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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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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

第1篇: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范文

一、当前行政复议决定书存在的几个问题

《行政复议法》对如何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做法不尽统一。原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2000年度印发了一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对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从形式上规范了格式规定,但实践当中仍存在着不统一的现象,比如在格式上,有些行政复议决定书以文件形式出现,使人难以界定是文件还是法律文书?是文件又不符合公文的有关规定,是法律文书却又套上红头文件,容易混淆了两种文书的用法;有些行政复议决定书前面未写上复议机关的名称;有些在标注编号上以“()府复决字()第()号”,“()政行复()()号”或“()府复()号”等形式出现;有些还干脆写上抄送单位等等,在内容上,更是形式多样,有些没有申请人称或被申请人称,就直接进入复议机关查明阶段,无法知道申请人的诉称内容和被申请人的辩解理由;有些在复议机关查明部分写上“经本机关查明,又查明,另查明,还查明”等情形,缺乏了连贯性和严谨性;有些在认定事实、事由等方面未加以概括、归纳,复议决定书写得不够精炼,篇幅过长,缺乏了严密性;有些没有引用复议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等等。总之,在当前国家没有统一格式的情况下,复议决定书存在的问题不少。这些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的随意“改革”和“创新”,影响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质量,以及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高度重视。

二、认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重要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缩影,它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一方面,它是行政机关严格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另一方面,它又是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依据。对外代表政府行为和形象,如果复议决定书没有严格的规范要求,不讲究用语的技巧,粗制滥造,缺乏逻辑性和说服力,或偏离客观事实和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那肯定会影响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老百姓就会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甚至持怀疑的态度,从而扭曲了政府的良好形象。行政复议决定书撰写得好与不好,关系到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以及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充分、正确地认识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必须做到规范、合法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规范、合法,主要从格式、内容、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加以综合考虑,尽量形成统一的法律文书,当然,也不排除在规范、合法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对内容部分作适当的创新。比如对事实、理由等内容进行压缩、提炼,讲究用语技巧等,尽量做到简洁、明了,但又不失真。“创新”并不意味着对复议决定书的内容随意夸大和改变客观事实,或随意适用法律依据。比如,复议决定书用文件下发,复议决定书前面不写上复议机关名称,没有申请人的诉称内容或被申请人的辩解理由等等,这样,就显得不够规范了。在适用法律依据问题上有些行政机关为了保险起见,对作出的处罚决定采用多个法律或多个条款项目;有些应同时适用法律和法规规章的,它仅适用法律,没有适用法规规章,复议决定书也未予以更正或体现,那就显得不合法了。《行政处罚法》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严格的格式规定,我们在检查考核各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时,也重点对案件质量特别是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范性合法性予以检查、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因此,作为指导依法行政工作的法制部门,我们自己应首先做到,特别是在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时更要有严格的要求,务必在格式和内容上做到规范、合法,这也能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起指导作用。

四、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必须做到简明、准确

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进行权威性判定的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一定的格式和内容。因此在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标题,编号,复议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复议原因,复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复议决定及告知诉权,落款时间和盖章。这样比较符合逻辑规定,也符合法律文书的一般格式要求。

首先,复议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必须清楚、具体,参加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主要是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他们是行政争议的双方,复议机关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而作的复议决定,应当就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及其基本情况表述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地,法人或其组织的要写上具体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也要表述清楚。

其次,复议原因部分。要简单说明一下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因和时间,以及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比如,申请人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某单位某具体行政行为,于某年某月某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在某年某月某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必须载明,有的申请人将行政复议申请书早已写好,但没有及时送到复议机关,若不载明收到复议申请书的时间,人们认为是已超过5日的法定受理时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有必要对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加以载明。

第三、复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部分。这部分视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说理的地方,我们应允许,在复议决定书中应予以体现。通常以“申请人称和被申请人称”两部分组成,也就是说,先由申请人提出问题,被申请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依据,再由复议机关作出对错评判的一般程序。同时,因申请人对法律的熟悉程度和写作水平的不同,对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写法也不一样,在实际中我们也有碰到,有的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写得洋洋洒洒,抓不住重点,这时候,我们必须要全面分析、掌握其反映的实质问题,抓住重点,然后加以必要的概括、归纳,但又要尽量接近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保持内容的真实性。当然,也不能断章取义,或完全抄摘申请书的内容,这样,行政复议决定书就显庸俗、不精炼,因此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我们应掌握简明、准确的原则,篇幅不宜过长,只要把问题讲清楚就可以了。

