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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各部门法学均对其倍加重视并把它作为该部门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进行研究。相应地,竞争法律关系是竞争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基本范畴,而竞争法学界也很少有关于国际竞争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法律关系,一般是指社会关系经法律调整后在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学界关于法律关系含义的一般理解,可以认为竞争法律关系是特定社会关系经竞争法调整后而在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要给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下一个比较严格的定义的前提是明确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简单来讲,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竞争关系。什么是国际竞争关系,判断标准不同,界定结果也不同。如果以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为标准,那么具有涉外因素的竞争法律关系就可以被断定为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只要竞争法律关系三要素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就可以被断定为国际竞争法律关系;如果依照国际法上对国籍的判断标准来对国际竞争关系作判定的话,则可将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界定为跨越一国国境的竞争关系,即跨国竞争关系;如果以效果范围为标准,对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竞争关系也可以纳入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范畴,也就是说虽然竞争行为发生于一国境内,但行为效果却对其他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竞争关系产生了影响。对于跨国竞争关系和涉外竞争关系被纳入国际竞争法律关系我们都能理解,但对于对国际市场竞争秩序产生实质影响的竞争关系,由于对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竞争关系行为发生在一国境内,再加上目前世界各国在立法实践上均以效果原则来作为域外适用本国竞争法的法理依据,将表面上与本国无关联的竞争关系都纳入到本国的竞争法管辖范围内,所以对于将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
影响的竞争关系界定为国际竞争关系理解起来就相对不太容易。但是在市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某些时候国内市场的行为往往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很容易触动国际市场,虽然一国的经济竞争行为在境内发生,表面上虽然与他国无关,但其程度实际上却对整个国际市场的竞争秩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个时候将其纳入国际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并没有什么不妥。如着名的波音-麦道合并案,虽然合并已获得了美国反垄断行政当局的批准,但依然遭到欧盟反对。为什么呢?因为虽然合并案的当事人及合并行为均位于美国境内,但他们的合并将会对欧洲的空中客车公司的市场份额产生巨大的冲击,影响到欧盟在飞机制造市场上的经济利益,对国际飞机制造业的市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这个时候国际竞争法对这个案件实施管辖权的就有合理的依据,但由于国际竞争规则缺失,出现欧盟域外行使管辖权的局面。
要注意的是,作为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竞争关系既包括横向国际市场平等竞争主体之间的交易性竞争关系,也包括纵向国家或国家组织不平等主体之间在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过程中的管制性竞争关系。综上对国际竞争法调整对象的阐述,我们在这里可以给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下一个粗糙的定义,它是指国际竞争法在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过程中在市场主体、国家或国家组织等相关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特点
国际竞争法律关系是指国际竞争法在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过程中在市场主体、国家或国家组织等相关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与其他部门的法律关系,其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范围的特定性
国际竞争关系仅限于经济竞争关系,即两个以上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为争夺较多的交易机会,获得较多的商业利润而展开的角逐和较量。即国际竞争关系的调整范围仅限于经济领域的反竞争行为,对于非经济领域的,或非反竞争的行为,则不受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同时这种竞争关系还必须具有跨国性,或者涉外性,或者能够对国际竞争关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二)目标的利益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作出市场竞争行为,其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商业利益。这种目标的利益性是竞争的本质之所在,缺少利益目标的驱动,市场主体既无竞争的压力,也无竞争的动力,自然谈不上竞争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所以,国际竞争关系是平等的经营者之间为了争夺商业利益而结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始终与商业活动和商业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三)主体的对立性
在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中,每个竞争者都带有明确的目标性,并都力图通过有力的竞争行为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一个竞争者目标的实现,往往意味着竞争相对方的目的破灭。国际竞争关系总是在主体之间利益的此消彼长的过程中保持着动态平衡,维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稳定。
(四)客体的特殊性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无外乎物(包括商品和服务)、行为、智力成果等形态,但是在国际竞争关系中,物、行为以及智力成果并不能成为其客体,在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竞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要求达到的一种状态,即国际竞争秩序。
三、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也有它自己的三要素,即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随着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矛盾的锐化,如何有效解决这一矛盾,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了当前发展的重要课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绿色经济和绿色金融,逐渐成为当前发展的重点和热点。金融作为经济发展内容的一部分,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紧密的关系,而绿色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绿色金融的发展,本文将以两者之间的关系做为研究对象,进行研究和分析。
绿色金融和绿色经济的内涵
绿色金融指的是在进行金融投资、融资等活动时,将环境相关因素考虑进入去,通过金融经营活动引导,社会经济资源,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促进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它是金融部门对环境保护制定的一项基本政策,是用于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绿色经济指的是需要高新技术的支撑、以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为目的,是为解决经济增长和环境恶化的矛盾,是经济发展适应环境和健康需要形成的一种新的经济形式。
