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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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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合同

第1篇:违约合同范文

本文采用案例研究和案例统计研究两种实证研究方法,分析两类案件:

1. 上述5 件公报案例,特别是张励案和成都讯捷案,以及刊登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审判要览》等刊物上的与预约合同效力和法律责任认定相关的典型案例15 件,共计20 件,刊登时间跨度为2005 年至2015 年。对于公报和典型案例主要是定性分析,目的是较为全面地描述和总结十余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和如今所提出( 或赞同) 的参考性审判思路。预约合同纠纷并非新型案件,司法实践是渐进的连续过程,有必要对基于个案的分散性规则进行归纳整合。

2. 统计案例,为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集到的相关生效法院裁判文书,时间跨度从2015 年6 月1 日至9 月1 日,有效判决书共计135 份。对于统计案例主要是定量分析,目的是通过数量和比例观察描述法院新近的倾向性审判思路。虽然公报和典型案例是经由最高人民法院选择后刊登的案例,但下级法院未必都循此裁判,况且公报和典型案例本身也存在审判路径冲突,因此,结合当下的定量分析将更为贴近法律运行的实然状态。

( 一) 公报和典型案例审判路径整理

对于诸如认购书等案涉协议中约定将来订立合同的案件,法院的审理思路大致相同:法院首先会界定协议的性质( 本约抑或预约) ,如认定为本约,依一般合同法规则审理; 如认定为预约,法院会先论证合同效力,然后决定违约救济,由此形成以下三种审判路径。

1. 视为本约审理路径

在视为本约路径下,协议性质是本约还是预约,区分标准是协议主要内容是否缺失。公报张励案( 判决摘要) 指出,判断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最主要的是看此类协议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 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虽没有明文援引,张励案实际参照了商品房买卖解释第5 条。该条的制定理由是,在商品房交易中,有时因开发商尚未取得预售许可或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对诸如交付标准、面积差额处理等诸多条款尚无法确定,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障碍,当事人签署认购书等预约合同有其实务价值。而如果认购书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可以说明已经跨过预约阶段,障碍已经消除,此时当事人签署的认购书名为预约,实为本约。然而,张励案严格说来不属于名为预约而实为本约的情形,因为在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当事人需另行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 或预售) 合同,即使认购书上没有明文约定也是强制性要求,买卖( 预售) 合同而非认购书是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的必备文件,也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最终合同依据。

而且,如果将认购书直接作为本约处理,认购书就是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无须进行特别规定,适用商品房买卖解释第5 条反而导致困惑: 买卖合同通常具备标的和价格等必要条款即成立,而命名为认购书的买卖( 本约) 合同是否仅因不具备作为行政规章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所规定的主要内容而不成立? 因此,将该第5 条描述为实为预约但视为本约处理之规定似更符合实际: 即使尚需另行签订最终交易合同,但如果认购书等协议具备了该管理办法第16 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即可视为本约已经成立。实践中,法院对于该路径的司法适用观点差异明显。宽松适用商品房买卖解释第5 条没有明确主要内容的认定标准。而如果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 法释〔2009〕5 号,下称合同法解释二) 第1 条之规定,认购书等协议似乎只要有标的物和数量之约定,就可以被认定为本约,合同缺漏的内容包括价格都可以由法院补充。刘烈昉案中,当事人的协议书中约定了房号、价款和违约责任,法院认定该协议书名为预约但内容具体明确,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刘道琳案观点相同。

严格适用更多公报或典型案例看来持谨慎态度。张励案虽称商品房认购书中不可能完全具备管理办法第16 条的内容,否则就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无异,并在判决摘要中给出了一个主要内容的认定标准,即只要具备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包括房号、建筑面积) 、总价或单价、付款时间、方式、交付条件及日期,同时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就可以认定此类协议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条件,但该案判决书主文在协议性质认定部分却仍然使用了多少隐含有否认第5 条适用意味的概括性语言( 等等) ,认定预订单的性质为预约,双方对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办证时间、违约责任等等诸多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在预订单中没有明确约定,属于未决条款,需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协商一致达成。类似的表达有公报俞财新案以及典型案例曹求玉案、吴建平案。

二、达成最终交易合意的协议效力和救济

暂且不论不同国家立法或学理是否存在内涵共通的预约概念,买卖合同解释第2 条意图解决的实践纠纷也是外国法院同样面临的问题: 在开始进行谈判和最后订立合同两端之间,当事人有时会先以备忘录、意向书、草约等名义形成所谓初步协议( 中间协议) ,对交易某些事项进行约定,并期望日后达成最终合同完成交易,而如果双方最后没能签订最终合同,应否以及给予守约方如何的救济,或者更根本的,是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的赔偿。当事人原本可以无需自找麻烦直接达成交易却先选择签订初步协议,其背后原因或意图并非唯一,初步协议体现了当事人针对将来预期最终交易的允诺和安排。当事人受约束的义务( 缔约抑或磋商) 取决于当事人签订协议时所达成的合意,只能由法院基于个案事实查明,不能预先设定。初步协议中约定有将另行签订最终合同的条款本身决定不了什么这总是双方签订此类初步协议的目的所在。而经对当事人合意之查明后,违约民事救济也自应区分对待,或者是缔结最终合同义务,或者是最终合同前义务,泾渭分明。

