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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四)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为推动“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深入贯彻实施,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可以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试点分局可授权辖内境外投资业务量较大的支局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非试点地区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维持现状不变。
二、经试点分局核准,投资主体可以在所投资境外企业注册成立之前,按照实需原则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试点分局应当按照有关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1),审核投资主体汇出项目前期资金的申请。
(一)项目前期资金包括筹建境外企业所需的开办费、为收购境外企业资产或股权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等。前期资金应当被纳入中方外汇投资总额之内进行管理,由投资主体依照项目实际情况使用。
(二)对于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直接支付给境外机构或个人,无须开立境外专用账户存放。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办理开办费项下的资金汇出手续:
1、书面申请(包括支付事由、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币别、支付金额、开办费使用清单等内容);
2、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3、项目审批部门关于该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复和批准证书;
4、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对确需支付开办费的证明材料;
5、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对于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在境外开立专用账户存放,不得直接支付给境外的机构或个人。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开立境外专用账户和资金购付汇:
1、书面申请(包括开户事由、拟开户银行、币别、金额、使用期限、用途说明等内容);
2、投资主体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
3、境外专用账户开户地的账户管理有关规定;
4、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情况说明、专业中介机构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评估报告、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确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证明等材料;
5、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境外专用账户应当以投资主体名义开立,并首选在境外中资银行开户,如有变更事项应当事先经试点分局核准。投资主体凭试点分局出具的境外开户核准件、境外开户证明材料及资金购付汇核准件办理履约保证金项下前期资金的购付汇手续。
(四)所投资境外企业成立后,剩余前期资金可直接划入该境外企业账户。需要划转的,投资主体应当在境外企业成立后7日内将剩余资金划入该境外企业账户(开立有境外专用账户的,应当同时关闭该境外专用账户),并在境外企业成立后20日内,将该笔前期资金的已使用情况、剩余资金划转情况及有关境外专用账户开立、关闭情况一并报原核准汇出资金的试点分局备案。
由于筹建失败、股权收购失败等原因使所投资境外企业未能成立的,投资主体应当在作出终止该项投资的决议后7日内将剩余前期资金全额调回境内(开立有境外专用账户的,应当同时关闭该境外专用账户),并在作出终止该项投资的决议后20日内,将该笔前期资金的已使用情况、剩余资金调回情况及有关境外专用账户关立、关闭情况一并报原核准汇出资金的试点分局备案。
三、投资主体从事境外投资,除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43号)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以外,对于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对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的,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立时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合规性材料。
四、已在境外成立、但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年5月31日之前,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书面申请(包括对项目历史概况和资金来源等的说明);
2、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批准证书或确认函;
3、境外企业的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
4、境外企业的章程、合同;
5、境外企业的董事会构成及人员名单;
6、境外企业账户开立情况(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
7、境外企业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8、外汇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收到完整的上述材料并审核无误后,应当15个工作日内为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补登记,并颁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对于提出了补登记申请、但不能提供前款所列第2项材料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局应当先将该境外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备案,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确认函后,再颁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关键词:外汇管理 制度改革 主体监管 策略 方法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2-148-02
近啄辏国际国内经济金融以及市场联动性演变的越来越激烈,其市场主体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跨境资本流动的速度也不断提升,对当前所采取的外汇管理体制与模式带来挑战。且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下,传统的外汇监督管理体系已经无法满足目前的要求,基于客观与主观角度和发展的要求,制定符合实际发展的监管模式才能提高外汇管理的质量与效率{1}。鉴于此,笔者结合自身对外汇管理的认识,于下文中简要分析了现阶段外汇管理体制的发展现状,提出可参考性的见解和分类监管框架,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事中、事后监管效率,提升外汇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现阶段外汇管理的现状
(一)特征与内容
从整体角度分析,现阶段我国外汇管理主要是以行为管理为主,按照交易性质所进行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需要对业务进行划分,并针对性的按照相关的规定与要求,对外汇业务以及相关的交易行为进行分割,进而形成比较完整的外汇管理制度体系。其特征包括三点:其一是经常项目以及资本项目是按照外汇交易行为所划分的;其二,在构建外汇监督管理部门的时候往往需要按照外汇业务的性质;其三是监管的方式非常多,多以事前监管以及事后逐笔核查为主{2}。从内容角度分析,可以清楚了解到当前我国外汇管理体制中所涉及到的内容众多,比如银行金融机构的结售汇市场准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等。
(二)缺陷与不足
