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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全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考核内容
1、对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考核内容是:重大事项报告处置制度、定期服务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工作交流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回访、检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组织本所人员开展法制宣传、调解各类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帮助社区依法开展管理活动、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等工作落实情况。
2、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核内容是:与顾问社区的工作联系情况,帮助顾问社区开展法制宣传、调解各类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帮助社区依法开展管理活动、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核的组织实施
考核按下列顺序进行:首先,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一年来的工作写出自我总结,并填写考核表。其次,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所内人员开展民主评议。第三,由区司法局组成考核小组,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全体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以查看台帐资料、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和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优秀名额不超过社区法律顾问总人数的10%。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将不得再担任社区法律顾问。考核结果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列入年度年检注册内容,对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考核要求
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高度重视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认真按照工作内容和要求,为社区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帮助。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督促法律服务人员实事求是地总结工作情况,认真查找存在问题,不断改进服务形式和方法。要积极发掘和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报区司法局法管科。
证券法律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有力手段,是证券法律制度的基石和核心。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负有及时真实披露信息的义务,参与证券业务的律师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专业性文书,自然也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服务机构存在着极其严重的混乱现象,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了自身的利益,敢于公然违法迁就证券发行人的非法要求,参与证券发行交易等的虚假陈述,甚至出谋划策。这种令人担忧的情况,若不能够及时解决,将制约证券市场长期发展,给经济建设带来的负面影响。尽管对他们的行政、刑事处罚必不可少,但对他们的民事责任追究绝不应忽略,更不可以行政、刑事处罚代替其民事责任。
一、对我国证券法关于律师不实陈述①承担民事责任的评价
我国法律法规对律师在证券业务中不实陈述的行为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
1.《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字串2
2.《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5.《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条所称虚假陈述行为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7.《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
8.《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第四条规定:“律师应当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若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析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民事责任制度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无法援引适用。(1)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及其责任人员与证券发行人是何种法律关系,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一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补充责任还是清偿责任,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2)没有规定律师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及计算方法。证监会颁布的行政法规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责任人员对投资者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依据及计算方法。(3)投资者进行诉讼应如何操作,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依照《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投资者当然有权要求在证券业务中不实陈述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情况是,法律的这些规定仅成为一种宣言,因为这些规定太原则,根本不具有操作性。(4)在律师民事责任制度中缺乏相应的财产保证制度和财产实现制度。
2.现行证券法律制度存在以行政和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倾向。中国的法律制度历来有重刑轻民、重行轻民的特点,证券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在《证券法》之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主要是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1993年9月2日国务院证券委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条例》与《办法》对证券欺诈者法律责任的规定大篇幅的是行政责任,《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只在第77条概括地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也只在第23条涉及到了虚假陈述者的民事责任。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对因违法导致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做了详尽的规定,但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民事责任承担的条款规定得十分简单,语焉不详且缺乏可操作性。这种偏重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立法格局导致的结果是违法违规者不断受到行政制裁或刑事处罚,但是受损害的投资者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和保护。
3.律师民事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加重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第四条的规定,律师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过错责任则须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此明文规定,我们便课以受害人较重的举证责任,但要求证券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对律师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举证,这显然是不现实的。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8条规定受害人须举证自己为善意,且交易损失与文件不实记载具有因果关系,此种规定被认为是加重受害人举证责任,备受批评,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很少引用,更何况要求受害人证明被告存在过错。
4.对律师的勤勉尽职义务的规定却并不详尽。就上述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律师勤勉尽职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律师在制作律师工作报告时要对上市公司涉及的事项逐项进行审查;其次,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律师参与证券业务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对某些行为课以相应的责任;再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很多条文涉及到律师的诚实、尽职的要求,但是这个面向律师群体的规范尚不能含概律师涉足的所有领域,尤其在判断律师参与证券业务的行为是否属于勤勉尽职时还远远不够。从理论上讲,在信息披露中违反勤勉尽职义务的律师应当对因该不实陈述而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但是,我国现行证券法律制度对律师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得很少。这方面的规定或者比较含糊,仅仅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以行政责任为主;而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则极少。
二、律师不实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
律师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由于公开文件中的不实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并不存在争议。在民事责任基础中,最基本的是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法学界对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不实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也主要为这两种观点:契约责任说和侵权责任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招股说明书为要约邀请,那么在发行股票过程中,投资者做出购买某种股票的行为则是要约,如果成交,发行人的行为就为承诺,合同成立。由此,发行人和投资者双方的行为则为一个缔约的过程,从理论上讲“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的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善的损害。”④所以法律应该保护当事人基于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发行人为发行股票而公开招股说明书时,事实上已经进入一种缔约的状态,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在缔约过程中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由于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在信息和专业上的优势,致使投资者对其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产生合理的信赖。当这种信赖成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基础时,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不实陈述在本质上违背了其作为缔约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导致投资者因对律师工作的合理信赖而产生信赖利益损失。因而律师作为不实陈述人应对投资者因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负缔约过失责任。⑤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契约责任说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时候遇到的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契约的相对性问题。根据契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责任人与投资者有契约关系或者现实交易关系的存在,且责任人有违反契约义务的事实并造成投资者的利益损害。这对于证券发行人不实陈述承担责任在适用上没有问题,但对于处于辅助地位的律师承担违约责任便有适用上的困难。因为律师作为证券发行辅助人,只跟发行人发生直接的关系,而对第三人即投资者并无契约关系或现实交易关系。
2.侵权责任说。
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它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一般人的普遍义务,而非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特定义务。因而侵权责任不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责任,而是法律规定其必须承担的责任。我国《证券法》以及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律师在证券业务中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有不实陈述的行为,则违反《证券法》等强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造成投资者利益损害,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说避免了律师承担违约责任适用上存在的相对性困难,从而弥补了契约责任说自身无法克服的理论缺陷,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权责任说不再关心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契约关系,从而有效解决了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只要被告存在不实陈述并满足法定条件,任何因合理信赖该不实陈述的投资者因该信赖而导致损失的人均可以依侵权责任要求赔偿。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考虑,侵权责任说更有利于信息披露制度目的的实现。我国台湾地区在1988年1月《证券交易法》修正时,也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赔偿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⑥因而笔者认为侵权责任说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持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保障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
