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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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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第1篇:监督管理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管方式;监理作用。

前言:工程建设不断规范,对质量和安全的监管需进一步提高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自2010年建设部5号令出台,明确监督管理是代表政府进行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主要对各参建方的行为与程序进行监督。督促各方各施其责,从已前的实体检查方式转变为注重行为与程序的监督和实体抽测。由此,督促并充分发挥监理作用是达到监督效果的重要方式,原因如下:1、从监理的本职方面,监理是由业主委托对工程进行管理的社会公认性专业队伍;2、监理是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是施工以外最了解现场第一手资料的,对施工的质量与安全进行管理最能达到效果。所以,加强对监理的监督管理,发挥好监理作用,对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作用较为突出。

政策导向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规范市场秩序,贯彻落实设计标准、规范要求和相关文件之精神,发挥“品德共进、履职尽责、热情服务、积极管理”的监督作用,全面提升工程监督管理的水平,保持行业和谐、稳定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规范监理行为

目前监理市场还不够规范,监理单位的管理水平及监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与建筑业建设的发展不相适应,市场的一些不良行为使得我国监理表现得不力,未能使监理制度充分发挥其应发挥的作用。个人认为在以下方面有待解决。

需完善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截止2012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中,重庆监理企业中登记在册的全国监理工程师人员总计为2351名。此数与2011年在建工程总数相接近,换言之,一个项目均摊只有一名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然而不少建设工程监理标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中的监理人员需持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结果中标后实际派遣人员不可能达到招标文件的规定。

介于上述监理持证人员达不到市场需求的原因,重庆市2011年组织了4次地方监理工程师考试,4次中通过考试的人员估计(尚未公布)在2500人以上。

执业资格问题在解决,但需出善的管理办法,对地方监理人员的项目人员配备、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不作为处罚等条款予以明确。个人认为,重庆市地方监理工程师的报名条件与国家监理工程师尚有差距,对降低重庆市监理工程师考试条件后通过的监理工程师(即2011年以来),评二级总监的条件应另附条件,比如有工程师资格。

另外,建议参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有关规定,同一级建造师管理一样报建上网,防止监理人员跨单位、多项目执业。

安全监理人员持证上岗

将安全工作纳入监理职责范围已有年头,但对安全监理的上岗资格并未有明确要求,个人认为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持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参照施工企业A、B、C证一样进行培训考核,达到持证上岗、增强安全意识、明确安全监理职责等效果。

贯彻落实监理收费标准,遏制低价恶性竞争

要研究制定和完善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严把招标文件的审查关,从招标的源头限制监理收费打折,规范监理招投标行为。个人认为采用综合评分法,禁止低价中标,更能遏制恶性竞争。

严格执行项目监理备案制度,强化对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对违反监理收费规定或签定阴阳监理合同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一经查实,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纳入重点监管的范围。

建立监理费专户管理制度(重庆已有区县在试行)。建设单位将监理费用打入指定专户,引入第三方对监理费用的支付进行监管,视监理人员配置、工程进度和监理履职情况等支付监理费用,促进监理服务和工作水平提高。

从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方面遏制监理单位低价竞争。监理企业要按照规定和合同的要求,保证项目监理人员数量与专业配置,人员到岗。项目监理部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测量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取样试验员(大型项目需配资料员),在达到规定的监理人员配置时,更能保障工程质量,也从监理单位投标报价方面会因为监理成本而遏制低价竞争。

建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

建立信息平台,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信息录入,对监理项目发生的监理违规行为、管理不力发生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以及其它重大问题等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并将信息录入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档案,与监理资质年审、区域准入、人员注册、人员行业信用等挂钩,督促监理单位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理人员的认真履职,实现对监理行业执业情况的全面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数字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加强对监理的监督管理

当前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参差不齐,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监理职能流于形式等问题较突出。加强对监理的执法检查工作,各级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采取巡查、差别化监管等措施,开展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执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督促限期整改,情况特别严重的,采取全市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对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大动态监管力度,督促监理单位规范质量行为,特别是对重点工程、保障性住房工程、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加大现场抽查频次,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与处罚力度。

第2篇:监督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保护用户、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计量单位;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制造、修改、安装、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以及出具计量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全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管理

第四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编制广播、电视节目;

(三)发表报告、学术论文;

(四)制定标准、技术规范、检定规程;

(五)出具检定、校准、测试、检验、试验数据和凭证;

(六)出版发行图书、教材、报刊、音像制品等(古籍和文学作品除外);

(七)印制票据、票证、帐册;

(八)生产、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标签、标价签,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九)制作、广告;

(十)国家规定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出口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由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进口商品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经营安装、改装计量器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资质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不具备考核条件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