当前我国外汇管理体制主要是建立在交易行为管理之上的,这种体制与模式需要将外汇业务进行拆分,并对具体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这种模式下不可避免的便是过度功能化倾向、盲区业务监管不力等。另外我国的涉外经济规模在近几年得到快速发展,具有双重性质,所采取的外汇管理体制的缺陷与不足也日渐显露。其一所采取的逐笔核查方式的有效性欠缺,无法真正满足市场主体增长的要求{3}。从2008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后所引发的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增长造成影响,且在近几年我国银行业得到大力发展,各类海外代付等融资业务得到发展,如此一来则会导致当前的外汇管理政策无法真正满足其要求,会进一步消弱行为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其二,制度方面存在问题与缺陷,从当前的发展格局分析,我国外汇管理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较多,但是却呈现出分散局面,这样不仅会导致外汇立法层次不够清晰,内容不足,并且还会导致冲突现象的发展。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在外汇短缺中所提出的各项政策法规与现阶段的实际发展情况不协调,这样则会引发政策在实施中欠缺,长此久往会出现外汇监督管理真空现象。其三,银行未履行自身的职责。由于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简政放权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加快,绝大多数行政审批和业务办理下放银行办理,除个别保留的项目。在受到相关因素的影响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行政审批程序加以简化,越来越多的业务交给银行进行办理。然而部分银行在审核中无法保证其真实性,也没有制定切实有效的评价与监督{4}。其四,外汇监督管理成本有所提高。外汇管理职能在设置的过程中主要是依据交易的性质进行划分,其内容包括了经常项目管理、资本项目管理等,不同的业务管理的账户不同,基本按照交易行为制定操作流程以及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这种针对性的行为会割裂正常的交易行为,且会提高市场的交易成本,会浪费大量的财力与人力,同样也会提高外汇监督管理成本。
二、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
如上文所言,现阶段我国外汇管理制度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多个方面存在缺陷与不足,探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外汇管理理念不断更新,外汇管理制度与现实背道而驰。
(一)外汇主体监督管理模式的基本概述
外汇主体监督管理是建立在市场主体之上的,以获得外汇收支信息为主,在市场主体性质不相同的情况下实现对外汇业务的集中管理,并且还将管理模式建立在综合风险评估体系之中。之所以采取外汇主体监督管理模式的目的是将现阶段行为监督管理制度下所存在的两种弊端进行解决。弊端一是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以及外汇管理成本比较高;弊端二是外汇收支信息在采集与监测中处于分散局面。其中市场主体是其基础,主要是对不同性质的外汇业务加以管理,这样一来能够对市场主体外汇收支的总体情况有所了解。除此之外,外汇主体监督管理模式属于一种制度安排,所强调的内容包括检测分析、事后管理,且内容是将传统的交易行为打破,建立在经常项目以及资本项目这两个范畴之中,实现一种监测与预警相结合的外汇管理制度。在内容方面,外汇主体监督与管理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多,包括贸易融资、贸易信贷、各类投资等,而在实施的过程中则需要经过三个步骤,第一是需要对监管对象的风险指标加以统计;第二是要从总体的数据之中进行分类处理;第三是要实现对企业的分析,比如要对重点企业采取重点监测分析的方式。
(二)外汇主体监督管理的设计
1.构造基础。通常情况下,在对外汇主体监督与管理中往往需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包括法律基础、信息基础、人员基础等,其中最为主要的便是法律基础,所涉及的管理规定与处罚内容都是最基本的依据;信息基础同样是极其重要的环节,对各类业务信息加以处理才能构建完善的制度;人员基础则主要是指人员的基本素养以及专业技能与知识。
2.组织优化。在对外汇主体监督管理进行设计的时候需要打破传统的界限,可以采取矩阵式以及职能式,这样可以将当前的外汇职能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到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之中,然后依据部门的性质以及市场主体的要求进行外汇监督与管理,从本质上提高其服务水平。
3.业务整合。在对业务进行整合的时候需要设置主体单位,并且在登记以及业务办理上需要进行协调处理,实现各个项目的整合,这样才能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4.分类管理。简而言之便是要按照市场主体采取管理,给予惩罚或者奖励。比如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则需要给予奖励,违规的市场主体则需要给予处罚,这样可以实现监管资源的配置与管理。
三、新时期外汇主体监督管理的策略与方法
(一)创新监督管理理念
在传统时代所形成的重操作以及重审批的模式成为了现阶段外汇主体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但是在时代的不断发展下,传统理念与观念已经无法跟随社会发展的要求,呈现出滞后性,所以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发展格局下需要积极创新外汇主体监督管理制度。首要的任务便是要积极树立市场理念以及成本理念,还要具备服务理念,要从实际角度出发,从市场主体入手,尤其要建立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这样便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条件,能够真正实现监督管理理念的转变,才能真正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二)创新机构设置
从当前的发展趋势下需要根据监管主体的性质对各个部门进行划分,可以设置银行、企业以及个人监督管理部门,并且每一个所设置的O督管理部门还需要设定相关的综合岗位,进行外汇业务的办理或者审批登记等,要有专门的部门对市场主体之外的交易行为加以监测,综合性质的监督岗位能够实现对监督主体的综合评价。当然,只有真正保证这一项机构设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才能真正为外汇主体监督管理提供保障。
(三)健全法律法规
在外汇主体监督管理中法律法规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在新形势下需要对外汇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并且还要依据主体监督管理的要求实现规章制度的完善,真正为其提供政策支持与帮助。当然,还需要积极制定分类管理的办法与内容,要实施主体分类标准,要对评定程序等加以分析,保证其科学性与规范性。
(四)创新业务整合
当前我国外汇管理存在非常多的比较独立的业务监督系统,这些系统统计口径不一致,尤其在进行各种检查的时候,往往需要在各个业务系统中对数据进行采集,其工作效率不佳。面对这种情况,则需要进一步加大并且实现业务系统的整合,要构建起能够真正反映主体外汇的一种信息平台,能够利用相关的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其监测的时效性,这样则可以真正实现电子化与口径化,才能尽可能地实现监督管理信息的对称,长此以往还可以减少监督管理的成本。
(五)加强各部门的沟通
目前,无论是外汇、海关、商务还是其它部门都涉及到监督管理,且在相关政策的引导下,相关的分类管理在政府部门中得到了推行,因此在新形势下我国外汇管理部门则需要从实际角度出发,要实施外汇主体监督管理,要不断创新其方法,当然还要与各个政府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将监督管理主体信息加以掌握,从而真正实现资源的共享。另外还需要将监督管理的优势进行发挥,要真正起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
注释:
{1}蒙智睦.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与外汇主体监管模式构建[J].区域金融研究,2012(09):25-28
{2}伊志峰.外汇管理一体化主体监管的实践探索[J].福建金融,2014(07):33-38
{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课题组,毕德富,陈锋.从规则监管到原则监管:展业三原则在外汇管理中的适用[J].金融发展研究,2015(12):27-33
{4}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课题组,黄雅娟,阮之茵.基层外汇局实施主体监管面临的问题及建议[J].大庆社会科学,2016(01):133-135
