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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从健全网络体系上抓好组织建设规范化
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对此,笔者认为应根据纠纷发生、发展的情况,本着科学、合理、管用的原则,按照“五有”、“四落实”的建设标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纠纷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网络体系。(1)积极建立和完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是完善立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居)委员会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的设立依据仅有司法部规章,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立法,依法赋予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更高的法律地位。二是针对前几年成立的乡镇司法调解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办)在性质、构成、工作范围和运行机制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民调解,也不属于法定的行政调解,应当将其名称更改为“XX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防止办事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二是明确乡镇调委会的工作范围,即负责调解本辖区内村、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村、跨单位的民间纠纷。(2)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法定组织形式。实践表明,大量的民间纠纷是通过村级调委会解决的,村级调委会解决纠纷的方式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首选方式,它是人民调解的工作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之一,要给予巩固规范,增强活力。(3)积极稳妥地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新时期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工人下岗引发的劳资纠纷、企业与周边地区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和发展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势在必行。我们要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积极学习推广借鉴在企业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好做法、好经验,在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同时,要在消费者协会、大型集贸市场等区域性、行业性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联合调解委员会。(4)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调解小组、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的调解网络。在设置调解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上应不拘一格,建议以自然村(片)、车间、工区为单位设置调解小组,以生产组、楼院为单位设立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这样既使网络的设置切合实际,又便于组织管理。
二、必须从完善内部管理上抓好制度建设规范化
制度建设是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人民调解组织必须建立起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纠纷排查、登记、学习、廉洁、考评、例会、统计、文书档案、回访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运行。尤其要针对目前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统计标准不一,漏报、甚至不报的现象,要通过规范化建设促使登记制度和统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同时在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方面,也存在纠纷信息反馈不及时,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必须通过发展信息员队伍、建立纠纷信息报告有功人员奖励制度,切实改变这种状况。
三、必须从提高人才素质上抓好队伍建设规范化
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效果以及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这需要有一批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年富力强的人员加入到人民调解队伍中。但是,目前已建立的村级人民调解队伍素质状况不尽人意,有相当一部分村调委会调解员素质较差,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改革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因此在今后工作中,要切实按照部颁规章的要求,从提高人才素质上下大力气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一是把好调解人员选配关,要把一些具有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相适应的文化、法律素质(主任的文化程度至少在高中以上且要先通过法律常识考试)、为人公正、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吸收到人调队伍中。二是推广“首席调解员制”、“调解人员等级制”、“调解员聘任制”和“持证上岗制”等好的做法和经验。三是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经验演讲、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和道德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四、必须从增强工作实效上抓好调解工作程序规范化
依法调解是民调工作的生命所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一是调解纠纷的整个过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则的落实。二是要特别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必须从深化民调改革的总体要求出发,改进并规范调解协议书的表述方式,使之与民事合同书在内容和形式上力求一致,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衔接创造有利条件。在具体制作上要把握好针对性、逻辑性、规范性,遵行评判说理原则,达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三是各级法院、法庭、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培训和检查评比等方式加强对各调委会的指导,避免调解纠纷违反程序,调解协议书说理不清、表达不充分,制作要件残缺等问题的发生,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五、必须从落实专项经费上保障实现调解工作规范化
关于指导部门要有想法。简而言之,就是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关要有衔接的想法和动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是法律赋予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职能。基层人民政府的职能具体落实在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身上。指导部门要有想法是说,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与市、区县人民法院要对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一事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认识,能够取得共识并意欲付诸实施。笔者认为,最完美的表现方式就是通过双方协商,共同出台实施意见或做法,从而规范这一项工作。至于如何取得共识,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进行论证和前期准备工作,拿出具体设想和操作规程,争取法院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支持。
关于实现衔接要有办法。衔接的办法往往是指衔接的途径。既然两者衔接更多的在于双方工作层面上的相互借力和参与,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尝试以下具体做法实现衔接:即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先行调解理念,将调解贯穿于工作全程始终,并将调解工作向前延伸,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
事实上,调解已深深扎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之中。从笔者对全国各地法院对诉讼调解工作了解的情况看,各地法院都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如送达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进行“送达调”;询问被告答辩时进行“答辩调”;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后进行“即时调”;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进行“听证调”;庭审阶段进行“庭审调”;同时法院发挥双方委托律师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进行“庭外调”;以及在定期宣判送达前,应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庭后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中调解工作的意见》(宁中法[2002]65号)也规定,凡是《意见》规定应当调解的案件,都应当进行调解;凡是有调解可能的案件,都应当尽量调解。所有这些,都说明了法院自身的诉讼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衔接本身并无太大关系。笔者认为的衔接,是指对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的衔接,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参与。对于这两类具体工作的衔接,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具体做法实现:
1、实行立案前调解。凡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一般民事纠纷,或双方当事人在同一社区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立案诉讼的,立案庭应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或建议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法院接待人员应与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将此案件移送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暂缓立案。或者在查明情况基础上,主动联系基层民调组织,及时掌握纠纷情况,安排专人参与诉前调解。
2、实行审判中调解。对于已经立案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般民事案件,承办人应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告知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目的与意义。如当事人同意诉外调解的,立即办理撤诉退费手续。如当事人坚持要求诉讼,审判人员发现存在调解可能的,也应及时与当事人所在地的民调组织联系,邀请其一起参加调解,加强调解效果。
3、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间纠纷案件时,对可能变更、撤消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应通过司法局通知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参加庭审旁听。
