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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关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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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关系

第1篇:父女关系范文

传说女娲与伏羲血亲相婚,与伏羲建立了婚姻制度与规矩法度,女娲伏羲神农都是上古时期神话人物。

1、伏羲,中华民族的人文始祖,三皇之一,是中国古籍中记载的最早的王,是中国医药鼻祖之一。相传,伏羲人首蛇身,与女娲兄妹相婚,生儿育女。他根据天地万物的变化,发明创造了占卜八卦,创造了文字,结束了“结绳记事”的历史。

2、女娲,中国上古神话中的创世女神。 又称娲皇、女阴,史记女娲氏,是华夏民族人文先始,是福佑社稷之正神。

3、在河南出土的一块石头上,刻有一幅伏羲女娲图。这幅图的前面刻有两朵烟,象征着夫妻的结合。在汉朝的墓石上,伏羲和女娲的画像做了交尾状,上面把伏羲画成了鱼鳞身躯,女娲则是蛇形身躯,以此,暗示蛇神和女神的意思。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父女关系范文

[关键词]嘉峪关;魏晋墓葬;伏羲女娲图像

[中图分类号]K87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3)08-0060-02

一、嘉峪关魏晋墓出土的伏羲女娲图像

1972年,新城1号墓出土伏羲女娲图像(图1)。1972~1973年,嘉峪关文物清理小组、甘肃省博物馆在嘉峪关新城魏晋墓群清理了8座墓葬,其中1号墓木棺盖内面有朱绘人首蛇身伏羲女娲图像。①棺木腐朽严重,男、女棺上绘伏羲女娲人首蛇身,尾较长似相交,胸前圆形分为日、月,内绘图案已模糊不清。伏羲女娲周围饰云气纹。

1979年,新城13号墓出土伏羲女娲棺图像(图2、图3)。1979年,嘉峪关文管所在新城古墓区发掘了两座砖室墓,编号M12、M13。②M13的后室放置两具较完整的木棺盖,内绘伏羲女娲图。女棺伏羲女娲图像为人首蛇身,尾部相交,伏羲在右,左手执规,头戴“山”字形冠,留“八”字须,胸前日中一乌;女娲在左,右手执矩,发髻高挽,胸前月中一桂树。伏羲女娲周围饰云气纹。棺盖长280厘米、宽59厘米、厚8厘米。男棺伏羲女娲图像为人首蛇身,尾部有兽足。伏羲在左,右手执规,头戴“山”字形冠,胸前日中一乌;女娲在右,左手执矩,发髻高挽,胸前月中一蟾蜍。伏羲女娲着宽袖交领衣,似在轻盈云气中飞舞。棺盖长294厘米、宽60厘米、厚8厘米。

1998年,新城南墓出土伏羲女娲棺图像(图4)。1998年,嘉峪关文物管理部门在新城南墓区抢救性发掘了一座墓葬,出土一幅完整的木棺,棺盖内侧绘伏羲女娲图像。这幅完整的木棺由棺身和棺盖组成,棺盖内侧有一长方形凹面,内彩绘伏羲女娲图。伏羲女娲人首蛇身,两尾相交,伏羲在右,左手执矩,女娲在左,右手执规,周围饰云气纹。棺身呈长方体,两档头用墨线勾画星象图,棺内侧四壁彩绘帏帐、绢帛、蚕茧等图形。棺盖长250厘米、宽60厘米、厚10厘米 。

2002年,毛庄子墓出土伏羲女娲棺图像(图5、图6)。2002年9月,嘉峪关文物管理部门抢救性发掘了位于毛庄子村南约2公里处的一座墓葬,出土了两具木棺,棺盖内均绘伏羲女娲图像。③男棺伏羲女娲人首蛇身,人物脸部表现侧面,较清廋,蛇尾相交,周围纹饰似条条飞腾的龙。棺盖长260厘米、宽55厘米、厚6.5厘米,画长170厘米、宽38厘米。女棺内顶绘伏羲女娲日月星河图,画面为竖图,图四周为连绵起伏的群山。上半部为伏羲女蜗相对而立,伏羲在左,右手执矩,头戴“山”字形冠,留“八”字须,着宽袖交领衣。女蜗在右,左手执规,飞天髻,脸部丰腴饱满,着宽袖交领衣。蛇尾单交,上有网格纹。下半部为日月星河,日上月下,日中画一乌,月中绘一蟾蜍,中为星河,并用红线构出了星座。棺盖长250厘米、宽56厘米、厚5.6厘米,画高170厘米、宽40厘米。

2011年,峪泉镇墓葬出土伏羲女娲图像(图7)。2011年,甘肃省考古研究所与嘉峪关文物局在嘉峪关峪泉镇戈壁滩清理了8座墓葬,棺木均腐朽严重,仅M2保存了约30厘米宽的一块棺板,上绘有伏羲女娲图像,仅见伏羲女娲上半身。伏羲在左,右手执规,头戴“山”字形冠,留“八”字须,着交领衣。女娲在右左手执矩,着交领衣。M5出土了一块麻质伏羲女娲图,麻残损严重,在墓内的位置已被扰乱。从残损的画面上可见日内一乌,下连蛇尾兽足,尾部网格纹,周围饰云气纹。另一头像留“八”字须,应为伏羲。

二、河西地区出土的其他伏羲女娲图像

2011年,嘉峪关峪泉镇发掘5座砖室墓,墓葬时代均为魏晋十六国时期。因此,这9幅伏羲女娲图像的时代当属同期。

赵吴成在《河西墓室壁画中“伏羲、女娲”和“牛首人身、鸡首人身”图像浅析》中指出:“在甘肃河西地区的汉晋墓葬中伏羲、女娲的图像很多,多出现在木棺盖板的内壁上,也有画在照墙上和墓室内的画像砖或者藻井方砖上。”④据此,笔者对河西地区出土的伏羲女娲图像进行了搜寻:1991年,敦煌佛爷湾1号墓伏羲女娲彩绘图像;⑤1993年,民乐八卦营M2出土伏羲女娲壁画;⑥1994年,高台骆驼城画像砖墓出土伏羲女娲彩绘图像;⑦2001年,高台骆驼城M2出土伏羲女娲彩绘图像;⑧2003年,高台县华南镇10号墓出土伏羲女娲图像。⑨另外,还可能有由于残损严重或未刊布的。这些墓葬时代均为曹魏至西晋时期,这可充分证明墓中随葬伏羲女娲图是当时河西地区普遍流行的一种葬俗。

三、伏羲女娲图像的价值和意义

伏羲女娲作为中国上古神话传说中的重要人物,不少学者对其进行研究。近些年伏羲女娲考古资料不断面世,是对有限文献资料的补充和佐证。嘉峪关墓葬出土的这9幅伏羲女娲图,是研究伏羲女娲的珍贵实物资料。

从目前嘉峪关出土的这9幅伏羲女娲图来看,有其自身的特点。其材质有木棺板和麻两种;木棺上的伏羲女娲图像均在棺盖顶内侧中央绘制,图案用墨线构绘,用红、白、黄、石青等彩点染;伏羲多头戴“山”字形冠,留“八”字须,伏羲女娲分执规、矩;伏羲女娲胸前多有日月,日中为金乌,月中为蟾蜍或桂树。

其次,为研究伏羲女娲的演变、流传起到了实证作用。在这一点上,较为重要的是毛庄子魏晋墓女棺上的伏羲女娲日月星河图的出土。这在河西地区伏羲女娲图像中属首次出现。其构图内容及意境与吐鲁番墓葬出土的伏羲女娲图较为相同。⑩孟凡人在探讨吐鲁番伏羲女娲的渊源时,通过一些间接的材料作出推断:“可以较明确地说河西地区同样也是伏羲女娲图传入吐鲁番地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中间环节(中间站)。”11而嘉峪关毛庄子魏晋墓的这幅伏羲女娲日月星河图,以及峪泉镇M5在麻上绘制伏羲女娲图,成为吐鲁番伏羲女娲由河西走廊传入的直接依据。

再次,嘉峪关出土的伏羲女娲图也是研究魏晋时期绘画的重要资料。嘉峪关新城魏晋墓中的绘画无论是画像砖还是棺板画均出自民间画工之手,同一时代,甚至同一墓葬中的作品中亦存在差异,有作者的二次创作或有随意之处。因此,在研究伏羲女娲演变过程中,不可忽视其传播使者画工的作用。

[注 释]

①12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等:《嘉峪关壁画墓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23页、第89页。

②宋子华、高凤山、杨会福、巨金虎:《嘉峪关新城十二、十三号画像砖墓发掘简报》,《文物》,1982年第8期。

③吕占光、杨会福、牛海鹏、巨金虎:《嘉峪关新城魏晋砖墓发掘报告》,《陇右文博》,2003年第1期;孔令忠、侯晋刚:《记新发现的嘉峪关毛庄子魏晋墓木板画》,《文物》,2006年第11期。

