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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社会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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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社会学

第1篇:科学社会学范文

【关键词】W・海森堡;科学社会学;古典传统;科学共同体

韦纳尔・卡尔・海森堡(Werner Karl Heisenberg,1901- 1976),德国著名原子物理学家和理论物理学家,历任柏林大学教授,威廉皇家物理研究所所长等职。20世纪30年代初,海森堡就将量子理论与希腊自然哲学、古典教育等进行结合以解释科学与社会相关联的重大议题,其《关于流体流动的稳定和湍流》(1923)、《自然科学基础的变迁》(1935)、《原子核物理学》(1943)、《当代物理学的自然观》(1955)、《部分与整体》(1969)等物理科学著作更是蕴涵着丰富的科学社会学思想。

一、科学发展的条件

相对于科学发展的社会物质条件而言,海森堡更重视科学发展的社会精神文化条件,这包括古典科学传统、科学内外交流、科学语言、科学实验方法等因素。

(一)传统对科学的影响

海森堡特别重视现代科学对古希腊科学精神、自然哲学知识、普遍理性思维方式等优良传统的传承。首先,他极高尊崇古希腊科学精神,认为“我们的全部文化生活、我们的行动、我的思想感情都渊源于西方的精神根源,即在古代时期由希腊艺术、希腊诗歌和希腊哲学所创始的那种思维态度”,古希腊人通常会做出精神价值高于物质价值的判断,相反,我们这个时代人们更重视物质力量,忽视精神塑造科学的力量。其次,他强调我们应注重对古希腊自然哲学知识的传承与积累,“一个人如果没有希腊自然哲学的知识,就很难在现代原子物理系中取得进展”,这或许是在说明他的量子理论基本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留基伯和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他曾读过柏拉图《蒂迈欧篇》中的《对话》篇。再者,他积极赞扬古希腊普遍理性思维方式,“如果他们从希腊人那里学会如何训练自己的思维和怎样提出原理性问题,这只能使他们自己的工作有所受益。”这种思维方式即是将提出原理性问题与实践活动联系起来,将自然各种关系表述为数学形式,以求得到在全宇宙中普遍成立的定律。

(二)交流对科学的影响

第一是不同思想文化传统的碰撞,会产生创新的理念,进而促使了科学进步。“人类思想史上,最有成果的发展常常发生在两条不同的思想路线交叉点上,这一般讲来是真实的。这些思想路线可能发源于人类文化的完全不同的部分、不同的时间或不同的文化环境或不同的宗教传统,因此如果它们在实际上相遇了,即如果它们至少已相互关联到能够发生真实的相互作用的程度,那么,人们可以期望新的和有意义的发展也随之而来。”

第二是科学共同体内部的科学交流,为科学继续发展提供可能性。特别是在《部分和整体》(1969年德文版,中文版名是《原子物理学的发展和社会》)这本书中,他主要以对话的形式写作,回忆了他同普朗克、索末菲、爱因斯坦、玻尔、薛定谔、玻恩、狄拉克、泡利、哈恩等物理学巨擘关于原子物理学起源及发展,量子论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重大科学、社会问题的讨论,充分展现了现代科学思维的创造过程。

第三是科学语言对科学的影响。科学是依靠语言作为唯一的传达信息方法,语言的术语概念、使用习惯等都影响着科学发现的表达,为此,海森堡探讨了科学的语言问题。他认为经典物理学的概念构成了我们描述实验装置和陈述实验结果的语言,但是习惯性地将经典物理学术语用于描述原子事件的企图,结果总是导致矛盾,因此,我们应扩展旧术语的内涵或者提出合适新概念来解释现实的实验矛盾问题。

(三)其它因素对科学的影响

海森堡也重视实验方法对自然科学的影响,他认为原子物理学应用了经典力学中实验方法,这种方法以观察和检验为基础,借助于分析,可从一些选定的现象推求出自然力及支配这些自然力的简单定律;借助于综合即可用于解释其它自然现象,而原子物理学则代表了自惠更斯、伏打、法拉第等以来一直决定科学成长的研究方法的最高成就。

他也阐述技术科学与自然科学相互影响,特别是“技术科学的进展、工具的改进以及新技术装置的发明,提供了日益精确的自然经验知识的基础;而对自然的理解的进展和自然律的数学形式系统的最终确立,又开辟了技术科学中应用这些新知识的道路。”这是第二次工业革命科学发展的重要特点,特别是通信、交通、工程等技术科学对科学发展尤为有利。

海森堡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对战争与科学关系也体味深刻。他认为政局稳定、民族团结有助于科研,相反“正在驱赶我们的犹太人同事的作法,是干着大大损害德国的大学,特别是损害物理学研究的事情,”表明他讨厌种族迫害给科学带来的不利影响。然而,他也认识到战争会促使各国政府期望本国科学家加速科技研究计划,促进科技的进步。

二、科学对社会的影响

海森堡也关注科学对社会的影响,他注重从宏观角度说明了科学对生产力、社会结构、人类思维方式、人类与自然关系等都有重大影响。

第2篇:科学社会学范文

[关键词]市场化;科学;社会化;发展方向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23-0121-02

从科学的光芒闪耀于人类文明史的那一天起,对于科学是什么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息。这并非是科学的内涵难以琢磨,而是因为不同文化传统、不同时代、地域的人们所从事的这种特殊的研究活动对社会的各个层面影响越来越多,越来越大。如果从科学认识发生学的观点看,社会作为各种实体的有机结合,不是像积木那样可以随便分割的,科学在成长的过程中,其触角伸向了社会的各个组成实体(如经济、政治、技术、伦理、宗教、艺术等),并发生了很难严格区分的融合和嬗变,科学也就不再像其发生的初期那样容易辨别。生活于各个阶级、阶层中的人们在感受到科学带给自己、带给他人的巨大变化中试图从不同角度审视科学,考察科学,界定科学。

事实上,对科学内涵由来已久的争论极好地体现了科学的社会化过程。人们较早意识到科学是一种目的在于探索自然规律的理性知识,这一点有别于常识和其他知识,但在形态上却没有什么区别。它虽然广泛但却成系统,它虽然繁杂但却有条理,在解释自然方面,比其他知识更具说服力。后来,有人从科学认知方法是否可靠来理解科学成果的正确性,经过漫长而激烈的争论总结出数学方法、实验手段、逻辑理性等一套特殊的操作规范。科学,以其程序上的一丝不苟保证了结论的无可辩驳。随着科学成果的大量增加,人们发现科学知识的形体虽然是不断增长的、新陈代谢的,但其形态却是单一僵化的。它通常被储存在书本等媒体里,告诉感兴趣的读者前人探索的结果,而得到那个结果之前的艰苦的过程和其中丰富的内涵我们却知之甚少。科学研究者大半生的努力体现在教科书中往往只有短短的几行,更多的人毕生从事与科学相关的活动却无法为后人所知。显然,知识的严谨简洁、其形式的单一有限掩盖了科学社会性的、多元化的内涵。随着科学活动的大面积展开和科学的社会体制的建立,人们越来越发现:知识和方法的后面——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的科学本身包含着丰富内容,正如巴伯在《科学与社会秩序》中写道:“从根本上把科学看做是一种社会活动,看做是发生在人类社会中的一系列行为。从这一角度看,科学不单单是一条条零散的确证的知识,而且不单单是一系列得到这种知识的逻辑方法。……通过把科学作为一种社会活动进行系统的研究,我们也许能领会科学与社会其他部分的确定的联系,例如,与政治权威,与职业体系,与社会等级分层的结构,以及与文化理想和价值。”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许许多多的内容也许是科学所先天蕴涵的,它不仅仅意味着科学自身的发展行为多种多样,还意味着科学作为一个新的实体给社会既有实体带来的变化多种多样。刘珺珺在《科学社会学》中这样评说:“关于科学的这种认识,不再把科学看做是一种孤立存在的东西,而强调科学同技术、生产、经济与政治等现象的联系。实际的历史说明了这种观点,所以人们达到这种认识是一种必然。”

第3篇:科学社会学范文

论文摘要:从传统科学哲学和科学社会学对科学知识的非对称性解释到布劳尔对科学知识的对称性解释,标志着科学知识社会学学科的建立,而从布劳尔对科学知识的对称性解释到拉图尔的新对称性解释,则标志着科学知识社会学发展的重要转向。

在科学知识社会学(SSK)之前,无论是逻辑经验主义、曼海姆知识社会学,还是默顿的科学社会学,都曾经试图探究科学知识的本性。他们所作的解释与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相关解释可谓格格不入。前者认为科学知识截然不同于其他人类文化形态,两者不能相提并论。而后者则坚持对包括科学知识在内的所有知识进行对称性解释。从非对称性解释到对称性解释,这是科学知识社会学得以确立和发展的重要前提。

一、传统科学哲学和科学社会学对知识的不对称解释

自启蒙运动时起,整个知识体系就被划分为两类,即“纯知识,,( Pure Knowledge)和“不纯知识”(Impure Knowledge) o“纯知识”指不受社会因素影响,不受历史条件制约的客观知识或实证知识;“不纯知识”则指受社会因素影响,受历史条件制约的主观知识。启蒙运动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将科学知识视为带有某种优越性的特殊知识。百科全书式的人物狄德罗(D · Diderot)就是这一思想的典型代表。这种思想后来又被迪尔凯姆(E·Durkheim)、曼海姆(K·Mannheim)等学者所推崇和加强,如曼海姆曾经将知识划分为“精密科学”和“社会科学”,所谓精密科学即指自然科学。“知识的二分法”传统由此形成,随之而来的是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解释上的不对称关系,即自然科学知识是客观的、不受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而社会科学知识是主观的,受社会因素影响和制约。因此,曼海姆知识社会学中的“知识”一词就有了特殊的含义,它仅严格限于社会科学知识,而自然科学知识则享有特权,免于社会学解释。

关于知识的不对称性解释在以后的科学哲学和科学社会学研究中得到延续,科学知识的精确性和可靠性被进一步强调,其区别于其他知识形式的特殊性和优越性也逐渐被接受。20世纪20年代兴起的逻辑经验主义对科学知识的本性作了系统的解释:科学知识是实证的、客观的,观察独立于理论,观察陈述严格区别于理论陈述,判断知识是否科学的唯一标准应该诉诸于经验事实。可以说,逻辑经验主义关于科学知识本性所作的解释是当时乃至其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的标准解释,他们的科学合理性理论也被称为“标准的科学合理性理论”。

20世纪30年代兴起的科学社会学对科学知识本性作出了如下解释:科学知识是确定无误的。科学家在从事科学知识生产时必须遵守某种“科学良知”—某种制度化的关于科学家行为的社会规范,即传统的默顿科学社会学积极鼓吹和倡扬的“科学的精神气质”:普遍主义、公有主义、无私利性和有条件的怀疑主义。这四类制度性的规范来自于科学的制度性的目标—扩展被证实了的知识。而“知识是经验上被证实的和逻辑上一致的规律的陈述”。在默顿看来,科学的精神气质存在的必然性“不只是因为它们在方法上是有效的,还因为它们被认为是正确的和有益的。它们是技术上的规定,也是道德上的规定”。研究过程中严谨的科学方法、严格的科学程序,加上由于科学家自身的精神气质所产生的严肃的科学态度,作为该过程结果的科学知识从理论上来讲就依然是可信可靠的。在默顿科学社会学中,虽然是以科学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但这种研究决不涉及科学知识的内容,换句话说,科学知识的内容、性质在默顿科学社会学中被“黑箱化”了。

由以上可见,逻辑经验主义科学哲学、曼海姆知识社会学和默顿科学社会学都对科学知识本性作了近乎一致的解释。他们坚信科学知识是特殊的享有某种优越性的知识体系,坚持对这种真的、理性的和成功的信念及知识状态“关注于有效的证据”,而将伪的、非理性的和失败的信念及知识状态作社会学解释。显然这种解释是一种不对称立场的外在表现。他们把科学知识与其他文化形态截然区分并对立起来,因此招致了越来越多的批评。

二、对知识的非对称性解释原则的质疑

波普尔(K·Popper)首先对逻辑经验主义奉行的解释原则提出了怀疑,并认为逻辑经验主义者无法用事实来说明科学知识具有牢固的实证基础,观察不可能独立于理论,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无论是观察还是实验操作都应该被理解为科学家带着一定的框架理论去主动介人。波普尔还注意到科学家在接受或者排斥观察事实和实验结果时情境因素的重要性,认为新的知识是通过对原有知识的修正而得以产生的,而不是科学家通过与物理世界直接对话获得的天然产品。

汉森(N·R·Hanson)的观点更为激进。他认为逻辑经验主义者所悟守的观察独立于理论的信条是根本错误的,为此他提出了“观察渗透理论”的观点。依照这种观点,只有得到某种理论的解释和支持的知识才会被接受和认可。也就是说,知识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否为某种理论所支持,换个角度可以说,离开理论支持的知识是毫无意义的。

库恩(T·Kuhn)无疑是这个时代最有影响的代表性人物。他在批判传统的累积性科学观的基础上,借用自己独特的范式理论来解释科学的进步。科学知识的增长在常规科学时期表现为高度累积性的,而在科学革命时期是间断的,甚至是跳跃的。范式决定科学家的思维方式、信念体系、价值观等等。范式的变更必然会导致科学家思维方式、信念体系、价值观等的变更,因此,科学知识的意义只能由特定范式所决定,而且仅仅由这个范式来决定。“没有一个先验的理由能允许我们指望任何一种范式是尽善尽美的,甚至不能指望它是所得到的最好的一种”。困不同范式下形成的科学知识是历史的和相对的。

费耶阿本德认为科学、宗教、巫术、占星术和神话都是“平等的人类传统”,“传统谈不上好坏,创门仅仅是传统”。川科学史家耶胡达·埃尔卡纳在《关于知识人类学的尝试性纲领》一文中明确地提出要把科学作为一种文化系统来考察。埃尔卡纳认为,在传统上“科学很少被认为象艺术或宗教那样是属于人文文化整体的,因为它被看作是某种不相同的、独一无二的、相互背离”,但他所坚持的“基本前提是,文化的不同维度:宗教、艺术、科学、意识形态、普通常识、音乐,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是文化系统”。

