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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制度移植创新大区行
金融制度的移植与创新
健全的金融制度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而作为一个必须随货币资金流动客观需要不断变化的动态系统,金融制度健全与否又取决于其能否针对金融发展而及时、准确地作出适应性的更替,因而,金融制度总是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一般来说,金融制度的变迁过程大致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金融制度移植,二是金融制度创新。
我们可以把金融制度移植理解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制度中的一部分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使其成为接受国或地区的金融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什么是金融制度创新,有不同的理解。本人认为,金融制度创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讲,只有从无到有地形成某项全新的金融制度,才能称之为金融制度创新,但这种情况很难出现;从广义上讲,只要是对原有的或从国外移植来的金融制度作局部调整或某些更新,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就可以认定为金融制度创新。本文所探讨的是广义上的金融制度创新。
之所以要进行制度的移植,是因为制度的移植对于移植国家来说有很多的好处。它可以大大降低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成本,W·拉坦说,制度创新的引入,不管它是通过扩散过程,还是通过社会、经济与政治程序所进行的制度转化,它们都会进一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当中,有必要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及一些被市场经济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这其中就包括金融制度在内。
但是,单纯的制度移植只能是“抛却自家无尽藏,沿门持钵效贫儿”,无异于舍本逐末,其后果可能使自己的发展永远受制于别人。只有在自我创新的前提下进行制度移植,才能做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金融制度移植的约束条件
我们不能简单地理解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是某种金融制度取代另一种金融制度,制度的移植还存在着两种不同制度是否相容的问题。对于“移植”的部分,必须经过一些相应的变更,以使外来制度本土化才能实施,也就是说金融制度的移植并非是无条件的,在移植的过程中会存在许多约束条件,若对这些约束条件视而不见,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有可能失败。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种非正式约束,而我们所移植的金融制度属于正式约束,它与一国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民族精神等有着广泛的联系。萨维尼认为,一国的民族精神决定一国的法律制度。显而易见,民族精神这一文化因素对一国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是不应被低估的,正式规则中包含了大量的隐性的非正式规则。新制度经济学也认为,正式规则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规则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别国的某项金融制度若与本国的文化存在重大冲突,那么金融制度的移植就会失去效果或产生移植不适应症。这就要求我们在引入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时,既要对来源国的金融制度的文化背景作深入细致的了解,又要对准备移植的金融制度与本国文化的适应性作科学的、真实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性选择。
经济因素。经济因素对金融制度的移植,其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国金融制度体系的结构。二是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不同。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已经高度发达,而我国的市场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此,当前我国在融入WTO的过程中,金融制度层面上就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原有的金融制度在许多方面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这与WTO的许多规则存在一定的冲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并非是WTO规则这一正式制度的制定者,使我国入世在事实上就成为强制性变迁的金融正式制度的执行者,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走的却是一条渐进式的道路,因此,从西方移植过来的金融制度就有一个在我国改造的过程。这也是我国当前许多金融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原因。
政治因素。政治因素主要指国体、政体和政治权力的配置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大部分是通过市场来进行的,但政府对资源的配置仍然起一定作用。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直接来源于政治权力的主要载体——国家,而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来自市场本身。由于我国的金融制度变迁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金融制度供给和需求的主体都是政府,这就决定了在我国金融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政府带有决定性的影响。
我国金融制度移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金融制度的移植在我国很活跃,这与我国融入WTO后金融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而原有的金融制度不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关。但是,由于我们在金融制度的移植过程中,缺乏成熟的经验支持,存在不少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金融制度移植实效的发挥。这主要表现在::
对金融制度移植的性质、特点和规律把握不是很准。表现在对移植的理解就是“拿来主义”,对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与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是否相容,没有进行深入的对比分析和全面了解,以至于移植来的金融制度在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实效不大或出现负效应。如在我国设立大区行制度就是从美国移植而来的,当时我们只考虑到为了增强央行的独立性,减少地方政府对央行各分支机构执行货币政策及银行监管方面的干预这一因素,而没有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与美国有很大的差别,中国的大区行并不具备美国地方联储较强的研究能力和政策制定、执行能力。因而这一制度移植进来之后,原有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而且还产生了新的问题,由于省会中心支行的地位降低,影响力较小,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有限,使得中央政府近来又不得不重新考虑将大区行的制度进行改革。实际上,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央行分支机构工作的开展是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与配合的,大区行的改革思路是正确的,但在做法上有些超前了。
表面文章做得多,没有抓住本质性的东西。一些金融制度的移植基本上只是引进了一张皮而已,对于深层次的内容却没有深入领会。如银行服务业收费制度的推出就是如此,华厦银行南京分行的一位副行长说得非常好:收费服务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没有过硬的特色服务,一旦某银行收费了,就等于拱手把自己的客户让给了别人。一些银行在引入这项制度时,只看到了服务收费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却忽视了在收费的同时是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前提的,结果导致这项制度在国内推出后遇到了很大民众及某些行业的抵制。
金融制度移植,实质上是一个外来的金融制度本土化的过程。因此,我们在对待金融制度移植这个问题上,一方面要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对要进行移植的金融制度进行筛选扬弃,择优汰劣,寻求最适合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现实状况的金融制度作为移植的对象,并结合内外环境约束加以改造和具体化;另一方面,要辩证地否定本国原有金融制度上不合理的地方,保留其合理成份,在此基础上走向融合创新,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制度体系。
参考资料: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2.籍庆利、田永丰,制度变迁中的创新精神探析[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2)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消费者;适用问题
一、引言
2008年滥觞于欧美之金融风暴席卷世界,由于受到金融体系和资金流动全球化的影响,使得单一金融机构之信用风险,迅速扩大至全市场之系统风险,尤其造成一般民众财产巨额损失,或有退休金血本无归者、或有相信金融机构贩卖保本理财产品,却血本无归者。此后,无论欧美金融先进国家或新兴国家,学界聚焦于“金融消费者”概念之讨论,希望能加强对于金融体系底层的投资人保护,由本次损失惨重的风暴中获得些许经验,综观金融消费者讨论之文献,学者对于赋予底层投资人(通常是零售投资人)更多倾向性保护有一致性的共识,即使是主张自由经济市场、降低政府干预及管制的学者,亦强调必须加强“信息披漏”的要求。
因此,在金融法规范不足之现实下,我们不得不寻求规范目的相似的法领域以求解决已经发生争议之个案,这是探讨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因。另盘点现行对于得以提供零售消费者倾向性保护之法律,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为接近,故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对于金融消费者争议提供适当的保护,则相关立法论无继续讨论之必要;如不能,方继续讨论究竟应修订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之概念,或另行重新订定专法加以保护。
在讨论的顺序上,本文先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确定其保障之范围后,再将确定后之保障范围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依照其既有之文义确定消费者保护法如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其保护之主体、行为及范围为何。亦即,从法律文义解释出发,划定何种金融商品交易争议适用于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范围为何?其后才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已能完全规范所欲规范的争议?如不能,应该做如何的调整?是调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抑或有重新立法之必要?不同于目前国内文献在该问题的讨论上,大都先定义法无明文之“金融消费者”,然后削足适履地穿着不合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但容易混淆法规范的实然面和应然面,并且导致目前自陷于“金融消费者”莫衷一是的定义争议。
二、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虽然本条并未直接明定属于消费者之定义,但国内学界已形成共识,[1]根据该条提炼出三要素:一是主体为“自然人”;二是行为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是目的“为生活需要而消费”。