④赵吴成:《河西墓室壁画中“伏羲、女娲”和“牛首人身、鸡首人身”图像浅析》,《考古与文物》,2005年第4期。

⑤殷光明:《敦煌西晋墨书题记画像砖墓及相关内容考论》,《考古与文物》,2008年第2期。

⑥施爱民:《民乐八卦营墓葬·壁画·古城》,《丝绸之路》,1998年第3期。

⑦张掖地区文物管理办公室、高台县博物馆:《甘肃高台骆驼城画像砖墓调查》,《文物》,1997年第12期。

⑧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高台县骆驼城墓葬的发掘》,《考古》,2003年第6期。

第3篇:父女关系范文

内分泌系统变化

在妇女衰老的过程中,下丘脑―垂体―卵巢轴的相互变化首先发生在卵巢。卵巢首先衰老,然后才是下丘脑和垂体的变化。绝经过渡期显著标志是月经变得不规则,周期时长时短,可以是有排卵月经或无排卵性出血,导致月经不规则的原因是卵泡不易达到成熟。

卵泡是卵巢的基本结构和功能单位,卵泡不可逆的减少导致绝经发生。妇女一生中卵泡数目不断减少,胎儿在母亲妊娠13周时始基卵泡出现在卵巢中,通过有丝分裂卵泡数目不断增加,到妊娠20周时达到最高峰,为600~700万个,以后不再有新的卵泡形成。出生时约有200万个始基卵泡,至青春期约有30万个,40岁降至约8300个,随着绝经过渡期的进展,卵泡的数量呈指数下降。从青春期到绝经期,仅有400个卵泡发育成熟、排卵,其余绝大多数自然闭锁。在卵泡数量下降的同时,作为卵巢功能衰退的结果,卵巢激素的产生起伏不定,对。促性腺激素的敏感性也下降,卵泡对促性腺激素刺激的抵抗性逐渐增加,卵泡不能达到成熟。

过去认为,卵巢功能衰退后,由于雌激素水平的降低,雌孕激素负反馈的减弱引起垂体FSH(卵泡刺激素)分泌增加,所以围绝经期妇女血FSH量高于年轻妇女,是卵巢内卵泡减少的代偿机制。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发现绝经前雌激素水平均值并不比中年生育年龄妇女低。在围绝经期,卵泡衰竭率增高,有更高比例的卵泡闭锁,同时存在多种卵泡发育状态,卵泡发育不稳定,因此产生的雌激素时相图呈很大波动,很大部分妇女出现伴高雌激素水平的FSH升高,所以FSH随年龄的增高还有其他原因。新的研究结果证明,围绝经期雌激素水平上下波动,有时呈现超雌激素症,孕激素水平降低,无排卵周期明显增加,这些不稳定的雌激素状态,造成临床上围绝经期妇女雌激素过多的症状及功血发病率增高。绝经过渡期的FSH水平除在中期雌激素峰期间有所下降外,总体FSH水平升高,LH(黄体生成素)升高不明显。

当卵泡减少时,卵巢形态有相应的老化改变,卵巢体积逐渐缩小,近绝经时体积缩小加快,绝经后卵巢重3~4g,仅为生育期的50%,衰老的卵巢皱缩,切面上未见或少见始基卵泡,问质组织为主,内部多为纤维结构,有动脉硬化及老化色素斑沉着。

绝经后卵泡发育停止,雌、孕激素对下丘脑与垂体的周期性反馈调节消失,引起FSH进一步升高,可达育龄妇女的10~20倍,此期LH也增高,可达育龄妇女的3~5倍,FSH/LH比值升高。绝经3年左右FSH/LH水平达高峰,以后逐渐下降,但绝经30年后仍高于育龄妇女。绝经期促性腺激素处于较高水平,但分泌仍是脉冲式的,LH与FSH的脉冲式释放反应了下丘脑弓状核GnRH的脉冲式释放。绝经后下丘脑GnRH释放增加,并且与LH平行。

绝经后妇女血抑制素浓度下降,较雌二醇下降早且明显,可能成为反映卵巢功能衰退更敏感的标志。抑制素有反馈抑制垂体合成分泌FSH作用,并抑制GnRH对自身受体的升调节,从而使抑制素浓度与FSH水平呈负相关。绝经后卵巢抑制素极低,而FSH升高。

绝经后卵巢内虽有少量卵泡,但对促性腺激素刺激不敏感,性激素合成、分泌量极少。血循环中雌二醇浓度降低,绝经前为120 pg/ml,绝经后下降至15 pg/ml以下,主要由雌酮和睾酮外周转化而来。血循环中雌激素从绝经前的以雌二醇为主,过渡到以雌酮为主。雌酮由雄烯二酮与睾酮在脂肪、肝脏、肾脏、脑等非内分泌腺部位芳香化而来。绝经后的卵巢继续产生相当量的雄激素,包括睾酮和雄烯二酮。卵巢雄烯二酮比育龄妇女减少50%,绝经后妇女的雄烯二酮80%由肾上腺皮质产生,20%由卵巢产生,所以绝经后几年内妇女能维持一定的雌激素水平,但以后随着肾上腺与卵巢产生的雄激素前驱物水平减少,尽管芳香化过程仍可进行,但雌激素水平逐渐下降,循环中的少量孕酮由肾上腺皮质产生。

低雌激素血症引起生殖器官、尿道与等雌激素依赖组织和器官的结构与功能的改变,也引起脂代谢、糖代谢与骨代谢的变化,可产生各种症状和疾病。

由于卵巢雌激素反馈作用的削弱,在垂体促性腺激素分泌升高的同时,促甲状腺素(TSH)与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分泌也相应升高,可引起甲状腺功能与肾上腺功能亢进。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可表现为血压升高、肥胖、血胆固醇升高及男性化症状。围绝经期妇女的临床症状与血清ACTH及游离T3、T4升高有关。药物治疗后,在临床症状好转的同时,ACTH和游离T3、T4含量明显下降。到老年期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表现为衰弱、血胆固醇减少等。

绝经前后10年左右,女性糖尿病发生率高于男性,说明绝经影响胰岛β细胞功能,有实验证明绝经后妇女存在高胰岛素血症及胰岛素抵抗的现象,表现为糖耐量降低、血糖升高、糖尿病发病率升高。

生殖系统变化

外阴失去大部分胶原、脂肪和保留水分的能力,腺体萎缩、分泌减少,皮脂分泌减少,皮肤变薄、干、易裂,阴道缩短、变窄、皱褶减少、壁变薄、弹性减弱、分泌减少。早期呈现充血性改变,壁脆易受伤和出血,有弥漫性或散在瘀斑,晚期颜色苍白、粘连带增多。

由于阴道的萎缩,使尿道与耻骨联合的角度从90°变为180°。开口接近阴道口,任何阴道操作或因可能增加对尿道的压力而容易发生排尿不适、尿频和感染。阴道上皮脱落细胞检查,先是表、中层细胞比例改变,底层细胞明显增多。阴道菌群改变,乳酸杆菌减少,糖原减少,pH升高,易发生老年阴道炎。宫颈萎缩、分泌黏液减少。子宫萎缩以子宫体萎缩为主,宫体和宫颈比例下降,内膜变薄。绝经3年后内膜无进一步变薄,而子宫随绝经时间延长,继续缓慢缩小。由于腺体和肌层萎缩,部分患有子宫内膜异位症或肌瘤的妇女因此免去手术。卵管也萎缩。生殖道的支持结构减弱,盆底发生松弛,易发生子宫脱垂、膀胱脱垂、直肠脱垂。

中枢神经系统变化

近年来许多研究表明,甾体激素与许多神经多肽及神经递质问复杂的相互作用是导致自主神经功能紊乱的基础。

儿茶酚胺在调节情绪、行为和运动中起着重要作用。大脑的去甲肾上腺神经元中存在着雌激素受体,随着雌激素水平的下降,去甲肾上腺转化率增加。因去甲肾上腺能通道在控制体温中起着

重要作用,绝经妇女的潮热等症状与去甲肾上腺能张力增高有关。

绝经后多巴胺能的张力改变与LH过度释放及潮热症状也有关。

5-羟色胺能系统是参与情绪与行为调节的重要途径。

内源性阿片肽和甾体激素参与控制体温调节。绝经后甾体激素缺乏,引起阿片类活力下降,可能是绝经后潮热的最重要基础。

心理变化

随着雌激素水平的下降,围绝经期妇女会出现以自主神经功能紊乱为主的症状,容易产生情绪变化及焦虑烦躁、悲观抑郁、孤独失落等心理反应,情绪及心理状态又会影响机体的生理功能。此期妇女的心理反应有很大的个体差异,既受个人健康与性格特点的影响,也受复杂的社会因素,包括工作调动、家庭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影响。随着机体的逐步适应,内分泌环境重新建立平衡,这些心理反应也会自然消失。但少数妇女发展成精神心理障碍则需及时治疗,围绝经期妇女焦虑的发生率为38.3%,抑郁率为30.3%,说明此期妇女易发生精神神经方面的疾病。

焦虑烦躁是围绝经期妇女常见的心理反应,在现代社会中此期妇女大多数身负事业和家庭的双重重担,社会活动频繁,担负重要责任的机会增加,或面临晋升、退休、子女升学与就业压力等,加上机体的生理变化,因而容易产生焦虑和烦躁等情绪,甚至乱发脾气,如果家属和同事缺乏理解和关心,不能及时疏导和宽慰,可能会增加烦恼,发展为病态的焦虑症和极度恐惧等心理障碍。

悲观失望 悲观失望的情绪多是有些妇女把绝经看作生命结束的征兆,从而产生悲观忧郁的心理;有的因健康情况不佳,工作不顺心而产生自卑心理:有人记忆力下降,看到年轻人生气勃勃,感到自己年老体弱而产生自卑感。悲观抑郁心理严重者可发展为精神抑郁症,表现为精神沮丧、伤心易哭,对工作和生活失去信心,对生活失去勇气,经常想到自杀。这种病人常与夫妻关系不合、本人性格脆弱、缺少社会交往等有关。

第4篇:父女关系范文

    日常生活中,时常能够听到这样的事情:父亲从小溺爱子女,缺乏管教,致使子女染上恶习,甚至无恶不作。父亲悲愤难忍,诉请法院断绝父子的关系。许多人也认为可以断绝这种父子之情,这种说法对吗?

