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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公示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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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公示报告

第1篇:资助公示报告范文

2021年暑期关注外来工子女成长.实践报告

今年是学校实行三学期制的第一年,所以我的服务实践被迫推迟到8月份,然后7月份要呆在学校,整个暑期就被耗掉了,只有可怜的几天假期。

因为只选了一门课,我在第三学期有大把空闲的时间,为了不让自己在空闲的时间里腐烂(我经常这样),我就加入了舍友组织的暑期.实践小组活动。也许是一种缘分,在这个过程中,我收获很多,感悟不少。

我们的活动主题是关注外来务工子女健康成长的,为此我们还专门跑到临近中山那边的地方,如上栅和下栅这两个地方去寻找目标人群。烈日当空,我们行走在混乱的小道上,寻找居委会,寻找学校,期间有碰壁,使我们停留,然后又继续寻找,终于获得上栅居委会的支持,借得活动场地和联系小朋友,于是活动正式开始了!

两个星期,五次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有遇到天气原因而搁浅计划;有开会讨论长达两个多小时而焦头烂耳;有连续没有睡午觉早早到达活动场地等待小朋友;有为小朋友的调皮而苦笑无奈……

万事开头难,是没有错。但是当我结束了这个活动,回过头来看这一路走过来的历程,那些快乐而美好的回忆,恰恰比那些艰辛更璀璨,熠熠发光。

跟小学生和初中生一起做游戏的快乐;

看着小朋友从初来的腼腆到后来的活泼,从沉默寡言到开心说笑。只要用心跟他们沟通交通,他们也会为我们敞开心扉。

俊丞和金健组成的香蕉采购团,震惊了卖香蕉的阿姨和我们;

一辆面包车坐10个人,颠颠簸簸、颤颤悠悠地去官塘吃茶果,一路叽叽喳喳吵个不停;

我们为小朋友准备了纪念的小卡片,结果到活动结束后,两位初中女生也为我们每一个“老师“制作了纪念小卡片,意外之余更多的是感动。

我印象最深刻的是那一天,我辅导那几个小学生,已经能跟他们自在地聊天了,当时那个答百科知识题很快的小男生问我多少点,我说没有带表,不知道,还早着呢。心想他一定是盼望着游戏时间的到来。出乎意料的是他说要帮我画一个手表,我大方地把手伸过去,然后他用圆珠笔在我的左手手腕画了一个手表,标上时间,大功告成,然后嘻嘻笑了起来。这也是我小时候经常玩的小游戏之一,童年的记忆一下子扑面而来,让我觉得异常温暖。

小倩说通过这次活动,她感悟到家长看着我们一天天长大是多么地不容易。

确实如此,虽然他们是90后、00后,受网络影响太大,天天玩上网玩游戏,连一个6岁的小孩子都有号……但是,属于小孩本身的原真还是没有改变的,做游戏时还是会很开心很孩子气,拿到奖状时眉目间仍瞒不住笑意。

第2篇:资助公示报告范文

因为只选了一门课,我在第三学期有大把空闲的时间,为了不让自己在空闲的时间里腐烂(我经常这样),我就加入了舍友组织的暑假社会实践小组活动。也许是一种缘分,在这个过程中,我收获很多,感悟不少。

我们的活动主题是关注外来务工子女健康成长的,为此我们还专门跑到临近中山那边的地方,如上栅和下栅这两个地方去寻找目标人群。烈日当空,我们行走在混乱的小道上,寻找居委会,寻找学校,期间有碰壁,使我们停留,然后又继续寻找,终于获得上栅居委会的支持,借得活动场地和联系小朋友,于是活动正式开始了!

两个星期,五次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有遇到天气原因而搁浅计划;有开会讨论长达两个多小时而焦头烂耳;有连续没有睡午觉早早到达活动场地等待小朋友;有为小朋友的调皮而苦笑无奈……

万事开头难,是没有错。但是当我结束了这个活动,回过头来看这一路走过来的历程,那些快乐而美好的回忆,恰恰比那些艰辛更璀璨,熠熠发光。

跟小学生和初中生一起做游戏的快乐;

看着小朋友从初来的腼腆到后来的活泼,从沉默寡言到开心说笑。只要用心跟他们沟通交通,他们也会为我们敞开心扉。

俊丞和金健组成的香蕉采购团,震惊了卖香蕉的阿姨和我们;

