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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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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第1篇:债权债务范文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 言

鉴于:A公司、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 B公司承诺并保证:

2.2.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 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 C厂承诺并保证:

2.3.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 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 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6.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C厂(公章)

第2篇:债权债务范文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法律依据】

第3篇:债权债务范文

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是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债权债务范文

乙方(债权人):

丙方(债务受让方):

??为妥善解决甲、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协议,各方共同遵守:?

一、 经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欠乙方款项共

计……….元

二、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甲方将针对乙方的债务共计…………全部转让给

丙方………(人名),由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乙方,甲方将不再承担乙方的债务行为。

三、 保证和承诺:

1) 甲方保证其转让的债务系合法、有效的债务。

2) 本债务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该债权,双方不再就该债权

债务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3) 丙方保证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丙方在接受此债务之前,已完全了解此债务的全部内容。

四、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

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受害方作出赔偿。 五、

六、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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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丙方:????????? ????

第5篇:债权债务范文

一、水利水电收尾项目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意义及重要性

当下水利水电企业隐形债权债务清理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严重,例如企业的未收工程款和应收账款的金额巨大,达到千万乃至上亿,这对企业的持续发展造成巨大的影响。纵观其原因主要可归结为四方面:一是水利水电的项目规模较大,直接导致了项目金额巨大;二是水利水电的项目复杂,与众多企业联系,造成了债权债务涉及的企业数量大;三是水利水电项目周期较长;四是水利水电项目承担的风险较大。这四个方面直接决定了当下对水利水电企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是非常有必要的。另外,债权债务清理对当下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效率的提升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对收尾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理是为下一个项目的良好开始奠定基础,为企业进行持续运转与发展助力,防止企业资金闲置,浪费企业的资金资源;另一方面债权债务清理也是为了适应当下施工企业环境普遍在搭乘互联网时代快车,进行资金网络化的环境转变。因此,水利水电收尾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对企业而言是强化内部控制、加快资金周转效率的有利条件。

二、水利水电收尾项目债权债务清理的重点与难点

1、水利水电收尾项目债权债务清理的重点

水利水电收尾项目债权债务清理的重点主要体现于清收债权和清偿债务。债权与债务的清理是在项目建设筹集成本,理论上截止项目决算基准日,一般的债权债务(除预留费用、未完工程投资、质量保证金等扣留与预留的费用外)均应结清。在编制项目决算前要安排专人进行对账与账务清理,对长期挂账的项目款项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催促,并做好防止其成为呆账、死账的准备,一旦对方确实以资金无法清偿债务的要灵活应用债权债务清理,可以对其账面进行核实交由项目负责人或者法人代表进行第一时间决定,以投资或者对方固定资产抵消债务,但是其中程序要严格,报批程序要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总之,水利水电收尾姓名债权债务清理的重点就是“钱”能不能收回和能不能还上。

2、水利水电收尾项目债权债务清理的难点

水利水电收尾项目债权债务清理的难点就是债权债务清算基准日如何确定以及费用如何分摊等。首先就债权债务清算基准日的确定而言,由于水利水电在收尾项目未结束前的项目费用是分摊的,而时点的不断变化使清理的日期及成本一时难以确定,这个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的不断清理与产生可能会造成诸多无关成本,另外还会有许多的不确定因素,例如会计债权债务清理期间的会计工作周期及清算账务周期等等。其次就是债权债务清理的费用分摊难点,在分摊原则中首先按照费用负担对象进行分摊,然后进行受益资产类别进行分摊,最后在全部交付使用资产中进行分摊,而在全部交付使用资产中的分摊较复杂,根据不同的费用计入平均分摊到不同的资产类别当中。预定分配率和实际分配率是水利水电费用分配过程中常用的两种方法,其中预定分配率常常用于单项工程费用的分配,而实际分配率常常用于一次交付费用的项目,在费用分配前的难点就是要划分需要分配与不需要分配的资产项目。总之,水利水电收尾项目债权债务清理的难点就是“钱”的计算与分配方面。