    由于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自然血亲的亲属关系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所谓消灭,是指法律上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既然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都不能消除与子女的关系,那么,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自然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予以解除,也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而消灭。

    但是,现实中的确存在着所谓断绝父子关系的情况,对此,只能说明父子关系恶化到了极端严重的地步,但这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第5篇:父女关系范文

一、双向尊重:全新理解

任何人都有自尊和他尊的需要,是建立平等尊重关系的第一心理动力,这种需要得到满足会使人体验到自己的力量和价值,增强信心,否则会使人产生自卑和失去信心。父母与子女能否建立良好的平等尊重关系取决于父母与子女双方。

首先,取决于父母与子女是否“自尊”。

自尊感是一种对自己可以胜任、值得人尊重的自我体验。自尊感包括两方面:一是个体自己尊重自己的情感体验,称之为自尊心;二是与个体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需要相联系的情感体验,称之为尊重感。自尊与自我评价联系在一起。积极的自我评价产生自尊感,易于自我接纳、自我肯定;消极的自我评价则产生自卑感,易产生自我排斥、自我否定。良好的父母与子女关系建立在父母与子女双方对自我的积极评价上,即建立在自尊感的基础上。子女的自尊来自他们对自我的积极评价--不能自己看不起自己;父母的自尊则来自于能教好子女的个人成就感以及家庭教育子女意义深远的家庭教育价值观的确立。

自尊是自我对胜任、自信、成就、独立自主、个人力量等的需求满足,自尊是激发人们不断进取的可贵品质。有高度自尊心的人性格比较活泼,智力发展良好,喜欢探索,富于创造,对自己所从事的活动充满自信。如果一个人缺乏自尊、自信,必将阻碍其潜能的发展。

其次,取决于父母与子女是否“他尊”。

“他尊”即相互尊重。相互尊重是互动的基础,尊重他人,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不要勉强对方,可以有不同意见,可以争论,但需要是要有理有节。子女对父母的尊重往往建立在对父母权威、个人修养、学术水平、人格魅力、劳动价值等认可的基础上;父母对子女的尊重则往往建立在了解、理解、热爱的基础上。没有对父母与子女双方的了解、理解,就没有热爱,没有热爱就谈不上尊重。不尊重人,就得不到别人的尊重。如果父母总指责儿女不听话不懂事,而儿女却总反感父母强加的意识观和行为观,就不会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也无他尊之言。

二、双向尊重:子女尊重父母

古往今来,“尊敬父母”的传统美德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在平等的父母与子女关系中,子女对父母的尊重主要表现在对父母的职业、人格、劳动价值等的尊重及用好的成绩回报父母和社会的自我效能感的建立。因得到父母家庭教育而心存感激的情感体验激发的是对父母情感的尊重;“以父母的人格培育子女的人格”的家庭教育思想唤起的是子女对父母完善人格的强烈需求及对“父母是人类灵魂的第一工程师”的人格尊重。

(1)尊敬父母,最重要的是敬重和爱戴父母,使父母精神上得到宽慰。

作为子女,早出晚归,要向父母问好;外出之前,要主动告诉父母去的地方,做的事,啥时候回来;要定期向父母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学习情况,虚心向父母征求意见等等,还要与父母主动沟通,逐渐安排自己的生活,从自己的生活中寻找乐趣,寻找追求的目标,并一同与父母分享,这些都是敬重和爱戴父母的表现,是父母精神上的食粮。

(2)尊敬父母,还要表现在对父母的理解上。

父母由于爱子女心切,对子女的前途考虑较多,会更多地关心子女的考试成绩和名次,还可能要求过于严格,作为子女要能理解这种严格要求,不应让父母生气、伤心、失望,更不应有逆反心理,尽最大精力按父母要求去做;对父母的批评教育,不顶撞,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对于父母的文化水平低下或缺点,能在帮助的情况下就在心理和行动上进行帮助,不可嫌“丑”,子女只有尊重父母的权利,没有指责的权利。

(3)尊敬父母,更需要行动。

尊重父母,不只停留在口头上,而必须体现在行动上,一个行动,哪怕是一个微不足道的行动,也比那些美丽动听的夸夸其谈强千百倍,行动上尊重了父母,才会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尊重整个世界。具体要从小事入手训练培养孝敬父母的行为习惯:听从父母教导,关心父母健康,分担父母忧虎,参与家务劳动,不给父母添乱,实际行动中如关心父母健康方面:每天要问候下班回家的父母,当父母劳累时,主动帮助或请父母休息一下,当父母外出时,应提醒父母是否遗忘东西或注意天气变化,当父母有病时,应主动照护,多说宽慰话,替他们接待客人等,还要承担必须完成的家务劳动,哪怕是吃饭时摆筷子。这样的子女会不断增强尊敬父母的观念:“父母养育了我,我应为他们多做事。”在家里能养成尊敬父母的好习惯,到社会中,才有可能做到关心同事,也才有可能做到对祖国的忠诚。

三、双向尊重:父母更应尊重子女

家庭教育过程是父母与子女互动的过程,父母与子女关系中的平等主要在于父母能否平等对待子女、尊重子女。尊重子女体现现代社会中的民主平等意识,它是良好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重要尺度。

(1)尊重子女的人格。

现代家庭教育中新型父母与子女关系强调的是一种“人人”关系,也就是说父母与子女都是相对独立的人。父母把子女看作是“独立的人”的观点是父母尊重子女的前提。

尊重人格是不分时间、地点的,也不分是优点多还是缺点多。当子女出现差错时,父母千万不能不分青红皂白的进行训斥,而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如果一位父母在子女有成绩时就尊重他,在出现问题时就不尊重他,任意褒贬,这就做错了。父母不妨用心理换位的方法想一想,自己有了缺点、错误时,希望别人怎样对待自己,千万不能说有辱人格的语言,“你没出息”,“你不可救药”,“你的脑子是猪脑子”,“我对你完全失望了”,“早知你这德性,就不该生你”,“你把我的脸都丢光了”……这些话应该从平时的语言里消失。

把子女当成独立人格的人,还要听取他们的意见,不仅要听,还要分析,对的采纳,不对的要及时了解他们的想法且加以纠正与引导。

另外要为子女保留一点“秘密”,包括过去和现实的“秘密”、“隐私”,这并不是放纵,并不是撒手不管,这是一种人格的体现,只有这样,在关键时刻和关键场合子女需要帮助时,才会把真心话向父母讲,父母再进行适时的、正确的引导就真正保护了子女。

(2)尊重子女的自尊心。

自尊心是人类心灵里最敏感的角落,保护自尊心就是保护潜在力量,使其度过成长过程中的危险与伤害,更加有序地发展成长。自尊心强的子女对自己的品质持积极态度,他们容易形成较高的抱负,对自己的能力充满信心,因此容易在所投入的各项活动中取得成绩。反之,自尊心差的子女对自己的态度则比较消极,他们对自己的能力持怀疑态度,在各项活动中退缩不前,成绩也较差。自尊心的形成,不但可以挖掘出子女现有潜力、增强社会交往能力和学习成效,而且还为平稳地渡过下一个重要的心理发展期创造良好的背景条件。

无数事例表明,在子女发展自尊心的过程中,父母的尊重是极为重要的。

首先,检查父母自己对子女的评价。是否因为子女显得一般而在内心深处感到失望?是否时常由于子女不可爱或有些笨拙而否定他?是否认为子女愚蠢?一个子女的自我概念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他认为父母是怎样看他的,当一个子女确信他的父母爱他且尊重他时,他更易于建立作为一个人的自我价值。