第七条销售计量器具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许可证标志、编号、检定合格证、厂名、厂址。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下列计算器具:

(一)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编号、标志和计量合格印证的;

(二)计量性能不合格的;

(三)国家明令禁止的。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下列计量器具:

(一)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或失去应有准确度的;

(三)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

第十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二)伪造计量数据;

(三)伪造或者擅自启动检定封印、损毁检定封缄。

第十一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和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执法监督并列人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依法实行强制检定。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前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报,并到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检定周期由执行计量检定的机构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十二条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受检计量器具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检定工作的,免收检定费,并及时安排检定。

特殊情况由检定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统一制发计量检定合格证,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倒买计量器具检定印、证及其标志。

未经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类计量器具程序设定器。

第三章商贸计量管理

第十四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根据需要配备供需双方具有清晰可见、有防作弊装置和准确度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注方法,在单件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明商品净含量或者净容量,没有标明的不得出厂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利用异物或者其他方式改变商品量值。

第十六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量和提供的计时服务量的标注值、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相符,其计量偏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计量偏差不得超过计量器具的极限误差。

第十七条商品经营活动中,按照规定应当计量计费的,不得估算计费。商品交易采取现场计量的,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消费者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

商品量短缺的,经营者应当给予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属于商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追偿。

第十八条在贸易结算中产生计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还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在纠纷未解决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有纠纷的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原始状态。

第四章计量监督

第十九条计量监督实行经常性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水、电、燃气、通讯、出租车、商品房、重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计量活动进行重点监督。对集贸市场和商场的计量行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

第二十条商品交易市场应当由市场管理部门设置公平秤、尺等计量器具。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社会公正计量站和其他计量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公正的计量数据。

第二十一条企、事业单位需要对本单位的计量保证体系和提供数据的有效性进行评定的,可以向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计量确认。

第二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计量违法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存放地检查,按规定抽取样品;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帐册、合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有关的计量器具、产(商)品。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阻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检查;

(二)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

(三)擅自处理、转移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和产(商)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之一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使用单位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出版物和印刷品,责令停止销售。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安装、改装,已安装、改装的计量器具,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安装、改装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之一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规定之一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检定印、证及其标志或者电子类计量器具程序设定器,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责任人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责任人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被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者产(商)品正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并处责任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索贿受贿的,泄露被检查者商业、技术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监督管理范文

安全意识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使安全意识不断提高,才能进一步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为此,煤企安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以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为出发点。从企业管理的角度上讲,企业的兴衰成败主要取决于管理水平的高低,这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煤企安全监督管理作为企业管理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煤炭企业想要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就必须不断提高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使其从根本上转变重生产、轻安全的观念,并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对煤企发展的重要性。只有管理者安全意识的提高,才能确保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到位。此外,企业还应当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并将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使其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当中。为了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企业可采取多种手段并用的方式,如安全意识教育与技能教育相结合、强制培训与主动培训相结合等等,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地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而且还能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

2实现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

在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中,现代化的安全监督管理方法应用非常普遍,而我们却仍旧沿袭着传统、落后的管理手段,安全监督管理的方法也基本停留在宣传、教育以及检查的阶段上,而且一般采用的都是事后处理,事前预防少之又少,这种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化安全生产的需求。为此,煤炭企业应当从管理方法上进行改革,尽快实现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现如今,计算机网络在普及率越来越高,这对于煤炭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契机,可将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引入到安全监督管理当中,借助计算机对与安全有关的信息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将事后处理转变成事前预防和控制,以此来辅助管理层决策,进一步提高煤企的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3创新安全监督管理模式

就安全监督管理而言,其属于一门具有鲜明行业特征的科学,特殊性和规律性是安全监督管理比较明显的特征之一。为此,煤炭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者,应当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安全监督管理的新思路,借此对安全监督管理模式进行创新。如,可以借助现代化技术挖掘煤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新方法和新手段;对煤企中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排查和治理;建立绩效考核与安全评价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等等,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地确保安全生产,而且还能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从而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4为员工创建安全的工作环境

众所周知,不安全的作业环境是引发煤企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煤企普遍存在地质条件复杂多变的情况,井下作业环境非常恶劣,作业空间狭小、照明也不充足,而且作业场所还存在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噪声污染严重,有些矿井还存在湿度大、温度高的现象,这对矿工的身体健康和作业安全有着十分严重的影响。为此,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不断改善员工的作业环境,为他们创造出一个安全、舒适的作业环境,这样能够有效地确保生产安全。

5结语

第4篇:监督管理范文

近年来,我省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日益加剧,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全社会对此反映强烈。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含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我省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多次指示省环保部门做好组织协调,会同公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去年,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再次明确指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机动车辆排气污染了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全省境内超标排污的机动车辆必须整治。责成省环保局会同省公安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环保部门积极会同省公安厅做了大量工作,联合制订有实施办法近期内可望出台。