三、如何完善水利水电收尾项目债权债务清理

本文在总结相关文献和参阅某些水利水电企业的官方网站相关信息基础上,提出完善水利水电收尾项目债权债务清理的三方面建议。

1、转变工作思路,灵活运用清理方法

转变工作思路,灵活运用清理方法是完善水利水电收尾项目债权债务清理的重要途径之一。首先水利水电企业要学会转变工作思路,要让企业员工认识到债权债务清理的重要性,领导层面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要将重心一味的放在生产与招标投标,而要适当的转变这这种思想,试想如果一切都进展顺利但是最后全部成为了呆账或死账,那这样的企业是否还能有发展前景,这也是当前会计中现金流量表越来越重要的道理。关于转变工作思路建议着重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财务部门的重视,要建立债权债务工作簿,动态统计债权债务的账龄、余额及增减变动,并总结账龄较长的单位或者已经往年已经有死账记录的单位,及时的向上级报告,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二是要在制度上引起重视,光靠财务部门进行统计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要动员企业与该项目有关的员工进行联动监督,及时上报,并对上报有功者进行奖励,以获得有效实时的债权债务监督。其次要灵活运用清理方法,决不能只是很刻板的等待着项目单位提取现金或者资金转账,就企业债务人而言,可以根据对方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还款概率,必要时可以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实物或者股权抵债,或者遇到更恶劣的情况时可以考虑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解决。就债权人而言,在可以还款的情况下尽量尽快的还清所欠款项,若企业资金方面有困难,在对方察觉索要之前,要稳定潜在的企业风险因素,其实这在企业内部要建立适当的财务内控制度,尽早的识别潜在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总之,转变工作思路、灵活运用清理方法是水利水电企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过程中最常用的途径之一。

2、强化水利水电债权债务的横向管理,明确工作职责

强化水利水电债权债务的横向管理,明确工作职责也是完善收尾项目债权债务清理的重要途径之一。横向管理就是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对债权债务进行分类,然后根据不同的类别会采用不同的清理方法,然后再依次落实到固定的负责人。这里主要总结为两个方面,即根据部门和根据交易事项对职责进行划分。一是根据部门对职责进行划分,财务部门无疑是债权债务管理的重要部门,要对债权债务账进行管理,对项目的回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账龄表进行分析报告等等,还有就是采购部门、投标部门都有其固定的职责所在。二是根据交易事项对职责进行划分,水利水电企业常常会根据不同的交易事项进行职责部门的划分,将债权债务的责任部门分别划分为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等,这样就会避免债权债务风险发生时无人承担的局面。总之,强化水利水电债权债务的横向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是当下水利水电企业急需采用的措施。

3、强化水利水电债权债务的纵向管理,加大清理工作管理力度

强化水利水电债权债务的纵向管理,加大清理工作管理力度是当下完善水利水电企业收尾项目,乃至日常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理的重要方法之一。首先纵向管理是按照项目进行时间划分的,其中债权债务管理主要有事前管理、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而债权债务职责分析对应的是事前管理,债权债务的内容分析对应的是事中管理,债权债务的清理对应的是事后管理,事后管理就要保证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都在企业的控制范围之内,而没有浪费事前与事中管理。其次要加大清理工作管理力度,这主要分为以下几方面进行解释:一是过程跟踪,债权债务清理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对上级汇报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下属不易协调的清理工作,要由上级进行协作,建立有效的债权债务管理跟踪制度,对于难以收回的账务要借助上级的力量或者是法律手段进行索要。二是定期审计,内部审计的工作职责便是监督与识别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就债权债务的收尾项目清理而言,审计着重对存留的资产处置和项目的计价结算等进行监督,并且要实时的反映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奖罚分明的审计制度,将债权债务清理效率与管理层业绩进行联系,鼓励管理层领导对收尾项目清理的重视。总之,强化水利水电债权债务的纵向管理、加大清理工作管理力度是水利水电目前尚待完善之处。