( 一) 类型A 案件应推定已达成最终交易合意

1. 合意推定

( 1) 公报张励案等类型A 案件的典型事实特征都是初步协议文本中约定了交易主要条款,且双方当事人( 或一方应另一方当事人要求)无保留地表达了日后签订最终合同之承诺。此类协议除了合同标的特殊外( 缔约行为) ,与当事人承诺货物交付等普通合同并无二致,因此除非存在其他表明合意欠缺的相反事实,法院应首先推定双方对完成最终交易达成了合意,协议效力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义务应为执行缔约承诺( 预约履行路径或视为本约路径) 。当事人是否曾有交付房产或缴纳定金、房款等履行行为并不影响达成交易合意的认定。我国合同法不以是否给付对价作为合同约束力成立的前提。按德国法等欧陆法通说,如果内容确定具备主要条款,当事人允诺以商定条款订立最终合同( 本约) 的初步协议有订立最终合同的约束效力。预约的实质,实际上是指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承担一种承诺的债务,即当对方进行本约的要约时必须对此进行承诺从而使契约成立的债务。英美法同样执行当事人意图最终交易的允诺。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27 条指出,如果事实表明当事人已对交易达成合意,该协议的约束力并不因当事人还同时声明嗣后要另行准备和签订书面协议而被否认。如果当事人同意了所有应同意之必要条款,仅称还要另行签订合同,并不影响协议成立。此种情形下,初步协议是可强制执行的协议,双方的义务不仅是协商,而是协商不成仍必须以已商定条款达成最终合同,合同漏洞由法院依职权补充,或违约方承担履行利益损害赔偿。英美法虽没有为此专门发明法律概念,但并非可以据此揣测不承认预约,或不承认当事人约定在将来时点订立契约之约定具有契约效力,在英美法看来,此时二者就是一回事: 如果当事人事后未能达成最终合同,意向书本身就成为具备全部约束力的最后合同,初步协议只是形式上的初步。

三、预约合同效力和违约救济之应然路径

对于预约法律制度的规范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即使在制定买卖合同解释时也摇摆不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起初认同应当缔约说,若设立预约制度只是为了保护双方进行磋商,而磋商本身就意味着不确定性,那么其法律价值就显得过于微小,根本没有设立之必要 如果缔结预约目的不是为将来缔结本约,就不是法律意义上以及本司法解释所称之预约。然而紧接其后又称,采纳应当缔约说并不确保每个预约均能成立本约,根本目的还是促进善意谈判,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双方特意为各自保留磋商空间,最后未能缔结合同是预约当事人甘冒风险之结果。

该两段论述之间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理论摇摆不定直接导致长久以来预约法律规则的冲突和逻辑错乱。商品房买卖解释第5 条认为协议具备主要条款应按照本约处理,第4 条却将被告善意磋商作为定金罚免责条件,而担保法解释第115 条又是无关被告善意与否的立约定金罚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和典型案例所提出的参考性审判思路也反复不定。也许是看到了这一点,买卖合同解释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张励案和成都讯捷案中试图统一司法适用到预约磋商路径下,并采纳区分所谓恶意和善意违约之责任方案: 被告如尽到善意磋商义务可以免责( 包括定金责任) ,而如果被告未尽磋商义务,应承担包括赔偿机会损失在内之全部缔约责任,以最大限度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当事人违反善意磋商义务将承担必须缔约这种更强法律责任以制裁恶意预约人。

第2篇:违约合同范文

我患有痛风,体内有好几个痛风结石。最近使用通益风宁治疗,可是服用后症状不但不减,还加重了一些。我怀疑药物有问题,请药店鉴定,认为是真货,也没过期。痛风为啥越治越厉害呢?

江苏郭均

通益风宁是治疗痛风的一种药物,含有别嘌呤醇和苯溴马隆两种成分。别嘌呤醇是目前惟一能够抑制尿酸合成的药物。苯溴马隆又名苯溴酮、苯溴香豆酮或痛风利仙,是强有力的促尿酸排泄药,适用于长期性治疗高尿酸血症及痛风病。两种药配合,应用范围广,作用可靠。

开始应用此药,由于体内过去积存下来的尿酸结石溶解,来不及排泄,致血中尿酸浓度升高,处于过饱和状态,转移至关节滑膜沉着结晶,引起无菌性炎症,诱发关节疼痛、红肿等症状,又称转移性痛风发作。

一般来说,按照规定剂量和方法用药,不易发生这种情况。因此,强调在医生指导下用药。中度或重度肾功能损害,肾小球滤过率小于20毫升/分钟者禁用。开始治疗时,可同时应用少量秋水仙碱(或其他消炎镇痛药如布洛芬等)。同时采取多种措施碱化尿液,如多吃含碱的面食(面条、馒头等)、碱性副食品及饮料(苏打饼干、苏打水、绿豆汤等),用中药青皮、陈皮、金钱草泡茶饮用。或口服碳酸氢钠(小苏打),或10%枸橼酸钾溶液。将尿液pH值调节在6.2~6.8之间为最佳。碱化尿液时需注意,pH值过高也不妥,可引起钙盐沉积于肾脏,形成钙盐结石,甚至碱中毒。同时增加饮水量(每天饮水量2~3升),以增加尿量。

一旦发生转移性痛风发作,可将通益风宁减量或隔日服用。

此外,应用通益风宁治疗期间,如果症状加重还要注意是否饮食控制不够,进食太多嘌呤,或同时应用了抑制肾脏排泄尿酸的药物如阿司匹林、双氢克尿噻、速尿、利尿酸、泰尔登、双香豆素、甲氧苯青霉素等原因所致。如为这些原因,应及时予以解除。

徐栋华总医院副主任医师

黄斑部视网膜前膜怎样治

本人73岁,虽患有糖尿病、高血压,但一直控制得较好。

几个月前,我去医院检查,左眼视力0.7,右眼只有0.1,白内障轻微,诊断为黄斑视膜凝成。服沃丽汀,一日3次,每次1粒;复方血栓通一日3次,每次3粒;银杏叶片一日3次,每次2片;50毫克维生素E丸一日3次,每次1粒。上述药物服用3个月后再去检查,左眼视力0.8,右眼仍0.1。后改用德国产七叶洋地黄双苷滴眼液滴眼,一日3次,再加轻度白内障眼药水一日4~6次,但视力无好转。请问,我的眼病是否有药可治?

