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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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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1篇: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范文

我国保健食品监管制度的发展沿革

1保健食品监管机构、监管职能的演变

依据《食品卫生法》规定,由卫生部门对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产品及说明书进行审查批准,并制定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5]。1996年《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出台,明确了保健食品的审批、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度[6]。2003年国务院将食品、药品重点列出,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产品审批职能由卫生部划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2008年,为实现监管职能的有机统一,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划归卫生部隶属,至今,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卫生部隶属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8]。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管,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食品许可司更名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明确承担保健食品许可管理、审批等工作[9],同年组建了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设立了保健食品技术规范专门委员会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10],以充分发挥专家在保健食品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我国保健食品监管机构、监管职能的改革变化见表1。

2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

从《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到《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我国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并基本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框架体系[11-12]。1995年,《食品卫生法》首次明确将保健食品纳入管理范畴,保健食品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1996年,《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出台,对保健食品的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等给予明确规定。随后,针对保健食品的功能学评价、评价程序、检验方法和产品标识等开展了一系列相关规定的制定工作,1998年颁布了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和良好生产规范等国家标准。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密集和实施,为保健食品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2005年,针对保健食品行业存在的问题,国家严把保健食品准入关,强化保健食品的审批,将保健食品改革为注册管理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仅出台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还加强了保健食品的广告审查,颁布了保健食品命名、产品现场核查、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等一系列部门规章,保障了注册制度的顺利实施。2009年,依据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了对保健食品功能性和安全性等技术的规范要求,对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等出台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规范和强化专家学者的职能。2011年在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方面配套了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复核检验规范、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和规范等[13]。经过十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架构已基本建成,主要的法律法规文件见表2。

3保健食品允许申报功能的变化

保健食品法律法规的演变带来了监管内容上的一系列变化,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保健食品允许申报功能以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变化。保健食品按功能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调节人体机能为目的的功能类产品,另一类是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自保健食品审批工作开展以来,审批的保健食品功能经历了不断的变化。1996年,依据卫生部《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和检验方法》的规定,保健食品可申报的功能为免疫调节、延缓衰老等12项[17],1997年增加了调节血糖、改善胃肠道功能、改善睡眠等12项功能,使保健食品可申报功能扩大到24项。另外,在“营养补充剂”中纳入了强化维生素、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三种食品[18]。2000年,因改善和抑制肿瘤类保健食品作用机制不明被取消[19],保健食品功能调整为22项,2003年进一步调整规范了其中的14项功能名称,对2项功能名称分解为8项,减去了抗突变1项功能[20],至此可申报功能调整为27项。2005年依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允许申报新功能[1]。2011-2012年,为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进一步对保健食品功能范围的调整进行了多次的征求意见,拟将涉及胃肠道功能的4项合并为1项,涉及改善面部皮肤代谢功能的3项合并为1项,同时取消功能定位不够准确、声称科学性不强、易与疾病治疗相混淆和易误导消费者的功能、取消缺乏客观指标评价、缺乏社会需求的4项功能[21],使保健食品的功能从27项压缩为18项。我国保健食品的功能申报变化见表3。

4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调整

保健食品实行批准文号的身份管理制度,即保健食品企业必须为产品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监管部门核准颁发批准证书,获得相应的批准文号。批准文号是保健食品的合法证明,每个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只对应一个产品。受国家机构改革的影响,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2003年7月前由卫生部核发,2003年7月至2008年10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2008年10月后由卫生部隶属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我国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按国产保健食品和进口保健食品分别核发。2003年7月8日前,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形式为:卫食健字+(年份)+第***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形式为:卫食健进字+(年份)+第***号。2003年7月9日,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形式作了改变,国产保健食品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份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份号+4位顺序号。另外,值得关注的是,2005年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打破了保健食品的注册终身制。由于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未载明有效期,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原则,2005年7月1日以前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不受现行批准证书5年有效期的约束[22],而是在监管中以清理换证方式解决。我国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相关调整情况见表4。

保健食品监管制度建设的思考

通过对保健食品监管制度建设历程的分析可见,近年来我国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制基础建设方面加大了力度,尤其是2005年注册管理制度的改革,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在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一系列规章的建设,使保健食品的监管制度系统基本形成,而且具有按品种监管的特性,避免了多头监管的情况。与分段监管模式下易出问题相比,保健食品按品种监管已经体现出了监管机构、法制基础建设的优势。但是,受经济利益驱使,保健食品问题依然未能被有效遏制,保健食品的监管仍存在薄弱盲区[23-24],如伪劣原料、非法添加和广告宣传问题等[25]。基于此,提出2点建议。

1进一步加强标准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保健食品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局面,但在注册准入环节出台的规章文件占整个行业的70%,而生产和流通环节却分别只占12%和18%,保健食品在后期监管环节仍应加大力度[26]。另外,保健食品的标准体系还未形成,给检测产品带来一定困难。因此,监管部门应尽快推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制定相应的保健食品安全标准,构建保健食品标准体系,不断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27]。

第2篇: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范文

一、整顿工作目标

通过保健食品安全整顿,依法打击保健食品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保健食品违法乱象,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二、整顿工作重点

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换证;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和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整治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和利用公益讲座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查处普通食品宣称特定保健功能的行为。

三、整顿工作措施

各省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集中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办大案要案,使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明显得到改善。

(一)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换证

各地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做好保健食品清理换证的准备工作,摸清本地区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基本情况,待《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清理换证工作。

(二)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和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

各地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认真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检查,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标示内容。从源头入手,组织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口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非法标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行为。各省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统一组织和部署本地区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着力解决本地区保健食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社会反映强烈、违法宣传涉及较多的品种加大抽验力度,重点检测与保健食品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成分。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行为。

(三)整治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和利用公益讲座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

各地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监测,重点整治保健食品广告中宣称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以及以专家或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夸大宣传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保健食品在宣传资料中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的违法行为。各地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投诉举报提供的线索,联合有关部门对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严肃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

