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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基本内容
(一)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
1.技术法规
所谓技术法规是指强制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以及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指出,技术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不得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如果有关的情况或目标已不复存在,或改变的情况或目标可以采用对贸易限制较少的方式来加以处理,则不得维持此类技术法规;如果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则各成员国应使用这些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例如由于基本气候因素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
2.标准
所谓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以及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和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技术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规定,所有成员的标准化机构(无论是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还是非政府机构或区域标准化机构)应保证不制定、不采用或不实施的目的或效果上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障碍的标准;如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标准化机构应使用这些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制定标准的基础。
3.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产品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上述各项的组合。合格评定程序可分为认证、认可和相互承认三种形式。
(1)认证。指由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通常由第三方对某一事物、行为或活动的本质与特征,经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或实物审核后出具的证明。被称为“第三方认证”。认证又可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
产品认证,主要是证明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包括产品的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安全认证是一种强制性认证。比如欧盟的CE安全认证;美国的UL安全认证;加拿大CSA安全认证等。产品的合格认证尤其是质量认证则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体系认证,主要是确认生产或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法规或标准。目前,通用的国际认证体系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行业体系认证有:QS9000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TL9000电信产品质量体系认证,还有OHSAS18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
(2)认可。指权威机构依据程序确认某一机构或个人具有从事特定任务或工作的能力。比如对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对审核员或评审员的认可等。
(3)相互认证。是指认证或认可机构之间通过签置相互承认协议,彼此承认认证或认可的结果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鼓励各成员就达成相互承认合格评定程序结果的协议进行谈判。并鼓励各成员以不低于本国或其他国家合格评定机构的条件,允许其他成员的合格评定机构参与其合格评定程序。
(二)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的原则
1.非歧视性原则
协议在确认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条款问题时反复强调,各成员应给予源自任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否则将视为违反世贸组织的非歧视性原则。
2.透明度原则
协议强调,各成员应按程序履行通知义务。当成员方拟采取的技术性措施与国际标准有实质性不一致,并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通过出版物与世贸组织秘书处告知其他成员。协议要求,各成员应迅速公布已采用的所有技术性措施,并在公布和生效之间给予宽限期,以便有关生产者和贸易商适应其要求。
3.协调原则
协议鼓励各成员为协调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而做出的努力,以减少成员间的技术性措施差异对贸易造成的障碍;各成员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指南的工作;各成员应积极考虑接受其他成员的技术性措施作为等效措施,只要这些措施能够充分实现同一合法目标;为避免对产品的多重测试、检查和认证对贸易造成的不必要壁垒,减少商业成本和不确定性,协议鼓励各成员间通过谈判,达成合格评定程序相互承认协议。
4.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
协议指出,各成员应特别注意本协议有关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并应在执行本协议时,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以保证其制定和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同时明确,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在接到发展中国家成员请求时,可就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给予特定的、有时限的例外。
(三)信息咨询、磋商和争端解决
1.信息咨询
协议规定,每一成员应保证设立咨询点,能够回答其他成员和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咨询,并提供有关中央和地方政府及非政府机构所采用或拟议的任何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资料,加入或参与国际或区域标准化机构和合格评定体系的情况,及参加本协定范围内的双边和多边安排的情况。
2.磋商和争端解决
协议明确,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由每一成员的代表组成,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为成员提供机会,就本协议的运用及有关事项进行磋商。
协议规定,就影响本协定运用的任何事项的磋商和争端解决应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主持下进行,并应遵循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规则。
二、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的几点认识
(一)要正确看待技术性贸易壁垒兴起的原因
现在有一种说法,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兴起,主要是由于一些发达国家假借其合法名义,行保护贸易之实。这种说法有些似是而非。其实,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兴起有着深刻的社会和历史背景。其一,我们看到,战后这几十年来,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有了迅猛的发展,但由于人们对生态和环境问题的认识不足,使得各国的生态与环境在生产与贸易发展的同时都受到了程度不同的破坏,经济贸易与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于是,各国纷纷采取技术性措施,以求绿化生产与贸易。其二,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贸易产品与服务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各国的消费者对产品与服务的选择性增强,对产品与服务的安全性、卫生性及性能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各国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来保障正常的生产、贸易与消费。其三,是技术性措施体系的形成有一个过程。它从人们在生产活动中为保证产品质量制定技术标准而建立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逐步扩展到产品与服务的安全认证、环境与管理体系认证,有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它不是哪一个国家“拍拍脑袋”就能够形成的。其四,随着现代贸易的发展,在GATT和WTO的作用下,各成员国的平均关税大幅下降,这使得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内的一些非关税措施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当然,这里我们不排除一些国家利用技术性措施,行保护贸易之实的问题。也正因为这样,WTO各成员意识到,有必要制定一个统一的国际规则来规范技术性措施,消除给国际贸易造成的不必要的障碍。
(二)要正确看待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有人认为,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为一些国家设置各类名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了便利。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也是不公正的。(1)我们看到,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是世贸组织成员专门为处理可能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而达成的一个多边的框架协议。其宗旨,就是指导各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正当的技术性措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保证这些措施不构成不必要的国际贸易障碍。(2)正是因为各国的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不同,所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差别很大,给生产者和出口商造成了困难,也正因为有一些国家采用不适当的技术性措施,给正常的国际贸易带来了不必要的障碍,WTO才认为,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国际规则来规范技术性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我们不应该因果倒置,将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制定看成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盛行的缘由。(3)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规范与世贸组织总协定的原则是一致的。协议认为,正当的技术性措施有益于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有益于保证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或保护成员国的基本安全利益;在国际标准化方面也有益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并提供相关的协助。当然协议强调,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协议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性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困难。所以制定本协议的目的之一,就是给予相应的协调与规范,对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给予协助。