就魍扯言,金融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同样绿色金融和绿色经济也都是为了调和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而提出和发展起来的,两者之间也必然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简单来说,绿色经济是绿色金融的基础,而绿色金融也是绿色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为其提供重要的支撑。
绿色金融与绿色经济的关系分析
绿色经济是绿色金融的基础。正如传统金融是传统经济发展的一部分,经济发展是金融得以发展基础,绿色经济也同样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基础。因为没有绿色经济的发展就不会产生需求,就不需要供给,进而促使绿色金融的形成和发展。没有经济发展就没有资金需求,也就无法通过资金来引导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发展绿色经济需要对各个经济组织的发展行为进行约束,使其在发展过程中重视环境保护,而绿色金融是在资金支持层面通过经济手段进行干预,推动各个经济发展机构将环境因素考虑到发展行为当中,从而使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得以协调。因此可以说,绿色经济催动了绿色金融的产生,是其发展的基础。
绿色金融是绿色经济的重要推动力。绿色金融对绿色经济的发展的推动和支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引导资本流向环境友好型企业。绿色经济的发展必然需要资金的支持,而绿色金融可以通过对融资行为的控制,来引导绿色金融资本向环境污染小、资源利用率高的企业,而是一些对环境污染较强的企业在这样的绿色经济发展过程中进行转型或者淘汰,调整了经济结构,也将资源进行了重新的分配,将生产要素从传统生产部门转移到考虑了环境因素的绿色生产部门,从而推动绿色经济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和推动绿色经济的产业优化升级。首先,从企业层面来看,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得到了金融部门提供的资金和引入的生产要素,在绿色金融的带动下快速发展,其发展的成果增加,并进一步进入应用从而得到更过的资金支持,以实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发展;然后从产业角度来看,由绿色金融理念的树立,在前期重点为绿色产业中的先进企业提供支持,从而引导了市场的风向,吸引更多的资源涌入绿色产业,从而实现绿色产业的升级,产业结构得到优化。
弥补市场失灵问题。有环境污染引起的市场失灵,在以往通常是通过政府在事情发生之后进行处罚处理,这样办事效率较低而且容易出现地方保护,不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而绿色金融在前期就将环境风险作为金融风险的一项,在事前事中就进行风险管理控制,从而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引发的问题。
加强绿色金融对绿色经济作用的措施
施行“绿色信贷”政策。所谓绿色信贷就是在对企业进行贷款、投资和风险评估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也就是对绿色会计报表中反映出的其生产经营的“绿色”成分加以评估,一方面对环保方面表现较好的企业在贷款方面实行优惠政策,而对表现较差的企业采用高利率的贷款,另一方面对一些高污染企业不予贷款,以此来改善企业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
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政策性金融对绿色经济的发展具有导向作用,可以通过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加以利用,在绿色经济的环保项目提供政策性的资金支持,同时也通过政策性金融来支持能够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企业技术方面的开发和生产,如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环保科技技术研发和设备生产等等,以此在技术方面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
加大资本支持力度。对于一些大型企业的上市审批进行绿色评估,支持一些同等发展水平下的,在技术和运作方面较为规范的绿色企业得到上市的优先顺序,扶持绿色产业的发展;而支持一些以提高资源利用率或者环境保护为导向的中小企业进行上市;同时也可以促成绿色基金会的设立,对环境保护项目通过筹资进行支持,也可以对一些为环保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加以奖励,助力环保公益行动的开展和环保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法警装备 配备 使用 管理 法律和纪律手
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战斗在检察院一线的岗位上,他们需要保护犯罪现场,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协助公安机关拘捕逃犯,参与行刑过程的监督。因此,检察机关法警队伍的使用装备在佩戴与使用上都有一定的准则,需要严格按照纪律来施行。本文从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现实斗争的需要论述了法警装备的配备与使用管理的重要意义,提出了法警装备配备管理的基本原则,希望文中的观点能够得到同行的认同。
一、检察机关法警装备的配备与使用管理的法律与纪律手段
(一)法警装备的配备与使用管理是《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内务条令》第46条把检察机关法警佩带、使用武器、警械作为特殊装备单列一条规定,说明法警装备在检察机关法警队伍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枪支管理法》第5条规定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以上条文规定足以说明法警装备在检察机关的列装和使用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法律法规所要求必须配备使用的。
(二)法警装备的配备与使用管理是服务实战需要。
当前随着暴力对抗进一步激烈化,法警装备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完成任务特别是完成制服暴力犯罪任务对武器的依赖性会更大,优良的法警装备对执行任务的人员来讲将会增强信心,检察机关指挥人员在部署警力,围追、堵截、抓捕犯罪分子战斗中,将把法警装备的优劣作为完成战斗任务的重要因素考虑。
1.配备法警装备能更有效地提高快速反应。在法警工作中,不论是侦破、防范刑事治安案件,还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都需要一流的、性能先进的法警装备作保障,检察机关法警在日常勤务活动中配备优良的法警装备,就能利用警务通快速接警并在第一时间内快速到达现场处置,而无需到武器仓库再领取装备而耽误时间,贻误战机,能更有效地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2.配备法警装备能更好地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种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不断显露出来,不同程度地给社会稳定带来影响,各种社会矛盾和热点问题必然继续增多,由此引发的矛盾与问题也会随之增加,处置难度也会越来越大,良好的法警装备能更好地提高民警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3.配备法警装备能更有力地提高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在高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犯罪向高科技、智能化方向发展,给检察机关办案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形势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提高法警装备的配备与使用管理水平,提高打击和制服犯罪的能力。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就是这个道理。
4.配备法警装备是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对一线执勤民警关心支持的具体体现。当前,检察机关维护稳定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广大民警特别是基层民警不得不长期超负荷工作。很多时候,不得不以血肉之躯面对犯罪分子的刀枪。随着法警装备配备应用水平不断提高,必将极大地缓解民警劳动强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使民警身心得到调整,能够长期保持旺盛的斗志和战斗力。只有精良的法警装备才能提高警察作战和自我防护能力。
二、法警装备配备与使用管理原则
