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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营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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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营管理

第1篇:房地产经营管理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范畴及发展;经营管理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房地产企业本身能否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对国民经济能否健康增长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力,是国民经济增长的一个基本生产要素。[4]从项目经营的战略高度着手分析,重点是从控制项目启动组织到实施过程全方位每个细节,提高对风险的管理,才能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中,赢得先机。

一、房地产项目经营管理的范畴及发展现状

(一)房地产项目经营管理的范畴

房地产项目的经营管理者运用系统工程的方式、理念和模式,综合管理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和使用,努力达到生产要素在房地产项目上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的优化配置,为客户提供一流的产品。房地产项目管理系统十分繁复,不同目标具有特殊性,使得项目管理方式也是多种多样。不仅由许多项、分项、工程活动所构成,而且必须是一个系统完整的操作过程,作为一个完整的项目管理系统应将工程的各工作职能、各投入单位、各项目任务、各个阶段融合成一个统一完整的整体。房地产经营活动是指房地产经营管理者对房屋的建设、交易、信托、交换、维修、装饰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让等按价值规律所进行的有计划、有目标的经济活动,活动范畴涉及到房地产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部过程,而非仅仅局限于流通领域。[4]

(二)我国房地产项目经营管理的发展现状

目前房地产项目的管理方法主要有部门制、公司制、事业部制以及专业管理这四种。房地产项目的经营管理的终极目的是以最高的效率完成项目工程,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切入点,使用系统工程的方式、理念和模板,开发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是一项繁复的系统工程,按其内在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组织、计划、控制和营销的管理系统,一定要有一套完整、规范和科学的管理保证体系,来规划和协调开发项目的全过程和保证最终目标得以实现。[1]房地产项目的经营管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未知因素,我们必须要正确地审视、总结和处理,必须站在项目经营管理的战略高度,全过程、全方位地对项目启动组织和实施过程管理加以控制,提高对风险的防范,这是保证项目目的、项目目标实现的关键所在。

二、当前我国房地产项目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定位及决策机制不完善

项目运行机制的不完善,那么项目管理的就难以控制,如项目工程进度拖拉,延期交房普遍;房地产开发没严格控制,管理费用过高及未知费用超出预期额度,即使勉强进行了多方案的规划概念设计,也会由于对市场调查不充分,没有充分心理准备,评判“标准”不明确,无法抉择,导致拖慢项目决策。

(二)项目设计资源协调性欠缺

由于一时又无法跟上设计单位相应的监督管理体制, 发现在项目的施工中会造成许多设计中存在的问题。由于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很多,有些工程从开工到竣工在设计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甚至变更图纸的数量超出了原设计图纸。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没有恰当的设计招标程序,没有考虑设计对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性,缺乏设计监理,文档资料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等。当工程只能匆忙完成或工程待定内容无法决定时,因市场定位的前期准备资料不充分、研究数据方面资源整合缺失等,所谓决策就成了几个领导的“拍脑袋”, 前期的市场调查和产品研究问题此时就演变成了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问题和工程变更的技术问题。[1]

(三)房地产团队凝聚力不强

如果一个团队凝聚力不强,那么项目运行成本就会过高、房地产交易纠纷也会增多。 对于项目工程现场管理以外的工作,如项目的前期规划、销售推广、客服、筹措资金与资金周转等等。融资手段的单一及资金周转计划水平低下致使资金运作成本偏高,项目最终收益会受到直接影响。另外销售推广与客服管理水平低下导致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纷争不断,未能积极友善协调售买双方的关系,售后维修不到位,配套设施不齐全等,导致企业品牌建立受阻和维持的根本原因。[3]

三、统筹解决我国房地产项目经营管理问题的途径

(一)制定长远规划,提高企业的战略决策规划能力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化、现代化进程,以及宏观经济的巨大变更,要求企业从客观上具有长远敏锐的战略眼光,充分考虑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因素,制定相应的战略计划。

一是全面规划,即在战略期内关于企业每方面的详细周全的全面计划。

二是渐进式计划。这一计划与全面计划恰巧形成两个极端。由于企业可能会遇到诸多不确定因素,要求企业的目标能根据当下情况而作出相应的改变,走一步看一步。

三是选择性计划。这是一种介于全面计划和渐进式计划之间的折衷计划,它一般只把主要的计划拟定出来,而对今后三至五年内的详细计划不做明确说明。

(二)努力实现企业各项指标,提高企业综合管理能力

努力贯彻产品的各项指标,提高工作效率。在方案项目设计明确后,就可以进着手规划项目施工图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时,要坚持贯彻产品规划方案明确的各项要求,努力作好项目安全性与经济性,舒适性的联系,那么要在保证建筑产品的没有安全隐患的基础下,从结构、建筑、设计到水电配套方案设计都要能体现规划方案项目定位的各项指标,不要随意增加或删减。(v)在项目施工阶段,要把产品定位时的开发周期以及质量要求指标,分解为各阶段指标。和工程施工单位签定合约时,就要把工期和品质做为一项目标要求明确地在合同中表达清楚,并在以后的施工阶段中进行过程跟踪考查,再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做为产品开发主体,要密切关注建筑产品施工品质,对有可能建筑产品后期使用的工序产生影响,如可能引起跑、冒、渗、漏等现象以及门窗无法灵活密闭开启时的工序要加强监督。因为这些问题虽然看上去很小,但对居民的正常日常生活却有无法忽视的影响,严重时,因为居民的报怨 甚至还可能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市场形象与信誉,因此要重视此类问题避免发生。(v)目前,有些房地产企业因在过程管理中忽视了上述重要环节和工序的管理,而导致后期居民有很大意见,企业形象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三)加强培养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的综合凝聚力