关于消费者是否限定其主体为自然人,事实上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学界虽有认为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消费者,[2]但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目的在保护人们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安全,所以无论购买商品之缔约相对人为自然人或法人,最终使用消费之人必然为自然人,故个人认同通说关于主体限于自然人之见解。
关于消费者定义三要素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何谓“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所谓“为生活消费”是对立于“为生产或为经营消费”而言,在经济学上,消费包括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两大类,生产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生产,生活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人类自身。[3]消费者之所以需要特别保护,其原因在于现代社会分工逐渐细化、专业化,消费者对于商品之熟稔度远及不上生产者或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别于民法之一般规范,而采用倾斜式的规范保护消费者,其最终目的不在弥平因职业不同所造成的专业落差,而是在于确保商品及服务符合一般水平,进而保障消费者之身体及财产安全,减低消费者检查商品的成本,维持市场秩序。至于在非商品之服务领域,可以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划分,转化为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二类,由于服务提供者对于所提供之服务具备专业知能,故相当于生产或经营者,相对的,服务接受者即属于消费者。故“消费者”系相对于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言。
需注意的是,或有见解将“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误解为消费动机,然后在错误的理解下,将消费动机又区分为“为了生活之需要”与“为了营利之需要”两种,虽然消费者的消费动机通常属于“为了生活之需要”、生产或经营者的消费动机亦符合“为了营利之需要”,但这只是通常情形的附随结果,若直接以生活/营利之消费动机为标准,则在个案中容易产生区别困难或混淆的情形,下列多起实务见解即为事例。
实务上关于“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之认定十分紊乱,个案中呈现标准不一之情形,判决中明确表示非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之案例,如:“购买板材为了加工销售”、“签订接受法律服务之合同”、“签订接受医疗服务之合同”等。[4-6]至于“专业打假人购买商品行为”较早的见解认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妨碍其作为一名公民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属于消费者,但晚近的实务见解则多认为专业打假人不属于为生活而消费之情形,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8]上述第一则意见认为“加工销售”不属于为生活消费,恰因为加工销售属于为了生产之目的而消费之情形,是典型的生产性消费,该实务意见正确的区分生活目的之消费与生产者或经营目的之消费。然而,在第二则及第三则案例关于接受法律服务与医疗服务为何不属于“为了生活目的而消费”,则因为欠缺说理无从得知,若简单的以服务提供者/服务接受者二分观察,上述两例皆属于服务接受者之地位,即使以生活/营利之消费动机加以观察,接受法律服务和医疗服务亦非基于营利目的,并且依照一般生活经验,为了解决争议至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服务和患病上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其目的属于为了满足生活需要盖无疑义。至于专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实务见解分歧,需要留意的是较早的实务意见认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碍其为消费者之地位”,较正确的区别消费目的与消费动机之不同,亦即,打假之动机虽然在于获得数倍赔偿,有营利之性质,但其目的仍然为生活性消费而非生产性消费,故无碍其为消费者之事实。
三、从法的解释论出发,界定金融交易争议之适用范围
依照前面所述,现行学者通说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定义之三要素,依次为自然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为了生活而消费。将金融交易争议涵摄至该三要素时,在前两项自然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并无问题(许多发生交易争议的主体为“自然人”,金融商品虽为无形物但无碍其属于“商品”之性质,至于给予投资建议、经纪等属于“服务”怠无疑义),容易引发争论的在于购买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务是否属于“为了生活而消费”?目前提出“金融消费者”概念之学者,多数采取肯定见解,其理由略分为三:其一认为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服务是现代为了追求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生活消费;其二认为投资人在经济上或金融市场中属于弱势地位应予以特殊保护;其三从因金融商品创新导致事实上银行、保险亦贩卖投资型商品的角度,说明目前混业经营模糊了原本银行的存款人或借款身份、保险的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身份、证券的投资人身份之区分。[9-11]分析上述三种立论,第一种站在现代生活水平提升的角度,解释金融消费属于为了生活需要之消费型态,但却错误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生活消费”当成消费动机加以解释,所以得出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属于追求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消费之结论。第二种为了调整经济上弱势地位及第三种行业界线模糊属于立法论上的说明,即给予法规范上应然面的理由,并非现实上法规范能否适用的实然面说明。
个人认为,若紧扣消费者与生产者或经营者二分模式,购买投资型商品属于“为了生活而消费”殆无疑义。为了追求转售利益而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的投资人是属于消费者,相对于此的生产者,则是利用财务工程技术设计生产金融商品的金融机构,而经营者则是代销代售该金融商品的金融中介机构。诚如前述,学者陷于营利目的或者是生活目的的讨论是错误的混淆消费动机与消费目的之不同,若紧扣消费/生产或经营二分模式,则投资型商品之购买人相对于商品设计者而言,显然是属于消费者。由于投资型金融商品与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有很大的差异,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是消耗折旧,但投资型金融商品的使用方式则在于转售,因为该使用方式之不同,所以一般商品的消费模式含有最终使用的结果,而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消费模式通常伴随转售及营利,但投资型金融商品则而一般投资人购买投资型商品是为了出售而赚取价差,并以追求营利为目的而非为了最终使用,由于一般商品和投资性金融商品使用方式的差异,以及对消费目的和消费动机的混淆,造成学界对于投资型金融商品是否能涵摄于消费者的定义中争论不休,若紧扣消费/生产或经营二分模式,则上述争议可迎刃而解,投资人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本质上属于为生活而消费之情形,符合消费者之定义,该特殊使用方式不影响其为消费者之本质。至于非投资型的金融服务,如:存贷款、信用卡申办、一般非投资型保险,或者纯粹接受投资建议或委托代为操作投资等,则属服务接受者,基于前述服务领域区分为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二分的角度,接受此等金融服务之人亦属于消费者。是以,在不变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之定义下,将购买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涵摄至前述大前提后,所能适用之主体为自然人,所能适用之金融商品类型,包含投资型金融商品及存贷款、信用卡申办、非投资型保险、接受投资建议及委托代为投资之金融服务。
在目前法规范欠缺的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毫无疑问成为金融消费纠纷发生时,唯一能提供民事请求权基础的现行法规。在不变更该法对于消费者定义之前提下,藉由解释论厘清金融商品或服务得否涵摄于该法之适用范围,远比变动既有解释重新定义金融消费者更为迫切。依照上述讨论,得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者,包含购买所有投资型与非投资型之金融商品、接受所有金融服务之自然人,排除法人之适用。
四、金融消费者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产生的问题分析
1、金融消费是否属于“为生活需要而消费”易生争执
如上述,一般民法学者对于定义消费者的要件“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解释,系以目的解释方法导出生产(经营)/消费二分的方式,亦即非生产者或经 营者即属消费者。从民法学者的解释方式虽可以解释“金融消费者”符合消保法第二条,从而得出金融消费者可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围,但透过解释学将“投资行为”划定为“为生活需要而消费”,文义解释上恐逸脱出一般人对于“为生活需要”的概念。
此外,姑不论一般消费者争议的案例中,法院对于“为生活需要”的判断屡屡出现分歧,且执掌行政消费争议的北京市工商局亦曾表示,股民、基民的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说,最终目的是一种投资经营行为,并非消费者,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此认定无异让本以难解的金融消费者定义,更是含混不清。[12]
2、保护主体仅及于自然人不及于非专业投资机构之一般法人,恐生保护不足之弊
由于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在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安全,并调整经济地位强弱悬殊之现状,所以通说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主体仅及自然人而不及于法人。惟目前金融交易已渐趋复杂,即使是法人并不意味一定具有能力搜集信息、了解信息,举例言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10年4月16日向纽约联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控告高盛在次级抵押贷款业务金融产品(cdo)涉嫌诈欺一案,造成投资人高达10亿美元的损失,其中损失最惨重的是荷兰银行与德国工业银行。台湾地区各大银行于2015-2016爆发贩卖目标可赎回远期契约(trf)案件,由于大多数买受该契约之人均为一般非金融机构之法人,而非自然人,其资力虽然较一般自然人高,惟其投资经验、金融知识未能与专业机构投资人相当,但由于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之保护主体仅为自然人,故一般非专业法人即被排除于保护范围之外,造成重大损失。由此可知,即使是具备专业能力之金融机构,仍有可能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遭受到权益损失,传统上发生信息不对称的相对人,已经不限于自然人。如要调整该信息不对称之现象,促进金融市场之进步和稳定,无论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均应赋予其要求接近信息之权利。
此外更需注意的是,投资人保护的终极目标仍在促进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稳定,如果无法完善金融机构的义务内涵,诸如根据相对人的专业程度建立不同的披露义务,则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相同的义务负担或者是不明确的义务负担,均会不利于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发展。个人建议引进欧盟mifid指令建立弹性客户分层机制,其优点在于金融机构能依照商品的风险性大小,贩卖给不同专业程度的相对人,风险大、复杂性高的比方客制化的衍生性商品的卖给专业投资人,反之风险性小的、复杂性低的股票,卖给一般零售投资人或称金融消费者,如此金融机构才能明确贩卖商品的风险,以免动辄被诉。
