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院挂职总结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继续学习,不断提升理论素养。
在信息时代,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作为一名员、一名国家公务员更应该把学习作为保持自身先进性的重要途径。走上工作岗位后,我积极响应区委、区建设“学习型”宝山的号召,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社会知识,用先进的政治理论武装头脑,用精良的业务知识提升能力,以广博的社会知识拓展视野。
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党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指导我们工作进步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理论资源。其博大精深的内涵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丰富和完善。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其,也只有不断学习,才能灵活和运用,成为推动我们事业前进的有利武器。科学发展观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上述指导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具体化,是对上述指导思想的丰富和发展。只有对政治理论的学习保持持续不断的热情,深刻地学习和领会其精神内涵,才能保障我们的工作不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保持“执政为民”的性质。
法院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司法的实质是将法律理论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实践,因而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是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工作的重要。只有在工作中不断地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才能为自己做好本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社会是一个大学堂。作为一名公务员,要经常性地和社会打交道。与各种各样的人交往,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决定一个人工作的成功和失败。因而,丰富的社会知识是工作顺利开展的剂。只有以海纳百川的开阔胸怀,接纳吸收各种各样的社会知识,才能丰富自己作为一个社会人的内涵,拓展自己的视野,促进自己工作的顺利开展。
自参加工作后,我继续保持自己在学生时代养成的读书看报的习惯,在工作之余,坚持一定时间的自学,以了解和吸收最新的信息。积极参加高院和区委、区组织的军训和培训以及宝山青年论坛,在各项培训中积极完成项目任务,参与各种小组活动,了解区情,熟悉业务,树立事业心。对工作和生活进行经常性的反思和总结,在生活中学习生活,在工作中学习工作,在理论学习中关注理论的实践特性,在实践中对实践进行理论反思,以实践活动的品格。
二、努力实践,自觉进行角色转化。
“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实现理论自身的价值,也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使理论得以检验。同样,一个人的价值也是通过实践活动来实现的,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锻炼人的品质,彰现人的意志。
从学校走向社会,首要面临的便是角色转换的。从一个学生转化为一个单位人,在思想的层面上,必须到二者的社会角色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学生时代只是单纯的学习知识,而社会实践则意味着继续学习,并将知识应用于实践,学生时代可以自己选择交往的对象,而社会人则更多地被他人所选择。诸此种种的差异。不胜枚举。但仅仅在思想的层面上到这一点还是不够的,而是必须在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潜心体会,并自觉的进行这种角色的转换。
自己是法律科班出身,并且取得了国家司法职业资格,但走上工作岗位之后,发现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与实践还是存在很大差距,我在工作中,虚心向单位同事学习,以不断加深对工作性质和方法的。,我获得了国家计算机二级资格,但是平时不太注重基本技能的,打字速度较慢,我利用时间和节假日到网吧练习打字,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了工作的需要。年半年的时间我经手处理案件120件,已经较为熟悉法院刑事审判书记员工作的环节和流程。做事先做人。一个党员和公务员的个人形象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形象的。一个法院工作的形象直接关系着人们对司法公正的。高尚的人格获得人民群众认可的条件。我在工作中,始终对自己人格的塑造,勤奋工作,谦虚谨慎,对待当事人和颜悦色,以礼相待,自觉以一名国家公仆的角色来要求自己。
三、扎根群众,在服务基层的活动中践行党员先进性
今年三月份,我作为新招录公务员在区委组织部的安排下到横沙岛挂职锻炼。在上岛锻炼的三个月的时间里,我们按照区委组织部的总体部署和横沙乡的具体安排,结合我们挂职各村的实际情况,精心组织,认真协调,深群众,扎根基层,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学习群众工作方法,磨练个人意志品质。在服务基层的同时,自觉促进自身工作能力的和精神境界的升华。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我院在接到政办发()号文件通知后,对档案执法工作检查非常重视,迅速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通知要求的内容,开展档案执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基本情况汇报
(一)、领导重视,思想统一,任务明确
我院的档案工作由院长×直接分管,办公室主任×主管,×到×乡挂职后,又由院志办主任×主管,档案员负责的领导和管理体制。我院一直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档案条例》贯穿于法院工作的始终。做到了年头布置时有任务,大小会议上经常讲,检查工作中对照查,年底总结时谈利弊。通过这一系列途径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两法一条例”,增强了全体干警的法制观念、档案工作观念、保密观念,使我院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年×月×日经考评验收已达省级标准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进展。
(二)、增加经费投入,抓紧系统化的档案管理
我院于年月就设置了机关综合档案室,专职档案员在原有一人的基础上,于××××年又增加了一人。现有的两人中,其中一人已于××××年参加了云南省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考试,并取得了专业资格证书,改变了我院过去一直没有合格的专业人员管理档案的历史。我院现有各类库存档案近万卷,每年又新增近千卷。原有的库房和阅卷室只有平方米,已不能适应年年大量新增档案的发展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年我院在经费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又投入了五万余元的经费,将新大楼二楼小法庭改扩建为新的档案室,总面积达平方米,比原来的档案室扩大了平方米。其中库房面积平方米,阅卷室平方米;新购置密集架列组,加上原来的列组,现有密集架列组;标准档案柜组个、灭火器个、电风扇一台、型电子计算机一台,改善了依法管理档案的条件。
经过不懈的努力,完成了年至××××年的诉讼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司法鉴定档案、声像档案、科技档案、实物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所有各种档案归档均符合要求,查找方便,利用效果好。××××年至××××年两年间各档案借阅卷次,利用档案卷次。档案更好地为各类立案、审判、执行、申诉复查工作提供了利用服务。
(三)、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强化档案管理工作
为使法院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开展各项审判业务和审判理论研究。我院制定了《×市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市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市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归档制度》、《档案员职责》等办法、制度,建立健全和完善了档案管理的一整套制度。同时建立了各种检索体系,编制了总目录、分类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专题目录等。制定了保密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归档制度、借阅制度、鉴定及销毁制度,为档案工作进入科学规范的管理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做好归档工作,不断丰富库藏工作
做到归档时间早知道,每年月底前办公室就以文件通知的形式下达各庭、室、处、局、队告知归档的时间、顺序、要求等,使其做好归档的准备工作。截止××××年月底止,综合档案室共收集整理保管各类档案卷、册。其中,诉讼档案卷,册;行政文书档案卷;会计档案卷;司法鉴定档案卷;资料档案卷;科技档案卷;声像档案卷;实物档案件,归档后的档案门类齐全,库藏丰富,结构合理,为我院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奠定了基础。
二、存在的问题
(一)在归档工作中重视诉讼档案、司法鉴定档案的归档,对行政文书、会计、声像、科技、实物、资料等档案的归档工作重视不够。
(二)没有过细地深入到各庭室检查、落实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等工作,因此出现诉讼档案有空号、重号及装订不太标准的情况;有的部门还存在不认真按时按质量归档的情况,特别是在行政文书、声像、科技档案归档工作上有不足。
