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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民工就业的准入制度。
1、建立民工的花名册和暂住证办理情况的台帐。仔细审阅身份证的有效性,对童工、未成年人、无效证件者拒绝吸纳为职工,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由公安部门下派二名协管员下驻项目部,专门到现场为民工办理暂住证,确保每一位民工的进场时间和出场时间都能反映在台帐中。
2、对新增民工采取“一条龙”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如下:由区队长带领新增民工在24小时内到项目安全部报到,安全部对民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然后到合同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再到财务部办理工资卡(农行卡);后到保安、协管员处办理暂住证;最后由安全部开具可以上岗的通知单,民工凭此通知单到本队进行相应工种的上岗。
二、工资发放方法:
1、财务部对每个民工建立农行卡,由每个民工亲自到财务部领取银行卡,并签名,然后每月30日各队将考勤表及工资表交财务部,财务部在10日将民工工资打到农行卡中,民工直接到银行领取工资。
2、最低工资控制:版权所有
项目部对每位民工的工资进行审阅,现民工工资最低800元。
三、项目部经常与民工进行就业交流,采取坐谈会形式,由项目经理亲自主持,及时了解民工的心理动态和对本企业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领域民工工资管理,保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预防拖欠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意见》、《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住建局报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章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分别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的5%足额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作适当调整:
(一)农安房和拆迁安置项目,可免收农安户和拆迁安置户的保证金,但施工单位须按工程造价的5%足额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出现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时,所在乡镇、街道主动予以调解。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免收保证金,但施工单位须按工程造价的5%足额缴纳保证金。出现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时,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主动予以调解。
(三)招商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商业项目),建设单位应交保证金超过100万元的,可采取现金与担保函相结合的形式,收取现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超出100万元的部分可由在市住建局已备案的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补足。施工单位按工程造价的5%足额缴纳保证金。
(四)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超过100万元的,可采取现金和担保函相结合的形式,收取现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超出100万元的部分可由在市住建局备案的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补足。
第五条企业发生工资拖欠时,首先启用调解程序督促企业及相关单位进行清欠支付。在企业确实无力支付或拒不支付且工资拖欠事实清楚核实无误后,由区住建局会同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启用民工工资保证金。待工资拖欠问题解决后,责成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区住建局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并提供竣工验收备案书、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承诺书,交由项目管理部门、所在乡镇、街道同意后,由区住建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住建局予以退还。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无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否则暂缓验收。
第三章工资发放
第八条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将工资与工程款分离,分离后工资支付不足的,由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补足,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九条施工企业统一制发工资表,每月5日前,以施工班组为单位进行填报,用工单位或劳务公司用1天时间审核签字后,交施工企业项目部审核并在施工现场醒目处公示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项目部向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申请从专用帐户中拨付工资,于当月15日前将上月应发工资直接向民工进行现金或工资卡发放。原则上不得由包工头分配工资或由班组长代领、工资。如通过包工头分配或班组长带领工资而发生拖欠行为的,由施工企业先行承担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对各班组及人员登记造册,每月的工资发放情况和资料于次月20日前交到所在乡镇、街道国土建管所和劳保所或园区规划建设部备案。
第四章拖欠工资调处
第十一条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管理联动工作小组,区住建局、区监察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总工会、区维稳办、区委群工部、区公安分局、区法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园区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别下设民工工资调解小组。
第十二条区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管理联动工作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园区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各乡镇、街道、园区上报的较重大及以上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协商并形成解决方案。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主动作为,积极参与调处。对专案和重特大上访案件,立即启动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及园区管委会调解小组,负责民工工资日常投诉上访调处工作。掌握可能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并做好民工维权宣传。对于涉案较小并在职能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个案,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结案。对于涉案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超出职能职责范围内的投诉案件,应及时移交区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管理联动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时做好稳控工作,并协助调处。
第十四条对新开工的工程项目,由区住建局统一发放民工工资维权宣传手册,并在施工现场醒目处张帖投诉、维权电话。
