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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纳税评估;税收监督
自新税制建立以来,从福建省看,商业增值税收人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增长,但商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商业企业增加值的增长幅度。据统计,我省商业企业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业增值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7.5%、8.3%、5.5%和6.9%.商业增值税占国内增值税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业增值税收入占全省国内增值税收人的比重分别为24.9%、24.1%、23.6%.笔者认为,这除去商业经济结构变化、税源转移等因素外,也有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只注重销售额,而忽视健全帐证要求;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健全帐证工作不力;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零税负或负税负的商业企业占一定比例;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商户普遍采取核定征税,并且核定额不足;征收机关日常监管和税务稽查没有突出重点,税款普遍流失,等等。这里从分析商业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原因入手进行探讨,以寻求堵漏办法。
一、我国商业环节增值税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
1.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地方特色的第三产业,造成了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各地优先发展有特色的第三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加以培养,新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无意的引导,导致了税源结构变化,如,各级批发商业企业转制后改为有经济效益的文化娱乐场所;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企业热衷于投资经营宾馆、酒楼、餐馆、酒吧以及夜总会等非增值税的第三产业。这样,各地体现增值税税源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不断减少,同时也体现了营业税收人增加,增值税收入减少。
2.小规模商业企业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濒临倒闭。近几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国内外经济形势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许多小规模商业企业营销上不去。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而被冻结户头,无法经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工业企业代销机构,工厂不景气,商业货源不畅,消费者购买力不强,进销差小,无利可图,被迫关闭停业。
3.市场竞争激烈,必然引起税收结构调整和商业税收减少。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应对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业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过去货物通过商业环节流通转移到了工业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业环节购销差额减少。据1999、2000两年度福建省税源普查资料显示,商业毛利率从10.3%下降为9.06%;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0,开放零售市场,世界知名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国内商业企业的竞争,促使商业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业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在经营生长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生长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无税可收。当商业无利可图时,就关门不干了。
(二)商家偷税行为较为隐蔽,造成商业增值税非正常递减。
1.厂家各种名义的直接贴补返利等非正常手段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如一些工商企业跨越中间经销环节通过报销费用、现金、实物奖励、销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经销商返利,经营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帐,规避了商业环节税收。
2.现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给商业环节偷税的查处增加了重重困难。特别是以零售为主的各商业企业,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缺乏与税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手段,现金销售,多头开户,销售不开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大量采取“体外循环”手法进行偷税等,商业企业这些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三)税基不宽,税源转移影响增值税增长的问题不可忽视。
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使建材、饮食、娱乐业等仍实行营业税,存在偷税隐患的问题突出。以建材商品为例,建筑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货物,但由于该行业征收营业税,作为建材等物资最终消费者的施工单位,在购进上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包单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发票,造成增值税管理链条中断。此外,受地方财政的干预,使税源发生转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影响了商业企业在不同销售环节和地区的正常定价,诱导商业企业利润跨地区间不正常收入转移,其中以企业外设经销机构商业增值税最为明显。
(四)商业增值税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业企业进项差价的减少和工业企业的直销行为仅会引起商业增值税税额的减少和税负的下降,但商业企业负税负等异常申报的增加,则要归结为企业不正常的偷逃税行为。因此,面对曾一度扩散的商业增值税异常申报,有必要审视目前的商业增值税征管情况。
1.商业企业的应纳税额监控不力。一是帐证健全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业帐证不全,有帐不作,作假帐或作两套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监控指标还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各商业企业经营商品品种、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再加上融资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单一用某一户商业企业税负等指标推断其他商业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可信度,尤其是应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证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是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基础上实施税务稽查必然也难以奏效。同时通过企业以外的信息渠道获取必要的商业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几乎无法保证。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业企业管理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特别是仓储超市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帐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对商业企业征收的方式有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帐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变,导致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个体私营经济建帐没有积极性,使征管质量提高艰难。
3.税务稽查效果带有局限性。商业企业属中间流通环节,经营货物品类繁多,再加上直接发货制及跨地区间的仓库的设置以及各种灵活代销办法,用传统的征收方式盘存纳税人货物十分困难,也影响企业经营;同时,税务稽查部门查税不求质量,只求数量,直接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4.发票使用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消费者缺乏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商业企业,尤其是从事零售的商业企业,销售货物习惯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以自制调拨单或提货单等内部核算凭据代替发票,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之间存在偏差,纳税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隐瞒某些商品的销售收入,主管国税机关又无法监控纳税人的税基,造成增值税流失。
二、建议与对策
商业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有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解决商业增值税的征管问题也决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除健全现行税制外,应用系统的现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决适应新形势下商业增值税的税收流失问题。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和健全帐证的商业企业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各地执行此规定有偏颇,如,批零企业为商品最终消费环节,消费者不需要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推销产品既不开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对以上一定规模商业企业不愿意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然而,为了省事,税务机关也不按规定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这个问题各地很普遍。笔者认为,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凡是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和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都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具备条件的商业企业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以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增值税,绝不姑息迁就。这是增值税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税链条不会中断,从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2,完善商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应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具有约束纳税人的作用,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则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货物不申报纳税,但其购进货物时却以消费身份负担了购进货物应抵扣的税款,因此,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尤其是中小商业企业,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的意义大于税款征收的意义。为此:一是保持现有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的稳定。一经认定,除非纳税人偷税、关闭、破产,则不应轻易取消,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取消其进项抵扣权。二是对新认定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的初期(一年)实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其进项发票在货票款一致情况下,才能给予抵扣。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1.继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对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严格其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减少税收流失,是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多年来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因抓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工作难以奏效,而几乎放弃了这项工作,这对依法治税十分不利。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是收税的,收税的依据是什么?大量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使用“双定”征税肯定不行了,继续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十分必要,而且,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应该做到建帐一户,成功一户,并及时改变征收方式。至于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后税负低不可怕,税务机关还有最后一道防线,即加强税务稽查,要以税务稽查来确保建真帐。对查出小规模纳税人建假帐的,要依法补税和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真帐,纳税态度又好的,只要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就可鼓励申请升格,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办法。在保持原定额基数的前提下,实行税务机关采用各种测定法估算出销售额,与同行业会互评定额相结合的做法,来确定“双定户”本期销售额,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相互监督;在定额的评定期限上,不宜过长,最好每半年调整一次。同时,在调整“双定户”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应讲究核定的销售额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应加强对“双定户”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引导其记帐规范,建帐符合标准。