(三)按档案管理正轨化、信息化的要求,该更换的设备没有更换,该配备安装的设备一直没有安装。如型电子计算机维修未跟上,因此档案管理处于手工操作的管理状态;库房的温控设备也没有配备。因此库房的温度大部分时间是处于正常温度(℃——℃)以上,但有时也超过度以下,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档案库房尽管加设防盗钢条,但保卫人员看不到其,保卫视角差,存在着安全隐患。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三、整改措施
(一)院领导要继续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重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档案管理工作,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要经常向领导汇报档案管理工作,做到下情上传、上情下达、心中有数,不断总结经验,解决好存在的问题。
(二)从广度到深度进一步认真贯彻《档案法》、《云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依法开展档案管理。
(三)加强全院干警的档案意识,以及业务学习和培训,特别是文秘人员、档案人员、内勤人员、书记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与管理水平。
(四)针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该配备、更新的设备争取配备、更新齐全。
(五)抓好档案管理的工作指导,坚持落实好已经建立健全的各种规章制度,把问题解决在档案归档入库之前,保证每年归档工作按质量和进度顺利进行。
(六)做好档案管理开展利用工作,使档案资料更好地为法院审判工作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服务。
特此报告
各位领导、同志们:
时间过的很快,转眼四个月的挂职锻炼马上就结束了。第一个月在旧城改造工作,后三个月分配到颐景园社区拆防盗窗。回顾这些日子,非常有感触,由衷的觉得种挂职锻炼机会真的很难得,可以这么说,虽然很辛苦,但是收获是实实在在的,显而易见的。主要有三点感悟:
一、基层工作很累,但只要充满干劲就不会累。拆除防盗窗,肯定不容易,我们社区分了三个组,每个组都包干到户。我是其中一组的组长,分到82户,要求限期签约并拆除,压力挺大。他们小区专门组建了业主微信群,群里负面舆论多,组团联合抗拒拆除,我们进门去做思想工作,遇到很大阻力。基本上我们每天都开会,一就是互相打气,表决心:无论多难多累,都必须要把硬骨头啃下来。二是通报总结当日情况,互相鼓劲,如果有难缠的钉子户完成签约,我们会叫点外卖小吃集体庆祝。因此大伙干劲十足,你超我敢,互相支持。业主白天不在家,晚上去,工作日不在家,周末去,真正做到了“白加黑,五加二”,很多时候家里老人、小孩病了都没时间照顾。我记得一天晚上,我们组的一个女同志,他老公不在,她婆婆电话打来说刚满周岁的小孩发烧40度,然后她回家送女儿到医院,半小时后,又回到了社区继续做工作,当时就很感动,就是被这股干劲感动的。大家就是一个小团体,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有的就是想完成签约的急切心情,和完成签约后的兴奋知足。就是凭着这股子的干劲,我们组的整体进度排名第一,共82户,完成签约81户,拆除81户(剩下一户业主在美国,我们也在积极协调)。我认为当一个人充满了干劲,十头牛都拉不住,勇往直前,我们做工作,就必须有这种精气神。
二、群众工作很难,但只要掏心窝子就会不难。拆除防盗窗,群众抵触情绪强烈,必然有其原因所在,防盗窗拆除了,小孩安全怎么办?东西失窃了怎么办?花花草草没地方放了怎么解决?这些诉求解决不了,我们的工作无法推进,只有掏了心窝子,把他们的事情当作自家的事情来解决,才能得到他们的理解与支持。记得一户业主,我们上门做工作时,情绪非常激动,主要问题怕小孩子高空坠楼,坚决不拆,还破口大骂,推推搡搡,后来直接将我们推出门外,啪一声关上门。那滋味真是不好受,心里很委屈、很郁闷,组内一个社区女同志委屈的哭了。后来我们也电话预约了好几次,都被放鸽子,家里去敲门,门都不开,单位去见她,也没有谈成。为了解决高空坠楼的风险,我们找了家铝合金店,研究在窗户里面安装防止小孩高空坠落的安全防护栏,反反复复设计了几套样式,然后发给她,她也不满意。最后实在没办法,提着水果上门,午饭时间段去她妈妈家找她(午饭在她妈家吃),我记得当时在楼梯上等了她一个多小时,等她回来后我们跟她解释如何安装防护栏 ,即达到安全的目的,又不实美观,后来她也是被我们感动了,最后签约成功。我记得当时她说了一句话:本来我和楼道里的几个业主已经越好都不会签约,但看在你们的一次次的用心和执着,你们放心,我也会帮你们劝解他们的。当时,那个兴奋啊,难以言喻。后来,另外的几个业主也相继顺利的签约完成。所以说,我认为,只有掏了心窝子,把心交给对方,他们的心也迟早会融化,再难的问题也能迎刃而解。
三、问题困难很多,但只要胸有胆气就不会怕。有句话这么说:胆子放大、不要怕其,辣辣弄滴。我认为做工作,特别是做群众工作,必须要有这种胆魄。“怕进门、怕说话、怕担责”永远也做不了基层工作。只要自己身清、气正,挺起腰板,敢于亮剑,整个政府都将是你的坚强后盾。有一户人家,已完成签约,赔偿款也及时汇给她。然而当我们安排拆除时,以赔偿款没有收到为由拒绝拆除,我们把银行汇款凭证拿给她看,但她仍然以各种理由不肯拆,好几次我们都是被骂出来,四个字形容她:蛮横无理。后来整幢楼就剩下她那户没拆,因为整幢楼要做墙面清洗,必须所有的都拆除才能统一启动,他一户不拆将会拖慢所有的进度。我们最后一次上门做工作,竟然用扫把来轰我们,当时我态度也强硬了,就跟她讲:协议已签,钱也汇给你,你不让拆我们也要拆,你再敢胡搞,去法院告你。后来我们将物业找来,全程录像,就顺利的强制拆掉,没有影响到整体进度。我认为,遇到问题困难敢接、敢抗,时刻把责任扛在肩上,我们有理怕啥,做工作,就需要这种胆魄。
民事案件执行监督线索来源是检察机关做好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前提,优质的线索更是提高监督效率、效果的前提。在检察机关民事监督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执行检察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第一种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第二种其他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检察院举报的;第三种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第四种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的;第五种国家机关或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转办的;第六种互联网或其它媒体披露的。
在上述六种发现渠道中,第一种最为常见,这如同抗诉监督的线索发现一样,因为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判决、裁定的执行最为关心,违法执行的后果会直接导致其利益受损。其次,是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法官违法犯罪线索中发现的。再次为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或通过人大、政协交办的。从立法本意和发现的线索来源渠道看,民事执行监督是一种主动监督,只要人民法院在执行环节有违法执行情形,人民检察院均有权主动对其监督,而非执行“不告不理”被动监督原则,这为人民检察院更好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是有一定条件的,一般来说,符合下列条件应当予以受理:申诉人为民事执行活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有书面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申诉人在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中或自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其他渠道反映要求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案件的受理条件,可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二、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程序
(一)立案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经承办人审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审查:执行裁定、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执行裁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执行裁定、决定错误的;可能存在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超过规定期限未将已执行的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当事人、案外人的书面异议、复议申请作出裁定的;没有正当理由,超期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活动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情形的;有证据证明执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对于不符合以上立案标准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在15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
对于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处理结果,检察院承办人要制作《立案决定书》或《不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经科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批准,由案管部门送达申诉人,并做好相应息诉工作。
(二)立案后的审查办理
