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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学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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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学论文

第1篇:公共财政学论文范文

教学的内容安排问题。在具体内容上,表现出了两种主要倾向,一是继续以传统的国家分配论为出发点,一种以公共产品论为起点,这两种体系的断裂与对立表现出了国内财政学界在基本理念上的不同理解和思想冲突,不同学校的财政学理论教学在内容上差异巨大,整合两种财政学体系的基础理念显得很有必要。同时,财政学的很多基本理论和概念在不同的教材中表述差异也很大,像财政的概念,有的教材认为是国家和政府的分配行为,有的认为是收支行为。对财政的属性进行界定,有的教材有,有的教材又没有。与此同时,财政学教材的内容也有些与实际脱轨,对税收、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内容介绍得比较少,很多非财税专业学生学完财政学后并不再学税收学了,因而对税收知识了解甚少,这就为以后进入社会从事财税实务工作埋下了脱节的根。

教学手段和教学模式问题。目前,我国许多高校在教学手段方面仍然很落后,依然是教师课堂上讲,学生认真地做笔记,记概念,整个教学过程当中师生存在着教学“梯级差”,几乎没有太多互动,课堂气氛也比较沉闷。有些院校以为实现了教学多媒体化,教学效果就可以成倍大增了。事实上,在多媒体授课方式下,只不过是将手工板书的知识灌输变为计算机页面展示,教学的模式并未有多大改进,甚至因为课件播放速度过快,学生来不及记忆和消化课堂内容,效果比以前更差。成绩考核和评定也是以期末考试“一考定终身”,没有平时的课堂内外考核指标。这样的教学手段和模式,学生平时听课也会感觉枯燥不已,缺乏对财政实践的感性认识学完之后对财政学理论知识也理解不深刻,只有靠到考试前猛背狂背,考完试也就丢得一干二净,这种教学手段和模式很不利于培养学生理解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财政学课程教学的优化与创新路径

(一)针对不同专业选用差异化教学内容和课时安排。不同的专业需要在统一的大教材体系下选择差异化的教学重点内容,以满足各专业未来知识和实务的需求。如财政专业的《财政学》课程应在强化基础理论的前提下,注意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金融专业应增加国债部分内容的课时量;国际贸易专业应增加关税政策、国际税收等内容的介绍。对于不开设税收课程的财务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应增加税种知识的课时比例,而对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应增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福利方面的内容。在教学内容上,应该以公共财政学理论体系为主,主要包括政府经济职能、公共选择、公共支出、公共收入及政府分权等内容,其制度基础是市场经济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在课程设置上,应该在经济学原理、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结课后,会计、税收、财务管理等专业课开课之前开设,使课程在安排上能够前后衔接,使知识的传授具有连续性、逻辑性和科学性。

(二)在教学组织方式上,应引入讨论、案例教学及社会调查等多种教学方式。财政学理论教学中应更多地采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和课堂讨论,通过多媒体和传统教学有机结合起来,扬长避短,达到教学相长。如财政部分侧重理论应以课堂讲授为主,讨论为辅。具体可以在讲授财政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就财政总论、财政概念、财政制度、财政职能、财政支出、财政收入、国家预算等一些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专题讨论,也可以结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一些专题讨论。通过讨论以使学生开阔思路和视野,举一反三,更好地理解社会经济政策。税收部分侧重实践,因此应以案例教学为主,课堂讲授理论为辅。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求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在接近实际的条件下独立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与此同时,财政政策和实践贯穿整个社会运行,时时刻刻就在我们身边,需要布置适当的社会调研任务,让学生深入社会,了解国家财政政策和民生概况,在学生调研过程中,能够发现问题所在,进而为其思考政策制定和改良提供视角和思路,增强对书本知识的进一步理解。比如通过调查三峡移民的生活,可以更深刻理解转移性支出的意义和功能;通过调研地方政府豪华办公楼攀比之风,可以知晓财政监督与预算透明的重要性等等。

第2篇:公共财政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 公共经济学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iscussion on "Public Economics" Course Teaching Reform

SONG Shuguang

(Department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hua University, Huaihua, Hu'nan 418008)

Abstract Public Economics is the main course of Public Management, public management professional and practical training goal is focus on practical application ability, public economics curriculum theory is stronger, leading to its current basic teaching method is taught method, not conducive to the cultivation of students' practical ability. Public Economics requires the integration of public economics theory system and course content, based on the use of classroom teaching, practice teaching, teaching, teaching methods combining research and teaching, so that students accurate, in-depth grasp of knowledge of Public Economics, at the same time, improve the economy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students' ability to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Key words public economics; teaching content; teaching methods; teaching reform

1 公共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的现实基础

1.1 公共经济学理论基础及教学内容的整合

公共经济学是在财政学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公共经济学亦有称之为公共财政学。但是,公共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基础理论是什么,它与财政学又有什么样的区别。公共经济学是一门研究政府行为及政府行为对经济社会产生影响的学问,“基于社会契约视角,政府应该做什么,包括提供什么样的公共产品和如何提供公共产品,都应由社会公众的公共选择来决定。”①因此,公共产品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才是公共经济学的基础理论。而“财政学是一门研究政府理财或公共理财的学问”,②尽管随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不断探索与不断调整,财政学的研究领域逐步延伸到社会公共部门的方方面面,从而使财政学在理论体系上延展成为公共经济学或公共部门经济学,但其理论仍然以财税理论为基础。而现编写的大部分公共经济学教材仍然没有注意区分公共经济学与财政学理论基础的不同,没有将公共经济学的重心放在公共产品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上,而是将其与财政学相同,放在税收原理和税收制度上。因此,在公共经济学的教学中,需要明确并有效整合公共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体系,形成有自身特色和自身教学重点内容的课程内容体系。

1.2 公共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引入与借鉴

公共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研究方法,如规范分析、实证研究、文献调查、比较研究和案例研究等。但是,现代社会的日益发展变化,使得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各种研究方法的交互使用成为一种趋势,公共经济学的发展也离不开与其它学科的交叉融合,引入与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方法。因此,公共经济学的教学也必须顺应这一发展变化,将各种新的研究方法应用到公共经济学的研究和教学中。

1.3 公共经济学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完善

公共经济学是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必修主干课程,高校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重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而公共经济学课程又是理论性偏强而实践性偏弱,使得目前公共经济学课程的最基本的教学方法主要是讲授法,这种课堂讲授的教学方法注重了理论的讲解而忽略了实际的运用,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2 公共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的基本思路

2.1 重视公共经济学课程基础理论体系的整合与完善

理论是教学改革的基础和指导,目前在公共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中,既要注重其基础理论体系的整合,又要注重其基础理论体系的扩展与完善,要突出公共产品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作为公共经济学课程教学中的基础理论地位。同时,又可将一些公共管理领域中的新兴理论引入到公共经济学课程的教学中,扩展自身的理论体系。

2.2 注重课程内容的整合与衔接

由于国内公共管理学学科发展的不成熟性,不同的课程在教学内容上存在诸多重叠的情况,这在浪费学生学习时间的同时,也对教师的教学形成了制约性。针对这种情况,根据学生能力培养的实际需要,对各课程的教学内容进行整合。处理好与公共管理概论、公共政策学、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社会保障学等课程内容的整合与衔接。 (下转第127页)(上接第79页)

2.3 教学中突出能力培养

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公共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教学中要注重理论学习与学生能力培养相结合,针对现有教材理论偏重而能力培养不足的问题,要在教学中注重纳入对公共经济与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作事例,让学生运用公共经济与管理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来分析,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

2.4 构建复合型课程架构

所谓复合型课程架构,就是要打破原来一门课程在课程教学中只有课堂教学的单一性,设计、建立在课程教学中既有课堂教学(教材)、又有应用与拓展训练(如专题任务调查)、还有课题研究(如申报研究课题、撰写课程论文),以及实验与实训等的复合型课程架构。

3 公共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的具体做法

3.1 整合公共经济学基础理论

在现有公共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公共管理领域中一些新兴理论对公共经济学的影响,如新公共管理对公共产品理论、新公共管理对公共选择理论的发展,吸收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制度经济学、公共部门合约理论等核心与前沿内容,将整合后的理论体系作为本课程新的核心脉络。

3.2 设计体现“公共管理”特色的教学内容体系

公共经济学作为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必修主干课程,课程的内容设置应在保持基本内容体系不变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增加和删减处理,从而突出“公共管理”特色。重点突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税收制度、预算管理、公共管制、财政政策等方面内容,加大对政府出台的各类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分析,从而阐明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机制。

3.3 编写高质量讲义与课件

尽管在教学改革中强调要改变单一的讲授式教学模式,但课堂讲授仍然是公共经济学课程教学的主要方式。因此,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就我们编写高质量的讲义和课件。

3.4 鼓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

在搞好课堂教学的同时,鼓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培养和锻炼其研究能力。结合公共经济学课程内容,开展专题调研、兴趣课题调查、撰写课程论文等,鼓励学生参与老师的研究课题和参与、申报各种学生自己的研究课题,如挑战杯、大学生创新型研究项目等。通过开展这种“参与式”的科学研究活动,能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和学习兴趣。