可以看出,从波普尔到费耶阿本德等人对科学知识本性的探讨中已明显带有反对将科学知识特殊化、精英化和黑箱化的倾向,这些思想直接导致了科学知识社会学的最初发韧,为此后的科学知识社会学家寻求关于科学知识的另类解释埋下了伏笔。

三、关于知识的对称性解释

科学知识社会学产生前,科学社会学和知识社会学分属两个领域,二者都将对科学知识的社会学考察排除在研究范围以外。如前所述,知识社会学中的知识仅指社会科学知识,而传统的科学社会学实际上只是外在地将社会性的研究纬度适用于科学事业,对自然科学知识本身的特性却无实质性的社会学考察,所以有人将默顿学派研究纲领称为“科学家的社会学”或者“科学制度社会学”。

科学知识社会学批判并否定了科学知识在传统科学社会学和知识社会学中享有的特殊地位,开拓了对科学知识进行社会学研究的做法,强调对所有知识要诉诸一种对称性的解释。科学知识社会学爱丁堡学派和巴黎学派的两位代表人物布劳尔和拉图尔分别提出了自己的对称性原则。

布劳尔的对称性原则在强纲领中占据核心地位,其具体涵义是什么呢?布劳尔这样解释:“就共同持有的观念来说,无论它们是真的还是伪的,合理的还是非理性的,都同样应该成为社会学好奇心的对象,并且都应该被同样的原因所解释。在所有案例中,分析者必须确定信念的当地的、偶然的原因。这种要求乃是针对以前盛行过而且在某些地方仍然得到辩护的一种假设提出来的,这种假设认为,真的或者合理性的信念可以用实在来解释,而伪的或者非理性的信念用社会的曲解的影响来解释”。

为了说明“以前存在的这种假设”,布劳尔举了一个被知识社会学批评者经常使用的例子:以前人们解释孟德尔发现遗传规律这一事实时,往往归功于他在自己的试验田里对植物的精心培植和细致观察,而解释李森科的反孟德尔主义时,则往往归咎于意识形态等社会因素所起的负面影响。

在布劳尔看来,必须持有一种自然主义的态度才能对对称性原则进行正确解读。这意味着,无论是自然,还是社会,都被卷人信念的形成过程中。他所强调的“对称”是指引起知识形态的两种原因,即我们关于物的经验和关于人的经验,都作为主要的部分暗含在信念中。信念系统,也就是人们共享的知识的成文形式,是人们协调他们共有的与物质世界之间相互作用的中介。与物质世界发生某种因果关系是不可避免的,并且这必然将会呈现于所有文化中。采取一种对称的立场意味着承认所有的文化都同样地接近自然。也就是说,根据对称性原则,错误的信念系统与正确的信念系统一样,都是与自然发生某种关系的方式,方式无所谓好坏,不论看起来有多别扭。例如采纳了对称性原则就意味着把孟德尔主义和李森科主义看作与物质世界发生因果关系的两种不同方式。它们都包括来自物质世界的感觉输人(sensory input)、与人和物的相互作用、对现存文化资源的运用以及两者各有争议的标准和目标。它们都带有当时的社会建制的特征,但这并不是说,它们的实践者和信奉者不与自然发生因果性的相互作用,恰恰相反,这些实践者和信奉者是在以不同的方式与自然相互作用,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

同样是要求对所有知识进行对称性解释,拉图尔认为,布劳尔依据强纲领对科学知识做出的解释最终都落到了社会范畴上,这样做极其不合理。他批评强纲领的对称性原则虽然名为对称性,但实际上依然具有很强的不对称J性,只不过在实证主义者那里,不对称性表现为把自然界(客体)设定为知识和现象背后确定无疑的最终依据,一切问题都可以诉诸自然而获得最终的解释和说明。而布劳尔是从社会(主体)角度出发来解释一切,包括自然(尽管布劳尔强调是关于自然的信念)。两者都是在客体(自然)—社会(主体)框架中由两极(自然和社会,或主体和客体)中的一极出发,并朝向另外一极的解释。实证.主义者用自然的状态解释社会的进化和一致性的建立,成为“自然实在论者”,而布劳尔等人则用社会因素解释人类如何解决有关事实问题,成为“社会建构论者”。在这两种解释模式中,呈现出来的科学只是“单向度的科学”。

为了弥补布劳尔对称性原则的缺陷,拉图尔提出了一个新的对称性原则,即:无论是自然还是社会都不能解释科学知识的形成。既不能象实证主义者一样把科学知识看作在本质上是一系列既成的、被证明为真的命题的集合,也不能象布劳尔那样一味诉诸社会因素寻求科学知识的成因,而是应该把科学当作活动或实践过程的集合。活动不只在思维中进行,更主要的是在科学家的语言交往、实验室活动乃至日常生活中进行的。要想真正把握知识的本性,就要研究知识是如何生产的。因此,应该“把科学理解为动词”而且是处于进行时态的动词,亦即拉图尔所说的“行动中的科学”。

理解“行动中”的科学,就必须先了解拉图尔提出的两个概念,一是实体的稳定度,二是“拟客体”(Quasi subject)。拉图尔的解释框架中在原来的主客两极的水平纬度上又添加了垂直方向的稳定度纬度。水平纬度表征科学活动中实体的主客体属性,而垂直纬度表征实体的稳定度。当实体稳定度为零时,说明科学共同体内对实体的性质争论激烈,尚未达成一致性意见,自然和社会都不能用以说明知识,主体和客体融合为拉图尔所说的“拟客体”,但是拟客体不再被用来解释经验现象,而是变成了被解释的对象。这时候的科学属于“制造中的科学”。随着稳定度的逐渐增加,实体的自然或社会属性也逐渐清晰起来,直至最后出现人们所熟悉的“制造好的科学”。主客体不再是解释科学知识的两种相对立的原因,而是成为同一种实践即制造科学的统一结果。

所以拉图尔认为,对科学知识的解释,“我们千万要留心,不要完全相信科学家们关于客观性和主观性的言论,也不要乐于接受社会科学家们关于社会、文化和经济等因素的讨论”。现实的研究对象总是介于自然和社会之间,但却并非两者的简单混合,而是一种自然性和社会性的内在有机结合。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价值的因素对于科学而言,绝非是外在的一种影响因素,相反,它们恰恰是科学与技术知识的构成中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

四、评论及结语

综上所述,从传统的科学哲学和科学社会学到科学知识社会学,对科学知识的解释有两次非常明显的转变。从对待科学知识和其他人类文化形式的不同态度上来讲,我们可以把两次转变归纳为从非对称性解释到对称性解释再到新对称性解释。现对这些转变试作简单评论。

1.从对知识的非对称性解释到对称性解释

这次转变实际上是由以布劳尔为代表的爱丁堡学派来完成的。通过这次转变,科学知识社会学作为一个新的科学社会学学科得以确立。我们可以看出,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学科定位与传统的科学社会学大为不同,它基本上脱离了默顿为代表的科学社会学的研究传统,强调要对科学知识本身进行考察,直接研究科学知识的内容与社会因素之间的关系。从他们提出的强纲领中可以看到,科学知识本身并不存在绝对的或超验的特性,也不存在诸如合理性、有效性、真理性和客观性这样的特殊本质。科学活动不过是构造知识的社会舞台,科学文化与其他文化一样,都应当彻底地被当作社会学的研究材料来处理。也就是说,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研究重点其实并不是科学知识本身,或者不是传统科学哲学和科学社会学所关注的科学知识的真或假、合理或不合理、成功或不成功等等这样一些对科学知识来说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强纲领首先采取一种自然主义的平等立场,将所有知识等同起来,看作有待解释的“结果”。其次,“它将研究重点放在了科学知识产生的外部,放在社会条件或原因上,即侧重于研究是什么样的外部的社会条件或原因导致了什么样的科学知识的产生”。

可以看出,SSK一开始便在认识论上具有相对主义倾向,因为它把科学与宗教、巫术等其他的文化都看成一种信念系统,但SSK相对主义的新意体现在它主要反对的是绝对主义,即反对绝对的划界。这样SSK的相对主义除了具有认识论意义外,还有超出认识论的一些人文、政治和道德方面的意义,也就是说它意味着平权,认为科学与其他文化都处在同一个平面上,而非高高在上。以此为前提,布劳尔从社会纬度出发为科学知识找寻新的解释资源。这是布劳尔知识对称性解释的积极意义所在,同时也因此招致了种种争议与批评。一般说来,社会条件对科学知识产生和发展的影响往往是间接的,也就是说,特定的社会条件和特定的科学发现之间不一定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且社会条件对科学知识的影响尽管从宏观上说得过去,但从微观上分析却困难重重。后经验主义者拉里·劳丹与布劳尔的论战就很好地说明了这种情况。

2.从知识的对称性解释到新对称性解释

布劳尔和拉图尔都关注于对科学知识的对称性解释,但他们对“对称性”的理解不尽相同。布劳尔将知识界定为“任何被集体地接受的信念系统”,这种界定意味着科学知识和其他知识形态和信念系统一样,具有平等的地位,并同样地可以用社会学因素加以解释。但拉图尔认为,布劳尔主张用社会因素解释科学知识其实与逻辑经验主义者主张用自然实在解释科学知识无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他主张一种“更激进的对称”,也就是“新对称性原则”。拉图尔针对布劳尔的对称性原则所经受的争议和批评,在相当程度上改进了对知识的对称性解释,他的新对称性解释实际是一种更加精致的解释方法。拉图尔认为无论是自然还是社会都不能用来解释科学知识的形成,相反,它们都是科学研究活动的统一结果。当研究活动尚未结束时,不存在自然和社会的稳定状态;研究活动一旦结束,自然和社会也就同时出现了。自然和社会犹如罗马神话中的双面神的左右两张脸,一面严谨朴素,另一面生动活泼,尽管有这种表面上的区别,但它们依然属于一个整体。

拉图尔认为布劳尔用社会因素解释科学知识依然未摆脱单向度的解释框架的局限性,这也导致了科学知识的社会学研究的相对失败。他对科学知识的新对称性解释主张用同样的方式对待自然和社会,或主体和客体。这与布劳尔等人所坚持的用社会因素解释一切相比,发生了90度的大转弯。这种转变就是拉图尔所宣称的“继社会学转向之后的又一转向,,—人类学转向(anthropologicalturn)。

第4篇:科学社会学范文

关键词:社会建构论;科学知识社会学;应用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6-0038-02

一、作为方法论的社会建构论

社会建构论将科学、知识与社会、文化联系起来,认为科学并不是因为与‘实在’相符才具有真理性,而是科学家们在科学活动中形成的与其知识架构相符的知识成果;科学知识并不是对外在世界的如实反映,而是在各种相互交错的社会环境中形成的,就连物理科学和数学知识这类高度精确的科学知识也是科学家建构出来的。

社会建构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弱的”或“温和的”建构论,另一种是“强的”或“激进的”建构论。“弱的”或“温和的”建构论者只是强调进行科学活动、形成科学知识的过程中要考虑社会因素,但同时也承认人类认识世界、形成科学知识过程中的认知性。而“强的”或“激进的”建构论在认知世界的过程中的社会建构性更强、更彻底,完全将世界及其组成部分看成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建构的产物。而将这种建构主义思想运用到科学认知活动中的最有力的实践即是科学知识社会学。

二、作为新科学观代表的科学知识社会学

SSK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最早由英国的爱丁堡学派提出,后逐渐形成巴斯学派、巴黎学派及柏林学派,其理论主要来源于知识社会学、科学哲学和科学社会学,其研究对象是在其他社会学研究范围之外的科学知识内容,爱丁堡学派提出的“强纲领”思想、巴斯学派的提出的“相对主义纲领”思想,以及后来的巴黎学派和柏林学派对前两个学派思想观点的深入研究,共同组成了科学知识社会学的主要内容。

SSK从社会建构的角度来分析和研究科学知识,人类一切知识都是社会建构的,客观科学知识作为人类知识中的一种,其形成、发展也是社会建构的,至少是包含一定社会因素的,这是SSK的核心观点。“SSK主张对科学知识本身进行社会学分析,认为包括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在内的所有各种人类知识,都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建构过程中的信念;所有这些信念都是相对的、由社会决定的,都是处于一定的社会情形之中的人们进行协商的结果。”[1]

SSK在其研究方法上深受库恩的范式理论的影响,库恩范式理论重视科学活动的社会历史性研究,SSK受其影响,也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历史上和当代的科学活动,最终形成了社会建构论这一方法论。

三、社会建构论在科学知识社会学研究中的应用

SSK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科学知识的宏观社会学;另一类是科学知识的微观社会学。宏观社会学主要指以爱丁堡学派为代表的“强纲领”和“利益理论”,它侧重于研究科学知识形成的社会因素,而微观社会学主要是指巴黎学派和柏林学派对上述理论的深入分析研究,如实验室研究,科学争论研究和文本分析研究等,这类研究着重分析科学家之间的关系,以及科学家在其形成科学知识的社会环境中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社会建构论在SSK研究中的应用贯穿于SSK的研究过程。

(一)爱丁堡学派对社会建构论的应用

爱丁堡学派是20世纪70年代在SSK研究中迅速崛起的一支力量,其主要代表人物是巴恩斯、布鲁尔,主要观点有“强纲领”思想、“利益理论”思想等。

“强纲领”思想最早由布鲁尔在《知识和社会意象》一书中提出,是该学派的核心思想。它有四个信条,即因果性、公正性、对称性和反身性。其主要观点是,人类知识是在一定的社会活动中建构出来的,是处于一定的社会情境中的人们相互协商的结果。因此,处于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群体、不同民族中的人,会因为这些不同的社会情景构建出不同的知识体系。“利益理论”,也称“利益分析纲领”,侧重于从宏观上对影响科学知识形成的社会环境因素进行经验分析,被视为“强纲领”的亚纲领。