企业文化建设其根本在于通过价值观的引导, 促成企业价值观与员工个体价值观的趋同发展,达到具有共识的目标,从而促进企业员工自觉地将企业的制度要求内化为个人的行为标准并以此来约束自我行为, 以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3]21世纪理性营销时代的到来,使个人英雄无法再在营销舞台上独唱主角,依靠个人力量叱咤风云、劲舞弄潮的日子已经一去不返了。团队,这个营销时尚名词,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深讨钻研,只有拥有了一支具有很强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团队,拥有了一批彼此间互相鼓励、支持、学习、合作的员工,企业才能不断进取、壮大。团队是开放的,在不同阶段都会有新成员加入,高团队凝聚力会让团队成员在最短时期内具备团队意识,形成对团队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缩短新成员与团队的磨合期,提高他们的适应能力,在日常运营期间,大幅提高团队的工作业绩。

结束语:总的来说房地产经营管理工作水平的高低是决定企业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也是企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能力的具体体现。要做好这项复杂、系统、细致的管理工作,企业要不断创新经营管理方法,全员全过程的配合努力才能达成。

参考文献:

[1]孟献壁,李娜,乔保国.浅谈建筑工程质量控制 .山西建筑 ,2 0 0 7

[2]王义. 论房地产项目的经营管理.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

第2篇:房地产经营管理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策划;经营管理

前言

房地产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同时也是政府财政的一项重要来源。房地产业的发展还带动与之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电力煤气以及自来水的供应业务,还有社会服务业等等,不但改善了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还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需要经过严谨的策划工作,并且对其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工作,才能取得成功。本文就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策划及经营管理进行了演技,希望能够对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1房地产项目的前期开发策划工作

对于房地产项目的前期策划工作要重视市场调研和客户群定位的问题,形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这些是该项目完成之后,其楼盘是否能够得到客户的认可的前提。以前的开发商在进行楼盘建筑前没有进行市场调研,只是按照自己的想法,认为房子只要建的牢固,就一定会有客户,但是这种不考虑客户需求的想法只会导致在房子建成之后无人问津,而这种没有考虑客户需求的例子很多,例如南方某城市一个地产商在进行楼盘开发时没有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建成的楼盘南北不通透,导致楼盘无人问津,即使降价出售也只是售出一小部分,导致开发商的资金无法回笼,项目总成本不断增加,导致公司财务出现问题,严重影响公司的发展。因此,在房地产项目的前期策划阶段必须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找准客户群体,确定项目的正确方向,对于项目的成功就已经走出了一大步。房地产项目开发策划过程中的市场调查主要有对房型、房间面积和平面布局以及楼盘的档次等等进行调查。其中要考虑当地居民的住房习惯对楼盘的户型和面积进行设计,并且按照居民的传统居住习惯和当地的气候条件等对房间的朝向、通风和采光等进行设计。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居民的购买能力对房屋的建筑档次进行定位。最后还要对楼盘周围已经投入市场的楼盘的销售情况进行了解。策划人员通过这些市场调查的信息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其内容应该包含建筑的成本以及预计的销售价格,技术指标和相关税费等,要包含一切可能影响项目实行的因素,保证可行性报告的客观性,作为以后设计控制的依据。房地产项目的前期策划除了进行市场调研外还需要进行项目总体配套的策划,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生活小区的配套设施也应该在前期策划阶段进行设计。其中配套设施主要包括绿化、道路、公建和学校等等。绿化可以使小区更具生活气息,道路配套应该保证交通顺畅,且要注意无障碍道路的设计。公建配套主要包括一些健身房和活动室等,而人们对子女教育的重视也使得学校成为小区销售的主要竞争力。特别是二胎政策的全面放开,学区房已成为购房者又一关注重点。

2房地产项目经营管理

房地产项目的经营管理主要包括建设阶段的管理、营销管理以及售后管理,下面将对这几个阶段的经营管理进行简要地分析。(1)施工建设阶段的管理,主要是对施工进度、质量和造价的管理,其中施工进度直接影响着项目的施工成本,因此应该不断地对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对于施工延误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原因查找,并进行解决。工程造价的管理主要通过制定合理的招标制度,并采取一次性加系数的包干办法,同时要做好隐蔽工程的现场签证管理。施工质量的管理主要有施工单位的自我检查,该检查贯穿整个施工过程,是质量控制的基础,同时要有专门的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且建设单位也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核检,由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三家共同对工程质量负责。(2)对房地产项目的市场营销管理,市场营销对于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市场营销要从开发商取得土地时就开始,要让客户了解到开发商取得了何种性质的土地,到楼盘建设期的时候,进行市场营销和宣传的重点要放在沙盘演示和样板房制作上,让客户能够直观的感受到住宅建成之后的样子。该阶段的营销活动成功与否对于楼盘的销售成绩至关重要,并且关系到资金能够及时回笼等。同时由于目前的房屋价格超过了人们的承受能力,大部分人都会选择按揭,因此在进行市场营销时要选择合适的付款方式,一般的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即付全款,银行按揭和发展商的分期收款。同时对于房屋的定价要根据市场行情和施工成本进行合理定价,并进行巧妙的调价。(3)对售后服务的管理,目前房地产项目的售后服务即是指物业服务,目前的物业服务可由开发商成立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也可以聘请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一般情况下大型的开发商都会成立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而对于小型的开发商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标,由业主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总之物业管理的收费要与其服务水平相符,物业管理的好坏对于小区的生活环境以及对于住户的意见处理都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好的物业管理可以为开发商树立良好的口碑,对于开发商后期的房地产项目销售可以起到非常好的促进作用。

3总结

房地产项目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项目,其开发策划和经营管理对于项目的成功实施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分别对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策划和经营管理进行了分析,其中开发策划阶段要注重市场调研和配套设施的设计,作出科学合理的可行性报告,作为施工的依据。而房地产的经营管理主要包括建设施工阶段的管理、市场营销管理以及售后服务管理等等,其中每一个阶段的管理对于房地产项目的顺利进行,对于开发商的经济效益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对于房地产项目的进行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潘峰,孙俞.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实践教学探讨[J].科教文汇(中旬刊),2016(03):65~66.

[2]李赛.房地产项目策划阶段的投资可行性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24):276.