据了解,在省环保部门与省公安厅的联合通知未下发之前,个别地市的交警部门已单独行文,并着手在进行此项工作。为确保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与省政府的要求保持一致。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1、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导下,对本辖区内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2、关于执行机动车辆尾气排放标准问题。《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指出,各部门、各单位的环境监测数据,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3、关于发证问题。《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决定》中明确规定,排污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机动车污染排放合格证》是排污许可证中的一种,也须由省环保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4、本省生产的机动车辆排气净化装置产品均经我省环保部门认定,国家环保部门认定的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产品入我省市场之前也须我省环保部门认可后方可设计、生产、销售、安排使用。

第5篇:监督管理范文

一、强化政府主导的旅游管理体制。

在欧洲许多国家,市场化管理高度成熟,基本上不存在政府、民间机构、企业之间的相互矛盾,但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方式不尽相同。如德国与法国对旅游业的管理方式就不同,德国的旅游业不是很发达,因此也没有国家旅游局;而法国是全球最大的旅游目的地之一,因此法国有国家旅游局。故在旅游发达国家,政府的主导仍然是有效的。英国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以《公共服务协议》形式提供服务,并进行量化管理,使旅游工作更加务实,目标清晰,标志着旅游业已进入一个较高层次,值得借鉴。

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政府主导下的旅游业发展仍然是有效的,包括制定相关法规、制定行业标准以及实施和监督。

二、在行业内部建立监督检查体系。

许多国家在各级政府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内单独设监督检查机构,有的虽未单设,但也赋予某些机构以监督检查职能。一些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旅游饭店协会等民间旅游组织,既担负着大量的旅游行业管理工作,又按照协会章程对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如埃及旅游部下设旅游监督署,负责监督检查旅游法规、旅游价格、旅游税收等政策的实施;英国旅行人协会,实际上不仅行使官方机构的权力,还对违章经营进行严格的监督,对违法者给予终止和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三、建立官方或民间的类似于旅游警察的执法队伍。

安全的旅游环境是旅游得以发展的最根本前提和保障。每当重要节假日期间,国内一些景区、景点就会出现“秘密监督员”之类的执法人员,对旅游服务质量明察暗访。不过,由于“秘密监督员”没有处理权,要想迅速有效地化解旅游纠纷,还要有一支能够迅速解决投诉的队伍。由旅游部门统一组建一支旅游执法队伍,依法监督管理旅游市场,使之逐步完善是十分必要的。旅游执法队伍在接受游客投诉,及时有效处理旅游纠纷,维持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以及发挥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职能等方面会起到实质的作用。在这方面,国内旅游界可以学习一些国家设立旅游警察的办法,为游客的正当合法权益提供保障,防范外界非安全因素对旅游业所造成的影响。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已设立旅游警察。

阿根廷为争创旅游大国,联邦警察局于年11月成立了旅游警察分局。年6月,俄罗斯在圣彼得堡内务部成立了旅游警察分队。马来西亚于年在吉隆坡设立了旅游警察。埃及政府于年建立了旅游警察总局,并在主要游览区设有分局,编制属公安部,业务由公安部和旅游部双重领导。希腊早在年,为了保护游客的安全就开始实施旅游警察制度。肯尼亚政府为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在年6月组建了旅游警察部队,隶属于肯尼亚旅游部。泰国于年建立了旅游巡察小组,年正式划归国际警察总署管辖。意大利威尼斯设立有“威尼斯及其历史公民和生态环境价值保护委员会”,下辖“风纪纠察队”,专门针对“没有教养、肮脏及衣冠不整的旅客,使他们严格遵守市容规定”。马尼拉香港人质劫持事件发生后,菲律宾的旅游环境安全问题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年10月底,菲律宾首批旅游警察在各主要旅游景点正式投入工作,履行保护游客人身安全、预防各类犯罪活动的职责。设立旅游警察并不是说当地有危险,相反,旅游警察的存在可以让游客意识到自己随时处在保护中,是对游客的友善和礼遇,也是旅游法制健全的表现。

四、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公务员纳入行政监督系统之内。

第6篇:监督管理范文

关键词:国有资本收益确认国有资本收益监管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而准确确认国有资本收益是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第一步。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股股利、股息;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4)企业清算收入;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其中,应交利润是目前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形式。

一、国有资本收益的确认

国有资本收益的确认包括对国有资本投资企业的会计收益进行确认和对国有资本应当分得收益进行确认两部分。两部分收益确认的程序、方法有很大不同,而且企业会计收益的确认是国有资本应分得收益确认的基础。

