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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传统的法律教学重在知识的传授,教师依据教学要求编写教案,学生根据教师的讲授,理解和记忆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考试时学生根据书本教材和听课笔记复习就可以了。这种教学方法存在很大的弊端,学生对教师讲授的内容只是被动地接受和记忆,很少提出质疑和批判,因而往往缺乏独立分析能力和批判精神,更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分析现实的不断运动变化的经济活动。案例教学法,正好弥补了这种教学的缺陷,它是一种开放的教学模式,它具有趣味性、生动性、思考性、真实性和可行性,重在引导学生的自主创新思维。
案例教学中一个最为突出的特征是案例的运用,它是案例教学区别于其他方法的关键所在。案例教学是指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和集体协作,进一步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的教学方法。
一 案例教学的优势
1 案例教学可以使课堂具有趣味性和生动性,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案例教学十分注重学生的主体性,学生能够主动参与学习活动,师生能够互相交流,促使学生开动脑筋,认真思考。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允许学生大胆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允许学生“向”老师提出不同意见,从而使学生在分析案例过程中逐步形成创造性思维。案例教学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由于大量的案例来自于社会生活实践,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2 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际解决问题等能力和品质
案例在教学中运用,学生能够通过自主思考、集体讨论解决问题。从中学会面对新的情形,掌握处理新问题的技能与技巧。案例的着眼点在于学生创造能力以及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发展,而不仅仅是获得固定的原理、规则。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有着较大的自,他们参与讨论与交流,教师实际上更多地从讲台前站到了学生的背后,这既可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也可使学生有展示自己能力的机会。
3 利用案例教学可以大大缩短教学情景和实际生活情景的差距
教学中展示的书本世界和真实世界往往有着不少差距。现实生活是相互联系的,而不是孤立的;现实世界是问题式的,而不是概念式的。案例是现实问题的缩影,通过展现真实、典型的案例,让学生进入案情,身入其境,这就为学生提供了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认识并处理大量实际问题的机会,从而缩短了课堂教学和社会实际间的距离。
4 案例教学能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
案例教学比书本的教条来得具体、生动,学生易于接受,并且在实施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很容易把案例和其身边发生的事联系在一起,从而激发他们的思维能力,产生共鸣。学生看过后往往各抒己见,讨论自己身边发生的类似的事,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课堂实效。
二 实施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1 恰当地选择案例
案例教学法是从案例入手,并以案例为对象,以有关法律为准绳,经过分析研究,最后得出结论,因此案例是这一教学法的核心。案例选择是否恰当对案例教学的成功与否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1)要注意挑选与教学内容密切结合案件,不能随意挑选一些不太切合教学内容的案例,以免牵强附会。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使学生直观地、形象地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2)要选择难易适度的案例。教师所采用的案例应与学生的实际情况相适应,采用这样的案例,学生精力集中,情绪高涨,能对教学内容加深理解,知识水平不断提高。采用的案例,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先易后难,由浅入深。
(3)选择与学生生活息息相关,贴近学生生活的案例。选取的案例可尽量是发生在学生中的,能够对学生的思想起教育和震撼作用的案例,或者是学生比较关注的、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例,也可以是学生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对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具有启发和借鉴作用的案例以及与学生专业相关,将来工作可能面对类似情况的案例。
2 改变考核内容与方法
【关键词】中职学校 中职学生 法律基础知识 教学
法律基础知识是以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全面提升德育实效为教学目的,如何让学生学好这门课程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紧密联系实际教学。注重策略授课
中职学生大多文化基础较差,学习动力不足,行为规范和自律能力差,自控能力较弱,缺乏耐心,法制观念淡薄。因而教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不能照本宣科,需要时刻加强学习,紧密联系实际、时事教学。实践证明,法律基础知识课越能紧密联系实际,学生就越欢迎,受到的启发就越多,因此,法律课应当讲究策略,追求实效。法律基础知识理论和逻辑性较强,对于好奇心强烈的中职学生来说内容枯燥无味,如果采取传统的教学方法,授课将显得简单呆板,毫无生趣可言。面对学生群体,作为法律基础课的任课教师,需根据中职学生的特点,提高学生对法律课的学习兴趣。首先应在教学中因势利导,紧抓学生特点,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师要关心时事、时刻留意,多方面精心搜集发生在生活中及身边的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例事例,深入浅出,让事实说话,努力使枯燥的问题趣味化,抽象的问题具体化,复杂的问题简明化,深刻的问题通俗化,提升教学课程质量。再者,法律课教学需要与现实社会紧密接轨,授课时要注重形式多样化,将教材内容予以扩展,如可给学生播放近期影响较大的《今日说法》案例,给课堂增添生动感,将报纸上贴近现实的青少年犯罪案例以剪报的方式给学生传阅等等,这样可以拉近法律与学生现实生活的距离,不仅能够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提升学生对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兴趣,而且能够给学生敲响警钟,让他们能够在心底划下一道法律底线。
二、发掘学生自主能动性。形成良好教学交流
裴斯泰洛齐说过,实践和行动是人生的基本任务,学问和知识不过是手段、方法,通过这些才能做好主要工作。所以,人生必须具备的知识应该按实践和行动的需要来决定。现代教育的基本价值在于以现代人的视野培养现代人,以全面发展的视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作为中职学校教师,我们需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的自主性和能动性。现代社会提倡以人为本,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也要争取注意充分尊重、理解、开发每一个学生。面对千差万别的全体学生,他们有着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活动方式,教师要从发号施令的位置上走下来,改变传统的授受式、填鸭式的教学,积极调动每一个学生参与到学习活动中来,给他们更多的自由,让学生自主地、独立地学习。如何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做课堂的主人呢?教师要把自己作为普通的一员置身于-学生主体中,与学生平等相处,让学生理解和积极参与课堂教学,转变被动角色,树立“课堂主人翁”的意识。同时,为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保持较好心绪,取得最佳的学习效果。教师要先做到观点正确、讲解熟练、突出重点。其次,要精心设计课程,言语要讲究艺术性,风趣幽默,使上课充满吸引力。教师可把交流、讨论、实验、合作、探究、表现、创造等机制引进课堂,这样不仅能调动学生内在的学习动力,锻炼学生的问题分析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而且让学生学会在合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合作,通过与师生交流思想,加强与师生的联系与合作,从而提高人际交往技能,增强团队协作能力。
三、注重实效。结合现实针对性进行教学
教师在针对不同专业的中职学生时,可有选择性的挑选适合学生专业的案例进行授课,为学生以后走上工作岗位时有个良好的心理预期打下基础。另外要注重实效,可将重点放在学生在现实生活中可能运用到的法律法规上,例如《劳动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人在现实生活中时刻可能会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学生能够活学活用,了解基本程序、诉讼或时效等问题,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反之,教师也可以选一些反面的案例,一些青少年因为不懂法律或者一时冲动以身试法而造成抱憾终身的例子,如一青年因为抢劫数元被判刑十年的案例来给中职学生敲响警钟,避免他们以后因为无知懵懂盲目的犯下错误追悔莫及。
四、因地制宜。多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
法律基础知识里面涉及的专业术语和法律规则,对于中职学生来说相对艰深,但换一个角度看又充满了新奇感。教师对学生的指导要从学生的现实需要和兴趣出发,努力改变学生感官中对法律基础知识枯燥死板的认识,激发他们学习的热情和积极性。教师在教学中除了课堂上有效地利用多媒体,提供生动有趣的感知材料外,还应该因地制宜,注重实例,多开展一些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实践活动,如播放法制教育警示片、排练模拟法庭情景剧、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图片展览、有奖征文比赛等等,让学生在不知不觉中积极参与到互动环节中,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不知不觉接收法律知识的熏陶。久之,一定能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正确地行使权利,自觉地履行义务,做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青年人。
