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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汉字结构“六书”说、《周易》的解释
从汉字结构“六书”说的角度讲,“振”和“震”都是形声字,形声字形旁表义,声旁表音,与手有关表示动作的字都有提手旁;《周易・易传・说卦》说:震为雷。上面带雨字头的字多是代表与降水有关的自然现象,例如雪、霜、雾、露。也许早期的震字本义就是指雷暴这种自然现象的。
二、《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
“振”的义项有:①摇动;挥动:~翅|~笔疾书。②振动:共~|谐~|~幅。③奋起;振作:~奋|~起精神来|听说比赛开始,观众精神一~。
“震”的义项有:①震动:地~|~耳欲聋威~四方。②情绪过分激动:~惊|~怒。③八卦之一,卦形是‘ ’,代表雷。
两者的区别是:震动指颤动、使颤动,如大地震动、房屋震动了一下、春雷震动了山谷等;振动则指物体通过一个中心位置不断往复运动。震荡有动荡的意思,如社会震荡、回声震荡;而振荡,除有振动的意思外,还指电流作周期性变化。“震耳欲聋”是形容声音很大,耳朵都快震聋了;而“振聋发聩”则是说发出很大的响声,使耳聋的人也能听见,两者是有区别的。
三、语境分析
“及至始皇,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执敲扑而鞭笞天下,威振四海”一句中 “执”是手的动作,“敲扑”在手中摇动、挥动,通过“手”这一个中心位置不断往复运动,“执敲扑”、“鞭笞天下”而“威振四海”。故此句中的“振”用“振动”的“振”。
[关键词] 继承基业 独揽大权 政策
秦始皇自公元前230年至公元前221年,采取远交近攻、分化离间、合纵连横的策略,发动秦灭六国之战。先后于秦始皇十七年(前230年)灭韩、十九年(前228年)灭赵、二十二年(前225年)灭魏、二十四年(前223年)灭楚、二十五年(前222年)灭燕、二十六年(前221年)灭齐。终于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秦帝国,也是中国封建制王朝的开始。
一、继承了先王富强的基业,有了足够的军事力量和经济力量。
秦始皇能够建立强大的帝国,建立光照千秋的丰功伟绩,并不是偶然,也不是白手起家,一促而蹴,而是在前人的基础上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
西汉著名的政论家贾谊曾经在《过秦论》中分析了其中的原因:秦孝公据铤、函之固,拥雍卅之地,君臣固守,以窥周室;有席卷天下,包举宁内、囊括四海之意,并吞八荒之心。当是时也,商君佐之,内立法度,务耕织,修守战之具,外连横而斗诸侯。于是秦人拱手而取西河之外。孝公既没,惠文、武昭蒙故业,因遗策,南取汉中,西举巳蜀,东割膏腴之地,收要害之郡。……施及孝文王、庄襄王,享国之日浅,国家无事,及至始皇,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宁内,吞二周而亡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执敲扑以鞭答天下,威振四海。……据此分析,当时的秦有三个独有的优势:
第一,疆域广阔,居富侥之地。
秦国当时版图最大,且拥有的是富饶之地,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当时秦国的南部,并巴蜀和汉中,设置了南郡;东部至荣阳,灭了东周和西周,设置了三川郡;北部败上郡以东,设置了河东、太原、上党三郡;而这些地方,居于中原,土地肥沃,物产丰富,人民生活相对殷实。就关东来说,历来被号称为“九州膏腴”。
第二,变法成效最大。当时许多的诸侯国都想顺应发展的趋势,实行政治改革,这些改革,不断地废除世卿、贵族的特权,抑制贫富不均,发展生产,但是,成效很小。而秦孝公即位以后,决心图强改革,便下招贤令。商鞅魏国人,到秦国后提出了废井田、重农商、奖军功、实行统一度量和郡县制等一整套变法求新的发展策略,深得秦孝公信任,任商鞅为左庶长,开始变法。经过变法,秦国的经济得到了发展成为六国中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
第三,兵力雄厚,战斗力强。当时曾有人说秦有名师数百万。又有人说过秦有“奋击百成万,战车千乘,利则出攻,不利则入守,此王者之地也”《史记范雎列传》,说明秦国拥有的兵力是非常雄厚的,是足以兼并六国、称雄天下的。不仅如此,秦自商鞍变法以来,就把“强兵”放在建国的首要位置,商鞅提出要“举国责之于兵”《商君书·画策》。
二、诛戮重臣大权独揽
秦始皇即位以来,最大的危机可以说是嫪毐之乱,这既是政治危机,也是最大的家庭危机。秦始皇在镇压了嫪毒之乱的同时,也清除了吕不韦的势力,使大权牢牢独揽在自己的手中。公元前246年,只有13岁的秦始皇便继承王位,登上了秦王的宝座。因为年幼,朝政由太后和仲父相国吕不韦及嫪毒掌管。吕不韦是个政治家,把秦始皇之父异人作为“奇货可居”的对象而获得了相位。嫪毐,太监,受宠于太后,在宫中骄奢逸,恣意乱法,直接牵涉到秦王的声誉。
三、实行一系列政策
第一,收买六国的权臣,离间六国的君臣关系。始皇采用尉缭和李斯的建议,暗地里派遣能言善辩之士,携带大量的金玉宝器,收买六国的权臣,离间他们的君臣关系:能够收买的,虽重金在所不惜;不能收买的,则杀之以弱其国。然后派遣良将精兵,一举而破灭之。如秦始皇派张仪出使楚国收买上官大夫、令尹子兰及夫人郑袖,瓦解了齐楚联盟;秦始皇用反间计使赵国用“纸上谈兵”的赵括代替了良将廉颇和李牧,解除了赵国对秦的威胁。这些具体的事例,说明秦始皇在加剧六国内部的矛盾方面做得很出色。
第二,重用客卿,招致六国的人才。招致各国的人才,为秦国出谋划策,本来是秦国的一个优良传统。如秦穆公重用了客卿由余、百里莫、塞叔、圣豹和公孙支,"并国二十,遂霸西戌"。孝公重用了客卿商鞍,而"民以殷盛,国以富强"。惠王重用了客卿张仪,而破坏了六国的联盟,取得了一个一个的胜利。昭王重用了客卿范膛,收到了‘强公室,杜私门,蚕食诸侯,使秦成帝业"的效果。正是由于秦国吸收了各国大量的人才,使秦国能够世代为强国。
关键词:知识产权 侵犯知识 产权罪 商业秘密
一、知识产权和侵犯知识产权罪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刀}权利。然而狭义的知识产权只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侵犯知识产权罪,在我国刑法学界当中的观点众多,基于我国的法律现状,从其社会的危害性、违法性和对行政立法的从属性角度综合得出,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犯罪行为人违反相关规定,基于盈利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如剽窃等),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故意或过失的(在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中可能会有行为主体的严重过失发生)超出合理使用范畴,侵害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而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常稳定的运作的行为。
二、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成因
侵犯知以产权罪的成因主要有社会原因、法制不健全和主观上的原因造成。
(一)社会原因
1.社会经济原因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深层原因。首先,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令很多不法之徒抵挡不住巨大利润的驱使,不惜假冒专利、窃取他人著作权、盗用别人的商业秘密,去侵犯他人拥有的合法知识产权、去夺取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加上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让知识信息的传播不断扩大,进而跨国性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有所增加。
2.社会政治原因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原因。我国政治权利划分并不协调导致知识产权管理十分乏力,行政执法的力度也十分不足。行政权力行使的时候监督制度不完善,造成了行政执法权的滥用。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处理中,容易出现大量暗箱操作的现象,让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缺乏效率。
3.社会文化原因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背景。当今我国的社会文化分为比较浓厚,可是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十分淡薄。特别是在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更加薄弱。还有我国的网络发达,可是网络中的知识产权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还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一个扩散的途径。
(二)法制不完善
我国对知识产权法制的立法并不全面,虽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有民法、商法、行政法和刑法,可是所设置的法网其实存在着不少漏洞的。此外,鉴于各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的规定各有不同,而让许多跨国犯罪得以转空子。如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泛滥成为跨国犯罪的主要形态之一。以罚代刑的形式,使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得不到了一个有效警惕,从而使之如此胆大妄为。同时,司法追究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有一定的困难,如何可以有效、高效地完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还有赖于各方的努力。
(三)主观原因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巨大的利润,抵挡不了自己的贪念,法律意识薄弱。
三、我国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 “民本”思想 儒家 道家 民主政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B222 文献标识码:A
Talking about People Thought in China's Pre Qin
YU Wenjie
(College of Automation, Xi'an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Xi'an, Shaanxi 710121)
Abstract This article briefly describes the context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people thought". Focuses on the pre - Qin Confucianism, Taoism, on the thesis of " people thought", trying to inspir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era of democratic politics.