广东陈务流

您来信描述的疾病全称应为黄斑部视网膜前膜或称黄斑部视网膜前纤维增生症。这是一种位于视网膜内界膜与玻璃体膜两个临界面之间,以细胞增生形成的纤维膜为主要病变的疾病。其产生多见于以下几种情况:1.视网膜脱离术后;2.视网膜血管疾病如视网膜静脉周围炎、视网膜静脉阻塞、增生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3.眼球外伤;4.无任何眼底疾病也可发生(多见于老年人),称之为特发性黄斑部视网膜前膜。目前,对此种疾病的病因尚不完全明了。老年患者可能与视网膜慢性缺血和玻璃体后脱离有关。

早期表现为薄且呈透明的细胞层横越黄斑部生长,然而当这层细胞收缩时,黄斑部的表面便会出现皱纹,因而导致视物变形、变小及不同程度的视力减退,这就好比照相机里面的底片若产生皱褶,照片就会变得不清楚。

此类疾病药物治疗效果不明显,如仅轻度视力下降或视物变形,且比较稳定,则不用处理。如果纤维膜很厚,确诊是由黄斑部视网膜前膜引起的视力下降且矫正视力降到0.1以下,可考虑行玻璃体切除手术,其原理是将造成视网膜表面产生皱褶的那一层膜除去。随着显微外科技术的发展,术后严重的并发症比较少见。视力的提高与手术时机选择有关。多数患者手术后视力有所提高,但很少达到正常的水平。有些患者手术后视力虽有明显提高,但自觉视物变形的情况并无改善甚至有所加重。就您的病情而言,除了继续控制血糖血压以外,还需定期随访眼底,根据眼底情况变化再选择治疗方案。

许迅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眼科主任、教授

(许迅教授每周二下午有专家门诊)

腹部和背部痛是慢性胰腺炎引起的吗

我今年56岁,身体状况很差,自1996年第一次急性胰腺炎发作,其后两年中复发5~6次之多,复发时病情较轻,治疗半个月会好转,淀粉酶就正常了,但体质就这样慢慢垮下来了。

从1997年至今,我每隔一年就做一次胃镜检查,诊断为慢性浅表性萎缩性胃窦炎。腹部超声检查还显示胆囊壁增厚,内有数枚细小的胆石,肝内多发性液性暗区,肝内轻度脂肪沉着。这几年我的剑突下左上腹经常痛,而如果累了就感到背部痛。痛得没有规律,每个月中有半个月的时间会痛,自己也不知道是胃还是胰腺有问题。请问我的病如何治疗?

上海顾杏娟

您第一次急性胰腺炎发作于1996年,距今已有9年,患病后两年内曾有多次发作,以后体质慢慢垮下来了,这符合慢性胰腺炎的发生发展规律。目前身体状况很差,是由于胰腺功能不全,影响消化吸收功能造成营养不良引起的症状。这在腹部超声检查(B超)诊断为慢性胰腺炎获得证实。此外,还有慢性浅表性萎缩性胃炎也可加重营养不良的症状,也是您经常剑突下及左上腹痛的原因。由于在劳累时可牵延到背部,所以也可能与胰腺病有关。您的腹部超声检查还显示胆囊壁增厚,内有数枚细小的胆石,说明您还有慢性胆囊炎伴胆石症,该病也可引起上腹部疼痛。另外,肝内多发性液性病变的病因尚未肯定,会否肝内囊肿?仍有待证实(最好能做一次肝CT检查)。由于胆总管无扩张,其中又无胆石,故很难解释肝内液性暗区系肝内胆管扩张引起。当然,肝内肿瘤占位性病变可不考虑,肝内轻度脂肪沉着可能系营养不良引起。总结以上的分析,我认为您的病主要是慢性胰腺炎。上腹部疼痛系胰腺疾病、胃炎及胆囊炎伴胆石症的综合因素引起。

治疗方面我建议:(1)饮食调节,以清淡为宜,控制脂肪摄入量,保证足够的蛋白质量及主食量(根据食欲及承受性决定);(2)助消化药,如胰酶胶囊(得每通),每餐中服1~2粒,复方消化酶胶囊(达吉),一日3次,每次2粒,餐后服。(3)胃病药,如达喜,一日3次,每次1片,饭前服。(4)补充维生素的摄入,每日服1粒复合维生素片。以上药物如一次承受不了,可以逐渐增加,除胃病药在上腹痛好转后可以停服外,其他药均须长期服用。如果全身情况改善后,仍有上腹痛的发作,要请外科考虑是否进行胆囊摘除。

徐家裕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消化内科教授

(徐家裕教授每周四上午有特约专家门诊)

X线显示椎体破坏是何病

我现年71岁了,今年二月初,我感到后背有些疼痛,当时也未在意。不料,几天之后,因端大洗衣盆闪了一下,疼痛迅速加剧,乃至卧床不起,疼痛难忍。两三个月后逐渐好转,五六个月后疼痛明显减轻。现可上下五楼、室外散步和做轻微家务。此间,除开始服用一些复方三七片和强痛定之外,未进行系统治疗。现也只服用一些维生素和钙片。