审查办理程序可考虑:首先,承办人对申诉人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原判决、裁定法律文书及执行裁定书、决定书或执行行为,审查人民法院是否及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活动(过程)是否合法,执行结果是否侵害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调卷审查。对案件执行裁定、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或执行程序可能错误的情形,承办人要及时向部门领导提出调阅人民法院案件卷宗等材料申请,调阅的手续与办理抗诉案件相同。对于调卷中发现的与实际执行中的矛盾点,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可以进行必要调查,以核实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决定或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再次,制作审查终结报告。经书面审查和调卷审查,承办人应当制作相应的审查终结报告,经科处室同志集体讨论,提出具体民事执行监督处理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一是对正在审查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若尚未执行终结,且继续执行可能造成执行回转困难或不能执行回转的,人民检察院可向人民法院发出中止执行建议书或暂缓执行通知书。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检察院应在得知情形消失之日起3日内发出恢复执行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二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终止审查: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已经自行纠正违法执行裁定、决定或行为的;当事人已自愿执行和解,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三、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监督手段、方式(办理结果的运用形式)
(一)发出检察建议书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发出书面检察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执行裁定、决定依据错误;执行裁定、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执行裁定、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当事人、案外人的书面异议、复议申请作出裁定;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其它需要监督的情形。
值得说明的是,检察建议书是检察机关最为常见、最为有效的一种监督方式,主要适用于法院所作出的执行裁定、决定在适用法律、认定事实或执行程序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如不及时加以纠正,必然导致严重后果,是对实体执行的一种有效监督方式。但执行监督不能采用抗诉形式,因为监督的具体对象毕竟不是针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所形成的判决、裁定,而是执行裁定、决定和执行行为。
(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督促其及时纠正:人民法院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裁定、决定、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采用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违反执行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其他需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情形。
值得说明的是,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常用的一种法律文书。通常为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决定违法或在具体实施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行为违法,如不及时加以纠正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时适用。其施用效果仅次于检察建议书。
(三)更换承办人员建议书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人民法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活动,可发出更换承办人员建议书:执行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人请吃送礼的;没有正当理由,超期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的;承办人有法定回避情形未回避的;其它需要监督的情形。
值得说明的是,建议更换承办人的做法是中央司改文件中明确的,本次民诉法修改未涉及此项措施,根据高检院实施民诉法相关要求精神,实践中仍可采取此措施。这一措施的运用,旨在对监督过程中及时发现执行法官自身有违法情形苗头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及时加以阻止、纠正,通过建议更换承办人,体现检察机关监督的及时性、公正性。
(四)派员现场执行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人民法院邀请,报院分管领导同意后,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到执行活动现场进行监督: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事关地方经济发展、党委政府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参与的执行案件。除以上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不得采用现场同步监督的方式。
值得说明的是,派员现场执行监督只适用执行活动重大、涉及社会稳定、被执行人员众多等情形,应当慎重施用。在现场监督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有和解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可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和解工作。当发现人民法院执行活动有不当之处的,可当场向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提出口头纠正意见。若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未采纳的,在工作日结束后,报检察长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五)移送职务犯罪线索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执行检察案件过程中,发现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线索移送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并协助做好查办职务犯罪工作。
值得说明的是,检察机关发现法院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在及时移送的同时,也要做到准确,并将相关事实和证据一并移送到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要时积极做好配合查办工作,不能一送了之。
四、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重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
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民事检察部门要主动与法院沟通协调,加强信息交流,增强两院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确保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贯彻落实修改后民诉法协调有序有效推进。要通过建立完善联席会议、联合调研、工作信息交流和案件研讨等长效机制,使检法信息交流、类案和重大个案的沟通、监督制度化。既要文来文往,又要人来人往,保持两院领导、部门和办案人员之间常态化的良性互动。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树立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理念。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讲究策略,注意多沟通、多换位思考。要下大力气提高包括检察建议在内的民事执行监督意见的准确性和成功率,增强监督实效。要在监督法院执行活动的同时,也要主动接受法院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开展执行监督的方式和手段,提高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在实务操作时,要特别注意把握两点:一是各级检察机关在制定有关民事执行监督办法(标准)时要认真听取人民法院的意见。理由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太原则,由于没有现成、统一的实施标准,各级检察机关在经过一段实践的基础上可先行制定一个实施办法,但这个实施办法一定要征得人民法院的同意、理解、配合和支持,否则就会变成“单相思”,实践中不可行,自然谈不上实效性。二是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对实施办法(标准)执行的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本着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原则采取灵活的方式适时进行跟踪监督。
(二)建议最高人民检察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民事执行监督实施办法
理由是此项工作是一项创新,且实践性很强,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只有放手大胆让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先行先试,在实践中认真探索,经过一定时间(最好是一年)的探索,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全国检察机关通行的实施办法(标准)。
(三)切实加强人员力量配备,注重素质能力的提高