爱丁堡学派是在批判默顿学派的基本观点基础上逐渐形成的社会建构思想的。默顿学派的科学观认为:科学知识是对自然、社会的真实反映,科学知识的内容由自然社会的客观性决定,是一种客观化、制度化了的知识体系,与社会因素无关。爱丁堡学派与默顿学派的科学观点截然相反,它认为“科学是一项解释性的事业,在科学研究过程中,自然世界的性质是社会的建构出来的”[2]7。科学知识制造的过程中融入了科学家的认知和科学家生活的特定社会因素,是社会的建构出来的,并不是对外在世界的客观反映和真实描述,这充分体现了爱丁堡学派的社会建构论思想。

(二)巴斯学派对社会建构论的应用

20世纪80年代后期,爱丁堡学派的早期成员柯林斯(Harry M.Collins)组建了巴斯学派。柯林斯认为“强纲领”、“利益理论”思想存在一定的不足,它们只是从理论上设想和论证了知识社会学的可能性,缺乏实践性。于是柯林斯提出了“经验相对主义纲领”,从经验研究入手,推动了科学知识社会学由理论向实践的转化。

“经验相对主义纲领”的研究包括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揭示科学知识和科学活动过程的开放性、相对性,即用经验的知识证明科学实验活动的解释不是亘古不变的,而是相对的;第二个阶段,既然实验活动的解释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和不确定性,那么必定会引发一场有关科学解释的无序性和无限往复性的争论,这一阶段的任务即是审查科学家如何有效地结束这一争论;第三个阶段,探究结束争论的社会机制,以及科学家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从争论中科学活动的状态可以更好地了解科学家在实验中的各种表现,更好地挖掘科学活动解释的相对性以及针对这种相对性如何更好地运用社会机制来结束无休止的争论。

柯林斯声称:“他们的经验研究证明了:比如范式的不可通约,强调社会因素在知识建构中的决定性地位,但他们比相对主义立场的贯彻带有更强的二元论特征,从而在科学表述问题上制造了一种替化,从实在论行动者(科学家)的版本的建构论转向观察者(社会学家)的版本建构论。”[3]他还认为,社会世界是真实的、有充分事实根据的东西,而自然世界则是或然性的、社会建构的东西。

(三)巴黎学派对社会建构论的应用

巴黎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拉图尔和伍尔伽,其核心思想是“实验室研究”纲领。

巴黎学派在分析科学生产的过程中很好地运用了建构主义科学观,并提出“行动中的科学”这一理论,拉图尔认为,科学知识都是在行动中形成的,而人类的行动都是社会中的行动,因此对科学知识的解释必不能缺少社会性的说明。科学活动、科学知识形成由科学工作者来决定,它们的性质是科学家集体行动的结果,我们所面对的不是纯粹的科学知识,而是这些科学知识形成过程中或强或弱的全部社会关系,因此理解科学活动、科学知识是什么,实际上是理解科学家在进行科学活动过程中的各种社会环境因素。

拉图尔曾亲自到实验室,对科学活动进行面对面的日常观察和亲身体验,并和科学工作者进行近距离的交流访谈,从而得出科学事实是社会建构出来的这一结论。“社会学家对科学的理解比科学家更为深刻,科学家只可以理解科学的表面现象,而社会学家却能理解科学的实质,就实际的科学争论而言,自然是不能介入的,自然不能够提供解决这些争论的根据,而只能够由科学家的社会、政治、文化传统所确定,所有这一切都是社会学家的任务。”[2]163拉图尔的关注点有:科学事实、科学知识是如何在实验室里被建构出来的?科学家又是怎样解释这种建构的?事实建构与说明建构之间有区别吗?如果有,区别是什么?其目的在于揭示科学事实作为人为的结果,是社会实践建构的产物。

(四)柏林学派对社会建构论的应用

柏林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塞蒂纳(Karin D.Knorr-Cetina),他认为科学实验是一种认识论文化,在实验室中不同科学家之间存在一种交换关系,如实验室领导和科学家之间的互惠互利关系,表明了社会是科学活动得以展开的基础和原因。

柏林学派从社会建构的角度来解释各种科学知识和科学活动,其表现主要有:首先,实验室是一个生产、加工(科学)知识的工厂,其产品(科学知识)是科学家在实验室依其自身固有的知识结构和客观存在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其次,事实制作或知识生产是决策负荷的,科学家的实践活动遵循一种索引性(权益性、特异性、机会主义)逻辑。科学产品即科学事实和科学知识是在实验室中社会的建构出来的,并不是对自然世界真实或不真实的描述。科学产品在形成过程中会按照不同的等级或水平来依次展开,在科学争论中,要对一种科学产品提出质疑,就必须找出能替代这种科学产品的替代品。最后,科学活动具有一定的可变性。实验室中的科学知识形成、选择和决策都会受到科学家超认识的影响。科学家在科学活动中的表现并不是纯粹的无私利的,他们在科学活动中追求真理的探索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柏林学派对实验室中的科学活动做了高度概括:科学知识虽然是在实验室中进行,但其形成和发展离不开各种相互交错的社会环境。从这种意义上说科学知识是社会的建构出来的。科学家在实验室中所进行的每一项科学活动都不是必然生成的,而是各种偶然事件相互作用的结果,比如个别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个别材料的偶然使用,以及实验室中科学家之间相互磋商、相互协调的产物。只是当这些科学知识、科学事实在发表为成果时,科学家才把自己的科学活动说成是真理,强调其理性,从而淡化了科学知识形成的偶然性与社会性[4]。

结语

科学知识社会学各个学派的立场和观点各异,但观点大体一致,都认为科学即是一种文化,也是处在一定社会建构过程中的信念,具有一定的相对性。SSK在研究过程中运用了社会建构论的方法,通过引进科学活动中的社会因素,指出科学知识的形成、科学成果的传播中无不包含着社会的因素,可以说,社会建构论能够在科学知识和科学活动中得到充分运用,并正式成为一种科学观,成为核心方法论,离不开科学知识社会学,而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发展也得益于社会建构论这一方法论。

参考文献:

[1]周丽昀.当代西方科学观比较研究:实在、建构和实践[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74.

[2]赵万里.科学的社会建构[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

第5篇:科学社会学范文

关键词:社会建构;科学哲学;科学实践

Abstract:SocialConstructionwithitsradicalattitudeshasposedchallengestothephilosophyofsciencetousesocialrealismtoreplacenaturalrealism.Thesechallengesaremainlyreflectedinthreeaspects:toreplacereasonablenesswithsymmetry,logicwithcontext,andrealismwithconstructionism.Suchchallengehasopenedabroadsocialandculturalanalyticcontextforscientificknowledgeand,isofgreattheoreticalandpracticalsignificance.However,thiswasdoneattheexpenseofthenaturalbasisonwhichscienceisbuilt.Thesolutiontothisdilemmaliesinscientificpractice.

Keywords:socialconstructionism;scientificphilosophy;scientificpractice

对传统科学哲学的批判最有力的来自于布鲁尔,以他为代表的社会建构主义以其激进的姿态向科学哲学提出了挑战,目的就是要用社会建构论来取代自然实在论。

一、以对称性取代合理性

科学合理性一直是科学哲学的核心内容。正如逻辑实证主义代表人物赖欣巴哈在《科学哲学的兴起》一书中所言,科学哲学的中心问题是阐明科学的合理性,目的在于建立自然科学的认识论基础。劳丹在《进步及其问题》一书中也有对科学合理性极为重视的类似表达。同时,科学合理性理论一直是科学哲学中众说纷纭的并不一致的核心内容。自18世纪启蒙理性主义诞生以来,哲学家们大多把科学知识视为自然之镜,是对外部世界的真实摹写,是不以科学家的个人品质和社会属性为转移的客观知识。此时对科学合理性的理解当以逻辑实证主义所倡导的标准科学合理性模型(又称逻辑合理性模型)为典范,该合理性模型的核心是规则,例如:逻辑规则、算术规则、数学及科学方法论等。以卡尔纳普、赖欣巴哈等为代表人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把观察看作是不可怀疑的、中立的、可靠的,单靠经验可决定理论真伪,通过制定对应的规则来检验定理,进而检验理论的正确与否。正如赖欣巴哈所言:“哲学不过是科学理论和科学方法的逻辑分析,归纳逻辑应当是科学知识合理性的根据,理论之被接受……是以事实到理论的推论为基础;这个推论不是演绎的,而是归纳的。所给予的是观察材料,观察材料构成确定的知识,理论是通过确定的知识被证为有效的。”[1]值得一提的是,逻辑实证主义者注重把逻辑和方法的不变性作为科学合理性标准,并没有考虑科学发现中的历史、社会和心理因素。紧随其后,批判理性主义代表人物波普及其追随者虽然在划界标准、科学逻辑的性质上与逻辑经验主义有着严重分歧,对他们的意义标准并无兴趣,排斥归纳逻辑,但他们的科学方法论仍然是科学逻辑,只不过是比逻辑经验主义的归纳逻辑更强的演绎逻辑而已。同样,他们也没考虑科学发现范围内的社会、历史和心理因素。拉卡斯在《科学史及其合理性的重建》一文中指出,科学哲学的首要原则就是选择一些方法论原则,以构成全部科学研究的说明性工作的框架。在这种哲学的指导下,人们就应该可以把科学展示成具体体现这种科学哲学的各种原理,并且是根据它的教诲而发展的某种过程。只要人们做到这一点,他们就可以根据哲学来表明科学是合理性的。拉卡托斯把那些确立在科学方法论原理上的工作称为“合理性重建”或“内在的历史”。同时,拉卡托斯认为给社会学家预留了一个角色,让他们以“外在的社会史”来解释理性主义无法说明的非理性的残余物。拉卡托斯的观点可以概括如下:①内在史是自足的,具有自主性,可以展示出科学发展的所有合理性,本身就可以说明科学发展的主要特征;②相对于外在史来说,内在史具有一种重要的优越地位,外史不过弥补了存在于合理性与现实性之间的非理性因素。因此,社会学的研究属于“病态”社会学研究,亦即科学方法无法充分说明的所有问题,就移交给社会学家进行研究,进行非合理性的外史说明。拉卡托斯说:认为科学的内在的历史是第一位的,外在的历史是第二位的,因为外在的历史之最重要的问题都是由内在的历史界定的。外在的历史要么对速度、位置、选择性等以及对人们根据内在的历史解释的各种历史事件提出非理性的说明;要么在历史与人们对它的合理性重建有所不同时,提出对这种不同之发生原因的经验性说明。但是科学增长的合理性方面完全可以由人们的科学发现的逻辑来说明。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劳丹在其《进步及其问题》中,把科学合理性与进步性紧密联系在一起,认为合理性在于做出最进步的理论选择。科学进步则表现在一个理论总体解题效力的提高,即尽量扩大已解决的经验问题的范围,同时尽量缩小反常问题和概念问题的范围。同时,劳丹对“认知社会学”提出了警告:“我们若要研究科学的合理性的社会背景,必须先懂得什么是合理性。”[2]230在他看来,科学的合理性只是意味着整体上遵循科学的方法,并不是说科学家的行为都是合理性的。因而,强纲领SSK的原则不能界定一个值得承认的科学实践方式(即知识社会学),它对科学实践的说明也不能用于说明它自身。劳丹希望社会学家扮演着自己的本分角色,或回到与思想史和认识论完全不相干的科学的非认识的社会学中,或在遵循一定的划界原则的前提条件下进入认识论。在后一种情况下,他建议社会学家遵循一种“外理性原则”。按照这种方法论的约定,“当且仅当那些信念不能用它们的合理性来解释时,知识社会学才可能参与对信念的解释。”[2]217这种思想史家与知识社会学家的分工得到了牛顿·史密斯[3]的支持。牛顿·史密斯认为,至少存在关于信念的最低限度的理性说明,可以用来决定一个确定的信念在一个给定的情境中是否合理。大多数科学哲学是“内在”于科学的认识论之中,区分了科学知识的标准、证据与推理和那些至少在理想上被排除在认识论之外的社会因素之间的区别。在社会学内部,由罗伯特·默顿所确立的规范的社会学传统,目前仍然在美国学术界占统治地位,强调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自然科学,但坚持科学制度与规范是主要的研究对象,拒绝社会学介入科学知识的成功内容。默顿学派一直关心的是科学工作是怎么样在制度化与文化中体现出来,恰当地解释它们为什么会脱离了已有的社会规范。

面对着科学哲学家与社会学家如此不公平的分配任务,布鲁尔与巴恩斯提出了强烈的异议。对知识内容在哲学家与社会学家之间不公正的分配,引起了社会建构主义的强烈不满。为此布鲁尔提出了对称性原则。对称性原则是布鲁尔强纲领的核心[4],其具体内容是同一类型的原因应当既可以说明真实的或合理的信念,也可以说明虚假的或不合理的信念。对称性原则坚持,无论真的还是假的,合理的观点还是不合理的观点,只要它们为集体所坚信,就全部都应平等地作为社会学的探究对象,都应诉诸于同样类型的原因获得解释。这就意味着理性的信念和非理性的信念具有同等的认识论地位,理性的信念并不比非理性信念具有什么特别优越的地位。从而否定了理性模式,为其科学合理性的社会学解释模式寻求合法依据。布鲁尔曾经多次举一个例子[5]来说明这种对称性。考虑两种不同的原始文化部落(T1和T2),每一个部落中,都有一些人们传统的信念,以及人们普遍接受的被认为比其他理由更有说服力的理由。每一个部落都有一些用以表达其偏好的词汇。面临着在自己的部落文化的信念与另一个部落文化信念之间进行选择时,每一个人都很自然地倾向于自己的文化传统。对部落的人来说,这些文化传统将会提供可用来对信念的选择进行证明的或辩护的规范与标准。关键在于,社会建构主义认为,他们的选择与评价像这两个部落的成员的选择及评价一样,是与环境密切相关的,并不存在着与环境无关或超文化的合理性规范,并且“可以作为证据的理由”具有偶然性。在一种环境中可算作是某种信念的“可以作为证据的理由”,在另外一种环境中会被看作一种截然不同的东西。因此,社会建构主义所关注的并不是“可以作为证据的理由”,它所关注的恰恰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原因”的理由。坚持知识与信仰是一回事。实际上,这就意味着人们只能够依赖于其部落的传统信念来对真理与谬误做出“直接”的肯定。社会建构在社会语境下对科学合理性的一种解读,理性、客观性和真理等概念的全部内容最终被归结为某一共同体采用的社会文化规范,消除了科学合理性的客观理性基础。正如马丁·霍利斯在《社会对实在的破坏》一文中所言,“强纲领的目的是腐蚀掉人们所熟悉的客观性概念之理性基础”[6]。