上个月,到医院就诊,经X线片、CT、CR、ECT检查和化验,发现:1.第7、8胸椎骨代谢活跃、溶骨破坏;2.第1胸椎放射性浓聚。但诊断意见不一,大体有三:第一认为是骨结核;第二认为是骨肿瘤;第三认为既不像结核(因无低烧、盗汗等症状,血常规和血沉化验正常),也不像肿瘤(因为老年人原发性骨肿瘤很少见,多为其他部位原发肿瘤所累及,但全身无肿瘤病灶;另从骨质破坏程度来看,如是骨肿瘤,也早已应扩散和转移),而属原因不明的骨质破坏。据此,恳请专家指教:有无必要进行下一步检查确诊?如何进行治疗?

吉林张春杰

目前,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诊断。但是,对于椎体破坏的X线表现,主要考虑的是:骨肿瘤(转移或原发)或骨结核。患者年龄较大,这两种可能都存在。但是,在X线片上,如果存在比较典型的表现,还是可以鉴别的。一般来说,骨结核在X线片上往往是相邻节段椎间隙狭窄,可以存在流注脓肿,即在软组织内存在膨胀样的阴影。在骨肿瘤中,如果是原发的,则往往比较孤立,破坏不规则,椎体间隙还是可以的。如果是转移性的,往往多个椎体存在破坏表现,而且存在软组织破坏影像学表现。对于X线片的判断还要基于医生的经验。

我认为您还要做一个核磁共振(MRI),以便对软组织的情况作一个判断。因为在结核中,可以存在流注脓肿,而且软组织肿块也可以比较明确的判断。在肿瘤的判断中,也可以给出一个是否原发或转移的鉴别。

同时,还可以做一些肿瘤指标检查,如CA199、CA125、CEA、AFP等,以排除常见的肿瘤可能。ECT没有特异性,但也可以作为检查是否存在转移肿瘤的可能性而使用。

如果是结核,往往血沉、CRP很高,而且应该存在结核中毒性的临床表现(午后低热、乏力、纳差等)。

治疗方面,我们建议在明确诊断情况下,再进行治疗。

张伟滨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骨科教授

(张伟滨教授每周二下午、周四上午有专家门诊)

围绝经期妇女老是尿频如何治

我是一名中年妇女,48岁,稍胖,2002年5月份开始老是尿频,哪怕尿一点点,都会比较舒服,但过不了半~1小时,症状又会出现,很难受。看过泌尿科、妇科、中医科,有的说是更年期,有的说是轻度子宫下垂,中医检查肾虚,气血不足等,吃了许多的药,一直反反复复,断不了根,最近吃了补中益气丸,只吃一个月,发现血压偏高,最终停了下来。请问我到底得的是什么病?该怎样治疗?

浙江唐女士

您出现尿频症状已近两年,从年龄来看,您已进入更年期,不知月经情况怎样,是否已绝经?子宫脱垂可引起上述症状,另外,有些妇女围绝经期雌激素水平开始减低,随着时间的延长,盆底组织萎缩退化而松弛薄弱,故老年女性易发生子宫脱垂。若无服用雌激素的禁忌,可在医生的指导下适量补充雌激素;补中益气丸具有益气升提的作用,也可用于子宫脱垂,但高血压患者不宜使用;提肛运动可加强盆底肌肉张力,对于轻度子宫脱垂患者是一种非常有效的锻炼方法。

女性进入更年期以后,即使没有子宫脱垂,由于雌激素水平下降,泌尿生殖系统黏膜变薄而产生无菌性炎症,引起尿频尿急等不适,同时由于尿道及外阴黏膜变薄,局部抵抗力下降,容易发生细菌感染。即使尿细菌培养阴性,但仍可能存在衣原体或支原体感染,可进一步行衣原体、支原体检查,若衣原体或支原体阳性,可选用敏感抗生素治疗,如多西环素100毫克,一日2次,连服7~10天。若病原体检查均阴性,可考虑在医生指导下应用激素替代疗法补充雌激素以增加黏膜的抵抗力。

归绥琪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教授

王莉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归绥琪教授每周一上午、周二全天及周四下午有专家门诊)

眼压高是青光眼吗

我1995年双眼近视,2001年眼睛久胀不适,睡眠后症状消失,如此反复,到2003年8月加重,左眼酸胀难受,看了好几位医生,就是不见好。在2004年2月初因眼压高而住院观察,最后排除了青光眼,诊断结果为双眼高眼压,开了2瓶噻吗心安。

自从2004年我就一直休息,至今好转一些,但抽查眼压还是时高时低,这是否跟天气冷暖有关?也查了视野,结果为左右眼散在相对性暗点。这些症状跟青光眼很相似,不知是否青光眼,还是单纯性视疲劳?以下是我曾用过的眼药:

1. 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托吡卡胺滴眼液,噻吗心安滴眼液,珍珠明目滴眼液,珍视明滴眼液。以下药物用过一瓶以上的:润洁滴眼露、熊胆眼药水、新乐敦眼药水、乙酰半胱胺酸滴眼液(光安眼药)、眼氨肽滴眼液。

2. 我还用过一些口服药如维生素A、D,补中益气丸、石斛夜光丸、一清颗粒等,注射用药有眼氨肽注射液。请问我到底是什么病,该怎样治疗?