但这并不表明侵权责任说就能完全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成为证券市场中不实陈述的普遍救济规则,因为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举证原则,原告必须证明有被告有主观过错,且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而侵权责任说还须面对来自证据法的障碍:第一,原告必须就被告不实陈述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举证;第二,原告须证明其损失与被告不实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往往难以承担此举证责任,因而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也就成了“海市蜃楼”。笔者认为不妨借鉴加拿大《安大略证券法》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认为只要招股说明书及其任何修正载有不实陈述,而在股票募集或者公募期间购买人购入证券时不实陈述持续存在,那么购买人应该被视为已经信赖这项不实陈述。购买人有权向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修正上签名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请求损害赔偿。⑦这样就赋予了律师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责任,只要其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投资者就可以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请求其赔偿损失,以减少投资者的举证责任,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
三、律师不实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主观过错。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影响价格的因素错综复杂,就律师在证券业务中不实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而言,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容易证明,但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的过错则值得探讨。
1.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原理和司法实践,考察因果关系可以采取如下准则:在时间上原因的现象在前结果的现象在后;作为原因的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作为原因的现象应当作为结果的现象的必要条件;如果违法行为实际上足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它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证券市场不实陈述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中,除了被告的不实陈述外,原告的“信赖”是更重要的因素。因为不实陈述并不能直接导致财产上的损失,它必须因投资人的信赖并依据不实的信息而进行的投资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害。当然,这种信赖必须是合理的,而不是盲目的信赖。
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和参与证券业务的律师之间并没有发生直接交易,受害的股民在因果关系的举证方面经常遇到困难。因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在专业和信息上的巨大差距,要求原告提供“信赖”被告不实陈述的证据,无疑是加给原告的一项不可克服的负担。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市场欺诈理论,将举证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倒置,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即只要律师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投资者在信息披露以后进行证券交易且遭受损失的,就可以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除非律师能举出反证,证明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不是由不实的信息披露造成的。其次,根据大多数学者的研究成果,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弱式有效市场,因而可以不局限于“有效市场”理论弱化投资者的证明责任。⑧笔者认为,不妨假定只要投资者能够以一定的形式证明如果不实陈述纠正后的市场价格与不实陈述期间的市场价格不同,那么因果关系便可以推定成立。但应允许行为人对此种推定提出抗辩,如认为其行为没有影响到股票价格的变动等,从而否定对该因果关系存在的推定。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把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类,从构成要件上看,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是否以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为要件。⑨我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应地,《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第四条也作出规定,律师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两条规定,表明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只有在故意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认定律师不实陈述为一般侵权行为,这和江平老师的观点是一致的。
关键词 法务会计;实践教学;管理模式
法务会计是会计学与法学相结合的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在西方国家。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最初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71年。虽然历史不长,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犯罪的日益猖獗。世界各国对法务会计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1996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完成了对美国20种“热门行业”的追踪调查,会计领域中的“法务会计”名列首位。这便凸显出开创特色化的法务会计实践教学和建立有针对性的实践教学管理模式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世界各国纷纷在高等学校中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和课程,以培养专业的法务会计人才,满足社会的需求。
我国高校于2001年9月开始在河北省的河北职业技术学院试办首届会计学法务会计专业,招生55人。此后,廊坊师范学院、云南财经大学、浙江经济学院也相继开设了法务会计专业。渤海大学会计学院紧跟时代步伐。迎合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的现实需求。从2004年开始设立法务会计专业并于当年招收第一届法务会计专业本科生,到2007年为止已招收四届学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并且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法务会计》课程作为法务会计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随着专业的设立而设立,它的建设与发展也必将带动整个专业的建设与发展。由于法务会计是理论与实践结合非常紧密的课程,学生不仅应掌握相应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要练就过硬的技术方法与技巧。因此。在教学的整个过程中,时刻要强调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例如,在讲授理论时,大量地、灵活地穿插案例;在穿插案例时,适当地、生动地进行情景模拟;在理论学习后,定期到法务会计实践基地实习,接触真实案件,亲身体验法务会计执业全过程,为将来真正执业做好准备。
一、特色化的法务会计实践教学
《法务会计》课程的实践教学是用来充实理论教学内容和完善课程体系的必要手段,其总体设计思想是:“案例教学+校内模拟+社会实践”。通过这三个环节的实践教学,使学生了解法务会计从业的全过程,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记忆,掌握办案的主要方法与技巧,从而真正具备法务会计人员所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和各种能力。
(一)案例教学
就是针对所讲授的理论知识,及时、适当、灵活地穿插案例,并结合理论进行分析说明,以增强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记忆和掌握。案例教学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1.讲授案例,即由教师根据授课内容,列举、描述并分析案例。促进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此时,学生仅仅是学习者;2.情景模拟,即由学生将教师所讲案例排演成小品,进行情景模拟,营造身临其境的感觉,使学生能够参与授课过程,从单纯的学习者晋升为参与者;3.设计案例,即由学生根据所学理论自行设计案例,并决定案情的不同发展方向,进而作出区别性分析,得出各自的结论。这样,学生就从学习者或参与者一跃而成为讲授者,同教师站到同等的地位上,相互探讨、相互促进、教学相长。
(二)校内模拟
渤海大学会计学院建有会计手工模拟实验室和计算机模拟实验室各一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可以根据仿真模拟资料进行手工综合模拟。期间贯穿三层思路:(1)会计程序,填制会计凭证一登记账簿一编制会计报表;(2)资金运动程序。筹集资金一物资采购一生产一销售一成果分配一上缴税金和偿还债务;(3)工艺流程。2.可以根据仿真模拟资料运用会计软件进行电算化模拟,其内容和思路与手工综合模拟相同。
(三)社会实践
分为两个阶段进行:1.根据本课程的进度和学生的不同学习情况及兴趣取向,将学生分批、分期送入法务会计实践基地接触真实案件。渤海大学会计学院已与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等四家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成立了法务会计实践基地,提供规范且充分的实践场所和时间并配备专职律师或注册会计师作为专门的实践指导教师对其整个实践过程进行引导和监督。争取在实践期内,使每位学生至少参与一个完整的法务会计真实案件,从而切实提高其对法务会计案件的分析与处理能力。2.选拔在实践基地表现良好且突出者,进入实习单位实习,独立处理有关会计和法律事宜,真正走入社会锻炼。目前,渤海大学会计学院在校外设有4个会计实习基地(锦州铁合金集团、女儿河纺织厂、锦州石化、锦州外运)和6个法律实习基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锦州市古塔区工商局、锦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满足学生实地参观和顶岗实践的需要。
二、针对性的实践教学管理模式
针对法务会计的专业、课程及教学方法的特点,其实践教学的管理模式应是在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思想指导下的人本管理,注重人的个体差异,注重教师与学生的个体活动,倡导平等、选择、关爱的人文精神。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学生根据自身的喜好和对未来发展方向的自我设计。有选择性、有针对性地参加实践教学。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践教学的师资配备必须精良
作为法务会计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教师,必须是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且拥有多年执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在渤海大学会计学院,担任法务会计专任教师的都是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教师,并且半数以上是上本科时修读会计学或审计学专业,而在研究生阶段修读法学专业的复合型人才,这便是专门针对法务会计专业师资配备的复合型双师团队。在进行实践教学重要环节的校内案例教学过程中,同时具备高校专任教师资格和相应职业资格的教师在选择、分析案例以及校内模拟实验时,能够更有针对性并更好地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使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对于校外实践基地而言,对合作伙伴的选择及其资质考核尤为重要。渤海大学法务会计实践基地的合作单位全部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其中。只有从业3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才能够成为法务会计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教师。
(二)实践教学的内容设计必须科学
实践教学的内容应当紧紧围绕理论教学的内容与进度展开,针对性、灵活性要强。主要包括法务会计工作技术方法、法务会计对舞弊与欺诈的甄别、法务会计证据的收集与认定、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和法务会计的工作报告等内容,将法务会计课程中实践性强的核心内容全部涵盖其中,并应逐层递进、环环相扣,达到从理论到实践的自然过渡。
(三)实践教学的方法选择必须恰当
实践教学的方法应灵活、多变。能够在激发学生兴趣的同时,培
养其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从业能力。例如:针对校内模拟实验,“演练式”教学法就是能使学生增强会计账务处理技术能;々的方法;针对校外实践基地,“跟踪式”教学法,即选派专职律师或注册会计师全程跟踪指导学生,可使其在接触真实案件、得到更多专业技术指导的同时,增强实战能力;而针对实习单位的实践,则应采用“释放式”教学法,即先设定提纲,然后选择实习单位,经过实地调查研究。修改提纲,并独立处理实际业务,将自己从校园释放到社会当中,在得到锻炼的同时,圆满结束对《法务会计》课程的学习。
(四)实践教学的时间分配必须合理
实践教学的课时安排应充足,有效利用规定课时,适当补充课外时间。特别是校外的实践与实习,可以根据学生的需要和兴趣,安排在业余时间,适当延长至寒暑假。而对于家境困难且兴趣浓厚的学生,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可以联系长期实习作为兼职,在培养实际应用能力的同时,解决学习上、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五)实践教学的监管考核必须严格
实践教学管理应有条不紊、因材施教,向实践基地派送学生应科学选拔、合理分组。并充分考虑学生的能力与意愿,进而进行规范、严格的监管与考核。以渤海大学法务会计实践教学环节为例,说明如下:
1.校内模拟:
(1)针对法务会计工作技术方法一章中的综合技术方法的选择与运用进行模拟。首先。选择一个案例,把学生划分小组,各自对案例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其次,提交“案例模拟报告”之前。各小组分别阐述和分析自己所用方法、处理过程及最后结果;最后,通过比较,真正理解不同方法的选择与运用条件,掌握其中的技巧。
(2)针对法务会计证据的收集与认定一章中的“损害赔偿的确定与计算”进行模拟。将学生划分小组,每组布置不同案例,课上讨论与课下协作相结合。最后,以小组为单位,提交“案例模拟报告”。
(3)针对法务会计的工作报告一章中的“法务会计工作报告的实例”,进入会计模拟实验室进行模拟实践。需以个人为单位提交“案例模拟报告”。
2.实践基地:
根据不同的实践基地,进行不同内容的实践。并须提交“基地实践报告”。
(1)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侧重于法律方面的实践,可主要针对“法务会计对舞弊与欺诈的甄别”和“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进行实践。其中,着重进行对“交易行为中欺诈的甄别”和“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程序”的训练。根据学生的能力不同,由专职律师派发不同案件,并全程指导、监督,使学生了解办案全过程和实际办案方法与技巧。
(2)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侧重于会计方面的实践,可主要针对“对审计证据的收集与鉴定”和“对法务会计工作报告的编制”进行训练。根据学生的基础与兴趣的区别,由专职注册会计师全程指导与监督,使学生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有全方位的了解,并切实体会其与法务会计的差别,进而明确法务会计的工作职能与技巧。
3.实习单位:
总结,可以把零散的、肤浅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系统、深刻的理性认识,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以便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吸取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少走弯路、多出成果。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律所法律顾问工作总结报告范文,望能帮助到大家!
