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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考核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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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考核意见

第1篇:村委会考核意见范文

一、打牢基层基础,加强基层调处组织建设。

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上,我县自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以来,县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始终作为巩固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一项保障措施来抓,在县乡两级分别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和各基层司法所,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收集掌握,复杂疑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村组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跟踪回访和反馈已调矛盾纠纷协议的履行情况,对存在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协调联合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在村委会(社区)一级,一方面,把选任人民调解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积极主动与乡(镇)党委政府协调沟通,结合村级组织换届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调整充实和壮大基层调解队伍,任前广泛听取当地干部群众意见,集思广益,按照好中选优、优中择能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好、年轻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规,熟悉当地情况,群众公认的优秀同志选拔到人民调解工作岗位,对不适宜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时更新,对缺漏人员及时补充,村级人民调解队伍进一步优化壮大;另一方面,以乡(镇)党委文件明确村级调解委员会班子和工作职责,按照村委会大小和人口数量,每个村委会(社区)设调解主任1人,委员3—9人,为便于工作协调和职能发挥,根据各村委会具体情况,实行村级调委会主任专任或村委会干部兼任相结合搭建村调委会班子;其三,对村民小组一级,由乡级调解组织配合村委会(社区)根据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采取群众推选和乡村调委会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配群众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规知识和协调处理能力的同志担任调解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最基层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就地化解消除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截止目前,在全县8个乡(镇)、114个村(居)民委员会791个村民小组建有乡(镇)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调解人员达2574人,其中乡(镇)村两级有调解人员992人,村民调解小组有调解员1582人,同时在县内接边乡(镇)之间,跨区域邻边县乡之间建立了接边地区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机制,与接边泸西、陆良、邱北、罗平等接边县乡签定了接边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协议,县内乡镇之间互签了联防联调工作协议,人民调解队伍的逐年发展壮大,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延伸,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在基层一线通过调解组织的扎实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调解场所建设上,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司法所,与司法所合并办公,设立有独立的调解室,做到了调解制度、程序、纪律规范上墙,有必要的桌椅等办公条件,调处的矛盾纠纷制作有文书卷宗,有台帐档案。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遵循因地制宜、经济使用的原则,设立有单独的调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签、有桌椅、有台帐表册,按照卷宗规范化、文书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传登记表、简易纠纷调处登记表、疑难纠纷登记表,卷宗档案实行一案一卷,统一格式,相关材料完整,手续完备,同时制定下发了下访调查、信息报告、回访反馈和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对工作开展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帮助指导和督促整改,村级调解室工作统一规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在人民调解队伍能力建设上。一是把调解人员培训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就近组织,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调解培训、下乡培训等多种方式,邀请上级领导、相关部门资深人员,专门抽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培训授课小组,对人民调解工作经常适用的法律法规、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人民调解组织的受案范围以及人民调解的原则、程序、技巧和调解格式文书制作、剖析点评典型案例进行现场授课,面对面辅导讲解,基层调解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熟知掌握和应用水平明显提高,为调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分批次有针对性地组织乡(镇)村调解主任参加上级培训、到邻县邻边和县内乡(镇)之间学习交流取经,吸纳借鉴他人经验典型为己用,提高调解人员在处理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实践本领,近年来,我县在认真组织参加系统组织集中统一培训学习的基础上,加强与邻县邻边的相互交流和观摩学习,在县内分批次组织调解主任进行现场学习交流,达到了取长补短、相互借鉴的效果;三是加强对基层调解人员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帮助,经常性开展业务大练兵活动,实行司法所人员连片包村的办法抓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适时对基层调解人员的业务进行指导和帮助,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丰富基层调解人员的实战经验,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培养锻炼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调解、会做群众工作的调解员。