福建黄传青

根据您来信所描述的症状,测量的眼压以及今年初检查的视野,有散在的暗点,虽然眼压大多在30毫米汞柱以下,但有一次出现过高于30毫米汞柱的现象,因此,仍应考虑是慢性开角型青光眼的早期。

高眼压症是指仅眼压测量高于统计学上的正常上限,并且经长期观察,也没有眼底视盘和视野上的异常表现,不属于青光眼的范畴。而您的眼压、视野的表现已超出高眼压症的特征,况且您测眼压用的是非接触眼压计,其缺点是不够准确,测出的眼压可能略偏低,所以不认为您是高眼压症。即使是高眼压症,也并非一定不作治疗,因为有一些高眼压症也会发展成青光眼的。

建议您在医师指导和观察下,作试验性治疗。一面选用降眼压效果好,药物不良反应小的抗青光眼眼药水,如β-受体阻滞剂噻吗洛尔、贝他根、美开朗、贝特舒等,选择其中一种,每日点眼1~2次,同时观察眼压等的变化。也可先试用一只眼,以观察其治疗反应,并与另一只眼比较。如果降眼压效果好,又无什么不良反应,则双眼均可滴用。当然,这些都是较长期的事,要有耐心,持之以恒。

您说的单纯性视疲劳,与您眼部表现和检查情况不符,可以排除。

您用了很多种药物,除了噻吗洛尔(即噻吗心安),都没有必要,且也没什么效果,不要再用了。

第3篇:违约合同范文

眼看开盘丰收在即,博瑞房地产开发公司却面临一个前所未有的两难选择。

2009年12月,博瑞开发公司经过激烈竞标,取得了某市一处黄金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用以开发建设高档住宅小区。利民建筑公司经过招投标成为该项目的建筑总承包商。

双方最初的合作是非常愉快的,项目进展十分顺利。2010年9月,小区建设达到预售条件,开始公开对社会预售,销售情况十分火爆。

问题在2011年初开始显现。

2011年3月,小区基本建成,博瑞开发公司开始准备组织竣工验收。然而利民建筑公司此时却一改当初积极配合的态度,表示:除非博瑞开发公司按照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标准向利民建筑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否则利民建筑公司将拒绝配合博瑞开发公司完成竣工验收――没有了利民建筑公司的配合,博瑞开发公司不可能通过质监部门的竣工验收,更无法向业主交付房屋。

多次协商无果后,博瑞开发公司无奈之下将利民建筑公司到了人民法院。

然而,诉讼并不能解决博瑞开发公司的燃眉之急:2011年4月30日是博瑞开发公司向业主交付房屋的最后期限,可以预见,鉴于双方的分歧较大,在这一期限到来之前,矛盾不可能得到完全解决,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在这一期限到来之前作出判决。

现在,博瑞开发公司面临这样一个两难选择: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向业主交房,还是等待法院最终判决后再向业主交房?

未经竣工验收而按合同约定日期向业主交房,意味着房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引发博瑞开发公司与利民建筑公司之间新的争议――法律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提前投入使用,导致质量问题无法查明的,由使用人承担责任。同时,这一做法并不能完全排除业主追究博瑞开发公司违约责任的可能,甚至有可能导致主管部门追究博瑞公司行政责任。

不按合同约定日期向业主交房而是等待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则意味着博瑞开发公司将向业主承担逾期交房损失――对业主的大面积违约,不仅将使博瑞开发公司经济利益严重受损,而且将引发诸多不良连锁反应,比如公司形象受损、影响社会稳定等等,后果不堪设想。

经过反复权衡利弊,博瑞开发公司作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按期向业主交房。在正式交房前,博瑞开发公司听从了公司法律顾问的建议,采取了如下措施规避风险:

首先,向行政主管部门、房屋质量监督部门书面汇报按期交房的决定,并解释其中的利弊考虑,征求其意见和建议。通过此举,博瑞开发公司最大程度避免了未经竣工验收交付房屋时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其次,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先予执行,并详细说明事件原委,征得人民法院理解与支持。通过此举,博瑞开发公司将提前交房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与每一位前来收房的业主进行沟通,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后再交付房屋,对于坚持竣工验收后再收房的业主,则不进行房屋交付而宁愿承担违约责任。通过此举,博瑞开发公司最大程度地减少了对业主的违约损失。

第4篇:违约合同范文

一、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

1、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特殊性

提供旅游服务的当事人,一般是从事旅游服务活动的单位,如旅行社、旅游公司等。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接受旅游服务的个人或团体,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必须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订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我省组团出境旅游社只有6家,即合肥4家、芜湖1家、黄山1家;经有关部门批准,我省有权组织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有33家。

2、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游服务活动

旅游服务活动是一项集合活动,不同于单一的服务活动。如律师服务、公证法律服务等。它通常包括一系列具体的服务活动。如安排游览景点路线、提供导游服务、接送旅游者、安排旅游者食宿、保管旅游者的物品、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等。

3、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旅游服务人应向旅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应支付一定费用。旅游合同又是诺成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即告成立。

4、旅游合同一般具有团体性

旅游一般分为团队旅游和自助旅游。团队旅游是指为一定数目的旅游者与旅行社达成的协议,在团队旅游中,因人数低于最低组团人数将导致旅游团不能成行,如果旅行社事先将人数限制情况向旅游者说明,那么在旅游者人数低于最低组团人数时,旅行社可能解除合同。同时,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在得到旅游者书面同意后,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超过组团人数,对于超过的人数,旅行社应负担自始主观不能的责任。