(三)要正确看待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近年来,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问题已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从有关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来看,问题比较严重。它不仅影响到我国外贸的最终产品,也影响到生产过程、管理、环保等各个方面。每年所涉及到的出口贸易金额达数百亿美元之多。有人认为,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年来我国出口贸易迅速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加大了对本国市场和产业保护的力度所致。这种观点也有些问题。其实,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主要原因:(1)还是我国出口产品与产业的相对弱质性。尽管这些年来,我国的外贸出口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我国总体的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许多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低、质量不高。相对于国外同类产品的生产技术、产品质量与标准的不断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弱质性就会明显地表现出来。据有关方面的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出口的工业制成品中,劳动密集型产品仍占相当大的一部分,约62.9%;我国的工业标准约有70%仍低于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因此,一些发达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即非复杂、苛刻,也足以将我们的许多出口产品拒之门外。(2)我国许多出口企业在这方面的法规意识、标准意识和认证意识还比较淡薄,更缺乏国外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的信息,致使许多出口产品包括其生产条件、工艺和方法达不到国际或国外的技术标准。即使一些产品有质量,但由于缺乏认证,仍然不能进入一些国家同类产品的主流市场。比如目前我国在一些机电产品、服装纺织产品、玩具、养殖类产品的出口方面所遭遇的技术性限制,多半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3)我国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宏观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包括我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认证体系还不够健全;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情况还缺乏研究,缺乏具权威性的技术贸易壁垒的信息与咨询机构;缺乏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和争端处理的有效机制与手段。(4)是由于我国曾长期游离于世界多边贸易体系之外,因而无法享受WTO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给各成员方的非歧视待遇和给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无法利用WTO的贸易争端机制来解决那些歧视性、不合理的技术性限制和贸易纠纷。
三、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措施
我国已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如何应对和处理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我们认为,应在WTO协定的框架下,来选择我们的对策与措施,履行我们的承诺与义务。为此,我们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其各自的工作职能
(1)强化国家有关的政府部门和非政府标准化机构的职能,对所有政府或非政府的认证、安全许可、质量许可和所有的合格评定机构与部门进行授权,明确其各自的工作范围和职责;要进一步梳理中央与地方在制定、采用和实施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文件与规则,并通过官方渠道与刊物对外公布;同时,通过WTO,详尽地了解各成员尤其是我国出口产品的主要成员国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各个评定程序方面的有关情况,并提出合理的咨询与请求。(2)按照WTO的要求,建立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咨询机构。一方面对外传递我国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有关技术性措施的信息,接受合理的咨询;另一方面也要与国外的咨询机构加强联系,建立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及时向国内企业预警信息。(3)就是要充分发挥我国驻外经商机构、出口商会、经贸研究机构和有关大学的作用,加强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的研究。对我国主要的受限出口产品和受限市场国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列出《出口受限目录》,提出相应的对策与措施;出口企业本身也要加强对此类问题的研究,对自身的出口产品和主要出口市场国的技术受限标准与发展情况做到“胸中有数”,以能知己知彼,适时应对。
(二)实施国际标准化战略,不断提高我国的出口产品质量和企业资质
我国一些产品在外“碰壁”受限,主要原因还是其内在的弱质性,而弱质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国际标准化程度比较低。一个产品的国际标准往往是一种在国际上被普遍认同而应达到的先进的技术标准,它代表着产品应有的质量与水准。因此,我们认为实施国际标准化战略,是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最有效的措施。根据WTO的要求,(1)我们要认真研究和积极推广使用国际标准。包括积极考虑或采纳其他成员国的先进的技术标准,并以此来确立企业生产与技术改造的方向和目标,推动企业相关技术的进步,进而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与生产水平。我们不能总是强调“客观条件”和“原有基础”,总是抱怨“国外的标准太高”。你既然要“走出去”,将产品打到国际市场上去,那你就要按照国际标准与国外市场的要求来组织生产,提供合格的产品与服务。(2)积极参加有关的国际标准化机构或体系,参与有关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或协调工作。作为成员方,这既是WTO的要求,也是我们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需要。目前国际上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大多都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一些国际大企业制定的标准转化而来的,这显然不利于一般发展中国家及企业。因此,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与体系,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或协调工作,不仅能使我们及时地了解有关国际标准的变化与动态,而且也可以将我们的意见和合理要求包括我国先进的技术标准纳入到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协调的工作中去。这样既履行了我国在WTO中应有的义务与职责,也有利于我们突破技术壁垒的限制,推动我国企业生产与对外贸易的发展。(3)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开展国际认证是一项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的标准化工作。按照现代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个企业的产品要进入国际市场,既要有产品认证,也要有体系认证,譬如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认证。这些都是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身份证”。因此,我们应高度重视积极开展企业的国际认证工作,提高企业的资质。并根据WTO的要求,加强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在相互认证方面的协商与谈判,允许国外的标准化机构和合格评定机构参与我国的标准化和合格评定程序。
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环境贸易;WTO
中图分类号:F75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0-0224-02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从1947年的GATT到WTO,降低关税一直是国际社会的主题。时至今日,作为阻碍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的关税壁垒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控制,而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原产地制度等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阻碍日益明显。同时,绿色壁垒作为新型的、重要的国际贸易障碍,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绿色贸易壁垒是双刃剑,如果运用适当,对保护自然资源、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有利的;如果滥用,就会阻碍全球经济的发展,形成新的贸易保护主义。而目前因为种种原因,绿色壁垒的多样化、环境标准的复杂化、检疫措施的苛刻等,反映出绿色壁垒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阻碍,反映出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可以说绿色壁垒的被滥用已是不争的事实。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含义