4、人民法院赋予经过公证的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由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通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拒不自动履行协议的,只要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5、各区县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采取以会代训方式,评析审理过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总结经验,指出不足,提高人民调解业务水平。
6、人民法院应聘请或特邀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通过以审代训方式,增强调解队伍业务知识。
7、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做好各个环节的调解工作,帮助优化民事审判环境,关键是坚持依法调解原则。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一要找准双方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二要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三要找准法理与情理融合点,综合发挥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双重作用。核心是要善于引导当事人依法达成调解协议。
8、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纠纷移送制度。通过对纠纷的审查,分清纠纷性质,确定采取何种调解方式。对不符合人民调解范围或不适宜人民调解的纠纷,要在24小时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同时具备行政性质和民事性质等多重性质的纠纷,要能够依据纠纷性质分别提出调处意见,指导并促使矛盾双方在各自程序中依法运作。
9、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引导机制。对于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要说服和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调解途径处理矛盾纠纷,并主动向法院提供相关情况,以便纠纷及早解决。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提请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
10、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共同调解制度。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一些纠纷,尤其是已经诉讼到法院的民事案件,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协助做好调解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关于具体作为要有章法。具体作为要有章法是指:要通过建章立制,保障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衔接工作的规范有序。为保证人民调解、诉讼调解有机衔接,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以下有关工作制度:
1、联系与会议制度:市法院与市司法局各确定一名联系协调人,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系会议。主要是双方适时制定阶段性工作计划,明确各自工作目标;交流工作信息,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存在问题;讨论有关指导工作的重大决策。各村(居)、街道民调组织具体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与区县法院或当地法庭进行定期联络,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三级民调组织联系网络。
2、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法院选派具有丰富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到各社区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指导员负责对该社区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与培训工作。各区县法院、法庭要确定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指导员,并将指导员的姓名、电话印发给各街镇、村(居)民调组织。同时,各区县司法局将辖区内的街镇、村(居)民调组织人员姓名及其联络方式等信息提供给指导员,以便于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做好指导工作。
3、指导与培训制度: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与培训。加强对民调委员的业务指导可以采取各类方式:一是定期举办培训班。培训形式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系统授课、专题讲座,主要讲解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知识以及调解方法、技巧;二是包片指导方式。由法庭的审判人员具体负责一个街镇的民调指导工作,时常到民调委员处了解情况,进行指导。三是以会代训方式。法院审判人员可以定期参与各街镇调组织例会进行答疑释惑;四是以庭代训方式。对一些典型案件,法院可以到各街镇村居就近开庭,组织调解人员现场旁听;或者各基层法庭及业务庭经常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邀请人民调解员到庭旁听,组织调解人员到法院旁听开庭,观摩调解技能,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素养,特别是提高他们识别证据、认定事实和组织调解的能力。
4、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级民调组织建立台帐制度,凡启动民调程序的纠纷均需手续齐备,材料规范,结案后及时装卷,以备检查。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局、法院要选派专人定期进行评阅,对不足之外及时指出,认真改正,不断提高调解协议的制作水平。对于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服的,法院依法受理。对不具无效和可撤消因素的人民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维持,以维护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提高社会公信力。
5、人民调解诉讼前置制度:对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村居社区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案件,法院立案庭要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特点、优势,建议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暂缓立案。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由村(居)社区人民陪审员在立案后一周内再次调解,力促双方达成协议或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经人民陪审员先行调解仍未达成协议或拒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6、信息沟通与反馈制度:法院对于涉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案件,无论是确认还是判决变更、撤消或被确认无效,都要及时将审理信息反馈给司法行政部门及基层民调组织,以便共同做好这类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将法院交办的调解案件结果和情况进行回复、报告。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不成功的纠纷,及时派出审判人员进行指导或参与调解,将基层调解员情况熟和法院审判人员业务精的优势结合起来,实现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优势互补。
7、疑难案件会诊和研讨制度:人民调解组织遇有疑难复杂纠纷难以处理的,可以及时与法院的人民调解指导员取得联系,请求其进行疑难案件会诊。法院在“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前提下,可以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咨询,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上的互补与协调发展。法院通过加强对民调工作的指导,参与疑难调解案件会诊,尽量使群体性纠纷解决在社区中而不形成诉讼。同时选择一些疑难案件,组织人民调解员共同研讨,既开拓他们的眼界,又增进其综合分析法律与解决实际纠纷的能力。
8、首席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利用民调委员熟悉群众、了解群众心理等特点,法院可以挑选素质较高的民调主任,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通过一定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案件审理及一些辅工作。经法院批准,人民调解员可以以见习人员身份参加一定期限的法院审判工作,旁听开庭、调解,担任人民陪审员等。
9、跟班学习和联调制度:各区县司法局有计划经常性地选派基层调解骨干到法院各业务庭室、基层法庭跟班学习,使他们亲身感受和体会审判人员处理纠纷的全过程,从而提高其调解技能。法院可以尝试民调、审判联动新机制。对于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可以尝试由特邀人民陪审员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制作调解书。从而充分利用民调组织的人力资源,增强审判工作的民主性、公开性,接受群众监督,从而提高诉讼调解的社会效果。
10、评比与奖励制度:市法院及市司法局应定期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评比。对工作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法官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及时宣传典型案例和先进事例。
关键词 人民调解 诉讼调解 基层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刘艳云,北京市西城区委党校社会学教研室主任;濮苏安,北京市西城区委党校教务处主任。
一、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
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社会利益格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不断调整和变化,使社会发展进入了矛盾多发期,民间纠纷也呈现出不同以往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纠纷类型复杂化,在传统的民间纠纷中,矛盾性质往往较为单一,新形势下的民间纠纷,矛盾性质表现出更多的多重性和复杂性,多重矛盾相互交错、互为因果;另一方面纠纷主体多元化,在传统的民间纠纷中,矛盾主体双方多为公民个体,新形势下的的矛盾主体则更多的涉及了公民与法人,以及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同时,由于城市化进程、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导致群体性纠纷和高额财产利益纠纷明显增多。
二、人民调解“延伸”的实践和积极作用
2003年上海长宁区法院设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化人民调解机构――“区联调委人民调解窗口”,开展了“在法官主导下诉讼调解适度社会化”探索,开创了“人民调解走进法院”的先河。目的是在社会化的大背景下实现纠纷的合意解决和减轻基层法院的压力。在基层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是通过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功能,以实现迈向社会和谐的总体目标。