一是要严格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加强民事检察人员数量配备,增加办案力量,改善队伍结构。对照修改后民诉法的工作任务,适当增加民行检察部门人员编制,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比例,新增政法专项编制要向民行检察部门倾斜,重点对民诉法修改后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予以倾斜和保障,特别是要用好现有空编补充人员。招录新进检察人员时,要注意从法官和律师队伍中引进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骨干。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民行检察干部,加强对民行检察干部的培养使用力度,完善激励表彰机制,保持民行检察队伍的相对稳定。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民行检察部门的能力素质建设,提高民行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专业化的民行检察队伍是履行好执行监督职能的重要保证。要通过干部遴选、公务员招录、内部调配等方式,挑选一批具有民商事法律知识、有办案经验的人员,充实到民行检察队伍之中。要改善民行检察人员结构,可适当调配一些有自侦、刑检工作经历的干部充实到民行检察部门。三是要加大民行检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要通过聘请法院执行业务专家、检察机关民行业务专家传授执行监督业务知识;通过开展业务知识竟赛,深入开展全员岗位大练兵活动;通过开展到法院等单位挂职锻炼工作,使民行检察人员深入了解民事诉讼(执行)全过程,全面丰富业务知识,增强专业化水平,以适应执行监督工作发展的需要。
(四)要加强各级院对执行监督办案工作规律性问题的调查研究
尤其是省、市院要加强增强办案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民行检察执行监督工作实际,认真分析修改后民诉法对民事检察工作的深刻影响,及时研判贯彻执行监督实施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要在实施修改后民诉法过程中,梳理出需要重点研究解决的重大执行监督问题,组织力量加强理论和实务研究,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市委组织部按照树立和展示新时期组工干部“五个形象”的要求,以“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工作落实”为重点,从三个方面下手,全面加强组工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建设,努力把组织部门建设成为“党性最强、作风最正、工作出色”的表率部门。
一是在勤奋学习,提高能力方面下功夫。积极开展组工干部读书活动,确定《学哲学,用哲学》、《文选》等必读书目和《大国崛起》、《品三国》等选读书目,组织组工干部开展自学和集中讨论;坚持和完善“组工论坛”,定期确定某一业务主题,由组工干部开展分析交流;依托**干部党员学习网,搭建组工干部学习培训平台,要求组工干部通过网络自学,每年修满分(54学时);每月举办一次新知识专题研讨班,邀请财政、科技、工商、法院等部门的领导作专题讲座,对组工干部进行现代经济管理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的培训,使组工干部不断提高理论素养、优化知识结构。同时,积极鼓励组工干部参加在职参加公共管理硕士MPA等学历培训。此外,有计划、多渠道地安排组工干部参加实践锻炼,选派到上级部门、重点工程项目和部门挂职,在实践中提高组工干部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是在改进服务,树立形象方面下功夫。完善组工干部联系镇(街道)村制度,开展集中走访联系镇、村活动,认真听取基层、服务对象和党内外群众对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召开“做公道正派的组工干部、建风清气正的服务机关”专题讨论会,提高组工干部改进自身作风、树立良好形象的思想共识。完善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等制度,制订**市“组工干部行为准则”,汇编组织部门内部管理制度,推进自身建设规范化、制度化。积极开展“落实三真、关爱基层”活动,开展全市村级干部队伍建设情况专项调研,并着眼于关心爱护基层干部、增强村干部岗位吸引力、提高村级干部队伍执政能力,出台具有导向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为基层干部排忧解难。
三是在开拓进取,争创一流方面下功夫。开展一次组工干部集中调研活动,确定组织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召开一次组织工作理论研讨会,探索、总结加强新时期组织工作的新途径、新经验,不断推进组织工作创新。组织开展组工干部“岗位竞赛”活动,倡导标杆意识,坚持自我加压,奋发进取,营造奋发有为、攀高比强的工作氛围。推行组织工作阶段性评估制度,把组织工作细化为136项具体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位组工干部,每季度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推动工作高效有序落实。
一是以激发队伍活力为目标,创新干部管理机制。通过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积极培育引导创新、激励创新、褒奖创新的宽松环境,着力培育一批追求创新、能够创新的队伍,充分调动各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打造一支“创新积极、活力十足”的国税干部队伍。要创新调研建议机制。在全系统深入开展“大兴调研之风”活动,坚持抓好各级领导干部下基层体验实践。要创新教育培训机制。坚持“专业普及培训”与“专门尖子人才”培养相结合,围绕干部能力与素质的提高,探索建立自助型、体验型、研讨型、网络型“四位一体干部培训新机制”。要创新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努力在全系统营造“人人讲学习、个个重技能、事事求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与当地组织部门取得联系,选派一些有发展前途的后备干部到有关部门挂职。要创新廉政建设机制。着力构建干部自律机制、约束机制、惩治机制和保障机制,使干部队伍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不必腐败。要创新文明创建机制,加大文明创建力度,提升文明创建档次,提高文明创建比例。六是创新绩效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创造一流业绩。
二是以规范管理为目标,创新税收管理机制。实行机关科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机关业务指导的权威性。完善“四位一体”互动机制,建立信息畅通、程序规范、协调顺畅、制约有力的部门联系机制。发挥“数据管税”的作用,定期开展宏观税负、微观税负和行业税负分析。强化重点行业稽查和典型案例查处,及时发现征管漏洞。规范税收征管操作。细化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强化各个部门、各个环节“无缝”衔接,为税收精细化管理提供统一、全面、实用、标准化的税收业务操作范本。进一步整合资源,拓展“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及网上办税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发挥税务信息集中展示、集成应用、数据交换、统一存取、综合管理功能及安全防护功能,推广远程抄报税的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管理。
三是以精细化管理为目标,创新税源管理机制。一是拓展税收分析深度。二是强化纳税评估。坚持对重点行业中的重点企业、长期零申报企业和低税负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对典型评估案例予以通报表彰,互相交流评估经验,不断提高纳税评估水平。三是创新税源管理思路。完善画像评估软件和制糖企业税收监控管理系统,并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探索重点行业、特殊行业、大型企业管理薄弱环节,以及农村税收管理的有效方法,总结税收管理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原因、研究对策,促进税收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将所得税与流转税特别是增值税管理相结合,采取收入比对、以票控税等有效措施强化所得税管理。在全市全面推广应用车购税二维条码扫描申报征收管理模式,提高车购税征管效率。四是完善综合治税工作。依靠政府支持,充分发挥部门作用,切实加强与工商、地税、质检、海关、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加强税收控管。强化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健全情况通报和联合办案机制,定期提交税收案件,强化司法保障,增强执法刚性。
四是以规范执法为目标,创新稽查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执法风险体系。创新稽查方法,做好“查前辅导”工作。加强典型案例稽查和典型案例推广借鉴工作,深入研究带有行业特点的稽查规律,制定相应的查处与防范措施,不断提高稽查工作水平。创新稽查方式,试行分级分类稽查。创新稽查考核办法,重点考核各单位选案的准确率、查案的正确率、审案的合格率和结案的执行率,形成以处罚率和入库率两个指标为核心,以查补率、查实率、查结率等指标为辅助的税务稽查考核体系。
关键词:实验实训;地方高校;实践特色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0-0273-02
一、引言
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在于经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建设工作的通知》强调高等学校应培养具有应用型复合型的专门人才。基于服务于地方经济、促进地方法治以及满足人才市场的需求,国内各地方高校应培养立足国内、根植地方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学专门人才。尤其是法学专业的自身特点、现阶段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作为地方高校本科的应然性职业教育要求,决定了强化实践教学应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
无疑,这种人才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需要推动地方高校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观念,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双师型队伍建设,多方位构筑特色实验实训平台,全面提升实践教学水平,完善实验实训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和方法,突出学生的主体意识,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才能有效服务于地方高校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要求。