3、金融商品本质上属于无实体之权利,可能造成法规适用之I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不限制所规范之商品必须属于有体物,但从法条内容可知其规范基础系以有体物为主轴,例如:第22条经营者应保证正常使用下之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23条包修、包换、包退责任;第11、18、35、41、42条有关人身损害之规定;第44条造成财产损害应负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之责任;第49条欺诈行为应负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一倍。上述保护手段均是针对有体物所为之设计,但对于金融商品发生损害时的保护手段则付之阙如,未来若要将金融消费者引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势必需要做相对应的法规调整。
另外应予注意的是,存贷款或者接受投资建议属于接受服务的范畴,但证券、期货、基金、或其它衍生性商品本质上属于权利,权利瑕疵和制造或设计上之瑕疵系属不同问题,故金融商品所造成之损害方式,除了权利瑕疵以外,通常为附随义务之违反(例如:未尽说明义务),商品本身不会发生设计、制造之瑕疵,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条文适用上容易发生I格。
4、欠缺完整的争讼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仅规定,发生争议可以透过五种途径加以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法院提讼。条文中并无规定适用顺序,故消费者应得自由选择前列五种程序进行争议处理。
相较于英国关于金融消费争议已建立一套完整的金融公评人制度(fos),前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范密度稍嫌不足。金融公评人制度分成四个层次,首先强制要求金融业者必须受理申诉案件;其次规定申诉人和金融业者协商和解方案;和解不成进入第三个阶段,即由初阶裁判人调处做成初阶决定;若有不服,再由公评人做成最后决定;最后仍然无法解决争议才能进入司法救济。此外,现行消费者争讼之五种途径是否足以应对金融纠纷高度专业化之需求,亦值得注意。
五、结语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划定之范围,“金融消费者”如直接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主体应为自然人、行为为购买所有投资型及非投资型之金融商品及接受所有金融机构之服务。此与目前国内唯一出现“金融消费者”一词之成文法――2013年所颁布试行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定义大致相同:“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注 释】
[1] 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J].法学,2000.5.26;王利民.关于消费者的概念[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3.3;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65;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2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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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民三终字第131号.黄秀英与张刘鹏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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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抑制 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ISM 协整关系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越来越重,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力量,极大地推动了科技创新、体制创新,对缓解我国就业压力、稳定经济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金融资源是中小企业成长的基础,而融资能力则是影响中小企业成长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受产出规模小、资本和技术构成低以及传统体制和外部宏观经济影响大等因素制约,外源性融资受到抑制,中小企业发展主要依靠内源性融资;而单纯依靠内源融资已经无法保持企业的持续成长,从某种程度上讲,资金外源融资困难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二、金融抑制对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影响分析
(一)信贷市场利率管制对居民储蓄的影响
首先,预期通货膨胀的升高造成居民储蓄的实际购买力缩水,居民更倾向于储存实物或投资资本市场;其次,名义利率的提高能够刺激储蓄增多,但是储蓄对实际利率相比于名义利率的弹性更大。近二十年来,我国实际存款利率水平多为负值,实际贷款利率也有4年为负值,这吻合了金融抑制理论。在实际利率为负的情况下,利率不能真实反映资金的稀缺程度和供求状况,从而导致利率无法发挥辨别投资、实现资金优化配置的作用,对中介机构的过度贷款需求只能依靠配给办法来解决,我国持续增加的居民储蓄并不能有效的转化为投资,储蓄配置的低效率削弱了企业融资能力,导致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贷款。
(二)资本市场抑制对企业融资能力的影响
资本市场是企业从事直接融资的重要场所,能够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筹资,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并不完善,而且股票及债券发行要求较高,对企业规模和盈利能力都有一定限制,加之创业投资机制不健全,多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期望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也就更加困难。
(三)金融抑制放松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本文根据不同时间利率、五年以上贷款利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以及汇率(元/美元)等历史数据,选择样本的区间为1994年到2012年,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对这些数据进行简化,提取适合下文分析的时间序列数据。首先对衡量金融抑制的数据进行KMO检验与Barlett球形检验,得KMO值=0.685>0.5,数据可以用做主成分分析。然后对样本数据进行主成分分析,并提取主成分的特征值大于1的部分,笔者发现有两个主成份,累积贡献率97.287%,综合了序列数据中绝大部分的经济信息。
本文从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偿债能力以及成长能力四个方面选取中小企业资产规模、企业个数、生产总值、资产利润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增长率以及利润增长率八个指标通过主成分分析提取两个主成分,综合得分如图1,结果显示,在2003年以前随着金融改革推进,金融抑制指数大大降低,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也大幅提高,2005年至2008年期间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保持相对较低水平,一方面是由于较高的通货膨胀率压低了实际利率,金融抑制指数上升,限制了企业融资;另一方面是由于2008年下半年后次贷危机影响,尤其是出口受阻,大量中小企业倒闭,企业发展缓慢。
三、金融抑制对中小企业融资影响的协整检验
金融抑制提高了企业融资成本,使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受到所有制歧视,降低了市场对中小企业资源配置的效率。而金融抑制的放松依赖于金融深化,本文金融相关率采用存贷款余额占GDP比重。对金融抑制、金融深化以及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思路是:由于是时间序列数据,首先应对数据的平稳性检验,在同阶单整的基础上对数据是否具有长期关系进行分析,进一步通过格兰杰因果关系确定各变量之间具体的因果关系。首先使用ADF序列稳定性检验工作法对各个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检验变量滞后阶数的确定依据Schwarz信息准则,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本文采用约翰森协整检验。时间序列数据取对数可消除数据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但是由于本文中金融抑制以及企业融资能力综合得分存在负值,因此仅对金融深化指数进行了对数处理,检验结果如下:
协整方程估计结果如下:
通过迹检验以及最大特征根检验都可以看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与金融抑制、金融深化存在长期协整关系。而由协整方程可以看出,金融深化能够有效地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而金融抑制则会阻碍中小企业发展。因此不断放松利率管制,放宽企业融资约束,完善金融体制,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能够有效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促进企业发展。
为了更好地研究金融抑制与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之间具体的因果关系,本文根据赤池信息准则,选择滞后1期,对各变量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由检验结果可以看出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与中小企业融资具有单向因果关系,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都是企业融资能力的格兰杰原因。政府部门对利率的管制阻碍中小企业融资,放松金融抑制,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深化金融发展能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增加企业产值,推动企业发展。
四、结论
本文旨在基于金融抑制视角,探求中小企业融资的的影响因素和路径,从影响中小企业的各层面因素尤其是国家经济政策角度为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寻求对策。所得结论概述如下:
第一,金融机构的规模歧视以及所有制歧视,中小银行发育不足仅是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表层原因,理想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应该由商业性中小银行和合作性贷款金融机构等地方性金融机构组成,各金融机构应该充分竞争,而且在发展过程中需有一个完善的法规和监管体系。
第二,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是引起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浅层原因,而信息不对称一方面是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产出规模较小,信息不透明,资本构成及偿债能力较低,不能提供充分的担保或抵押;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社会担保体系以及企业征信体系不完善。
第三,金融抑制下的信贷利率管制以及资本市场较高门槛限制才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根本原因,通过协整及格兰杰因果检验发现:金融抑制与中小企业融资能力负相关,金融深化则与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正相关,且因果关系显著。
参考文献
[1]罗纳德・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M].上海三联书店.1988.
[2]爱德华・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M].上海三联书店.1988.
[3]Abiad,A.,E.Detragiache and T.Tressel,“A New Database of Financial Reforms.”IMF Working Paper,2008.
[4]Bai,C.,D.D.Li,Y.Qian and Y.Wang,“Anonymous Banking and Financial Repression:How Dose China’s Reform Limit Government Predating without Reducing Its Revenue?”CEPR Discussion Paper,1999.