绿色贸易壁垒也称环境贸易壁垒,是指那些以维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而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有关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及其相应的行政措施,以避免这些贸易活动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另一个角度讲,所谓绿色贸易壁垒,是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定一系列复杂苛刻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及服务设置障碍,以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形式多样,包括绿色关税、环境配额、环境许可证、绿色补贴、绿色标签、绿色包装等,具有虚假性、广泛性、隐蔽性等特点。
二、WTO规则中的绿色贸易壁垒
WTO法律框架之下,有关绿色贸易的条款主要见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农产品贸易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规则中。
由此可见,环保浪潮对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产生了一定影响,在WTO的有关文件中均涉及环境问题。但是,WTO在此问题上的态度不明朗,条文不具体。一方面,WTO原则上承认各个成员为了保护各自的公共秩序和防止环境污染,有权制定本国的环保政策并组织实施;另一方面,则要求这些政策和措施不能妨碍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正常运行,使环保措施成为变相的贸易保护手段。
就上述规则本身而言,绿色壁垒也对WTO的基本原则造成了冲击,主要体现为:首先,它背离了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是WTO要追求的目标,须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发达国家制定高标准的环境标准,使发展中国家丧失比较优势,从而使WTO的自由贸易的目标也就失去了根基。其次,违反了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这是实现贸易自由的重要保证。虽然不像配额许可证那样明显,但绿色壁垒所起的作用无疑是相同的。再次,它违反了非歧视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是WTO的最基本原则,依该原则,各成员国之间是平等的。但是,复杂而苛刻的环保要求,会使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从而造成对发展中国家事实上的歧视。第四,为了实现实质上的贸易平等,WTO规定了发展中国家享有差别于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原则。发达国家统一实施环保标准,使WTO主张的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与特殊待遇无法体现,更无法实现。此外,国际上缺乏有效的机制制裁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发达国家就采取国内一整套环境法规来监管国际贸易,单边措施产生的溢出效应,使得绿色壁垒对WTO原则的背离更为严重。
总之,WTO法律框架下,绿色壁垒规定的分散性、不确定性、不完善性,对国际贸易是极为不利的,会使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得以出现、蔓延。
三、“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出口货物大多属劳动和资源密集型产品,因而这一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外贸与环境的波及是广泛和深入的。绿色贸易壁垒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经济现象,它的历史和现实充满着悖论:它既有歧视性又有合法性;既有贸易限制的主观动机,又有促进各国环保发展的客观效用。因此,对我国经济与环境领域的影响是多重的和不确定的。
(一)“绿色贸易壁垒”将对我国产生的消极影响
从静态效应看: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的负面作用非常明显,几乎波及到我国开展外贸出口的所有领域。随着绿色壁垒的不断扩展,我国出口产品本身及出口贸易的各个环节,都受到了发达地区和国家环保法规的不同程度的影响。这里发生作用的机理有两种:一是市场准入的限制,即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或制定苛刻的环境技术标准,使我国不少产品难以进入他们的市场开展公平竞争。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可以达到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达到的。因而势必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二是竞争力的影响,即发达国家虽然不对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直接设限,但通过开展绿色认证、征收绿色关税及实施所谓的反补贴措施,使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大为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来说,这部分生产成本的增加将导致他们在价格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甚至被迫退出国际市场,客观上排斥了诸如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商。
从动态效应看: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出于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多方面的目的,不断提高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和认证要求,使得绿色壁垒呈现出不断拓宽和加高的趋势,造成国际贸易的总量缩减与结构扭曲。各国的环保法规更快出台,这样将会导致贸易不正常流动。譬如,如果其他国家制定了环保法规,我国没有相应的法规,则有可能导致贸易转移,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冲击。同时,由于各国的相应法律不可能完全一致,我国生产商在产品出口时,可能面临多个制度的不同规定,这将给生产商造成极大的不便。
(二)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
面对国际上日益严重的绿色保护主义倾向,我们应当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要以开放的视角、哲学的思维,对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重新审视和定位,充分利用中国经济在全球化框架内重新整合的历史性机遇,积极参与环境与贸易领域的国际博弈,努力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1.在国内层面上,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贸易环境执法力度,提高环保意识。第一,在污染防治方面,应逐步完善各项环保法规,以预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第二,我国在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同时,要着眼于长远利益,严格审批,禁止外资在我国兴建污染大、难治理的农药、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等企业;第三,对于现有外贸企业的污染问题要限期治理,必须达到我国现有的环境标准;第四,加强对外经济贸易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使大家充分认识到环境在我国外经贸工作中的重要现实意义。在不断强化贸易环境执法力度的同时,大力提高国民的环保意识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2.在国际层面上,首先,要在我国尽快推行国际环境标准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经验,制定、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其次,要充分理解、把握WTO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逐步转化为我国国内的法律文件。国际上各种环保法规层出不穷,我国应及时掌握信息,以便尽早采取对应措施。再次,对于国际公认的标准、制度更要积极遵守,促进我国出口产品在环境标准方面达到国际要求,减少国际贸易摩擦,扩大产品出口,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3.增强参与意识,变被动为主动。抵制贸易壁垒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要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有些规则包含保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免受发达国家歧视的保障条款,我们可以利用这些相关条款,联合发展中国家,抵制发达国家利用绿色保护而采取歧视政策,以保护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
4.妥善解决环境贸易纠纷。目前,我们应进一步加强与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联系,充分利用WTO多边贸易体系的谈判机制、合理对抗机制、非歧视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特殊照顾的规定,维护自身合理的经济权益。在发生环境贸易纠纷时,应主动依据上述规定和原则,向有关国家和国际机构提出交涉或申诉,力争通过磋商和谈判加以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利益。
5.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贸易壁垒。认真研究绿色贸易壁垒的内容、框架和运行机制,适度汲取其合理的内容,渐进地构造和完善我国自己的绿色贸易壁垒,利用其合理性、合法性、广泛性和隐蔽性等特点来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价格和竞争力,同时,有效地规避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些负面效应,最大程度上保护我国的环境安全和经济稳定。
综上所述,面对绿色壁垒的发展势头,面对它对我国对外贸易的阻碍,我国必须采取一系列制度、措施来完善救济机制,消除外国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经济的冲击,促进我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的健康有序地发展,最终达到贸易与环境均衡发展的双赢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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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的这类故事虽然有趣,但并不令人吃惊。经常到各地出差的人很容易观察到这样一个现象:上海、武汉、长春等地的出租车用车也很有地方“特色”,上海几乎是清一色的桑塔纳,武汉满街跑的都是神龙富康,长春则以一汽捷达为主。
稍微对中国税制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不管是香烟还是小汽车,都是我国目前消费税的应税商品。那么,这些消费税的应税商品为何又会和地方保护主义如此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呢?
