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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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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论文

第1篇:财富管理论文范文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笔者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本文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内容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夫妻约定财产的不足并对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契约合同婚姻法约定第三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夫妻间财产制度出现了约定财产制,并且在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被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内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做出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第二次修改日趋完善。但有些人认为《婚姻法》的修改是成功的,把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明确到法律上,有法可依:另有些人则认为在中国特别是在农村,女方婚前大部分没有什么财产,一般是嫁出去并以此为生,约定财产制是否符合国情,还需要研究。本人认为新《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是合同,在约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可取的,这实际上是在司法领域给与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适应现阶段社会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满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立法沿革

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经历了四个阶段。我国历史上正式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始自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依其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该项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夫妻须在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约定财产制。后,1950年的《婚姻法》为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确规定,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指出: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概括性规定,不仅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做出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相反,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式来解决。从中可以看出当时也是允许夫妻约定财产的,但没有明确制度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更新,实行了近三十年的婚姻法的内容显得跟不上时代的变化,于是,1980重新制定的《婚姻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而确立了以法定财产制为基础,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但未明确规定夫妻对其财产的约定、如何约定以及其约定效力。2001年的《婚姻修正案》的规定可以说在许多方面完善了夫妻约定制,其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债务清偿”。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约定了方式、形式,约定的对内效力与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问题,初步确立了一套具体的较为系统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三、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一)、约定的种类

允许夫妻采用约定财产的国家,关于约定财产制内容的规定不尽相同。一种是立法限制较少的,即没有规定几种财产形式供当事人选择,如英国、日本;另一种是立法明确做出限制的,即明确规定约定是可供选择的财产制,如法国、德国、瑞士。根据《婚姻法修正案》(2001)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制供当事人选择:(1)分别财产制: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管理,委托对方管理的,适用有关委托的规定。(2)一般共同制: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3)限定共同制:“夫妻明确约定哪些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其余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也就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例如,婚姻当事人可以约定婚后的劳动所得归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归各自所有。

(二)、约定的生效要件

夫妻财产契约是特殊的民事契约,它不仅要符合民事法律契约的一般成立要件,还要与婚姻法的特殊性相符,由此夫妻财产契约的成立要件是:(1)缔约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或者未来将缔结婚姻关系。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是一般的民事契约,但未婚者订立未来适用于婚姻关系的财产契约后结婚的,原先订立的财产契约即为夫妻财产契约。(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应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但若是依法达成夫妻财产契约后,一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影响原财产契约的法律效力。夫妻财产约定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契约,它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使用。(3)缔约必须是双方自愿。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契约不具有法律效力,缔约对方享有契约变更权或撤销权。(4)契约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例如,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不得将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的范围。(5)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夫妻财产约定是属于重大的民事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更好的维护婚姻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

(三)、约定的时间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时间,目前世界上有两种立法例:一是仅限于婚前订立,理由是婚后易受到感情等因素的影响,如法国、意大利、荷兰、日本等国民法规定,夫妻间的契约,应在结婚前订立,并自结婚之日起发生效力。其理由是,婚后易受到劝诱等感情因素的影响,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对某一方可能不公平。二是无限制,夫妻财产契约可以在结婚前或结婚后缔结,如德国、瑞士、英国、美国等。《婚姻法修正案》(2001)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样对夫妻财产约定时间未作规定,根据民事立法的“法无即可以”的原则,这也就等于没有时间限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夫妻财产约定已有生效条件要求上的限制,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满足实际生活多样化需要,在缔约时间上没必要再作更多的限制。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婚前或婚后任何阶段进行约定。

(四)、约定的效力

(1)约定的生效时间。为充分发挥约定财产制的调整功能,《婚姻法修正案》(2001)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的时间不加限制。当事人与婚姻登记时或婚后约定的,一经订立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就立即生效。但婚前订立的夫妻财产契约,只有在婚姻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婚姻未能依法成立的,对当事人无拘束力,婚后某个时间才订立契约,则该契约达成前的夫妻财产关系适用法定财产制,契约只能约束协议成立后的夫妻财产关系。另外,附条件或期限的约定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或失效。(2)约定的效力范围。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指夫妻之间)和对外效力(指对第三人)。目前我国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而是采取“第三人明知”为对外生效依据。第三人明知的举证责任由婚姻当事人承担,若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的,则财产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的债务,按照法定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偿还。案例:毕某(男)与刘某婚后第三年下岗。毕某向朋友杨某借款三万元开始做服装生意。由于不了解市场行情,毕某的生意难有进展。2001年10月之后,毕某的经营处于亏损状态。刘某开始担心风险太大,遂于2002年1月与丈夫约定,毕某的生意与家庭无关。家庭的共同存款6万元全由刘某掌握。之后,毕某的服装全部积压,资金难以回收。杨某多次上门催毕某还款,但毕某都说无力偿还。后杨某听说刘某有6万元存款,因此再度提出还款一事。但毕某告知杨某自己与妻子有约定,自己的经营与妻子无关。杨某在协议无望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毕某夫妻以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笔者认为:只要夫妻双方的约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婚姻法》第19条同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即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首先,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这是对内效力。其次,根据公平原则,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约定须为第三人所明知或经公证的,才能发生对外效力。也即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该约定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第三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不知情,该约定的效力不能及于第三人。也即债务不能由夫妻一方承担,而是由双方承担。本案中毕某与刘某的财产约定从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但为规避经营中的风险,进行了财产约定,显然对第三人即债权人杨某是极不公平的。因此这一财产约定对杨某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毕某所欠债务,应以其家庭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五)、约定的变更和撤销

变更和撤销夫妻财产的约定是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一个不可缺少组成部分。而且夫妻财产关系是一种动态的法律关系,夫妻做出财产约定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约定内容不再适应婚姻当事人,或者继续使用原约定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变更或解除原约定,但是,变更或解除财产契约,必须履行与缔结财产契约相同的程序。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如果夫妻双方无法经协商达成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的协议的,要求变更或撤销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由司法裁决。另外,婚姻当事人变更或解除财产约定而成立的新契约同样必须遵循夫妻财产契约生效的各项要件。

四、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

(一)、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缺乏明确的限定

《合同法》第2条规定已明确排除婚姻等涉及身份的契约的使用,婚姻契约与一般的民事契约具有相同之处,又存在很大的差别,婚姻契约的特殊性需要在婚姻法律上有所体现。目前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要求除了根据一般的民事合同原理推导之外,法律依据只有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具有意见》第1条规定的“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婚姻法修正案》(2001)上无具体的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目前在我国仍是较新鲜的事物,正如学者调查所发现的那样,许多人并不知道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面对这样的现状,立法上在设置这一制度时,应规定得更为明确、具体,以引导当事人避免纠纷的产生。立法上为限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意在于遵循契约自由原则,但对于婚姻契约,由于它的人身性和伦理性,决定了立法上必须对其内容加以限制,否则就会产生一些不公平的社会现象。例如,夫妻一方利用自己的知识或其他优势,诱骗对方签订损害对方利益的契约。由此有些国家的民事法律就明确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做出明确的限定,例如《法国民法典》1380条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契约不得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道德,不得违反因婚姻而致的权利义务,亦不得违反有关侵权及监护的规定。”笔者建议,我国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要求,具体包括(1)约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当事人的财产权力范围。(2)不得利用约定损害他方当事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如逃避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逃避养老育幼的法律职责等。(3)不得利用约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如逃避债务,逃避国家机关的强制措施的。财产约定的内容目前仍要根据限定在合法的范围内。

(二)、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的脆弱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是由于婚姻关系涉及个人的隐私,具有较大的隐蔽性,是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易时,往往不会主动告知对方其婚姻状况,而相对方也没有询问的习惯和义务;即使夫妻一方告知第三人也鲜有采取有形形式订立者。由此在发生纠纷时,举证证明“第三人明知”的责任就成了块烫手的“山芋”,落在婚姻当事人的身上就会出现举证障碍,由此,在婚姻法领域往往会照成夫妻财产约定对外的失效。

(三)、夫妻财产契约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立法没有作明确规定

一些国家规定在夫妻约定财产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日本民法典》第758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夫妻财产约定既为契约性质,自应允许变更或撤销,但应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立法没有这种规定,原则上应准许变更或撤销,但又没有规定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契约在订立生效后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没有变更或撤销的一致表示,夫妻财产契约不能变更或撤销,继续发生效力。

(四)、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没有解决公示问题,这对约定当事人财产权益保障不力

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而没有规定以某种公示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对外效力上,法律要求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告知的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以此对抗第三人,否则按以共同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这无异损害约定另一方的正当财产权益。笔者认为,如何平衡解决善意第三人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问题,走财产约定公示制度是最好的选择,国外已有较多先例。当然,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进步,科学的发展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就选择何种程序来满足公示要求,笔者认为,所有夫妻财产约定必须公证,由公证机构具体把握约定的合法性及真实、有效性问题,然后由婚姻登记部门在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或变更登记,并可供人们随时查询,而查询范围应有所区别:对于一般公众,只能通过网络或电话查询到某人是否有财产约定及登记地;对利害关系人,在提供利害关系证明后,方可查阅具体约定。夫妻财产约定以登记对抗第三人,不登记,只发生对内效力,不发生对外效力。

(五)、是否允许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立法也应有所涉及

夫妻对财产做出约定并不是只为可能发生离婚作准备的,夫妻财产约定不应理解为是一种“保险”,而应该是为婚姻的美满稳定服务的。因此,法律不应该仅仅解决离婚时,约定财产归属问题,而应该同时涉及到夫妻在存续期间对其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处分权是否可以约定以及如何约定等法律内容。例如,夫妻双方约定,男方工资收用于购置家电、家具等大件用品,女方工资用于购买粮油副食等生活消耗物,所有权仍为共同共有。这种约定即为各自工资使用的约定。

五、如何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一)、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

明确夫妻财产约定既可以在婚前做出,亦可以在婚后做出。有人提出,夫妻的约定协议生效于双方缔结婚姻前,即尚未结为合法夫妻之前,此时缔约的主体不能叫夫妻,因此,婚前的约定不是本法十九条所称的夫妻约定,即主体不合法。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均应视为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如果限定于结了婚,真正取得了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身份时签订的约定才有效的话,显然是与法律设立约定制的旨意相违背的。笔者认为本法十九条规定的约定主体中的“夫妻”应理解为在处理财产时为夫妻,而不是在约定时必须是夫妻。产生这一分歧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未明确财产约定的时间。准许在何种时候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分三种情况:(1)准许婚前约定,以约定选定财产制,如法国、比利时、巴西等国;(2)准许婚前约定,于特殊情形也允许婚后约定,如意大利;(3)既准许在婚前缔结,也允许在婚后缔结,如瑞士。我国立法对此没有规定,为防止司法实践中出现歧义,充分保护当事人意识自治的原则。立法应明确夫妻财产约定时间,可以在结婚前、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须经申报登记程序确认才具有对外效力,未经登记者,不发生对外效力。我国立法对此没有规定,司法解释关于“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的但书规定,即无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无对外效力。婚姻关系当事人为逃避债务等原因,采取夫妻财产约定的方法规避法律,当然为无效。但仅仅依据这一标准,尚不足以确定约定的对外效力。笔者以为,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依据公示方式进行登记,确认约定的对外效力,可以有效地防止上述规避法律的行为,更有利于保护与约定财产的夫妻进行民事活动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应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经登记方产生对外效力,未经合法登记则不产生对外效力。各国规定这一要件,有两种方式:(1)公证方式,以德国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须在法院前或公证人前订立,并由当事人签字。(2)登记方式,以日本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应于婚姻申报时登记。我国立法没有规定。鉴于夫妻感情的易变性和夫妻财产约定的严肃性,为防止纠纷、预防纠纷发生,建议立法增加夫妻约定财产的登记程序,具体方法可以参照日、韩的模式,夫妻约定财产者,婚前约定,应于婚姻登记的同时,将夫妻财产契约的内容予以登记,并将其局面形式附于登记档案中备案;婚后约定财产者,也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三)、在《婚姻法》的条款中完善约定财产无效的情形

