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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转让信息无法及时掌握股份公司一般都需要在工商局都有注册,股权转让时需要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但是部分企业班里股权变更不及时,甚至故意不办理,导致工商管理不能准确掌握企业股权转让的详细信息,造成股份变更时的税收损失。根据国家股份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变更股份时,需要经过商务部的批准,才能进行股权的交割流程,同时在股份转让30天之内,必须到税务机关提交转让合同,进行备案。在股份转让结束后,应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在实际的股份交割中,工商部门往往很难及时的获取股份转让的信息,对于应该征收的税款不能及时征收入库,对于在国外发生的股权转让就更增加了税收追缴的难度。在私营企业中发生股权转让不办理等级的现象发生更多,企业股份完成后,但是工商等级股东没有发生变迁,造成信息掌握困难。
(二)税务机关未建立股东台帐税务机关对于企业股东应该建立相应的台帐,以方便企业股份信息的准确性,但是部分税务机关对企业鼓动变化抢矿未建立管理台帐,不能充分应对企业股份转让中出现的问题,造成工作没有条理性,再加上企业提交税务登记资料不完备,对于股东的信息资料等级不详细,增加了税务征管的难度。
(三)股权转让价格核实难度大有部分企业在股份转让中,往往存在着双方故意避税的现象,在签订股份转让的合同的时候,经常签订阴阳合同,在签订正常价格股份转让的同时,也会签订一份转让价格较低的股份合同,企业的财务账面上不能充分显示转让的实际价格,仅仅反映了企业股东的转换关系。有的企业将虚假的股份转让合同上报税务机关备案,增大了税务机关的核实工作,此外国家对于明显低价股份转让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操作办法,仅规定企业在转让股权时,对于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逃避的税务额数,税务机关有权利按照合理的方式进行调整。因此,如何处理股份转让中低价处理的问题,是税务机关所面临的主要难题。另外,对于自然人股份间的转让,完全是私人间现金的交易操作,或者是通过私人银行卡进行资金转账,因为不通过公司核算,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准确的企业的税务状况。
(四)扣缴义务难以落实按照我国的税法规定,个人股权的转让中,股份转让方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有法律上规定的义务。由于股份转让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扣缴税款的转让方式应提供原股份的成本,以便于准确统计扣缴税款金额,但是转让方往往存在着隐瞒不报的情况,利用商业机密和隐私的接口,不提供真实的转让成本,或者提供的股权成本不真实,造成税务机关扣缴税款的金额少,甚至出现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五)税款追缴困难当两个非居民企业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时,如果双方能积极提供转让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税款统计工作,就能很好的把各种形式的税款缴纳归库,但是我国并没有设置相关的机构场所,再加上企业负责人的缴税意识淡薄,不能正确粒级税务法律,造成税款追缴的困难。而且,部分非居民企业的纳税意识淡薄,很容易导致转让方不主动的申报,受让方又没有代扣,使得税款追缴工作开展困难。
二、加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建议
针对股权转让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本文提出立刻几点加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建议,具体的施行如下:
(一)建立部门间定期交换信息制度首先加强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工作,要求企业主动的提交申请变更协议,并在在股份转让30天内完成登记,在提供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要求当事人出示身份证、股东证明等证件,并规定企业或者个人如果发生造假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者,完善股份转让管理制度,制定股份转让所得税征税明细规则和操作流程,明确价格调整方法和转让行为规范。最后,建立股东变动报告档案,当企业股东变动时,要敦促其申请变更税务登记,针对不及时报告的企业,依照相关的法律,降低其纳税信誉外,并依法追缴与补缴税款。
(二)建立部门间定期交换信息制度税务机关要加强和其他部门的交流联系工作,共同建立一套有序的信息交流机制,方便对于企业股权变动的详细信息。税务部门应当和工商局、海关、证监会、商务部等较强联系,定期交换企业信息,同时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合作工作。针对非居民企业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国外企业或者个人的情况,税务机关在掌握信息后,及时的深入调查,确认事实,计算应征税款的金额,避免我国税收的损失。
(三)逐户建立股东台账股东台帐能为税务部门提供准确的企业股权信息,方便对于企业股权的监督工作。税务机关应当详细记载企业股东的基本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所持股份、资金投入、投资事件等内容,利用计算机存储建立完善的资料信息库。严密监控股东的股权变动情况,及时发现其股权转让状况,防治税款的流失,此外,要及时核实企业提供资料的准确性,防止股东钻法律的漏洞,对于信息中出现的疑点要及时核实,确保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准确无误。
(四)审核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股权转让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税收的金额,所以部分企业股东在转让股权的时候,会采取较低的转让价格应对税务机关的审查,同时会私下签订阴阳合同来逃税漏税,所以税务机关要重点核实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
1、调查与核实税务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到股权转让企业进行实地的核查,了解企业股权转让的具体时间、运行程序、转让价格等相关情报,并认真调查其股份转让资料,及时审核其账面资产、运营情况、企业场地的产权、加工工艺的知识产权等,重点核实股权转让中有关资金的运行状况。同时利用国际税收情报合适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的真实性。
2、试行股权转让款经过企业账户支付制度股份转让人与接受人之间经常采用私人转账的方式进行股权转移,这就增加了税务部门的税款追缴,所以在企业设置过渡账户,企业股权转让的资金必须通过过渡账户进行交易,接受方要把资金款项缴存在企业账户中,在有企业转交转让方,这样就可以合适转让的资金去向和金额大小,防止偷逃税款的现象。
3、建立约谈机制利用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手段,重点核实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并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股权转让申请资料,以此判断是否存在着转让价格是否存在较低的现象,是否符合公平独立的交易原则。同时加强个人转让股权与对外投资的税源监管,监控企业的股份变化,针对存在的股份转让中漏水事项,要严格取证,依法查处。
三、结束语
【关键词】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税收教学改革