3.5 切实发挥实践教学的功效

缺乏相应的实践平台是公共经济学实践教学中的普遍难点。但随着学科建设及实践实习基地的逐步建立,与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了诸如“社会导师制”、顶岗实习、实习基地等安排。因此,在公共经济学的教学中,注意切实发挥实践教学的功效,将实践教学纳入本课程建设的核心内容,作为公共经济学教学中不可缺失的环节。

3.6 大力开展案例教学

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决定了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相结合以及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可以将理论知识内化为自身的思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及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公共经济学课程的案例教学而言,要注意案例的选择,案例的选择应契合学科和专业背景,多采用公共部门的管理事件和场景作案例。

注释

第3篇:公共财政学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以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和管理绩效为主要内容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为适应“新公共管理”的需要,各个国家的政府都进行了一系列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和公共财务管理改革,也强烈冲击着我国的政府公共部门。本文针对当前公共财务管理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公共财务管理的对策。 

0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共管理和财政管理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财政预算由供给型财政向公共型财政的转变。由于公共财务管理是整个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管理模式的改变,必然会对公共财务管理产生深刻的影响。公共财务管理是公共管理的核心内容,公共财务管理的好坏接关系到公共管理的质量。作为公共财政和财务管理的结合,公共财务管理的本质是要提高公共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和效果,在最终目标的追求上与“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基本一致。可见,在当前倡导“新公共管理”的大背景下,公共财面对新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研究公共财务管理工作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寻求公共财务管理的新思路新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公共财务及财务活动 

 

公共财务也称为公共部门财务,应当包括政府财务、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或单位财务。财政界倾向于将公共财务称为公共财政,实际上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传统的财政学理论把财政称为国家财政或政府财政,而将公共财务称为企业财务和事业行政单位财务。财政管理既包括预算管理、税收管理,也包括企业财务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事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 

可见,公共财务是公共财政的基础,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i公共财政对公共财具有统驭作用,公共部门必须在公共财政的框架下从事财务活动。 

 

2 公共财物的现状及其主要问题 

 

2.1 公共预算问题多公共财务管理混乱《预算法》是规范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最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收支管理的基本依据。为了更好地贯彻预算法原则,我国各地正逐步推行部门预算、项目预算、零基预算等预算管理改革。然而,预算法的规定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依法理财、依法进行收支预算管理的氛围尚未形成,预算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执行中的随意性与长官意志太大,预算约束软化的状况相当严重。有的地方未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预算,支出预算追加频繁;有的地方随意开减收增支的口子,以权代法的现象屡屡发生;一些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擅自扩大收支范围,提高收支标准。 

2.2 支出不讲效益政府成本过高目前中国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有“业绩指标”、“保底指标”等,带有明显的“gdp化”倾向,至于成本指标目前还未纳入干部考核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公务人员支出缺乏成本意识,节俭意识淡薄,支出管理失控,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当前整个社会上奢侈摆阔之风盛行,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挥霍的现象比比皆是,公款吃喝玩乐屡禁不止,各种会议泛滥成灾,一些部门和领导竞相出国公费旅游、竞相进口豪华车享受也绝不是个别现象,这都已成为我国财政资金的一个巨大漏洞。 

2.3 巨额负债多虽然《预算法》明确规定不准编制赤字预算,预算要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但各级政府、政府部门执行赤字预算,大量甚至过度举债的现象一直存在,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一些政府公共部门财务受托责任不明晰,财务行为不理性,公共行为短期化严重,导致公共部门债台高筑,公共财务危机重重,严重威胁财政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在中西部地区,许多地方政府从财政上看实际早已“破产”,不少地方、乡镇政府基本上是在背负巨额债务状态下运行的。 

 

3 公共财物的对策分析 

 

针对对公共财物管理驯犬及其主要问题的研究,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3.1 建章立制,为公共财务管理提供制度保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强制约束,财务活动的主观随意性就难以避免,要实行有效的公共财务管理,就必须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必要的法规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是做好公共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保证。目前应尽快建立健全一体化的公共财务制度,“要有健全的、以绩效导向的公共预算制度,形成公共财务制度链。”有关法规制度建立后,还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否则再好的法规制度也只是一纸空文。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政府预算,具有法律效力,是规范收支管理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预算程序办事。 

3.2 合理配置公共财权合理配置公共财权,首先要深化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的改革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起新型的预算管理机制,规范财权运行。其次,要理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履行职能的客观需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对其应有的财权加以明确界定,做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按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和范围。再次,规范财权,统一财力,就是要把一切收支管理权限都归属于政府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由预算统筹管理,而不是分散多头管理。我国改革开放是以财政的“放权让利”为突破口展开的,要解决腐败问题,首要的就是规范政府部门、单位的财务行为,逐步取消预算外资金,将规模庞大的预算外收支完全纳入到预算内管理,让腐败失去生存的土壤。 

3.3 借鉴企业成功经验,引入先进管理技术由于政府部门、单位的非营利性,其借鉴企业成功经验的目的并不在于营利,而在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西方学者比较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不同效率后,得出结论:企业效率远远高于政府。美国学者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一书中提出以企业家精神重塑政府的主题,主张引进竞争机制,大力降低政府成本。新西兰八十年代中期开始了全面的政府改革,更多、更明确地在公共部门引入私人部门的管理方式以及市场机制,政府通过采取开源节流,将私营部门的会计架构应用于政府预算制度之中、设立财政责任法等措施来降低行政成本。九十年代美国政府提出塑造“降低成本、提升效能”的企业型政府的新概念,按建设企业化政府的思路进行了行政改革。 

第4篇:公共财政学论文范文

农村公共产品是相对于农民“私人产品”而言,供由农村居民享用,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各类经济物品或公共服务。根据其在消费过程中性质不同,也分为农村纯公共产品和农村准公共产品。前者包括农村基层政府的行政服务、综合规划、农村信息系统、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大江大河的治理、农村环境保护等;后者包括农村义务教育、电力设施、小流域防洪涝设施、农业科技推广、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现状

1994年分税制实施后以后,农业税被划为市县本级收入,用于县市一级的公共产品提供。农村乡镇基层组织的基本特征是政社合一,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政权职能,同时,也是一个经济组织,在这一体制下,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靠内部解决。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有了明显改善,但仍滞后于现代公共产品供给,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在“城乡分治”的二元管理体制下,城市地区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等基本公共产品比较充裕,提供的主体是政府,建设资金来自于财政拨款。对于这些公共产品的管理,也有比较完备的管理体系。而农村地区除少数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政府能够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外,大多数农村至今还没有享受到基本的公共产品。虽然有些地方建设了道路、自来水等公共基础设施,但建设资金基本上由农民自主解决,国家只给予适当的补助,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国家财政资金向城市投入多而对农村投入少。

(二)农村义务教育问题突出。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主要是由县、乡政府及村负责,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的责任少,基础教育管理权限下放,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义务教育公共资源配置失衡的问题十分突出。同样是义务教育,国家财政拨款和教师工资城乡间存在较大差异,农村教育经费与适龄人口的匹配不相适应。在广大农村,尤其是偏远农村,由于忽视农民的教育培训,加上经费短缺,师资力量薄弱,致使城乡教育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农民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3年,城市居民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0.4年。这说明我国农村处于十分严重的“教育贫困”状态,相当多的农村人口不能获得改善其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教育培训。

(三)农村医疗和公共卫生薄弱。1991-2000年,全国新增医疗卫生经费中投入农村的只占14%,而这14%中又有89%是“人头费”,真正专项的农村医疗卫生经费只有1.3%。目前,农村有3000多万人口不能保证有及时的医疗服务,有近8%的婴幼儿没有享受免役接种,10%的村寨没有医疗卫生点,新的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也只有9.5%。广大农民基本上处于一种“小病不看,大病看不起,看大病即意味着倾家荡产”的状况。

(四)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在国家财政大力支持下,城市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三位一体”的保障体系。而以农民为保障对象,涵盖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国家社会保障的边缘。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覆盖率只有3%,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只占农村总人口的9.6%,这意味着农村养老基本上仍以传统的家庭养老为主。

三、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对策建议

(一)消除体制障碍,给农民以城镇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我国城乡分治的“二元”经济管理制度现已成为制约“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统筹,区域均衡的主要障碍。因此,应尽快消除以传统户籍管理制度为主的各种体制障碍,实行以职业划分为农业与非农业人口,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与农村人口的户籍管理制度。

(二)积极引进私人投资,构建多层级的公共产品供给结构。根据公共财政学的有关理论,社会产品序列可以按照消费竞争性、收益排他性以及外部性的大小划分为四类: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以及私人产品。私人产品可以由市场机制自行提供,俱乐部产品的受益人是相对固定的,而且其外部收益溢出的范围通常限于少数利益相关的受益人,因而可以通过俱乐部的形式将相关受益人组织起来,形成利益上的共同体,并通过共同费用分摊,实现收益内在化。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由于具有较大的外部性,私人提供缺乏效率,因而必须由政府扶持。而政府扶持并不意味着完全由政府提供,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等方式和私人混合提供。

