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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滇、黔、桂三省(区)在涉水领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上不均衡,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安全管理组织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还存在盲点和死角;(2)库区群众安全意识仍然相对薄弱,非法载客、超载滥载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未经许可及年审的船舶、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的船舶、技术状况不适合航行或运行的船舶时有发生;(3)在自用船舶检验、逐船安全评估工作和船舶检验、持证率仍未达到预期目标;(4)库区养殖网箱、抬网、固定捕捞网具挤占主航道的现象还严重,通航环境和渔业发展的矛盾仍比较突出;(5)库区航道定线方案运行以来,库区航道设施和助航标志仍不健全,航道定线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6)渡口建设和安全基础设施较为薄弱,客渡船船型标准化率较低;(7)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等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滞后,监管手段和能力不能适应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应急搜救保障能力仍十分薄弱。
2对做好万峰湖共管水域交通安全的建议
2.1统一思想,提高水上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经验的总结,也是从各种各类事故中得出的血和生命教训的总结,是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的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树立讲安全就是讲政治、保安全就是保稳定的安全观念。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要坚决贯彻“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指示,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求和谐的高度抓好水运工作。
2.2健全法制,改善水上安全监管环境
滇、黔、桂三省(区)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合实际清理、修改和完善过去制定的地方法规、条例,同时废除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制度办法。近年来,云南相继制定出台了《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及《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等规章制度,贵州、广西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另外,三省(区)还要根据新形势和水上安全生产特点及发展趋势,积极研究制定产业政策与中长期规划,切实改变安全管理只注重眼前应急,而忽视对未来防范的被动管理状况。
2.3明确责任,健全完善各种监管措施
三省(区)交通、海事部门及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要做到既不“缺位”,也不“错位”;要建立完善高效灵敏、反应快速的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在重点渡口码头设置电子视频监控及GPS卫星定位系统等现代化网络科技;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例如:滇、黔、桂三省(区)交通、海事部门于2006年制订了《滇、黔、桂三省(区)交通、海事天生桥(万峰湖)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在此之后每年都如期举行三省联合执法检查,这一举措效果非常好。三省区交通、海事部门要继续推进三省(区)天生桥等水电站库区航道定线相关配套建设工作,加快AIS、CCTV、移动执法终端的建设,推进动态监控信息和船舶报告制信息的综合应用,实现信息系统与现场执法的融合联动,打破信息孤岛现象,实现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
2.4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强化安全监管
安监、交通运输、航务海事、乡镇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旅游部门、气象部门、公安部门等职能部门既要“联合作战”,也要“独守阵地”。安监部门要担负起水上安全工作中出现的跨行业、跨部门、有着职责交叉的一些问题和隐患的综合协调处理工作,并牵头督查督办水上安全隐患的整改。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制定政策规划,落实监管经费,跟踪整改安全隐患,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航务海事机构要严格水运市场准入条件,加强船舶及船员监管,加强船员管理,做到辖区内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的要求,加强源头管理,做好乡镇船舶、渡口和人员等的管理。航道养护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侵占、破坏航道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水利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水库管理机构做到水库船舶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五落实。旅游部门要按规定办理有关旅游经营许可手续,加强对水上风景区的旅游安全管理。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大风等可能影响水上安全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工作,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或予以广泛公告。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渡口、码头、船舶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妨害公共安全和水上交通秩序、破坏水上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切实改善水上安全执法环境。
2.5狠抓宣传,进一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三省(区)交通、海事部门要以“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为工作要求,以安全发展为主题,以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为中心,认真树立和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科学监管与优质服务并重,坚持长效管理与专项治理并举,扎实推进“三个一”建设,以人为本,体现在水上安全管理上,就是必须以保障从事水运生产的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为最高原则,杜绝以危害人的生命与健康去换取物的安全和经济效益的非人道行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网络大力宣传安全知识,继续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要进一步加强水运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突出抓好水运企业经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水运从业人员在思想上、行为上自觉形成安全生产的意识,大力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2.6标本兼治,加大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近年来,随着内河航运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加强,内河航运经历了一个快速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14年7月,国务院《关于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的批复》,将百色市列入规划范围,将河池等市以及西江上游贵州黔东南、黔南、黔西南、安顺,云南文山、曲靖的沿江部分地区作为规划延伸区;滇、黔、桂、粤山水生态游等项目被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对促进珠江水运连通云贵,带动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发展。与此同时,库区新兴水上旅游活动发展迅猛,库区航运发展、水产养殖、水电开发活动在空间、资源以及环境利益上的矛盾越来越多。为此,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从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构建综合运输体系出发,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加快航道渠化建设步伐,实现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为沿江(河)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水路运输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需要进一步释放内河航运的潜能。然而,我国内河航运各相关要素大都处于“分散孤立、条块分割”状态,航运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服务协同程度低,难以适应航运对信息化的要求,成为了内河航运发展的瓶颈。为此,我们必须牢牢把握交通、海事的主体定位,在管理新格局中,准确把握交通、海事经济执法的职能定位,发挥服务航行便利、保障航行安全的优势,找准服务的切入点、落脚点,助推滇、黔、桂共管库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
3结束语
