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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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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

第1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因被告人涉嫌________________案,特委托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辩护,现经双方协商,兹订立下列条款:

?

一、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___律师担任被告人____________第______审辩护人,依法出庭辩护。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委托人应向律师事务所支付辩护费人民币________元整。

三、本委托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审终结时止。?

四、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否则辩护律师有权拒绝出庭辩护,所收辩护费不予退还。

六、本委托合同如需补充、变更,应另行协议。?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

第2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

(一)诉讼费收取标准

目前,在法律服务领域,费都是由双方自愿在合同中约定。由于法律服务本身属于一种无形的智力付出,很难具体量化。这就容易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双方自愿约定的费是否体现公平,是否与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的实际付出等价?二是在双方对费的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参照何种标准来确定?

在一起案件中,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了委托协议,指派律师一起二审案件,收取5000元。之后,当事人认为律师仅参加了一次庭审且没有尽到职责、律师事务所收费显然不合理,起诉要求退回2000元。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有效,律师事务所已经指派律师出庭并履行的相关义务,当事人所述律师未尽职责、律师事务所收费不合理没有依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要求。

在另一起案件中,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写明费为18万元,但当事人所提供双方委托协议复印件写明费为1千元。经鉴定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原件中的费“18万”字迹被修改过。律师事务所认为虽有修改,但双方已经在协议最后盖章确认,应为有效,起诉要求支付费18万元以及违约金。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上约定的 “1000”元显然不足为证;诉讼委托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但双方对合同的认知水平、专业熟悉程度实际是不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如何对自己有利,作为受托人的律师事务所是轻而易举的,而委托人之所以签订合同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很难做到最大程度的保护自身利益;作为律师事务所应当很清楚,对修改合同条款的确认,应当体现为双方在修改出加盖公章或另签补充协议,但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利用对方为能保留合同原件这一疏忽,强调要求对方提供原件,否则就是举证不能,这一做法明显有悖于诚信原则;因此,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合同中费条款已被修改,双方又未能在协商一致,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应按照多数律师事务所的惯例,酌情确定费数额最终,判决支付费二万八千元。

(二)风险

律师的费通常都是在开庭前收取,但随着市场的推进,法律服务业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出现了“风险”,即约定费在执行完毕后从实际所得款中按比例扣除,之前当事人不必交纳费,而这种情况下费所占的比例也是非常高的,通常都达到15%-30%,甚至有时达到50%.这种风险是一种新生事物,出现问题也就在所难免。

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为母子二人(孩子为未成年人),双方约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诉讼,费为最后判决数额的30%并在赔偿款项支付时当即支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加了诉讼,最后判决赔偿为49万余元并已执行,律师事务所在扣留12万余元后,将剩余款汇给当事人。之后,当事人认为风险协议是在欺诈、胁迫之下所签,律师事务所不应擅自扣留案款,起诉要求律师事务所退还10万元。法院认为,在协议中没有谈到未成年人的诉讼问题,而由于该风险收费比例为30%,显然有损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决律师事务所退还10万元。

(三)指派非律师进行诉讼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应当指派律师进行诉讼。但有的时候律师事务所由于案件小、费用少,或者自己人手不够等原因,就指派非律师人员进行诉讼。这就出现了如下问题,指派非律师人员进行能否收取费用?如果能,应按何种标准收费?当事人能否因此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

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诉讼,费为4000元,但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非律师人员以公民个人身份进行诉讼,诉讼完结后,当事人认为律师事务所指派非律师进行,给其造成了损失,双方经过协商,律师事务所退还了4000元费,但当事人仍起诉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8万余元。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已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实际履行了委托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判决驳回了当事人的请求。

(四)委托事项争议

委托的事项应当是在协议中写明,这通常不会引起纠纷,但由于目前相当多的人缺乏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对法律概念的理解也不够,这样导致许多人并不真正理解一些法律专业术语的真正含义,如分不清“上诉”还是“申诉”,“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婚姻无效”还是“离婚”……这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有可能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并不是当事人真正所要求的,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委托事项的内容?

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约定: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完成离婚纠纷第一审诉讼事宜;并由律师事务所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建议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了离婚案,该案结果为调解离婚。但当事人认为自己是委托律师事务所撤销结婚登记事宜,律师事务所没有按委托要求提起行政诉讼,反而使离婚案被错误的审理下去,导致了自己由未婚变为离异,不得不另请律师进行行政诉讼,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费、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计三万余元。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后,律师事务所已经按协议要求办理了委托事项,不存在过错行为,判决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五)丢失证据

由于人通常要比当事人更多地参与诉讼,因此在很多时候当事人都是将证据材料交给人,以方便诉讼。由于诉讼是一项时间较长、也比较复杂的事情,通常证据材料要经过当事人、人、法院、审计鉴定部门等几个环节,交接次数很多;而且有时一个人可能同时要几个案件,或要向不同部门提交证据;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性的增强,许多人在诉讼中可能就调换了单位,而很多当事人,特别是企事业单位,自身的变更也很多、很频繁,这样如果稍不注意,就很容易导致证据材料的丢失。这样就产生问题,如果人丢失证据,应否负赔偿责任?其责任范围如何确定?