2007年,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与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认真调研后,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在法院立案大厅联合设立了独立于诉讼外的诉前调解形式――西城区人民调解工作室,直接调解“打到法院门口”的纠纷,意在打造一条切实为当事人有效解决纠纷的新途径。尝试推动人民调解与法院立案审判的衔接互动,完善社会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工作的“双赢”。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成立,标志着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之间成功实现了对接,为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迈出了创新步伐。八年来,西城区人民调解工作室以其“身在法院内”、“调在诉讼外”、“指导诉讼中”的特殊身份,有力推进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发展,在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功能的过程中,发挥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
(一)便于把握调解工作的策略与方法
人民调解工作室与人民法院立案庭同处一个工作环境内,可以触及到来自当地各个街道、各个社区及各村的纠纷情况,这一有利的位置,使工作室在宏观上能多角度全方位了解纠纷形势,在微观上能更加具体把握调解工作的策略、方向及方法。这为人民调解工作室提供了极大的帮助,能恰当运用不同的调解策略与方法等。
(二)便于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
人民调解工作室与人民法院立案庭相对而设,对于来访的当事人,立案庭与调解工作室可以实现随时沟通情况,既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室随时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也为确定掌握来访当事人所诉求事项的接访方法创造了条件,进而形成“默契配合”,从中取得最佳的调解与指导效果。
(三)便于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由于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能够触及来自当地各街道、各社区、各村的纠纷信息,可谓是“见多识广”。故对于指导辖区内的社区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四)便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
正因为人民调解工作室设于立案大厅内,很多来访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室的工作表示出了极大的信任,其接访量远远高于法院周边的其他法律咨询机构。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得到当事人的认可程度相对较高。
(五)便于构建三大调解的衔接机制
目前,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是我国民间纠纷调解体系中的三大框架。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三者之间,尚缺少有效的联动机制。
当前传统的民间纠纷大量存在并呈现出与其他纠纷相互交错、互为因果的状态,许多纠纷集行政、民事、刑事等诸因素相交。所以,将人民调解工作室设于法院内,不应仅仅是办公环境的“衔接”,也不是人民调解向法院“延伸”的最终目标。其核心应当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两种调解机制的衔接与深化。
此外,当事人在有关诉状的书写、证据的提交、办理的程序等等问题上,几乎都到人民调解室咨询,寻求指导与帮助。可以说,人民调解室进驻人民法院,在客观上也极大缓解了人民法院导诉工作的压力。
三、人民调解“延伸”机制的发展和存在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大量的诉前接访工作与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包括立案环节的调解工作)有着相当的重合度。因此,如果仅将“人民调解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通过人民法院的“确认”,从而实现了其“法律效力”,即认为是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显然是不够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于人民法院内,只是将人民调解的工作向法院“延伸”的一个起点,一个标志。目前,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包括“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又包括“立案前调解”和“庭前调解”)、“诉中调解”(开庭后至判决前的调解)和“诉后调解”(包括“判后答疑”和“执行和解”等)。而这些可以渗入“调解”的环节,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日常工作中均有所触及。
但是,人民调解工作室所开展的“非诉讼调解”性工作的经历证明:
第一,在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下,在矛盾双方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机率较低,是因为前面提到的“来访人多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大量的“单方调解”所实现的社会效果,则容易被忽略。 第二,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所涉及的民间纠纷,包括了从矛盾初始至裁判结束及执行阶段,其涉足领域远远超过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大大超出了人们对“人民调解”一般理解含义。
基于上述两点可以发现,以“在人民法院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形式,将人民调解“延伸”至人民法院内,实际上还有更大、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那就是人民调解所具备的“非诉讼调解资源”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资源”之间,还有建立进一步的“资源整合”的发展空间。现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实际上恰是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间建立整合关系的一个良好的契合点。
四、深化人民调解“延伸”的探索和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于人民法院内,是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向诉讼前的纠纷调解,直接调解“打到法院门口”的民间纠纷。这种设立宗旨,一方面要将“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实现有机衔接,另一方面,也是要为“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的实现奠定基础。
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机制与模式,在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延伸进法院已取得的工作成效的基础上,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延伸”的空间。
(一)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对调解室工作的指导
《人民调解法》第5条第2款: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重视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克服唯案办案的局限思维,高度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年初工作计划,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之中,并定期检查落实,形成主要领导作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分管领导作直接责任人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助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责任体系。
(二)逐步建立与法院诉讼调解工作相适应的各种“延伸”机制
考虑到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于人民法院内,除了要保证其作为一项“便民服务”措施的作用继续发挥外,还应当针对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日常接访中所涉“诉前纠纷、诉中纠纷、诉后纠纷的特点,考虑逐步与人民法院相应业务庭室建立关联机制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实现人民调解的全面“延伸”。
(三)严格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加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四)扩大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的范围
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重新调整,导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愈来愈多,造成各类纠纷复杂多样,各种各样的矛盾相互叠加,如今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案由”几经调整,已经达到了400多项;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已经取消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限制……都表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已经扩展到我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民间纠纷的外延在无限的扩大着可以说法不禁止的都可以列入调解受案的范围。
(五)调整普法宣传与业务培训方向
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一个重要职能应该是积极为各街道调委会提供业务培训。司法行政机关也应轮流选派各街道的人民调解员来驻法院人民调解调解工作室进行业务锻炼;法院也将依托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来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因此,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也兼具有带教和培训的职能。
一、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一)、调解经费落实情况: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相关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共计392400元。
(二)、创新考核机制:
对人民调解实行“一事一案、一卷六表”以案定补考核,一是简易在2009年5元的基础上增加到每件定补10元,二是对疑难纠纷每件定补50元,三是对热点纠纷每件定补100元,四是对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200元,特别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300元。每个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并把考核经费直接兑现到调解人员手中,同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考核情况在全县范围进行通报。年终对优秀工作人员及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三)调解队伍组织建设情况:
遵循“好中选优、优中择能”的原则,把品德好、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熟悉当地情况和群众公认的1582名优秀党员和年轻干部推荐为人民调解员,建立健全了县乡村组人民调解组织,壮大了人民调解工作队伍。目前,全县8个乡镇109个村(居)民委员会791个村民小组均设立了乡(镇)、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村民调解小组,并在县焦化厂等企业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做到“四有”,即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签、有桌椅,保障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创新体制机制,千方百计解决工作激情、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信心问题。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集中统一排查、信息联络反馈、领导定期接待接访、社会重大热点难点问题联合调处、已调矛盾纠纷回访反馈和责任追究落实六个方面的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的基础上,把落实人民调解员报酬与调处解决矛盾纠纷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行“以案定补”调处工作机制,调动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高效开展。社会矛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得到妥善处置和化解,创造了*人民调解有史以来调解案件最多、调处成功率最高的历史,最大限度保障和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升,人民调解基本达到了为县委政府分忧、为分流、为公安减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目的。