结合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在线信息管理的要求,建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模式的新一代交通安全统筹信息管理系统,覆盖1个公路分中心和50个分理处的统筹业务网络交换数据平台。
1.1业务需求分析
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统筹业务处理主要流程。
1.2功能需求分析
本系统根据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管理的实际需求,采用B/S架构设计,系统主要包括车辆档案管理功能、统筹单制作功能、退统单功能、出险登记功能、事故查勘记录、事故损失信息登记功能、理赔单制作功能、重特大补助申请功能、代位赔偿功能、安全奖功能、常用统计报表打印功能、单据管理功能及统计分析功能等,实现对云南省统筹中心的各项相关业务信息化管理。
1.3非功能性需求分析
系统要求界面美观、大方,操作简单易懂,提示准确、清晰。从系统基础设施结构、系统软件、技术措施、设备性能、应用设计、系统管理等各个层面确保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达到最大的平均无故障时间。系统在大压力和大数据量情况下,页面访问速度快;保证软件性能优化,在测试中进行压力测试,保证减低服务器开销。同时要保障系统的安全性,在平台设计中既要充分考虑信息资源的共享,更要注意信息资源的保护和隔离。要针对不同的应用需求,分别采取不同强度的安全保密措施,包括数据加密存储/传输、数字证书认证、数字签名、细粒度的数据存取控制、防毒防黑、审计和安全管理制度等。
2总体设计构想
2.1系统设计原则
在满足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需求的前提下,本着统筹业务管理,遵行国家颁发的交通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按照易管理性、易维护性、稳定性、可扩展性、可复用性、保密性、安全性原则进行设计。
2.2系统整体框架
云南交通安全统筹信息系统由业务处理、基本设置、项目费率、单据管理、在线投统、用户管理、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系统设置、公文管理等多个相对独立的子模块组成,可以完全满足统筹系统不同层次的业务需求,充分共享数据,有机地协调工作。
2.3系统数据库设计
本系统基于三层的WEB体系结构进行开发,采用3个逻辑层的设计模式,分别为表示层、业务逻辑层和数据访问层。在原有B/S体系结构的基础上引入COM组件技术。在这种体系结构中,组件位于应用服务器中,客户端发出HTTP请求到Web服务器,Web服务器将请求传送给应用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将数据请求传送给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将数据返回应用服务器,然后再由Web服务器将数据传送给客户端。通过SOA架构更好地重用已有的和新开发的业务。SOA可通过互联网服务器,从而突破组织内网的限制,实现与供应链上下游伙伴业务的紧密结合,减少了业务应用实现的限制,可将组织的业务伙伴整合到“大”业务系统中。SOA具有低耦合性特点,增加和减少业务伙伴对整个业务系统的影响较低,同时具有可按模块分阶段进行实施的优势。采用敏捷软件开发平台进行研发,该平台贯穿了CMMI3过程思想,倡导“分批进入、分批退出、集中设计、一次性完成编码”的开发思想,保证软件开发过程化、体系化、规范化。该平台开发的软件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特征:原子化、组件化、SOA化。原子化对象的抽取保证了最大可复用度及应用的良好扩展,组件由原子化对象构造实现了业务的封装及对象接口的定义,基于SOA的组件接口提供了跨平台的应用整合能力。考虑到要处理全省51个分理处的车辆安全统筹业务数据,采用oracle11g大型关系数据库,借助于集合代数等概念和方法来处理数据库中的数据。同时应用六级安全体系,即HTTPSSL、URL参数加密、模块权限、操作权限、数据访问权限、数据库加密保证了软件的安全。为了保证客户端与服务器之间数据之间的数据能快速交换,采用Ajax技术构建更为动态和响应更灵敏的Web应用程序,该技术的关键在于对浏览器端的JavaScript、DHTML和与服务器异步通信的组合。使用Ajax的最大优点就是能在不刷新整个页面的前提下维护数据。对于B/S结构的系统,系统页面不用打断交互流程进行重新加裁,就可以动态地更新。这使得客户端的应用程序更为迅捷地与服务器端响应和交互,可以创建接近本地桌面应用的直接、高可用、更丰富、更动态的用户界面。
3系统效益分析
3.1社会效益分析
目前已建立36000多辆车的档案数据、统筹收入和出险理赔支出、交通安全和理赔奖励等数据,系统运行稳定、用户满意度高。本系统以数据共享为核心,整合交通安全统筹系统信息资源,建设一个规范、统一、信息资源共享的全省交通安全统筹信息管理平台。系统涵盖全省统筹系统各部门,实现全行业的统筹业务操作一体化和协同办公。实现对全省统筹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动态管理,推动了全省交通安全统筹业务全面信息化的进程。
3.2经济效益分析
本系统实现业务过程电子化、业务数据传递的电子化,节省了大量的电话、差旅费、纸张等成本。在数据交换方面,电子化数据的导入、导出、交换,节省了办公成本;在人力成本上,通过本系统形成统计报表能快速提供决策支撑,节省了大量的人力成本。因此,本系统的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行政办公费用,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
4结论与展望
人们逐渐认为“一行为不二罚”原则乃“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之基本原则”。⑤梳理归纳国内外学说、理论及实践观点,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大致呈现两种观点:一种是倾向以“自然考量”为视角认定违法行为单复数;一种倾向以“法规范”视角认定违法行为单复数。
(一)倾向以“自然考量”为视角认定违法行为单复数。
该观点认为,应从自然意义的角度,借助于动作、结果等自然存在的要素的数量来判断行为单复数。典型学说观点有以下几种。1.我国学者论著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说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中“同一个违法行为”中所违反的“法”应做广义理解,不是指具体某一部法律,而是包括所有属于行政法部门的法律。举例来说,某行为同时违反了《消防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是这两部法律都属于行政法,因此,就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因为,行政管理活动、行政管理秩序和由此设定的行政权是一个整体,不能因具体行政法律规范的不同或者是执行机关的不同而分拆为若干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权。⑥因此,对一个行为,不论是违反一个还是多个具体行政法规范,实际属于法律适用中的法规竞合问题,就只能给予一次处罚。2.德国行政罚理论中的“自然意义之一行为”指“一个行为决意”,而以身体动作所实现的“一个意思活动”。⑦例如,开一枪射击,抑或朝人刺上一刀。这是“行为单数”的最基本单位,在法律上的评价,也恒为一个行为,并无再割裂、支解观察之可能。此外,更重要的是,此种单一行为的结果,纵使因此造成多数法益的破坏,也无碍其成立为“一个”行为。3.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罚理论借鉴与发展了德国行政罚理论,进一步详细阐述判断自然单一行为至少应有三个要素:一是单一或同种类的意思表示,是指不管行为人之外在行为形式为何,只要是一个意思决定支配的身体行动就应该是同一行为。二是时空紧密关联,是指依通常经验判断,该各行为因时空紧密而难以分辨前后关系者,则将其视为一行为,否则应属数行为。之所以强调时空紧密关系的原因在于,客观上若分割数个行为加以评价则违反自然。三是以第三者的观察为准,即以非当事人角度观察,这些行为间无法分割为数行为时,应视为一行为。总而言之,自然一行为主要仍在于强调时空上的紧密关联,无法将这些行为分割为数行为,应视为一行为。⑧可见,以“自然考量”为视角认定违法行为单复数,其优点是容易与一般人的普通感觉建立连结,较为直观,具有形式上的明确性,⑨从而有利于防止一个人受到多次处罚。但是,自然行为说单纯从结果的数量或者行为的“同一性”来判断行为单复数,而完全脱离行政规范的判定,得出的结论可能有违公平、公正及合理性的法价值要求。
(二)倾向以“法规范”视角认定违法行为单复数。
该观点认为,行政罚的目的在于由于行为人违反行政义务,侵害了社会所维持的秩序,必须对其加以处罚从而维护行政秩序,且由于各个行政法规制定的目的都是对人民科以一定的行政义务,因此,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各个法律中乃至同一法律中不同行政义务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时,则代表行为人违反了特定的行政义务,可根据符合不同行政义务违反的构成要件数目来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数,从而有利于实现法律规范的目的。典型学说观点有以下几种。1.我国构成要件说认为,行为具备一个行政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为“一事”,具备数个行政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为“数事”。但实践中存在一些复杂“事数”形态比较难以认定。参照我国刑法理论,构成要件说将这些非典型、复杂“事数”形态归纳为三类,即单纯一事(典型形态是持续性违法)、法定一事(典型形态是连续性违法)和处断一事(典型形态是牵连性违法)。⑩2.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上一行为”概念,是指结合多数自然意义之动作而成之单一行为,某些行为虽不符合自然一行为之要件,但基于立法政策之考量,仍将其评价为一行为。因此,法律上单个行为着重于法律上的意义,而与自然状态下行为是否单一并无必然的关系。3.美国“禁止双重危险条款”中关于“同一犯罪”和“不同的犯罪”的判定标准,主要由布洛克伯格诉美国(Blockburgerv.UnitedStates)这一判例确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定,如果根据相关法条,两个犯罪包含相同的要件,或者一个犯罪是另一个犯罪的包括罪,那么,这两个犯罪即是同一犯罪,也就是说,如果犯罪一要求证明A、B、C三个要件,犯罪二也要求证明A、B、C三个条件,或只要求证明A、B两个条件,那么,这两个犯罪就都是同一犯罪,或者说都符合双重危险条款所要求的“同一犯罪”的概念。举例来说,故意杀人的攻击与利用致命武器的攻击即是两个不同的犯罪,因为,彼此之间都包含一个为对方所不要求证明的事实(分别为故意杀人和使用致命武器)。“法规范”视角认定违法行为数标准,总体以符合行政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个数来作为判断标准,优点是行政机关执法实践时操作性强,但是缺点也很明显,如涉及到法条竞合或一些特殊违法形态,认定为多个违法行为处罚多次,可能导致对一行为评价过度及“过罚不当”,从而有违“一行为不二罚”规定的立法精神。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数认定规则的构建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数认定一般规则。
