效用。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第三方代位诉讼制度对于政府采购领域中腐败抑制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我国政府采购第三方发现腐败时可以代位政府提起诉讼,在胜诉后取得政府一定比例的赔偿金,增加了收益。
(三)第三方监督信息公布机制,树立第三方监督的信誉
中央可以构建奖励监督腐败体系:建立和完善监督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把那些是否积极监督政府采购腐败的第三方作为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可以把那些成功监督行贿的供应商在网上公布,并以此作为奖励,优先考虑给予他们竞争政府采购机会的因素。这样就可以鼓励第三方积极监督。
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监督缺位的当务之急就是尽快颁布实施条例,这是弥补法律空缺的一个根本举措。在实施条例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监督机制。政府采购领域里的腐败问题,不仅关系到公共资源合理高效的配置,更是国家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健全政府采购监督体制、完善政府采购,不仅是构建公共财政的当务之急,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保证。相关政府部门要出于对民族国家长远利益负责的态度,推进政府采购的改革和完善,提高公共支出效率,加速增长方式转型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罗建军.论确立第三人政府采购法主体地位的必要性[J].经济与法,2010(3).
[2] 郑利平.腐败的经济学分析[M].中央党校出版社,2000.
[3] 于晓利.浅析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监督——从供应商权利救济角度谈起[J].商业营销,2010(1).
【关键词】政府采购;改革;效率;影响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政府机构及其它公共实体为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使用财政性资金依照法定方式、方法,在政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下从市场上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经常性活动。政府采购制度是长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所形成的旨在管理政府采购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和惯例。
一、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原因
我国政府采购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完善,如政府采购结构失衡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政府采购法不健全,政府服务类采购范围和规模仍然较小等。发达国家政府采购规模占GDP的比例通常为10%,而我国占比水平与国际相比有较大差别。我国从1996年开始试行政府采购制度,经过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及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政府采购活动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运行轨道。但是由于起步较晚,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一些矛盾和问题日益凸现,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不统一,导致公共工程还“游离”于政府采购范围之外,不利于集中采购规模的扩大,政府采购保护民族产业、支持中小企业、支持自主创新、支持绿色环保等政策功能无法得到有力的落实。二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采管分离”不彻底,未能完全赋予集中采购机构代表政府依法行使采购的权力,使得目前近八成政府采购活动由社会中介完成。三是采购手段严重落后,效率低,成本高。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和以财政性支出为边界的体制,已经明显不能承担用好公共资源、落实公共投资监管的职责。并且,我国已经启动《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因此,按照与国际接轨的要求,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积极推动现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完善的公共采购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和社会关注度进一步提高。透明度的增强,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第一,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为契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第二,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逐步加强和政府采购媒体不断壮大,为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提供了更好的条件。第三,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数量实现了新的突破。政府采购媒体关注,国内其他媒体也非常关注;不仅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非常关注,普通群众和网民也非常关注。
二是对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点已从更多地关注“量的增长”转向“质的提高”,也就是说,改革的重点从是否适用政府采购程序更多地转向采购程序是否完备、采购行为是否规范、采购过程是否透明、采购政策是否落实、采购效果是否满意。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对强化监管和执行控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三是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过程中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政府采购作为财政管理中与市场结合最为紧密的领域,执行和监管的风险也相应最高。采购人、采购机构行为失当就会面临被质疑投诉和处理等风险,采购监管机构处理投诉失当就会面临被告上法院的风险,供应商行为失当就会面临被处罚处理,并有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被禁止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违规或违法操作就要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同时政府采购的执行和监管都要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在政府采购透明度和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政府采购领域的各种风险也更加显性化。政府采购领域一些负面事件相继曝光,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同时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诸多争议,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三、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步骤
1.加强法制建设,推动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章,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2.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一步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政府采购政策,强化绿色采购执行机制,不断提高绿色采购份额,出台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管理办法,制定支持服务外包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的调控作用。
3.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约束,健全集中采购运行工作机制,规范和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完善财政部门综合性监督与监察、审计部门专业性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
4.树立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理念,不断夯实政府采购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进程,不断提高信息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贡献度。
5.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和政府采购行业的指导和服务,推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化进程,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与发展。
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义和取得的成效
一是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幅提高。政府采购范围已由原来单纯的货物类采购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并且工程采购的比重呈现上升趋势。政府采购资金从最初的预算内安排的资金扩展到包括预算内外、自筹资金在内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二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政府采购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初步建立。三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已成为政府调控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政策工具。近年来,在促进节能环保以及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方面出台了一些政府采购制度办法,有效支持了相关重点产业的发展。四是依法采购水平全面提升,集中采购工作逐步加强,以集中采购为主要实施形式的采购格局和公开透明的采购运行机制逐步形成。五是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促进了廉政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积极改进和创新监管模式,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在建立多层面、多环节的动态监控机制和促进廉政建设方面取得了新突破。有效地遏制和预防了腐败行为的发生,形成了政府采购与廉政建设的良性互动机制。
参考文献资料:
[1]《政府采购管》楼继伟著,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