第四、本机关查明部分。这部分是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它是复议机关如何解决复议参加人之间的行政争议的基础,但要简明扼要,突出针对性。主要查明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事实,如果已有足够的事实能够说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不合法的,其他联系不紧密的事实或申请人提供不相关的证据材料就不必去审查,在复议决定书中更不必去阐述,否则,查明事实部分就过于复杂,更不必查明事实部分作出论述或发表意见。

第五、本机关认为部分。这部分是复议决定书主文,必须做到简明、准确、合法,但不宜作过多的论证。同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和给予任何选择余地,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论和执行上的困难。比如在一起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治安复议案件中,只要指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治安挽留的决定,从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和适用法律依据等方面综合来论证说明其正确性就可以了。

第2篇: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依法办理农业行政案件。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开事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开: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福州农业信息网;

(三)局机关政务公开栏;

(四)业务处室或办事大厅窗口。

第四条行政许可公开,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一定的载体、形式,将依法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布,便于公众知悉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许可公开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有数量限制的,还应当公开所限制的数量及决定许可的办法;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及期限;

(五)申请行政许可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

(七)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的,应当公示法定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八)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在办公地点明显处公布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行政案件办理的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等。

第七条在查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实施调查时,要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调查人员的身份,并向当事人说明调查内容、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条款、违法行为的事实、相关程序、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勘验物主或者现场,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可以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勘验人员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第九条执法人员依法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并依法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第3篇: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范文

具体内容有:

(1)立案类文书主要包括案件举报登记表、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类文书主要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陈述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通知书、委托鉴定书、委托调查函、采取(解除)强制措施审批表、封存(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封存(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3)告知类文书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

(4)决定类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清单;

(5)执行类文书包括罚款催缴通知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第4篇: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司法 行政复议 范围 管辖 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司法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1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更加突出了司法行政复议监控司法行政权的功能。

一、司法行政复议的特征

1、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是行使司法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国家司法行政事务的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运用了行政机关的工作原则和方法,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又拥有准司法职权。如复议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必须向管辖权的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复议决定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这表明,司法行政复议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体的。

2、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为既有行政行为,也有民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争议表现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司法行政争议主要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如果司法行政主体实施解决民事争议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即不是行政复议,而是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

3、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决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活动。行政复议的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分开,同时也要求司法行政复议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这就是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准司法性。司法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审判一样,有许多制度贯穿其中。如申请制度、管辖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11条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特点又体现在行政性方面。如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至作出决定止,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司法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活动,必须充分体现行政的效率原则,复议组织可以利用这些特点,迅速查清事实、解决司法行政争议。所以,就解决司法行政争议而言,司法行政复议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更经济、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复议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一种层级行政监督

司法行政监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完成之后进行;可以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实施,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请求作出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司法行政复议就是有权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行政监督措施。通过司法行政复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可以发现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5、司法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司法行政复议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行政复议必要的行政效率。这一点显然不同于司法审查制度。因此,司法行政复议又不能简单地照搬行政诉讼的程序。转贴于

书面审查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复议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这里的书面材料主要指复议申请书和复议答辩书。书面审查时,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仅对申请人向司法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的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状,结合有关证据进行复议,不传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证人以及其他复议参加人也不必到场。所以,书面审查是行政效率原则在司法行政复议制度中具体表现,也是司法行政复议中及时、便民原则的体现。

二、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

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而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是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在对等原则下他们与我国公民一样有权作为申请人提出司法行政复议。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条件而成立的一种组织,它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中心等。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如合伙组织、联营企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书、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2、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2001年12月22日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外国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应当持执业执照、执业证书在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服务活动。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每年应当注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内不予注册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注册:①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②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③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④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5、认为符合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2001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③依本办法第18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6、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缴纳登记费。登记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第30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年度检验,应当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 检验收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5篇: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范文

    1 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必须提出正式申请,否则不进行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内容见法律文书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

    2 接到责任认定书15日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当事人如果超过期限再进行申请, 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重新认定。15日的申请时限从当事人接到责任认定书后的第二天算起。时限届满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以后的第一日为时限届满的日期。

    3 责任重新认定只能由原认定部门的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即交警大队进行的责任认定,只能由上级的交警支队进行重新认定,不能越级,也不能由交警大队的直接上级公安局来进行重新认定。

    4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是最终决定,即重新认定作出下达后,当事人和原认定部门必须执行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不能再申请重新认定,不能复议,也不能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仍有异议怎么办?

