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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综合型服务企业 职工劳动安全健康
一、综合型服务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健康发展形势
某实业公司为综合型服务企业,拥有餐饮住宿、运输汽修、物业服务业务。随着近年的发展,企业经历着经营思路、服务意识、硬件设施设备乃至服务方式及流程的改变,管理难度越来越大,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管理问题尤为凸显,此现状下要对涉及各项不同领域的服务统一进行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管理具有一定难度,既有许多有利条件,也有诸多不利因素。
(1)有利因素。一是国家及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不仅为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二是涉及职工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为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保证。如《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铁路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这些都为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三是职工群众对劳动保护的迫切要求,职工群众对劳动保护的迫切需要,决定了组织必须把维护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作为劳动保护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和切入点,发挥在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中的重要作用。
(2)不利因素。迅速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普遍存在安全管理重视度不足,基础薄弱、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导致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多发;大量农民工进入企业,在一些企业“三级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的情况下,造成职工队伍整体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下降;由于简化了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等程序,致使事故隐患增多;一些干部对劳动保护工作认识不到位;劳动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不适应形势需要。
二、综合型服务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管理存在的问题
开展职工安全生产培训,但内容有待提升。综合型服务企业要求对新员工、班组长、作业现场技术操作人员、转岗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职业安全培训,确保公司的各项服务工作人员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但存在对职工职业安全培训需求分析不足、培训内容不够有针对性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培训效果。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部分职工对所从事岗位的职业危害不重视。综合型服务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并具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条款,但由于服务行业岗位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劳动内容较为简单,因此部分职工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内容或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所从事岗位职业危害不重视。
建立职工劳动保护体制,但执行不到位。综合型服务企业制定劳动保护措施,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组织职工定期体检,有效防范职业危害病发生。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部分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不及时、部分职工不定期体检等问题,给防范职业危害病工作带来隐患。
控制安全生产硬件条件和环境,但安全生产投入还需加强。综合型服务企业对其设备设施按时维护保养,定期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要求检查现场作业环境,最大限度的排除企业安全发展、职工安全健康隐患。但实际中仍存在设备设施更新不足,作业环境距安全生产标准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等问题。
三、改善综合型服务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健康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综合型服务企业主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技安员要切实承担安全监管职责,制定全面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制度措施和工作机制,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和分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制定具体可行的行为安全生产制度、安全准入条件,并加强监督检查,遵循“四不发过”原则,不留死角,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同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作业环境。综合型服务企业应充分利用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工艺、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安全监控手段,减少生产场所的危险物品数量,从源头上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同时,坚持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职工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并定期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提升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的安全管理理念和安全技术方法。
加强劳动保护,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检查活动。综合型服务企业须贯彻落实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强化劳动保护内容,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行动,做到有专门机构、专项经费、专门人员负责劳动保护工作,并督促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同时发挥安全职能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和监管作用。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乡镇企业(包括乡、镇、村办的企业,农民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
乡镇矿山企业的劳动保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劳动部门负责监察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乡镇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劳动保护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第五条乡镇企业的领导者对劳动保护工作应全面负责,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企业实行的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必须有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六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建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干部,管理乡镇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乡镇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车间、班组应有兼职安全员。协助行政领导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机构要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组织研究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制订劳动保护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八条乡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督促企业及有关部门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有权先停止作业,再报告领导处理。
第九条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第十条有易燃、易爆和尘毒危害作业的新建、乡镇企业,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书(包括产品种类、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初步设计、安全卫生设施和企业负责人等),经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批。安全卫生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一条乡镇企业劳动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劳动场所布局合理,要有足够的采光、照明。在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处,应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二)生产、试验、运输、贮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设置防爆、防火的安全设施和有应急的措施。
(三)使用易挥发性有毒害物品和产生粉尘的劳动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各种设备的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并建立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各种冲压、锯、刨等设备的危险部位及各种机构设备传动、转动装置的外露部分,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电气设备和线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运输工具、物料输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严禁作承压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尘毒危害严重的乡镇企业,要结合技术改造,限期改善劳动条件。确实无法解决的,企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关、停、并、转措施。
第十四条乡镇企业在承接尘毒危害严重的产品加工或作业时,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卫生工程防护措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十五条没有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的乡镇企业,不准制造锅炉、压力容器。锅炉安装,大型和三类压力容器的组装单位应经劳动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乡镇企业应筹集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用于安全卫生工程设施和改善劳动条件,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乡镇企业必须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工人正确使用。
第十八条乡镇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与技术培训。
(一)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二)乡镇企业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进厂人员,应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职工变换工种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经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位操作。
(三)对电气、起重、锅炉、焊接等特种作业的工人,必须进行专业训练,并经县以上(含县)劳动部门(或委托其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十九条严禁乡镇企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和在妊娠、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第二十条乡镇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要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要按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乡镇企业违反劳动保护法规时,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劳动部门要给予处罚,直至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工伤事故和职业性疾病就会减少。