3.加强商场柜台承包租赁户的征管。通过增强与出租方的信息联系沟通,掌握承包租赁户的开业、经营情况,同时,实行商场统一收银,代收代缴增值税管理办法,把承包租赁户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有利于征收机关与商场共同监管。
(三)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
目前,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工业企业的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地,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有137号文件,但是,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还不够规范,造成经营地税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认为,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和发票管理。对于各类分支机构,不管是经营范围和形式如何,均应按《征管法》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发票的领购管理上,实行发票保证金(人)和限期缴销发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机构增值税政策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开票或收取货款,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提出,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并建立纳税信息联系制度。同时,对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采用按销售额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税款可在总机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四)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
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性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质量,突出对一般纳税人涉税行为的防范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情况,在纳税评估的操作过程中,应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严格按照申报审核、案头评估、下户核查、税务处理等步骤进行。因此,为了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准确采集纳税资料,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收集、积累所需的纳税人的各种与纳税相关的,诸如销售情况、货物购人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变动情况等各种当年和历史资料,并对获得的纳税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相互对照,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运算、分析、处理,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销之间相互稽核作用,加强货物进出企业监督,为税务机关提供案头评估参考数据。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通过税企联网实现。这对于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下增值税的征管有着现实意义。
2.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分析指标体系。包括细化筛选参照指标,如按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统计出本地商业系统的诸如平均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存货变动率、毛利率等纳税评估所需的各项指标。同时,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国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参考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标的准确性;同时设置具体企业考核资料指标,正确选择使用各种案头评估测定办法,能根据已收集掌握的有关企业货物、资金变动资料,通过恰当的运算,推算出纳税人本期大体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3.设置纳税评估机构,充实评估专业人员。随着稽查机构设置转变,各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机构,将原来的征管分局配备一级稽查人员改为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人员,合理调整岗位和明确职责,侧重于通过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下户核查,堵塞漏洞。这样,可以转变增加税收依靠查补的传统做法,以增强税收管理专业化力度。
4.根据纳税人信誉评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频率。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记录,作为评定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定等次的标准,不同等次设置不同的纳税评估频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实行稽核基础上的动态分类征管。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稽核后评选A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一年免审优待;对评定B、C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定期的纳税评估,以鼓励商业企业遵章纳税,鞭策信誉不佳的企业改变形象,争取升级。
(五)强化商业企业税收监督。
1.完善发票使用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应从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转变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并重管理上来,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有权利与义务索取发票,并禁止商业企业利用各种内部凭据替票,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对定期定额户亦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发票摇奖和不开发票处罚活动。在各商家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消费者购物自觉索取发票的社会氛围。坚持尽快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及税控加油机,把纳税人销售收入纳入税务监督之列,同时,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2.对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管理软件,税务机关如何介入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比如,商业企业有义务向征税机关提供使用电算化记帐的软件的共享信息,有义务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规范化纳税申报资料等,避免企业自行变更原始记录或利用现代化手段偷逃税款。
3.推行片管员制度。税务机关取消专管员以后,应推行商业企业片管员制度,确定片管员工作岗位和职责,督促其经常下户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催缴税款,指派下户进行货物盘点,主要应通过不定期分柜重点核查,掌握纳税人购销的来龙去脉;并加强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的管理。
(六)强化稽查功能,突出重点到位。
为了保证各项商业征管措施到位,促进纳税人健全帐证,依法纳税,强化税务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须开展一次商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强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连续异常申报户、纳税评估移送的嫌疑户,帐证不健全户、申报停歇业户和违章使用发票户。再次,按照税务稽查计划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点纳税户查深查透,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查处,严惩不贷,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让偷逃税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七)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关键词:税收监管;会计管理;模式;特点;策略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3-000-02
何谓会计管理模式呢?简单来说,会计管理模式就是指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社会范围内会计人员以及会计业务相关工作的方式。在近年来的发展背景之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体制也有了非常显著的进步,政府部门以及企业单位作为市场运行体系中最核心的参与主体,其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有复杂化、系统性的特点,由此导致新形势下会计管理工作的开展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
一、税收监管下的会计管理模式分析
税收监管下的会计管理模式的核心在于:财政部门将自身所具备的行政会计管理权通过委托的方式下放至税务以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当中,税务部门则以财政部门的名义为基础来实施会计管理方面的职权,同时对企业的与会计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工作。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可以尝试引入如下模式:从市级财政局的角度入手,借助于税务部门在专项检查,纳税评估,以及日常工作当中,使税务工作人员能够直接与会计人员所接触,了解企业会计工作的具体情况与发展趋势,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将会计服务以及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能委托于税务部门所开展,同时通过税务监督部门来负责展开对会计工作人员的教育,对职业道德的培训,以及对职业行为的量化考核,除此以外,还能够将考核的范围辐射至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以及机构设置等环节当中。通过这种模式,财务部门虽然将会计管理下放,但行政处罚方面的工作职能仍然由财务部门所实现,由此能够在不增加行政成本的前提下,达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维护并保障会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税收监管下的会计管理特点分析
在以上模式下,税务部门与会计工作部门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关系,弥补了传统会计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了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在这一模式下,会计管理工作体现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对于税务稽查工作人员而言,除了需要负责展开常规的税务稽查工作以外,还需要的面向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进行核实,由税务部门对企业会计部门以及从业人员进行考核,通过这种方式,使各类企业都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管。
第二,在这种模式下,会计管理的职能不但不会被弱化,反而有一定的强化。在实际工作中,内部会计人员具备完整的管理自,同时会计业务以及工作人员仍然由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单位负责进行管理与领导,从而会计人员对于企业资金运行情况的掌握更加的全面,企业管理中会计人员广泛参与其中,能够为会计核算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依据。
三、税收监管下的会计管理策略分析