律所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辞旧迎新又一年,在贵公司各位领导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我们完成了____年度的法律顾问工作,在这一年间,贵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也得到了有效的防范。旧的一年过去了,新的一年飘然而至,为总结工作,继往开来,更好地为贵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有效的规范管理及风险防范,现将过去一年以来的法律顾问工作从正、反面及建议进行总结如下:
一、从我所律师在____年11月27日起至____年11月26日的顾问服务过程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并取得的了较好的效果:
1、帮助公司整理、制定《公司管理制度》,通过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加强了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明确了公司各部门的日常工作职责,使各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分明,业务井然有序;积极发挥了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经营、管理水平;完善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增强了公司的竞争力。
2、严格审查、制定公司各类合同,通过拟定《沥青搅拌料加工合同》、《沥青拌合料供料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路面沥青铺筑工程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和解协议书》、《合伙协议》、《融资租赁合同》等及及时审查、修改公司即将签订的各类合同,使贵公司完善了公司的合同管理,预防了风险发生,至目前止未出现任何因合同约定不清、违约等合同纠纷。我认为公司在预防纠纷的发生上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以后合同的进一步履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积极参加公司的日常工作会议,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对公司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及时进行解答、处理。预防了一些突发状况的发生,使公司生产、管理更加稳步有序。
4、协助贵公司高层赴贵州省,丽江等地对购买设备及投资项目进行审查把关,在拟定合同时将贵公司的利益永远放在第一位,在条款的设计上充分考虑了以后面临风险的救济途径,使公司不会被陷入困境。发现了问题及时言正的向贵公司指出了可能存在的风险,使得贵公司在决择时有了更充分的考虑,使此次投资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也取得了更多的主动权。
5、参与贵公司的股权收购商业谈判,分析在可能存在的潜在商业风险,提出合理的建议并及时加以正确的处理,积极维护了公司的利益,预防了风险的发生。
6、对贵公司的应收账款及时进行跟踪、了解,针对久拖不还的客户及时向对方发出《律师函》进行追讨,向对方阐明利害关系,力争让对方尽快支付拖欠公司的款项。
7、妥善处理贵公司与。。。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和法官沟通,通过我们的诉讼技巧,避免了诉讼的发生,为公司争取了利益化和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纠纷的纠缠。
8、积极处理贵公司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和法官沟通,对话,努力把工作做细、做好,程度的使公司资金尽快的回笼。
在____年度的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过程中,我们律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通过____年度的法律服务,能清晰的看到通过我们律师多角度、全方位的努力工作,贵公司无论是经营管理环境、模式,抑或是公司的盈利能力都得到了显著的改善,而且从风险防范和控制角度看,通过我们律师的顾问服务,____年度,我们的工作都有效地实现了贵公司风险防范和控制总目标,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明显增强。
二、当然,在____年度的法律顾问服务中,我们也看到了我们工作中的不足,具体有如下问题:
1、工作积极性仍需加强,贵公司与我所建立常年法律关系后,我所由陶应强律师负责。在服务过程中我所律师有时是被动服务,贵公司所提出的要求和问题是贵公司领导在工作中发现的,然而贵公司领导不一定熟知整个公司的法律制度,其中许多隐性的问题未能发现,可能就是潜在的风险,这点律师服务不到位,不深入。顾问的目的就在于发现潜在、隐性的问题,进而通过律师专业的知识预以防范,避免以后产生纠纷。
2、顾问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够深入。顾问律师虽然起草了《沥青搅拌料加工合同》、《沥青拌合料供料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路面沥青铺筑工程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合伙协议》《融资租赁合同》……但由于律师未跟进合同的履行、实施,就算是一份好的合同但如果细节注意不够,仍然会产生纠争。贵公司的相关合同签订后由于都是非专业人员监督执行情况,应注意的事项和收集的信息可能不到位,可能达不到法律上的证据形式和效力的结果,这可能产生隐性的纠纷,以后律师应加强监督的力度。
3、贵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但在____年的顾问服务中,律师未对公司的管理提供法律意见,这是一个大的方面,应当深入与领导层的沟通,加强对公司的治理。在财务上律师己未参与任何工作,或许存在与法律规定不一直之处。
三、通过____年的服务过程我们看到了公司在以下方面需加强和完善,特提建意如下:
1、贵公司应注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的权利、义务。
据本律师所知贵公司仅四名股东。虽然如此,但形式上的如法定的每年必须召开一次股东会、董事会,对会议决议的内容,公司应当备案,便于审计或重大事项有据可查。
2、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法原则,有限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原则是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另根据《公司法》第167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律师建议:每年由执行董事制定分配方案,由股东会决议,将提取10%以后的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个人,明确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做到资产与注册资金相对一致即可。若股东长期不分配利润,将导致本属股东个人可分取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一旦出现赔偿、解散、破产等情形,势必将本来可以属股东分走的财产,归入了公司,最终为公司承担了不必要的债务。
3、加强财会会计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第165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202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03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律师建议财经制定是公司的核心,不仅在聘用相应人员上而且在制度上应严格规范操劳作,一旦违规作帐,作帐外帐将可能产生行政处罚的责任。
4、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法律意识的培训。
员工的素质和形象代表着公司的实力、规模及发展。员工是公司的组成部份,留住人才是公司仍以发展的前提和保证,由于有些员工不懂劳动法规,可能随时流动。本律师建议:首先,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对员工严格要求,在外界表现出贵公司是一个纪律严明、做事严简、有文化、有修养的正规大公司,以便提升公司的整体能力,以求在市场经济中更具竞争力;其次,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特别是劳动法律、法规,以便员工能明白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合法,会产生怎样的后果,最终达到让员工与公司溶为一体,以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让公司获得更大的利益;最后,丰富员工的文化生活,加强业务的培训,让员工明白自己不仅在贵公司获得发展,赚取金钱,还能提升自己,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5、贵公司的发展速度快,可能会涉及到扩大规模,转移投资,收购等情况。
若贵公司在作上述重大决策时,应该先进行调研,如政府的政策、规划、发展方向,土地性质、规划用途、及交通、市场行情、产业投向、民俗风情等等方面。调研的结果将影响投资的成败。
6、贵公司在房屋、场地租赁、职工保险、车险保险等方面也应予重视。
以上系本律师为贵公司服务一年的成果、不足和建议。对于工作中的不足,在此仅对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员工表示歉意!若贵公司仍愿聘请我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我们将继续保持好的顾问工作传统,并组成专业的律师顾问团,在总结不足、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的基础上深化服务,以求全方面、精、准、细的为贵公司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深入开展顾问服务工作,具体服务范围及方式见顾问工作方案和年度顾问工作规划、工作总体目标。我们将再次向贵公司作出慎重的承诺:“以我们的专业服务,为您提供专业的风险防控!”