第3篇:房地产经营管理范文

关键词:新常态;房地产;人才需求;人才培养

一、我国房地产新常态的基本特征

(一)新常态下房地产市场的运行状况

1.房地产投资增速持续下降,远低于同期固定资产投资近两年,我国房地产市场步入交易萎缩阶段,有些城市甚至持续处于负增长区间。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以来房地产投资增速持续下降,2015年累计投资增速持续在10%以下低位徘徊,至2015年底降至1%,低于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而2014年之前房地产投资增长速度一直略快于固定资产。与此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热情大大降低。2.商品房销售乏力,楼市去库存压力大2014年开始至2015年上半年,我国商品房销售面积持续呈现负增长。2015年下半年虽恢复到正值水平,但增幅收窄,楼市去库存压力大。2010~2015年,我国商品品房累计新开工面积106.64亿平方米,而同期销售面积只有70.53亿平方米,意味着6年新开工的商品房中有36.11亿平方米仍未销售,库存量接近开工面积的34%。据估计全国楼市目前约有85~90亿元平方米的库存量,按过去3年的平均销售速度估算,去库存需要至少7年左右的时间。[1]3.房企海外投资活跃,加快“走出去”战略布局近几年中国房地产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显著增加,包括绿地、万科、万达、富力等在内的多家房地产企业瞄准海外房地产市场上巨大的投资需求和旅游需求,积极布局欧美、澳大利亚、东南亚等华人密集的海外房地产市场。据仲量联行统计,2013中国内地对外商业地产市场投资额接近50亿美元,同比增长20%,预计到2020年国内房地产企业的年均海外投资额可达500亿美元。[2]4.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企业并购重组活跃全国商品房销售额和销售面积持续呈现负增长之际,行业集中度不断提升,房地产百强企业的销售业绩仍然保持上涨势头。2016年百强企业的商品房销售额和销售面积分别同比增长19.4%和15.6%,比全国平均水平分别高5%和9.1%。2015年百强企业市场份额从35.2%上升至36.7%。其中,综合实力前十强企业2015年销售额占百强企业的44.5%,市场份额达到16.3%。[3]房地产市场下行期,房地产企业并购案例不断增加。2014年我国房地产行业并购案例达236宗,与2013年153宗相比增长54.2%。[4]其中综合实力强和资金充足的大型房企成为并购的主体,房地产开发百强企业并购总数占行业4成左右,大型百强企业还将并购目光投向海外和其他业务领域。此外,在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企业间的并购重组也相当活跃。

(二)房地产新常态的市场特征

1.我国房地产市场逐步进入平稳理性增长的新常态企业的开发投资速度回归理性,已经由高速开发、地王频现、拿地开发就能赚钱的时代,进入平稳投资、理性开发和产品质量不断提升的时代。房地产市场的供需格局已发生了较大变化,由此前的供不应求向供需基本平衡转变,购房者的置业投资也在回归理性,已经由居民住房普遍短缺、投资投机盛行,开始进入拥有较高住房自有率、理性消费和投资的时代。商品房的品种和品质不断提升,消费者青睐于高品质产品,房地产产品类型会日渐丰富,门类将逐步齐全。2.房地产行业优胜劣汰及转型升级呈新常态房地产市场库存高企使得房地产企业面临严重的资金压力,银行坏账、金融风险增加,企业进入了优胜劣汰、兼并重组的时代。企业品牌、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成为企业盈利和生存的重要条件。实力不强的中小企业将面临破产倒闭或是被收购兼并的风险,只有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才有生存空间,行业集中度会不断提高。与此同时,行业性的深度调整使房地产企业积极转型升级。在转型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布局养老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以及向产业地产、商业地产发力,未来房地产行业跨界资源整合将成为新常态。3.房地产企业布局国际战略、开拓海外市场呈新常态近几年大型房企正积极布局国际市场,一是源于海外巨大的消费市场,华人在海外的教育投资需求和旅游投资需求成为房地产企业进军国际市场的重要需求载体;二是欧美经济逐渐复苏,较之国内日益下降的投资回报率,海外投资的行业利润较为可观;三是大型房地产企业在“走出去”战略号召之下,积极布局国际市场,为企业的国际化道路做铺垫。因此未来房地产企业将面临来自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双重竞争。4.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呈新常态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加剧,企业间的竞争将不再是单纯的投资规模、营销速度之争,而更多地是企业专业技术和服务能力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一是信息化时代房地产业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将是大势所趋,互联网思维在房地产各环节正在全链条式渗透,技术创新成为房地产行业的新常态。二是房地产价值探索正在全产业链中展开。房地产业正在改变以“卖房”为轴心的运营模式,企业对房地产价值的探索从土地利用、项目开发,到后期运营和物业服务,贯穿于整个行业生命周期。未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实现从制造商到服务商的转变,服务创新将成为一种常态。三是房地产将向轻型化转型。房地产企业致力于从“重资产”经营模式向“轻资产”经营模式转型,通过提高资金周转率、增加服务附加值的模式提高投资回报。

二、房地产新常态对人才需求的新变化

新常态背景下,我国房地产人才市场呈现出以下新特征:

(一)房地产人才市场的新变化

1.人才经济时代到来根据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国家经济发展的驱动力依次经历了劳动力驱动、资金驱动和知识驱动三个阶段。在知识驱动阶段,企业生产经营对技术和智力的依赖程度远远超过了对其他生产要素的依赖,人力资源既是知识、信息和技术的创造者,又是将知识、信息和技术向经济转移的执行者。当人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时,就进入了人才经济时代。它是知识经济发展的结果,是知识经济发展的高级形式。在这个时代,人才已突破人力资源的属性,具有较强的经济意义,成为获得资金、扩张资本和占有资源的保障。新常态背景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出现了深刻变化,人才资源成为应对市场变化的最有效资源。622.行业人才流动加快房地产行业人才流动频繁,其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流动率高于其他行业。一是源于人才经济本身的属性特点。在人才经济时代,人才的单位属性、区域属性趋于淡化,而人才的全球化、国际化属性日益强化凸显,人才在国际国内的自由流动更加常态化。二是源于房地产行业较大的人才需求及较低的人才流动成本。近几年房地产行业尤其是房地产中介服务型人才需求量出现了较大增长。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具有从业人员数量多、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但在人才需求的支撑之下,从业人员的流动成本却较低。三是房地产行业的高收益性是房地产行业人才频繁流动的重要原因。3.行业薪酬快速增长人才经济时代,人才流动频繁,房地产企业为留住人才,通过多种途径提高从业人员的薪酬待遇,以增强员工的职业认同感和企业忠实度。2014年一线城市房地产行业的薪酬增长率为7.7%,[5]毕业生的起薪也有不同程度的增长。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也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员工待遇,我爱我家推出“全员持股计划”,链家地产在全国范围大幅提高经纪人底薪,中原地产提高员工佣金并推出核心骨干持股计划。

(二)房地产人才需求的新变化

新常态背景下房地产行业的转型升级,房地产人才市场的新变化,导致复合型人才、创新型人才和大数据人才需求量将大幅增加。1.复合型人才复合型人才是指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或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的人才,其实质是突破学科或专业界限,接触并把握不同专业领域的知识及思维方法。这种复合包括多学科之间的复合、多专业之间的复合、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之间的复合等[6]。因此复合型人才具有知识的集成性、能力的复合性和素养的全面性等特征。我国房地产经过十几年的飞速发展,其产业链日益完善,涉及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土地出让转让、房地产开发、商品房交易、咨询策划、物业服务等多个环节,因此房地产行业所需的人才数量大、种类多。但目前该行业具有丰富实战经验和扎实理论功底,熟知从征地、规划、设计、谈判、开发、融资、策划、推广到管理全产业链的复合型人才十分紧缺。此外,复合地产的兴起,互联网技术在房地产全产业链的渗透,房地产对人才的需求已不仅仅限于产业链内部,还包括与房地产发展相关的跨界复合型人才的需求。2.创新型人才创新型人才是具有创新性意识、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的人才,其评价内容包括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智力因素主要表现为创造性思维能力、创造性想象能力、敏锐的问题意识、合理的知识结构等[2];非智力因素指由个体的责任感、自信心、意志力、理想和信仰等方面综合内化而形成的全面发展的现代人格[7]。新常态背景下,房地产从市场定位、产品设计,到营销策划、管理服务等多方面都需进行创新,创新成为企业生存和盈利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人才,无疑将成为房地产业最受欢迎的人才。3.大数据人才近几年,大数据正在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中发挥重要作用。据CSDN《2014中国大数据行业大调查》显示,受访企业中已经实践大数据并有成功案例和产品的公司约占29.5%,正在搭建大数据平台的公司约为32.5%,24.5%的公司已对大数据进行了充分的了解与准备。[8]大数据人才的价值在于:通过深度挖掘分析,将数据变成可操作利用的情报信息,为企业发展定位和运营提供精细化服务,从而帮助企业做出商业决策、降低成本、增加利润。随着房地产由粗放式增长向精细化服务转变,大数据的开发与创新也正在房地产各产业链萌芽。在最急需大数据人才的行业排名中,房地产开发人才位居第二。[9]2014年在金隅万科广场项目运作中,万科与百度合作,借助百度数据,分析商场消费人群,掌握顾客的消费习惯和活动轨迹,使商场能为顾客提供精准营销。以花样年为代表的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大数据向社区服务商转型,通过“社区服务系统”为居民提供生活采购、保姆家政、小区金融、公共服务、企业引资等服务。在大数据时代,企业之间正在为了吸引并留住大数据专业人才而展开战争。63

三、新常态下高职房地产经营管理类人才培养的新思路

基于房地产行业人才市场和人才需求的新变化,人才培养必须站在新的高度进行重新审视和规划。对高职教育而言,在人才经济时代,人才的开发与培养既要有国际视野,又要多维度提升学生的知识素养、能力素质和心理素养。

(一)知识素养

培养跨界复合型人才、创新型人才和大数据人才,应使学生具有多维而连续的知识。而目前高职教育普遍存在重实践、轻理论,重专业教育、轻通识教育等问题,知识结构单一,学生缺乏对交叉学科知识的了解,所学知识缺乏系统且有较大片面性,知识迁移更新能力较弱。为培养房地产行业所需的跨界复合型人才、创新型人才和大数据人才,在学生的知识素养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改变顶层设计,打破专业建制。将学生在校教育分为基础教育和专业教育两个阶段。基础教育阶段,淡化专业色彩,按学科大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学生不再简单归属某一学院或专业。待学生对专业和行业有一定的认知和了解之后,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和特长,选择某一适合自己的专业,此时学生进入专业教育阶段。二是突破学科体系,加大选修课比重。在基础教育阶段,按复合型人才、创新型人才和大数据人才的培养目标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使学生具备知识迁移、知识复合、知识创新和知识集成能力。一类是以通识教育为主的选修课,涵盖科学素养、人文素养、信息素养以及方法学的意识和训练。这些课程对培养学生对学科基础知识以及相关学科综合知识的了解、领会、综合、运用的能力大有帮助,学生可按照自身的兴趣特长或未来的职业规划选择合适的课程。另一类是以培养学生国际化视野为主的选修课。随着房地产企业对国际化人才的需求愈发强烈,学校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国际化视野和国际化情操。开设国际教育系列课程,使学生了解各国文化、特点及国际关系;增设国际礼仪课程、国际规则课程,为日后的国际交往、国际谈判等奠定基础;聘请外教、招收外籍学生,为中国学生与外国学生之间的沟通交流架设桥梁;增加教师到国外培训进修、学生到境外实习实训的机会。在专业教育阶段,则根据房地产经营管理类专业特点,培养学生在市场调研方面的数据分析处理能力、产品定位和市场营销方面的创新能力等。三是推进跨学院、跨系科、跨专业间的合作常态化。让学生能够跨学校交流,跨学科探索,跨专业学习,使学生不断丰富知识、开阔视野、激活思维。如房地产经营管理类专业与建筑类、电子商务类、景观设计类、多媒体技术类、统计类等专业的交流合作,可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方式,开拓学生的知识视野,提高学生对知识的更新能力和复合能力。

