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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行政工作总体目标是:围绕上级工作要求和争先创优的目标,力争工作创出亮点和特色,努力使各项工作有新的提高。
根据上述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我们将牢牢把握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等这四个工作原则,认真围绕发挥职能,维护稳定,保驾护航这一基本要求,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一、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完善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努力提高公民学法守法的自觉性。我们将进一步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精心组织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五类重点对象的普法教育工作,突出农村基层“两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确保“两委”干部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规定的课时。同时努力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党校法制培训制度、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非人大
常委会任命人员的法律知识资格证制度。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推进法制宣传阵地向快节奏、广覆盖、高层次发展。进一步丰富“***普法网”的栏目内容和“普法之窗”专栏节目,不断强化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深化“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不断完善市级“民主法治村”创建办法和创建标准,规范“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二、狠抓基层基础建设,夯实调解工作基础,努力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司法所建设工作我们将根据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要求,继续做好规范化司法所工作。一是结合巩固“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成果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好“人民满意好站所”活动,力争使1-**家司法所为“人民满意好站所”。二是加强对司法所工作的检查指导。通过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和指导,不断促进司法所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规范运行,不断促进司法所工作成效的提高。
各社区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2006年办事处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区委七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市、区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大局,全面推进“法治新浦”、“平安新浦”建设,加大基层基础工作力度,着力提高推进民主政治的能力,构建和协社会的能力,改造特殊群体的能力和队伍履行职责的能力,为构建和协社会、服务跨越发展贡献力量。2006年工作目标是:1、全面实施“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2、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健全,责任到位。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无越级上访事件;3、落实学法制度,抓好重点对象学法,领导干,部学法列入党委中心组学法计划;4、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创建工作,达到市级规范化要求;5、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各项制度,继续探索“大调解”平台作用以及功能的发挥。
一、全面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的综合素质
司法行政工作直接面对基层,面对群众。司法行政工作队伍的综合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一个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2006年,我处司法行政工作一个至关重要的工作就是全面提升队伍的综合素质。一是继续加强与工作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技能的业务培训,以务实和求实为工作目标,做到通识与通才培训兼顾。二是进一步要求工作人员和基层调解员进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的自学,进一步提高法律文书制作的水平。三是注重工作经验的积累和运用。特别是相似案件处理方法比较分析,有助于提高业务技能。
二、继续发挥“大调解”平台作用及其功能
首先,要进一步将工作力量、工作重心前移,把摸排和预防工作放在工作的重点来抓,做到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堵,宜钝不宜激,宜小不宜大,把钝化控制矛盾的形成和激化作为前移工作重点,进一步减小大调解平台的压力。其次,抓人民调解的潜能挖掘。人民调解是我们一项重要的传统业务,要充分彰显人民调解在“大调解”机制中的主力军地位,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着力提高调解人员整体素质。要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年内有计划地组织开展4次纠纷排查活动,集中调处和化解带有规律性、季节性的矛盾纠纷,调解率达到100%,调处成功率达到98%以上。
三、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继续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我处社区矫正工作重点,是要在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上下功夫v,。要按照“重在矫正”的要求,进一步创新方法,不断提高矫正程序的严密性和矫正手段的科学性,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增强矫正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整体合力,努力提高矫正质量。要按照“抓住重点、培育亮点、形成特色”的要求,着力完善规章制度、质量评估、安全保证等体系建设,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实践总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来关心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完善矫正工作程序,健全志愿者队伍,加大督查指导力度,提高矫正质量,确保矫正对象不脱漏管和无重新犯罪现象。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辖区广大居民群众法律素质
今年,要继续围绕“四五”普法规划总要求,突出重点,以点带面,进一步把“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推向深入。
(一)突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重点,不断推进“四.五”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
全区普法工作要全面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精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要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学法,努力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坚持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今年,将对全区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区五套班子领导)举办二次法制讲座。上半年举办一次《行政许可法》讲座。
(二)抓好基础工程,着力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