通过前文理论梳理,行政违法行为单复数认定存在“自然意义说”和“法规范说”。具体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执法领域,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特点,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数的认定应主要采取“法规范说”,即大体上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作为行为规范所形成的“行政义务个数”(如有案件名称,案件名称应当是行政义务个数的最好归纳)来判断,但由于现实违法行为形态的复杂性及立法技术在行为规范上的缺陷,应对特殊、复杂形态行为进行修正,做出最终判断,从而防止对“一行为不二罚”原则的违反。具体判断路径如下:首先在认识论上按照构成要件说,列举出认识论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数,再判断是否存在想象竞合、继续性违法行为、连续性违法行为、触犯多个选择性构成要件违法行为和数个不作为违法行为等类型的特殊、复杂形态并予以修正,最终确定违法行为数。
(二)复杂形态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数认定规则。
1.想象竞合。想象竞合在行政处罚中可定义为行为同时违反数个行政法义务。例如,一辆半挂牵引车超载,且牵引车的准牵引质量小于挂车总质量,同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法条不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构成想象竞合,应择一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想象竞合中的一行为必须是自然一行为,而非法律一行为,如故意遮挡号牌与未系安全带就并非属于想象竞合,而是分别构成两个违法行为。
2.继续性违法行为。继续的特点是,行为时间上的持续和侵害客体的同一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的持续超载行驶和违反规定停车即为典型。一般情况下,继续应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但并非绝对,也可能被行为之外因素中断,而认定为数个行为。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基于立法的特别规定,如台湾地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标准及处理细则》,针对违法停车情形,其第十三条第4项规定“,而驾驶人、汽车所有人、汽车买卖业者、汽车修理业者不在场或未能将汽车移置者,每逾二小时,得连续举发之”,对于汽车驾驶人违规停车的行为,通过立法“切割”成为数个违法行为。再如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大货车、外地牌照车辆违反五日制限行规定,进入北京市五环路(含)以内行驶,均将受到连续处罚”,意味着当日违反限行,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将认定为单独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二是在继续被行政机关查获、处罚后,仍未纠正而再次被行政机关查获,导致第二次处罚。如超载行驶,被甲地交警部门处罚后,驾驶人在停车场卸货消除超载状态,放行车辆后,又重新将超出的货物装回原车,继续驾驶该超载车行驶,后又被乙地交警部门查获,此时该超载行为应该认定为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予以处罚的,不违反“一行为不二罚”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处罚后中断,应存在责令整改期限的例外,如车辆非法改装、或车辆超长、超高等被查获,由于无法现场立即消除违法状态,因此,在合理的责令整改期间如被查获,应适用“一行为不二罚”原则,因为属同一违法行为。
3.连续性违法行为。连续违法,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过错,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违法行为,连续犯是相同性质行为的连续。在我国刑法中,连续犯一般作处断的一罪处理。但弊端是对连续犯做“单一行为”的法律评价,可能存有纵容违法行为的危险。正因如此,连续犯在现代刑法学中实际上已经走向了消亡,日本、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将“以一罪论”的规定删除,回归到数罪并罚的基本立场。某种程度上,刑法上这一立场的变化影响到了行政处罚中连续性违法行为的认定。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中,连续性违法行为一般应认定为单独的违法行为,分别加以裁决。公安部《关于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请示》批复表明:“我们认为,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实施的同种违法行为,但仍属于数个相互独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受案查处时,不宜作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一次,而应当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作出裁决处罚。”不过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方式执法(也称“电子警察”或“非现场执法”),不同于传统的现场查获的执法方式,采取的是先取证记录,后通知处罚的方式,不能在发现的当场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符合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即不能在很短的距离内连续设置。因此,案例三中三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处罚。
4.触犯多个选择性构成要件违法行为。刑法中的选择性罪名,是指一个条文规定了两种以上各自具有独立意义又在一个案件中可以联系在一起的行为的,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据此定一个罪名,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其中几个紧密联系的行为,也只能按一罪处理的罪名。如同刑法中存有选择性罪名一样,行政处罚中也大量存在选择性构成要件。在刑法中,此类问题一般只成立一个罪名,譬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包括五种行为和三种对象,当同时存在多个行为和触犯多个对象的,只能构成一罪。但刑法的这一逻辑并不当然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所调整的范围远大于刑法,行政法条中以顿号间隔的行为、对象,一些是选择性构成要件即触犯其中一个或数个,都属于一个违法行为,而另一些是基于法条的精简性,采取立法技术处理,即触犯其中数个对象或行为,属于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对于此类情况,要比较各行为的性质是否相同,同时还要比较各行为违反的是否是同一个法益,如果行为性质与保护的法益都相同,则构成一个违法行为。条文中以顿号间隔的选择性构成要件究竟如何确定单个或数个违法行为,主要依据是如果上级部门对行政违法行为案件名称予以具体规范时,就应以行政违法行为的案件名称是否同一为标准,行政违法行为案件名称的作用与刑法中的罪名相似,是该法条所保护的法益或构成要件的浓缩。公安部《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10〕72号,以下简称《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第7条(1)规定:“本意见违法行为名称中列举多个行为的,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选择一种或者一种以上行为进行表述。例如,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警用标志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可表述为“非法制造警用标志”;行为人既实施了非法制造警用标志行为,又实施了贩卖警用标志行为的,则违法行为名称可表述为“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第7条(2)规定:“本意见违法行为名称中列举多个行为对象的,在具体表述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对象,选择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对象进行表述。例如,行为人实施了买卖公文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可表述为“买卖公文”;行为人既实施了买卖公文行为,又实施了买卖证件行为的,则违法行为名称可表述为“买卖公文、证件”。”据此,案例一当事人同时存在没有按照规定放置环保合格标志、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情况,由于《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第627条规定了“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案件名称,因而同时存在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与保险标志,应该认定是同一个违法行为。
关键词:公共产品;生产力;资源配置
轨道交通由于具有快速、环保、运能大等特点,已成为各大城市发展公共交通优先考虑的项目。据统计,我国现有20多个城市正在建设或规划建设地铁等轨道交通项目,在建线路总长度超过390公里,有1500公里线路正在规划建设中。轨道交通在给人们带来便捷舒适的同时,也面临着由于人、车辆、机电以及社会灾害等因素而导致的安全问题。
轨道交通的安全性,对城市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有必要从经济学角度对轨道交通安全问题作出一些思考。
1轨道交通安全的“公共产品”特性思考
“公共产品”是指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非竞争性是指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就是同一单位的公共产品可以供许多人共同消费,某些人对该产品的享用,并不影响他人的享用;排他性是指公共产品一旦提供给公众,不论何人都可以享用,任何人不得加以排斥。