(四)规范操作程序,千方百计解决创新调解方法和提升调解水平的问题。首先强化业务培训,提升工作能力。按照“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组织一批基层调解主任到上级进行专业培训和辅导。同时,由司法局牵头,以乡(镇)为单位,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分批组织调解人员对人民调解工作适用的法律法规、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人民调解组织的受案范围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程序、技巧和调解格式文书制作等进行现场授课,面对面辅导讲解,提高了基层调解人员的法律法规应用水平,为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打下坚实基础。组织科室负责人及全体工作人员到局上进行培训10期,受训人员320人次。再次对村(居)调委会调解主任、调解委员采取集中到乡(镇)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21期;受训人员885人次;对村(居)、调解小组采取以会代训、调解培训、司法所工作人员下乡培训;据不完全统计,受训人员2100余人次。例2009年5月5日至5月10日,县司法局、财政局、纪工委、司法所组成工作队一行8人分别到各乡镇及村委会召开培训会,共培训9期,受训人员150人次,在培训中具体做好5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组织村级调解员及全体司法干警学习各级关于矛盾纠纷排查相关文件,二是县局分管领导从5个内容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并提出要求,三是县第一纪工委徐书记就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四是结合各村各寨的地方特点,编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二十四孝图”、“普法四季歌”、“人民调解温馨提示语”以及民间群众自编自创的宣传社会稳定和谐的戏曲小品印发给大家。在人民调解室显眼的位置绘制邻里和睦、家庭和谐、尊老爱幼、以和为贵等宣传图画,在乡(镇)农村人口密集场所组建法制宣传文艺队,利用农闲、节庆和大型活动广泛开展贴近农村、贴近生活、通俗易懂寓教于乐的法制文艺宣传活动,使群众在陶冶情操的同时,自觉接受法制宣传教育。
五是播放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制作的《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其次是明确各级职责,严格调解程序。始终遵循“矛盾不上交、责任不推卸”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特点,节约当事人经济开支,立足一般纠纷基层一线解决,复杂疑难纠纷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重大热点难点问题逐级上报联合调处解决,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复杂纠纷不出乡、热点难点问题不出县。2009年以来县乡两级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各内矛盾纠纷6*8件(其中婚姻家庭1155件,赔偿860件,房屋宅基1115地件,邻里1*6件,生产经营446件,债务345件,其它947件,调处成功5933件,调解成功率97.7%)。防止民间纠纷引发刑事案件23件251人次,防止群众性械斗37件1986人次,防止群众上访42件410人次,防止民间纠纷引发自杀42件42人次。在调解工作中,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33万元。再次是规范文书格式,注重痕迹管理。本着对群众负责、对历史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卷宗规范化、文书格式化的要求,全面收集人民调解工作中产生的各种材料,规范制作卷宗,建立台帐,实行一案一卷管理。
(五)强化信息搜集,千方百计解决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问题。各地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和发挥当地村组干部、基层调解组织扎根基层、联系群众,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及时搜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实行领导联挂乡(镇),乡(镇)领导和基层司法所、派出所等维稳单位联村,随时随地发现新情况,掌握新动向,在一线遏制消除矛盾纠纷苗头。各地对排查梳理出来的矛盾纠纷信息情报,按照及时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按月进行上报分析,做到矛盾纠纷情报信息来源准确及时,为预防和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资源。
(六)狠抓协调配合,千方百计解决协同作战、增强合力、提高效率的问题。一是全力整合调解资源。司法、公安、法院、土地、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与各乡(镇)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开展了人民调解进法院、进公安、进土地、进林业、进企业活动,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资源,多家互联共通,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属性,共同协作解决处理涉及山林、土地、资源争执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二是坚持县级领导联系调处矛盾纠纷。对于问题复杂、调解难度大或涉及部门多的矛盾纠纷,由县级领导牵头联系,协调部门联动调处,最大限度地做到了小矛盾不出村、大问题不出乡,复杂疑难问题不出县。三是认真抓好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将人民调解协议履行与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有机结合,对于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事实清楚明了的调解协议,在立案前和时依法依理说法疏导,教育引导,讲清说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开导督促双方自觉维护调解协议的严肃性。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使许多民事案件通过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联合互动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时处理。今年以来,通过诉前引导,31件矛盾纠纷以人民调解方式结案;121件纠纷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79名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是开辟维权绿色通道。在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会等群团组织和各乡(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对老年人赡养就医、未成年人抚养就学、侵害残疾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等矛盾纠纷进行法律援助。五是认真抓好法律咨询服务和来信来访答复办理。在全县8个乡镇司法所开通“148”法律服务咨询电话,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和答复办理群众的来信来访。
(七)工作效果
一是调解组织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充分调动。二是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人民调解工作“埋单”的理念和要求。三是注入了维护社会稳定新的活力。四是推进了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开展。五是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司法所工作情况:
(一)对年初与司法所签定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通过查痕迹、阅卷宗、看档案、听汇报、瞧试点等多种形式检查考核,以文件的形式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进行通报,按照领导联系科室联挂对口督促整改落实。
(二)开展司法所长业务培训交流活动,一是开展“一事一案、一卷六表”的制作规范人民调解卷宗交流,把各乡镇制作的卷宗统一到局上相互进行交流,抓两头促中间,交流过程中,把比较规范的乡镇存留在中心调解室作交流。二是抓综合亮点工作交流,谁的亮点多、特色新,就定其为先进典型的交流点。通过交流对前名者到年终进行表彰奖励。
(三)抓好业务培训与村委会主任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落实,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考核,把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纳入司法所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抓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
2009年司法所规范化搬迁工作前部完成。内部管理上做好九个方面的完善工作:一是每个司法所统一设立六个办公室:所长室、办公室、会议室(含法律服务室)、值班室(接待室)、档案室、调处室。二是门口统一挂牌子:即*县司法局*司法所;三是统一使用四枚公章:*县*司法所;*县*乡(镇)人民调解委员;*县*乡(镇)法律服务所;*县*乡(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四是调解室统一悬挂司法部监制的微章。五是统一建立规范化建设事项及每日轮流值班制度,并把值班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号码做成牌子挂在大门的附近。六是各所统一为十三本台帐。七是文件及相关材料每年都要分类装订成档案资料保存。八是规范制作调解文书并由各司法所统一审核管理各村人民调解。九是按上级要求在司法所办公楼悬挂司法行政微章。
三、法律服务工作情况:
立足为民服务的宗旨,做细做实基层法律服务文章。在加强法律服务队伍执业道德,纪律作风建设,法律法规和理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的基础上,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大工程建设、工业化发展、城市建设和企业改制以及群众的所需所求,拓展延伸法律服务领域,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2009年以来:担任法律顾问98家,民事诉讼2*件,非诉讼事务12件,调解民间纠纷212件,办理见证83件,代书312份,解答法律咨询4257人次。
四、接边联防联调工作:
接边联防联调工作总共排查213件,调处213件,其中跨州市之间21件(赔偿6件、土地13件、生产经营1件、家庭1件),跨县之间10件(财产赔偿5件、婚姻2件、土地3件),本县乡与乡之间41件(土地14件、赔偿8件,期它19件),村与村之间141件(赔偿14件、婚姻家庭纠纷16件、土地山林81件、其它30件。
五、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在通信、交通、办公等费用上没有经济来源。
(二)调解室整体发展不平衡,建议把基层调解室规范化建设纳入财政预算,有专门的建设经费,保证每个村都有独立调解室,使人民调解工作能够正常运转。
(三)各级调解组织培训工作势在必行,没有必要的专款培训经费。
(四)基层司法所行政人员编制不足,缺乏办公用费,司法所建设下差经费缺口大。
六、今后的主要工作计划:
(一)抓创“四无”工作,把创“四无”防激化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
(二)抓好调解人员的再次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三)抓接边地区矛盾纠纷联防联调。
(四)抓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始终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抓预防重调处,排解清除各种社会不稳定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五)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工作,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六)抓内部管理落实和痕迹管理。