大家知道,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并不是真正的“消费税”,也就是说,从课税环节来看,消费税除了珠宝玉石税目外,都在生产、委托加工等源泉环节征收,因此,目前的消费税实际上应当被称作“生产税”。尽管这样的税制安排有利于税务机关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少税款流失,但是却给国民经济带来了诸多深层次的问题。
首先,这种税制设计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在现行的消费税制下,一家外地企业的烟酒等应税消费品的税收收入为外地政府所有,如果这些应税消费品流入本地,不仅对本地的财政收入没有贡献,而且对当地生产同类消费品的企业还会构成竞争,会抢占后者的市场份额,从而最终影响本地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即使本地企业不寻租,地方政府也会积极干预,阻碍外地应税消费品流入,“肥水不流外人田”。这成为烟酒等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地方保护主义屡禁不止的税制原因。法国某国际研究和开发中心发现,中国消费者购买本省产品的数量是购买外省产品数量的21倍。中国跨省商品面临的贸易壁垒相当于严重,几乎与关税削减前欧盟各国间的关税水平相当。中国地区间如此严重的“贸易壁垒”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
其次,导致了税负在地区间分配的不均衡。我国生产企业多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及东部沿海地区,这些地方的政府获得了大量的消费税收入,但是这些消费税并不都是由其本地居民负担的,因为这些商品有相当一部分流向了农村和中西部等其他地区,而消费税的税负很容易转嫁给最终的消费者,但广大农民和中西部负担的消费税却没有形成当地政府的税收收入。结果,一方面,生产型企业集中的城市和东部沿海地区税收收入殷实,公共物品供给水平很高;另一方面,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尽管负担了很多税收,但税收收入不足,公共物品供给不足,使税收负担和公共物品的供给出现了不公平。尽管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地区间的横向转移支付进行一定矫正,但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和加大了我国的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
我们现在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但是财政资金不足,怎么办呢?有的学者提出,可以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改为“新农村建设税”。普通民众可能并不了解,我国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农村地区还要缴纳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此来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现在很多学者提出工业要反哺农业、城市要反哺农村,其实,如果我们能够在税制设计的源头上保证农民的自身利益,就用不着“反哺”了。
最后,我国目前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等源泉环节征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重复投资、投资过热等现象,扭曲了我国的产业结构。既然各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多寡与当地生产型企业的数量和规模直接相关,那么这种税收制度安排的结果无疑促使各地争相投资建厂,而且还要努力增加规模,以争夺税源。我国近年来出现的投资过热、重复投资以及买方市场的出现、市场上大量产品供过于求,无不与此有关。
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概念;表现形式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概念
绿色贸易壁垒也称环境贸易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进口国以保护人类的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和环境的名义,凭借经济、科技优势,通过立法制定严格、苛刻的环境技术标准和繁杂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及利用国际社会已制定的多边环境保护条约中的贸易措施,对来自外国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限制和制裁的一种手段,属于非关税壁垒的一种。
二、绿色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
绿色贸易壁垒产生于20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源于绿色贸易。绿色贸易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体现了消费者保护环境、维护健康等正当合理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可以成为某些国家推行新的贸易保护主义、阻止外国商品进口的“挡箭牌”,故被称为“绿色贸易壁垒”。WTO和关贸总协定(GATT)的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要求各国消除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作为WTO的成员,想限制进口,在关税壁垒中,除反补贴税、反倾销税之外,其他税种的作用已经很小了,以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为代表的传统的非关税壁垒,也余地不大,所以用贸易与环境相结合的绿色贸易壁垒便应运而生,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最好的“护身符”。如今,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一种全新的贸易保护手段,已日益成为国际贸易中最隐蔽、最难跨越的贸易障碍之一,已逐步成为国际贸易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
(一)绿色市场准入。绿色市场准入是绿色贸易壁垒的初级表现形式,主要是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对一些污染环境、危害人类及动植物健康的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也称绿色关税)以限制其进口,甚至干脆禁止其进口。例如,1994年美国环保署对在美国九大城市销售的汽油制定了新的环境标准,规定汽油中硫、笨等有害物质的最高含量,国内生产的汽油可以逐步达到相关标准,但进口汽油必须在1995年1月1日规定生效时立即达标,否则禁止进口。
(二)绿色技术标准。发达国家基于自身生产能力水平和技术优势地位,以保护环境为名,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以限制国外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这些标准是根据发达国家的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可以很容易达到,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在一定时期内是很难达到的。如欧盟近几年全面启动ISO14000环境管理认证机制,要求进入其成员国的产品必须获得该项认证。ISO14000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下的环境管理委员会(TC207)以欧盟的生态管理与审核法规(EMAS)及美国环境管理体系标准(BS7750)为基础,广泛吸收各国管理环境的经验而陆续起草、制定的。该标准对企业的清洁生产、产品生命周期、环境标志产品、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以审核,要求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由于TC207是由工业发达国家,同时也是执行高标准环境政策的国家组建的机构,其立足点与考虑范围都要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发展中国家企业要取得ISO14000体系认证将有很大困难。
(三)绿色环境标志。环境标志是一种印刷或粘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表明环境品质或特性的图形(用语或符号)。它是依据有关的环境法规和标准,由政府部门或由政府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检测、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标志和证书,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要进入实施环境标志国家的产品,必须首先提出申请,经过批准获得环境标志才能进入该国市场。1978年,德国率先推出“蓝色天使”计划,以一种画着蓝色天使的标签作为产品达到一定生态环境标准的标志。1988年加拿大、日本、美国也开始对产品进行环境认证,并颁发类似的环境标志。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实行了绿色环境标志制度,标志涉及的产品范围越来越广。发达国家相互协调,承认彼此实施的环境标志制度,这犹如无形的层层屏障,使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步履维艰,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