Key words "people thought"; confucianism; Taoism; the construction of democratic politics
“民本”思想在我国政治思想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一定程度上说,我国传统政治思想就是“民本”与“君主”思想的矛盾统一体。这种统一体对我国的传统政治价值观、传统政治意识以及人们的政治态度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研究我国的“民本”思想对历史研究、政治研究、文化研究特别是对我国当今民主建设研究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 “民本”思想
“民本”思想是什么呢?首先来分别看一下“民”与“本”的意思。《说文解字》上说:“民,众萌也,从古文之象。凡民之属皆从民。”“本,木下曰本,从木,一在其下。”综合而言,“民本”即是以大众、众萌为根本。政治中的“民本”思想就是以大众为根本,进行政治统治。这种思想无论在中国古代还是现代都起到过巨大的历史作用。首先,这是萌生于西周初年并被后世历代思想家、政治家所阐发的一种思想,有其巨大的生命力;其次,虽然“民本”思想及其相应的措施未被历代统治者真正落实,但它是逐步被历代统治者接受的,是与“君主”思想不断斗争并节节胜利而起到历史进步作用的;再次,这种“民本”思想是我们中国所特有的,它在形式上不同于西方的“民主”思想。
2 “民本”思想的萌芽和先秦儒道两家“民本”思想的理论表现
“民本”思想萌生于我国西周初年,当时的统治者鉴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在政治思想领域提出了“敬德保民”的命题。这在被列为“五经”之一的《尚书》中有许多记载。如,《尚书・蔡仲之命》中就说:“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是怀。”到了春秋前期,在政治思想领域已经出现了很多重人轻神的言论。随国贤者季梁说:“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左传》桓公六年)鲁臣申儒说:“妖由人兴也。人无衅焉,妖不自作。人弃常,则妖兴,故有妖。”(《左传》庄公十四年)周臣史说:“吾闻之,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神,聪明正直而一者也,依人而行。”(《左传》庄公二十二年)虞大夫宫之奇说:“鬼神非人实亲,惟德是依。”(《左传》僖公五年)在春秋时期,这种“重民”思想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重民轻神”成为社会上的普遍思潮。
儒家的创始人孔子的“民本”思想是从予民以惠开始的,《论语・阳货》中言:“宽则得众……惠则足使人。”《论语・公冶长》中说:“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儒家到了孟子时代,由于社会环境、政治条件、人口因素等的变化,儒家的“民本”思想有了很大的发展,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孟子・尽心下》)成为中国历代传诵的政治名言。当然孟子还有许多关于“民本”思想的论述,如在《孟子・离娄上》中有:“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等的论述。儒家发展到了荀子,其对“民本”思想也加以进一步的阐述和发挥。他说:“马骇舆则君子不安舆,庶人骇政则君子不安位。马骇舆则莫若静之,庶人骇政则莫若惠之。选贤良,举笃敬,兴孝悌,收孤寡,补贫穷,如是,则庶人安政矣。庶人安政,然后君子安位。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此之谓也。”(《荀子・王制》)“故君人者,爱民而安,好士而荣,两者无一焉而亡。《诗》曰:‘价人维藩,太师维垣。’此之谓也。”(《荀子・君道》)先秦儒家由荀子而集大成,其作为后来(自汉武帝始)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其倡导的“民本”思想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道家的创始人老子讲:“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老子》第五章)他告诫我们:“民不畏威,大威至矣!”(《老子》第七十二章)“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老子》第七十四章)他讲:“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老子》第四十九章)可见,虽然老子的主张是“无为而治”,但其同样有一定的“民本”思想。道家的继承人庄子也有许多“民本”思想方面的论述,《庄子》一书中多是一些小故事,如《庄子・山木》中讲:“……异日,桑雩又曰:‘舜之将死,其泠禹曰:“汝戒之哉!形莫若缘,情莫若率。”缘则不离,率则不劳。不离不劳,则不求文以待形。不求文以待形,固不待物。’”
总之,先秦儒、道两家的政治思想中都有“民本”思想的体现,这是我国后来“民本”思想发展之源。
这种“民本”思想经后来各学派,各思想家、政治家们加以阐发和论述,经历了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元明清各个阶段,呈现了丰富多彩的局面。在我国的整个封建社会中,虽然历代统治者往往都是以“君主”思想为指导来进行统治的,但是“民本”思想或多或少也在理论界广泛流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 “民本”思想的当代意义
我国的“民本”思想与西方的“民主”思想是不同的。归纳起来至少有四点不同:第一,我国的“民本”思想,虽然也是以“民”为本,但有个前提是君和民的等级差别都是天生的,而西方的“民主”讲究的是“君”是“民”选出来的;第二,我国的“民本”提倡的是君主要“抚民,养民”,西方的“民主”是强调“民有,民治,民享”;第三,我国的“民本”思想认为“民”是统治的对象,无“民”就无所谓“君”,但西方的“民主”认为“民”为国家之自然构成;第四,也是主要的区别就是,我国的“民本”思想认为在君,而西方的“民主”思想认为在民。其实,我国“民本”思想和西方的“民主”思想是有好多相同之处的,只不过是存在于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所表现出的一些不同罢了,关键问题是我们理论工作者和实践者要深入挖掘我们的“民本”思想,并把它在新的时期内,加以阐发,赋予其新的意义。
当前,我党正在领导全国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执政党本身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是重点,党内民主以及全国民主是“两个建设”中的重要方面,在这个时期重温一下我国历史上的“民本”思想,从而吸其精华,弃其糟粕,为我所用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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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公认的钢琴消费大国,然而,中国却远不是个钢琴生产强国,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国外名牌钢琴把国产钢琴压得透不过气来。今年,国产品牌海伦钢琴终于让同行们扬眉吐气了一把,在欧洲权威技术钢琴企业DIAPASON的苛刻评选中,“海伦・文德隆Mod.178Professional II”型三角钢琴夺得了国产钢琴的首个全球最高级别的品牌金奖――六星级最佳钢琴奖,创下了中国钢琴制造业50年来的一个里程碑。多位顶级法国钢琴家经过盲弹测试对于该琴的乐器质量、音调、手感、音乐表现力、踏板系统、外壳设计等全部测试项目均打出了六星的高分。法国钢琴家弗朗索瓦・杜蒙起初坚信他弹奏的是一台斯坦威钢琴,他称赞“音质纯净,声音圆润,丰富,高音干净,中音漂亮,低音如丝绒般厚实。”当他得知这是一架来自中国的钢琴时,惊讶之情溢于言表。
其实,翻看成绩单,你会发现海伦钢琴的异军突起绝非偶然。近年来,海伦钢琴成功进入欧洲主流市场,奥地利格拉茨音乐学院、比利时布鲁塞尔音乐学院、法国巴黎公立艺术学院、英国伦敦亨利・伍德大礼堂、维也纳音乐学会、维也纳音乐艺术家联盟相继使用海伦公司生产的钢琴,丹麦王室选用海伦钢琴作为御用钢琴,同时,它也是中国第一架进入并将永久驻留维也纳金色大厅的演奏钢琴;2006年它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2007年国际乐器标准化中心委托海伦钢琴起草国家钢琴制造行业新标准,它还成为北京奥运会倒计时一周年庆典指定用琴;2008年10月,它被文化部命名为第三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前不久,海伦钢琴又将“30年中国品牌创新奖”收入囊中,成为我国钢琴制造业唯一获此殊荣的企业。
何以崛起?海伦钢琴董事长陈海伦的回答很简单:中国人的志气!