二、预防宣传为先,抓信息掌握和纠纷防控工作。

在调处机制建设当中,重点围绕“调”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个方面的工作机制。矛盾纠纷统一排查机制,以乡(镇)为单位,在抓好矛盾纠纷经常性调处化解的同时,坚持季度集中对社会矛盾纠纷统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体情况的排查方案,统一时间共同组织实施,切实做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接边地区以传真、电话、信函和人员往来保持经常性沟通与联系,做到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及早做好预防消除工作,从源头上遏制矛盾纠纷激化引发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联络和反馈机制,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缘、地缘优势,及时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经常性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特点及其解决的办法措施,从抓早、抓小、抓苗头着手解决问题,消除隐患。领导接待机制,把每月的25日定为局长、所长接待日,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进行解答、回复、分流和督办。疑难复杂纠纷联合调处机制,在矛盾纠纷调处中,注重通过部门联动协作进行有效资源整合,提高调解的有效性,对复杂疑难纠纷需要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调处的,及时向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政法委报告,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责任单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联动,开展联合调处,确保真正解决问题。已调矛盾纠纷回访反馈机制,对已经处理和解决的矛盾纠纷,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定人联系,不定时到其家中进行回访,做到经常性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思想动态和心里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上防止矛盾纠纷出现反复。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分管联系乡(镇)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基层司法所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地发生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妥善调处或因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视其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引发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聚众上访的,当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在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坚持宣传与预防、宣传与教育、宣传与普法相结合,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预防为重点开展工作。一是采取散发资料、广播标语、开展法制讲座、设立法律咨询点、进村入户讲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识,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坚持调解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在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时,组织当地群众现场旁听,讲事实、辩法理,调处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导当事人和广大民众自觉学法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正规渠道反映利益诉求,把调解的过程变为群众学法的过程。三是在基层人民调解室醒目位置设立温馨提示,教育引导群众在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本着遵从法律、尊重事实、互谦互让、以和为贵的原则,力求通过调解文化搭建双方心灵沟通平台,化解矛盾,并通过温馨提示营造良好调解氛围,使当事人双方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解决处理问题。

在抓基层一线情报信息工作中,结合实际,制定下发*县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情报上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和发挥当地村组干部、基层调解组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定人连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纠纷发生规律及其特点,注意随时发现新情况,掌握新动向,在基层一线遏制消除矛盾纠纷苗头。各地对排查梳理出来的矛盾纠纷信息情报,按照及时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对策,按月进行上报分析,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做到矛盾纠纷情报信息来源准确及时,为预见、预防和化解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资源。

三、创新激励机制,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

在落实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经费、培训经费财政承担的基础上,20*年司法局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发挥基层一线调解维稳功能,创新基层人民调解员报酬激励机制,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与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员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向县委政府汇报,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并与财政联合行文出台了《*县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以案定补实施意见》,按照“谁调解、补偿谁”的原则,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解决的矛盾纠纷实行以案定补,标准为简易纠纷每件定补5元,疑难复杂纠纷每件定补50元,热点纠纷每件定补100元,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200元,特别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300元的标准进行以案定补,把调解案件与落实报酬按调解案件难易程度以“计件”补助方式统一规范固定下来,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按季度由县局抽人到各乡(镇)通过抽查、回访、阅卷宗等方式进行考核兑现。“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避免了调解员在工作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现象,以发放“计件”工资的形式从根本上解决了基层调解员的报酬问题,进一步激活了人民调解工作,一是纠纷调处数量、质量有大幅度上升,20*年与20*年相比纠纷调处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卷宗,痕迹管理走向规范。二是人民调解员积极性得到调动,化解纠纷能力显著提高。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来,遵循“谁调解、补贴谁”的原则,打破大锅饭思想,调解员在经济上有了一定补助,工作得到社会肯定认可,调解员主动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明显增强,“以案定补”实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现象变为自觉行动,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的机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得以落实,基本做到案结人和,用较少的经费投入化解处理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成效显著。三是调解网络得到有效带动。按照构建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县一级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组建了*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县直相关部门建立了行政调解工作室,在乡(镇)健全完善村级调委会及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横纵结合的调解网络,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延伸。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有效运作,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人民调解工作“埋单”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层调解组织活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方便及时快捷、操作成本较低、亲和力较强、兼之调解组织体系完善、调解队伍庞大的优势得到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四、坚持公正原则,狠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

