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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文物工作法规、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工作;审核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方案、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和地下文物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博物馆建设和区、县(市)文物工作;负责全市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二、行政审批项目及审批程序
(一)文物考古勘探范围内的基建项目审批
项目名称:文物考古勘探范围内的基建项目审批
项目类别:行政审批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
(2)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份。
(3)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扩初设计审定通知单》复印件2份。
(4)市规划局核发的1:500红线图复印件2份。
办理程序:审批大厅受理文物局审查组织考古人员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出具考古勘探意见书由审批大厅将审理决定告知当事人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1万平方米以下)
费用情况: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考古勘探收费情况:
(1)普通手工文物勘探收费:非老城区每平方米8.54元;老城区每平方米16.24元。
(2)考古发掘费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
(3)《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项目名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项目类别:许可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用途。
(2)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方案。
(3)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办理程序:审批大厅受理文物局审查作出审理决定由审批大厅将审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
项目名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
项目类别:许可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
(2)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3)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办理程序:审批大厅受理文物局审查作出审理决定由审批大厅将审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四)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许可
项目名称: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许可
项目类别:许可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受转让、抵押人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及修缮情况;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理由。
(2)政府出资证明。
(3)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具体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后的保护措施。
办理程序:审批大厅受理文物局审查作出审理决定由审批大厅将审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即办
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五)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项目名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项目类别:许可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位置、类别和规模。
(2)勘察设计文件和维修方案。具体包括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工程设计概算;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3)维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办理程序:审批大厅受理文物局审查作出审理决定由审批大厅将审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六)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
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许可
项目名称: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许可
项目类别:许可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
(2)馆藏文物借用清单。
(3)展览活动批复报告。
(4)文物安全应急方案。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作出审理决定将审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七)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许可
项目名称: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许可
项目类别:许可
项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处理的原因和方式;须处理的文物或标本数量。
(2)文物或标本目录。内容包括: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相关照片。
(3)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其他有关专家的意见。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作出审理决定将审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八)对“一宫两陵”古建筑进行测绘许可
项目名称:对“一宫两陵”古建筑进行测绘许可
项目类别:许可
项目依据:《*市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
(2)测绘方案。
(3)文物安全的应急方案。
(4)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作出审理决定将审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九)博物馆设立的初审
项目名称:博物馆设立的初审
项目类别:初审
项目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建馆宗旨、馆址、馆名、面积、展陈内容、藏品数量、种类、人员机构、经费来源等内容。
(2)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4)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5)陈列展览大纲。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7)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8)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博物馆章程草案包括: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章程修改程序。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初审项目不收费
(十)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项目名称: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项目类别:备案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
(2)改变用途的目的和对象的说明。
(3)转让、抵押的合同文本。
(4)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保护措施。
(5)收授方的资信证明。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备案将备案文件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备案项目不收费