(七)抓队伍执业道德,纪律作风建设,法律法规和理论业务知识学习,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的基础上,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大工程建设、工业化发展、城市建设和企业改制以及群众的所需所求,拓展延伸法律服务领域,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抓好对外宣传工作。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工作长期以来为化解社会矛盾、消除民间纠纷、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法。近年来,我国民间纠纷日益复杂化,调解难度不断加大,人民调解的范围从原来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人身伤害等传统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这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层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着化解社会矛盾的共同使命,支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也是基层法院的职责。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对基层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做出了相关规定,20__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基层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因此,在新形势下正确认识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摆在全国基层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以近年来宁波市____区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实践为研究样本,扎实稳妥地开展关于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调研,希望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有益参考,开创基层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一、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一)基层人民调解的组织架构
1.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等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截至2014年3月,____区已建人民调解委员会153个,其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6个,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86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55个,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6个,初步建立了自下而上多层次、广覆盖的人民调解网络。为了落实开展“大调解”工作,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在职党员、楼长、退休干部、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等列入“社区能人库”,鼓励他们参与到日常的人民调解工作中来,形成“人人参与,调成有奖”的氛围。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则积极推进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统一归档”机制,主要解决跨辖区或较为复杂的矛盾纠纷。
2.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打破固有的地域及行业局限,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____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__年3月挂牌成立。该调解委员会由区综治办、公安分局、司法局、局、安监局、劳动局、国土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影响全区稳定的重大矛盾调处工作进行协调;协助做好重大突发性事件的调解工作;定期对全区矛盾纠纷调处情况进行分析。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五个专业调解工作室作为常设机构,分别是:驻法院的“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室”,拥有专职调解员3名;驻劳动局的“劳动纠纷调解工作室”,拥有专职调解员3名;驻交警队的“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室”,拥有专职调解员9名;驻卫生局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拥有专职调解员2名;驻国土局的“国土纠纷调解工作室”,拥有专职调解员2名。
(二)基层人民调解面对的社会纠纷情况
1.社会纠纷数量与构成
近年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面临社会纠纷数量增长较快,纠纷种类更加复杂的挑战。以____区人民调解组织收案为例,20__年至20__年纠纷数量进入一个较快的上行通道,由6762件上升到12553件,增长了85.64%。2013年案件数量虽然有所下降,但仍有11247件,在10000件以上的高位徘徊。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性纠纷属于常见性、多发性的传统型纠纷,在纠纷总数中比重有所上升,由20__年的43.43%上升到20__年的50.6%。交通事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矛盾、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可以划入专业性纠纷的范畴,曾占据纠纷总数的大半江山,近年来虽然比重有所下降,但种类进一步增加,矛盾的多样化和尖锐化大大增
加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
2.社会纠纷出现新趋势
社会纠纷出现了一些新趋势:一是传统性纠纷重新占据多数,做好婚姻家庭和邻里等传统类别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仍是日后一个相当长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中之重,不能因为新类型矛盾纠纷的不断涌现而忽视传统矛盾纠纷或降低对其的工作力度。二是矛盾纠纷种类不断多样化,近十年来,我国经济建设迅猛发展,法制建设也进入了快车道,立法不断完善,《物权法》、《道路交通法》、《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医疗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等,使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征地拆迁、医疗等纠纷数量居高不下(图表2)。相信未来几年,随着社会发展步伐继续加快,新型的矛盾纠纷还将不断涌现,对此,各级调解组织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1.人民调解面对的民间纠纷数量大、种类多
人民调解作为第一道屏障,一直承担着过滤和化解民间纠纷的重任。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体间的交流和联系呈多样化的趋势,相对应的是民间纠纷也不断引发。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纠纷数量一直在高位徘徊,人民调解工作量很大;另一方面,纠纷种类丰富,涉及主体类型不断增多,矛盾内容趋于复杂,使得人民调解的工作难度加大。问卷调查也显示,92%的被调查人民调解员认为“调解工作量大,任务繁重”;69%的被调查人民调解员认为“缺乏如拆迁、劳动争议等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数量与种类的双重压力不断上升,而组织建设和业务指导则相对落后,这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
2.人民调解在传统领域出现功能萎缩
公民之间的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性纠纷是常见性、多发性纠纷,属于人民调解的传统领域,人民调解在该领域一直发挥着弥合裂缝、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群众之间发生了这类无法自己协商解决的纠纷,也愿意到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去找人民调解员诉诉苦,评评理。这些纠纷一般存在矛盾不深,争议标的不大的特点,但当事人双方有很强的倾诉意愿,容易反复。应该说,广大人民调解员在处理传统领域纠纷上拥有丰富的经验,一般先让当事人的情绪通过倾诉得到了一定宣泄,再进行劝解和教育,往往能够使纠纷顺利化解。然而,近年来由于民间纠纷数量的不断攀升,往往一件纠纷还未处理完毕,更多的纠纷就纷至沓来,使人民调解员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倾听双方的倾诉,应付时常的反复。在日常的工作中,就事论事的机械性调解多了,对双方内心潜在需要的挖掘和关心少了,于是传统领域纠纷的调解效果下降了。
3.人民调解在专业领域缺乏相关指导
近年来,交通事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矛盾、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也纷纷涌向人民调解组织。这些纠纷与传统领域的纠纷相比,往往涉及多层次、高专业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要求很高。而且,这些纠纷的主体更复杂,标的更大,群体性纠纷比重上升,因此处理起来难度大、易激化,容易酿成。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时如果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对当地的政策不了解,对各类纠纷的调解难点没有清晰的认识和相应的调解技巧,就容易感觉无从下手。然而,目前人民调解在专业领域的指导非常缺乏,一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即使以书面形式下发,也没有组织系统的讲解和学习,想要掌握难度很大;另一方面,针对较为复杂的个案缺乏具体的指导,无法使人民调解员更好地认识到争议的焦点,失去学习掌握相关调解技巧,促使纠纷解决的机会。
二、基层法院人民调解指导工作面临的困境
人民调解具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理论上,人民调解作用发挥好,人民调解纠纷数量多,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收案数就相对较少,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以____区的统计数据为例,20__年至2013年,人民调解组织每年成功调解纠纷数量高居不下,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与此同时,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收案数并未减少,每年反而呈递增趋势。人民调解案件与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同在高位运行,一方面是因为当今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进入了易发、多发期,许多过去没有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也逐步暴露,特别是一些法律关系复杂的纠纷,往往需要通过诉讼制度来加以解决,使得基层法院的收案数量不受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另一方面,基层法院的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停于表面,流于形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开始呈现弱化的趋势。基层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面的“缺位”,造成非诉讼调解不能减少诉讼,基层法院长期经受“诉讼爆炸”的考验,又不能抽调力量有效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我们认为,只有准确把握现阶段基层法院人民调解指导工作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才能摆脱恶性循环的局面,将人民调解工作引向正确的轨道。当前,基层法院人民调解指导工作主要面临内外两方面困境。
(一)内部困境
1.法律支持力度不够