基于此,我们认为,要做好江西省等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应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管与放的关系。随简政放权力度的不断加大,随外汇管理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领域的改革及各项工作亦应跟上时代的步伐。换角度说,即是要处理好管与放的关系。该管的应牢牢管住,该放的应一步到位。具体说,第一是在市场准入方面应按照最新立法思路,对非法人保险机构市场准入放开,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含省级)市场准入原则上以备案为主。虽不再进行准入审批或核准,但应要求各级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第二是对保险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予放开,即不再将保险机构外汇账户视同金融机构同业往来账户,而将其视作一般企业账户进行监管,纳入账户监测系统,由系统自动采集数据,外汇管理部门通过监测系统对数据进行监测。第三是重新设计保险监管报表内容,按险种、本外币等统计保费收入、赔偿、分保费等数据,报表应由各法人保险机构分地区(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一报送,便于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二是处理好松与紧的关系。从目前外汇保险业务的监管现状看,外汇管理部门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含续办外汇业务)、外汇项下保险报表报送等,监管内容简单,监管手法落后,监督频率不高,现场核查低效,貌似日常监管工作都在进行,但其监管成效不够彰显,监管力度明显不够,概括地说,即是监管流于形式,过度宽松。今后的监管工作中,应坚持依法行政,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应尝试建立稳健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在充分掌握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实施松紧适度的监管策略。前不久,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4]64号),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上线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就目前的情况而言,鉴于保险外汇业务报表已经实现网上报告,应要求保险机构提高报表报送质量,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及时。
三是处理好促与帮的关系。基于江西省等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外汇业务开展不甚理想或不尽如人意的现实,应鼓励并督促保险机构大力拓展市场,积极争取客户,主动营销产品。以江西为例,截至2014年上半年,全省共计有进出企业超过5000户(进出口名录企业为5048户),但在江西省内保险机构投保的企业仅1000户左右(其中包括同一企业在不同保险机构投保),占比仅为五分之一不到。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既有企业因报关地在沿海发达地区故投保也在口岸保险机构投保,或因保费费率因素选择异地保险机构投保等因素外,也与内陆地区保险机构少、自身不够重视拓展市场有一定关系。作为管理部门应多与本地保险机构交换信息,互通情况,为内陆保险机构开展外汇保险业务提供便利及支持。
四是处理好大与小的关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近年提出的抓大放小的监管理念或思路,作为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一项内容,保险业务项下外汇收支金额相对较小,理论上说可不作为管理重点。但我们理解,抓大并不是放小,放小更非放任不管,而是在日常监管监测工作中,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和监管重点,保险外汇业务亦莫能外。而在对保险外汇业务进行管理或监管的时候,也应抓住重点,抓住要害,发现隐患,控制风险,如重点监管业务量大的保险机构或业务,且应注重通过非现场监测,及时发现保险项下异常外汇资金收付行为及外汇业务,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
五是处理好教与罚的关系。在监管工作中,应辩证理解并妥善处理好教育引导与检查处罚之间的关系,关注面、抓住点、把握度。对过往存在的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轻微违规行为,或者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或者出于尊重客观规律的考虑予以“赦免”,具体包括:虽经上级公司授权但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展业务或者以自身名义开展业务(展业除外);未经批准以上级公司名义展业但以自身名义开立外汇账户且直接收取外汇保费;外汇保险承保、理赔的收付币种不匹配,以外汇收取保费、以人民币支付赔偿的行为;未充分注意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在到期前规定时间内向外汇局申请继续经营外汇业务以及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等。上述行为虽违反现有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从发展和长远看,对该类性质尚不算严重、或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违规行为,建议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但对屡教不改、屡查屡犯的则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定位
综上所述,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应找准定位,主动作为,正确及准确履行好外汇管理职能。就此,特提出以下改进意见及建议,具体说则是建立“五项制度”:即通报制度、会商制度、培训制度、核查制度、评价制度。上述一整套制度形成的机制,也可理解为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基本定位。一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以适当方式建立定期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具体可考虑建立辖内保险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也可考虑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如设立网站、QQ群及微信公众账号等),对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进行宣讲,对辖内对外贸易企业情况、进出口情况及其他对外经贸合作情况进行通报,使保险机构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政策法规及相关资讯,便利其正常开展或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联席会议从频次上可考虑最少每年一次(或每半年一次),轮流由各保险机构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二是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横向可考虑与相关部门(如保险监督、商务、海关、银行等)共同建立会商制度,交流上述部门间涉及保险外汇业务的内容及其他相关内容,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作,协调解决保险机构在开展保险外汇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或难题,促进保险外汇业务健康稳健发展;纵向可考虑建立保险机构同业间(亦可扩大范围至企业)的外汇业务研讨制度,由外汇管理部门牵头或联合当地保险监督部门共同开展工作。会商及研讨可每2年分别轮流进行一次。
三是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为保证保险机构全面准确理解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保证保险机构外汇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严格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可考虑建立定期培训制度。集中或分期分批对相关人员有针对性、有区别地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并由其自主组织相关政策法规测试,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外汇管理部门可协助其进行开展此项工作,包括协助命题、协助阅卷等。测试结果可提请保险机构在对其从业人员安排岗位时作为参考依据。测试原则上可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