各地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对在整顿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1.对生产的保健食品在标签、说明书中非法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等未按批准内容标示的以及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2.对保健食品广告夸大宣传功能的,一律曝光违法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并移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3.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保健食品以及利用公益讲座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4.对普通食品违法宣称具有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各地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依法处理。

5.对保健食品安全整顿中发现有涉嫌犯罪的,要一律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四、整顿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抓好保健食品安全整顿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工作。各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逐级落实整顿任务,及时组织检查和评估,确保整顿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努力构建科学监管、有效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新闻宣传。各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大食品安全整顿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整顿工作,不但要及时曝光违法企业、违法产品,而且要适时宣传整顿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第3篇: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范文

记者:前段时间报道的“问题燕窝”事件,虽然曝光的是普通食品问题,却也暴露了上海凯旋门等保健食品市场的管理不规范现象。政府有关部门会如何加强此类市场的管理和规范,从而保证消费者权益?

姜培珍:目前保健食品市场秩序还不够规范,一些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虚假宣传、非法添加违禁化学物等问题比较突出。中国消费者协会的2010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显示,保健食品类已成为投诉热点,除质量问题外,涉及广告和虚假品质标示的投诉比例分别为12.3%和10.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强调,要完善法律法规,争取《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尽快出台,同时强化注册源头监管,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清理换证工作,对虚假宣传、非法添加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曝光,严厉打击。

记者:对于燕窝等高档补品,其保健滋补功效一直被人们所认同,为何未被列入我国保健食品名录中?

姜培珍:虽然燕窝含有多种有益成分,并被认为是一味名贵的药材,但仔细分析燕窝的化学成分后发现,燕窝的营养价值非常有限,性价比极低。如果平时食用适量的肉蛋奶及海产品,就足以获取燕窝所能提供的一切营养。所以说,燕窝只是一种普通食品,没有必要列入保健食品名录。

记者:保健食品与功能性食品有何区别?哪些人需要吃保健食品?亚健康人群是否有必要服用保健食品?

姜培珍:我国的保健食品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功能食品。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不是药品,没有治疗疾病的作用。保健食品具有的特定保健功能是针对特定人群的,不是所有人群都能吃的,比如说,降血压保健食品适宜高血压患者食用;降血脂保健食品适宜血脂异常的人群食用;营养素钙、铁、锌等分别适宜于缺钙、缺铁和缺锌的人群食用。当然,亚健康人群可以根据自己的健康状况选择适宜的保健食品,如免疫功能低下者可以选用经国家批准的具有增强免疫功能的保健食品。

记者:我们常看到市面上同类的食品的不同品牌中,有些有保健食品标志,有些却没有标明,如西洋参类食品,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葡萄籽油、胶原蛋白、大豆异黄酮等是否可作为保健食品食用?如果不属于保健食品,那么其宣称的各类功效是否可信?

姜培珍:有保健食品标志的就是经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同类食品中没有保健食品标志的就不是保健食品,必须经国家批准才可称保健食品。葡萄籽油、胶原蛋白、大豆异黄酮等都可以申报保健食品,但必须经国家批准才可称保健食品,否则根本就不允许宣传保健功能。如果未经批准,而宣传保健功能,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

记者:一些假冒伪劣保健食品中并不含有效成分,法律上是否要求必须标明保健食品所含成分?

姜培珍:假冒伪劣的保健食品本身不属于保健食品管理范畴。作为保健食品,其包装和说明书上应标注以下内容:保健食品标志(蓝帽子),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保健作用,适宜、不适宜人群,使用方法和食用量,储藏方法,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质量标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记者:目前保健食品中普遍存在哪些违法现象?

姜培珍:1.违法添加西药:有的企业为了增强保健食品效果,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西药,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2.冒充药品,混淆概念:将保健食品混同于药品进行宣传,是一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违法宣传的惯用手段;3.功效不清,夸大宣传:保健食品生产及经营企业在宣传上未能真实地、客观地陈述功效,模糊保健食品的功效,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功能明示或者暗示,随意夸大功效,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保健食品可以起治疗疾病的作用,或认为保健食品具有一定药物功能;4.更有甚者,擅自篡改审批的内容,夸大功效进行商业欺诈,牟取暴利,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还有的企业通过免费测血压、抽血化验、旅游推介等手段,对保健食品进行夸大宣传和游说推广,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切勿落入保健食品消费陷阱。要特别注意的是,可能会有不法商贩推销假冒伪劣“保健食品”,不仅损失金钱,还严重危害健康。

记者:消费者该如何辨别真假保健食品?如何查询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

姜培珍:在我国上市销售的保健食品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取得批准文号。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其包装、标签必须印有“蓝帽子”标志。

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首先应认清保健食品的“蓝帽子”。目前我国市场上的“蓝帽子”标志分为“卫食健字”和“国食健字”两类,2003年10月之前由卫生部批准的国产保健食品为“卫食健字(年份)第****号”,进口保健食品为“卫食健进字(年份)第****号”;2003年10月之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国产保健食品为“国食健字G年份****”,进口保健食品为“国食健字J年份****”(见上图);其次,看保健食品是否由品牌、通用名和属性三部分组成的产品名称,如昂立(品牌)西洋参(通用名)含片(属性);最后,通过查看配料表、主要功效成分、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内容进行辨别。

消费者还可通过网站查询所买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最简单、最快速的方法是直接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评审中心”网站查询(网址是zybh.省略)。具体方法是:打开网站“信息查询”“国产保健食品”或“进口保健食品”,然后在数据速查栏中输入产品名称、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或某个时间段等的任何一项,点“提交”即可查询。

第4篇: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范文

保健行业是指事前对人群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让他们更健康、健美,并延缓老化现象或防患疾病于未然的产业。保健行业是全球性的朝阳产业,市场增长迅速。研究有效的保健食品,通过食品预防疾病、调节人体功能,可以减少社会巨大的医药费用,是利国利民的有效办法。