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调解法都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列为基层法院的一项法定职责。但是,一方面,相关法律对如何开展专业指导规定过于原则化,表述过于概念化,使基层法院在实践中缺少具体规定的支持,不能有效地开展人民调解业务指导工作;另一方面,法律对基层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如何进行分工,如何协调配合也未作规定,影响指导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2.内部机制不健全
一是缺少专门性的指导机构。基层法院的指导工作由各民事庭负责开展,缺少统一负责、统筹协调的部门。这种缺少领导、没有分工的运行方式造成民事庭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在指导工作已经成熟的领域,往往一拥而上,重复开展工作;而在指导工作需要开拓创新的领域,往往互相推诿,不能迎难而上。二是缺少科学的绩效考评办法。人民调解指导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事务繁重,见效慢。由于没有把人民调解指导工作计入绩效考评,指导工作得不到正确评价,导致基层法院工作积极性不高,不愿意将精力投入指导工作。三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及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基层法院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在此背景下,法官将工作重心偏向于一线审判,如果要全面开展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就会显得力不从心。因此,要在办案同时平衡指导工 作,先要完善法院内部管理机制。
3.工作方式待创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复杂多变,人们的法律知识水平越来越高,相对的,人民调解员有限的法律知识和“老娘舅”式的调解技巧在处理新问题,特别是专向性纠纷时,就会显得捉襟见肘。当前,基层法院的指导工作停留于书面文件指导、定期培训等传统方式,工作方式落后,功能不健全,体系化不足,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因此,基层法院不仅要做好日常性指导工作,还必须推陈出新,创新工作方式,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面对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外部困境
1.人民调解工作侧重于组织建设,指导工作呈弱势化
多年来,基层法院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在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以____区为例,2013年,____区设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153个,形成了区财政拨款,区司法局管理协调,组织培训,区法院协助培训,乡镇、街道、机关单位负责人员招录、提供办公设施的格局。在组织建设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基层法院在指导调解工作方面的弱势地位。在司法局统一管理培训,其他机构提供硬件设施的前提下,人民调解组织更愿意向司法局及提供硬件设施的机构汇报工作,反映问题。基层法院得到不其他部门的有效支持,也无法收集到调解组织的反馈信息,指导工作缺乏充分发挥的土壤。
2.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不高,影响指导工作
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好坏是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要件,也会影响到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据统计,____区共有人民调解员969人,其中,157人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812人为聘用制人员。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为了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要求,人民调解组织有相当数量的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这些工作人员一般不参与具体的调解工作。因此,全区的调解工作主要由聘用制人员负责开展。聘用制人民调解员公道正派、认真负责,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聘用制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并不高,反映出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年龄结构老化,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调解工作。93%的人民调解员年龄在40岁以上,年龄结构老化,决定了人民调解员学习能力下降,创新能力不足。根据我们实地了解,每年还有相当数量的人民调解员因为年龄、疾病的问题退出调解队伍,导致法院前期开展的指导工作半途而废。二是文化层次过低,不能胜任专业化的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的文化层次普遍不高,只有167人学历在大专以上,有459人仅具有初中学历,占了总人数的56%,甚至有的人民调解员是文盲、半文盲。面对文化水平不高的受众,法院在制定培训大纲时无从下手,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专业化进程。三是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大部分人民调解员工作的流动性、随意性较大。基层法院的指导工作是一项连续性、稳定性的工作,以半年至一年为一周期较为科学合理。只有首先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稳定性,才能开展接下来的指导培训工作。
3.基层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联系不紧密,难以开展常态化指导工作
基层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联系紧密,经常性互通有无,能够共同构筑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机制。反之,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联系不紧密,不能有效开展指导工作,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就会打折扣。实践中,基层法院受制于人力、财力的限制,无法在整个辖区范围内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只能针对司法局与镇、街道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定期的联系制度。再由司法局与镇、街道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向村、社区、企业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传达指导精神,效果并不理想。同时,大多数人民调解组织也不会主动与基层法院取得联系,法官与人民调解员之间缺少一种常态化的指导、沟通机制。
三、基层法院加强人民指导工作的对策
同志在20__年2月23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结业式上作总结讲话时曾强调,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对于法院来讲,加强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就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与做好群众工作的有机结合,是人民法院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途径。因此,在坚持和发扬以往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面行之有效的做法的同时,基层法院要结合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卓有成效地开展人民调解指导工作。
(一)为进一步完善立法创造条件
现行法律明文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法院的法定职责。要深入开展该项工作,必须在工作性质、任务、指导流程等方面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异的现实,加之各地基层法院近年来根据当地情况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积累了一定经验,有的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指导工作机制,因此现阶段对指导人民调解制订全国性的具体实施细则难度较大。
当然,有难度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完善立法,让基层法院各自为政,而是应该进一步鼓励基层法院在业务指导的实践中勇于创新,善于总结经验,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汇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情况。上级法院对于基层法院的工作也要加大支持和指导力度,并尝试在中院或高院的辖区内,以指导意见的形式下发文件,推广先进的做法,在此基础上为完善立法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二)法院内部优先调配资源
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员植根基层、贴近群众,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易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在今后很长的一个时期内,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仍会不断增多。基层法院想要处理好不断增加的矛盾纠纷和有限的审判资源之间的矛盾,应该从矛盾纠纷解决体系整体考虑,而不是只着眼于诉讼化解这一种方式。必须认识到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基础地位至关重要。基层法院倡导和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解决渠道分流,通过专业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作用,既有利于缓解法院自身的讼累,也有利于及时有效定纷止争,真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基层法院不仅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要有清晰的认识,而且要进一步克服唯案办案的局限性思维,将业务指导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到工作日程中来。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可以设立专职的人民调解指导机构,如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该机构由院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内部按照纠纷性质或辖区范围设立若干小组,由相关业务庭庭长任组长,若干经验丰富的法官为组员,层层负责,各司其职。该机构组织全院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下发指导文件、保证指导效果、组织 经验交流、定期总结完善等具体工作。
(三)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和规范性指导工作
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矛盾纠纷能否顺利化解。由于人民调解制度的民间性和非强制性,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是民事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协议内容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重新提起仲裁或向法院。这降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增加了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为解决这一不足,基层法院要积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人民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就被赋予了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促使纠纷的解决。为方便纠纷双方对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____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提供统一格式的《司法确认告知书》和《民事状》,开通绿色通道处理司法确认案件,一般当天即可向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根据省高院文件精神,____法院还对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诉讼费进行了免除,也不收取其他费用,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以来,收到了良好的履行效果。以劳动争议纠纷为例,____法院2013年全年累计对409件该类型案件进行了司法确认,其中376件都自觉履行完毕,另有33件直接进入了法院执行程序,也大部分执行到位。