首先对无效情形条款的完善,应从财产约定的特殊性着手分析,夫妻在财产中的约定虽可称为“合同”,其是否有效也可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认,但由于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属《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范畴,不能完全受制于《合同法》的约束,所以《婚姻法》理应就专门法的特点对约定财产中的无效情形加以列举和完善,如夫妻恶意串通借离婚约定财产的方式合谋实施逃避共同债务的行为。其中恶意串通的要件体现在:第一,须夫妻对财产的约定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夫妻约定行为与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第二,须夫妻双方通谋、配合实施虚假的财产约定表示。这就是夫妻互相串通的共同意思联络有共同的逃避债务的目的,都希望通过假离婚借约定财产之名转移家庭财产。第三,须有主观上的恶意。即夫妻明知或应知他们的行为会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以离婚之由达到逃债的目的。又如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行为,如夫妻在约定财产的同时又约定虚假债务的分担办法,以达到抵销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债务。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种内容违法的虚假行为,即人们通常认为的伪装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时,夫妻对财产、债务所约定表现出来的形式并非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是借助合法的财产、债务约定,达到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之目的。

(四)、建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对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要从《婚姻法》就约定财产的本身条文来分析,约定作为一种双方协议的民事行为,在法律范围内,既然可以成立,也应当允许其变更或撤销,但约定的变更与撤销应符合民法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方为有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应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财产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可见,对夫妻假离婚,借约定财产之名逃避债务的现象,《婚姻法》不仅应明确该种行为自始至终的无效,而且需要增加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包括对该逃避债务夫妻的离婚效力及财产的约定均可行使撤销权。

六、结论

夫妻财产约定是时展的产物,夫妻财产约定的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具体到婚姻当事人来说,在选择夫妻财产约定时应慎重,须同时考虑两个问题,其一是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是否有必要做出财产约定,因为财产约定并不普遍适用;其二是在选择财产约定时不要忘了公证,因为公证能给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在目前的立法现状下最佳的、最能充分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的法律途径。而对公证人员而言,应增强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法学修养,准确地把握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立法精神,提高专业化法律服务能力。同时,也希望立法机关能更加重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法学家们也能更加关注并深入加以研究,多出成果,使夫妻财产约定立法更加健全、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广大婚姻当事人的需要,更能保障约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最终让婚姻更美好,让家庭更稳定,让社会更加丰富多彩。

参考文献:

1、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199页。

2、王胜明、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

3、夏吟/蒋月/薛宁兰著,《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

4、张民安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156页。

第2篇:财富管理论文范文

我国于今年元月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正准备签署“政府采购协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已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实施。加入WTO、签署GPA之后,我国企业依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能够进军各签署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从而获得巨大商机。

签署GPA,创造巨大商机

GPA所提供的巨大商机,可从相关采购金额看出。各国政府每年都花大笔资金在采购上,估计约为国民生产总值的10-15%,从而使GPA成为WTO复边贸易协定中影响最大的一个协定。国际政府采购市场蕴含巨大商机,并具有稳定成长、不易受国际经济波动与景气循环影响的特性,因此对于各国企业而言,均十分重要。

GPA的重要,还在于只有签署国才负有该协定规定的义务,及享有该协定授予的权利。非GPA签署国,纵使是WTO的会员,也无法依据WTO不歧视原则或国民待遇原则,享受该协定的权利;而GPA签署国之间,则必须遵守不歧视原则及国民待遇原则。GPA俨然成为WTO的一个小俱乐部。由于美国、日本及欧盟各国等28个签署国均为相当重要的经济体,使得这些仅可由签署国参与的整体采购金额十分可观。例如美国联邦政府每年采购总额均高达两千亿美元以上,1999年采购总金额为2113亿美元,是全球最大的政府采购市场;另一个值得我国企业积极参与的是日本市场,1998年日本政府采购总额达一兆零九百二十亿日元,其中由国外企业得标的金额为一千四百七十二亿日元,约占13.5%。

总之,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将为我国企业带来巨大商机。

政府采购协定的基本规则

就规范原则而言,GPA原则上遵从WTO的基本原则,并特别规范了国民待遇原则、原产地原则、技术规格原则、不歧视原则、透明化原则等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为防止各国政府在办理采购时歧视其他国家厂商,GPA第3条特别规定,该协定适用范围内,各缔约国应无条件对提品和服务的各签署国供应商,赋予不低于本缔约国及其他缔约国供应商的待遇。

此外,GPA还要求各缔约国应确保其国内机关不得因外国分支机构或外国人持股程度,对某一本地设立的供应商,给予低于另一本地设立供应商的待遇,亦不得基于所供应货物或服务的生产国,而对于在本地设立的供应商予以歧视。例如,美国就曾指责南韩在兴建机场时,要求投标厂商需在南韩设有工厂,以及须与南韩企业有合作关系,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2.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定是指各缔约国不得对适用该协定的政府采购,于自其他缔约国进口产品或服务时,采取有别与交易当时自同一缔约国进口产品或服务所适用于一般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第四条)。

3.技术规格原则

技术规格规则,是指采购机关根据拟定、采用的技术规格,标示拟采购产品或服务的特性,诸如品质、性能、大小,或生产程序与方法,以及评估其符合与否的程序要求,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造成国际贸易的不必要障碍。各机关均不得使用足以构成妨碍竞争的方式,寻求或接受在特定采购中有商业利益厂商的建议,以拟定采购规格(第6条)。

4.不歧视原则

在实际招标操作中,GPA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公开招标,并确保招标程序以不歧视的方式实施。各机关不得使用足以构成妨碍竞争的方式,对任一供应商提供与特定采购有关的资料(第7条)。此外,各机关在审查供应商资格时,不得对其他缔约国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第8条)。除有限制性招标的情形外,机关应依所有预订采购案,在政府采购公报等适当刊物上公告邀标(第9条)。

5.透明化原则

GPA要求各缔约国,将适用该协定的任何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司法裁判、通用行政规定及程序(包括标准合约条款),迅速刊登于适当刊物,使其他缔约国及供应商了解其内容。各缔约国应随时准备在受到要求时,向其他缔约国解释其政府的采购程序(第19条)。各缔约国还应鼓励各机关标示其对待非本协定缔约国供应商的各项条件(第17条)。若有争议时,GPA要求各缔约国提供无歧视、适时、透明化且有效的程序,使供应商得以对涉及其权益且有违本协定条款的购案提出申诉(第20条)。

为确保该协定执行,GPA特别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由各会员国指派代表组成。委员会应自选主席与副主席,并视需要召开会议,但每年至少集会一次,让缔约国就与本协定运作有关的事项进行磋商。

GPA的三种招标方式

GPA第7条规定,政府采购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公开招标: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投标;(2)选择性招标:符合本协定有关规定,如第十条第三项,且经机关邀请的供应商始得投标;(3)限制性招标:仅在符合第十五条所定条件下,机关与供应商个别洽谈。

为了在选择性招标程序中确保最有效的国际竞争,各机关应就各预订采购案,在符合有效执行采购制度的前提下,邀请尽可能多的国内供应商及其他缔约国供应商投标,并以公平及不歧视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参加此一程序(第10条第1项)。

原则上,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及选择性招标为主(第7条至第14条),但在一些例外情形下可采取选择性招标(GPA列出十种例外情形)。采取选择性招标以非避免可能最大竞争、对其他缔约国供应商构成歧视,或对国内生产者、供应商构成保护为限。其中,较重要的例外包括:

1.经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程序,无人投标,或虽有人投标但投标书不符合招标基本要求、不符合本协定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2.因涉及专利权或著作权保护,或因技术理由,该产品、服务无人竞争,而仅能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供应,且无其他合理的选择对象或替代者存在时。

3.因无法预见的非常紧急事故,致产品、服务无法经由公开或选择性招标程序适时获得,而有确实之必要者。

4.由原供应商供应额外交付,做为现有设备的更换零件,或供现有设施、服务扩充所需,且如更换供应商,将使机关购买不能符合现有设备或服务的互换性需求。

5.因委托他人进行研究、试验、探索或原创性发展,而购买依该特定合约所发展的原则或初次制造的产品或服务。

6.自商品市场采购的产品。

7.在稍纵即逝、极为有利的情况下采购。

8.将合约决标给与设计比赛的优胜者,但该项比赛酌办理必须符合本协定的原则。

原则上,凡列于GPA各签署国采购清单上的中央政府机关、地方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单位,不论物资采购、营建工程服务,若其采购达门槛金额以上者,皆需遵守国民待遇、不歧视原则与透明化原则,并禁止采用补偿性措施。

此外,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及限制性招标等三种政府采购方式,均应以透明合理的方式进行,以保证政府采购协定的原则得到遵守,并可在监督下得到应用。

至于各签署国的门槛金额,在产品及服务采购方面,中央政府为13万国际货币基金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ight,SDR),地方政府及公营事业单位则分别为20万SDR及40万SDR;至于营建工程方面,不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是公营事业则人多为500万SDR(1单位SDR约合1.45美元)。目前,WTO在政府采购协定上的努力方向,集中在透明性与服务业贸易等两大重点。

多种渠道寻找GPA资讯

GPA规定,签署会员国的采购资讯应公开在资讯网络及指定刊物上,以供会员取得。现在国际网络已相当普及,我国企业可通过网络及有关刊物获得许多国际上重要的政府采购资讯。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资讯多刊载于美国商务部发行的每日商讯(TheCommerceBusinessDaily,CBD,cbdnet.access.gpo.gov.)中,CBD刊载所有美国政府单位(含军事单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的采购计划,还刊载合约价在两万五千美元以上的得标公告等资讯。

至于其他采购资讯,包括联邦政府采购最新消息、相关申请表格、联邦政府采购交易机会、最新联邦政府采购相关法令等,则可从联邦政府采购资讯网站取得。美国军方的“采购技术协助中心”(TheProcurementTechnicalAssistanceCenters,PTACs,www.acq.osd.mil/ec/sites.html)亦提供政府采购资讯,而美国各州及地方政府采购资讯可从BLDNET(www.bidnet.com)取得。