上世纪九十年代,“海伦”的前身宁波北仑钢琴配套厂,主要向美国、欧洲、日本等地提供钢琴的各种零部件,即使很低的价钱,有时也会遭到拒绝。“MADE IN CHINA”,在当时的国际市场上,常意味着廉价、粗糙、简陋,尤其作为钢琴发源地的欧洲,根本不相信,中国人能制造出好钢琴。陈海伦不服气,以其独特的视野和勇气,于2000年创建了宁波海伦乐器制品有限公司,誓要“创造中国人自己的国际品牌”。
2002年开始海伦钢琴引进了日本全数控高科技钢琴专用设备和生产线,聘请了维也纳拥有百年家族钢琴制作历史的钢琴制作大师彼德、美国钢琴设计大师乔治・弗兰克・爱姆森、维也纳整音、调音权威大师斯宾、日本钢琴专家江间・茂等众多专家来公司长期指导组装、生产工艺,从而实现了日本的高科技数控加工模式与欧洲先进组装工艺的完美结合。至今,“海伦”已经在欧洲30多个国家拥有300多家琴行,在日本拥有50多家琴行,在美国拥有50多家琴行,在国内大、中型城市拥有130多家琴行,为其销售。
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海伦钢琴力求走一条崭新的文化产业发展之路,在广阔的人文视野下,着力于一系列的文化活动、公益事业。他们先后举办了“海伦杯”浙江省首届少儿钢琴大赛、“海伦杯”关爱琴童公益演唱会暨2005年全国少儿钢琴电子琴比赛、金色旋律“海伦之夜”大型演奏会、“海伦杯”第四届(香港)中国作品钢琴比赛等,还与宁波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开办了“乐器修造”专业……
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然非常滞后,基本上限于一些对国外理论的粗浅介绍,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这无疑不利于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和发展,更远不能适应现实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对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进行深入、有效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紧迫的。
导言
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一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为行为人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因果关系这一命题在古罗马时代事实上已经提出,但由于社会生活结构相对简单、侵权形式相对单一,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较为直白,因此,被学者们认为似乎并无讨论的必要。但自19世纪60年代始,由于工业革命带动社会飞速发展,社会生活也变得日益复杂,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开始显得异常繁复,难以把握,至此,因果关系问题才开始真正受到民法学界的普遍重视,并在全世界范围内引发一浪高过一浪的因果关系研究热潮。
事实上,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审判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上的经典矛盾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中显得尤为突出。
通过一个多世纪的不断探索,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研究,创立了许多有益的学说和立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但是,尽管如此,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该问题。这也形成一个奇特现象:在任何国家的法学领域里,都不可避免涉及因果关系这一难题,但是却未见到任何一部成文法典对它作出具体规范。以致一位美国学者prosser尖刻的批评这种状况说,“在这个问题上,凡是值得说的都已经说了,很多不值得说的也已经说了。”[1]
因果关系问题,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其不仅是一个哲学命题,而且是一个民法命题;其不仅是一个法哲学问题,而且是一个民法哲学问题;其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性,而且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对于它的研究不仅要深谙历史源远流长的民法学理论,而且要求占有丰富翔实的足以说明民法因果关系原理的典型案例;不仅要求了解现今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各种各样的因果关系学说,而且要求掌握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不仅要求融会贯通相关的哲学观点,而且要求领会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特有精髓。[2]
这对笔者而言这无疑是一个极大的挑战,我也深知如果自以为凭借一己之力、凭借本文就妄图将因果关系问题加以解决,不仅是不可能的,也是天真可笑的。但借用古人的一句话:“高山仰止,景行行之;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因此,笔者所能作的仅仅是、也只能是从对各国关于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进行检讨入手,将自己通过对该问题长期的法律思考形成的些许思路予以标榜、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自以为是的因果关系理论构架,如果说这对于我国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乃至整个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有所裨益、哪怕极其微小,这是笔者希望看到的,也是本文写作的意义和目的所在。
第一章、因果关系辨义
第一节、哲学上之因果关系
哲学上认为,世界是由运动着的事物所构成的普遍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 “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而且在这里不断更替的运动就显现出来,一个为原因,一个为结果”。[3]
大卫?休谟作为研究哲学上因果关系论杰出的哲学家,认为哲学上因果关系有两个定义,第一定义是:“一个原因是先行于、接近于另一个对象的一个对象,而且在这里凡与前一个对象类似的一切对象都和与后一个对象类似的那些对象处在类似的先行关系和接近关系中”;第二个定义是:“一个原因是先行于、接近于另一个对象的一个对象,它和另一个对象那样的结合起来,以致一个对象的观念就决定心灵去形成另一个对象的观念,一个对象的印象都决定心灵与形成另一个对象的较为生动的概念”。[4]
在哲学理论研究中,判断哲学上因果关系的基本规则有:
1、原因与结果必须是在空间和时间上互相接近的;
2、原因必须先于结果;
3、原因与结果之间必须有一个经常的会合;
4、同样的原因永远产生同样的结果,同样的结果也永远只能为同样的原因所产生;
5、当若干不同的对象产生了同样的结果,那一定是凭着我们所发现对它们共同的某种性质;
6、两个相似对象的结果上的差异,必定出自于这两个对象的不同点;
7、当任何对象随着它的原因的增减而增减,那个对象就应被认作是由这个原因的不同部分产生的不同结果联合在一起,而生出的一个复合的结果;
8、如果相似的原因没能产生预期的相似结果,则说明这个原因不是那个结果的唯一的全部的原因。[5]
因此,成为哲学上的原因,可以是任何对结果产生影响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具有无限广泛性。从理论上讲,任何在时间上发生在结果之前的与结果产生具有同一性的因素都是原因。 同时,哲学上的因果关系采取的是唯物主义的立场,只考虑人的外部行为,而不考虑人的认识程度和心理状态,具有客观性。
第二节、侵权行为法上之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对人身或财产的侵害,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世界各国理论和学说各异。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主张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个要件。在德国,主张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
在英美法系,尽管没有成文的侵权行为法典,但学说与司法实践均将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更有学者认为因果关系甚至是确定侵权责任唯一的条件。[6]