1.企业会计收益的确认。国有企业会计收益的确认实际上是根据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确认会计利润的真实性,防止利润虚增或虚减。国有企业按照规定,年末需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财务决算报告,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中央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新准则,相同的经济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处理,将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而影响国有资本收益。

2.国有资本应分得收益的确认。国有资本应当分得收益的确认是指根据有关财务法规确认国有资本应分得的利润,防止同股不同利。在确认国有资本应分得收益时应贯彻以下原则:(1)等量资本获取等量收益。防止企业在内部人控制下,采取各种手段侵蚀国有资本股权收益,如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国有股低价转让、剥夺国有股配股权等。(2)统筹兼顾,适度集中。要统筹兼顾企业自身发展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比例。从既有利于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又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出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期,国有企业税后利润收取比例的确定,应以“适度、从低”为原则。(3)循序渐进,分类处理。我国不同行业企业由于受不同条件因素的影响,税后利润水平差异很大,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统一确定一个上交比例。因为企业的现金流和资本结构不同,对不同行业的不同企业需要一个不同的比例。

二、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管理

国有资本收益在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国有资本收益的确认不正确。二是国有资本管理过程存在层层授权、链过长,导致信息层层失真。因此,构建一个有效的国有资本收益监督管理机制,是防止国有资本收益的流失和转移的必要措施。监督主体包括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和国家。

1.企业监督。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监督主要是指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系统。(1)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治理主要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使出资者(股东)能够运用自己享有的监控权来建立对其人(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这种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促进股权多元化,引入更加积极的股东,提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有效性。②增强董事会的功能,建立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机制。③强化监事会权威。现实中,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权威和受重视程度往往不够。④以股权激励方式建立市场化、动态化、长期的激励机制。(2)内部审计。在企业决策、执行与监督组成的企业管理体系中,内部审计处于监督位置上,代表经营者对本企业和基层单位进行经济监督评价。在我国的审计体系中,内部审计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3)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并且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保证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减少财务信息失真,保证国有资本收益确认准确。

2.社会中介机构监督。国有资本收益的社会中介机构监督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资本收益实施的监督。在现实中,会计师事务所在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资产评估中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中,注册会计师受托对国有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企业会计收益的准确确认。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3.国家监督。国有资本收益国家监督是指由国家审计部门、财税部门及外派监事会等对国有资本实施的监督。(1)审计监督。在我国审计监督体系中,国家审计处于最高层次和主导地位,它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对国有资本进行宏观和微观的监督。从宏观角度看,政府审计部门要在审查监督国有资本配置与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方面、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方面、在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方面要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从微观角度看,政府审计部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状况也要进行监督。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共同形成防止国有资本收益流失的防线。(2)外派监事会。2000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监事会以财产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本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参考文献:

[1]宋文阁:国有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有资产管理,2005.05

[2]陶友之:破解国企利润上缴的十个难题.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第7篇:监督管理范文

关键词:假日食品;监督管理;传统节日

Abstract:“SpringFestival”,“fifthdayofthefifthlunarmonth”,“Mid-AutumnFestival”......TheChinahasinheritedfivemillenniumcommonsocialpracticefolkcustoms,broughttoeveryonehasbeenhappy,isauspicious.Thistimeseasonal,holidaysellingwellfoodlikeLanternFestival,steamedricedumpling,mooncake......Isgoingonthemarketmassively.ThepeopleinthedietculturetastedunderstandsandhasreposedChinesenation''''sancienttimescivilization.

keyword:Holidayfood;Managementbysupervision;Traditionalfestival

研究背景

传统节日来临时,人们张灯结彩、喜笑颜开,商家也赚得盆满钵满。但节日过后,曾经旺销的节日食品将进入滞销,那些销不完的食品,尤其是月饼将流向何方呢?笔者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回收食品与召回食品不是同一个概念。根据商务印书馆出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辑的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对回收的解释有两条:?把物品(多指废品或旧货)收回利用;?把发放或发射出去的东西收回。本文所指的回收食品当然就是指在销售旺季过后因滞销需要收回处理的食品,这些食品经检测合格且在保质、保存期内,本身尚不存在安全隐患。如过了中秋节的月饼、过了端午节的粽子、过了元宵节的元宵、过了夏季的冷冻饮品等。而召回食品本身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人体健康安全的隐患。本文拟就月饼市场的情况作一些探讨。

一、节后月饼市场现状

一般来讲,中秋当晚,很多食品店和卖场中的月饼通常会撤柜。大厂家为维护自身品牌,通常会采取以极低价格论斤抛售、作为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将月饼皮和馅料一起打碎,卖到饲料厂等3种方式处理库存月饼。而一些不知名月饼、三无月饼常常就会流向乡镇的一些批发市场。通常来说,月饼保质期一般在30-50天左右,如果是7、8月份生产的月饼,放到现在已接近或超过了保质期。一些小食品厂、小作坊看到了其中的“商机”——“月饼再加工”。