一辆面包车坐10个人,颠颠簸簸、颤颤悠悠地去官塘吃茶果,一路叽叽喳喳吵个不停;

我们为小朋友准备了纪念的小卡片,结果到活动结束后,两位初中女生也为我们每一个“老师”制作了纪念小卡片,意外之余更多的是感动。

我印象最深刻的是那一天,我辅导那几个小学生,已经能跟他们自在地聊天了,当时那个答百科知识题很快的小男生问我多少点,我说没有带表,不知道,还早着呢。心想他一定是盼望着游戏时间的到来。出乎意料的是他说要帮我画一个手表,我大方地把手伸过去,然后他用圆珠笔在我的左手手腕画了一个手表,标上时间,大功告成,然后嘻嘻笑了起来。这也是我小时候经常玩的小游戏之一,童年的记忆一下子扑面而来,让我觉得异常温暖。

小倩说通过这次活动,她感悟到家长看着我们一天天长大是多么地不容易。

确实如此,虽然他们是90后、00后,受网络影响太大,天天玩上网玩游戏,连一个6岁的小孩子都有qq号……但是,属于小孩本身的原真还是没有改变的,做游戏时还是会很开心很孩子气,拿到奖状时眉目间仍瞒不住笑意。

第3篇:资助公示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自主创新、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专利申请和扶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推进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县政发〔〕4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专项资金来源:(一)县财政预算安排;(二)国家、省、市专利专项补助资金;(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根据县知识产权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县知识产权部门预算,由县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章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专利申请补助;

(二)专利实施资助;

(三)县专利奖;

(四)国家、省、市专利工作配套奖励;

(五)其他知识产权工作经费。

第三章专利申请补助

第五条专利申请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县(含经开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县的个人,且专利申请人用于申请专利的通信地址在县;

(二)申请专利补助资金应自专利申请日或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六条专利申请补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申请发明专利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均按1000元/件标准补助;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职务发明另外追加申请补助2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按1000元/件标准补助。

(三)外观设计专利

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按500元/件标准补助。

(四)申请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专利的,比照国内专利补助标准执行。

第七条国际专利补助标准

(一)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补助的,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按10000元/件标准补助,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5000元/件标准补助。

(二)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补助的,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另追加补助10000元/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另追加补助5000元/件(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只补助一次)。

第八条同一补助对象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但年专利授权50件以上(含50件)的申请人给予10000元奖励,100件以上(含100件)的申请人给予20000元奖励。

第九条鼓励申请人申请国家、省、市的各种专利资助,对于因国家、省、市专利资助标准低于县补助标准的,不足部分县再追加资助。

第十条申报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知识产权局提供下列验证材料并留存复印件。

(一)《县专利申请补助审批表》;

(二)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或居住证明材料;

(四)凭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报补助的应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据;

(五)申报PCT(专利合作条约的简称)申请补助的应提供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

第四章专利实施资助

第十一条专利实施资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县辖区内实施的专利项目;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

(四)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或有利于我县经济发展的专利技术项目;

(五)具有实施专利技术项目的研发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自筹资金。

第十二条申报专利实施资助须向县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县专利实施资助申报表》;

(二)专利证书和年费发票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专利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专利技术成果实施的合法性证明;

(六)专利说明书全文;

(七)反映具备专利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县知识产权局应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专利实施资助项目进行评审、检索和评估,提出意见并呈报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定批准。每年专利实施资助数原则上根据县财政预算、申报项目数和申报项目质量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资助金额每个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使用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单位必须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县知识产权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五章县专利奖

第十五条县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在专利创造和运用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本县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

第十六条专利奖设县专利金奖和县专利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分别为:专利金奖20万元,专利优秀奖5万元。每次授奖总数原则上根据县财政预算,一般专利金奖设1名、专利优秀奖设2名(可以空缺)。

第十七条获得专利奖的单位,应当将奖金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设计人)。

第六章专利工作配套奖励

第十八条专利工作配套奖励是指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工作方面相应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同时列入两级以上(含两级)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奖金按最高档次发放,不重复奖励。