(十一)市级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的
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项目名称:市级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项目类别:备案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
(2)藏品档案、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备案将备案文件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备案项目不收费
(十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
需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项目名称: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项目类别:备案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
(2)馆藏文物借用清单。
(3)双方签订的借用合同。
(4)文物展览场所及安全措施方案。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备案将备案文件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备案项目不收费
(十三)县(区)级馆藏文物档案备案
项目名称:县(区)级馆藏文物档案备案
项目类别:备案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
(2)馆藏文物档案。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备案将备案文件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备案项目不收费
三、行政处罚事项
1.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7.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
8.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9.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10.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
11.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1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13.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14.未按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15.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16.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
17.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18.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19.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20.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21.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文物的。
22.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会同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调查勘探的,其选址事先未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
23.在文物勘探范围内未按照规定进行文物勘探的。
24.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刻划、涂污或者损坏不可移动文物的。
25.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
26.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27.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的。
28.损毁“一宫两陵”标志说明的。
29.在“一宫两陵”文物和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的。
30.“一宫两陵”管理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的。
31.未经批准擅自修缮“一宫两陵”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32.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一宫两陵”文物修缮的。
33.未经批准擅自在“一宫两陵”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34.在“一宫两陵”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对“一宫两陵”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四、执法依据及要求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市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出示证件(《*省行政执法证》),并保证两人以上到场,否则,可视为无效。
(三)进行行政处罚时,须向当事人说明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之当事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等)。
五、责任追究
(一)文物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行政违示责任:
1.办理勘探审批手续时,相关手续齐全、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未按期予以办理的;
3.不认真审核有关手续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审批而出现问题的;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侵害,造成不良后果的;
5.博物馆(所)工作人员违反《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的。
(二)对文物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违示责任,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1.行政处理:对当事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通报、公开检查、调离岗位、辞退。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
3.经济处罚:对违示者及其主管领导予以罚款;
大病救助个人申请书通用2021
县民政局:
我叫xx,今年六十二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我是县习文乡板屯村村民,我全家共有3口人,丈夫患癌症去世,是大病致贫户。
我于20xx年患双膝重度骨关节炎,无法行走,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多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今年以来,先后到安阳、邯郸进行治疗,效果都不理想。家里的钱都花光了。实在没办法,只好向亲戚朋友求助,在大家的帮助下,住进了解放军总医院,先后做了两次大手术,花去医疗费十几万。加上丈夫前几年住院看病,欠下的外债已经是十八万多。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
我两个儿子参军,微薄的津贴孩子不舍得花,省下来给我看病。仅有的4亩地,因无能力耕种也给了别人,此外无任何收入。为此,特恳请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我保证上述情况完全真实,无任何虚假,如情况不实,自愿承担全部责任,如数退还已领取的救助金,并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申请人:
日期:
大病救助个人申请书通用2021
西河口乡民政办:
我叫xx,今年六十六岁,系我乡河口村卢院组村民,老两口一起生活,现两人年老体衰,均有病缠身。
我于20xx年患腰椎第三、四节膨大,行走困难,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几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曾几次到六安进行治疗,效果都不理想。家里的钱都花光了。实在没办法,只好向亲戚朋友求助,在大家的帮助下,住进了合肥安医第二附属医院,由于经济困难,在医院做手术将开支俭省到最低,也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这对一个年老体弱夫妻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开支。