(三)积极挤进农村税费改革,理顺公共分配关系现行制度。从当前来看,惟有进行农村税费制度改革,通过提高现有农村地方税税率,把现行制度外财政中具有税收性质的部分转化为制度内征收,其余部分在清理的基础上作为税收的附加一并征收,然后再按其用途返还。这一方面可以通过税收的权威性确保公共资源的筹集,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根本上杜绝乱开口子,乱收费的情况发生。

(四)重视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将教育经费的投入重点向农村倾斜。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是促进收入分配平等的最有效的因素之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必须适时超前地进行人力资本的开发投资。要将教育经费的投入重点放在农村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方面,真正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尽快改善农民的教育状况。

(五)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二者进行整合,以简化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设计,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提高制度运行效率。二是进一步做好对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三是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四是解决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参考文献

[1]黄新华著,《公共部门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周游著,《公共经济学概论》,武汉出版社,2003

[3]赵宇,保障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几点建议[J]农业经济,2005,(10)

[4]胡宝珠,杜晓,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原因及对策[J]云南社会科学,2004,(4)

[5]崔开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分析及对策[D]山东大学,2007

[6]王小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困境与重构[D]山东大学,2006

第5篇:公共财政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政府间财政关系;财政支出;支出责任划分

中图分类号:F81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60(2009)02-0077-06

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根本问题是它的不平衡,对此,世界银行一份研究报告建言,改革方案可从支出责任划分入手(夏祖军,2006)。这是构建政府间财政关系体系的基础(Martinez,1994)。为此,本文从理论、实证和研究方法三个方面,对国外有关支出责任划分的重要文

献进行了系统梳理,希望能为中国现行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提供一些借鉴。

一、理论分析

支出责任划分的最初研究,受斯密“廉价政府”思想的影响,仅限于原则性探讨,如Bastable提出受益原则、行动原则和技术原则(注:参见:毛程连(2003)。)。进入20世纪,随着公共产品理论的深入发展,Tiebout(1956)提出了著名的“用脚投票”模型,该模型披露了消费者对地方公共品的偏好,从而帮助地方政府决定提供本地公共品的水平。虽然Tiebout没有明确阐明地方政府支出水平确定的机制,也没有揭示出地方政府承担的具体支出责任,但他的研究表明了地方政府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有效提供地方公共品。对支出责任划分的系统的理论研究则始于20世纪中叶Musgrave对财政职能的分析。Musgrave(1959)归纳出“财政三职能”,由此确定了政府承担资源配置(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的支出责任,这几乎成为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基石。

然而,Musgrave的分析仅限于一级政府,现实中的联邦制国家是多级政府,由此Oates(1968)提出了财政职能在各级政府间最优划分的问题。研究发现:经济稳定方面,区域的开放性特征限制了地方政府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而周期性波动是全国性特征,要求实行中央计划和直接补偿政策;收入分配方面,经济个体的流动性极大地限制了地方政府改变现有收入分配格局的能力;资源配置方面,地方政府对公共需要较为敏感,且地方政府有为消费者提供一揽子公共选择的愿望,因此,地方政府提供地方公共品、中央政府提供全国范围的公共品是适当的,但中央政府应参与外部性的纠正,其参与程度要综合考虑溢出效应与规模经济。简言之,联邦政府承担收入分配与经济稳定的主要责任,而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都有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的重要责任。

上述研究虽然扩展到了两级政府,但仍未解决多级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划分问题。Oates(1972)提出了财政联邦制理论,旨在解决联邦制国家政府间财政收支的最优划分问题。在Oates看来,联邦制政府是一个集中与分散决策相结合的公共部门,该部门中,各级政府对公共服务内容的抉择,主要取决于相应辖区居民的公共需求。因此,合理分配收入和稳定经济是联邦政府的使命,而与市场失灵有关的提供公共品、消除外部性等应由州和地方政府负责,但典型的公共品(如国防),仍应由联邦制政府提供并筹资。可见,Oates进一步发展了原有的支出责任划分思想,他不仅明确了联邦制下州政府的支出责任,还揭示出各级政府的最终目标是满足本辖区的公共需求,而这些原则也成为后来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框架。

尽管传统经济理论为辨识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能奠定了基础,但它并未明细支出责任划分。由此,Olson(1969)以公共物品确定行政辖区从而确定辖区支出责任的思路,探讨了指导行政辖区责任划分合理模式的发展原则。在《财政均等化原则:政府间责任划分》中,他先依据交易费用不为零,否定了当时辖区间自由讨价还价能够以帕累托最优方式解决外部性的观点,随后通过分析公共物品受益范围与提供该物品的行政辖区之间的关系,得出财政均等化原则,即公共物品的受益者与成本负担者一致。通过分析公共物品生产成本,他总结出规模经济原则。但他同时指出,规模经济较难把握,有时相反会导致规模不经济,解决的办法就是地方政府最小化单位成本,联邦政府则依据外溢程度对收益外溢部分给以地方政府补助,由此他又概括出联邦补助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在谈到联邦补助时,Olson曾提到如果地方政府没有特别受益,那么就应该完全由联邦政府承担所有成本,可见,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已经蕴含了实施责任与筹资责任相分离的思想。Olson的研究为财政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导,然而其分析主要集中于配置问题,而且依据财政均等化原则会产生无数个行政辖区,这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

Martinez(2001)拓展了研究思路,指出支出责任本身具有多维成份:一是实际生产或供应,二是提供或管理,三是筹措资金,四是制定规则、标准或政策。并由此给出了一个典型的支出责任划分框架。该框架揭示了多项公共服务都涉及多级政府,据此,Martinez认为分权改革必须政府间合作。齐守印(2003)在传承Martinez思想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指出,为了克服公共物品的效益外溢性、兼顾效率与公平,不仅公共物品的决策责权、执行责权、管理责权、监督责权需要分别配置于两级以上政府机构,而且其中决策、执行、管理、监督每一项责权差不多都要以不同的侧面配置于不同级政府机构。但特尔-米纳什(2003)等对管理责任与融资责任相分离的分权模式提出了质疑,认为责任分离会导致政府支出扩大、地方政府财政

责任感降低等问题的产生。因此,这一分析框架的可行性还有待考察。

二、实证研究

(一) 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支出责任划分

上世纪70年代起,财政分权成为公共财政领域的焦点,但美国却出现了资源配置不均与财政体制横向失衡问题。在此背景下,Musgrave等(1976)试图探寻出高效的财政结构。他们重新审视了各级政府的财政角色及政府间财政关系,认为稳定和分配职能划归中央政府,配置职能由受益辖区(地方、地区或全国)承担。但这种划分仍有调整的余地,因为:(1)溢出效应的解决需要更高一级政府干预;(2)中央政府可能考虑到地方公共服务的重要价值而给予补助;(3)财政联邦主义哲学观提倡地方辖区财政地位均等化;(4)辖区间财政差异可能导致配置无效率,需要中央来缓解这一差异;(5)中央政府具有税收优势。此外,他们专门分析了美国的贫穷和教育财政问题。根据联邦政府承担收入分配的原则,他们认为贫穷问题,“应该是国家问题,而不该将此负担转移给邻近的慈善团体,也不该给那些正好住在有大量低收入人口、有着强烈福利需求的辖区的人造成税收负担”,也就是说,贫穷问题属于福利财政范畴,应由联邦政府负责。而人口流动性的增强(越来越少的人在接受公立教育的辖区工作),要求教育财政由地方政府提供向地方、州和联邦政府联合提供模式转变。事实上,到70年代末,教育不仅由各级政府联合提供,而且教育支出需求的不断扩大,远远超过了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结果州政府以补助金的形式承担了近50%的中小学教育支出。这表明,支出责任划分将随着实际变化而不断调整;联邦及州政府应承担部分混合公共物品供给的资金提供责任;支出责任划分的确定还需综合考虑责任承担者的财政能力。

1984年,Musgrave等揭示了美国新联邦主义趋势。他们指出,二战后联邦补助体制的不断发展导致大量共同责任出现,由此产生出有别于传统“层级蛋糕”模式的“大理石花纹蛋糕”(注:大理石花纹蛋糕一般指通过把淡色和暗色的面粉相混合而做成的有条纹或斑纹的蛋糕,这里比喻混合模式的财政联邦制。)的财政联邦制,而新联邦主义正是倡导传统层级模式的回归,要求严格划分各级政府责任。该思想源于1982年的里根计划,即:联邦承担全部公共医疗补助责任,州承担所有对有子女家庭的补助责任(AFDC)和给低收入者发放食物券的责任;1984年起,革新州的44个补助计划;为补偿前两项对州造成的超额成本,建立临时性信托基金;1991年起,联邦加大对州的转移支付力度,州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具有自。该计划是为了提高州和地方财政自主能力,实现公共项目的高效管理。但实施过程中,新的责任划分遭到州和地方政府的抵制,革新计划也被迫流产,原因是:虽然州政府承担AFDC和食物券发放责任比较有效率,但最终会因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差异而产生不公平。Musgrave等对此建议:联邦政府承担AFDC、食物券发放(两者具有收入分配性质)以及公共医疗补助的筹资责任;增加对地方辖区的直接补助,提高补助数额;州政府以补助金形式承担中小学教育的资金提供责任;联邦与州政府只负责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较高水平的公共服务由州和地方政府自行选择。