第七章公示制度

第十九条专利申请补助、专利实施资助、县专利奖、配套奖励均实行公示制度,正式补助(奖励)前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补助(奖励)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县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县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县知识产权局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县知识产权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办理各项补助、资助、奖励。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其他工作经费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宣传、培训、交流等,以及专利信息利用、专利交易服务、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战略试点示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等方面的工作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专利专项经费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专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在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中弄虚作假(包括虚假申报补助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的,全数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4篇:资助公示报告范文

近年来,社会组织发挥易于接触高危行为人群及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工作方式灵活的优势,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成为艾滋病防治的一支力量。为支持社会组织科学、有序、规范地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国家建立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简称社会组织防艾基金)。为此,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的通知》和《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社会组织防艾基金的筹资方式。社会组织防艾基金为全国性公益专项基金,采取多元化筹资模式,所需资金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社会和个人捐赠、国际组织无偿援助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多渠道筹集。2015年,中央财政已投入5 000万元启动资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基金捐资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关于社会组织防艾基金的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委员会由3部门及主要捐赠方代表组成,负责确定基金支持方向和资助规模、监督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工作、审议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等。中华预防医学会为基金办,负责基金管理的具体工作。社会组织防艾基金成立咨询委员会,由艾滋病防治、社会管理、卫生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提供咨询意见。

(三)关于社会组织防艾基金支持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对象。社会组织防艾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社会组织根据国家和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和政策,开展高危行为人群的宣传教育、预防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工作。基金主要支持对象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也支持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与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申请项目。

(四)关于社会组织防艾基金资助项目的确定。基金实行项目管理,每年向全国公开征集项目,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方式评审项目。经过“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基金办初审、公示受理的项目情况、专家评审、公示评审结果、公示资助项目情况,确定支持项目。

(五)关于社会组织防艾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基金办批准项目实施方案后,与社会组织或培育基地签订委托协议并拨付经费。社会组织或培育基地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开展工作,按期提交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和完工报告等材料,基金办组织审查验收。

第5篇:资助公示报告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巡视工作整改要求,切实解决教育扶贫相关资金闲置、贫困生资助不精准等问题,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教育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黑教联[2018]33号),我院学生工作处根据学校要求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我院学生资助工作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自检范围:

本学院2016—2018年学生资助补助管理情况开展全面自查。

二、自检自查工作主要内容:

  (一)资助对象基础信息核查。重点核查享受奖助学金等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认真排查是否符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教联[2016]30号)中所规定的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是否按规定程序履行认定工作流程。具体内容为2016—2018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开展情况:

    1.认定依据:认真核查2016—2018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是否齐全,是否按照困难等级排序装订存档;

    2.认定标准:认真核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材料与认定等级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认定不精准问题;

    3.认定程序:认真核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否符合程序,认定结果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

(二)学生资助补助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内容为2016—2018年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开展情况:

1.评定依据:认真核查奖助学金评定是否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是否存在应助未助情况;

2.评定标准:认真核查学生资助补助等级是否与困难程度相符;

3.评定程序:认真核查学生奖助学金评定是否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程序进行,评定结果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

三、自查自纠工作流程

学院成立以学生工作处主任赵东威老师为组长的自查自纠小组。学生工作处在老师的正确领导下,在部门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各年级负责人的积极协助下,自检自查工作顺利开展,有条不紊进行。我院认真核对2016—2018年学生贫困信息备案表以及相关照片档案;认真整理核查纸质版学生贫困材料,贫困材料是否具有实时性,所盖公章是否具有相关效力;认真统计各年级各专业同学2016-2017年所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哈尔滨师范大学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情况并合计相关金额。后由学生工作处汇总。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院致力将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做得更实,更细,更完善。

四、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1.由于时间问题,早前照片文件档案出现遗失。及时重新拍照,整理档案,妥善保管。

2.由于经验不足,在评选应善良助学金时,将受助同学贫困材料原件上交前,未留备份。将照片档案的照片打印后添加至纸质版档案中。

3.享受低保的同学不一定困难,父母双农的同学也不一定困难。加强关注学生的生活情况,将资助落实在更需要帮助的同学身上。

4.低保流水进账中未标明为“低保”的情况。通知同学上交由当地有关部门开具的此流水进账为低保金的相关证明。

第6篇:资助公示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政府为主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农村困难户危旧房改造,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新建重建为主、维修为辅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批实施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从20*年起,用三至五年时间,完成全市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五保户危旧房维修改造工作。建立申报有序、政策优惠、资金扶助、机制健全,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