恳请民政部门领导,给予贫困医疗救助,对所花去的医疗费给予报销,为盼。
申请人:
日期:
大病救助个人申请书通用2021
XX民政局:
我是(地址人名)xx县xx乡xx村xx队xxx,家里有x人,自在xxxx医院被诊断为xxxx并在xxx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后,并于今年x月x号至x月x号在xx医院接受放疗治疗,总费用为xxx元,新农合补助金额为xxxx元,个人自付为xxxx元。由于自然灾害的影响,家里农作物不丰收,家里条件非常困难,所以特写此申请补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大病救助个人申请书通用2021
XX街道(社区):
我叫XXX,男(女)XX年XX月出生。原系XXX公司职工,XX年XX月退休后移交到XX街道XX社区。XX年XX月患尿毒症,每周透析XX次,爱人、子女工作生活情况(略),由于尿毒症需要长期透析,家庭生活因病致贫,现申请大病救助。
如下是一个下岗职工在县政府官网咨询“有大病如何申请困难补助”的民政局的回复:
根据我县城乡医疗救助文件规定,低保对象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救助标准为:按个人自付部分的30%给予救助。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并提交医院正式医疗收费收据,疾病证明等相关资料;
2、送交居委会评议;
3、街道办审核;
4、县民政部门审批。
大病救助个人申请书通用2021
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我叫xxx,现年x岁,是xx镇xx村第x组村民。我家有x口人,婆母、丈夫、我和儿子。我于xx年x月患了严重的乳腺方面的疾病,先后在xx、xx等城市就医,现已经花去医疗费xx多元。目前仍在化疗之中,化疗一次得花五千元。丈夫xxx,身小力薄,在建筑队打工,靠给人家提泥挣一点力气钱。婆母今年已经八十岁了,身体也不好,患有胃病,也是经常吃药。我的儿子xx于xxxx年x月考入了高中,上了一段时间后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在家。
就这样,我家现在仅靠x亩薄地和丈夫出卖劳动力得到的收入维持生活,特别是我还要继续化疗,需要大量的钱。眼下我已经向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借债三万六千元。下一步该咋办?钱从哪儿来?我真是不敢想象。近段以来,我是以泪洗面,饭吃不下,觉睡不着。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我想到了党,想到了政府,想到了民政局。在此,我大着胆子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请求组织上的资助,以帮我继续看病。我不胜受恩感激,我扶老携幼向组织上致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名称(中文):
(英文):
申请人国籍/地区:
申请人地址(中文):
(英文):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机构名称: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
国内接收人地址:
邮政编码:
商标申请声明: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要求优先权声明:
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
基于展会的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
申请/展出国家/地区:
申请/展出日期:
申请号:
下框为商标图样粘贴处。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商标说明: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填写说明
1.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3.“申请人国籍/地区”栏: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4.“申请人地址”栏: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不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中英文地址。
5.“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栏:此栏供国内申请人和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6.“机构名称”栏:申请人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机构代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机构名称。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不填写此栏。
7.“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8.“商标申请声明”栏: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9.“要求优先权声明”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0.“申请人章戳”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1.“机构章戳”栏: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的商标机构应在此栏加盖公章,并由人签字。
12.“商标图样”栏:商标图样应当粘贴在图样框内。
13.“商标说明”栏: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
14.“类别”、“商品/服务项目”栏: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15.“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此栏填写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并在空白处按顺序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资格
1、投保人资格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作为投保人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必要时能够提供有关保险利益关系证明)。
具备缴费能力,愿意承担支付保费义务
2、被保险人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具有保险公司所在地户口或永久居留权
非当地户口,但在当地工作,有稳定收入和固定居所,必要时能提供证明者。有关证明指身份证、户籍证明、当地暂住证、劳动用工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港、澳、台同胞必须在当地有投资,并经常往返或居住在当地。
为未成年人投保含死亡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必须为父/母(合法监护人)或者经父/ 母(合法监护人)书面同意,且累计风险保额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二、残疾人投保规定
有固定职业和收入。
需要提供残疾证明。
条款中约定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将不适用于残疾被保险人的已残疾部位。
通常要求体检。
最高给付保险金额一般限制为10万元。
附加险视其残疾部位和程度将由核保作相应限制。
已高残人士谢绝承保。
三、常见一般谢绝承保规定列示
1、凡从事下列职业者,公司谢绝承保
现役军人特种兵种。
爆破工人、火药爆竹制造工人、三酸制造工人。
乡镇及私营煤矿井下矿工。
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谢绝承保
恶性肿瘤患者。
弱智、痴呆、精神病患者。
外国籍人。
假释犯人。
妇女在怀孕6个月后至产后60天期间。
四、延期体投保规则
凡经核保查定为延期体的投保申请件,被保险人必须在延期期满方可重新申请,且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并提供有关住院或门诊病历复印件。
五、体检件的确认
由接单人员确认
当此次投保使该被保险人的累计风险保额超过了该被保险人所处年龄的免体检保额限额,由接单人员确认被保险人体检,并签发正式体检通知书和体检表。体检项目按体检表要求执行。
核保确认
当此次投保没有超过免体检保额,且没有既往投保记录告知,但经电脑累计,其累计风险保额超过了该被保险人所处年龄的免体检保额限额,由核保发出体检通知。
当此次投保虽未超过免体检保额,但健康告知有体检指症,经核保确认必须作为体检件者,由核保签发正式体检通知。
二次体检确认
经首次体检,仍存在判断上的困难,核保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二次体检,二次体检的确认,体检医院及项目由核保指定。
说明:体检结果应由公司专人到定点医院取回,不宜由业务员或客户送交公司。
六、体检费的处理
公司认为需要体检的,体检费先由客户垫付。承保后根据公司规定可以报销的,由客户或委托业务员于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后持体检通知书、体检费收据和保险合同到公司,经核保人员核准体检费金额后(核保人员将保险合同号、核准金额录入电脑),打印《付款通知书》,由财务进行付费处理。但非公司规定所做的额外体检项目或申请复效时的体检费用不予报销。
七、客户在承保前变更要约的处理