月饼是极为特殊的时令商品,中秋节前受人追捧,节后身价一落千丈,卖不出去的月饼成了生产企业、销售商手中烫手的山芋。从调查中得知,很多月饼厂采购的馅心料质量都不错,如每公斤莲蓉成本通常要达到20元以上,每公斤豆沙成本约为11元。但过了中秋后,一些小商贩常常将回收价格压得很低,这样小商贩就能以3成的价格拿到馅心料了。这些小食品厂、小作坊甚至还有一些糕点房看准了这一点,将从市场上回收回来的月饼进行加工——工人先将月饼的外皮和馅心分离,然后再将外皮简单加工,将莲蓉、豆沙、五仁等馅心进行分类,随后外表鲜亮的“莲蓉包”和“豆沙包”就出笼了,如此糕点有的还成为一些小饭店的点心和早茶糕点。有的甚至将回收回来的月饼连包装都不换,通过篡改生产日期,又重新出现在市场上了。因为利润空间大,各路神仙均在“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未见有命案发生因而监管不力,造成监管漏洞。一些食品专家、学者通过研究也表明有些回收食品本身已经处于变质状态,所以对消费者的危害比较明显;另一方面,即使是一些没有变质的食品,从其原料上来说,在经过反复加工之后,其产品品质、营养成分损失都很大,感官也会受到影响。此外,利用回收食品进行再加工的过程中还可能造成环境污染,这个污染同样会带进一些有害成分。所以,这样的食品质量难以保障。这些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极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二、对季节性、假日性食品难以回收的分析

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政府正在逐步加大对“问题食品”的打击力度,市场准入制度也在逐步推开。在发达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控制体现在食品生产的整个产业链中,从源头到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和工艺流程都要严格控制,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要召回,这种方式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浪费。但是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人均GDP还不高,现在还做不到这一点,目前推行的市场准入和召回只能主要集中在中间环节。召回应该能为消费者的安全把关,因为目前召回的实施和监管是由各级质监部门执行。但是,由于我国针对食品安全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食品的国家标准还不很高,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也不够大。

低价收购月饼、再将其加工成糕点流向市场,这也是不公开的商业秘密。通过节后对几家月饼生产企业的回访,发现这些企业只有个别在回收月饼。但是我们不能排除极个别企业因回收月饼较多,在一定时间内处理不完可能造成安全隐患。对这部分尚在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的处理目前是食品生产监管的一大问题。

1.食品回收缺乏相应当法律依据。.食品回收是一个涉及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多个利益主体,并且涵盖法规制定、市场监管、部门协调、行业自律等多个管理环节的庞大系统。在食品回收过程中,各个利益主体以及管理部门都应当有一套非常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而目前食品的回收实际上只是停留在停止销售某种食品的表层面,政府相关部门对此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缺乏对食品回收的相关明确规定。目前唯一能引用的是2005年9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其中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但这种部门文件其强制性、适用范围均受到较大限制,尚不能满足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当前食品的回收纯属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市场需求采取的应对手段,还不是自觉行为。

2.食品回收成本较高,生产销售商难以承担。中国的文化背景决定了消费者的消费观念,过了节气的时令食品一般不再购买。因此食品回收的成本只能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回收食品必然造成生产经营者的损失。生产经营者会在回收产生的经济损失和为提高产品质量而投入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在政府强制力的压力下,生产经营者为了减少因回收造成的损失可能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把进货关。因此食品回收可以督促生产经营者加强食品质量管理。由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回收时令食品是把可能由公众承担的损失转到生产经营者身上,即将社会成本内部化,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社会成本。从短期看,食品的回收可能造成企业负担回收食品的各种开支,包括对回收食品的处理、物流成本等。但从长远看,食品回收降低了可能发生的更大数额的赔偿,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维护了企业的良好形象。只有把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信任,使企业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政府的相关要求将给企业施加压力,督促他们严把食品质量关,让生产厂家真正重视食品的质量问题,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3.监管困难。对于季节性、假日性食品的回收,一般做法是停止销售后,许多经营者将其退回生产企业或自行销毁,经营者是否确实将这些食品退回生产企业或集中销毁缺乏监督、生产企业是否确实将回收的食品进行合理处理同样缺乏引导、监督。如几年前发生的南京冠生园食品厂使用陈年月饼馅加工月饼被新闻媒体曝光后,虽经有关部门检测产品质量合格,但已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极个别企业使用过期或即将过期的食品原料,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加工翻新处理然后再出售,这时如果不是知情人的举报,问题就不可能被发现。因为通过这种工艺流程加工出来的食品,经检测有可能是合格产品。这说明目前我国对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的监管仍然是很薄弱的,很多食品的质量安全把关只能以终成产品的检测结果来断定。但终成品检测合格仍然不是绝对可靠的。

