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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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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1篇: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第九条 招标机构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在不同媒介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勘察设计团队人员;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价格;

(八)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十七条 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

(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大纲;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投标价格;

(三)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

(四)组织供货计划;

(五)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第二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

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

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相应的标段。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或者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行远程监督或者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与负责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人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部分投标人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分组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

(三)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四)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五)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九)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依次确定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且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应当与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中标价格、预估合同份额等主要条款。

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对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规则。

第三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务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见附录二)。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建立完整的招标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招标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所有项目实施完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

(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

(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2篇: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施工企业开展竞争,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省或市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八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建设工程和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市重点工程以及受国家、省委托办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登记招标项目,审查招标项目的条件;

(四)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五)参与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

(六)办理中标手续,指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七)参与建设工程的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由公证部门公证,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在必要时,可以由公证部门公证。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事宜,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招标投标服务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招标单位)。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形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招标单位在报经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后,选择二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协商确定施工单位。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采取议标形式。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项工程、分部工程或专业工程招标,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第十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概算,并列入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完成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图设计,或虽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但能保证连续施工;

(四)已完成施工范围内的拆迁和三通一平,或将拆迁和三通一平一并列入招标范围;

(五)已落实建设资金、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和协作配套条件;

(六)标底已经建设银行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标登记,填报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和审定;

(三)招标单位招标通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报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后,确定投标施工企业的范围;

(五)招标单位向投标施工企业发售招标文件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施工企业勘察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及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开工及竣工日期(工期按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计算)、承发包方式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预付款的比例;

(五)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价格计算方式;

(六)投标起止时间和开标、评标、决标的时间及地点;

(七)奖惩办法;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日的招标投标期间,一般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三十日;大中型建设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经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并赔偿由此给投标施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本市和外地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城建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在招标文件限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并同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兴办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装备情况、企业职工总数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平均技术等级;

(三)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工程质量和工期情况,现有主要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建和拟开工项目);

(四)非本市施工企业除须提供前三项印列证件、资料外,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第十七条  投标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密封的标书。

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标书综合说明:

(二)工程量清单,单项报价、工程总报价,主要材料数量和设备的清单;

(三)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保证措施;

(四)计划开工、竣工时间,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工程总进度图表,总工期;

(五)施工方案和主要施工机械;

(六)为承担的工程提供的优惠条件;

(七)招标文件中未载明的,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由甲方提供的条件。

第十八条  标书必须按规定编制,并加盖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鉴。

第十九条  标书一经送达,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四章  标  底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建设银行或其他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单位编制。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代编费。

凡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再接受投标施工企业的编制标书的委托。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材料预算价格的规定及补充规定编制,同时应考虑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

标底应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范围内。不得有意压低或抬高标价。

第二十二条  标底须经建设银行审查,并经招标投标办公室审定后,方为有效。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泄露。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施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合理浮动标价。

第五章  评  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实行集体评定方式。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办公室、建设银行以及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小组),进行评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必须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宣布投标施工企业的报价及其标书的主要内容。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标书无效:

(一)标书未加盖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二)标书未密封或文件袋密封处未加盖企业印鉴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三)投标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标书未按规定编制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逾期报送的。

第二十六条  评标应根据投标施工企业提报的基本直接费、间接费及其他费用,以及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七条  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日的评标期间,一般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七日;大中型建设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八条  投标的有效标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标底的上下百分之三内。招标单位应在有效标价内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在所有投标施工企业的报价均高于有效标价时,如属标底错误,应予更正;如标底无误,招标单位可重新招标或从投标施工企业中择优议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单位应在评标委员会(小组)正式确定中标单位后二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鉴证手续。

任何一方拒签合同,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施工企业,由招标单位按该项工程中标价格的万分之零点五(但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付给其编制标书补偿费。编制标书补偿费在招标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完毕,招标单位应向招标投标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大中型建设工程竣工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向招标投标办公室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与违章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与投标施工企业发生争议,由所在地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招标投标办公室调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城乡建设委员会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而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不批准开工、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招标;擅自开工的,责令其停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泄露标底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投标施工企业互相串通作弊、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投标施工企业为承揽任务,自压标价中标后无力承担工程施工而要求退出的或在施工过程中中断施工的,或中标后向建设单位索取其他费用的,其中标资格无效;已经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的罚款;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经济损失。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并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招标、中标单位应向招标投标办公室缴纳管理费。招标投标管理费由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各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五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分别在招标单位的项目管理费和中标单位的工程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建筑面积不足三千平方米或投资额不足八十万元的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本办法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第3篇: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人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  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和中标人。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