律所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江西____律师事务所在____年7月15日与______分公司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律所指派本律师负责贵单位具体法律顾问工作。光阴荏苒,时间已过去一年。现对这一年来的工作作个总结,以期双方更好的指正交流,相互促进。
一、提供法律咨询,分析企业事务,防范法律风险。
有句谚语“法律如空气一样,无所不在。” __x__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历史较久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范围又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特种行业。因此,在资产、人员、经营方式、内部管理上,更要求审慎处理每一件企业事务。本律师通过电话或亲临公司提供法律咨询,详尽解答。
二、全程介入公司资产购置、处理等重大企业事务。
随着公司经营方针、策略的变化,需要购置合乎规划的民营油站,出售闲置的自有油站。这涉及到资产数额、产权过户,防范交易风险等问题。本律师对经济合同全面审查修订。另外,对一起违规给大客户佣金的做法指出法律风险,建议立即纠正。
三、利用自身优势,企业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本律师作为多年的社会律师,有较好的社会资源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善与法官司沟通,熟悉诉讼技巧,努力维护顾问单位合法权益。对一件多年悬而未决的油站产权提起确认所有权诉讼,取得了预期结果。现另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法院审中。
四、对下一年企业法律顾问的计划与展望。
双方人员多来往,交流信息,加强沟通。有涉及企业重大法律法规的颁布,本律师将通知公司,建议组织学习。必要时,本律师将会商安排时间,集体授课学习、探讨。公司方面,对经营方针政策、重大管理决策,内部管理制度变化,经济合同,将相关文件复制本律师,给予审查。
律所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法律顾问工作关乎法治政府建设,是推进法治孝南建设的重要助力。今年,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四位法律顾问的共同努力下,孝南区法律顾问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
一、基本情况
一直以来,我区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工作制,从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中选聘专业人员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参与区政府重要行政决策的论证,并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草拟、修改、审核以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件,并根据需要参与重大经济项目洽谈;参与研究、论证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咨询论证工作;根据需要,为涉及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提供咨询,办理区政府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主要成效
一是积极参与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今年以来,区政府法律顾问先后共计5次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讨论,为区政府依法决策提供了法律服务,确保政府的重大决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步伐。
二是积极为发展经济服务。对重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重要合同提供法律审核意见。先后9次对政府重大活动、重要投资和重要合同进行集中讨论。参与起草章程复函4次,参与起草规范性文件30余次,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审查意见,确保政府的重大决策科学性、合法性与可操作性。
三是积极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提供在专业服务。今年以来,政府法律顾问先后5次参与行政应诉,为行政复议案件的解决提供法律意见,在我区首次行政复议委员会上,法律顾问充分利用法律知识,结合案情,深入剖析,最终促进了黄某行政复议案件的合法合理解决。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潜力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受人员数量、时间、精力等因素的制约,政府法律顾问还未能全方位、多角度参与政府决策和日常涉法事务;同时缺乏激励机制,政府法律顾问的积极性未能充分调动起来。
二是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我区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至今已有多年,虽然在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要求来看,从实现行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的出发,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事务的参与力度。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一、强化教育,提高认识,营造行风评议工作的良好氛围
从行风评议工作一开始,我局党组就把做好行风评议工作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转变行业作风的重要举措紧紧抓在手上,摆上了重要的工作日程。针对极少同志思想上存在的不重视、消极情绪,首先从提高强化教育入手,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坚持把学习教育活动贯穿于行风评议工作的始终,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采取了“一加强,四结合”的做法,一是加强班子的学习。局党组把行风评议规定的学习内容作为党组的必学课目,全体班子成员挤时间学,主动学,对照检查学,起到了表率作用。二是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我们充分利用雷打不动的周一下午的集体学习时间,组织全体干警开展行风评议学习活动,每人都写出了近万字的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并开展了“做好行风评议,争创十佳干警”大讨论等活动,全体干警人人踊跃发言,个个争谈体会,不断掀起学习热潮。三是行风评议学习与司法行政工作实践结合起来。全体干警自觉地把学习与实践融合在一起,通过加强学习促进了工作,又在实践中不断的强化学习,形成了一个良性互动的局面。比如,今年5月,我局对全市70多名基层法律工作者进行了业务学习、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集中教育培训,法律服务素质和为民服务观念得到了提高。四是学习教育与多种形式活动相结合。我局先后在全系统开展了“赞行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等演讲比赛活动,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民执法、热情服务的工作热情。通过学习教育活动的扎实开展,奠定了行风评议工作坚实的思想基础,始终保持了高涨的发展势头。
二、认真自查,虚心纳谏,从根源上找准了问题和不足
1、主动自查。一是党组自查。局党组多次召开党组生活会进行自查。局党组向全体工作人员发出了征求意见书,征集对班子和个人的意见,党组成员针对意见和建议不护短,不摭丑,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不仅主动就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揭摆,而且勇于指出班子成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二是个人自查。全局干警主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敢于把自己摆进去,实事求是地查找问题和不足,认真客观地分析根源,寻找解决办法,人人写出了自查工作报告。三是召开民主生活会。我局先后三次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的民主生活会,广大干部职工畅所欲言,主动自省,敢于揭摆,既找准了行业存在的问题,又找准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全系统共召开民主生活会10多次。
2、畅通言路,虚心纳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一是开展行风评议咨询活动。全系统开展先后开展行风咨询活动30次,散发宣传资料200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3000余人(次),重点宣传了司法行政系统承担的主要职能及行评活动开展的时间、安排和评议内容。此外还深入农户、企事业单位进行宣传和征求了意见。二是召开了群众对话会。我局先后两次召开声势浩大的群众对话会,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现场听取了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主动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和解决。两次对话会共接待群众万余人。三是召开座谈会。行风评议工作开展以来,全系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委、政法委、公、检、法及部分委托服务单位的领导和代表召开“诚实守信与管理”等各级各类座谈会30多次,与会人员对我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制宣传、基层基础建设、法律服务特别是律师队伍建设实事求是的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四是强化社会调查。全系统在社会上发放调查问卷、在报上登载公开承诺8000余份,局长在市电视台作了司法行政行风承诺和在我市组织的《行风大家谈》节目上和群众面对面回答问题,组织专人深入到市县两级政法部门特别是和律师接触多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实地征求了他们对各所、对整个律师队伍的意见和建议,公布举报电话29部,设置意见箱58个。通过多种形式的征求意见,获取群众意见和建议300多条。
三、强化措施,整改扎实,行风评议工作收到实效
我局对自查和征求的各类意见进行梳理归纳,认真分析,查找根源,区分责任,做到了评议主题鲜明,查找问题准确,整改内容明确,纠错措施有力。做到了三个结合:
1、评议内容与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相结合。我局把评议内容细化为依法行政和规范法律服务两个方面23项。依法行政方面十项:一是政(业)务公开的内容和要求是否落到了实处;二是能否做到坚持公开办事的要求;三是行政行为是否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四是是否在行政机关实行公示制、事业单位实行承诺制、领导干部实行自律制;五是有无以公谋私、的行为;六是有无“吃、拿、卡、要”行为;七是有无公务行为现象;八是有无乱摊派、乱收费和旅游观光现象;九是是否做到热情服务;十是工作是否落到实处,违纪行为是否得到查处。规范法律服务13项,一是是否做到衣着整洁,挂牌上岗;二是是否做到了使用文明语言;三是有无私自接受委托的现象;四是有无私自向当事人收费;五是有无向法官等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当事人行贿的问题;六是有无提供虚假证据等情况;七是有无违反收费标准的现象;八是有无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业务的问题;九是有无超越法律服务执业范围现象;有无办理“关系案”“人情案”的问题;十一是有无纵容、庇护违规违纪行为的现象;十二是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十三是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问题。
2、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一是加强明查暗访。我局在行风评议工作开展的每一个阶段都采用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对当事人回访、电话咨询等形式进行明查暗访。二是强化外部监督。全系统共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检、法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及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100多人担任督查员和监督员,对行风建设工作进行了有力的监督和指导。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市局行风评议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对全系统的行风评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版权所有