布鲁尔的上述观点引发了劳丹与他的一场著名的争论。劳丹认为,不论科学研究的个体还是群体,他们所持有的理性信念和非理性信念具有完全不同的产生条件,因而不构成对称性主题。首先,就科学研究的个体而言,他在采纳某种理论信念之前,必须具体说明该理论信念的因果关系和逻辑基础,用因果关系解释理论信念,通过逻辑推论过程完成因果解释,这样就可成为保证其理性信念的原因。与此相对的,对非理性信念的因果解释却需要极为不同的解释,因为它们是“由社会和心理行为的直接行为导致的信念”[7]59。劳丹曾举例说:“如果接受某种信念X是先前接受信念Y和Z自然而合理的结果,那么认为信奉X直接就是由于社会或经济原因引起的就毫无道理了。对信念Y和Z的接受当然也可能是社会因素在起作用,此时我们可以认为对X的接受(在理性上的支配)是社会境况的间接结果。但是这并不能用来反驳以下说法:对于某一思想家接受X的最直接最根本的说明是,它是Y和Z的理性结果。另一方面,如果某人接受信念a,而a与他的其他信念b、c……i并不在理性上相关,那么对他所信奉的a的唯一自然的说明看来应该根据理性之外的因素来作出,例如该信仰者社会(或心理)的状况。”[2]207其次,就科学研究的群体而言,他们所持有的理性信念和非理性信念所产生的条件也完全不同。“我们可以设想,人类社会存在两个群体:一个是非理性社会,另一个是理性社会。在理性社会中,人们只能在仔细怀疑之后,而且只能在行动者(指理性社会群体)自我意识到与自然相关部分的因果联系后才会采纳信仰,这些相互联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构成理性行动者信念的原因。在非理性社会里,即允许存在认识无政府主义的社会里,每个人可以采用独立于任何公共的认知政策的信仰。每个人或一些人可以有信仰的原因,也可以没有;每个人可以有信仰的证据,也可以没有等等。”[7]62理性社会和非理性社会的信念形成社会机制完全不同,两种不同信念来源于两个不同的社会组织基础,这直接驳斥了布鲁尔的对称性原则。

对上述劳丹论证其不合理假定思想的观点,布鲁尔予以激烈的批评和反驳。布鲁尔认为,劳丹的理性解释模式实际就是“手段—目的计算模型”,该模型不论用于科学研究个体还是群体都缺乏说服力,更无法否定对称性。他认为,劳丹的错误在于贬低了非理性信念,把非理性信念等同于经历恐吓、贿赂、洗脑或者损伤后的头脑内容。但是,非理性信念和理性信念的产生真的不同吗?布鲁尔认为,理性与非理性的对比不过是表明了“大脑是一个计算的机器”,“理性”表明机器处于运行状态,“非理性”是表明机器中断和失控的标签[8]。机器的运行和中断不过是装置的两种可能的物理状态,这种状态不需要任何先验的评价,“运行”和“中断”的语言体现了对称性原则。布鲁尔还认为,劳丹的错误在于把对称性理解为“完全因果同质”即同种原因只能产生同种结果。而实际上,同种原因完全可产生不同的结果。

总之,劳丹在这争论中始终坚持外理性原则,坚定地捍卫科学合理性理论。而布鲁尔则一直坚持要用对称性原则来取代科学哲学中的合理性,平等地看待理性和非理性,主张对所有的信念进行社会因素解释。劳丹在这里不仅强调了知识,而且还强调了知识是真实的内容。从这一点来看,像劳丹那样要求把产生真实信念的机制与产生错误虚假机制区分开来的做法看来是合理的,因为它是借助了自然来进行的辩护机制。但如果强调的是“制造过程”,那么要求解释产生信念的机制,而不问其认识论地位如何,同样也是合理的。从这一角度来看,布鲁尔认为除非社会约定,否则不会存在着这样一个过程,能够区分出真与假的信念,这也有其合理的成分。二、以发现的语境取代辩护的逻辑

社会建构与科学哲学之争的关键还在于发现的语境与辩护的逻辑之争。科学或更为一般的经验探索,就是利用种种手段去发现世界可能是如何,但无论什么样的结果出现,得服从具有权威的哲学判断,以确保是合理的知识。科学哲学本身就具有某些毫无疑问的评价标准,如一套先验的逻辑范畴,无论是在康德意义上,还是在逻辑实证主义意义上,这套规范都是无时间性的。

社会建构主义关键点在于拒斥这种“第一哲学”,他们认为,首先,发现的语境与辩护的逻辑的区分是非常难以进行的;其次,有关劳动分工的问题,也即科学家的工作在前,哲学家的工作在后。这特别在逻辑经验主义的工作中体现得最为突出,他们趋向于把科学哲学视为一种在时间上后继,是寻求对“完成了的”陈述系统的永恒的评价标准。再次,它还会产生出科学家自己在评价他们工作的角色与权利的问题,因为它同样把评价权威置于科学家之上,以致蔑视实际的科学工作者的能力与决定权。

社会建构主义还认为,作为一种合理的论证的辩护模式,消除了科学研究实际上所涉及的艰苦工作。在具有逻辑重构特征的论证被形成之前,(社会学家与历史学家所感兴趣的)几乎所有的艰苦工作都已经完成。但对哲学家来说,论证是很有规则的,它并不会显现科学家实际上所显现的工作步骤。这种重构或许可能表明我们外行人能够接受的科学结论,但这是一种错误,这种错误理想化了认知活动的概念。如果认为这种重构代表着科学家在制造知识过程中的实际推理,那么这与科学家的实践的认知活动无关。

这种区分还具有更进一步的意义。一个更为重要的意义是对发现的(逻辑)理性的明确拒斥。逻辑实证主义视发现的过程为随意的、偶然的、神秘的或幸运的。因此,科学哲学倾向于放弃对历史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或者说其他探索者感到需要进行研究的实际场所的混沌状态的语境。获取带有真理主张的理论的科学家本身就是人,在各式各样的不同的社会与历史环境中获取了他们带有机遇与幸运的成果,但科学哲学家总是要施展他们的想像力、理论与实验方法的严格性来制止这类混乱的语境,他们所制造的理论能够被合法化与建构为真理的命题,他们为科学家制造了带有彻底简明与确定特性的逻辑的评价标准。

在逻辑实证主义看来,科学发现的语境,就像语境自身一样,是不能被化为经验的。但对辩护语境的分析却给形式逻辑以特权。“赖欣巴哈有关发现的语境与辩护的语境的区分的要点在于有关科学数据产生的信息是无关于对这些数据的评价的。”[9]还有另外一种区分,即“内部”与“外部”之分,内部被确定为逻辑的,而外部被认为是经验的或甚至非理性的。社会建构主义的突破点就在于寻求发现中逻辑的作用,寻求辩护中的科学合理性的产生的社会致因。这样,逻辑在发现中就具有作用,社会与心理的因素,最重要的文化因素的“价值”在辩护中也就扮演着重要角色。

随着“价值”一词的引入,两种语境的区分中的问题最终显露出来:传统的科学哲学所持有的发现的与辩护的区分,目的在于强调上述“价值”对理论的评价(规范标准)的无关性。规范并不是来自于经验的结果:两者间有着一个无法逾越的界线。两种语境的区分是逻辑实证主义的中心教条。社会建构主义否认这种鸿沟的存在。因此,从一开始,强纲领SSK与科学哲学的对抗,甚至超过了它与默顿式的科学社会学的对抗。强纲领SSK要求用社会学来取代科学哲学,正如斯奈扎克所指出的那样:“布鲁尔不断地把传统哲学及其‘理性主义’的认识论作为一种特殊的目标。强纲领的整个事业就是特别关注于用社会学来取代所有的传统的认识论,继承了被称之为哲学的所有主题”[10]。

科学哲学家认为观察与推理对辩护是关键的。社会建构主义声称,当他们把观察与推理置于其真实的语境之中时,这些实践看起来并不像是哲学家所归属的辩护的结果。也就是说,科学家不仅是在观察;他们在特殊的场所,为特殊的目的而设计与操作特殊的实验,他们用特殊的测量仪器来计算特殊的样本,他们为特殊的田野研究选择特殊的场所。科学家并不理性;他们解释观察与实验,他们支持或批评猜测或假说,他们推理出结果,他们把模式扩展到新领域。在他们进行的所有活动过程中,他们有着多种理由来进行一种特殊的选择与决定,理由包括可行性、可能的应用、审美价值、其他同事的利益、可能的消费者的利益、对形而上学与意识形态的反映。这些就是包含在“社会”大伞下的各种因素。社会学家主张知识生产就体现在这些混合因素之中,意味着这样的实际实践会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脱离了在哲学描述中的理想,知识并不具有传统哲学所描述的那种优越性。

三、以建构论取代实在论

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问题,在波普看来是科学哲学的中心问题,并且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科学方法论中寻求答案,因为,方法论可以解释科学在提供有关自然的可靠而有效的知识方面的优越性。在波普以前,实证主义认为科学是通过经验积累的经验证据来为理论做出辩护,科学家运用确定的事实来证实理论,如果他们成功了,那么科学就在向真理迈进。波普意识到,这种实证主义的策略会因为归纳问题而搁浅。因此,他更偏向于证伪而不是证实,用猜想代替了确定的真理。科学通过大胆的猜想与严厉的批判而走向真理。科学家从问题出发,走向逻辑概括与基本语句,这些理论概括与基本语句在原则上都是可反驳的。猜想越大胆,科学(客观知识)进步的速度就越快。科学必须接受严厉的判决性实验的检验,尽最大的努力去反驳理论。没有什么理论能够被免于批判。因此,科学不是证实的游戏(寻求与普遍的理论相吻合的证据),而是反驳的游戏(寻求证据来反驳它),科学理论不是确定的真理,而是更加大胆的猜测。波普的证伪主义为区分科学语句与非科学语句提供了一个划界标准。对波普的划界标准,柯林斯认为其问题集中在证伪性的经验证据是否具有可重复性这一点上。可证实性或可证伪性作为一个逻辑条件,而证实与证伪却是实际的观察与实验的过程,波普与柯林斯都意识到了这一点。他们争论的焦点在于,证伪是用直白而清晰证据去反驳理论,还是说证伪过程具有解释的模糊性,只有通过复杂的社会磋商来解决。此时,哈里·柯林斯提出了所谓的“实验者回归”的问题:最著名的论证出现在其《改变秩序》一书所讨论的韦伯对引力波探测的实验中。最初的发现刺激了大量在实验上“重复验证”的努力,包括许多物理学家努力建造的“引力波探测器”。结果是一组类似的但不完全相同的探测实验,其中有一些肯定的结果,另外一些是否定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引力波是否已经被探测到的问题同样也是实验是否有能力的问题,什么样的探测器被正确地设计的问题。如果我们知道了引力波是怎样围绕在我们的身边,我们就能说什么样的实验是有能力的,什么样的探测器是好的。如果我们知道了什么样的实验是能胜任的,我们就能说引力波是什么样的。这样,在柯林斯看来,并不存在严格的标准来判断一种合理的实验结果或者一种好的实验仪器,所有评价仪器的标准依赖于仪器在实验中所产生的结果。这样就导致一种实验的循环:好的实验仪器只有通过其获得的正确结果来定义,而正确的结果只有用好的仪器才能获得。柯林斯坚持认为这种不正常的循环总是要困扰任何实验者。这就是“实验者回归”。在实践中,这种回归是通过科学家之间的谈判来解决的,并且这种谈判并不依赖于任何认识论的标准,而是靠解释学的力量来解决的,特别是由参与这场争论的科学家盟友与其敌人所组成的“核心群”的磋商过程。“核心群”成员的活动,是运用“磋商策略”来打破实验者的回归,其结果是形成各方都感到满意的“适当的科学知识”。正是“核心群赋予社会偶然性以方法论的正当性”[11]。这就不仅对实验证据的确定性,而且对其合理性也产生了怀疑。因此,实验并不能为科学知识提供任何合理的基础。所以,在柯林斯看来,正是科学家之间的谈判,而不是自然界本身决定着什么作为一种有能力的实验,决定着什么才能算作实验结果,因此,这项研究对实证主义的划界标准提出了挑战。确定某些实验是否重复、是否可信,这仅是权力的显现,是一种文化与修辞的游戏,结果,实证主义的划界标准就成为科学家之间磋商的产物,也就是一种社会建构。