论文关键词:金融抑制,金融深化,金融控制,综述
一、相关金融学理论简述
在详细阐述金融控制理论之前,我们先了解另外两种金融学理论——金融抑制理论和金融深化理论,通过对这两种金融学理论的了解我们可以更深入的了解金融控制理论。
(一)金融抑制理论
20世纪50年代,格利和肖开始关注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并得出结论——当一国的政府对本国金融实行严格的控制时,就容易出现抑制金融发展,进而抑制经济发展的现象。20世纪70年代,麦金农和肖调查了大量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状况,发现很多国家存在金融与经济相互抑制的恶性循环现象,他们称为金融抑制。金融抑制可以概括为:一国政府对金融业制定了政策,人为的降低利率,实行歧视性的信贷政策,以此促进经济发展,但却制约了金融业的发展,使金融业处于一个没有效率的状态,反而制约了经济的发展,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的一种状况。金融抑制有几个特征:一是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不能反映实际价格水平;二是金融市场是分割的;三是高存款准备金率。虽然金融抑制有很多缺陷,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也意识到这些问题,但很多政府依然采取金融抑制政策。因为他们的金融体系和税收制度还不健全,只有增强对金融的控制才能保持政府的财政能力,才有力量对宏观经济进行调节,这样虽然造成了资金配置上的低效率,但是却能掌控经济的发展。
(二)金融深化理论
1973年,麦金农和肖各自系统地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论,其核心观点是政府要放松对利率的控制,鼓励银行间竞争,以此最终实现金融自由化。金融深化可以概括为政府放松对利率的控制,加深资产金融化的程度,逐渐形成一个发达的金融体系,使金融业具有充分的竞争性,从而使金融业在经济的发展中占据主导地位,最终形成金融与经济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的一种状态。金融深化的标志有三个:一是推进利率市场化;二是发展正规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三是构建一个有效的中央银行系统。虽然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深化理论分析了发展中国家的一系列问题,但对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没有足够重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不完善,信息传递效率差,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如果单纯鼓励银行间竞争,可能会引起恶性竞争,不利于金融业的发展与稳定。政府放弃干预推行利率市场化也会使发展中国家失去调控金融活动的能力。2007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进而波及全球,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美国过度的推行了金融自由化,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过度的金融深化并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金融控制文献综述
(一)金融控制的内涵
宽泛的讲,控制是政府对经济的所有干预,政府实行金融控制政策是指在经济市场化的进程中,政府采取有利的货币政策和外汇政策等政策工具,对经济市场化进程的速度进行控制,而不是在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实行过度的市场化措施,并最终在不出现严重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实现金融的和经济的发展。政府对金融进行控制的时,由于执行力度、对象和步骤的不同,金融控制的效率也不同。本文认为金融控制是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控制,即政府为了促进金融业发展、弥补金融市场失灵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以出台法律法规为主要手段对金融主体进行扶持、引导、规范和约束的总和。
(二)国外金融控制文献综述
金融控制一词,最早由麦金农提出,他指出财政控制应优先于金融自由化。麦金农的金融控制理论是一种财政和货币控制理论,该理论指出转轨时期的政府靠发行货币取得资源将导致通货膨胀,而不会实现经济增长,因此必须实行财政控制,并建立完善的税收机制。
1、金融控制内涵的界定
维斯卡西认为,政府控制是政府以法律手段,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的一种强制力。丹尼尔·史普博对控制的界定结合了经济学、法学等对控制的定义,他指出,尽管市场是控制政策存在的理由和前提,但以往对控制的界定都倾向于把市场忽略掉,因此他把行政决策和市场机制统一了起来,认为控制是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政策的一种规则或特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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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生活上,他工作在距离都市偏远的昌平,与仅有的几个志同道合的朋友也疏于交流,在《昌平的孤独》中他直接倾诉“ 孤独不可言说”
【关键词】在生活上 他工作在距离都市偏远的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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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1989 年3 月26 日,当外面的世界很热闹时,一个相貌平凡的青年捧着厚厚的《圣经》躺在山海关冰冷的铁轨上,火车呼啸而来,作为物理意义上的生命在那一瞬间被碾得粉碎,溅起的鲜血,是书写在北中国大地上最后一行最崇高的诗句,这位叫海子的天才诗人,留给我们的却不仅仅是一具惨不忍睹的尸体。”
正如余杰所言,海子留给世界的不仅仅是“ 物理意义”的生命“ 粉碎”,他这一骇俗的举动引起了世人的关注,更把他在世时寂寞的诗歌以最后的惊人之举留给了尘世。诗人无意为之,却意外地成就了自己“ 诗魂”广泛流传的可能。诗人因为诗歌的被承认而被冠以“ 天才诗人”“、诗歌王子”“、麦地诗人”“、太阳王”等称号。谢冕视他为“ 一个时代的象征”。张炯称他为“ 当代最具独创性的一位诗人”。种种的殊荣是对作为诗人的海子和他的诗歌的认可,在批评视野中,海子及他的诗歌也绽放出其独特的一面。虽然海子并不想成为一个抒情诗人,他的理想是成就“ 诗和真理合一的大诗”,但他的抒情短诗却深得人们的喜爱。抒情短诗作为一种即发式的创作形式,也最能体现诗人的精神状态。对于海子的种种困惑,我们也可以从他的抒情短诗中窥见一斑。海子的诗歌中“,麦子”“、大地”“、远方”“、太阳”是反复出现的意象,同样,我们也不难发现,在他的诗歌中,“ 春天”也是一个伴随他诗歌之路的意象。“ 春天”在他的诗中,不仅是一个温暖幸福的“ 场”,也是诗人之理想所在。诗人热爱春天、向往春天,他的忧伤、喜悦、追求、痛苦、撕裂、以及最终的绝望的心声,都在春天唱响。诗人自己也咏叹“ 春天是我的品质”。
②寻着这一发现,再读海子的短诗,我们大致可以看到诗人的精神脉络:开始是天真敏感的诗人热爱生活,狂热歌唱生活;但随着诗人进一步走进诗歌,他天性与世俗不和谐的一面与生活激荡冲突,他的诗歌理想也受到现实的冲击,诗人游刃于理想和现实之间,矛盾痛苦成为诗歌的主旋律;作为俗世的一员,诗人受现实的召唤,企图认同俗世的幸福规律,努力平息内心矛盾的决心一次次闪现,可诗人在经过苦苦的挣扎后,终于在撕扯的痛苦中走向永恒的天国。本文主要就这一脉络,以诗人所挚爱的“ 春天”这一意向为缆,在他的抒情短诗中探悉诗人的精神世界及其走向天国的心路历程,在诗歌中走进海子的诗歌灵魂。1 春天里的欢歌你迎面走来/ 冰消雪融/ 你迎面走来/ 大地微微颤栗大地微微颤栗/ 曾经饱经忧患/ 在这个节日里/你为什么更加惆怅野花是一夜喜筵的酒杯/ 野花是一夜喜筵的新娘/野花是我包容新娘/ 的彩色屋顶白雪抱你远去/ 全凭风声默默流逝/ 春天啊/ 春天是我的品质———《春天》天才般的海子凭着自己的聪颖,年少入北大,毕业后顺利留在人大任教,虽然海子天性忧郁敏感,可少年得志的意气,对生活的热爱之情和无限憧憬不可抑制地洋溢在诗歌中。诗人大量运用“ 麦地”“、麦场”“、大地”等意象来抒写他对故乡深深的眷恋,对母亲的依恋感激,和沉醉于爱情的温暖、激情和甜蜜的愁思。“ 健康的麦地/ 健康的麦子/ 养我性命的妻子(”《麦地》)“,打钟的声音里皇帝在恋爱/ 一枝火焰里/ 皇帝在恋爱”(,《打钟》“) 我想到在白天出生的孩子/ 一定是出于故意/ 你来人间一趟/ 你要看看太阳/ 和你的心上人/一起走在街上/ 了解她/ 也要了解太阳”。(《夏天的太阳》)这些诗歌中诗人的诗情和想象都充满了年少的热情。初入社会的顺利,根于心灵中暖暖的故乡情愫,初恋的欣喜,海子满怀热爱之情积极抒写自己对人间的感激和珍视,在《活在这珍贵的人间》一诗中,诗人如此来抒发自己的感受“:活在这珍贵的人间/ 太阳强烈/ 水波温柔/ 一层层白云覆盖着我/ 踩在青草上/ 感到自己是彻底干净的黑土块活在这珍贵的人间/ 泥土高溅/ 扑打面颊/ 活在这珍贵的人间/人类和植物一样幸福/ 爱情和雨水一样幸福”。在这些诗里面充溢着的是自__信与向往,偶然出现的痛苦、忧伤、别离、甚至死亡,是善感多思的诗人情绪的一闪。青春的热情,理想的冲动在海子的初期诗歌中明亮地闪耀过,虽然这种欢愉的声音很短暂。2 春天里的痛苦春天春天春天的一生痛苦/ 我的村庄中有一个好人叫雷锋叔叔/春天的一生痛苦/ 他一生幸福如今我长得比雷锋还大/ 村庄中痛苦女神安然入睡/ 春天的一生痛苦/ 他一生幸福———《秋日想起春天的痛苦也想起雷锋》春的喜悦温馨对于海子是短暂的,天性敏感、不善营造个人生活和交际的诗人,在诗歌的征途上越走越高,而生活的现实力量又时时阻碍着他一路奔向“ 春天”的可能,自喻为“ 春天”的诗人,此刻向往“ 春天”,又困于“ 春天”。在生活上,他工作在距离都市偏远的昌平,与仅有的几个志同道合的朋友也疏于交流,在《昌平的孤独》中他直接倾诉“ 孤独不可言说”;几遭恋爱波折让海子脆弱的心灵不再有春天的明媚;在诗歌创作中,诗人的诗作屡遭出版挫折,还受到一些尖锐的批评。这些对海子更是如遭重击。多重的孤独痛苦困扰着海子,一方面,诗人的痛苦无法抑制地流于诗篇“,万里无云如同我永恒的悲哀《” 村庄》,素常中,令人心情舒畅的晴空,也无力感染诗人,反而弥漫着诗人“ 永恒的悲哀”。但是,当痛苦与诗已成为一个人的一部分时,尝试放弃它们只能导致平庸和比精神痛苦更强烈的失落感。无奈之中,海子把目光投向了历史中的诗人,试图在人格认同的过程中弥补自己在现实世界、精神世界中双重的价值确认“: 村庄母亲怀中的普希金和我/ 闺女和鱼群的诗人/ 安睡在雨滴中(”《两座村庄》1987)。除了普希金,海子在诗歌中还写过叶赛宁、波特莱尔、马雅可夫斯基、荷尔德林等人。虽然这些诗人与海子在思想内涵、写作风格、人格气质上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他们让海子看到了令他感到亲切的东西:孤独、不幸与诗歌王冠。在诗中,海子对这些前辈的认可其实也是他对自我的定位和理想的追寻, 这同时也预示出海子精神世界中不可摆脱的悲剧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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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现代商业》 论我国金融改革及其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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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促进了我国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城市化进程中,投融资问题是影响城市化建设的一个主要因素。随着城市建设脚步的不断加快,对资金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增长,而单纯的依靠政府建设资金是无法满足城市建设需要的,因此多方面拓宽投融资渠道,不断完善投融资体制是当前城市建设的首要问题。