其次,是爱护和赏识子女。没有爱护和赏识就没有教育,就精神生命而言,每个子女仿佛都是为得到爱护和赏识而来到人世间的。爱护和赏识的奥秘在于让子女觉醒,觉醒的生命力量是排山倒海、势不可挡的。

第三,批评教育子女应以个别为宜。对待子女的错误,不要当着别人训斥、指责子女,多给子女留面子;不要当着别人的面唠叨子女曾经说过的话或做过的事,使他感到难堪。要有宽容之心,让子女体会到父母的良苦用心,从内心深处去影响和感化他们。

另外,避免溺爱子女。一个过分宠爱子女的父母会使他的子女落在其正常发展的时间后面。溺爱子女会使子女发现很难单独作出决定或很难进行自我约束,对所遇到的自主与责任问题感到束手无策,丧失自尊心。

(3)尊重子女的差异。

子女在成长过程中,个性方面会,产生巨大差异,特别是进入学校的子女,渴望自立但又缺乏自控能力,往往会产生错误的观念甚至做出错误的举动。作为父母一定要对子女充满希望,哪怕是基础再差的子女,父母必须作出细致客观的分析研究,分析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生活中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给予更耐心的辅导,促使他们能一点一点的进步,并根据他们的进步情况恰如其分地进行激励,使他们看到希望的曙光,品味出学习与生活的乐趣及继续努力的方向。

父母还要鼓励子女大胆思考、勇敢探索。慎重对待子女的提问,尤其是简单问题。对待子女的发问要鼓励,用最大的热情谨慎回答,保护好他们的求知欲,启发子女勇敢探索的精神。父母只要鼓励子女思考、探索,营造和谐轻松的学习与生活环境,才能激发子女的勇往直前的良好品德。

另外,父母的任务之一是要做一个有信心的同盟者:当子女泄气时进行鼓励,当子女遇到挫折时同子女在一起,并给予子女克服挫折障碍的工具。这些工具之一就是帮助子女得到补偿。每一个人都是利用其能力来与其弱点相抗衡。父母所要干的事就是要帮助子女发现那些能力。当然父母还应对子女的能力进行估价,然后再为子女选择一项最有希望成功的技能,如果必要的话,奖赏、逼迫、引诱都行,只要他能学会。如果父母发现自己的选择错了,那么就应重新选择,千万不要让惰性妨碍向子女传授这项技能。

第6篇:父女关系范文

畲族民俗生活和民间文学作品中,我们可以发现畲族妇女在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中有着较高的地位,畲族民间文学具有浓厚的女性文化色彩,尤其对女性智慧的讴歌、女性神灵的敬仰和女性先祖的膜拜,更是畲族民间文学着力加以表现的重要内容,女性崇拜观念俨然成为了畲族民间文学创作的一个母话题。

崇敬女性先祖

世界各地民族普遍都具有祖先崇拜的观念,畲族也不例外,曾有“九族推尊缘祭祖,一家珍重是生孩”之说。畲族祖先崇拜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畲族女性先祖的崇敬,主要表现在对女性始祖三公主的崇拜、对女性祖先“婆太”的传诵以及对母舅权威的尊重等方面。对女性始祖三公主的崇拜。三公主作为畲族的“始祖婆”而一直受到畲民的崇拜。在畲族的《祖婆歌》中写道:“自公主出生以来,天上也有云彩戴,地下也有百花锦。公主长成尽灵通,鸟唱歌言教人传,山哈歌言从此起,流传万代教子孙。”而在民歌《三公主》中,畲民也不吝词句对三公主进行赞美“你是丹凤迎赤霞,你是阳光会变化,你比日月更精华……”而畲族女性的服装“凤凰装”也从另外一个侧面体现着三公主的形象根植在广大畲民的思想中。作为三公主大婚时穿戴的衣着,“凤凰装”成为了畲族女性神圣的吉祥物,在结婚和重大节日,甚至是丧葬时也要穿戴入棺,以与祖先相认。而畲族神话故事中对于人类最初利用水资源、生活用盐用火的记载也有着明显的女性赞美言词,例如:《三公主引水脉》、《盐是怎样来的》讲述都是三公主将水流引向畲民居住的高山地区、把盐从天上洒向人间的大海。对三公主的崇拜使得畲族文化中带有浓厚的女性崇拜的因素,并几乎成为畲族民间文学的一个创作母题。对女性祖先“婆太”的传诵。从闽西上杭官庄蓝姓畲族对其女性先祖“婆太”的故事传说和口头传颂中,我们可以发现该地畲民仍留有对女性先祖崇拜这一古老的习俗,这与当地汉族重男轻女观念明显不同。该地蓝姓畲民把女性先祖统称为“婆太”,村民们喜欢讲述有关他们婆太的故事,当地至今还流传着董婆太、刘婆太和徐婆太的故事。据《蓝氏家谱》记载,刘婆太是由于婚后要回武平娘家在途中遇到暴风雨而被“天葬”的:“公随父迁居水口,初娶武平桃李乡刘二郎公之女名曰三娘,年方十六岁,未及生育,因归宁母家,途经大坪冈忽遭风雨交加,雷电暴至,轿夫放下轿,从人均逃避暴雨,三娘惊昏,倾刻雨息,从人回至原处,则垒然成坟墓矣。三娘生时,肌骨珊然玉立,有翩翩登仙之状,今果乘风雨而葬他乡,人莫不以为登仙云。”[1]家谱的另一则记载则更加明确:刘婆太“轿至途中土名大坪冈,忽疾风暴雨,雷电交加”,“婆太即感天葬其岗”。[2]由此可见,在长期的畲汉民族交往互动过程中,虽然当地蓝姓畲族的汉化程度相对较深,但是在畲民脑海深处却仍然保有民族原始的女性崇拜观念。三公主始祖神话、婆太传说、“凤凰装”,甚至畲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对母舅权威的尊重,都体现着畲民女性崇拜的思想,反映了畲族民间文化中对女性崇拜的虔诚与执著。

信奉女性神灵

畲族是一个多神崇拜的民族。畲族在崇敬女性先祖的同时,对族内外女性神灵的敬畏和信奉也是其女性崇拜的一个重要表现,例如,作为畲族女性始祖的三公主,同时又被畲族奉为“宇宙女神”凤凰神。畲民信奉的女性神灵具有多宗教、多民族的色彩,颇有一种“古今中外,不分民族,为我所用”的特色。例如,闽浙畲民聚居区流行畲族女神“插花娘”蓝春花信仰、而浙江景宁敕木山区畲族村落却采借汉族女神并重构了汤夫人信仰,临水奶娘陈靖姑则在闽东宁德和福州地区具有强大号召力,除此之外,畲族信奉的女神还有太姥山蓝母、海神妈祖林默、佛教的观音娘娘等女性神灵。畲族自造神灵插花娘娘。插花娘娘是闽浙一带流传已久的民间故事,是浙江景宁本地三女神之一,浙南一带,有多处插花娘娘庙。据畲族民间口头流传,插花娘娘本名蓝春花,美丽勤劳、多才多艺,因她总爱在头上插花,人们叫她“插花姑娘”。一位财主对蓝春花起了非分之想,财主财大势大,无奈之下,蓝春花在安排好父母生活后,跳崖自尽。后来,姑娘跳崖的那座山上花儿开得格外艳丽,人们为了纪念这位不慕虚荣、不畏的美丽女孩,就建造了一座庙宇,称之为“插花娘娘”庙。从此,插花娘娘成为一位地方神祇。插花娘娘不仅可以赐福治病,也能消灾保安,畲民更将插花娘娘视作婚姻家庭的女神,畲民村落中若有家庭纠纷、夫妻不和,都可请插花娘娘出面评理和调解。在插花娘娘庙中,人们插花为香,祷告神灵。由两个巫师盘唱巫歌,其中一人扮演神童,一人扮演插花娘娘,通过与神灵之间的交流,进行有目的性和针对性的心理疏导,以达到夫妻和睦、家庭相安之目的。[3]假借神灵临水奶娘。临水奶娘,又称大奶夫人,原名陈靖姑,唐末五代福州人,畲族和当地汉人俗称为“奶娘”。传说陈靖姑幼年上闾山学习道法,拜道士许真君为师,学得非凡法术,能呼风唤雨、破洞捉妖、驱魔赶鬼,好扶危济难、救护万民。24岁时因施法祈雨抗旱、为国除害而殉难于古田县大桥临水,后被闽王封为临水夫人,死后为神,成为妇女儿童的保护神,同时还具有祈福禳灾、惩恶扬善的法力。据嘉庆《福鼎县志》统计,仅福鼎一县临水夫人庙就有17座,由此可见其信仰之盛。[4]。当地畲民在与汉人的长期交往中,逐渐接受了陈靖姑这一汉族神灵,并将这一信仰文化发扬光大,推动了陈靖姑信仰文化的发展。闽东畲族对临水奶娘的信奉最为虔诚,畲族巫师是临水奶娘文化的主要传播者。畲巫将奶娘生平事迹编成歌,在法事过程中扮演奶娘,吟唱奶娘事迹,行罡作法。畲歌记载:“三斗油麻分天下,家家奉祀奶娘身;州州坐塑奶娘庙,村村坐塑奶娘身。”[5]汤夫人是浙南畲汉民众共同信奉的一位地方女神,具有农业保护、禳灾祛病、护胎保育等功能。与临水奶娘类似,浙江景宁敕木山区畲民也是假借汉族汤姓女子,通过对汉族文化的采借和再编,重构了畲族内部的汤夫人信仰体系。嫁接神灵太姥山蓝母。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盛传着太姥的传说,这其中可能就存有一些畲族起源的某些痕迹。畲民古语说:“下海求妈祖,上山示太姥。”闽东民间流传众多关于太姥娘娘的故事,《太姥娘茶绿雪芽》记载:相传很久以前,山下有一村姑,因受迫害逃到山上种茶为生,后来成仙,被尧帝封为太母,人们就呼此山为太母山。后来东方朔奉汉武帝之命给天下名山授命,就取其谐音太母山为太姥山。太姥山下有畲村、监溪,每年八月,溪水变蓝,畲民在溪中染帛。清乾隆知府李拔有诗云:蓝溪胜迹古流传,染就轻盈叠翠烟;试看年来秋水碧,混同莫辨蔚蓝天。这一带畲族多为菁客,以练茶为业,多是姓蓝,连村名都取名菁寮。因此,畲民就将太母神附会为蓝母,作为畲山女神。[6]而另一口碑传说则讲述的更为明确:太母原为山下才堡存畲女,因避战乱,上山垦荒植蓝,得道成仙。