在一起案件中,律师事务所指派某律师为当事人进行,在诉讼中,因审计需要,当事人将全部单据原件交给该律师,该律师将这些单据原件交审计事务所审计后又取回。之后该律师离开了律师事务所,并称单据原件已经全部交给律师事务所,但律师事务所否认收到。当事人起诉要求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返还单据。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有义务保管好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当事人主张返还证据材料原件,理由正当;该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人参加诉讼是职务行为,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判决律师事务所返还证据材料。

二、对问题的以及法律适用

第3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财务标准化;管理研究

一、律师事务所实施财务标准化管理的现实意义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中提出:提升质量,推动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大纲中将提高服务标准化水平作为服务业高效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国务院办公厅的《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总体要求中提出:充分发挥“标准化+”效应。律师事务所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实现法律服务的产业化,达成奉献社会的目标。为了适应律师业发展的需要,丰富现代服务业的服务体系,律师事务所应着力于推进标准化建设。律师事务所的标准化除了可以防范律师执业风险外,对行业的发展也会起到助推作用。作为律师事务所标准化的重要支撑,财务标准化建设不仅是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求,而且也是律师事务所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财务工作必须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开展,在业内现有财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形下,实施财务标准化管理,必将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核心能力。

二、律师事务所财务标准化的概念及关注内容

根据标准化工作指南中的定义,标准化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或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在标准化体系里,标准按层级可以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现有标准为律师事务所的标准化制定提供了框架,具有指导性和借鉴性。律师事务所标准化是基于服务社会和大众的目的,为了保证律师的规范执业,围绕业务设计一系列标准制度及条款的活动。律师事务所财务标准化是从服务保障的层面制定的财务制度和实施活动,是律师事务所标准化战略的一部分,为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开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务支持。律师事务所财务标准化管理应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财务标准化是律师事务所标准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事务所应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形势,根据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顺应各方法律服务的需求,服务于大局,通过标准化的实施,达到法律服务的专业化、降低风险,实现客户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双赢。财务标准化作为律师事务所标准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站在战略角度对财务标准化的制度和内容展开研究,只有在律师事务所的总体战略目标下实施的财务标准化,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标准化。

2、财务标准化对律师事务所特殊财务管理模式的考虑

律师事务所财务标准化要借鉴标准领先者的有益经验,对行之有效的某些标准,要采用拿来主义,与此同时,要结合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特点,创造适合自身的财务标准化模式。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核算有别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和其他行业也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律师薪酬、分配制度等方面。因此在进行财务标准化管理时,要综合考虑这些特殊方面。

3、财务标准化针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设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我国现阶段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模式多样,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例,法律法规规定合伙人通过认缴出资,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在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上,体现的多为“人合”性质,组织中的成员聚合在一起,业务的拓展除了借助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影响外,同时律师的自身能力也是业务拓展的重要影响因素。财务标准化基于现有的财务制度进行重新设计和规划,会对原有的财务沟通模式造成冲击,在标准化实施的过程中,部分律师会因标准的改变,产生对财务标准化的抵触情绪,因此财务标准化管理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

4、财务标准化对标准适用性的考虑

现代财务会计的职能不应仅局限于记账和做账,在遵循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财务人员应积极主动的研究财会业务,适时的进行创新。财务人员应对财务标准的适用性展开研究,只有适宜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财务规则和制度,才是财务标准化所需要的。对财务标准化的适用性进行评价,应作为财务标准化管理考量的重要方面。

5、财务标准化与律师事务所其他标准的关系

财务标准化是实现特定目标的工具和方式,我们不能孤立的看待财务标准化,必须要同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标准相结合。如果将财务标准同其他标准分离开来,那么这样的标准只能是纸上谈兵,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财务标准化连同其他标准的实施,是否能提高业务效率,降低业务执行过程中的风险,达到彼此之间的有机联系,这应成为财务标准化管理的最佳目标。

三、律师事务所财务标准化管理的要点

1、梳理规范财务制度,实施制度标准化

律师事务所财务部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国家标准化体系下,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应律师事务所特点的财务制度。对现有的财务制度进行梳理规范,是财务标准化设计的基本要求。由于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特殊性,在许多方面不同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因此制度的设计就要做到因事制宜。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度除了要从财务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会计科目的设置、资产的管理、财务报表的编报、财务档案的管理等方面展开外,还要考虑律师薪酬财务结算、合伙人盈余分配、发展基金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设计。