二、旅游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旅游服务方的义务

旅游服务方的主要义务是向旅游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旅游服务。

⑴、旅游服务人应亲自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能委托他人履行这一义务。

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旅行社因不能组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如此,我国台湾地区《旅行业管理规则》第27条第1款规定:“旅行业经营自行组团业务,非经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旅行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业办理”。因此,旅游者的书面同意转让具有终止其与原旅行社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效力。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转让,转让的旅行社应承担法律责任。

⑵、旅游服务人应按约定提供服务内容。

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特别是客运汽车一项,应就其产地、品牌、型号、有无空调、座位数等内容作明确记载;旅游景点一项,应明确开始与结束参观时间,必要时,可将旅行社所作广告宣传行程约定为旅游合同的附件;用餐次数和标准应当明确包括早餐的次数、标准以及正餐的次数和标准(菜、汤的数量,份量);住宿标准应注意“标准间”一词的理解。只有在星级饭店里,“标准间”一词才有实际意义,一般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的“标准间”是没有标准的,因而,当住宿设施是一般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时,应明确约定住宿房间的床位数、有无卫生间、有无电视机、有无电话、电脑可否上网等设施、设备;购物一项,应明确购物次数、购物点名称以及在每个购物点逗留的时间。

⑶、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旅游者的义务。

⑴、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

支付费用是旅游者的主要义务。这里的费用包括劳务报酬和服务报酬等。旅游者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方式及时支付有关费用给旅行社,除约定的免费服务项目外,旅行社提供的其他服务,旅游者接受的,还应另外支付费用。

决定旅游合同中的费用的因素很多,其中除导游费等少数因素可由旅行社控制外,构成旅游价格的交通费用、食宿费用、景点门票费等其他费用都不为旅行社所控制。而旅游产品内容的可变性也很强,一条旅游线路及相关各有关部门所提供的服务具有极大的差异性。但在实践中,个别不负责的旅行社有时会采取减少旅游产品中部分内容以迎合旅游者的价格心理,或者先以低价与旅游者达成协议,再在旅游途中向旅游者临时收费用。

⑵、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和指挥,按旅游服务人的组织进行旅游服务。

⑶、保护旅游设备、设施。

《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秩序和有关旅游安全、环境卫生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或约定,尊重旅游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破坏旅游区的景点和旅游设施”。

三、旅游合同当事人的违约损害赔偿

1、旅行社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旅行社应按合同的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如未组织约定的游览活动,未提供约定的食宿服务、未提供交通工具等都构成违约。由此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旅行社应负责赔偿。主要包括:旅游者预先支付的报酬和费用损失,以及为获得该项服务而额外支付的费用损失等。

2、旅行社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

旅行社应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如果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旅行社应负责赔偿。

第5篇:违约合同范文

合同违约可以去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或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双方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违约合同范文

1、如果租赁合同中有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约定的,则有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支付即可。如果有一方认为违约金金额太高或者太低的,可以提出变更。违约金的金额超过实际发生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就可以认为过高。

2、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就应当按照违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违约金,并且出租方需要退回多余的房租。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违约合同范文

    钱某于2011年10月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王某购买周浦镇瑞阳路某处房屋,此房屋系动迁安置房屋,虽然产证为新办,但已符合交易过户的条件。签订合同后,钱某支付了首付款18万元后,即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因钱某资金不足,欲申请较高比例的贷款,而钱某参加工作时间较短,收入一般,银行未能审批通过。数月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钱某的买卖合同,并要求钱某承担违约责任。此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均有继续房屋交易的意向,遂重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2012年7月底前交易过户。之后钱某重新准备贷款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可惜的是,多家银行仍未能批准钱某的贷款审批。原来申请过的农业银行仍然未能取得足够的贷款额度,而中国银行则以房地产权证满3年作为审批过户的前提条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均要求钱某提供交易中心的证明文件,以确定此房屋能够交易过户。钱某无从取得这样的证明文件,无计可施。最终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同样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钱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24万元,这意味着没收了钱某的首付款后不够,还需要钱某额外地支付数万元违约金。

    张峥嵘律师接受钱某委托后,除积极应诉外,还提起了相应的反诉,即要求王某返还首付款,即使钱某确实违约,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远高于王某的实际损失,对此应予以调整,扣除适当的违约金后,多余的首付款部分仍应归还。

    此案经浦东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综合考虑双方合同履行的情况、诚信因素、卖方的损失,将违约金调整为10万元,因此王某仍应归还钱某8万元。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仍维持原判。虽然钱某遭受了损失,但毕竟也在他的预期和承受范围内,此次诉讼仍为他避免了更多的损失。

    张峥嵘律师评析:

    很多人有误解,认为合同约定20%的违约金并不高。但实际违约金约定的高或者低,并不是一个绝对值,而是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进行比较才能确定高或者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对此,应有正确的理解。

第8篇:违约合同范文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1 违约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中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现行《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分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着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①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②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才能发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③违约责任具有可确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和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④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中国《合同法》确认违约责任既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制裁,又是对受害方遭受损失的补偿,以补偿性为主,兼有惩罚性。

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明确规定在中国合同法的总则中,是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它在《合同法》的适用中具有普遍意义。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合同法》将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有其合理性:①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及《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已经把违约责任规定为严格责任;②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③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④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⑤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中国《合同法》虽然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二元的违约归责原则体系,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严格责任规定在总则中,过错责任出现在分则中;严格责任是一般规定,过错责任是例外补充;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才适用过错责任,无特别规定则一律适用严格责任。

3 违约责任的形态

综合中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中国违约责任的形态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3.1 预期违约