安全属于社会秩序的范畴,是对人、对财产、对环境保护类的无形产品。轨道交通安全具有“公共产品特性”,表现在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不会因一些人的“消费”而影响其他人的“消费”。但是,会因某个人或某一些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导致安全这一公共产品的隐性短缺或显性短缺。例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在没有形成事故以前,个人是“免费”消费着他人所制造的“安全”这一产品。但若个别人不遵守安全规程甚至违法犯罪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将会危及无辜,不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同时会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例如,今年7月份英国伦敦地铁爆炸;1995年3月日本东京地铁毒气;2003年2月韩国大邱地铁纵火;2004年2月莫斯科地铁爆炸、大火等案件,伤亡惨重,损失、影响巨大。
地铁公司作为企业,其力量毕竟有限,不可能无限制地承担这类公共安全的社会责任。市场取向的改革带来了发展和繁荣已被实践证明,但市场不是万能的。公共产品的特性导致市场失灵,使政府调节成为必要。关系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共交通安全问题,单个企业无力承担起全部义务,政府应当作为公共产品来供给。
公共产品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公共产品是指政府通过微观参与提供生产性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的投资与建设可由政府部门负责,授权地铁运营公司以经营权,并将基础设施以租赁形式租赁给地铁运营公司,象征性地收取租赁费。由于轨道交通安全所具有的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国有企业能够更好地完成相关任务。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比任何个人更有全局观念,更关注社会的均衡发展与民众的利益,能够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充分考虑社会效益。相对而言,非国有市场主体往往更注重经济效益,不愿意为承担社会责任而承受利益损失。因此,从轨道交通安全所具有的“公共产品”特性出发,经营轨道交通产业一般仍应以国有经济为主,有条件地允许一部分非国有经济的介入。
广义的公共产品除了基础设施外,还包括立法执法、反恐防暴、公共政策、各项制度安排等。针对地铁运营中可能发生的灾害性事故,需要政府向社会提供防治这些社会性灾害的公共产品。为保证轨道交通运行的安全,越来越需要政府提供如公共政策、政府规制等广义的公共产品。公共政策是政府实施调控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可以为轨道交通各经营主体提供行为规范、基本准则和行动指南,并为广大乘客制定安全乘车的行为依据。政府规制作为政府的一种治理工具,意味着政府通过制定特定规则约束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也就是要约束因为个人利益最大化动机的过分膨胀而导致他人与社会公众安全利益受损。
在保证轨道交通安全问题上,政府的作用应当进一步加强,要根据需要和可能不断推进政策创新,保证公共产品供给的安全性。
2轨道交通安全的生产力特性思考
安全不仅仅是一种技术物态和条件,还是一种具有经济效益的活动,是通过对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合理组织、控制和调整,以减少事故和降低事故损失,达到人、技术、环境的最佳结合,间接促进了经济增值的一种活动。安全活动既具有自然属性,又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下进行的有目的的活动,它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同时,还受到社会生产关系的影响,因此,安全具有生产力的特性。
生产力是生产能满足人类需要的有用物品的能力。轨道交通安全具有生产力特性,一方面是指它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属性,由于轨道交通安全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已成为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另一方面轨道交通安全状况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从一定程度上讲,轨道交通安全程度是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标志。
生产力是由人的要素和一系列物的要素结合而成的有机体系,轨道交通安全也是受到人、车辆、机电等人的和物的因素的作用。近年来,国内外轨道交通事故分析证明,这些因素是导致轨道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从人的因素看,既有因乘客未遵守安全乘车规则所导致的事故,也有因为工作人员职责疏忽而引发的险性事故。从物的因素看,车辆、轨道、供电、信号等故障都可导致事故的发生。
生产力反映的是人类的劳动能力,生产力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人类劳动能力的发展,是人类科学知识、实践经验、操作技能和社会结合能力不断累积和提高的结果,因而人是生产力中的首要因素。
统计表明,几乎每一起重大事故都与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有关,所以抓运行安全首先要抓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包括法制教育,技术教育,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工作人员牢记“安全第一”的运营准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心存侥幸和麻痹大意。
迅速的反应和正确的措施是处理紧急事故和灾害的关键,只有增强员工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才能把事故与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为了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除了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还必须进行事故应急处理模拟演练,逐步提高各有关专业和工种工作人员的应变能力、协同配合能力和对事故的综合救援能力,达到锻炼员工队伍的目的。
为了提高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和运输效能,提高生产力水平,还必须抓住其他车辆、轨道、供电、信号设备等一系列物的因素,因为这些因素都直接关联到列车的安全运行,必须引起建设和运营企业的高度重视,采取相应对策。
生产力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人的能力的发展,而人的能力的发展又归根结底是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通过革新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扩展新的劳动对象、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促进管理的科学化等多种途径,被运用于生产过程,形成现实的生产力。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多地取决于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取决于科学技术在生产上的应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它的作用渗透于轨道交通安全的每一个要素,离开了现代科学技术的综合应用,安全运营就不可能得到强有力的保证。首先要用科学技术促进人员素质提高,用科学的理论和正确的思想观念教育广大员工,使他们掌握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工作方法,掌握岗位所需的科学知识和技能。其次要提高车辆等装备的科技含量,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运营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其中采用自动化程度高、安全性能好的系统设备,是提高运营系统安全性的重要基础。现代城市中,地铁是人流最为密集的公共场所之一,其可靠运行是地铁安全运营的前提条件。把这些机电设备纳入统一的智能化的管理,通过自动化系统对这些设备进行科学高效的监控管理,是确保地铁内安全的关键因素。
3轨道交通安全的资源配置特性思考
满足人类欲望的物品可分为“自由物品”和“经济物品”。“自由物品”是指人类无需通过努力就能取用的物品,如阳光、空气等,它的数量是无限的;“经济物品”是指人类必须付出代价方可得到的物品,即必须借助生产资源通过人类加工出来的物品。相对于人的无穷无尽的欲望而言,“经济物品”或者说生产这些物品的资源是不足的,稀缺的。从经济资源稀缺性的事实出发,就产生了资源配置的问题。
轨道交通安全属于“经济物品”,它是通过政府、企业、乘客和车辆、轨道、控制系统等一系列因素相结合而生产出来的。社会资源是有限的,社会对安全的投入受到客观经济水平的限制,它的数量不是无限的,如何在有限的安全投入下,获得最大的安全效益?这使轨道交通安全具有了资源配置的特性,即必须在现有的条件下,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增进轨道交通的安全,实现最优化。
安全资源配置是安全活动与安全产品生产之间的资源配置比例和安全活动各环节之间的资源配置比例问题。可以这样认为,轨道交通的设计和建设属于安全产品的生产,而轨道交通的运营则属于安全活动。
一方面,在一定时期可控资源是一定的,这些资源一部分配置在产品生产上,另一部分配置在安全活动上。产品生产与安全活动之间的资源配置比例决定着生产与安全之间能否协调统一,决定着轨道交通安全所能达到的广度和深度。所以,在安全资源配置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安全资源配置问题首先要解决多少资源配置在产品生产上、多少配置在安全活动上,安全资源配置应该以最优化作为配置效率的标准,以实现安全产品生产与安全活动的协调统一。