3、纠错整改与整章建制相结合。一是实行了首问责任制,对群众的咨询、办事、来访,第一位承办事务的工作人员能够当场解决和答复的,要给予当场解决和答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或不做处理;不属于自己份内事务或不属于本机关处理的,要热情引导办事群众到相关职能科室或具体讲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告知其应该去哪个部门解决。如不履行职责或因工作作风等问题引起群众投诉的要通报批评。二是实行公示承诺制度。我局把涉及司法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程序、办事期限、收费依据及数额等一律向群众公开,各法律服务机构也按统一要求全部实行了公示。三是实行了“政务、财务、人事任免”公开。制定了政务、财务公开的规章制度,提高了政务决策和财务透明度。四是完善了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我局针对行风评议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修订完善30多项规章制度,使我局的各项工作迈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
四、强化专项治理,规范法律服务行业行为
现在我向各位汇报一下我区司法行政系统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去年,区委根据工作需要,对我局领导班子作了较大的调整,除保留一名党组成员外,一正二副三位局长都作了相应的调整,我是从乡镇调入的,两位副局长先后从其他区级机关调入,他们具有从事专业法律工作的经历。班子平均年龄43.75岁,文化程度都在大专以上,男女比例为1:1,可以讲,这一届领导班子是一个年轻化、高学历、专业化的班子。下属有1个公证处、4个律师事务所、20个镇乡(街道)司法所和15个法律服务所,基层班子的平均年龄为45岁,大专以上学历达89%,党员占85%,男女比例为22:1。在新一届局领导班子的领导下,经过全局广大干警的共同努力,各项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2003年底,我局被省厅推荐向司法部申报集体一等功;2004年2月,钟公庙街道司法所被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授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司法所”称号;2004年7月,五乡镇明伦村被司法部、民政部联合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司法部、省司法厅领导曾多次就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对我区进行了考察调研,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下面我着重汇报一下班子建设情况。
一、总体思路
创业绩,务必抓队伍,抓好队伍的前提是要先铸就一个团结战斗且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好的领导班子能带出一支高素质的队伍,能创造出一流的业绩。新一届领导班子经过调查研究,审时度势,于去年8月份提出了“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开拓奋进、再创辉煌”的班子建设总体思路,以实现我区司法行政工作的“第二次飞跃”。
1、以身作则。我长期在基层乡镇工作,虽然分管过政法工作,但区级机关毕竟与乡镇有一定区别,所以讲我是个新兵,其他两位副局长也都是刚调动或提拔不久,对全局干警来说,我们的班子是一个崭新的班子,是一个陌生的班子。以身作则,做好表率,树立威信是新一届班子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凡是要求干警做到的,局领导班子总是要首先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全局上下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2、团结协作。班子内部自始至终坚持民主集中、团结协作、勤政廉洁和求真务实四原则,做到大家心情舒畅,没有无原则纠纷,既民主又集中。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班子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会议,相互通气,统一协调,互相配合,做到分工不分家,发挥每个成员的优点和特长,同时优势互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努力提高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开拓奋进。随着城乡一体化和“新鄞州工程”的推进,各种新矛盾、新问题不断涌现,司法行政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近几年,南京市江宁区、杭州市上城区、拱墅区等在司法行政工作上有了较大的突破,周边县(市、区)司法行政工作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我区面临着前有标兵,后有追兵的严峻形势。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才能团结带领全局广大干警在继承中求突破,在突破中求发展,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4、再创辉煌。我局是多年的老先进,2001年12月,被人事部、司法部联合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02年9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所谓争先进容易保先进难,如何保持先进呢?局新一届班子经过缜密研究,提出要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发挥全局干警的聪明才智,接过上届领导班子的接力棒,努力实现全局工作的“第二次飞跃”,再创司法行政工作的辉煌业绩。
二、主要做法及存在问题
1、加强政治建设。一是通过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增强政治坚定性和敏锐性。二是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穿于司法行政工作全过程,坚决贯彻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三是争创“四型”机关,做“四型”的班子,要求班子成员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月一次中心组学习制度,提高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班子成员先后有多篇文章在省、市报刊中刊登或获奖。
2、加强业务建设。一是加强学习。为尽快进入新的角色,适应新的岗位,要求班子成员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加强对新法律知识的学习,与时俱进,以适应新体制下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需要。近二年,局班子新上任的三位同志都先后参加了省厅组织的新上任司法局长培训班。二是体现在工作创新上。“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是我区的品牌产品,为使品牌工作发挥更大的功效,去年我们尝试向社区和企业深入,相继开展了“民主法治社区”、“民主法治企业”创建工作,此项工作已得到了区政府的肯定,并写入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在全区20个司法所全部达到市级“规范化司法所”的前提下,今年2月,我们提出了在全区基层司法所中开展创建“示范司法所”活动,通过示范司法所的示范辐射功能,带动司法所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三是加强对基层班子的建设,重点是做好基层班子教育培训工作。以举办培训班、外出考察、相互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训,两年来,共组织各类培训班8期,分批组织基层司法所长到南京市江宁区、诸暨市枫桥镇学习取经,同时推荐优秀司法所长进入各类高等学府进修学习,目前大专在读5名,本科在读3名。
3、加强作风建设。班子的作风建设直接影响到局机关的形象。去年6月,新一届局班子领导刚上任就分两组走访了全区二十个镇乡(街道),征求基层领导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利用《鄞州普法》报向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发出10万份征求意见表,真心实意地征求各级领导和全区广大人民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此外,我们还十分注重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了班子成员是党风廉政的重点对象,带头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形成反腐保廉的整体合力,增强领导班子的影响力、渗透力和感染力。
当然,我们的领导班子建设也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如局班子在决策上缺乏远瞻性,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班子管理缺乏科学的监督约束机制等等,但问题最突出的还是镇乡(街道)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班子建设。一是平均年龄偏大,需要补充新鲜血液。尽管近年来部分镇乡(街道)配备了数名大学毕业生充实到一线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岗位,但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仍存在年龄结构老化、人员青黄不接的状况。二是法律基础薄弱,专业知识结构有待优化。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班子中受过正规法律专业教育的较少,大部分都是边干边学,法律专业知识薄弱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岗位流动频繁,由此带来工作衔接和磨合方面的问题,有些同志刚适应司法工作,就被调到其他岗位,不利于打造一支专业化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
三、努力方向
针对上述问题,今后我们班子建设的努力方向是突出“以人为本”理念,围绕科学发展观和“新鄞州工程”建设,始终保持“头脑清醒”、“服务用心”、“工作诚信”。
1、突出“以人为本”理念。在班子建设中,要牢记人的因素是至关重要,也是最活跃的。我们既要强调班子成员之间达成共识,齐心协力,也要注重发挥好每个成员的各自优势,充分展示个性,不断激发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班子的运作处于高效状态、最佳状态。
2、围绕科学发展观和“新鄞州工程”建设。随着“新鄞州工程”的实施和“平安鄞州”的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必须时刻围绕这个中心工作,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班子的各项决策也必须服务和服从于这个中心工作。时代在不断发展,各类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作出决策之前就必须深入研究,反复论证,使中心工作得到较快、较好的落实和实践。
3、保持“头脑清醒”、“服务用心”、“工作诚信”。在日常工作中,全区广大司法干警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明确自己奋斗的目标,找出工作差距,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贴近群众,用心服务,主动为社会稳定服务,为鄞州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诚信工作,诚信服务,树立我区司法行政工作的良好形象。
四、几点建议版权所有
借此机会,我就我们日常工作中急需上级部门、各位领导支持、关心的几个问题作一汇报,解决好这些问题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实现“第二次飞跃”总体目标。
1、改革基层司法所管理体制。现在的镇乡(街道)司法所与综治办合署办公,人员相互兼职,人、财、物都由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司法局只对其作业务指导,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镇乡(街道)司法所的发展,同时,由于人力有限,我局布置的各项工作也很难深入,这也影响了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我们建议把现有基层司法所管理体制,改由区司法局和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双重管理,在人、财、物方面加以明确划分,同时司法所长人选由区局提议,商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区委政法委审批,并享有正科级待遇。这样做便于加强管理,进一步明确镇乡(街道)司法所的地位,调动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