(二)能力素养

一是着力培养创新能力。不论是复合型人才、创新型人才还是大数据人才,创新能力的训练与培养都将是重点。美国心理学家托兰斯通过调查列出了创造型学生的行为特征,包括:好奇心,不断地提问;思维和行动的独创性和独立性;想象力丰富,喜欢虚构和叙述,富于幻想;不随大流,不过分依赖集体的意志;主意多,喜欢搞试验;顽强、坚韧[10]。培养创造型学生,首先要改变教学模式,从以教师为主向以学生为主转变,通过激发式教学方法,增加学生的参与感。其次拓展创新素质教育,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实践,通过课外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创业活动等多元方式,使创新意识在学生中普遍渗透。二是训练工具性能力。工具性能力是考察学生利用现代技术工具来获取信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交流和实践的能力。对房地产经营管理类专业的高职学生而言,工具性能力主要包括外语能力和计算机能力。外语能力顺应了新常态背景下房地产企业海外开发与营销的盛行趋势,强调训练学生的阅读能力、口语能力和翻译能力。计算机能力贴合了目前互联网在房地产全产业链的渗透趋势以及大数据高速发展的趋势,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搜集与查询、信息统计与处理、信息分析与运用的能力。

(三)心理素养

第4篇:房地产经营管理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行业;经营管理问题;空置房率;交易信息化;出让转让

我国房地产业正在不断地进步和发展,而且以势不可挡之势席卷整个国家,但是现在房地产业出现的问题还是比较多,比如说在商品房的经营管理方面或者是住宅居民楼方面等等,这些都是房地产业经营管理常出现问题。而且目前房地产业的问题日趋严重,人们虽然已经意识到房地产业的问题,但是由于房地产业的利害关系比较严重,因此采取措施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一、房地产行业的空置房率比较高

(一)我国的房地产行业的空置房率最高的地方就是商品房,国际上一般将商品房的空置房率一般划分为几个阶段:空置房率控制在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就是商品房的合理区域;如果在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二十之间就会被划为商品房的危险区域;如果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就会被划分为商品房的严重挤压区。

(二)房地产行业的相关部门经过调查,一些商品房的严重挤压区的空置房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五十五,已经给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很大的影响,而且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有很大的影响,也就是商品房的空置房率在百分之五十五以上的就基本上接近于所谓的空城,空置房率过高会给我国的国有资产和经济效益产生很多一连串的不良反应,而且对带来很多的不良资产等等问题。

(三)房地产行业出现空置房率比较高的原因有很多:房地产行业的相关开发商没有意识到商品房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商品房空置房率的问题,对于商品房在施工的过程中也不注重质量的监督,商品房的功能就会出现滞后的问题,严重阻碍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房地产行业的房价比较高,在近几年的房地产行业中,哄抬高价,导致房地产行业的商品房的滞销,因为房地产行业哄抬高价,普通居民很难承担如此高的地价,而且商品行业的发展在最近也出现经济不景气的现象。

(四)空置房率过高不是近一两年出现的,而是在很早以前就出现这样的问题了,空置房率过高的问题成为影响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且现在空置房率过高出现恶性循环的现象,原先的空置房率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房地产行业新增空置房问题又会接着出现问题。

二、房地产行业盛行GDP

现在在我们国家,房地产行业已经被列为一项经济政策,这样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就开始盛行GDP,商品房有很高的消费价值和市场价值,还有很高的投资价值,而且现在人们对于房地产行业的期望值很高,认为房地产一定会增值,而且对此充满信心,贪心的开发商就瞅准这个时机,利用人们的消费心理和社会的预期囤积商品房和土地,但是购房者还是会不断地采取一切手段买房,这样就构成了炒房热,政府在房地产行业中扮演角色,只重视商品房的经济功能,不重视社会功能,盛行GDP将直接致使房地产行业的泡沫发展。

三、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出让的转让问题

房地产行业一个比较争议的问题就是土地出让和转让的问题,对于土地权的使用权问题,一般都是先出让然后再转让,出让之后才能实现转让,如果没有出让就实现转让就是一种不合法、不合理行为,要转让的话必须要签订不出让手续,也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出让金。或是是走法律途径,公开进行转让和出让,也就是在市场上解决房地产行业土地权的出让和转让问题,但是实践中将会给市场经济造成很多不利的影响,经营管理的机制不是很完善,而且也缺乏相关的依据和凭证,会影响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四、房地产行业在交易方面信息化手段不高

房地产行业实现信息化是网络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而房地产行业信息化的管理手段也是一种必然,房地产行业在交易方面实现信息化,能够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还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政府还能够提供必要的房地产方面的数据,消费者在购买房子时还能够获得更多房地产方面的信息,传统的房地产行业的交易都是以登记和注册为主,信息化的管理还没有完全实现,因为一些相关部门没有认识到房地产行业实行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房地产行业的信息化管理就得不到突破性地进展。

五、房地产行业解决经营管理方面问题的措施

(一)土地的制度要进行调整

土地的财政结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付诸于实践,土地征收使用费一般都是有偿的,而且比如像投资或者是出租等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要从无偿变成有偿使用,经济发展也要依靠国家的相关政策实施,土地的制度要进行调整,确保土地制度的科学、合理性,土地制度的调整能够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的和谐,能够增强经济凝聚力。

(二)要控制房地产行业的交易规则

房地产行业的交易要想顺利进行,保障和谐、稳定发展,就必须在交易方面制定一些交易规则,比如说房地产行业的登记制度,交易的价格、房地产行业的估价制度以及交易的许可制度,这些方面的规则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房地产行业的交易规则一定要严格控制,要尽量避免哄抬高价的现象出现,也要禁止恶意地炒房等现象,房地产行业才会实现稳定、可持续发展。

(三)要完善房地产建筑的设计规划等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中,一些需要保留的建筑和地段要进行标注,要编制发展和设计的规划,比如说一些历史古迹和历史性建筑等等,这些都是一些必须要进行保留的名胜古迹,而且建筑的设计原则一定要符合生态建设和发展,要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无限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结束语:

现如今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已经超乎人们的想象,而且房地产的经营管理问题越来越显而易见,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对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构成一定的威胁,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重视房地产行业经营管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程良波.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与政府转型问题[J].求索,2007年第3期

[2]郑国庆.关注房地产问题高发区——容积率[J].专题.视点,2009 年 7 月 .