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人民调解方面的工作情况,用工作的成效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二是注重发挥基层调解人员扎根基层、联系群众、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时刻关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纠纷发生动向和接边矛盾纠纷可疑迹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强与公安、法院、土地、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接边地区的联络沟通,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属性,明确责任主体,多家互联互通,共同协作解决因山林、土地、葬坟、资源争执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四是坚持领导联系、科室联挂基层司法所调处矛盾纠纷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村委会调处矛盾纠纷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复杂疑难纠纷县乡两级共同协作解决;五是注重加强与毗邻泸西、陆良、罗平、邱北等接边地区的沟通协作与联系,以电话、传真、信函、人员往来等多种形式互联互通社会稳定动态和矛盾纠纷情报信息,对接边地区矛盾纠纷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开辟老、弱、病、残、贫维权绿色通道,对老年人赡养就医、未成年人抚养就学、侵害残疾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等矛盾纠纷进行法律援助,发现苗头、及时介入,说理讲法,预防疏导,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七是认真做好“148”电话咨询解答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到“148”专线经常保持畅通,有专人值班解答,对来信来访人员热情接待,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能答则答、能办则办、急事特事及时向领导报告,属于其他部门办理的告知办理渠道和途径,需要提供上门服务的及时向领导汇报提供上门服务。20*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受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9892件,调处成功9635件,调处成功率达97.4%,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96件109人次,防止民间纠纷激化转化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劝解民间纠纷引发群众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劝解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性上访89件3237人次。基本达到了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分流、为公安排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调解的主渠道作用显著发挥。

在狠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为督促落实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县各级调解组织对已调矛盾纠纷实行回访反馈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时对已调矛盾纠纷进行回访落实,做到一般纠纷适时回访、重点纠纷定期回访,随时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心理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和苗头上抓死已调矛盾纠纷再次出现反复。同时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配合,创新调解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和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案件过程中,邀请基层调解人员参加,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严格审查把关,对于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事实清楚明了的调解协议,在立案前和时依法依理说服疏导,教育引导,讲清说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开导督促双方各自履行协议,自觉维护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对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存在瑕疵、调解程序不合法不规范的依法进行庭前调解,尽最大限度在调解阶段达成协议解决问题。

人民法院在受理尚未经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的民事案件时,开展人民调解进驻法庭联合办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调解和法庭诉讼调解工作中参与调解,在时或立案前通过人民调解程序化解矛盾纠纷,尽量减少当事人在情感、经济等方面带来的负担,在村(社区)一级,通过基层“三室一庭”建设,优化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流动法庭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联合办案,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做到警力下移、机制联动、现场办公、联合调处,许多民事案件通过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联合互动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时处理,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得到较好维护,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得到良好融合,联合互动功能得到较好发挥。

五、注重痕迹保存,规范卷宗档案管理。

第2篇:村委会考核意见范文

一、金融支持刑释人员的基本情况

据司法部门反映,2004年以来,瑞金市因触犯刑律服刑人员达1.56万人,涉及4500户家庭5.81万人,期间刑释人员0.25万人。为稳定刑释人员情绪、缓解刑释人员生活困难、促进社会稳定,多年来瑞金市委政府把做好刑释人员工作当作一件大事在抓,要求各部门发挥所长,帮助刑释人员最大限度实现就业。但调查结果显示,刑释人员因种种因素制约,就业形势并不乐观。近五年刑释人员就业总数为387人,仅占刑释人员的15%。高达85%的刑释人员工作没有着落,个人及家庭经济生活不同程度陷入困境。