第6篇:债权债务范文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第7篇:债权债务范文

我国不良债权基本状况

我国的不良债权问题由来已久 上世纪90年代初,企业由于对市场经济的不适应,资金循环不畅,形成了企业间相互拖欠达4000亿元之多的“三角债”。1991年开始我国出现房地产和股票投资热,为防范经济过热和金融秩序混乱,1993年下半年,中央加强宏观调控,大量资金被积压在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上,企业间“三角债”再次迅速膨胀起来。到1996年底,企业间“三角债”规模达到6000多亿元,1997年上半年,又进一步上升到7000多亿元。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一度通过出口的快速增长而掩盖起来的生产能力过剩问题逐渐显露,导致企业间“三角债”规模迅速膨胀并转化为银行的不良资产。使单纯企业问“三角债”问题,上升为企业之间、银企之间的“三角债”。

为了解决我国的企业和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近年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设立呆账准备金制度,发放企业清欠三角债贷款,扩大企业融资渠道,成立专门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等等。这些手段虽然取得阶段性的成果,在实施之初有力地降低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但随着近两年我国出现的通货紧缩势头,不良债权数量又有新的积累。到2005年9月末,国内金融机构仍有1.2万亿元不良债权存量。

新的经济形势对解决“三角债”提出了更紧迫的要求 对企业来讲,通货紧缩意味着企业亏损将进一步加剧,对银行的欠债将会升值,企业改制将变得艰难。对银行来说,银行的不良资产将进一步上升,负债将会升值,利息偿还负担将会加重,银行盈利缩小,亏损加大,这就意味着2006年底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后,我国银行业将无力应对国际竞争。对国家财政而言,来自利税大户――银行的税收收入将会减少,如果为避免财政赤字增加而进一步强化税收,就会导致进一步的紧缩效应,使企业更加困难。

不良债权的债务链特征 不良债权是一张巨大的“债务网”,企业之间、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看似复杂,但实际上是由众多线形或环形债务链组成的。目前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不良债权进行处置采用的手段,如债转股、转让、出售等,大多是在“剪”网,并不能解决“债务网”上的“结”,难以形成对不良债权的有效处置。其主要原因如下:

从企业方面看,一个企业既可能是债务人,又可能是债权人,企业债务相互拖欠,如一环环相扣的网,如图1、图2所示:

A企业欠B企业100万元,B企业欠C企业100万元,C企业欠A企业100万元。整个债务链上存在300万元的债务。如果B企业将A企业拖欠其的100万元以70万元的折价出让给D企业,整个债务链上存在300万元的债务,同时闭合的债务链因B企业做出的30万元的变现损失而敞开。债务链敞开后,债务链上存在的300万元债务链,必须投入100万元的资金来实现偿付,不利于债权链的无资金清算。

从银行方面看,几家银行可能同时拥有一个企业的债权。如图3、图4所示:

A企业欠B银行100万元,欠C银行100万元,欠D银行100万元。A企业共有银行贷款300万元。如果B银行将A企业拖欠其的100万元出让给E投资商,A企业仍背负二家银行的债务同时,又增加了一个欲参与企业管理的股东。企业财务负担不但没有实质减轻,资产还被分割。

因此,从总体看,独立分割的处置手段不利于理清债权债务关系,不利干企业资产重组、盘活。

建立统一的债务链清算体系

实现债务链清算,是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环节。通过化解债务链,实现闭环债务链的清算,从而挤出债务市场中的泡沫成分,是用较少的资金实现不良债权处置的先决条件。从理论角度看,只要债权债务形成闭链,均可实现清算。债务清算的具体方式是商业银行和企业将不良资产、不良债权集中到不良债权债务链清算中心,整理后进入不良资产数据库,形成不良资产池,在池内通过计算机巨大的逻辑判断和检索功能,寻找债务链。对发现的债务链,主要处理手段为