(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招标的条件与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已经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三)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六)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两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协商议标。对于有保密性要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情况,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以进行协商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招标与投标的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或者书面委托招标人,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招标申请书、已经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和标底。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质(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或者出示有关的文件、资料。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投标资质(资格)进行复查后,招标人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成立评标组织,制定评价、定标办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场启封各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开标后,招标人按照事先规定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评标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中标人。

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投标书,应当确认为无效投标书。

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在澄清会谈中,投标人不得更改标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招投标管理机构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后,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招标人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副本应当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质(资格)等。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由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组成的商务条款,由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组成的技术条款。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是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标底的编制应当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力求与市场的变化相吻合。标底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委托建设银行以及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审核后,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逾期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资质(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取消中标资格和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投标权,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招标的;

(二)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其他有关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或者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和其他自身真实情况的;

(四)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组织承担有关工程的;

(六)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县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补签合同。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投标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者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投标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或者履行承发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仲裁机构审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涵义是:

(一)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

(二)招标人:是指作为项目投资责任者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业主;

(三)投标人:是指参与工程任务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咨询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四)中标人:是指最后中标的投标人;

(五)招标人: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招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  外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参照国际惯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按照本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全文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将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两条,分别为:

“第二十三条  逾期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资质(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取消中标资格和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投标权,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招标的;

(二)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其他有关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或者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和其他自身真实情况的;

(四)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组织承担有关工程的;

(六)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县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4篇: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围标 串标工程交易员实名制

为有效遏制工程建设中挂靠、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促进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健康发展,结合“宁建规字(2011)4”号文《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投标企业投标报名实名制、专职工程交易员制、IC卡自助投标报名管理系统和对中标企业的五大员在“e路阳光”南京市建筑工程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中标公示,以防止因信息不畅和不公开而发生“暗箱操作”。

一、实行企业专职交易员制,提高工程交易的监管力度。每个投标企业必须携相关材料凭市民卡或身份证到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一至四名专职工程交易员并对交易员进行指纹和人像采集备案,专门设计制作交易员IC卡,实行一员一卡,卡的表面印有交易员的姓名、相片、证号和身份证号及其权利义务。交易员证号(卡号)既代表其本人,也代表其单位,与管理系统数据库储存的企业信息相对应。交易员代表本单位办理招投标手续时,应持本人身份证和交易员证(IC卡)到交易大厅的电子触摸屏上刷卡,输入交易员证号确认后,电脑管理系统同步将投标企业名称固定,并自动生成具体日期。交易员制度的实行可有效防止“假员”交易和挂靠。投标交易员受法定代表人委派只能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招投标活动,一个项目的招投标事宜只能由一个专职交易员办理,主要包括投标报名、领取招标文件、答疑、投标书递交、投标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参加开标会、进场确认、中标备案等工作。建设工程交易员制度的建立对遏制投标活动中的借资质挂靠现象、减少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会起到一定控制作用,有力保证招投标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对施工企业从事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管理,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效提高建设工程项目交易事项的办事效率。

二、实行投标报名实名制度,预防先报名后寻靠。实行了投标报名实名制度,要求凡是参与投标的企业,投标前必须先办理交易员证,并且由企业交易员持本人身份证和交易员证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刷卡报名。这使得挂靠人没有了先报名再寻挂靠的空间和时间。同时,为防止实名制可能造成的串标、围标问题,采取电子保密手段锁住信息,直至开标前才对外公布。投标报名实名制,有效预防了先报名后寻靠。

三、建立IC卡自助投标报名管理系统,提升工程监督管理实效。在每个企业的IC卡自助投标报名系统数据库中,可录入企业的全部情况,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管理人员信息、施工业绩信息、报名登记、中标记录、违规记录等模块信息子系统。投标企业相关信息资料一经审查录入系统,未经授权不得更改。

四、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系统中设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需明确拟投入该项目的建造师和五大员,并提供常驻现场的承诺,将已经中标的建造师和五大员在系统中自动上锁,只有按合同约定完成已承建的工程,并在工程结束申请管理系统解锁后企业方可再派其参与其它工程的投标,否则开标时该建造师和“五大员”将无法登录管理系统。

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提高监管质量。依托“e路阳光”网上信用平台,对招标公告、入围投标人、中标信息除“苏建招(2009)140号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公示内容外还包括五大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等及时进行公布,提高交易行为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使投标企业难以弄虚作假,实现从程序性监管到实质性监管的转变,使投标竞争更加充分,有利于好中选优。