在全世界范围内,据不完全统计,全球保健食品已占整个食品销售的5%,达上千亿美元,而且每年都以相当速度增长。其中,近20年来,美国的保健品销售额增长了36倍,目前年销售额达750亿美元,占食品销售额的1/3;日本增长了32倍,近两年的保健品销售额为15000亿日元,年产保健品3000多种;欧共体各国的保健品销售额则每年以17%的速度增长。

我国自古就有药食同源的养生文化,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药补不如食补”。作为一个亟须培育的行业,保健品市场的需求潜力之大实在诱人。

中国保健行业协会的统计资料表明,国内整体的保健品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处于高速增长的态势,年均增长率在15%-30%,远远高出发达国家平均13%的增长率。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保健品生产企业就多达3000多家,品种4000多个,年销售额一度突破300亿大关。

但受保健品市场混乱的秩序影响,保健品功效的公信力逐渐下降,1999年国家开始出台各项政策整顿市场,从2001开始保健品市场呈现下滑趋势,但受2003年非典的影响,公众对保健的重视空前提高。

惠聪集团的保健品市场调研报告显示,到2004年全国保健品的市场容量恢复到了400亿左右的规模。近几年市场上新兴产品不断涌现,丰富了保健品市场,一大批品种受到消费者的欢迎。目前我国保健品年消费支出已突破500亿元,成为新世纪我国工业的新兴增长点之一。可见,我国保健品市场潜力是巨大的,预计2010年将达1000亿元。

随着城乡居民的生活基本达到小康水平,也随着保健品市场规范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外国保健品大举进军我国,保健品必将成为不可逆转的健康消费新潮流。

二、国家对保健品市场的产业政策发展

我国保健品行业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1995年是保健品行业的第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由于保健品行业的高额利润和相对较低的政策壁垒与技术壁垒、涌现出了大小3000多家保健品生产企业。

为了规范保健品市场,1996年以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保健品行业的制度规定。当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保健食品的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管等各方面进行了规范。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出台,再加上20世纪90年代后几年的清理整顿,使保健产品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有了规范的标准,并迎来了行业的新发展。近几年市场上新兴产品不断涌现,丰富了保健品市场,一大批品种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但是,保健品市场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说保健行业居高不下的暴利、夸大其词的广告等现象非常普遍。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于2005年7月新出台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该办法的核心内容就是要严格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新的保健食品如果不能提供详细科研报告,将不能被最终审批,同时生产时必须符合GMP(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这将迫使生产企业下血本在产品本身的质量和技术含量上。《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还首次取消了保健食品注册终身制,开始实行五年一审批的动态管理,这不仅将提高新进者的门槛,还将改变目前“只进不出”的局面,对现有批号产品加强审核。

为了对广告中虚假宣传的保健食品进行打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7月同时还出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要求保健食品广告在之前必须通过审查。该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保健食品广告的工作程序和对广告内容进行技术审查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制定了完善统一的审查标准。这份法规规定,今后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的内容宣传再也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不能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能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夸大保健食品的功能或者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及容易混淆的专业术语,将保健食品的功能神秘化。《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作为目前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最全面的规定,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纳入了国家行政审批范围,加强了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管理,有利于保健食品广告的逐步规范和完善。

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直销方式也逐渐收到一些保健品生产企业的青睐,按我国入世承诺,我国应在入世三周年时开放直销领域,因此,国务院于2005年9月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公布后,首先规范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正规企业的合法利益,也清理了目的不纯的企业,为保健品直销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可能。其次,由于从此直销有规可循,也维护和保障了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利益。”《直销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标志着保健食品市场监管日趋成熟。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和《直销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相继出台,使得我国保健品法规得以完善,市场也逐渐趋于规范化、法制化,新型的保健产业正在稳健地形成,我国保健品行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时期。

三、我国保健品市场消费对象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生活的改善,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保健意识日趋加强,对保健品需求持续增强,我国保健品市场发展前景喜人。保健品的消费区域已由城市扩大到广阔的农村,保健品的消费对象也由过去的老年、儿童及患病后康复为主,扩大到妇女、中年和少年。具体来说,保健品的消费对象包括:

(一)老年人

老年人由于生理方面的原因,对于保健的需求尤为突出,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全世界5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发病率为50%,55岁以上为80%,其中健忘、失眠、高血压、高血脂、骨质疏松等疾病比较常见。随着“老年化社会”的到来,也随着生活水平以及保健理念的提高,为了抵抗衰老,老年人对保健品的消费需求也会逐步增加并且,“银发族”对保健品的需求非常旺盛,购买力非常强。

(二)中年人

中年人处于家庭、事业双重压力下。近年来,由于饮食过度和过量的脂肪摄入,肥胖症、非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及癌症等慢性病在中年人群中逐年上升,有利于预防和改善这些疾病的功能性营养食品受到了中年消费者的欢迎。另外,近年来,美容保健、滋阴壮阳类保健品大有后来居上的势头,已成为拉动保健品成长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中年人保健品市场也是一个庞大的消费市场。

(三)少年儿童

据统计,我国85万所中、小学校中的1.76亿在校学生中,其蛋白质、钙、锌、维生素A、维生素B的摄取普遍不足,缺铁性贫血比例高达30%-40%。另外,少年儿童对健脑益智的需求也很大,因此,另一类不可忽视的保健品是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补充元素。

四、我国保健品市场的发展特点

目前我国生产的保健品中90%以上属于第一代、第二代产品,且产品功能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减肥美容、免疫调节、抗疲劳、调节血脂、改善骨质疏松、改善胃肠道功能、延缓衰老、营养补剂(补充维生素)等功能板块上。在卫生部准予申报的22项保健功能中,具有免疫调节、调节血脂和抗疲劳3项功能的产品占全部产品的2/3。由产品功能分布可见我国保健品行业的产品结构不合理,低水平重复现象屡有发生。而从市场反馈的信息来看,纯天然、绿色环保型保健品具有更大市场空间,将成为未来保健品消费的主流。据预测,未来中国市场保健品的发展,产品功能将逐步分散,产品结构趋向合理。具体来讲,我国保健品行业的发展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目前保健品企业二元化结构明显