对最终形成闭环的多角债务链,其债权金额同部分直接进行清算。如图5所示:

B企业将A企业拖欠其的100万元转让给C企业,用以抵消其拖欠C企业的100万元债务,则A、C企业互欠100万元,从而债务债权相互抵消,债务链在不发生资金流的情况下实现清算,债务链消失。

对没有形成闭环的多角债务链,在“不良资产池”中进行相关债权债务人检索,发现可形成债务链闭环关系的债权债务人,通过现实的债权置换、债权转让等手段实现债务链闭环,而后进行清算。如图6所示

C企业拖欠B企业100万元,B企业拖欠A企业100万元,A企业拖欠D企业100万元,其债务链关系是线形,不能实现无资金的债务清算,解决这条债务链必须注入100万元资金。但如果将D企业拥有A企业的100万元以低于100万元的金额转让给C企业,即可使债务链实现封闭,进行债务清算。这样,对这条债务链的处置成本低于100万元。

对同一债务人的银行债权进行归并,实现整体转让,为企业后期资产重组提供条件。如图7示

B银行、C银行、D银行将拥有的A企业300万元债权整体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E投资商。E投资商对300万元债权进行债转股,或其他方式资本运作。在现实运作中,投资商对收购债权的选择不会是盲目的,通过收购不良债权,可以实现低成本集团扩张的目的。对于债务企业不仅可以减轻财务负担,还可引入新的资金、技术,重新焕发企业活力。

实现不良债权清算,其优点在于:首先,排除了不良债权市场中的泡沫成分。不良债权的统计是依据每个企业和银行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债权的汇总,而债务链如果是闭环的,进行反向清算不需要投入资金;如果是线形的,也只需投入一个债务环节的资金就可以实现链上的债务清算。其次,实现了资本整合,提高了企业竞争力。对清算并加以归整的“纯粹”不良债权,进入资本市场运作,有利于企业掌握自身的主动权,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实现债务链清算的途径

一是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信息手段。现实中,在错综复杂的债务关系中寻找债务链是很困难的。然而利用计算机强大的数据库和互联网实现全国性的债权债务整合,通过其逻辑判断功能即可轻松发现债务链。关键是要拥有一批既懂计算机网络、软件开发,又有不良债权处置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士。

二是建立完善的不良债权交易法律环境。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目前面临法律障碍,主要有确认债权转移合法性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法律对债权人主导债务重组、企业重组的限制,以及法律环境等方面存在问题。因此,从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兼容性方面看,我国应当尽快制定产权制度的基本法――物权法。

三是完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着相当的政策性银行职能,由于市场环境的缺乏,商业银行的经营信息和资产质量状况很少对外披露。建立全国统一的不良债权处置市场,其前提就是资产信息透明化,因此必须建立规范的、可操作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对那些能反映贷款企业资产质量、经营状况、揭示潜在风险的科目进行披露。同时企业内控机制的建立也要披露,这将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企业今后的盈利.性以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能力。

第8篇:债权债务范文

关键词 抵销权 债权让与 实践结合

中图分类号:D911.05 文献标识码:A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一方以其债务与他方债务相互抵销,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制度。它包含三层含义:抵销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抵销是两项债务的互抵;抵销是债终止的一种原因。

下面以分析一案例来阐述抵销制度。

原告:陈某

被告:B公司

工程承包方A公司向工程发包方B公司追讨工程款,并以实际施工人陈某的名义B公司要求清偿工程款。

在A公司提讼前,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以公证送达的形式向A公司发出《转让债权的通知》, C公司通知A公司其已向B公司转让债权,自发出通知之日起B公司有权向A公司追讨该部份债权。

次日,B公司遂以公证送达的形式向A公司发出《互负债务法定抵销的函》,称其得到C公司所转让债权,已拥有C公司对A公司的全部债权,故双方互负债务,并均已过履行期限。自函发之日起,B公司与A公司双方相互所享有的该笔债务实施法定抵销。