第7篇:父女关系范文

任何人都有自尊和他尊的需要,是建立平等尊重关系的第一心理动力,这种需要得到满足会使人体验到自己的力量和价值,增强信心,否则会使人产生自卑和失去信心。父母与子女能否建立良好的平等尊重关系取决于父母与子女双方。

首先,取决于父母与子女是否“自尊”。

自尊感是一种对自己可以胜任、值得人尊重的自我体验。自尊感包括两方面:一是个体自己尊重自己的情感体验,称之为自尊心;二是与个体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需要相联系的情感体验,称之为尊重感。自尊与自我评价联系在一起。积极的自我评价产生自尊感,易于自我接纳、自我肯定;消极的自我评价则产生自卑感,易产生自我排斥、自我否定。良好的父母与子女关系建立在父母与子女双方对自我的积极评价上,即建立在自尊感的基础上。子女的自尊来自他们对自我的积极评价--不能自己看不起自己;父母的自尊则来自于能教好子女的个人成就感以及家庭教育子女意义深远的家庭教育价值观的确立。

自尊是自我对胜任、自信、成就、独立自主、个人力量等的需求满足,自尊是激发人们不断进取的可贵品质。有高度自尊心的人性格比较活泼,智力发展良好,喜欢探索,富于创造,对自己所从事的活动充满自信。如果一个人缺乏自尊、自信,必将阻碍其潜能的发展。

其次,取决于父母与子女是否“他尊”。

“他尊”即相互尊重。相互尊重是互动的基础,尊重他人,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不要勉强对方,可以有不同意见,可以争论,但需要是要有理有节。子女对父母的尊重往往建立在对父母权威、个人修养、学术水平、人格魅力、劳动价值等认可的基础上;父母对子女的尊重则往往建立在了解、理解、热爱的基础上。没有对父母与子女双方的了解、理解,就没有热爱,没有热爱就谈不上尊重。不尊重人,就得不到别人的尊重。如果父母总指责儿女不听话不懂事,而儿女却总反感父母强加的意识观和行为观,就不会平等相待、×××相处,也无他尊之言。

二、双向尊重:子女尊重父母

古往今来,“尊敬父母”的传统美德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在平等的父母与子女关系中,子女对父母的尊重主要表现在对父母的职业、人格、劳动价值等的尊重及用好的成绩回报父母和社会的自我效能感的建立。因得到父母家庭教育而心存感激的情感体验激发的是对父母情感的尊重;“以父母的人格培育子女的人格”的家庭教育思想唤起的是子女对父母完善人格的强烈需求及对“父母是人类灵魂的第一工程师”的人格尊重。

(1)尊敬父母,最重要的是敬重和爱戴父母,使父母精神上得到宽慰。

作为子女,早出晚归,要向父母问好;外出之前,要主动告诉父母去的地方,做的事,啥时候回来;要定期向父母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学习情况,虚心向父母征求意见等等,还要与父母主动沟通,逐渐安排自己的生活,从自己的生活中寻找乐趣,寻找追求的目标,并一同与父母分享,这些都是敬重和爱戴父母的表现,是父母精神上的食粮。

(2)尊敬父母,还要表现在对父母的理解上。

父母由于爱子女心切,对子女的前途考虑较多,会更多地关心子女的考试成绩和名次,还可能要求过于严格,作为子女要能理解这种严格要求,不应让父母生气、伤心、失望,更不应有逆反心理,尽最大精力按父母要求去做;对父母的批评教育,不顶撞,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对于父母的文化水平低下或缺点,能在帮助的情况下就在心理和行动上进行帮助,不可嫌“丑”,子女只有尊重父母的权利,没有指责的权利。

(3)尊敬父母,更需要行动。

尊重父母,不只停留在口头上,而必须体现在行动上,一个行动,哪怕是一个微不足道的行动,也比那些美丽动听的夸夸其谈强千百倍,行动上尊重了父母,才会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尊重整个世界。具体要从小事入手训练培养孝敬父母的行为习惯:听从父母教导,关心父母健康,分担父母忧虎,参与家务劳动,不给父母添乱,实际行动中如关心父母健康方面:每天要问候下班回家的父母,当父母劳累时,主动帮助或请父母休息一下,当父母外出时,应提醒父母是否遗忘东西或注意天气变化,当父母有病时,应主动照护,多说宽慰话,替他们接待客人等,还要承担必须完成的家务劳动,哪怕是吃饭时摆筷子。这样的子女会不断增强尊敬父母的观念:“父母养育了我,我应为他们多做事。”在家里能养成尊敬父母的好习惯,到社会中,才有可能做到关心同事,也才有可能做到对祖国的忠诚。

三、双向尊重:父母更应尊重子女

家庭教育过程是父母与子女互动的过程,父母与子女关系中的平等主要在于父母能否平等对待子女、尊重子女。尊重子女体现现代社会中的民主平等意识,它是良好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重要尺度。

(1)尊重子女的人格。

现代家庭教育中新型父母与子女关系强调的是一种“人人”关系,也就是说父母与子女都是相对独立的人。父母把子女看作是“独立的人”的观点是父母尊重子女的前提。

尊重人格是不分时间、地点的,也不分是优点多还是缺点多。当子女出现差错时,父母千万不能不分青红皂白的进行训斥,而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如果一位父母在子女有成绩时就尊重他,在出现问题时就不尊重他,任意褒贬,这就做错了。父母不妨用心理换位的方法想一想,自己有了缺点、错误时,希望别人怎样对待自己,千万不能说有辱人格的语言,“你没出息”,“你不可救药”,“你的脑子是猪脑子”,“我对你完全失望了”,“早知你这德性,就不该生你”,“你把我的脸都丢光了”……这些话应该从平时的语言里消失。

把子女当成独立人格的人,还要听取他们的意见,不仅要听,还要分析,对的采纳,不对的要及时了解他们的想法且加以纠正与引导。

另外要为子女保留一点“秘密”,包括过去和现实的“秘密”、“隐私”,这并不是放纵,并不是撒手不管,这是一种人格的体现,只有这样,在关键时刻和关键场合子女需要帮助时,才会把真心话向父母讲,父母再进行适时的、正确的引导就真正保护了子女。

(2)尊重子女的自尊心。

自尊心是人类心灵里最敏感的角落,保护自尊心就是

保护潜在力量,使其度过成长过程中的危险与伤害,更加有序地发展成长。自尊心强的子女对自己的品质持积极态度,他们容易形成较高的抱负,对自己的能力充满信心,因此容易在所投入的各项活动中取得成绩。反之,自尊心差的子女对自己的态度则比较消极,他们对自己的能力持怀疑态度,在各项活动中退缩不前,成绩也较差。自尊心的形成,不但可以挖掘出子女现有潜力、增强社会交往能力和学习成效,而且还为平稳地渡过下一个重要的心理发展期创造良好的背景条件。

无数事例表明,在子女发展自尊心的过程中,父母的尊重是极为重要的。

首先,检查父母自己对子女的评价。是否因为子女显得一般而在内心深处感到失望?是否时常由于子女不可爱或有些笨拙而否定他?是否认为子女愚蠢?一个子女的自我概念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他认为父母是怎样看他的,当一个子女确信他的父母爱他且尊重他时,他更易于建立作为一个人的自我价值。

其次,是爱护和赏识子女。没有爱护和赏识就没有教育,就精神生命而言,每个子女仿佛都是为得到爱护和赏识而来到人世间的。爱护和赏识的奥秘在于让子女觉醒,觉醒的生命力量是排山倒海、势不可挡的。