对于日本政府采购资讯,可从日本政府采购资讯与招标通知网站(www.jetro.go.jp/top)获得,或购买日本大藏省印刷局发行的《官报,政府调达公告版》查阅。

此外,还可从国际机构的网站查询到相关的政府采购资讯。例如,世贸组织政府采购网站与亚太经合会(APEC)政府采购资讯网站.而从则可查询欧盟政府采购一般资讯,亦可向欧盟官方出版局(OfficeoftheOfficialJournal)购买TED(TenderElectronicDaily)光碟查询。

第3篇:财富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指标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框架体系日趋完善,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统计信息,2005年全国实际采购规模达到2927.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1%,节约资金380.2亿元。2005年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GDP的比重为1.6%。实施政府采购改革7年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年平均增长77.9%。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逐渐扩大,政府采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是政府采购范围有限、规模较小。从发达国家看,一般国家政府采购的市场规模通常相当于其年度GDP的10%~15%。而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占年度GDP的份额仍显过少,采购项目单一,结构比例不合理。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的项目主要集中在财政专项拨款的办公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及少数工程及房屋修缮,而对货物工程及劳务等项目,仍未完全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这使得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二是政府采购程序不完善,效率不高。我国的政府采购程序十分繁琐复杂,导致整个政府采购的效率低下。一方面是采购资金的申请、拨付环节不够顺畅。虽然有的地方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但在资金申请环节的时间周期长,同样影响了采购项目的执行周期。另一方面是对政府采购程序的认识不全面。大多数人认为,政府采购就是开标和评标的过程,而一个完整的政府采购过程包括项目的预算和计划的制定,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信息公告,供应商资格审查,专家的选择,评审委员会的确定,评标标准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履行合同,验收以及资金支付等一整套过程,每一个环节在操作时都要力求严谨、规范。三是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规范和随意性,特别是管理体制还不顺,操作上也是各行其是。这样既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又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滋生腐败行为。有违实施政府采购的初衷,最终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和信誉。四是政府采购人员素质亟待提高。五是政府采购信息沟通渠道不畅。

1我国政府采购部门绩效评价目标与指标设立

1.1客户角度

在绩效指标体系中,将客户角度的绩效目标放在指标体系的首位。体现了政府采购制度是以客户为导向的。只有及时回应客户需求、提高采购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加强与客户合作和沟通才是政府采购的绩效内容的集中体现。同时,衡量客户角度各个目标的绩效指标也是指标体系的核心。

(1)客户满意度指标主要衡量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和供应商等)对政府采购的满意程度。客户满意度可以分三个指标进行考察:一是客户对及时反应的满意度;二是客户对质量的满意度;三是政府采购的投诉率(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有效服务指标主要衡量客户对采购服务的有效性的满意程度,主要考察客户对政府采购中心的响应速度、合作和沟通的满意度。

1.2财务角度

把财务角度指标放在第二位,这主要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初衷是节约财政支出考虑的。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政府采购规模效率和政府采购成本费用率等指标,是衡量采购部门绩效水平最基本的指标,它要求采购部门提高服务质量,改进业务流程,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来驱动采购成本的最小化,改变以往政府机构提供服务不计成本的弊端。

(1)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指标主要是用于衡量政府采购的节支情况,是指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额(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与实际采购金额之差)与政府采购预算金额的比率,它是评价政府采购绩效的最基本的指标。资金节约率可以从三个层次上进行考察,①某个具体采购项目的资金节约率,用于考察某次采购的节支情况;②某类采购对象的节约率,用于考察不同采购对象的节支情况;③当年全部政府采购的节约率,用于考察政府采购的年度节支效果以及政府采购对财政管理和经济总量的影响。一般来说,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越高,表明政府采购的节支效果越明显。但较高的节约率并不是政府采购的惟一目的,而且更重要的是,高节约率并不完全意味着政府采购的高效。

(2)政府采购规模效率指标主要是用于衡量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政府采购规模是实现经济效率的基础,有规模才能发挥效益,才能节约更多的采购资金。政府采购规模效率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政府采购整体规模效率,二是政府采购批量规模效率。三是政府采购规模年均增长率。政府采购整体规模效率是指全部政府采购金额占财政支出或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这一比重越高,说明政府采购对财政与经济的影响越大,从而带动财政管理以及经济效率的提高。

(3)政府采购成本费用率主要用于衡量政府采购中心的成本费用情况,即要求政府采购中心以最小的采购成本费用完成尽可能多的采购量。

1.3管理过程角度

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学、是否适用、是否能促进经济增长、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机制设计得是否科学、是否能够有效运作、政府采购周期是否合理等指标,是为了加强对采购过程的控制,确保政府采购的程序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政府采购的办事效率。

(1)政策效率主要用于评价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学、是否适用、是否能促进经济增长。政府采购的战略使命不仅是为了节约财政支出,而且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是政府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管理效率是用于衡量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机制设计得是否科学、是否能够有效运作。政府采购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法律监督、政府采购方式、招投标管理以及投诉质疑管理等多个方面,政府采购管理效率是综合管理的结果。管理制度健全与否以及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影响政府采购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

(3)政府采购周期指标主要衡量政府采购的及时性。政府采购周期是指从上报需求计划,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财政部门进行需求核对及下达任务单,媒体政府采购需求信息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止的时间。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例,一个完整的政府采购周期通常由以下几个环节组成;媒体收到信息并刊登所需的时期;采购信息公告期;投标人编制投标书的期间;中标公示期;采购中心运作、审批、流转等所耗费的时间;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履行完毕后付款期间。

1.4学习、成长角度

设置了人均采购额指标、员工对工作环境的满意度和员工对专业、文化、价值和授权的满意度等指标,体现了政府管理的人本主义精神。只有促使组织文化、人事管理发生根本性的变革,才能使政府采购部门工作人员更清楚自己的使命。并专注于完成主要绩效目标。

(1)人均采购额指标是政府采购人员每个采购人员所分担的采购额的大小。人均采购额越大,说明效率越高,相反,人均采购额越小,说明效率越低。人员效率主要受政府采购人员素质的影响,一般地,如果采购人员素质较高、办事效率较高,那么,就能用较少的经费完成较高的人均采购额。

(2)员工满意度指标主要衡量员工对工作环境和对专业、文化、价值和授权的满意程度。

(3)组织的学习和创新能力指标主要考察组织的信息化水平、对新信息的反映速度、利用新信息的有效性以及工作方式的创新周期等。

2我国政府采购部门绩效评价标准制定

我国政府采购部门绩效指标可以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大类。评价标准一般分“优、良、中、低、差”五个档次。

定性指标有:客户对及时反应的满意度、客户对质量的满意度、客户对政府采购中心的响应速度、合作和沟通的满意度、管理效率、员工满意度组织的学习和创新能力等。

定量指标有;政府采购的投诉率、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政府采购规模效率(政府采购整体规模效率、政府采购批量规模效率、政府采购规模年均增长率)、政府采购成本费用率、政府采购政策效率、政府采购周期、人均采购额等。

2.1定性指标的评价标准

定性指标中涉及“满意度”的指标,一般运用问卷调查法,通过公众评判的方式确定评价标准。如为:90~100分为“优”,80~90分为“良”,70~80分为“中”,60~70分为“低”,0~60分为“差”。对其中的管理效率、组织的学习和创新能力等指标一般根据制度要求、专家经验或横向比较的方法确定其评价标准。

2.2定量指标的评价标准

第4篇:财富管理论文范文

摘要:全面预算管理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全面预算管理软件是企业做大做强、精细化管理过程中必不可缺的方法。全面预算管理是企业实现预期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是保障企业资金灵活周转,合理控制企业日常经济活动在预期范围之内的主要方法;是企业实现先进管理、价值导向,确保战略计划执行与完成的重要手段,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信息化水平高与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市场迫切需要一套基于非财务为核心的预算管理及服务体系来支撑和满足整个预算管理市场和企业用户的需求。

关键词:企业战略全面预算信息化管理

为促进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改善目前企业管理不够规范的现状,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将企业的决策目标及其资源配置以预算的方式加以量化,战略全面预算管理不仅要考虑其自身,还要考虑到市场的客户需求及竞争者实力,企业战略管理理论的市场观念的核心是以变应变,在确定的战略目标要求下,企业的经营和管理都要适应动态市场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在预算过程中,必须改变传统分析中的诸多静态假设,积极改进预算编制方法以适应变动的外部环境。战略全面预算管理所具有的开放性,缩小了企业经营管理和实际环境之间的差距,增强了全面预算管理的相关性和有效性。

从企业编制的全面预算管理的内容来看,大多数企业都把编制的重点放在利润预算、管理费用预算和销售预算上,而编制投资收益预算和资本支出预算的企业较少。因此,我们应该以战略全面预算管理来替代传统全面预算管理。通过运用多种分析手段和技术方法,提供并分析有关企业财务、内部经营过程、顾客等的综合信息,利用更为合理的全面预算编制方法构筑较为完善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将财务预算指标和非财务预算指标相结合,市场化评价和内部评价相结合,结果评价和过程评价相结合。它提供的不仅仅是关于顾客和竞争对手的具有战略相关性的外向性信息,也对企业自身的内部信息进行战略审视,帮助企业管理层了解情况,进行战略思考,进而据以制订和实施战略,最大限度促进企业“价值链”的改进与完善,并不断增强其长期竞争优势,以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地向前发展。

一、全面预算管理工具与应用

全面预算编制紧紧围绕资金收支两条线,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将产供销、人财物全部纳入预算范围,每个环节疏而不漏。具体细化到销售收入、税金、利润及利润分配预算;产品产量、生产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预算;材料、物资、设备采购预算;工资及奖金支出预算等。预算编制过程中,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得依据充分确实的材料,并总结出规律,进行严密的计算,不能随意编造。确定后,层层分解到各分厂、车间、部门、处室,各部门再落实到每个人,从而使每个人都紧紧围绕预算目标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年度,月度全面预算下达后,就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经济运行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在执行过程中要做到:①有效控制。权限由总经理掌握,控制月度各预算项目实际发生值与预算控制计划值差额比例在5%之内;年度各预算项目实际发生值与预算控制比例差额比例在4~5%之内,如遇特殊突发事件超出年度预算、月度预算差额控制比例的开支项目,则由开支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逐级申报并经原批准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②信息及时反馈。建立信息反馈系统,对各公司、部门执行预算的情况进行跟踪监控,不断调整执行偏差,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全面预算实现了财务部门对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动态监控,加强了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系,尤其是财务部门与购销业务部门的沟通。全面预算控制制度的正常运行必须建立在规范的分析和考核的基础上,财务部门根据某个时期企业静态的会计资料的反映和各部门会计派驻员掌握的动态经济信息,全面、系统分析各部门预算项目的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纠偏的建议和措施,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协同职能部门按程序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经被考核部门、责任人确认后奖惩兑现。