目前,我国共有保健品企业3000多家,年产值500多亿元。其中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只占1.45%,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中型企业占38%,投资不足10万元的作坊式企业占12.5%。这表明,我国保健品生产企业中,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成规模的企业仍旧较少。在目前市场上除无锡健特生物有限公司、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老山牌蜂王浆有限公司、南京中脉科技集团公司、大连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几家大的企业,其他更多的是规模不大、专业化程度不高的企业,甚至多数企业缺乏自身的生产能力,仅以委托加工、销售为主,并且这些企业大部分出于维持生存状态。

(二)产品同质同类化现象严重

在目前的保健品市场中知名品牌少,产品同质同类化现象严重。在目前的保健品企业中,除部分品牌企业是自我研发、自我生产外,绝大多数中小(约占95%以上)企业走的都是产品或自行设计商标委托代加工的运行模式。故大部分企业产品质量差,品牌式规划发展少。

(三)产品的销售区域性特征明显

企业在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中,弱化全国性开发运营,而利用区域优势,集中人、财、物优势,做深、做透区域市场的运营模式非常明显。近年来在区域的运作中,几家大的区域性知名企业的业绩都不错。例如昂立在上海的年销售额在2.3-2.5亿,青春宝在浙江省的年销售额在4亿,老山牌蜂王浆在南京的销售额在8000万,九块九牌减肥茶在江苏的年销售额8000多万。这些企业几乎都是凭借产品在区域的优势公共关系、渠道网络、媒体等地区的资源优势,精耕细作、做深、做细区域市场。除“黄金搭档”

凭借脑白金强大的广告和品牌影响及网络优势强行铺开的全国市场之外,很少再出现全国性的产品。

第5篇: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范文

辽金古酒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在其所生产的辽金雄风酒中非法添加化学品,正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食药监总局)调查。

这并非个案。食药监总局7月31日通告称,有51家企业在69种保健酒、配制酒中违法添加化学品,并在产品名称、标识、标签上,明示或暗示壮阳、性保健等功能。

初步查明,15家企业27种产品违法添加西地那非,西地那非正是“伟哥”的药品成分;还有5家企业7种产品违法添加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伐地那非、红地那非等,均为与西地那非类似的化学品。此外,食药监总局还公布了一长串“正在调查”的涉嫌非法添加西地那非和其他类似化学品的厂商名单。

食药监总局要求所有的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和经营者都要进行自查,凡发现上述违法添加情况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停止经营,就地封存产品,召回已售出产品,并于8月1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详细情况。 消费者盲目追崇功能酒,缺乏对保健酒的正确认识。

这一场监管风暴揭开了保健酒、配制酒行业普遍存在的黑幕一角。 “伟哥”入酒

“保健酒中添加非法的添加物,历年都有。”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药师朱宝利告诉《财经》记者。基本上,小酒厂出产的保健酒、配制酒都会添加壮阳药物,“不加这些卖不出去,加了后效果比较明显”。

国内生产的保健酒多为配制酒,即在普通酒里加入动物成分或植物成分,通过食药监总局审批后,获“国食健字”批号,成为酒类保健食品。此次涉事69种酒,多为没有保健食品批号的配制酒。朱宝利分析称,“批号来之不易,大的保健酒厂家一般情况下不敢冒险添加。”

申报批号过程花费不菲,需要出示相关研究报告,还要经过GMP认证。市场上很多配制酒仅有普通白酒类的卫生许可证号,却违规宣称有保健功效,并辟出一个养生酒的概念。

在食药监总局的数据库中,辽金雄风酒没有获得保健食品批号,但宣传材料称其具有补肾壮阳等功效,“从饮用辽金酒到体会到辽金的优越性需要6个小时以后甚至是第二天,持续时间上是3天到7天”。

一位江苏保健酒经销商称,“壮阳、健肾是这些保健酒的卖点,多少是有一点功效,其实是心理安慰剂的作用。”他称,小酒企由于知名度不高,为了笼络消费者,大多会有违法添加行为,有效才有回头客。

消费者盲目追崇功能酒,缺乏对保健酒的正确认识。投其所好,保健酒、配制酒多宣称用海马、肉苁蓉、肉桂、羊藿、鹿茸之类的中药材浸泡。科普作家方舟子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有什么样的动物成分或者植物成分,具有所谓的壮阳效果。

实际上,肾脏是泌尿器官,与男性的无关。所谓的补肾壮阳,并无科学依据。如果喝下某种保健酒或养生酒,感觉到有效的话,那么,或者是心理暗示的作用,或者是酒中添加了伟哥类药物。

多个保健酒经销商向《财经》记者表示,对于有一定需求量的潜在客户,都可以先寄去样品,试用满意后,再洽谈购买。

有意思的地方是,“有效”也是食药监部门监管保健酒违法添加的突破口。朱宝利透露,那些消费者反映特别有效的保健酒和配制酒,他们在监管中会重点关注。

2014年,湖北省建始县就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例: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无意中得知,当地九道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帝樽酒”逐渐流行,有喝过的人说,这种酒好喝,但过后觉得心脏不适;也有人说,这种酒有壮阳作用。

于是,执法人员开始警觉,并着手进行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法人黄某为了提高酒的销量,在2014年1月22日左右,通过网络找到山东青岛的一家供货商,花2400元买了1公斤西地那非。同年2月底,黄某按每100毫升配制酒中加130毫克西地那非的用量配制了1500斤酒。也就是说,一次喝下100毫升的“帝樽酒”,摄入身体的西地那非含量比吃一粒100毫克规格的“伟哥”要多。最终,黄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近年来,保健酒市场保持了年增长30%的速度,主要来自于礼品市场,而非个人消费市场。