总之,教师在中职学校的法律基础知识授课过程中,要时刻注重提升教学质量,不断探究教学的实效性和方法,努力把法律基础知识教到重点,落到实处,切实培养中职学生学习和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能力,从而使学生成长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公民和社会需求的合格人才。
【关键词】职业高中 案例教学 法律基础知识
在职业高中的教学中,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由于职业高中学生文化基础较差,相当一部分学生没有良好的学习习惯,上课时精力不集中,理解的能力较低,不善于思考,不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我认为学习是教师和学生双方活动的过程,教学中如何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的积极参与意识,培养学生的思考和创新意识,既是我们的教学任务,也是我们教学目的之一。在《法律基础知识》教学中,讲授法再配合使用“案例教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
1.结合案例,生动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
实施案例教学,将学生置于具体的社会情境并担当相应的社会角色,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它将教育的主要任务从知识的传播转向能力的培养,从单向的灌输转向双向的交流,使静态的、被动的接受知识变为动态的、主动的共同探讨过程,锻炼和提高学生思考问题的角度和深度,强化教学行为的目的性,极大提高教学效果。
1.1 针对性。根据不同专业,有针对性地选择与专业相关的案例
教学。进入职高学校,基本上专业选择已经确定,他们所选择的专业基本上决定了今后的工作方向。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特点,尽管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课的教材是一样的,但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需求却不一样。上课时案例选择尽量适合学生专业需求,让教学更生动,学生更易接受,为学生今后走上工作岗位服务。如财会专业的学生侧重挑选《公司法》、《流转税法》、《所得税法》等相关案例;旅游专业的学生主要选择旅游法规的案例;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主要挑选知识产权方面的、网络安全方面的案例。
1.2 目的性。每一次的案例教学过程都必须明确向学生提出要解
决的问题,要进一步了解的知识点,即案例教学的目的性要明确。让学生带着问题去思考。分析案例,特别要鼓励和引导学生自主分析,不必给学生更多的提示,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适时、适当地鼓励学生进行自主、深入的思考,使每次课都有所收获。
1.3 多样性。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案例教学。
1.3.1 专题讨论的案例教学。针对典型案件和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分组讨论或辩论,让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运用所学法律知识,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见解,以使学生知道如何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也使《法律基础》课真正进入学生头脑。如我在讲授完《刑法》中的过失犯罪及分类后,同学们对什么是过失犯罪及过失犯罪种类(过于自信的犯罪及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有了一定理解,为了加深理解,进一步消化巩固所学理论知识,我搜索编写了这样两个案例:①司机小李开汽车回厂,见一男子在路边同方向行走,因路面狭窄如果超车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小李自认为驾驶技术好,驾车超越该男子,结果将该男子撞死;②护士小王给病人打针,误将青霉素当作维生素给病人注入,导致病人药物过敏而死亡。
请问:上面两个案例分别属于哪一种过失犯罪?通过这两个案例,同学们根据所学理论得出了答案:
案例①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案例②是疏忽大意过失犯罪。最后我做了总结。通过这两案例使学生对这个知识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1.3.2 模拟法庭的案例教学。“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法律课要加强实践性教学。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的当事人,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由于学生亲自扮演某一角色,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中,为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创造了一个“真正”的环境。采用这种教学方式应注意尽量“仿真”,取得司法部门的支持,场景按照国家有关法庭设置的要求进行,统一着装,体现正式、庄重的氛围;其次要注意事先作好案例的选择、熟悉诉讼程序等;另外,模拟法庭审判结束后,老师要注意及时讲评――运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
1.3.3 观摩审判的案例教学。组织学生到法庭旁听,目的是一方面让学生全面地、实地地了解诉讼的庭审程序;另一方面对学生敲响警钟,起震撼作用。
此外,老师在每次案例教学结束后,要进行点评、系统总结、消化提升。精彩的总结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首先是对学生的讨论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充分肯定其优点,也要指出不足之处,有利于提高案例质量;其次总结案例的知识及相关知识的逻辑联系;再次要求写出心得,以此锻炼和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书面表达能力。
2.结合案例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职业高中的学生由于文化基础差,因而学习积极性也较差。然而案例教学就有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 项目教学法 高职 课程开发 能力培养
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应当接受的是一种职业特征很明显的高等教育。让学生获得某种职业技能和谋生手段,以适应现代化的生产和服务对人才需求的需要。通过“项目”的形式进行教学,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自参与、处理一个项目的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学习掌握教学计划内的教学内容,从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因此,“项目教学法”这样一种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教学目标。但这种教学法一般只是被普遍运用于高职院校的专业课中,而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采取项目教学法还处于探索阶段,下面,就笔者所在学校在这方面的一些探索心得做简单的慨括。
一、项目教学法针对此课程的含义
通常,项目教学法就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将一个相对独立的项目交学生自己处理信息的收集、方案的设计、项目实施及最终评价,由学生自己负责,学生通过该项目的进行,了解并把握整个过程每一个环节中的基本要求。由师生通过共同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工作而进行的教学活动,它既是一种课程模式,又是一种教学方法。
然而通常的项目,是指以生产一件具体的、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产品为目的的任务。项目教学法都是实践导向的和任务驱动式的教学方法,是老师、学生和项目三者紧密结合的一种教学模式。因此,项目教学以往的理论和教学都倾向于专业课教学。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内容偏重理论性,相对与专业课程可操作性弱,然而,如果打破这一思维定式,实际上一个项目应该是具有多种形式的,它既可以是生产一件具体的、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有形产品,也可以是生产一件抽象的,但是又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无形产品-精神产品。这个项目可以是一种思维方式,也可以是一个启示或一种学习方法,它可以渗透到学生的专业学习中,对于学生社会能力的提高可以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这就为思想政治理论课,为“基础”课的教学项目设计提供了一种可能。尤其在多媒体教学的条件下,无形产品的精神产品可以转化为形象、生动的项目,通过学生的亲身体验,不仅是手脑结合,还可以运用听、看乃至“悟”等思维手段相结合,来完成一件产品的制作,这个产品可以是一段话,一封信,一种感悟,一场辩论赛等多种形式。我们在教学改革过程中,所设计的项目一般都是在具体教学情境中来开展学生活动,让学生们尽量自己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从而,培养了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项目教学法在此课程中实施的意义
从目前研究的成果看,高职课程改革在专业课教学方面对基于工作过程的“项目为载体,任务为驱动”的教学理念在教育界和理论界基本达成共识,在高职院校的专业课教学中的运用已趋于规范化,体系化。而相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不能完全遵循基于工作过程的“项目为载体,任务为驱动”的教学理念,但在教学方式和方法设计上是可以尝试的。在实际教学中可以设计和创造一些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项目情境为教学方式的切入点,形成相应的规范与体系。譬如,当讲到“大学生择业和创业”这个教学内容时,老师可以在课前就给学生布置好在课堂上开一场招聘会的项目任务,把学生分组选出组长,不同的组担任不同的招聘会的角色来进行课堂活动,活动结束后,每组学生推选学生作总结。这样既完成了教学任务,又让学生锻炼了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因此,如何把高职的专业课“以项目为核心”的教学方法与思想政治理论的教学特殊性结合起来,建立一套以“项目为载体,任务为驱动”的本门课程教学的教学体系并用于实践的研究基本是一个空白点。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虽然不是直接的专业技能的传授,却是学生提高综合素质必不可缺的课程,根据高职院校办学理念以及学生的特点和专业课程特点,怎样选择合适的项目情境,通过课堂教学活动来引导学生们积极、主动地学习,达到“做中学,玩中学”的效果,使学生既真正愿意学习这门课程,也能从课堂中学到知识,又能提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项目教学法在此课程中实施的意义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激发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兴趣