考评不仅为实现对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控制提供了手段,而且其关于差异的分析和评价是期末综合考评的基础和依据,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使预算作用得以充分发挥。预算控制只有过程与结果并重才能真正发挥其系统控制的作用,而动态考评作为过程控制的重要手段,与期末的综合考评相得益彰,使预算管理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其意义和作用应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二、企业预算管理体系的基本内涵和内容

预算是行为计划的量化,这种量化有助于管理者协调、贯彻计划,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工具。预算包括营业预算、资本预算、财务预算、筹资预算等,预算管理可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全方位地调动企业各个层面员工的积极性,是会计将企业内部的管理灵活运用于预算管理的全过程,是促使企业效益最大化的坚实的基础。随着规模的迅速扩张,如何保持原有高效的集中管理与监控,将战略目标的执行力和绩效考核作为内部管理变革的重心。而突出的动作就是在推行集中财务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编制是预算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在这个过程中,预算管理人员将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信息系统的要求也各有不同:全面预算管理涉及到企业全面的业务,从销售、生产、采购、财务等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并随着企业的管理水平不断精细化。因此,信息系统建立的预算模型要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管理需求,系统的能够随着企业的管理水平不断精细化。其次、全面预算要求各业务单元的参与,各单元按照分工的不同,各自处理相应的数据。全面预算最终要体现为财务预算,预算编制过程中有大量的财务规则和财务计算。因此,要求系统能够提供财务智能工具,减少公式、规则的定义工作量,提高编制效率。为了达到此项目的,企业可以依靠电脑联网的先进的软件系统,通过专门的财务预算执行分析,定期地提供各类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公司所有的经营信息。例如,每天的报告有产品销售分析、资金状况报告,每月的报告有利润分析、费用分析、存货分析、应收账款分析等等;及时、准确、详尽的分析报告为公司高层人员管理、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

三、对于如何能更有效的实施战略全面预算管理,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我国的大部分企业虽然已经实施了全面预算管理,但是对于与战略理论相结合的战略全面预算管理却仍处于摸索阶段。所以首先必须提高企业领导和决策层自身的素质及其对企业战略管理及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水平。建立健全企业预算管理的组织体系,要使战略性全面预算管理有效运行,企业除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外,还必须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预算管理制度体系。要设立专门的预算管理组织机构作为预算管理的执行主体,以目标利润为导向的企业预算管理的组织体系,正确分析自身所处环境的基础上,制定出企业发展战略,确定战略全面预算管理的目标,企业在实施战略性预算管理之前,应对自身所处的内外部环境、企业竞争地位进行充分分析研究,明确企业目前所处的位置,然后据此提出企业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准确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解决“企业向何处去”的问题。战略全面预算管理是对未来的一种管理,是实现全面预算管理目标和企业战略目标的整体行动规则。全面预算管理目标实际上是以企业战略为基础的预算管理目标,没有战略意识的全面预算就会发生企业的短期行为,就会失去正确的目标和方向,不可能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所以,战略性全面预算管理必须是围绕企业战略的制定、实施、控制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全过程。企业的战略导向、将直接决定预算模式的选择,决定预算重点及其需要从哪方面进行重点保障,决定预算目标如何具体确定。建立有效的预算监控和预算调整程序,当公司的各项预算均编制完毕并获得了预算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之后,各项预算就开始进入执行阶段了。为了了解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预算监控部门对预算进行有效的监督,以降低风险,提高效率。对预算执行结果要有及时的信息反馈和预算调整,反馈是调整的基础,调整的实质是使预算更接近于实际情况,更符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预算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执行情况所进行的日常的监督和控制。为保证预算目标的实现,企业应建立全方位的、多元的预算监控体系。

此外,还应确立“严格考核与有效奖惩''''的理念,确保预算管理落实到位。严格考核不仅是为了将预算指标值与预算的实际执行结果进行比较,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改进企业管理,也是为了对员工实施公正的奖惩,以便奖勤罚懒,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励员工共同努力,以提高效率,确保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总之、全面预算管理通过根据表述清晰的预算目标,使员工能够清楚了解企业的未来发展规划,使其保持高昂的战斗力和士气,在经营期末,企业管理者可用此来评价实际经营成果的业绩,并通过依据预算经行考核、奖励来激励员工。努力实现预算目标。

参考文献:

[1]翁榕涛,对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思考[J].工业审计与会计,2006,(06).

第5篇:财富管理论文范文

(1) 存贮病案首页中的信息,做成“机读数据库”。

(2) 检索和查找病案。

(3) 编制各种病案索引,如姓名查询、病案号检索、疾病分类等。

(4) 进行病案利用的统计分析工作。

(5) 输出病案信息,为医院临床实践及社会各方面的需求提供方便。

病案是一种宝贵的信息资源,利用计算机技术建立功能完善的病案管理信息系统,深入开发信息资源,对提高医院的医疗、科研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虽然现阶段病案管理较之从前大幅度提升,但却并未被临床充分利用

1.1传统的病案管理,局限于病案的收集、装订、编目、登记和保管,忽视了病案质量的好坏,以及病案利用率的高低。从而局限了病案资料的开发和利用,病案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1.2大部分医院都实现了微机管理病案,但微机的运用只是进行病案首页的输入和管理,病案管理工作仍以手工操作为主,微机管理为辅。

1.3贮存空间不够以及病案存放环境差,使很多有价值的病案资料流失。

1.4 被动的服务方式

长期以来,绝大多数医院的病案管理工作,处于单纯资料保管、等待索取与被动抽取的模式中,没有充分履行病案管理为医教研服务的职能。

2对策

2.1 加强病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认真做好病案管理工作的各项工作

提高病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是病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保证。病案管理者不但要掌握临床医学知识,还要熟练的掌握病案专业知识,及计算机的操作技术、网络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对此,一方面要培养一批既懂医学知识又懂病案管理和计算机应用的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对现有在岗人员的培训,使病案管理人员掌握病案管理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定期开展病案管理业务活动,加强各医院病案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流,使病案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全面提高。

2.2 病案管理内容多样化、具体化

随着医学科学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病案管理已不适应现代化科学管理,因此要改变传统的一单一登记、收编、保管的管理模式,抓好对病案资料的开发和利用,强调病案规范书写要求病案管理人员参与病案质量监控系统及其运行机制等工作。2.3 加强横向联系,实现开放性的现代化病案管理

眼下,法律纠纷、住院医疗保险纠纷不断增多,对病案资料的需求量大,利用率高。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病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病案管理人员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病案的法律效用,以一种踏实、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病案管理的各项工作。更好地满足医、教、研以及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2.4 运用现代化的管理工具,对病案进行科学的管理,提高其管理效率

病案资料管理在整个医院信息管理中有着重要地位,长期积累的大量病案资料,是医院的一笔巨大财富。因此,要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对其进行科学处理和保管,避免病案霉变、腐烂。还可利用缩微、光盘等先进手段,减少病案贮存空间,对病案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存,充分开发和应用微机多种功能,提高病案的管理效率。

2.5 根据需要主动对医教研及社会服务

随着病案使用的范围逐渐扩大,需要量增多,被动服务方式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改变现有的服务方式,主动深入到医、教、研以及社会第一线,随时掌握使用者对病案信息的需求,在不违反法规的原则下,对病案信息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及时提供准确的病案资料。同时,病案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医、教、研的进展情况,不断征求病案利用者的意见,尽快适应新的医疗科研的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第6篇:财富管理论文范文

一、平衡论“虚”“实”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行政法学界,尽管同意“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平衡论”

这一命题的学者越来越多,但暂时仍持相左意见者也为数不少。行政法学界关于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论分歧主要针对平衡论的研究方法与现实基础。平衡论者并不否认平衡论有理想成分,但更不容否认的是作为整体的平衡论无疑是来自现实、服务现实、指导现实的;暂未接纳平衡论的学者则认为平衡论避“实”就“虚”,其研究方法不太科学,理论主张也缺失现实基础,故将其视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言过其“实”。

评判平衡论的“实”与“虚”,首要的问题是达成评判标准上的大致共识。作为理性思维的产物,任何理论都不可能与实践一一对应,理论源于现实却又高于现实,并通过标明现实的完善方向与完善方式而体现其理论指导价值。平衡论亦然。而且,较具体的行政法理论而言,作为理论基础的平衡论只有更具抽象性才能更好地起宏观指导作用。因此,行政法理论基础必然是形而上的,而非形而下的,但绝对不能据此就认为平衡论就是“虚”的。如果将平衡论的“实”定位为对行政法制现实的消极反应,就正好否定了平衡论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地位。因此,评判平衡论的“实”,关键在于考察平衡论是否揭示了行政法制的“真际”-隐藏于行政法深层次的“理”或“道”。

由此可见,评判平衡论“虚”“实”的标准主要有三:

第一,平衡论的研究方法是否符合社会科学方法论要求;

第二,平衡论是否成功地揭示了行政法的历史延续性;

第三,平衡论是否回应了来自经济、政治、社会与法律文化等各方面的现实要求。

与此相对应,关于平衡论的理论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平衡论的研究方法;平衡论的现实针对性;平衡论的经济维度;平衡论的政治维度;平衡论的人文精神维度;平衡论的实践性;平衡论的法治意义等。以下分别进行讨论。

二、平衡的研究方法:平衡论远离实证?

质疑观点:平衡论只是一组纯粹应然命题的集合,整个理论体系缺失实然层面;或者,平衡论的构建方法是纯粹规范性的,缺少实证分析。

对照社会科学方法论,一种缺少实证支持的规范性理论很难经得起实践考验,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形成也必须遵循社会科学方法论规则。平衡论是由一组具有内在逻辑性的、相互支持的观点而构成的理论体系,平衡论者坚持事实与价值二分的哲学思维,这就保证了每一重要理论观点的形成都既有实证支持(事实),也有规范分析(价值判断)。大致说来,平衡论的研究方法至少有三种:矛盾分析方法、理想类型方法、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方法。

(1)矛盾分析方法。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一个围绕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这一行政法核心矛盾而展开的规范体系,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是行政法内部的两个矛盾主体。平衡论采用了辩证思维,将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视作对峙互动的矛盾双方,既正视矛盾双方的对立性,又顾及矛盾双方的合作性。

(2)“理想类型”方法。实践证明,韦伯提出的“理想类型”

研究方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社会科学方法,它已被国内外行政法学者所广泛运用。平衡论者提出管理论、控权论与平衡论等三种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想类型”,以及管理法、控权法与平衡法等三种行政法“理想类型”,与“理想类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不谋而合。作为平衡论的对立理论形态,管理论与控权论也是平衡论首先提出的,这“两论”本身也是平衡论的基本理论主张。尽管有些学者一方面断然否定平衡论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却又在事实上接受了管理法(论)与控权法(论)的理想类型,此即反证了他们实际上是承认平衡论者采用了“理想类型”方法。

(3)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平衡论者在型构平衡理论的过程中,既通过探究行政法制实践,以实证的方法得出一系列理论主张,又并不隐瞒自己的价值判断,力求以实证分析保证理论的现实性,以规范分析保证理论的前瞻性。惟此,平衡论旨在揭示行政法背后的“真际”,其理论构建方法符合思维规律,基本上做到了(从行政法制实践中抽象出共性的)形式逻辑与(以行政法学理论指导行政法实践的)辩证逻辑的统一;而且,还强调具体理论观点与(经济性实证分析的)数理逻辑要求相吻合。

三、平衡论的现实针对性:平衡论回避了现实?