检察机关法警队伍装备配备与使用管理是指检察机关法警队伍装备列装到各级检察机关以后的管理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检察机关法警队伍装备的使用、保管维护以及固定资产的管理等内容。简言之,指检察机关为使检察机关法警队伍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待用状态,以确保民警高效训练与工作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是对检察机关法警队伍装备的规划、计划、采购、使用、维修直至报废等各个环节的总称。基本原则是:
(一)保障检察机关法警队伍配备与使用活动的原则。
保障警务活动是法警装备配备与使用出发点和归宿,保障警务活动的原则是法警装备配备与使用管理的最高原则。也就是说,法警装备必须应用到警务活动中。一是建立完善的法警装备规范化建设规章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建立完善的法警装备配带、训练、使用、保管、维护、储备、报废、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将法警装备纳入了规范化管理轨道。二是以管理信息化促规范化。设立法警装备管理平台,建立动态数据库,对所配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装备的网上统计、申报、维护和定期报废;对发放的法警装备进行实名制登记,有唯一编号的刀具、警棍、手铐等警械与人名对应,无编号的装备数量与单位人数对应,将管理职责细化。
(二)法警配备与使用管理科学化的原则。
配备与使用管理的科学化是指在法警装备使用管理工作中充分运用现代科学的技术成果、手段和方法,提高配备与使用管理工作的效率,也是效益最大化原则,更好地为警务活动提供保障。
1.配备科学化原则
法警装备是每个警察执行勤务所必需的警用装备,应当遵循全警配备,应配全配原则。全体民警全部配齐必配装备和警务装备包,巡警、交警、派出所等部门民警根据工作性质、特点和实战需要另外配备手枪、对讲机和防刺服,警务通根据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逐步配备。
2.使用科学化原则
法警装备要先训后用、统一佩戴、依法使用,民警必须参加检察机关法警队伍装备培训合格后方可领取、使用,在巡逻、执勤等执法任务时,必须佩带法警装备,并详细规定管理使用中的过错责任追究及处罚措施。
3.制度科学化原则
摘要:依托农业科技活动开展的农业科技旅游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农业科技旅游的内容广泛,这种旅游活动具有三个层次的审美活动:一直蕴含了农业美学自身所具有的形式美、动态美、韵律美、艺术美;二是体现了美的创造者———劳动者以及劳动本身的人工美、功能美、技术美;三是农业美赖以产生发展的社会美、时代美。
关键词:农业科技旅游美学审美
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兴起了一股农业生态旅游的热潮,而农业科技旅游也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这一现象是在已经取得辉煌工业文明成果的后工业社会里,人们希望回归自然的一种精神需求,是人们追求自然、崇高质朴的一种审美需求。所谓农业科技旅游就是依托古今农业科技发展的历史遗迹,现代农业科技景观设施等所进行的休闲旅游活动。当我们从审美角度去分析认识这种活动时,就能够发现,农业科技景观旅游的兴起是必然的。我国杨凌高新农业示范区发展计划局在对西安市民进行旅游调查显示,近40%的人有到郊区特别是田园风光景观旅游的愿望,有近35%的人有想亲自经历农耕和养殖作业的愿望,其余25%愿意到度假山庄去疗养。[1]同时,对于长期居住城市的人们,还有青少年来说,则更青睐既能受到美的熏陶,又能增长知识的农业科技景观旅游。因之,对农业科技景观旅游活动进行审美观照,便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业科技景观旅游是满足现代人的审美需求的重要途径
审美不是人类天生的禀赋,也不是人类在进入艺术领域后才增长的才干。审美作为人类特有的有意识活动,是伴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产生而产生的。美产生于劳动,美的事物都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它直接呈现于对象的感性形式(色彩、线条、形体),在这些感性形式中凝结着人们的劳动和创造。这些形式成为人的智慧、灵魂和力量的标志,能唤起人们的愉悦而成为美的事物。因此,随着生产实践的发展,美也在不断发展。我们用上述观点来观照古今农业科技就能发现,农业科技景观旅游的美学因子实则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农业美学本身,具有的形式美、动态美、韵律美、艺术美。二是体现了美的创造者———劳动者及劳动本身的美:人工美、功能美、技术美。三是农业美赖以产生、发展的社会美、时代美。人们在农业科技旅游中,能够深切体悟、领会农业美
学本身无穷的迷人魅力,同时,通过对农业科技的了解,认识劳动者的精神世界,从而增强对劳动人民的热爱。再次,认识农业的发展,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农业美学的发展,把握社会、科学、美学发展的规律,以利于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因此,农业科技旅游可以提高对农业科技的认识,更好地发扬农业科学精神,进一步推进农业科技意识的觉醒和提高。这种农业科技活动,是人的社会实践的扩大,同时也是人们审美范围的扩大,审美客体和审美主体的互动,自然而然提高了审美主体的审美能力,在审美的同时,又受到思想的洗礼,知识的丰富,这就是农业科技景观旅游有异于它种旅游形式,是满足现代人审美需求的重要途径。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为,农业科技景观旅游必然地会成为当前一个时期内我国旅游的又一个热点,且会越来越热。
二、农业科技景观的审美内容
农业科技景观是地球上的一种景观形式,它除了具有一般景观所具有的客观的地物、地貌特征外,它更是社会的一种空间,是人类生活的栖息地、生产劳动的场所,因之,它也就具备了视觉审美的内容。农业科技景观内容,从宏观上,所有与农业科技有关的地物、地貌和人群,都可包含于内,从微观角度分析,即以人的视觉所观察到的具体的农业科技景观,有水利、梯田、农具,技术及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及其设施等,这些景观各自有不同的审美内容。
(一)水利设施的社会美、动态美
我国从古到今,有关水利建设的成果不可胜数,工程景观多有遗存。从远古的大禹治水,劈山导洪,古今之龙门,传为禹所开凿,今人睹之,亦称其奇。四川都江堰、京杭大运河,陕西关中农田水利,新疆坎儿井等均为天下名胜,近现代以来的长江三峡工程等大型水库,均为世上奇观。在技术上,过去自然条件的自流灌溉,到今天的节水灌溉,材料、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水利设施景观旅游,人们首先受到震慑的是它的社会美。当人们看到巨大的山峰被劈成两半,或滔滔大江被拦腰锁住,或暗河百里而清流欢腾,或“玉龙”随着人意而畅流不息,自会感叹人类的力量是伟大的,是无坚不摧的。在漫长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正是这种强大的力量,才创造了我们今天的繁荣与进步。笔者曾于2003年参观了新疆吐鲁番地区的坎儿井,对这一点感受颇为深切,曾作诗一首对其赞颂。诗云:“生民自居造化力,掘地饮水举世奇。雪水奔涌五千里,清凌润口兼沁脾。灌出良田碧似洗,育得果瓜含饧饴。我披骄阳饮此水,江山同醉花影迷。”这恰是这次旅游产生的效果。同时,通过水利景观的旅游,可以加深人们对水的认识。人们对水的传统的认识是人与水的对立,水只是一种物,随人处置,故或视其为洪水猛兽,排之去之,或视水为索取无厌的物,灌溉、发电、不加节制地利用之,浪费之,污染之。要说审美,水之美也仅仅成为哲学家思想家借水论人,诗人、作家借物抒情,画家、音乐家发泄牢骚的寄托物罢了。现在,环境的恶化使人们对水的认识发生了很大变化,亲水意识增强了,爱水护水,人与水和谐相处,通过水利科技景观,特别是节水灌溉技术、设施的参观,更能很好地理解人喜择水而居和依水傍水的环境美,依供定需、量水而行的规律美,人水共处、相得益彰的和谐美。我国古代的水利工程,其技术美亦令人叫绝。被称为“活的水利博物馆”的世界上最古老的水利工程都江堰,已有22600年的历史。它以无坝引水、自流灌溉为其特色,位居成都平原顶端、岷江的出水口,居高临下,分为鱼嘴、飞沙堰、宝瓶口三大主要工程。鱼嘴分水,飞沙堰泻洪排沙,宝瓶口进水,三者珠联璧和,协调运行,互相制约,饮水入田,分洪减灾。特别值得称道的是,都江堰工程科学地解决了引水泄洪排沙的世界水利技术难题。由此可见,古代水利工程确实具备了科学美。
(二)梯田景观蕴含的韵律美、智慧美
梯田是“在坡地上沿等高线修筑的阶台式或波浪式断面农田”。[2]一般说来,在磅礴逶迤的山坡峻岭上修建的梯田,将巍巍山岭依起伏之势,劈山积土,累石为界,便形成了高阜之田,其平如盘,层层映绿。[3]是体现农业进步的一种科技景观资源。梯田景观在世界各地均比较引人注目,其有名的如菲律宾伊富山上,2000多年来一直沿山修筑水稻梯田,位于马尼拉以北250公里的安第斯山上的水稻梯田,它被誉为“当地土著……通往天堂的天梯。”世界文化委员会已将巴纳韦高山梯田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在我国从古至今,华夏儿女生生不息,辛勤劳作,开山劈石,垒土造田,在荒山秃岭上开掘出了梯田。创造了举世震惊的成就。著名的云南哈尼梯田至少有1300年以上的开发历史,并至今持续使用和发展,以森林、村寨、梯田、江河“四素”共构人类生产生活空间的传统人居环境和农耕文明的典范,上百万亩农业生态奇观,既是人文景观,也是自然景观,更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科技活动的结果,是民族文化、古代科技、自然生态的巧妙结合的典范。当我们欣赏哈尼梯田时,一面面山坡,一道道山梁,一片片梯田,纵横交错,气势磅礴,让人惊艳,30多公顷的梯田世界是中国大陆的最神奇的景观之一。20世纪的最后一年,哈尼人为其千百年来创造的梯田奇观申报了世界文化遗产。在我国各地,在中国各个历史阶段,都遗存有大量的梯田景观。其中最著名的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大寨梯田,山西昔阳县大寨村的七沟八梁一面坡上,大寨几辈人数十年的艰苦劳作,改变了原来的生产条件,人力造出的梯田首尾相连,层层依偎,高低错落,绵延不绝。当我们欣赏这些高低错落、蜿蜒在等高线上的田块时:观赏水田,则田如层境,波光粼粼,细瀑清泉,飞花溅玉,水车飞鸟,别有天地;观赏旱地,则绿波涌涛,千迭起伏,山随田动,田随山高,一派生机,尽奔眼底。此时,梯田形成的“蛇形线”沿山转,宽适当,长不限,绘的是“灵动”的感觉,这就是梯田本身所具有的形式的韵律美。当然,我们观赏梯田,往往被劳动人民的力量所折服,被劳动人民的精神所震慑,越是条件艰巨的地方,劳动人民越能发挥聪明才智,创造奇迹,创造出新的生态环境,这就是梯田所带给我们的社会性的人工美。