在实践中,受人民调解员能力不足或其他客观因素所限,人民调解协议常常出现格式不严谨、用语不规范、表达有歧义等缺陷,甚至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这不仅影响了具体纠纷的调解质量,导致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产生疑虑,而且会损害人民调解制度本身的社会公信力,长此以往势必对其进一步发展构成阻碍。基层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可以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评查,对其中格式、用语、表达上存在的不足提出修改建议,还可以进一步将典型纠纷的人民调解协议总结出规范性的模板,下发供各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参考。对案件生效判决涉及人民调解协议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基层法院要及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调解委员会进行反馈,以书面形式指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正建议,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四)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与交流
就法定分工而言,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主要体现在行政事务方面,而基层法院的指导则主要体现在具体业务方面。人民法院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法律人才和典型案例资源,在业务指导方面拥有明显优势,但如果与司法行政机关分工不明,职责模糊,这种优势就缺乏充分发挥的空间。因此,有必要建立基层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动机制,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加以协调。法院与司法局可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工作,分析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对策。
为更好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在解决民间纠纷上形成合力,基层法院还要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间的沟通和联系,通过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定期召开碰头会、经常相互走访等形式,构建良好的联络机制。遇到疑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能够及时获得法院的具体指导,提高调解成功率;法院则能够掌握特定时期辖区内民间纠纷发生的特定性和倾向性,确定当前预防纠纷发生的措施和指导人民调解的重点,方便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工作。
一、人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1.健全调解组织网络。新春伊始,街道司法所积极着手抓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的建设,要求街道村两级组织严格按人民调解条例的规定调整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特别强调要在大的自然村建立调解小组,调解组织要符合法定人数。截止目前,街道共设立村级调委会组织22个,社区调委会组织5个,选拔调解员27人,为开创街道人民调解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2.开展调解员培训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全面提高辖区内街道、村居、社区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技巧,确保街道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创造稳定和谐社会环境。3月份,街道司法所举办了人民调解业务知识培训班,全街道40多名村(居)、社区调委会主任、调解员和各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专职调解员参加了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技能和法律知识水平。
3.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深入开展市两会、省第十次党代会期间、十期间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共排查出矛盾纠纷30余起,其中司法所参与调解18起,当场化解5起,成卷25卷。
二、社区矫正工作
1.完善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机制。街道司法所根据区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制定的社区矫正制度汇编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街道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规定,对街道辖区内的矫正对象实行动态性、规范性管理。街道司法所与22个行政村、5个社区签订社区矫正管理责任书,有效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2.严格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截止今年11月,街道司法所共接收社区矫正人员40名,其中假释5人,缓刑35人,城镇户口11人,农村户口29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3人,初中文化程度以下17人,涉油盗窃犯罪29人,交通肇事5人,故意伤害2人,非法拘禁2人,其他犯罪2人。1-11月份,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4次,集中劳动2次,矫正人员谈话106人次,走访社区矫正人员23人次。
3.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司法所针对本辖区的每名社区矫正对象不同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变被动为主动,用真情感化矫正人员。社区矫正对象蒋某,女,40多岁,文盲,外来人口,丈夫早亡,孩子在外打工。一开始面对矫正工作,有抵触情绪,电话报到、思想汇报不及时,虽批评教育,效果不大。车祸后,我们主动到其家中,进行上门工作,了解其具体情况,并为之介绍法律援助。使其感动不已,现在已成为矫正积极分子。
4.克服困难,开展非监禁性判前调查。1-11月份,街道司法所受监狱委托针对辖区居民某、某等11人犯罪情况,对其开展非监禁刑判前调查。非监禁刑罚判前调查与评估是司法矫正体系中的社会福利部分。街道司法所开展的非监禁刑判前调查是区司法局建立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全新工作模式,为犯罪分子更好地认罪服法、改过自新提供条件,为社会更稳定和谐奠定基础。
三、基层法制宣传工作
1.响应号召,积极普法。根据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街道司法所联合综治办、团委、妇联等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举办集市广场法律咨询活动等多种方式进行普法。
2.充分利用“三八”妇女节、“3.15”等特殊时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印发《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宣传材料、开展新婚姻法法律咨询等方式广大深入宣传多项法律法规。1-11月份,街道司法所共发放宣传资料500多份,现场解答法律问题40多个,通过以点带面,有效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知识和守法意识。
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身份核实工作
1、全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核对工作,针对不同人员采取不同方式。对其身份信息、户口归属予以核实。迄今为止,办事处司法所共核实刑释解教人员信息88人。
2、完善刑释解教人员档案材料。积极联系辖区派出所,共清查街道刑释解教人员12人,现正在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完善资料。但在实际工作中面临走访、找人等诸多困难。
五、来电来访工作
街道司法所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积极履职,努力做深做好法律咨询工作。我所共接待来电、来访23人次,其中解答来电咨询12人次,接待来访者11人次,切实维护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有效促进了街道的和谐稳定。
六、法律援助工作
强势开展帮扶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已成为街道亮点工作,是街道司法行政工作的硬质品牌,真正做到有援必援,应援尽援。今年我所已承办的43件法律援助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并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2013年工作计划:
一是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完善自身队伍建设。
1.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教育。结合工作性质,有针对性、有计划性的进行各种业务学习。
2.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特点,对于安置帮教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训,理论联系实际,因地制宜的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是把握工作重点,全面推进司法工作开展。
1.加强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开展人民调解员素质教育,实现“调、防、教”三结合。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应急处理机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把准工作的结合点,紧扣工作突破点,以维护全镇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为重点,以队伍建设为根本,深化改革,开拓进取,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为实现“再干三五年、建设新大仪”宏伟目标作版权所有!出应有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迎接“四五”普法验收
2005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也是检验我镇“四五”普法成效的关键之年。各项迎检工作进入冲刺阶段,要严格对照标准,精心组织各类软件资料,拾遗补阙,力争顺利通过“四五”普法验收。
1、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学法用法。按照公务员学法不少于40课时的要求,在督促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自学《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的基础上选学有关法律。并坚持对机关干部进行年终学法考试。
2、抓学法重点,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四五”普法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的普法工作,发挥学校的主阵地作用。帮助教育部门制定专门的学法计划,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和师资“四落实”,不断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制知识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切实依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版权所有!