2、建立标准财务流程,确保流程标准化

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事项大多都是每月重复发生的,对于这些事项可以建立标准的财务流程。通过印制财务流程手册等形式,形成规范的操作标准。财务流程手册的设计可以避免因财务人员流动造成的断档,新入职或轮岗财务人员可以按照流程手册的要求执行业务。通过建立标准的财务流程体系,事先对流程的合规性进行设计,从而保证律师事务所各类财务业务的有序进行。为了更好服务于律师的业务开展,财务流程的设计要结合法律业务的特点,应从业务的立案、审批、收费、归档等方面展开设计。具体财务流程应包括:接受业务委托时,向委托人出具明确的服务收费标准,委托合同的签订要事先进行利益冲突审查,获得审批人对业务的批准,委托双方合同订立后,方可到财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财务人员要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案件信息,同时审核委托合同,核对无误后,才可开具相关发票,案件办理完结后,要及时进行归档。为了对每月的财务工作展开自查,可以通过设计财务结账清单的方式,通过对结账清单上所列内容的勾选,来检查每月财务工作是否已办理完结。

3、加强考核评价体系,实现评价标准化

制度设计的再好,如果不对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考核评价,那么制度就行同虚设。通过财务标准化评价体系,对财务标准化进行有效的评价,才能完善财务标准化管理。各级财务人员是财务标准化的实际操作者,除了主管财务人员加强日常监督外,对财务人员采用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将能推动财务标准化的实施,并能提高财务人员对标准化的执行力。财务评价的标准化,应通过具体考核指标的设计来实施,评价指标应同时采用量化指标和描述性评价指标,依据设定的考核指标,定期对主管人员和财务人员展开交叉测评,考评结果将被应用于人员的薪资变动、绩效福利等方面。通过评价的标准化,增强财务人员实施财务标准化的信心和责任心。

4、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保证监督的标准化

在现有环境下,任何制度的实施都必须进行监督,如果少了监督环节,制度的执行就会大打折扣。合理的监督反馈体系将能促进财务标准化管理,推动财务标准化的完善和改进,保障财务标准化的持续实施。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例,对其财务标准化的监督,可以通过监事会、合伙人大会及外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独立审计的方式进行。通过标准财务监督模式可以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推动财务标准化管理的持续改进。

5、适时改进标准流程,跟进业务发展

为了保证财务标准的可操作性,财务标准化应跟进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发展,对耗时低效及不适宜的标准,应及时进行改进。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服务要求不断涌现,律师事务所应跟进经济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动向,拓展新的业务渠道。财务标准化管理应适应这种趋势,针对新出现的业务,不断更新和改进标准的实施方式,只有这样才能与时俱进,发挥财务会计的能动性,支持律师事务所更深层次的发展。

四、结论与展望

律师事务所实行财务标准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财务操作的风险,提高了财务工作的效率,并为业务的发展保驾护航。但是采用事先设定好的财务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财务人员的创造性。出于对更优财务标准的追求和自身能力的提升,财务及相关人员应对财务标准化的持续改进献计献策。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标准化管理水平还需要逐步提升,希望日后能融入更多行业相关标准,各方提供更为合理的建议。只有凝心聚力,才能为律师事务所财务标准化管理贡献一份力量,财务标准化管理也必将为律师事务所服务民生、服务大众,提供最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GB/T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S].2002.

[2]傅钧彪、周鑫泽:标准化:深化会计师事务所全面质量建设的新工具[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4).

第4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

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的律师费是否可以退换的问题,这需要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须双方协商处理。

需要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与投入的精力来确定,如果只是代书了诉状没有进入其它工作可以适当多退,如果投入了调查取证等较多工作则可以少退。

【法律依据】

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

律师委托合同范文1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第审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权限:

六、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处收费暂行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甲方应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向乙方缴纳手续费人民币元,结案后按诉讼标的(实得数额)%交付费。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为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委托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一、甲方委托乙方 律师甲方,办理相关的法律事务。

二、甲方委托乙方的权限以及办理的具体事项为:全权、特别:代为取证,代为与对方谈判、和解、代为起诉、应诉、撤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代为签署和解协议,代为签署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接受对方给付的款物,代为接受法院的执行款物以及退回的诉讼费,执行费;以及代为办理其他与该事务相关的事宜。

三、甲方应当真实的向乙方陈述案情,提供相关的材料和必要的协助。

四、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全面的履行职责,勤勉诚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办理案件过程中所需要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执行费、工商查档费等实际发生过的与案件有关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本案甲方按风险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共计收取甲方诉争数额法院支持部分15%的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一、一审审判完毕收到判决书3日内支付5%;二、二审审判完毕收到判决书3日内支付2.5%;三、执行完毕收到执行款当日支付7.5%。