四是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对保险机构开展外汇业务的定期核查制度。鉴于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机构外汇业务量小、机构不多的现状,可考虑在一定周期内对部分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如确定在某一个周期内(如3年或5年),原则上必须对所有保险机构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如是,则可基本确定每年对一定量的保险机构进行一次常态的现场核查。如非现场核查发现重大问题,则可不受此限制。
1.1优化前存在的问题
优化前湖南省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设置基本参照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结构而相应设置,是较为典型的条块化管理模式。该模式在日常业务的开展上有其固有的优势,但是随着外汇管理改革的深入,特别是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稳步推进和国家行政管理方式的发展,该模式在一些方面已经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内部机构缺乏必要的内部约束监督机制。部门内设综合、投资管理、外债管理三个科,十五个岗位,分别对资本市场业务、投资管理业务、外债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存在业务条块相对独立,缺乏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等问题。各个条块的业务工作,只有事前的审批程序,而缺乏相应的事后监督,各条块业务工作的合规性主要靠审批人员自觉执行内控制度。二是无法满足管理理念转变的要求。随着外汇管理改革的深入,工作重心将逐步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测分析和非现场核查转变。优化前为避免“一手清”问题,客观上要求每个科室至少三人,其中投资科在集中年检的时间段还是会出现人手紧张的情况。由于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都集中在日常业务处理上,无法保障监测分析和非现场核查工作开展,“五个转变”的理念难以落到实处。三是难以满足主体监管思路和跨业务的特殊个案处理要求。在外汇管理改革大力推进的过程中,企业对于突破现有政策框架,通过创新融资模式来降低成本费用的动力较强,业务条块交叉的特殊个案明显增多;与此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各业务之间的资源共享程度有限,难以全面把握单一主体的需求,难以对单一主体实施有效评估,容易产生监管与服务的滞后性,难以落实“五个转变”的主体监管要求。
1.2优化的思路与可行性分析
总体思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应用工业工程理念,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流程和业务量进行分析,在不增加人员配置和办公资源的情况下,抽调人员专门负责事后监测分析和非现场核查工作。二是解决条块化管理模式下,内部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问题。三是以主体监管思路为指导,保障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别是解决如集中联合年检期间的人手不足问题等。从岗位设置看,湖南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原内设综合科、投资管理科和外债管理科,三个科十五个岗位,处内正式在编人员11名(正副处长各1人),如下表所示:对岗位进行分析,发现三个科中的岗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通过合并与重组,以上述三类岗位分类设定科室,即内设业务管理科负责前台业务工作,监测分析科负责事后监测分析、非现场核查与调查研究,综合科负责部门行政工作与内控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其岗位设定与职责大致如下:
2.应用评价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 武汉 430071)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绩效审计逐渐成为政府内部审计的主流发展方向。外汇局作为政府重要职能组成部门,内审部门也应顺应形势、主动调整,从传统单一的查错纠弊式合规监督方式向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价并重的绩效审计方向转变。文章从外汇管理绩效审计概念框架及现实意义出发,探讨了外汇管理绩效审计的职能定位、评价内容、指标方法,分析了当前外汇管理绩效审计面临的困难,提出了对策建议和需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 :外汇管理;绩效审计;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1.023
收稿日期:2015-04-16
1 外汇管理绩效审计的概念框架和现实意义
1.1 外汇管理绩效审计概念的提出
外汇管理绩效审计属于政府绩效审计的范畴。目前,对于政府绩效审计有多种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GAS)20世纪70年代率先提出的“3E”(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审计理论、英国和加拿大的现金价值审计、德国的效率审计、瑞典的效果审计、荷兰的效益审计等。我国的政府绩效审计起步较晚,目前主要是国家审计机关从财务管理角度对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预算支出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进行监督评价,对于政府履职效果性的审计评价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
外汇局作为政府外汇管理职能部门,承担着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职责,其成效更多体现在“社会效应”上。因此,外汇管理绩效审计不能仅仅停留在经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和合规性,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外汇管理依法履职的效率性和效果性。笔者认为,外汇管理绩效审计可以定义为:内审部门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履职活动的合规性、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监督、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的审计行为。
1.2 开展外汇管理绩效审计工作的必要性
(1)有利于规范外汇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外汇管理工作成效。开展外汇管理绩效审计,能够了解和掌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分析制度缺陷和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和完善。同时,还能够客观评价外汇局的工作效率与效果,促进外汇管理部门不断创新,合理配置和利用有限的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成效。
(2)有利于促进管理观念和方式更新,实现外汇管理部门职能的转变。按照“五个转变”的工作要求,外汇管理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任务更加明确和迫切。通过绩效审计,可以校验转变成果,促进外汇管理人员更新观念,提升外汇管理和服务水平。
(3)有利于提高外汇管理工作透明度,树立外汇管理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通过绩效审计,可以有效控制和防范履职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和声誉风险,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对外汇管理工作的监督,有助于外汇管理部门树立依法、公正、高效、廉洁的社会形象。
(4)是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和加强风险管理的必然要求。当前,外汇管理部门防风险和推改革的任务相当艰巨,便利放开的同时必然伴随着跨境资金流动带来的冲击。通过绩效审计,综合评估外汇管理改革的效率、效果和相应的风险水平,提示外汇管理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在防风险和促便利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有利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地推进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和监管的有效性。