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规范青少年法制教育、法制副校长的作用,总结推广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经验,积极探索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寓教于乐的法制宣传教育新形式。教育主管部门、共青团、公、检、法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模拟法庭、重点案例剖析、以案说法等生动活泼有趣的形式,激发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健全德育、法制教育基地,今年将依托中英街历史博物馆筹建一个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拟组织青少年学生参加法院审判旁听活动2-3次;举办2次模拟法庭活动;结合“6•26”国际禁毒日,在全区各中小学校进行一次禁毒巡回宣传活动。
(三)整合力量,抓好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今年将联合有关部门重点组织开展外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专项活动,实施“三个一”工程。即组织外来人员听一堂法制教育课,观看一场法制影片,免费向外来人员发放一份《外来人员必读》法制宣传资料。各司法所负责部署抓好各街道的外来人员的法制教育。
(四)抓实抓好经常性法制宣传工作
一是结合“6•26”国际禁毒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精心组织2次大型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暨“普法广场”活动,营造学法用法的较大声势。二是要加大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严打”整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重点学习宣传刑法、打击社会组织等一系列保证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服务。三是在有关法律法规颁布或实施纪念日积极开展相关的专题宣传活动。四是组织开展行业普法。区各职能部门、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大力宣传与本部门密切相关的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制定《盐田区各职能部门(单位)普法工作量化考核标准》,年终将根据普法工作情况,对各单位进行考核表彰。五是举办1-2期普法宣讲员(骨干)培训班。
二、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着力点,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200*基层基础工作要以推进规范化司法所建设为主线,以加强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和安置帮教工作为重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注重创新,狠抓巩固、落实、提高,力争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1、继续抓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按照《深圳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的要求,全面推进司法所组织机构干警队伍,业务工作,所务管理、基础设施等各项规范化建设,引导和促进司法所在新形势下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展开工作。重点抓业务工作的拓展,如为街道依法治理方面当好参谋、为股份公司的有关合同把好审查关,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坚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例会制度。由区司法局、各街道司法所轮流承办,每一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加强经验交流,部署工作任务。
2、牢固树立大调解意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要进一步规范调解程序,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75号令)。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书的法律效力。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民间纠纷集中排查活动,坚持民间纠纷排查每月上报制度。努力做到对各种民间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同时,要加大对调解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力度,拟组织全区人民调解员培训班1-2期。
3、与时俱进,加强规范,不断探索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的新路子。一是要紧紧围绕全区发展、稳定的大局,进一步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网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理和控制力,避免脱管、失管现象。二是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思路,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以市场为导向,逐步建立刑释解教人员自主择业,政策促进就业。年初,将组织力量,对全区近3年来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一次彻底摸查,了解情况,落实帮教措施。
三、加强社区依法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
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是党和国家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各司法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牵头组织实施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律进社区活动,如法律咨询、讲座、座谈会、讨论会、法制文艺、漫画、演讲、征文等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涉及社区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地区的社区建设和社会稳定。各司法所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法律进社区活动。
四、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
要紧紧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乘势而上,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使法律援助事业深入人心。一是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大开法律援助之门。放宽受援人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当事人,均可申请法律援助。二是扩大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在执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请求医疗事故赔偿、请求交通事故赔偿、请求工伤事故赔偿、请求离婚四类法律援助事项。三是实行周日律师值班制度。四是缩短申请审批期限。将原来15个工作日的申请审批期限缩短为7个工作日。五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宣传。既要宣传有关援助办案程序,更要宣传典型事例及涉及热点、难点等问题的援助个案。
争取开通“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并规范和完善其运行机制。
关 键 词:文化;司法行政文化;作用;建设
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本文特指精神财富。文化对于促进人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无论哪一个社会组织和群体,都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文化,并以其作为引领自己存在和发展的灵魂。
我国司法行政事业在其存在和发展过程中,经过长期的积淀正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行政文化体系,并随着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而不断繁荣。本文以司法行政文化的内涵及发展为切入点,对其作用及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对司法行政文化的发展有所裨益。
司法行政文化的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文化产生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基础之上,为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服务,是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司法行政工作实践中创造的精神成果和物质成果的集中体现,是司法行政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态文化的总和,其核心是司法行政精神文化。