虽然传统财政理论为支出责任划分提供了规范性框架(Musgrave,1959;Oates,1972),但对这一框架的挑战从未停息,尤其是在地方政府承担资源配置职能方面。Break(1967)观察到分权下辖区间竞争(规则制定与财政政策方面)造成州与地方政府低水平的税收努力或是州与地方税收结构的退化,结果导致了资源配置扭曲。Cumberland(1981)将Break的观点扩展到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声称州和地方政府从事“破坏性地区间竞争”(降低环境标准来吸引新产业)导致了环境状态的恶化。Rivlin(1992)表示,“州间税收竞争导致公共服务水平不足的现象是不言自明的”。Oates等(1996)发表了一系列论文,认为政府间水平竞争只有满足严格的前提假定,才能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Courant(1994)则表明现有研究工作对竞争是提高效率还是降低效率还没有定论。Oates(1999)也表示,真正的问题在于扭曲度是偏离了效率结果,还是产生了较大的福利损失,而对于辖区间竞争对福利的内在影响,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经验性研究。收入分配方面同样存有争议。如Pauly(1973)首次对再分配是地方公共品的假定进行了验证,得出地方政府对福利政策(除收入)有决定性作用。现实中州和地方政府也的确承担了相当多的再分配活动,但Feldstein等(1998)通过对个人流动性的实证分析证明大部分州政府进行再分配都是不成功的。

(二) 转轨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支出责任划分

Martinez(1994)以前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成立为背景论证了支出责任划分在俄罗斯联邦制构建中的重要性。他发现,俄罗斯联邦制的最大威胁是缺乏稳定的支出责任划分,而支出责任的随意转移已经导致俄罗斯政府间财政关系紧张,因此稳定的支出责任划分是构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础环节,逾越这一步所制定的收入划分是不可持续的。

后来,Martinez(1998)将研究范围拓展到转轨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在《支出责任划分》中,他再次强调了支出责任划分的首要地位,认为缺少明确的支出责任划分而设计分权财政体制的行为是本末倒置,1988―1998年间,众多发展中国家与转轨国家出现的分权体制不稳定以及中央财政负担过重正是注重收入划分而忽视支出责任划分所致。他指出,支出划分原则仅仅便于操作,并不代表划分结果的惟一。判定支出责任划分优劣的方法也无最佳可言,可通过实际划分与理想模式的适合程度来判断划分是否充分,也可根据分权化战略目标或中央政府目标的完成程度来判断划分是否充分。通常公认的分权化目标有效率、公平和稳定,当然不可能同时达到所有的目标,可根据政府的战略和重点将不同的权重分配给各个目标。他还指出,支出责任划分可能随成本、技术条件的变化而变动,也可能随居民偏好的变化而变动,但某一特定时期,必须有稳定而清楚的支出责任划分,否则可能导致政府间关系不稳定和公共服务供给低效率。此外,他还揭示了转轨国家支出责任划分中存在的共同问题,如缺乏法律保障、无效率划分、责任划分模糊等等。在这一研究基础上,Martinez(2001)围绕财政主体所承担的支出责任与其掌握的财政资源的匹配情况剖析了支出划分对财政失衡的影响。

特尔-米纳什(2003)以混合型公共物品为主要研究对象,探讨了支出责任划分对宏观经济稳定的作用。他发现,对总支出控制(而非责任划分)是最值得关注的重点,且对总支出水平的控制不取决于中央政府对支出职能的实际管理,而取决于政府间财政关系制度是否采用

了能够适当鼓励支出控制的融资机制。

三、研究方法

成本收益法是支出责任划分研究的主要方法。从Bastable的受益原则,到Olson的财政均等化原则,从Oates的财政联邦主义,到近年来的联邦补助制度,无不渗透着成本收益对称思想。可以说,成本收益对称是支出责任划分的根本依据。但迄今为止,社会成本与收益还难以精确度量,因而,这一方法在支出责任划分中的运用还有待完善。

比较分析法是支出责任划分研究的重要方法。马斯格雷夫(1996)通过对比不同国家财政联邦形式,研究行政辖区(支出责任主体)的形成问题,从而得出与Olson(1969)根据公共品受益范围确定行政辖区的理论模式相反的结论,即财政结构是历史的产物,只能以既定的行政辖区为基础,再从经济层面上研究公共品供给问题。Oates(1999)通过跨国比较,发现尽管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模式各异,但财政分权的基本原则相同,即公共服务尽可能由成本收益一致的最低级政府提供。特尔-米纳什(2003)则通过比较多国的支出模式,发现不同的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反映出各国不同的社会偏好,从而指出应以一国的社会偏好为主要指导来确定混合型公共品支出的恰当分权程度。此外,他还建议以改善宏观经济管理为目标的政策制订者应以支出划分与融资方式之间的一致性为改革重点。虽然比较分析法能为支出责任划分提供有益建议,但显而易见的是它无法回答怎样的支出责任划分才是最优。

近年来,实验经济学和第二代财政联邦制理论的兴起,拓展了支出责任划分的方法论。

1996年,美国立法将缓解贫困的主要责任转移给州政府,这明显与福利财政集中化相反,部分学者以此作为对财政联邦主义原则的否定。但Osborne认为,福利改革背后的主要动力是实验财政联邦制的出现,即以某个州为试点进行某项社会或经济改革(注:参见:Oateo(1999)。)。由于传统的联邦福利计划存在着许多问题,而联邦政府又不知道如何构建一种催人奋进的有效福利制度安排,因此,将这些福利责任转交给州政府,其实是联邦政府对当前计划失败的承认和利用州做实验以寻求有效方式的一种尝试。事实证明,州的改革成果为联邦政策设计提供了重要经验模式,如环境方面,1990年空气洁净法令修正案就采纳了州用硫磺处理酸雨的经验。但Oates同时指出,如何从联邦整体的角度来理解地方改革经验仍不清楚,如何将实验财政联邦制的纯理论运用到经验研究中以及实验附带产生的一些问题都亟待解决,如实验成本完全由地方政府承担是否合理,信息外部性是否会减少政策创新等。因此在支出责任划分的研究中推广实验经济学的方法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

以Qian等(1997)为代表的一些研究提出了第二代财政联邦制理论(SGT),其实质是现代经济理论(委托理论、信息经济学、公司理论等)在传统财政问题中的运用(Oates,2005)。SGT中有关支出责任划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支出集权与分权的权衡问题。相比于第一代财政联邦制理论(FGT)偏好差异与外部性的权衡,SGT的权衡形式多样。如Seabright(1996)提出集权下政策协调的重要性与地方责任感降低的权衡,Janeba等(2003)探讨了分权下税收竞争和“中央立法下联盟最小收益”(minimum winning coalitions within a centralized legislature)的权衡。尽管SGT与FGT研究方法不同,但在思想上却是一脉相承,正如Besley等(2003)指出的那样,差异与溢出仍是分权与集权争论的核心。虽然,SGT为集权与分权的选择提供了丰富观点,但Oates(2005)遗憾地指出SGT没有涉及到具体财政结构。近年来,超国家组织不断涌现,如EMU、Maastricht条约和稳定与增长公约等,它们极大地限制了各成员国的宏观政策稳定能力,于是SGT开始探究中央政府的保障职能,即帮助地方政府抵御外部经济震荡。研究表明,中央政府保障职能的顺利实施需要充分考虑道德风险问题(Lockwood,1999),而该问题依赖于联邦财政制度的运作方式,中央政府直接对个体提供保障,比联邦制下政府间转移能更好地解决道德风险问题,但这样可能减弱地方官员自行解困的激励,也可能导致地方政府以各种理由寻求财政援助并软化预算约束(Perrson,et al,1996)。