第6篇: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范文

行政复议情况

陈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青印花芒口碟、碗是其于2005年9月12日从香港携带入境参加翰海文物藏品秋季拍卖会的,因为流拍,所以携带回香港,用旧衣物包裹是因为怕磕碰。因其不了解海关有关规定,所以进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但是,其从香港出境时曾向香港海关申报了上述两件物品,并有当日香港出境申报单予以证明。青花三足炉是其在北京潘家园古玩市场购买的,当时没有索要发票。陈某认为,海关扣留的上述文物是其个人收藏和购买的,属于合法的私人财产,携带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是因为不了解有关规定,没有走私违法的故意。A海关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是错误的,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退回”的决定。基于上述事由,陈某请求复议机关撤销A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由A海关退还其被扣的上述文物。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申请人陈某提供的香港出境申报单上记载的物品为“瓷器2件”,并不能证明就是本案中的青印花芒口碟和碗,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青花三足炉是从古玩市场购买的。陈某携带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出境,未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文物出境的规定办理文物出境许可证明,也未向海关申报,而且无法证明上述文物的合法来源。被申请人A海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准确,处罚适当,应予支持。2006年3月10日,复议机关对本案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予支持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维持A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陈某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提示

本案涉及我国文物出境的许可、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以及作为海关行政处罚依据的重要情节――文物合法取得的问题。我国文物保护和海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有明确、详细的规定。

我国对文物出境的限制性规定

我国不限制文物进境,但是对文物出境实行严格的限制,并且实行文物出境许可和申报制度。《文物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除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以外,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

我国将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又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令第19号)以归纳和列举的方式,根据文物具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代表性的重要程度,规定了一、二、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的鉴定标准。根据《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第43号令)以及1987年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已被海关总署第43号令的禁、限物品表修订)的附件“关于执行《公告》的说明”,所有文物分为禁止出境和限制出境两类。

禁止出境文物:

珍贵文物;

有损国家荣誉、有碍民族团结、易引起边界争端,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

公元1795年(乾隆六十年)以前的文物(业内又称“线上文物”)。

限制出境文物:

一般文物,即公元1795年(乾隆六十年)以后的文物(业内又称“线下文物”)。

文物出境应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发[1989]9号)的有关规定,文物出境应办理鉴定审批和海关申报手续。文物出境许可证和文物出境鉴定火漆标志是文物出境的主要凭证。文物出境许可证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印制,文物出境鉴定火漆印分为3种,中心均为文物外销标志(与全国文物外销商店统一定点标志一样),下方的编号A字头为文物经营单位的外销文物,B字头为私人携运出境文物,C字头为经依法批准的超限文物,适用于入境后复运出境的超限文物或经鉴定特别许可出境的超限低值文物。字母后面的数字为颁发记录号码,由颁发机关和海关存底备查。

出境前报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

托运、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前,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审核。文物出境鉴定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鉴定,作出是否准许出境的决定。属于禁止出境文物的,除依法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以外,一律不批准出境;属于限制出境文物的,经审核可以出境的,钤盖出境鉴定火漆标志,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并可以指定文物出境的口岸。

出境时向海关申报

海关收到文物出境的申报后,对出境文物进行查验,凭文物出境鉴定火漆标志和文物出境许可证验放。未按照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指定的口岸出境的,海关不予放行。

文物暂时进境应办理哪些手续

暂时进境文物是指因修复、展览、销售、拍卖等原因暂时携带、运输、邮寄文物进境,待有关活动结束后复运出境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1995)文物文字第295号]的有关规定,携带、运输、邮寄文物暂时进境,应办理如下手续:

进境申报

文物持有人应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报明有关文物需要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将有关文物施加封志后,交由文物持有人送往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出境鉴定站办理复出境手续。目前,国家文物局指定的办理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手续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有北京站、天津站、上海站、广东站、江苏站、浙江站、福建站、云南站8家。

文物鉴定部门审核、登记

文物出境鉴定站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暂时进境文物标明文物暂时进境标识(钤盖编号为“C”字头的火漆标识),并登记拍照。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出境鉴定站核对入境登记拍照记录,查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核对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并发给文物持有人文物出境许可证。

出境申报

火漆标识和文物出境许可证是文物出境的重要凭证。暂时进境文物复运出境时,文物持有人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海关凭上述火漆标识和文物出境许可证验放。

暂时进境文物进境时未申报、海关封志出现破损或进境后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复出境鉴定手续的,应按文物出境的有关规定办理文物出境手续。

合法取得文物的方式

根据《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法取得文物的方式有以下五种:

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从文物商店购买;