司法行政文化内涵所蕴含的基本要素表明,司法行政文化的根本性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文化,司法行政文化产生的政治社会基础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司法行政文化的作用是为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服务,司法行政文化的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行政文化的创造途径是司法行政实践,司法行政文化的核心内涵是司法行政系统的精神成果和物质成果,司法行政文化的内容体系是司法行政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态文化,司法行政文化的核心内容是司法行政精神文化。
本质属性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司法行政文化的本质属性是由司法行政制度所决定的、反映司法行政文化政治性质的根本属性。
司法行政文化是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下产生的,反映的是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工作的本质要求,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先进文化,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
司法行政文化体现了司法行政工作所具有的社会主义政法工作的基本属性,体现了司法行政事业的基本特征和内在需求,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系统文化。由司法行政文化的本质属性和作用所决定,司法行政文化必然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法治文化的组成部分。
司法行政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文化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存在于整个社会文化系统之中,与其它相关的社会文化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构成社会文化体系。司法行政文化与其他文化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司法行政文化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关系:
(一)我国现行的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规定
2005年10月27日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和《公司法》是我国有关证券私募发行的最重要的两部法律,其中增加了有关“非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募集”等规定,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1.证券私募发行不能免于注册。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证券法规定对证券的私募发行采用核准方式进行监督,这使得我国的证券私募发行丧失了其原有的募集成本低、资本流通速度快的优势。这种“重防弊甚于兴利”的做法虽然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也“使公司募集资本的成本有所增加,资金的流通也变得缓不济急,不符合现代企业希望筹资灵活弹性的需求”。
2.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的主体范围太窄。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的主体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证券私募发行的主体应当适当扩大,使得中小企业也可以通过私募方式募集资金。
3.证券私募发行的对象范围不明确。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0条,私募发行的对象应为“特定对象”,但对“特定对象”的含义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除此之外,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发行证券的转售均未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不易进行规范,由此可见,我国的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仍有待完善。
二、对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完善的构想与建议
(一)证券私募发行的审核制度
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发达,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也存在不足,因此不能直接照搬国外的豁免审核制度。但也不能直接适用与公开发行相同的核准制度,因为直接适用与公开发行相同的核准制度会使证券私募发行丧失了其所原有的价值,无法达到节省发行费用、促进资本流通的目的。
因此,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审核制度应适应市场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发展。从长远来看,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我国最终会确立证券私募发行的豁免制度。但近期我国暂时不具备施行豁免制度的条件,应比照公开发行的审核制度,尽量简化证券私募发行的核准程序,如减少核准材料,适当缩短核准期限等,从而达到促进资本流通、融资便利的目的。而对于一些规模小、对象范围不广的小额证券私募发行,则可以实行事后申报备案制度,即“在进行证券私募发行时,发行人无需事先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只需于私募发行证券的股款或价款收缴完成之日起15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二)证券私募发行的主体资格的确定
证券私募发行的主体包括发行人和发行对象,以下分述之:
1.证券私募发行的发行人资格。证券私募发行的目的就是促进资金流通与融资便利,因此凡是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证券私募发行行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均未对证券私募发行的发行人资格做出过多限制。但由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还不发达,相应的法律制度尚未完善,立法初期将证券私募发行人局限于资本丰厚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和公司。但对发行人的资格进行限定时,其标准应低于公开发行的标准。根据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私募发行的主体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其范围过于狭窄,应当予以适当放宽,可将证券私募发行的发行主体扩大为“股份有限公司、政府、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各类基金等)”。并且可以授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要求制定不同的规则。
2.证券私募的发行对象资格。我国新《证券法》规定,证券私募的发行对象为“特定对象”,当并未就特定对象的具体含义作出界定,只是规定特定对象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因此上述规定中的“人数标准”就成了判断证券私募发行的主要依据。而美国的最高法院早在RalstonPurina案中就已经认定“受要约人是否需要注册程序的保护才是关键,受要约人能否去的相关的信息是其考察重点,并以‘需要标准’代替了原本的‘人数标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私募发行对象的规定过于概括,单一的“人数标准”很难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甚至会导致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失衡。
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对我国证券私募的发行对象进行规定时可将其划分为三类:
一是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相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的,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投资者具有规模大、资金雄厚的特点,且其拥有进行研究、分析、判断各种信息的专业人才和能力,不需要证券私募发行人主动向其提供信息。当机构投资者认为在进行决策时需要获得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可以主动向发行人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这是证券私募发行的最主要对象。