(四)绿色检验、检疫制度。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的《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和《检疫措施协定》规定:对动植物携带疾病的传播或者输入,对添加剂、污染物、饲料中导致疾病的有害物质的含量,成员国政府有权选择他认为合适的措施来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据此,许多国家建立了严格的动植物、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它们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十分敏感,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的要求日趋严格。加之各国卫生检验、检疫制度的指标水平和检测方法不同,以及检验指标的设计存在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
(五)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包装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能节约资源、减少废气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在发达国家广泛流行。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采取各种立法的形式来规范绿色包装的使用。如日本的《再利用法》、《新废弃物处理法》等;丹麦颁布法令,要求所有进口的啤酒、矿泉水、软饮料一律使用可再装的容器,否则拒绝进口。这些“绿色包装”法规,虽然有利于环境保护,但却为发达国家制造绿色贸易壁垒提供了可能。因为这些规定是按照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源禀赋、消费偏好等因素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很难适应。绿色包装制度的严苛性大大增加了出口产品的成本,对发展中国家构成了贸易障碍。
(六)绿色补贴制度。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在成本之内,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发达国家将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降低环境成本,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却因此提高。更为严重的是,发展中国家绝大部分企业本身无力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政府有时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对此,发达国家以违反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为理由,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口。2001年初,美国就以环境保护补贴为由,对来自巴西的人造橡胶鞋和来自加拿大的速冻猪肉提出了反补贴。
(作者单位:九江学院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王金南,夏友富,罗宏,葛察忠.绿色壁垒与国际贸易[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论文内容摘要:近年来,非产品相关的PPM标准、动物福利法案和企业责任成为发达国家构筑贸易壁垒的新方式,这种从基于“产品”的贸易限制到基于“过程”的限制,将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我国企业必须调整战略布局,积极应对新形势下的国际贸易壁垒。
国际贸易壁垒的新发展
(一)非产品相关的PPM
PPM的全称是processesandproductionmethods,指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应符合特定的技术要求或标准。OECD根据产品对于环境的影响把PPM分为两类:如果一种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会影响到产品的最终属性,并且使得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则被称为产品相关的PPM;如果一种生产方法本身对环境造成了损害,但是并未影响产品的最终性能,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仍然是环保的,则被称为非产品相关的PPM。
在1993年的美墨“金枪鱼”一案中,WTO对于非产品相关的PPM持明确的排斥态度。但是仅仅5年之后,在与其相似的“虾与海龟”一案中,美国对来自泰国等国的虾及虾制品采取禁止进口措施,其理由是:用细密的拖网来捕捞虾的过程可能会误伤美国所保护的海龟。从而影响到了海龟这一国际濒危物种的生存。而上诉机构对该理由并未提出异议,反而认为美国的贸易限制措施符合GATT所规定的例外情况。
(二)动物福利法案
动物福利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一国以保护动物,或者以维护动物福利为由,制定一系列动物保护或者维护动物福利措施,以限制甚至拒绝外国货物进口,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的目的。
近年来,动物福利得到了西方政府的普遍认可,欧美等国家都相继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将动物福利引入国际贸易领域,以此作为进口农产品的一个重要标准。2003年2月,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委员会提出的《农业谈判关于未来承诺模式的草案》,将“动物福利支付”列入“绿箱政策”中,这等于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动物福利在贸易中的地位,为一些西方国家进一步提出某些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动物福利规则创造条件。
(三)企业责任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其中,雇员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SA8000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认证要求企业不使用童工、不强迫劳动、不干涉员工信仰和风俗习惯、至多每周工作48小时等。
2004年,欧美国家把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贸易挂钩,在5月强行对中国出口企业推行国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对中国出口企业造成了一定影响。
新形式贸易壁垒带来的影响
相对于传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而言,上述三种新形式的贸易壁垒在性质上已经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发达国家现在并不仅仅是以产品在本国的消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为理由予以实施贸易限制,也开始努力地试图对于出口国如何组织和实施生产拥有一定的话语权。
(一)对于WTO可能产生的影响
WTO的非歧视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非歧视原则主要由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条款具体地体现出来。最惠国待遇意味着各成员在贸易上拥有平等的地位,规定给予其他成员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任意成员方相似产品的待遇。国民待遇则要求对进口和国内生产的相似产品给予相同待遇。
非歧视原则是以“相同产品”作为适用对象的。两种产品只要是被认定为“相同产品”,那么就可以使用以上这些原则,一国就无权对其中任意一种产品施以数量限制、禁止进口等歧视性的待遇。如果非产品相关的PPM、动物福利问题、社会责任问题逐渐被应用到贸易限制中来,WTO的“相同产品”概念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贸易限制措施的泛滥将不可避免。
(二)对于传统自由贸易理论的影响
如今,传统的要素禀赋理论已经扩展到以技术为基础的成本优势、区位优势、政府政策导向优势等领域。诸如污染的消纳能力,天气气候的不同等环境差异、劳动力成本以及动物福利等都与比较优势密切相关。
一国应该有权利决定如何安排生产,只要这种生产方法上的差异没有明显的负外部性。在非产品相关的PPM、动物福利、社会责任这三个问题中,最易产生负外部性的无疑是第一个。环境污染往往会产生很强的负外部性,损害人类的共同利益。但并非所有的环境问题都是如此。
例如,农业生产方法在水资源充足的国家和干旱的国家可能大不相同,工业生产过程的污染控制级别则取决于该国工业聚集地的人口密集程度,资源获取的具体方法取决于该国的自然资源禀赋情况,产品循环利用的水平取决于主要资源和可回收的次要资源的供给数量。因此,一国采取何种PPM,环境管制的严厉程度应取决于一国的环境资源禀赋,进口国无权要求出口国的产品遵守进口方境内的所有PPM标准。
同样,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对动物的保护,能够为员工提供多少福利,应该由各个国家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在经济水平较为低下,对人的基本生活需求都难以保证的前提下,要求发展中国家将过多的资源放在关注动物福利上是不现实,也是无效率的。