[3]高峰.中国的房地产问题到底出在哪[J].楼市,2010年第3 期 .

[4]梁留科.任远哲.中国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J].发展房地产业 .2011年4月

[5]朱哲媛.西安欧亚学院,陕西 西安.我国房地产行业经营管理问题研究.时代金融.2011年第4期下旬刊.总第442期.

第5篇:房地产经营管理范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3号

《兰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25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志银

2003年4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在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预售商品房等行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兰州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处(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工商、物价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坚持旧城区改造与新城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章、开发企业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并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住所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和年检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开发经营业绩等,核定或者审核其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确定和资质的管理,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承揽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揽房地产开发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

(三)、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

(四)、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承担层数在六层以下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先确定项目、后开发建设”的原则进行。

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但对全市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跨行政区域的以及其他重点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还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计划部门核准的,还应当报经计划部门核准,并纳入全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储备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

已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城市规划道路代征、代拆要求;

(五)、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六)、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标通知书,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开发项目中标通知书之后,应当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期限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按规定期限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申请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综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房管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城市配套设施的建设、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以及拆迁补偿安置、物业管理等综合内容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投标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开发项目建设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方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到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性质、占地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和开工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城市规划道路的代征代拆完成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项目建设进度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备案,接受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的内容作为资质审查和年检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开发项目设立项目建设资本金,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项目建设资本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专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规划方案进行项目开发建设,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划定的规划道路代征、代拆任务。

城市规划道路的代征、代拆,应当接受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拆迁统一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收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五章、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依照本办法规定中标的开发项目,并已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三)、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权属不明,或者属共有物但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所承担的城市规划道路代征、代拆任务尚未完成的;

(四)、未按规定的进度要求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任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开发项目的相关合同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有拆迁补偿安置事项的项目,项目转让人还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的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文件;

(五)、经登记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及预售商品房平面图;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同意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文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售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与预售商品房购买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预售商品房所作的宣传广告,其内容应当作为对预售商品房购买人的承诺条款,写入预售商品房购买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价款,应当存入银行专户,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专款用于该项目建设,在支付和清偿该项目的全部建设费用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购买人可以将已预购尚未竣工的商品房转让,但相关当事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明确转让人、受让人与预售人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预售商品房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预售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商品房建成交付使用时,向预售商品房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备案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自备案之日起10日内告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后,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发证情况自核发之日起10日内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和国家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原登记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程序吊销其资质证书,并提请原登记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按规定程序注销其资质证书;

(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按规定程序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按规定程序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程序吊销其资质证书,并提请原登记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其限期返修,并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登记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标企业未按规定领取、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或不按规定期限备案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向预售商品房购买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标企业未按规定设立或者使用项目建设资本金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完成城市规划道路代征、代拆任务或者未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事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办理也不予答复,以及受罚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6篇:房地产经营管理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

几十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经成为国民中重要的一极。但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调控的力度加大,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人工材料成本增大等不利因素都在影响着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管理。如何在不利的现实条件下获得更好的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的影响力,都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本文从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管理现状出发,来分析讨论这一问题。

1.我国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发展现状

虽然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尤其是近几年又有了长足的进步。1986年,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只有不到2000家,而到了2012年,这一数字已经超过了3万家。从最初的只限于小规模的民居工程,到现在的大型楼盘、景区、基础设施等,只要与土地建设有关的都已经全部涉及。企业的经济贡献率已经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一极,企业基本有了现代企业就有的基本框架和组织结构。

2.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企业缺乏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很多企业没有认识到财务工作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和实际意义,有些企业仍然财管管理只是简单的记帐和工作发放这些简单的储纳[1]。在实际的财务管理工作当中,只是依靠财务人员的经验和直觉,完成企业资金的募集、分配和去向管理。实际工作更多依靠人,制度的管理机制得不到体现,甚至没有对就的制度存在。权责不明导致数据的失真,不能准确反映出市场的需求和企业的资金现状。财务管理工作中预测、分析和检测预算计划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企业的风险控制难度。

2.2 企业的品牌效应不明显

我国房地产品牌相对庞大的企业数量来讲,可算是处是屈指可数。现在知名的也仅仅有万科、绿地、恒地、中房等少数几家企业[2]。很多地产企业还没有形成自己特色的企业文化,企业的品牌在消费者的印象不清,甚至于是模糊的。缺乏长时间经营企业品牌的理念,更多的是向新闻媒体上投放广告,过于强调短期效应。

2.3 企业的自身管理能力有欠缺

现在的房地产管理主要是仍然比较松懈,缺乏职业经理人的体系。过多的强调个人的能力和社会关系,缺乏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建设[3]。有一定的管理制度,但细则不明,执行也不彻底,往往只是个过场。缺乏科学的管理,仍然领先靠着个人经验和一些专家的短期指导[4]。在企业发展的决策上,过多出现了的是“一言堂”,由老总或者董事长决定项目的投标和企业的发展。这种情况导致企业发展缺乏有效的论证,发展风险系数加大。

2.4 开发能力仍需要进一步提高,企业负债率高

除了少数行业巨头外,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产品开发能力都仍然显得不足。很多企业规模小,流动资金不足,技术能力有限,导致在开发的户型和规模上都比较有限[5]。国内房地产企业的规模最高的也只有几十亿的水平,与国外甚至于香港的房地产企业上百亿美元的资金量相比,差距非常的明显。