在台湾,先生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和客观两类共七个要件。其中,主观要件包括意思能力和过错;客观要件包括自己的行为、权利的侵害、损害的发生、因果关系和违法。[7]史尚宽先生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归责性之意态、违法性之行为以及因果律。[8]王泽鉴先生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侵害权利、造成损害和因果关系。
在大陆,张新宝先生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9]杨立新先生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10]王利明先生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而不同,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中,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在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中,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11]梁慧星先生认为,无论依过错责任、或者是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均须确定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12]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抛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争不提,将因果关系(causation)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学者比较一致的看法。[13]
但是,对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行定义事实上被证明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作为把因果关系明确规定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始作俑者法国民法典,其也仅在第1382条至1386条规定因果关系为要件,但并未就因果关系赋予定义或更进一步规定,其他各国成文法典也未对因果关系进行定义。
当然,学者并没有放弃努力,各自提出自己的见解。如台湾学者郑玉波认为:“因果关系者,乃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前因后果牵连是也。”[14]孙森焱先生认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可分:1、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2、加害行为于损害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15]曾世雄先生认为:“因果关系,指原因与结果间之关系。从原因言,乃某一原因引起某一结果之关系;从结果看,乃某一结果因某一原因所造成之关系。”[16]
应当承认,上文列举的种种对于因果关系的定义均有其合理之处。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定义均未涉及因果关系的内核,更容易被人们视为不过是一种循环定义或同语反复。
笔者认为,必须结合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法中的意义,在深入挖掘其内涵的同时严格限定其外延,从而准确地对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行定义。在此,笔者按照自己的理解对因果关系定义如下,并将在下文中逐步加以论证: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在满足于一般认知的证明要求,客观存在于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事实联系性。
第三节、侵权法上因果关系与哲学上因果关系之比较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哲学上因果关系的一种,但又不能等同于哲学上之因果关系。[17] 具体表现在:
第一、哲学上因果关系旨在强调事物的普遍联系,掌握事物运动的普遍规律,从而对此加以把握,并加以抽象化、概念化与逻辑化。而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旨在“通过从结果(损害)回溯寻找原因(加害行为),达到发现责任承担者的目的”[18].
第二、侵权行为中的原因只限于人的行为,而不包括与人的行为无关的自然原因;并且侵权行为中的结果只限于与人的行为有一定联系的损害后果(物质的或精神的),而不包括其他后果。
第三、同时,哲学上因果关系表明的是确定的自然事物间的客观联系,而侵权行为法中人的行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不如自然事物间的因果关系那样具有确定性和必然性。
第四、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既包括事实上的判断,同时也包括部分价值判断,它有着人类为解决错综复杂社会矛盾而进行制度设计时的妥协性与人的意志性。
因此,对于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判定,我们不能完全套用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判定方法,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能为法律上因果关系认定提供认识论基础,但只能作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却无法为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判定提供可操作的具体标准。
而对于如何判定侵权法上因果关系,一个多世纪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国民法学者作了许多探索,并先后创建了许多各不相同甚至互相矛盾的学说,始终未能求得统一,下文就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典型学说分述之。
第二章、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检讨
第一节、大陆法系因果关系之结构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将侵权行为法上之因果关系区分为属于责任成立构成要件部分的“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属于法律效果部分的“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19],此系德国法上之通说,[20]亦系德国法上对因果关系学说之至伟贡献。
责任构成因果关系,系指可归责的“行为”与权利受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所欲断定的是是否因原因事实(加害行为)而发生;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系指受侵害的权利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所欲认定的不是损害与原因事实的因果关系,而是“损害”与“权利”受侵害间的因果关系,即受侵害的多权利哪些应归属于加害人负赔偿责任的问题。[21]
按照大陆法系的一般理解,责任构成因果关系性质上讨论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而对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属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对于责任构成因果关系,由于我们对之进行的探寻是一种从结果反向追溯原因的逆反探寻,因此该种因果关系往往具有直观性,现实性甚至先验性;而对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其目的在于合理界定加害人赔偿责任而与加害人的有责性无关,往往涉及法律上的价值判断,问题相对复杂得多,同时它也被认为是因果关系理论在民法中意义的集中体现。
第二节、学说之列举与检讨