第十五条对上级交办的专案、发生的突发事件及重特大上访案件,区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管理联动工作小组办公室迅速召集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拟定解决方案。在数据准确核实后,先启动民工资保证金或担保资金进行清欠,或向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人、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人等进行追讨。对涉及恶意拖欠等行为的案件依法进入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出现责任人携款潜逃的重特大维稳案件,建立欠薪应急垫付专项资金制,由区财政局筹措并设立专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欠薪应急垫付机制启动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首先向法院申请,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再由区财政局拨付应急垫付专项资金。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房产暂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及时侦办涉嫌犯罪的逃逸责任人,以确保欠薪应急垫付资金的及时收回。
第十七条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管,负责牵头处理发生未报建而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事件。
第十八条园区规划建设部、各乡镇(街道)国土建管所每个月对在建工地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进行督查。
第十九条区住建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建工地的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督查,对不按时上报发放情况、发放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将不予进行基础、主体的验收备案。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区监察局负责督查区在建项目的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情况,负责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监督和问责。
第二十一条区住建局负责牵头全区建设工程领域拖欠民工工资调处工作,按规定收取及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协助做好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相应的查封、抵押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区人社局负责牵头监督检查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的签定,审核确认竣工验收前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配合处置投诉案件。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配合区住建局做好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负责保障落实区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管理联动工作小组调解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维稳办、区司法局、区委群工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建设项目的区级相关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处理所辖区域内拖欠民工工资案件。
园区管委会负责牵头处理其办理建设手续建设项目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并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六章企业职责
第二十七条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连带责任制。任何企业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
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和建设单位在银行共同设立“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随时保证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能足够支付民工工资。在支付民工工资时必须由开设账户的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章方可取用。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将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按时支付民工工资。
第三十条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明确工作时间、地点、岗位、工资等,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规范用工档案资料,送区人社局备案。
第七章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信用等级评价: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要建立信用档案并实行信用等级评价。每年检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评为一级信用单位;每年检查不良信用记录在1至3次的可以评为二级信用单位;每年检查不良信用记录超过3次的评为三级信用单位。对每年不良记录超过3次的,禁止进入市场,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停发施工许可,直至整改完成。情况特别严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信用评级每季度更新一次,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企业信用管理:对三级信用单位和被取消信用资格后重新列入信用单位的企业应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对象;对二级信用单位应加强日常监管。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纳入重点监管企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
(一)使用零散农民工的;
(二)未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表”,未按要求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工程款等经济合同纠纷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用人单位虚假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企业的,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保护;工资拖欠
农民工主要指户籍在农村,从农村来到城市务工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的人,他们主要分布在第二、第三产业工作。早在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中强调:要求各级政府、各部委、直属机构加大工作力度,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从通知至今,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应政策和办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未根本解决问题。近些年来,频发,有些农民工甚至用极端手段维权,不仅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更是严重威胁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农民工工资保护更是迫在眉睫。
一、农民工工资保护中面临的困境
(一)建筑行业层层转包制度拉长劳动关系链条
建筑行业是农民工集中就业场所之一,工程项目承包制又逐渐演变成层层转包制,这种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大致有四层关系:第一层是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第二层是施工单位与劳务工资或小型建筑公司;第三层是劳务公司与包;第四层是包工头与农民工,农民工处于这种劳动关系链条的最末端。现实中,农民工在工地干活,并不知他们为谁干活,也就是不知道开发商或施工单位是哪一家,他们大多凭借“熟人关系”参加劳动,只认定了包工头为他们的老板,工资的发放也认定是包工头为其发放。这种长链条导致了管理混乱,监督困难,同时也屏蔽了农民工与正规企业的劳动关系。无论那一层资金出现问题,最后作为链条最末端的农民工工资均会受到波及,这就是为什么政府总在治理,问题总是不断的原因。农民工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强调: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但根据《2012年农民工检测报告》显示:外出受雇农民工与雇主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为43.9%。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低不利于农民工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使农民工通过仲裁或是诉讼的方式,由于“包工头”并不是法律上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主体,在施工单位或劳务单位拖欠工资时,“包工头”往往一走了之。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在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但是这种做法割裂了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的雇佣关系,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维权问题。