1.管理层面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在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发展的过程当中,不能够选择弱化政府部门相对于会计管理工作的职能,这一点与当前国情的发展趋势是不符合的,当然,也不能够过多的放大政府部门对于会计管理的监督职能,其可能造成会计信息的产出受到不良影响。在避免上述问题的前提下,政府对于会计管理的关键在于利用政府机构的基本职能,弥补市场机制运行中存在的缺陷,但需要避免成为市场的替代品。因此,在基于税收监管的会计管理模式中,必须使政府监管与市场机制达到相得益彰的运行状态。从这一角度上来说,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从权限设计的角度上来说,政府部门需要与税务部门形成一种稳固且可靠的合约关系,在合约当中对政府部门以及税务部门所对应的执法权限进行界定与记录,其中,财政部门专项负责与会计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许可相关的工作,而有关会计管理工作则通过委托税务部门的方式实现。通过这种方式,使政府与税务部门形成合作力,避免会计职业多头监管问题的出现,促进会计管理整体效率的提升。
第二,从监管标准的角度上来说,财政部门需要为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标准以及技术标准层面的支持,其目的是通过落实标准的方式,使各个部门能够按照统一标准展开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避免因标准相互独立而出现监管矛盾的问题,这对于提高监督管理工作权威性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财政部门可以在现有会计信息质量管理标准基础之上,对标准要求做进一步细化,严格规定监管人员的准入制度以及退出制度,同时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考核权利进行规范,落实违纪违规人员的惩处措施。
第三,从监管方式的角度上来说,政府部门介入会计管理的最关键问题在于遵循例外管理的基本原则,不完全依赖于企业或者是中介机构的力量干预,当然也不能出现滥用政府权力的问题。在社会公众对于会计服务市场没有集中意见或者是对会计信息质量基本满意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不宜过多的介入会计管理当中,日常管理工作通过社会机构负责实现。但若会计服务市场出现严重的危机事件,例如重大审计食物或会计信息质量受到挑战,出现系统性信任危机,此情况下政府部门就必须积极且果断的介入其中,通过直接或间接的监管方式,采取包括吊销从业资格证,xx年限内不得重新申请从业资格证等行政处罚方式加大责任事故的惩处力度(以上为直接监管措施),以及对报表编制企业以及行业自律组织施加一定压力的方式促使其改进监管手段(以上为间接监管措施),最终促进监管质量的提升。
2.经济层面
从税收监管的角度上来说,最为理想的会计管理模式应当是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模式,能够对政府,市场,以及企业等各方参与人员提供自愿执行且具有一定约束力的社会性契约。在这一过程当中,会计管理的合约性质可以简要概括为:在正交易成本范畴下,要素所有者双方,即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为了能够合理节约交易成本而签订的合约,合约当中规定了政府会计监管委托机构与受托机构之间的关系,政府会计监管机构与其他社会部门的关系,以及政府会计监管机构与企业、事业单位会计部门的关系。
在对会计监管合约安排作出设计的过程中,最关键性的要点是委托。委托的核心是通过对制度的合理界定与安排,使财政监督职能授权于税务部门以及审计部门开展,而财政部门则通过间接方式对其进行管理控制。
会计监管合约在于对受托者的权利、责任进行反映,以便在受托者和委托者之间,可以顺利地履行合约。在这种契约下,委托者(财政部门)将某些管理权委托给者(税务部门),者以委托者的名义从事监督活动。如果使者能按照委托者的目标利益行事,委托者必须设计出一种合适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限制者偏离委托者的行为。由此,委托关系会产生成本(即存在于委托者自身监管所能够达到效益水平与委托者委托第三方监管所达到效益水平之间的差距,多数情况下还将委托方为了激发受托方更好展开工作所消耗的成本)。换言之,财政部门作为会计管理的委托方,需要正视自身在监管力量上的薄弱性,采取更多的方法来降低管理成本。例如,可以尝试引入美国财务部门的工作机制,根据财政部门的实际运行情况,构建一个标准性的财政监督信息共享系统,按照税务登记编号将纳税人历年以来的纳税资料全部纳入信息系统当中,以方便税收检查负责人对这部分数据的合理应用,同时也有助于重点审计检查工作的开展。
四、结束语
为了更好的应对挑战,促进会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就需要在税收监管的背景之下,积极探索会计管理的崭新模式,以进一步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水平与质量。本文即就税收监管下的会计管理模式展开分析与探讨,希望能够引起各方工作人员的关注与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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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度;问题;改进措施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职能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因为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其职能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对税制进行分步式、循序渐进的改革迫在眉睫。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现行分类所得税税制模式存在缺陷
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要求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缴纳相同的税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征收模式,对不同来源、类型的个人所得采用了不同的税率,等额的税前收入由于来源或者取得次数的差异可能导致不同的税收,由此导致实际税负的不相等,进而违背了税收横向公平原则。
(1)同等的工薪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和股息红利收入由于来源与取得次数不同,在税收模式的适用上大相径庭。而且对劳动性收入采用累进税率,对其他生产要素收入采取比例税率,也会使得劳动收入的税收负担偏重,造成收入分配的逆向调节。
(2)现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并没有将个人所得全部纳入个人所得税计征范围,尤其是需要加大调控力度的,薪酬之外的一些高收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包括薪酬、稿酬、经营所得等11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个人收入所得形式非上述11类所能涵盖。比如,厂主型的富豪,不给自己开工资或仅象征性地开工资,就可以全部或大部规避超额累进税率的调节机制;又如,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城市周边居民获得大量房产和补偿收入,然而由这部分的收入目前并没有纳入征税收入范围。
(3)现行税制导致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无法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非货币收入逐步增多,居民收入呈现出多样化和隐蔽化的特点,如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房屋转让收入、金融市场衍生品收入等。尤其是一些高收入阶层,如私营企业主、演艺明星等,收入来源渠道多,隐蔽性强,使税务机关对于他们的真实收入情况很难准确掌握,从而导致逃税避税漏洞较多。造成了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格局形成。
2.税制设计不完善
(1)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率税率两种形式,按所得的类别不同选择对应的税率形式计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实行3% -45%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这样的税率结构存在很多弊端。第一,税率计算复杂。第二,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征收群体是工薪阶层,而45%的最高边际税率显然过高,大部分工薪阶层只适用于最低的的两级税率。所以,七级的税率设置以及较小的级距差距,不仅不能很好地发挥税率调节的作用,而且还会导致纳税人通过隐瞒各项收入来降低边际税率。
(2)税前费用扣除不合理:
在税收理论中,个人所得税除税收优惠项目不予课税外,还要对个人所得的一些费用进行扣除,主要包括必要费用扣除、生计费用扣除和特别费用扣除3个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方式为个人单项申报,费用扣除只是单纯地对自然人的一般花费进行的扣除,并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状况、负担人口、教育费用、住房费用、医疗费用等情况,也没有考虑家庭的收入构成结构,只是采用“一刀切”的征收标准,导致同样收入总额的家庭缴税差距很大,有失公平。
(3)税收监管机制有待健全
①代扣代缴是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征收方式,但有关代扣代缴的法律规定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致使在实际工作中涌现出很多问题,为税务机关留下了执法风险和隐患。例如很多单位因手续繁复而不代扣代缴或只对固定发放的货币工资予以代扣税款而忽略了不固定发放的奖金、补贴等。
②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的落实不到位。首先,我国目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都将趋弱。而且现在也没有形成对依法申报者的有效激励和对违法者的严厉惩处机制,将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甚至会恶化税收环境。
③信息渠道不畅通,导致征管机构间信息不对称,使得逃税漏税引发的税收流失增多。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一直未实现全国联网,导致征管信息传递受阻,且时效性很差, 不但税务部门内部征管部门之间传递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受阻,而且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也不能实现有效信息共享。这样就为偷逃税行为埋下隐患。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进措施
1.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
中央关于个税改革的指导方针在历年历次文件中始终是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为方向。故应科学设计税制,具体操作方法为先按年汇总个人的全部所得(含各种收入类型),扣除法定减免额以及特定项目后计算出收入余额,然后按照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税收。上述所谓的特定项目包含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这些项目所得可以单独列出,继续实行分类征收。混合征收模式能有效规避纳税人恶意调节收入来源和性质的情况,既保证了税收收入又照顾了低收入群体,又强化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调控功能。
2.降低税率,减少级数,拉大级距
现行研究普遍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太多、级距不合理、结构复杂以及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仅规定了三到六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个税改革应逐步减少级数,将现行七级税率合并为三到五档;拉大级距,尤其是拉大中低收入税率的级距;降低最高边际税率。这样既可以减轻工薪阶层的负担,也可以真正贯彻“高收入者多交税,低收入者少交税”的原则,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3.规范税前费用扣除项目
(1)要将个人收入和个人综合生计费用紧密联系,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年龄、健康以及家庭情况,由此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在政策的制订上向社会低收入群体倾斜,将关注的重点集中于中高收入阶层,以此更好发挥收入调节作用。
(2)应适当采用家庭申报制度,以整个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家庭的收支情况确定税收负担,以此来避免家庭收入来源集中于一个人所导致的税收不平等。
4.改进税收监管体系
(1)将纳税编号与纳税人个人信息对接,建立完善的现代化信息网络管理平台,推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进程,努力做到个人信用消费、财产登记和收入申报等全程监控。此举既便于个人所得税征管,也有助于防范和打击腐败、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
(2)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全面落实各项监管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强化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税收工作的硬性约束,为个人所得税征管营造一个好的外部环境,加强宣传教育,敦促纳税人了解并遵守纳税规则。
(3)加大检查和惩处力度。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性化,使得税务机关在征纳博弈中无法掌握完全的个人收入信息,即所谓的信息不对称。纳税人是个人收入信息的掌握者,要使纳税人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收入信息,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使纳税人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信息。而实施严厉的惩罚措施,并使税收惩罚成为可置信威胁是税收激励机制形成的首要条件。必须保证适当的检查面,并且加大惩处力度,增大逃税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才能保证税收。为此,应增加个人所得税稽查人员,通过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大投入,改善稽查机构的装备。
参考文献:
[1]岳树民,李建清等《优化税制结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
[2]陈效 对改革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思考和建议.税收经济研究,2011(2).