投保人在公司同意承保前要求变更投保要约的(不得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作撤单处理,退单退费,重新进单),根据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如变更投保险种、保险金额,须重填投保单,同时在新填投保单上注明原投保单号(客户忘记的,接单人员可协助查询)。
需加收保费的,业务员收差额,开新暂收费收据。暂收据上投保单号一栏,填新投保单号,暂收费金额一栏填客户以前累计缴费金额与本次缴费金额之和。业务员到财务办理时,同时交新开暂收据财务联、业务员联以及补收差额,并在新暂收费收据上注明原投保单号,说明情况。财务作充正处理,出具付费收据,并加盖转讫章,付费收据金额为以前客户累计缴费金额。业务员将付费收据客户联送交客户。办理完后到业务交新填投保单。
需退费的,业务员开新暂收费收据,暂收费金额一栏填客户实际已缴费金额。多余暂收费暂不退还,待出单后由客户选择退费或是转预缴保费。业务员到财务办理时交新开暂收据财务联、业务员联,并在新暂收费金额上注明原投保单号,说明情况。财务作充正处理,出具付费收据,并加盖转讫章,付费收据金额为以前客户累计缴费金额。业务员将付费收据客户联送交客户。办理完后到业务交新填的投保单。
说明:变更险种、保险金额需补收保费时,缴费方式为现金的,业务员开一张暂收据。缴费方式为银行代收的,若银行要求缴费时以暂收据为依据,业务员开两张暂收据,一张金额为原暂收据上所开金额,一张金额为所收差额,客户据此到银行缴费。:变更险种、保险金额需补收保费时,缴费方式为现金的,业务员开一张暂收据。缴费方式为银行代收的,若银行要求缴费时以暂收据为依据,业务员开两张暂收据,一张金额为原暂收据上所开金额,一张金额为所收差额,客户据此到银行缴费。2、其他情况,投保人填写《保险要约内容补充更正申请书》,并签名确认,涉及被保险人权益的(受益人的指定)需要被保险人签名确认。
需加收保费的,业务员收差额,开新暂收费收据,暂收据投保单号一栏,填原投保单号,暂收费金额一栏填客户本次实际缴费金额。
需退费的,暂不退费,待出单后由客户选择退费或转预缴保费。
涉及收费的,业务员到财务缴费后到业务交《保险要约内容补充更正申请书》。
八、撤单、退单处理办法
凡业务员交来的投保单不合要求者(投保单填写要求见本节“投保单的使用和填写”),将作退单处理。已交保费的,如投保人要求退还保费,接单人员打印《退费通知书》,由财务进行付费处理。
在公司同意承保前客户要求撤消投保要约的,投保人填写《保险要约内容补充更正申请书》,选择“撤单”项,接单员受理后,如有暂收费,出具《付款通知书》,由财务进行付费处理。
九、差错退单后再次进单的处理
业务员对于退回的投保单应进行完整的审核。
若涉及重新填写投保单,业务员应在新投保单上注明原投保单号。
接到退单后应即刻办理,否则一个月后作撤单处理。
十、暂收费的收取和退还
一般投保件业务员在指导投保人填写完投保单后,应根据其年龄、性别、投保险种等条件计算出标准保费,并收取首期暂收费,同时开具等额暂收据。
对于大额(大额标准各省根据情况指定)、有疾病告知、被保险人年龄超过核保有关规定(参见各险核保规定)的,先交单,待核保通过后再缴费,业务员不得收费。
投保人所缴暂收费大于首期应收保费的,投保人可要求退回多于暂收费也可将其转为预收保费。投保人要求退还多余暂收费的,接单员打印《付款通知书》,由财务进行付费处理。
十一、汇缴件的处理
对于汇缴件,须先填写《汇缴件投保单》,并由每个被保险人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
一、关于业务受理
在业务受理前,基础资料准备工作由城区国土所先帮助用户做好。需要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服务的,由国土所先告知用户,提供方便。各项资料齐全达到办理标准后,由用户持资料到政务中心统一受理。政务中心开具受理单,明确办理时限,做好台帐登记等工作。未经政务中心受理登记,任何科室不准直接受理或办理业务。
二、关于办事程序及审查要点
(一)办事程序
1、资料准备阶段。由直属国土所确定专人接受辖区内业务资料,做好台帐登记,填写传送交接表,确保资料不丢失、不损坏。需要进行清查的,按清查程序办理;需要查档的,由用户到档案室按规定办理;需要踏勘或中介服务的,负责协调组织现场服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到现场的,应一次性到场,避免重复勘探,增加用户麻烦。
2、资料受理传送阶段。由政务中心确定专人受理,并审查资料,做好受理登记,开具受理单,按业务职能分送主办科室,明确办结时限,并负责催办、督办,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办结。
3、审查核查会审阶段。主办科室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需补充资料的由直属国土所负责补充,需调阅、查阅资料和到现场核实的,相关科室和直属所协助。主办科室提出办理具体意见和核实各项费用标准后,递交分管局长审核,分管局长提出具体意见,由会审会议集体会审行政审批事项和缴费标准,主持会审会议的局长签署意见。
4、收费办理阶段。财务科专职人员对业务主办科室的核费标准进行认真审核,并一次性收齐各种费用,业务主办科室凭局长签署意见具体办理。
5、发放《土地使用证》阶段。科室办理的业务手续由政务中心及时通知用户领取办理件,并登记备查。
6、整理归档阶段。主办科室每月集中移送一次档案到档案室,办好接交手续,档案室及时整理归档。
7、事后监督核查阶段。由监察室、办公室组织人员每月不定期抽查办理情况,查实办理件是否与会审意见一致,是否按规定核费、收费,办结时间是否超过时限等,并将抽查台帐报局领导审阅。
(二)资料审查要点
1、划拨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登记人的申请书、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批准书、用地审批单、红线图、法院判决书、历史用地证明书)、四邻权属意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身份证明。
2、出让土地初始登记:申请登记人的申请书、土地权属来源(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出让合同、交款凭证、各类证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继承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人的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继承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和户口本,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居委会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4、老版土地使用证换新证: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权属来源、申请人身份证明。
5、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转让申请书、土地使用证、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原土地转让合同、法院判决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评估报告和局里的确认书,属于划拨土地还要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补签出让合同。
6、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抵押申请书、土地抵押合同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土地出让合同及交款凭证或原土地转让合同、土地评估报告及确认书、甲乙双方身份证明及许可证。 1
三、关于几个具体问题
(一)资料搜集问题。土地权属来源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依据充分,坚持搜集和审查资料的原则。由于历史原因和一些不正常的情况,对无法可查的档案,按以下规定:
1、属历史用地,但在“九五”地籍调查中漏查的,由国土所按照新的要求,重新做好地籍调查建立档案。做到所搜集的档案资料合法有效,原始资料搜集人签字负责,,
2、属历史用地,有“九五”地籍调查资料,但不齐全或不准确的地方,由国土所按新的要求补充核准。
3、非历史性用地,局档案室无据可查,本人又无有效土地权属证明的,经调查核实,属违法用地的,该拆除的拆除,该处罚的处罚。
4、非历史性用地,局档案室有目录而无资料的,本人有有效用地证,由国土所调查搜集资料补充档案。但要件资料必须查证、核实。属出让土地的必须有土地出让合同和交款发票,多次转让的,新受让者没有发票,要溯根到收款处搜集交款依据。但1996年市国土局成立之前的,查不到发票,要查清土地来源,找到有效证明办理。
(二)换发新证问题。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老式土地使用证符合换证条件的应予以更换。但必须明确以下问题:
1、老式土地使用证换发新式土地使用证是房屋已经建成的土地,房屋现未建成的土地,必须经清查确定符合建设条件,经批准后可以建设的,才能予以换证。
2、老证换新证必须查证档案,按照发证程序严格把关、审核,如档案室查不到档案,又无目录可查,由国土所按查实权属和土地来源,补齐地籍资料。
(三)超面积问题。建房用地面积超过批准用地面积或建房用地超过用地红线都属于超面积使用土地。
1、原来是划拨土地,超面积在10?以下的,所占土地符合规划,可以不拆除的建筑,且临街20米以内的,每平方米罚款29元,临街20米以外的每平方米罚款20元。罚款到位后按划拨土地补办手续,每平方米收取100元的收益金。超面积10?以上的,由监察支队立案查处,按超面积罚款后,以经确认的评估价100%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土地出让程序办理出让手续。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政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纠纷调解工作。纠纷双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负责。