经过B公司履行上述债权受让、行使抵销权的程序,A公司因此改变了诉讼策略,没有直接用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以挂靠其公司的实际施工人的名义诉B公司。B公司以工程款是实际施工人所有的理由,而不为自己所有的,而抵销的效力并不涉及实际施工人。

【审理】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确认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真实,但因实际施工人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B公司在诉讼前已清楚知道实际施工人与A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所以B公司只对A公司至今仍然存在债务承担责任。但经过诉讼前C公司向B公司让与债权,B公司向A公司发出债的抵销通知后,两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复存在,因此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B公司胜诉。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从抵销权的构成要件来分析

根据不同的标准抵销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理论界一般将其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法定抵销属于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协议抵销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根据上述案件可以看出,B公司所主张的抵销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形成抵销效力,属于我国合同法上的法定抵销。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种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根据该条规定,结合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使抵销权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即相互抵销的债权债务应当发生在相同的当事人之间,且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担的是合法的对应的债务,即双方的债权债务均有效存在,这是抵销成立的前提。

但这也存在特殊情况,即双方当事人被之外的第三人插入的情况。当事人相互性被第三人切断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虽没有直接的互负之债关系,但也可以发生以单方意思产生抵销效力的情况,如在上述案例中B公司受让了C公司对于A公司的债权而主张对A公司抵销则属于这一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第三人的债权让与后,受让人对互负债务当事人中的债权人可主张抵销。

在案例中,C公司将其对A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B公司,且以公证送达的形式向A公司发出《转让债权的通知》,符合了我国对此情况的要求,此时B公司得以以C公司向其转让的债权向A公司主张抵销。

其次,双方债的标的物种类、品种需相同,这一要件是对抵销的标的物的要求。此时存在几种情况有:第一,标的物是货币的,可以适用抵销。第二,债权的给付标的是特定物的,原则上不得抵销。但特定债权的债权人可放弃其权益,以其特定债权,主张对对方种类物债权的抵销;第三,选择之债不得抵销,原理同样是选择之债的标的在未选择之前因债的标的不确定不得适用抵销;第四,双方债权标的物种类相同,但品种不同时不得抵销,但品种较高的主动主张与品质较差的相抵销时允许抵销。

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同为货币之债,属于可抵销的同类物之债,得以抵销。

再次,双方当事人的债务需均已届清偿期,这一要件是对债权债务方面的要求。一般情况下,清偿期尚未届满的,债权人原则上是不得请求债务人,但此时被抵销一方主动放弃期限利益的除外。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可以看出,A公司与B公司双方之债应该均已届清偿期,此时B公司得以主张抵销。

最后,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可为抵销。第一,依债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况有: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以不作为为标的的债权、供债权人生计之用的债权、一特定债权人为基础或以特定技能方能完成的债权、本身不能为抵销的债权。第二,依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况有:禁止扣押之债、债务人在受扣押命令后取得之债、因故意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之债、约定向第三人给付之债、公法之债等其他情形。第三,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情形,即不得抵销。

根据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之前A公司与B公司之间没有约定不得抵销,按性质和法律规定皆属可抵消,因此,B公司得以向A公司主张抵销。

二、从抵销权的行使方式和规则来看

第一,抵销的方式:根据我国合同法可知抵销的基本方式为通知,即如要抵销需通知对方当事人。抵销为处分债权的行为,故抵销人应有处分自己债权的行为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抵销是法定抵销时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此时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有处分权的当事人一方合法主张抵销的通知一经作出,抵销即形成并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抵销的规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9条,抵销不得附条件和时间,如果抵销附条件或时间,将会使得抵销的法律关系变得不确定,债的相对人也很有可能处于不利地位。进而很有可能使债不能很好的最终确定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三、抵销的优势及在实践中和债权让与结合使用情形

抵销为债的消灭原因之一,由于其在实践中的巨大的优势,自罗马法以来为各国民法所承认。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债的抵销。抵销的优势有:

第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形下,本应各自向对方履行债务以消灭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以抵销方式就能互相消灭债务,起到了极大的便利功能,通过抵销消灭双方债务,既能使双方当事人均免予实际履行,又可以节省实际履行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时间等必要交易成本,以增进市场经济效率。

第二,抵销能使双方当事人较为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债权权益,降低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如在互负债务且均届清偿期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通过给付而履行了自己的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却在对方履行之后拒绝履行,这将给先履行的一方带来不利地位,但如果通过抵销来达到同时消灭债务这一目的,那么将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共同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必担心上述违约情况存在。

第三,抵销还能减少市场经济中各种交易过程中的经济纠纷,在实践操作中,如同前述情况,当事人有一方在互负债务中提前清偿,而对方不履行或拒绝履行,那么极有可能由此产生债务纠纷。

行使抵销权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但在现实经济交往中往往存在各种变异情况,如上述案例中的情形,第三方C公司享有对债权人A公司的债务,并且转让给了债务人B公司,此时就出现了债权让与与抵销结合使用的情形。

在债权让与时,由于第三人让与人的介入,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原来的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受到介入,我国《合同法》第83条规定,我国对于债权让与后,债务人对受让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主张抵销,同理,债务人对其受让的债权可与互负债务的对方当事人主张抵销债权,但主张抵销时,必须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第一,主动债权在债务人接到让与通知时或者之前已经合法有效地存在;第二,主动债权的清偿期相对于对方债权必须是先于或同时到达清偿期。

在实践中,将债权让与与抵销结合使用将对我国市场经济产生较为深刻的影响,其优势体现在:有效减少纠纷,降低风险维护交易安全,更加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节约交易成本的立法本意,如案例中所见,B公司以其受让债权与A公司主张抵销有利于鼓励交易和简化交易手续的立法目的。

四、关于案例引申的思考

关于上述案例虽然最终判决得到支持,但仍有几点值得思考。

首先,从进行抵销的债权性质来看,民法上的债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属于可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法定条件受让债权后即成为该债权继受的权利人。本案中,C公司将债权转让给B公司后,B公司即得以其受让的债权进行抵销,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最终胜诉也体现了受让债权在抵销中具有同样的效力。

其次,从抵销行使的方式看,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主张抵销必须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没有具体规定用何种方式通知。一般情况下,通知有书面通知和口头通知之分,既然法律没有作出规定,那么应当认为书面和口头通知皆可,这也符合民法中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理。

最后,《合同法》第99条对法定抵销的行使时间即通知的时间也未作规定,从理论上来说,只要是符合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均可随时行使抵销权,但一般来说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即在法庭辩论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抗辩的方式提出抵销。

综上,债权让与结合抵销来保护债权人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只要符合法律对其必要的限制和严格规范,抵销权的行使将极大便利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效力和安全,节约交易成本,简化交易手续,符合合同法的鼓励交易立法本意。

(作者:安徽大学2010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1]厉莉.法定抵销制度研究.烟台大学,2008.

[2]任友谊,郭婷.建立与完善我国民商法体系中的抵销权法律制度.河北法学,2002,(B11).

[3]鲁叔媛.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4]彭万林.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第9篇:债权债务范文

客观地说,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并没有使用“物权”概念。在《民法通则》里,是以“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提法,来替代对“物权”的表述。事实上,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民法通则》的这一认识,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物权”的立法已如箭在弦上,势在必行。同时,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也显现出《民法通则》将债权和债务两个具体内容统称为“债权”的局限性。学界更普遍地称之为“债”。因此,我国民法中民事权利的两大内容均面临着一个大的修订和完善。从这一点看,将“物权”和“债权”并列比较,非常必要和重要。本文即拟从“物权”和“债权”的概念、产生原因、分类、效力等方面,作出粗浅的比较研究,以备下一步更深入的探讨。