一、目前高职会计专业税收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方法单一僵化
现在,高职会计专业的税收课程遵循着传统模式,教材和授课地点都是固定不变的,教师满堂灌,学生被动接受。税收是一门具有较强实用性的专业课程,教师的满堂灌,对学生积极性的提高极为不利。由此可见,教师在讲解税收这一章节时,一定要广泛搜集各类案例,引导学生全面深刻的理解税收政策的内容及实质,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另外,教师还要不断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如双向互动式教学、案例教学等,尊重学生的主体性,满足学生个体发展的需求,提升学生对税收政策的应用能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但是,目前很多高职院校的教师还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教学的手段和方法较为单一,观念陈旧,严重阻碍了教学效果的提升。这样,教师在课堂上讲得很多,但是学生却掌握的较少,由此导致教学效率不高,学生缺乏充分的课堂训练,不利于提升学生税收政策的应用能力。
2.税收实践性教学严重不足
目前,高职院校的会计专业强调学生的实践能力、倡导教学以实践为基础,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实践性教学还存在诸多弊端,亟待解决。在实践教学方面没有充分重视税收政策的讲解,实践性时间、内容、方式及组织方式等都具有较大的模糊性,同时缺乏系统全面的实施方案,实践性教学在整体课程中所占的比例偏小,严重制约了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由于税收实践性教学的严重不足,进一步加大了税收环节的随意性,而且高职院校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规范实践教学的质量。以上种种问题,不利于培养会计专业的专门人才,制约了高校会计专业的进一步发展。
3.考试方法亟待改进
税收课程作为一门基础课程,一般会在学期末进行考试,且基本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本文笔者认为,考试作为一种人才考核方式,也能从一定程度上提升学生的能力,如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能加强学生的记忆能力,而且写论文时可以广泛查阅资料,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教师为了进一步强化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应该转变思路,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方式,从整体上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二、高职会计专业税收课程教学改革的相关措施
1.课堂教学中应该充分多种现代教学手段,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式
(1)教师讲授法。教师的授课方法对学生抽象思维能力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教师采用讲授法能帮学生进一步理解税收政策的相关内容,培养税收意识,同时教师的讲授能帮学生进一步巩固基础知识,但是教师应该注重方式方法,避免本本主义和填鸭式教育,提升课程改革的成效。
(2)学生讨论法。学生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讨论。例如,教师可以事先给定话题,学生课后自由收集相关话题,在课堂上进行讨论。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能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如分析信息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收集资料的能力等。总之,开展课堂讨论,能进一步提升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面提升学生的自信心。
(3)案例教学法。税收是一门具有较强实用性的课程,教师单纯的进行税收条文的教学比较乏味,但是适当引用案例,会丰富课程形式,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积极性,由此可见,案例教学是提升税收课程教学的重要环节。教师在进行理论知识的讲解外,还要结合相关内容,给学生留下思考题或者在课堂进行讨论,最后由学生进行总结,教师点评。案例教学能帮助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相关的税收法律条文,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同时,案例教学能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除此之外,案例教学能实现课堂教学的双向互动,活跃课堂氛围,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为跨世界人才的培养奠定坚实的基础。
2.加大税收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力度
(1)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应该转变人才培养计划,适当增加税收课程的课时,保证实践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目前的高职院校在课程设置方面,充分考虑了知识的逻辑性,教学活动易于开展,但是对知识完整性的过分追求,导致教学的实践性不强,不利于加强学科之间的联系。税收作为一门应用学科,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所以在进行课程内容的设计时,要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要建立健全税收实践设施,就要进一步强化实践性模拟教学,增加学生的实训课,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融合。高职院校可以适当增加税收原理、税收筹划、涉税实务等课程的教学,不断扩大税收实训科目。但是,目前市场上具有实践性的教学教材较少,适合高职学生的教材更少。为了进一步提升教学质量,高职院校应该自编会计专业的教材,教师不断积累实践经验,然后组织一线教师统一编写税收实训教材。
(2)高职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实训基地和税收模拟实训室的建设,为学生开展实践教学奠定基础。高职院校应该加大实训经费支出,不断完善税收模拟实验室的建设,保证实训场所的完整性,为学生创设逼真的工作环境和场所,满足学生对职能岗位、工作流程的好奇心。同时,高职院校要与相关企业建立合作,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实现校企合作办学。校企合作能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实现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同时,能为学校提供及时的信息咨询,为高职院校的专业课程设置指明方向。
(3)高职院校应该建设高质量的教师团队,提高教师的实际操作能力。教师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实践技能,才能指导学生提高实践能力。税收专业的教师要不断丰富自己的理论知识,更好的掌握专业技能。高职院校应该为教师创造良好的条件,不断提升教师的实践操作能力。学校可以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培训,或者为教师提供到税务企业实习的机会,提高高校教师的实践操作能力。除此之外,高职院校还可以聘请注册税务师、税务专家或者财务总监等亲临学校指导工作,进一步弥补教师实践能力不强的弊端。
3.改变传统的考试方法,完善评价体系