(三)对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从基于“产品”的贸易限制到基于“过程”的限制,对于中国的对外贸易无疑将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因为我国与外国在生产工艺等各方面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在“生产过程”中,差异更大、所涉及的环节更多,更加防不胜防。我国的中药单就产品的品质而言,其优势和竞争力是无与伦比的,但现在许多中药的制药方法却遭到批评和抵制,中药的疗效世人皆知,但中药的出口却屡屡碰壁,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动物的福利没有得到保障。另外,企业责任对于大多数国内企业而言是个新名词,如果不及时调整,这足以让这些企业举步维艰。珠江三角洲的很多企业已经因为SA8000认证不合格而导致其出口产品遭到外商拒绝。
新形势下我国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的对策
(一)必须以WTO为依托
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该由出口国权衡眼前的经济利益同未来的长期利益后根据具体国情作出选择。动物福利等问题是值得关注的,但是贫穷就是合意的吗?在这些问题上,每一个国家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个灵活的时间表。
同时,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初期,并没有也不可能去过多地关注这些问题,虐待童工、污染环境等做法在这些国家进行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中可谓屡见不鲜。在这些国家通过这些手段获得了经济的繁荣和国力的大大增强之后,他们逐渐开始产生了对于环境等社会问题的新的诉求。在此时,以更为严格的要求去约束经济上处于起步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是不合适的,而且也是不公平的,发达国家理应为此担负更大的责任。
(二)必须调整战略布局
出现这些问题,说明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种差距本来就是存在的,只不过原来这些差距不会在贸易过程中得以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的各种细节,我国必须努力地向国际标准看齐。
从我国目前的比较优势而言,仍然是以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为依托,技术含量过低。低价竞争依然是我们的核心思路,这意味着当出现各种限制,无法从低廉的劳动力,低廉的生产成本上发掘更多的比较优势时,我们开始觉得有些力不从心,捉襟见肘。因此,积极的战略调整,产品的高附加值才是应对这一系列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
从当前来看,要引导企业有效地规避近期出现的这些风险,还需政府部门发挥更大的职能,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指导,以便企业能够顺利地完成生产方式的转变,更好地应对新的贸易壁垒。
参考文献:
1.胡江艳.动物福利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及对策[J].生态经济,2006(2)
关键词:国际贸易壁垒;非合作博弈;技术性贸易壁垒
贸易壁垒又称贸易障碍。对国外国间商品劳务交换所设置的人为限制,主要是指导一国对外国商品劳务进口所实行的各种限制措施。一般分关税壁垒和 非关税壁垒两类。关税壁垒,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关税所形成的一种贸易障碍。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关税以外的一切 限制进口措施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又可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类。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中的直接限制属于传统贸易壁垒的范畴,它们由来已久,而技术性贸易 壁垒是最近几十年出现的新形式,而且越来越多的为发达国家所采用,成为如今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角。本文拟就对传统壁垒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分别进行博弈分 析,探讨国际贸易壁垒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相关看法。
一、传统贸易壁垒分析
传统贸易壁垒主要是在商品价格数量上设置障碍,导致出口国商品价格上涨或出口数量变小,其中关税壁垒为其主要代表,本文试以关税壁垒为例进行博弈分析。
假设存在两个国家,A国和B国。当A国对B国某项产品实施关税时,B国也将实施报复,在这场博弈中,两国的信息是对称的。假设两国在采取措施 之前收益各自为M、N;一方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会使另一方损失β比例的收益,则A国受保护后的收益为M-βM,B国受保护的收益为N-βN。如果一方采取 保护措施而另一方未做任何回应,这时双方的利益分配呈现如下情况:如果A国采取保护措施,B国未做回应,则B国收益为N-βN;A国收益方面,由于A国限 制B国产品的进口,国内产业收益增加,设为收益的γ比例,而国内消费者由于消费了价格更高,质量相对下降的产品而蒙受损失,设为收益的δ比例。同理,B国 收益中也存在生产商利益的增加和消费者利益的减少两方面影响。其中:M-βM<M+γM-δN,N-βN<N+γN-δN。此时博弈的收益矩阵如表1所 示:
在上述博弈矩阵中,理论上稳定的均衡解是(M,N),此时双方利益均为最优;但是现实中的均衡解是(M-βM,N-βN),此时双方的利益损 失均为最大。在非合作博弈下,两国制定关税来保护本国产业,但是最终导致两国的利益损失最大,当关税制定成功时,得到最大好处的是两国的生产商,但是消费 者却受到了损失,因为发达国家的消费能力更强,对于国外廉价消费品的依赖性更强烈,所以在制定关税方面,不发达国家有更大的积极性,近几十年来,发达国家 逐渐采用另外一种贸易壁垒方法,那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博弈分析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动机分析
1、解决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
在市场交易行为中普遍存在着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国际贸易中也是如此。由于信息不完全,消费者无法准确了解进口产品质量,政府 制定各种技术法规与标准(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进口产品的质量、性能、安全、卫生指标以及有关生产过程与方法作明确规定,使用合格评定程序与卫生检疫措施对 产品进行测试、检疫检验与认证,限制那些不符合有关技术法规与标准要求的外国商品,保护了消费者利益。
2、减少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负外部效应
国际贸易过程中可能产生外部负效应。例如,进口产品中携带的病虫害可能会在进口国生存、繁殖与传播,进而会对进口国的生产和消费产生负面影响,政府制定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目的是纠正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负外部效应,可以通过制度安排减少负外部效应从而提高效率。
3、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推动政府干预
由于政府的贸易政策对国内资源配置和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产生影响,这导致各个利益集团作为贸易政策的需求者通过种种利益诱惑、压力或游说去影 响政策形成。政府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政策可能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所左右,或是服从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对国内某些产业进行保护,从而偏离公共利益目标, 导致净国民福利的损失。技术性贸易壁垒政策的形成及其调整是进口国内部政治和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反映了各种利益集团体之间与政府自身偏好的相互作 用。
(二)建立博弈模型分析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成原因
为了分析国家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成原因,下面构建相互出口商品二个国家间的博弈模型,其中,将设置和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分别作为这二个国家的两种策略。
如表2所示,建立博弈模型,根据国际贸易理论,两国根据双方的比较优势确定二者之间的贸易模式,并分别从贸易中获得收益,因此,假设这个模型 中π1、π2分别为国家1和国家2均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时从国际贸易中实现的收益。如果国家1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国家2设置,则国家2将从设置壁 垒中获益,而国家1从国际贸易中获得的收益将减少,由此我们假定该支付函数分别为(π1-a,π2+b);同理,如果国家2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国家 1设置,则该支付函数分别为(π1+c,π2-d)。在双方都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时,国家1设置时本国获取的收益为C,但同时面临对方设置时贸易壁垒导致 的损失e,因此,国家1的支付函数为(π1+c-e)。同样的,国家2在双方都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时的支付函数为(π2+b-f)。