从帮扶作用大小的角度考量,金融在支持刑释人员就业方面一直充当着主力军作用。据调查测算,到2009年9月,瑞金市金融机构发放的刑释人员、吸收刑释人员的企业、刑释人员以其家人朋友名义的贷款余额约8000余万元,占全市信贷总量的3%。帮助刑释人员就业的银行贷款近年也增加明显,2007年以来此类贷款累计投放5348万元,超过2006年以前历年此类贷款投放总和。对此类贷款结构分析发现,小额信用贷款成为金融扶持刑释人员的主要信贷品种,达3877万元,占金融支持刑释人员资金总额的72.49%。

从帮扶效果分析,金融对刑释人员的资金帮扶效果明显:一是改善了刑释人员的就业状况。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在金融的帮助下实现就业的刑释人员为285人,占同期刑释人员就业总数的74%;二是改善了刑释人员的生活状况。在金融帮助下,刑释人员通过创办实体、进入企业打工等方式实现就业,有了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家庭生活质量明显改善;三是净化了社会空气。在金融支持下,大部分刑释人员专心工作,参与赌博、打架斗殴等情况大为减少;或者为了获取谋生手段,积极参加各种技术培训班,文明程度大大提高,社会风气明显好转。

二、刑释人员对金融扶持的期望

从刑释人员的金融需求状况看,目前的金融服务远远不能满足其需要,希望金融机构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更多的支持。从调查结果看,刑释人员对金融的需求已经触及金融信贷的政策层面,主要表现在:

1、出台信贷帮扶政策。很多刑释人员反映,他们以前曾有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经历,但大多数人因难以通过银行“信用审查”条款,遭到银行拒绝。他们希望金融机构从信贷政策层面入手,从制度上解决刑释人员不能贷款的问题。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他们认为当前最迫切的是国家尽快出台《弱势群体贷款管理办法》或《弱势群体信贷促进法》,督促金融机构对弱势群体贷款区别对待。

2、降低信贷准入门槛。刑释人员大多经济及家庭条件差,不能按要求提供抵押物,因此很难获得银行信贷亲睐。因此,高达65%的刑释人员在问卷中向银行提意见,希望金融机构在信贷准入条件上有所区别,对他们以信用贷款为主。据调查,他们认为目前农村信用社“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业银行的“惠农卡”贷款等贷款品种很好,很适合他们。刑释人员在问卷中还建议,在信用审查过程中,银行可向村委会或居委会调查借款人刑释后的表现,以决定是否放贷。

3、实行信贷优惠措施。调查结果显示,90%以上的刑释人员因经济条件差对当前贷款利率难以承受。他们反映,目前信用贷款的利率仍然相对偏高。很多刑释人员希望,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对他们进行照顾,适当降低利率或利率下浮幅度相比其他借款人大一些;此外,简化贷款程序、增加单笔贷款金额、延长贷款期限等优惠措施也在他们的期望范围内。

三、金融支持刑释人员的困惑

除了抵押物不足原因外,信认度不够等方面的劣势因素也成为制约刑释人员获取贷款的障碍。银行信贷人担心刑释人员信用再次出现问题,“惧贷”心理严重。

1、缺乏文化技术(见图1、2)。大部分刑释人员因文化层次低,没有技术,缺少一技之长,回归社会后难以找到合适工作。对刑释人员的文化技术结构分析发现,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的刑释人员的占比仅19%,81%以上的人员文化水平在高中以下,甚至有相当部分人员的文化水平仅停留在小学以下水平;此外,刑释人员中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证书的人员占比仅8%,九成以上人员没有任何技术。文化素质低下和技术特长欠缺成为刑释人员就业路上的“拦路虎”,也成为银行进行信贷支持的最大困惑。

2、缺乏经济基础(见图3)。调查结果显示,63%以上刑释人员服刑前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服刑造成相当部分人员家庭缺少收入来源,经济陷入困境。截止2009年9月底,百户被调查刑释人员的家庭平均资产6.5万元,相比服刑前资产非但没有增加,反而有22%的下降;家庭平均储蓄存款仅为1.85万元,是全市户均储蓄存款的一半。受经济条件限制,刑释人员在自主创业过程中,面对好的项目时,只能“望自兴叹”。出于信贷资金安全考虑,银行对经济条件差的刑释人员进行信贷审查时,往往趋于谨慎。