关键词:高校教师;纳税管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中国知识分子越来越受到尊重,社会地位得到不断提升,作为中国知识分子最典型代表的高校教师,其个人收入也得到了明显提高,社会舆论对于部分收入畸高教师个税纳税问题的关注程度、税务部门和高校财务部门对于教师个税征管工作的难度,也伴随高校教师收入和个税纳税额快速增长而不断提高。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高校教师个人收入的现状及特点
近10年来,我国高校教师的收入呈现显著增长的态势。有统计显示,2003年全国高等学校教师年平均工资超过2.33万元,在总体收入提高的大前提下,我国高校教师在个人收入上也体现出一些重要的特点。
(一)、收入的个体差异显著,呈现两级分化的特点
高校教师的工资性收入主要来自工资和岗位津贴。就此而言,也明显具有拉开不同技术级别之间收入差距的倾向。以国内某211工程高校为例,最年轻的教师与老资格的在岗教授之间的最大工资差距约在3.3倍之内,学术地位最高的在岗教授的校内津贴与刚刚硕士研究生毕业任助教的校内津贴相比,级差达16.7倍。将制度性工资与校内津贴两项相加,学术地位最高的老教授与新助教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到7.7倍。因此校内津贴制度的政策倾向也是在拉大不同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差距。
教师从享有的社会资源中所获经济收入,也明显地呈现出 "马太效应"。即越是已获得较多社会资源的人,越能获得更多社会资源,获得的社会资源越多,则越能从中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而获得社会资源的多少,主要取决于每个人所拥有的权力资本和经济收入之后,他们就同时从总体上成为追求社会稳定发展的社会阶层学术资本、社会关系资本,而且这三种资本又是相辅相成的。所以,高校教师中由于每个人享有的综合资本的拉大,导致各自获得的社会资源量相差越来越大,进而导致经济收入的差距也越拉越大。
(二)、收入来源广泛,工资性收入比例不断降低
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高校与社会的联系程度逐渐提高。高校教师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象牙塔”内的有限区域。一些与社会和市场直接需求关系密切的应用性学科的教师,往往能得到更高的经济收入。有些社会地位和学术声誉比较高的教师,还参与到社会经济的其他领域。此外,还有一部分教师通过各种形式获得工资以外的各种收入,如自办公司收入、稿费、咨询费、评审费等等。 随着 收入来源的多元化,要求税收监管及代收代缴部门在监管方法上也更为合理、科学,避免税款的流失。
(三)、存在一定程度的隐形收入和灰色收入
在合理正当的个人收入之外,一些高校教师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隐形收入。普遍存在的是,部分教师将本属于个人消费的支出,通过开具与科研投入有关的发票,纳入到科研经费进行报销。例如,报销在某大型购物商场一次性购买十余个打印机硒鼓的发票;研究基础学科的教师到海南、桂林等旅游胜地进行调研等等。由于财务制度的不健全、监管力度的不足,导致了这些不正常现象的出现。
二、当前高校教师个税征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自行申报比率较低
在我国目前的个税征管体系下,个人所得税采取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缴纳方式。用这种方式征收能有效地降低税务部门的征收成本,提高办事效率,这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征收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我国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人群,适用于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实践中,这种方式的成功需要依赖于大家纳税意识的提高。以天津市为例,2007年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仅有3.5万人,与税务部门掌握的应申报人群的数字相差较大。由于高校教师收入的特点,部分高收入教师的收入多数属于应自行申报的非工资性收入,其实际的申报效果则不得而至。
(二)、高校财务部门作为扣缴义务人,其代扣个人所得税工作量大、扣缴难度大
以国内某著名大学为例,全校教职工超过4000人,全部的工资性收入、津贴以及其他补贴收入都通过校财务部门统一发放,而该校的直接从事个税扣缴的财务工作人员仅10余人,其每月的个税扣缴工作量应该是相当大的。另一方面,由于学校的科研经费、培训收入等试行二级学院自行收支,而二级学院相关会计人员在个税扣缴问题上往往不够重视,导致扣缴工作难度增大。
此外,由于高校教师收入中的劳务费、稿酬等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在使用税率上也往往难以把握。导致部分教师的各类隐形收入和灰色收入在监管上更加困难。
三、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的对策思考及解决方法
(一)、高校财务管理部门作为个税代扣代缴的责任人,须严格执行税法规定
高校财务管理部门是国家法定的个税代扣代缴的责任人,为了提高个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效率,可以由税务部门定期对高校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同时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约束,高校财务部门自身也需要对个税扣缴工作提高认识,强化自身的使命感,明确个税代扣代缴工作对于国家税收和财政的重要性。
(二)、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须加强与教师的沟通,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
高校个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广大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提高。因此,需要高校财务部门及代扣代缴责任人深人税法知识宣传,提高广大教师的纳税意识,降低工作的难度,一方面向高校教师进行税法知识的宣传,更重要的是对自身扣缴工作的重要性进行宣传,避免将财务部门与教师群体对立起来。对于积极进行个税纳税的纳税人,可以树立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力争在高校内形成依法纳税光荣的舆论导向。建立个人所得税遵守情况评价体系,将其与职位的升迁、先进的评选、执照的申领与年检挂钩,以此约束个人纳税行为、督促其依法纳税。
(三)、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须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缴的硬件和软件
税务部门在完善自身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可以帮助完善扣缴义务人扣缴系统的建设,进而实现税务部门、扣缴义务人、银行系统、个人信用系统的联网,能完成对税源的有效监控,达到收入一-申报一-缴纳一-监控一体化,实现数据、资料的共享与动态处理。
(四)、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应划分个税监管重点,减少个税监管的盲目性,加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于个税的监管而言,实际上需要重点进行监管的人群并非高校教师的全部。占高校教师相当大比例的青年教师,包括助教和讲师,其收入相对不高,构成了高校教师群体收入的金字塔底端,而占比例较少的教授、特别是知名教授则应该成为个税监管的重点。有针对性的区别个税的监管对象,有助于集中有限的人力资源,减少个税监管的盲目性。
四、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应通过纳税筹划进行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合理合法地调整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
(一)、设计合理的薪酬体系,降低高校教师税负
根据高校不同的基本薪酬体系,现在假设:
条件一,在240课时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为2400元,每课时的课酬为50元,按每月实际完成的课时量计发课酬;高校乙采用业绩津贴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与津贴为3400元,每年需完成240课时的工作量,未完成标准课时的按照每课时50 元的标准扣发津贴,超课时部分按每课时50元支付酬金,学年末与当年的奖金、年底双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课酬外年底双薪与奖金数额合计为7000元,在12月份发放。在下表中我们列示了两种不同薪酬体系下教师每月的收入和应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条件二,在360课时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为2400元,每课时的课酬为50元,按每月实际完成的课时量计发课酬;高校乙采用业绩津贴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与津贴为3400元,每年需完成360课时的工作量,未完成标准课时的按照每课时50元的标准扣发津贴,超课时部分按每课时50元支付酬金,学年末与当年的奖金、年底双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课酬外高校甲年底双薪与奖金数额合计为7000元,高校乙年底双薪与奖金数额合计为13000元,在12月份发放。在下表中我们列示了两种不同薪酬体系下教师每月的收入和应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每位教师在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内课程时间的安排不均衡,因此在全年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每月实际收入不同,由此造成这两种薪酬体系的税收负担不同,业绩津贴制的税负要低一些。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业绩津贴制下,各月的收入比较平均,年终所发放的超课时津贴可以和全年一次奖金合并在一起按照国税发[ 2005 ]9 号文件纳税;而采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由于高校在寒暑假期间以及学期末的课程很少,大部分课程集中安排在3 月~6 月以及9 月~12 月,再加上有些课程需要集中上课,以及指导学生论文的酬金集中在六月份支付(虽然教师于每年的3 月~6月份指导论文,但指导论文的酬金往往是在指导论文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等因素,使得教师各月的收入不均衡,从而增加教师的税收负担。
为此,从降低税负角度来说,建议高校采用业绩津贴制。采用这种薪酬体系至少有两个优点: (1) 从总体上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 (2) 从管理上来说,业绩津贴制易于操作,而且更易于理解。如果高校不具备采用业绩津贴制的条件,或者教职工不愿意采用这种薪酬体系,可以采用一种介于业绩津贴制和基本收入加课酬制之间的薪酬体系―――即按照每学期的总课时(含指导论文等折合工作量) 除以6 (如果寒暑假有假期津贴的话,则除以5) 确定每个月的课时量,以该课时量乘以标准课酬确定每个月的课酬收入(即一个学期内每个月的课酬收入相同) ,然后加计基本收入确定每月收入总额,学期末再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与计划工作量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多退少补。此处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元旦节等法定假日所耽搁的课程不调减实际工作量。
(二)、将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
一般来说,教师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2000 元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高校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降低计税工资、薪金所得,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 (1) 提供交通便利。如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或者每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2) 根据国家教委制定的教师居房计划,尽力解决教师住房问题。(3) 为教职工购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贷款,之后每月从其工资额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归还贷款,这样可以减轻教师的贷款利息负担。(4) 为新调入教职工提供周转房。(5) 提高教职工的办公条件,为其配备办公设施及用品,比如为教职工配备笔记本电脑及电脑耗材等,但在操作中要注意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列入学校的固定资产,教职工拥有使用权,教职工调出学校时要将相应的物品归还学校。如果所购置的办公用品所有权归个人,则相当于对教职工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要按照物品的价值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6) 每年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图书资料费用。
(三)、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在税法中规定了有关的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时,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要通晓税法,注意相关规定的最新变化,以期最大程度地利用相关税收优惠减轻教师的税收负担。
结束语
高校财务部门是税务机关和高校教师中间的桥梁,既要严格扣缴,又要热情服务。通过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进行税收筹划,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漏税行为,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纳税筹划改变了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有利于发挥国家税收的调节经济杠杆的作用,促使国家税法及国家税收政策不断改进和完善,从长远来看最终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搞好高校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已指日可待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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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 号) [ EB/ OL ] . http :/ / chinatax. gov. cn/ view. jsp ?