(三)技术景观蕴含的技术美、功能美
在我国漫长的农耕文明发展史上,技术的发展往往成为农业科技发展的标志,在农业生产实践中,人的本质力量———自由自觉的创造和才能、智慧、意志、情感等最直接、最集中地表现出来,推动农业技术的发展和运用,推动了我国原始农业向传统农业以至现代农业的发展,也证明了劳动人民征服自然的能力越来越高,例如,精细农作技术的形成多熟制的应用,水利设施的多样等,不仅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益和效率,也提升了劳动人民的生产知识层次。在这里,重点例说的是我国的天文历法知识。这种知识,在我国远古时代就非常普及。《尚书•尧典》有:帝“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故“三代以上,人人皆知天文,‘七月流火’,农夫之辞也。‘三星在户’,妇人之语也。‘月离于毕’,戍卒之作也。‘龙尾伏辰’,儿童之谣也。后世文人学士,有问之而茫然不知者矣。”[4]《尚书尧典》有:帝“乃命羲和,钦差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远古时代,是民由渔猎而进入耕稼,因而仰视天文以测寒暑季节,以备衣食住行之需,农耕稼穑,皆侍观察昏旦中星。所以我国极其丰富的天文历史知识,为我国传统农业科技的发展奠定了物候学基础。现在保存下来的北京古观象台,模仿元代仪器,制成筒仪、浑仪、浑象、圭表等,还有紫薇阁、漏壶房、晷影堂等建筑。清康熙年间耶稣会士监制西式黄道经纬仪,赤道经纬仪,地平经纬仪,象限仪、纪限仪、天体仪等。清乾隆初年戴进贤制作玑衡抚辰仪,这里有世界现存古观象台中保存最旧的连续观察记录。倘佯在这些古代人们精心发明出来的科学观测仪器中间,我们怎能不为其精巧绝伦而摄心动魄,感受到祖先的聪明才智,从而激发我们民族的自豪感呢?我国传统的历法,就是本着“闰以正时,时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于是乎在矣。”(顾炎武,日知录卷三十“天文”条)的原则设立的,所以年分十二月,又订立了二十四节气,还在一年中有许多与各地农业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节日,这些都是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蕴含了丰富的文化内容,当我们随着农业生产实践活动,来审视这些古代历法、节气时,便可体悟出我国传统农业发展到何等发达的程度。当我们欣赏春兰夏荷秋菊冬梅四季花木,或历经春种夏收秋播冬藏各种农时时,我们在这种游览中体验到的是一种美的律动,美的演变,自当令人陶醉,从中我们看到了农业技术发展、应用的作用和魅力。
(四)农具演进中蕴含的形式美和艺术美
在人类历史上,工具是生产技能的客观化,是科学技术的物化。农业科技的发展,在农具的演进中得到充分的肯定。我们在农业科技旅游中,去欣赏从原始农牧业到现代农业生产工具,除深刻地了解农业发展历史外,更能欣赏农具中蕴含的形式美和艺术美。我们知道,新旧时期的石器,便具备了砍砸功能,如现知最早的非洲奥杜韦文化的阿舍利手斧,一端较为圆润,适宜手握,一端锐利,适宜砍砸。我国山西丁村尖状器,也体现了这种双重需要。在劳动过程中,人们又发现了对称、圆形、椎形、方形等行制,同时又体现出光滑、比例和谐、均匀对称等美感要求。在传统农业活动中,我国农具丰富多彩,仅元代《王祯农书》所描述的农具就有200多种。在历史上发生重大作用的如曲辕犁、三角耧、龙骨车(翻车)等。各地都有多种多样的适宜当地农活的农具,无论从材料、形制、功能等方面,把人们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下不断地解放出来,才会发展到今天的农业机械化农具的开发应用。我们说,人类从事生产劳动的直接动力是满足生存的物质需要,但劳动工具的发明创造以及使用,却体现人的本质力量,人的自由,使人从自己创造的成果———工具中看到现实对人的智慧、理想、意志和创造力的肯定,并由此产生愉悦的情感,因此,生产工具不仅具有实用价值,而且逐渐获得了审美价值。所以,当今天人们在一些博物馆,特别是农业或农史博物馆时,在农舍小院看到各种仍在使用的农具时,当我们看到现代农机具的既有科学原理,又制造精美、使用便捷省力的特点时,我们便深深地获得了一种历史演进的审美享受。因此,我们在农业科技景观旅游中,对农具的形式美、艺术美的欣赏表现为:首先,审美的意义。人们制作农具,就是为了实用,而农具的外观的美一般要服从实用,所以,农具的外观就具有了形式美,例如整一、对称、均衡、比例、和谐、多样统一等,在实用的前提下,符合了普遍的形式美规律。其次,农具是劳动人民辛勤劳动的结晶,设计师、能工巧匠在制作过程中,凝结了他们的聪明才智,显现了劳动人民的创造力,这也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农具产品上直接体现自己的本质力量,故而美便存在于其中了。再次,农具在社会的演进过程中,有些转化为工艺品,用于装饰或者其他生活领域,如我国春秋时期用作身份地位区别的礼器圭、璧等,据考古学家考证,它们的前身就是石器时代的石斧、石环等。而石铲则发展为玉铲,用于佩带,成了一种饰物。即使在现代,我们为了美观,给有些器物如儿童玩具手枪柄上刻上交叉斜纹等,也是这样,早先在真正的武器手枪柄上刻交叉斜纹是为了防滑,而在儿童玩具手枪柄上只起装饰的审美作用。所以。当我们发现农具的这种作用时,就使得其审美价值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五)现代农业科技景观中体现的时代美、技术美
随着现代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农业科技日新月异,这种变化速度快,涉及面广,与传统农业科技形成鲜明对照。在农业科技景观旅游中,我们能强烈而清晰地感受到这一点,即时代的流动性、革新性,并由此引起时代观念和审美需求的变化,这就使农业科技具备了时代美。现代农业科技的发展,引起了农业生产的根本性的变化,如设施农业(即大棚农业)改变了千百年来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动植物克隆技术开拓了育种保种的新的领域,无土栽培技术把农业从赖以生存的土地中“解放”出来……这些无不闪烁着技术的光芒,同时也使我们从农业科技景观旅游活动中充分得到技术审美。在现代农业科技景观旅游方面,在全国范围内,杨凌国家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的农业科技景观旅游具有代表性。在杨凌示范区的众多景点中,不同的景点分别代表了现代农业科技发展的最新水平,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设施,光、温、湿均采用电控装置,蔬菜花卉种植采用无土栽培,计算机自动控制滴灌技术,运用基质、水培等多种栽培方法展现了现代农业全新的发展模式。昆虫博物馆是国内展览面积最大、展出昆虫种类最多、展览档次最高、融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的昆虫科普基地。中国动物克隆基地集教学、科研、参观、游览于一体,这里有世界上最大的胚胎克隆山羊群体,有世界上首例体细胞克隆山羊,以及它们的“基因”传代。国际节水科技博览园荟萃了国内外节水设备的精品,体现了节水技术的丰富性、综合性、先进性。人工模拟降雨大厅是世界第二大规模的人工模拟降雨试验设施,能够非常逼真地模拟自然界的各种降雨情形。还有世界名优牛羊良种高科技繁育示范园拥有世界十大著名优良品种。中富绿色硅谷的克隆植物工厂化育苗、设施农业、自控温室以及各种名优特种质资源令人叹为观止。这些农业高新科技已超乎人的想像,指示出人类可以一步步运用智慧控制自然和改造自然,赢得更大的生命自由,并据此可以期望人类憧憬的美转变为惬意的生活现实,对高科技的美学诠释,就是人类本身潜能的自我审视和陶醉。同时,当下时兴的“农家乐游”人们也并不是一味去寻找原始的农村风貌乡俗,实际上也是对现代农业经营的一种观照和认识。我国的现代农业呈二元结构表现出来。其表现一,在同一家庭小规模经营体制下,传统的农业经验、技术与适用的农业机械、必要的农业技术设施、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如生物工程技术等并存,依靠自然力、人力、畜力的传统生产技术与依靠机械力、生产力及社会力的现代农业技术相结合;其表现二,同一农业生产区域内,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与较大规模的农业企业或农业园区的农业技术相结合,这种二元农业技术结构,通俗地说,就是“镰刀+收割机”并存。故我国现代农业是一个传统农业与高科技农业并存的时期。在这种情况下全国各地开展的“农家乐游”,可以使我们在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鲜明的对比中,更清楚地领略现代农业科技的内容,从而提高旅游者的文化性,产生审美愉悦,同时受到教育,升华认识层次,收到审美活动“净化”心灵的作用,更深刻地认识现代农业科技的时代美、科技美。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国各地迅速的兴起了农业科技游,而且我们相信,这种旅游活动也必将越来越广泛,越深入
参考文献:
[1]杨陵区发展计划局.《杨凌区观光农业建设项目》招标书[Z].2004.