过去,政府或企业抓轨道交通安全基本不介入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只是在投入运营后承担起安全监管或实施工作,将安全资源倾力投在运营中,这是不合理的配置方式。实践证明,运营环节能否正常和安全,和前期的方案论证、设备和信号的选型、以及设计和施工环节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因此,在轨道交通建设、开通运营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一体化”经营的优势,在设计、建设、运营中,有效实现安全资源的合理整合,通过运营部门全过程参与新线的设计、建设和调试,将运营现场的经验与实际问题带到设计工作中,使设计充分考虑运营安全的需要,将安全的关口前移到设计、建设阶段,把对事故的事后的弥补转变为事前的主动控制,使安全资源在安全产品生产和安全活动中得到合理配置。
我国交通土建领域处于大建设与养护管理并存的时期,对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安全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但对于交通土建类专业学生的安全素质教育相对滞后。为适应交通及土木工程建设与运营的安全生产需要,构建面向交通领域的道路、桥梁、隧道等各类工程设施,集合系统安全分析、安全评价与预控、安全人机工程等方面的理论与技术,交通行业特色鲜明的安全素质教育培养模式是十分必要的,主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
1.适应国家和交通土建行业安全生产的新形势。安全生产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核心工作。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深入,生产和生活各个领域的安全问题日益显现出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中的安全问题是其中之一。近年来,发生在交通土建行业的一系列安全生产事故,损失之重,影响之大,频率之高,令人触目惊心。交通土建专业安全素质教育的提高,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有利于通过人才培养助推交通土建行业的安全建设。
2.交通土建专业人才的安全使命和责任。交通土建专业学生将成为未来行业内各个工程项目技术主导力量,肩负着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营运和管理工作。面对日益复杂的交通土建生产建设,对安全的要求也已上升到新的高度,为此,交通土建专业学生不仅应具备扎实的基础科学理论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同时也应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这样才能保障现代交通土建行业顺利运行。交通土建专业安全素质的提高,是交通土建专业人才安全责任和使命的体现。
3.体现交通土建行业“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交通土建项目庞大、复杂,事故多发。将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应用于交通土建专业的教学中,提高交通土建专业学生的安全素质,有助于将来他们把“安全第一”的观念融入所参与的工程建设中,把生产技术和安全技术统一起来,把人、物、环境及管理等因素对安全施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做到本质安全,体现交通土建行业“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
4.交通土建专业毕业生就业需求。国家、行业及企业层面都十分重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及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随着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出台,从近几年的就业形势看,用人单位除了在安全工程专业方面有特殊需求外,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维护相关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其专业技术扎实,而且要具有相关安全管理、控制等方面的安全知识和能力。
二、交通土建专业安全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
1.构建面向交通土建专业的安全素质教育课程体系。探索安全科学基本知识与交通土建专业知识的联系点,将安全技能和安全人文素质教育融入到交通土建具体专业知识点讲授中,构建面向交通土建专业的安全素质教育课程体系。
2.研究面向交通土建专业的安全素质教育教学方法。以具体、典型的交通土建工程项目(如路基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为载体,研究在具体学习情景中提高学生安全素质的教学方法。
3.建立面向交通土建专业的安全素质培养评估体系。基于层次分析法对安全科学基本知识点进行权重分析,建立定量的安全素质指标评估体系,从而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安全素质的全面达标。
三、交通土建专业安全素质教育创新点
1.面向交通土建专业的安全素质培养模式。传统的安全素质教育是面向“大工科”背景的,而不同专业有其自身差异和服务需求,安全素质培养需要区分化、特色化,需要构建以交通土建工程学科为背景,服务于交通土建安全生产需求的安全素质教育培养模式。
2.系统融合安全工程的基本理论和技术。以往的工科安全素质教育,仅仅是通过开设一、两门安全技术方面的课程来提高学生的安全素质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将安全工程的基本理论与技术系统融合、渗透到交通土建专业学习之中,使安全素质教育常态化、系统化。
3“.安全技能与安全人文教育”双驱动培养模式。传统的安全素质培养只注重安全技能的培养,而要从根本上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素质,需要通过安全文化、安全伦理等方面的培养,才能真正地将“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观念融入到工程项目建设中,需要构建基于安全技能与安全人文教育的双驱动安全素质培养模式。
四、结语
1.运管机构和运输企业的组织机构不建全,资金严重不够
(1)运管机构随着道路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我们发现在大多数运管所里并没有启用多数专业技术人才,但是这些企业中甚至大部分年龄、知识老化,这使得工作效率不得提高,质量也不得改进。其二,有许多交通局对运营工作并不重视,这就使得相关运营机构缺乏经费。当地有中心工作时,大量人员将会被调出集中工作。这就往往耽误了一些例如驾驶员培训、维修检测等工作,这些问题一时不易于发现,但日积月累必然会出现安全事故。其三是没有设立专职的安全监管科室,都是一些业余的兼职人员来进行这一安全管理工作。治标不治本,这必然是存在的另一大隐患。
(2)运输企业目前市面上的运输业里普遍存在着一种挂靠经营方式,其本质就是打着企业的幌子实际是以私人承包的方式进行运作的,而这种私人承包往往是由多人集资进行承包,这种私人承包的方式,就使得在安全问题方面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管理,这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地投入大量精力放在清挂工作上,这种挂靠式的运作方式由来已久,想要进行彻底清除绝非易事,而在进行清挂工作时,都是由临时组成的一些非专业人员甚至是无经验人员进行彻查,这就是目前被称为所谓的安全管理人员。由此可见,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放入大量精力聘用一些专业人员才是目前首要之需,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杜绝挂靠现象,从而更加有效的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2.管理机制不健全目前,各地方运管所的人力物资均由交通局来统一管理,这就严重缺乏了独立性,而缺乏了专业针对性的这种捆绑式的管理方式必然使得管理起来有一定的疏漏。而往往这些运管所的人员在交通局内必然得不到应有的用途,从而浪费人力资源,无所作为。这样不统一管理的方式也使得不能够很好地执行一些安全检查工作。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错误行为也难以及时纠正。由此可见,一个完善的独立的管理机制才是能够达到更好安全性能的交通道路管理。
二、对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对策
1.改革运营体制
(1)招进专业人才随着目前市场上车辆的迅速增加,就应当对目前市场上的车辆数量进行及时的调查,这种性质的调查还必须具有阶段性,并根据即时调查的数据来确认所需专业管理人才数量,保证进行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能够尽己之力从而及时高效的完成各项任务。对于进招这类专业人员时,应当利用统一招考的方式进行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一切走后门现象,力求将有用之才用到道路安全管理工作中,使得更好发展道路安全管理工作。
(2)明确资金流动去向目前的运管所缺乏统一独立的管理,可以通过利用一到两年的时间内,让运管所达到全面的财力独立的管理状态。真正明确到每一笔资金所用到的去向,并对其作出严格记录。在进行运管费用转移时,必须明确是用在运管事业的,坚持杜绝挪做它用,并且为了更加有力的发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保证到一定数量金额的预留备用,以备不时之需。
(3)独立管理、统一名称对全市的道路交通管理机构等名称职能级别等进行统一设置,并且专门独立设置一个安全监督科室,采取公开独立招考的方式引进安全科室负责人,绝不能再有其余科室的业余人员来进行兼职方式的管理,有效的避免疲劳工作状态,提高工作效率,从而使得安全工作能够更好的进行施行。
2.加强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要想根本性的清理挂靠的这种现象,就必须是需要专门的有财力的大老板进行统一收购其他散户。目前市场上往往是有许多人拼凑起来而构成的,使得一辆客车的背后是由许多人集资,从而得不到统一管理,就在一定程度上的增加了不安定因素,使得不能很好的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即使是有些伪装成大财团来进行承包的,通过发现他的资金来源也多为散户集资而来,这样一来他的车辆人依然是别人挂靠于他旗下的,做不到统一安全定期的检查维修工作,这样的车辆依旧是存在安全隐患,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发展。在相当长的时间之内国内的客运行业都是以挂靠的方式进行经营的,既然这是中国国情的长期存在,我们就需要勇于面对现实,帮助相关企业,改善解决他们所不能达到的安全管理方式,对其及时的进行资金救助,改变一直以来都是安全部门在进行一味的强调倡导而不能实际运作的情况,免于安全部门在安全工作方面唱“空城计”的局面。
三、结束语