其中,a>0,b>0,c>0,d>0,e>0,f>0。为了与国际贸易争端的实际状况相类似,由于e和f是本国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引致的对方报复性设置产生的损害,因此,其损害较本国不设置而对方设置时产生的损害大,即e>a,f>d。
进一步,我们可以对该模型进行如下分析:
首先假设国家2以概率θ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那么国家1选择不设置策略的期望收益为:
R1=(1-θ)π1+θ(π1-a)=π1-θα
国家1选择设置策略的期望收益为:
R2=(1-θ)(π1+c)+θ(π1+c-e)=π1-θe+c
若θ>θ*时,国家1不设置,反之设置。
然后,设国家1以概率r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则国家2选择不设置策略的期望收益为:
R1=(1-θ)π2+θ(π2-d)=π2-θd
国家2选择设置策略的期望收益为:
R2=(1-θ)(π2+b)+θ(π2+b-f)=π2-θf+b
若rr*,则国家2选择不设置,反之设置。
从以上分析可知,该博弈的混和战略纳什均衡为(θ*,r*)=(),即国家1以的概率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国家2以的概率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从前文可知,a>0,b>0,c>0,d>0,e>0,f>0,e>a,f>d,因此,最终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对国家1而言,当本国设置而对方不设置时的收益,即c较大时,的值较大,则该国将采取较大的概率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家2而言,也是同样在d值较大时,将以较大的概率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
第二,对国家1而言,当本国不设置而对方设置时的损失越大时,即a值越大时,的值越大,此时国家1将会以更大的概率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家2而言,也可以得出类似结论。
第三,如果e和f越大,则和越小,即表示如果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可能引致对方的报复措施越严重,本国主动设置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可能性越小。
总之,当一国预知采取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策略可能给本国带来的收益越大,以及担心外国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导致本国损失越大时,将会有较强的动机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但是,由于不能预知它国可能采取的报复措施,又会采取相对谨慎的态度,这样形成一种均衡。
发达国家由于拥有技术和贸易两方面的优势,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占有相对主导地位;对发展中国家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时,也不太担心对方进行相应报 复造成的损害。这可以解释贸易和技术强国往往主动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发展中国家往往只是被动跟从。可见,从博弈的角度分析,技术水平相对较高的发达国 家更倾向主动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
三、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在非合作博弈下,贸易壁垒的设置不利于两国贸易的正常发展,然而都设置壁垒是非合作博弈的均衡解,尤其对于技术性贸 易壁垒来说,发达国家有更大的积极性实施,这明显不利于世界贸易的发展和各国经济的优势互补。对于以上问题的主要解决方法是在已成型的贸易协议下进行协 商,如在WTO的框架下进行协商博弈,以找出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中间点,变非合作博弈为合作博弈,这样才能达到双赢的结果。 转贴于
参考文献
1、张敏.政府在后配额时代纺织品贸易博弈中的应对策略[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7(1).
随着绿色保护主义日趋强化,在近几年的国际贸易中,我国许多出口产品就是因为无法达到这些国家制定的绿色标准而遭到国际市场的排挤,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出口贸易不但无法进一步做大做强,甚至难以得到巩固,有着被逐步削弱的趋向。负面影响几乎波及到我国出口贸易的所有领域,具体表现:
1、经济损失。
发达国家制定的环境技术标准极为严苛,使我国的出口商品极难打入目标市场,有失自由市场的公平性。据数据统计显示,我国出口贸易每年因绿色贸易壁垒而遭受的损失占出口总额的23%,经济损失总额超过数百亿元。若长期受限于绿色贸易壁垒,中国企业乃至中国经济都将面临巨大损失。
2、扰乱市场。
发达国家订立的准入认证标准也相当高。我国出口企业需要付出相当多的公关费用及人力成本,才能顺利进入目标市场,给我过出口市场的平稳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冲击。若绿色贸易壁垒广泛实施,中国贸易商品在国际市场中的占有比越来越少,破坏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协调性与稳定性。
3、削弱优势。
面对贸易壁垒带来的限制影响,发达国家针对税收采取了相关调整,建立符合本国利益的绿色补贴政策,这显然是有利于发达国家的经济决策。从本国来说,这种方案制约了我国出口商品的优势,无论是税收政策或市场占有等,均不利于中国本土商品走向国家,大大降低了中国商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二、中国绿色贸易壁垒应对管理措施
经营思想决定着企业未来走向,以及市场战略调整方向。长时间以来,中国企业经营缺乏观念意识,主要表现与市场风险意识缺乏,影响了经营者调整市场决策。我国必须建立符合国际经济准则的应对策略,避免绿色贸易壁垒对产业发展造成的损失。
1、贸易自由化。
贸易经济是国家经济建设重点,对提升国民经济产值及国民经济收益具有深远影响,也是新时期各个国家经济战略改革重点。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其环境污染问题趋于减少,这是贸易给环境带来的正规模效应。贸易自由化的法规和保护环境的法规是没有抵触。但在实践中,贸易自由化要根据世界各国实际情况进行,相互维护彼此国家的经济利益。
2、贸易持续化。
在关贸总协定的体制中,类似绿色贸易壁垒这类非关税壁垒的争端也经常发生,如何避开绿色贸易壁垒造成的不利影响,这是每一个进口国家需要深入考虑的问题。按照绿色贸易壁垒协议,进口国可以从保护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健康的角度出发,对中国贸易经济事业提供相应的决策指导。从贸易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为各个国家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3、贸易法制化。
法律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本前提,也是维护贸易国双方利益的基本保障。如果借助绿色贸易壁垒恶意控制进口商品则属于经济违规行为,不符合世界经济健康化发展,不符合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我国无论是政府层面、行业层面还是企业层面,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应对这场建立在环保与贸易冲突为背景下,产生的贸易规则的浪潮。
4、贸易创新化。
我国政府应通过外交及政策手段在国际贸易中进行调节;行业协会应运用合理标准的制定以及良好的引导,营造良好的行业分为;各企业在生产链及供应链中加入绿色创新理念。中国企业要坚持创新改革之路,对贸易决策实施创新化调整,让我国无论是在国内生产还是在对外贸易中都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应对绿色贸易壁垒不断加强的国际市场上取得先机,争取更有利的国际贸易地位。
结论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农产品;对策建议
一、TBT概述
技术性贸易壁垒(简称TBT)由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三部分组成,是指一国政府或非政府机构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与动植物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以及保证食品安全与产品质量等为由采取的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限制措施或法规,在主观或客观上成为外国商品自由进入的障碍。WTO关于的TBT文件有两个,分别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于1995年1月1日WTO正式成立起开始执行。
二、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