六、跟踪中标项目,强化监督管理。发挥与市内及各区建管站、质监站、安监站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互动作用,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重点对政府投资的房建工程施工的建造师和五大员等人员到岗及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规行为,使侥幸过关者在中标后的跟踪管理中原形毕露,对发现的弄虚作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从严从重的处罚。通过对中标后的工程管理,建立投标企业黑名单制度,对违规企业及建造师和五大员等记入黑名单,并在“e路阳光”南京市建筑工程网上交易平台上曝光,对其今后的投标资格进行限制,在公示期内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接受其参加投标,这样有效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对稳定全市招投标秩序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总之,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依托现代科技元素,突出电子信息技术作用,通过这些做法的实施可有效遏制挂靠及串标、围标现象的发生,工程进度明显加快,质量和工程建设投资成本可控性明显增强,促进了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舟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员管理办法

[2]武义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员管理办法

第5篇: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一、两年来重点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工作情况和主要做法

市政重点工程建设既是城市发展的前沿阵地,也是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多发、易发领域,加强廉政工作尤为重要。总结以往的经验和教训,在“大建设”过程中,为了实现建成阳光工程、廉政工程的目标,我们在源头预防、制度规范、过程控制、监督把关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保证了各项工程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在程序上确保规范,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程序规范是建设廉政工程的前提。根据市政重点工程建设的性质,我们着重规范了项目的程序管理。

一是严格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在立项上,由市重点办统一办理,市发改委逐项审批,重大项目进行扩初设计并组织咨询论证。在优化项目设计方面,成立了专家组,负责审查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对各项目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专题论证。在规范化管理方面,严格用地规划、建设规划、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

二是严格项目“四制”。在项目法人制上,政府性投资项目确定市城司为项目法人,委托市重点办组织实施。在招投标制上,成立了专门班子,严格按程序规范操作,成熟一个、实施一个。在工程监理制上,实行市场化和专业化的监理制度,同时委托一家专业机构,对所有项目的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在项目合同制上,我们要求重点办各部室根据各自的职责管理相关合同,相互配合,共同把关。同时健全了政府质量监督制度、工程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设档案移交接管制度。

三是严格项目预决算程序。在概预算管理上坚持科学性。项目计划批准后,由市投资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市重点办依照投资计划和项目总概算,编制项目预算。在资金支付上,建立了资金调度例会和工程款直付制度,成立了资金拨付审核小组,严格履行申请、初审、审核、报批四道程序,体现向质量好进度快的项目、向重点项目倾斜的原则。两年来所有政府性投资的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均按年初计划和施工进度拨付资金,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在工程决算上,履行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程序后,按照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经过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办理决算,并按规定委托审计部门对决算进行审计把关,确保工程决算的严肃性。

(二)在制度上力求完备,完善各项保障措施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我们着重强化了五项制度。

一是严格招投标管理制度。制定了《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非招标工作流程。明确要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全部进招投标中心,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未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进行设计或者开工建设。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我们通过非招标工作流程,有效的规范了零星工程和材料的招标采购工作,达到了公正公开和高效透明的要求。

二是严格工程管理制度。制定了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流程,有针对性的建立了工程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项目设计变更及工程量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路灯项目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项目决算审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制度,对所有工程实现了严格规范的全过程管理和适时动态管理。

三是严格施工队伍管理制度。建立了廉政合同制度。我们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队伍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否则不准开工。建立了施工企业退出机制和承诺机制。退出机制规定,对不按时完成任务、出现质量事故返工后达不到要求的施工企业,坚决予以清退,并作为企业投标的先决条件,要求投标企业就“退出机制”进行承诺。

四是严格资金管理制度。出台了《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对资金的来源与投向、计划的编制与批准、使用与管理、决算与审计等做了具体的规定,保证了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五是健全廉政教育制度。我们在重点工程建设队伍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队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了凝聚力和战斗力,同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良好环境,构建“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干净干事的良好氛围。

(三)在操作上确保阳光,坚持公正公开和透明高效

规章制度建立后,我们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阳光操作。

一是强化项目审批管理。年度建设项目的确定,依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先期进行项目储备,经过市投资委论证后,以指挥部调度令的形式下达。所有项目前期手续,均由市重点办统一办理,市行政中心一口受理、一窗办理。

二是强化招投标管理。招投标时,我们规定,必须成立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能以清单报价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鼓励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进行招标;特殊工程不能及时用价格衡量的,采用费率招标的方式确定。同时,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大对招标活动中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去年共查处招投标违法案件2起。