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向健军认为,随着行业发展环境的改变,保健酒很难再保持这种增速。一方面保健酒行业已进入成熟阶段,高速增长时代已经过去;另一方面,国内礼品市场发展放缓,使得严重依赖礼品市场发展的保健酒行业也遭受冲击。

当保健酒行业陷入困境时,刺激了企业为提高产品“功效”、增加产品销量,而使用非法添加剂。 添加物的危害

保健酒、配制酒中违法添加最多的,当属西地那非类物质。这些化学品很容易就能从市场获得,但在监管端存在技术、条件不足的尴尬。

西地那非类化学品有国内生产和国外进口两条路径,大批国内小型化工厂生产,进口则是以化工品的名目,两者都不在食药监督系统管辖范围。

在阿里巴巴的采购批发网站上,除了一些小化工厂或中间商的供应西地那非类物质的广告,亦有商家在售卖西地那非的配方工艺,称可提供详细原料配比,要价仅200元。

西地那非类化合物还在不断增多,都是在原结构基础上的修饰和改造,作用原理与西地那非相似。然而,监管者很难用原来的方法检测出这些新的添加物。

该类添加物的卖点就是“检不出来”,县级食药监局基本不具备检测违法添加的能力,要把样品送到市里或者省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药民族药检定所所长马双成认为,“这给保健食品的打假检验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在西地那非“家族”中,目前仅有3个化合物成为药品上市,但大多数衍生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并不被人所了解。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一项研究表明,由于存在添加剂量不明确、种类不清晰、物质相互作用不确切等风险,非法添加药物的行为具有很强的潜在危害性,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危害源。

沈阳药科大学中药学院讲师曹家庆告诉《财经》记者,保健酒只是冰山一角,在整个保健食品行业,非法添加药物的现象也很普遍。

食药监总局往年的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情况也表明,减肥类、辅助降血糖类、改善睡眠类、缓解体力疲劳类、辅助降血压等五类保健食品是非法添加药物的重灾区。

如减肥类产品中容易添加西布曲明和酚酞;缓解体力疲劳产品中容易添加西地那非、伐地那非、他达拉非;辅助降血糖类中容易添加格列苯脲、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等。

这些物质均为临床处方药的成分,本应在医生指导下服用,却被厂商偷偷加入保健食品中增加疗效。有些保健食品甚至同时使用了3种化学药物,目的有两点,一是提高产品的效果,二是为了降低单一药物含量,躲避检验。

其带来的后果十分严重。阳痿是糖尿病的慢性并发症之一。西地那非与降糖药的联合使用,可以从多方面减轻糖尿病的症状,不法商家通过这种联合添加的方式来增加降糖类保健食品的疗效。

部分阳痿患者由于迫切想改善其症状,擅自服用宣称具有壮阳效果的保健食品,而这些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程度不同的降糖药,很可能在患者服用后,导致一系列降糖药引发的严重副作用,比如低血糖。

在保健酒、配制酒中添加药物,已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食药监总局7月31日通告,已有19家企业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犯罪侦查。 立规难

此次保健酒厂商大面积“陷落”,源于食药监总局组织的专项执法检查。由于很多保健酒的检测报告是送样检测,不是抽样检测。抽样检测可以在产品中任意抽取检测,但送样检测时厂家可用调好的数据、达标酒去应付检测。所以,一碰到随机检测就露馅了。

由于保健酒的原酒和中药配方都无法明确标注,因此其并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清香小曲酒、大曲、黄酒都可以用来调制保健酒,中药配方更是复杂,不同的保健酒品牌应用不同的配方,各自选用的药材品类也不一样,统一标准几乎是无法完成的任务。

食药监部门对药店和超市渠道的监管较严,但不少养生、保健类的酒是直接进入烟酒店和大排档,消费量巨大。网店上保健酒的销量也很惊人,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此次整顿行动,食药监总局特别强调,以网络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酒、配制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中国保健协会食物营养与安全专业委员会会长孙树侠曾表示,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与保健品直接相关的只有《食品安全法》,但其中对于保健品的品种管理、生产流程没有具体规定,几乎没有可操作性。

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从2009年就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由于影响面太广,里面的条款很多操作性不强,到目前为止一直没出台。朱宝利称,因缺乏相关法律支撑,基层正常执法也面临着行政诉讼败诉的尴尬局面。

一位保健品业内人士对《财经》记者透露,该送审稿送至法制办后,经多次征求意见、部门协调,目前对条例复核稿,各部门仍有较大意见。例如,在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经营保健食品,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但食药监总局方面认为,专门经营保健食品,不需要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药监部门自身又似力有不逮,一位基层食药监局前副局长告诉《财经》记者,现在监管非法添加的重心是在中成药添加西药的现象,只要有壮阳功效的中成药都受到重点监管,这导致保健食品的监管有些顾不过来了。

第6篇: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范文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2016年全州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简要总结,并对2017年全州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工作提出要求及建议:

一、依法履职,落实责任,2016年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取得新成效

2016年,全州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围绕“十三五”规划认真开展,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依法治理,强化主体责任和日常监管责任,统筹兼顾、重点突破,有效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截止2016年11月,我州持有效许可证的食品销售者为x户,检查食品经营者x户次(其中农村地区x户次),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x个次,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件x件,捣毁售假窝点1个,罚没金额x万元,移送案件4件。

(一)有序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换证及合规性检查

一是做好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前准备工作。按省局要求对实施机关、配置设备、协同推进落实情况及食品经营许可开展情况及时报送,确保系统正式实施前完成所有准备工作,6月1日首日宁南县颁发我州首张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是严格按照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省局制定的《xx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截止12月31日,我州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x户(食品销售者x户、餐饮服务经营者x户、单位食堂x户),变更x户,补证x户,换证x户,注销x户。三是加强食品经营许可监督检查,指导县市逐级开展培训及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和许可证新发、换证工作,同时在全州认真开展许可合规性检查,共检查许可办证材料x户,检查许可对象x户,检查发现实施机关自查问题67个,未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经营者户数x户。西昌市及时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档案管理的通知》,对原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档案进行清理、归档。