三、组织机构

成立吉安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吉安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危旧房屋维修改造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负责调查摸底、制定实施方案、审核申报审批项目,并牵头组织协调项目实施;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拨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监督和管理资金的使用;国土部门负责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安排;建设部门负责项目规划和选址;林业部门负责根据乡(镇)、村提供的建房用材计划依法及时办理建房用材手续;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贷款利息补贴等优惠政策。凡涉及到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外,各有关部门要予以减免。

四、资助对象和标准

(一)资助对象

住房新建重建对象:无房户、极度危房户或住房处于自然灾害严重地段、不适合居住的农村低保户。

住房维修对象:住房破损,影响正常居住的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

(二)资助标准

住房新建重建每户补助1万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因特殊原因适当放宽的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

住房维修实行分档补助,住房严重破损或结构变形每户补助1500元;住房局部严重破损每户补助1000元;住房局部发生一般破损每户补助500元。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籍、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危旧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评议。村委会接到困难家庭的申请后,召开会议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局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审批结果在村委会张榜公布。

(五)验收。新建、重建、维修改造住房项目竣工后,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对所有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报告书。省市民政、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县(市、区)政府是责任主体,各县(市、区)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责任,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及时搞好跟踪服务工作。乡(镇)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每个房屋改造项目都要落实一名乡干部为责任人,建立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工程进度和建房质量,推动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第7篇:资助公示报告范文

我受区教育局委托,就我区教育收费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教育收费的基本情况

教育收费政策性,涉及广泛,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根据省市物价行政部门的文件精神,教育收费有规定性收费、代办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三类。规定性收费是省市物价部门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数额,有杂费、借读费等;代办性收费是省市物价部门明确规定的学校为学生代办必需学习用品的费用,有课本费、簿本费、制作材料费、课本配套练习册费等,每学期结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服务性收费是学校根据教育活动的需要和上级有关要求,在家长自愿的基础上代为收支的费用,有班级活动费、春秋游费、卫生防疫费、校服费、保险费和其它合理必办的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年全区小学根据省物价局文件规定按每生每学期70元的标准共收取杂费195万元,该项费用由各学校收取后作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代办费目前各小学按省规定每生每学期预收150元,学期结束时根据年级和学生实际支出结算至每名学生,一般中低年级退费为多,高年级基本持平。服务性收费由各学校在期中期末两次根据实际支出补收。

除上述三项教育收费以外,部分学校根据《教育法》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款“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的精神,在家长完全愿意的基础上接受了捐资助学款,年共接受808.53万元,该款主要用于学校设备添置、基建维修、体育卫生、图书报刊、教育研究、用水用电等各项公务支出以及优秀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优秀教师的奖励。

二、教育收费的专项治理

教育收费专项治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学校乃至全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省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精神,近两年来,我们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严格标准、强化监督、从严查处、狠抓落实”的要求,就教育收费专项治理做了以下一些工作:

1、认真学习,统一部署,落实组织领导

教育局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专门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教育收费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和重要思想的高度,坚决执行学校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决不以任何理由搞变通、打折扣,坚决纠正一切乱收费行为。教育局专门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教育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方案;在“教育”网站设立了“市区教育行风建设专栏”;提出了《市区教育局政风建设公开承诺》,就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态度、严格学籍管理、规范教育收费、加强师德建设、依法廉洁行政、完善公示制度、重视工作、设立投诉电话等十个方面的内容向社会进行了承诺公示,接受群众网上咨询和投诉的电话从原来的一个增设到四个,并将其分为综合类举报投诉、违规补课投诉、师德师风投诉和学校乱收费投诉,作出了对署名来信和来访,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的承诺。

与此同时,教育局在暑期学校领导干部会议,作出了工作部署,提出了目标要求,健全了相关制度,明确了治理重点。开学初,结合开学工作检查,教育局还对各校教育收费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建立情况、教育收费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和方案进行了检查,以确保教育收费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2、认真排查,自查自纠,规范收费行为