1.1 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施工前加强对产品及原材料的质量合格检验,这是一道最重要的质量管理程序,拒绝任何不符合设计或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或原材料进入施工场地。原材料的主要控制内容如下。(1)水泥的标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定性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控制粗、细骨料的含泥量和含水率,如其含泥量超出标准规定值时,应进行冲洗;外加剂和掺合料必须经过试验,符合要求方可使用,掺量必须严格按照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或试验配合比的规定。外加剂应事先配制成一定浓度的溶液,在混凝土拌合物搅拌时均匀投入,严禁干粉投料;现场配合比换算、拌和、运输的过程控制对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起到控制性的作用,如标志牌、波形梁护栏、隔离栅等的质量隐患往往不是出现在安装过程中,而是出现在进场构件的质量上,安装的检验比较容易控制,有缺陷也比较容易发现和纠正,但进场材料的质量问题,往往不易及时发现,通常在使用过程中才能逐渐暴露出来,因此,进场材料和构件的质量检验十分重要。(2)有关人员必须到进货的生产厂家检查和确认其生产设备能力、工艺水平及其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并在供货过程中,不定期地进行巡查,以保证生产厂商提供的产品合格,产品进场后,技术人员要依据规范的规定试验和检验,确认后方可用于安装,发现疑问时,还可以增加相应的检测项目和频率。
1.2 工序流程的控制
把好质量关,消除工程中隐含的不合格工序的发生。如护栏的工序:到达现场-设置安全措施-基础放样、修整或开挖基坑-浇筑砼基础-立柱安装-护栏板安装-调校-清理现场-完成其中的基础放样和基础混凝土的浇筑等隐蔽部位也应重点控制。
1.3 技术人员的控制
技术人员是运用广泛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工作经验加强工程质量的重要基础,教育项目部的工程技术人员,使他们认识到创精品工程最重要的是先从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目标做起,认真自觉地履行监理程序,从最基本的施工要素做起,严把质量关。
2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管理的应用
2.1 公路交通标线施工技术
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标线技术中要把握好施工的时间和温度,必须将施工温度控制在6℃~33℃之间,当温度过高,车流量过大时,要增加车辆禁行的时间,确保工程的正常施工。在公路交通标线施工中施工的温度和速度都会对工程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影响到整体工程的质量。这些因素的存在,对技术施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技术人员必须使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确保标线涂料的质量,才能提高公路工程的质量。在整体施工流程中,每一道工序都必须与施工材料的性能相结合,才能根据施工现场的温度做好适当的调试,保障工程质量的达标。
2.2 公路交通标志施工技术
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中交通标志具有分布广、结构多、类型多的特点。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的事前准备,以设计图纸为导向,对施工现场进行仔细的勘察,对周围的环境做好记录,防止施工中出现过多的问题。做好交通标志樁号的记录及标志版面设计内容的分析研究,放置好交通标志后,要进行360度无死角的检测,对其进行适当的角度调整,确保视线观测范围的通畅。在高压线放置中,必须将其设置在准确的位置,才能保证交通安全标志设施功能的发挥。
在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施工技术中要对互通立交区段的开挖高度重视,在施工过程中防止对立交区内光缆、电线的破坏。在标志设施基坑挖方中,要将没有用到的材料运出,还要保障基坑排水功能的有效发挥。
交通安全设施标志面板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其形状、图案、颜色、字样及选用的材质进行设计。为了保障交通标志面板的平整度,通常采用面积小于8平方米,厚度为2毫米的铝合金板。还有一些交通安全设施的标志板采用了铝合金龙骨加固技术,这是在铝板与铝板金龙骨之间采用铆接加固的一种方法,以此增加交通标志面板的稳定性。现阶段在交通安全指示标志施工技术中已经采用了焊接拼接技术,但这种施工技术很难使板面的平整度得到有效控制,在施工过程中,耗力大,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低,还易损坏标志面板。随着道路交通等级的不断上升,车辆行驶的速度也越来越快,要求交通安全设施标志的尺寸必须扩大,质量必须提高。在标志面板施工中,为满足社会的需求,必须采用新的拼接技术,简化施工的操作流程,才能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确保标志面板数字自动化的有效控制,提高公路交通标志施工的技术水平。
2.3 公路交通护栏施工技术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中护栏立柱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设计的标记并结合路桥工程中路基中心与标高的相关文献进行材质选择及施工。在交通护栏施工中可以选用经纬仪、水准仪等仪器设备做好护栏立杆的测量工作,同时还要根据护栏之间的间距,选择不同高度的标杆。当立杆放样时,出现间距零头必须采用科学的调整方式对零头数按比例分配。放样结束后,要进行严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立柱施工中常常采用的是打桩机打入技术,在打入立柱的时候要确保柱体的准确位置,当打入太深时,要做好拔出及二次打入的准备,这样才能提高公路交通护栏技术的精准度。
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护栏施工中,通常采用的钻孔施工技术,主要是利用打入地下的钢立柱、波形梁护栏板等设施构建出完善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其应用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公路交通的安全,防止事故撞击对路面的过大损害。公路路基主要是由石土经过压实技术的处理构建出来的,在立柱打入施工中最大的困难就是二灰碎石土层的处理,针对这种情况,最常用的就是开挖技术,即在立柱安装的地方进行孔穴开挖,再用风镐等机械设备对二灰碎石进行精准地凿除,随后将立柱打入设计深度,最后进行材料回填。
2.4 公路交通隔离栅的施工技术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隔离栅主要应用于高速公路中,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动物、行人、非机动车进入或横穿高速公路,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为了避免不法占有公路现象的发生。首先在公路交通隔离栅的施工中要采用机械调直、截断钢筋,人工绑扎等方式对钢筋混凝土进行立柱预制。然后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测,对路基施工中对地形的破坏进行及时的修复,在根据设计图纸的具体要求进行施工放样。最后根据施工的需要增加混凝土立柱的尺寸,增设加强柱的数量,才能进一步增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隔离栅的强度和稳定性。
关键词:改扩建 低等级公路 安全评价 危险指数法
中图分类号:U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2(a)-0075-05
由于低等级公路在改扩建后等级提高、通行能力增大、行车速度提高,容易诱发交通安全事故。云南省低等级公路受山区道路地形地质条件的影响,部分路段出现长下坡,小半径弯道等特殊路段,因此改扩建后运营初期更易引发交通事故。为更好地解决低等级公路改扩建工程存在的交通安全问题,根据云南省低等级公路改扩建工程的特点,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性评价方法研究具有以下重要的意义。
(1)运营初期阶段通过进行安全性评价,找出改扩建低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特征变化规律,明确道路交通安全运行要点,提高道路安全水平,为减小事故发生概率,降低事故严重程度及合理的安全改善提供基础。
(2)通过低等级公路改扩建工程安全性评价的实施,以较少的投入获得道路全寿命周期的安全效益最大化。
(3)通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评价,使各方更关注低等级公路改扩建工程运营阶段的安全性,促进该领域道路安全技术、标准方法的进步。
综上所述,以创造安全道路施工环境和检查改扩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目的的低等级公路改扩建工程安全性评价,具有重大的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
1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道路交通安全评价的研究较早,且十分丰富。20世纪40年代后,发达国家普遍开展了交通量的调查工作,拥有了交通量数据以后,开始了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评价。Norden[1],J·S·CHEN和S·C·WANG[2]分别提出了质量控制法和临界率法来鉴别危险路段;Smeed R·J·[3]根据欧洲20个国家的交通事故调查事故数据,对事故次数与机动车及人口数量进行了回归分析,建立了Smeed模型;但由于利用事故数据评价具有“大样本,长周期”的缺点,Haydn[4]提出了非事故统计的交通冲突技术评价法;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安全审核是一种较成熟而有效的道路安全性评价方法。英国、美国、德国政府皆制定了道路安全核查规范和程序,并向全国推广。另外,一些学者致力于设计一致性评价法,Lamm[5]首先提出了基于运行车速的三个线形一致性评价标准:线形单元中运行车速与设计车速的差;相邻连续断面的85%位车速差;车辆稳定性评价,用预测的侧向摩擦系数与所需侧向摩擦系数的差值来表示。Krammes[6]则分析了线形设计的连续性对安全的影响。
我国对道路安全性的研究起步较晚,主要采取的是借鉴国外较成熟的方法,对其加以改进,使之适应我国的国情。郭应时[7],祁素升[8]分别从投资收益和交通安全仿真技术的角度对安全审计评价法在我国高等级公路上的应用进行了探讨;陈永胜[9]等结合湖北省公路的道路要素资料与公路事故资料,对安全审计法进一步的安全取值区间进行了划定;王广山[10]根据其搜集的事故资料,以路段平均半径、路段最大最小半径之比、路段曲线相对长度、路段平均竖曲率四个路段线形指标以及路段长度为参数建立了国内高速公路设计一致性模型;徐道涵[11]等对双车道公路线形进行安全评价研究,揭示了线形一致性和速度连续性的内在关系;张宇辉[12]提出了具体的基于运行车速的路线一致性设计流程,并对辽宁省某拟建高速公路进行了分析。