经营者和生产者对回收食品的处理是目前企业和政府共同面对的难题。回收的食品最终回到生产企业后,生产企业对回收食品的处理缺乏正确引导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4.食品溯源困难。我市食品企业规模小且分散,进入市场的食品来源不一、渠道不同,导致食品难以溯源。食品回收必须要有食品溯源制度作为保障才能顺利实施。但极个别非正规的企业、作坊,生产的食品有的连最起码的标识都没有,或者在标识上造假,出事后厂家无法找到。换句话说,问题食品难以溯源,这在客观上限制了食品回收的实施;同时,我国的检验技术手段还相对落后,这也直接关系到食品缺陷的评价问题。

三、应对措施

1.建章立制是根本。食品回收制度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应由各地食品协调委员会会同各职能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相应办法来作为支持和指导,来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的权力和义务,制定食品回收程序,回收食品的处理;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举报奖励制度,瞒报依法严惩制度以及对食品企业的经常性检查制度等。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填补监管的法律空白。

2.加大对食品生产销售商的扶持力度,切实减轻因食品回收带来的成本压力。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合理应用金融、税收等经济政策,积极为生产销售商出谋划策。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市场预测,提高生产的计划性,减少盲目性。

3.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在特定节日、季节过后要加强对季节性、假日性食品的管理,各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

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时令食品生产企业的巡查力度。对原料库存进行检查,能够在日常生产中使用的要求企业在保质期内用完;在日常生产中不能使用的原料去向应追踪、监督到底,尚在保质期的原料要求退回,过期的视情况销毁或作饲料原料。回收的食品作合理处理。全程需记录在案备查。

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流通领域的日常监督。为了防止回收的食品改头换面后再次进入流通领域,经营者在将错过了销售季节的食品退回生产企业或自行销毁后,应将相应退货、销毁相关信息如退货食品的名称、数量、供应商接收单据、销毁方式等信息报有关政府部门备案,以备随时抽查。

卫生部门重点防范餐饮、食堂所进食品的安全。要求餐饮业主、食堂严格执行进货索证制度,定期不定期到进货单位或生产企业实地考察,防止回收食品通过乔装打扮混入正常渠道。

包括农业、商务、畜牧等部门,本文不一一陈述。

各职能部门在监管时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迅速上报上级部门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且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信息。若生产企业不在本地区域,还应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做到不留死角。

4.从源头避免食品回收的问题。企业不得不采取回收的方式来处理食品,暴露出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存在问题。企业不应当贪大求全,盲目铺开自己的销售渠道,而是应当量力而行,这样就能控制在保质期内销售良好。企业应当从产品研发、工艺本身、市场流程、内部管理控制等多方面下工夫,让内控系统发挥作用,在规定时间内保证销售顺畅,从源头避免食品回收的问题。

5.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回收应急机制和处理预案。针对回收食品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求执法部门通过食品安全检测、消费者投诉、举报、食品风险信息交流等渠道获取大量信息,经过分析研究,针对可疑点采取相应措施,将食品安全隐患降到最低。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回收应急机制和处理预案,不仅有助于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6.完备生产、流通、餐饮等行业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责任书制度,积极探索回收食品的处理方法。作食品就是做人、做良心。无论从质量还是安全的角度考虑,食品都是不应该回收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要求企业承诺回收回来的食品不得用于食品再生产,也不得将回收回来的食品处理给明知其购买回去要重新加工制作成食品的企业、个人。对于大厂来说,时令食品一般能够在节前售完,即使有剩余也较少,容易处理;而小厂的剩余相对较多,处理难度也较大,可能在一定时间内处理不完,对这部分尚在保质期的合格产品的处理自然成了问题。有关资料表明,一些地方正在积极探索、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如很多超市对保鲜期短、容易过期的食品,在经营上都很精心,一旦过了“最鲜”时段便打折出售,离保质期越近,价格越低。这样,既让消费者得到了实惠,经营者也减少了损失。更重要的是物尽其用,确保了安全,减少了浪费。又如部分地方成立专业的餐厨废弃油脂专业处理公司,公司从全市众多餐饮企业取得餐厨垃圾,将废弃油脂加工成工业用油,既防止了废弃油脂重新进入食品市场又节约了社会资源。如果能够成立专业处理公司,将不安全食品、过期食品分类处理,将能够重新利用的加工成饲料、工业原料;将不能再利用的进行填埋、焚烧。此外,还可仿效美国、欧洲一些国家成立“食品银行”,收集那些超市中即将过期,卖不出去的但还能够食用的食品、餐馆和机场航班未消费掉的食品,再免费发放。政府每年可拨出一定经费予以支持。