尽管大陆法系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但是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持一元论立场,坚持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在法理逻辑上的和谐统一。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各国学说纷纭,对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择其要者,主要有 “条件说”、“原因说”、 “义务射程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
一、条件说
也称为条件平等说或等价说,是大陆法系有关因果关系认定问题的最古老学说之一。其以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石以推断引发损害的原因,即“无此行为,则必不生损害,则行为与损害之间即可肯定具有因果关系;若无此行为,损害仍会发生,则行为与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
依据该说,认为加害行为与其所引起的一切损害后果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只要某一行为为某一损害的条件,该行为与损害间即具因果关系。其特征在于认为,一切条件都是平等的、等价的,无论该条件是单一的还是复数的,无论是该条件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无论该条件是起主要作用的条件还是起次要作用的条件。
笔者认为,条件说实际上是一种关于客观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学说,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相似,这种学说的主要优点在于对因果关系的判定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条件说以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概念直接套用以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方法论上是否可行不无疑问。并且,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存在重大差别的。哲学上认为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任何事物均具有普遍的联系性,每一事物的发生与他事物也必然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因此,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无限联系性,按此推论,则一事实为他事实之原因,而他事实又为他事实之原因,顺次连锁,将无止境。而如果均认定因果关系存在并使行为人负责,则显然失之漫无边际,也有违公平原则。对于条件说的重大缺陷,各国均已有认识。例如在法国,条件说曾盛行一时,但近年来也已逐渐为法国理论界与司法界所摒弃。
二、原因说
原因说是对条件说进行检讨的产物。它把条件说上的所有条件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条件”,一部分是“原因”,并对二者严格加以区别。
依据原因说,认为“原因”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条件”和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与结果事实有重要或决定性意义的条件,作为该结果事实发生的原因(cause),其他不重要的条件作为单纯条件(mere condition),不是该结果事实的原因,或者说与该结果间不成立因果关系。
对于原因说,首先应当承认其在限制条件说不当的扩大条件范围方面有一定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该理论在如何区分原因和条件上都争论不休,存在“必要原因说(necessary cause)”、“最终原因说(ultimate cause)”、“有效原因说(efficient cause)”、“直接原因说(direct cause)”等[22],如此众多的理论观点,对于原因与条件的判断并无一个客观、统一的标准,学说之间大相径庭甚至互相指责,无疑也很难在实践中产生积极的指导作用。
三、义务射程说
该说由日本学者平井宜雄教授创立,在日本民法学界乃至整个大陆法系民法学界引起不小的震动。该理论认为当界定保护范围时必须认识到“现代社会生活中交通工具、企业设备、工作物等的发展及巨大化与人口的集中,显著的提高了损害发生的危险性和扩大化的可能性,其结果,使得既要将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确切妥当的范围内,其反面又要通过危险分散的法律技术谋求损害填补可能性的切实化和广泛化成为现代损害赔偿法的课题。”[23]
依据该说,责任原因可以分为两类:以故意为中心的意思权行为和过失侵权行为。在意思权的情况下,加害人不仅对意图的结果,而且对与意思权行为处于事实性因果关系上的所有的损害,原则上均应该予以赔偿。对于过失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应该依据在过失判断之际予以考虑的同样的要素加以决定,即需要考虑(1)被侵害的利益的重大性;和(2)使损害发生的行为的危险性和社会上的有用性之间的比较衡量。这样,某种损害是否能够获得赔偿就取决于该损害能否被判断为处于避免义务所及的射程距离之内,一旦损害事实在义务射程之内,就应产生赔偿义务。
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义务射程说将损害赔偿的范围的决定完全倚赖于政策性价值判断,并力主避免使用“因果关系”这一术语而使用“保护范围”这样的新字眼,实质上是对于因果关系理论的一种逃避。并且对于何谓“利益的重大性”,何谓“行为的危险性与社会的有用性”,各自的标准并未加以明确,在法律上也无法加以明确。因此,义务射程说不过是把又一个模糊的概念“保护范围”来代替本已模糊的“因果关系”概念而已。
四、相当因果关系说
该说为1888年德国富莱堡大学教授Johamn von Kries 提出的,他本是针对刑罚而论著,后来竟被民法学者应用到民法上来,特别是侵权行为责任的界定上,且一登而为权威学说,判例上亦直接采用。根据冯?巴尔教授的考察,在德国、希腊、奥地利和葡萄牙相当性理论仍然是支配性的理论。[24]在我国台湾地区,学说和实务也都认相当因果关系说为通说。
所谓相当因果关系说,诚如王伯琦所言:“无此行为,必不生此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损害,则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虽必无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中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25]
判断相当性的标准有三种学说:一、主观说,此说主张应以行为人行为时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事实为标准,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客观说,此说认为应当由法官以社会一般人对行为时及行为后的结果有否预见为标准,作出客观判断;三、折衷说,此说以行为时一般人拟预见或可能预见之事实以及虽然一般人不能预见而为行为人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特别事实为基础,判断因果关系有无。[26]其中,客观说可资采鉴。[27]即在通常情形,依社会一般见解亦认为有发生该项结果之可能性始得认为有因果关系。
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以行为时存在而可为条件之通常情事或特别情事中,于行为时吾人智识经验一般可得而知及为行为人所知之情事为基础,而且其情事对于结果为不可缺少之条件,一般的有发生同种结果之可能者,其条件与其结果有相当因果关系。”[28]
作为大陆法系的通说,相当因果关系是由“条件关系”与“相当性”共同构成的。前者是事实判断,与条件说无异,而后者是价值判断,具有法律上归责的机制,试图达到合理转移、分散损害的目的。在此意义上,相当因果关系说修正了条件说失之过泛的弊病,不能不说有历史的进步性。
但是,正如许多学者指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亦存在重大缺陷,具体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相当因果关系说乃是依一般观念判定因果关系,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主要是依循社会生活的共同准则、公平正义观念、善良风俗和人之常情,因此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性很大。在司法实践中对同样或类似案件运用相当因果说作出相反的判决也屡有出现。兹举一例来予以证明:
一、德国杜宾根地方法院1967年11月29日之判决:一位年16岁女孩与其同龄女友沿街而行,发生车祸同龄女友身受重伤并当即死亡。该16岁女孩就其亲历之严重交通事故,导致精神障碍,请求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法院以同龄女友之遇害与该16岁女孩之受害并无相当因果关系,不符合德国民法第847条之规定,驳回其请求。
二、德国法兰克福地方法院1969年3月28日之判决:一女孩与其未婚夫携手同行,忽来之车祸使未婚夫身受重伤并当即死亡。该女孩因此神经受到刺激,请求非财产上精神损害之精神赔偿。法院以符合侵权行为法则及德国民法第847条之规定,判决赔偿该女孩因健康受侵害之非财产上损害。
另一方面,相当因果关系说以科学上的可能率的概念违基础而推论因果关系的有无,其赖以推理的依据即可能率的判断是不无疑问的。正如曾世雄教授指出的那样:“行为发生损害的可能率,如以通常百分比表示,可得答案如下:若为100%时,则必发生,超过50%时,可能发生,于此两种情况可确定相当因果关系的存在。低于50%,未必发生,与此可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但问题在于可能率的基数事实上无从确定,即可能率1%无从得知。既然1%无从得知,则可能率有无超过50%,更无从确定,无异于空中楼阁。即以可能率有无超过50%来推论相当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不具可操作性”[29].
因此,由于存在上述缺陷,貌似科学、客观的相当因果说事实上并不科学,且渗透着主观性。其相当性的判断标准极为模糊,事实上,不仅1%的基数无法确定,同时因1%的差别导致责任的全有全无也是有违公平正义观念的。该学说无疑也很难真正解决因果关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
五、法规目的说
该说为Ernst Rabel 所首创。其主张,因侵害行为所生之赔偿责任,应就侵权行为法规之意义与目的探究,尤其探究其意旨究竟在保护何种利益。[30]曾世雄先生甚至认为,法规目的说在德国似已替代相当因果关系说成为通说。[31]
1.1畜禽养殖业污染现状
畜禽养殖业污染的环境影响主要集中在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几个方面。畜禽养殖场污水属于高浓度有机废水,含有大量的N、P等营养物质。养殖场废水一方面通过地表径流污染地表水,从而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另一方面通过土壤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使水中NO2-、NO3-浓度升高,人若长期或大量饮用,可能会诱发癌症[1]。研究认为,养殖业污染是导致水源氮污染的关键影响因子[2]。此外,粪便中的病原微生物也是养殖场污水的主要污染源之一。畜禽养殖中大气污染源主要是CO2、CH4、NH3、H2S等气体,它们主要来源于畜禽饲料中氨的转换及畜禽粪尿在微生物作用下的降解。畜禽养殖产生的废气CO2、CH4能加重温室效应,NH3、H2S可以引起环境酸化。并且空气中的病原微生物严重影响了动物和居民的健康[3]。畜禽养殖业中大量添加剂如Cu、Zn、Fe、As的使用,导致畜禽粪便中重金属元素含量较高[4~5]。畜禽粪便中的重金属和微量元素在土壤中累积,影响到土壤中各有机物的代谢,破坏土壤平衡,从而严重影响了农作物的生长及农产品的安全性,进而危害人类健康[6~8]。目前,畜禽废弃物已成为农业土壤重金属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面对畜禽养殖业污染的严峻形势,“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农业源污染纳入了减排范围,核算指标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12年)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2423.7万吨。其中,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153.8万吨,占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47.6%,是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3.4倍。氨氮排放总量253.6万吨。其中,农业源氨氮排放量80.6万吨,占氨氮排放总量的31.8%,是工业氨氮排放量的3.1倍。而畜禽养殖业污染又占农业源污染的95%以上。因此,畜禽养殖业已成为排污之首,其污染物排放量远远超过了城镇生活与工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之和。
1.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1.2.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全
我国畜禽养殖业缺乏相关的引导和规划,大部分养殖场都是自由发展,普遍缺乏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如固定的防雨、防渗粪便堆放场和污水、尿液储存池。固体粪便堆放在露天场地,且无防渗措施;污水、尿液储存在无防渗措施的储液池中。在降雨过程中,畜禽粪便及尿液中的氮、磷、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质通过地表径流及地下渗漏的方式发生转移,导致大量污染物质进入周边及地下水体。
1.2.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不够
由于传统养殖习惯,大部分老养殖场内部的环境管理比较粗放,加之畜禽养殖业受市场因素的影响,效益波动较大。因此,畜禽养殖单位主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而目前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力度不够,污染减排工程建设推进工作存在较大的阻力,进展缓慢。
1.2.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规体系不完善
随着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不断加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等。目前,最新的法律法规是国务院于2013年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国家层面上的农业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此条例将激励我国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的进一步资源化利用,引导畜禽养殖业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养殖之路。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目前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还需要不断地完善,以增加其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才能有效应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
1.2.4畜禽养殖单位污染防治观念淡薄
受传统养殖观念的影响,大部分养殖单位缺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的意识。建场时只考虑养殖,没有考虑养殖废弃物的储存、处理及利用的问题,粪便随意堆放、污水、尿液不经处理随意排放。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缺乏主观能动性,对政府的要求能拖即拖。因此,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推动工作存在较大的困难。
2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技术途径
2.1能源化
2.1.1沼气工程
畜禽养殖沼气工程是以畜禽养殖场的粪便污水为原料,在厌氧条件下,通过微生物发酵,将其中的高分子碳化合物分解为小分子物质的过程[9]。沼气工程是集污水处理、沼气生产和资源化利用为一体的系统工程。通过沼气工程不仅减少了环境污染,而且产生了新型能源-沼气。沼气是一种优质清洁能源,可以用作照明、炊事或生产用能,以减少对煤炭、天然气、电力等能源的消耗[10]。目前,沼气技术在我国已经非常成熟,养殖场可以根据自己的养殖规模建设相应大小、相应种类的沼气池,并配备相应面积的沼渣、沼液消纳土地,使养殖场的污染物达到零排放。
2.1.2微生物燃料电池