【关键词】 电子发票 EDI技术 电子商务
一、引言
2013年6月7日,京东商城工作人员现场购买了两本图书,利用京东电子发票系统开出了一张PDF格式、编号为00000001的电子发票,标志着我国内地首张电子发票就此诞生,在电子商务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随着网络技术愈来愈发达,网上购物已是一种潮流,电商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数据中显示,电子市场的交易规模呈现出了逐年增长的趋势,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12.3万亿元,同比增长21.3%,其中移动购物市场规模增速超200%,预计未来几年移动购物将保持48%的复合增长率,成为网络购物市场快速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的纸质发票难以满足电子商务的发展,以计算机应用、数据网络化和统一标准为基础的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应运而生。EDI技术利用计算机技术传递信息和处理数据,取代了以往纸质发票邮寄和递送,大大提高了传输效率。21世纪初期,西方国家已经开始运用电子发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1996年公布电子商务的法律范本,美国大部分的州已根据这个范本修订其商业相关法令,接受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目前大约有80%的大企业在采购业务中使用电子发票。欧盟于2001年颁布法规承认电子发票的效力,随后又拟定一项公共采购电子发票的草案,要求建立欧盟统一的电子发票系统。2005年丹麦成为首个禁止在公共领域使用纸质发票的国家。2010年台湾开始积极推动全台湾发票电子化。相比国外,我国实施电子发票的制度还不完善。2009年12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在国家税务总局考察时强调,要深入推进税收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2013年4月,国家税务局颁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对企业采用电子发票具有指导作用。《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运行电子发票”,现今已有近120家电商企业向相关国税部门申请试用电子发票,希望提高企业自身税票管理效率。
二、电子发票的特征
根据欧盟对电子发票的定义,我们可以了解电子发票是依靠EDI系统将电子发票由卖方系统传至买方系统,以取代纸质发票。在电子发票的运行机制下,卖方将依据消费者的订单及逻辑信息而自动产生电子发票,发票开立后即借由EDI系统传至买方系统,买方系统收到电子发票后即自动记录相关账户中而不需要人工介入。电子发票在拥有纸质发票交易业务凭证的本质特征的同时,也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无纸化与易存储
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发统一的发票管理系统,电子发票完全实现了开票流程的无纸化。没有印制环节,无需仓储空间,大大降低了印制成本和仓储管理成本,既节能减排,又缓解资源不足情况。由于电子发票在网上进行,电子发票开具系统将对发票信息进行自动存储,存储时间短,极大节约了人工成本。
2、实时性
纳税人的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可以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开票的情况,对开票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加强了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同时受票方可以在发生交易时收取发票,相应地提高了整个供应链的效率。
3、安全性高
基于EDI系统的电子发票可提高数据准确度。另外纸质发票的真伪需要专业人员判定,但对于电子发票来讲是不需要的,它的信息是存储在税务机关,受票人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登陆官方网站等方式查询验证发票信息,这大大地减少了虚假发票的数量和收到假发票所带来的损失。
三、基于EDI系统电子发票运作流程
EDI系统普遍适用于企业相互间的文件传送,企业基于双方事前约定,使用一系列的标准格式、讯息、资料要素,从事送货单、发票、进货单、销货单、折让的相互确认。欧盟会员中的比利时、法国、意大利与西班牙,均采用以EDI系统作为使用电子发票的必要条件。EDI系统得到应用主要是EDI接口的建立,它接受从客户EDI系统传来的合同、订单等信息,从银行EDI系统传来的信用证信息,向海关EDI系统发送报关单信息,向供应商EDI系统发送采购订单信息等,从而实现贸易伙伴之间的信息传输。
1、纳税人提交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电子发票资格的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对纳税人状态进行判断,对可以开具的电子发票票种、填开电子发票控制信息等内容进行设置,核准纳税人电子发票资格,并进行发票配号的业务功能。
2、电子发票EDI管理系统
由电子发票EDI管理系统向服务系统发送发票管理监控信息和接收电子发票数据,将管理监控信息和接收电子发票数据进行加密签名后,发送电子发票EDI开具系统。电子信息在发送端发送之前,应该以自身的PKI密钥进行签章,开具系统以管理系统的公钥验证信息来源,发送方也可用接收方的公钥进行加密,确保只能由接收方唯一读取,以达到保密和安全的效果。
3、消费者下单
消费者受票方购物下单,电子发票EDI开具系统与企业交易系统进行对接,接收电子发票开具请求,根据业务规则对请求指令和请求数据进行判断,符合规则的将自动进行开票业务处理,生成电子发票并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受票人,同时反馈给企业交易系统的电子信息包括发票附码、交易信息、发票数字签名、发票二维码等。
4、电子发票EDI服务系统
电子发票EDI服务系统提供电子发票的归集、存档、查验、下载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为电子发票监管机构、开票单位、受票单位、商品维护单位、消费者以及其他广大受票人提供可定制的数据服务和在线技术支持。
四、基于EDI系统电子发票实行的效益
1、经济效益
对纳税人而言,通过电子发票管理系统获取发票,节省了纳税人领购发票的时间、人力及用票成本,节省了税务人的发票仓储管理成本,提高发票开具的效率;对税务机关而言,有利于推广使用网络纳税申报,进而节省征管成本,简化申报流程;对供应商而言,有利于改善现金管理,优化营运成本。
2、社会效益
对税务机关而言,一方面可以根据电子发票所记录的交易数据监控网上交易的情况,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另一方面企业入账的电子发票直接来源于税务机关建立的统一电子发票平台,并采取数字签名,加密防伪等安全技术手段,可以有效加强信息化税收监管,加强发票管理,保证税收公平,防范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对电商而言,电子发票的使用有利于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加强诚信机制建设,促进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对消费者而言,杜绝假发票现象,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环境效益
美国财政部估计,采用电子发票将每年约节省4.5亿美元的成本。而在国内以京东商城为例,每年仅纸质发票的购买成本达到4000万元,全面应用电子发票后,一年将节约3.6亿张电子发票,相当于节约240吨纸,极大节约了资源,提升了环境效益。
五、现阶段我国电子发票的不足
1、服务范围窄
从试运营的情况来看,选择电子发票的尝鲜不在少数。不过,电子发票还不能作为报销凭证,只能作为收付款凭证。再者,目前京东的服务范围只限于面向北京地区购买图书、音像商品个人消费者,服务范围较窄。电子发票的服务范围有限主要带来两方面的制约,一方面,电子发票尚未普及,还不能惠及大部分顾客,顾客也未认识到电子发票带来的方便,对电子发票的操作系统存在质疑。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发票还是新兴事物,需要对各个领域的数据进行全面的观察,目前尚未对所有服务范围进行数据挖掘,所以建立的电子发票系统还不够完善。
2、法律规范不完善
目前在上海施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中,电子凭证只可作为消费者投诉的依据,却不能作为诉讼仲裁的证据,在打官司维权需要发票原件证明的情况下,对于电子发票这一重要凭证如何认定和公证,还需要相关配套的法律予以界定和规范,从而真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政府政策扶持不足,法律规范不完善,企业也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推行电子发票的发展。
3、审计范围扩大
电子发票系统存在访问群体覆盖面广、外来入侵渠道和手段增多、信息安全性难以保证的风险,因此承担不真实以及非法数据的责任人就不能局限于被审单位,还包括交易双方以及相关的社会公众,审计范围将扩大,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对网络虚拟实体的审计,进一步加大了审计的难度。
六、相关政策建议
1、政府给予相应的法律保障
电子发票的发展需要国家法律的保障和政府政策的支持。我国对电子发票的规定还处于相对空白的阶段,相关政府部门应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加强税务发票管理系统建设,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促进企业大规模转型。
2、基于EDI技术建立统一的电子发票标准
税务机关可通过网络技术建立发票管理系统,建立统一的电子发票标准,以促进发票数据电子化,这有利于规范电子发票的使用,加强信息化税收监管。所以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电子发票标准,规范征税形式。
3、加强税务人才队伍建设
税务人员不仅要具备财会、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还必须掌握电子商务、网络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知识,熟悉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的运行模式。电子发票的出现,对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加强税务人才队伍的建设。
(注:本论文得到“北京市科技创新平台――商务运作与企业服务创新研究”项目资助。)
【参考文献】
关键词:行业收入差距 收入分配 政策建议
近20年来,我国的行业收入差距迅速拉大,并成为推动我国居民整体收入差距拉大的一股重要力量。1990―2008年间,以基尼系数计算的我国行业收入差距由0.067窜升至0.181,扩大了近两倍,年增6.5%,而同期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年均增幅只有1.5%。
1、行业收入差距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行业就业者的收入差距开始逐步扩大。根据数据研究,发达国家行业工资差距一般在1.5倍左右,发展中国家一般在2-3倍之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2011年所的最新数据显示,我国收入最高和最低行业的差距约为4.7倍,远高于世界大多数国家,并且行业工资差距仍在不断的拉大。
1.1、行业收入差距的总体状况
近年来,我国各行业就业者收入水平都有较大的提高,但提高的程度不尽相同,导致各行业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从行业特点来看,农林牧渔业、制造业和采掘业等依靠简单劳动和简单技术的行业,一直是年平均工资和收入较低的行业,而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石油、煤气、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等高技术或垄断性行业则是年平均工资和收入较高的行业。
1.2、行业收入差距的地区差异
由于地区之间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所经历的阶段不同,所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有很大差别,因此不同地区的行业平均工资差异很大。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中,按照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来看,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由高到低排列是东部、西部、中部和东北,分别为48493元、37923元、36558元和36000元。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由高到低依次是东部、西部、东北和中部,分别为26800元、22313元、22020元和20677元。按照包含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在内的全社会单位平均来计算,四个地区的平均工资排名为东部、西部、东北和中部。
2、行业收入差距扩大造成的影响
2.1、行业收入差距扩大对经济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