意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利于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职工的责任感和调动他们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由各个行政部门、采区、车间、班组(工段)和个人组成,各自具有本职任务或生产任务。而安全不是离开生产而独立存在的,是贯穿于生产整个过程之中体现出来的。
(来源:文章屋网 )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年 月 曰起至___年__月__曰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曰起至 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年__月__曰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年__月__曰至___年__月__曰。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四)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 ______岗位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六)乙方每曰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曰。
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前款执行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七)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行以下第___种方式:
1.甲乙双方实行月(周、曰、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曰、小时)工资为___元。试用期的工资为___元/月(周、曰、小时)
2.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____元。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八)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_曰前支付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九)甲乙双方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十)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十一)甲方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在施工现场,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十三)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五、劳动纪律
(十四)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告知乙方。
(十五)乙方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对甲方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2、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进行舆论监督。
3、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支持经理、厂长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
4、协助行政搞好班组安全建设,参加企业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定。
5、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知识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6、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疗养,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企 业 类 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 工 作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劳动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应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 劳动报酬
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和乙方的工作岗位,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甲方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双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但不得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并支付加班费。
(二)根据行业特点,经批准实行___________工作制。
(三)甲方保证乙方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具体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和乙方对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约定如下: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福利待遇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甲方按规定定期免费为乙方进行体检。
(四)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七条 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协议期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甲方有权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第八条 本协议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的内容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本协议到期,自行终止。
(三)双方就本协议解除条件的约定: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解除本协议有关补偿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违反本协议的责任及其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先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审查,本协议符合国家法律和市政府规定,予以鉴证。
一、从宪法典看宪法劳动关系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我国公民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就公民的权利而言,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四款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这两款规定了国家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障、职业培训义务。就公民的劳动义务看,该条第三款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并强调了国有经济组织劳动者的劳动义务,规定了奖励劳动,提倡义务劳动。从文义上看,两个规定劳动权利条款的主语都是“国家”,就第四十二条可见,国家是宪法劳动关系的唯一义务主体,公民的劳动权利由国家进行保障。《宪法》中涉及劳动权的内容除了第四十二条之外还包括多个条款,这些条文分别从基本国策、就业培训、休息制度、退休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对劳动权的保障进行了细化。
二、从“劳动者”与“休息权”看宪法劳动关系
在宪法中关于劳动权的条文中“劳动者”一词一共出现了七次。第四十三条中提到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许多学者认为,宪法上的劳动权的权利主体应该是公民而不仅限于劳动者;休息权与劳动权、财产权、选举权、生存权等构成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事实上看,公民在劳动之外也可以休息,并非一定是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公民(劳动者)才可以休息。是故,宪法应该规定公民有休息的权利而不仅限于劳动者。公民需要通过与国家建立劳动关系才能成为劳动者,或者说公民只有受雇于国家进行劳动,其休息才是受到宪法保护的。这与第十四条中国家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与技术水平也是相吻合的,只有受雇于国家,国家才有可能直接对劳动者进行保障和训练。
通过以上分析可得,我国宪法劳动关系存在于国家与公民之间,公民劳动权利唯一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国家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必然会表现为代表国家的某个或某些组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视为宪法中规定的劳动关系。
三、从我国宪法变迁看宪法劳动关系
建国以后一共制定了五部宪法性文件,前四部宪法性文件历经曲折对劳动权的宪法保障做出了有益探索。1982年《宪法》顺应改革开放的趋势,增加了劳动训练、职业教育、退休制度等内容,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劳动权保护体系。
1956年随着的完成,我国进入社会主义阶段。公有制经济占到绝对多数。就业问题纳入国民经济计划,我国逐步建立了基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劳动管理体制,如户籍制度、人员编制制度,人事档案制度都有管理劳动力资源的考虑。公民并没有太多选择的权利,不劳动就没有报酬,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国家管理劳动力资源。国家的这种管理权力也反映到之后的宪法文本中,1975年宪法开始规定,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1978年宪法进一步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可见,这时的宪法虽致力于保护公民的劳动权,但是公民劳动更多的体现为一种宪法义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是供国家管理、调配的人力资源。
1982年《宪法》对劳动权进行的最重要修改是删除了强调公民劳动义务的“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将1978年《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劳动就业……”重新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一方面,公民劳动从一个由国家管理、保障的宪法义务变为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更加强调对公民劳动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国家的角色发生了改变,国家从计划经济下劳动力资源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市场经济下创造劳动就业机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福利的保障者的角色,也就是说,国家不再是就业机会的直接提供者。
四、我国宪法劳动关系是国家与公民之关系
事物的矛盾存在主要反面与次要方面,主要方面起到决定事物性质的作用。从宪法规范的变化可以看出,公民劳动的主要方面从国家管理下的劳动义务转变为国家保障的劳动权利。国家的角色从国家管理公民劳动,按计划安排工作,改善公民劳动条件,福利进行劳动培训,变为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就业机会。这个趋势说明国家作为宪法劳动关系的一方在弱化。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宪法劳动关系中国家的作用只是在弱化,并没有改变,没有消失。现行宪法文本中宪法劳动关系的义务主体仍然只是国家。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年(月)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作时间
第四条 乙方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个小时,具体日工作时间由甲乙双方约定。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技术工作岗位的,乙方应持证上岗。
第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漠视乙方安全健康和不道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的小时工资标准为_________元,(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甲方每周星期_________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中已包含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可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自主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相关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在任何情况>文秘站:
八、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1、实习期内工作时间的约定;
2、实习期间实习报酬的约定;
3、实习过程中实习生发生伤亡的处理;
4、实习生在实习期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
5、发生纠纷的处理,可约定友好协商及诉讼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