质疑观点:平衡论是一种简单的“否定之否定”的结论,是一种对管理论与控权论的折衷处理,是一种回避现实的中庸作法,缺乏反映中国行政法制现实的针对性。

作为一种在回应时代需求的行政法哲学,平衡论的确是时代的产物。在中国历史上,在“管理论”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消亡而衰微之后,“控权论”曾一度活跃。然而,在现阶段的中国推行“控权论”

并不实际,这不仅归因于英美控权法是以健全的司法审查制度与完善的行政程序为主要控权手段,而且还具有权利本位、自由主义、消极政府、企业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等现实基础,而这些思想观念与制度环境,在90年代初的中国并不具备。此外,发端于70年代末的世界公共行政改革了也要求各国重塑一个“有活力”的政府,英美传统的控权模式也因此处于修正之中,以谋求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由此可见,管理论与控权论在中国都是行不通的,中国行政法学界只能直面现实,构建自己的理论基础。正是迫于这种理论困境的压力,平衡论才应运而生。可以说,平衡论的提出标志着中国行政法学界针对中国的实际,选择了超越管理论与控权论的“第三条道路”。

熟悉平衡理论体系的人是不会提出“平衡论只是对管理论与控权论简单折衷处理的产物”之质疑的。实际上,管理论与控权论作为两种极端的理论模式,它们的价值取向、功能定位、动作机制、制度体系等都迥然不同,二者在理论模式上无法进行折衷、整合。平衡论之所以能超脱原有的理论困境,只能归结为其理论框架的超越性,突破了管理论与控权论思维定势,凭借全新的辩证思维来考察具有互动内倾的、对立统一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形成自成一体的关于现代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价值目标、功能定位、运作机制、制度创设与变迁等的理论体系。由此可见,平衡论与管理论、控权论,可谓存有天壤之别。

四、平衡论的经济维度:平衡论是否适合中国国情的市场模式?

质疑观点: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推行的是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平衡论提倡在行政法内搞平衡,是一种不关心市场经济的表现,置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于不顾。

毫无疑问,经济是基础,行政法必须面对经济、适应经济需求;

因此,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与经济体制,就会有什么样的行政理论基础与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众所周知,平衡论一直关注市场经济,并依据经济规律构建其理论模型。平衡论的经济维度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顺应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呼应“对策均衡论”的博弈主张。

(1)顺应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

平衡论顺应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主要表现为制约与激励机制的构建。市场经济是一种以理性开发能力为基础的信息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之所以愿意去努力发现信息、利用信息,可归结为信息的回报性,此即市场背后的激励。钱颖一教授认为,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不仅仅在于是否用价格实现资源配置,更本质的是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不同;简单来说,市场经济通过制度安排来给经济主体提供强有力的激励;同时它又对每一个经济决策者产生约束,使得他要对自己的经济决策后果负责,因此,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法治的作用在于既约束政府又约束经济人。据此,平衡论认为,现行行政法应该有助于政府与市场的“双驱动”,现代行政法机制应由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整合而成,以适应市场经济之激励与约束的制度化要求。由此可见,平衡法的制约与激励机制,主要是对市场经济的制约性与激励性的积极回应,平衡法的既制约双方、又激励双方的制度体系,有助于形成一个有活力、有效率、有秩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鉴于此,质疑平衡论不关心市场经济毫无根据。

(2)呼应“对策均衡论”的博弈主张。主张博弈的“对策均衡论”,以当今主流经济学的姿态主导和预示着未来经济学的发展和实践。平衡论分享了“对策均衡论”的博弈主张,二者具有相容的内在机制。这既包括方法论上的共通性,也包括利益动机、行为环境、主体、行为等各种理论前提上的异曲同工:

第一,方法论。对策均衡论与平衡论都旨在通过对内在的经济规律的认识,促成经济主体行为更趋于理性。平衡论与对策均衡论所主张的博弈观,其意义不仅在于通过博弈主体的讨价还价以公平地分配利益,更在于通过双方的真诚合作以创造更多的利益。

第二,利益动机。主体行为直接取决于利益驱动。公益与私益的统一性是对策均衡论与平衡论的共同理论基石:利益对立性表现为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竞争性与斗争性;利益统一性表现为双方合作有利于利益增值。理性博弈既有助于节约因过度竞争导致的资源浪费,又有利于实现公、私益的“双赢”。

第三,环境。任何主体都是一定环境之中的主体,主体的思维模式与行为模式都不可避免地受制于特定环境的影响。因此,平衡论谋求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结构性平衡,就必然要如同对策均衡论一样关注环境与主体行为之间的函数关系。二者都持有一种与现实背景相对应的、涵义常新的、动态的均衡观。

第7篇:财富管理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海外并购,财务绩效,EVA分析,杜邦分析

一、引言

自上世纪80年代末起,逐渐发展壮大的中国企业踏上了海外并购之路。而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我国掀起了一股海外并购的热潮,一批实力雄厚的企业纷纷在海外寻求并购目标。中石油中海油的频繁出手,联想拿下IBM的PC业务,工商银行巨额收购南非标准银行股份等案例成了国际金融界被经常谈起的话题[2]。

金融危机以来,鼓励中国企业出海抄底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步伐也在不断加快。IT是技术进步最快的行业,企业的并购和重组成为发展的重要途径,跨国并购更是频频发生。本文以京东方并购韩国现代TFT-LCD业务为例[3]进行分析,通过EVA分析对并购绩效进行评价并辅之以杜邦分析方法深入挖掘其原因,从实证角度论证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是否真正创造价值,对我国IT企业海外扩张战略提供借鉴。

二、相关文献综述

Anand和Delios(2002)结合OIL的分析范式指出投资者自身的核心优势资源和东道国的目标资源性质,决定了跨国并购创造价值的可行性。Aulakh和Kotabe(1997)认为,企业在国外市场经营和整合资源的能力受其组织结构、历史经验及目标资源的技术特征等因素制约,这些内生因素对于以跨国并购方式进入海外市场后对本国母公司及海外子公司的绩效有重要影响。Kim和Hwang(1992);Hennart和Reddy(1997)从文化差异论角度进行分析指出,在跨国并购整合过程中,并购双方要合理应对民族文化差异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双重文化差异增大了并购整合的难度,并购双方很容易出现彼此不信任、缺乏合作的情况,这将制约资源转移的效果和效率,限制目标公司财务绩效的提升。

国内外很多学者从实证角度考察并购绩效。Mueller(1980)对1962年至1972年不同国家的兼并研究表明,法国、荷兰及瑞士企业兼并后盈利能力下降企业管理论文,而英国企业的样本则优于对照组。Peer(1950),Ryden和Edberg(1980)等人认为并购后企业的利润减少,而Baldwin(1995),Ikeda和Doi(1983)和Gugler等人(2003)的研究表明企业并购后利润增加。李东富(2005)、李祥艳(2006)认为并购后中期企业财务绩效下降,长期利润增加。王燕锋(2007)则对TCL的海外并购进行了实证研究,分角度剖析了TCL海外并购失败的原因。王海(2007)对联想并购IBM的PC业务前后的研究发现,双方博弈的结果是联想明显处于劣势。

由于上述研究存在着诸多不足,如对中国当前背景分析缺乏代表性和EVA分析方法的缺失,本文主要针对个体案例进行EVA和杜邦分析来评价并购对股东价值产生的影响。

三、本文方法设计

研究公司财务绩效的方法主要有平均股价研究法、积累平均收益率分析法、事件研究法、会计研究法及个案研究法。考虑到中国企业跨国并购尚处于起步阶段,案例个数及其并购前后的财务经营绩效数据都很有限,我们采用个案分析法,配以会计研究法下的EVA分析和杜邦分析法进行有针对性的客观深入地研究。个案研究法是指对某一个体、某一群体或某一组织在较长时间里连续进行调查,从而研究其行为发展变化的全过程。其突出优点是客观具体深入。通过对单个公司并购行为引起的财务绩效变化的分析,深入挖掘并购给公司经营带来的变化及可能的原因,排除多个样本研究中成功与失败案例互相影响引致并购的结果被夸大或缩小的情况,从而得出对于单个公司比较准确的并购绩效判断(李东富2005)。且对于企业决策者和股东,借鉴其他相似公司并购前后业绩变化状况及具体原因,从而完善自身的并购战略显得非常重要。

(一)经济增加值

经济增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 EVA)也称经济利润,与基于会计指标的传统业绩评价指标相比,EVA是衡量企业价值和财富创造更加有效的度量标准。从数量角度说,EVA等于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债务和股本成本,是所有成本扣除后的剩余收入,反映了一个公司在经济意义上而非会计意义上是否盈利;营运的真实情况及股东价值的创造和毁损程度论文参考文献格式。EVA的具体应用公式如下:

EVA=NOPAT-WACC×A

=EBIT×(1-t)-WACC×A

WACC=D×Rd×(1-t)/A+E×Re/A

其中:EVA为经济增加值;NOPAT为税后净营业利润;WACC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A为总资产;EBIT为息税前收益;t为所得税率; Rd为债务资本成本;E为权益资本;D为负债。权益资本成本Re可进一步通过资本资产定价(CAPM)模型计算得出,即Re = Rf +β ×(Rm - Rf ),其中Rf 为无风险收益率,Rm 为市场平均回报率,Rm - Rf 即为市场平均风险溢价,β系数反映该公司股票相对于整个市场的系统风险。

(二)杜邦分析法

杜邦分析法是一种从财务角度评价企业绩效的一种经典方法。其基本思想是将企业净资产收益率逐级分解为多项财务比率乘积,有助于深入分析比较企业经营业绩。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将若干个用以评价企业经营效率和财务状况的比率按其内在联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指标体系,并最终通过权益收益率来综合反映。

权益净利率=(净利润&pide;销售收入)×(销售收入&pide;总资产)

×(总资产&pide;股东权益)

=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权益乘数

下面我们主要通过因素分析法——连环替代法来进行分析[4]。连环替代法是指确定因素影响,并按照一定的替换顺序逐个因素替换,计算出各个因素对综合性经济指标变动程序的一种计算方法。利用因素替换找出影响分析对象变动的因素及程度,是对传统静态杜邦分析的进一步发展。方法如下:

设F=A×B×C

基数(本分析中设2000年为基数)F0=A0×B0×C0

实际F1=A1×B1×C1

基数: F0=A0×B0×C0………………(1)

置换因素A:A1×B0×C0…………………(2)

置换因素B:A1×B1×C0…………………(3)