在教育收费专项治理工作中,各学校能认真学习文件,根据文件要求建立学校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不断完善了收费制度,并认真按照要求对本校从年春季到2003年秋季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回顾检查,在自我排查、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认真填写了各校《教育收费情况自查报表》。9月22-23日,区政府组织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和教育局联合组成检查组,抽查了5所学校。抽查的基本情况是:

(1)各校能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中小学代办费管理办法》(修订),认真执行收费管理制度,自觉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前能在校务公开栏里向社会和家长公示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或向家长分发《告家长书》;收费以后,能将现金收据或使用结果在公示栏内公示。

(2)各校都能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规范使用票据。检查中未发现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学校收取的杂费、代办费和捐资助学费现象。各校教育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义务教育的杂费收入,全部安排用于学校公用经费的支出,未出现挪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等项开支现象。学生的代办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簿本等,没有单位挤占挪用。

(3)各校能认真规范收费行为,规定性收费能做到执行物价政策,服务性收费和代办性收费能坚持事前公示、家长自愿的原则,做到“收之有法,收之有理,收之有序,收之有情”。对属于“低保家庭”的孩子和外来民工特困家庭的孩子,有关学校均按不同情况给予了减免杂费、减免活动费、捐赠学习用品等照顾。各校在学期末按照代办费的规定开支范围,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实行多退少补,学期结束都有告家长书和结算清单;未发现有强制学生订购教辅用书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和强制为学生代办保险的现象。

(4)外省市借读生的借读费基本上都能按照物价政策收取,外学区学生的捐资助学费也能按照自愿的原则(有家长亲笔签署的自愿捐赠书)予以接受,并都能出具正规的票据。年全区学校共接受各类捐赠800多万,用于了改善办学条件及校园硬件建设。对中途转学的外省市或外学区学生,也能按照要求和规定,给予退费。

3、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执行收费制度

在教育收费专项治理工作中,自年春季到2003年9月,我们共接到有关反映教育收费问题的来信有8件,来访有5人次。根据反映的情况,我们按照“实事求是”和“依法治教、依法收费”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沟通交流,切实做好工作。对于家长反映的问题是失实的,我们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家长反映的问题是属实的,我们则根据政策及时整改处理:对发现多收的借读费或其他不符合教育规范收费要求的费用,及时给予清退,并做好家长解释工作,取得家长的谅解。年,连元街小学、崇宁路中心小学、风雷新村幼儿园共清退以实验班、兴趣班、建设费等名义收取的现金812580元;2003年,锡北路等三所小学的违规收费得到及时纠正,纠正金额为22378元。

4、巩固成果,积极申报,争创规范学校

为使教育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做得更好,一方面需要赢得家长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向广大群众宣传教育收费政策的“四个区分”:即正确区分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政策界限;区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界限;学校正常收费与自愿捐赠的政策界限;校内因素与社会因素导致的乱收费的界限。另一方面,各学校通过认真自查自纠,不断增强了规范收费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进程,现连元街小学和广勤路实验小学两所实验小学已提出“关于接受教育收费规范学校评估验收的申请报告”,其他5所中心小学也在积极准备,力争在年底前接受并通过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的评估验收。区教育局争取在明年全部学校能通过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的评估验收。

三、教育收费的几点建议

1、加大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

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目标,教育必须先行。目前,基础教育现代化目标要求已基本明确,设备添置、设施要求、师资培养、布局调整需要教育经费的投入为支撑,各级财政必须加大对教育投入,满足学校正常开支,稳定学校教师队伍,特别市财政必须把教育附加费的大部分投入到基础教育上,以适应特大城市建设中城区中小学的同步发展。

2、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在筹措教育经费的主要措施中提出,要鼓励和提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原则捐资助学、集资办学。各级政府要在社会积极倡导“人民教育人民办,办好教育为人民”和捐资助学的精神,切实解决目前客观上存在的捐资助学和择校入学难以脱钩的状况。

3、适度调整教育收费的标准

第8篇:资助公示报告范文

“十一五”期间全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十一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物价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收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教育收费的法规和政策,不断推进教育收费改革,大力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管理。规范了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提高了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当年减轻学生家长负担约1.82亿元。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分别于2006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免除了全省630多万名农村(含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2008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同时,取消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读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适应性测试费、计算机教育工程杂费等收费项目。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约1.55亿元。