总之,20世纪70年代布鲁尔提出了强纲领之后,标志着科学哲学出现了社会学转向,传统的科学哲学也碰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应该承认强纲领的工作是值得肯定的,这主要因为它突破了传统哲学预设的自然科学知识内容不可被社会学家碰的,打开了科学知识的“潘多拉盒子”,打开了科学知识的广阔的社会与文化的分析语境,正确地看到了社会与文化因素是真理不可或缺的一种组成部分。但是,它夸大社会因素的作用,认为社会因素是首要并且是决定性因素,而自然科学知识是科学内外的人们社会交往的产物,科学知识是由人们借助于权力与修辞手段社会性建构出来的;在这建构过程中,自然界只起很小的作用或者几乎不起任何作用。这种贬低甚至完全忽视自然界作用的做法,就切断了知识与物理世界的联系,显然消解了科学知识的客观性和真理性,也没有给科学的内在逻辑留下位置。正如曹天予所指出的那样:“在对科学知识的实际产生和演化过程的分析中,一旦自然状态的基本作用被社会语境所取代(在这种社会语境中研究资源以一种特定方式被分配),那么一些认识论术语,诸如实在论和相对主义,应该相应地用社会术语所取代(诸如由某些研究资源支持的最容易得到的证据等)。而这必然导致去消解科学的合理性思想,而科学合理性思想是不可分割地与揭示自然奥秘联系在一起。”[12]因此,对科学哲学中传统问题的探讨,我们不光要重视社会维度,也要更重视自然维度,不能顾此失彼。当然,我们也不赞同科学哲学中的反映论传统,我们应该从理论走向实践,从表征走向干预。这种实践的科学观它包容了诸如自然与社会、理性—非理性、主观—客观、主体—客体、物质—精神、可说—不可说等一系列矛盾的辩证运动,实践范畴因而具有不可还原性和不可分解性的过程客观性。科学实践中所融入的所有的异质性的文化因素都在实践的开放性过程中历史性地注入科学实践的过程,并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制造出科学。这一过程并不是把某些因素强行地化归为单一要素(如化归为自然,或化归为社会),而是一种辩证的综合,科学是在各种异质性要素的辩证的综合的语境之中突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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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科学社会学范文

关键词:社会科学 人文学科 关系

一、人文社会科学内涵与分类

(一)人文社会科学内涵

人文社会科学是以人、人类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与自然科学相比,它具有典型的人文特质和社会品性: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既具有事实性又具有价值性,既具有真理性又具有功利性(或者说既具有认识世界的功能又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个殊性,既具有必然性又具有偶然性,既具有理论性又具有规范性,既具有基础性又具有应用性,既具有实证性又具有实地性,等等。可以说,综合性是其作为科学之最根本的特性。

(二)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

人文社会科学是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总称。人文社会科学可以分为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而且两者甚至在内涵上有时很难加以区分,所以内涵上有所重叠,交叉。

广义的“社会科学”,是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统称。狭义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是指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其任务是研究并阐述各种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社会科学所涵盖的学科包括:经济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历史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人类学、民俗学、新闻学、传播学等。

《辞海》对人文学科的解释为“人文科学源出拉丁文humanitas,意即人性、教养。欧洲15、16世纪时开始使用这一名词。原指同人类利益有关的学问,以别于在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神学。后含义几经演变。狭义指拉丁文、希腊文、古典文学的研究;广义一般指对社会现象和文化艺术的研究,包括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史学、法学、文艺学、伦理学、语言学等。”

人文科学与人文学科尽管在西方翻译中没有区别,但在汉语言中,在汉语言中,“人文学科”与“人文科学”的词源意义是有区别的,前者直接就是人类精神文化活动所形成的知识体系,如音乐、美术、戏剧、宗教、诗歌、神话、语言等作品以及创作规范与技能等方面的知识。后者则是关于人类生存意义和价值的体验与思考,是对人类精神文化现象的本质、内在联系、社会功能、发展规律等方面的认识成果的系统化、理论化,如音乐学、美术学、戏剧学、宗教学、文学、神话学、语言学等。实际上,前者(人文学科)形成于先,后者(人文科学)发展在后;前者是后者展开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深化,二者虽各有侧重,但也很难截然区分。

二、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区别与联系

(一)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区别

1.形成时间不同

社会科学是在18-19世纪形成的。其形成的直接原因是欧洲社会大变革的结果,是工业革命和城市化进程的产物,也是近代西方自然科学和技术革命发展的产物。在社会革命过程中,人们需要对社会发展规律作出解释,而自然科学的发展又直接促使人们对社会的研究采取各种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最终引起社会科学的产生。而人文学科是一门很古老的学问,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社会最早的科学就是人文科学。人文科学研究的对象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指向的是对人类自身生存价值和意义的探寻。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出,人文科学很难与社会科学加以严格区分。

2.研究对象不同

从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研究对象来看,人文科学研究的是人类的观念、精神、情感和价值,是为人类生存意义作出说明和解释。社会科学则主要研究现实的社会生活,并提出一整套安排社会生活的理论。但这种区分只是相对的,因为我们无法严格区分与人类相关的社会现象哪些属于人文科学研究的范畴,哪些不是。正如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Jean Piaget,1896―1980)指出的那样:“在人们通常所称的‘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之间不可能作出任何本质上的区别,因为显而易见,社会现象取决于人的一切特征,其中包括心理生理过程。反过来说,人文科学在这方面或那方面也都是社会性的。只有当人们能够在人的身上分别出哪些是属于他生活的特定社会的东西,哪些是构成普遍人性的东西时,这种区分才有意义(这一假设正是这一区分的根源)。”这说明社会性和人性是很难截然区分的,所以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也难以得到严格的区分。对于哪些学科属于人文科学,哪些属于社会科学,一直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如《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在社会科学条目中列举了八个学科,即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心理学、地理学、教育学、历史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社会及人文科学研究中的主流》中则列举了十一个学科,即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经济学、人口学、语言学、人类学、史学、艺术及艺术科学、法学、哲学,并认为前五种属于社会科学,后六种属于人文科学。

3.研究方法不同

社会科学是自然科学在社会的延伸和发展,因此,侧重于实证研究,通过大量社会时间和现象来求证事件背后的社会规律;而人文科学不同,研究的是人类的观念、精神、情感和价值,因此侧重于为人类生存意义作出说明和解释。所以,两者研究的方式方法不同。

(二)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联系

无法把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截然分开。人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人,人类精神文化活动就是在社会场景中展开的,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社会现象又源于人类精神活动的创造。人文现象与社会现象都是由人、人的活动以及活动的产物构成的,这就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内在统一性。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同一个社会生活整体,它们从不同的侧面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反映同一社会生活,因而,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正是这种水融的紧密联系,构成了二者内在的亲缘性与统一性,成为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一体化的客观基础。

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这种关系可以看出,人文科学在人类文化发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社会科学的发展离不开人文科学所积累下来的人文知识,同时人文科学发展的内在精神为社会科学的发展提供了根本的动力。从这个角度说,社会科学是以人类人文知识和人文精神为基础的,这是社会科学的又一个基本特征。而社会科学的发展与研究为人文科学的研究提供了必要的科学手段和方式方法,从而使部分人文科学初步从解释和说明发展成为以实证为主要手段的社会科学。

总之,对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内涵进行厘清,进而对其作用加以明确,进而能对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发展和研究,指明道路。

第7篇:科学社会学范文

科学价值中立说

关于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占主导地位的科学观和认识论。一般认为马克斯•韦伯引入了现代的事实—价值两分的观点。他在《社会学与经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这一经典论文论述了两方面的观点[1]。第一点他吸取了休谟的思想,认为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断言某物实际上是什么与理想上应当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我们加于事物的价值不属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性,科学关心的是描述实际发生了什么,并且解释为什么。自然,科学能够而且必须注意个人和团体在事实上怎样做出评价,但他们却不能从根本上真实地记录这个或那个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因而是在范畴上应当被评价的。韦伯的第二个论点是有规定性的。他从不认为价值是无足轻重的,也从不宣称每个人,特别是社会科学家应当总是避免价值判断。与此相反,他坚持提出指认与评价的区别,二者不容混淆。一个人在表达价值判断时,不应当自称这种判断是得到科学地确认的;因为事实上这是做不到的。当社会科学家推崇某种行动时,他们应当尽力地说明自己所说内容中哪些是科学的发现,哪些是具有很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议。这是知识分子的真诚品质与尊重真理的原则所必然要求的。

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般都竭力提倡科学与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判断的严格区别,要求社会科学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亨普尔指出,有关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可以说是围绕着两个不同的方面而展开,这就是:(1)科学家的实际研究行为,和(2)批判评价和论证科学断言和程序的方法论标准。在科学家的实际行为层次上,价值评价作为科学研究的一个诱导因素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道德的准则、审慎的思考和个性等等显然会影响科学家对所研究领域、问题和所采取的方法的选择。社会和政治价值有可能削弱研究某些特殊问题领域的努力,也可能鼓励人们赞同某些并无可靠根据的理论。当然,作为一种规律,科学研究中决定采取或放弃一个特定的假设或理论,将强烈地受到认知价值或准则的影响,这反映在他们坚持某种方法论程序的标准上。[2]

正是在构成研究行为的重要的诱导因素这个问题上,价值评价与科学研究相关联。因此,必须在心理学、社会学和科学史解释科学研究行为时考虑价值评价的作用。然而,这种科学解释在谈到科学家受价值影响的时候,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它在解释科学家接受或放弃一个理论时,并不论证这个理论的合理性,或表明这是个不合理的科学程序。而合理性问题要求的是在可以获得的证据和其他系统的根据的基础上对理论进行批判的评价。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科学观,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主张科学理论与证据关系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并认为这种标准可用证据与理论之间的肯定或否定的的逻辑关系来表示,由此而为科学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说提供了依据。按此观点,恰当的科学研究及其结果是独立于研究者个人的成见、信念或态度的,因而可以把某些程序看作违反了科学规范,并可以用对科学以外的价值观的过度依赖来解释研究者违背恰当的科学行为的动机。

与上述科学哲学观点相类似,现代知识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的鼻祖卡尔•曼海姆也把自然的与文化的区别了开来,把数学、自然科学与宗教、道德、实践领域等其他方面明确区分开来。“可以说,形式知识在本质上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其内容并不受个别的主体及其历史社会条件的影响。但在另一方面,显然存在着范围广泛的主体事务,它只能由某些主体、或在某些历史时期被接受,而且从个人的社会目的来看,这也是显而易见的。”[3]他认为,自然科学具有可重复性,而宗教道德等文化的领域则具有不可比的特征。所以他断言,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非真理的。一般来说,意识形态的特征是对其范围广泛的对象进行高度明确的阐述,对其追随者有权威的明确的命令性。与其他类型的信仰相比,意识形态更加系统化,围绕一个或数个突出的价值观而整合。它往往抵制信念的变革,它的接受或推行还往往伴随着鼓动性的宣传。谁接受它,谁就要完全服从它,谁的行为就必须完全渗透着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产生于特定的文化中,因此它不可能与该文化的重要因素完全分开。意识形态故意掩盖人们的动机与利益,这就迫使利益与对抗着的人们相互欺骗,并用貌似普遍化的方式掩盖狭隘的局部目的和利益。意识形态不会把系统地追求真理当作自己的一项义务,因而采取取教条主义的认识态度,不愿接受新经验和真理。作为一种文化的产物,意识形态对社会科学的影响尤其明显。

曼海姆坚持认为,凡政治的或是涉及世界观的一切知识,不可避免地都是有党性的。他因此而暗含的论点是,像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均无法摆脱意识形态和党性的束缚,所以他也承认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有不同的思想。这些观点引起了美国实用主义者胡克的争论。胡克在肯定了曼海姆的开创性工作以后指出,困难在于,曼海姆承认,表现阶级立场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导致在科学意义上被认为“真”的那些关于事物性质的理论和发现,因此,问题就转移到这些“真理”是否取决于导致探索和发现这些真理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这一点上。“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既然随着历史时期而改变,曼海姆认为这问题就成为一个知识社会学的问题。……现在假定科学的处理方法和客观性是同一的,使曼海姆感到头痛的问题是:任何一种的科学知识是怎样成为可能的?曼海姆在他的书中,不同的一页就有不同的答案,而使读者对于他真正相信什么完全感到茫然。”[4]实用主义作为一种独特形态的科学主义思想,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胡克实际认为,即使存在阶级或党派观点的相对性,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仍然存在超越主观价值的客观性基础,比如根据经验基础所作的证实或证伪的判定。这是我们过去在认识实用主义时所忽视了一个重要论点。

因此,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反映了西方一些思想家在科学发展以后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论的反思。在科学知识系统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有必要主动排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干扰,以相对纯化的方式对待其研究,以便适应客观性的要求。

对绝对价值中立说的批评

韦伯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科学价值中立说的观点,在近数十年受到了西方哲学家主要是历史主义者和科学实在论者的批评或挑战。库恩以来的历史主义学派深刻地批判了科学的积累发展观,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简单地只是对关于事实的增长了的知识作出的理性反映。而科学不同学派之间的转换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没有太多的合理性基础可言。劳丹则提出了一种关于科学家理的适中的观点,指出理性的行动者持有各种目的和关于世界的预设信念,为了合理地接受一个信念,他必须能够限定与自己的目标和信念有关的推理范围。劳丹试图把科学合理性的一般要求与价值论、方法论和事实层次的共识统一起来。

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看法具有某些独特的意义。他公然声称自己要为一种几乎被了的观点恢复名誉,这种观点认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无论如何也是模糊不清、无法实现的。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人们据以决定什么是事实和什么不是事实的科学探究实践活动,都预设了价值。普特南指出,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传统观点是建立在科学的工具的成功和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基础上的。怀疑价值判断具有认识功能的一个理由是,它们不能用“科学方法证实”,而且在福柯所讨论的伦理学观点中还强调调,在伦理问题上,人们不可能取得普遍一致或大多数人一致的意见。许多人相信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可以作出使大家满意的论证。但在事实上,对于任意选取的一个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人们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同。许多人对于科学和很多理论都是可悲地无知,至于科学的工具的成功,由于科学的意义决非仅限于它的实际应用性,故不能由此而推出科学的合理性。所以,用工具的成功与多数主义来证明科学真理的合理性和价值真理的非合理性,这是站不住脚的。[5]