1. 城市建设投融资的难题
1.1城市化建设成本增加
近年来,随着《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房地产价格的大幅上涨,都会现代城市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不断上涨的材料市场价格使得城市建设征地成本和拆迁费用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国家也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对于土地财政的抑制力度也在不断的增加,使得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土地价格不断上涨,城市建设的成本逐年增加。
1.2投融资体制的建设不够完善
当一部分建设资源的来源被切断,无法确保能够有新的融资方式进行及时的补充和取代。随着相关文件的不断出台,使得银监系统对于各个地方级融资平台也加大了清理的力度,而造成了城市建设中重要的融资平台受到严控的控制,银根紧缩造成了城市建设项目中的资金链条受到影响而发生断裂,而当前我国城市建设融资的创新实践仍然正在探索阶段,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所以使得城市建设的投融资发生了无法弥补的缺口。
1.3价格屏障对民间资本的注入产生障碍
目前,我国针对环境、民生等战略都进行了不断的调整和规划,其目的在于积极的为民间投资提供更多的机遇,使民间资本能够注入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方面,以此不断提高政府投资领域的市场化水平。然而,由于公共服务领域的价格不断上涨,同时受到通货压力的影响,政府开始对公共产品的价格进行控制,对于社会投资的回报率也受到影响,因此而造成了城市建设中,民间资本的引入受到了更大的阻碍。
1.4金融产品的创新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脚步
国家在十一五期间提出了建设两型社会、城乡统筹、低碳城市等新的国家战略,这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整体战略导向在十二五期间将得到进一步推广,落实新战略,探索转型的城市建设需要配套相应的创新金融产品,但实际创新速度却远远跟不上转型的需求。
2. 应对城市建投融资难题的对策
当前,面对我国城市建设过程中投融资的难题,以新的理念引导机制的创新,缓解城市建设投融资过程中产生的难题,是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摘要:金融自由化自20世纪70年代产生以来,便呈现出了不可逆转之势,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优化配置金融资源,推动金融资本形成和金融创新等等。但从近些年的金融危机频繁发生也可以看出,金融自由化的负作用也是非常明显的:加剧了资产价格的过度波动,加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和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等。如果此时金融监管及配套改革不能及时跟上,金融危机便不可避免。
关键词:金融;自由化;监管;制度改革
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形势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电子计算机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先后发生了“滞胀”,增长速度放缓;布雷顿森林体系土崩瓦解,浮动汇率制度诞生;生产国际化和市场国际化步伐加快,跨国公司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欧洲货币市场产生,国际金融市场取得长足进步;新自由主义思潮和“经济自由化”思想兴起,所有这些变化都为金融自由化的产生奠定了一定的基础。金融自由化的产生,是一个时代的产物,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如今,金融自由化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般意义上,金融自由化指的是用市场机制来取代政府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直接干预和管制的过程,所以金融自由化又称金融规则的放松。金融自由化主要包括利率自由化、汇率自由化、银行业务自由化、金融市场自由化和资本流动自由化等几个方面。金融自由化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可以加快金融信息的传递,扩大金融资产的选择和流动性,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金融自由化的产生不仅改变了发达国家旧的金融体系,同时也直接带动了发展中国家金融体制的变革。
金融自由化的实质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功效,通过市场机制分配金融资源,进而通过金融的先导作用更为有效地分配和运用其他资源,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实践中我们看到金融自由化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促进了金融发展,进而促进了经济增长;一方面也加剧了金融的脆弱性,进而引发危机导致经济衰退。因此在推行金融自由化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以期使金融自由化的收益达到最大而风险达到最小。
成功推行金融自由化的条件一般可以概括为5个方面:(1)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宏观经济状况对于金融自由化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宏观经济不稳定所引致的是系统性风险,金融体系无法通过资产组合管理来消除这些风险。在政府收不抵支的情况下,金融部门难免成为财政挖空的对象。因此,在推行金融自由化之前,实现财政稳定和较低的通货膨胀率是必要的。(2)金融企业制度的初步建立长期以来,利率自由化长期占据了金融自由化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核心地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均以利率改革作为改革金融制度的重点或突破口。金融机构独立性的提高依赖于金融企业产权制度的健全,只有产权明晰,企业才能够真正有效地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独立做出预测,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实现金融效率。(3)金融脆弱性的及时消除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是金融体系运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现象,是由金融体系的内在运行机制决定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恶化引发了挤兑风潮,因此金融机构脆弱性的及时消除主要是不良资产的及时消除。(4)良好的社会制度环境制度质量对于金融自由化的影响至关重要。提高环境的质量,特别是减少腐败的程度,加大执法力度,能够减小金融自由化过程中伴发金融危机的概率。(5)金融监管框架的基本形成由于金融市场上同样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效应等问题,所以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不是取消金融监管,而是更需要金融监管。加强金融监管,对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金融自由化时期的金融监管是建立在尊重银行自基础上的,是一种审慎的监管。
我国作为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发展中大国,也同样面临金融自由化的需求,推行金融自由化改革势在必行。东亚金融危机并没有波及到我国的金融市场,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没有开放金融市场,没有推行全面的金融自由化,国外资金无法自由流进流出。然而,这并不能说明,金融不开放就是一件好事。事实上,长期的金融抑制和金融机构的畸形发展,以及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某种滞后的作用。当前过多的金融管制只是给经济带来暂时的稳定,这却是以巨大的效率牺牲为代价的,只会使我国长期陷入金融抑制的泥沼,而不利于金融深化。进一步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力度将会加大,受政府干预和保护的金融体系将会受到外资机构的巨大冲击。只有减少对金融业的过多干预,放弃对金融机构的过多保护,让其在市场中发展壮大起来,我国的金融机构才能同外资机构一同竞争。因而,当前适度地、真正有力地推进金融自由化改革对我国金融业而言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渐进的金融自由化比较适合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史中,任何一国的经济、金融自由化进程都不会是连续的、有序的,而是一个时期内前进和暂时性后退交替出现的动态演进过程,因为在自由化推进到一定的阶段,常常会使局部或整体经济金融化的成本大于收益,造成自由化前进的链条暂时中断。实施金融自由化的效果是风险和收益并存,如何使收益最大而风险最小,就关系到初始条件是否具备、顺序如何安排等问题。如前所述,我国在金融自由化的初始条件方面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这就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另外,在推行外部金融自由化之前,应首先达到国内实际部门和金融部门的自由化,而我国的金融业仍然面临着很大程度的金融抑制和较为严格的政府保护,仓促激进式的自由化只能使国内的金融系统措手不及而失去控制,因而决定了我国只能走一条渐进但坚决的金融自由化之路。