调整、理顺高校学费标准。经依法履行听证会等相关程序后,报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告国家有关部委,2006年分步调整和2009年理顺我省普通高校学费标准。“211工程”大学分类的学费标准除独立学院外,在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科分类的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调整、理顺高校学费标准后,全省普通高校每年增加的学费收入由当年6000多万元增至2010年的3.1亿元。同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奖、勤、减、免、补”资助的政策(试行)》,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力度。

完善幼儿教育收费管理。今年2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起草印发了《关于完善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在全国率先从十一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我省幼儿教育收费。

规范其他教育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07年,制定了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研究生学费标准。2008年,规范了我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印发了《贵州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完善和规范了我省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对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考生实行招生考试收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财经学院、贵阳第三实验中学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费标准。

教育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十一五”期间,全省教育乱收费举报案件数逐年下降:2006年~2009年举报案件分别为53件、40件、30件、19件,降幅为178.9%。教育收费行为得到了有效规范,切实减轻了学生及家长的负担。

继续做好教育收费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近年来,我省不断完善教育收费政策,连续多年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也还面临着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低收入群体要求降低教育收费和办学者调价呼声较高的矛盾;严把教育收费政策口子与改革配套措施相对滞后的矛盾;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各类新情况的出现,学生的学习费用存在边减边增的矛盾。对于这些矛盾和问题,省物价局要在今后的教育收费管理工作中高度重视,坚持深化改革、重点突破、统筹兼顾、促进发展的原则,逐步加以理顺和解决。

今后一个时期,省物价局要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部署,认真履行价格工作职能,深化教育收费改革,完善教育收费管理,为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更加科学地调整非义务教育学费标准。社会投入是教育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是增加教育投入,促进我省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目前,我省高校学费标准与全国相比处于偏低的状况,省物价局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的能力,依照法定程序,做好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适时调整我省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

更加科学地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一是规范高中阶段、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严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高收费招生。二是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政策。为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教育理念和优质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做好经依法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政策。杜绝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实施乱收费。三是依法依规做好民办学校收费服务工作,大力支持我省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对具有合法资质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等因素提出意见,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后执行;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我们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适时完善我省民办教育收费政策。

更加科学地健全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完善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在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基础上,学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相应比例,用于奖、勤、减、免、补等的经费。逐步建立研究生资助政策。

第9篇:资助公示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精神,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规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引导投资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来源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所支持的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四条引导资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透明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引导资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第六条市科技局是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引导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聘请专家组成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八条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对**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和服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投资的投资企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及**地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资格和投资能力,主要从事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2000万元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管理的创业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且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三)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正在辅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1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五)能够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

(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一般在3年以上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导资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市行政辖区内且在**市纳税;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2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四)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3%以上。

第三章阶段参股

第十三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资金向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在**地区发起设立新的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阶段参股。

第十五条引导资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六条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资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十七条申请引导资金参股的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资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引导资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三)在引导资金参股期内,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资金出资额的4倍;

(四)引导资金不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投资机构未按《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约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引导资金有权退出;

(五)参股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资金。

第四章跟进投资

第十八条跟进投资是指对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资金与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第十九条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

第二十条引导资金按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引导资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管理。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及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收益,其中50%向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收回引导资金。

第二十三条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股权退出由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资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五章风险补助

第二十五条风险补助是指引导资金对已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二十七条引导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风险补助资金用于弥补投资损失。

第六章投资保障

第二十九条投资保障是指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资金对“辅导企业”给予资助。

投资保障分两个阶段进行。在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引导资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资助;在投资机构完成投资后,引导资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后资助。

第三十条投资机构可以与“辅导企业”共同提出投资前资助申请。

第三十一条申请投资前资助的,投资机构应当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并出具《辅导承诺书》,明确以下事项:

(一)获得引导资金资助后,由投资机构向“辅导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二)辅导期内“辅导企业”应达到的符合投资机构投资的条件;

(三)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引导资金可以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三条经过辅导,投资机构实施投资后,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后资助。引导资金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辅导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四条对辅导期结束未实施投资的,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应分别提交专项报告,说明原因。对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履约的,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法收回投资前资助资金,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的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名单。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规程;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

(三)根据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审定所要支持项目;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对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投资机构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第三十六条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引导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三十七条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向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

(二)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作为引导资金出资人代表,管理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三)监督检查引导资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经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支持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支持。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