一、物权和债的概念比较

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的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民事权利;债,是指当事人之间因特定的原因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物权和债的概念,世界各国的民法均无定论。

物权,只有1811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对其概念作了定义性的规定其307条为“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之权利,得对抗任何人。”。除此之外,各国大多未将其定义在法典中。但是,在物权为特定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权利这一本质认识上,以德国为首的各国民法学界的意见基本一致。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债的最初概念始于罗马法。在优士丁尼大帝的《法学纲要》中,又将债称之为“法锁”。其实质仍为债权债务关系。德国民法典第241条对债下的定义是:“由于债的关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给付也可以是不作为。”此外,其它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未将债的概念规定于法律中。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二、物权的取得和债的发生原因比较

物权的取得,民法学界较统一的一种方法是,以其主体是否基于他人权利和意思为标准,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和意志为基础而取得物权。它的另一种提法是固有取得。通常的途径有:1.通过生产,取得产品的物权;2.通过收益,取得天然孳息的物权;3.国家通过税收、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取得物权;4.国家按法定程序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5.集体组织取得其成员的无人继承的遗产的所有权;6.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先占而取得的无主动产的所有权;7.取得添附物的物权;8.通过时效制度取得物权;9.通过即时取得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法律对先占取得和时效取得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先占取得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对一些废弃(旧)物,设立先占取得制度,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物的效用。时效取得制度的设立也有利于确定财产的归属,保证正常的民事流转,督促权利人关心自己的财产,适时行使权利。

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的物权,又称传来取得。主要包括:1.移转的继受取得。指原物权人将物权完善地移转给新物权人。主要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等;2.创设的继受取得。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又分为民事与行政两类方法。民事的如所有权人通过与他人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抵押合同,设立他物权,行政的主要指主管机关通过划拨或特许为法人、自然人创设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等他物权;3.特定继受取得。指对特定标的物的取得;4.概括继受取得。指对他人权利义务全部继受的取得。一般来说,继受取得,应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学界有一种认识,即将物权的取得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和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笔者认为此种划分方法没有完整地概括出物权的取得方式,过于笼统,是不甚科学的。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有以下几种:1.合同之债。又称契约之债。它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的最常见和最重要的一种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合同界定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除外;2.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受到损害的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加害人有赔偿的义务。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侵权行为之债;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致使他人受损害而取得利益因受害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该不当得利,故在他们之间产生了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因管理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产生以该费用为内容的债权债务;5.缔约过失之债。缔约过失指当事人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或被不被追认,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因受害方享有请求过失方赔偿的权利,双方形成债的关系。

通过物权和债的产生原因比较,我们不难得出结论:一、物权反映的是一种静态的财产关系,即对物的所有与支配;而债权反映的是动态的物权,是物的流转。两者共同作用,实现物权的移转。二、物权产生后,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它可以对抗世界一切人,向侵害其权利的任何人主张;而债权产生后,是一种对人权、相对权,只能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三、物权的取得,限制了物权的客体只能为物;而债的产生,则使债权既可为物,也可以是行为。学界更有一种认识,认为债的客体只能是一种行为。四、物权的取得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立,也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又称物权法定主义;而债的产生,既可根据法律规定,如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如合同之债。

三、物权和债的分类比较

物权,依民法典上和学理上的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体系。以各国的民法典来说,物权主要有四种类别:1.所有权;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4.占有。而在学理上,普遍地把物权划分为以下几种:1.自物权与他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4.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4.本权与占有;5.普通物权与准物权。在这里,笔者需强调的是:因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使用权这一概念,故可以认为,我国民法界还未建立起一个系统的物权体系。但是,不管是在我国的民法通则,还是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海商法、渔业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担保法等法律中,除规定了最典型的物权-所有权之外,还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留置权、质权、采矿权、渔业权和水权等若干权利类型,其权利的设置具有物权类别中他物权的性质。因此,也可以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物权体系已初具模型,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已为我国物权立法的系统化、科学化、统一化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债权的分类,也有不同标准。债的发生原因,本身就是一种债的分类标准。此外,还有以债的主体、标的、执行力、债与债的关系等标准来对债进行划分。1.以债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债的当事人双方各为一人的,为单一之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的,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又可根据主体间的关系,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或根据债权、债务能否在主体间分割,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2.以债的标的为标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一种是依据债成立时,实际的是否特定化,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3.以债的执行力为标准,可分为自然之债和受强制力保护之债。4.以债与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从债产生、存在的前提,没有主债便没有从债,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从债的效力,对主债不产生任何影响。