四、结语

国外研究成果对我国有着重大借鉴价值。1993年,著名财政学家吴俊培首次提出,我国传统的“财政三职能”(即分配职能、调节职能和监督职能)存在缺陷,而马斯格雷夫(1996)概括的“财政三职能”更适用于市场经济。次年,吴俊培(2004)发表了轰动财政学界的《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一文。文中,他深入讨论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理论问题,并明确指出地方政府应主要从事资源配置工作,中央政府在资源配置上仅限于纯公共物品或接近于纯公共物品的供给,以及解决开放性地方公共物品的利益补偿问题,而财政的收入再分配职能和经济稳定及增长职能应由中央政府承担。之后,这种职能划分被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所认同,并逐渐成为我国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的主流思想。其实,这种财政支出责任划分观点是基于联邦政体,实际上属于“财政联邦主义”,而这种责任划分不是没有问题的。我们知道,地方政府主要承担公共品的提供责任是为了实现资源配置效率,而中央政府负责收入分配与经济稳定实际是希望通过规模经济来解决外部性问题,目的也是为了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仅仅满足财政效率考虑的财政结构设计对于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包含公平公正要求)的公共财政目标而言是远远不够的,近年来的地方财政困难就是一个最好的明证(贾康 等,2002)。此外,这种支出责任划分一直以Musgrave的“财政三职能”为研究基础,而他的财政职能概括也是有疑问的。Musgrave是以整个社会追求价值财富极大化为前提(吴俊培,2006),但这种财政职能观指导下的支出责任划分是难以满足和谐社会下价值财富与非价值财富均衡要求的。因此,如何设计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以满足和谐社会财富均衡发展的要求,是我们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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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 on the Studies of Responsibility Assignment

of Intergovernmental Fiscal Expenditure

MAO Fei1,2 WANG Mei2

(1.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05; 2. Military Economics Academy, Wuhan 430035)

第6篇:公共财政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 义务教育公共支出绩效评价 理论 实践

中图分类号:F272.5 文献标识码:A

一、义务教育公共支出的理论综述

随着国外“政府再造运动”及其政府绩效评价理论引入到我国,国内掀起了政府绩效评价以及公共支出管理的热潮。教育公共支出,由于其对国家发展的战略重要性以及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成为很多学者研究的一个热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理论。

马国贤(2005)提出政府绩效评价的理论基础为:政府花钱买服务理论”、“公共委托―理论”、“目标―结果导向管理理论”、“为顾客服务理论”等。该理论从新公共管理学、公共财政学、制度经济学等角度对政府公共支出的绩效评价进行比较全面地理论论证,使国内的公共支出绩效评价理论得到系统性地整合。另外有一些学者从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的角度阐述教育公共支出的必要性。

从公共支出绩效评价的目标和原则来看,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05)认为,绩效的主要内容是“三E”,即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有效性(Effectiveness)。吕炜(2006)认为公共教育支出绩效考评制度的目标是3E:经济(经济:表示投入最小化产出最大化)、效率(边际要素产生的边际产出最大化)和效益(产出最终的结果对实现组织目标的影响程度)。陈工,袁星候(2007)提出财政支出的基本目标是追求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效益性(Effectiveness)和公平性(Equity),通过财政分配活动实现“4E”目标,就可以全面综合地反映财政支出的绩效状况。

从绩效评价关注的环节看,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05)认为政府绩效评估是结果导向型的,与过程管理不同,它将重点放在目标的设定和评价上,而将管理过程委托给部门、单位等。刘旭涛(2003)认为政府绩效评估不仅仅要关注结果,还要关注过程;绩效评估的考核功能只是其初级阶段,诊断、分析和改进功能是其今后要强调和发展的方向。陈明选(2006)认为学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不能仅仅关注教育投入的产出和结果,必须从输入、过程与产出的全过程来评价绩效。

从教育公共支出绩效评价的层次和指标体系设计来看,王敏(2005)提出以财政教育资金运行中涉及到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各级财政部门的绩效、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绩效、各级各类学校的绩效和监管部门的绩效。马培祥(2005)提出义务教育绩效指标的设计应从五个角度来把握:一是教育资金在学校是否有效利用,二是对学校教学成果的考察,三是学校综合发展的指标,四是对学校自我发展能力的考察,五是教育资源配置是否有效,按以上思路,义务教育公共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可以从微观绩效指标和宏观绩效监控指标两个方面设定。吕炜(2006)提出教育公共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就是要考察公共教育支出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并检验教育资金综合满足多个层面标准的情况,结合“三 E原则”,可以从资源配置、财政支出和支出管理三个维度构建公共教育支出绩效考评制度。王健,施伟国(2006)提出从学校财力资源投入方向、学校财力资源利用效率、学校财力资源产出结果和学校发展潜力四个模块来组成义务教育公共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其中,财政投入方向方面的指标主要是要考察学校财政投入的价值取向;过程管理方面的指标则侧重考察学校的管理能力和水平(预示着学校发展能力);实际结果是评估学校财政支出的效率和效果;发展潜能是评估学校当前的财政支出对学校今后发展的贡献。任晓辉(2008)指出义务教育绩效评价有两个不同层次:一是财政部门对教育部门的评价,二是教育部门对具体学校的评价;指标的设计可以从投入、产出、教育发展能力三个方面进行。

关于指标设计的原则,陈明选(2006)认为必须遵循经济性、效率性与有效性的统一,完整性与导向性相结合,有形绩效与无形绩效并重,当前绩效与未来绩效并重等原则。刘国永(2007)认为指标体系的设计必须以一定的价值取向为指导,必须在明确的职能的前提下展开,要遵循客观性原则、统一性原则、间接性原则。王健,施伟国(2006)认为中小学教育绩效评价指标设计要注意以下几点:必须体现发展性评价理念并能促进学校发展;必须处理好定性与定量的关系,量化的评价存在很多缺陷,因而要同时使用定性评价指标和定量评价指标;必须正确处理全面与精简、可行的关系。

(二) 关于教育公共支出绩效评价的国际比较。

邵巍巍,邵洪宇(2007)介绍了国外的高等教育拨款的形式大致分为教学和科研拨款两块,大部分国家都在科研拨款方面使用绩效指标,美国和英国是典型的科研绩效导向拨款,即高水平科研的高校能得到更多拨款,这种拨款是典型的产出导向型拨款。而英国的教学拨款是投入导向型拨款,绩效结果并不作为拨款的标准。严吉菲(2007)介绍了加拿大阿尔伯塔省和美国田纳西州绩效拨款的评估机制,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如何构建适合我国绩效拨款的指标体系、核心指标、指标类型、指标权重、指标制定方式以及指标稳定性。王莉华(2008)详细介绍了美国田纳西州和南卡罗来纳州的高等教育绩效拨款的运行情况和指标设计,并对这两州的高校绩效拨款制度进行了比较。张玉龙等(2006)介绍了美国和日本的公共教育支出绩效评价制度。美国和澳大利亚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比较早地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体系,它们的特点是先设定公共支出应实现的绩效目标,从过程入手,对公共支出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绩效考评和监督,其所有的环节、步骤都是以考察绩效目标或绩效结果是否实现为行为导向。日本于20世纪90年代尝试建立自己的公共教育支出绩效考评制度体系。1991年将大学的评估以法律形式固定,同时,将考评的重点由高校内部考评转向外部的绩效评估。并逐步以考评结果为依据,分配公共教育资源。改革后的日本高等教育公共支出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统一分配,也称为定量分配;另一种是按照业绩进行的差额分配方式。

(三) 关于财政教育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证研究。

恩施自治州财政局课题组(2005)对恩施自治州义务教育绩效评价进行了实证分析。评价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对财政基础教育投入总量和支出结构进行评价,分析考核恩施州基础教育财政支出规模和结构是否符合本地社会经济和基础教育发展的实际;二是对基础教育财政支出效益进行评价。课题组从指标库中选取了28个计量指标进行实证分析,得出恩施州基础教育投入不足,结构不合理,资金使用效果有待加强的结论。该课题分析了当地的基础教育公共支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马培祥(2005)以天津市为例分析了义务教育经费支出绩效评价的意义,指出:教育投入与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相比还有不小差距,教育资源的配置不合理,教育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管理环节存在漏洞。刘国永,马国贤(2008)探讨和分析了我国2005年试点地区(江苏无锡市、河南郑州市、宁夏银川市,上述均包括市和所属县、乡学校,此外,还确定甘肃庄浪县(国家级贫困县)作为贫困地区代表)的义务教育绩效评价的运行情况。结合我国实际,从基本情况(含教育条件)、教育投入(包括客车、在校生、教师、教育经费等)和产出(毛入学率、教学质量、 毕业生、 素质教育、 社会综合评价等 ) 3个方面设计了一套指标体系进行实证分析,结论是:我国政府对义务教育是比较重视的,我国义务教育的质量地区差异过大,中西部地区的教育资源过度集中在重点学校,忽视了农村中小学的质量问题;绩效评价改善义务教育管理的作用有效。任晓辉(2008)基于三次试点绩效评价的实践(2005 “三市一县”,2006年江苏全省和2007年上海浦东新区的试点绩效评价)探讨了评价结果所揭示的共性问题,即教育质量与生均投入不存在显著相关性,义务教育的地区和校际差距大于城乡差距,教师超编和缺编并存,并分析了不同的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部发达地区的特征表现。李志勇,楚昕(2008)采用上海财经大学课题组的研究成果,选择了经济性指标、效率性指标和实效性指标为分类指标,选取2004年我国东部沿海七省市(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江苏、上海)初等教育支出数据进行研究。文章的分析结果显示,我国的初等教育发展具有不平衡性,这种不平衡性在东部地区内部也有一定的表现,但总体上不明显;提高初等教育服务水平,重在对财政资金使用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