建立完善的我国金融体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显然金融自由化很难等到金融体系完善后再加入金融自由化进程。这就要求我们应逐步实现金融自由化,部分控制的资本自由化在相当长时期内将是我国金融自由化的最佳选择。在允许资本流动的同时,要放慢资本流入与流出的速度,即随着金融市场的建立与完善,我国可逐步开放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全面对外开放,是金融自由化的最后一步,资本市场开放应作为我国一项长期的发展战略。
参考文献:
[1]潘晓文.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的理论分析与实践[D].博士论文.1999年
论文摘要:金融学科建设的研究与实践说明,我国金融专业的教学改革需要建立金融资源意识,其研究范式与研究方法可以基于金融可持续发展的研究视角进行必要转换。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引起了学界对金融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不断关注。金融发展理论的演进和发展,对比说明了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所具有的质性发展观。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基础是金融资源观,其研究基轴是金融功能的不断扩展与提升。
一、金融专业的教学改革研究及其存在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末,曾康霖(1998)就针对金融专业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进行过较全面的论述。世纪之交,教育部设立了“面向21世纪金融学专业系列课程主要教学内容改革研究与实践”这一研究项目,项目(张亦春、蒋峰,2000,2001)比较了我国和西方在金融学高等教育方面存在的差距,在培养目标、专业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给出了概括性的设想[1]。以中央财经大学、厦门大学、复旦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为成员学校的“21 世纪中国金融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给出了我国金融专业发展的学科定位,制定了从本科到博士研究生的金融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王广谦、张亦春、姜波克、陈雨露,2005),项目更强调了素质教育和教学质量的提升[2]。
在西方,投资组合理论(markowitz,1952),分离理论(tobin,1958),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sharpe, 1964; lintner,1965; mossin,1966),金融工程科学(john fonnerty, 1988; hayne leland,1989),行为金融理论(debondt and thaler,1985;statman,1995;bernstein,1996;shiller,2000)的不断提出和扩展,使得我国学者开始更多的关注金融专业教学内容的扩充、转变,更多的考虑教学与实际的衔接,学科发展和国际的接轨。王广谦(2001)[3]、张新(2003)[4]、封思贤(2005)[5]和张文颖(2006)等在各自的文献中都特别强调了这一问题及其发展趋势。另外,李芒环(2007)、佘德容等(2008)和梁玉等(2006)结合各自所处学校的特点,对金融专业的目标定位和课程设置等进行了整体性设计,提供了个案经验。张亦春、蒋峰(2001)[6],何嵬(2009)专门针对金融专业和金融类课程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进行了研究,给出了改进的思路、方法、经验,为金融教学改革的这一重要问题提供了一些借鉴手段。
我国现有针对金融专业的教学改革研究多是寻找差距,模仿和学习西方金融学的研究范式、学科体系和教学方法。然而对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来说,这并不完全符合金融发展规律,而且容易受制于人,甚至严重的会造成金融资源流失,金融主权丧失,危及我国的金融安全。黄达(2000)[7]、白钦先(2007)关于金融学科建设、中国经济学金融学理论与教育工作者的历史任务等进行了思考与论述,他们的论述从思想方面提出了独到观点,这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研究视角。
二、国际金融危机的启示与金融发展理论的视角
1. 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思考
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至今已两年多时间,其造成的影响严重、持久和深远。这场危机不仅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影响,更是给我国的金融从业者提出了挑战和质问:即金融的本质是什么?怎样认识金融的结构、金融的功能和金融的发展?目前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多局限于技术的层面,且争论颇多,莫衷一是。
要正确、准确地认识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需要掌握和理解包括公司金融、金融工程等知识在内的微观金融体系;而要抓住危机爆发的根源和本质,以及日后最大限度的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又要求我们不能拘泥于微观金融的观察视角,要有金融资源的意识,大金融的意识和具备金融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思路。
2. 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研究视角
自20世纪70年代始,以black-scholes公式为代表的数理金融理论的创立,西方的金融专业逐步形成了以金融工程为代表的微观金融的理论体系。金融学科逐渐数学化、模型化和微观化,而且往往将金融专业设在管理类学科之下,这与我国传统的以货币、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专业形成了较大反差。
与此同时经济金融学家(以我国学者白钦先(1998、2001)等为代表)提出了金融资源、金融安全与主权等基本概念,形成了金融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框架。契合金融危机的爆发,我们可藉以对金融本质进行更深化的认识。在金融可持续发展的研究视角下,我们能更清楚的知道,对各类金融资源的运用应以金融功能的扩展和提升为基轴,以金融效率、金融安全的实现为归宿,避免简单的金融量性发展观。如果我们从金融发展理论的演进历程及其研究视角来审视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市场)发展,我们可能会发现我们对危机的理解及对金融学科教学改革的推进会更加具有指导和针对性。
三、从金融发展理论到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框架形成
1. 金融发展理论的形成
金融发展问题的提出最早可追溯到goldsmith(1969),其最早给出了金融
发展的定义,即金融发展是指一国金融结构的变化,并采用金融相关比率(fir)对金融发展进行了量性描述。作为对goldsmith金融发展观念的深化,shaw(1973)和mckinnon(1973)分别提出了“金融抑制论”和“金融深化论”。由于两个理论从不同角度论述了同一问题,故一般可简称为“金融深化论”。mckinnon和shaw所提出的“金融深化论”的理论背景是:他们发现发展中国家存在明显的金融抑制现象,即政府过分干预金融市场,实行管制的金融政策,同时存在着较高的隐形或显性的通货膨胀,使得国内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发生扭曲,致使利率、汇率不足以反映资本的稀缺程度。金融抑制在发展中国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严格的利率管制、高额存款准备金、信贷配给、高估本币汇率等。发展中国家要使其金融和经济不断发展,就应该放弃所奉行的金融抑制政策,实行金融深化改革。金融深化的政策措施包括六个方面:提高或放开利率、放宽对金融机构的管制、建立与发展国内统一的资本市场、抑制通货膨胀、财政和外贸配套改革。
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的提出,标志着金融发展理论的正式形成。但其在体系上比较粗糙,分析模型过于简单,包括因素较少,不具有动态特征,很多观点还停留在经验水平上,理论分析尚显不足。更重要的是,根据mckinnon和shaw的理论框架,其认为金融部门并不创造财富,金融的发展也只能影响资本的形成,并不影响全要素生产力,这些也都较大地削弱了金融发展理论的解释力度。
2. 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发展理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金融自由化的进程,一些经济学家汲取了内生增长理论的重要成果,在其金融发展理论模型中引入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竞争、外部性等因素,对金融发展理论进行了修正和发展。
(1)“金融供给论”和“金融需求论”。patrick(1966)研究了金融深化对国民财富的构成及使用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货币供给带动下的金融发展战略。他强调,贫穷国家应当采取金融优先发展的货币供给带动政策,在需求产生以前率先发展金融。这种战略要求政府在短期无明显效益的情况下,坚持对金融进行投资和重点发展(陈岱孙、厉以宁,1991)。1996年,帕特里克提出了金融发展中“供给导向法”和“需求导向法”之间的区别。“需求导向”的金融发展是实际经济部门发展的结果,这意味着市场的拓展和产品的增长必须更有效地分散风险以及更好地控制交易成本,因此,金融发展在经济增长过程中起了一个更好地推动作用。此外,“供给导向”的金融发展先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因而对经济增长有着自主的积极影响,对动员那些阻滞在传统部门的资源,使之转移到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现代部门,并确保投资于最有活力的项目方面可以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后者对早期的经济发展有着支配作用,一旦经济发展成熟,前者便发生作用。