3、缺乏发展潜力(见图4)。除了文化技术欠缺制约刑释人员的发展外,年龄问题也成了阻碍其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据近年来刑释人员的年龄统计,服刑人员被释放时的年龄普遍偏大,平均为39.6岁,其中40岁以上人员占大多数,达到51%的比例,35―40岁人员的比例为26%,30岁以下人员的比例为23%。大部分刑释人员错过了创业、学习的黄金时期,缺乏主动创业热情,难以跟上形势发展。刑释人员发展后劲不足动摇了银行对其信贷支持的信心和决心。

4、缺乏社会关系。由于脱离现实生活有一段时间的缘故,很多刑释人员回来后,往往表现出难以适应。一是适应社会难。高达87%的刑释人员表示在短时间内“难以适应”社会,其中69%刑释人员更坦言要2到3年过后才逐渐找回适应社会的感觉;二是人际关系冷漠。由于长时间缺少交流与沟通,刑释人员与朋友、亲戚、家人的关系逐渐疏远。56%的刑释有过“有苦不知向谁说”的痛楚;三是社会重新接纳认可程度低。据对部分用工企业走访后发现,72%的企业表示在招录员工时,会考虑被招用人员的政治表现,对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一般不予招聘,只有15%的企业表示,如果刑释人员在有人担保情况下,它们在招聘员工时会予以考虑。社会关系上的劣势,导致刑释人员普遍存在自卑心理,不敢主动接触社会,更不敢向银行申请贷款支持。

四、金融支持刑释人员就业的制度设计

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与目前银行信贷服务存在突出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成为金融支持弱释群体的症结所在。因此,重新进行金融等制度设计显得尤为必要。本文认为,可采取引进“第三方”对信贷风险适度分担的策略,对现有一些信贷制度产品进行调整创新,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的参与积极性,以加大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刑释人员就业的金融扶持力度。

1、在现有小额担保贷款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建议将刑释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劳动就业部门优先安排刑释人员参加技术培训。金融部门在刑释人员取得技术培训合格证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结婚证、借款人及配偶、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等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就可受理贷款申请。

2、在信贷品种创新上进行制度设计。金融机构要加大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等贷款种类的创新力度,积极开发出适合刑释人员等弱势群体的新的信贷品种。借鉴农户联保贷款成功模式,可以设计“刑释人员+家庭”、“刑释人员+朋友”等担保贷款种类,以满足刑释人员贷款需求。在贷款试办阶段,应对单笔贷款金额作出规定,最好控制在10万元以下,且可对贷款要求进行封闭管理,以防范可能产生的信贷风险。

3、在吸纳刑释人员的企业优惠政策上进行制度设计。借鉴福利类企业支持政策,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对吸纳刑释人员企业,按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刑释人员占企业在职员工总数达到一定比例,企业可享受相关的财政、税收和金融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吸纳更多刑释人员再就业。

4、在鼓励刑释人员自主创业上进行制度设计。一是编制刑释人员自主创业产业指引目录。金融机构要精心筛选一些好的项目,编制成信贷支持产业目录,提供给刑释人员。对选择目录中所含的项目进行自主创业的刑释人员,在抵押担保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坚决给予信贷支持;二是建立刑释人员自主创业信贷需求信息反馈制度。刑释人员自主创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可通过政府网站设立专门栏目,进行粘贴,实现信息对称,各金融机构要尽最大努力给予满足;对确有资金需求又符合贷款条件的,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金融机构解决;三是创新刑释人员自主创业信贷管理机制。从创新信用评级管理、放宽抵押担保范围、提高贷款比例、适当降低贷款利率等方面建立符合刑释人员自主创业业务特点的信贷管理机制,为刑释人员自主创业提供个性化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