(四)国外关于义务教育公共支出的研究。

国外学者很早对财政教育支出绩效评价进行了研究和探索。早在1955年,美国货币经济学派代表人物密尔顿・弗里德曼在《政府在教育中的作用》中,提出了教育券理论。他认为可以通过发放教育券来保持对教育的投入,同时把竞争机制引入教育体系,在“教育券”流动中实现优胜劣汰,遏制教育中的垄断和,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教育券”理论蕴涵了一定的财政教育支出绩效评价思想。随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在各国的确立,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体系也日趋完善。伦敦经济学院的努托尔(D.DUTTALL,1992)指出,绩效指标“能反映一个教育组织的绩效或行为,能够为决策提供信息。”,他还强调并不是所有的教育统计数字都是绩效指标,能成为绩效指标的教育统计数据要“反映教育事业的关键方面,而且必须提供参照,以便做出判断”,其思想对后来研究者产生了很大影响。(Cave,1992)指出绩效指标体系还是尽量用“序数性的”、“基数性的”、“绝对值的”、“相对值的”,对教育机构的活动及性质做出权威性的测量。Galianient.al(2001)发现,在阿根廷,随着教育服务从中央政府下放到省级政府,公立中学学生的成绩显著提高,公立中学学生的成绩与省级政府财政赤字负相关。

二、我国义务教育公共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践

(一)我国义务教育公共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践。

我国义务教育公共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践开始于二十世纪末,起步相对较晚,发展面也不是很广。

1990年,为加强文教的行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制定了《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教育方面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文件。1995年,湖北省财政厅按照建立效益财政的思路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文教行政财务改革意见,制定了《 湖北省教育经费使用效果综合考核试行办法》。考核对象主要是基础教育领域的中小学校,其主要内容包括教师工资兑现、定员定额管理、专项经费管理、收入管理、教育费附加管理、中小学校舍建设、勤工俭学和财务监督等8个方面。

1998年,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考核目的、原则、对象和级次;二是制定了考核指标体系,分为综合考核指标(12项)、单项考核指标(47项)两大类,其中单项考核指标又分为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三是规定采用百分制量化,并结合因素分析法、结构分析法和差额分析法进行分析计算。

2001年,湖北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率先在恩施自治州选择了恩施高中等5个单位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随后,财政部和湖北省财政厅派员对试点工作进行了全过程的跟踪调研,认为恩施州在试点工作中,已建立起较为有效的评价工作组织体系、探索出了一套较为合理的工作流程、制定了财政教育支出等9套评价指标体系、初步建立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制度,为今后全面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奠定了基础,并向全国推广。

2003年,财政部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改革,提高教科文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制订了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指导各地区如何逐步开展本地区的教育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2004广东省财政厅和省人大财经委专门对广东省16个市的山区老区2000所小学的6亿元改造专项资金进行了绩效评价。广东省财政厅成立了专门的评价机构,联同省人大财经委抽查了个7市14个县的39所小学。现场查核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等帐目,实地察看改造小学的情况,为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总结了经验。

2005年,我国启动义务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点研究,参与试点的地区有:江苏、无锡市、河南郑州市、宁夏银川市,上述均包括市和所属县、乡学校。此外,还确定甘肃庄浪县(国家级贫困县)作为贫困地区代表。

2005――2007年,上海财经大学中国教育支出绩效评价中心课题组先后开展了三次较大区域范围的试点评价工作,即“三市一县”试点(江苏无锡市、河南郑州市、宁夏银川市、甘肃庄浪县)、江苏全省和上海浦东新区的试点评价。

三、我国义务教育公共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

从理论和实践的情况看,我国义务教育绩效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缺乏明确的义务教育绩效评价目标。

国内虽然有很多学者对义务教育公共支出绩效评价进行研究,但是在研究中,往往没有很明确地提出义务教育绩效评价的目标;有些虽然有所提及,但并没有对此进行清楚的解释。在绩效评价过程中,绩效目标的确定是实施绩效评价的第一步,是非常基础和关键的,没有明确的绩效目标会导致绩效指标体系的设计失去方向,得出的绩效评价结果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缺乏公平指标。

国内学者在研究义务教育公共支出绩效评价时,往往采用3E原则,即经济行、效率性和效益性,对于义务教育公共支出的公平性研究很少,在指标体系设计中,也很少看到这样的指标。义务教育这一公共产品的具有覆盖广,外部行强的特点,它对公平性有较高的要求,另外,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义务教育支出的公平性已经到了必须要引起重视的阶段。所以研究义务教育公共支出的公平性必须要考虑。当然,如何对公平性进行绩效评价是研究的难点,还需要更多的研究者进行破解。

(三)绩效评价的结果没有得到有效应用。

实践中的义务教育公共支出绩效评价实践重视绩效评价的过程,但对于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非常有限。本来绩效评价的目的是通过绩效评价来找出问题,从而更好地解决问题,现在问题找出来了,但是结果却得不到应用,这就意味着绩效评价的目标无法得到实现,绩效评价的作用无法得到发挥。

(四)缺乏统一的义务教育公共支出绩效评价体系。

国内有不少研究者对义务教育绩效评价体系进行了研究,也设计了很多种义务教育绩效评价体系;实践中,国内不少地方实行了义务教育绩效评价的试点,绩效评价的体系也都各异。这说明了义务教育绩效评价体系还不完善,理论出现百家争鸣的好现象。但是要推广义务教育公共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没有统一的绩效评价体系就会缺少权威性,各地区各自设计体系不仅造成了指标设计的重复工作,还造成了各地区结果的可比性。

(五)义务教育公共支出绩效评价的覆盖面不够广。

虽然我国从2001年开始就进行了义务教育公共支出绩效评价的试点,试点范围得到扩大,积累的经验也逐渐丰富,但是实施这一制度的范围仍然不够广,很多省份还没有开展这一工作,更没有把它当成常规性的工作来开展。

(六)义务教育公共支出绩效评价的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自从引入公共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的理念以来,实践中相关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地进行建设,特别是文教领域,但是法律制度仍显得不够完善。绩效评价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科学的指标体系,还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依据和支撑,需要有责任明确的相关机构来组织和实施这项制度。我国的义务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

(作者单位:浙江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注释:

裴苏英.构建财政基础教育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的探索.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12月

杨柳.中国财政教育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研究.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5月.

参考文献:

[1]马国贤. 政府绩效管理.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2]范柏乃. 政府绩效评估理论与实务.人民出版社,2005.

[3]丛树海. 公共支出评价.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姜异康,唐铁汉. 政府绩效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7.

[5]李祥云. 我国财政体制变迁中的义务教育财政制度改革.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第7篇:公共财政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偷税;避税;税务筹划;税法

作者简介:杨默如(1980―),女,中国人民大学、华侨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0.07.021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7-0056-03

一、正确划清3个术语界限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不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不论是税法制定者还是税务中介机构,将注意力聚焦于国际偷税、避税和税务筹划的趋势愈发明显。这不仅是因为全球经济动荡滋长了以税负减省作为融资新渠道的想法,而且源自日益国际化运营的公司和个人能够更加方便地转移纳税义务。诚然,从公共财政学视角,1元钱的财政收入损失是偷税引致还是避税引致并无差别,因此这3个术语似乎可以相互替代。然而,从法律角度而言,3个术语绝对不能等同。其中,“偷税”因其违法性而易于甄别,然而,术语“避税”(不可接受的)与“税务筹划”(可接受的)由于同样具有合法性,就显得界限模糊。在绝大多数国家承认纳税人享有“安排自身事务以使纳税义务最小化”权利的前提下,政府会在其中区分出“不可接受”的避税,以使愈演愈烈的避税趋势能够有所抑制。在学术上已较受公认的概念划分回归到实践的立法、执法与司法中往往难以落实。其实,清晰地划分3个概念,不仅可以稳定政府的财政收入预期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预期,也便于纳税人降低税务风险。

二、3个术语定义与应用的国际借鉴

(一)3个术语的基本定义

偷税。偷税一般是指“对税法条款的直接侵犯”;另一个广为采用的偷税概念是:“纳税人规避税款支付,但未能免除法定纳税义务,因而触犯税收法律,甚至违犯刑事法律。”偷税的属性是天然违法性和可受法律制裁性。违法性产生的原因,一类是未能适当申报一项本属合法交易的可确定税额(如不申报或故意地不适当申报);另一类是未报税的交易本身是不合法的(如洗钱等)。在偷税范畴内,有的国家也区别相对轻微的漏税行为(如未能递交完整的收入申报表)与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如虚假申报或虚假发票)。在英语和其他语种中,后者也被称为“税务欺诈(Tax Fraud)”。