三是强化签证管理。在项目开工前施工图审查签证、实施中设计变更签证及工程量现场签证时,我们规定,一般变更必须经监督审计部现场审核签字,重大变更必须征求监督审计部意见并按照程序报批;所有隐蔽工程的记录、估价材料的签证、工程的验收等等,均由项目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现场测量认定,方可进入决算,保证了工程核算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四)在监督上确保到位,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通过加强程序监管杜绝操作上的违规。一方面从检察、监察、审计、发改、工商等相关部门抽调专人,组建了市重点办监督审计部,对所监督的项目实行专人全过程监督。另一方面规定重点工程建设从立项开始,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环节的进展和完成情况,都必须有监督审计人员参与,对合规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二是通过加强现场监管杜绝施工中的违规。确立了项目责任人的制度,明确项目责任人代表业主行使项目现场管理权,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赋予项目责任人的现场灵机处置权,同时将管理、监督网络覆盖至施工现场、延伸到每一环节。仅*7年就清退了6家施工企业,查处了10余起企业违反施工程序的行为。

三是通过强化过程监管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源头上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尽可能的杜绝挂靠现象。技术上建立了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优化组织设计,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在保证质量的同时,有效节约了建设资金。监督上,严格要求实行旁站式监理,项目责任人全过程监管;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质量抽检制度,要求道路工程施工必须使用现代化专业设备;同时充实重点办监督审计部力量,明确监督职责,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规范化监督。

二、*8年工作打算

今年,市政府确定列入市政重点工程建设调度的项目共计54项,当年计划投资10亿元以上。时间紧、任务重。一方面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强化拼搏意识、合力攻坚;另一方面要求我们继续按照“廉政工程”的要求,扎实开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年”活动,为今年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一是继续优化行政管理。进一步完善行政中心窗口首席代表制,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收费“一费清”制,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及关键岗位的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二是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在立项上加大可研论证力度,完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在资金使用上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资金拨付和项目决算;在招投标上坚决杜绝挂靠现象,择优选定施工队伍。

三是坚持推进机制创新。进一步规范工程管理工作,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强化施工过程中的环节监管,确保项目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确保投资合理、确保施工安全,力争把重点工程建设成为阳光工程、廉洁工程、群众满意工程。

第6篇: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

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龙头,而方案水平是工程设计的灵魂。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7]1号)明确要求,“规范建筑设计方案评选,增强评审与决策透明度”,“细化方案评审办法”,“明确方案设计的评选重点”,“建立公开透明的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出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保证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水平,实现建筑工程科学决策、科学实施,提高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要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宣贯和培训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八部委第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针对当前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评标标准不够科学合理、评标过程不够规范透明、低价竞争扰乱市场、骗取设计方案侵犯知识产权等突出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合法性、适宜性和规范性。特别是规范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流程,提高了可操作性。各地要认真组织设计管理、招标机构、设计企业和交易中心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准确理解和掌握其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为全面贯彻实施奠定基础。

三、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管理工程建设的行政职能,勘察设计管理、规划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施工图审查等方面要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和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的规定,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备案和招标结果备案手续,并如实填报《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登记表》(附后)。凡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招标并进行备案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向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方案以及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提交经备案后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登记表》。

第7篇: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为重点,着重解决规避招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项目建设手续不全等问题;规范和完善项目审批、项目管理及招标投标制度,促进工程建设公开、公平、公正;强化监督执法,加强协调配合,促进工程建设有序、快速、高效推进。

二、治理范围

深入排查2012年以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确保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健康有序开展。

(一)开展项目管理有关文件清理工作。重点清理与招标比选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项目审批、结算审计、资金使用等不规范管理的规定。

(二)贯彻实施好各项文件规定。对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严格贯彻落实,推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三)规范项目管理。一是项目是否按规定立项,规划、建设、国土等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突破审批范围。二是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确定是否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或比选,加快提前项目是否报批。三是工程造价是否按规定进行评审,变更、增加、竣工审计是否按程序报批。四是工程建设合同是否合法规范,合同重要条款是否集体研究或报批。五是是否严格执行合同,重大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报批,新增工程及投资超出概算审核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等。六是资金使用管理是否按规定执行。

(四)严格执行招投标比选规定。一是严格招标事项核准。由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进行核准。二是严格招标备案。招标人制订招标比选文件要规范标段划分、合理设置投标条件、正确使用评标办法,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其审查备案。三是严格招标程序。规范招标公告行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媒介,委托招标的机构要进行比选确定,评标专家在规定的《省评标专家库》抽取,中标候选人要在指定的媒介进行公示。

(五)严格监督执法。充分发挥县重点项目稽察部门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执法作用,加大对中标项目合同执行跟踪监督力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格查处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随意简化程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规变更合同,以及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在全县范围内严格执行五公开制度:在政府规定的媒介上公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信息;公开招投标的要求和准入条件;公开评标办法及标准;公开中标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开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举报电话、信箱、地点和负责人,使招标投标全过程在公开、透明及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下进行。