第三,批评教育子女应以个别为宜。对待子女的错误,不要当着别人训斥、指责子女,多给子女留面子;不要当着别人的面唠叨子女曾经说过的话或做过的事,使他感到难堪。要有宽容之心,让子女体会到父母的良苦用心,从内心深处去影响和感化他们。

另外,避免溺爱子女。一个过分宠爱子女的父母会使他的子女落在其正常发展的时间后面。溺爱子女会使子女发现很难单独作出决定或很难进行自我约束,对所遇到的自主与责任问题感到束手无策,丧失自尊心。

(3)尊重子女的差异。

子女在成长过程中,个性方面会产生巨大差异,特别是进入学校的子女,渴望自立但又缺乏自控能力,往往会产生错误的观念甚至做出错误的举动。作为父母一定要对子女充满希望,哪怕是基础再差的子女,父母必须作出细致客观的分析研究,分析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生活中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给予更耐心的辅导,促使他们能一点一点的进步,并根据他们的进步情况恰如其分地进行激励,使他们看到希望的曙光,品味出学习与生活的乐趣及继续努力的方向。

父母还要鼓励子女大胆思考、勇敢探索。慎重对待子女的提问,尤其是简单问题。对待子女的发问要鼓励,用最大的热情谨慎回答,保护好他们的求知欲,启发子女勇敢探索的精神。父母只要鼓励子女思考、探索,营造和谐轻松的学习与生活环境,才能激发子女的勇往直前的良好品德。

另外,父母的任务之一是要做一个有信心的同盟者:当子女泄气时进行鼓励,当子女遇到挫折时同子女在一起,并给予子女克服挫折障碍的工具。这些工具之一就是帮助子女得到补偿。每一个人都是利用其能力来与其弱点相抗衡。父母所要干的事就是要帮助子女发现那些能力。当然父母还应对子女的能力进行估价,然后再为子女选择一项最有希望成功的技能,如果必要的话,奖赏、逼迫、引诱都行,只要他能学会。如果父母发现自己的选择错了,那么就应重新选择,千万不要让惰性妨碍向子女传授这项技能。

第8篇:父女关系范文

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的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作了两章的规定,即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一章,收养一章。对此我们从以下父母子女关系及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两大方面加以说明:

一、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法律制度即亲子法制度。我国 1950年婚姻法申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可以说,从此我国亲子关系制度开始步入了”子女本位的亲子法“阶段,之后,1980年婚姻法及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重申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的诸项规定。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还特别明确规定,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应该讲,我国关于亲子关系的规定在世界上是比较先进的。

但是,由于我国婚姻法中家庭关系制度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制度不够系统、完善,缺乏一些重要的基本制度如亲子关系的确认、生子女的认领等等,加之法律的原则化、抽象化的特点,致使法律规定难以兑现。同时,不能不看到我国是经历了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古老国家,从观念上真正尊重子女的人格、权利,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民主平等还需要时间。所以,借此次制定民法典之机,完善父母子女关系法制,对促进民主、平等的父母子女关系形成,对保障祖国的未来,祖国的下一代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现象迫使我们去思考。例如:流浪儿团伙中绝大部分是因父母失职,致使子女出走;童工问题;失学儿童在某些地区有增无减;父母不尽扶养义务,造成对于女身心的伤害;父母望子成龙,适得其反,引来杀身之祸的事例接连发生;特别是独生子女的生存境况更令人担忧,父母将对后代的“爱”全部集中在一个孩子的身上,同时也将对后代的成才希望全压在了一个孩子的肩上,对其提出过高的要求,势必采取不正确的教育方法,结果或强制子女读书、或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放任自流,顺其自然,造成许多家庭的悲剧等等。这些事实,告诉我们,目前未成年子女,青少年所处的生存环境,存在很多问题,虽然究其原因有多种,但从家庭立法来讲,我们必须尽快完善亲子法制度,使人们有章可循,给未成年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以利其成长为愉快的、健康的、有用的人。

此次专家建议稿,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基础上,主要增加了反歧视原则、子女亲生否认、认领子女、强制认领、禁止使用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有害的惩罚手段、父母的亲权责任及收养关系的有关规定(收养法并人婚姻家庭法,因此专设一章加以规定)。

(一)明确规定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或因依法实施人工生殖技术生育而形成的父母子女之间,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1、规定之含义

这一规定是指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婚生与否,不受自然血亲、法律拟制血亲,或者依法实施人工生殖技术生育而形成的血亲的影响,完全相同。

2、说明及理由

此条突出了反歧视原则,反对歧视非婚生子女,反对歧视拟制血亲,反对歧视异质人工生育的子女等,强调无论何种原因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此次修改增加的该条款中,未出现非婚生子女的提法,其最主要的意图是在法条中不作子女婚生与否的界定,以彻底实现立法者在法律条文及现实生活中消除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区别对待的立法思想,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规定才能将立法者、司法者及学者们关于“婚生与否与子女无关,是父母所为,子女不负任何责任,不能让子女承担父母行为的后果”的论述与法条的规定相一致起来,也才能真正体现出我国法律尊重与保护子女利益的彻底性。

对于这一规定有人觉得过于超前,这样规定不清楚等等。其实这种规定早巳不是什么超前的了,这样的规定对保护子女利益之目的的实现,也是再清楚不过了。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亲子关系认定的提法近些年来都有了极大的变化。例如: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于1997年12月16日的(子女身份改革法)(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法上的平等法)和 1998年4月6日的(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统一法)是对非婚生子女地位的根本性的重大修改。在父母照顾权、出身、子女姓氏,监护权以及生活费请求权方面彻底消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差别。因之德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二章第二节出身,第 1591—1600条、1600a产d等条14条对父母子女关系、确认子女和父母身份的条款中,完全是从子女和父母的亲生关系,从子女的利益角度规定的。如德国民法典第1591条规定“子女的母亲是子女所由之出生的子女。第1592条规定子女的父亲是: (1)在子女出生时已与子女的母亲结婚的人;(2)已认可父亲身份的人或(3)其父亲身份依照本法 1600d条为法院所确认的人。在第二节整节规定中未出现婚生与非婚生的提法。(德国民法典)自此不再有”非婚生“一词。1又如英美法系国家美国”1973年颁布的美国《统一父母身份法案》确立了所有子女-无论其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双亲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平等的原则。到1995年,《统一父母身份法案》已经被19个州适用,有更多的州经修改后采用,该法案抛弃了婚生子女的概念(将父母统称为Parent,子女统称为 Child,无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之别),所有的子女与他们的父母-无论已婚或未婚-用语完全相同。“2此外,澳门地区民法典第四卷第三编第一章,以长达79条之多的篇幅规定了亲子关系确立的一般规定,母亲身份与父亲身份的确立和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身份的确立,全章未提出婚生、非婚生的概念,与德国民法典一样,完全从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来确定父母亲生的身份,而不是以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来确立子女的婚生与否。

很明显,这是以子女利益为重,从子女享有平等人权的角度确立法律原则的,是与“子女本位的亲子法”发展趋势相一致的,是进步的。

本章亲子关系的规定采取了上述立法例的精神,在本条乃至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全章里均未使用非婚生子女的概念。这不仅与世界进步的立法例相一致,同时符合我国国情。自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以来,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就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和义务,是十分进步的法律规定,为什么还要固守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子女戴上什么婚生与非婚生的帽子呢?

(二)专家建议稿增加了子女亲生的否认之诉,得由其母或者母之夫本人提出,提出子女亲生否认之诉的期限为一年。自子女出生之日或得知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否认之诉成立的,当事人有要求返还扶养费的请求权:

1、规定之含义

上述规定的含义就是确认子女亲生性的规定。亲生的规定,亦即是德国民法、澳门地区等民法所述的父母身份的确认规定,此项权利既给了生父,也给了生母。并规定了提出否认之诉的除斥期间,其目的是为了尽早确定子女或者说父母的身份,以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稳定。

2、说明及理由

基于专家建议稿(一)之反歧视条款的理由,专家建议稿在子女婚生推定制度的规定时采用“子女是否为父母亲生的提法代替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提法,理由不再赘述。在这里要说明的是,专家建议稿没有规定”在亲生与否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原因为:(1)既然称之为子女亲生的否认之诉,必然是以发生争议为前提的,否则谈不上“诉”;(2)称之为“诉‘,必然是由法院依法处理,法院如何处理不是婚姻法规定的内容,似应是诉讼法的任务。

(二)关于子女亲生的否认之诉的规定,在专家建议稿起草过程中有二种不同意见,除上述的以外,个别专家认为应保留“婚生子女否认”的提法,规定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只能由其母或者母之夫本人提出;该项请求权须于子女出生或者母之夫知悉子女出生后一年内行使。有关子女是否婚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判决,”这一另案与前述规定的区别主要有二点:(1)坚持婚生,非婚生的提法;(2)知悉子女出生后一年内提出否认之诉权利只给予了母之夫。