第8篇:监督管理范文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用

长期以来,我国都十分重视对工程质量的管控工作,但是由于相关的管理规定及标准不完善等原因,使得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严重滞后于工程项目本身的发展。但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颁布及实施要求必须建立更加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式,才能够实现监督管理目标。而在信息化发展迅速的今天,当信息化技术应用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来,建立新的、更加符合工程实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更好的完成质量监督工作,也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新的发展方向。

一、信息化管理系统作用

1.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建立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准确有效的掌握工程的参建单位及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够对阶段验收、工程进度以及相关的整改情况等进行详细的分析。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具体的监督情况,做出较为合理的监督调整,提高了监督工作效率可以较好的缓解工作人员不足等问题。与此同时,责任主体如监理等也可以运用网络便轻松的实现监督注册等,高效的完成了相关的监督注册工作,在进行监督资料整理及归档时,由于是信息化管理,也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资源,只要通过一定的查询系统可以详细的了解各种工程信息,这相比于传统的人工统计及记录的方式具有更高的时效性,且工作准确性高,速度快。

2.降低监督执法风险

使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还可以有效的降低监督执法风险,运用该系统能够实时的掌握工程信息动态,预先设置的管理要求还可以起到一定的提高及警告作用,对行为主体的操作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此外,该系统会严格遵守既定的程序及标准进行运行并完成监督工作,对监督工作中的重点及控制点等进行提示控制和实时检查,对缺失或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环节,限制后续工作等等行为。如工程中存在整改或其他未处理完毕的事项,系统在竣工验收条件核查时会自动锁定成不符合验收条件不能通过竣工验收条件核查。从而减少了因工作受理不及时而出现的失误,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帮助监督人员降低人为错误导致的监督风险。

3.还原监督历史过程

系统可以以各种形式对录入的监督记录、数据进行检索和追溯,也可以查询完整的历史活动过程信息,如任务分派时间、审批过程、工作顺序、更改记录等等,还可以查询在监督记录中上传的实物图片、引用资料,建设、监理单位履责情况等等,还原历史过程,提供监督证据。确保整个监督过程有据可依、监督结果有据可查。同时,电子工程档案也可长期保存,防止丢失,并在需要时可通过快速检索方式进行查找和提取,尤其在出现质疑,对于提供正确履职的客观证据具有重要作用。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在监督管理中的运用分析

通常情况下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都会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管理子系统、行政后勤管理子系统及辅助管理子系统等构成,因此在对该信息系统进行运用分析时,分析根据各子系统的运用进行具体阐述。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管理子系统运用分析

该子系统包含有多种职能,如监督登记、监督任务分配及管理、验收及违规记录等,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中,首先要进行的工作就是登记,之后再依照区域等将监督工作任务进行分派,同时还要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及方案并发放质量监督书,选派专门的监督工作人员审查质监体系。在进行监督时,还要进行日常监督工作,及时的完成监督文书的管理,如整改通知书、验收整改书等等,在施工过程中还要进行相应的材料抽查及定期大检查工作,在检查中要有针对性的对工程建筑结构及材料等进行分组及抽查,并详细的记录检查结果,填写记录表格。

此外,在工程竣工后还要进行全面的验收监督工作,并备案相关检查结果。在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时,监督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载投诉信息及不良行为等,从而为各阶段的质量监测及处罚或质量评定提供参考依据等。

2.行政后勤管理子系统运用分析

该子系统可以完成业务培训、技术资料管理、劳资管理及财务管理等工程内容。在该信息系统的具体运用中可以实现所有办公文件的系统化管理,同时对物品采购,如生产采购及办仅用品采购等进行入库及提取发放等的详细记录,并对施工队伍中人员的劳资等进行科学的统计及管理等。也就是说该子系统能够全面的完成工程建设中的行政工作管理和监督,最大程度的避免各种违规操作的产生,提高工程施工管理质量。

3.辅助管理子系统运用分析

本子系统能够实现对信息、权限管理等的监督。通过该子系统能够较好的监督日常工作中的数据维护工作以及权限设定工作,还可能通过系统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查询,且操作简单易懂。