尤其是,需要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法学实践基地建设及完善相应的实验实训网上操作系统,实现校外司法实务人员以多种形式参与法学教学过程,且校内实践导师也以多种方式进入实务部门参与社会实践,共同探讨和解决法律实践问题,并加强相互学习交流,促进法学理论水平的提升与实务能力的提高,形成校企合作实验实训互动机制。同时,研讨实践教学的考评体系,建立对学生实践能力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考核评价的科学标准,动态、适时监控实验实训教学效果,切实推动地方高校法学实验实训教学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值得强调的是,虽然近年来各地方高校不同程度结合自身的实际对法学实践教学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开展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诊所教育、强化校企合作法学实践基地建设并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等,但总体效果并不明显。如据中国法律诊所教育网数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183所高校开展了法律诊所教育,其中地方高校占一半以上,但与全国性高校相比,不仅案件来源稀少,学生的受益范围也相当有限,成效甚微。因此,地方高校如何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实践教学改革,对实现个性化和特色化发展显得尤为必要。
二、地方高校法学实验实训教学存在的问题
第一,办学理念落后,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性教学的观念并未根本改变。本科课程过分强调理论教学,理论与实践教学安排不合理,注重实务类课程的教学,缺乏司法伦理的训练和职业技巧培训,实验实训课程体系尚不完善,如模拟审判、诊所教育、法律实务实验、法律谈判实验及相关实验实训课程未能纳入日常的教学课程体系及计入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多以微薄的津贴予以补足。尤其是实践教学中相关关系处理不当,如不能处理课内实践与课外实践、第一课堂、第二课堂、第三课堂和第四课堂之间关系。
第二,地方高校投入到法学实践教学的经费严重不足,尤其是实验实训教学场所建设投入不足,已成为法学本科专业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瓶颈。一是虽然部分地方高校设立了模拟法庭,但其设计、设备和规格仍显落后。二是法律诊所、法律实务实验室及法律谈判实验室尚未普遍设立,即使个别院校设立,但其地点、空间和设施仍不能适应诊所教育的要求。与法律实务部门联系指导机制不健全,校内实践性教学场所在教学中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三是因为人员、经费和体制等诸多原因,校企共建实践基地常常成为形式。在各个实践场所、基地的实践教学常使得实习学生成为受欢迎的“勤杂工”,因此实验实训效果难以保证。
第三,法学实验实训教学缺乏系统理论指导。如多数地方高校法学模拟审判的教学方法单一,教学内容缺乏仿真性,模拟的案件案情过于简单,“走过场”、“形式化”风气浓重,甚至部分高校引入网上仿真训练系统。但是,对学生的模拟审判实践和网上仿真训练缺乏统一、明确的考核评价标准,指导教师对于自己在模拟审判、实验实训教学中的地位、作用缺乏明确的认识。
第四,“双师型”教师严重缺乏。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的提升需要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强的“双师型”师资队伍作为保障。但是,由于长期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地方高校教师大多司法实践能力不强,实验实训教学成为“学院派”的“短板”。而且,由于现有的各种考核机制未能将实验实训教学业绩纳入奖惩的依据,因此到实践部门挂职或定期交流的内在动力不足。同时,虽然实务部门的指导教师实践经验较为丰富,但理论有所欠缺,加之自身业务缠身,多数无暇顾及履行职责,自然难以有效指导实践教学。
第五,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不健全。目前,地方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存在诸多缺陷。一是理论性课程中的实验教学评价效果的虚化;二是实训教学中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存在随意性;三是在实践性课程教学中评价主体主要是单向的,即学生难以评价老师,指导教师可评价学生;四是对教师评价结果的使用不合理,如在职称评定中未能有效纳入教师的实践教学成果,极大挫伤教师努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积极性。
三、地方高校法学实验实训教学改革的路径
1.理念的转变是法学实验实训教学改革的关键所在,没有理念的根本转变,加强法学实验实训教学或流于形式或陷入困境,实践效果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地方高校应树立以实践性教学为先导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理念。其主要依据在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法科学生法律职业能力获得的主要路径。而且,“厚基础、宽口径”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也须以实践性教学为先导。这必然要求地方高校由传统的重法学理论教学轻实验实训的模式转变为理论教学实验实训并重模式,切实发挥学生的主体意识,进一步提高其分析、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学校安排、布置的实验实训活动也不至于流于形式。
2.构建一套符合地方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有效组织和开展实验实训教学的科学理论,进而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实验实训教学规范。同时,总结、设计一套具有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的实验实训教学方法体系,探索有效的“量体”地方高校的实践教育模式。如在实验实训教学方法体系及其规范要求设计部分,应重点突出实践实训教学的“高仿真性”要求,即通过各种教学方法的协调与融合,在具体规范制度要求下开展实践实训教学,充分保障实践实训教学的真实性,尽量避免和减少“表演式”、“过场式”的实验实训教学模式及教学方法。
3.各地方高校可以依托学校的优势学科的背景,注重学科交叉,重构体现各自相关优势学科和特色,以厚基础、重复合应用课程为基础的实践实训课程体系,打造特色化实验实训平台。没有特色就没有真正的发展,特色是学科建设的关键因素。因为只有特色化的实践教学,才能避免“趋同化”和“千校一面”情况。如地方财经类院校法学学科可与学校经济管理类示范实训中心相联结,充分利用跨学科实验实训资源,努力实现相关实训中心之间的融合与支撑,形成实践教学共享平台,让学生完全置身于全真的职业环境,真实体验相关业务训练,养成法律思维。
4.形成校内外结合、专兼职统一的法学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与成长机制。教师队伍建设是实验实训教学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历来也是地方高校实践教学的瓶颈。因此,加强实验实训教学,破解其过程中遇到了困境,需要一支既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作为支撑。基于此,应制定相应的扶持和鼓励政策,有计划定期委派校内教师赴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实务部门参与社会实践或挂职锻炼,积累实务经验。同时,分别聘请当地法院、检察院、律所及其他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及相关人士到学校承担教学任务,构建一支熟悉社会需求、教学经验丰富、专兼职统一的高水平实践教学队伍,形成校企合作联动教育机制,有效增强实践教学指导队伍力量。
5.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实验实训教学效果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与测评机制,确保考评结果的客观与公允。同时,基于地方高校应用型复合型专门法律职业人才目标要求,应自我建设、自我发展、自我监督的实践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与监督机制。在实验实训教学效果考核评价指标与机制构建方面,应主要形成两个方面的特色:一是结合地方高校应用型本科法学教育的特点,针对法学实验实训教学培养法律人才的教学目标的实现,分别提出模拟法庭、诊所教育等主要教学环节的基本质量标准和考核评价机制;二是尽量采用一定程度的定量研究方法,以量化计分和表格统计的方式增强和提高测评标准的合理性与客观性。
关键词:基层检察室;设置;定位;职能
上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基层试点设置检察室。不可否认,基层检察室在当时服务农村经济建设,提升检察机关基层工作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进展,检察室设置的范围过宽、过滥、管理工作薄弱等负面效应随之凸显。90 年代中后期,基层检察室纷纷被撤销。但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服务意见》,各地的做法中又出现了农村检察室的设置[1]。2010年10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新设检察室,要考虑工作需要和实际可能,解决好办公场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办公经费等保障条件。”再次明确了可以新设检察室。当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又在铺开,这究竟是历史的倒退还是契合时代背景的正确举措?各方说法不一,各地检察机关在推进过程中也多有困惑,如何正确认识当前新一轮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意义、正确定位新时期检察室的职能和地位、实现检察室的长远发展和生存空间等是我们必须重视和思考的问题。
一、设置基层检察室的必要性分析
相对于现今的中国社会现状,重设基层检察室困难重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无法承担基层检察室的需要。以笔者所在的县为例,该县目前有乡镇10个,平均3个乡镇设置一个检察室,则至少需要设置3个检察室,如果每个基层检察室人员以3到5人算,则需要9到15人。但目前该院总共在编干警为49人(含事业编制2人),人员编制非常紧张,根本没有多余的人力能下派到检察室。同时要设立基层检察室,就要涉及到办公室、经费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在我国目前司法资源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大规模设立基层检察室,会使本来吃紧的司法资源雪上加霜。