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职业院校的学生学习基础差,普遍认为理论学习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传统的说教式的教学方式早已经让学生对此课程“敬而远之”。而项目教学法的实现,是―个比较宽松的过程:学生收集资料自由度大,在时间上和空间要求不高;项目内容与生活相关性密切,完成难度小,不受原有成绩影响,学生获得成功的机会多;学生自主地参与学习,在比较熟悉的小团体中可以充分展示自己,小组交流,更能激发学生潜在的好奇心和好胜心。运用这种方法在这门课程中,职业院校的学生也会逐步体会到学习理论课的快乐,从而学习的自信心增强了,学习的兴趣也就会自然得到提高。
2.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著名教育家叶圣陶说过:“教是为了不教。”在传统教学模式中,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教师在讲台上说,学生在讲台下记,考试就死记硬背、生搬硬套,结果往往是高分低能,说的一套,行的另一套。在项目教学活动中,教师将需要解决的问题以项目的形式交给学生,学生主动地收集资料,并以小组合作工作的方式,自主地制定计划,自主地分工,共同协作以完成整个项目。因此,项目教学的过程就成了一个人人参与的创造性实践的过程。在这个动态过程中,学生在活动中会出现很多问题,这就要求学生们要通过多种手段和途径积极地、主动地去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样一来,学生不仅学会了与项目有关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了如何自主学习。
3.培养学生团队协作和竞争意识
团队合作意识、竞争意识是当代职业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职业院校的学生基础知识普遍不是很扎实,社会经历不多,步入社会的过渡期短。因此,为了学生在不久的将来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学校应该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和竞争意识,这也就成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项目教学法采用小组合作,提倡知识共事,强调团队合作意识;通过小组之间的辩论,公平竞争,明辨是非,激发学生不断进取的热情,让学生在学习中充分理解合作与竞争的关系,并正确掌握分工合作与正当竞争的有关技巧。从而培养学生在未来职业生涯中的职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以上观点的共同点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必须以学生的发展为本,最大限度地发展学生的能力,构成倡导项目教学法的思想背景。这正是项目教学法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价值。
三、项目在此课程中的实施
项目教学法,其核心追求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去寻找到这个结果的途径,最终得到这个结果。并进行展示和自我评价,学习的重点在学习过程而非学习结果。他们在这个过程中锻炼各种能力,教师已经不是教学中的主导地位,而是成为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引导者、指导者和监督者。项目教学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实施,即设计项目、实施项目、评价总结:
1.设计项目
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意识在《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基础》课的课堂中同等重要,教师负责设计和创造与教学内容相关的项目,安排和布置给学生相应的任务和角色,鼓励和督促学生积极参与到项目中去完成相应的任务,及时组织学生进行总结,从而使学生们在课堂项目教学情境中不仅能收获快乐、获取知识、还能得到锻炼、提高能力。学生们根据教师布置的任务,在特定的项目情境中按要求积极参与活动,珍惜每一次获取的机会,大胆地表现自我,尽可能地争取完成任务。思想政治理论课运用项目教学法时,既要符合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的特点和要求,也要体现项目教学的普遍要求和原则。所以,项目的设计至关重要,其中项目设计的原则又是关键。设计原则至少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教学内容的要求、社会普遍要求、用人单位的要求、未来技术储备的要求。
在这门课程中,学生通过完成四个教学情景(公民生活、大学生活、员工生活、家庭生活)和十五个子教学情景的学习,掌握作为社会公民、大学生、企业员工、家庭成员等社会角色相应的人文知识,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大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
我校根据本课程所对应的社会角色应具备的关键能力进行社会调研,对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内容进行整合,归纳总结出学习工作任务,引入基于模块式课程开发理论,以社会生活场景为载体开发教学情镜,运用突出能力目标的课程目标描述,实施教学方案,采用项目教学法,提高学生的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
具体项目设计如下:第一,公民生活领域,设计了如“人生观与大学生成才”讲课比赛,“社会公德大采访活动”策划等项目;第二,大学生活领域,设计了如与“高年级大学生的学习方法”交流活动,制定“大学三年的学习规划书”,寻找校园中不文明的现象等项目;第三,员工生活领域,设计了如结合专业发展方向,谈谈职业道德,制定职业生涯规划书,制作求职简历,模拟一场招聘会等项目;第四,家庭生活领域,设计了如辩论赛“大学生恋爱利弊孰大”,写一封信给未来的男(女)朋友等项目。
2.实施项目
项目确定后,学生以小组形式工作,一个小组一般八到十人,基本进程模拟学生将来在职场中的实际工作过程。一般流程如下:(1)收集信息(咨讯);(2)制定计划;(3)决策,学生自己分工合作定角色;(4)实施,学生自己完成;(5)检查,教师指导学生完成;(6)评价,学生自评、互评、教师对学生个人及团队进行评价。
四、项目教学法在此课程中的教学效果
实践证明,项目驱动教学法在“基础”课教学中效果显著。自从2007年以来,我们部分思想政治课老师就已经开始了项目驱动教学法的探索和实践,收到了比较理想的效果。首先,是学生愿意上政治理论课、喜欢上政治理论课,他们认为项目教学法在思政课堂上的运用在教学形式上就很新颖、有吸引力,打破了他们固有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他们逐渐对思想政治理论课产生了学习兴趣,这在高职院校是难能可贵的事。其次,是采用项目驱动教学的老师在学生心中的地位明显上升,每个学期我们学校都要求学生对任课教师进行评价,从最后的结果来看思政课教师居前,特别是在课堂上进行了项目驱动教学法的教师更是名列前茅。学生的学习兴趣是课堂教学效果的基本保证,也是我们思政课教师进行教学改革的动力所在,同时也是进行本课题研究的意义所在。
五、项目教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们对项目教学法的重要性已有了较充的认识。应用项目教学非常广泛,但在《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项目教学还处于探索阶段,在我院项目教学实践虽已运用了三年中,但事实上还存一些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1.在认识层面存在的问题
(1)把项目教学法和传统教学法相互对立起来。主要表现为用项目教学法完全代替传统教学法,或者在项目教学中不再采用传统教学手段等。项目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各有长处,前者强调应用能力培养,后者强调理论知识的掌握。高职院校教学实践中,特别是在政治理论课中非常需要把这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而不是对立起来。
(2)机械的看待项目教学法。在论述高职教育中如何用项目教学法的文章中。经常看到项目教学中一些经验的总结及理论探讨的机械化,我们这门课程不同于专业课,有时候一个项目并不需要大家动手,只需要动脑和动嘴就可以完成,有时候就是一个案例分析而已,只要能够顺利达到教学效果就算是一次成功的项目实施。
2.在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
(1)项目教学准备环节存在的问题。一是在项目教学中缺乏规范化、系统化的操作指导,我校虽然对这门课程进行了整体设计和非常细致的单元设计力争规范化,但一部分教师在教学实施过程中还是各自为阵,不是对设计好了的项目进行研究和准备,而是从自己如何省时、省力的角度出发处理项目。再加上学校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制度规范和激励机制,这不利于保障教学质量、教学方法的推广和教学经验的总结。二是在项目教学中,缺乏对学生研究方法的辅导。完成项目不仅需要知识和技能,而且需要方法。忽视方法方面训练,不利于发挥学生的创造能力。不利于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不利于项目教学的顺利进行。三是在项目教学实践中,为学生提供的资料和手段不很充足或者缺乏多样性,也没有与项目教学相配套的教材。项目教学资源主要包括:图书资源、网络资源、教师制作的多媒体课件、以往项目教学档案及成果展览,等等。这些资源的缺乏影响了项目完成的质量和学生创造力的发挥。从教材的角度来讲,教材的内容、体系与项目教学也存在不一致。
(2)项目实施环节存在的问题。一是项目实施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相对宽松的空间环境,而我们现存的教学管理模式有时候根本无法满足教学需要。不能达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能力的目的。不能完成真正意义上的项目教学。二是在项目教学过程中。缺乏落实综合素质培养目标的具体环节和详细设置。项目教学并不能够自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还需要除任课教师之外的人,如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有目的的予以安排和贯彻。例如,在项目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方法论指导、展示示范项目、提供宏观指导等手段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3)项目评价环节存在的问题。一是我们还未建立项目教学档案,并且忽视项目教学成果的收集及展示。每一个项目完成过程也是各个小组成员共同努力探索的过程,为了能让后来的学生学习到众人之长,每一届学生的项目完成后的总结很重要。建立项目教学档案有利于积累教学经验、教学资源,项目成果展示有利于鼓励更多的学生积极创新。二是一般的项目评价都缺乏“硬性”参考指标,无法保证评价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目前,我们的项目评价一般采取自评、互评和教师评价相结合的形式。项目评价的指标制定得还是较全面,包括资料准备、基础知识掌握、知识运用、团结合作、项目报告等。但在如何落实这些指标、哪些指标是关键、如何保证评价的真实性等方面,还待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余姚市第三职业技术学校课题组.项目教学的研究与实践.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3,(4).