1、乙方本案一审、二审及执行,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撤销委托,甲方单方面撤销委托,费条款继续生效。诉讼费、保全费甲方预交 ,多退少补,此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2、乙方在过程中,如能得到对方给付的赔偿款或其他财产(甲方同意通过调解),行为终结,乙方收取调解数额15%费。

七、本合同双方盖章或签名后生效。甲、乙各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事务完结为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委托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司法部《法律服务工作细则》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法律工作者(律师)为甲方与 一案的第 审人。

二、乙方法律工作者(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权,用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法律工作者(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有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权限(见委托书)

六、根据《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最高限收标准》闽价<1998>费字35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甲方应向乙方缴纳费人民币 乙方法律工作者(律师)的旅差费用。

七、本合同有效期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止(判决、调解、诉讼外调解、撤诉及仲裁)。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由双方另行补充协议。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6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

(201*年)中司非诉字第

**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要求委托**中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高英 律师。双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委托事务为: 为甲方与吴炳松房屋漏水纠纷一事提供法律咨询 ;

二、乙方律师的职责

1、认真听取情况介绍;

2、审核甲方提供的材料;

3、出具(《法律意见书》一份)或 相关法律意见文书一份 。

三、甲方在签订本**时,乙方律师已经就本**委托事项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以及律师的一切活动应当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并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向甲方履行告知义务。

四、甲方或其指定的联系人必须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真实、合法和完整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资料。甲方对乙方律师就本案提供的意见、建议、方案有独立的判断和决策权。

五、乙方必须恪守职责,勤勉尽责,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六、乙方律师在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七、依照《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双方约定本费为 2200 元人民币;上述费用于本**签订之日交纳。

八、本**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甲方收到 乙方律师发出书面相关法律意见 止。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甲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中司律师事务所

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特别提示:

1、甲方在签订本**前,应特别审阅第三条、第四条之约定。

第7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

    2000年4月,侯某在江苏徐州永安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根据该所与观音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其诉某矿泉水厂、王某诉讼案期间,私自收取律师费、办案经费计3000元(其中1000元由其助手代收),并代收诉讼费10000元。在此案未被法院立案情况下,侯某未将观音公司诉讼费10000元予以返还。观音公司多次向徐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等部门申诉反映,侯某虽退还律师费2000元,但诉讼费10000元至今未予退还。2003年1月30日,侯某作为原江苏徐州名可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代表与秦某就律师事务所转让达成协议,并就新旧公章启用问题与秦某达成协议。此后2003年5月、2003年11月,侯某未履行规定的收案手续,仍然使用加盖江苏徐州名可名律师事务所原公章的律师函,分别了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某村三组、某村委会用电合同纠纷案、贾汪区某村委会诉张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2002年7月5日,徐州市司法局根据案件当事人的投诉,予以立案调查,2004年5月14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侯某不要求举行听证,故于5月21日作出徐司罚决字(200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侯某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侯某不服,向江苏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今年8月3日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侯某于8月23日向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徐州市司法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辖区内的律师违法执业行为,有权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行政处罚。原告辩称被告滥用职权的理由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徐州市司法局于2004年5月21日作出的徐司罚决字(200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8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

诉讼(仲裁)业务委托合同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单位、自然人)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作为诉讼(仲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接受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与 纠纷的人。

二、事项和权限

事项:乙方按甲方的委托, 在_______________阶段甲方参加诉讼。

权限:

三、甲方义务

1、甲方应如实陈述案情,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必要的证据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2、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证据及相关材料,如因甲方提供证据超出举证期限,导致案件败诉,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利益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律师提供其他便利。

4、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

四、乙方义务

1、非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随意改派承办律师。如根据案情乙方确实需要转委托其他律师中介机构办理的,乙方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乙方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律师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3、乙方在办理委托事项期间及委托事项办理终结后,对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所作陈述及在工作中所掌握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因从事行为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其他甲方保密事项,并不得在其他场合或其他案件中使用或提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

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及工作计划,如遇任何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甲方。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

1、一般(按规定收费)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案采取一般的方式,甲方支付该案委托律师费为人民币 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

乙方所委派律师从事与本案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支付,但费用发生前须经甲方同意。

或:

2、风险方式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或由乙方承担),实现下列诉讼目的之一的,甲方按本案标的额的 %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a、

b、

c、

或:

3、协商收费方式

双方根据业务需要,可采取按件、按小时等方式收费,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

六、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律师的;

(2)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提供资料不真实、或者隐瞒重要案情的;

(3)甲方逾期十日(含)以上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的。

(4)违反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七、合同解除后律师费的处理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所收律师费不予返还;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所收律师费予以返还。

八、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生效,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所委托诉讼事务终结止。

九、未尽事宜

若双方有未尽事宜应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合同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乙方:律师事务所

第9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 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 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 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四)各种委托关系;

第十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 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 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 《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2、律师见证的过程;

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律师见证的结论;

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 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 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