二是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是指“与发行人有密切的关系、打算长期持有证券的非机构投资法人和具有一定能力和资产数量的自然人”。与机构投资者相比,个人投资者无论是知识、经验还是获取知识的能力都十分有限,并且财富的多少并不能证明投资者具备了足够的能力。因此对个人投资者进行规定时,不仅应对其净资产或收入水平设立最低额限制,还应该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个人投资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证券融资和商业投资的知识和经验;个人投资者的资产是否能抵御其可能经受的风险;个人投资者能否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证券私募发行的相关信息并对其进行理性的分析。
三是与发行人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此类发行对象是公司的内部人员,是公司的决策者、监督者和执行者,他们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能够获得有关公司的信息,不需要证券发行人主动向其提供有关信息。
(三)证券私募发行的方式
证券私募发行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其非公开性,因此,法律应该禁止私募发行及转售时才去广告或者公开劝诱的方式,从而避免发行者“借私募发行之名行公募之实”。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但并未对公开方式做出具体规定。在完善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时,应对其加以规定,可以参照美国等的相关法律规定,将公开方式规定为“通过报纸、杂志、相似的媒体或电视、广播、因特网、信函、电话所发表的广告、文章、告示、公开的信息以及利用研讨会或会议的形式进行一般性的征求或广告”。
(四)证券私募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准确、真实、完整的信息是证券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重要前提。但我目前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还没有就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证券私募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必然与公开发行的发行人的披露义务相同,法律应对其做出与公开发行有所区别的规定。
1.机构投资者而言。机构投资者具有“资产雄厚、获取信息能力强、风险控制能力强等优势,并且其所具有的收集、分析、判断信息的能力是一般的投资者无法比拟的”。强制证券私募发行人对机构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只会加大证券私募发行的成本、降低资本流通的效率。因此,证券发行人不需要对机构投资者主动披露信息。
2.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相比获取信息能力较弱,因此有必要强制规定证券发行人主动向个人投资者披露信息,并要求证券发行人披露信息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或约定的时间内,以特定方式对有关内容进行披露。
(五)私募发行证券的转售限制
证券私募发行的特定就决定了它不能在公开的交易场所自由流通,从而达到防止证券发行人利用证券私募发行逃避证券审核的目的。但如果彻底禁止私募发行的证券转售,就会将证券投资的风险固定在投资者身上,这就会降低投资者对私募发行证券的投资热情,阻碍了证券私募发行的发展。因此要适当允许私募发行证券的转售,但要对其进行一定限制。可从以下方面进行限制:
1.投资者转售的私募发行的证券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不属于同种证券。这就是为了防止证券发行人利用证券私募发行豁免制度规避证券发行审核,以证券私募发行之名行公开发行之实。并且,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的同种证券在价格上可能会有差别,这就违背了公平原则。
2.要对转售对象的资格进行限制。首先,转售对象必须符合法律对证券私募首次投资者的要求,从而达到防止证券私募发行演变成公开发行的目的。其次,应对转售对象做出更严格的限制。转售对象如果是机构投资者或者是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时,不必对其资格做特殊限制,因其具有相应的获取信息的能力。
3.对于持有期间的规定。持有私募发行的证券的目的在于投资而非出售。规定一定的持有期限可以看成是投资者将投资意图表现于外部的一种方式,防止投资者在短期内转售股票,使投资者成为证券发行人的“承销商”。就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发展状况和有关立法情况来看,对不同的投资者应区别对待。对于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而言,可规定其在购买私募发行的股票后一年内不得转售。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部人员来说,由于其身份特殊,应适当延长限制转让的期限至两年或更长。
(六)证券私募发行的事后报备
继全省政法工作会议于元月日召开后,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于元月12日在召开。会上:厅长作了重要讲话,党委委员、副厅长作了总结,为年全省司法行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更好地做好年的安排指明了方向。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我局于年1月19日组织召开了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会议,认真组织学习了刘伟厅长的讲话和邹杨副厅长的讲话,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年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长从3个方面作了重要讲话:一是全面总结了年司法行政工作,对年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二是对切实做好“十二五”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思路,从四个方面强化了司法行政工作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党建意识、群众意识、民生意识、机遇意识和创新意识等。同时提出了今后五年司法行政工作要努力实现的五大目标:一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再上新台阶,法律服务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二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再上新台阶,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三是推进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能力和水平再上新台阶,“六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全民法律意识和全社会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四是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再上新台阶,律师制度、司法考试制度、监狱体制、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社区矫正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司法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司法行政基层基础进一步巩固发展,司法行政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五是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水平再上新台阶,各级领导班子和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增强,公正廉洁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对指导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在邹杨副厅长的总结讲话中,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和刘伟厅长的重要讲话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二是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大力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三是深刻领会会议精神,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四是抓好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前期工作和节日稳定工作。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了年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市、区全会精神和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全省、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加强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和“工业强区,城镇化带动”的新战略,切实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重点,以显著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切实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以深入开展“三个建设年”和“四帮四促”活动为载体,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平安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扎实做好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工作,积极预防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积极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为保证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作出贡献,以优异的成绩向建党九十周年献礼。