普特南强调,至少有些价值必定是客观的。精确科学的理性上的可接受性取决于像“融贯性”和“实用的简单性”之类认识上的优点,因此,至少有些价值词项不仅仅代表使用这些词项的人的情感,而且代表了它们适用的那些事物的属性。如果这些词项不代表理论的性质,而仅仅代表有关人对理论所持有的“态度”,那么像“正当的”、“充分确证的”、“最有效的解释”等等,必定也完全是主观的。因为理性上可接受性不可能比它所依赖的参项更为客观。因此,至少这些价值词项具有某种客观的用法,即某种客观的正当性条件。同样,对于伦理学判断的主观方面也不能强调过分了。如果说,在科学领域坚持科学是一项客观的事业,并不等于认为每一个科学问题都有一个确定性的答案,某些科学问题也许有一些客观的、不确定的答案,那么,在伦理学领域,某些价值见解是确真的,某些是确假的。“总而言之,某些价值见解(以及某些意识形态)肯定是错误的,某些见解肯定不如其他见解,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伦理学探究是客观的,同坚持根本没有任何不确定性的情况这种愚见,是两码事。”[6]

由此可见,普特南在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竭力从两方面来阐述二者之间的融合、统一与制约。一方面,他不同意证实主义和旧实在论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的观点,而坚持科学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与融贯性、正当性、实用简单性和完美性等价值要求的统一,科学的客观性与多元性要求的统一。另一方面,从伦理价值的角度来看,普特南又不同意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而认为至少有些伦理价值是有客观标准或依据的。就认识而言,对于概念构架的任一选择,都是以价值为先决条件的,在选择一个描述日常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实的构架时,在众多的因素中首先会涉及到人们的道德价值。因此,真理理论以合理性理论为先决条件,而合理性理论又以我们关于善的理论为先决条件。

普特南试图把事实与价值、真理与价值有机地、内在地统一起来,既不放弃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的基本前提,又不接受事实一价值两分的传统观点。其观点属于一种形式的价值真理论,是对那种离开人的能动的认识过程,而仅仅在本体论上强调真理是对实在或事实的纯客观描述的传统实在论的批评。它告诉人们,追求直理的科学不是与人的价值无涉的中性活动。

那么,是否可以像相对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由此而彻底否定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区别呢?显然也不能。正如普特南所断言的,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每个价值又都负载着某个事实。这后一命题说明,没有客观性依据的价值不能算作真正的价值。因此,这里的价值又与传统的事实价值两分观点所说的价值已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后者主要指的是主观价值。可见对价值的不同解释预设了不同的结论。而从根本上说,价值具有主观与客观两重属性,纯粹的主观价值显然无法与客观性或科学性相统一。这里便存在不同层次的价值问题,客观性与价值只能在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上统一起来。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

前面论述了当代西方哲学有关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这些观点为我们合理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提供了借鉴。

就本来意义而言,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系统的知识探究,因此它在实质上与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有所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基本立场、态度和方法上。从基本立场来看,社会科学以追求关于社会的事实知识或确切知识为基本任务,因而一般不预设立场。真正的社会科学是真诚而无畏的,无须迎合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社会集团的口味,因而所采取的态度是合理的怀疑。研究无,一切似乎已成定论或天经地义的东西或结论,都可能成为社会科学家的怀疑对象。即使有可能在研究的过程中否定自己的先前结论或成见,也在所不惜,真正的社会科学家是“无我的”,不怕否定自己。因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是社会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方法论上,社会科学多用归纳法、统计法等科学方法,以便从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得出规律性的东西。尽管归纳法是不可靠的方法,但为了探究事实,社会科学家仍然频繁地使用,包括统计法等科学的归纳方法。

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追随者则与此不同。他们固执地追求信仰,从抽象的观念、原则、口号出发,竭力为某些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因而他们采取的是教条主义的顽固态度,对既成的传统和信念不敢怀疑或质疑。其方法大多为演绎法,即从抽象的大前提出发,推演出脱离现实的结论,所以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尽管也打着科学的旗号,但其论证方式却十分繁琐,追求华丽的词句或动听的口号,实质则空洞无物,思维也不讲究逻辑,经常出尔反尔。归纳法和统计方法在意识形态那里只具有纯粹工具的意义,事实成了任人打扮的女孩子。

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前者指的是像政治学、经济学、人类学等与自然科学更为接近的学科,可以采用经验研究和统计学等手段,后者指的是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学等更具有文化特点和包含更多价值判断的学科,往往与特定文化的价值观分不开。然而,当代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日益要求人文学科也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即采用更多的科学方法和论证方式。比如,伦理学曾被认为只是关于规范价值的学问,但是,20世纪的科学主义者提出了伦理学不能与现实生活相脱离的任务,伦理价值前提应从实际生活的伦理中得出。因此,人文学科如仍停留在传统的相对价值的水平,永远自说自话,无法像科学那样可作广泛而重复的比较和讨论,那显然是一种落伍的表现。

将人文和社会科学只当作特定社会集团的学问,是其利益的集中表现,甚至提出所谓民族特色的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等,这实际上是将这些学科降至不具普遍意义的私学的水平,与占星术、风水术没有多少区别了。一门学科只有在成为可跨文化共同研究、讨论和验证的学问时,才能成为公认的科学。社会科学也许因为研究对象的文化特色而加入了某些价值因素的考虑,从而有可能影响研究者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看法,但每门科学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公理、原则、范畴或概念,以及公认的研究和验证方法,包括共同的逻辑工具。比如政治学中的国家、政体、民主制、权利等概念及相关学说,用于民意调查的统计方法和一般数学及逻辑方法,便属于这种共同基础性的东西。

当然,如前所述,纯粹的绝对的价值中立在科学研究中也只是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类似于乌托邦,而且正如普特南所说,从更高的境界来看,脱离客观性的价值只是主观价值,并不具有真正的价值意义。然而,这仍然不能说明科学研究丝毫不需要警惕主观价值的束缚或影响,妨碍认识客观性的实现。而且,人的认识与科学发展的高低阶段之分,在时间上也有侧重点先后的区别。可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上解决了事实与价值相对区分的问题之后,才能实现较高层次上统一的任务。

由此来看我国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较低层次的主客不分、科学与意识形态混淆的状况。举例来说,伦理学几乎还没有脱离规范伦理的阶段,对于当前人们实际上如何处理或对待人伦关系,较少作实事求是的描述性研究,一般仍停留在从抽象规范向下推演的水平。诚然,规范伦理是伦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作为科学的伦理学还要从事认定事实的工作,这就需要进行某种程度上价值中立的研究,避免把伦理的“应当”误作“是”。在传统伦理的研究上更存在事实与规范不分的情况,例如有人把写在经典中的规范伦理与中国社会实际处理人伦关系的事实混为一谈,几乎不指出两者间的区别;更有人将战后日本等东亚社会的成功归结为孔孟之道,对于这些国家在长期传统中形成的带有自身特点的伦理道德作如此轻率的概括,更显出概括者社会科学研究常识的欠缺。

至于像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也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事实与价值混淆、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不分的情况。一些人不懂政策宣传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区别,硬是把“应当”当作“是”,不懂得意识形态与科学并不是一回事。立场相对中立的问调查和事实报告,特别是在涉及政治、性等敏感问题上,做得还相当不够。有时候则以感情代替法律判断。例如,某个新兴小城市近年在吸引外资和城市建设及环境卫生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但其干部在工作作风上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长期要求机关干部普遍加班加点,休息时间极少,在维护城市卫生时采取了一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严厉惩罚措施等。这些都是涉嫌违反现有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但有研究者写文章把这些归结为“善良违法”,试图以其行为结果的某些成绩来论证其违法行为的合理性。请注意这里的“善良违法”这一提法,这是用伦理价值判断来限定事实判断。如果有点现代科学的常识,便不会这样来认识问题。因为事实首先是,这些规定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至于行动者的动机是否善意,则完全是另外的问题。以对动机的价值判断来为违法的行为作辩护,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在“百家争呜”时期多种学派并存竞争,源于民间的学问可以被某些统治者所利用,但尚未出现官方垄断学术的局面。只是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一切学问才被打上了官方的烙印。其结果是历史、文学、哲学都摆脱不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成为广义的统治术的一部分,更不用说法学和政治学了。这种情况甚至蔓延到自然科学,如天文学为皇帝订立历法服务。当西学经过外国传教士之手传到中国时,官方思想已严重僵化和落后,采取了抗拒的态度。直到20世纪初的政治和文化变革,才最终冲破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才得以在在中国生根。然而,近百年史仍然是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争取相对独立的奋斗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真正得到贯彻,经历了百般曲折,至今仍然是项艰巨的任务。一些人习惯于唯上、唯书,偏偏不唯实,连面对现实的勇气都没有,制造了许多指鹿为马、改事实、严重脱离实际的“研究成果”,以“遵命为术”为己任。因此,解放思想是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克服传统的体制弊端,使研究者真正摆脱各种束缚,取得真知。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较普遍的事实与价值不分的问题。当然,社会科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客观性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二者在更高层次上可以统一起来。但在较低层次,在社会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则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只有解决了低层次的区分问题,才能解决更高层次的统一问题。另一方面,绝对化地理解科学的价值中立,在两者之间划出截然分明的界限,同样也会陷入乌托邦主义,因为我们只能做到大致的区分。

因此,问题正在于掌握一个合适的度。如果把纯粹的绝对的客观性与完全的主观价值当作两个极端,那么实际的研究者总是处在两者之间的某个位置上。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在相当程度上还处在靠近主观价值的一端,有必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更接近客观性那一端,当然,谁也无法奢望达到彻底的客观性这一理想状态,只能尽力做到比较高的客观性。反之,毫无客观性的自觉要求,让科学与主观价值混淆不清,那就连起码的科学性也无法保证。

注释:

[1]论文载于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1949年自由出版社英译本,第1—47页。

[2]亨普尔:《科学中的评价与客观性》,载科恩等编《25年概览》英文版,第277页。[3]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1936年英文版,第150页。

第8篇:科学社会学范文

关键词:社会建构;科学哲学;科学实践

Abstract:SocialConstructionwithitsradicalattitudeshasposedchallengestothephilosophyofsciencetousesocialrealismtoreplacenaturalrealism.Thesechallengesaremainlyreflectedinthreeaspects:toreplacereasonablenesswithsymmetry,logicwithcontext,andrealismwithconstructionism.Suchchallengehasopenedabroadsocialandculturalanalyticcontextforscientificknowledgeand,isofgreattheoreticalandpracticalsignificance.However,thiswasdoneattheexpenseofthenaturalbasisonwhichscienceisbuilt.Thesolutiontothisdilemmaliesinscientificpractice.

Keywords:socialconstructionism;scientificphilosophy;scientificpractice

对传统科学哲学的批判最有力的来自于布鲁尔,以他为代表的社会建构主义以其激进的姿态向科学哲学提出了挑战,目的就是要用社会建构论来取代自然实在论。

一、以对称性取代合理性

科学合理性一直是科学哲学的核心内容。正如逻辑实证主义代表人物赖欣巴哈在《科学哲学的兴起》一书中所言,科学哲学的中心问题是阐明科学的合理性,目的在于建立自然科学的认识论基础。劳丹在《进步及其问题》一书中也有对科学合理性极为重视的类似表达。同时,科学合理性理论一直是科学哲学中众说纷纭的并不一致的核心内容。自18世纪启蒙理性主义诞生以来,哲学家们大多把科学知识视为自然之镜,是对外部世界的真实摹写,是不以科学家的个人品质和社会属性为转移的客观知识。此时对科学合理性的理解当以逻辑实证主义所倡导的标准科学合理性模型(又称逻辑合理性模型)为典范,该合理性模型的核心是规则,例如:逻辑规则、算术规则、数学及科学方法论等。以卡尔纳普、赖欣巴哈等为代表人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把观察看作是不可怀疑的、中立的、可靠的,单靠经验可决定理论真伪,通过制定对应的规则来检验定理,进而检验理论的正确与否。正如赖欣巴哈所言:“哲学不过是科学理论和科学方法的逻辑分析,归纳逻辑应当是科学知识合理性的根据,理论之被接受……是以事实到理论的推论为基础;这个推论不是演绎的,而是归纳的。所给予的是观察材料,观察材料构成确定的知识,理论是通过确定的知识被证为有效的。”[1]值得一提的是,逻辑实证主义者注重把逻辑和方法的不变性作为科学合理性标准,并没有考虑科学发现中的历史、社会和心理因素。紧随其后,批判理性主义代表人物波普及其追随者虽然在划界标准、科学逻辑的性质上与逻辑经验主义有着严重分歧,对他们的意义标准并无兴趣,排斥归纳逻辑,但他们的科学方法论仍然是科学逻辑,只不过是比逻辑经验主义的归纳逻辑更强的演绎逻辑而已。同样,他们也没考虑科学发现范围内的社会、历史和心理因素。拉卡斯在《科学史及其合理性的重建》一文中指出,科学哲学的首要原则就是选择一些方法论原则,以构成全部科学研究的说明性工作的框架。在这种哲学的指导下,人们就应该可以把科学展示成具体体现这种科学哲学的各种原理,并且是根据它的教诲而发展的某种过程。只要人们做到这一点,他们就可以根据哲学来表明科学是合理性的。拉卡托斯把那些确立在科学方法论原理上的工作称为“合理性重建”或“内在的历史”。同时,拉卡托斯认为给社会学家预留了一个角色,让他们以“外在的社会史”来解释理性主义无法说明的非理性的残余物。拉卡托斯的观点可以概括如下:①内在史是自足的,具有自主性,可以展示出科学发展的所有合理性,本身就可以说明科学发展的主要特征;②相对于外在史来说,内在史具有一种重要的优越地位,外史不过弥补了存在于合理性与现实性之间的非理性因素。因此,社会学的研究属于“病态”社会学研究,亦即科学方法无法充分说明的所有问题,就移交给社会学家进行研究,进行非合理性的外史说明。拉卡托斯说:认为科学的内在的历史是第一位的,外在的历史是第二位的,因为外在的历史之最重要的问题都是由内在的历史界定的。外在的历史要么对速度、位置、选择性等以及对人们根据内在的历史解释的各种历史事件提出非理性的说明;要么在历史与人们对它的合理性重建有所不同时,提出对这种不同之发生原因的经验性说明。但是科学增长的合理性方面完全可以由人们的科学发现的逻辑来说明。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劳丹在其《进步及其问题》中,把科学合理性与进步性紧密联系在一起,认为合理性在于做出最进步的理论选择。科学进步则表现在一个理论总体解题效力的提高,即尽量扩大已解决的经验问题的范围,同时尽量缩小反常问题和概念问题的范围。同时,劳丹对“认知社会学”提出了警告:“我们若要研究科学的合理性的社会背景,必须先懂得什么是合理性。”[2]230在他看来,科学的合理性只是意味着整体上遵循科学的方法,并不是说科学家的行为都是合理性的。因而,强纲领SSK的原则不能界定一个值得承认的科学实践方式(即知识社会学),它对科学实践的说明也不能用于说明它自身。劳丹希望社会学家扮演着自己的本分角色,或回到与思想史和认识论完全不相干的科学的非认识的社会学中,或在遵循一定的划界原则的前提条件下进入认识论。在后一种情况下,他建议社会学家遵循一种“外理性原则”。按照这种方法论的约定,“当且仅当那些信念不能用它们的合理性来解释时,知识社会学才可能参与对信念的解释。”[2]217这种思想史家与知识社会学家的分工得到了牛顿·史密斯[3]的支持。牛顿·史密斯认为,至少存在关于信念的最低限度的理性说明,可以用来决定一个确定的信念在一个给定的情境中是否合理。大多数科学哲学是“内在”于科学的认识论之中,区分了科学知识的标准、证据与推理和那些至少在理想上被排除在认识论之外的社会因素之间的区别。在社会学内部,由罗伯特·默顿所确立的规范的社会学传统,目前仍然在美国学术界占统治地位,强调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自然科学,但坚持科学制度与规范是主要的研究对象,拒绝社会学介入科学知识的成功内容。默顿学派一直关心的是科学工作是怎么样在制度化与文化中体现出来,恰当地解释它们为什么会脱离了已有的社会规范。