[2]王民权,梅晓妍.高等职业教育中项目化教学的探索与实践.职业教育研究,2007,(10).
一、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概述
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主要有两种渠道:一是内部力量的监督制约,主要源于检察组织体制上的一体化;二是外部力量的监督制约,主要包括被害人、被告人、法院以及社会公众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
(一)检察一体化为中心的内部监督机制
所谓检察一体化,是指按照司法管辖的需要划分为不同的层级、不同类别、不同区域的各级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官之间形成上令下从、相互协调的统一有机整体。对内是指业务一体,检察机关实现自上而下的控制,作为命运共同体统一行使检察权,以此统一各级检察机关的追诉与裁量的基准,在裁量不起诉的案件中真正实现“法定主义”要求;对外是指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法定机关、事项及程序以外的干涉,以防止检察权受外来势力的不当影响。
大陆法系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主要是通过上令下从的“检察一体化”模式来实现的。在检察制度发源地的法国,检察机关具有不可分的性质。检察官被纳入上令下从的阶层组织中,职责吸收了每一个成员的个人身份,在法律上被看做是同一个人,采取行动、发表言论都是以检察院的名义进行,并始终可以相互替代履行职责;德国的检察机关分联邦和州两个体系,虽然彼此互相独立,但内部仍是严格的统一的领导关系;日本的《检察厅法》规定:“上级检察官对于其所属下级检察官拥有指挥监督权。对于检察官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上级检察机关可根据告诉人的请求进行审查,并可改变检察官不起诉的决定”等等[1]。
相比较而言,英美法系检察系统内部的一体化并不明显,但也实际发生着监督制约的作用。英国的《犯罪起诉法》规定检察机构由总检察长为首长的中央法律事务部、刑事检察署以及区检察署构成,实行全国一体化且分层管理的原则,上下级之间有明确的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美国的检察长与检察官之间主要是协调与帮助的关系,检察职能是以个人负责为基础开展实施,并以检察官个人的名义提起公诉,而且在行使职权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辩诉交易)。但是,其内部系统的制约机制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来自于检察官事务所内部的控制、检察长的制约与美国律师协会的制约,分别从控制起诉自由裁量的权力、不愿起诉的案件予以起诉与律师职业资格的角度对检察官产生威慑力量。
(二)以公众参与为导向的外部监督机制
公民参与司法是域外的常规做法,各国大都在司法体制中设计了公众参与司法的制度,如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英国的预审制度、德国的参审制度、法国的陪审制度等。
法国对检察权的制约主要来自于“民事原告人制度”,指在检察官提起公诉或未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因犯罪受到损害之人参加诉讼或向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由此发动公诉的制度。该制度蕴涵了尊重被害人主体性地位、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利用公权扶助私权并制约另一公权的思想,特别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发动公诉来平衡检察机关公诉权和公民个人权利的做法,对制约检察机关的权力和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在德国,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首先启动预审程序,以决定是否开庭。如果法院认为指控中不存在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或被告人没有足够的犯罪嫌疑时,则有权撤销案件或拒绝受理案件。此外,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启动强制起诉程序,以限制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体现了德国检察院的活动应当被置于公民控制之下的思想。”[1]
日本创设的检察审查会制度也是向人民群众寻求监督的产物,是为抑制检察权的滥用,由检察审查会代表国民对检察官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以便对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进行制约,防止检察官因不当的政治考虑或者接受贿赂而滥用公诉权的一项司法制度。它和美国大陪审团一样,有否决检察官决定的大权,还可以就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合法化建议。审查会只要连续两次作出起诉决定,便可绕过检方,而强制一名法院指定的律师提起公诉。
英国的预审制度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凡是按正式起诉程序由刑事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经治安法院预审,以决定是否应将被告人交付审判。此外,针对检控方“滥用诉讼程序”的行为,英国设立了诉讼终止制度进行制约,辩护方有权就上述行为向法院提出终止诉讼的请求。
美国也有预审制度,不过一般只有重罪案件才需预审。美国的撤销起诉制度与英国的诉讼终止制度相类似,是法院基于控辩双方的动议,针对某一指控所作出的终止审理裁定。它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涉及侵犯公民正当法律权利的行为,以此制约检察权的滥用。而最能体现美国诉讼制度特性的当属有剑盾合一美誉的大陪审团制度,其国民参与性充分体现了美国法治的民主化。大陪审团通常是由随机挑选出来的公民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重罪案件的审查起诉,根据检察官提供证据的情况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需要继续调查或是否批准由检察官提出的刑事起诉书。从后一层意义上讲,大陪审团不仅保障了公民免受不当指控,同时也制约了检察官公诉权的滥用。
二、检察权监督机制的国际经验及趋势
随着社会变革与转型、人们价值观念变化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两大法系界限被逐渐打破,各国检察制度在变革中呈现出既努力融合彼此的优势,也小心汲取别国的教训,并遵循了司法的共同规律进行完善和发展的国际性趋势。
(一)检察权监督的公众参与
司法的职业化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越来越拉大了与公众的距离,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因而公民参与司法成为现代司法改革的全球化趋势,近年来各国更是加大了在公民参与方面的有益探索以及法制化的建设。其中尤值得关注的是成效显着的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和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
陪审团这一古老制度这些年不仅在西方国家焕发了生机,如俄罗斯、西班牙等欧陆国家相继恢复了陪审团审判制度,而且东亚不少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也纷纷重建。其因双重职能:认定被告是否有罪的“审判陪审团”和控告犯罪的“起诉陪审团”,分为小陪审团与大陪审团。如果就制约检察官起诉权的角度看,大陪审团比小陪审团更为重要。因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代表政府的检察官要起诉被指控的个人,首先得说服由普通民众组成的大陪审团。在大陪审团制度以宪法的形式确立的美国,只有大陪审团才有权直接对个人提出刑事诉讼。
日本可以说是亚洲最早尝试公众参与司法的国家。早在1928年,日本就在刑事诉讼中适用《陪审法》,1943年终止实施后,日本的司法审判完全由职业法官承担。这种“精密司法”导致的直观后果就是刑事案件嫌疑人的有罪率接近100%。只要检察官起诉,法官基本上都会判有罪[2]。1948年,日本创设了检察审查会,意在吸纳民间力量,设定必要的外部制约机制,以监督和制约检察官公诉权的行使。但由于当时的检察审查会作出的决议没有法律约束力,没能实现立法者所期待的“检察民主化”,于是国民纷纷要求恢复英美法系的陪审制或导入大陆法系的参审制。2004年,日本对检察审查会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一是增加了律师协助审查的规定;二是增加了二次审查;三是明确了二次审查后决议的强制力。经过修改的检察审查会制度更趋科学和合理,而且打破了日本在起诉方面的国家垄断主义的传统,体现了以国家追诉为主、兼采民众追诉的原则[3]。
(二)检察一体化制度的深化
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把检察系统和检察职能的一体化作为保障检察机关统一有效地行使检察权,从而维护国家统一和法制统一的制度安排和检察活动的基本原则。检察机构松散的英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也明显地表现出仿效大陆法系国家为建立一个强大的检察系统而努力的趋势,自此建立了自成一体、完全独立的检察机构。
基于检察机关在社会控制中所起作用的一致性及各国之间法文化融合的加强,各国在扩大检察机关的职权和增强其独立性的同时,普遍加强了对检察权行使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也就是检察一体制的深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检察独立与检察一体(狭义)是检察一体化(广义)的两个方面,除了深化检察体系对外的独立性,还应注重体系内的相对独立问题。各国均在寻求适合自己的检察独立与检察一体的平衡。如法国为防止行政权对检察独立的干涉,避免司法部长指令权的存在而使检察官的独立性受到损害,于1998年公布改革方案,限制了司法部长就个案指示的权力,规定最高检察长处于独立的法律地位,不从属于司法部长,与最高法院院长同为国家最高司法官,是国家司法的总代表,其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整体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官承办案件时享有独立的公开指示权、表明个人态度权和拒绝停止追究指令权;英国在19[转自lunwen.1KEJIAN.COM]85年颁布《犯罪起诉法》,明确检察官属于国家系统的官员,实行自上而下的负责制,最上层的检察机构通过总检察长向议会负责。为了确保这种独立性得以实现,英国检察系统实行财政独立,经费独立预算,完全独立于政府,而直接向议会负责。