(二)扎实开展食品流通环节专项治理

一是开展鲜活水产品非法添加物专项清查工作,以辖区内鲜活水产品批发点、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为检点,以多宝鱼、鲈鱼等鱼类为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检,抽检水产鱼类x批次,合格率x%;共检查水产品市场经营单位81户、餐饮单位x户, 现场责令整改5户。二是开展“总局通告42批次白酒不合格样品”流通环节清查工作,检查大中型商超37户、批发商56户、白酒经营户x户,未发现不合格白酒。三是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检查“回头看”,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 x户次,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主体x户,专项抽检婴幼儿配方乳粉5批次。四是开展打击销售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无合法来源、无“两证两章”和腐败变质猪肉、病死猪肉行为,此次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x人次,执法车辆235台次,检查批发、农贸市场x个(次),冻库51个,猪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8户次,猪肉经营户x户次,餐饮服务单位x户次,查处无证照经营冻库案件1件。五是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扫雷”行动,全州17县(市)局采取多种形式,扎实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西昌市将此项工作与“双安双创”有机结合;德昌县精准摸底,强化现场核查工作,重点取缔非法“黑作坊”、“黑窝点”;宁南县建立动态监管档案,实行分类监管并对本地特色食品“米花”、白酒、茶叶、米线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同时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强化风险防控;会东县提出了“分类、分级”彻底清除“雷”患的对策,整合力量深入农村基层共同检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会理县主体调查基础资料为抓手,发挥乡镇、村级食品安全联络员、协管员职责,划分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检查;木里县采用“小局大所”模式,股所两级联动将城区及乡镇片区划为四个监管区域,有效监管;昭觉县结合服务群众,免费统一为食品经营户定公示栏等方式,即有效开展工作又进行食品安全宣传;喜德县采取分时段、分阶段、分片区集中监管力量各个突破,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截至10月底,全州共检查食品生产单位x户/次、其中食品生产小作坊x户/次;检查食品销售者x户/次、其中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户x户/次;检查餐饮服务单位x户/次,其中学校食堂x户/次;监督抽检食品总数x批/次,快检42批/次,其中不合格x批/次;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x个/次,捣毁食品“黑窝点”1个,取缔无证生产经营户x户,无照经营户x户,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x份,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x户次,查处不合格食品案件x件,案值x万元,罚没款x万元,查扣不合格食品x公斤,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件。六是认真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对全州辖区内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进行重点检查,共检查配制酒生产企业1户、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经营单位x户、相关类型小食品经营店x户,责令整改并下达《监督意见书》6份。七是自9月起在全州范围内集中开展近一年半的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同时与严厉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统一部署推进,目前专项行动正按州局既定工作方案扎实开展。

(三)稳步推进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一是根据总局出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按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经营监管工作,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下架退市等各项自律制度;二是把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关,加强与同级农牧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食用农产品准入准出机制,做好准出与准入的有效衔接;三是在流通环节试点建立重点品种追溯体系,2016年西昌市局按政府招标采购395套票证一体机用于开展猪肉追溯体系建设,在全市38个农贸市场中推广使用,同时选取设施较为完备、人员流动量较大的28个农贸市场和大型连锁超市建立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室;四是选取我州部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建设单位开展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和实施追溯监管工作,持续完善农贸市场示范创建,通过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市场抽检等措施,一手抓市场主体责任落实,一手抓依法监管,严格落实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下架退市以及重大肉类疫情、疫病报告等制度,切实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五是落实专项资金,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能力建设。2015年划拨的专项资金5万元分别用于我州3个县局购买快检试剂;2016年省局划拨专项资金20万元用于我州第一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xx宏林农产品交易中心批发市场和西昌市金泰水果批发市场)重点建设。

(四)不断规范日常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区域负责、人员定岗、责任到人”的原则,要求各县市局日常监督检查按风险等级划分,每户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加强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日常监管,开展药品经营企业经营保健食品巡查,每户巡查一次以上,同时认真填写总局印发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详细登记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做到巡查有计划、现场有笔录、发现问题有处理意见、处理事项有结果、检查笔录有签字,实现日常监管“全程留痕、随时查控”。

(五)继续全面加强业务培训

一是继续开展面向食品经营者的普及修订后《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教育,分级分类做好流通环节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对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集中培训,分别组织重点食品经营企业召开座谈会交流学习、组织17县(市)农贸市场负责人到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现场观摩;二是按计划开展以食品经营许可、食用农产品入市后监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等内容的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组织食用农产品抽检快检培训、食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改革后)培训、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培训各1次。

二、夯实基础,抓住重点,从严做好新形势下食品流通监管工作

2017年全州食品流通监管工作按照总局和省局、州局的总体安排和统一部署,以体现“四个最严”为遵循,以强化“四有两责”为抓手,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严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不断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力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规范引导,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1.强监管,严格落实食品销售主体责任。一是指导县市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食品销售主体严格依法经营,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等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有效保障购进和销售的食品来源合法、可溯,质量可靠,避免因贮藏、运输、销售等经营条件不合规、温度控制不到位等原因造成食品污染和腐败,及时清理库存,及时召回和有效处置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二是将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纳入目标考核,制定细化量化的考核指标并开展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适时通报考核结果。三是要落实网络食品安全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指导各县市局加大网络食品经营检查力度,落实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管理,加强对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现场核查把关,禁止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范围经营的食品销售者入网经营等工作。

2.抓关键,全力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一是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市场信息报告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承担管理责任;二是落实市场准入制度。督促市场开办方建立自检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等制度,落实主体责任。三是监督批发市场开办者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明确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质量安全自查制度、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或者召回制度。