第三条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系指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汽车维修业户与托修方因维修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质量产生纠纷,双方自愿向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进行的调解。
第四条汽车维修质量纠纷(以下简称纠纷)调解,应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道路运政机构进行调解应当公开,做到依据事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公开调解、公平负担。
第二章纠纷调解申请的受理
第五条纠纷调解的范围是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当事人双方所发生的争执。在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方遇有汽车维修质量问题或者发生机件事故,应首先与承修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各方可向当地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调解。
第六条申请调解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调解方(当事人单位或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电话;
(二)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电话;
(三)纠纷的详细经过及申请调解的理由与要求和书面报告;
(四)汽车维修合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费用结算凭证等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七条申请调解方(当事人)应如实填写《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附件一)。道路运政机构应在按到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复意见。
同意受理的,道路运政机构应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自接到申请书后十个工作日内转送另一当事方。另一当事方同意调解的,应在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书所涉及的内容写出书面答辨材料,并做好参加调解准备。另一当事方不同意调解的应及时表明态度,道路运政机构则按不予受理的程序处理。
道路运政机构不受理调解的,应在自接到申请书后或另一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答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方。
第八条参加调解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举证责任,并对举证事实负责。
第九条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拆检车辆有关部位时,当事双方必须同时在场,一致证实拆检情况。
第十条托修方或驾驶操作人员认为维修质量造成车辆异常,应保护好车辆原始状态并找承修方进行拆检。如承修方拒绝派人或事故现场不在本地的,托修方可向车辆停驶地道路运政机构提出拆检申请。
车辆停驶地段道路运政机构接到拆检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拆检,填写《汽车现场拆检记录》(附件二)。并及时将车辆现场拆检记录与有关证据送达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
第三章技术分析和鉴定
第十一条技术分析和鉴定由各级道路运政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有质量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参与技术分析和鉴定工作的人员必须经道路运政机构审定并聘用。参加鉴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技术分析和鉴定人员应依据现场拆检记录、汽车维修原始记录和《汽车维修合同》、车辆使用情况以及其它有关证据,分析原因,做出结论,并填写《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附件三)
第十三条技术分析和鉴定是进行纠纷调解的基本依据,出具技术分析和鉴定的部门应对所做的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做专项试验分析鉴定的,其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责任认定
第十五条承修方不按技术标准、有关技术资料和维修操作工艺规程维修车辆或不按使用说明规定选用配件、油料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修方负责。
承修方因装配使用有质量问题的配件、油料或装配使用托修方自带配件、油料且未在维修合同中明确责任的,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修方负责。
第十六条承修方在进行总成大修、小修和二级维护作业时,未对所装(拆)配件进行鉴定或虽发现相关配件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但未与托修方签订责任协议,在质量保证期内确因该零部件质量引起的质量事故由承修方负责。
汽车维修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的责任确定。
第十七条因托修方违反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使用、维护规定而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托修方违反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使用、维护规定而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托修方负责。
第五章纠纷调解
第十八条调解员由道路运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调解员应熟悉业务,实事求是,公正廉洁。
调解应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当事各方应对调解过程中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二十条调解员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资料、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及当事方的陈述、质证、辩论,分析事故原因,确定纠纷双方应负责任,调解各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经济损失应由责任人按过失比例承担。
对不能修复或没有修复价值的零部件按车辆折旧率和市场价格计算价值。
第二十二条经济损失主要指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在质量事故中直接损失的机件、燃润料及其它车用液体、气体、材料;
(二)返修工时费、材料费、材料管理费、辅助材料费、委外加工费、检测费;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政机构在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的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应向当事人双方宣布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双方对技术分析和鉴定存在异议;
(二)受条件所限,不能出具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
(三)案件已由促裁机构或法院受理。
第二十四条向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调解的质量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向道路运政机构递交撤消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调解随即终止。
第二十五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道路运政机构应填写《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协议书》(附件四),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并经道路运政机构盖印确认,调解协议书应交当事人各持一份,道路运政机构留存一份。调解即告结束。
第二十六条质量纠纷调解过程中拆检、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费用由责任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质量纠纷已经受理并在调解过程中,一方提出不愿调解,应由其负担调解过程已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自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翻悔的或愈期不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遵守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