[2]贾恒义.中国梯田的探讨[EB/OL].中国经济史论坛,2003209227.
【论文摘要】劳务派遣制度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种新的制度,它是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育和完善的产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本文结合实际,从法理学和经济分析法学方面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便于以后进一步完善。
“没有市场就没有竞争,没有竞争也就没有市场”。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为适应人力资源市场自发选择的结果。各经济主体,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不断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精简冗员,减少成本,提高效率。为此,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制度作了法律上的规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法律规范不健全,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劳务派遣制度实施过程中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劳务派遣制度
经济学上的“制度是指多个遵循同一规则的交易的集合,是经过交易多次重复形成的。”劳务派遣制度在我国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迅猛发展于90年代,是随着我国引入市场经济体制以后逐渐发展的,是我国用工制度的重大改进。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结合单位的用人规模和规律,核算投入与产出及盈利(即经济学上的效率),反复博弈和试错,决定单位的经营原则和用人制度,逐渐形成劳务派遣制度。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制度的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向其派遣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与实际用工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的一种灵活用工方式,它涉及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它实现了劳动力的拥有者与使用者相分离,便于用工单位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及时招收或者辞退人员。
二、劳务派遣制度的法律分析
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由《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可知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一劳动者,至于实际用工单位是属于用人单位一方,还是属于劳动者一方,《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说明,仅在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劳动合同法》第59条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由此可知,双方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是以派遣协议为媒介的劳务关系,双方通过协议平等协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这方面考虑,有点类似民事法律关系。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它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合同,其一,合同具有灵活性和短期性,劳务的替代性很强。其二,派遣公司没有任何生产资料,不属于生产单位,它是靠收取服务费正常运作的公司法人,经营的对象表面上看是劳务,本质上是劳动者所拥有的劳动力,劳动力是否是经营对象,理论上有待进一步研究。其三,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涉及第三方——用工单位,合同的履行要在用工单位进行,派遣单位无法直接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考核和实施劳动保护。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的用人单位,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派遣单位的其它劳动者同等的权利,包括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特别是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地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以维持其正常的生活。
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直接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在用工单位要服从用工单位的统一管理,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至于它们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也没有强制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必须签定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双方也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用工单位仅仅是劳动力的使用者和管理者。为了确保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劳动合同法》第62条专门强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实践中这种义务用工单位很难履行,其原因是有劳务派遣制度的性质决定的。《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的时间很短,是重复可替代性劳动,不需要任何专业技术要求,不需要上岗培训,用工单位的目的是低成本,高效率,短期用工,大都是一次性临时用工,随意性很强,法律的约束形同虚设,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很难得到法律的救济。
三、劳务派遣制度的经济分析
劳务派遣制度涉及三方利益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他们组成一个利益链条,他们是“谋求自我利益极大化的理性主体”,他们的目的试图使自我利益极大化,并尽量减少代价和损失。作为理性主体,在社会行动中,三方主体都坚持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既有合作又有利益冲突,在作出行为选择时候,优先考虑选择的行为值不值、划算不划算,从利益上反复考虑和琢磨。
1-劳务派遣公司的利益初衷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是公司法人。他们设立公司是盈利,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他们的利益(利润)来源是来自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创造价值的一部分,是由被派遣劳动者创造的。劳务派遣公司要生存和发展须具备:其一要有大量的在本公司注册登记的适合用工单位需求的劳动者;其二需要有用工的用工单位,即劳动力的需求市场。具备这些条件,公司才能运作,目的才能实现。
2.用工单位利益所在
用工单位作为劳动力的直接使用者,力争降低各种各样的用工成本,包括招收录用劳动者的费用、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即减少投入。相反,一旦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招到合适的劳动者,置法律于不顾,则尽力提高对劳动者的使用强度,如加班加点,加大工作量,目的是在单位时间内创造更多的价值。
3.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诉求
被派遣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拥有者,通过派遣公司寻找工作的过程中,也对自己的选择行为作一个比较和权衡,寻找自己利益的最大值,实现劳动力价值的最大化。首先考虑每月的工资多少,合算不合算,每月工资除了生活费、房租、交通费等等各种费用以外,能挣多少,他要和同行业的劳动者比较。如果是零利益或者负利益,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公司不可能形成交易,签订合同,双方要进行谈判,寻找利益的平衡点。
关键词:民族旅游;经济;发展环境
中图分类号:F5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11-0195-02
引言
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林县),地处滇东高原腹地,位于昆明市东南部,属昆明市所辖的远郊县。县城东部和南部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弥勒县接壤,北部与曲靖市陆良县相邻,西部和西北部与昆明市宜良县毗连。2006年底,全县辖7镇1乡,总面积1 725平方千米。县城鹿阜镇距昆明78公里。全县年末人口236 908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82 178,占总人口的34.69%;彝族人口80 107,占少数民族人口的97.48%[1]。