(2)金融约束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理论界在反思金融抑制、金融深化以及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认识到:对发展中经济或转轨型经济而言,金融抑制将导致经济发展的停滞和落后。而推行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深化,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不仅很难收到预期效果,甚至会导致金融动荡,因此有必要寻找另外一条道路,这便是由herman, murdock and stiglitz等人提出的金融约束理论。
金融约束论运用信息经济学理论,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金融深化的假定前提为瓦尔拉斯均衡的市场条件,这在现实中难以成立。同时,即使现实中存在这些条件,由于普遍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以及行为等因素,这些因素会引起金融市场的失灵。金融约束论认为,金融市场失灵本质上是信息失灵,它导致了金融市场交易制度难以有效运行,必须由政府供给有正式约束力的权威制度来保证市场制度的充分发挥。政府可通过金融约束政策为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机会”,并通过“租金效应”和“激励作用”有效解决信息不完全问题。也就是说,政府可以在一定的前提下(宏观经济稳定、可预测的低通货膨胀率,正的实际利率),通过对存贷款利率加以控制、对市场准入及竞争加以限制以及对资产替代加以限制等措施,为金融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并提高金融体系运行的效率。这一理论为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过程中政府如何实施干预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框架。
金融约束是发展中国家从金融抑制状态走向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政策。它针对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畅、金融监管不力的缺陷,充分发挥政府在市场失灵情况下的作用。因而它并不是与金融深化完全对立的政策,而是对金融深化理论的丰富与发展。
(3)内生金融发展理论。内生金融理论把金融因素作为内生增长理论模型的重要变量,研究金融在经济增长中的效用与作用机制。内生金融理论认为,资金融通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产生金融交易成本。随着经济发展,这种交易成本对经济运行的影响越来越大。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内生地要求金融
体系形成和发展。内生金融发展理论从效用函数入手,建立各种具有微观基础的模型、引入了诸如不确定性(流动性冲击、偏好冲击)、不对称信息(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监督成本之类的与完全竞争相悖的因素,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形成作了规范性解释。
内生金融发展理论既放弃了以发展中国家为研究对象的传统,又坚持了从金融与经济关系角度来研究金融发展问题的立场,金融学家们试图建立一个一般金融发展理论。它带来了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的转变,使有关金融发展的研究取得了长足进展,令金融发展理论在沉寂了20多年以后重返主流学术界。但是,他们有意无意地坚持了金融发展研究的机构观,即从现有的机构出发来研究金融功能,导出其产生、发展和作用于经济的机制,依然具有一定局限性。[8][9]
3. 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呈现经济全球化、经济金融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态势,金融与经济越来越密不可分,金融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经济的核心性和主导性要素。这一切要求人们重新认识金融的本质以及金融与经济的关系。有学者认识到金融发展的现实效应与主流理论不符,提出了以金融资源论为基础的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是面向21世纪新的金融发展观,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和金融理论的融合与升华,是对传统金融发展理论的扬弃与创新。
国内学者对金融发展作了比较全面、深刻论述的代表人物是白钦先教授。在其《论金融可持续发展》(1998)中,白钦先教授首先提出了金融资源、金融安全与主权等基本概念,并提出了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论框架。发展金融理论认为,金融可持续发展是在遵循金融发展的内在客观规律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建立和健全金融体制,发展和完善金融体制,提高和改善金融效率,合理有效地动员和配置金融资源,从而达到经济金融在长期内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在其他文献(白钦先等,2001)中,白钦先教授及其合作者以金融资源论为基础,从经济与金融的关系切入,从金融发展的一般性出发,对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作了更系统的阐述: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既不是孤立研究金融的发展和金融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不是孤立研究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而是在金融与经济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即在两者彼此互动的意义上来研究金融与经济的发展。
在这一领域,白钦先教授一直关注并持续不断地研究金融结构和金融功能的演进和金融总体效应(功能)两个方面同时展开,针对西方学者只包含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两大要素的特指金融结构理论,提出“金融相关要素的组成、相互关系及其量的比例”的一般金融结构理论;针对戈德史密斯“金融结构变迁即是金融发展”的量性发展观,提出“金融结构演进(质性与量性发展相统一)即金融发展”及“金融功能演进(扩展与提升)即金融发展”的金融发展理论;并在发展金融学的整体框架内,梳理整合了“发展金融学是以金融功能为研究金融与经济关系的联结点,以金融功能的扩展与提升为其研究的基轴,而以金融效率为研究的归宿”。[10]
四、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内涵
现代金融已成为包括宏观金融与微观金融、理论金融与实务金融、金融理论与政策、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金融观念与金融意识等众多因素,并直接涉及经济与社会、财富与资源、实质经济与虚拟经济及经济风险与经济危机等众多因素的庞大的复杂巨系统。我们在研究金融,进行金融学科建设的时候需要始终具有这样的大金融意识,始终将金融问题与金融的功能提升紧密联系起来。
第一,强化金融资源意识,树立金融主权与金融安全意识,实现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在经济金融化、金融全球化日益加深的情况下,发展中的经济体尤其需要有这样一些意识,并形成相应的对策措施。传统的金融发展理论对这些问题没有给出直接回答。而金融发展首先也是一国的金融发展,在金融市场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发展中经济体往往处于被动和被掠夺的地位,发展金融和金融发展,就必须给与它充分的重视和保护。
第二,对于我们国家这样正处于发展成熟中的金融体系来说,仍应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在逐步推进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的同时,我们要形成适合我们自身发展状况的合理的金融结构,在某些市场化改革不利或行不通的行业与部门,我们仍应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职能。金融倾斜并非是惟一正确的金融改革方向,其关键是要看改革能否充分的发挥出金融相应的功能性作用,是否实现了经济金融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金融体制改革应鼓励创新,鼓励对外开放,但我们要有自己的时间表,要与健全国家的宏观调控体系和完善金融的监管体系同步。
第三,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范式需要适当转变,凸显人文价值观的认同。包括金融发展理论在内的现代金融学科体系和大多数经济类学科一样,呈现出研究方法数学化、模型化的现象,这本无可厚非。但在金融这样一个充满风险因素的领域,在金融虚拟化程度不断强化的时代,我们应该,而且也不得不转变我们认识、发
展金融理论及其实践的思路,重新审视金融的本来目的到底是什么?金融的人文价值观又是什么?这对维持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对我们防止危机的发生都不无裨益。对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来讲,在能够与国内外同行交流的基础上,也应发展起具有我们自身特色的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范式,这不是简单的中国特色,而是金融发展理论的中国化。[11]
当代金融学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货币非中性基础上的金融非中性,将“可持续发展”的哲学理念引人金融学研究,拓宽了金融学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思路;这一研究范式确立了金融学的最终研究目标,在最高层面上给出了我们进行金融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金融发展观;在方法论上,这一研究方法注重了理论实证与经验实证的有机结合,并突出了金融学的社会科学属性,实现从货币分析到金融分析的真正变革。[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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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封思贤. 从金融理论变迁看金融本科教学改革[j]. 金融教学与研究,2005(2):38-41.