2、加强干部交流。我局现有干部27人,其中进局8年以上13人、进局20年以上4人,其余都为近二年新进人员。当然也不是说这样不好,老同志有老同志的好处,但如果所占的比率较高,就会使整个队伍陷入“死水”,工作的创新能力不强,激情不够,主动性、创造性不够,工作凭经验,去年怎么做,今年还是这么做。因此,我们希望能够多加强干部间交流,可以是政法系统内部横向交流、局与局之间的交流,也可以与市局、兄弟县(市、区)司法局之间交流,这样就可以变“死水”为“活水”,使整个队伍充满生机,充满活力。
*,男,1964年8月出生,本科,复旦大学在读法律硕士,三级律师,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主任。他是杨浦区第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内司委员,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市处理突出问题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基层组成员,市“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志愿团成员”。他始终以较强的政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服务大局,为杨浦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一、勇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化解疑难复杂纠纷
人们常说,律师就是帮人打官司的,可*认为,律师的作用不仅仅在法庭上。根据自己10多年的执业经验,*深刻认识到,律师是整个国家司法制度中一个重要环节,如果没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执业过程中,必然会形成执业指导思想上的错位,律师的执业活动也就无法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他把这一认识始终贯穿于自己的执业过程,以社会责任为已任,把社会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近几年,动拆迁矛盾纠纷是社会存在的热点问题,但由于多种原因,一般情况下,律师对拆迁案件大多是不愿意接手的,但*提出,律师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动拆迁纠纷的调处,在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依法拆迁、规范拆迁。因此,他多次参与了我区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疑难案件研讨会,为多年遗留的上访案件提供法律意见,主动做好动拆迁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耐心为他们讲解法律,力争息访息诉。尤其是在处理群体性纠纷方面,*积极帮助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不计时间报酬,认真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在配合复旦科技园建设工程中,五角场长途汽车客运站列入搬迁范围,但拆迁安置协议始终未能谈妥,眼看就要影响到工程进度。*接受区政府委托,冒着酷暑,展开调查。他深入实地,倾听职工们的心里担忧,多次找客运站负责人谈话,从政府、法律、企业的角度,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指出:客运站负责人已明确表示,如果场地落实,愿意积极配合市政建设而搬迁。但如果场地不落实,一旦发生强迁,客运站目前尚有400多名职员面临待、下岗问题,150余辆车子及线路无法处置,极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建议拆迁方应如实向区政府反映实情,尽量解决该站搬迁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在调查中*还了解到,拆迁方曾与有关部门订立过用地补偿协议,完全有理由要求相关部门履行协议,落实客运站的场地。根据这一情况,他提出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既要考虑到客运公司的实际困难,也要考虑到建设工程的进度,双方都作出一些让步,争取达成协议,决不能简单地采用强制拆迁或者诉讼的方法,只有在谈判无望、相关单位又无法解决用地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强制拆迁措施。*有理有据的分析,得到了区政府有关方面的一致认同,采纳了他的建议,最终长途客运站顺利搬迁,保证了工程进度。
2006年4月至10月,*被抽调到市处理突出问题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基层组工作。他积极服从组织安排,以高度的责任心立即投入了工作,他仔细翻阅了这些老上访户的基本资料,感觉都是一件件棘手的个案,但*迎难而上,针对每一个案都仔细研究方案,进行严密论证和周详准备。一次次地与老上访户谈心,了解他们内心的真实想法,又以一位律师的自身优势宣传法律法规。*不计报酬的、忘我的工作精神最终打动了他们,使多起时间长矛盾复杂的动拆迁纠纷得以化解。*常说:律师的工作不能仅仅考虑经济效益,协助政府部门化解矛盾纠纷,是律师义不容辞的的社会责任。
二、心系人民勤于履职
*平时很忙,除办案外,又要忙于一些社会事务,但他却忙得不亦乐乎。尤其是作为一名区人大代表,*更是尽职尽责,因为他心中始终装着这么一句话,“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
*把积极参政议政看作一种神圣的重任,同时又把它看作是宣传和展现律师法律、政治等综合素质的良好平台。他积极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自己律师工作的特点,注重收集信息材料,倾听同行们的心声,深入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值得*欣慰的是,当了二届人大代表,还忙出了一些成果和收获。
2005年底,*以人大代表身份参加了中环线杨浦段最后八户人家强迁听证会。会上,*详细听取了动迁公司、被拆迁人双方关于强迁的听证意见。他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向被拆迁人详细阐述该强迁裁定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建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但*又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实际困难,建议动迁公司在坚持依法动迁的前提下适当友情操作。听证会后,他的建议得到了被拆迁人、动迁公司双方认可,八户人家最终未走强迁之路,确保了中环线顺利建设。
2006年初,*代表杨浦区出席了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座谈会,参与讨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上,*针对《工作报告》的内容,从人大代表、律师的角度,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四条建议。一要进一步完善申诉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程序,规范执法手续,确保公正;二要不断加强对生产、销售伪劣食品、伪劣药品惩治力度的监督,确保市民的生命财产
安全;三要进一步保障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权利,给律师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创造更好的条件;四要在崇明岛大开发前选择几起典型案件,加大惩治腐败宣传教育力度,确保崇明大开发时干部队伍不走歧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充分肯定并在其工作报告中采纳了*律师的观点。
三、关心弱势群体热心社会公益
*乐于助人,关心并积极帮助弱势群体,不求任何索取,他在不遗余力地为那些无经济能力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之余,又慷慨解囊献爱心,资助了很多困难家庭,使这些家庭的孩子重返校园。有人评价他更象一位慈善家。
关键词: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政府主导
2012年,国务院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明确了政府向全民提供义务教育、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并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尤其谈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而目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人数不断增多,民众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也不断提高,使得推进现代化视域下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法律服务成为发展方向。同时,《政府采购法》和新《预算法》业已颁布,为依法治国铸造了新的台阶,这又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契机。因此本文力图着眼于我国现有法律服务体系下政府和市场的二元化局面,迎合转型时期社会对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结合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的各自优势,提出创设现代化视域下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想,并细化具体制度和规则。对该问题的探讨不仅在学术上有所创新,而且亦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提高人们生活幸福指数,促进社会的法制化。总的来说,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略显雏形,但还面临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缺陷
(一)内容方面――涵盖面狭窄
1、有效供给少,民刑不平衡
目前来看,公共法律服务能够真正实现有效供给的相对较少,且刑事与民事法律援助不平衡。根据本项目组分发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群众对民事案件的法律服务需求较大,受供求关系影响,相应的援助律师较多,而刑事案件的援助力量因需求较少而相对较为薄弱。根据调查显示,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推行的过程中,“有罪推定”等历史遗留下来的错误观念仍然左右着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思想,进而无视刑事辩护的基本理念,导致刑事法律援助受到轻视。据悉全国法律援助案件的86%均为民事案件,刑事法律援助的匮乏达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
当前,有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顶层规划相对模糊和滞后,加之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压力,一些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对其法律服务职责的履行逐渐流于形式,现行法律对律师课以无偿进行法律援助的强制义务,微薄的办理援助案件补贴也无法弥补其不能正常执业带来的经济损失,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然缺乏可行性。因此,律师从事相关援助工作存在积极性不高,逃避义务,效率低下等问题。可见,律师迫于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提供法律援助,很难尽忠职守,政府财政不能解决律师的办案经费问题成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严重障碍[1]。
2、方式较少,主体单一
就方式而言,我国公共法律服务大多以提供纠纷调解、法律咨询、维权指引、简单法律文书等服务为主,非诉讼法律事务如司法鉴定等受到的重视不够。以致法律援助的范围过于狭窄,难以满足法治社会中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