在山区低等级公路安全评价方面,雷燕[13]以事故数、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为评价指标,从点、线、面三个层次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给予了评价;鲁巍巍[14]通过对交通事故统计数据中的四项统计数据进行研究,利用主成份分析法对湖南西部山区公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形态、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线形和天气状况分别进行了综合评价;赵磊[15]将山区公路分成直线段、纵坡段、平曲线段、平纵结合段四种路段,利用设计一致性评价法对交通流在每种路段上的运行速度进行建模预测,计算各路段安全度,并得出全路交通安全度;翟东营[16]同样利用基于运行速度的设计一致性方法对农村公路进行了安全评价;任晓佳[17]则利用模糊评价法和层次分析法建立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评价模型。
可以看出国外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评价的相关研究已经较为全面,而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评价研究主要集中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研究较多,目前也出现了一些针对山区公路和低等级公路的交通安全评价研究,但评价方法较为单一,多是改进高等级公路评价方法,尚未针对低等级公路和山区公路的特点进行系统和全面的评价,对于山区改扩建低等级公路的相关研究则更少。因此,有必要针对山区改扩建公低等级路的交通安全特点进行研究,在国内外现有安全评价研究的基础上,寻找适合山区改扩建低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评价的方法。
2 改扩建低等级公路安全特征分析
2.1 道路特征分析
低等级公路在改扩建后的运营初期阶段存在以下几种问题。
(1)车道数增加,客观上大小车由混合行驶变为分车道行驶,快慢车道的速度差变大,危险程度相对提升,同时,车道变换也将更加频繁,安全隐患增加。
(2)路面加宽,驾驶员对沿线道路交通设施的视认性将发生变化。
(3)交叉口扩大、增加或形式发生变化,交通冲突路段增多,甚至出现交织区,这对行车安全构成新的威胁。
(4)道路条件的改善必将吸引更多的交通量,交通组成的复杂性、交通流的随机性及交通管理的困难性增大等。
2.2 事故特征分析
本文选取云南省文天线、文都线、珠西公路、昆禄公路2007年至2011年交通事故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四条公路改扩建之前为三级公路,2011年改扩建完成后为二级公路。所得结论有以下几点。
(1)事故数量。旧路经过改扩建以后,线形、路面状况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运营初期交通安全设施还没有完善,驾驶员对新改建完成的道路不熟悉,又因为新修路面状况良好,线形较以前的旧路有了很大的提高,行车速度也随之提高,因此交通事故数量急剧增加。2011年公路改扩建完成后事故数量剧增到达119起,大大超过了2007年至2010年年平均交通事故数量67起。
(2)事故伤亡。由于路面加宽、路面状况改进等条件优化之后,交通量与之前的低等级公路有了较大的增长,行车速度也随之提高,新改扩建完成的公路在短期时间内存在一段逐步适应的过程,在该时期内单位车辆事故发生率和单位车辆伤亡率比旧路更高。2011年公路改扩建完成后死亡人数为73人,受伤人数总数为128人,超过2007年至2010年平均每年死亡58人,受伤106人。
(3)事故路段分布。改扩建公路的事故多发路段主要以高路堤、单个急弯、连续急弯以及接入口这四种路段为主,有接入口的路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占到事故多发路段比例的55%高路堤路段,单个急弯和连续急弯所占比例分别为37%,13%和5%。
(4)交通事故形态分布。改扩建低等级公路交通事故的形态主要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和坠车等,其中碰撞和碾压事故分别占到57.45%和14.89%。碰撞事故主要是由于改扩建公路依山而建,急弯路段经常受山体、植被等遮挡,路侧环境良严重影响驾驶员的行车视距。碾压事故主要是因为改扩建公路经过的集镇较多,这些路段接入口设置大都不规范,而公路升级改建后,行车速度提高,这对横穿公路的当地居民构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3 安全评价指标选取
目前,云南省改扩建公路运营时间短,交通事故数据量少,事故严重程度不一,影响因素多。历史事故数据是衡量道路安全性能的重要指标,但是其弱点是高度随机性。鉴于这种高度随机性,使用1至3年的事故数据,这是一个相对持续时间较短的样本,它难以用来预测长期的事故发生率。有的改扩建公路路段和接入口在几年时间内,许多地方的都没有发生事故,或至多发生过一起事故,如果仅从该路段没有事故数据,就判断它是安全的,这是不正确的,并且从该路段提供的事故数据来估计其长期预期的安全性能,依据也不足。因此,单一的事故指标不足以表征调查道路的安全状况。
基于线形设计一致性来鉴别道路的危险路段,这种方法采用理论和实验的模型来评估线形设计的一致性,分析的结果尽管能确定线形不一致的路段,但是不能够将潜在的事故产生的因素凸显出来。
安全审查评价方法虽然有助于评价人员发现潜在事故因素,在评价时按一定的逻辑进行,避免遗漏问题,但仍属于定性的评价,受主观因素和经验影响,局限性较大,无法对系统做整体动态性评价。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一种既能鉴别出危险路段,凸显潜在的事故因素,有能便于评价人员评价的方法,以达到最佳的成本效益比。因此,针对这种现状,对于云南省改扩建公路安全评价,本文采用危险指数评价法[18],结合道路安全审查法和设计一致性评价,根据云南省改扩建低等级公路的安全特征,从改扩建公路的交通量,车辆运行速度、接入口、几何线形、路侧环境、交通安全设施等多个因素来对改扩建公路进行安全评价。
4 危险指数评价法
Salvatore Cafiso[18]的危险指数评价法最初是用于双车道农村公路,本文在其基础上,针对云南省改扩建低等级公路的安全特征,改进了危险指数评价法,使之适用于云南省低等级改扩建公路。危险指数由三个风险因素组成:曝露于道路危险环境的因素(安全曝露度因子),汽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因子),事故导致的严重程度(事故严重性因子)。
危险指数公式如下:
危险指数=安全曝露度因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因子×事故严重性因子
4.1 安全暴露度因子
安全曝露度因子用来衡量道路使用者暴露于危险道路的程度,综合考虑了交通量和路段长度情况,公式如下:
4.2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因子
事故的频率因子取决于路段的安全设施,这可由两种分析方法进行评估:道路安全审查和设计一致性评价。
4.2.1 道路安全审查
(1)道路安全审查的内容。
改扩建公路运营阶段的安全审查,从安全的角度进行系统检查,以评价接入口、路侧、道路设施等是否合理。将调查路段每200 m划分为一段,安全问题分级如下:高层次问题(得分等于1),低层次问题(得分等于0.5),没有问题(得分等于0)。
表1用来定义安全问题的评估标准:接入口,路侧,急弯,标志,轮廓标,标线,路面,视距,路肩,窄桥。为了提高对安全问题的评价,对每个项目又分的更为详细(见表1)。
(2)计算每个安全问题的得分。
2为考虑到两个方向的因素。
(3)计算PAj。
①接入口。
有直接入口的道路,可以显着增加意外事故的发生率。接入点(例如,平曲线的入口)的位置是非常危险的。我国交通部公路科学院进行了接入口因素事故修正因子的研究做了一些基础工作[19],给出了接入口密度与事故之间的关系,即接入口密度每增加一个单位,总事故率增加69.14%,总事故率随着接入口密度的增加而增加。
②标志。
对交通安全的影响最大的是警告标志。他们引起道路使用者关注那些意想不到的道路条件和情况,提供有关安全行为的建议。禁令标志,如车速限制,可以将影响安全行车行为的重要信息传达给道路使用者。对于没有或无效的标志,相对危险因素被假定为等于20%[20]。
③轮廓标。
白天道路的轮廓一般可以由路面标线有效地显示出来。在夜间和阴雨条件下,往往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来显示远程路线的轮廓。在任何情况下,轮廓标都是一个重要的安全因素,在平曲线上,尤其是孤立的一个小半径曲线,它是至关重要的。人字形线形诱导标志是一个重要的交通设施,用来警告司机曲线的严重程度轮廓标。缺少或无效的人字形线形诱导标志,损坏、丢失的路标或护栏轮廓标可导致发生事故的风险增加30%[21]。
④标线。
一项调查研究了道路标线在交通事故的作用,得出的结论是改善标线状况是有较好的成本效益。如果没有或无效的边缘线和中线,事故风险相对增加20%[20]。
⑤路面。
摩擦是对铺装道路安全影响的最大因素。路面的抗滑性能是一个重要的安全因素,尤其是当路表面是潮湿的。一些研究表明,当摩擦值低于一定值时,发生事故的风险增加,摩擦不均匀也会影响道路安全,已被很多的研究证明。均匀度和摩擦相对不足,ΔAF被确定为10%[18]。
⑥视距。
平曲线和竖曲线视距不足,是一种常见的事故促成因素。文献报道视距改善措施的效果广泛不同的价值,考虑到这种变化,在本文中,平曲线和竖曲线视距不足的情况下ΔAF被选定为50%。
⑦路肩宽度。
这里的路肩所指的是尽管铺装的硬路肩。路肩宽度对高交通流量的影响十分明显,如果AADT超过2000辆/天,很窄的路肩相较于理想的路肩,有关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加50%。如果AADT小于400辆/天,有关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加15%[22]。AADT值在100~400辆/天之间时,ΔAF采用插值法确定。
⑧宽路窄桥。
国内外研究表明[23],桥梁自身的宽度与交通事故率的关系并不大,而桥梁与道路宽度的差值却与交通事故率有很大的关系,根据统计资料,当道路宽度大于桥梁宽度时,相对交通事故率急剧增加,如表2所示。
将上文所述的事故风险相对增加量进行汇总(见表3)。
(4)计算道路安全审查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因子(RSI PA)。
4.2.2 设计一致性评价
设计一致性评估安全模块定义了三个设计等级:不好,一般,好。本安全模块结合了两个安全标准,见表4。
标准一: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的偏差值。运行速度是在特定路段上,在干燥、潮湿的条件下,85%的驾驶员行车不会超过的行驶速度,简称V85。通常选用在速度累计分布曲线上的第85%百分位点的车辆行驶速度作为运行速度V85。
标准二:相邻路段间运行速度V85的偏差值。
安全评价模块,好的设计等级对应的权重因子为“+1”,一般设计等级对应的权重因子为“0”,不好的设计等级对应的权重因子为“-1”。对每个路段多次测速得到的结果进行处理得到V85,处理方法参考文献[18],当x≥0.5设计等级是好的,几何设计元素分数()等于0;如果-0.5