垄断造成的高收入会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产生影响。垄断行业工资分配体制的不公使得收入与工作价值严重背离,破坏了正常的薪酬收入均衡。降低广大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从而降低劳动生产率,阻碍经济的发展。过大的行业收入差距势必打击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导致投资需求的下降。
2.2、行业收入差距扩大对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造成的负面影响
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容易滋生社会不满情绪,再加上部分高收入者的收入是通过腐败性、欺诈性、垄断性等不合理甚至非法手段获得的,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弱势群体的不公平感,激化了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严重影响着社会和谐,也不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3、行业收入差距的形成原因
3.1、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不合理
近年来,我国垄断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日益扩大,其不合理分配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对社会福利的损害,民众的不满情绪日益加剧。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是由市场、资源或政策等垄断因素带来的。不仅是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巨大,垄断行业内部的收入差距也较大。
3.2、行业人力资源水平不同
人力资本是劳动者质量的反映,是由凝聚在劳动者身上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知识、能力、健康等素质所构成的。如今知识经济兴起,人力资本在收入决定中的作用日益明显。收入差距随着劳动者受教育程度的不同而越拉越大。行业平均受教育程度越高,行业收入溢出就越大,即中国人力资本的外部性显著。改革开放以来,人力资本成为决定行业收入的主要因素,具有较高人力资本的行业,如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逐步取代了高劳动强度的行业(如建筑业)成为最高收入行业。
3.3、行业劳动生产率存在差异
劳动生产率简单而言就是单位从业人员创造产值和财富的能力。技术进步快、劳动生产率高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高。由此可知,我国农业人多地少的现状导致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劳动生产率低又是造成我国农业收入低下的直接原因。
3.4、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
第一,市场机制本身难以自行调节行业之间收入的公平分配。并且市场机制下产品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这样势必在竞争中产生效益好的企业和效益不好的企业,职工收入在不同企业之间自然就会产生较大的差异。
第二,我国一些制度性因素不合理。
第三,在经济转轨期间,由于税收制度还有待完善,税收调节不到位,仍然存在着许多漏税、逃税的现象,致使过高的个人收入得不到有效控制。
4、缩小我国行业差距的政策建议
4.1、打破行业垄断,建立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环境
对于由垄断所带来的不合理的行业收入差距,一方面,在自然垄断性行业要最大限度地引入竞争;另一方面,打破劳动力市场上或明或暗的壁垒,通过促进行业间劳动力的竞争流动来实现劳动贡献与收入水平的匹配。加强对国有垄断企业职工工资、福利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并严格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坚决取缔各种不合理、不合法的工资外收入。
4.2、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各行业劳动生产率
行业劳动生产率是一个行业在市场中投入与产出的综合反映。国家财政加大对低劳动生产率行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以及优秀人才引进的支持力度,比如国家支持和鼓励优秀大学生去农村就业。鼓励和支持低劳动生产率行业引进先进设备,强调技术与工艺的创新,帮助引进国际、国内成功经验,发掘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潜力。
4.3、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深化税制改革,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增加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在税收结构中的比重,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保障低收入行业职工的生活。通过规范市场行为的途径营造一个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市场竞争完善法律体系,形成社会各行业相对合理的平均利润和平均收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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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着重分析了内蒙古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及税收管理的现状,特别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利影响,并从改革税制、严格执法、优化环境、完善金融结算制度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的对策。
当前,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对于促进地区经济健康发展和提高税收收人占GDP的比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实际调查情况看,内蒙古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还有一些值得探讨和改进的问题,需要深人研究解决。
1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及其税收现状
1.1个体私营经济现状分析
“十五”时期以来,内蒙古个体私营经济在自治区政府部门的鼓励、引导和扶植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已成为我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为自治区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就个体私营企业注册情况看,从2001--2005年,尽管个体工商户户数由83.5万户下降到了46.76万户,从业人员由169.9万人下降到了82.27万人,分别以年均15.01%和14.9%的速度递减。但私营企业户数却由3.01万户上升到了4.83万户,从业人员由45.54万人增加到了68.21万人,年均分别以12.81%和10.76%的速度递增。就经济发展情况看,正在经历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总体保持了增长态势,经济规模愈来愈大,显示出强大的发展后劲。2005年底,个体私营工业国民生产值达到417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达到1208亿元、城乡个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84.26亿元。
与中、东部地区横向比较,内蒙古个体私营经济无论其规模还是发展速度,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受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个体私营经济在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足,总体看是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就内蒙古私营企业来说,截止2005年底,总户数4.83万户,其中,企业集团仅105户,中小型企业占总户数的99.8%。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各地在大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时候,主要追求发展的高速度,对这些中小型企业在行业引导、加强管理方面指导欠缺。许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既缺乏新型的管理制度,又没有科学的管理手段,大多依靠传统的粗放式小农经济方式管理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管理水平低下。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对内蒙古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困难和不利影响。
1.2个体私营经济提供税收现状分析
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其提供的税收收人数量、增长比例、所占份额均发生了明显变化,其地位日益突出,已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统计分析表明,2001一2005年,内蒙古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收人由8.44亿元增加至43.84亿元,年均递增62.85%,增长最快的年份达到182.66%。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占税收收人总额的比重,也由2001年的9.83%上升到了2005年的14.72%,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税源,其增长速度已经大大超过了我区整体经济发展速度。
2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负面影响
新税制实施后,我国已从税收立法上打破了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纳税人的税负不平衡问题,但由于受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和纳税意识等主观因素以及税务部门重视程度、管理手段等客观因素的影响,造成对非公有制经济税收管理偏松,跑冒滴漏严重等一系列问题。突出表现在:
2.1税收负担低,税收流失相对较大
税收流失是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中一个最主要、最突出的问题,也是其他所有问题的集中表现和综合反映。以2005年为例,国有经济占工业总产值和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分别为41.21%.23.56%,其承担的税收份额却达到了59.27%;而占工业总产值30.06%、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6.32%的个体私营经济,其承担的税收却只占全部税收收人的10.80%。很显然,对个体私营经济征税严重不足,应征数与实征数之间存在着较大差额。
2.2规范管理不够,征收管理机制弱化
从税收指导思想上讲,长期以来以组织收人为中心,一些基层执法单位仍然把税务执法作为组织税收收人的一种手段来加以运用,重视对国有、集体经济大型税源的控管,弱化了对征收难度大、成本高、税源小的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管理。从税收征管机制建设上讲,因难以准确获得对应税收人分散、流动隐蔽的个体私营纳税人的经济状况信息,很大部分的申报纳税难以或没有经过税收确认,只好评定征收。特别是由于金税工程还没有完全建成,征管手段落后于征收模式,在预防和查处偷逃税方面还存在信息不灵、动作迟缓等问题,仅靠目前投人的征管力量,无论数量与人员素质,与庞大的个体私营经济队伍以及混合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和管理要求极不相称。
2.3税制不完善,导致征管漏洞论文下载
现行税收制度与管理制度对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由此带来的经营方式和核算方式的多样化,已经显得很不适应,形成税收流失。①增值税存在征收范围狭窄等制度性缺陷,导致税源难以控管。如交通运输、建筑安装行业未纳人增值税征收范围,导致增值税链条中断,失去了自缴自核功能,同时,产生了乱开运费进行抵扣问题。私营部门在这两个行业占有很大比重,税收流失相对严重。②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仍然过多过滥,规定欠科学,缺乏严密性。特别是按经济成分制定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适应性差,不便操作:不法商家乘机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个体私营企业伪造企业性质,非法获取减免税优惠。如将自己伪装成集体企业、校办、福利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等形式,骗取国家的退税和减免税。