(三)专家建议稿增加了认领制度,确立了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的原则。

1、规定之含义

规定了生父和生母均有自愿认领其生子女的权利;

生父认领未成年亲生子女的,须经子女的生母同意,但在特殊的情形即对子女利益有特殊不利的情况除外;

认领成年亲生子女的,须得到该子女本人的同意;

子女的生母(生父)或其他法定人或成年子女,可以提出强制生父(生母)认领之诉。

2、说明及理由

认领制度最初的建立是基于社会上对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的严重歧视,为改善非婚生子女的不利地位,而又不愿触动传统的婚姻继承制度的一种变通方法,试图通过认领使子女婚生化达到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和权利的一种变通。虽说是基于考虑子女的利益出发的,但是以不触动传统,仍以歧视非婚生子女为前提的、对部分非婚生子女利益的一种照顾,得不到认领的所谓”非婚生“子女仍然处于被歧视的、享受不到应有权利的地位。当代,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权利地位完全相同的情况下,认领制度完全是为了使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找到亲生父母,得到生父母的关爱和良好扶养照顾为前提的,因此可以说规定认领制度也是实现以”子女为本位的亲子法’的一项重要措施。

这里有二点需要说明:(1)生母与子女是以出生事实为根据的,似不存在认领的同题。为什么要规定生父母均有认领其亲生子女的权利,并发生强制生母认领的问题,这是由于在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生母被迫离开子女的情况,或者极少生母抛弃子女的情况。所以自愿认领人既可能是生父,也可能是生母;强制认领请求人既可能是生母,极少情况下,也可能是生父。(2)在此条规定中强调了生父认领未成年亲生子女的,除对子女的利益有特别不利的情况外须经生母同意的条款。这是由于第一,子女并非出自于父身;第二,生母受胎的情况比较复杂,有可能是生母受伤害的结果,如果认领对生母、生子女均不利或有害的情况下,允许生父认领有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因此生父认领亲生子女的方式要相对复杂一些。认领生子女要经生母同意,认领成年子女要经成年生子女同意。

此外关于认领的具体操作制度,专家建议稿规定尚不够具体,在法律操作过程中应有更明确的具体规定,详细规定认领的程序、认领的效力、认领的无效、认领的撤消等具体内容,以利于法律的执行。

(四)专家建议稿关于亲权制度的规定。

专家建议稿中没有使用“亲权”的概念,但作了有关亲权内容的规定。

1、规定之含义

专家建议稿以七条的篇幅对亲权即父母对于女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在作了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一般规定即:与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21条大致相同的规定外,主要增加了有关亲权内容的规定,增加了父母对未成年人的姓名决定权、居所指定权。财产管理权,民事权及扶养教育的义务、人身保护义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义务,不得对于女实施有害身体健康的处罚手段等规定。

在规定别强调了禁止使用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有害的处罚手段。其含义是禁止滥用亲权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2、说明及理由

为什么要增加有关亲权内容的规定?第一,是完善我国亲子关系法律制度体系的需要。父母子女关系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家庭关系的核心部分,而我国父母子女关系规定长期以来过于简单、抽象。不系统,不具体,可操作性差,不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障父母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亲权的有关规定,对于完善家庭法制有重要意义;第二,社会现实的需要。我国是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专治主义统治的国家,三纲五常、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思想传统根深蒂固,把子女视为父母的私有财产,作为家族和自身的延续的思想难以清除。因此,或漠视子女利益,或重男轻女,或把自己的希望和要求强加到子女身上,对子女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均导致侵犯未成年子女利益,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伤害未成年子女或青少年犯罪的后果。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纷繁复杂、多元化的社会情况下,建设一个平等、和平的家庭环境,使未成年人受到良好的启蒙教育,生活在民主、平等的环境中十分重要,而为此必须规范父母的亲权责任,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尊严,使其健康成长。因此完善父母子女关系制度,完善亲权制度十分必要与迫切。

为什么规定了亲权的内容而未使用亲权的概念呢?大家知道,近代的亲权概念早已失去了以往父权的含义,主要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和财产上的扶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近年来亲权制度已完全是为了子女利益而设置的。亲权所规定的父母的权利,实际上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责任的一种体现,是为了履行义务的一种职责。在法条中使用亲权概念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中国经历了太久的封建社会,家族权、父权、夫权影响根深蒂固,而亲权顾名思义就是父母亲的权利,单从字面上,找不出任何义务二字的影子。往往会成为一些父母滥施亲权的借口。所以经过专家小组讨论决定。还是不用亲权的概念,而直接具体地将父母亲的权利义务明确地规定出来。

有关亲权规定的原则。第一,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原则。未成年人无论从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不成熟,极易受到伤害,直接影响到其身心发育和权利的享有。父母是子女一出生就与其生活在一起的最亲近的人,也是最初的启蒙教师和利益保护人。父母教育、扶养未成年人的权利和责任是不可推卸的。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条件下,父母扶养、教育、保护子女的责任更加重大,关系到子女能否健康、顺利地成长为未来社会主人的问题。所以有关亲权的规定必须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其出发点和目的,须自始至终贯彻这一原则。这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建立亲权或监护制度的目的;第二,男女平等原则,虽说男女平等原则,从资产阶级革命开始至今已喊了几百年,但在当今世界上,男女平等不仅在事实上远未实现,即使在法律上还有一些‘国家规定了男女不平等条款。我国婚姻法自1950年就规定了男女平等的父母子女关系,本次专家建议稿坚持了这一原则,不仅实施亲权的父母权利平等,而且不论未成年人是男还是女,享有平等的受扶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4关于“禁止使用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有害的处罚手段”的规定是专家建议稿对父母子女一般关系规定的禁止条款的补充。其主要目的是针对当前一些父母采用棍棒、侮骂,精神压力等野蛮手段教育子女的情况而提出,的。这些父母自认为这是对子女的“爱”,实际上是对未成年子女人格权和身心的极大伤害,往往造成严重后果甚至造成家庭悲剧,敌特别明确地提出了这一滥用亲权的禁止条款。

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规定专家建议稿没有对婚姻法做重大修改。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情况是否需要加以时间限制的问题,专家组有不同意见。多数人认为不要加以限制,只要确实形成了实际上的扶养关系,一律应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有少数人主张应有限制,即“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扶养达五年以上的继子女,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规定。”

(五)专家建议稿关于收养的规定。

收养制度是一种经法律拟制而成立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制度,是父母子女关系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1950年婚姻法没有专门对收养制度做出规定。收养一般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处理。1980年婚姻法中对收养做了原则性规定,第20条指出:“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成立而消除”。但当时除此原则规定外,并无专门立法,在实践中关于收养问题主要依据有关的公证、户籍管理等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1991年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终于颁布,1992年4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整整十年。在此期间1998年11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了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同时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至此,我国收养制度已基本完善。中国的收养制度应该说是比较先进的,所以这次专家建议稿对此变动不大,1、经专家组反复讨论,一致同意,起草民法典时,将收养法井人婚姻家庭编,在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一章中只做出原则规定。收养制度的具体规定单设一章。至于具体登记程序等事宜,通过制定登记办法等行政法规另行解决。

2、关于“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规定在专家建议稿中做了如下变动:“无配偶的公民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30周岁以上。,即(1)本着男女平等的原则,将”男性“改为”公民“,将收养”女性“改为”异性“;(2)年龄差从40周岁以上改为30周岁以上。这样规定,主要是从未成年人利益考虑的,此处收养主要指的是收养未成年人,如果规定收养人年龄过大,将无精力扶养,对收养的子女反而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3、专家建议稿在收养一章中增加了收养成年人的规定,即规定65周岁以上无子女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需要有人照顾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可以收养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30周岁以上。收养成年子女须双方完全自愿。已婚者被收养的,应当取得配偶同意。收养成年子女的形式要件适用收养未成年人的规定。这主要是出于照顾老年人的理由增加的。大多数专家认为,目前我国社会急速老龄化,特别是大城市,很多已步人老龄社会,城市里绝大多数家庭为独生子女家庭,而农村子女相对较多,在我国社会保障能力还相对较差的情况下,允许收养成年人对缓解社会经济压力,提高人口素质,以及保护老年人的利益等方面都有好处。但是,有少数专家不同意,觉得允许收养成年人会引起许多法律上的麻烦,另外也对计划生育不利。

二、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中国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几代相处的大家庭逐渐减少,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核心家庭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我国农村人口仍占总人口的60%左右,而农村家庭中还有约1/3以上的家庭是三代共同生活的;同时城市尚有相当部分家庭是由父母与成年但未婚的子女一起生活的。所以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仍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好祖孙和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是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这次专家建议稿将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作为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一章的重要一节规定出来,并增加了关于扶养程度、方式及争议处理的规定。关于扶养制度如何规定,在专家组里进行了反复讨论,后基于本次修改范围的可能性,群众接受的程度等原因,扶养制度未专门立章,只将扶养的有关程度、方式等问题作为一条,放在祖孙、兄弟姐妹一节中,总算初步解决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缺少扶养制度规定的遗憾。