(二)“同工不同酬”现象普遍
“同工不同酬”现象非常普遍,大多数农民工在这一问题上保持沉默,并没有主张应有的权利。“同工不同酬”现象的普遍不仅是由于农民工自身属于弱势地位,维权意识差等原因,也折射出我国按身份分配的现行劳动用工实况。我国仍然存在身份歧视,对于农民工往往不作为同等工人对待,在工资等各项待遇上都区别对待。这种现象不仅是在建筑业、制造业、餐饮业,甚至是在钢铁、石油、化工、银行、电信等国家支柱产业的大型企业法人单位也屡见不鲜。
(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不畅
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约企业工资自决权的行使,以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利的充分实现就显得格外重要。①但现实情况是农民工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组织工会进行维权没有意识。农民工组织化低,集体维权意识弱,这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不畅的表面原因,事实上让分散的农民工群体组织起来对抗强大的资方雇主,每一个农民工又都会在权衡自己利益得失之后放弃权利,导致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缺乏内在的推动力量。另一方面,农民工惯用的维权方式往往是找政府部门解决,或是引发,如罢工或到政府前静坐示威。这种方式都是想要政府对他们的维权行动能够足够重视,从而为其解决问题。农民工组织起来不是同企业进行谈判,而是找政府出面解决,政府干预导致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能实际运行的外在因素。
二、农民工工资保护的法律完善
(一)规范建筑行业管理制度,落实劳动合同签订
我国在规范农民工工资保护主要依靠政府颁布政策,应尽快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之治转变为法治之治。首先应在《劳动法》中明确农民工的劳动者地位,以及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进行列举,将隐藏在层层转包制度下的劳动关系明朗化。其次在《劳动法》中对农民工劳动关系明朗化也有利于解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难问题。明确的劳动关系,有助于劳动监察部门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也有利于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管,从而解决了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农民工工资问题监管浮于表面的问题。有学者提出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笔者并不赞同:其一农民工只是在中国发展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的一个暂时的特殊阶层;其二专门立法难以逃脱歧视之嫌,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建设;其三农民工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现阶段针对农民工群体的专事专办政策,使得很多企业或雇主不认为农民工是一般劳动者,强化了农民工的身份差别,因而应该将农民工列入《劳动法》调整的常态化。
(二)尽快出台《反歧视法》应对“同工不同酬”现象
在农民工影响因素的调查中,“同工不同酬”是导致农民工的经济因素之一。“同工不同酬”根本原因是在我国工资对于按身份分配的实况。“农民工”本身就带有歧视意味,做着同工人相同的工作,却因户籍制度和我国城乡二元结构而摘不掉“农民”的帽子。这种身份上的歧视不仅在“城市人”心中根深蒂固,在农民工心中也是长时间不能融入城市生活的诱因。我国应尽快出台《反歧视法》对“同工不同酬”现象加以规制。出台《反歧视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与转型,导致贫富差距增加,社会身份、地位出现大面积差距,各种歧视问题严重,社会的公平正义遭到破坏。农民工本就是城市边缘人,社会上本来就对其存在歧视,贫富差距会导致这种歧视的加剧,不仅是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工资待遇歧视、住房歧视、甚至是对他们子女教育的歧视,严重威胁着他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也导致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加大。二是司法实践中要求《反歧视法》的出台。农民工本就法律意识薄弱,在工作中常常遭受各种各样的歧视,“同工不同酬”变现最为明显,也有《劳动法》的规制,可是还在方方面面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隐性歧视,没有《反歧视法》农民工在遭受歧视后维权困难,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三是出台专门的《反歧视法》顺应了国际趋势。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就通过了《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世界上多数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反歧视法律,根据我国国情出台与我国国情相符的《反歧视法》不仅有效遏制社会不公现象,也是与国际社会接轨。
(三)地方总工会组织行业工会吸纳农民工,代行代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有学者认为可以让企业工会吸收农民工作为会员,制定相应的会籍制度使农民工加入到工会中。但此种作为的操作性小,农民工来城市务工有着流动性大、工作形式灵活的特点。将农民工吸纳进企业工会无法解决农民工流动性大的问题,不能真正帮助农民工组织起来进行维权。在全国各地政府的不同做法中,江苏省昆山市的做法值得借鉴:为解决基层工会维权难,昆山市总工会还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上一级工会代行基层工会部分维护职责办法”,对11种企业工会不便于做的、不能做的、不敢做的维权事项和情形,规定由上级工会直接介入维权,缓解和消除了基层工会维权难的状况,改变了原有的工会维权方式。笔者认为,对于农民工这种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的特殊群体,地方总工会可以代言和代行基层工会的职责。地方总工会可以建立行业工会,吸纳本地区不同行业的农民工加入工会,代表他们与企业进行交涉,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在企业违法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权益时,可以要求企业改正违法行为。还可以受农民工的委托。代表农民工参加仲裁和诉讼。这不仅解决了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薄弱、维权难的问题,农民工组织工会难,工资集体协商推行不畅问题也迎刃而解。农民工作为中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特殊群体,其工资保护关系到农民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关系到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和稳定发展。我国在农民工工资保护方面不仅有一般的法律制度保护,也有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政策和特殊法律保护。但我国农民工工资拖欠依然形势严峻,本文通过对农民工工资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分析造成农民工工资保护困境的成因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完善建议,完善对农民工工资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作者:党夏宁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何雪飞.中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垫偿制度构建为中心[D].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博士论文,2011,3.