3、充分利用好一块固定宣传阵地。全年法制宣传专栏每季度至少一期,并留好底稿备查。根据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辟法律宣传园地。
(二)抓好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民主法制村的自我发展、自我管理
1、在各村认真推广“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的经验,加强民主法制村建设,进一步深化完善村务公开,规范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逐步做到公开财务管理、农民负担预决算方案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等群众需要了解的内容。
2、结合本地实际,着重抓好2-3项社会、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务实求效,使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
(三)进一步完善、规范“大调解”机制,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坚持人民调解工作“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大局,进一步明确民调工作在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中重要地位和作用,把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化解影响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作为当前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政治任务,并以此为出发点,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抓好以下几项工作:加强“大调解”机制,强化部门间的联动;加大村级调解组织建设力度,用好村调解室这块固定阵地,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村调委会成员的业务水平;完善村级调解机制,规范调解卷宗;深入开展民间纠纷排查专项治理活动,消除纠纷隐患,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强化安置帮教工作
按照《扬州市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要求,规范乡镇(街道)安置帮教站,做好刑事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与安置帮教部门的衔接,建立人头档案,确立专门的帮教小组,跟踪了解去向,减少脱管、失控现象,减少重新犯罪。确保帮教率要达95%以上,重新犯罪率严格控制在6%以下。
为使力所司法所下半年的工作目标更加明确,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力所司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即:坚持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力所司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乡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勇于创新、加快发展、夯实基础,狠抓落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保障“平安力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更大的贡献。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上半年已经完成的工作
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任务和作用,认真开展好“人民调解年”活动,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独特功能和优势,更好地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服务。紧紧围绕《XX年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目标责任书及考核办法》的要求,按期完成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年检工作;参加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培训x次;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的工作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学习例会制度、请示汇报总结制度、业务工作登记制度、调解和排查矛盾纠纷工作制度和调处机制,积极预防和化解涉及各种主体、多种性质的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早解决,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对辖区内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做到排查调处有记录并对排查出的热点、重点问题及时调处,将情况及时报告县司法局;并及时准确报送各种报表。加强对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已对村、组级调解员的培训一次,共培训人民调解员和其他人员共xx余人,培训面达98%,人民调解组织健全;共开展xx次纠纷排查调处活动,排查调处纠纷共xx件(婚姻家庭类xx件,生产经营类xx件,赔偿类xx件),调解纠纷率达98%,成功率达98%。
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针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工作,在辖区内进行两次排查工作,现在册的刑释解教人员共计xx人,刑释解教人员中无五年内的帮教对象重新犯罪。
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扩大援助范围。上半年开展法律援助案件xx件;积极诉讼和非诉讼案件xx件。认真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完成xx个活动,并形成文字上报;已编写报送xx个典型案件,xx篇的信息材料。积极拓展公证业务,半年内完成x件。到(本文章来源于“文秘114”!)乡小上法制课一次,受普人数xx人次,进村组xx次,受普人数xx人次,宣传内容有:《宪法》、《义务教育法》、《代表法》、《森林法》、《食品卫生安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计划生育法》、《西盟县司法局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涉法依据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违法责任的宣传》等与农业农村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下半年应完成工作:
(一)再接再励,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年”活动,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夯实司法行政基础工作。
(二)以提高安置帮教工作质量为中心,切实加强刑释解教工作。认真总结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律,努力探索新时期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的方法和途径,突出抓好法制教育、个别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技能教育,注重培训刑释解教人员是就业技能,增强帮教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以服务、保障力所经济建设为目标,大力开展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在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达到这一作用,就要做到“一个加强、四个积极”,即: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法律服务所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积极拓展业务,;积极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年内完成xx件;积极拓展公证业务,年内完成xx件;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扩大援助范围,年内完成xx件;积极担任企业、事业等组织法律顾问。
(四)认真开展“xx”普法,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程。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的方针,按照理论和实际、认识和实践、知和行相统一的要求,切实把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结合我乡实际,上半年制定出我乡XX年“xx”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完成本年度重点安排学习的法律法规,参学率应分别达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100%,在校学生95%以上,其他公民达86%以上;完成普法教材的征订工作。认真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推进普法对象法律素质教育,组织和引导学校开展依法治校活动,年内到学校上法制课1次以上;每年必须认真组织好“6.26”、“10.26”“12.4”法制宣传日(周)活动,按时上报开展活动的情况。继续巩固已创建的“民主法治示范村”,按要求完成“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创建工作,做到制度上墙,台帐健全
一、积极开展人民调解活动
今年,××区提出开展“转型升级提升年”、“社会矛盾化解年”、“基层基础建设年”的活动,根据“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要求,##街道司法所在全街道范围组织辖区××个社区开展2次大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活动,对排查的矛盾纠纷要求每月上报,社区能够调节的在社区调解,社区不能调节的由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调解,街道司法所不能调解的上报××区,申请上级司法部门协助调解。今年,街道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治本环节来抓,积极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充分化解人民矛盾,为辖区居民提供了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2009年全年,街道共调解矛盾纠纷起,调解率,成功率。在调解中心调节的纠纷共有
件,成功调解件,占全部纠纷的。
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根据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计划安排,今年××区所有乡街必须全面开展社区矫正个工作,由于我街道××拆迁,社区矫正工作迟迟未能正式开展,为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司法所做了大量工作。
1、建立工作机构
按照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我们在交接前成立以街道主任为组长的##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交接后一周内组建了一支由社区综治干部和妇女干部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在司法所人员和社区民警组织下开展工作。
2、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制定了《##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街道社区矫正加(扣)分细则》《##街道社区矫正月度考核评议方案》《##街道“5+1”监管机制方案》等制度;
3、司法所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个案。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
4、完善社区矫正硬件设施
办公用房紧张是##街道的一大问题,在市司法局及开发区综治办的组织协调下,街道领导非常重视街道司法工作,司法所长积极与领导沟通解决办公用房问题。班子成员会议商议解决社区矫正办公用房问题,最终在领导的协调下,腾出了社区矫正办公室、教育室、谈话室以及资料档案室,合计面积达到××余平方,并配备了相应的办公设备,为司法所工作提供了硬件保障。
5、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矫治方案;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
自交接以来,##街道共接收了××名社区矫正对象,分布在街道下辖的各社区,其中:缓刑××人,假释××人,剥夺政治权利1人。到目前为止,有v人正在接受矫正。犯罪类型分别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人,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3人,侵犯财产罪6人,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人,贪污贿赂罪2人。到日前为止,××名矫正对象未发生重新违法犯罪现象。
三、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普法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是街道司法所的重点工作,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进程,建立健全了普法、学法制度,街道充分利用横幅、法制讲座、简报、标语、社区橱窗、黑板报以及市民学校等形式,加大了对普法工作的宣传力度。按照“五五”普法工作计划,积极落实各项工作。全年,共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次,印发宣传资料余份,制作法制宣传横幅条、标语宣传条,社区黑板报期。
为努力提高居民法律意识,今年,我所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在辖区各社区广泛开展了《物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禁毒法》、反警示教育等法律宣传活动。如举办法制图片巡展、趣味普法活动、法律咨询活动、组织观看法制电影电视录像、举办法制讲座等,有效地提高了群众学法、用法的兴趣。通过以上活动的落实,使我所普法工作开展的既扎扎实实,又轰轰烈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全年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次,受教育人数。
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相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相对要宽松一些,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放松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归正人员的管理同样是司法所的主要工作之一。为提高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我们采取分职业、分年龄、分社区的帮教方式,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目前,我街道共有刑满释放人员
人,分布在辖区7个社区,各社区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在街道司法所的协调下,本着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有序的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接茬教育和就业安置工作,有效的预防了归正人员重新犯罪。
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个别社区调委会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未能起到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2、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后,矫正对象逐渐增多,街道工作人员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