避税与税务筹划。OECD关于国际避税与偷税的报告是比较权威的法律文本。其中提到:“避税……是政府所关心的,因为这种行为有悖财政公平,严重影响预算,而且扭曲国际竞争和资本流动。”该报告指出:“纳税人通过完全可接受的税务筹划(如在税收减免与激励中选择与正常商业交易相容的最优路径),甚或克制而不消费一种被课税的产品(如戒烟),以减轻或免除纳税义务,这是可能的,显然政府不会打击这种行为。”报告给出了避税的4个要素:(1)几乎总是呈现不自然的成分,即一项方案中的各种安排都不把商业或经济目的作为其初始目标;(2)秘密性可能是现代避税的一个特点;(3)经常利用法律漏洞或专有法条以达到立法者本不希望的目的;(4)交易中的主要收益来源于所获的税收利益。

(二)术语应用的现状

第一,令人担忧的术语混用。即便是欧洲法庭(ECJ)应用这些概念也会有模糊不清之时,虽然可能是由于疏忽,但也令人担忧。比如:ECJ在Hugbes de Lasteyrie du Saillant案例中记载:“……在成员国领土之外,一个自然人税收住所的转移,本身并不意味着避税。偷税或税务欺诈确不能由自然人的税收住所已转移到另一成员国的事实而大致推断。偷税或税务欺诈也不能使得一项财政措施合理化,如果这种财政措施侵犯了基于(欧盟)条约所承诺的基本自由的实践……”可见,ECJ互换使用了术语“避税”、“偷税”和“税务欺诈”,似乎三者之间无甚差别,这是明显不当的。另外,欧盟的立法者也在相互替换地使用不同术语,如《公司合并指南》并未区分偷税和避税,而是同等对待二者。

第二,概念明确区分的必要。欧盟内不同成员国在避税的法律要件由何者构成的问题上持有不同观点。一个成员国认为是无害的税务筹划,在另一成员国可能被视为有害的避税。对此,通常由ECJ判定某一项跨境交易究竟属于避税还是税务筹划。在ECJ判决之前,整个交易的结果在法律上是不安全的。甚至在ECJ判决之后,法律上的不安全性仍然存在,因为ECJ对案件的判决并不都是终审而恒定的。

可见,明确的定义将使纳税人得以预期法律后果进而规划自身事务,得以准确估算相关交易成本。而且,这种“确定性”也惠及政府。如果对财政收入的预计较为确切,那么国家财政预算也将是稳定的。

三、在中国定义和应用3个术语的法律建议

(一)在立法中界定基本概念并列明具体规范

第一,国际税法趋势推动。当前,国与国之间的税法条文相互影响,特别是程序法方面,国际法(主要是公约、条约和协定)对于一国国内法的同化程度日深。3大术语统一口径的定义在国际上有着OECD等组织的文件依据,适用于其成员国。在一个国家内部,也应由中央政府启动立法程序加以明确定义。况且,国际避税也更多地涉及我国的居民与非居民企业,对于国外税务同行的立法惯例,我国政府与纳税人都需要充分尊重。总之,随着国际税法对3大术语定义的趋同,我国也要加强对3大术语的国际化研究,并在国内税收立法中适用与国际税法界基调一致的规范词汇。

第二,我国税法微调需求。《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阐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一般认为,上述条款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构成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一般反避税规则。但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于纳税人避税行为的处理,如果没有法律条文的细化规范,在今后的司法程序中,执法机关将很难对纳税人“不具有商业目的”的主观动机举证。何况,上述反避税规范体系只是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下的法规和规章,尚无法覆盖重要税种,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二)提高处理“避税”案件的执法主体级次

第一,法律规范尚不到位。《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要加强联系,可根据需要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可见,在我国处理“避税”案件的执法主体资格没有较高规格的明确要求。在欧洲,只有经过法院终审裁决,纳税人行为才可被认定为“避税”,这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连税务局或政府公务员都无权认定,而只能交付法官判定。

第二,执法主体应予明确。对我国境内偷税行为,2002年修订的征管法对其执法主体“稽查局”的职能进行了明确定位。同样,只有明确了反避税的责任主体,这一工作才能够更好地落实。国外税法界有句老话:“反避税不是技术而是艺术。”事实上,从事反避税的税务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法,还要有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统计学、信息技术、外语等多个学科领域的知识作为支撑。在避税日益变成一种跨区域、跨国境的复杂行为时,既然执法主体对纳税人行为是否构成偷税、避税或税务筹划如此“大权在握”,那么这一权力主体就应当规格较高、责任分明。为此,应以国家税务总局的专业部门为主负责,下设省一级直属机构,专司避税案件的受理和查处,这有利于磨励专业技能和执法程序的独立。

(三)在税收司法中适当采用判例作为依据

第一,借鉴国外司法裁决涉税案件的基本理念。由于避税行为常源于税法的漏洞或不明之处,因此反避税最基本的措施之一是完善税法、堵塞漏洞,少给纳税人留有法律盲区。但是,成文法的国家,人们按“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法谚”行事,税法条文再严密,法律修订再及时,也无法应对交易方式(如各种衍生金融工具和电子商务)推陈出新对于税法更新速度的挑战。在欧洲,为了堵住避税的口子,税法如是规定:当法庭判决交易A是“避税”后,如果另一个纳税人还重复一模一样的交易A,则后者就是“偷税”。法律认为后者是有意利用前者案例信息进行不当申报,属于“偷税”行为。这种规定省却了立法者的许多麻烦。此外,如果法庭判决交易B是“税务筹划”,那么交易B的节税手法就可供其他纳税人照搬照抄而无违法之虞。此种情形就需要立法者采取积极行动以堵塞这一税法漏洞(否则利用这一漏洞的行为因法庭判决而被强调为“合法”),除非国家容忍漏洞的继续存在。

第二,在我国适当运用税收“判例法”的设想和建议。“判例”能否应用于“成文法”国家呢?回顾英美法系的发展历程,判例现在的立法功能也经历了长时间的进化。18世纪以前,判例并不具有拘束力。那时法庭辩论对先前判决的引用和讨论也只是佐证法院习惯做法的凭据,起着非决定性的作用。18世纪以后,判例才逐步具有拘束力。判例法中重要的不是具体的判决本身,而是判决中所折射的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判例的积累,判例法的作用由“提供证明”发展到“创造规则”,即“法官造法”审判境界。随着英美法系国家范围的扩大,造法功能的判例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立法借鉴。我国对判例的应用比较慎重,我国的立法模式尚属大陆法系的制定法模式,判例不具有立法意义。当学者对是否在中国确认判例法的立法地位争论不休时,审判实践中法官已开始自觉参照学习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很多法院已把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参考》作为工具书使用。天津高院首创的判例指导推动了我国“判例指导模式”的发展。而行政法领域也有学者呼吁采用“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将具有共性的案例总结汇编,使其成为走向有中国特色“判例制度”的一个过渡性质的制度。可见,判例法与成文法的并用是立法发展的趋势,由“判例指导”到“判例作为法律渊源”是中国法律体系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的路径之一。

为了对税法调整的经济现象即“偷税”(违法的)、“避税”(合法但不可接受的)以及“税务筹划”(合法且可接受的)行为之间划定清晰和统一的界线,我国的最高税务当局可以将已有的案例汇编到一系列类似《税收法律案例公告》的全国性税法数据库中,并定期公之于众。通过建立税法案例库及其检索系统,可以逐渐使千变万化的现实案例成为指引征纳行为的补充法律依据,效力级次相当于税收行政规章,如“财税”、“国税发”文件。记载于《税收法律案例》的被定性为避税的案例,当事人不受处罚,只补交税款,但其他纳税人不可步其后尘,否则以偷税论处;记载于《案例》的被定性为税务筹划的案例,纳税人完全可以效仿其手法,直到税法条款作出相应修订;记载于《案例》的被定性为偷税的案例,当事人既要补交税款,又要被处以行政或刑事处罚,对于其他纳税人也起着警戒和教育的作用。由于税收案例数量繁多,只有少数重要或典型的税务筹划与偷税的案例必须收录进《案例》公告,但所有的避税案例都应当收入其中。如此,《案例》(也可能是冠以其他书名的类似判例法的文档汇编)才可以在成文法捉襟见肘、不足为据时,成为用于定性偷税、避税与税务筹划案件的权威依据。

四、结论

在日新月异的国际涉税交易中,偷税、避税与税务筹划的区别需要在理论与实践中进一步区分。本文借鉴OECD与欧盟对这3个税收法律术语的主流观点和现实应用,提出了在中国定义和应用3个术语的政策建议:(1)在立法中,明确区别三者概念,使纳税人预期稳定――偷税者得以补税、处罚;避税者得以补税,并杜绝后来者效仿;税务筹划不予补税,也允许后来者效仿。(2)在执法中,提高处理避税案件的主体资格,使之更具严肃性与统一性。(3)在司法中,使“案例”成为今后审判涉税案件的指导和依据,逐步成为对现有“成文法”加以补充的“判例法”雏形。

参考文献:

[1] Paulus Merks, Tax Evasion, Tax Avoidance and Tax Plan. Intertax (International Tax Review).Volume 34, Issue5, 2006.

[2]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and Evasion, Four related studies (OECD, Paris, 1987).