[2]汪金发.进城务工农民劳动报酬权法律保障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硕士论文,2011.
[3]张兴华.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现状、根源于治理[J].经济与管理,2010(7):84-87.
[4]李海明.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成因及其治理—以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及其法律救济为例[J].河北法学,2011(7):26-37.
[5]高仁波.政府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路径优化:以重庆市江北区为例[J].重庆社会科学,2010(1):27-31.
关键词:工资拖欠;博弈;农民工
1.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博弈分析
1.1 农民工和承包商之间的博弈分析
(1)第一轮博弈
在中国劳动力供过于求,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农民工在市场竞争中竞争力小,可替代性大等因素造成农民工在博弈的初始阶段就处于劣势地位,面对现实的就业压力及自身素质的低下,迫使农民工放弃了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的讨价还价的权利,选择接受施工方强硬无理的要求选择应聘。
(2)第二轮博弈
假设1:两个局中人,局中人Ⅰ是施工单位,局中人Ⅱ是农民工;
假设2:(1)局中人Ⅰ即施工单位的纯战略选择是拖欠和不拖欠民工工资;(2)在局中人Ⅰ选择了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对局中人Ⅱ即农民工的纯战略选择是通过法律途径讨薪和非法途径讨薪;
假设3:局中人Ⅱ的法律途径讨薪成本是C1,非法形式讨薪成本是C2,局中人Ⅰ如果拖欠工资额度为M,行政处罚部门就对其进行罚款,罚款系数为K,即对局中人Ⅰ进行数额为KM的罚款;
假定4:工人工资总额为M,拖欠时间设为T,薪资的时间占用成本率为K;
假设5:局中人Ⅰ、Ⅱ选择不拖欠、不声讨的期望值是0和M;如果选择拖欠、通过法律途径讨薪的期望值是-C1和M-C1,如果选择拖欠、通过非法形式讨薪的期望值是-C2和M-C2。
在该博弈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而言当KMT-Q>0时,即当地行政执法部门对施工单位拖欠工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大的情况下,施工单位的占优策略是拖欠工资,反之则不拖欠;对农民工而言在承包商选择了拖欠工资的条件下,当M-C1-LT1>M-C2-LT2>0 时才会选择通过法律形式讨薪,而现实中一般C1>C2,即法律维权成本过高,加上维权时间长造成M-C1-LT1
1.2 承包商和政府监管之间的博弈分析
假定一:承包商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行为选择都遵循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
假定二:设政府监管部门的收益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监管成本C;第二部分是承包商是否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给政府带来的影响收益,即若承包商履行支付工资义务则政府的收益为0 (因为督促承包商履行支付义务被认为是政府的本职而不会给政府带来额外收益),若承包商不履行社会责任则政府的损失为L1或L2。其中L1是政府实施监管的成本,L2是政府没有实施监管而导致的声誉损失。根据上述假设显然有L2>L1,而且L2将会比L1大很多,故不妨再假设L2-L1>C。
假定三:设承包商履行支付义务时的预期收益为I1,承包商未履行社会责任而政府又没有实施有效监管时企业的预期收益为I2,则显然有I2>I1;当政府部门实施了监管而承包商并未履行社会责任时会给承包商带来诸如公众形象损坏的负面效应,此时企业的损失为I。
另外,用x和y分别表示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管概率和承包商选择履行社会责任的概率,Ug和Uc分别表示监督部门和承包商的期望效用函数[6],则有:
Ug = x•[ y•(- C) + (1 - y)•( -C - L1) ]+ (1 - x)•[ y•0 + (1 - y)•(- L2)],
Uc = y•[ x•I1 + (1 - x)•I1 ] + (1 - y)•[ x•( - I) + (1 - x)•I2 ],
遵循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上述效用函数分别求一阶导数得到最优条件为:
U′g ( x) = - C - L1 +L2 + (L1 - L2 )•y = 0,
U′c ( y) = I1 - I2 + ( I + I2 )•x = 0,
于是求得该博弈模型的混合Nash均衡解:
X*= 1- (I + I1)/(I + I2),(1)
Y*= 1- CL2 - L1,(2)
上述混合Nash均衡解的意义是:若政府监督部门以x*的概率实施监管,则承包商将以y*的概率选择履行支付义务;反之,若承包商以y*的概率履行支付,则政府将以x*的概率实施监管。
一方面,从式(1)可以看出,政府部门的监督行为是与I1、I2和I相关的,主要由I1和I2决定。若承包商履行支付义务时的预期收益为I1与未履行支付义务而政府又没有实施监管时的预期收益I2相当,则承包商就不会冒险选择不履行,此时监督概率就接近于零了。而当I2远大于I1时,监督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趋近于1,这时监督部门会对承包商履行支付义务与否实施严格的监管。
另一方面,由式(2)可知,承包商履行支付义务的概率取决于政府监管成本C和承包商选择不履行时政府没有实施监管与实施监管所引起的损失之差L2- L1。政府的监督成本越高,实施监管就越困难,那么承包商将以较大的概率来逃避支付义务的履行。如果承包商选择不履行时政府没有实施监管与实施监管所引起的损失之差L2-L1越大,即意味着承包商不履行社会责任时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则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就越大,若此概率趋近于1,那么承包商也将以趋于1的概率选择履行支付义务。
2. 从博弈论的角度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建议
2.1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应发挥行政监管和市场约束双重机制对建设领域失信行为的惩戒作用,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拖欠企业的违约成本,进而从源头上制止拖欠事件的发生。
2.2 通过信用建设完善行业市场化管理
在一个市场监督机制不全,信息传递不畅的环境下,如果建立一种“信用激励机制”,使失信成本提高、守信收益增大,这时,最优策略则是{守信,守信},这同时也是避免“道德风险”的最好方法。
2.3 建立农民工维权直通车,降低维权成本,缩短维权时间
快速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有关仲裁司法部门应为农民工建立一条“维权绿色通道”,将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低费用,“三快一低”作为审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办案的第一准则。
参考文献:
[1]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拖欠他人工资的故意,即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所谓“恶意”,是指行为人(用人单位或包工头)应当给付劳动报酬且具有给付能力而拒不给付,而“恶意”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的表现。现实中,恶意拖欠他人工资的表现有多种多样,有的是外出逃避,拒不支付;有的是不承认拖欠了他人的工资;有的是虽然承认了拖欠工资,但以种种理由无限期拖延支付,等等……如具有上述情形的,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已经具有了不支付他人工资、而意图非法占为已有的故意,因此符合侵占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二、恶意拖欠的工资在拖欠人与被拖欠人之间是一种保管法律关系。