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实行农业保护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已经直接使我国的农产品出口遭受巨大损失,其扩散效应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计。与其他贸易限制措施不同,技术性贸易壁垒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隐蔽性,一旦出现,影响巨大,而且损失难以避免。那么我国农产品出口为什么容易遭遇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我们可以从国内各个方面进行分析。
1、中国农产品自身标准的落后性
中国农产品领域目前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检疫标准与国际标准和进口国标准还有差距,不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内在优势。而且中国标准体系混乱,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专业标准及企业标准,数目多而水平低下,使企业产品出口不畅。
2、中国农产品市场秩序没有理顺,农业管理体制落后
中国农产品流通市场的内部壁垒严重,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没有形成局部领域的农产品市场秩序相当混乱,假冒伪劣产品对出口市场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此外,中国农产品生产管理和市场监管的力度不够,存在着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等问题,对产品质量监管力度不够,流于形式。中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完备的食品安全立法。 三、利弊同行——TBT对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双重影响
1、负面影响
(1)使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量急剧下降。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产品出口占对外贸易的比重不断下降,受影响的农产品企业日益增加,造成的损失逐年加大,截止到2007年7月份,我国农产品出口出现负增长,出口额为88,5亿美元,同比下降0.77%,农产品出口总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下降到6%。
(2)加大了我国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的难度。发达国家凭借其在科技和经济方面的优势,通过立法或其他手段对进口产品制定苛刻的技术法规或标准来限制农产品的进口,我国的农产品一时难以达到其要求而无法获得市场准入。并且这种情况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明显加剧。
2、正面影响
(1)提高国内农产品检测技术。TBT在给我国农产品带来负面效应的同时,也给我国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正面影响。过去长期以来,我国在农业生产上较多追求农产品数量增加,对农产品质量问题重视不够,农业标准体系、农产品评价体系与国际标准不接轨,农业监测体系建设滞后,使得农产品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同时,由于国内检测技术及监督力量薄弱,许多质量问题未显露出来。这就促使我国农产品出口行业对现有农产品生产体系、管理体系进行反思。
(2)加大对农产品标准化、质量安全等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我国沿海各省市率先加大了农产品标准化等的建设。例如广东省河源市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重视农业龙头企业的培育和发展;广东湛江在建立湛江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督网络的同时,还注意做好养殖基地建设,抓好加工环节质量监控,防止产品在加工过程中发生二次污染。
四、我国农产品出口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
1、进一步强化国家标准化建设和管理,这是突破技术壁垒的基础和硬工夫
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生产标准陈旧、水平低,甚至无标准生产,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标准相比,我国的差距是明显的。而只有实现了农业的标准化,才能实现农业的国际化、现代化。突破国外技术壁垒最好的办法是提高本国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应以国际标准为依据,结合中国实际,制订新的卫生安全标准。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出口贸易影响对策
1.背景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外对我出口商品的关税壁垒及许可证、配额等传统非关税壁垒的门槛将继续逐步降低,以技术壁垒为核心的形形新贸易壁垒的门槛正在日益提高,并将成为未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最大障碍。所以,正确认识技术性贸易壁垒,了解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整个国际贸易的影响,对我国的产品能正常地进入国际市场并在市场中形成竞争力,防止我国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在国际市场中遭受危害,以及保证我国对外贸易的持续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足。虽然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贸易产生的影响日益扩大,但是对决策者和广大企业家来说,似乎还没有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还没有多少人去认真对待这个问题。我国农产品因有害物质超标、商品包装用木材因含有病虫卵、产品没有经过指定机构认证等原因而被贸易对象国拒绝入境之类的事件,不能认为是对方故意设置技术壁垒。相反,应当将压力变为动力,努力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加速企业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
2)管理体制不合理。目前的管理体制不适应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要求,表现在政府部门仍习惯于传统体制下的管理模式,政府和市场、企业的关系没有真正理顺。相关的政府部门对出口企业既管,但又不全管,没有一个综合性的专职管理部门对企业的问题进行统筹解决。当出口产品出现问题时,常常是各个部门各自为战,无法形成合力,延误有关问题的解决。
3)标准化建设水平较低。目前,我国的标准化工作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标准的总体水平低,企业标准普遍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在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低;标准化管理层次繁多,有些标准相互交叉、矛盾,给企业应用标准带来困难;标准的实施状况差,并且普遍低于国外先进标准,在出口时容易遭遇各种技术壁垒。
4)我国贸易方向集中在欧盟、美国、日本。欧盟、美国、日本是我国最大的三个贸易伙伴,而这三大贸易伙伴又是技术贸易壁垒的发源地。因为这些经济体比较发达,往往制定的标准也比较高,而这些标准通常又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而被WTO所接受。根据《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7)》,技术性壁垒对我国出口企业影响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排在前三位的是欧盟、美国、日本,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43.59%、23.67%、19.07%。
3.我国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的对策建议
3.1要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研究对外技术贸易壁垒体系
由于各国技术壁垒种类繁多,政府应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外的技术贸易壁垒,建立技术贸易壁垒数据库。建立专门的技术贸易壁垒信息收集和咨询机构,主要承担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通报以及向企业传递有关信息,特别要发挥驻外经商机构、经贸研究机构的优势,定期收集、整理、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的最新动态,建立预警机制,提醒国内的企业早作准备,提前适应国外技术和标准变化的要求。
3.2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制定、修订工作
政府还应加强同对外贸易国有关方面的合作,参与起草标准,将能及时了解国际上新的动向,使我国及企业掌握主动权。并积极与有关国家建立农产品和工业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事先通报机制,以便事先知情和及时作出调整,尽可能防止贸易纠纷,促使有关国家不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使我国企业的损失降低到最低。
3.3出口企业实施“以质取胜”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