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取得或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根据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国的文物流通领域实行文物商品归口经营、统一管理,既保护了国家珍贵文物,又方便了民间正当的文物交流。但是,许多地方的非法文物交易屡禁不止,一些商贩甚至把国家严禁出境的珍贵文物卖给外国人,文物走私相当猖獗。此外,一些经营旧陶瓷器、旧工艺品、旧家具等的旧货市场也不时夹杂有文物上市。

为了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于1992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92)文物字第209号],规定下列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只能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依法批准的单位在准许的范围内专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

1911年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确定,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的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上述所列物品中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者;

国家文物局确定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的作品。

第7篇: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范文

为了加强本市宗教印制品的管理,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宗教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市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印制品,是指出版单位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以外的,记载或者阐述宗教经书、典籍、教义、教规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宗教印制品的印制、供应及其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是本市宗教印制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宗教事务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宗教印制品的管理。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宗教印制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制者的条件)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经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同意的其他宗教组织(以下统称宗教组织),可以印制宗教印制品。

个人和非宗教组织不得印制宗教印制品。

第六条(承接印制单位的条件)

宗教组织需要印制宗教印制品的,应当委托经国家或者本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物印制单位印制。

第七条(印制申请与审批)

宗教组织需要印制宗教印制品的,应当向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宗教组织和印制单位的证明文件;

(二)宗教印制品样本;

(三)有关市级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

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审批同意印制的,由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发给印制批准书。取得印制批准书的申请人,还应当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市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申领准印(制)证明。

第八条(宗教印制品内容修改的审批)

经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印制的宗教印制品,其内容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宗教组织应当重新办理印制申请审批手续。

第九条(准印(制)证明的使用)

准印(制)证明限于规定的期限内使用。

准印(制)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者转让。

第十条(印制业务的承接)

承接印制单位接受宗教组织委托印制宗教印制品的,应当查验宗教组织持有的准印(制)证明,并与宗教组织签订印制合同。

承接印制单位不得接受个人和下列组织委托印制宗教印制品:

(一)未持有效准印(制)证明的宗教组织;

(二)非宗教组织。

第十一条(印制数量的限制)

承接印制单位印制宗教印制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准印(制)证明核定的印制数量。

第十二条(宗教印制品的规定事项)

宗教印制品或者其包装的明显位置,应当标明宗教组织的名称和地址、承接印制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准印(制)证明的编号、印制的次数和日期等事项。

第十三条(禁止印制的宗教印制品)

禁止印制含有下列内容的宗教印制品: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可能影响宗教组织团结的;

(九)可能引起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争论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样本的送交与留存)

宗教组织应当在宗教印制品印制完成之日起15日内,向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以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市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送交宗教印制品样本。

承接印制单位应当在宗教印制品印制完成之日起1年内,留存一份宗教印制品样本备查。

第十五条(供应场所)

宗教印制品应当在宗教组织内或者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规定的场所内供应。

第十六条(供应宗教印制品的限制)

宗教印制品的供应场所不得供应下列宗教印制品:

(一)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二)未经批准印制的;

(三)未标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

对前款规定禁止供应的宗教印制品,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上交或者将有关问题报告宗教事务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受赠管理)

宗教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及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赠送的宗教印制品,应当向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

对宗教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印制、供应宗教印制品的,由市或者区、县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按照《*市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个人和非宗教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印制、供应宗教印制品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公安或者工商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承接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受委托印制宗教印制品的,由新闻出版或者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处罚程序)

宗教事务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不适用范围)

因研究、阅读需要印制的宗教印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

第8篇: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范文

行政复议情况

吴某对机场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05年9月1日向机场海关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申请书》中,吴某提出了如下复议理由:第一,其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数额没有超过入境申报单上已申报的数额,符合有关规定,处罚决定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第二,其此次出境没有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并从工作人员通道出境,有一定的过失,但走工作人员通道是因为怕误机,并未佩带机场工作人员通行证进行伪装,不是故意避开海关旅检现场逃避海关监管,不能构成走私行为。

经审查,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外币及其有价证券属于限制出境物品。根据《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三)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本案中吴某最近一次入境时间为2005年5月12日,无携带外币入境申报记录,按照本条规定,其于2005年5月16日携带400000美元现钞出境应当申领《携带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出境旅客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吴某携带400000美元现钞出境,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查验,但其却直接从机场工作人员通道绕过海关旅检查验现场出境,逃避了海关监管,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复议机关认为,机场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予以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吴某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提示