置换因素C:A1×B1×C1…………………(4)

其中:(2)-(1)为A因素变动对F指标的影响;(3)-(2)为B因素变动对F指标的影响;(4)-(3)为C因素变动对F指标的影响。F表示净资产收益率;A表示主营业务利润率;B表示总资产周转率;C表示权益乘数。

四、案例实证研究

2003年2 月12日,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宣布公司以3.8亿美元成功收购韩国现代显示技术株式会社(HYDIS)TFT-LCD(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业务。京东方成为中国第一家拥有TFT-LCD核心技术与业务的企业。液晶行业是一个资金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市场风险较大,且国内的TFT-LCD产业在当时刚刚起步,技术尚不成熟,因此京东方希望通过并购韩国现代显示技术株式会社(后者因深陷财务困境,急于出售其资产)的TFT-LCD业务达到技术和产品升级的目的。

为了剔除行业经营周期性因素可能对结果产生系统性偏差,更准确地反映京东方并购案对其绩效的影响,本文选择并购当年总资产规模与京东方接近的同方股份和行业均值作为参照。[5]

(一)EVA分析:

由于京东方于2001年1月上市,EVA分析法选择并购前2年至并购后5年进行分析,即t∈[-2,5]。本文选择可比企业同方股份及行业EVA值(依据行业中值的各项指标计算得出的)进行比较分析。两企业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及行业均值的各项指标均来源于Wind资讯。Re计算模型中的Rf采用国家当年发行的5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平均收益率,Rm - Rf根据美国标准普尔500家股票的回报率相对于1926—1992年长期政府债券收益率的长期集合平均溢价在5%—6%之间企业管理论文,我们取其平均值5.5%为市场平均风险溢价, β可通过Wind数据库计算得出,Rd采用中国人民银行3-5期贷款基本利率[6]。

在此基础上,为了更深入揭示企业的竞争优势,对EVA进一步分解,分为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EVA、投资活动产生的EVA、运用债务杠杆产生的EVA、其他活动产生的EVA。四部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EVA =营业利润+财务费用 - 生产经营资金×权益资本成本率;投资活动产生的EVA , 即投资收益- (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权益资本成本率;运用债务杠杆产生的EVA , 即(短期债务+长期债务) × (权益资本成本率- 债务资本成本率);其它活动产生的EVA , 即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支净额- 所得税费用。

图一显示,在分析期内,全体EVA均呈现负值,电子元件行业利润空间较小,行业风险较大。并购前京东方的EVA略低于行业均值和同方股份的EVA,并购当年位于二者之间,但是并购后第一年开始京东方的EVA值大幅下降,下降速度远超过同方股份和行业均值的降幅,仅仅在2007年有所反弹[7],2008年又下降,说明并购并没有增加京东方企业的整体价值,却损害了投资者的价值,并且并购使其风险加大,具有不确定性。

表一:EVA细分情况

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EVA

投资活动产生的EVA

运用债务杠杆产生的EVA

其他活动产生的EVA

年份

京东方

同方股份

京东方

同方股份

京东方

同方股份

京东方

同方股份

2001年

-15618.7

-5278.1

-10254.7

-2261.8

4754.9

2776.5

-192.0

-4131.5

2002年

-26974.1

-21083.0

-845.8

-2896.3

11288.2

3770.9

-4151.1

-1214.3

2003年

-21942.3

-38182.7

-12639.8

-2803.6

31107.1

7797.6

-3336.0

-3318.8

2004年

-150577.7

-45726.5

6455.9

-9239.3

46443.7

13230.1

381.2

-3212.6

2005年

-292988.0

-60163.5

-14684.2

-4453.6

77942.5

13246.5

-1301.9

-1009.8

2006年

-391415.8

-71395.3

106277.9

-7163.7

44626.2

15771.8

11524.8

2221.7

2007年

-1650.2

-72552.5

-19660.3

2271.2

19618.8

15267.9

30258.8

-1876.1

2008年

-215708.4

-135690.9

-25284.3

-6054.7

23522.9

23550.8

6353.2

-2223.0

如上表所示,经过对EVA进行细分寻找EVA下降的原因,我们发现,京东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EVA在分析期内均小于零;投资活动产生的EVA值2004年和2006年大于零,其他年份小于零;运用债务杠杆产生的EVA值均大于零。与同方股份的比较中得出,京东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与投资活动中并没有优势可言,并购后京东方经营管理能力进一步恶化且呈现不稳定状态,风险加剧,与同方股份相差甚远。但在财务杠杆的运用和其他活动方面京东方显著高于同方股份,不过这并不能改变企业整体EVA下降的趋势。

(二)杜邦分析:

下面我们再通过杜邦分析方法进一步剖析京东方并购后EVA下降的深层原因。

表二:各项指标对比结果

净资产收益率

销售净利率%

总资产周转次数

权益乘数

京东方

同方股份

行业均值

京东方

同方股份

行业均值

京东方

同方股份

行业均值

京东方

同方股份

行业均值

2001年

2.88

11.1

0.2

3.88

7.5

5.6

0.67

0.88

0.4

1.93

2.17

3.31

2002年

3.88

6.77

2.5

3.53

4.08

6.46

0.88

0.88

0.3

2.53

2.27

3.25

2003年

15.24

4.01

2.8

3.93

2.43

6.55

1.17

0.97

0.4

4.02

2.44

3.23

2004年

5.49

3.95

2.8

2.31

2.24

6.19

0.82

0.98

0.5

4.02

2.83

3.21

2005年

-38.1

3.49

3.7

-11.1

1.83

-3.03

0.69

0.98

0.3

4.66

3.31

3.09

2006年

-48.7

4.94

-1.3

-20.2

2.56

-1.07

0.47

1.03

0.3

5.16

3.7

2.36

2007年

16.34

9.87

-1.3

8.03

4.36

5.9

0.75

0.96

0.3

3.54

3.4

2.36

2008年

-15.4

3.99

-1.1

-12

2.85

-0.14

0.61

0.78

0.3

2.6

2.82

2.37

表三:杜邦分析——因素分析连环替代法分析表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净资产收益率F

2.88%

3.88%

15.24%

5.49%

-38.09%

-48.74%

16.34%

-15.37%

销售净利率A

3.88%

3.53%

3.93%

2.31%

-11.11%

-20.22%

8.03%

-11.96%

总资产周转率B

0.67

0.88

1.17

0.82

0.69

0.47

0.75

0.61

权益乘数C

1.93

2.53

4.02

4.02

4.66

5.16

3.54

2.6

替换A

5.56%

4.56%

8.75%

10.86%

-36.62%

-65.02%

19.47%

-31.75%

替换B

5.17%

6.00%

11.63%

7.61%

-30.82%

-44.29%

31.08%

-25.83%

替换C

2.88%

3.88%

15.24%

5.49%

-38.09%

-48.74%

16.34%

-15.37%

A因素变动对F指标的影响

-1.42%

1.68%

4.87%

-4.38%

-42.11%

-26.93%

68.21%

-48.09%

B因素变动对F指标的影响

-0.39%

1.43%

2.88%

-3.25%

5.81%

20.73%

11.60%

5.93%

C因素变动对F指标的影响

-2.29%

-2.12%

3.61%

-2.12%

-7.27%

-4.45%

-14.74%

10.46%

如上表所示,并购后的京东方的净资产收益率在绝大多数年份均低于行业均值和同方股份。进一步说明了并购使企业的经营出现了恶化的风险。并购前后京东方净资产收益率发生了较大变化,由并购前的正值转变成并购后的负值,虽然在并购当年净资产收益率有大幅提升,但是在并购后逐渐下降,其中2005年、2006年、2008年均出现较大幅度的负值,并购前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区间为[2.88%,6.98%],而并购后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区间变为[-48.74%,16.34%],净资产收益率离散区间加大,市场拓展的风险逐渐显现。

并购前后销售净利率对净资产利润率的影响最大,其次为权益乘数,影响最小的是总资产收益率。销售净利率在并购后第二年出现了由正直转向负值的质的变化,总资产周转率在并购后第二年也出现了下降,权益乘数并购后均高于并购前,尤其是并购后第3年达到案例分析期的高位5.16,可见并购后公司的各方面指标均受到了负面的影响。

京东方的销售利润率在整个分析期均低于行业平均值,在并购当年及并购后的2004年和2007年高于同方股份企业管理论文,其他年份均低于可比企业。说明并购在短期内给京东方带来了一定的经营效益的改善,但是长期反而加速了企业经营效益的恶化。京东方的总资产周转率在整个分析期均高于行业均值,但除并购当年外均低于可比企业同方股份,说明京东方作为大型企业在控制库存及应收账款的周转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京东方的权益乘数在并购前均低于可比企业和行业均值,并购后权益乘数迅速提高超过行业均值和可比企业,说明京东方在并购前后的财务风险发生了巨大变化,并购交易过程及其后对后期资金投入需求的增加,使企业的财务风险显著提高。

总之,京东方并购韩国现代后,在本文的考察期内EVA值均小于零,但并购后进一步恶化;净资产利润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甚至出现了负值,说明企业的运营损害了全体投资者的利益。综合EVA分析和杜邦综合财务指标分析可知,并购后京东方的经营能力进一步恶化,财务运用能力有所加强,然后财务杠杆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财务杠杆的放大也会放大企业的财务风险,如果处理不妥,企业将会陷入财务困境。

(三)结果评价

TFT-LCD是一个典型的“大者恒大”和“产能决定竞争力”的资本密集型产业。厂商只有迅速将产能扩大,成本才能摊薄,采购原材料的议价能力才会提升,产品也才具备竞争能力。随着产业环境的迅速变化,海外和海内的双线扩张成为了京东方不能承受之重。京东方甚至曾作出决定将第五代TFT-LCD液晶生产线剥离出上市公司。以下对京东方并购的经验进行总结以期对后来者提供借鉴。

第一,技术整合困难重重,生产无法实现规模经济。

京东方想借收购摆脱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然而3.8亿美元得来的技术仍未为其换来竞争优势。在京东方搭建TFT-LCD第五代生产线的同时,主要日韩液晶面板厂的八代生产线,便已经开始量产。夏普公司甚至已经投入液晶面板第十代生产线建设。 另一方面,对并购来的技术进行消化吸收也不尽如人意。液晶面板的生产类似于手工艺品制作,流程控制、投料比例等关键环节,都依照湿度、温度的变化而改变,完全靠生产线工人长期的经验来把握。京东方计划收购后将技术转移到国内,然后却受到了韩国工会的阻挠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最终导致国内外的液晶生产线完全由韩国员工全面掌控,韩国方面在原材料、设备的采购上具有决定性话语权。京东方面对强势的韩国工会一再退让,韩国员工在享受高工资、高福利的同时,大大推高了本就已经偏高的运营成本。