石林县原名路南县,1989年县人民政府明确该县的性质为:(1)彝族自治县;(2)农业县;(3)旅游县[2],这个排列说明了当时路南县发展重点的次序。但随着全国旅游业的发展和天地杰作――石林风景区以及多姿多采的少数民族文化的发掘,石林县又成了一个旅游资源、民族文化资源大县。从1978年4月1日石林风景区对中外游客实行售票游览开始,石林县的旅游经济就以飞快的速度在发展,到2007年全县共接待海内外游客人数突破300万人次大关(其中,石林景区接待游客高达260万人次),直接旅游收入3亿元,综合旅游收入达到10亿元[3]。它的旅游经济能发展的如此迅速,与它独特的发展环境是密切相关的。
一、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1.特殊的地理位置及特有的旅游资源条件
石林县地处低纬高原,属低纬高原山地季风气候,多年平均气温15.6℃,森林覆盖率42.2%,空气清新,水质清纯。同时它还拥有独特地理环境孕育出来的世界典型喀斯地貌的国家级石林风景名胜区,它包托大、小石林、乃古石林、芝云洞、大叠水、长湖、月湖、奇风洞、仙女湖等景区,总面积达352.78平方公里,这些景区集天下喀斯特地貌之大全[4]。前往游览的游客不仅可以在融雄、奇、险、秀、幽、奥、旷为一体的地质地貌奇观中游览,还可以游玩在四季如春、清新自然的气候环境中,增加了游客的享受度和满意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延长游客的滞留时间,为景区餐饮住宿业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2.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连接着周围地区
石林县东部和南部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弥勒县接壤,北部与曲靖市陆良县相邻,西部和西北部与昆明市宜良县毗连,从而成为红河、文山、曲靖三地州市18县进入昆明的门户,地区之间的国道、高速公路、旅游专线非常发达,所以石林县成为一个区域性的交通枢纽,这为石林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不过它的区位条件在有些时候成了限制其旅游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的一个障碍,石林县的旅游发展主要集中在石林风景名胜区,但风景区距昆明78公里,距石林县城9公里,拥有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石林到昆明的旅游直通车隔半个小时一趟、客运班车隔15分钟一趟、每天连接石林和昆明的火车达12个车次。
二、与经济环境的关系
石林旅游业的发展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当地经济环境的改善也为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2004年,石林县的旅游经济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在高达35%左右。同时地方财政再出资建设一系列的硬件设施、美化旅游区周围的环境、在广告媒体上宣传造势等,它们之间将会达到一个双赢的效应。
1.良好的经济环境将直接为旅游业各项设施的建设添砖加瓦
只有整个地区的经济环境得到改善,地区的财政收入有了增加,才有能力为旅游业发展所依赖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注入资金。例如,为了促进少数民族聚集的维则乡阿着底村旅游业的发展,2005年市民委帮助解决农产旧房屋改造、修建农业观光休闲园的游路、改造村容村貌等,共补助56 000元,这些资金的投入,将有力地促进阿着底村农家乐的建设步伐,改善了困难村民的居住条件和村容村貌,加快当地旅游业的发展步伐。同时石林县还准备在“十一五”期间每年投入1 000万元用于“生态美县”建设,重点进行景区、主干道沿线和县城周围40平方公里范围的绿化工程,这样的生态建设就是为了保护石林,而保护的最终目标则是为了发展。
2.良好的经济环境又可以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
良好的经济环境才能吸引各路外资前来投资,随着近几年石林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石林县正在加快招商引资的步伐。2008年,石林县与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石林旅游服务区(中区)”及“石林生态民族体育运动场”项目投资协议书,这两个项目预计总投资达30亿元。投资15亿的石林旅游服务区(中区)项目将建设成为集餐饮、购物、住宿、会展、演艺为一体的高标准旅游综合接待区。石林生态民族体育运动场项目将建设成为一个以石林独特的喀斯特地貌特征、浓郁的民族文化和原始的自然生态环境为主要特色的生态民族体育运动基地。这两个项目的完成将会大力推进石林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三、与政策环境的关系
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始终是在自上而下的制度框架中寻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双休日”、“黄金周”、带薪休假等制度安排大大促进了国内旅游发展,诱发了前所未有的大众旅游度假流的“井喷”行情。而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改革后的黄金周制度也为石林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小长假的增加可以促使来昆游客选择较近的景区去游览,那石林风景区无疑就是一个最优选择;同时附近的居民也增加了出游的机会,这也成为石林旅游业发展的潜在客源。同时地方政府一方面可以从整体全局上带领旅游业的发展,石林风景区政府实行的“旅游扶贫”项目就是一个典型范例――政府组织并提供树苗以及技术上的指导和管理,在景区内栽种一些人参果、枇杷等果树,水果成熟以后归村民所有,村民自由销售以后享受其经济收入,这样既绿化了景区又增加了附近村民的收入,是一个双赢的举措;另一方面,石林县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如对外来投资的企业在审批程序、手续上依法从简;实行利润提成奖励;解决户口、本地购房、子女入学等问题。这些优惠政策的实行,将促进石林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
四、与人文环境的关系
其实,每个地区旅游业的发展与周围村民的致富都是一个互惠互利的过程,以石林风景区为例,在最开始村民并没有从景区的发展中获得很大的收益,于是就出现了村民以极低的价格带领游客从村中逃票,这样村民只获得一少点利益,景区也损失了很多。后来景区采取了一系列惠民措施,如景区内只允许五棵树村民出售商品、让村民从门票收入中提成一部分、政府出资在景区栽种树木并把果实归村民等,不仅让逃票的情况基本上杜绝了,还让村民自觉的保护景区内的一山一石。2007年6月,以云南石林为主的“中国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正式通过审议,为了更好的保护这个世界自然遗产,政府准备对石林风景区进行扩容改造,其中五棵树村作为石林主景区有碍景观设施第一期拆迁改造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搬迁成了一个必然趋势,村民必须搬离自己祖祖辈辈生活的地方,搬离这个旅游发达的景区,这是村民所不愿意的。但是为了石林将来更好的发展,加上景区政府对搬迁后的村民实行的多项优惠措施,大部分的村民还是选择了以大局为重,主动搬迁。
五、充分利用发展环境促进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
1.把地理区位中的限制性因素转变成有利因素
石林旅游服务区(中区)及石林生态民族体育运动场的兴建,以及石林文化产业的创建,将会为石林留住更多的游客,此时它所处的地理区位就可以发挥出更大的作用。石林作为昆明市的远郊县,有其他旅游区无法比拟的优势,可以利用昆明是来滇游客最大的集散地,把大部分这样的散客也吸引到石林;同时应该在景区周围修建一些经济型酒店来满足中低层次游客的需求,使石林可以全方位的满足各类游客的需求。
2.在地方财政加大对旅游业直接投入的同时,积极引进外来资金发展旅游业
随着近几年石林旅游业的大力发展,地方财政收入在逐年增加,反过来地方财政在继续加大对旅游业相关行业直接投入的同时大力吸引外资,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2006年,石林县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就与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签订了银企合作协议,省农行将提供10亿元信贷支持,助推石林打造国际旅游品牌[5]。更要综合运用土地注入、净地上市、合作开发、项目招商、有偿转让、银行贷款等方式,发挥政策引导、产业引导、资金引导等的作用,吸引各类社会资金投入旅游小城镇建设。
3.借助政府政策的带领和帮助,在已有的旅游经济发展基础上继续加深
政府凭借它特有的权利和职能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这就为旅游业的发展塑造了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在这些优惠政策的带动和鼓励下,人们会积极的投入到旅游业的发展行列中来。正是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才吸引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石林投资30亿,建设大型的旅游服务中心。
4.坚持以人为本来营造良好的旅游氛围
人文环境是一个地区旅游业发展的根本,一地旅游业的发展不仅要靠它特有的自然资源,还要有一个良好的旅游氛围,这个氛围的营造就需要景区服务人员、周围村民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只有把旅游业的发展和周围社区、村民的致富紧紧联系在一起,充分发挥当地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让居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激发农民热爱家园、勤劳致富的热情,形成农民自觉参与景区发展的局面,这样的旅游区才有长久的发展潜力。
参考文献:
[1] 石林彝族自治县政务公众信息网.行政区划与人口[EB/OL].shilin.省略/.2008-02-25.