第三条取水单位或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家庭饲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年取水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式取水的。
前款二、三项取水严重妨碍公共用水或者他人用水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限制其取水。
第五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应急必须取水的;
(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前,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一)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护程度的分析报告;
(四)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
(五)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六)取水许可预申请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七)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八)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附具当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以直接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七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供水工程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附具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
(六)前条第一款的六、七、八项。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预申请书或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二)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三)取水许可申请与取水许可预申请标的不符的;
(四)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申请人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限满后仍需继续取水的,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当在距期满90日前持取水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更换取水许可证的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持证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一)认为其申请取水许可符合法定条件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其取水量决定不服的。
第十四条因自然原因等需要变更取水地点、取水水源、取水方式或者取水量等取水标的的,持证人应当持需要变更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资料、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证等文件,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终止取水的,持证人应当在终止取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按水资源的丰缺情况、不同类别、不同用途和不同水质确定。具体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通知书指定地点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在收取水资源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水资源费作为水资源监测、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省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40O元至500O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不依照取水许可证规定取水的;
(二)终止取水而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三)不按规定安置取水计量设施或者人为使计量设施慢转的;
(四)不按规定填报取水报表的;
(五)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六)拒绝或者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检查取水情况的;
(七)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第十九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滞纳的水资源费3‰的滞纳金。
取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滞纳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5O%的罚款;抗拒不缴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条涂改、转让、出租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等额的罚款。
伪造取水许可证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没收取水设备和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等额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拘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O日内持取水登记表及取水工程的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实际取水记录等有关材料,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登记手续,申领取水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取水登记的,按未经许可取水处理。
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登记表、取水报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发放取水许可证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下”含本数;日取水量乘以365的积为年取水量。
(1)权属来源是限制抵押的(包括福利房、微利房、私人建房等);
(2)根据城市规划,市区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抵押的;
(7)除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利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它集体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抵押登记的办理程序:
1、抵押登记申请——如何注销房产证抵押登记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
A.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
B.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C.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D.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权属有争议的;
F.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
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
A.身份证明;
B.《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
C.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
D.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4、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印发的《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