(1)改变传统的考核内容,突出实践技能的考核。高职院校对考试内容进行变更,能对教学内容起导向作用,进一步贯彻落实实践性教学思想,不断突出技能的培养,实现教学方式和模式的创新。如教师提供相应的企业资料,学生自主讨论,设计纳税筹划方案,突出学生的实践能力。
(2)将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有机的结合起来。教师应该结合具体的教学内容安排课后思考题或者作业,组织学生讨论热点问题,同时学生可以写论文,根据论文或者作业评出平时成绩。只有这样,才会进一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学生熟练掌握相关的税法知识,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期末考核时采取闭卷的形式,能对学生的基础知识有一个全面检测,同时不断强化学生的记忆能力,为学生专业课的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白琳.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税收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财会通讯.2012(05)
[论文摘要]本文从分析高职国家税收课程教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入手,对高职学生学习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高职国家税收课程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国家税收是高职经济类专业必修课中应用性较强的一门课程,如何从学科型教育枯燥的税收
理论中解脱出来,针对职业教育特点,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围绕税收征管的重点、难点,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模式,突出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一、高职国家税收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高职教育主要是以强调应用为主,以培养学生实际动手能力为基础。但是,目前高职教学中国家税收课程课本内容只是本科的缩写,课程内容过分重视原理和结论,主要以理论讲授为主,缺乏应用性。在教师讲课过程中,只是教师讲,学生听,照本宣科,强调理论,脱离实际,学生没有积极性。由于高职学生本身的特点,理论学习对其来说枯燥乏味,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现象普遍,上课也不好好听讲。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究竟如何改变这种现状呢?笔者在2007年10月对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经法系已经学习过或正在学习国家税收这门课程的同学进行了调查,向学生发放问卷360份,回收350份,回收率为97.2%。
二、调查情况的分析
笔者对调查问卷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见表1。
(1)对于高职国家税收教材,有58%的学生认为教材重视理论与结论,缺乏应用性;有25%的学生认为现行教材版本偏老,内容陈旧;只有17%的同学认为现行教材符合高职教育教学的特色。有83%的同学认为现行教材不符合高职教育教学学习的需要。
(2)对于国家税收的教学方法,有72%的同学认为很重要;有23%的同学认为无所谓,有5%的同学认为不重要。由此可见教学方法的选择对于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十分重要。
(3)对于教学形式的选择,有14%的同学选择只讲授不练习;有16%的同学选择只练习不讲授;有70%的同学选择边讲授边练习。可见,在课堂学习的过程中,教学形式的选择十分重要,有86%的同学希望得到练习的机会,有70%的同学希望能够边学习知识边练习掌握,只有14%的同学选择只学习知识。
(4)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如何能吸引学生呢?有25%的同学认为是教学内容适宜;有61%的同学认为是教学方法灵活,只有14%的同学认为主要靠教师的人格魅力。可见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人格魅力并不是十分重要的,教师要吸引学生到课堂听课,关键还是靠灵活的教学方法,而当前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两者互动少,学生感到乏味而失去了学习的兴趣。
(5)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希望能够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希望能够得到实务界人士的指导,对于邀请实务界人士讲学,有61%的同学表示喜欢;有19%的同学表示无所谓,只有20%的同学表示不喜欢。可见大部分同学还是希望能够和实务接触,而不是只学习枯燥的理论。
(6)对于考试方法的改革,和以往上完课就只考理论内容相比,同学们也有自己的看法。有19%的同学希望只考理论,有33%的同学希望是实验实训考试,有48%的同学希望是与社会结轨的资格证书考试。可见有81%的同学不满当前考试的方式和方法,希望在教学过程中,能够进行考试的改革。
三、高职学生学习的特点
1.高职学生有着较强的动手能力
当前大部分高职学生抽象思维能力较差,但其模仿能力较强,动手能力也较强。在当前的高职教学过程中,应该利用学生模仿能力强的特点,突出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增加学生动手能力的训练。
国家税收课程内容过分重视原理和结论,缺乏应用性,大部分高职国家税收课程的教材只是对本科内容的缩减。课程内容的编制严密而系统,条理而规范,规范着教师和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行为。打开教材,似乎遍布知识点,缺少与实际相结合的实用知识,使学生觉得学习国家税收的目的就是要进行税务专业理论研究。学生只在考试前死记硬背那些原理和结论,考试结束后,能留下多少记忆的痕迹,恐怕并不乐观。
高职国家税收教学的目的是把学生培养成经济领域的应用型人才,因此在教材的选择上应该以实践应用为基础,以理论为辅。高职国家税收应明确将提高学生税务方面的实际操作能力作为一项教学目标。在高职国家税收教学中,应贯彻以“必需、够用”为原则,不用讲授过多的理论知识,而应把重点放在纳税实际操作方面,注重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重点是使学生掌握税收制度的实质及涉税实务操作能力。
2.高职学生学习能动性不强
高职学生和本科学生在学习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方面有很大差别,对于高职学生,为加强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加学习效果,在教学方法上,实行“任务中心”的“开放式”教学。首先,教师提前给学生发放项目任务书,在任务书中明确课堂教授学时,教师讲解演示内容及时间安排,学生应准备的知识、讨论的内容及时间,完成的训练内容等。其次,教师将工作任务以不同的形式呈现给学生,并且以分组的形式对工作任务进行讨论,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再次,教师可以根据项目的工作任务需要来安排理论教学,并且进行知识的拓展。“任务中心”的“开放式”教学不仅有助于学生对知识技能的掌握,而且有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培养学生实践应用能力。
高职国家税收的课程教学对每一个单元应事先准备一些问题及相应的阅读资料,作为提升“以学生为基础”的学习方式的效果的一个重要途径,要求学生对每一个单元做好充分的准备。阅读资料作为独立于“讲授”的重要的课程资料和授课方式,不仅可以开阔学生的学术视野,拓展学生的学术思维,而且可以促进学生在课前就进行自主的、主动的和有针对性的研究,进而使其后面的课堂讲授或者讨论有的放矢,从而更有效率、效果更佳。
3.大多数高职学生较为活泼,兴趣较为广泛
高职学生大多数较为活泼,兴趣较为广泛,一旦教师在讲授过程中照本宣科,学生就会说活、干别的事情,而不是认真听老师讲课。如何改变这种现状呢?