本案涉及海关对外币现钞监管的有关问题,这里的“外币”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外币,目前我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外币主要有英镑、美元、港币、欧元等24种外国货币;“现钞”是指外币的纸币或铸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和对外交流范围的不断扩大,出于旅游、留学、贸易等方面的需要,人们在进出境时携带一些美元、欧元等外币现钞早已司空见惯,法律也允许出入境人员在规定数量内携带外币现钞进出境。但是根据海关总署第43号令,外币及其有价证券属于限制出境物品,出入境人员在携带外币现钞进出境时还须遵守相关规定。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怎样才是合法携带外币出入境

出入境人员的构成比较复杂,为了方便管理,同时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办法》根据出入境时间长短和次数的关系,将出入境人员区分为三大类:一是1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1次的,称为当天多次往返出入境人员;二是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1次的,称为短期内多次往返出入境人员;三是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出入境人员。不同种类的出入境人员在携带外币的数量多少、如何申请许可证件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

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当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O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其他出入境人员在入境时携带外币现钞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填写两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海关验核签章后将其中一份申报单退还该入境人员,其可凭以办理有关外币复带出境手续。其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其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 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本案中,海关根据吴某的护照判断其属于上述“其他出入境人员”。复议过程中,吴某提出“其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数额没有超出入境申报单上已申报的数额,符合有关规定,处罚决定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的复议理由。的确,在本次出境前吴某曾于2005年4月9日进境时向海关申报携带外币,且有海关签章的《申报单》可以证明。但这一入境时间已经不是《办法》所规定的“最近一次入境时”。因为2005年4月9日至2005年5月16日期间,吴某又有3次出入境记录。距离本次出境的最近一次入境时间为2005年5月12日,这次入境时吴某并没有携带外币入境申报记录,故不能适用《办法》关于“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不超过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的规定。因此,吴某于2005年5月16日携带400000美元现钞出境应当依法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而不能要求海关以其2005年4月9日入境时申报的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

他是否属于逃避海关监管

《海关法》第八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所谓“设立海关的地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将它定义为“海关在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等海关监管区设立的卡口,海关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卡口,以及海关在海上设立的中途监管站”。“卡口”在汉语中是指控制出入的地点或场所,在航空口岸,海关设置的卡口一般表现为申报台和进出境旅客行走的申报通道、无申报通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吴某应当在出境前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好的《申报单》在海关申报台前递交给海关关员,将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而事实上,吴某却在机场工作人员的带领下,通过机场工作人员通道直接出境,绕过了海关的“卡口”。

吴某在复议中反复强调其“此次出境没有向海关申报,有一定的过失,但走机场工作人员通道是因为怕误机,并未佩带机场工作人员通行证进行伪装,不是故意避开海关旅检现场逃避海关监管”。而这样的解释在事实面前显得十分苍白。作为一个有着多次出入境经历的成年中国公民,吴某应当知道“出境必须办结海关手续”这一最基本的海关法律规定。其所实施的行为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特征,属于典型的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至于其是否再以其他方式进行伪装,已经不是本案中逃避海关监管的构成要件。

海关如何处理其他违法携带外币出入境的行为

第9篇: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广播电影电视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是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

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对下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下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每年应将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上报。

第六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广播电影电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等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终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或者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六)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文件的审查申请。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不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在障碍消除后,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条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人须向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书面申请,如确有困难,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行政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书上应有申请人的签字或签章。

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上述情况,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与其他同级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凡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行政复议申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程序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或者其他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送交本单位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

第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以《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不属于法定行政复议范围的;

(二)超过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且无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三)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除第十四条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经受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的日期,属直接从邮递渠道收到或者从复议机关其他部门、机构及其下属机构转来的,由复议机构的签收章确认;属申请人当面递交的,由复议机构经办人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递交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对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审查前,复议机构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二)明确复议参加人;

(三)按规定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复议机构审查复议案件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本机关内相关机构的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一)申请人提出要求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

(三)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四)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复议机构调查情况、听取意见时,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应注明相应的证据材料和出处;

(三)对申请人的复议要求、所述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和必要的举证;

(四)作出书面答复的年、月、日,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查阅有关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复议机构提出申请,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

(二)查阅时,应有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场;

(三)查阅时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增添、取走查阅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有第三人,并列明第三人的上述情况;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的答复;

(五)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

(六)复议机关的复议结论;

(七)不服复议结论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和复议机关的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对申请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使用《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审查终结作出复议决定后,复议机构应对有关复议的所有法律文书和材料进行认真清理、鉴别和编号,及时归档。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三十日内,将复议情况向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依法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人员必须精通法律和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复议工作的资金和工作条件,保持复议人员的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