2、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设立基层检察室的实践经验不成熟。虽然可以将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作为设立基层检察室的法律依据,但是以上法律法规对基层检察室的设立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基层检察室也未得到国家层面法律的认可。
3、基层检察室不能完全解决农村法律监督空白的问题。从目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急需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的每一个角落。但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如果在每个乡镇设立乡镇基层检察室,所需经费、人员无法保障。如果只在个别乡镇设立,或者一个检察室管辖两三个乡镇,设置的效果非常有限。一个检察室如果人员设置过少,则无法胜任检察室庞杂的职能,影响工作开展。如果人员配置过多,在目前符合条件的检察人员普遍短缺的情况下,势必影响到基层院日常工作的开展,并且一些职能与基层院重叠,浪费了有限的人力物力。同时,对于乡镇检察队伍的监督管理也是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当前设立基层检察室确实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困难,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现阶段设置基层检察室也有其必要性。
首先,设立基层检察室是我国宪法精神的间接体现。虽然设立基层检察室在宪法和法律上找不到直接的字眼,但是它这种组织形式和宪法法律不相违背,还可以从宪法和法律中推导出来。我国宪法第129条和1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形式由法律规定。根据人民检察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如果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县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经过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或者林区等建立派驻机构”。追溯立法的本义,其中规定的“等”应作广义的解释,不应局限于工矿区,农垦区或者林区,同时第二条规定中还有“根据需要”,这就使设立基层检察室就符合了立法的规定。另外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根据该条文,我们可以衍生出一个结论:应该从组织上保证公、检、法等机关分工负责、配合制约,乡镇、街道等基层检察机构的缺失显然有违宪法要求法制平衡和法制治理机制之完整。
其次,设立基层检察室是健全农村司法体系的必由之路。目前,法律监督最大的需求在乡镇,最薄弱的环节也在乡镇。有些基层地区,由部分干部的腐败行为以及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所引发的“官民”矛盾、“警民”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和疏导,导致农村频繁,这与法律监督不力有很大关系。而强化法律监督必须要有阵地,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分别设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部分工商、税务、土地等行政派出机构也一应俱全有自己的基层“阵地”,而检察机关缺乏类似的机构,广大乡镇成为法律监督的盲点。从社会控制角度来看,农村社会秩序缺乏科学而完善的法制治理机制,尤其是治理结构中的法律监督权仍处于基本缺失的状态,未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对行政、审判行为的)分工制衡机制。[2]可见,现阶段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期,适当地扩大检察工作在广大农村的覆盖面,使检察资源配置落实到农村、落实到基层,是健全中国特色农村司法体系的必由之路,而基层检察室无疑是建设乡镇法律监督主阵地的最好载体。
再次,设立基层检察室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现实需求。目前乡镇基层政权中,各种审判、行政权力已经延伸到了农村基层,唯独基层检察院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机构设置,导致检察机关在基层信息不通、耳目不聪。基层检察院对乡镇种种社会矛盾的了解掌握及其对乡村干部行政管理行为和基层法庭裁决行为的法律监督,仅靠少而粗的群众举报材料和难得一次的下访巡访或法制宣传,显然只是“冰山一角”。尤其是近年来,乡镇、村干部贪污挪用集体土地补偿款、侵吞国家惠农资金等职务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各种涉农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乡镇基层检察室通过收集乡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参与农村综合治理,宣传检察机关性质、职能以及举报、申诉的方法等,能有效激发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效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最后,设立基层检察室是检察机关自身发展的形势所趋。基层检察院建设在检察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地位和作用。目前,虽然基层检察院经历了30 余年的发展,但是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队伍建设水平尚不高,特别是由于检察工作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基层检察院真正站在群众的立场考虑问题、谋划工作,把群众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着力点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强,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治需求。适时发展基层检察室,发挥检察室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作用,既有利于基层检察机关畅通监督渠道,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检察机关的基层知晓率和认可度,走检察专业化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之路,又可以让检察人员直接面对基层群众,接受他们的评议和监督,提高检察队伍的群众工作水平和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检察机关形象。
二、新时期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定位
当然,基层检察室的重构并非是对原有检察室的简单恢复,而是哲学上的“扬弃”,是按照中央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赋予检察室新的时代内涵,赋予其新的界定、新的内涵。
1、以强化法律监督为职能基础。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基层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在乡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眼睛和触角。过去在检察工作中,没有设立基层检察室的地区,对发生在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等机构破坏法律统一实施的行为很难进行法律监督,设立基层检察室的地区,也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依法监督、不规范监督的问题。重新构建的基层检察室必须以强化法律监督为职能基础,赋予基层检察室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诉讼监督等监督权能,与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形成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乡镇司法体系。
2、以服务业务部门为职能载体。检察室不是检察院,在适当延伸和扩展检察室职能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检察室与派出院内设部门的关系,特别是检察室与业务部门的业务重叠关系,如基层检察室拥有民行、控申检察职能后,检察室与院民行科、控申科的关系等。有学者认为,赋予检察室的民行、侦监、监所、控申等职能,从性质上看并不需要一种完整的权能,而是在充分发挥检察室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优势的前提下的部分权能。[3]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如检察室可以受理民事行政检察申诉,可以办理辖区内的民事行政“不立案、不提抗、不抗诉”等息诉案件和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案件,但不承担上级民行检察部门的交办案件和辖区内的抗诉案件,可以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可以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但不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立案等工作,检察室应更多的配合内设业务部门办理案件。
3、以承办刑事案件为职能补充。现有基层检察室的工作情况来看,基层检察室的职责包括收集职务犯罪线索、职务犯罪预防、法制宣传教育、综合治理等,总体而言,涉及内容广泛,但虚而软,难以产生像执法办案这一刚性权利所带来的明显效果,其最终被群众的接受度、认可度也难以预料。而当前基层派出所和人民法庭都有承办刑事案件的职能,笔者认为基层检察室也未尝不可尝试,可以将批捕、职能一定程度地下放,由检察室承办辖区内刑事案件后提交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通过这种刚性权利的赋予、实质性职责的履行充实基层检察室的工作内容,让基层检察室有作为、有地位,提高基层检察权履行的公信力和实效。