一、把握舆论方向,明确目标任务
1、坚持正确宣传舆论方向。把握宣传的主旋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宣传司法行政系统服务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工作中发挥的职能作用上下功夫;努力扩大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和群众中的影响力上求突破。
2、确保全省领先工作目标。实现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对外宣传能力进一步增强,新闻宣传管理规范有效,刊播稿件的总量和质量持续提高,确保继续走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前列。
二、把握工作重点,提高宣传效果
4、大力宣传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围绕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十六、十七次全会精神,大力宣传司法行政机关学以致用、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一些新招、实招、高招;大力宣传全系统积极参与“法治南京”、“平安南京”创建,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大力宣传在争当全省司法行政排头兵、打造南京司法行政特色和品牌中的做法、经验。
5、大力宣传“五五”普法教育的经验和做法。结合“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大力宣传全市“五五”普法取得的成效,积极宣传推进重点对象普法教育等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宣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事迹;积极宣传“法律人在行动”、法治文化建设等特色普法工作。办好“12.4”法制宣传日南京日报专版。
6、大力宣传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经验和做法。深入宣传各地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基础建设,发挥大调解工作机制作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突出案例和好的做法;积极宣传创新调解模式,推进诉调、检调、公调对接机制的成功经验;大力宣传各类跨地区、专业性、行业性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劳动争议、医患纠纷、交通事故赔偿、征地拆迁、房产物业纠纷等涉及民生问题的新型矛盾纠纷的调处案件。
7、大力宣传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经验和做法。深入宣传在推进劳教创特色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大力宣传完善社区矫正对象管控体系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积极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宣传对未成年、涉黑涉毒涉、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以及“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的典型案例、成功经验。
8、大力宣传干警公正廉洁执法的先进典型。对市局党组和区县局拟定的典型人物进行挖掘、培养,力争推出一批先进典型,进一步弘扬正气,鼓舞士气、展示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行政干警公正执法、廉洁从政、执法为民、服务群众的良好形象。
9、大力宣传法律服务保障民生的经验和做法。深入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在对弱势群体应援尽援、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以及和谐发展等方面的典型案例;深入宣传在推进公证、律师、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业在执业为民、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和贡献。
三、把握新闻规律,提升宣传水平
10、加强合作,搭建平台。进一步加大与新闻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与省市媒体的合作,加强与中央专业媒体沟通联系,做大宣传平台。利用好每周《江南时报》的司法在线专版,加强新闻线索报送,有计划有步骤地展示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成果,扩大社会影响。继续在《南京日报》开辟专版。
11、加强研究,优化效果。进一步加强对省、市媒体的一些社会市民类、新闻谈话和评述类等节目的跟踪研究,注重挖掘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中具有故事性、新闻性、受群众和社会关注的典型事件或案例,通过法援热线、调解工作室、今日说法等形象化、新闻化的小栏目、子栏目等形式,穿插于电视、报刊现有的新闻栏目中,提升宣传品位,优化宣传效果。
12、坚持定期谋划和专项策划制度。紧密围绕司法行政工作重点,对新闻宣传工作进行年度规划,季度计划和重点专项策划,按照新闻规律、运用新闻语言,提高宣传的及时性、生动性、有效性。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行政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策划组织一系列有较强影响力的专题报道。
四、把握工作环节,完善运行机制
13、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专人负责,落实专门经费,不断提高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水平。各区县局要加强
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并根据各自的条件,在报刊、电视等大众宣传媒体上开办专版和专栏。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新闻宣传工作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奖励力度。
14、加强统一协调,实行归口管理。进一步严格新闻宣传纪律,把好审查关,重大新闻事项要及时向市局新闻主管部门申报,统一对外。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的危机应对机制,积极地引导舆论。
对有价值的报道线索、工作亮点和先进典型,要紧紧跟踪、挖掘,采写稿件,并及时反馈给市局新闻主管部门。
一是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坚持周五学习日制度,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加大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全体干警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机关作风建设,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是继续深入开展上级组织的以执法为民、服务于民为主要内容的各种主题教育活动,扩大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
四是做好司法行政工作联动,提高工作效率。创新工作方式,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搞好部门配合,确保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五是严格落实司法局考核办法和细则,有效解决“干和不干一个样、干好和干不好一个样”的问题,营造“干事创业、创先争优”的可喜氛围。
二、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大力加强法律服务工作
一是加强公证内部管理,规范公证程序,提高公证质量和水平。