第二,行业整体低迷,并购后连年亏损。

京东方贸然上马第五代TFT-LCD,是典型的“波峰投建,波谷产出”的举措。在京东方搭建第五代生产线的同时,全球液晶面板产能扩张也进入一个高峰。从2004年四季度到2005年四季度,全球共有11条4.5代以上的TFT-LCD液晶面板生产线投产,这些生产线形成的新增产能在2005年开始显现。从2005年11月开始,主要尺寸的显示器液晶面板价格都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跌企业管理论文,京东方面临极大的压力。

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以扩充产能,导致对上游配套厂商的话语权缺失,成本居高不下。京东方TFT-LCD液晶面板的综合成本与国际一流厂商相比,至少存在10%左右的劣势。

从原材料成本到最终的销售价格,京东方都并无优势可言,直接导致了其连年亏损,销售利润率大幅缩水,最终EVA维持负值,投资者价值遭到毁损。

第三,资本结构不当,面临巨大的偿债和后续资金融通压力。

收购之时,高达3.8亿美元的收购金额给净资产只有20亿元的京东方带来巨大的财务压力。2003年京东方资产负债率最高达到70%。公司B股增发完成后,负债率回落到50%以下。但是在2005年巨额贷款以及巨额亏损的压力下,资产负债率又回到75%以上。

运用财务杠杆筹集收购资金使京东方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又恰逢全球液晶面板价格仍处在低谷,京东方亏损持续扩大。在此情形下,政府的救助和银团的贷款有如杯水车薪,京东方面临巨大的偿债和后续融资的压力。

五、结论启示

在国内外企业并购史上不乏“蛇吞象”成功的案例,但其成功是以特殊条件和纯熟的并购技巧为基础的。而我国的IT企业在海外并购活动中显然并不具备这些优势。京东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鲜活的例子。尽管最终凭借出色策划完成了并购,可京东方缺乏并购国际一流企业的实力和经验,并购后陷入了财务费用高昂和后续资金投入乏力等危机。如若不是地方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和国内银行的协助,京东方可能早已因“蛇吞象”一举而不复存在。然而政府的支持只能解燃眉之急,从长远看,这些考虑不周的海外并购会使企业在很长时期内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在复杂的海外并购实践中,企业应遵循一般性的并购规则,不要寄希望于出“奇制胜”或追求“蛇吞象”的宣传效应,经验寥寥的我们要更加审慎。

参考文献

[1]Buckley, Peter J., Mark C. Casson. Models of the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 1998,29(1):21~44.

[2]Buckley, Peter J., Mark C. Casson. Analyzing Foreign Market Entry Strategies: Extendingthe Internalization Approach.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 1998, 29(3): 539~562.

[3]Makadok K. Toward a synthesis of the resource-based and dynamiccapability views of rent creation. 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2001, 22:387~401.

[4]Anand J, Delios A. Absolute and Relative Resources as Determinants ofInternational Acquisitions. Strategy Manage.2002, 23:119~134.

[5]Preet S Aulakh, Masaaki Kotabe. Antecedents and performance implication of channelintegration in foreign market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1997, (1):145.

[6]何硕.中国上市公司并购绩效EVA回报率评价[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9,1:54-57.

[7]Stephen A.Ross,Randolph W.Westerfield,Jeffrey F.Jaffe.公司理财[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8]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中国大企业集团年度发展报告[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

[9]廖运凤.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案例分析[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7.

[10]鲁桐.中国企业跨国经营战略[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第8篇:财富管理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 当前金融业已成为一个覆盖范围广泛、与日常生活结合日益紧密的服务型行业。在这种背景下,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不仅是金融专业学生所必须的,而且是其他财经类专业学生所必须的。但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而言,由于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不同, 对金融知识的需求是不同的。这就要求教师在明确学生专业特点与需求的基础上采取差异化的教学方法。 

 

一、引言 

 

在现代经济社会,金融业已渗透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逐渐成为一个覆盖范围广泛、与日常生活结合日益紧密的服务型行业。在我国,随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财富增加,社会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强,金融创新与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金融的触角已深入到社会的各行各业,并已成为普通家庭关心的内容。在这种背景下,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不仅是金融专业学生所必须的,而且是其他财经类专业学生,如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管理学、会计学所必须的。 

目前我国很多高校都开设《金融学》课程,对于金融学专业的学生来说,《金融学》是一门专业基础课。对于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如国际贸易、工商管理学生来说,《金融学》是一门学科必修课,可以充实完善其专业课程。对于非财经类专业的学生,《金融学》是一门选修课程,供对金融学有兴趣的非财经类专业学生选修。 

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而言,由于专业的特点和培养人才的目标与规格不同,固而对金融理论与业务知识的内容、知识结构、专业需求是不同的。再考虑到《金融学》课程内容众多,在短短的四五十个教学课时中,教师不可能将全部内容介绍完,这就要求教师在明确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与需求的基础上,精心安排各专业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差异化教学方法。 

 

二、不同专业对《金融学》的教学要求不同 

 

(一)金融学专业 

对于金融专业的学生来说,《金融学》是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一般是在学生完成各经济类专业共同的核心基础课,如在学习完《西方经济学》后开设。它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作用正如我国金融学研究的鼻祖黄达先生所言:“金融领域,广阔而深邃,通常只能瞄准一两个方向深入。要想深入一点、几点,必须对金融的‘全局’有必要的、概略的把握。因为没有足够的宽阔基础作为支撑,只求在狭小的范围深入,进到一定程度就会难以继续。而所谓把握‘全局’,就是要求能对金融领域的主要构架如金融理论与金融知识,宏观金融与微观金融,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国内金融与国际金融等等之间的有机联系,有一个较为全面——哪怕是概略的——了解。”《金融学》作为金融学科体系的基础课程,恰是对金融学进行整体性、框架性的介绍,其中既有宏观金融层面的理论阐释,又有微观金融运行的原理分析;既揭示了金融的运作机制与规律性,又阐明了金融学科所研究的范畴、重要内容结构及其各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 

鉴于《金融学》对于金融专业学生的重要性,教师在教学过程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要求学生全面掌握金融学的基础理论知识点、知识体系、基本原理、理论前沿和动态,为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打下坚实的良好的理论基础;二是注重对学生专业兴趣和专业学习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开拓视野,提高思考的广度、深度与高度,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自觉性。实践证明,兴趣是学习的动力。我国大教育家孔子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好之、乐之,就是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高涨,这样才能产生进取的精神。若通过《金融学》的学习,学生能激发对金融的兴趣,这将会对学生未来的深造、职业生涯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 

纵观中外古今,实体经济的发展最后都离不开资本的运作,而在当今社会,金融的作用越发凸显。因此,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的学生有必要系统地掌握货币、信用、利息、银行等多方面的理论与业务知识,能够运用货币信用方面的理论与业务知识,更好地从事企业投资管理、市场营销、企业风险管理等活动。因此,不少高校已经把《金融学》作为一门必修课程。 

与金融学专业的学生相比,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在金融理论方面的要求可以放低些,但应注重金融知识运用能力的培养,注重联系实际和融会贯通,使学生掌握与其专业的业务活动联系紧密的现代金融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从而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能灵活运用现代金融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来进行资金管理、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活动。 

 

三、不同专业的《金融学》教学内容应有所侧重 

 

《金融学》课程内容繁杂,涉及货币、信用、金融市场、金融中介机构、货币供求、货币政策、通货膨胀和金融监管等问题,几乎涵盖了整个金融领域。教师如何在有限的课时里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以保证教学整体水平和质量,并兼顾不同专业的需要,是《金融学》教学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一个可行的方法是在界定基本教学内容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安排差别化的教学内容。基本教学内容是各专业教学中都必须覆盖的,也是各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以实现各专业学生掌握该课程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的教学要求,例如金融学的基本概念、金融市场的基本情况、金融中介机构的构成、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等;而差别化的教学内容是教师根据所教学生的专业特点、专业需求而进行的选择性教学。 

 

(一)金融学专业 

如前所述,对于金融学专业学生来说,《金融学》是其专业课程体系的基础。在课程安排上,《金融学》一般是在修完《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之后开设的,同时又是以后陆续开设的《中央银行学》、《证券投资学》、《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国际金融》等专业课程的基础。因此,在课程内容的选择上要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方面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能让学生对金融有个全面的了解,为以后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要注意课程之间的衔接,避免内容重复或遗漏。具体来说,对于金融学专业的课程内容重点有三个:一是学生应深刻理解金融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如货币、信用等基本概念,利率决定理论、货币需求理论、货币供给理论等。这些内容是金融学专业学生进一步学习专业课的基础,因此对他们来说,这些内容不是简单知道就可以了,而要全面、深入、准确地掌握;二是教师在授课中应侧重对金融学框架的勾勒,让学生对金融领域全面、清晰地把握。而对于具体的宏观金融问题可以适当简略,这些内容学生已在《宏观经济学》课程中接触过。微观金融方面,有关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内容也无需介绍过细,这些内容在后续的专业课程里都会有详细的介绍;三是引导学生对现实中的金融问题进行思考、分析,并密切关注金融理论研究前沿问题,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 

对于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的学生来讲,他们将来的学习和工作中都或多或少要与货币、银行打交道,但是对理论要求没有金融学专业的学生高。教师在完成基本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理论深度,如货币供求理论、利率决定理论、金融监管理论等可以简略地说明,而增加与所教学生专业有关的、实践性的内容。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应该加强与贸易有关的金融知识,如信用工具、金融市场、商业银行业务和国际金融危机等方面内容的介绍。企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应增加与企业管理活动紧密联系金融知识的讲授,这些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如商业票据、股票、债券、期货市场等。(2)企业管理人员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打交道时所需掌握的基本金融理论知识,这关系到企业资金的运营问题。具体如商业银行运作机制、业务范畴,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证券发行业务等。(3)国家宏观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如货币政策对企业投融资的影响,汇率政策对企业的影响,等等。 

(三)非财经类专业 

非财经类专业的学生主要是抱着兴趣来选修这门课程的,激发学生对金融的兴趣,使他们了解一些日常生活中的金融知识是教学的目的。教师在讲课的时候可以精简理论性较强的货币金融理论的讲解,将重点放在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货币银行学知识中,如各种金融产品的比较、家庭理财的理念等,还可以介绍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金融问题,如对此次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介绍,可侧重介绍危机对企业和老百姓生活的影响等,而对于危机深层次的原因的理论分析则可以简略些。 

 

四、区别不同专业,采取有差别的教学方法 

 

与《西方经济学》课程相比,《金融学》课程内容多而庞杂,不似前者的体系清晰完整,使得学生在学习中经常感到知识点零散,找不到学习的重点。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等课程相比,该课程理论性强,内容单调抽象、难以理解。因此,如何根据不同专业《金融学》课程设置特点及课程性质,采取适当的教学方法,以达到各自的教学目的,是教师在《金融学》教学应认真研究的又一个重要问题。 

 