事故的严重程度作为衡量严重事故(伤害或致命)在事故总数的比例。有两个因素被认为是显著名的:一个是运行速度,另一个是路侧的危险。
5 结语
本文通过对改扩建后低等级公路道路条件特征变化分析和安全特征变化分析,从定性角度分析低等级公路改扩建给车辆运行带来的变化,并研究道路安全特征的改变及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以云南省内若干条新建或改扩建多车道低等级公路运营初期阶段收集的交通运行、事故数据为基础,运用统计分析和因果联系等方法,对低等级公路运营初期阶段的交通运行特征、交通事故特征进行科学分析和严密推理,进而推断运营初期阶段低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的主要问题和影响因素。对比不同评价方法的适用性,选择了安全审查与设计一致性相结合的危险指数评价法进行评价,并在云南省改扩建低等级公路安全特征分析的基础上,选取了相应的评价指标。本文进一步研究的重点是对安全评价结果进行分级处理,并给出相应等级的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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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山东辖区,通航环境,综合治理
近十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沿海水产养殖业同时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已经逐步成为某些沿海省市的重要支柱产业,对沿海各省市经济增长的贡献是举足轻重的。但是,某些地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随意建立养殖区和扩大养殖面积,大量非法养殖占用沿海可航水域的问题日趋严重,对海上交通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导致海上交通事故的大量增加,从而对船舶和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免费论文参考网。海上运输是国家交通运输大动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离不开沿海水域、港口和运输船队,同时又必须有良好的通航环境,以保障其安全畅通。
1.严重影响通航环境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航运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港航生产稳定发展。但是,随着沿海经济的发展,水产养殖及捕捞影响通航环境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航运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宏观失控,养殖区缺乏统一规划,各地水产养殖不论面积、品种还是数量连年大幅度增长,并连续不断的向深海延伸,致使港口航道、水道堵塞,锚地被侵占等问题十分严重,通航环境日趋恶化。
1.1部分水域通航环境恶化,使船舶航行、避风、锚泊失去了基本安全保障
由于渔业主管部门和水上交通主管部门在对待海上养殖和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观念上的差异,加之一些地方政府的保护政策,使得养殖物侵占航道、锚地,破坏通航环境的问题越发严重。
通航环境的恶化严重影响了水上交通安全,由此而引发的海上交通事故也是逐年上升。免费论文参考网。1992年,我省长岛县一运输船因被养殖物缠住推进器,遇风浪后沉没,造成10人死亡。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年来(1993—2002),烟台海事局辖区共发生301起海上交通事故,致损养殖的海上交通事故为61起,占事故总数的20%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600多万元。
1.2通航环境的恶化,使航运企业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些最佳的通航水域由于被养殖物侵占,致使船舶无法正常航行,甚至不能通航,船舶只得绕道或减速航行。以来往于龙口港的南方船舶为例,走长山水道比走老铁山水道节省航程40海里,小吨位船舶走登州水道更近。但是面对纵横交错的水产养殖物,船舶不得不放弃原来的黄金航线而绕道行驶。有的船舶航行不了解情况,有的抱着碰运气的心态减速缓行,致使挂网、缠摆、进入养殖区的事故时有发生。事故发生后,船舶因接受调查处理而不得不留在港内,有的甚至因经济纠纷而被扣押。这样一来,既延误了船期,而且由此带来的间接损失也无法计算。
2.通航环境恶化的原因
2.1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虽然规定了在港区、航道、锚地等通航密集水域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范围未经港监批准,不得进行设置、构筑设施等活动。若进行了这些活动,海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时,设置、构筑设施的当事人应该负哪种责任?若因此养殖场自身受到损害或由此造成其它方损害的,应如何处置,由哪一方负民事赔偿责任等方面也没有明确规定,给执法人员和处理纠纷各方援引法律条文、适用法律范围等方面造成困难,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
船舶进入水产养殖区造成损害,争执双方常以《渔业法》和《海上交通安全法》各自为据,相持不下。多数营运人和保险人认为,《海上交通安全法》是国家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员安全而制定的,该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据此,在船舶操作执行技术规范,航行依据新版海图、航海通告及航路指南的情况下造成水产养殖区损害,不仅不应赔偿养殖方,还应保留向对方索赔的权利。养殖方则以我国《渔业法》提出抗辩,他们认为,我国《渔业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安排,可以将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免费论文参考网。”船舶损坏了他们持有合法使用证的养殖场,则必须赔偿。
2.2船舶致损水产养殖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处理不当
由于海上交通主管部门——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和海事法院因设置地域不完全相同,而又受当地政府的制约或影响,因而给水产养殖案件处理带来难度和复杂性,在处理时往往以调解为主,各打五十大板为结局,使本无过失或过失不大的船东毫无例外地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做法,既违反国际惯例,也违反我国立法本意,同时也违背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原则,这种做法不仅曲解了法律,而且已经并将继续产生不良后果。
2.3政出多门,政令不一
有些水产养殖单位和人员站在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考虑,大面积发展水产养殖业,无序、无度、宏观失控。特别是有些地方政府将水产养殖作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来源,错误地鼓励和保护水产养殖业的违章发展。加之海上养殖业由农业渔业部及各级政府渔业行政部门管辖,其实际监督管理机构为渔政、渔港监督;海上交通运输是由交通部及各级政府交通行政部门管辖,实际监督管理机构为各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由于执法部门的从属关系,所处的地位不同,对海上养殖的管理体制很不顺畅,在许多方面存在着政出多门等弊端。
3.加强海上通航环境管理的建议
综上所述,目前必须对海上通航环境进行认真研究并改善,必须对有关的法律进行正确理解和使用。为此,建议可否根据下列各种情况,分别开展工作:
3.1加大立法力度,提高立法效力,完善海上通航环境的相关法规
水产养殖区的设立应具备哪些条件,我国的有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安排,可以将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确定给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它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对上述区域内擅自设置、构筑的设施,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海上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只要经过核准的水产养殖区域不会影响港口及海上航行所需水域,经海事主管部门通告后能够引起航海单位的高度重视。
3.2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寻求解决海上通航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
众所周知,不产养殖侵占沿海港口水域问题日趋严重,通航环境恶化,影响了船舶进出港安全。由于现阶段我国对水产养殖的有关管理法规不十分完善,管理体制中存在着种种弊端,加上有些地方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治理通航环境难度是非常大的。但就清理碍航养殖物而言,只要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与水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统一认识,从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摆正水产养殖与航运、港口事业发展的关系,从对外开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高度来看待这一问题,问题是可以得到妥善解决的。
3.3充分重视舆论宣传,发挥新闻监督作用,促进通航环境的治理整顿
在解决水产养殖区侵占港区水域、航道、锚地的工作中,必须充分认识到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要积极通过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列举大量事实,要大力宣传维护良好的港口水域通航环境的重要意义,影响水域通航环境的事例等等。只有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得到大多数人,特别是渔民的理解,认清国家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才能使问题得到顺利的解决。事实多次证明,新闻舆论的监督,有力地促进了水产养殖的清理整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