(1)教师在教学中,不要过分依赖教材,如果完全按照教材内容的顺序进行授课,先讲税收定义、职能、原则、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再讲增值税、消费税等有关具体税种等内容,然后再做一些习题,那么那些基础差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接受了这么多抽象和枯燥的理论,容易产生畏难情绪,影响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因此可以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灵活调整教学内容。如可以对于税收的职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作些删减;在讲述税收要素时,可以联系后面的现行具体税种进行讲述,使这些抽象的概念生动起来。
(2)课堂讲解与师生讨论相结合的教学。对于税收制度构成要素的基本概念,如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等可以通过具体的税种讲授。对于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准予扣除项目等有关内容的理解,则可以准备一些企业的实际案例,让学生讨论或者课外思考,扩大学生的视野,真正掌握增值税的实际缴纳方法。这样,学生的主导作用贯穿于整个高职国家税收教学过程的始终,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有利于加深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3)邀请实务界人士讲学。为了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高职院校应主动跟实务部门进行联系,聘请有经验的实务工作者,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工作者为兼职教师为学生做专题讲座,可以拉近学生和实务工作之间的距离,使国家税收课程教学和学生以后的实务真正结合起来。另外,统计数据显示,有61%的学生期望开展此项教学。
(4)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勇于创新。要使学生真正立足于社会,为社会所接受,必须鼓励学生走出校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在授课的同时,根据相应的教学内容,安排适当的课时,有目的地联系有关税务局、税务师事务所、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等,让学生参观学习或参与实际操作。在教完所有内容后,可以让学生到有关企业去实习,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巩固所学知识。实习回校后,应写心得体会,使学生真正把学校里学到的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为今后的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5)改变现行的考试制度和学生评价方式。
考试题目可以灵活多样,考试形式不拘一格。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需要,高职国家税收课程应改变“一考定终身”的传统考试制度,可以采取闭卷、开卷、小组答辩、操作或者论文的形式作为考核手段。比如小组答辩就是将班级的学生分成几个小组,小组成员共同完成某一课题,考核时小组派一名代表上去答辩,由教师和其他小组共同打分。小组学习,将个人记分改为小组记分,形成了组内人员合作、组间竞争的新局面,使评价重心由鼓励个人竞争转向大家合作达标,这样可以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论文选题自由度大,而且同课堂报告结合起来,可以通过与老师和同学的学术交流及时弥补既有资料和观点的不足,开阔论文写作的视野,使论文的内容更加完善。考试形式不拘一格,多角度、全方位地考查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程度和对知识的实际运用程度。
学生评价、成绩构成多元化。国家税收课程对学生的评价应是综合性的,其总成绩应由多次学习活动构成。平时成绩(到课率、平时的课堂表现、作业的完成情况、心得报告、小论文等)应占到40%左右,期末考试应占到60%左右。加大平时成绩在课程总成绩的比重,不仅可以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病,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也能全面考查学生的学习成绩,使考试更加公平、合理。
四、高职国家税收课程教学改革的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及当前高职学生的特点,当前国家税收的课程教学应该进行一些改革,以适应学生学习的需要。
(1)在教材的选取上,采用符合高职高专特色的教材,而不是迷信教材编写人员的权威性。只要是符合当前教学的特点,就可以采用。教师自己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授课内容和本校学生的特点来编写教材。
(2)国家税收是一门很重要的课程,尤其是对会计专业的同学而言。为了让学生学好这门课,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应采用灵活的授课形式,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在讲授过程中,采用多种形式,把枯燥的理论变成丰富的实践知识,让学生在自己动手的过程中,学习这门课程。
(3)在国家税收这一门课的学习过程中,为了让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这门课的重要性,激发同学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以邀请一些从事缴纳税收工作的会计人员及注册税务师来给学生做讲座,使学生真正从心里接受这门课程。
(4)改革现行的考试方式,采用灵活的学生评价方式。注重对学生的全面考查,而不是用最后一次期末考试成绩来决定学生的成绩。
参考文献
[1] 明光兰.新编税法及纳税实务[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 张金标,邵露.关于推进高校考试改革的几点思考[J].教育探索,2007(12).