亦称先期违约,分为两种具体类型: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以上两种类型均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且守约方有选择权,可以积极要求赔偿,也可消极等待。

3.2 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3 迟延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4 不适当履行

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部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之规定。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债权人因此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债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①部分履行行为;②履行方式不适当;③履行地点不适当;④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这些也属于不适当履行范围。

4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有5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点:①存在违约行为;②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③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规定如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害方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还规定,受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中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其构成要点:①违约行为;②损失;③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4)定金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除此之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只有一个——不可抗力。只有发生了不可抗力,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并且这种免责是有条件的,即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并在合理期限提供证明,否则将不能免责。

5 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为更好的理解违约责任,以下就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作一简要论述。

5.1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二者是《合同法》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根本差别:第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法的是合同前义务,是法定义务,而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义务,是约定义务。第二,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实行过程责任原则。而违约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三,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损失一种。而违约责任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方式。第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5.2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第9篇:违约合同范文

关键词:民间音乐;传统音乐;地位;传承;发展

中图分类号:J607 文I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2-0104-03

我国具有五千年文明财富,事实上我国音乐历史比文字历史还要早,从河南舞阳出土贾湖骨笛便最少将我国音乐历史追溯至八九千年以前。漫长历史长河里面,我国的传统音乐也历经先秦的钟鼓雅乐阶段、汉唐的歌舞伎乐阶段、近古的民间俗乐阶段等诸多发展阶段。传统音乐是指国人结合本民族的固有方法与形式所创造出,带有本民族的形态特征所创作出的音乐,当中不单包含历史中出现、由古及今的作品,当然还包含中国现代借助民族固有方式所创作,存在民族固有的形态特征作品。按照王耀华《中国传统音乐概论》把传统音乐划分成文人、宗教、宫廷与民间音乐四种,当中民族器乐、戏曲、说唱、歌舞、民间歌舞与综合乐种都包含在民间音乐范畴内。我国各类传统音乐之间都存在密切关联,其互相吸收、补充、促进。但是由源头上看,另外几种形式的传统音乐均为民间音乐前提下发展而来,亦或同民间音乐存在无法分割渊源连带作用。

一、民间音乐在传统音乐中的地位

(一)民间音乐和文人音乐的关系

古琴曲大部分按照民间音乐当中民歌曲调加工而来,甚至有很多是民歌旋律的舶来品。古琴变成独奏的乐器,同时获取巨大发展空间时,士大夫阶级从贵族圈子走出向民间靠拢,吸纳大量民间音乐养分,创作出诸多优秀古琴作品。起初古琴并非独奏乐器,主要是提供民歌伴奏之用,比如周代弦歌,因此古琴当中很多是从民歌中起源的。比如到今天仍然演奏《关山月》与《阳关三叠》等,都不难看出民歌痕迹[1]。起初词调音乐和民间音乐也存在密切关联,从民歌小曲基础上得来。诗人开始时给民歌小调填词,再由艺人演唱出来,而词调音乐就此形成。部分诗词经音乐家重写谱曲,该新谱曲调也由民间歌曲音调由来[2]。比如像王之焕《凉州词》、王维《陇头吟》和杜甫《清明》等。宋代姜白石也谱写出诸多自度曲,比如《扬州慢》和《杏花天影》等。

(二)民间音乐和宗教音乐的关系

各朝代流行宗教音乐并非空穴来风的,很多也是从民间音乐中取得灵感,亦或添加各时期音乐方言、风俗与历史等创作得来。比如众所周知战国巫乐楚辞,作为楚国流行歌曲题材,也是以楚国民歌作为基础,地方特色可以说是很鲜明的。在楚辞作品中的佼佼者《九歌》就是其中的代表作品,作为楚国民间祭歌中的经典之作,有人指出它是从南楚民歌中取得灵感,以组歌形式出现,通过加工、修辞生成楚辞作品[3]。五台山作为北方佛教音乐代表与起源地,其音乐主要分成黄庙音乐与青庙音乐两类。在现今已搜罗87支乐曲当中,诵经曲共计35首(包括黄庙15首,青庙20首)器乐曲共计52首(黄庙25首,青庙27首)曲目命名除咒语、真善、赞等,也有很多是唐宋大曲和明清的曲牌名,比如《虞美人》《山坡羊》和《月儿高》等,特别是《望江南》这个曲子,据历史考证很可能是唐代原曲。这也表明佛教音乐和民间音乐是存在直接关联的[4]。

(三)民间音乐和宫廷音乐的关系

所谓宫廷音乐很多是从古代宫廷祭祀祖先、神灵、天地与宫廷宴会等所演奏音乐得来。可以说该类音乐绝大部分是从民间音乐中汲取灵感的。按照《殷虚书契前编》里面氏多泺记载,大概意思为朝廷对民间征纳歌舞音乐作品,以供皇室乐音乐。就此也证明商朝的统治者从民间征集音乐,通过原本或是加工后变成宫廷音乐[5]。隋唐时期宫廷娱乐、宴饮使用燕乐七部乐、九部乐、十部乐等,很多就是从汉族或少数民族的民间音乐中取材,比如比较典型的有七部乐当中国伎部分,也叫做西凉伎,而西凉伎实质上泛称当时甘肃地区音乐,也因为该地方为西域和汉族音乐集合地,所以此地音乐兼具中原音乐与龟兹音乐特点。清商伎也叫做清角乐,作为汉族传统民间歌舞,包含有汉代相和歌、南北朝江南吴歌、荆楚西曲、魏晋清商三调,所使用乐器大部分是汉族传统的乐器比如瑟、琴、钟磐等。高丽伎也就是古代朝鲜乐舞。龟兹乐也就是古代龟兹国(在今天新疆库车)该地民间音乐。以上内容说明民间音乐和宫廷音乐是具有直接关联的,而且民间音乐也作为宫廷音乐基本元素。