2 外汇管理绩效审计的实践选择
2.1 外汇管理绩效审计的职能定位
根据外汇管理履职目标和工作特点,笔者认为,当前外汇管理绩效审计的职能定位应围绕外汇局贯彻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提供优质外汇服务等方面进行评价。通过对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管理、资本项目管理、外汇检查等业务活动开展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审计,揭示和反映履职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外汇管理部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履行服务与监管职能。
2.2 外汇管理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外汇管理绩效审计实践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其评价标准、审计内容和审计方式还没有可借鉴的模式,但参照国际通用的绩效审计3E标准,参考平衡记分卡指标评价方法,笔者认为外汇管理绩效审计的具体内容应该围绕综合管理的科学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资源利用的经济性、业务履职的效果性四个方面来进行,重点在业务履职的效果性方面。
(1)综合管理的科学性。主要包括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贯彻落实措施;是否建立了明确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重大事项是否集体研究决策;对重大事项做出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等。
(2)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岗位设置、职责分工、权限管理是否明确和符合内控管理要求;各项业务是否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合规办理;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是否按规定进行,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是否对重要业务系统运行保障有力等。
(3)资源利用的经济性。主要包括资金财产使用是否合规节约;公用经费、专项经费支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违规及浪费现象;各项预算编制计划是否科学,预算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人员配置是否合理,能否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等。
(4)业务履职的效果性。指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管理、资本项目管理、外汇检查等各项业务工作履职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主要包括是否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当地政府、外汇指定银行、涉汇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对外汇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满意度;是否落实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措施,支持当地涉外经济发展的效果;是否加强外汇监管和外汇政策宣传,当地外汇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是否良好有序等。
2.3 外汇管理绩效审计指标设计原则
在审计实践中,要根据外汇管理各项业务履职要求对上述四个方面内容细化分解成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置合理的指标权重,指标的设定要体现以下原则:一是科学性,指标体系必须突出外汇管理相关业务的重点,贴近外汇管理工作实际,指标权重设计科学合理。二是全面性,指标体系要涵盖外汇管理各项业务的方方面面,对被审计对象实施全面完整的评价。三是可操作性,指标体系结构脉络清晰,各项评价内容具体明了,评价证据易于取得,便于量化操作。四是开放性,指标的设立要能够根据情况变化不断修正、补充和完善,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管理重点适时调整。
2.4 外汇管理绩效审计方法运用
2.4.1 审计证据搜集方法
根据审计内容和目标的不同,可以采取查阅、随机抽样、函证、询问、访谈、问卷调查、对比分析等方法,对与绩效审计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取得审计证据。
2.4.2 绩效评价方法
(1)目标评价法。通过工作绩效与工作目标、先进标准对比,确定被审部门是否实现预期的要求或目标,以及实现预期要求或目标的程度。
(2)比较分析法。通过与参照单位或本单位历史先进水平进行分析比较,评价被审单位的目标完成情况及工作效果和效率。
(3)因素分析法。通过分析影响目标实现的各种因素,对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价,找出差距和不足并加以改进。
3 外汇管理绩效审计面临的困难和对策建议
3.1 主要困难
(1)审计评价内容不规范。实践中外汇管理绩效审计的指标体系的建立仍然存在较大分歧,不同的审计部门对审计内容的理解和侧重不同,开展绩效审计的依据也存在较大差异,大多数依据的是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制度及对口业务年终考评项目。由于没有一套规范的审计评价内容和指标体系,绩效审计往往类同于合规性审计、业务考评。
(2)缺少统一的评价标准。外汇管理绩效审计缺少一套科学权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绩效评价标准,主要依据审计人员的量化打分和主观判断,实际审计过程中重程序、轻效果,重评分、轻管理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导致绩效审计的科学性下降。
(3)评价结果运用存在局限。外汇管理成果更多体现在社会效应上,难以进行量化,绩效审计更侧重于回答“好不好”或“能不能更好”的问题,其评估效益难以权衡,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受到束缚。同时,没有建立相应配套的激励约束机制也成为外汇管理绩效审计难以深入的原因。
(4)人员素质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目前,基层外汇局审计工作人员受传统“查错纠弊”审计思维和方法的束缚,视野相对较窄,在知识结构、素质、工作能力等方面与绩效审计的要求存在差距,影响绩效审计的效率和质量。
3.2 对策建议
(1)规范评价内容,优化指标体系。按照“防控风险、优化管理、提升绩效、促进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外汇管理有效履职着手,从综合管理的科学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资源利用的经济性、业务履职的效果性等方面分解构成和影响因素,建立并完善统一、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在选择量化评价指标时,引入历史数据、同业数据、行业标准等作为评价参考指标,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
(2)推动成果利用,创新激励机制。一是突出绩效审计成果的转化,分析描述风险隐患产生的原因及风险的危害程度,提示管理者和操作人员防范和改进措施。二是创新激励考核机制,制定违规问责办法等,加强对违规操作责任人的追究,达到通过绩效审计促使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提升制度执行力,增强业务创新与风险防控能力的最终目标。
(3)加强审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一是“走出去、引进来”,根据需要调整和优化审计人员结构,吸收具有现代审计理论知识的人才充实外汇局内审队伍,以新带老,提高绩效审计成效;二是加快审计队伍尤其是基层审计人员的培训,加快人才培养和工作转型,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4 外汇管理绩效审计需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1)外汇管理绩效审计应建立在传统合规性审计的基础上。虽然绩效审计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与传统审计工作差别较大,但外汇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了目前的绩效审计必须以合规性审计为前提,没有了依法合规,绩效无从谈起。如,在审计实践中,发现个别基层外汇局在未召开案审会前就拟好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该行为看似节省了制作文书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实则违反了检查办案程序,增加了行政诉讼风险,反而降低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因此,外汇管理绩效审计的基石应该是合规性审计,前提是风险可控。