[2] 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昆明城市规划(1928-1993)[M].昆明: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1993:38-39.
[3] 搜狐旅游.2007年云南石林景区净赚3亿[EB/OL].travel.省略/20080102/n254421977.shtml. 2008-01-02.
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既有《宪法》,又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两部作为目前涉及村民自治组织的最重要法律,都将村民委员会性质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确村民群众可以通过这一组织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宪法》限定村民自治组织的区域范围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不能逾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对象范围,是对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具体化,并且明确了村民自治组织采用的是四种行使自治权的方式。《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物权法》第60条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等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职能并列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村级组织。因此,相关法律均明确了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特性,并赋予了村民自治组织相应的职权:即要求村民自治组织只能是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充当的是公益人、仲裁人、守夜人和中介人的角色,既不能超越国家公权力的界限,也不能越过村民私权利的屏障。
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1982年《宪法》第8条中,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其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解决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去和留矛盾,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然而,时至今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性质及职能定位,无论是法律或是学术界,尚未有统一、明确和具体的界定,由于缺乏专门法律规定,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了解,主要是从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获得。分析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已涉及到该组织的概念。如《宪法》第8条第l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从本款中规定与现实中农村土地承包的作法相比较,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以土地为依托、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纽带、以农民为成员的村组织,该村组织既区别于村民委员会,也区别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公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它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围绕土地产权推进,是公有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三是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的职能及权限。如《宪法》第17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又如《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规定了权限范围。四是重合于村民自治组织,它超越了单纯经济组织属性,还承担着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带有综合性组织的特点。如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是同一机构,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职能重叠,具有政社合一性。
三、对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定位分析
(一)两者概念模糊,定性不准
实践中,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承担的角色等同于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是在村委会组织法的规范下进行的,认为村民自治组织就是村民委员会。其实,村民自治组织不仅包括村委会,还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之所以将自治组织和村委会混为一谈,是特定法律环境、社会背景、理论背景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也是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相对不足的表现。重新定位村民自治组织的概念,已成为进一步理清其职责,处理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问题的前提。据统计,我国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近3000部,尽管多部法律法规多处涉及这一法律概念,但均未对其有明确定性,缺乏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至于在一个村是否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理论上还是法律上,并不清楚。
(二)由于自治权力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运行机制不健全
村民自治组织因基层政权的委托,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但行政权本身具有侵益性,村民自治组织常常僭越其公共事务管理的职权而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致使绝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独立发挥作用,缺乏良好的运行机制,缺乏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自主决策、经营管理及监督维护机制,无法正确行使财产管理权和经营权,许多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2010年10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一方面明确了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自主权,但另一方面却规定村委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三)两者法人地位不明确
宪法中多次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名称,显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类法律主体,但是主体身份如何?究竟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只是在湖北省和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中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法人。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类法律主体的地位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由于法律对其设立、变更、终止、机构设置及功能等方面规定的缺失,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质疑。其结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合同,只好以村民自治组织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无法办理资产产权证明,限制了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能力。近些年,广东、浙江等农村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在谋求自身合法地位方面进行了广泛探索,但均未摆脱政社合一的经营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模糊混乱,直接影响到村民自治功能的实现。
四、明确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思考
(一)明确各自内涵
为解决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五花八门的的现象,在立法中,应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继承性、现在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践以及部分地方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综合概括出来。可以这样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建立的,以行政村为单位,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是与村民委员会并列的经济组织实体。村民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尽管接受委托办理某些事务,但是以乡镇府的名义办理,是一种行政委托关系,不是直接行使行政权。所管理的村事务,法律已明确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定义界定为,是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基层政权办理部分委托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组织。
(二)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
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农村公共事务管理者,而后者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者,两者的性质、宗旨都是不同的。作为公共事务者,村民自治组织受村民授权,它的宗旨是从事公益事务,不具有营利性,不承担市场风险。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拥有农村集体资产,其目的是用集体资产实现农民的生产和福利,会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它与村民自治组织不应当存在管理与服从的隶属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组织,其法人财产完全按市场法则运作,有其独立的运营模式;村民自治组织是准行政组织,其运行遵循政治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村民自治组织以服务村民、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为目标,二者是各自独立的组织。因此应修改《村委会组织法》第五条中规定,删除村民自治组织有经济职能的规定。
0 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之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提升综合竞争力,电力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不断进行改革和调整,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现代市场环境十分复杂,电力企业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受到多种因素影响,面临很多法律风险问题,严重制约电力企业的发展。目前,很多电力企业管理者没有足够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使得各种法律风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法律风险具有可防可控性,电力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状况,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保障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1 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法律风险的产生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电力企业受到各种外界环境和内部因素的影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种类较多,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电力企业在成立过程中涉及的事务较多,在后期发展阶段面临各种问题,例如相关规范制度不健全、设立操作不合法等,使得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面临各种法律风险,例如资产结算纠纷、职工薪资纠纷、债务承担纠纷等;
第二,电力企业经营管理面临的一个重要法律风险就是内部权益纠纷问题,电力企业属于垄断性企业,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导致内部权益纠纷成为制约企业建设和发展的一大法律风险,例如权益转让以及诉讼问题;
第三,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很多电力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知识产权维护工作不到位,容易面临法律风险。
2 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原因分析
2.1 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我国电力企业往往得到政府的大力扶植,受政企合一发展理念的影响,企业管理者没有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风险管理机制薄弱,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导致各种法律风险发生。在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中,管理者往往注重生产经营效益的提升,对依法治理企业的认识不足,使得各种法律风险问题层出不穷。此外,电力企业的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也较为薄弱,使得经营管理中出现设施验收不合格、竞争机制不科学等问题,增加了法律风险,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1]。
2.2 合同管理不到位