面对着科学哲学家与社会学家如此不公平的分配任务,布鲁尔与巴恩斯提出了强烈的异议。对知识内容在哲学家与社会学家之间不公正的分配,引起了社会建构主义的强烈不满。为此布鲁尔提出了对称性原则。对称性原则是布鲁尔强纲领的核心[4],其具体内容是同一类型的原因应当既可以说明真实的或合理的信念,也可以说明虚假的或不合理的信念。对称性原则坚持,无论真的还是假的,合理的观点还是不合理的观点,只要它们为集体所坚信,就全部都应平等地作为社会学的探究对象,都应诉诸于同样类型的原因获得解释。这就意味着理性的信念和非理性的信念具有同等的认识论地位,理性的信念并不比非理性信念具有什么特别优越的地位。从而否定了理性模式,为其科学合理性的社会学解释模式寻求合法依据。布鲁尔曾经多次举一个例子[5]来说明这种对称性。考虑两种不同的原始文化部落(T1和T2),每一个部落中,都有一些人们传统的信念,以及人们普遍接受的被认为比其他理由更有说服力的理由。每一个部落都有一些用以表达其偏好的词汇。面临着在自己的部落文化的信念与另一个部落文化信念之间进行选择时,每一个人都很自然地倾向于自己的文化传统。对部落的人来说,这些文化传统将会提供可用来对信念的选择进行证明的或辩护的规范与标准。关键在于,社会建构主义认为,他们的选择与评价像这两个部落的成员的选择及评价一样,是与环境密切相关的,并不存在着与环境无关或超文化的合理性规范,并且“可以作为证据的理由”具有偶然性。在一种环境中可算作是某种信念的“可以作为证据的理由”,在另外一种环境中会被看作一种截然不同的东西。因此,社会建构主义所关注的并不是“可以作为证据的理由”,它所关注的恰恰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原因”的理由。坚持知识与信仰是一回事。实际上,这就意味着人们只能够依赖于其部落的传统信念来对真理与谬误做出“直接”的肯定。社会建构在社会语境下对科学合理性的一种解读,理性、客观性和真理等概念的全部内容最终被归结为某一共同体采用的社会文化规范,消除了科学合理性的客观理性基础。正如马丁·霍利斯在《社会对实在的破坏》一文中所言,“强纲领的目的是腐蚀掉人们所熟悉的客观性概念之理性基础”[6]。

布鲁尔的上述观点引发了劳丹与他的一场著名的争论。劳丹认为,不论科学研究的个体还是群体,他们所持有的理性信念和非理性信念具有完全不同的产生条件,因而不构成对称性主题。首先,就科学研究的个体而言,他在采纳某种理论信念之前,必须具体说明该理论信念的因果关系和逻辑基础,用因果关系解释理论信念,通过逻辑推论过程完成因果解释,这样就可成为保证其理性信念的原因。与此相对的,对非理性信念的因果解释却需要极为不同的解释,因为它们是“由社会和心理行为的直接行为导致的信念”[7]59。劳丹曾举例说:“如果接受某种信念X是先前接受信念Y和Z自然而合理的结果,那么认为信奉X直接就是由于社会或经济原因引起的就毫无道理了。对信念Y和Z的接受当然也可能是社会因素在起作用,此时我们可以认为对X的接受(在理性上的支配)是社会境况的间接结果。但是这并不能用来反驳以下说法:对于某一思想家接受X的最直接最根本的说明是,它是Y和Z的理性结果。另一方面,如果某人接受信念a,而a与他的其他信念b、c……i并不在理性上相关,那么对他所信奉的a的唯一自然的说明看来应该根据理性之外的因素来作出,例如该信仰者社会(或心理)的状况。”[2]207其次,就科学研究的群体而言,他们所持有的理性信念和非理性信念所产生的条件也完全不同。“我们可以设想,人类社会存在两个群体:一个是非理性社会,另一个是理性社会。在理性社会中,人们只能在仔细怀疑之后,而且只能在行动者(指理性社会群体)自我意识到与自然相关部分的因果联系后才会采纳信仰,这些相互联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构成理性行动者信念的原因。在非理性社会里,即允许存在认识无政府主义的社会里,每个人可以采用独立于任何公共的认知政策的信仰。每个人或一些人可以有信仰的原因,也可以没有;每个人可以有信仰的证据,也可以没有等等。”[7]62理性社会和非理性社会的信念形成社会机制完全不同,两种不同信念来源于两个不同的社会组织基础,这直接驳斥了布鲁尔的对称性原则。

对上述劳丹论证其不合理假定思想的观点,布鲁尔予以激烈的批评和反驳。布鲁尔认为,劳丹的理性解释模式实际就是“手段—目的计算模型”,该模型不论用于科学研究个体还是群体都缺乏说服力,更无法否定对称性。他认为,劳丹的错误在于贬低了非理性信念,把非理性信念等同于经历恐吓、贿赂、洗脑或者损伤后的头脑内容。但是,非理性信念和理性信念的产生真的不同吗?布鲁尔认为,理性与非理性的对比不过是表明了“大脑是一个计算的机器”,“理性”表明机器处于运行状态,“非理性”是表明机器中断和失控的标签[8]。机器的运行和中断不过是装置的两种可能的物理状态,这种状态不需要任何先验的评价,“运行”和“中断”的语言体现了对称性原则。布鲁尔还认为,劳丹的错误在于把对称性理解为“完全因果同质”即同种原因只能产生同种结果。而实际上,同种原因完全可产生不同的结果。

总之,劳丹在这争论中始终坚持外理性原则,坚定地捍卫科学合理性理论。而布鲁尔则一直坚持要用对称性原则来取代科学哲学中的合理性,平等地看待理性和非理性,主张对所有的信念进行社会因素解释。劳丹在这里不仅强调了知识,而且还强调了知识是真实的内容。从这一点来看,像劳丹那样要求把产生真实信念的机制与产生错误虚假机制区分开来的做法看来是合理的,因为它是借助了自然来进行的辩护机制。但如果强调的是“制造过程”,那么要求解释产生信念的机制,而不问其认识论地位如何,同样也是合理的。从这一角度来看,布鲁尔认为除非社会约定,否则不会存在着这样一个过程,能够区分出真与假的信念,这也有其合理的成分。二、以发现的语境取代辩护的逻辑

社会建构与科学哲学之争的关键还在于发现的语境与辩护的逻辑之争。科学或更为一般的经验探索,就是利用种种手段去发现世界可能是如何,但无论什么样的结果出现,得服从具有权威的哲学判断,以确保是合理的知识。科学哲学本身就具有某些毫无疑问的评价标准,如一套先验的逻辑范畴,无论是在康德意义上,还是在逻辑实证主义意义上,这套规范都是无时间性的。

社会建构主义关键点在于拒斥这种“第一哲学”,他们认为,首先,发现的语境与辩护的逻辑的区分是非常难以进行的;其次,有关劳动分工的问题,也即科学家的工作在前,哲学家的工作在后。这特别在逻辑经验主义的工作中体现得最为突出,他们趋向于把科学哲学视为一种在时间上后继,是寻求对“完成了的”陈述系统的永恒的评价标准。再次,它还会产生出科学家自己在评价他们工作的角色与权利的问题,因为它同样把评价权威置于科学家之上,以致蔑视实际的科学工作者的能力与决定权。

社会建构主义还认为,作为一种合理的论证的辩护模式,消除了科学研究实际上所涉及的艰苦工作。在具有逻辑重构特征的论证被形成之前,(社会学家与历史学家所感兴趣的)几乎所有的艰苦工作都已经完成。但对哲学家来说,论证是很有规则的,它并不会显现科学家实际上所显现的工作步骤。这种重构或许可能表明我们外行人能够接受的科学结论,但这是一种错误,这种错误理想化了认知活动的概念。如果认为这种重构代表着科学家在制造知识过程中的实际推理,那么这与科学家的实践的认知活动无关。

这种区分还具有更进一步的意义。一个更为重要的意义是对发现的(逻辑)理性的明确拒斥。逻辑实证主义视发现的过程为随意的、偶然的、神秘的或幸运的。因此,科学哲学倾向于放弃对历史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或者说其他探索者感到需要进行研究的实际场所的混沌状态的语境。获取带有真理主张的理论的科学家本身就是人,在各式各样的不同的社会与历史环境中获取了他们带有机遇与幸运的成果,但科学哲学家总是要施展他们的想像力、理论与实验方法的严格性来制止这类混乱的语境,他们所制造的理论能够被合法化与建构为真理的命题,他们为科学家制造了带有彻底简明与确定特性的逻辑的评价标准。

在逻辑实证主义看来,科学发现的语境,就像语境自身一样,是不能被化为经验的。但对辩护语境的分析却给形式逻辑以特权。“赖欣巴哈有关发现的语境与辩护的语境的区分的要点在于有关科学数据产生的信息是无关于对这些数据的评价的。”[9]还有另外一种区分,即“内部”与“外部”之分,内部被确定为逻辑的,而外部被认为是经验的或甚至非理性的。社会建构主义的突破点就在于寻求发现中逻辑的作用,寻求辩护中的科学合理性的产生的社会致因。这样,逻辑在发现中就具有作用,社会与心理的因素,最重要的文化因素的“价值”在辩护中也就扮演着重要角色。

随着“价值”一词的引入,两种语境的区分中的问题最终显露出来:传统的科学哲学所持有的发现的与辩护的区分,目的在于强调上述“价值”对理论的评价(规范标准)的无关性。规范并不是来自于经验的结果:两者间有着一个无法逾越的界线。两种语境的区分是逻辑实证主义的中心教条。社会建构主义否认这种鸿沟的存在。因此,从一开始,强纲领SSK与科学哲学的对抗,甚至超过了它与默顿式的科学社会学的对抗。强纲领SSK要求用社会学来取代科学哲学,正如斯奈扎克所指出的那样:“布鲁尔不断地把传统哲学及其‘理性主义’的认识论作为一种特殊的目标。强纲领的整个事业就是特别关注于用社会学来取代所有的传统的认识论,继承了被称之为哲学的所有主题”[10]。

科学哲学家认为观察与推理对辩护是关键的。社会建构主义声称,当他们把观察与推理置于其真实的语境之中时,这些实践看起来并不像是哲学家所归属的辩护的结果。也就是说,科学家不仅是在观察;他们在特殊的场所,为特殊的目的而设计与操作特殊的实验,他们用特殊的测量仪器来计算特殊的样本,他们为特殊的田野研究选择特殊的场所。科学家并不理性;他们解释观察与实验,他们支持或批评猜测或假说,他们推理出结果,他们把模式扩展到新领域。在他们进行的所有活动过程中,他们有着多种理由来进行一种特殊的选择与决定,理由包括可行性、可能的应用、审美价值、其他同事的利益、可能的消费者的利益、对形而上学与意识形态的反映。这些就是包含在“社会”大伞下的各种因素。社会学家主张知识生产就体现在这些混合因素之中,意味着这样的实际实践会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脱离了在哲学描述中的理想,知识并不具有传统哲学所描述的那种优越性。