(2)外汇管理绩效审计的关键在评价指标的设计。外汇管理绩效审计结果是否客观公正,关键取决于评价指标设计是否科学合理。而在实践中,外汇管理绩效指标设计往往面临两难选择。如,立案数、罚没款收缴金额是外汇检查业务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但将其纳入绩效审计内容则存在两面性,评价会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矛盾结论:立案数、罚没款收缴的越多,一方面反映该地区外汇检查工作打击震慑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效显著;同时,另一方面也显示该地区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较多,外汇市场环境和秩序不够良好。
一、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一)取消贸易收付汇核销管理制度。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取消企业贸易收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手续,取消企业退税与出口核销挂钩机制。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对占绝大多数的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便利政策,除特殊业务需要到外汇局进行登记外,其他业务均可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同时简化对A类企业付汇单证审核要求,企业可凭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二)取消企业贸易信贷审批手续。取消企业预收、预付、延收、延付等贸易信贷收付汇额度、比例调整、超期限核准及注销登记,对企业贸易信贷实行事后报告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外汇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三)加快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开展。按照“积极推进,重点突破”的工作原则,加强对全县具有存放境外资金需求、集团化管理能力强的企业的政策支持,着重指导其稳步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财务运营成本,便利企业进行跨境资金运作。
二、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积极促进投融资便利化
(四)简化直接投资业务流程。取消现行外商直接投资转股、
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对外购付汇核准,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以应属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转增资及所得人民币再投资核准(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业务除外),统一将其纳入变更登记。
(五)放宽部分专用外汇账户资金收付限制。开立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境内个人,可凭相应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向银行申请办理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境内个人以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本次资产变现收入税款的,可直接凭缴税通知书办理结汇,无需提供相应的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境内个人或机构(不含银行)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交付的各类保证金,可向外汇局申请开立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
(六)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中资企业,允许其在外汇局核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内,从境外直接借入期限不超过1年(含)的短期外债,用于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境外融资。
(七)推广中资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境内机构在向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时,可以接受债务人提供的外币质押,质押外汇来源仅限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除外)内的资金。
(八)建立重大外汇业务审批绿色通道。围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国家重点支持产业,对重大外汇业务审批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支持投向高端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积极参与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为企业提供外汇政策咨询服务;支持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强对企业海外上市融资及资金调回的政策辅导,帮助企业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
三、改善对金融机构的外汇管理,进一步提高外汇服务水平
(九)全面推进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积极引导银行利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自助终端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促进银行业务电子化、网络化发展,在减轻银行柜台压力的同时,便利个人通过银行多种电子渠道进行自助结售汇操作。
(十)简化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审批手续。完善推广银行结售汇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对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实行网上备案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
四、加快转变外汇管理方式,加大对涉外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一)稳步推进外汇主体监管试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总分局主体监管工作要求,积极推动主体监管试点工作,努力探索主体监管的有效实现形式,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十二)深入开展“一企一策”式外汇服务。深入企业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个案处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针对性地帮助涉外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为企业量身定制外汇服务措施。
(十三)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坚持贴近企业需求、重在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等原则,继续开展外汇政策业务集中宣讲活动。积极采取政务公开、媒体宣传、网站等各种措施,加强外汇管理基础知识、重要政策以及热点问题的宣传解释。
(十四)大力改进外汇窗口服务。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服务理念和窗口意识,全面落实主办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服务要求,进一步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外汇局良好社会形象。
关键词:经常项目;转型;建议