2.4个体私营经济活动隐蔽,会计信息失真
一方面,个体私营企业管理水平低,一些经营行为不规范、内部管理混乱,受业主追求经济利益动机的影响,无税交易和无税所得普遍存在,做假账、账外账,使得企业内部凭证真实性下降,会计信息失真,各项收人无法全部纳人监管范围,严重蛀蚀税基。甚至有些企业进行虚开、开具增值税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管理监督不严,企业法人责、权、利的约束弱化。目前对个体私营企业会计核算的管理,除税务部门要求建账外,基本上无其他强有力的外部行政机关的约束。
2.5纳税整体环境有待改进
①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整个社会没有形成主动纳税的氛围,纳税人没有形成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直接申报纳税、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习惯,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偷逃税相对严重。②金融、公安等部门配合不密切,影响了税款的征收,软化了税收法律的强制性。③非国有企业多行开户问题突出,现金交易盛行,使银行结算账户形同虚设,纳税人隐瞒收人,税基难以监控。④地方保护主义对税务部门严格执法的妨碍,也是导致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流失的原因之一。
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日益发展壮大,其税收管理问题越来越突出,所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不可低估。①导致税负失衡,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机制。测算表明,内蒙古近年来国有工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率为5%左右,非国有工商企业为3.5%。如果再考虑非国有工商企业还享受几项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则负担率还要再降一点。②减少了国家财政收人,扭曲了政府正常的收人机制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杠杆。个体私营经济部门的税收流失直接导致费硬税软格局,也使税收不能通过经济利益诱导实现对产业结构的有效调节而失去了杠杆功能,模糊了国家调节经济的边界,使得该限制发展的产业得不到限制,该激励发展的产业得不到足够的鼓励,误导了社会资源配置的方向。③产生了社会收人分配不公。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流失的存在,进一步加剧了国民收人向居民个人分配的倾斜和高收人与低收人的两极分化,使税收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调节公民收人水平、实现社会公平的功能,还降低了国家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福利的水平。④阻碍了依法治税进程。
3全面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的对策
税收收人归根结底是征税人与纳税人行为的结果。要解决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关键在于征税人和纳税人行为的规范化。因此,必须从完善税制和税收征管制度,严格执法,堵塞漏洞人手,全面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税收与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3.1继续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税种结构,使之有利于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条件下税收征管
①完善增值税制度,优化增值税管理。主要是扩大征收范围,尽可能防止增值税“链条”中断,避免产生税收流失漏洞。首先考虑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个体私营经济比重较大的行业纳人增值税征税范围。②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收优惠制度。把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集中统一管理,防止各自为政和越权减免税产生的流失。可以考虑在税收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项目和产品。应尽快调整现行按所有制成分实行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利公平竞争,便于税收征管。
3.2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吮源基础管理
税源管理监控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包括对纳税人的监控和税基的监控。这是目前加强个体私营经济最重要最急迫的一项工作。①建立税源调查监控制度和税源动态采集系统。通过调查个体私营经济户籍、税源分布状况,建立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源、税基、税负、税款的控管体系。要坚持税源信息的动态采集,为税收申报确认和税务稽查提供信息依据,减少应征与实征的差距,最大限度地实现依法治税。从长远看,借鉴国外经验,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号码制度来监控税源,不失为严密有效的办法。②对税源户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对重点税源户实行专人定点监测的办法,对城镇内较集中的非重点税源户实行专人巡回监测,对于边远农牧区的税源户可利用各地的协税护税组织实行社会监控。同时,要与工商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积极寻求解决漏征漏管户问题的有效办法。③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和查账征收工作。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建制的权威性。核定征收必须最大限度地以账证为依据,防止从低确定税基。④严格管理。在全国普遍实行有奖统一制度,尽快确立有奖销售的法律依据,明确奖金渠道,实现以票控税。
3.3强化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执法
①提高执法力度,实行对各种偷逃税行为进行严厉而公平的惩罚新制度。要运用现代化的征管技术、手段开展税收检查,提高税务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几率,并依法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惩处逃避纳税的行为。应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的限度,以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②实现税务稽查向执法型转变。要强化执法手段,赋予税务机关独立司法权。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专门审理涉税案件,有效震慑和防范税务犯罪,遏止税收流失。③推行税务执法检查过错追究责任制。制定执法行为准则,实行责任追究,可以有效地促进和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树立责任心和事业心,切实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严格执法,纠正违法和执法不当行为。由此建立一种制约规范各种内部不法行为的强有力的机制,以此摆脱权力观和人情观的困扰。
3.4加强征管力量和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征管的现代化水平
①重新布局税收征管力量,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征管力量的投人。重视培养税务专门人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同时要加快步伐,继续在全社会推进“金税工程”的实施。②科学、规范地制定税收计算机网络发展规划。加强计算机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管理等环节的应用,并相互衔接。要逐步实现税务、工商、银行、外汇管理、海关、财政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做到信息共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监控系统,以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反应的快速灵敏性。
【关键字】法国会计模式 会计准则框架 构建 启示
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标志着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同时也表明中国会计模式构建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在此背景下进一步研究和借鉴法国会计模式,无疑对会计准则框架下中国会计模式的构建与完善具有现实意义。鉴于许多学者已就法国会计模式对中国会计模式的可借鉴性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对比分析并加以肯定,本文仅就会计准则框架下对法国会计模式的借鉴要点展开分析。
一、对企业分别实行以会计准则和税务处理为导向的会计制度
20世纪六七十年代,迫于国际资本市场会计国际化的压力以及上市公司合并逐渐增加,法国政府对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态度逐渐升温,开始允许集团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偏离传统的会计总方案。1986年,法国修改相关法规,增加了对合并报表的要求。1996年的法国会计改革进一步将《合并会计的原则》从税务导向的《会计总方案》中分离出去,从而合并会计与企业会计相分离。这导致了两类会计信息的产生:一类侧重于满足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会计信息相关性要求;另一类则侧重于满足税务部门和债权人的会计信息相关性要求。由此,法国会计通过合并会计与企业会计的脱钩来解决国际惯例与国家意志的矛盾,既满足了跨国公司融资经营的需要,又保持了本国的会计特色,很好地解决了会计国际趋同的国际化与法国会计税务导向的国家化之间的矛盾。这一做法也引起了一些西方学者的注意,被称作是“独具特色的法国会计模式”。
在中国,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尽管在基本准则规定为“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但实际上是以资本市场上的股份制企业和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大中型公众企业。另一方面,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相对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还不成熟,众多的以中、小企业和私有企业为主的非公众企业与大型公众企业并存。尽管财政部于2004年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由于它在大方向上遵从的仍是原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只是简化了一些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程序,致使据此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仍然不能充分满足小企业的主要会计信息使用者――税务部门的相关性要求。
笔者建议,借鉴法国合并会计与企业会计相分离的做法,同时结合中国的国情,将我国企业按其会计信息的主要服务对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股份制公司为代表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公众企业(其主体是以跨国企业为主体的上市公司);另一类是以中、小企业和私有企业为主体的其他形式的非公众企业。然后对这两大类企业分别实行以会计准则和税务处理为导向的会计制度,具体地:第一类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外部使用者是以现实和潜在的广大投资者为代表的社会公众,他们正是现行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信息系统为之提供服务的主要对象,所以应该由这些公众企业来执行现行会计准则;第二类企业在通常情况下其投资者同时亦是管理者,受托责任并不明显,甚至不存在,会计报告的使用者也相当有限。事实上,这类企业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会计信息外部使用者就是税务部门,“它关注的是与企业纳税相关的会计信息,对这些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要求是:真实、可靠、全面、准确、可理解、可比较、可核实。为了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国家利益,税务部门对企业相关会计信息的关注和监督的程度,是其他利益相关者所达不到的”。所以对非公众企业而言,来自公众投资者的会计信息需求不强烈,纳税是企业编报财务报告的主要目标。应该对这些非公众企业实行以税务处理为导向的会计制度,使其财务报告收益和纳税申报中的应税收益基本一致,那么无论对企业还是对税务部门而言,都可以大大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而大大降低会计信息的转换成本。