由于历史加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量一直满足不了实际的需求。企业为了更快的发展,大量向银行甚至于风投贷款,再加上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的时间,企业一直处于大量借款期,致使企业的负债率一直居高不下。加之最近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力度加强,市场的压力加大,导致很多货款不能及时收回,出现了有的企业高达90%的不良贷款的现象出现。一旦出现产品滞销的情况,就会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有可能导致企业的倒闭。

3.对策

3.1 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

从企业的高管到普通的财务人员都要深刻地认识到财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对企业的深远影响。从而企业要重视财务管理工作,突出财务工作在企业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位置。在企业管理体系的建设当中首先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制度,从企业财管管理工作的特点出发,根据企业自身的规模等特色,建立健全符合本企业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体系。要强化财务管理工作的预算和反应机能,以财务预算作为重要手段,及时反馈出企业的经营现状。实现财务信息的时时分析与管理,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准确而又科学的参考依据。

3.2 竖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自身品牌

对自己的企业要有个正确的市场定位,有合理而又有前瞻性的市场定位。这就要求企业要对细分自己的市场,根据现有的资金实力,业务能力和资金募集能力寺确定企业发展的方向。房地产与质量是息息相关,因为它的产品需要轻受长时间的考验。加强对质量的控制,从设计到施工直到最后的验收与售后工作,都要保证质量第一的理念贯彻到底。品牌不是固定的,它需要不断地创新。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有创新的意识与观念,掌握核心竞争力,改变产品单一,特色不突出的缺点。突出企业自己的优势,创造出既符合时代的潮流,又有底蕴的房地产产品。培养和创造出突出的企业文化,一个特点鲜明的企业文化,可以凝聚起员工的向心力,还可以感染到消费者,让消费者增加对些企业的认可程度,增加潜大消费者的规模。

3.3 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鼓励管理创新

要放弃旧有的管理观念,以现代企业管理的思想来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能力。首先建立信息处理的部门,分析项目的投资可能性,风险性,融资的难度和可操作性。通过对收集的信息有效处理,可以让企业更加清楚了解市场的发展现状和机遇,更利于企业今后的发展。企业应该多吸收新技术成果,向国外的先进同行学习管理经验,建设出有自己特色的企业之路。要充分发挥人才的思想能力,鼓励企业的员工发挥自己的思维能力。加强与高等院校的合作,尤其是在房地产领域有突出优势的学校,将最新的且适用于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新成果投入到企业建设当中。认真建设管理细则,尤其是提高管理的执行力,要一视同仁,竖立制度的威信,这样就可以为制度的推广和发挥作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3.4 提高土地开发利用能力,灵活扩大融资的范围

虽然新的政策限制了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方式,银行也相应的收紧了银根。房地产的企业要想获得更好的资金来源,就必须认真研究现在的房地产发展的政策。同时要建立多种渠道的融资方式,探寻除了银行之外的其他融资方式,如上市、股权融资、产业基金等;中小房地产企业可以在企业之间进行资源整合,寻求合作,共同开发,整体开发能力增强,开发水平必然提高;也可以寻求民间资金。许多民营企业或个人手中握有大量资金,苦于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渠道,如能得到他们的支持,利用其资金与开发企业对房地产业的专业化和对行业的熟悉,双方能到达共赢。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有资金实力的大企业或上市公司合作,进行地产项目联合开发。对于一些有土地有项目而没有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可以采取这种双赢的联合开发方式,既可以补缺自身资金的不足,又为那些愿在房地产业投资的有资金实力的大企业或上市公司提供了良好机会。还可以承接政府主导的开发项目,这些项目虽然赢利相对比较少。但是因为是政府主导,信用度高,坏账度也相对较低,适合稳定的发展。

4.结论

虽然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管理仍在存在许多的不足,与世界先进的企业仍有着明显的差距。但根据存在的问题所针对措施进行改进并实施,那么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将上一个新的台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也将大为增强。

参考文献:

[1]田林永.当前房地产企业财务现状及管理建议[J].中国住宅设施.2011,7(5):22-23.

[2]徐立家.谈新时期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J][J].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10,2(3):16-18.

[3]张名磊.提高房地产公司运营绩效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J].中国房地产.2013,1(4):40-42.

第7篇:房地产经营管理范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实施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城市房地产法》和本条例。

第四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土地、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实施。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定期信息,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协调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九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城市房地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

(二)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和复审;

(三)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批,领取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办理纳税登记;

(六)到所在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各地不得再要求办理其他市场准入的证照。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每年核定一次。对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或不参加资质核定的企业,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给予降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省外企业到我省进行房地产开发,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并在一个月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项目竣工后,应当按规定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屋和基础设施连同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租赁、抵押等行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房地产交易市场是房地产交易当事人进行交易活动的场所。

设立房地产交易市场,需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市场登记,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交易人必须持有效证件,办理登记、验证、评估等有关手续,并签定书面合同,按规定缴纳税、费。

房地产交易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先取得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

房地产交易应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房地产交易时必须进行价格评估。

其它房地产交易,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评估或交易当事人委托评估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由依本条例规定成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交易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成交价格是缴纳税费的依据,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对交易价格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申报。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它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它合法方式指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已出租的房屋进行转让前,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若受让方为非承租人,原租赁期继续有效,但承租人应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重新签定合同。

第二十六条  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改变原规定土地用途和规划建设要求的,按《城市房地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及其再转让按《城市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人凭有效证件,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抵押合同生效。

第三十条  抵押人对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支付房地产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按抵押合同和抵押顺序偿还债务;

(四)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设定抵押,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所得价款应在先缴纳应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按《城市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执行。

房屋出租人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属于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租赁期满,继续出租的房屋,应重新办理租赁手续;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属于危险房屋的;

(七)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第四章  中介服务管理

第四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指在房地产交易中,以营利为目的为当事人提供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城市房地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当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发给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