保管关系,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他方给予保管并获得保管费用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拖欠的民工工资虽不属严格意义上的被保管物,但是由于在现实中,民工和用人单位(或称为包工头)之间并无严格的劳动合同,有的仅仅是口头协议,当民工付出劳动力之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民工一定的劳动报酬,但实际上有的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无故拖欠民工工资,民工对此也是无可奈何,对他们而言除了等待之外,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民工和用人单位就拖欠的工资之间已经脱离了劳动关系,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保管关系。用人单位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成立对民工工资的持有和管理,而这一“持有”或“管理”正是我国刑法第270条所规定的侵占罪中所约束的“代为保管”之行为,这种“代为保管”的行为也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之一。
三、经多次催要而拒不给付被拖欠人的工资,且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即符合了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二、突出重点,综合治理,集中精力抓好落实,确保清欠目标实现
今年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是: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综合治理,狠抓落实,确保农民工在春节前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而引发重大,确保不发生因欠薪而引发的死伤恶性事件。
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是抓好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建设领域一直是民工欠薪投诉的重点,工程款拖欠又是形成欠薪的一大主因。各级政府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上已经做出表率,经过三年的努力,基本完成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款清欠和挂牌督办项目的清欠工作任务,为今年的清欠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目前,离春节还不到三个月的时间,从现在起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就要把精力投入到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来。由市规划建设局牵头成立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市规划建设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公安、劳动、工商、总工会等部门派员参加,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集中力量清偿一批建筑领域拖欠工资款,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回家过年。
二是抓好企业内部管理和监管工作。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市政府转发的《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卡管理暂行办法》(湖政办发〔20*〕130号)两个文件精神和要求,积极引导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要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尽快建立、健全包括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管理、纠纷应急处理等一系列制度和管理网络,落实农民工工资管理卡和维权告知牌。要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今后凡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立项和施工许可手续,凡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一律不予审批新上项目,凡不进行登记备案的单位一律清除出市场,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在资质升级、年检中做出严肃处理。
三是抓好工资拖欠行为投诉受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维权和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监管作用,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劳动保障、总工会、规划建设等部门已分别向社会公布的“12333”“12351”、“12319”热线电话,都要落实值班制度,明确值班岗位职责,建立值班情况登记。对于劳动者反映的问题,能当场解答的要当场解答,能现场处理的要现场处理。要畅通反映社情民意的信息渠道,政府热线、、公安110指挥中心等都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要求,及时准确地把握劳动者的意愿,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处置工作。要着力构筑立体多层的群众诉求渠道,将各类争议纠纷解决在基层。
四是抓好清欠制度的完善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应急预案制度,做好应对工资拖欠导致的各项准备,及时介入,积极应对。各县区要严格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这是省政府重点督查项目,现在德清县、吴兴区及长兴县白岘乡、和平镇、林城镇已经建立,还没有建立的县区、乡镇要尽快落实,确保资金、账户落实到位。对于因企业倒闭或业主逃匿,造成劳动者权益暂时难以实现时,启动预警机制,经审批,动用应急周转金解决职工生计问题。重点行业要严格落实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规划建设、交通行业的大部分规模性的企业工资保障金都已经到位,没有缴纳是一些小型或者监管不到的企业,往往就是这些企业最容易出问题,马虎不得,都要到位。服装、租赁等其他行业及部门也要尽快出台相应的办法,从制度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五是抓好监察机构队伍建设。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在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清欠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成立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使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与清欠任务相适应。同时,要积极做好劳动保障法律协理员的聘任工作,充分发挥部门和用工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律协理员作用,形成群防、群管、群治的清欠工作局面。