3.严规范,持续推进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按照《xx省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划(2016年-2020年)》的通知要求,我州正逐步建立多层面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一要持续完善农贸市场示范创建,进一步开展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农贸市场规范工作,各县市应引导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建立电子追溯体系,并在1至2个农贸市场初步建立以索证索票、台账等传统方式为主的食品安全重点品种追溯体系;二要加快建立健全批发(农贸)市场、超市快速检验检测室和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质量安全公示制度,依法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促进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优化升级,培养一批“放心肉菜示范市场、超市”,以点带面,发挥食品供应主渠道带动作用;三要监督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对入场食用农产品加强日常监管,把好源头采购关、市场进货关、销售关,切实规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二)坚持问题导向,科学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1.持续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针对农村食品市场问题多发、潜在风险大,长期性、复杂性和顽固性的特点,在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扫雷”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突出重点区域,以城乡结合部、乡镇、村、农村旅游景区景点为重点区域,重点查处无证经营、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突出重点场所,以农村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和食品(杂)店为重点场所,依法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确保依法规范经营;三是突出重点品种,以肉及肉制品、食用油、节日性和地方特色食品为重点品种,集中整治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和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

2.继续深入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州局制定的工作方案,加大风险隐患排查,找准问题根源,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案件,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和消除畜禽水产品领域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全面提高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同时,强化日常监管措施、强化畜禽水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针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全面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3.深入开展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对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进一步进行清理整治,建立完善经营者主体档案,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对销售来源不明、标识不清、非法添加、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食品的要严管重罚;同时加强与教育、公安、城管、街道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群防群治,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工作。

4.强化保健食品监管和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流通环节保健食品经营秩序,一是要求经营单位不得销售名称、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保健品,严格防止擅自添加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物等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进入销售渠道,严禁夸大和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效和作用;二是严格按照省食安办、省公安厅等5部门下发的《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有效遏制保健食品非法营销和虚假宣传行为。

5.加强重点工作督查督办。州局适时组织开展流通环节环节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xx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宣贯等重点工作督查督办力度。

(三)突出监管重点,切实加强流通环节日常监管

1.落实痕迹化日常监管。一是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日常监督检查由“网格化”监管人员实施,确保监管覆盖面达到100%,按照食品流通风险等级评定标准,对辖区内一般风险食品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检查1次,较高风险单位每年检查2次,高风险单位每季度检查1次;及时、依法处置监督和风险监测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做好清查、下架退市及销毁工作,排查食品安全除患,防止不合格食品继续存在于市场或再次入市销售;州局不定期开展双随机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对象为批发市场和大中型商超,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召回制度等各项监管工作的落实情况。二是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肉制品、腌腊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等食品,食品流通聚集区、食品问题多发区、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区域,春节、国庆等节日的监管力度,排查治理食品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及时针对排查出的突出隐患和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三是加强对食品仓储及食品经营冷链等环节日常监管,按总局研究制定的食品仓储及食品经营冷链管理制度开展监督管理。

2.严格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工作。一是指导各县市局依法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工作,开展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落实情况抽查检查,对无证经营行为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分类施治的办法,解决食品经营主体准入问题。二是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主体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对主体档案安排专人管理,并及时充实、完善档案信息和内容,使食品经营主体档案真正成为食品经营主体的出生证明、成长记录和信用档案。四是按照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新证核发和网上申报及电子许可工作,结合我州实际,把好食品经营许可准入关口。市区、县城、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食品经营者办证率达100%。

3.强化食品小经营店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各县市按照《xx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要求开展备案工作,即落实全覆盖监管的要求,又督促引导其改善经营条件,提升经营能力。

(四)推进社会共治,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1.探索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积极探索建设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并形成示范引领效应,以创建促规范,以规范保安全。

第7篇: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范文

通过专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人民安全、放心消费为目标。

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活动,项整治。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提高执法监管水平,理顺食品市场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感。具体是注意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监控,强化食品源头污染治理,强化生产和加工环节的监管,强化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强化消费环节的监管,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努力实现七大目标:

1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4个百分点;

2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下降1.5个百分点;

3新十大类食品“QS认证率达90%;

4学校食堂量化分向率达90%以上;

5超市食品进货索证索票覆盖率实现100%;

6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及时查处;

7群众满意度普遍提高。

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

以农村为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工作以粮油、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散装酒)盐、醋、水发制品、保健品、儿童食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为整治与监管的重点品种。重点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4个环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

重点查处食品添加剂质量超标或添加非食用物的食品(品种侧重为面粉及面粉制品、含乳饮料、乳菌酸饮料的过氧化苯甲酸、肉与肉制品的脂红和亚硝酸钠)检点:以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为重点单位。

产品是否具有检验合格的证明,检查内容:企业是否具有建立索证制度;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情况;购入的食品添加剂的企业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设项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食品所含的食品添加剂是否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允许添加的品种,含量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使用量。

三产、工商等部门参与配合。责任部门:由卫生部门牵头。

(二)超市、农贸市场(各类市场)散装食品专项检查

检点:超市执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情况。

经营场所散装食品标签是否标明生产日期、生产单位和地址、保质期等,检查内容:经营散装食品是否索证。销售的散装食品是否建立专人负责制度,否有防二次污染材料覆盖,并具有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接触。

三产、工商等部门配合。责任部门:由卫生部门牵头。

(三)夏、秋季食品卫生专项检查

检点:对各建筑工地、小饮食店、夜排档、快餐加工企业、蔬菜批发市场等进行大检查。

没有卫生许可证的一律不准生产、经营。检查内容:主要针对易发食物中毒的熟食制品、豆制品、凉拌小菜的制作、运输、销售环节开展检查。

三产、工商、城监等部门配合。责任部门:由卫生部门牵头。

(四)保健食品市场专项检查

1对保健食品企业实施GMP情况检查。规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坚决查处保健食品中添加违禁药物和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含量不符合审核范围的行为。

2打击保健食品虚假夸大宣传。严查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宣传对疾病具有预防或治疗作用以及宣传未经批准的特定保健功能。