第三条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单位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预算资金是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安排的资金,包括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留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市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市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单位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第五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和资金数额较大的分散采购项目,其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市财政局将在批复给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表中明确。在年初部门预算尚未批复前,需支付的项目,市财政局将依据有关原则专项处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是办理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业务的执行机构。
第七条市级政府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银行,必须是经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认证具有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资格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并通过招标形式确定。
第八条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按规定在中标银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下统称市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九条市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及纳入专户管理的各类采购资金,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资金拨付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纳入市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各类资金,各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将资金汇集到“市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
(一)支付申请。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填写《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并附上《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提交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采购文件主要包括:市财政局批复的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成交通知书、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采购单位已支付应分担的自筹资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采购的发货票、供应商银行账户及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审核。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采购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将审核后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和《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采购单位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及供应商银行账户等资料送交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三)支付。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和《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以及其他采购文件,审核无误后,结合单位的月(季)度用款计划,采购单位将自筹资金缴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按财政直接支付的程序,开具支付令,通知银行按应负担的数额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把资金拨付给供应商。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应当依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支付指令拨付预算资金。
银行必须依据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开具的支付指令及时足额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第十三条对于采购合同履约时间较长或者采购资金量较大,需要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制定资金分期划拨计划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的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时,需增加的采购资金由市财政局和采购单位按采购合同约定的各自负担比例补足。其中属于市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的项目,应当将增加的资金划入市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增加的采购资金超出预算的,采购单位应按预算管理审批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追加预算。没有追加预算的,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不予拨款。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应按照资金来源,分别处理。属于预算资金的,划回市级国库,用于平衡预算;属于预算外资金的,划回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年末终了前5天内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对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进行清理。属于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按原渠道分别将资金划回同级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属于合同尾款和需结转的资金,办理有关结转下年使用指标手续。
第十六条市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当年发生的利息收入,作为市级收入,年终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和采购单位要根据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按《*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见附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必须在月终后3天内(节假日顺延)向国库管理机构和预算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资金活动情况报表,并将实际拨付的财政性资金列报支出。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与银行、采购单位、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之间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准确、相符。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拨付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准确拨付。
第二十一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规定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资金。凡违反规定的,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同级国库部门将取消该银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资格,同时,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