根据国务院和总局的相关文件精神,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外汇管理改革的发展方向是全面实现“五个转变”,通过取消行政许可、简化单证审核推进便利化;由重流出、轻流入的管理方式转变为流出入并重的均衡管理;由审批、核准工作为主的事前管理转变为监测、分析为主的事后管理;由对逐笔交易行为的监管转变为对交易主体外汇收支的综合性监管。结合经常项目现有管理转型进程来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得到了各层面的普遍认可,服务贸易改革也如期推出,促进贸易便利化和提升了监管效率。但还存在许多传统的外汇管理理念和手段与主体监管之间不适应、不到位、不配套的地方,需要继续深入推进转型。
一、转型尚缺的物质条件
主体监管的工作方式是企业基本信息为基础,利用非现场核查软件,通过设定一系列的指标,对监管主体的全部涉外数据进行筛选比对,形成重点监管主体,结合地区外汇收支形势,把符合监管方向和重点的外汇主体筛选出来,对其进行优先监测核查一种分类监管模式。综上,主体监管需要具备完善的法规基础、集中的综合信息系统、有效的监测指标体系以及高素质的监管人才。
结合目前经常项目改革进程来看,目前转型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目前能实施的主体监管还只是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条块分割后的小范围内的主体监管,经常项目一体化管理,尤其是以主体为线索对企业不同性质的外汇业务,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监管缺乏联动;二是经济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发展,以表面真实性审核为主要手段的管理方式对当前嫁接在真实贸易背景上,但明显脱离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资金套利行为缺乏有效的识别和制约手段。表现在:
(一)传统的管理方式对于“真贸易,真套利”和“假贸易,假套利”缺乏识别手段。
传统的管理方式侧重于表面真实性监管,随着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复杂多变,市场上还充斥着许多虚构交易背景,以融资套利为目的交易。一是转口贸易。转口贸易目前是跨境资金流动的高风险领域,其已经异化成不通过买卖价差赚钱利润,而是通过制造虚假合同、提单或者重复使用提单来使境外资金提前流入境内,赚取汇差和利差。目前系统监测和核查手段主要功能在于对企业物流和资金流的总量核查和比对,对总量平衡且具有短期流动特征的纯套利转口贸易监测识别的可能性较低。二是超长期限和超大金额的贸易信贷。目前对贸易信贷的管理方式是事后报告,企业自己掌握,企业报告后,程序合规,往往没有办法从法规上进行管理和控制,异常资金通过贸易信贷实现跨境资金流动的风险加大。三是关联公司交易。关联公司之间业务往来频繁,资金运作相互配合,目的性强,企业的资金运作方式往往都符合表面真实性,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无明显违规行为,但每一笔运作均利用特定的背景和手法实现利益最大化,监测和管理的难度较大。当前外汇管理对“真贸易、真套利”和“假贸易,真套利”的整体资金流动路线图都缺乏有效的识别和控制手段。
(二)组织框架条块分割,只能侧重合规性监管。
目前,经常项目内部岗位设置和职能划分仍按照交易项目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等进行分领域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与国际收支分项目管理的模式相适应,可有效地监管交易的真实性。但也带来了两个的问题,一是单兵作战对交易的真实性方面仅能实现合规性监管。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来看,企业对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的情况,往往可以用时间差(贸易信贷)来解释。二是重复监管,在对涉汇主体进行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时各自为战,易出现重复监管,加重了外汇局的监管成本和市场主体的管理成本。
(三)业务系统互联性不够,综合分析和监测预警功能难以全面实现。
根据交易性质的分类管理需要,细分后的业务基本上都有相对独立的监管系统。长期以来的行为监管,使我们的系统多具有面向业务管理、面向流程处理的特征,各个系统处于自身管理需要抓取数据,口径不统一,既缺少能够抓取、相互转换的信息共享机制,也缺少一个能够涵盖多系统的数据采集、加工和传输为一体的数据交换平台,自然难以全面掌握企业经常项目全部的外汇活动信息,违规信息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综合分析和监测预警的功能也难以全面实现。如果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进行后期的整合分析,监测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也难以保证。
(四)缺乏有效的监测指标体系,对资本的异常流动风险提示不够。
非现场监测核查指标是从庞大的数据库中筛选异常企业和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的主要抓手。从目前的改革进程来看,我们的监测分析大多停留在数字、指标的增减上,如企业结售汇数据往往依赖于银行的手工汇总报送,对这类数据仅能进行简单的手工统计、汇总和分析。对政策的掌握程度、数据的分析水平、判断水平及业务操作的能力和经验上不足,使得监测分析对资本的异常流动和风险的揭示程度不够,分析的广度和深度有待提高。此外,日常监管中缺乏一整套科学合理的非现场分析方法,没有将一些科学的分析方法引入实践,在分析中往往多定性分析,少定量分析,缺乏对数据变化的敏感性。
(五)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创新缺乏跟踪认识。
银行是外汇资金和外汇金融产品的主要供给者,是外汇管理政策传导的核心环节。改革的主要特征是简化单证和手续,实现真实性审核权限下发,银行代位监管的作用日益突出,而银行往往处于利益动机,创新理财产品帮助企业套利,特别是对明显脱离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带有明显套取境内外利差汇差性质的银行贸易融资产品及组合。
(六)人员转型效果不明显,监测经验和敏感性不足。
长期以来的行为监管模式,使经常项目管理人员熟悉了程序化的管理模式,非现场监测刚有所涉足,也基本上由年轻的高学历人员担任,目前的经济积累往往侧重在提升对数据的加工能力,通过对数据的处理和运用来对企业的物流和资金流数据进行比对,核实企业的物流和资金流匹配情况。深层次的监测核查经验如通过企业的资金运作情况来甄别企业的财务能力,资金来源的真实性以及跟踪资金的流向、判断企业的资金运作意图等方面的能力尚比较欠缺。
二、加快管理转型的建议
从中长期来看,随着我国涉外经济金融的发展、加速融入世界经济金融一体化以及资本项目的逐步可兑换,外汇管理所面临的环境、任务、制度、手段等都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一是跨境收支数据巨大,交易活动错综复杂,直接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监管社会成本较高,管理效果加速递减。二是随着资本项目的有序开放,外汇管理原来设置的管制门槛基本消失,可能面临“没牙”的尴尬。三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外汇管理主要侧重于宏观风险防范,对微观主体主要是保障市场环境和提供政策服务。因此,外汇管理需要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退出对涉汇主体微观运行行为的监管,转向宏观运行监测和总量工具运用。为此,要紧扣“五个转变”,深入发掘外汇管理的宏观审慎政策与监管功能,将外汇管理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具箱。
(一)打破业务边界,推进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一体化管理。
一是打破以往一类业务一个系统的条线分割管理模式,实现一个系统、一键式进入,监管所有的经常项目业务,将现有的系统进行归并,为实行管理转型提供坚实的技术依托。二是调整内设部门或岗位,按照主体管理方式对业务实行流程式管理,不再区分业务种类。对行政许可等柜台业务,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且经常发生的对外业务,应设计统一格式的文本,且最好植入各相关部门的系统中,以规范操作,便利企业,提高行政审批等办事效率。
(二)建立完善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依法行政。
一是建立完善的经常项目内控制度,将内部分工进一步明确细化,避免责任不明,互相推诿。二是始终强调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完善内控措施,注重保障企业包括B/C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正常外汇业务需求。
(三)设定科学的指标体系。