三、规范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由于基层检察室固有的法律依据、组织体制、保障机制等先天性缺陷,在推进过程中势必会遇到一些困惑和困难,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顺应检察改革的需求,让基层检察室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宣传教育到位,进一步深化认识。检察机构设置到乡镇一级的重要性,尚无足够的认识,即使在检察机关内部,对于基层检察室也无统一的认识:一是认为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再设置基层检察室势必分散力量,影响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二是以前也搞过基层检察室,但由于指导思想不对或设置方式不当,导致设置效果不佳,遂认为设置基层检察室是重蹈历史覆辙;三是认为人财物等诸多因素难以解决,条件不具备。这些内部的思想障碍,是当前制约设置进程的关键因素,要通过理论教育、舆论宣传、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等措施进一步统一检察机关内部认识,奠定稳定的思想基础。
2、试点乡镇先行,逐步推广巩固。目前设置基层检察室还不可能做到像“二所一庭”建设一样全线铺开,其设置也应采取探索式的试点性工作,不可全面开花,操之过急,必须坚持三个原则:一是重点乡镇试点。各地的地方政府都会根据本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对辖区内各个乡镇结合人口数量、素质、地理环境、政治经济发展等情况,设立中心乡镇,在这样的中心镇设立基层检察室进行试点工作,可以起到良好的示范效果,总之设立基层检察室必须坚持因其所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重点设立。二是慎重稳妥推进。基层检察室的工作法律性和政策性比较强,涉及到单位、人、财、物,因此,要统筹兼顾,慎重稳妥,做到成熟一个,设立一个,巩固一个,在做好试点工作之后,做好理论研讨、经验总结工作,将成熟的工作思路、方法、机制进一步推广。三是目标管理高效原则。基层检察室的工作效果效率,直接关系到乡镇利益、群众利益、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基层检察室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明确任务、分解责任,引入竞争机制,推进争先创优,为基层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3、职责定位准确,防止华而不实。设立基层检察室的目的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要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防止乡镇检察室承担许多不应承担的任务,其职能的承担应与其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否则可能导致检察室工作繁而杂,处于疲软状态,陷入重蹈历史覆辙的危机。总的来说,基层检察室所承担的职能在于实而不在于多,当前,在基层检察室推进过程中,很多职能设置是空而虚的,没有实际意义,这种虚空的职能设置宜少不宜多,而具有延续基层检察室生命力功能的法律监督职能则必须强化而不能弱化。
4、人才配备稳定,强化队伍建设。首先,检察室往往地理位置比较偏远,条件相对艰苦,而检察室配备的人员又要求有较高的检察业务素质和协调沟通能力,为了调动检察干警前往检察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应该在政治地位上适当倾斜,才能稳定人心、吸引人才,发挥基层检察室应有作用。其次,基层检察室应作为基层检察院培养青年干警的一个重要平台,在设立基层检察室的基层检察院,除抽调骨干人员到检察室之外,应下派青年干警轮流挂职锻炼,在与基层群众面对面的过程中提高青年干警的群众工作能力。再次,基层检察室在一定意义上是游离于派出院的监督管理,而在乡镇中,检察权具有的监督性为检察室干警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因此必须加强基层检察室干警的廉政教育,在关键岗位、关键环节防止队伍出问题,防止不廉洁、执法不公问题的发生。
注释:
[1]李 云:《设置农村检察室问题研究》,载《法治论坛》2009年第3期
[2]曹志瑜:《乡镇检察室的立体解构与回溯性发展研究》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3期
法学专业是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本科教学偏重于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缺乏对学生分析及处理实际案件能力的培养,使得学生毕业从事实务工作后,不能很快适应审查、审理案件或诉讼等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在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如何强化实践教学的内容,在实践教育的基础上,配以理论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重要的课题。本文在阐述实践性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育中实践性教学的现状,进而提出实践性教学改革的路径。
一、实践性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理论联系实际的客观需要理论来源于实践,所学的理论也只有服务于实践才能更有效地实现其价值。[1]法学专业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均较强,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灵活运用知识的实践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应具备的两项基本素质。其中,培养灵活运用知识的实践能力是理论学习的最终目的。但是,法律的具体适用并不等同于法律理论、概念和条文的简单运用,扎实的理论功底要想转化为较强的实践能力,还必须经过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和转化的过程。实现这一结合和转化的途径就是在法学教学中加强实践性教学,使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教学理念贯穿于法学教学的全过程。只有通过实践教学,法学理论和法律实际才能实现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学生的理论水平、实践和创新的能力才能得到全面提高。
(二)克服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弊端的客观需要受前苏联专才教育、对口教育目标的影响,加之受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法学国家教学模式的影响,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教学内容上来看,理论教学课程较多,实践教学课程较少。在教学过程中重视对概念、原理、原则、规则的传授,忽视职业技能的培养,[2]导致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学生毕业后很长时间难以适应现实工作;其次,在教学方式上,教师占据主导地位,而学生处于被动和从属地位,往往采用“演讲式”、“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能充分发挥;再次,在教学目标上,往往采用“一站式”的专才教育、通识教育,以培养法学理论研究教学人员和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为主要目的。培养目标单一,口径过窄,学生毕业无法适应各行各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与西方国家注重职业技能培养的“两站式”,甚至“三站式”的法学教学模式存在较大差距。
(三)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能力的客观需要目前,法学本科毕业生普遍存在着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的现象。在实践中往往只是简单地生搬硬套法律条文,缺乏对具体案件的全面分析,不能独立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复杂疑难的法律问题。再加上不具备实际运用能力、不了解法律实务的实际运行方式,导致大多毕业生在从事法律职业时,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适应工作要求。而21世纪是科技日新月异、竞争日趋激烈的世界,所培养的法律人才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优势,必须具备较强的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堂教学传授的主要是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而对学生创新能力、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远远不够。开展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实践教学,正是对课堂教学缺乏实践这一局限的弥补,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增强其就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四)培养适应21世纪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客观需要法学教学担负着培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专门人才的重要使命。应用型法律人才需要具备灵活应对新时期急剧变化的复杂社会环境的各种能力,使其法律应用能力的发挥不受社会环境变化的过分影响;而复合型法律人才需要具备多学科知识的复合以及知识与能力的复合等。但目前,我国法学院系的学生大多缺乏必要的社会阅历和经验,缺乏对社会变化的应对能力。他们从高中直接升入大学,本科毕业后就直接进入社会工作,或者继续研究生的学习,缺乏对社会工作经验的了解,缺乏丰富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更不具备知识与能力的复合以及灵活应对社会变化的能力。加强实践性教学,通过大量的教学实践、社会实践活动,可以有效增强法学专业学生对社会、对工作对象的了解,增强对社会环境变化的应对能力,丰富学生的知识、经验以及社会阅历,有利于培养适应21世纪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
二、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实践性教学的现状