(三)检察官制度日趋严格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官员的素质问题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并成为世纪之交改革的热点和难点。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应是司法官员的素质问题,因为再好的立法也必须由人来执行。建设廉洁的检察官制度是实现检察权正当行使的重要举措,这是一个全球性的共识。各国的检察官制度尽管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都明显呈现出日趋严格而完备的趋势。
1.担任检察官的条件要求高
【关键词】氯气;灾害事故;预防;处置
中图分类号:O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91-01
氯气,化学分子式为Cl2,它是制造农药、橡胶、塑料、合成纤维的重要原料,在有机、无机化工生产中有着广泛的用途;它本身又是一种漂白剂和消毒剂,在日常生活中也被普遍应用,目前,各城市自来水厂对饮用水的杀菌消毒主要采用氯气为主要原料。因氯气剧毒,化学性质又极为活泼,一旦泄漏就会引起大的灾害事故。1999年7月10日,商丘市自来水厂加氯间的一只氯气钢瓶因阀门锈蚀泄漏,造成20余人中毒入院治疗。2000年2月12日,江西上饶县自来水厂500公斤液氯罐阀门杆断裂,造成氯气泄漏。事故造成全县停水2小时,8人不同程度中毒,周围1公里范围内群众被迫转移,掌握氯气的理化性质,做好对氯气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已成为每一个城市都需要面对的课题。
一、氯气的理化性质
(一)氯气的物理性质
氯气在常温下为黄绿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有剧毒,相对密度2.94,比空气重,常温下加压至7.09×105Pa以上压力或常高压下冷却至-35 — -40℃时可液化,液化后为黄绿色透明液体,液氯压入钢瓶内,可供各部门使用。
(二)氯气的化学性质
氯是卤族元素之一,氯气化学性质极为活跃,能与多种物质进行反应,其主要化学性质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水反应,氯气能溶于水生成稳定的盐酸(HCL)和不稳定的次氯酸(HCLO),次氯酸是一种强氧化性酸,有很好的杀菌消毒效果,这也是利用氯气进行杀菌消毒的主要原理。氯气与水反应的化学方式程为:
Cl2+H2O= HCL+ HCLO
2.与可燃气体反应。所有的可燃气体都能在氯气中燃烧。如与氯气(H2)混合,无需点燃或加热,在光照的条件下就能发生剧烈的爆炸反应,其反应方程式为:
H2+ Cl2=2HCL
3.与碱反应。氯气为酸性气体,能与碱发生中和反应,如氯气与熟石灰反应,生成次氯酸钙(Ca(ClO)2),次氯酸钙是常用的漂白粉的主要成分,其反应方程式为:
2Cl2+3Ca(OH)2= Ca(ClO)2+ CaCl2+Ca(OH)2+2H2O
4.与金属反应。在加热的条件下氯气能与几乎所有的金属反应,如与铜(Cu)反应生成氯化铜(CuCl2),其反应方程式为:Cl2+ Cu= CuCl2
5.与非金属反应。氯气能与除卤素以外的几乎所有非金属反应,如氯气与磷(P)能剧烈反应,反应方程式为:
3Cl2+4P=2P2Cl3
6.与有机物反应。氯气能与各类不饱和烃和烷烃发生加成或取代反应,如氯气与乙炔能进行的加成反应。
二、氯气的灾害危险性
氯气比空气重,在地面上可随风扩散,危害扩散范围内德动植物和其它物品。氯气有剧毒,对人体组织的损害极大,氯气对眼睛和呼吸系统的粘膜有极强的刺激性,可致使集体组织发生严重的炎症,在肺中可发生淤血和水肿。氯气在空气中含量达到3.5PPm时,人可感到臭味;含量达15PPm时,对眼睛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并感到疼痛、咳嗽、窒息及胸部紧束感;50PPm时可引起严重损害,有胸痛、吐粘痰及咯血症状;100PPm时,瞬间可引起呼吸困难,脉搏减少,达到1000PPm时可导致人员立即死亡。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曾首次被用作毒气在战场上使用。虽然氯气在空气中不燃,但氯气却能助燃,是一种强的氧化剂,一般可燃物大都能在氯气中燃烧,就象在氧气中燃烧一样。由其以上化学性质可以看出,一般易燃性气体或蒸气能与氯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氯气能与许多化学物品如乙炔、松节油、乙醚、氨气、金属粉末等猛烈反应发生爆炸或生成爆炸性混合物。氯气又是一种酸性气体,对大部分金属和非金属都有较强的腐蚀作用。所以氯气泄漏后如得不到有效处置将产生极大的危害性。
三、氯气灾害事故的处置
1.发现氯气泄漏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划定警戒区域,组织人员及时将警戒区内无关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防止中毒人员增多。
2.开启气瓶库内的水喷淋装置,稀释、溶解气瓶间的氯气,降低其浓度,或组织水,用喷雾水枪对内部氯气进行稀释。水和其它参与处置人员的位置均应选择在上风向或侧风向,并用湿毛巾和口罩掩住口鼻,减少毒气吸入,防止中毒事故。
3.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立即关闭漏气阀门,因泄漏处氯气浓度极高,参与关闭阀门的消防人员或技术人员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最好穿戴全身防护服。因液氯泄漏后气化吸热,泄漏处温度极低,还要采取防冻伤措施,防止肌肉冻伤。
4.如漏气阀门无法修复,应将漏气钢瓶搬出气瓶间,利用附近的水池或另挖水池,灌入石灰水,将泄漏钢瓶侵入石灰水中,利用氯气与碱的中和反应,中和释放出得氯气。
5.眼睛受刺激时可用水冲洗,如皮肤接触气体,应先用水冲洗,再用肥皂彻底洗涤,对现场吸入气体发生中毒现象的人员,应尽快使之脱离污染区,安置休息并注意保暖,中毒严重者应立即送医院抢救。
一、 校园意外伤害的概念和类型
何谓校园意外伤害?它通常是指在学校辖区上发生的非人为因素导致的人体伤害事件或者虽有人为因素但并非故意导致的人体伤害事件。校园意外伤害有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在学校辖区范围内,脱离学校辖区的不属于校园意外伤害;其二是在人的意料之外的人体伤害,在人可以控制的意料之内的人体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
从已经发生的事故来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常见类型大体上包括以下类别:
第一,拥堵引起的意外伤害。例如,楼道、厕所、校门、校园内的栏杆、围墙、水泥地面等可能成为“隐性杀手”。第二,体育活动中以及学生之间互相玩耍造成的意外伤害。例如,体育活动中,学生踢足球踢坏眼睛,甚至突发疾病被夺去生命。例如某小学一男生把篮球打出了围墙,男生翻墙捡球,不幸摔伤手臂。第三,食物中毒造成的校园意外伤害。中毒事故涉及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夏季为多发季节。根据统计,发生在校内的占81.3%,其中发生在学校食堂的占61.5%。中毒原因多为扁豆未炒熟、空心菜等易发虫害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外购食品变质、购买无证摊贩有毒米粉等,还有食堂条件差、不按有关要求操作等原因,也有个别投毒事件。第四,因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意外事件。例如四川德阳某小学校发生校舍垮塌事件,造成1名学生当场死亡、18人受伤。第五,校园交通事故引发的意外伤害。例如重庆市奉节县一无牌无证客货两用车在私自运送27名学生返校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5名学生死亡、3名重伤。第六,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例如地震、雷击、洪水、泥石流、山体塌方、台风、海啸、冰雹等。二、 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防范机制(一)构建学校安全预防机制
第一,健全安全责任人制度。校长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各部门领导分别就各自负责事项承担安全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第二,健全安全教育常态机制。学校组织相关部分(如消防、公安等)定期对学生安全知识教育讲座,时间上每月至少一次。教育内容主要为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法、如何自救和互相救助、如何使用110、120等紧急电话,等等。第三,健全安全事故汇报制度。学校出现重大伤亡事故要在获悉后第一时间内向教育局汇报,报告采用书面、电话、当面汇报等形式。第四,健全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五,健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二)构建安全的校园内部环境
校园内部环境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校园客观环境(硬件),二是校园社会环境(软件)。兹分述之。
校园的客观环境包括校园宿舍、食堂、体育馆等学生衣食住行的地方。例如1.教学和办公的地方、学生宿舍楼道中的安全出口、学校内部道路旁的照明设施等,应设立好安全疏散指示标记并保障相关的照明设备等切实完好可用。2.实验楼上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必须专人负责保管,在做实验的时候,教师需要全程在场,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学生受到化学用品的伤害。3.图书馆、实验室、教学楼、计算机中心等场所严禁吸烟。4.加强学校用电管理和维护。学生宿舍不允许私自更改线路,使用大功率的电器。5.食堂中使用的压力容器、锅炉,要质量合格并定期检修。6.校内各种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并留下检查记录。并设立监管人保障制度——谁负责谁监管。