第8篇:公共财政学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省的市场经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相应地,在税收管理制度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对海峡两岸在税收管理体制、纳税申报制度、税务制度、税务处罚制度、税务教育制度及纳税人服务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找出海峡两岸在税收管理制度方面的具体差异并进行总结,对于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进而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税收管理是一国筹集财政收入的根本保证,由于其涉及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和管理学两大学科领域,各国政府以及学术界都非常重视如何改革和完善本国的税收管理制度。以往,在税收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中,我国的理论界主要将目光关注于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而对我国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台湾地区则关注有限。为此,笔者将对我国海峡两岸的税收管理制度进行简要比较并进行总结,为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提供思路参考。

1税收管理体制的比较

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管理制度的核心问题,其实质上就是解决中央与地方在税收管理权限分配等方面的矛盾关系。税收管理体制如果不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就难以完善。

从实践来看,我国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在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台湾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税收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台湾省政府,而市、县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非常有限。这种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后来经过多次改革和调整(主要于1951年、1967年和1992年进行),使得台湾省的市、县政府逐渐具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拥有一定税种的征管权和收入权,但是比较有限。目前,凡收入弹性大和征收范围广的税种,比如所得税、关税、货物税、矿区税和证券交易税等均为台湾省政府掌握,其取得的税收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六成,而市、县地方政府仅为四成。由于税收管理权限被台湾省政府较多掌握,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进一步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的呼声一直存在。

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体制在建国初期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后来经过几次下放和集中,反复多次,但总体还是以集权为主要特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为适应经济改革需要,中央开始较大幅度下放税收管理权(主要收入分享权),直至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1994年进行的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虽然拥有了几个地方税种的征管权,但是主要税种的收入基本由中央分享。由于地方税种收入相对较少,难以满足大多数地方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需要,使得一些地方政府“税外收费”的问题比较严重。可见,大陆地区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其结果使中央集中了大部分的税收财力,在增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所以,目前乃至今后的一段时期,应该按照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体制。

由上可见,大陆地区和台湾省的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就总体方向而言是一致的,都是逐步向基层政府“放权让利”,以不断完善“分税制”(其实这也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较典型的做法)。不过,从改革的实践来看,大陆地区和台湾省的分税制改革还都不彻底,税收管理权限都过多集中于高层政府,基层政府履行职能的财力还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这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进一步下放税收管理权,就成为今后海峡两岸税收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共性问题。

2纳税申报制度的比较

纳税申报制度是税收管理制度的起始环节。我国台湾省的纳税申报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对所得税收实行“蓝色申报”制度。所得税收的征管比较复杂,难度相对较大,因此如何有效预防所得税收的偷逃税问题,也是现代税收管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课题。台湾省在所得税方面实行“蓝色申报”制度,通过将纳税人分类管理,较好地激励和约束了纳税人依法纳税。

台湾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规定,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相当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个人所得税中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等),凡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设置专门财务部门、人员,据实登记账簿、保留凭证等),并且能够依法申报纳税的,可以申请使用“蓝色申报表”。使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可以享受很多便利和优惠。比如简化审核程序、允许延期申报、延长亏损抵补、提高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等。可见,使用蓝色报表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和优惠。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也可以减轻对这部分纳税人报税资料的审核与稽查压力,从而将稽查的主要精力转向使用其他报表的纳税人。可见,“蓝色申报”制度对于提高我国台湾地区的税收征管水平有着重要作用。

我国大陆地区从2001年开始,借鉴台湾省等地的经验,开始对纳税人试行“A、B、C、D”评级和分类管理制度,就是将纳税人按照纳税信用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4个等级,A、B级的纳税人可以享受较多税收优惠,而C、D级纳税人将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这一税收管理制度对于预防偷逃税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不过,由于经验不足,现行的纳税人分类评级制度还难以做到像我国台湾地区那样完善,特别是对纳税人等级的评定工作,目前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进行,有的税务机关在评定时甚至存在“矮子中选高个子”的问题,这显然不利于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基于此,可以借鉴台湾省的“蓝色申报”制度,将纳税人的信用评定工作进行科学量化和动态跟踪调整,并与具体重点税种(比如先从所得税开始)的征管相联系,从而让这一制度对纳税人真正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

3税务制度的比较

税务是指税务人(税务师及其事务所)在法定范围内,受纳税人或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的总称。建立和健全税务制度对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税效率以及维护征纳双方的合法税收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台湾地区的税务制度建立较早,至今已有40余年的历史。目前从业的税务人员有5万余人,遍及整个台湾地区,台湾地区税务人的主要任务有:接受委托,纳税申报事宜;建制建账,包括记账、撰写涉税文书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宜;协助政府开展税务教育;接受税务咨询;进行税收筹划以及其他维护征纳双方合法权益的事宜。为保证税务制度的全面实施,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对税务人赋予了较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有的税法中规定,纳税人需委托有执业资格的税务师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由于制度较为完备再加上税务市场发育健全,台湾的税务已经成为税收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辅助力量。

我国大陆地区的税务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在征管领域对税务进行了有益探索。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税务初具规模,国家税务总局曾一度要把税务全面引入税收征管流程,后来由于“非中介”、“强制”等问题比较严重,使得税务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为此,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又进行了税务行业的清理整顿,要求税务机构彻底与隶属单位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和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改制为由注册税务师作为出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的税务师事务所,以还原其“独立中介”的市场地位。截止到2003年2月底,全国有税务机构(税务师事务所)2307个,其中有限责任所1909个,合伙所398个。从业人员近5万人,其中注册税务师有1.4万人。不难看出,相对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市场经济总量及发展态势,现有的税务规模明显偏弱。

2000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税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具体办法。对一些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己做起来有困难的纳税事项,坚持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正确执行,提高纳税申报质量。但是,由于我国大陆地区的税务发展时间还不长,纳税人还没有“付费”委托税务师办理涉税事宜的习惯,再加上相关扶持制度不完善,使得税务市场发育严重滞后,很多税务机构长期处于业务不足的尴尬境地。基于此,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税务制度经验,不断完备旨在促进税务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逐步培育税务的需求市场,进而促使税务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的效用最大化。

4税务处罚制度的比较

税务处罚是税收管理制度的事后惩戒措施,是税法刚性和尊严的最直接体现,也是震慑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不可缺少的重要保证。人们之所以惧怕税法的尊严,能够主动依法纳税,在相当程度上是源于税务处罚制度的存在。我国台湾省的税务处罚制度与大陆地区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①台湾省的税务处罚规定(以行政处罚为例)既包含在税收程序法(《捐税稽征法》)中,也分散规定于税收实体法中,如《所得税法》、《遗赠税法》、《证券交易法》等都包含税务处罚内容;我国大陆地区关于税务处罚的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由程序法《税收征管法》界定,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由《刑法》界定,而一般性的税收实体法(如《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则不再进行具体界定。关于这一不同,很难界定二者谁更为科学,大陆地区的做法比较符合处罚统一原则,台湾省的规定则更为符合“因税制宜”的原则。②从税务处罚的严厉程度来看,台湾省对税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相对大陆地区要轻一些。比如台湾省对税务违法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罚为主,刑事处罚只是一种补充,很少使用。并且,就刑事处罚而言,税收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其最高刑期为5年,没有死刑的规定。大陆地区则大不一样,税务处罚不断向刑事处罚延伸。单从涉税刑罚规定来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都有涉及。严厉的涉税刑罚规定固然有震慑税收犯罪的积极作用,但是税收管理更应该重在“预防”,刑罚毕竟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一味依赖严厉的刑罚来震慑税收犯罪,久而久之,容易出现刑罚震慑效应递减的问题,从长远来看,反而不利于震慑涉税犯罪行为。因此,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预防制度,逐步纠正税务处罚刑罚化的倾向,也是今后完善大陆地区税收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5税收教育及纳税人服务制度的比较

从以上探讨中可以看出,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应该主要体现在制度的“预防”效果上,而预防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既要有税务违法处罚的震慑和严密科学的税收征管体系,也必须有完善的税收教育制度及纳税人服务制度。只有依法纳税的观念真正深入人心,让纳税人从依法纳税的过程中切实享受到更好的服务,才可能对广大纳税人形成观念上的约束与激励,进而调动其依法纳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国台湾省的税收教育工作由来已久,真正从“娃娃”抓起。台湾省的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税收知识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发动全民特别是学生参与。利用电视传媒对税收知识竞赛进行现场直播,决赛优胜者由台湾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亲自颁奖,获奖名单在主要报纸上公布。这一活动使全台湾省的公民特别是在校学生,普遍受到了直观的税收教育。另外,台湾的税务部门也经常性地向中小学生发放带有税收知识的漫画、书籍以及纪念品,使得中小学生在不经意问就逐步树立了诚信依法纳税的观念卜引。

相比较而言,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教育工作开展的时间还不长,一般都是在每年4月份即“税收宣传月”时集中在全国开展。经常性、有重点、有计划的税收教育制度还未能建立起来。这也需要今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