三、明确责任,加强领导,集中力量抓好督查,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是情系人民群众,攸关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各级政府必须完成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进一步完善各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一要建立组织。市政府已经成立了市“春雨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后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也要立即启动。各县及交通、水利等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做到全市上下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行动。
二要落实责任。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认真做好本行业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清欠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切实做好本辖区劳动用工和拖欠工资问题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工作。各乡镇(街道)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围绕清欠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与所属企业签订清欠目标责任书。要强化责任和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清欠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三要健全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处理机制,配强工作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有效防止以讨要工资为名上街游行、聚众滋事、阻塞交通和办公场所等各类突发性发生。同时,还要建立安全防备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和场所的安全防护,特别是在克扣、拖欠工资高发期和突发事件高峰期的元旦、春节期间,公安部门要在劳动监察投诉举报场所设立警务点,落实专人负责,驻点开展工作,应对各类应急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电力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发生过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或初次进岐的外地施工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其所使用的农民工工资,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指定银行专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
发生过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是指由县人社局会同局确定的,在最近三年内有拖欠其所使用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
第四条县人社局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公安、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受理,不得推诿。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金额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预存
(二)工程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5%预存;
(三)工程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3%预存
(四)工程合同金额1亿元以上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预存(五)在建项目按照剩余工程量预存,但最低不低于应预存保证金的30%。
第七条保证金的预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在工程中标后,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到县人社局办理保证金预存基数审核手续。经县人社局审核后发给《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
(二)施工企业持《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
金预存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社局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保证金。
(三)施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保证金预存凭证到县人社部门领取《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申请开工时,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施工企业,须提供由县人社局出具的《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未按规定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等部门应当督促其按规定预存,不预存的,相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否则,由县监察局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施工企业作为用人主体,应依法承担用工责任,在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农民工工资款时,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按期拨付农民工工资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人社局调查属实,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保证金中支付;
(一)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受到农民工举报或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
(二)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工资的。
第十条预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资时,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支付的,支取该项目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由预存单位按核准的金额造册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由农民工签字领取。
保证金启动支付后,施工企业应按县人社局出具的《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保证金支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申请。工程已交付,施工企业持能够证明已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相关资料,填报《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支取申请表》,向县人社局申请支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县人社局在接到施工企业保证金支取申请后,督促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交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三)保证金支取。公示结束后,经查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县人社局应当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支取通知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息一次性支取给施工企业。