三、以建构论取代实在论

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问题,在波普看来是科学哲学的中心问题,并且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科学方法论中寻求答案,因为,方法论可以解释科学在提供有关自然的可靠而有效的知识方面的优越性。在波普以前,实证主义认为科学是通过经验积累的经验证据来为理论做出辩护,科学家运用确定的事实来证实理论,如果他们成功了,那么科学就在向真理迈进。波普意识到,这种实证主义的策略会因为归纳问题而搁浅。因此,他更偏向于证伪而不是证实,用猜想代替了确定的真理。科学通过大胆的猜想与严厉的批判而走向真理。科学家从问题出发,走向逻辑概括与基本语句,这些理论概括与基本语句在原则上都是可反驳的。猜想越大胆,科学(客观知识)进步的速度就越快。科学必须接受严厉的判决性实验的检验,尽最大的努力去反驳理论。没有什么理论能够被免于批判。因此,科学不是证实的游戏(寻求与普遍的理论相吻合的证据),而是反驳的游戏(寻求证据来反驳它),科学理论不是确定的真理,而是更加大胆的猜测。波普的证伪主义为区分科学语句与非科学语句提供了一个划界标准。对波普的划界标准,柯林斯认为其问题集中在证伪性的经验证据是否具有可重复性这一点上。可证实性或可证伪性作为一个逻辑条件,而证实与证伪却是实际的观察与实验的过程,波普与柯林斯都意识到了这一点。他们争论的焦点在于,证伪是用直白而清晰证据去反驳理论,还是说证伪过程具有解释的模糊性,只有通过复杂的社会磋商来解决。此时,哈里·柯林斯提出了所谓的“实验者回归”的问题:最著名的论证出现在其《改变秩序》一书所讨论的韦伯对引力波探测的实验中。最初的发现刺激了大量在实验上“重复验证”的努力,包括许多物理学家努力建造的“引力波探测器”。结果是一组类似的但不完全相同的探测实验,其中有一些肯定的结果,另外一些是否定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引力波是否已经被探测到的问题同样也是实验是否有能力的问题,什么样的探测器被正确地设计的问题。如果我们知道了引力波是怎样围绕在我们的身边,我们就能说什么样的实验是有能力的,什么样的探测器是好的。如果我们知道了什么样的实验是能胜任的,我们就能说引力波是什么样的。这样,在柯林斯看来,并不存在严格的标准来判断一种合理的实验结果或者一种好的实验仪器,所有评价仪器的标准依赖于仪器在实验中所产生的结果。这样就导致一种实验的循环:好的实验仪器只有通过其获得的正确结果来定义,而正确的结果只有用好的仪器才能获得。柯林斯坚持认为这种不正常的循环总是要困扰任何实验者。这就是“实验者回归”。在实践中,这种回归是通过科学家之间的谈判来解决的,并且这种谈判并不依赖于任何认识论的标准,而是靠解释学的力量来解决的,特别是由参与这场争论的科学家盟友与其敌人所组成的“核心群”的磋商过程。“核心群”成员的活动,是运用“磋商策略”来打破实验者的回归,其结果是形成各方都感到满意的“适当的科学知识”。正是“核心群赋予社会偶然性以方法论的正当性”[11]。这就不仅对实验证据的确定性,而且对其合理性也产生了怀疑。因此,实验并不能为科学知识提供任何合理的基础。所以,在柯林斯看来,正是科学家之间的谈判,而不是自然界本身决定着什么作为一种有能力的实验,决定着什么才能算作实验结果,因此,这项研究对实证主义的划界标准提出了挑战。确定某些实验是否重复、是否可信,这仅是权力的显现,是一种文化与修辞的游戏,结果,实证主义的划界标准就成为科学家之间磋商的产物,也就是一种社会建构。

总之,20世纪70年代布鲁尔提出了强纲领之后,标志着科学哲学出现了社会学转向,传统的科学哲学也碰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应该承认强纲领的工作是值得肯定的,这主要因为它突破了传统哲学预设的自然科学知识内容不可被社会学家碰的,打开了科学知识的“潘多拉盒子”,打开了科学知识的广阔的社会与文化的分析语境,正确地看到了社会与文化因素是真理不可或缺的一种组成部分。但是,它夸大社会因素的作用,认为社会因素是首要并且是决定性因素,而自然科学知识是科学内外的人们社会交往的产物,科学知识是由人们借助于权力与修辞手段社会性建构出来的;在这建构过程中,自然界只起很小的作用或者几乎不起任何作用。这种贬低甚至完全忽视自然界作用的做法,就切断了知识与物理世界的联系,显然消解了科学知识的客观性和真理性,也没有给科学的内在逻辑留下位置。正如曹天予所指出的那样:“在对科学知识的实际产生和演化过程的分析中,一旦自然状态的基本作用被社会语境所取代(在这种社会语境中研究资源以一种特定方式被分配),那么一些认识论术语,诸如实在论和相对主义,应该相应地用社会术语所取代(诸如由某些研究资源支持的最容易得到的证据等)。而这必然导致去消解科学的合理性思想,而科学合理性思想是不可分割地与揭示自然奥秘联系在一起。”[12]因此,对科学哲学中传统问题的探讨,我们不光要重视社会维度,也要更重视自然维度,不能顾此失彼。当然,我们也不赞同科学哲学中的反映论传统,我们应该从理论走向实践,从表征走向干预。这种实践的科学观它包容了诸如自然与社会、理性—非理性、主观—客观、主体—客体、物质—精神、可说—不可说等一系列矛盾的辩证运动,实践范畴因而具有不可还原性和不可分解性的过程客观性。科学实践中所融入的所有的异质性的文化因素都在实践的开放性过程中历史性地注入科学实践的过程,并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制造出科学。这一过程并不是把某些因素强行地化归为单一要素(如化归为自然,或化归为社会),而是一种辩证的综合,科学是在各种异质性要素的辩证的综合的语境之中突现出来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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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SLEZAKP.Bloor''''sBluff[J].InternationalStudiesinthePhilosophyofScience,1991,5(3):241-256.

第9篇:科学社会学范文

论文摘要:冥王星降级事件说明,社会因素乃是科学知识形成的必要条件,要完全避免社会因素的影响不可能也不必要。不过,社会因素影响的主要是科学知识的表现形式,并通过科学知识的表现形式对科学知识的内容施加影响。从根本上说,科学知识的内容主要源于自然界,受自然界的支配,而且,科学知识总是要朝着最大限度地反映自然界客观规律的方向发展的。应当看到,正视科学知识的社会性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1)适应大科学时代科学与社会关系空前密切的现实;(2)有利于对科学认识过程中的社会因素区别对待和因势利导;(3)有利于发挥科学认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4)有利于引导公众按照科学的本来面貌尊重科学;(5)有助于为科学营造宽松的文化环境。等等。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知识社会学(SSK)的异军突起,科学知识的社会性问题逐渐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SSK一反科学哲学家从哲学的角度研究科学本质的套路,通过大量实验室研究、科学争论的案例研究,以及文本、话语分析研究等社会学、人类学的经验研究,就科学的本质尤其科学知识的社会性问题发表了一系列不同凡响的观点。以致20世纪90年代在科学的实践者(即科学家)和科学的评论者(即科学社会学家、科学哲学家和科学史家)之间引发了一场以如何看待科学知识的社会性为核心的、历时数年、波及全球的“科学大战”。在科学知识的社会性问题上,ASK所挑起的主要争端是:社会因素在科学知识的生产过程中起不起作用,起多大作用?简言之,科学知识是社会建构的吗?这个问题事关科学知识的客观真理性和科学划界的可能性等,是科学观中的大是大非问题,我们应予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碰巧的是,刚刚被评为2006年世界十大科技新闻的冥王星降级事件为讨论科学的社会性问题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案例。为此,我们不妨就从这个案例说起:

前不久,天文学界曝出一桩新闻:在一个由外行参与的专门委员会长达两年多讨论和磋商的基础上,2006年8月24日第26届国际天文学联合会大会经过几轮投票,最后决定:将冥王星从行星中予以除名,同时修改原有的行星概念。

在全球众目睽睽之下,一次高规格的科学会议公开用投票表决和磋商的方式解决科学问题,令人咋舌。所以,消息传出,世界各地媒体竞相炒作,社会各界纷纷评论。有人叫好,有人声讨。12名天文学家联名在英国《自然》杂志网络版公开发表了《抗议冥王星降级请愿书》;另一些天文学家则主张全球天文学家通过电子投票对冥王星的行星资格重新进行公决;等等。一时间究竟如何看待冥王星事件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

一些年来,人类在太阳系边缘区域发现了一些较大的天体,如谷神星(1801)、卡戌(1978)和编号为“2003UI3313”的“齐娜”(2003)等。对于这些天体是否可称之为行星,天文学界产生了严重分歧。这是因为,如果拒绝这些天体称为行星,由于它们的质量、体积和运行轨道状况都和冥王星比较接近,那么,冥王星的行星资格也应取消、自。年冥王星发现以来全世界公认的太阳系九大行星概念则将被颠覆;如果承认这些天体为行星,由于和这些天体运行轨道状况相接近、仅仅质量小一些的天体还有许许多多,而且今后还会继续发现大量类似的天体,那么,太阳系行星的数量将会剧增,太阳系行星的蓝图将会彻底改观。为此,国际天文学联合会成立了一个由天文学家、作家和史学家组成的七人委员会,专门研究行星的定义和冥王星的归属问题,经过两年多的讨论和反复磋商,该委员会拟出了一份决议草案。在捷克首都布拉格举行的第26届国际天文学联合会大会(IAU)上就这份决议草案进行投票表决。经过一番曲折,最后决定:(1)启用新的行星定义“行星乃围绕太阳运转,自身引力足以克服其刚体力而使天体呈圆球状,并且能够清除其轨道附近其他物体的天体”;(2)将冥王星逐出行星行列,降格为“矮行星”。皆因冥王星和“卡戌”大小接近,彼此绕着对方运动,同步绕太阳旋转,并且二者间的引力中心不在冥王星内部。就是说,它和“谷神星”、“卡戌”、“2003UB313”一样,不能清除其轨道附近的其他物体。

从哲学角度看,冥王星降级事件具有多重含义:

首先,它毕竟充分体现了科学的客观精神:(1)冥王星事件的出现是基于和冥王星相类似的一系列天体被连续发现的天文事实。整个事件的基本性质是科学界的纠错行为,即纠正过去对太阳系已知天体分类上的错误,让太阳系星体的分类更好地与天文事实相吻合、相协调。(2)国际天文学会议表决和磋商的不是冥王星和类冥王星的质量、体积、密度、形状和运行轨道等天文参数,而是太阳系天体的分类和冥王星的归属问题。正像 其它许多事物的分类和归属问题一样,天体的分类和个别天体的归属问题带有一定的人为约定性质似乎无可厚非。(3)科学界解决天体的分类和冥王星归属并没有仓促决定或以个别人的意志为指归,而是经过长时间充分的酝酿、磋商,并且选择了国际天文学联合会大会这样的场合,充分听取和高度尊重天文学界精英层的意见。

其次,特别令人感兴趣的是,这件事十分突出和典型地体现了科学知识的社会性。科学概念是人类认识的结晶,是科学理论体系之网的纽结。可行星概念的修正并没有象人们通常所期待的那样,按照科学事实或现有科学体系的特定要求,严格、精确地进行,而是在一种既可以包含天体“能够清除其轨道附近的其他物体”的条款,也可以不包含该条款的情况下通过投票表决和磋商的方式随机地进行的。而且,最终多数投票人主要以照顾人们多年来关于太阳系存在数大行星的习惯、避免让太阳系一下子有许许多多个大小不等的行星的结局为出发点,才决定索性连冥王星一起将大批“矮行星”和“小太阳系天体”拒之于行星门外。这种做法把科学知识的社会性异常鲜明地突出来了。“齐娜”的发现者迈克·布朗把这层意思一语道破:“‘行星’这个词既是科学用词,也有文化上的意义。科学家们并不需要‘行星’这个词的定义,只有文化需要,在我看来我们应该注意文化。”

应当说科学知识具有一定的社会性是不奇怪的。科学认识活动由科学家以及由科学家组成的科学共同体进行,而科学家和科学共同体是充满社会性和主观性的;科学认识活动所运用的工具和方法是人制造或创造的,内化着人的智慧、观念和目的;科学认识活动的对象是经过人的选择或加工过的自然现象或自然过程;作为科学认识活动成果的科学知识的表达所运用的语言是社会的、人为的;整个科学认识活动的过程基本上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因此,诸如有关当事人的政治立场、宗教信仰、经济利益、专业背景、伦理观念、心理状态和价值目标之类的经济、文化、政治等社会因素必然会对科学知识的内容或表达方式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这些影响有些经过科学家的主观努力或合乎社会规范的行为而避免或减少,有些则无法避免甚至倒是应当主动予以考虑和加以利用的。此外,科学哲学界的探讨也已表明,中性观察不可能,严格的判决性实验不存在,等等。说到底,社会因素乃是科学知识形成的必要条件,要完全避免一切社会因素的影响是不可能的。就是说科学知识并不单纯由自然界决定,社会因素是科学知识面貌的影响因子,有时甚至是十分关键的支配性因素。正象这次行星概念的修正,人类有关太阳系认识的习惯和历史竟不期成为了裁定争论的重要祛码。

但是,当我们说社会因素影响科学知识的时候,并非像许多SSK学者所说的那样,是指科学知识之筐中所装的统统是社会因素这样一种情况,而是指:由于表达某个客观对象的理论或概念的形式常常不是唯一的。所以,究竟最终采取哪种形式,往往取决于社会因素。其实,不论哪种理论或概念形式都仍然是客观对象不同程度的真实反映。正像冥王星降级事件所涉及到的行星概念问题一样,不论是包含天体“能够清除其轨道附近的其他物体”条款的新定义,还是不包含该条款的旧定义,它们都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对行星客体不同程度的反映。只不过较之旧定义,新定义更加精致,对行星客体反映得更全面、更深刻些罢了。就是说,社会因素对科学知识起作用,主要是影响其表现形式,并通过表现形式对科学知识的内容施加影响。 第三,冥王星降级事件还告诉我们,从效果上看,社会因素对于科学知识,既是带来真理的福音,也是造成错误的根源。对待社会因素正确的态度不是讳莫如深或视而不见,而是实事求是地予以正视、分析和利用,利用它促进真理的积极作用,祛除其造成错误的消极作用。真正的科学知识之所以可靠、值得人尊重,不是它毫不受社会因素的影响,乃是因为它是在不断排除社会因素所造成的偏差和错误的过程中进步的。一部科学史乃是不断以较正确的认识取代错误较多的认识的历史。行星概念的演化史就是这样的一部历史。行星的新定义优于旧定义,但新定义仍然有许多缺陷。例如,在地球、土星和火星的轨道之间都有许多的小行星,如果严格执行新的行星定义所规定的天体“能够清除其轨道附近的其他物体”标准,这些星体的行星资格也是有疑问的。事实上最近已有天文学家预测,随着一套由多台天文望远镜组成的小行星观测网络的投人使用和人们对行星认识的继续深人,此次通过的行星定义很可能在六年后下一届国际天文学联合会大会上被再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