我国公共法律服务过于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而并未充分强化社会责任。而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却是一场需要全社会合力的持久战,涉及立法、司法、行政、财税等多个领域。公共法律服务的有效性不仅有赖于政府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高效管理,同时也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密不可分。同时,律师、法律工作者和能够承担一定法律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均应该参与到公共法律服务的完善中。
(二)体系方面――供应方
1、法律援助各主体配合不力
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法律援助义务应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方履行。然而由于职责分配不明确,出现责任空白,司法实践中三家机构往往各自为政,甚至出现相互推诿,怠于履行的问题,从而导致群众求助无门,举步维艰,其切身利益难以落到实处。例如,公证业务与业务经常先后承接,致使当事人遭遇“一拖再拖”的境况。再者,三方缺乏沟通交流,无法形成通力合作的共同体,各主体配合不力。
2、政府购买和主体承接不规范
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中存在着以下共性问题:第一,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依据模糊,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都处在摸索阶段;第二,“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化”的模式冗杂,加大了违反法治原则的可能性;第三,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承接主体单一,从而可能会抬高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价格,加剧财政吃紧的状况;第四,存在买卖双方并非独立、平等关系,政府单向主导,低成本购买,职权介入的问题[2]:首先,流程缺乏确切规范,行政机关一般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关联部门开展购买服务,购买主体不独立,契约关系流于表面,购买服务的优越性无从体现。其次,政府有可能与非营利组织达成低成本交易,并凭借自己的职权达到官商联合推行垄断的后果,从而干涉市场秩序;第五,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数量少,参与度低,力量薄弱,导致受惠群体微乎其微。
(三)制度方面――标准规则滞后
1、法律援助标准不成熟
首先,法律援助标准仅包括公民经济困难标准、事项范围标准(含对象兼特定诉讼阶段及刑罚标准)和办案补贴标准。《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标准事项过于狭窄,导致不能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且我们看到《法律援助条例》中授予地方权利来立法,这样会导致各地的法律规定不同,不利于中央政府统一各地工作以及各地工作相配合。而由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受社会经济等的影响很大,经常会发生变化,较窄的法律援助范围不能有效涵盖这些由于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法律问题。其次,在法律援助中规定的具体标准较低,这样会导致辩护率的下降,从而会降低法律援助提供者的个人积极性,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得不到得不到重视的情况下,就会导致法律援助的真正目的难以实现。最后,法律援助标准的概念、构成指标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各项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在主体界定、项目实施、合同管理、绩效评估、政府购买、公开公示、监督评议等各项公共法律服务制度缺失[3]。
2、具体管理办法缺失
对于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者缺乏相关的具体规制,对资格认定和资质审查方面过于宽松,导致实际援助和服务效果较差,而且在质量监管方面也存在漏洞,在提供者,怠于履行责任的情况下没有相应的惩处措施,而对于恪尽职守者也缺乏激励机制,从而导致整个行业运行混乱,难以良性发展。
(四)整体落实――主客观条件欠缺
1、群众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问卷结果显示,近三分之一的人在遇到纠纷或权力受到侵害时不会寻求法律服务进行解决,尤其是农民和西部落后地区的群众。再加上这些农村地区或者落后地区的人民关注的更多的是经济利益,考虑的更多的是如何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从而没有对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给予充分的重视。所以在出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状况时,当地人民要么选择忍气吞声,要么选择用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我们会发现只有很少一部分的人民会选择采取公里救济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权利。总体而言,在农村地区和落后地区广大群众自身的法律素质不高,因此法律援助服务的参与度也就不高。
2、农村法律援助资源短缺
一是表现在人才资源匮乏。问卷表明,近五分之四的调查对象认为,其所在地的法律服务资源不充足,而且我国城乡发展、东西发展不平衡。相对东部城市,在广大农村和西部落后地区,法律专业人才极度缺乏,难以满足越来越多寻求法律援助的农村当事人的需要。拿人口律师比最高的北京市为例,也存在区域律师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均衡。截至 2012 年底,北京市律师总数为 22789 人,朝阳区 10106 人,占全市律师总数的 44.35%,而房山、门头沟、怀柔、平谷和密云等六个远郊区县律师总数仅为 225 人,律师人数最少的延庆县仅有 10 人[4]。
二是表现在援助经费短缺。在我国,法律援助的经费主要是地方财政供给,而我们知道在大多数落后地区,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滞后性,使得当地财政实力较东部发达地区而言较弱,所以无法给予法律援助事业较为充足的资金支持,从而使法律援助工作在当地无法正常而有效的开展起来。
3、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与农村地区的现实需求不匹配
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援助对象过窄,国家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对象大多集中在城市,对农民的法律援助未做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农村法律援助需求与供给之间存在相当大的矛盾。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援助涉足较多的是关于农民工讨薪案件,而对于在广大农村地区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村民自治权纠纷等案件中存在法律援助缺位的现象。
二、针对现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路径
(一)内容――补充血液
1、进一步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关乎民生大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现有职能划分的基础上担负起主导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对中央的相关政策措施以及域外经验予以高度重视,积极拓宽寻求支持的渠道,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让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更多地体现到地方发展规划中,防止司法行政机关不作为。
2、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应立足于便利性这一特点,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层级网络,最终形成上级对下级负责,每一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辖区内公共法律服务事务承担终局责任的制度。除了纵向协调,横向整合也是必要的,如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使法律服务的提供集中化高效化等。
(二)体系――构建主干
1、构建多层次多领域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基层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因而需要发挥党委、政府的统筹机能,以实现优质法律服务资源有效下沉。具体而言,包括规划好建设框架,改革落后的管理体制,扩大覆盖面,完善投入保障机制,为公共法律服务可持续发展奠定强有力的经济基础,最终达到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的目的。
2、二是联动协调机制
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着力构建 “点、线、面”相结合的法律服务网络,奠定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必要基础[5]。在政府的领导下,由司法部门组织协调、其余行政主体各司其职、并积极引导社会公益组织的参与。这其中最重要的是改善现有的律师结构,可以采取由政府聘任公职律师的方式创立一支新兴的承接主体,协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援助事务。另外,对于服务质量偏低的问题,根据调查,群众认为可以采取引入禁止执业期限,减少相应的服务费,投诉并另派律师等手段。与此同时,妇联、残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人民团体组织也是可以统筹的对象。
3、明定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制度
首先,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承接主体必须向多元化发展。其一,指派或成立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公共法律服务板块,以硬件升级带动软实力增长,提升服务品质。该专门机构同时也可以承担一定的监督考核职能,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分布及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其二,建立和发展公职律师队伍,同时立足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有偿律师和社会组织的法律服务,拓宽承接主体范围。其三,可以考虑将高校的法律学会等类似组织纳入到承接者的范围中,不仅费用低廉,同时又资助和培养了未来的法律服务人才。
其次,应当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化建设。采用服务外包、合同委托等多种购买方式,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并借鉴他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出台专门法律,规定政府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公共服务范围、购买方式、购买资金制度、监督管理制度、评估制度等[6]。同时完善基金筹集制度、法律服务评价机制、参与主体的资格审查制度、财政预算制度、第三方监督管理机制以及信息公开制度等配套制度。
(三)制度――设立支撑
1、立法完善
根据调查结果,群众认为,相关立法应当规定律所、公证处等实施一定数额、比例的法律援助,确定到个人。并且应要求政府将推动法律援助纳入到年度计划中,并反映在工作报告内,由人大审核。同时应当规定法院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与政、援机构双挂钩,从而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政、援、法联动机制,共同推进体系建设。随着社会整体的运转和经济发展,我们认为可以由司法部结合社会上新的民事或者行政立法成果,一个地区经常发生的民事行政案件,以指导性文件的方式定期惊醒动态调整,从而达到法律援助事项,从而达到规定中的法律援助事项能与现实发展很好的衔接,基本能达到为有需求的人民都能提供法律服务的目标,从而保障公民的权益。并且,采取这种机制,可以保证全国范围内,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同步性,有利于各个行政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的相互衔接配合。
2、经验借鉴