(一)保留了1980年婚姻法关于祖孙、兄弟姐妹关系的有关规定。

专家建议稿保留了行之有效的1980年婚姻法关于祖孙、兄弟姐妹关系的有关规定,只是将“抚养”、“扶养”、“赡养”统一为“扶养”。这样既有利于我国各项法律的一致性,有利操作,也能与国际接轨,更明确了“扶养”的含义。此精神也体现在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中。

(二)增加了祖孙、兄弟姐妹之间继承权的规定。

在祖孙、兄弟姐妹关系一节中增加了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适用本法继承编的有关规定的规定。这样,就使祖孙、兄弟姐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更便利于执法中的操作。

(三)增加了扶养程度。方式及纠纷处理的规定

专家建议稿在讨论过程中,最初扶养制度是专章规定的,将父母子女、祖孙及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的扶养关系专门立章,规定了扶养权利人、义务人及其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顺序、扶养的程度、方式、扶养纠纷的处理等内容,但在讨论过程中大家意见不一致,有的专家认为单独立章规定扶养,把婚姻法中有关扶养关系内容全部集中起来,逻辑性强、清楚,对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更有利使其体系化、科学化,也便利于执法人员的理解和操作。但有的专家则认为规定扶养专章,反而比较乱,老百姓接受起来比较困难,不易找到,而且这样规定必然要在现行法的基础上对相关章节做较大的改动,似可能性不大。

第9篇:父女关系范文

【关键词】习惯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冲突 协调 凉山彝族

彝族习惯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冲突的表现

基本原则上的冲突。《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女性在各方面都享有和男子同等的权利,但在彝族社会占据统治地位的是家支制度。所谓家支,是一种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家族联合组织。彝族社会一直存在着这样的思想:“儿子是家产,女儿是寄养的畜”,“人要绝,女儿多;羊要绝,公的多”。在这种思想影响下,男性就体现出了绝对权威,男尊女卑的思想在彝族社会根深蒂固。彝族有这样一句谚语:“奴上主,鸡上冠,妻上夫”,就是对这种现象最好的诠释。

文化教育权益上的冲突。《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性有和男性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但根据凉山州教育局每年进行的基础教育统计,目前彝族学龄女童入学率只有36.8%,有6个县不足30%,最低的越西县仅有20.9%,全州未入学的彝族女性学龄儿童近6万人。而且大多数彝族女孩子早婚并且早育。彝族女孩子15岁左右就算成年了,在举行了成人礼—“换裙”仪式之后,女孩子就可以恋爱结婚,婚后妻子不再接受学校教育,而是一心一意在家从事劳动和完成生儿育女的使命。

财产继承权上的冲突。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财产享有和财产继承上享有和男子平等的权利。而按照习惯法的规定,在彝族家庭里,享有财产继承权的通常是儿子,女儿一般没有继承权。妻子只有在这个家庭绝嗣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继承丈夫的遗产。

在遗产的分配上,儿子继承不动产,动产如饰物、服装、金银、牲畜、用品等由儿子和女儿平分。母亲的私房钱、首饰、衣服归女儿,银子归儿子。当家庭中的女性长辈去世时,其自娘家所带来的财产一般不参与遗产分割。①

婚姻家庭权益的冲突。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在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将人分为四个等级:诺伙、曲伙、阿家和呷西。“诺”在彝语中的意思是“黑色”,“伙”的意思是“群体”,因此诺伙翻译成汉语的意思就是“黑彝”。因为彝族崇尚黑色,因此黑彝是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统治阶级。为了保证黑彝血统的纯洁性,习惯法确立了严格的等级内婚制。②根据习惯法的规定,黑彝只能和黑彝通婚,并且由家支出面选择门当户对的家庭进行婚配。很多黑彝家庭的孩子在幼年时就要订立娃娃亲,这带有非常浓厚的包办婚姻的意味。此外,如果黑彝女子与其他等级的男子通奸,那么就要对男女双方处以绞刑,将他们吊死。如果黑彝男子同其他等级的人通奸,该男子被发现后逃走了,就只对其处以开除家支的惩罚;只有被抓回来,才会被处死。我们可以看出,在彝族社会,婚姻并非两个人自己的事,而是两个家支的事,同时男子在等级内婚制中,当触犯了习惯法的相关规定,其惩罚力度轻于同样犯错的女子。这完全违背了现行法律规定的结婚自由权和妇女的平等权。

当婚姻无法继续时,如果是男方提出离婚,女方退还身价钱和结婚时的适当费用,若是女方提出离婚,则加倍赔偿身价钱,赔偿结婚时的一切开支和婚后男方为女方家庭所支出的费用。因此,离婚对彝族妇女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根据习惯法规定,如果妻子因为不忠而导致丈夫提出离婚的,那么丈夫则有权对妻子施以残酷的惩罚,如果导致妻子死亡的,丈夫只需做出为数不多的金钱赔偿;但如果是丈夫出轨,妻子一般不能以此作为原因而提出离婚,除非她当场抓住奸妇。另外,妻子在离婚后,不能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甚至连她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也要归丈夫所有。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不管是谁提出离婚,孩子一律归男方,成为男方的家支成员,女方则独自回娘家,丧失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权。这违背了现行法律规定的离婚自由权和男女双方平等享有的对孩子的监护权。

人身权上的冲突。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但是根据习惯法的规定,彝族男女在结婚时存在着议定身价钱,男孩子到女孩子家提亲,就要根据这个女孩子的自身条件议定身价钱,当男方支付了钱之后,女孩子从此就属于男方的私有财产。这就剥夺了女性在家庭生活中享受和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习惯法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婚姻制度—转房制。转房制是指丈夫死后,寡妻必须转嫁给夫家的其他男子。一般来说,首当其冲的选择是丈夫的亲兄弟,如果丈夫没有亲兄弟的,则按照血统由近到远的顺序进行推算这个寡妻应该嫁给谁为妻。所以,目前凉山农村经常会出现侄媳转嫁给叔父,后母转嫁给儿子,儿媳转嫁给公公这样有违伦常的事情。之所以要实行转房制,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家支财产外流。如果女方不同意转房,男方要向女方索要当初订婚时支付的身价钱。这些规定完全违背了妇女的人身自由权。

解决冲突的现实必要性

女性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群体,在社会的生产、生活等方方面面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男性和女性和谐、协调、平等的发展,才能够真正实现我们党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构想。而且我国是多少数民族聚居的国家,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长治久安对于国家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妇女权益的维护也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依法保护妇女权益,使妇女享有平等的法律资源,是衡量我国法治状况的重要尺度,直接体现我国的政治文明和程度水平。

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衡量因素就在于法的权威性是否得到维护,《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颁行全国的法律,其贯彻执行结果在全国各地应当一致,如果出现了习惯法的效力大于国家法,那就意味着对法的权威性的挑衅。因此,我们必须协调好习惯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之间的冲突,以保证国家法的权威不被动摇。

解决冲突的途径

对习惯法的内容进行选择性的继承和改良。作为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这里的人们长期受习惯法影响,如果突然间完全摒弃习惯法,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和动荡,因此对于习惯法中合理的部分,在不违背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精神的基础上进行吸收和改良,但是对于不合理的部分应明令将其废除。

完善地方立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凉山彝族自治州的立法机关可以对本区域内的事务在不违背国家法原则的基础上自行订立相关地方性法规,目前针对彝族女性的权益保护现状,我们应当对已有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以使之更好地和国家法相融合。同时,要明确法律责任,一旦发生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应如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建立连接习惯法和国家法的载体。习惯法已经奉行千年,其影响非常深远,并非一朝一夕之间就可以完全消失,因此,在协调习惯法和国家法冲突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一个载体来完成二者之间的良性对话。在彝族社会里,有一种人叫“德古”,这种人的社会地位很高,他们一般不仅懂得习惯法,同时也了解国家法的规定。每当彝族群众发生纠纷的时候,总会在“德古”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因此“德古”可以作为一个载体来衔接习惯法与国家法,“德古”在调解的过程中,其实也是一种对现行法的宣传过程,这样可以让彝族群众慢慢适应并接受现行法。

加强对现行法的普法教育。习惯法之所以还有可以生存的土壤,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在很多文化程度不高的彝族群众中还没有形成强烈的法制意识。因此,要加大对彝族聚居区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彝族群众的普法力度,让更多的人有法制意识,这样才能够从根上消除习惯法的影响,从而解决习惯法和现行法之间的冲突。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说服教育作用。彝族妇女的权益之所以受到伤害,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在作祟。要想真正地协调好习惯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之间的冲突,就必须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基层干部的说服教育,让更多的彝族群众明白男女平等的道理,这样才能在普法宣传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彝族习惯法奉行千年,而且对于凉山这个直接从父系奴隶社会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特殊地区来说,妇女权益的保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协调好习惯法和现行法之间的冲突,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对彝族妇女的权益进行良好保护的同时,维护国家法律的一致性。

(作者单位:西昌学院)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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