第十二条保证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由县财政、监察和审计进行监督。
施工企业预存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本施工企业承建项目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县人社局应当按相关规定选择商业银行存储保证金,为预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建立台账,做好保证金专户管理、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和支取等工作。施工企业出现影响较大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欠薪认定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规范管理,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公司各方当事人在合作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以及各方当事人与农民工因工资结算发生的争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县人社局应当建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完善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信用档案。
对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可免予预存。对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可酌情提高保证金预存比例。
(一)保证金预存标准的调减。
保证金的保证期限为工程开工之日至交(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
在首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按应预存金额的90%预存保证金,并按10%逐年递减;连续三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不再预存保证金。
符合前款规定的,原预存单位应提出书面核准申请,人社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
(二)保证金预存标准的调增。
对在首个保证期限内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按应预存金额的150%预存保证金,并按50%逐年递增。
对已被准予调减保证金预存标准或不再预存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按第七条规定的标准预存或第十条规定的标准补缴。
第十六条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领域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县住建局负责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育体育局等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因工程款拖欠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公安局要妥善配合有关部门处置由此引发的,对黑恶势力参与的“恶意讨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县人社局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督促发放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县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按规定预存保证金擅自开工或者动用保证金后未及时补缴保证金的
(二)为套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的
(三)伪造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
2005年xx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相关科室的配合下,坚持以“执法为民”为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原创: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线,实行日常检查、专项监察、年度审查、群众举报相结合的办法,查处了一大批个体私营业主无故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追讨农民工工资累计达49万余元,涉及4个私营企业,农民工428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一是公民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存在着职工群众对政策法规的学习理解程度不够和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差;二是受客观经济环境制约,有的企业由于经济效益不好,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有的企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大,时常处于超负荷状态,拖欠职工工资及加班费现象严重;三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资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能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用之即来,不用即退,随意性大,私招滥雇现象严重;四是专职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薄弱,至今没有与其他业务机构和署办公,专职劳动监察员明显配备不足,力量与任务之间的矛盾相当突出,导致办案效率低下;五是劳动保障执法力度软弱,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完善,缺少系统性和完整性,致使在查办违法案件中,不疼不痒,没有力度,导致企业边查边犯,造成执法难,对违法用人单位起不到震慑作用。