设立土地中介服务机构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四十四条  省外入黔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和资格审查,并到经营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进行房地产中介服务可以收取经营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省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四十七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按《城市房地产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发放房屋产权证件和土地使用权证件。

第四十八条  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应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变更,应按《城市房地产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未按规定缴纳税、费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房改中出售的公有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确认产权属性和比例后,由出售单位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五十条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指以经营方式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成片住宅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环境容貌、安全保卫等进行维护、修缮和管理的行为。

城市人民政府应倡导和推进物业管理。

第五十二条  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本条例第十、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或其人签订书面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有偿提供与物业管理相关的配套服务。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的收费,属事业性的按《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属服务性的由双方商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进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规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合同,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质量无保证的;

(二)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三)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有关规定义务的。

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阻碍房地产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敲诈勒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实施处罚时应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款应使用按国家规定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收据。

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国家法律有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执照后的一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四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它租赁条款。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8篇:房地产经营管理范文

第二条在*市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的管理工作,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关合法证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方可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是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开发项目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开发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必须提供下列证件:(一)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申请书;(二)房地产开发合同和开发项目手册;(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四)交缴开发项目价款凭证;(五)开发项目情况简介和总平面图;(六)规划、国土部门的意见和有关证明文件;(七)开发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签发《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该申请企业原因,并退回有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发项目开工手续。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实行一项一证制度,必须发到项目。未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转让和借用。

第九条开发企业依法转让开发项目,应当与受让人持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开发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变更手续。

第十条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出示《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并标明其编号。开发项目建筑工程公示牌、规划公示牌应注明《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编号等内容。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的内容、规格、式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放、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开发经营或转让开发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工作中,、、的,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房地产经营管理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经济管理;存在不足;解决方法

0引言

房地产经济管理指的是房地产经济的管理结构或者是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达到对于房地产行业进行有效管理的目的。比如:监督房地产行业的经营活动、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指导、制定出房地产行业详细的管理规划、组织有关的活动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科学的管理等等。可见,房地产经济管理工作对于促进房地产行业科学、健康发展的意义。但是,房地产经济管理在实践化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方法进行解决,以此提升房地产行业的质量与水平,可以使其在未来的市场中平稳的发展。

1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存在的不足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房地产在经济发展中与社会进步中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各地的房地产企业、政府部门都认识到了需要对于房地产经济进行科学化的管理,改变房地产发展中存在的泡沫问题,使其在未来发展中不断的完善与进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但是,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工作存在着一些不足。第一,缺乏对房地产经济管理的准确认识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比如:许多的房地产企业认为房地产的经济管理工作与财务部门具有紧密的联系,而与企业的整体发展没有太大的关系。第二,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使得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非常的低。比如:国家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经济管理工作的方针、文件、办法,但是缺乏同各个地方实践情况的紧密联系,不具有针对性。同时,各个地方的一些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部门没有对这些管理的方针进行执行,只是走走形式,装装样子而已。第三,缺乏长远的目标规划是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比如:房地产经济管理机构在制定具体的管理政策时,缺乏科学性、合理性的规划,对于实际存在的众多问题无法有效的解决。第四,缺乏健全的法律保障。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性的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非常不利于国家的房地产经济管理部门进行具体的执法工作,更不利于我们房地产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1]。

2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2.1制定出详细的房地产经济管理计划

增强对于房地产经济管理工作的认识,制定出详细的房地产经济管理计划、有利于推进我国各级的房地产经济管理结构,促进房地产经济管理工作质量与水平的提高。具体来讲,第一,房地产经济管理机构的每个具体管理人员需要全面加强知识文化的学习,提升房地产经济管理的综合素养,大家群策群力、充分的对于管辖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工程进行监督与管理,一方面保障其质量与安全,另一方面使其在本地经济发展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第二,制定出详细的房地产经济管理计划,使得众多的房地产经济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管理的计划开展工作,有利于达成制定好的管理目标[2]。

2.2完善有关的管理机制

从房地产经济管理工作的效果来讲,房地产经济管理机构需要完善有关的管理机制,从制度的高度上对具体的房地产经济管理工作进行有效指导。首先,房地产经济管理机构需要对于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与总结,通过提高自己工作的能力和转变工作理念的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形成自己房地产经济管理工作的新机制。其次,房地产经济管理机构需要学习其它地区的先进经验,对于制定出的新机制不断进行完善,全面提高管理工作的水平。比如:应用现代的网络信息技术,建立起管辖地区各个房地产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网络模型,通过动态化信息输入的方式,可以实时对各个房地产企业的发展进行直观化的反映。最后,制定出科学化的管理目标,使房地产经济管理机构的工作全面的进步。比如:房地产经济管理机构需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于本地房地产企业的真实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以便于制定出长远的房地产企业经济管理工作规划,更好的监督与指导本地房地产企业的发展[3]。

2.3健全房地产经济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提升房地产经济管理机构的水平,使其在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离不开房地产经济管理工作法律法规的健全。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时代的变迁,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我们的房地产经济管理工作来讲,我们需要制定出专门的《房地产经济管理法》,并且使其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不断的完善,对于房地产经济中不合理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避免房地产泡沫经济的出现,一方面维护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其科学健康的发展,另一方面保障广大的人民利益,使其在良好的房地产经济发展环境中可以进行房屋的公平交易,合理交易[4]。除此之外,我们需要对于各个地方现行的房地产经济管理条例或者是准则进行重新的审视与定位,完善有关的内容,使其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适应形势的发展,对于保障本地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本地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5]。

3结论

对于房地产经济管理存在的不足和应对的策略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有利于我国的房地产经济管理机构不断的改进工作的方法、提高工作的效率,制定出一系列的长远房地产经济管理方针,提高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徐琳.房地产经济管理存在的不足和应对措施[J].前沿,2014(Z4):117-118.

[2]杨帅.房地产经济管理存在的不足和应对措施[J].经营管理者,2015(04):267.

[3]付晨敏,周婷.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研究[J].知识经济,2016(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