校园的社会环境包括日常影响学生和老师交流以及沟通的政策、规范、风气和管理机制等。良好的校园社会环境能够促进安全,较差的社会环境会增加校园意外事件发生的概率。营建安全的校园社会环境:一要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因为学生出现的容易导致校园伤害的偏差行为(诸如酗酒、泡吧、打架斗殴、上网成瘾等)与学习成绩比较差等密切相关。相对应的是,成绩比较好的学生较少出现此类行为。因此,学校可以提供专门的资讯和帮扶,例如帮助有学习障碍的学生。二是营建积极向上的校园氛围。学校应切实采取制度化的措施,鼓励学生积极进取,勇于拼搏,反对懒惰怯懦和欺凌弱小。学校应积极组织乒乓球、篮球、足球、书法、体操、游泳等比赛,使每个学生的特张都得到发挥,提高每个学生积极进取的信心和勇气。①(三)构建安全的校园外部环境
一是与学校所述辖区的派出所、司法局、街道办(或社区)、卫生局、交通局、文化和教育局、法院排除法庭等建立长期的工作联动机制。二是学校应建立校外危险预防机制。一旦发现校外社会闲散人员(如小混混、古惑仔之类)对本校学生有进行威胁、骚扰或聚众斗殴等事件或有发生此类事件的危险,应及时启动该预防机制。三是可定期请交通局等合作单位派员到学校宣讲。例如教育学生遵守具体的交通安全规则。四是建立校外或假日学生活动安全防范机制。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必须制定详细、可行的计划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例如遵循下列程序: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交给学校领导审阅——获得批准——实施过程中及时反馈——备案。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组织学生外出活动(例如游玩和进行野炊等),禁止组织类似攀岩等危险活动,在野炊中注意食物的健康和卫生以及用火的安全。(四)构建医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校医院药品必须有正规进货渠道,该进货渠道需要由卫生许可部门同意(或者在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下在特定医药公司购买),不得从药贩子手中购买。
发给学生药品时要告知学生安全使用药品方法,并在药袋上写明每日服用次数、服药时间、药量、分几次服完等告知语,警惕用药过量引起的药物中毒。第二,学校医院医生要定期对全校师生进行卫生、健康知识教育,做好常见传染疾病的预防工作,防止发生全校性传染病事故,影响师生的工作和学习。第三,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四,为杜绝意外发生,我市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市卫生防疫站提供,各校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径药物。未经市教育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违者要对当事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法律应对
一是建立、健全校园社会保险机制。笔者认为,建立社会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使损害赔偿社会化,是解决当前学校事故损害赔偿的一剂良方。就当下而言,应当由教育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保障学生在校安全。在教育行政部门所给的现行保险政策下,学校要强化保险意识,主动购买的“校园责任险”和“学生意外险”等险种。②
二是建立、健全校园依法治理机制。学校治理方式的“进化”是当前中小学生校园亟待解决的重中之重。传统的校园治理模式以行政指令为主,该种治理模式有见效快、失效快、不持续的弊端,而且隐患颇多。笔者认为,建立、健全校园依法治理机制是学校治理的必经之路。1.理念的更新。认识到依法治校的重要性,学校的管理制度、管理方式要合乎法律的规定。充分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教育管理的法治化。2.建立依法治理机制。例如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并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参与其中;学校无法自行调查处理的,上报请求有权部门(如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处理。如果出现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如大面积中毒事件),应当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如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相关事故详细调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特定时间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3.受到意外伤害的学生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必要时可以参加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有知情权。4.事故的民事赔偿事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或者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5.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一般应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赔偿。在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此外,至于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上述措施应依法予以制度化,使之成为校园治理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12398热线;处理流程;制度完善
2014年6月13日,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研究能源安全问题,明确提出我国能源安全发展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战略思想,即:推动能源消费革命,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推动能源供给革命,建立多元供应体系;推动能源技术革命,带动产业升级;推动能源体制革命,打通能源发展快车道;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开放条件下能源安全。联系12398热线热事项处理实践,12398热线作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了解民情、汇聚民智的重要渠道,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时,能源领域的12398热线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科学分析12398热线事项处理的法律风险及其制度防范,无疑将为促进新常态下能源领域的社会和谐和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12398热线的概况及特点
(一)12398热线的概况
12398热线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关于畅通渠道规定的产物。从2006年8月1日开通的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暂不开通),到2013年使用用途变更为“12398能源监管热线”(以下简称12398热线),12398热线运行以来,国家能源局坚持监管为民,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切实发挥12398热线桥梁纽带作用。据统计,自2014年11月1日12398能源监管热线运行一年来,各派出机构12398热线累计收到各类有效信息30336件,日均接收信息832件,其中受理投诉举报1906件,占有效信息的6.28%,办结率达99%。①
(二)12398热线的特点
1、功能多元性。根据《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4)》(以下简称《12398热线暂行办法(2014)》等相关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12398热线的具体实践,12398热线的功能是多元的:(1)12398热线是面向社会、服务公众的平台;(2)12398是联系群众的纽带、民主参与的桥梁;(3)12398热线是权利救济的途径;(4)12398热线是社会监督的渠道。②
2、认真办理。为了保障12398热线规范运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印发了《12398热线暂行办法(2014)》,对12398热线的接收、受理、分理、办理、责任追究等方面都给与了明确的规定。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提高12398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监管、专项监管、问题监管、闭环监管和有效监管。通过采取以上措施,确保了及时回答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如果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职责的,通过协商办理。对不属于12398热线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做好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送。同时,认真做好对投诉举报人的回复与回访工作。
3、及时通报。为了推动12398热线办理工作扎实有效展开,每月以《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通报》的形式,对上个月的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通报,接受来自全社会的监督。通过扎实有效地工作,12398热线在调节社会关系、解决能源纠纷、接受群众监督、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探析12398热线事项处理的法律风险的必要性