二、民间音乐的传承和发展

为了更好传承和发展民间音乐,先是要在思想认识方面进行转变,思想片面性对民间音乐传承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但是想要从理念上进行转变是比较复杂和困难的,尤其涉及到民间音乐传承和发展方面,要依靠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行,单纯借助从事音乐工作人员的力量是无法实现的。要形成危机感对我国传统音乐财富加以抢救已经迫在眉睫[6]。我国应有属于自己的民族音乐,不论是教育部门还是新闻媒体等各方面均要具备该责任与意识。我们了解新闻媒体舆论力量,特别是电视电影传播具有重大影响。拿春晚举例,一个优秀的小品或歌曲,一夜成名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当中蕴藏精神与思想也会跟着传播开来。假若集结全社会力量对我国的传统音乐进行传承和发展,就会有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7]。对民间音乐进行传承和发展,不能单纯局限在使国人对几类民间乐器有所了解,对民间歌曲耳熟能详,更需要注重的是使人们都养成自觉传承和发展民间音乐精神,会有更多人自动对文化遗产进行挖掘,由中汲取更多创作灵感,从而创作出更多优秀现代音乐。培养创造能力强的新型人才,这正是我国一直奉行的教育准则,因而对传统民间音乐的传承和发展由教育入手也就成为了必然。

另外作曲家在民间音乐传承和发展方面也是占据着重要地位的,西方音乐影响力如此巨大的原因,也在于西方著名作曲家、理论家不懈努力的结果,他们将西方音乐变得系统化、具体化,让它成为科学具有完整体系的理论,如此让其科学的延续到今天以及未来。而我国民间音乐却常年保持在边缘状态,而这也就意味着没有长久发展的动力。我国也有诸多优秀民族作曲人,比如何占豪、陈钢所创作《梁山伯与祝英台》便是借助民间音乐作为题材创作所得优秀作品,它仿效西方写作形式,再结合我国民间音乐曲调创作出怼2荒芽闯龃承和发展民间音乐并非说对西方音乐文化全方位排斥,一点不留死角,而是需要把两种元素有机融合[8]。我国也需要给这些作曲家创造更好、更多与更大空间,让他们的才华得以施展,真正得到用武之地。

此外,想要更好传承与发展民间音乐,一项必要工作便是需要做好相关整理与收集工作。因为民族意识逐渐淡化的原因,有很多民间音乐无法得以延续,有些优秀民间音乐在基层边远地区还有流传,为此整理与收集工作就是必不可少的,需要把这些地方民间音乐素材全部整理起来。但是想要真正做好整理与收集工作却并不像想象中那么简单,是比较困难与琐碎的。民间音乐是包罗万象的,说唱、戏剧、劳动音乐等无一不包含在内,这些全部都是在民间流传的,也体现出我国劳动人民感情、思想与生活状况,这些我们全部都是要整理好的。民间音乐工作者除对这些音乐进行整理以外,还需要对这些音乐加深研究,研究一般性理论问题应包含传统音乐体现社会生活和人民思想情感;由传统音乐呈现人民生活、感情和思想;各地区、民族音乐分布互相间关系与影响等等。而研究专业技术应当包含各类民间音乐音阶、曲调构成和调式;民间音乐曲体形式和节奏构成;民间音乐演唱技术和表演技巧等。该研究包含很广的范围,其工作量是比较大的,因此培养一批杰出民间音乐工作人员非常重要,其研究成果也将促进民间音乐传承和发展可持续的向前迈进。

三、结语

综上所述,因为民间音乐本身是将民族的传统文化作为根基,同时还存在上千年历史文明累积,形成它与众不同的艺术内涵。可以说民间音乐是深入中华民族窗口,同时也是体现华夏文化的镜子,因此至今我们对民间音乐进行研究,先是应当解读其本身特点、学习并掌握,而且要从认识上提高对传承与发展民间音乐的重要性,这样才可以打破民间音乐停滞发展的僵局。伴随时间流转,时代变迁,新生活理念也带来了娱乐与生活方式的转变。人类文化发展为长期动态历史过程,民族文化传承为人类文化可持续发展内在需求,为不断积累历史过程。而民间音乐作为人类文化宝库中不可替代的重要财富,其推广与传承更应受到人们高度重视。大力促进民间音乐的传承和发展是时代必然发展趋势,它良性社会价值与重要性被社会广泛接纳与认可。我们也由衷认为民间音乐因其自然美好音乐风格和深沉丰富思想内涵是会被保留下来的,原因是其为它作为劳动人民独特性格的体现,其传统文化积聚与群众基础也是厚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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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周亮.民族民间音乐在高校传承的趋势――以花儿为例[J].甘肃社会科学,2013(01):252-255.

〔2〕卓颐.论闽南民间音乐的特色及其保护传承[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2):6-11.

〔3〕周青青.从《老八板》音乐的演进看民间音乐在传承中的创新[J].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2015(01):8-14.

〔4〕高敏,金萌.广西壮族特色乐器马骨胡及其音乐的传承与保护研究[J].中国音乐,2013(02):96-107.

〔5〕卢清丽.潮州音乐文化的传承与当代显现[J].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04):101-107.

〔6〕陈钧.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剧的音乐辨析[J].乐府新声(沈阳音乐学院学报),2009(02):6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