【关键词】营改增 房地产
一、建筑行业与房地产业的联
(1)数据选取。为了科学的进行分析,本文选取了我国近6年的历史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本文选取2006~2011年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总产值数据进行分析,如下表建筑业、房地产业2006~2011年总产值,其中房地产业的总产值收入来源范围广,但主要为房地产经营收入,所以在房地产总产值的数据时我们以房地产业经营总收入来替代。
(3)计算结果及结论。相关系数rXY的计算结果为0.98,趋近于1。rXY越接近1,表明两者的相关度越高。也就是说,通过对房地产业与建筑业总产值的相关系数的计算,两者具有很高的关联性。建筑业的发展也会影响房地产业。基于二者关联程度的分析揭示了房地产业与建筑业内在的一定联系。当然,相关系数的计算建立在一次线性的假设基础上,我们无法得出较为精确的结果,但是从最后的数据中可以发现,即使排除可能的误差,二者的关联程度依旧较高。房地产业与建筑业内在的联系不容忽视
二、营业税改革后建筑行业的税负测算情况
三、结论
论文研究的背景和环境:营业税改革增值税改革已经被国家提上日程,已经在部分城市试点运行,但尚未进入全面改革和确认阶段,论文研究的问题也是当下消费者最关注和关心的问题,关系到百姓安居乐业、过上稳定生活的房地产行业。论文借鉴外国税收改革的基本理论、实践经验、方案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营业税改革增值税可能运用的方案、模式来逻辑推导营业税改革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影响。得出了如下的基本结论:
建筑行业税负构成了房产的开发成本,建筑行业在改革中税负的提高必将影响到房产价格,在规定中营业税改革在建筑行业的试行税率为11%,通过部分建筑行业的测算,建筑行业的的税负有所提高,主要是发票的获取和抵扣项目划分上,建筑行业税负提高,则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提高,对房地产价格产生影响。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筹划风险
一、引言
房地产企业投资额巨大,涉及多种不同的税种,税收成本在总投资额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因而房地产公司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获利,就必须根据企业本身的特点采取不同有效的方法,在这些方法中,创造成本优势是通用的基本手法之一,而税收负担的轻重是直接影响其成本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考虑其生产经营战略时,必须综合考虑税收这一成本因素,作为财务成本很大一块的税收支出,如何通过税收筹划予以控制,对公司来说就变得相当关键。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及依据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其理论依据为:1.税收调控理论与税收筹划税收调控理论认为政府利用税收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差别来引导纳税主体行为使之产生正向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正是这种税收调控使得税收产生利益差别,从而使得税收筹划成为减轻税收负担最有效的途径。税收调控纳税主体行为是通过弹性税负来诱导纳税主体行为的,因此在税收负担有差异或有弹性的领域,税收筹划是可行的。2.税收价格理论和税收筹划。现代财政理论认为税收的本质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价格。因为公共产品的提供需要支付费用,政府就需要通过向社会成员征税来补偿。由于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纳税人即使想拒绝该商品是不可能的,所以纳税人总是试图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来购买该商品。所以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就自然产生了。3.企业契约理论与税收筹划。科斯的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实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企业与政府间的税收契约就属于其中之一。”企业逐利性和契约的可策划性下,作为契约关系人一方的企业就有动力和机会进行一些安排,以实现企业的价值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部分方法
房地产业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营业税等,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一方面需要借助其所涉及税种的一般税收筹划方法,另一方面,也需要利用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进行具有自身特色的税收筹划。在现行政策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能够实现良好业绩,获得企业的利润?除了进行合理的价格策略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简要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种方法:
1.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设立销售公司。目前我国的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而且对于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适当考虑增加销售环节,将高增值额分解成低增值额,从而降低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增值额如果被分散的次数很多,就可以享受到起征点带来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企业的销售部单独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销售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合理的定价将房地产项目转让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进行第三方销售,从而能够人为地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销售公司的增值率,通过筹划使得企业承受较低的土地增值税。2.利用公共配套设施投入扣除《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可以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在市场接受的范围内适当的加大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用以改善环境,增加卖点,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同时也能够提高销售价格。比如:可以在小区内有限的空间内增设体育设施,可以让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锻炼的乐趣;也可以设立会所和在顶层设立游泳池等。这样既可以娱乐,又能够休闲,相应的隐私也能够受到保护。这些项目均可以列入到开发成本里进行加计扣除。
四、充分关注税收的筹划风险
风险管理是经济主体通过对风险的确认和评估,采用合理的经济手段及技术手段对风险加以控制,规避或减少风险损失的一种管理活动。税收筹划风险是指房地产企业涉税行为因为没有正确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使得房地产企业没有准确和及时的缴纳税款,从而引发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调整、处罚等等,最后导致房地产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税收筹划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和不断变化的规则约束,因此其风险更难于掌握,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可以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风险管理:1.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树立正确的筹划观。2.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形、复杂性及不确定事件的发生,税法常随经济情况的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充分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在实施纳税筹划时,充分考虑筹划方案的风险,然后作出正确决策。3.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提高税收筹划的权威性,可靠性,科学性。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能性,需要专业技能高的筹划人员来操作。4.力求整体效益最大化。筹划时,不能仅仅紧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优化选择的结果。优化选择的标准不是税收负担最小,而是在税收负担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利益最大。
参考文献
1 李大明,论税收筹划的税收理论依据,财政研究,2003年第5期.