微生物燃料电池是一种利用微生物将有机物中所含的化学能直接转化成电能的绿色产能技术[11~12]。该技术具有能量转化效率高、反应条件温和、清洁无污染等优势。目前,微生物燃料电池尚处于起步阶段,燃料电池功率低是制约其发展的一大瓶颈。通过研究非贵金属催化剂、阴阳极材料的优化、质子交换膜的改善、微生物的筛选和培育、生物膜固化技术等,可以突破燃料电池发展的瓶颈,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南开大学的金涛通过对阴阳极材料修饰改性,对微生物燃料电池进行了优化,获得了该技术处理畜禽废水迄今为止最高的功率密度[13]。随着微生物燃料电池技术的发展及推广,畜禽养殖废水不仅得到了处理,而且产生了新的能源-电能,同时解决了环境污染和能源危机问题,实现了双赢。
2.2肥料化
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及丰富的氮、磷、钾等营养物质,是农业生产中需要的宝贵资源。我国传统农业的施肥方式是简单的堆肥后还田,或者是直接还田。由于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病原菌和虫卵,还田后对农作物及人体健康存在一定的危害。目前应用较为广泛且最具有市场前景的是生物有机肥法。生物有机肥是畜禽粪便经生物肥菌种发酵、除臭和完全腐熟后加工而成的有机肥料。能够调理土壤、提高土壤肥力,使农作物大幅度增产。生物有机肥法是一种集处理和资源循环再生利用于一体的生物方法。这种方法处理粪便的优点在于最终产物无毒无味,且干燥,易包装、使用,而且有利于作物的生长发育[14]。由于畜禽粪便中含有重金属,而目前缺乏有效的去除重金属的方法,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大量使用易引起土壤重金属污染。因此,生物有机肥技术还需进一步完善。随着国家对有机肥生产、使用等税收、补贴政策的推广,有机肥生产技术的开发研究,生物有机肥产业将会进一步得到推广。
2.3饲料化
研究证明,畜禽粪便含有大量未消化的蛋白质、B族维生素、矿物质元素、粗脂肪和一定数量的碳水化合物,经过加工处理可成为较好的饲料资源[15]。但由于畜禽粪便作饲料存在能量低,矿物质含量较高等营养不平衡,此外,畜禽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各种添加剂,其大部分残留在粪便中,粪便再作为饲料使用时,可能会出现超标甚至中毒的问题[16],所以目前发达国家已不主张使用畜禽粪便作饲料[17]。
3污染防治对策及建议
3.1合理布局,种养结合
针对地方环境特点,对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进行合理规划,合理布局,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根据养殖业规模、养殖废弃物的特点决定地方种植业结构。通过农牧结合,以农养牧的方式来解决养殖业污染,使养殖业废弃物充分得到资源化利用。
3.2引导养殖专业户向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转变
目前我国畜禽养殖规模化、专业户程度不高,根据《中国畜牧业年鉴2012》数据统计,2011年我国生猪规模化(年出栏≥500头)养殖场(小区)户数为23.7806万户,非规模化养殖户数为5763.6539万户,占总养殖户数的99.6%。畜禽养殖散养化程度较高,给畜禽废弃物集中处理带来了不便。因此,积极鼓励、引导家庭养殖户向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转变,向规模化、现代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改变传统的养殖模式,走清洁、生态养殖之路,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3.3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积极建设废弃物综合治理设施
对于没有足够的土地来消纳养殖废弃物,政府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积极引导规模化养殖单位建立废弃物综合治理设施,如:沼气池、微生物燃料电池、生物有机肥厂等处理设施。发展一批规模较大、污染防治设施齐全、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的示范企业,以带动周围区域畜禽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使养殖废弃物转换成能源及肥料,既避免了环境污染,又缓解了能源危机。
3.4积极宣传和推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
通过电视、网络、宣传栏、培训班等方式,大力宣传和推广畜禽养殖污染的科普知识和防治技术。让人们了解并熟悉养殖业可能造成的各种环境污染及危害,掌握畜禽养殖清洁生产技术和污染防治技术,以加强养殖单位污染防治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广大养殖户的环保意识,激发养殖户的治污紧迫感和责任心,变要我治污为我要治污[18]。
3.5加强技术开发与研究
虽然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已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还存在一定的不足。由于畜禽粪便中部分重金属超标,要加强重金属钝化技术研究,确保安全后,粪便才能制作肥料或饲料[19]。利用微生物燃料电池处理畜禽废水的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它的推广与应用还需进一步研究。各地区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根据自身环境和养殖特点,深入开展研究适合本地区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治理及利用核心技术。这也是目前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关键之路。
4结论
【关键词】代表性舞蹈;钢琴伴奏;舞蹈;音乐
舞蹈是一门综合性艺术,它从诞生的那天起便与音乐天然合一,融为一体。我国古代美学论著《乐记》中说“乐为舞之心,舞为乐之容”。乐为舞心,即音乐是舞蹈的内在意蕴,舞为乐荣,即舞蹈是音乐的外在形式。如果舞蹈没有音乐,就等于“人没有了灵魂,鱼儿没有了水”。这样的舞蹈是空洞、苍白,没有任何生命力和表现力的。所以说音乐是舞蹈的灵魂,而这个灵魂往往在高校中来源于钢琴伴奏。
代表性舞蹈又称外国民间舞,即“性格舞”,属于芭蕾的范畴。在俄罗斯10世纪末至11世纪产生,发展,后确定为芭蕾中的一种舞蹈类型。代表性舞蹈多为乐体化,音乐性强,以主题变奏的方法发展组合舞蹈语言。大致分为俄罗斯舞蹈、西班牙舞蹈、意大利舞蹈、奥地利舞蹈、波兰舞蹈等。风格为各个国家民族的民间舞风格,后来又加入芭蕾的训练方式。下面就主要的几种代表性舞蹈浅谈其钢琴伴奏的特点:
一、俄罗斯民间代表性舞:俄罗斯民间舞是不可缺少的娱乐活动,它热烈奔放,活泼开朗。音乐内容诙谐、风趣,曲调活泼明快,结构方整。根据此特点,钢琴伴奏应从以下几点来考虑:
1、旋律
俄罗斯音乐中都能找到抒情歌唱性或舞曲音调的影子。所以在伴奏中,右手高声部应持续平稳的长音,左手低音部应配浑厚,圆润的伴奏型。使人非常容易就捕捉到具有俄罗斯风格的旋律线条。这种伴奏形式具有浓郁俄罗斯风格的单旋律曲调。
2、和声
根据俄罗斯民间代表性舞的特点,钢琴伴奏多以二度及四五度的叠置或复合和弦建立民族五声性调式及传统音乐调式、和声。俄罗斯民族具有奔放、热情、豪放的性格特征,这体现在许多快速、热烈的民间代表性舞音乐中,所以钢琴伴奏中,左手多用快速的和弦连接,以用快速的切分节奏的和弦交替,烘托出热闹的民间节日场面。
3、节奏
俄罗斯由于受广阔的地域、漫长的寒冬、东正教的信仰和长期征战等历史原因,使这个民族具有相互对立的两种基本的性格特征:抒情、哀婉;刚毅、热情,所以在钢琴伴奏上表现为:一种是自由、悠缓、流畅的节奏,不受强拍和小节线的限制,另一种是重音突出、斩钉截铁、雄浑有力的节奏。
俄罗斯民间代表性舞的著名作品《天鹅湖》、《睡美人》、《胡桃夹子》
二、西班牙代表性舞蹈:舞蹈热情洋溢,动作干脆有力,手腕配合的动作较多。由于西班牙人的生活习惯与文化,所以西班牙舞蹈的表现是冷酷多于热情。这种舞蹈节奏轻快,以多变的腿部动作为特点,双臂与身躯的舞姿变化很少。钢琴伴奏形式多采用:多利亚调式的四音列(全-全-半音)、弗里吉亚调式的四音列(全-半-全音)。
1、霍塔
每逢节假日都可以看到年轻人表演霍塔,钢琴伴奏右手特点是8音节为一行,四行为一段,其中有两行要反复一次。旋律多采用大调式,经常出现同主音或平行大小调的交替。节奏通常为3/4拍或3/8拍,重音位置不固定,旋律与左手伴奏的重音时有交错。
2、弗拉明戈
在最早的时候,弗拉明戈是一种无伴奏的歌唱形式,之后才有吉他伴奏、钢琴伴奏、运用手脚配合着打拍子、以及舞蹈部分的相互烘托,可以说是一种以音乐为主的生活方式。弗拉明戈的旋律像时针一样,由12个数字来划分音乐的,也就是说12是最小的单位,这一点定义与一般定义开始和结束的音乐形式,有根本上的不同。接着在12个刻度上加上重音点缀,就产生独特的弗拉明戈旋律。由于旋律音乐热情奔放,所以在左手的伴奏形式上,主要以和旋为主,力度强壮、粗犷。代表作有比才的《卡门》。只有卡门的自由、任性、不羁,才能淋漓尽致地表现出弗拉明戈舞的真谛所在!