随着办案专项经费的增加,也可以借鉴广东省的做法。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推动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对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通过奖励、表彰、培训等方式加以补偿和激励[7]。其次要对《法律援助条例》中关于援助标准的各种概念和标准进行细化和进一步明确,使得相关概念更加明晰化。
(四)整体落实――达成目标
1、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初现雏形,群众对于法律援助服务的观念意识更是需要时间来得以转变。人民群众目前仍然认为律师在法律援助中起主要作用。这样的认识无论是源之法律援助制度形成之前的单一的律师法律援助规定,还是法律援助实践,或是来自律师与法律援助的天然联系,或是《 条例》规定本身带给社会的诱导信息,都属于错误理解,都应该得到纠正[8]。因此,当前急需的时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向农村和落后地区的人民宣传法律基本知识,使他们能够认识了解和自己生活密切相的法律知识。同时还应普及12348平台建设,将公共法律服务数字化,各行政级别分别建立管理中心,将上级政策理念通过网络层级传递。并将各级网络同步化,实现法律服务电子化信息化。同时还应当注意对其余电子终端设备的APP普及,从而稳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发展。
2、建立多层次的农村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团队
首先,应培养一批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高尚的职业道德素质、业务素质高的、适应农村法律服务工作发展要求的法律援助人才队伍。要吸纳一流专家,建立一支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专家学者组成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政策理论研究队伍,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咨询[9]。动员当地的法律机构对在农村中普遍存在的“赤脚律师”进行法律方面的培训,提高队伍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服务能力,兵队该队伍进行定期的评估,使其成为农村地区提供法律服务的中坚力量。最后,鼓励法学专业的学生到基层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法科大学生的作用,如在法学教育中推行诊所式教育,这不仅有益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也能够通过实践来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在经费方面,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拨款,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渠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募集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并完善相关经费使用相关管理办法,配合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10]。由于经济落后地区维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难度更大,成本更高,合理的方案是将这些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大额支出事项上的支出重点提高到中央、省级财政,以使当地政府的负担得以减轻[11]。同时应当赋予地方上的一定税收自,在税率制定方面享有相应的权利,从而摆脱财政困境。乡镇政府还可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由各律师及其律所承揽相关工作,并组织建立专门公共法律服务公司,向社会进行融资,由律所或其他公司法人参与入股分红,从而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3、拓宽农村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
应当进一步扩大农村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以达到充分保证农民的权益的目的。首先,应拓宽农村法律援助对象,实行弱势群体优惠待遇政策。该群体主要包括无业人群和经济条件差的城乡居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对该群体建立优先窗口是当务之急。将司法救济与法律援助融会贯通,实现各区域城乡联动机制,建立二十四小时农民工法律服务站,做到法律援助一条龙服务,为其办理服务凭证通票。其次,拓宽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除了在《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相关事项外,还应当增加农村地区较为广泛出现的案件为受援内容,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事件。从而最大程度上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换言之,即在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及时补救。
4、组织领导机制
根据问卷调查,调查对象认为,法院应该降低申请标准,扩大应援范围,对于援助机构和政府的援助义务的履行共同担责。而作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承担法律宣传和教育职能,以诉讼援助为主,辅以非讼服务功能,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行政层级协调,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各司法部门应当设立特别办公区域,用以对指挥各部门工作,日常管理,级别调控,从而推进落实完善纵向协调机制。
三、结语
目前,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本文在理论方面对完善措施路径进行了相应的探讨,但是仍需要实践经验的融会结合。眼下,应当借鉴走在前列的省份区域的成果,并联系各地实际情况统筹变通,以达到推进现代化视域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进程的效果。(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成果,批注号:2015-BZX-07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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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履行经济科的职责,即有明确分工,又有团结协作。
根据区委决定,年初,非公工委做为一个机构被转移,工商联领导班子为加大宣传力度、扩大非公经济的影响力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工作人员的自身优势,在保留原有四个科室的基础上,工作人员做了适度调整。经济科主管领导及时召开科室人员工作会议,按照经济科工作职责,对质量管理服务、商务交流服务、法律维权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宣传和培训工作等各项工作,组成专人负责,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细化了工作任务。并在此基础上,要求科室工作人员即要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要有团结协作,确保更好地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常规工作。
二、协助领导和其他科室组织召开九届三次执委会。
1月8日,组织召开第九届三次执委会。市工商联、区委、区政府、区政协主要领导出席会议,工商联80余名执委及各基层商会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刘建增同志代表第九届三次执委会所做的工作报告。新增补了刘庆元同志为平谷区工商联副主席。我科做好了会议材料的准备、会议的通知、会场的布置及会议的组织等,保证了会议的圆满成功。
三、创新工作方式,宣传工作初见成效。
1、举办宣传报道员座谈会。会上,通报了北京市工商联《关于表彰2010年度优秀内报内刊的决定》,并为荣获北京市工商联优秀内报内刊的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的《千喜鹤人》;北京渔阳集团的《渔阳人》;北京华都峪口禽业有限公司的《峪禽人》;北京九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九鼎月刊》;裕发集团的《家·裕发》;北京市利源祥集团公司的《利源祥》报等6家企业颁发了荣誉证书。6家企业的通讯报道员介绍了各自开展宣传工作的经验。颁布了会员企业宣传报道工作的规定。
2、为加强与通讯报道员的沟通,与他们能及时、深入、广泛的联系,打破他们收不到《平谷非公经济》专刊的局面,我科建立了qq群。qq群建立后,我们一方面能及时收到企业报送的信息,另一方面也把《平谷非公经济》专刊出版后及时发给他们。
3、做好《平谷非公经济》专刊的撰稿和编辑发行工作。不仅做到了每月一期,而且增强了报道企业的内容。为提高专刊质量,提高编辑人员的写作水平,我们派人专门到区委办信息科、政府办信息科学习。
4、加大了向区委、区政府上报信息的力度。今年上半年,被两办采用的信息达20多条。
四、成立法律服务中心,为非公企业提供全面法律服务。为规避风险,切实解决企业在法律方面的问题,组织成立了区工商联法律服务中心,聘用时雨律师事务所,为工商联会员企业无偿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接受民营企业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接受民营企业委托,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担任其委托人,参加诉讼;接受民营企业聘请,在刑事案件侦察阶段中为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诉、申请取得候审。在刑事案诉阶段作为其辩护或人参加诉讼;接受民营企业委托,进行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和诉讼书;为其草拟、审查合同文书和其法律文书,参加各类经营活动谈判。法律服务中心为我区非公企业更好地发展,搭建一了个维权服务平台。
五、深入开展调研,为非公企业发展建言献策。
为了更好地贯彻区委区政府确保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方针,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实体经济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增速大幅下滑的经营现状,经济科从基础工作入手,采取开座谈会和深入企业走访等形式,就金融危机形势下,对非公企业的影响,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目前面临的困难及原因、企业采取的措施、建议等内容做了总结归纳,并撰写调研报告。
六、开展经济服务,指导基层商会开展工作。
一是根据企业要求,经过我们牵线搭桥,促进了企业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合作,如服务商会的3家企业在我们的引荐下,与福环集团建立了联系,双方在一些项目上已开展了合作。其中一家企业还与企业正在洽谈开发平谷石材市场事宜。
二是根据企业要求,经过我们牵线牵桥,部分企业与部分职能部门建立起了经常性的联系。
三是积极指导商会开展工作。如计算机商会、服务商会,由于建立时间不长,开展工作不太熟悉,我们一方面到基层商会给予指导,帮助他们开展活动,另一方面做他们的后盾,凡是不支持商会工作的理事以上领导,我们坚决予以调整。
七、做好了《北京工业名优产品画册》及《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大典》的推荐、上报工作。
按照北京市发展品牌工业的总体要求,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会同北京工业经济联合会拟编制《北京工业名优产品画册》,以展示近年来北京工业实施品牌战略、品牌培育和建设的成果,扩大品牌企业及产品的社会影响力,以进一步塑造北京工业品牌的良好形象,提升北京工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经我们推荐,华东乐器、旺旺集团、天利海香精香料、千喜鹤、金鹰羊绒等五家企业已选中。
为了向**周年献礼,展示改革开放的辉煌成就,弘扬民营企业顽强拼搏、不畏艰难、勇于创新的奋斗精神,树立民营企业家的先进典型,国家7部委将联合组织开展出版《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大典》工作。我们已向他们推荐了8家企业。
八、组织企业参加外省市经贸项目推介会。
一是为办好2010年环渤海民营经济论坛暨经贸项目洽谈会,张家口市于4月份在北京首先举办了“张家口市经贸项目推介会”,我们共组织了10余家企业参会。二是组织10家企业,参加了在北京举办的“昆明经贸项目”推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