12398热线事项处理过程从接收、受理、分理、办理、存档、回复回访等,是一个相对复杂、不可分割的过程。在这一过程当中所进行的工作会产生不同琐碎的法律风险。考察12398热线事项处理的法律风险,有利于12398热线在面临新的能源机遇与挑战时期,充分认识到自身发展的薄弱环节,促使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协同一致,共同防范法律风险。如何能够使12398热线突破监管瓶颈、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必然是建立在法律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制度应对措施,从而加强12398热线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
三、12398热线事项处理的法律风险及原因解析
在市场经济和社会多元格局的今天,“12398”能源监管热线作为吸收群众投诉举报的一个途径,不仅是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群众沟通的渠道,而且是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有效机制。然而,12398热线因其所涉及领域的特殊性,在实践发展中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困境和难题。
(一)12398热线事项处理存在的法律风险
1、受理事项类型化划分存在风险。类型化是以事物的核心意义、根本特征。为标准而对客体进行的一种类属划分,它不要求各种类型的内涵与所指客体特征完全符合,只是尽可能多保留事物的个性特征,因而它与抽象概念相比更接近生活事实,与具体社会现象相比更具有确定性。③12398热线事项类型化处理是行政机关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然而,按照《12398热线暂行办法(2014)》的规定,12398热线受理事项仅分为投诉事项和举报事项,其余事项办理流程及制度因缺乏相应程序规则和法律文书未能实现归口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12398热线实践,12398热线还存在大量咨询服务事项、意见建议事项、涉法投诉事项、涉访投诉事项和举报事项。对12398热线受理事项进行合理的类型化划分是依法科学处理12398热线相关事项的前提。12398热线事项分类处理机制的不完善,使其在处理过程中容易突破现行法律的一些规定,也会在某些环节留下了法律控制的空白,最终影响12398热线在履行能源监管职责、依法维护电力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事项处理规范依据存在风险。12398热线事项处理的规范依据是国家能。源局制定的《12398热线暂行办法(2014)》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没有上升为法律规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因此,《立法法(2015)》对部门规章进行了规范,严格界定了部门规章边界。④结合上述规定,12398热线现有规范中虽然没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体性权利,但涉及程序性权利。实践中,《12398热线暂行办法(2014)》等其他规范性文件仅对投诉事项和举报事项的处理流程加以规定,其他事项的相关流程并未精细化、制度化,导致实践中没有相关程序可以依据从而存在违法的风险。因此,123989热线制度的法律化应是新常态下的最优选择。
3、制度缺陷引发的风险。12398热线是受国家能源局委托,代表国家能源。局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投诉和举报等,协调督促国家能源局各职能部门切实为民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的一个平台。然而,实践中12398热线也面对诸多问题,最核心的问题是制度问题。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实效性,在于制度的科学合理性。从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到12398热线,电监会、国家能源局⑤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大多是针对电力的,其他能源方面的规范相对欠缺,加上它们的制定主体和制定时间的差异性,导致难以形成统一的规则体系,从而使12398热线事项处理面临制度困境(规则冲突和规则缺失并存)。缺乏完备的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规则体系,无法从法律上统一、完善相关制度,往往会存在条款冲突、不一致的情况,导致12398热线工作人员在事项处理过程中不知所措,不利于实际操作。
(二)12398热线事项处理存在问题原因解析
1、新生事物正处于摸索阶段。12398热线还是一个新生事物,热线工作人员在这方面的经验还很不足,在我国的能源需求及资源约束日益增强的今天,面对源源不断的投诉、举报、咨询、建议等,工作人员的压力非常大。例如,根据《12398热线暂行办法(2014)》的规定,12398热线接受、受理相关事项必须符合其第11、12条、第20、21条的规定。然而,由于法律的变化、国家机构调整和职能转变以及接线人员自身素质等因素影响,接线人员对相关事项是否符合相关受理条件会产生模糊。面对模糊情形,接线人员应如何处理,《12398热线暂行办法(2014)》并未作出规定,从而导致受案不一致,影响12398热线的实效。无“法”可依、工作中没有相对成熟的经验和范例等弊端日益凸显,国家能源局各职能部门都在摸索中试探性地建设,同时地域性、行业性的差别较大,不同的需求将导致12398热线的走向更加不确定性。
2、群众诉求包罗万象。12398热线自开通以来,成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了解民情、汇聚民智的重要渠道,是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但是,在能源革命新形势和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12398热线受理范围拓展后,面临着新任务、新挑战。当前,由于公众对12398热线的认识程度差异较大,群众诉求包罗万象,容易导致12398热线事项处理过程中存在诸如举报多头受理、主体不明、责任不清、法律支持薄弱的矛盾突出等问题,迫切需要在丰富信息来源、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受理时效、满足人民群众满意用能方面,找到新思路、采取新举措。⑥
3、制度缺陷导致监控不力。12398热线是经国家能源局授权,代表国家能源。局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投诉和举报等,协调督促国家能源局各职能部门切实为民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的一个平台。但是由于目前的制度缺陷,12398热线只有协调权,没有处置权。当群众对某些处置行为表示不满或者怀疑时,12398热线往往只能进行解释性的答复,而对行政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实际操作很难实施有效监控。
四、12398热线事项处理法律风险的制度应对
12398热线面对的诸多问题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制度问题。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实效性,在于制度的科学合理性。如果不能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12398热线覆盖的范围再广,设备再先进,也形同虚设。⑦因此,如何构建一个完备的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规则体系,从法律上统一、完善相关制度,成为摆在国家能源局面前的重要课题。
1、完善12398热线内部闭环工作机制。12398热线投诉举报事项内部闭环工作机制包括接收、受理、分理、办理、存档、回复、回访等。我们应该按照“统一受理、归口办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的原则,针对12398热线投诉举报事项内部闭环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寻找相应的完善之策。例如,针对“分理”此项机制,因12398热线分理是12398热线内部闭环工作机制的基础。为此,应该根据12398热线受理范围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三定方案,确立相关事项的具体处理机构,以便有的放矢地处理相关事项,提高处理的效率和合法性。
2、健全12398热线事项分类处理机制。在现有规范体系中,虽然12398热线。受理事项已经进行了类型化处理,分为投诉事项和举报事项。但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尤其是12398热线实践,12398热线受理事项不仅有投诉事项和举报事项,还有咨询服务事项、意见建议事项。而且投诉事项根据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涉法投诉事项和涉访投诉事项。建立健全12398热线事项分类处理机制,区分12398接收事项并明确各类事项办理流程及制度实现归口办理,是切实发挥12398热线在履行能源监管职责、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方面积极作用的重要保证。为此,我们应该根据12398热线实践需要,进一步完善12398热线事项的类型化,并建立健全相应程序规则,规范其文书样式。
3、建立健全12398热线事项外部协商机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基于其监管目标、方式与手段的局限性,必然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越位。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外部协调机制。然而,《12398热线暂行办法(2014)》只是规定“如果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职责的,应当协商办理。”但对于如何协商办理没有做出任何规定,也没有设立任何机构负责相应协调。外部协调涉及其他国家机关职权,通过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来构建相关制度是最佳选择,通过联席会议来解决也是不错的选择。12398热线事项处理具有个案性,而且国务院要求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应当从严控制,可以由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因此,这两种方法对12398热线事项处理来说是不现实的,也是国家能源局自身所不能决定的。在上述两种方法不能立刻实现的情况下,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该建立健全自身对外协调机制:(1)设立对外协调机构。(2)建立对外协调的基本规则。