在物权和债权的分类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在同一客体上,物权具有排他性。即“一物一权主义”。在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内容相同的数个物权。在实践中的一些共有关系里,在同一物上,就所有权而言,也只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是数个独立所有权;在债的关系里,则允许存在数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成立同一内容的债权的情况。如: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二、物权有顺序性,债权无顺序性。在同一物上成立物权时,以其成立的先后决定其顺序,第一顺序优于第二顺序。如:在同一物上的所有权、使用权、担保物权中,所有权为最优。而债权则不分成立先后,效力一律平等。

四、物权和债的效力比较

(一)物权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对物的支配权性质而产生的特定保障力或特殊法律效力。债的效力是指无论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或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债的关系,均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的保护。

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1. 物权的排他效力即前述的“一物一权主义”。但是,物权的排他效力也并非是什么物权都相互排斥。在以下的几种情况下,数个物权可以并存于同一物:A、数个内容相同的地役权;B、所有权与他物权;C、就不同方面对物进行支配的他物权。如某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在同一物上并存。

2.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上数个利益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较强效力的权利先于效力较弱的权利而实现。它又分为:A、对债权的优先权;B、对一般人的优先效力。指与财产及其所有人有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C、物权相互间的效力,一般适用“成立在先,权利在先”原则。

3. 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标的物无论在谁控制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可追及物之所在行使物权。主要表现为:A、无权处分人将标的转让给第三人,物权人有权要求第三返还;B、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物权追及权是相对的,法律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目的,设置了若干限制。如: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原所有权人无权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

(二)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债的请求力和保持力、债的强制执行力两个方面。

1. 债的请求力和保持力是指债权人可依法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并保持因债务履行而取得的利益。而债务人依此效力,有义务正确履行债务。当债权受到来自第三人的不法侵害时,债权人还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对其债务进行保护。

2. 债的强制执行力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关国家机关可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强制其履行。或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当或迟延履行时,债务人须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法律规定的定金的没收或双倍返还;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

在物权与债权的效力的比较中,最简单的认识就是“物权优于债权”。如甲将某一物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但物尚未交付,也未约定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转移。之后,甲又以同一物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并当场将该物交付于丙。如甲、丙的合同是善意的,则丙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乙不得以依合同成立在先的债权为由,要求丙交出该物。但是,乙可以请求甲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即“物权破除债权”的情况。又如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和别除权,分别规定了当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财产中属于他人的财产,由所有人取回;在债务人财产上设置的担保物权,权利人可径行行使。即“物权对债权的优先受债权”。

但是,物权相对于债的优先权也有例外。即民法中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这一原则,是指纵然租赁物发生了所有权的合法转移,但其租赁关系对租赁物的受让人依然有效。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移转时,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这一规定,使作为债权的租赁权产生了对抗物权的转移的效力。

同时,随着人们对交易安全的需要,某些债权也获得了某种程度上的物权的效力。如上述的租赁权,就可以视为租赁权获得了一般情况下只有物权才具有对第三人的效力。又如:因债权无排他性,导致了同一内容的数个债权可以并存,且其间没有先后顺序。那么,某一债权人为使其债权产生排他性的效力,采取了设置担保物权的手段。意即其债权通过与担保物权的结合,实质上取得了排他的物权性质。成为一种“相对的绝对权”。对这种情况,学界一般称之为“债权的物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