一是要完善基础数据。完整采集企业多口径数据,以企业机构代码为核心要素,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以及结售汇数据,从物流环节、收付环节、汇兑环节全方位监测。二是构建指标体系,一方面将目前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有效的指标整合成一个完整的指标总体框架,另一方面对新增的数据来源,进行对比筛查,形成新的指标设置。实现既建立对单一数据项目进行监测的大额指标、高额指标和趋势指标,又建立关联指标,对具备逻辑关系的不同项目数据进行比对。三是建立多维度监测分析模型,利用数据对比、时间跨度分析、数量模型等方法,科学设定各项分析指标的预警值,明确风险点。
(四)建立人员转型工作机制。
一是增强调查研究的能力,密切关注热点、难点问题,提高调研的针对性、延伸调研的深度,力求全面了解和掌握趋势性问题。二是要强化业务培训和交流,采取各种方式积极主动地、有针对性地参加各类业务交流培训,不断更新相关业务知识,全面提高综合能力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外汇管理工作的要求。
随着装备制造企业对外贸易业务的日益频繁,企业内部传统的手工台账式管理方式已很难适应企业的快速发展,本文从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着手,分析当前装备制造企业内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现状,提出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信息化总体思路和系统框架,并结合长江公司系统应用实践情况,总结提炼出企业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信息化的一些经验和做法。
关键词: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信息化
一、引言
自2012年8月起,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制度改革,其改革要点主要包括企业名录管理、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非现场/现场核查制度、企业分类管理(A、B、C),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设计,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A类企业贸易获得便利,被降级为B或C类企业,采取严格政策、重点监测。对企业而言,企业需重点关注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四项主要指标,确保指标值在合理范围,避免现场核查和降级。目前,企业在内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和手段方面,主要还停留在传统的手工台账式管理阶段,这种管理方式其弊端非常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规范性。对于收付汇业务缺乏统一、规范的表单,在流程方面也存在含糊不清晰的情况;二是缺乏系统性。产品项目、合同、报关单、收汇报文、收付汇申请单等各种单据、业务流程、业务规则、流程各环节所涉及人员等缺少一条主线进行有效衔接;三是数据不能有效共享。数据分散在每名业务人员个人计算机中,数据缺乏透明;四是效率不高。纸质化的业务单据流转,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在等待流程处理上面;五是工作容易出错。大量的非结构化单据信息(例如扫描的合同、报关单等)需要靠人工进行逐笔钩稽、核销,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将导致数据的不准确。
二、信息化实现总体思路
为解决企业内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中实际存在的现状,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A类企业的管理要求,以信息化为手段,建立起以货物贸易合同为源头、报关单和收汇报文为基础,通过收付汇业务流程将各项业务进行串接,实现不同角色人员高效协同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业务办理,实现合同、报关单、收汇报文等数据的自动钩稽,并自动形成企业收付汇电子台账,相关管理人员可通过系统数据的统计分析功能掌握业务开展情况及对各项业务数据指标进行监控。另外,为减少业务漏办情况发生,制定相应的业务提醒规则,采用邮件、短信、门户待办等多种消息手段实现对业务办理的催办提醒。
三、信息系统构成
根据信息化实现总体思路,对信息系统进行模块化设计,其主要功能模块包括项目信息、合同管理、单据管理、流程管理、通知提醒和统计查询等。
1.项目信息
项目信息其主要目的是为企业进出口业务提供观察视角,透过项目的进出口合同进行数据归集,企业可以从宏观层面了解到该项目进出口情况。
2.合同管理
设置合同管理主要目的是实现对每笔收付汇业务进行归集,掌握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采购和销售两种类型的货物贸易合同。(1)采购合同:所属项目、合同编号、供应商、签订日期、项目经理、合同金额、预付金额、预付日期、是否融资、融资方、关联的融资合同等。(2)销售合同:所属项目、合同编号、客户、签订日期、项目经理、合同金额、预收金额、预收日期等。
3.单据管理
对企业货物贸易中所涉及单据进行管理,这些单据是收付汇业务所必须要使用到的。(1)货物报关单:由业务部门报关人员定期录入(或通过系统接口读取国家海关数据)报关单信息,包括海关编号、进出口日期、报关金额、所属合同号、预计延期报告截至日期、收付汇业务办理截至日期。(2)国际收汇报文:由财务部出纳录入银行收汇报文,包括报文编号、日期、收汇金额、手续费、国家、银行名称。录入完毕进行提交,系统通过短信自动提醒业务部门报关员以通知各项目经理核实收汇报文并关联出口合同发起收汇申请流程。.
4核心业务流程管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付汇和收汇两大流程,采用计算机工作流技术实现不同角色之间业务办理的高效协同。(1)付汇流程a.业务部门填写付汇申请单;b.经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审批;c.财务部门办理付汇业务并在财务系统中记账;d.报关员外汇监管平台核实登记。(2)收汇流程a.收汇报文登记:财务部门接收并登记国际收汇报文,系统自动消息提醒业务部门报关员;b.确定关联合同:报关员收到提示信息通知相关销售经理,以确认认领收汇报文并关联所属销售合同;c.填写收汇申请单:销售经理填写收汇申请单,申请单需关联所属“国际收汇报文”和所要关联核销的出口报关单;d.相关人员审核、审批;e.财务业务办理、通知银行收汇、财务系统记账;f.报关员外汇监管平台核实登记。
5.通知提醒
基于业务规则,对货物报关单进行提醒。根据报关单进出口日期,第20一29天对报关单所关联的合同经理进行提醒是否需办理延期;第60一89天,提示合同经理办理收付汇业务截至日将至。
6.统计查询
按一定的统计规则对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统计,透过数据来监控、核查数据的完整性、合规性,实现对相关指标数据的获取。其主要功能包括:合同统计。国际采购人员、销售经理和财务人员需及时掌握合同的执行情况,包括合同执行金额、收付汇汇总、合同余额等,并可通过合同了解该合同每笔收付汇情况。报关单查询。报关单进出口日期、金额以及超期状态、延期报告截至日、业务办理截至日等,以不同颜色提示报关单需进行延期或收付汇业务办理的紧急程度。进出口情况统计。以合同为统计对象,对比合同金额、收付汇汇总金额、报关单汇总金额,直观体现出其差异信息。
四、取得的成效与做法
1.取得的成
效通过为期一年的系统上线运转,取得的成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现业务管理的规范化。规范了公司在货物贸易外汇收、付汇业务流程;二是实现业务管理的系统化。通过信息系统将合同、报关单、收汇报文、收付汇流程等进行整合,使其形成系统化管理;三是实现业务管理的信息化。实现外汇相关业务系统提醒,促进外汇业务办理及时性;实现业务办理效率提升;实现数据的准确性提升;实现数据的共享。
2.主要做法
一是管理信息化实现阶段,采用“管理制度化、制度表单化、表单信息化”方法实现信息系统构建。①管理制度化。研究国家对企业货物贸易管理的要求,从职责、业务规则等方面进行梳理和优化,建立起企业内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②制度表单化。对管理制度所涉及的表单和流程进行计算机建模,形成流程模型库;③表单信息化。对流程模型进行系统固化,实现其信息化。二是系统上线实施阶段,施行PDCA闭环管理,重点关注系统运行过程中的业务开展监督和关键绩效指标评价。①业务监督提醒。根据管理要求建立起业务监督规则,系统按照相应的规则通过邮件、短信等多种消息途径提醒业务人员及时开展工作。例如,根据报关单进出口日期自动提示业务人员办理延期报告或收付汇业务办理最后期限提醒;②评价考核、落实责任。制定业务系统评价关键绩效指标,通过系统定期关键绩效指标得分情况,形成部门绩效评价依据。
五、总结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信息化的过程也是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优化的过程,梳理、建立、优化企业内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以信息化手段对管理制度所涉及的流程和表单进行固化,结合关键绩效指标对业务动态监测,实现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和信息化,从而有效提升了企业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