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面临法律风险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合同管理不到位。合同是约束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合同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法律风险指的是在合同签订、生效、履行、变更、终止和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问题。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很多电力企业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环节没有制定严格管理和审查程序,容易造成合同条款不明确和法律漏洞,对企业的利益构成威胁。此外,随着电力事业的不断发展,电力企业聘请的员工数量增加,在于员工签订合同文件中,由于考虑不全面,常常引发劳务纠纷。电力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也是造成合同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
2.3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企业获得良好的市场发展空间,经营管理水平也获得一定提升,但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电力企业仍然缺乏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电力企业内部存在职权划分不明确、工作监管力度不足、员工分工不科学等问题,相关的规章制度建设有待加强。随着电力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问题也不断增加,对电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由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实际发展过程中电力企业甚至面临资产流失等问题,造成企业经济效益降低[1]。
3 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加强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不仅是企业本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国民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构建的必然要求,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3.1 树立良好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面对经营管理中的各种法律风险,电力企业要树立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范观念,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管理者是各项经营活动的决策者,企业员工是各项工作的执行者,如果两者的法律风险防范观念薄弱,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针对这种情况,电力企业需要加强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范理念的宣传,提供全体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加强对员工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训和教育,从而形成良好的企业经营氛围,提高企业整体的法律风险防范水平。
3.2 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电力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要不断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实现风险防范和控制目标,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合同管理办法,加强合同签订、执行等过程的严格审查,并根据企业的经营业务和管理标准,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保障自身利益,实现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建立重大项目法律咨询制度,电力企业在招投标等经营活动中,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明确界定和妥善处理,在各种金融纠纷中提供可靠的法律援助;
第三,完善其他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电力企业经营中还存在知识产权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内部资源和员工的管理,保障企业的经营效益。
3.3 实行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指的是法律知识丰富、法律服务全面的专业人士,电力企业要聘请专业的人才,构建法律顾问制度,对经营管理中的各活动加强审查。针对各项经营活动,例如项目投资、融资合作、对外担保等,企业管理者在制定决策前,需要进行有效的可行性论证,对各项活动有关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同时,针对重大的经济活动,电力企业要组织相关的会议,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共同参与讨论,根据相关的法律程序开展活动,保障决策的合法性[1]。此外,电力企业要切实遵守政企分开的原则,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
3.4 构建法律风险评估预警制度
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的过程包括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济,而事前的预防是降低企业经济损失的重要保障,因此,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应首先立足于事前的预防。电力企业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一套适合于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评估预警制度,针对企业一般业务流程和项目运作程序设计一套测评企业法律风险的指标体系,可以分为管理良好、危机征兆、需要整顿、危险预警、严重危机等风险级别,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门别类的归纳整理,供企业自我测评或合作伙伴、交易对方和中介机构用于测评企业法律风险,并根据风险发生的概率,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3.5 提升风险防范队伍素质
市场经济自身属于法制经济,电力企业属于市场经济的主体,因此,电力企业必须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开展经营和管理工作。从电力企业成立,到电力企业解散,以至于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均会存在法律风险如企业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组、企业改制、企业产销行为、企业契约合同等。因此,电力企业必须要注重建设防范风险的队伍,对法律风险防范人员实施培训,定期组织专业的法律管理培训活动,并为管理人员提供进修学习法律风险管理的机会,全面提升风险管理队伍素质。
各国的劳动法律规范关于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的内容等的规定不可能完全一致,这是因为各国的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等一系列因素的不同引起的,这也最终导致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传统不可避免。在我国劳动法的理论和司法实务领域的主流观点认为劳动法具有公法的性质,不具有域外效力,因而涉外劳动合同只能适用我国的劳动法,不可以适用外国的劳动法。
在德国的劳动立法中,并没有单独制定劳动合同法,而是在其民法典和大量的单行法中规定了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其中《德国民法典》第611条至第630条关于雇佣合同的规定构成了单个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基础。据其规定,雇员是依据劳动合同在得到报酬允诺的情况下为其他人所雇佣的,并与该人处于个人依赖关系的人。这种依赖关系表现在接受其他人计划、使其他人受益并由其他人承担风险。雇员“是在私法的基础上有责任在别人的机构中从事劳动的人”。因而雇员只能是自然人而非法人,劳动从属性被认为是适用劳动合同最重要的标准。依据这样的标准,德国劳动法院法规定,公务员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雇员;法人和合伙人的代表(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等)也不属于雇员的范畴;家庭工人不属于雇员;具有雇佣和解雇佣权的高级职员也基本上不属于雇员的范畴。此外,商务人和家庭法意义上的协助劳动者也在一定情况下不属于雇员的范畴。
英国对于劳动关系的规范是依据判例法来实现的。要确认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的适用范围,可依据判例法中多要素标准来衡量雇员是否“基于自己的理由在从事工作”:(1)雇员是否在其他人的指导下工作,指导者不仅控制雇员的工作内容,也控制着雇员的工作时间;(2)雇员是否受雇为雇主的商业活动的一部分,且这部分工作是该商业活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3)雇员是否自己提供工具与设备;(4)雇员是否承担损失风险和享有利益;(5)雇员是否亲自工作。符合上述要素的即为雇员,受雇佣权利法的保护,否则为自我雇佣的个体经营者或独立承包人,就自然不受雇佣权利法的保护。
二、我国关于境内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的现状
(一)我国劳动立法关于境内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规定在《劳动法》的第二条第一款,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均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制。另外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用工时间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那么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中也规定,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又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应当参照本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确定。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我国对于是否是事实劳动关系,采取的是直接适用的法的原则。对于境内的形成的事实涉外劳动关系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我国《劳动法》第二条的第一款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对于域内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实际上可以扩展到境内的涉外劳动关系的适用。我国的劳动立法并没有将境内的涉外劳动关系排除在《劳动合同法》的法律适用之外。所以,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我国境内的涉外劳动关系也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直接适用法的原则。另一方面,在我国,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会因为其缺乏合同的形式,而被视为无效。即使是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劳动关系如果缺乏合同要件,我国的劳动立法采取的是参照适用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无集体合同的情况下,实行同工同酬的方法。并且对于因合同无效而产生事实上的涉外劳动关系,也加以规定。即参照该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的标准。如果在境内涉外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话,也以参照我国的《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进行法律适用。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也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只能归为因合同争议产生的法律适用。所以,我国无论是在对待有合同形式的涉外劳动关系还是在对待没有劳动合同形式的涉外劳动关系,现有的劳动立法均缺乏有效的规制措施,不能更好地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使劳动者的权利更加有保障。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境内涉外劳动关系的立法探究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我国涉外劳动关系法律适用进一步明确化.在中国成立的涉外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体现了我国对域内涉外劳动关系法律适用上的选择直接适用的法的倾向。只要是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这有利于保护国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目前的这种立法宗旨虽然是为了维护我国领域内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是其笼统的排除适用外国劳动法的做法并不是最佳的方法。在国外的劳动立法中,很多国家和地区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规定上,保护的强度都比中国大,如果适用外国法不仅不会损害中国劳动者的利益,而且会为劳动者谋求更为有利的保护规制。笔者认为,法律规范只要能够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又不损害公共利益就应该保留下来。所以,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在境内涉外劳动关系的适用中采取的“直接适用的法”原则过于笼统,没有考虑很多特殊情况。《劳动合同法》采取的直接适用的法,在境内涉外劳动关系中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空间。
我国的劳动法是私法公法化的典型代表。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我国劳动立法虽然有维护公共利益的公法属性,但是根据倾斜保护原则,《劳动合同法》更应该关注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保障。因此,从法的属性上看,劳动法既具有公法属性也具有私法属性。我国法院在劳动关系适用上不能笼统的排斥外国劳动法律规范的域外效力,应当区分实际情况。适用我国劳动法,不能违背了当事人的合理预期而不被当事人所理解,不能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劳动者一方的合法利益。否则很难达到令人满意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