做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针对企业主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一是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制定普法计划,落实普法机构、人员,针对不同的现象开展不同的内容、不同形式的劳动法制宣传教育,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有更加清晰的了解;二是按照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定期开展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执法检查,特别是对建筑、餐饮、美容美发、矿山、选厂等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重点监察。针对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与建设部门合办,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及履行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约束劳资双方守法、遵法的劳动行为;四是对投诉举报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制定了主办监察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调查,严肃办案程序,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五是对拖欠职工工资数额较大的案件,责令企业制定清欠计划,分期补发,逾期拒不支付的,严格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六是深入基层、企业定期专访,与职工交谈,询问企业工资发放情况,掌握企业的基本状况,作到底数清、情况明;七是制定个体私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预警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监督企业执行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规定。
关键词 农民工 工资问题 原因 解决对策
一、当前农民工工资存在的突出问题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当前,农民工工资存在如下突出问题 。
(一)收入水平低下
据国家统计局报告显示,2014 年度全国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2290 元。而同期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3996 元,高出近一倍。此外,农民工每天的劳动时间大多超过 8小时,基本没有节假日,每个月的劳动时间至少在 250 个小时,如用工资率来测算,农民工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差距更为明显。
(二)经常被拖欠
建筑、交通等领域因工程质量、进度、价款、合同、建筑项目非法转包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屡禁不止。用工单位中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不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和农民工的求职心切,往往不按月支付工资,采取“一拖二赖三逃”的办法,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牟取非法利益。同时,受金融危机影响,很多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面临倒闭危险,企业经营者往往首先采取各种手段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甚至为避免支付工资而进行逃匿躲避。
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
户籍制度本身只是一种身份制度,是身份的一种证明,并未包含不公正的因素。可实际上,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制度导致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之间存在着诸多不公平的交易。在城乡二元制度下,国家提供给农民和城市居民的保障存在很大的差距,很多企业会认为他们不需要为农民身份的农民工提供保障和公平的待遇,也因此,农民工就业机会平等的权利被长期忽视,农民工和城镇居民的工资也始终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二)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政府监管不到位
企业作为一个盈利性的组织,其终极目标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不断增加产值,降低成本。而劳动力成本是企业生产成本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众多企业纷纷利用欠薪手段暂时停止劳动力成本的支出,减少生产成本,大大增加了企业利润。另一方面,政府对拖欠或克扣薪资问题的监管不到位,执法的力度不够,执法的手段不足。政府介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应是政府的职责所在,然而现阶段许多政府所出现的诸如“权力寻租”等消极行为,无疑是在为企业恶意拖欠工资、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三)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
20世纪90年代,乡镇企业的发展碰到了一个阶段性转换问题。或因产业、技术升级导致的资本密度提高,或受到国家政策影响而被迫关停,乡镇企业和城镇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下降。产业结构重组伴随着劳动力重新配置,使一些老产业出现劳动力过剩的现象,城市就业压力很大,使得农民的非农就业的机会和空间减少。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工劳动力供给总量大于需求总量,缺乏提高工资的内在市场动力,由供求形成的劳动力价格自然不会高。
三、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对策
(一)改革户籍制度
近年来,政府在不断的出台新的户籍政策,中央也在各种会议上都屡屡提出要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但是户籍制度改革在不少地方却一直推进缓慢。自由流动和迁徙是农民的基本权利,而且这样的迁徙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享。政府应加大改革户籍制度的步伐,自上而下地推行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行居住地户口登记制度,真正实现对农民工的国民待遇。
(二)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
我国在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方面制定了诸多政策,但对其中很多政策的监管力度不够,所产生的效果也微乎其微,违规处罚的成本又小,而且很多时候并不能严格公正的执法。近几年来,农民工为讨要工资,出现了很多停工、罢工、游行、自杀、跳楼、集体上访的现象。政府应加强其监管力度,增强其执政为民的责任意识,帮助农民工走出讨薪的困境和险境,提高政府在农民工心中的权威。同时,在劳动力市场中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建立制衡机制。要严厉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切实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另外,工会还应设立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农民工的工资出现被拖欠等问题时,能够切实的予以帮助。
(三)统筹城乡劳动力市场,平衡农民工的供给与需求
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是提高农民工就业竞争力的一个关键措施。相关部门应通过制定城市化发展规划,使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发展进程相吻合,加强各项制度的管理,将进城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为其提供与城市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障与救济。同时,对进城务工的各个行业的流动人口进行分类指导,使之与城市的产业的结构和产业政策相吻合,使劳动力资源得到有效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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