近年来,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已经取得法学界的普遍认同,大多法学教育工作者都积极倡导利用实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法学界对改进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努力和探索也从未间断。众多法学院系纷纷编制并完善教学计划,强化实践教学,使得法学实践教学呈现多样化、多渠道发展的态势。如加强学生实习环节,注重案例教学,进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的尝试等。这些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对于推动法学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尽管现阶段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的发展状况仍不容乐观,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仍然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一)实践教学课程设置及实践上的缺位
在法学本科的课程设置中,课程的内容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等,这些课程的学习几乎占到全部课程的95%以上,而实践教学主要是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所占比重不足5%。虽然大多学校都规定了学生的实习期,但是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许多律师事务所及公检法部门因本身业务压力等因素对学生实习缺乏热情,疏于督导,再加上学生受就业压力的影响,使这种实习制度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3]在平时课堂教学中,有些教师会穿插一些案例教学,但由于开展案例教学的复杂性,加之课时的限制,真正在课堂上开展案例教学的少之又少。大多只是讲一个案例,但马上就给出处理的结果,对学生而言根本没有对案例进行分析的机会。由于模拟法庭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许多学校模拟法庭建设缺位,即使有些法学院系建立了模拟法庭,但由于模拟庭审资金及参与人数的限制,开展活动的次数也只能是一个学期举办一次,大部分学生也只能充当观众,很少同学能参与其中。
(二)实践教学的内容没有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实践教学发展到今天,虽然看上去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但实际上,大多法学院系往往只停留在课堂案例分析、旁听审判、模拟法庭、毕业实习这几种形式,这些实践形式怎样进行、什么时候进行,随意性很大,造成各个实践环节之间的脱节,根本无法形成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机联系的整体。以课堂案例分析教学为例,由于受制于课堂教学计划的分割性,任课教师仅就事先分配好的一门特定部门法进行讲授,其采用的案例分析被人为地事先预设了范围,围绕特定内容进行。如刑法课的案例分析围绕刑法规定和制度进行,学生了解的主要是实体法的规定,而刑事诉讼法案例教学则主要围绕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主要学习的是程序性规定。这样的安排使得学生在课堂案例分析教学中受到的实践锻炼大多都是分割、零碎和片面的,无法给学生提供对部门法知识融会贯通的机会,更无法系统、完整地了解和掌握法律综合运用的全过程。最终,这样的教学手段还是无法摆脱其内容的“虚拟性”,学生不能完全理解法律在真实环境中的具体操作。
(三)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时间发生冲突
我国大多数法学院系的教学安排,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在4年本科总学时学分中所占的比例较低,大多不足5%;同时又由于实践性教学自身的“实践性”特点,更注重理论知识运用的过程性和学生参与的亲历性,其实施过程往往需要多个主体之间的互动交流,这就决定了其实施要比理论教学更耗费精力和时间。例如,课堂案例教学要求教师与学生之间以及学生与学生之间进行较为充分、完整地交流沟通,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训练学生的分析和推理能力,以及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整个程序费时费力。因此,在总学时一定的情况下,单单在课堂教学中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就会存在与理论教学时间相冲突的问题。目前,实践教学大多采用在课堂教学中穿插案例分析、疑案讨论等环节进行,在总学时有限的情况下,过分压缩法学基本理论的讲授,会造成理论教学计划无法完成、学生基础理论不扎实的困境;而一味地只讲理论,就不可能在课堂上进行足够多的案例分析、展开充分的讨论。因此,目前以课堂教学为主要形式而开展的实践能力培训受到教学时间的局限,存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在时间上的冲突。(四)缺少既懂理论又懂实践的师资队伍作为法学本科专业的教师,不但要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法律思辨能力,还要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4]我国目前的法学师资队伍与以前相比,在学历结构上大有提高。一般的本科院校在新进教师时都要求博士学位,教师的理论水平、知识体系和分析问题的能力都有了明显的提升。但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这些教师多是是从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培养出来的,缺乏法学实践的历练,缺少法律实务经验和社会阅历。他们中的大多数是“从学校到学校”,“从理论到理论”,“从课堂到课堂”,更擅长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没有足够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和实践操作能力。再加上高校普遍存在的教师“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大多数法学教师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花费在理论研究上,对法律实务无暇顾及。因此,要想较好地开展实践性教学,还要求法学教师必须转变观念,积极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
三、法学本科实践性教学改革的路径
(一)确立明确的培养目标对于高等院校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长期以来争议不断。实际上,无论将法学教育定位于一种什么样的教育,优秀法律人才都应当具有比较完整、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较强的法律专业思维和实践(应用)能力。[5]因为法学是关于法律的学问,它不仅仅是一种理论知识,更是一种处理问题的经验,是一门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学问。法学的主要意义就在于解决各个领域的法律问题,具有很强的经验性和实践性,因此实践性教学必不可少。法学是对人类法律活动中产生的经验的理论总结,具有知行统一的特点。法学的知行统一决定法律教育应当重视实践性教学方法,强调在实践中学习法律。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在专业教育的基础上,立足职业教育,突出学生应用性实践能力的培养,注重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强化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提高学生法律职业综合素质,培养符合时代需求的合格法律人才。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并把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这就要求我们在注重理论教学的同时,应当注重实践性教学环节。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方案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逐步建立起三层次的实践教学培养模式。即在学生入学第一、第二学年,以法学理论知识的教学为基础、在教学中注重运用案例教学,教师精选典型案例,让学生分析讨论,同时可以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判、观摩见习、进行法律宣传活动等,并结合所见所闻和亲身经历进行有组织的讨论,增强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逐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习惯;在第二、第三学年,组织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活动,选取合适案例,模拟真实法庭,集程序与实体于一身,综合训练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实施法律诊所教育,让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亲自处理事件,亲历真实案件,既提高了学生的职业能力,又服务了社会;在第三、第四学年,每学年都要集中安排8-12周的时间,让学生集中进行法律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到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进行专业实习,严格要求,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全面考核,把实习真正落到实处。同时,鼓励学生充分利用假期时间到相关实务部门进行实习锻炼,平时也要积极参加由学院统一安排的法律援助活动,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使学生自身的表达能力、沟通能力、独立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得到全面锻炼。三层次的实践教学培养模式就是根据不同实践教学形式的特点,以及学生自身的知识、能力的发展状况,把实践教学合理分配到四个学年中,使每学期都有实践课程或环节,都有不同侧重、不同层次,环环相扣、相互配合、逐步推进,真正把实践教学体系与学生的知识理论构建过程相结合,使学生在知识理论学习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职业技能。总之,三层次的实践教学培养模式,通过校内校外的结合、长期与短期的结合、实务工作与业务演练的结合,以及社团活动与专业学习的结合,为学生搭建的是在实践中学习、运用法律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