二、按“帕累托改进”渐进地进行会计标准的国际趋同
“帕累托最优状态标准”是西方学者据以对资源配置状态的任意变化作出“好”与“坏”判断的尺度。具体地:如果既定的资源配置状态的任意改变使得至少有一个人的状况变好,而没有使其他任何人的状况变坏,那么这种状态的改变是“好”的,称之为“帕累托改进”。从法国的历次会计改革我们不难发现,对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问题的解决并没有采取一次性到位的做法,而是呈逐渐升温的态势。法国政府先是于1957年、1986年为贯彻欧盟的第4号令、第7号令和第8号令对本国会计总方案进行了修订和调整,作为会计国际趋同的开端;后来又于1996年和1999年为协调合并会计报表与单个企业会计报表的矛盾而再次修订会计总方案。从其结果来看:一方面满足了法国上市公司和跨国公司对会计国际趋同的要求,使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会计报告,充分提高了这一类企业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相关性质量;另一方面并未将本国会计标准一次性的推向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了以税法为导向的本国特色,使会计继续较好地服务于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和利益。显然,法国的会计标准国际趋同,体现出“帕累托改进”的特征,就是在不损害法国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分步式变革,在充分享受国际化带来的好处的同时,规避了国际化所带来的负担。
在中国,会计界已有许多学者接受了来自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同时会计活动和会计服务的国际性拓展引发了来自国际会计组织要求会计趋同的呼声。此外,资助中国的一些世界性金融组织对财务报表的要求以及跨国公司和海外上市募集资金企业的发展也需要财务报表的国际化等等。迫于这些压力,中国有可能忽视自身在宏观和微观经济水平上的限制条件,采取直接引进、一次性到位的过急做法。2006年,财政部在对基本会计准则和原有16项具体会计准则作了修订的基础上,一次性出台了22项新具体会计准则,虽然,新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出台也是历经了长时间的调研、酝酿及征求意见稿之后才正式的,但是其的目的毕竟是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会计国际趋同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实现中国会计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全面接轨,所以“国际趋同性”是新会计准则的显著特征,这就使得新准则对于中国经济相对落后、资本市场尚属起步阶段的现状而言,难免会有一定的超前性。而这种超前性在缺乏成熟市场机制有效约束下,会使会计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沦为公众公司粉饰报表、操纵利润、应对监管的工具,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显然,这种负面影响损害了公众利益,从而使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呈一种“非帕累托改进”状态。例如,基本准则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之“公允价值”,涉及到企业合并、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多达17项具体准则的操作,鉴于中国市场体系的不完整、资产评估行业的稚嫩等原因,这一计量属性的再次引入能否在实务中得以正确的诠释倍受学界关注。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是新准则实施后第一个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结果是已连续两年亏损的百花村公司在执行新准则后扭亏为盈,并以此提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而该公司并未对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计量模式改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后的差异加以说明。有学者指出,这是上市公司在利用公允价值调节利润,从而达到解除停牌危机的目的。对此,财政部《关于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的分析报告》亦指出:针对我国新兴加转型经济的实际,需要组织专门力量研究与公允价值相关的问题,指导企业在实务中正确地运用公允价值。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还须更加谨慎地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引入会计准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中国会计的国际趋同应充分考虑自身在宏观和微观经济水平上的限制条件,借鉴法国,按“帕累托改进”循序渐进地进行,不可操之过急。
三、要求会计信息对内部管理的相关性
随着IT技术和现代管理会计理论的发展,广泛适用于制造业的管理会计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得到推广和应用。实践中,管理会计所需要的许多资料来源于财务会计系统,它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对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深加工和再利用,因而受到财务会计工作质量的约束。这就要求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内部管理的相关性做出相应的规范,以推动管理会计在企业内部管理决策中的普遍应用。在这一点上,法国的做法值得借鉴。1996年法国会计制度改革之前,会计总方案几经修订,构建了非常详细的成本会计框架,并具有灵活性、选择性,即建议性地在账户表中公布了相应的成本明细账户,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这就使管理会计信息系统为企业内部经营决策提供的服务趋于标准化、制度化。但从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来看,无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还是“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强调的都是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并未提及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日常业务决策者,即企业的受托责任人。也就是说,新准则没有强调会计信息对内部管理的相关性。这样,外部审计和建立在遵守准则基础上的财务报告系统将会转移管理层对会计信息内部管理相关性的要求,可能造成管理者把更多的精力花在使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尽量符合越来越繁复的会计准则并尽可能反映出相对较好的业绩上,使他们勤勉于粉饰财务报表,热衷于数字游戏,从而忽略那些真正有助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的会计信息的反映。
笔者建议,借鉴法国经验,制定关于生产成本的具体会计准则,初步设想是:首先,规定按直接生产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以50%为界将企业分为以直接生产成本为主的企业(该比重超过50%)和以间接生产成本为主的企业(该比重在50%以下)两大类;然后,规定这两类企业采用不同的生产成本核算方法。第一类:以直接生产成本为主的企业采用变动成本法核算生产成本。为了解决变动成本法与外部信息使用者的完全成本信息需求之间的矛盾,该具体准则还要规定期末对需要按完全成本反映的相关项目的调整方法,使按变动成本法进行日常核算的项目与对外财务报告有机的衔接起来。当然,会计科目的设置及其主要账务处理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第二类:以间接生产成本为主的企业采用作业成本法核算生产成本。由于作业成本法是以完全成本为前提的,其核算结果不存在需要与对外报告相协调的问题,同时还可以提高对外报告的相关性和准确性。制定并实施生产成本具体会计准则,一方面,可以使用财务会计系统为内部管理提供更具有相关性的会计信息,从而进一步推广管理会计在我国生产企业中的应用;另一方面,随着管理会计理论和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将来时机成熟时制定实施管理会计准则与相关工作规范和执业标准作了有益的铺垫。
四、加强会计制度对非公众企业的统一性和强制性
法国会计制度体系的渊源包括商法、公司法和税法等级次较高的法律,相当于具体会计准则的统一的《会计总方案》本身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并要求所有的工商企业强制执行。由于法国的会计总方案与税收法令之间建立了正式的联系,实际上所得税申报中要求采用的各种报表格式都是以会计方案中全国统一的账户名称表为根据的,所以这种强制性的统一会计方案能够在实务中被广泛接受。可见,法国会计管理已形成了一套健全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法律批准程序,有力地保证了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以及在全国的有效推行。
在中国,首先,会计制度对于非公众企业而言缺乏应有的统一性。新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这意味着非上市公司和非公众企业仍可执行原有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各项专业核算办法等会计法规,从而形成了新旧会计制度并存的局面,它们的科目名称、会计处理方法存在一定差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转换成本。其次,会计制度对非公众企业的强制性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我国除了《会计法》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约束力之外,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是由财政部批准的行政法规。显然,中国会计法规的法律级次低于法国的会计法律渊源,只有行政效力,不具法律强制力,加之会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水平较差,使得会计制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在我国反倾销诉讼中,由于不能提供正确的出口商品成本信息而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另外,规范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按《小企业会计制度》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充分满足税务部门的相关性要求,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很多中小企业干脆直接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这种情况一方面反映了中小企业和税务部门对实行税务导向会计制度已达成了共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对小企业是否能够严格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缺乏外部监管。
笔者建议,借鉴法国针对非公众企业会计制度的做法,一方面,通过会计制度与税法趋同来强化会计制度统一性,建立以税务处理为导向的高度统一的会计制度,借助税收监管来提高会计制度的统一性和强制性;另一方面,通过组建代表政府的权力机构来强化会计制度法定强制力,对现行会计法规制定机构进行改革,由国家立法机构授权,成立独立于财政部且具有会计立法职能的机构,专门负责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会计规范,同时强化会计监管与奖惩力度,确保会计法规颁布后能够得到强有力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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