卫生、三产、公安等部门配合。责任部门:由工商部门牵头。

(五)肉品流通秩序专项检查

检点:对农贸市场、宾馆、餐饮企业、猪肉加工单位和医院、学校等单位食堂进行检查。

否建立健全肉品销售台帐;有无无证经营现象,检查内容:市场上猪肉进场渠道是否规范。有无销售注水肉、病死猪肉及不明来历肉品等现象;加工用肉单位执行查验票据、索证制度等情况。

农服、三产、卫生等部门配合。责任部门:由工商部门牵头。

(六)豆(卤)制品专项检查

检点:查验集贸市场内豆(卤)制品销售的三证一单”即: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健康证和豆制品销售交货单。

检查是否健全索证登记制度,检查内容:对超市、餐饮单位、集体食堂等单位销售和使用豆(卤)制品进行监督管理。否有有效证件和交货单,积极推行农贸市场豆制品挂牌亮证销售。

卫生、三产等部门配合。责任部门:由工商部门牵头。

(七)受控食品“回头看”专项检查

检点:以“粮油、蔬菜、奶类、饮用水、水产品”为重点。

检查内容:

1对我镇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和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生产或销售的青鱼、草鱼、鲫鱼和中华绒螯蟹等品种.

责任部门:由农服部门牵头、卫生、三产等部门配合。

2对饮用纯净水在实施质量安全审核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组织企业申报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卫生等部门配合。责任部门:由三产部门牵头。

3按照《市粮油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加强粮油流通的监督与管理。适时组织市场统一抽测。

卫生、三产等部门配合。责任部门:由农服部门牵头。

第8篇: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范文

总体按照“引导、教育、规范”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重点对人参种植、加工业户和市场经销业户进行规范整治,塑造长白山人参市场品牌,树立“中国西洋参之乡”良好形象。

二、整治重点

1、人参栽培种植环节,重点整治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使用的行为。如“五氯硝基苯”、“六六六”等高残毒农药的使用情况。

2、人参加工领域重点整治糖水煮制红参、硫磺熏蒸白参、用胶粘接人参以及其它加工伪劣人参的行为。

3、人参流通领域重点整治违规加工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等。

(1)严禁销售“三无产品”。

(2)严禁糖煮人参,硫磺熏蒸人参、用胶粘制的人参进入市场。

(3)山参销售必须出具资质单位的鉴定证书。

(4)工艺参、山参要分区销售,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5)严肃查处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产品、无照经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6)以人参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必须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7)经销的各类人参产品要明码标价,货真价实,产品包装说明与内在实物相一致。

三、工作安排

这次整治工作以各乡镇自查和全县检查相结合,以乡镇自查自纠为主,全县重点检查为辅。各人参种植、加工销售重点乡镇都要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做好工作安排。

1、宣传动员:宣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假冒伪劣产品处罚条例》、《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县里将在相关乡镇、人参企业、集贸市场等地发放材料、张贴标语,并且要在电视媒体进行宣传。

2、清理检查:在清理检查过程中要重点抓好清理整治。从栽培种植到产品加工、市场流通各个环节进行认真彻底的清理,对人参种植大户、人参加工企业和人参销售网点要搞好摸底排查、建立台帐,全面掌握企业数量、规模、主要产品、产量、质量等。特别要深入到加工企业,对当年所加工人参的数量、时间、品种要进行登记和统计,发现加工违规产品立即没收,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规范落实:工作重点主要在流通环节。对清理检查所查出的一切问题要纠正、解决和规范。

四、责任分工

牵头部门:县特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参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组织工作。

参与部门:县工商局。做好全县流通领域的整治工作,认真做好企业及全体工商户的生产许可证等前置条件的审查、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工作,坚决取缔无证照生产销售人参制品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人参制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注册商标标识侵权行为等。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参保健产品质量检查监督,对加工和流通领域的违规产品依法查处。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全县人参加工生产环节的整治工作,负责全县人参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及查处违规产品的检测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卫生许可的清理整治,严厉查处违反卫生许可的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专项整治工作治安秩序。

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全方位进行跟踪宣传报道,对违规业户及产品进行曝光。

五、几点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这次规范整治工作,各参与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严肃认真,积极主动,密切配合,不推诿、不扯皮。检查整治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忠于职守,不徇私情。

2、明确任务目标。检查组要对人参种植、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是检查使用高残留农药、糖煮红参、熏蒸人参、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检查要有记录,发现违规业户,立即警告纠正,严重者由相关部门严厉依法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

第9篇: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范文

李正祥

5月底,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了河北省政府副省长姜德果关于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分组审议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书面)。据了解,通过推进食品安全智能化监管,河北已基本实现了对婴幼儿配方奶粉、酒类、保健食品、预包装熟肉制品的质量追溯。

据介绍,2014年,国家有关部门对河北省生产的食品抽样6864例,合格率94.62%,河北省抽样7万例,合格率95%,其中蔬菜、乳制品、生鲜肉及肉制品、小麦粉、食用油等与大宗食品综合抽检合格率均在98%以上。乳制品连续4年未检出三聚氰胺,生鲜肉中瘦肉精检出率为0.85%,呈逐年下降趋势。

2014年以来,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最严谨的制度、最严厉的打击、最严格的监管,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向好,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2014年,河北省级预算安排食品安全监管发展性支出1.64亿元,比2013年净增1亿元,积极提升技术支撑能力,推进智能化监管。河北省公安系统组织开展多次专项行动,破获食品安全相关刑事案件1335起,捣毁黑窝点579个。此外,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河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条例(草案)》,部署小作坊、小摊贩、小副食、小餐饮等“四小”调查摸底工作。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书面)中也指出,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进展不够快,目前仅有8个设区市、3个省直管县和48个县(市、区)完成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张家口、唐山、沧州等3个设区市和大部分县(市、区)职能整合和人员划转还没到位。一些地方体制改革缓慢,参与改革的部分干部职工人心不稳、等待观望,造成监管力量削弱,有些地方监管机构尚未整合,易出现执法“风险洼地”。此外,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还存在监管力量不足、技术装备和工作经费难以保障、食品产业基础薄弱、“四小”问题突出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