4、完善12398热线事项移送机制。根据《12398热线暂行办法(2014)》。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确定不属于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送。12398热线的工作跟各职能部门的关系较大,但职能部门之间的交叉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这就造成有的难点问题形成无人管理的现象。为此,必须建立健全12398热线投诉举报事项移送机制,包括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机制(即行刑衔接机制)和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案件机制。(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基金项目: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攀登计划项目《与涉法涉诉制度关系研究―以“12398”能源监管热线为例》(编号:pdjh2016b0176)。
注释:
① 王恩博:《中国12398能源监管热线一年受理投诉逾1900件》,http:///cj/2015/11-25/7641472.shtml。查阅时间:2016年7月7日。
② 朱最新:《与12398热线关系研究报告》,2016年3月。
③ 《社会科学家手册》,莫斯科,1976年,第484页,转引自[苏]科兹洛夫主编,曹静、吴振海译:《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南开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6页。
④ 《立法法(2015)》第80条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能源局作为部委管理的局没有规章制定权,但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道德;法律;实践教学;探索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2-0272-0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面向高等学校全校学生开设的一门公共必修课程,该课程在传授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同时,更重视实践和行为规范向实践的转化。如何加强“基础课”的教学实践环节,可以从课程教学设计上突出道德教学的实践环节、重视教学实践的科学性等方面入手。
一、实践教学的意义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主要目的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修养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他们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因此,该课的实践教学具有以下三个重要意义:
1.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的实效性。基础课的突出特点就是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因此把实践教学引入基础课的教学活动和教学过程中,提高他们的独立思考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理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对增强基础课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2.对良好的道德修养与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是仅靠认知就能获得的,对道德品质方面的评判,不仅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因此要把课程教学内容与学生的课外实践紧密结合起来。
3.有利于高职生逐渐由学习角色向社会角色转变,提高综合素质。同时,在实践体验中也培养了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知识内化为道德情操,从而提高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
二、如何加强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
该课程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传授课程之处就在于强调“知行合一”,正所谓“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因此,在课程教学设计上就要突出思想道德和法律教学的实践环节。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课程的教学实践:
(一)教学环节与案例、与讨论等形式紧密结合
在讲授道德和法律知识时多采用探究、商量和讨论的教学方式,在给学生讲授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为学生设计一些理论问题和道德和法律难题,或者是直接以社会道德与相关法律热点问题和发生在当代大学生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为例,让学生在探讨和辩论中,激发大学生对道德与法律问题的分析和思考,在思想的交锋和观点的碰撞中澄清模糊认识,从而提高道德认知和法律意识。
(二)开展多样化的实践活动
道德与法律学习的目的并不是知识符号这种终极性的结果,而是过程、内涵。道德与法律源自生活。教育者应力求通过让学生通过亲身体验某种生活角色或场景,有时能引起灵魂深处的触动、引发其思想或态度的积极变化,发生由认知失调到认知协调的过程,进而促进其身心的全面发展。因此,我们在教学中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展一些实践活动。(1)可以在大学生中进行问卷调查活动,了解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实际、基本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有针对性的开展教学活动。(2)根据基础课的教学进程,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一些主题演讲和辩论比赛。例如,在讲到“适应人生新阶段”时,可以在学生中组织一场以“在大学中你应该做什么:学习知识,学习做人?”为主题的辩论赛,帮助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在讲到“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时,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法律知识知多少”等为主题的知识竞赛,让大学生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增强其社会主义法制观念。(3)在教学过程中,我们也可以联系本校学生违法违纪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事例,在课堂上进行深入的剖析。通过道德与法律,评判在学生的思想中引发对道德和守法行为的认知。(4)鼓励学生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比如学生的衣着打扮、言谈举止、课堂纪律、教室和宿舍卫生、是否遵纪守法等,并将其纳入学生的平时成绩考核之中,这既可以让学生亲身体验道德和法律实践,从中感悟道德、领会法律,又可以营造良好的班风和学风,最终形成好的校风。(5)让学生参与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譬如可以从学校所在地的社区开始,组织学生开展道德和法律知识宣讲、定期或不定期的帮弱助困活动等各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或者其他形式的志愿者活动等等。通过这些社会实践活动,一方面可以让学生从中“体法”、“悟道”,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实践活动中锻炼其为人处事的能力。
(三)重视教学实践的科学性
开展基础课教学实践活动,需要讲求科学性,要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循序渐进的展开。
1.对新生,大学是一个比较陌生的环境。如何学会适应新的环境、适应大学的学习和生活,很多学生心中都充满着好奇与迷茫。这时,我们就需要通过在学生中开展大规模的问卷调查活动来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况,了解他们的思想、心理需要和对社会主义法律的认识。同时,我们还可以辅之以个别咨询,作为对问卷调查的有力补充。针对学生刚到学校的大学环境适应性问题,我们可以组织开展类似于“在大学中你应该做什么:学习知识,学会做人?”这样的主题辩论赛,帮助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2.对老生,在大学中如何和班内外同学相处,如何和学校相关部门、老师打交道,如何处理好和异性朋友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都和学生的身心发展息息相关,处理不好就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教师、尤其是以对学生进行道德与法制教育作为主要任务的基础课的教师,就应及时了解学生在这些方面的思想和心理状况,找出问题并及时解决。
3.注重教学效果的评估,我们的基础课教学实践活动开展的效果怎样?学生在思想上和道德与法制观念上还存在哪些问题?要了解这些情况,我们还有必要对学生开展道德与法制观念评估和总结性调查,找出我们在基础课教学实践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并及时加以调整和改进,以利于以后基础课教学实践活动的更好开展。
参考文献:
[1] 魏玉梅.将实践教学引入“两课”教学[J].江苏高教,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