西班牙舞代表作《西班牙舞》选自《天鹅湖》第三幕,原是西班牙三拍子波列罗舞,具有强烈的节奏和热烈的气氛。音乐前半部分热情奔放,气氛热烈,左手伴奏运动和旋形式,后半部分则充满了歌唱性和旋律性,左手伴奏运用琶音形式。还有著名舞剧《堂吉诃德》也属于西班牙舞的代表性作品。
三、意大利舞:意大利民间代表性舞以塔兰泰拉为主,发源于意大利的那不勒斯,又称“那不勒斯舞”。该舞至少有三人参加,舞步不规范也不雅观,很粗糙。舞蹈特点是腿部动作丰富多变。舞者手持铃鼓,边舞边击,十分热烈。音乐一般为6/8或3/8拍,节奏急促、强烈,所以钢琴伴奏多选择和旋为主,跳跃性比较。,由于该舞的独特风格,音乐家、舞蹈家们都以它为素材创作了许多作品,如芭蕾名作《天鹅湖》第三幕中的那不勒斯舞,此舞分两个部分,第一段轻快活泼,但又从容不迫,由小号独奏,后半段转入更加活泼的节奏,情绪热烈奔放,节奏紧凑。
四、奥地利舞:以华尔兹为主,又称“圆舞曲”。旋转是华尔兹的精髓所在。由于舞姿优美,加上三拍子的音乐又是那么动人,抒情中带有些许的浪漫与哀怨气息,因此极受欢迎。华尔兹舞曲旋律优美抒情,音乐为3/4拍的中慢板,其节奏是强、弱、弱,由一个强拍和两个弱拍组成为一小节音乐,速度为每分钟28-30小节。每小节三拍为一组舞步,每拍一步,第一拍为重拍,三步一起伏循环。在为华尔兹舞弹奏钢琴伴奏时,要注意旋律的连贯性,柔美性,注意伴奏音乐强弱的处理。代表作有柴可夫斯基的《天鹅湖》、《花之圆舞曲》、《胡桃夹子》等等。
五、波兰舞:分波尔卡与玛祖卡两种。波尔卡是一种轻快活泼的舞蹈,舞曲大致分为急速、徐缓,一般为二拍子,三部曲式,节奏活泼跳跃,在第二拍的后半拍上常作稍微停顿的装饰性处理。钢琴伴奏形式简短、轻快。在芭蕾舞剧《天鹅湖》母后为王子选新娘的第三幕里,就有波兰的来宾为王子献上的一段精彩玛祖卡舞。
钢琴伴奏在中国古典舞基训课堂教学中非常重要。中国古典舞基训与钢琴伴奏协调统一,一方面能提升课堂教学效果,使课堂教学丰富多彩;另一方面又能促进课堂气氛,使课堂教学生动、活跃。
(一)钢琴伴奏的好坏可以直接影响中国古典舞基训课的教学效果。例如把上的大踢腿练习是快速地、有力地将腿的绷直形态向身体的不同方位踢起,它对舞蹈学生的柔韧度、速度和爆发力的增强与提高具有重要作用。如果钢琴伴奏者选用速度缓慢、节奏不清晰地音乐与大踢腿配合,学生就很难达到大踢腿的训练目的。然而钢琴伴奏者选用强劲有力、节奏鲜明的音乐与之配合,就能很好的使学生完成动作,体会动作要领,促进中国古典舞基训课的教学效果。同时在钢琴伴奏者弹奏音乐时也应结合动作的特点采用相应的伴奏技法。大踢腿采用进行曲、节奏坚定有力。右手弹出纯八度音域配以和弦,左手以纯八度音程和三和弦结合,奏出饱满和谐的音响。弹奏时要富于激情,朝气蓬勃。如果钢琴伴奏者采用缓慢、抒情的音乐弹奏技法则会影响大踢腿动作的性质和教学效果。所以,钢琴伴奏的好坏可以直接影响中国古典舞基训课的教学效果。
(二)钢琴伴奏与中国古典舞基训协调统一能促进课堂气氛。科学有效的营造课堂气氛也是教学方法中的一门艺术。课堂气氛是教学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教学计划顺利完成和对教学质量、教学效率的提高起着重要作用。课堂组织的优化准则是课堂气氛符合舞蹈教学的需要,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学计划组织严谨,教学时间的科学合理利用,掌握学生心理和学习能力,教学手段、方法、措施的选择合理的运用,达到最佳的“教”与“学”的状态。在新授课上,学生对学习新动作会产生一定的兴趣,然而动作都是经过一个星期或几个星期的训练才能达到一定水平,学生在重复练习此动作过程中会觉得枯燥、乏味。如果钢琴伴奏者能一个星期或两个星期变换一次音乐则令课堂形成耳目一新的音乐气氛,使学生在轻松多变的音乐启迪下,通过同一动作的反复练习掌握中国古典舞基训动作要领。这样,不仅能调动学生积极性,而且能调动课堂气氛,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那么钢琴伴奏者在中国古典舞基训教学课堂中如何配合舞蹈教师共同参与教学,充分发挥辅助教学的作用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一、要掌握中国古典舞基训动作的特点和规律
中国古典舞基训本身有着极其复杂的呼吸及舞句,在舞蹈动作中,动作的开始、停止或停止后又开始时,都有一个起始动作,要求伴奏者按照舞蹈的呼吸,在学生迈出第一步的同时给予音乐,而不能像弹器乐伴奏那样,谱内写几拍就弹几拍。并且当一个动作反复做几遍时,伴奏也得反复弹几遍,此时曲调虽不变,但调性则可以灵活多变。要想灵活的使用乐曲,使动作与音乐协调配合,钢琴奏者必须十分熟悉中国古典舞基训动作规律。
各个基训动作有不同的力度变化特点,从而形成了特定的训练目的。这就要求伴奏者应为训练者提供与动作发力特点相一致的伴奏音乐,在伴奏时运用不同的力度和情绪的变化来体现中国古典舞基训动作的特征。特别指出的是,有些动作从表面看风格情绪属同一种类型,但因训练的目的不同,其训练内容在实质上有较大差异。如“蹲”和“腰”这两个动作,从乐谱上分析,两者的旋律走向都比较平稳,伴奏大致类似,速度都是慢的,但两者的训练目的和发力特点却大不一样。“蹲”的训练目的是为“跳跃”创造有利条件,通过该动作的训练使腿部肌肉力量增强,这样才能在“跳跃”时跳得更高,在空中停留的时间更长,从而使在空中的造型完美。因而,在做“蹲”的练习时需要有一种内在的对抗性力量,即腿本身不愿意弯曲,有一股力量强迫腿往下蹲,训练者立起时上身好像压着一副担子,腿部须用很大的力量才能推得起来。为体现这个动作的特点,伴奏音乐应柔中有刚。在弹“蹲”的伴奏时,手指触键的力度应大于速度,这样才易于弹奏出饱满结实并充满内在力量的伴奏音乐来。当训练者下蹲和立起时,伴奏音乐的力度应由弱到强不断地往上推,逐渐地加大力度,进行之中有一定力度的对比。而“腰”的训练目的是为训练者掌握繁难舞姿和技巧奠定基础。通过“腰”的动作练习增强学生腰部的柔韧性和灵活性,即腰部韧带的伸缩性和腰部肌肉的弹性。有很多动作都是以腰为主的动作,如“风火轮”“紫金冠”“探海翻身”等。“腰”的动作练习以伸展和收缩为主,动作过程的速度要均匀,幅度要适宜,不能有顿挫和上下起伏。在弹“腰”的动作伴奏时,手指触键角度应稍平,以使手指的触键面更宽,这样才较易于弹出柔和圆韵的音色来;右手旋律部分应流畅自如,左手伴奏部分也要轻柔连贯,旋律的走向以平稳为主。除甩腰之外,没有明显的强弱力度对比,整个伴奏音乐充满轻松愉悦。对钢琴伴奏者来说,只有对中国古典舞基训动作的力度变化作出正确的判断,才能使自己的伴奏有机地融入中国古典舞基训动作之中。因此,钢琴伴奏者必须善于感觉中国古典舞基训动作的风格和规格,增强钢琴伴奏的艺术表现力,从而不断提高钢琴伴奏技能。
二、要与舞蹈老师亲密合作
在中国古典舞基训教学过程中,钢琴伴奏者应及时而正确地理解舞蹈老师伴奏的要求,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舞蹈老师往往只能对伴奏音乐提出大致的要求,由于老师们在舞蹈、音乐等方面的素养及个性习惯各不相同,往往同一个要求,出自不同老师之口,其意思则相差甚远。同时,舞蹈老师往往仅从中国古典舞基训训练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在对伴奏提出的要求中难免有与音乐规范不相符合之处。例如,当学生在做某个有一定难度的动作时,由于学生能力有限或对动作不熟悉,而使训练遇到困难。为使学生能顺利地完成动作或把动作做得更完美,舞蹈老师要求伴奏者在某个乐节处放慢速度或作短暂停顿;伴奏者当然必须按照舞蹈老师的要求对音乐做特殊的处理,以使学生能顺利完成该动作的练习。除了按照舞蹈老师的要求进行现场伴奏外,伴奏者还要注意配合舞蹈老师对学生,特别是对缺乏音乐理解力以及节奏感差的学生耐心地进行音乐的启发和辅导,使学生体会伴奏音乐的节奏和速度,以提高中国古典舞基训教学的效果。
三、要使音乐与学生的动作协调配合
中国古典舞基训钢琴伴奏比较难于把握的是与学生动作在节奏速度方面的协调配合。伴奏的速度过快,学生做动作则匆匆忙忙,动作做不到位;伴奏速度过慢,学生兴奋不起来,有劲儿使不上。这两种情况都影响中国古典舞基训训练的教学质量。钢琴伴奏与学生动作训练在节奏和速度上如何实现协调统一?首先,钢琴伴奏者应了解各个动作训练的特点和规律,弄清楚在学生能力增强后哪些动作会逐渐加快,哪些动作会逐渐放慢。其次,钢琴伴奏者要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提高自己对学生动作速度的判断力。所以,钢琴伴奏的速度与中国古典舞基训动作的节奏合得上并不一定就是最佳伴奏速度。为高年级学生伴奏时,只有学生在做动作时显得从容自如,与此同时还能充分地顾及表演和造型,并能通过动作表达一定的思想感情,这才是最适宜的伴奏速度。因为,只有当伴奏音乐和中国古典舞基训动作两者之间的节奏完全吻合,有机统一,才能使集体动作达到整齐划一,才能使他们通过中国古典舞基训动作表达音乐的思想感情。
四、要注意伴奏曲目的储备和较强的即兴伴奏能力
中国古典舞基训课内容非常丰富,要求钢琴伴奏者拥有大量的曲目储备,能根据教学的需要、动作情绪的需要弹奏相应的伴奏曲目。另一方面,由于曲目数量有限,使钢琴伴奏者反复地使用相同的作品,这样很容易使学生产生音乐上的厌倦感,从而大大降低音乐本身对舞蹈专业学生的听觉刺激,难以调动学生的表现力和积极性。我们可以将传统的、过于陈旧、缺乏时代感的基训课伴奏乐曲或综习曲适量适时地进行更换,大量地收集不同类型且尽量是学生们比较喜好的伴奏乐曲或练习曲。经过作品剪辑后用在中国古典舞基训课的组合中,效果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