论文摘要:面对“收入中心说”给税收管理带来的负面效应、征管质量考核中指标体系不够完善以及纳税中报方式陈旧,税源监控管理弱化,公平原则无法在税务管理中得以体现等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税收考核指标体系,实行专业化环节管理,是税收管理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
要建立起一个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符合“wto”运行规则,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严密、规范、高效的税收管理体系,就必须要淡化税收收入计划任务管理,强化税收管理质量考核,实现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分工、流程化操作、环节化管理,推进依法治税。本文将就如何改进我国税收管理工作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完善税收收入任务管理,逐步建立淡出机制
“wto”运行规则,要求税收注重体现一种“公平”与“中性”原则,强化依法行政,淡化税收收人指标考核,正确处理好税收收入计划任务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可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1.增强税收收入计划的科学性。在确保税收收入计划任务时,要紧密结合经济形势的变化,科学预测税源,改变现行的“基数增长法”,以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原则,根据税收收入的增长与gdp增长的相关关系,将gdp指标作参考,运用弹性系数法和税收负担率法,来科学合理地编制税收计划指标。
2.改变现行税收计划考核办法,实现税收计划数量考核逐步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转变,把是否依法治税作为一项主要的考核内容。
3.避免税收任务下达时的层层加码,国家在下达税收计划任务时,应考虑了各种相关因素,应将其指标作为各级地方政府的参考性的指导性指标,尽量避免地方政府脱离实际,层层加码,造成更多的负效应。
二、健全税收质量考核体系,实行全面质量考核
顺应依法治税和信息时代的要求,现阶段必须健全和完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主要应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增加考核指标,扩大考核范围,应制定属于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内,经过主观努力可以达到的考核指标,如:增设“征管档案管理合格率”“执法程序规范率”“执法准确率”,变“税务登记率”为“税务登记准确率”和“未登记处罚率”,改“申报率”考核为“申报准确率”及“未申报处罚率”考核。
2.简化考核办法,细化指标口径,规范指标台帐。要对各考核指标的取数口径进一步细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统一,以体现一致与公平,同时根据各指标的不同,设计统一的标准化考核指标明细台帐,便于考核时的人为操作,提高考核刚性,考核宜采取日常登记台帐,季度生成指标,年度上级检查的办法。
3.提高各类数据采集与考核指标生成的科技含量,逐步形成信息技术条件下有效的考核指标体系,科学的指标考核办法,公平的考核激励机制,制定严格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把征管质量考核与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
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征管方式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的信息化与社会化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方式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还较落后,税收征管大多以手工操作为主,手工操作的缺陷就是成本高、效率低、税收流失严重。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税收管理实际,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加快应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一套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探索推行各级征收单位征管数据库的集中,在市(地)范围内建立起集中统一的征管数据库,为税务机关异地征收、纳税人异地申报纳税创造条件,从而便于获取和掌握全面、正确的信息,实现正确决策,提高税收政策实施的水准和质量。同时,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应加快办税和管税手段、方式的改革进程。即与纳税人、金融机构进行了三方计算机联网并通过互联网和电话中继线,在有条件的企业中推行了网上办税并对规模较小、不具备网上办税的企业甚至个体纳税人中推行ic卡申报、软盘申报和电话语音办税等多元化申报方式,使企业和个体户只要上网、通过磁卡或拨打办税电话便完成申报、缴税、政策咨询、涉税举报等项事宜,开展多元化的申报方式,给纳税人办税极大方便,不仅可简化办税程序,降低办税成本,而且使申报审核、税款征收、受理咨询等大量事务性工作,全部由计算机进行处理,减轻了税务人员的工作量,也实现集中征收,极大地提高了税收管理效率。
关键词:税收宣传 问题 措施
税收宣传是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的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税收宣传是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促进纳税服务深入开展,提升征管水平的重要措施;是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建立法制公民社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坚持不懈地抓好税收宣传,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是税务部门坚持依法纳税、保证税收制度稳定发展的必要工作1。
由于我国目前税收立法的级次低,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名目繁多,不利于纳税人掌握,所以需要税务机关做大量的宣传工作,弥补税收立法的不足。税收宣传工作的力度反映着税收工作的力度,税收宣传规模、水平、机制只有代表税收发展的方向,广泛宣传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宣传税收法规,才能促进税收事业的发展。
一、当前我国税收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宣传呈明显的阶段性,宣传持续性不够。
自从1992年开始“税收宣传月”的工作以来,每年的税收宣传工作基本都集中在4月份,在这个月里,可以看到各种形式的宣传形式,报纸、电视、网络等等媒体都成为税收宣传的必不可少的平台。在轰轰烈烈的宣传一个月之后,宣传月一过,税收宣传的工作也就随之停止。实际上,税收宣传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法制化建设工程,必须要有科学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组织原则,否则税收宣传质量就得不到提高,很难从根本上起到提升全民纳税意识的效果2。这样陡涨陡落的宣传形势,根本不能达到有效的税收宣传效果。近年来,随着日常税收宣传工作的加强,这个实效性问题已经有了较大的改观,但仍需要进一步改变。
(二)税收宣传形式单一,受众接收率低。
从平面到影视、网络,再到立体互动传播,新媒体的发展日新月异。但我们的税收宣传方式还处在平面、填鸭式阶段,文字宣传多视频宣传少,内容多是叙述工作,百姓可读性不高,无法实现全方位信息投送,无法为纳税人提供套餐式资讯服务。报刊上介绍法规的文字,绝大多数也是过于专业化、术语化,不能吸引广大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因此,也就不能被吸收和理解3。税收宣传形式多样化,保持经常性,这是由税收工作本身的复杂性和涉及面广的性质决定的。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的税收政策在不断变化,纳税人个体在不断变化,纳税人的思想意识在不断变化,他们对税收工作提出的执法与服务并重的要求也在不断地变化,想单纯地通过“税收宣传月”这种形式,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是绝对跟不上形势的4。
(三)税收宣传工作互动性差,往往是税务机关单向性的向社会大众传达信息,而忽略社会大众向税务机关的信息反馈。
每年一到税收宣传月,就可以看到税务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报纸专刊、电视栏目、街道横幅……税务机关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将所要宣传的税法知识散布给社会大众。但这项工作绝大部分是税务机关单向性的向社会大众灌输税法规定,极少涉及与纳税人的互动,来了解纳税人的真正诉求。其实,纳税人往往有自己的特殊方面的税法需求,“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似乎在税收宣传工作中不太适用。当税务部门宣传的知识不与纳税人的真正需求相对应时,税收宣传工作就不能得到广大社会大众的积极响应,从而也就不肯能有很好的宣传效果。