[6]张亦春,蒋 峰. 金融学专业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进研究[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1(3):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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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龚明华. 当代金融发展理论:研究及前沿[j]. 国际金融研究,2004(4):4-11.
[9]刘 澄. 金融发展理论的发展演变简评[j]. 当代财经,2001(1):35-39.
[10]白钦先. 金融结构、金融功能演进和金融发展理论研究的历程[j]. 经济评论,2005(3):39-45.
论文摘要:文章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我国非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历来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我国的正规金融体系是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但在改革开放后,这种制度供给已经不能满足私营企业和社会居民的制度需求,使得制度供求处于不均衡状态。我国的非正规金融正是以中小企业和社会居 民为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结果。
1 问题的提出
对我国的非正规金融产生与兴起的原因,已有的文献大都从以下两个方向展开:一条思路是沿着麦金农的非正规金融源于金融抑制的观点进行拓展,如史晋川(1997)、张军(1998)等的研究;另一条思路是沿着 Stiglitz和Weiss(1981)的信贷配给均衡的框架进行研究,如林毅夫(2003)、林毅夫(2005)等认为,信贷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是非正规金融产生和广泛的根本原因,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应当说,这两种观点都可以用来解释我国的非正规金融的起源问题,但他们都无法解释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后逐步壮大兴起。首先,金融抑制并非产生于改革之后,相反,改革前我国的金融抑制尤为突出;其次,不完全信息是银行信贷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不会因改革而有所改变;最后,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二重结构”的国家里,中央政府的强大控制力也不会因改革而失效,但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屡禁不止。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都没有很好的解释我国非正规金融的产生问题。
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制度安排可分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前者一般由政府充当制度供给主体,通过引入法律、法规、政令等手段加以实施。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滞后性。
后者是个人或个人团体在获利机会诱导下自发倡导实施的,多表现为私人间的契约安排,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在渐进改革进程中。次级制度安排大体上是对现存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弥补和修正,在某些范畴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背离,从而导致对基础性制度安排进行根本性的修改。次级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基础性制度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作者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我国经济制度转轨过程,因正规金融制度供给滞后于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制度服务的需求,由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在正规金融制度边际进行非正式制度创新的结果。因此只有从我国的经济制度变迁入手,才能找到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原因,正确把握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趋势。
2 非正规金融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2.1 制度环境变迁:非正规金融的产生的制度需求因素
分析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从逻辑上讲,如果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变化可能会使制度环境发生变迁,并导致利用现存的外部利润机会获利成为可能,那么与制度环境相关的制度安排就会处于非均衡状态,不得不做出一些调整或在其边界进行制度创新。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制度选择从功能上使得金融实际上成了政府财政的一部分。社会资金大都通过财政手段进行分配,银行的作用只是充当政府的“出纳”,金融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此阶段,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 被普遍禁止;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货币化水平低,人们 在解决其基本生活需要后几乎没有多少货币剩余。因此,虽然我国存在深度的金融抑制,但在这种制度环境下,金融制度的供给与制度需求是相适应的,整个金融制度处于均衡状态,非正规金融根本没有任何的生存空间。
1979年以后,我国开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这次改革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所有制结构和经济资源分配方式的不协调。我国的私营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对经济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但在金融资源分配方面,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 有经济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仍是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首要任务,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暇顾及,个私企业从正规金融部门融资变得十分困难。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当正规金融的进人变得更昂贵时,中小企业必然会寻找新的金融服务机会、形成相应的规则和约束并使之合理化,即从非正规金融部门筹集资金。
其次,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控制程度也有所改变。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政府利用其在政治、经济资源上的绝对的控制权,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管制。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在制度的供给方面长期居于垄断地位,未得到政府允许的任何制度创新都是非法的,以此将其他个人或团体排除在制度创新的空间之外。改革开放以后,政府逐渐放松了对经济活动的管制,将一部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私人部门,为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最后,经济运行的货币化程度日益提高。改革开放后,收入的货币化分配逐渐取代了传统经济制度下的实物分配,我国居民在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积累了大量的剩余货币。为使其货币资产保值增值,社会居民或组织在运用其货币资产时要兼顾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建立在地缘基础上的非正规金融正好可以满足这种要求,因此,数量巨大的民间资本所有者受利益驱动而成为非正规金融的供给者或中介人,将小规模的短期储蓄集中起来,为各种类型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资金供给,促进货币或资本向投资转化,对正规金融产生“挤出”效应。
2.2 正规金融制度变迁:非正规金 融产生的制度供给因素分析
虽然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环境变迁中成长起来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金融制度服务产生强烈的需求,但在我国,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只是正规金融制度的接受者。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即它是由政府通过法令等手段进行的,政府在制度选择与制度变革中处于主动地位,是正规金融制度的决定者。由于制度供求主体的地位不同,两者的制度效益分析的出发点也不尽相同,对于作为制度接受者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来说,只要现有的制度安排使得其净效益不是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中最大的一个,就会使其产生对新的制度服务的需求和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的潜在供给,即原有的制度安排因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而处于非均衡状态。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其制度变迁的供给虽然也是建立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础之上,但所依据的不是制度的个别净效益,而是制度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由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中存在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差异,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因制度变迁的供给不足而导致的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这一点在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改革开放后,国民收入的大部分以各种金融资产的形式,经过银行完成由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原有的“大财政、小银行”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利用财政手段支持国有经济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使得国家在金融制度安排和变迁过程中必然要加强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通过国有金融系统对金融活动垄断,从居民储蓄中获得大量的资金剩余,为公有制经济发展筹集所需资金,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采取制度性歧视政策,尽量少地满足其融资需求。由此可见,政府作为金融制度的供给者,由于受到自身偏好以及意识形态的影响,在进行金融制度安排时并不一定以国民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必然会导致制度供给结构扭曲。即使政府能够克服以上影响,但由于其有界理性、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以及设计、建立金融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复杂性 ,它仍然不能校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此外,由于政府缺乏管理市场经济的经验,对变革的金融制度供给采取“摸着石头过河”方式逐步进行的,对正规金融制度的强制性变迁存在着认识和组织、发明或引进 、菜单选择、启动时间等四重时滞,因此这种强制性的金融制度变迁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的需求 。
在金融制度变迁中,即使政府放松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金融行业的经营特点也会造成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首先,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正规金融机构逐步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安全性 、流动性和收益性兼顾成为其经营目标。商业银行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对贷款行为进行规范,信贷标准日趋严格。而民营中小企业由于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比大企业要高得多。正规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群体自然会抑制其贷款冲动。另外,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时间急、频率高、额度小”的特点,正规金融部门贷款手续繁杂,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频率高、额度小”的资金需求也提高了银行提供单位贷款的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特点,使得我国的银行信贷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现象。据资料显示,在我国整非国有经济部门从国家银行系统中获得的贷款不足银行贷款的 20%,有组织的银行系统中 80%多的信贷都被分配给了国有经济部门。而在直接投融资中,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被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在股票发行中,有限的额度基本都被分配给国有企业,迄今为止,股票市场中,上市的民营企业不足 10%,通过发行股票筹资的比重则更低。
3 结 语
总之,在我国经济制度发生巨大变革的社会背景下,制度环境的变迁不仅生产出对非正规金融有着强烈需求的中小企业,也生产出拥有大量货币剩余的私人部门和允许多样化权利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由于正规金融制度的供给不足,金融制度供求失衡意味着现存制度下的巨大利益空间,因而孕育着巨大的制度变迁收益。为了争取现有制度安排下不能获得的外部利润,他们必然会在现有制度的边际进行金融制度创新,导致我国非正规金融最终得以产生,发展和壮大。由此可见,我 国的非正规金融具有 内生性 ,因此对非正规金融不能采取简单的取缔态度,必须通过立法途径引导非正规金融合法化,正规化,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联系到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现实,政府更应当充分发挥非正规金融的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