二是进一步改革完善律师工作制度,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加强律师事务所建设,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三是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落实便民措施,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四是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帮助企业依法防范和化解经济运行风险。
全面开展法律服务机构与社区“结对子”活动。开展“和谐公证处”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公证公信力。严肃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纪律,调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
三、以法治文化建设为切入点,大力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一是认真总结“五五”普法经验的基础上,精心组织好“六五”普法的启动工作。
二是深入开展“法律六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立足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三是继续开展“民主法治学校”、“民主法治企业”等行业依法治理活动。
四是突出抓好法制文化建设,注重创新法治文化建设形式和载体,注重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
四、以人民调解工作为突破口,大力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
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大力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深入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搞好各部门工作的协调配合。
二是以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进一步整合司法行政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职能,全力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三是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帮助他们解决就业、就学、生活等实际困难。
四是深入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推动司法所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五、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健全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完善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探索新方法、新途径,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二是积极探索有利于现代律师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机制、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着力培养一批层次高、规模大、专业能力强、具有竞争力的品牌律师事务所。要加强“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工作站的运行机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1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准司法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一同被称之为“民告官”制度。其创建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纠正不当和违法的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1.2行政复议司法化。
行政复议司法化,是指在保证行政复议制度原有职能的前提下,将司法程序纳入其中,以期能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应包括:一是复议机构的独立性。不受任何外界干预,依法独立作出决定。二是复议程序的公正和公开。要求程序必须公开进行,并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结果的上诉权。三是复议结果的准司法效力。即进入诉讼程序以后,司法机关应该对行政复议结果给予相当程度的尊重。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是在保持以行政复议优点的同时,引入司法程序特点,最大程度体现行政复议制度的公平与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与行政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2.行政复议司法化的现实意义与模式构想
2.1行政复议司法化与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相统一。
行政复议制度目的主要表现在:一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救济功能。二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即监督职能。以上两点均需要复议制度的设计强调公平公正性,要求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作出独立的、不偏不倚的复议结果,最大程度上保障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主体的平等地位,这与司法的制度设计在某种程度上不谋而和。
2.2行政复议司法化将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促进公平公正。
将司法公平公正等理念引入行政复议,提升复议人员综合素质,保持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将进一步提升群众对复议制度的可信性,一方面能充分发挥复议制度功能,另一方面对复议结果的认可,将减少群众、上访人数,节约社会资源的同时,能有效缓和群众与行政机关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稳定。
2.3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模式构想。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通常有行政法院模式、双轨式模式和司法化模式。行政法院模式是独立于其他司法机构的法院。综合各方因素看,笔者认为在当前的社会情况下尚未成熟。双轨模式是在现有行政复议的模式下,在特定领域行行引入独立仲裁程序,逐渐扩大范围,最终达到司法化的目的。此模式相对保守,且因司法化的进程可能过于缓慢,容易出现“迟到的正义”,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的体现。司法化模式,是在保持行政复议制度的前提下,引入司法程序,如设立独立的外部委员,从而保证复议的公正性。综合比较,在改良的基础上走司法化模式在当前环境下具较强的可行性。共同引入独立外部委员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民众参与度,提升复议可信度。综合考虑案件复杂与难易程度,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或公开审理等制度。
3.行政复议司法化要点
确保行政复议功能的真正发挥,率先是要改变行政复议审查不独立,彻底改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状。行政复议机构的不独立,意味着行政复议机构形同虚设。建议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单设行政复议职能的机关,如行政复议委员会,独立受理、审理和裁判行政复议案件。
3.1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
在人员设置方面:一是复议人员必须有专业法律知识,且在人事关系上不受其他各行政部门制约,充分独立;二是对复议人员建立全方位的后续评价制度,如:引入普通百姓评议机制,并以此作为其续聘依据之一。而鉴于当前司法机构都尚未完全独立的前提下,要确保复议机关的复议人员的独立性,在现实操作中的难度可想而知。关系定位。一是独立于上级行政复议委员会。为保持委员会的独立性,上级行政复议委员会不应干涉下一级别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复议工作。二是与其他行政机关具同等位置,无任何隶属关系。三是与同级部门的关系。行政复议委员会对同级行政机关部门有主动监督职能。其他行政机关对于委员会的复议有协助配合的义务。两者是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关系。
3.2行政复议司法化的程序设计要求
一是要发挥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及相关法律规章比较熟知的优势,尽可能缩短复议诉讼流程,体现行政特长和程序简约原则;二是要充分吸收司法程序的优点,做到审查独立、地位中立。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4.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