(四)税收宣传缺乏有效的绩效考核。
在当前我国这种重政绩不重成绩的行政风气下,没有一定的绩效考核约束,就不能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税收宣传工作最多也就当成照章行事,机械地完成上级任务一般。我国的《征管法》中明确了税收宣传是税务部门的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也都会以行政命令形式下达有关税收宣传的要求,但它们都未明确规范判断税收宣传效果的具体标准。每年只是完成了很多宣传活动,却无法估计税收宣传所达到的效果,无法测评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没有合理的标准作出对税收宣传工作的评价并实现对税收宣传工作的监督,就不能形成对税收宣传部门的良性促进。
二、改善我国税收宣传效果的措施
(一)设立专门的税收宣传机构,变阶段性宣传为持续性宣传。
税收宣传不能集中局限于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而应贯穿全年税收工作的始终,做到月月都是宣传月5。现在的税务部门很少有成立专门的税收宣传机构,多是在税收宣传月临时抽调人手负责一下宣传月的税收宣传工作,这样就很难保证税收宣传的专业性、时效性。所以不妨在有关税务机构成立专门的税收宣传机构,专门负责辖区内长期的税收宣传工作。税收宣传机构除了在每年的税收宣传月中担当主要的宣传主体,负责大部门的宣传工作外,更要在宣传月之余普及税法知识,接受纳税人的税务咨询,以及搜集社会大众对税收的特殊诉求,以便在下一年的税收宣传月中有针对性的开展税收宣传工作。有了专门的税收宣传队伍,才能保证专业的宣传水平以及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积极探索更高效的税收宣传形式。
以往的税收宣传大多是以税务机关为主体开展的以各种媒体为中介的宣传方式,年年重复,使得税收宣传的效应大大降低,远不如实施“税收宣传月”初期的影响效应。其实可以找到其他的主体一起参与到税收宣传的工作中来,一是可以充分利用高校资源。很多高校都有财经类专业,且专业都有涉及税务知识,高校学生掌握的税收知识已经达到或超过税收宣传人员所需的专业水平,完全可以胜任税收宣传工作。重要的是,利用高校学生宣传税收是一项成本低、成效大的绝好选择。一方面可以利用招募税收宣传志愿者的方式省下一大部分宣传经费,另一方面,高校大学生积极性高、创造性想法多,于其自身又可以得到一定的社会经验,因此是一个双赢的策略。二是可以申办电视栏目,专门开设税收知识大讲堂之类的栏目,于中央台定期播出。将专业的税收知识变为丰富的电视节目将更加有利于社会大众对税收知识的吸收6。
(三)变税务机关单向传达税收信息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双向沟通交流。
再丰富的宣传形式只要不符合信息受众的口味也会是徒劳无功的。以往的税收宣传中,税务机关只关心自己能宣传什么和如何宣传,没有关心纳税人真正想要得到的税收信息是什么。因此,往往造成税务机关宣传工作做了不少,但宣传效果并不明显的尴尬。为提高宣传的实效性,必须首先了解纳税人真正的需求,进而有针对性的开展税收宣传工作。了解纳税人真正需求的渠道正如前面提到的,要通过专门的税收宣传机构长期的搜集这方面的信息,只有长期与纳税人面对面沟通交流才能很好的把握纳税人的需求。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
为保证良好的宣传效果,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是必须的。税收宣传工作究竟达到了怎样的效果是很难辨别的,因此建立的考核机制需要涵盖多种因素。税务部门可以借助信誉良好的社会调查评估机构,通过设计一个包括税收宣传项目、实际效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等指标在内的评估体系,将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统一,并结合问卷调查、座谈会等不同的方式对社会大众、税务机关监察部门、税务宣传一线人员等群体进行抽样调查7,以此对税收宣传工作的绩效进行评估,并与政绩挂钩,以便促进税收宣传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剑锋.新型税收宣传体系构建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保定:河北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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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黄福九.税收宣传呈异彩,依法征纳续新篇.贵州政协报,2007(05).
[论文关键词]高校税负现状对策研究
[论文摘要]近几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化和税务机关征管力度的加大,高校面临的税务压力也越来越大。本文根据截至目前出台的各项教育税收政策,对高校应负担的各税种进行了较全面的梳理,并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办法,探讨高校如何积极合理缴纳各项税款。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办学资金来源渠道已由过去单一的财政拨款为主向多渠道筹集过渡。近几年来,尤其是2000年后,高校总收入水平呈逐年上升态势,但是财政资金占高校总收入水平比例却呈逐年下降趋势。目前,高校收入来源主要集中在财政无偿拨款(包括如“985工程”拨款)、科研横向和纵向收入、学费收入和自筹资金等几方面。
税收法规明确了高校作为纳税主体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高校自身和后勤服务集团的经营所得,以及校内各部门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除了依法可以免税的部分外,都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各类税收。一直以来“税收不进学校”的观念在高校财务人员的意识中根深蒂固,高校的财务人员未树立依法纳税意识,也缺少对税收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发生纳税义务后很少能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近几年,随着税务机关加大征收力度,将高校作为税收检查的重点,高校依法及时纳税的压力逐渐增大。如2007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召集在京高校财务负责人,就高校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探讨。2008年年初,海淀区税务局又就所得税召开了会议,这充分显示了税务部门对高校的重视。这种情况下,如何对高校税负问题进行梳理,严格涉税业务的管理,就成为高校广大财务人员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高校面临的税负现状分析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5号)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目前绝大部分高校并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随着所得税法规执行力度的加大,如何合理缴纳所得税,已经成为高校财务部门面临的一大课题。
2.营业税
营业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则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但是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在执行的过程中,对免税范围仍存有疑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于2006年1月12日《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对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1)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2)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3)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4)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5)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6)高等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俗称“四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随着高校科研事业经费到款的逐年增长,很多高校并没有办理“四技”营业税的减免,故每年因为“四技”而缴纳的营业税已经成为高校的严重负担。
3.其他税种
其他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这些税种虽然种类繁多,但是在高校整体税负中比重很小。不过随着高校的进一步发展,这些税种也应该引起广大财务人员的重视。
二、高校可采取的对策