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展望

虽然现有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在日常的质量监督工作中发挥了许多作用,但在我国该系统的使用仍然属于起步阶段,并没有得到广泛的使用,相应的信息化系统也并未真正的发挥出其信息化的优势及重要影响,因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空间还很大,发展潜力也很强。该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速度还可以进一步的提高,从而也就提高了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另外,该系统的兼容性问题也是下一步发展中应当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提高该信息系统的兼容性,可以更好的将其应用于各种监督工作中,从而有效的扩大了该系统的使用范围。除此以外,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很多细节部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系统信息自动采集功能需要进一步加强、动态记录功能也可以进一步完善等等。在进行以上的完善及优化工作以外,广大监督工作人员在具体的工作中还要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问题,并及时解决,从而更好的促进该系统的完善及使用。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发展时期,各种规模及形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均被提上日程,而使用科学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方式对各类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不但可以保证其具有达标的工程质量,同时更保证了其竣工后的使用安全性。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正是迎合于新形势的一种较为有效的监督手段,它将信息化技术应用到了工程质量监督中来,更好的实现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标准化及透明化,提高了工程质量监督的整体工作水平,相信其会在未来的工程监督领域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韩新娜,郭汉丁,丘佳梅,焦江辉.论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J].工程建设与设计,2011(10):23-25.

第9篇:监督管理范文

[关键词]工商管理;监督管理;服务;问题;策略

现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不断完善,整个社会市场保持健康的发展态势,工商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于促进市场稳定和谐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十分明显,但是在开展工商监督工作的过程中依旧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严重时甚至会影响到市场的稳定性和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工商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人员应该认识到自身工作存在的问题,重视工商管理监督工作水平的提升,通过各种手段来改善当前的监督管理状况,更好的为企业和市场服务。

1工商管理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存在的相关问题

1.1在管与治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市场状况十分复杂,工商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的手段主要依靠各种管理政策来支持,限定一定的管理范围,确保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尽管监督管理工作一直都在开展,但是商家营业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润,因此他们可能会在市场上经营一些违法的商业活动,并且通过一定的手段摆脱工商管理的监管,这种行为可能会对市场的稳定性造成不良影响,影响市场的安全平稳发展。对工商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整治市场乱象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应该在保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才能保证工商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1]。

1.2鼓励管理模式不够完善

任何工作的有效开展,都离不开鼓励性的管理模式,工商管理监督管理工作也不例外,但是从我国的工商管理监督状况来看,鼓励性的监督模式还没有充分的实现,从而造成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不高。市场商品从生产到交易的整个过程中,采用相关的管理手段进行干预都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造成影响,目前的工商监督管理工作都不够到位,对于科学管理手段的理解都不够深入,所以鼓励性的监督管理模式的推进受到很大的阻碍,有关工商管理监督人员没有形成较好的管理意识,没有认识到鼓励和竞争之间的真正关系,造成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的整体效率水平下降[2]。

2提升工商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的相关策略

2.1提高监督管理人员服务意识

维持市场的稳定性是工商管理监督的一个重要目的,开展工商监督管理工作就是要保证市场上的经营者能够公平合理的开展竞争,从而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工商监督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服务市场和经营者们,满足其市场需求。工商管理部门不仅仅履行管理的职责,而且需要为市场上的企业提供优质的市场服务,这就要求工商监督管理要在服务企业的大前提下进行,明确管理部门和企业之间的服务于被服务的关系,假若工商监督管理工作能够有效的开展,对市场企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帮助。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提升工商监督管理水平,解决市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就应该始终牢记服务市场的原则,提升自身的服务意识,将服务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将监督管理和服务进行有机的融合,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实际作用来解决市场问题。

2.2工商监督和管理保持协调性

我国的工商监督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一致性,由于监督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监督工作就是管理和被管理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在工商监督管理过程中要将二者协调统一起来,做好市场监督控制工作。相关工商管理部门需要把握市场发展的方向,利用市场的引导作用进行监督工作,对市场状况进行系统的调研,保证对市场的实时了解,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出现的问题,另外工商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还要符合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对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进行不断的优化和完善,将市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分配,将监督和管理的模式协调统一,使市场企业认识到自己的发展方向,这种监督和管理的协调模式发展对一些大中型企业的发展十分有利,而且还可以促进城乡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

2.3发挥监督管理的引导作用

我国的市场体制还不够完善,存在着许多治理上了漏洞和缺陷,市场上的利益主体扮演的角色不同,可能会造成利益分配的不均性,从而形成矛盾的主客体。而且可能会引发恶性的竞争现象,破坏市场的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工商监督管理可以发挥其对市场的引导作用,针对市场上企业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系统分析,针对相关问题给予其合理的解决建议,工商管理监督的管理者为了确保市场的稳定和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对企业的发展方向进行引导,保证其能够向着更加有利社会的方向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经济财富,这种引导作用的发挥也是工商监督管理水平提升的一个重要环节。

3结语

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但是工商监督管理和服务水平还远未达到市场的需求,这就要求相关工商管理部门能够认识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创新监督管理和服务模式,转变监督管理和服务观念,为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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