(一)金融学专业 

如前所述,对于《金融学》课程,金融专业的学生除了要全面掌握金融学的基础理论知识点、知识体系、基本原理、理论前沿和动态外,还要培养专业兴趣和专业学习能力。因此,教师首先要把《金融学》课程中的知识点、理论讲通、讲透。在此基础上,再想办法激发学生学习和研究金融的兴趣,培养其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我认为一个较好的方法是在每次课开始时拿出5—10分钟,对一周的财经新闻进行回顾。这样有两个作用:一是能让学生了解中国和全球金融情况,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关注现实的习惯,这对《金融学》这类社会性学科的学习是必要的。二是在新闻解读的过程中,教师能引发学生对金融问题、金融现象的思考,加深学生对金融理论的理解并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达到以上两个效果,教师首先应注意财经新闻的选择。一周内国内外发生的财经新闻往往很多,如果都讲,时间上不允许,也没有必要。新闻选择可以有这几个视角,一种是选取影响重大的事件,如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另一种是结合目前的热点和所学的知识选择有代表性的事件。如近年如何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在介绍金融市场、金融中介机构这一部分内容时,我看到一则题为“淡马锡来到荷花池”的新闻。新闻的主要内容谈到新加坡淡马锡公司通过设立富登信实服务有限公司给成都的莲花池批发市场的商户发放贷款。这则新闻事件本身很小,但我希望能以小见大,以此为切入点引发学生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思考。新闻标题提出后,学生的第一反应是觉得很奇怪:该标题是什么意思?一下子就调动了学生的好奇心,激发了学生的兴趣。接着我由浅入深介绍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存在问题等,最后提出问题,让学生思考应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整节课教学效果很好,学生听得津津有味,课后不少学生和我进一步探讨该问题,有的学生还着手写这方面的论文。 

除了选题的问题,教师还应注意新闻讲授的方式。介绍新闻不仅仅是希望学生了解该事件,而是通过该事件引发学生进一步研究和思考的兴趣。教师可以在介绍新闻时结合学生已学过的金融学原理,精心设置问题、提出问题,启发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从具体事件中提炼出事件背后蕴藏的道理,给学生留下思考的空间。 

如果是小班教学,教师可以考虑一学期组织学生就当前的热点金融问题进行2—3次的讨论,以教师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查阅、整理资料,学生进行思考、交流为线索,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现在不少高校由于扩招,师资相对不足,很多时候是大班教学,组织讨论的方法会由于学生人数众多而影响讨论的效果,教师可以尝试让学生就热点金融问题撰写小论文。对于初次写论文的学生来说,论文的要求不宜过高,主要是希望通过写论文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字数、格式上可以适当放宽,但需强调的是杜绝抄袭。 

 

(二)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 

对于非金融学财经类专业的教学,教师在讲课的时候可以降低理论深度,提高教学方式的灵活、多样性。在基本原理、基本的知识点介绍完之后,通过具体的案例,如介绍金融实际热点问题,突出金融知识的运用性。此时对于金融热点问题的选择与金融学专业的选择有所不同,教师应尽量选择一些与实际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讲授。例如在介绍货币政策时,教师可以结合我国近年中央银行的调息历程,解释中央银行每次调息的背景、原因、作用机制,以及对企业、老百姓银行投资、贷款的影响。此外,教师还可以就一个问题,如信用形式、银行存贷款利率等,鼓励学生自己去找资料、发现生活中的金融学,采取教授与讨论相结合的组合式教学,进而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 

 

参考文献: 

[1]蒋天虹.关于应用型本科《金融学》教学改革的探讨[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9,(5). 

第9篇:财富管理论文范文

公务员在履行公职过程中,其精神状态直接影响行政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而影响工作大局和广大民众的利益。精神状态是幸福指数的具体体现。为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推动法治政府的构建,从而更好地实现和维护广大民众的利益,不断提高广大民众的幸福指数。着重从行政管理工作运行机制的层面,分析公务员幸福指数的特点;分析当前影响公务员幸福指数的因素;以及探讨公务员幸福指数稳定增长的路径。

一、行政管理运行机制决定公务员幸福指数的特点公务员履行公职,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他们的心理感受如何直接影响着其履行公职时行使公共权力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方式。而公务员的行为方式又关系到国计民生大事。关顾这部分人的幸福指数,就是关顾整个社会及其他阶层的幸福指数。比如要是不通过公务员行使职权来促进整个社会各个方面的和谐的实现,其他阶层就不可能有基本的幸福可言。公务员持久的为人民履行好职权的意志力又取决于公务员的心理感受与心理特征。而幸福指数又是主要通过人这个主体的心理感受与心理特征作载体的。在一般人眼中,似乎公务员比农民工、失业工人的幸福指数更高,可实际未必如此,不少公务员与农民工在某些方面的心理体验是一样的水平,甚至还更低水平,这主要是因为行政管理运作机制作用使然。在行政管理运作机制作用下,公务员幸福指数有以下特点。

第一,表面的物质财富增长带来较好的心理体验被行政管理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与压力大打折扣。你是公务员,你的行为就受到更多的注目,你就犹如站在屋顶上,从头到脚都是在人们的监视之下,并且所言所为都要代表一个好形象。你的职务越大,职级越高,所承受的责任就越大,所谓“高处不胜寒”,“繁扰奔忙,虽是锦衣玉食,亦是万状愁苦”。

就是指的像公务员们虽然比农民工、失业人员工资可能多几倍,但在精神感受上恐怕不如农民工。农民工物质上的贫乏是公务员们能够体会到的,但公务员们的精神压力却不未必是农民工们能够感受到的。这就造成错觉使人们觉得探讨公务员的幸福指数,而不探讨分析农民工的幸福指数是没道理的。

第二,行政管理运作特点使公务员追求幸福的范围与本质与一般民众不同。社会主义国家强调人民当家作主,进而强调公务员的勤勉尽责,执政为民。当前来说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要求公务员的话,那么真正代表人民群众利益,降低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发扬克已奉献精神才是一种追求幸福的基本境界。公务员在过去追求幸福的标准只定在像焦裕禄、孔繁森这样的标准。即要一心为公,把个人安危与利益置之度外。而现在只有极少数人能做到,如果对多数公务员提出这样的要求就显得过高了一点,但公务员至少应该做到“遵纪守法、淡泊名利,在满足本人及家人基本的生活需要下,集中精力做好为人民谋福利的工作。”公务员追求幸福的本质更多是在精神层面上展开的,正是精神层面的这个本质要求,使社会对公务员的评价标准也是偏重于精神层面而非物质层面。

第三,衡量公务员幸福指数的标准过多地依赖于组织或领导的评价与考核。也就是说衡量公务员幸福感高低的标准,其中一条就是看公务员是否人尽其才,量才为用。假如有一个较公正客观的工作评价标准,公务员就会有成就感,并从成就感中获得较好的心理体验。农民种田,工人做工,完成了某项任务,收成如何是比较确定的(自然灾害除外),而公务员工作做得好坏,虽然有各种衡量的标准,但问题不是本人作出评价,而是通过上级组织或领导作出评价,这里面多了一个中介,就存在着不确定因素,领导高兴,兴致勃勃心情好时,做得不够好也可能获得较好的评价。这种不确定因素影响着公务员的心理体验。

第四,公务员的幸福指数受自身实施行政行为后续效应的影响程度大。公务员在从事行政管理领域的工作涉及面相当广泛,虽是代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行使行政权,但有时因为民众的认识水平的滞后和个人或局部利益的关系,总存在行政相对人不理解,不支持的现象,这时就可能产生实施行政行为后不好的后续效应,特别是对于那些处在一线的执法人员来说,这种不好的后续效应更是大量存在。即使你始终一身正气,秉公办事。有时也会因为民众的误解而产生不好的后续效应。

第五,公务员的幸福指数受政策影响比其他阶层要大得多。这是由行政管理过程中,公务员作为政府决策及其他改革措施实施的主要推动者,理所当然应该身体力行,应当在执行党与政府的方针政策上起模范带头作用。这对公务员幸福感的多少与得失所造成的影响是直接的,有时往往是“得也萧何,失也萧何。”公务员与其他阶层人士在许多方面是有共同的心理体验的,而都把能满足自己和家人基本生存与发展的物质资料作为幸福指数的一个主要指标。在这个问题上,为配合政府实施的财税杠杆政策,如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应主动上报个人所得税,这都必须带头执行,另外对现行的医疗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方面的政策也要带头执行,在执行这些政策过程中,不可避免给某些公务员带来困难,而非公务员比如像私人企业老板,他们的收入就没有公务员的收入那么透明,公务员以外的阶层更容易偷税漏税(这里决没有赞成偷税漏税的意思),而是说明公务员的心理体验受政策的左右甚大,因为他们是政策的推动者,又是政策的带头执行者。

第六,公务员的幸福指数过多地押在健康水平上。身体健康是各个阶层的人们达到幸福的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离开了生命的延续,那些构成幸福的要素也消失殆尽。行政管理运作机制决定了公务员在承担后代及家人的抚养或赡养的责任上所依赖的物质基础有所不同。公务员应该是两袖清风的,不允许有任何谋私利行为的。按照廉洁自律、争做人民的公仆的公务员良好风范的要求,公务员维系其本人及家人的基本生活与发展资料只能靠公务员工资(公务员法也规定不能经商办企业的)。即使某些公务员办了一些实体,但也是很微不足道的。所以只能靠工资为生的公务员,当其生命结束时,其工资便没有了,便不能给家人及子女留下什么财产。

不像私人企业的经理或老板,突然有个三长两短,留下可观的遗产,至于农民,虽然也谈不上什么积蓄,但一旦遇有不测,还有土地或山林的使用权可留与家人或子女。这就使得公务员对保重身体、确保身体康泰看得很重要。他们把健康看成是维系幸福的根本,这些认识应该是很强烈的。

二、对当前影响公务员幸福指数的因素分析虽然说幸福是心理体验的东西,似乎总是表现在人们的观念或意识中,但它总是通过物质、健康等外在实体东西表现出来。第一,在个人价值实现方面存在彷徨、迷惑,使公务员经常感到一种无所适从,总是存在得失相伴的郁闷情绪。这种情绪反过来又影响了行政管理工作的目标追求,使工作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造成公务员在个人价值实现方面不同的心理体验的原因是千差万别的,这差异表现在不同的家庭背景、职业层次、学历水平、努力程度等方面。但在个人的价值追求方面也有共性的心理体验。即公务员们绝大多数都希望能大有作为。然而现实因素是非常复杂的,一个公务员能够跨入公务员队伍已经很不容易,而进入公务员队伍也不是高枕无忧了。

奋斗目标就在于职位上提升,当身边各方面情况跟自己差不多甚至不如自己的同事都升职了,自己还在原地踏步,苦闷情绪便油然而生,流露出来便导致恶性循环:即某个公务员越是心理状态不好,就越做不好工作,经常做不好工作,那么领导就会有看法,并把他看作是单位里可有可无的角色。这种郁闷情绪是其他阶层如农民工,或下岗工人难于体会的,殊不知他们的心理一样有不如意地方。公务员这种郁闷情绪会使公务员难于集中心思去做好行政管理工作,为了寻求平衡点,他们就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谋求有利于人生价值实现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