1.积极推动完善高校领域税收政策立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专门的高等学校税收政策文件。在高等学校税收政策方面,多数是由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的,如通过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立法级次低。另外,面对教育体制改革给高等学校带来的新变化,税收政策的出台显得非常仓促,大多是以通知或补充通知的形式出现,某些税收政策已经跟高校的财务核算体制不匹配,造成缴纳税款的不可操作性。所以,积极推动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立法层次高、规范、协调、系统、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收法律法规,争取相关部门在法规制定阶段充分考虑高校特点,可以为高校承担合理税赋争取主动权。
2.修订高校财务制度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根本不能满足高校进行税金核算的要求,如没有“企业所得税”科目。高校财务人员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对账面利润进行较多的调整,如果财务人员在平时工作中对与涉税业务有关的收入支出不进行完整的记录,不熟悉税法,就很难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所以迫切需要主管部门根据税法的要求,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分开核算应纳税所得和非应纳税所得,对于应纳税所得,正确核算收入和与之相匹配的支出,以计算和缴纳企业应负担的各项税负。
3.加强纳税宣贯,树立依法纳税意识
目前,因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同,各大高校各种税种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如北京地区,各高校《对北京市统一银钱收据》的使用就各不相同。建议成立地区高校财务负责人联谊制度,定期交流纳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统一口径。
对于“四技”涉及到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各高校主管财务和主管科技校长应加强沟通,重视“四技”减免。财务部门跟科技处(部)的要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四技”的减免工作。如北京某高校,科技处负责“四技”合同在技术市场的登记工作,财务处负责税务局的备案工作。在没有进行营业税减免工作之前,每年需要缴纳600多万的营业税,登记备案后,每年只需要缴纳几十万元的营业税,效果非常明显。另外,加强对广大科研人员的纳税宣传力度,积极合理为学校避税。
4.提高财务队伍人员素质
目前,各高校财务人员普遍存在年龄结构偏大、学历较低、知识结构落后等困难。迫切需要打破人才壁垒,引进具有现代财务管理意识的年轻专业财务人员,提高财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广大财务人员要重视对税法的学习,做好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利用税率差别、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高校的经营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必要时还要咨询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和税务专家,制定合理的纳税方案。
参考文献:
[1]财税字[1997]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税发[1999]65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4]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5]京地税营[2005]52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财税[200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财税[2006]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键词 征税 个体网店 电子商务 Pest分析
一、个体网店税收征管难题
之所以会产生针对个体网店征税的讨论,一方面因为新事物的出现缺乏相应的条款约束;另一方面,也是造成这一现象拖延至今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落实处处受到限制。个体网店数量庞大,虽说尚处于新型阶段,但是从它惊人的发展态势和扩散程度来看,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成熟性。
二、pest模型宏观环境分析
(一)政治和法律环境
中国政府长期以来致力于推进信息化建设,对电子商务秉持着鼓励与支持的态度,积极营造创新的网络环境。与此同时,我国税收征管规定的进一步完善也加强了电商征税问题的监管,以法律体现政府意志是现代社会政治施行的有效手段。
(1)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这是税法中关于发生经营销售业务主体所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是强制性、普遍约束力的体现。
(2)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充分性。2015年1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国家将实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该《意见稿》在去年的版本上剪掉2条意见,但在多个章节增加了关于网上交易纳税的内容。
(二)经济环境
(1)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必要性。消费者对于经济繁荣运行估计产生的利好心理刺激着消费行为,直观体现就是近几年的“双十一”购物节。2012年,“双十一”当日支付宝交易额达到191亿元,其中包括天猫商城132亿元,淘宝59亿元。如果进行征税,这将给我国财政贡献数十亿的税收收入。
(2)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充分性。2013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约为1.85万亿,网络零售市场规模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2014年,上升到2.8万亿元,同比增长49.7%。依照产业生命周期理论,电子商务目前尚处于成长向成熟的过渡阶段,未来如何不能预测。
(三)社会和文化环境
(1)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充分性。我国电商出现较晚,相较于西方国家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我们正处于摸索阶段。在社会大环境下,各国都在积极适应环境变化,不断完善法律征管规定。
(2)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必要性。经过是多年的发展,中国电子商务的应用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购意识也在无形中养成。CNIT-Research公布的《2014年第二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显示,我国网购网民数量已经超过3.32亿人,市场交易规模达7534.2亿元。
网民数量的增多,网购意识的增强,一系列的转变也为税收收入带来潜在助力。
从上图可以看出,尽管不同地区网购用户消费金额存在差异,但是月网购金额还是占个人月支出不容忽视的比例。并且有理由相信,未来所占比例会逐年攀升。
(四)技术环境
电商区别于传统商业的关键在于网络科技的支持,线上交易依赖于安全便捷的网络操作环境。技术支持一方面加强了用户的参与度;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购物的安全。
三、个体网店征税充要性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个体网店征税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已经具备对部分个体网店征税的条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国家法治的愈加完善,要求对税法进行完善。其次,国家经济的繁荣发展,必然离不开财政方面的大力支持,而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则是税收方面的收入,并且目前个体网店的繁荣发展,也为对个体网店征税提供了具备的基本条件,国家对个体网店征税可以成为现实。最后,现如今,网络监管技术、网络发票及个体网店的不断增多,都表示了对网店进行征税的技术条件日趋成熟。
(作者单位为南京审计学院)
[作者简介:李文文(1992―),女,河南淮阳人,南京审计大学审计与会计学院2012级会计专业,研究方向:会计CPA。奚艳(1992―),女,贵州黔南人,南京审计大学审计与会计学院2012级会计专业,研究方向:会计CPA。指导老师:施平,教授。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的论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