(七)建立健全县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检查制度、查处案件和移送制度。一是定期召开县招投标联席会议。加强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有效地解决本县招投标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证我县招投标市场的政令统一。二是定期组织联席会议机构成员,对投资规模大、社会影响广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有关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方法步骤

(一)学习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3月18日至3月31日)

各有关单位按统一要求,开展学习动员部署工作,主要抓好三项工作:一是认真做好思想统一工作,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二是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成立本单位、本部门专项治理的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和工作内容。三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全面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排查阶段(2014年4月1日至7月31日)

1.自查阶段。(2014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自查,采取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自查查出的问题和原因、下一步整改措施和工作目标等情况报县纪委执法和效能监督室。

2.重点督查阶段。(20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

县招监办会同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和县财政局将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和一些关键环节,适时组织抽查。

3.归纳总结阶段。(2014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各单位统一对自查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和分析,切实把存在的问题查清,把涉及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基本情况查清,把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透。并于2014年7月31日前,将排查阶段总结报县纪委执法和效能监督室。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4年8月1日至8月31日)

1.认真处理存在的问题。各单位根据排查出问题的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完善整改措施,对没有按规定招标和规避招标的行为,给予罚款处理,对情节较重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对工程还未进行开工的,一律重新依法招标;对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项目,按照《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建设工程没有立项但已经开工的,责成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未开工的项目暂停施工,待完善手续后方可开工。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2.加强制度建设。各单位根据自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做好总结和分析,制定长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以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全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不规范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力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单位要认真领会省委第一巡视组巡视情况反馈会上的讲话精神,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相应领导和工作机构。要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切实把每个阶段工作做实、做到位,防止走过场,出现“死角”、“盲区”。

第8篇: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投标;程序管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使得招投标工作在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尤其是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通过合理的招投标工作,可以有效节约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加快工程的施工进度,提升项目的施工井质量。但是在招投标程序管理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效果。

1招投标程序管理存在的问题

1.1招标力度不足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监管力度不断增加,许多企业都认识到招投标工作的重要作用。但在实际生产活动中并没有能真正的将招投标工作体现出来,导致招标力度严重不足。例如,对于政府国有资金项目,许多地区采用的都是派标的方式,并没有进行公开招标;也有许多应该招标但是却没有进行招标的项目,影响了招投标作用的有效发挥。

1.2招标操作不规范

许多单位和个人对于招投标工作缺乏完整的认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违规行为。具体来讲,主要是通过违规违法的手段,规避招标,或者虚假招标,导致招投标工作缺乏合理规范的流程,严重影响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另外部分招投标项目缺乏明确的管理主体,使得项目无人问津,发展混乱;也有部分招投标项目存在着多头管理的现象,同样严重制约了招投标项目的正常进行。

1.3监督管理缺乏

在目前的招投标工作中,部分单位存在着拉关系、走后门的情况,甚至部分工程尚未进行招标却已经开工建设,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漏洞,为这些单位和部门的违规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

1.4违规查处不力

监督管理的缺乏导致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种以及不正当竞争的现象,而违规查处不力则进一步助长了这种现象。对于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缺乏针对性的惩处手段。因此及时发现了问题,也无法针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出有效的惩处,难以追究其责任。不仅损害了建设单位以及投资方的利益,也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2招投标程序管理的完善措施

2.1规范招投标行为

在开展招投标工作之前,应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进行分析,确定招投标的形式和具体范围。并将招投标工作放在市场的公开环境下,尽可能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避免个人或者单位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行为。同时应确保招投标信息的高度共享,提升招投标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有效落实社会监管机制,尽量保证招投标的透明化,减少和杜绝违规违法行为。建立合理的市场管理体系,屏蔽地方保护主义,拓展范围,吸引更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有效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2规范招投标机构

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我国许多地区都逐渐加大了对于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工程建设项目的数量飞速增长,也使得招投标的应用范围越发广泛,推动了招投标机构的发展。政府部门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招投标监管的方式和方法进行了适当调整,要求招投标机构具备较高的水平,以确保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招投标机构进行规范,严格市场准入机制,结合信用管理办法,对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防止出现违规违法操作的行为,实现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化和透明化。

2.3规范招投标文件

招投标文件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会对整个招投标活动的程序进行规范,而且会明确各方利益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出工程建设相关技术的具体要求和标准规范等,直接关系着招投标工作的效果。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应该重视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确保文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对各方利益进行合理体现。同时审查文件内容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对于违反相关法律发挥及政策要求的条款,必须及时更改。通常情况下,在招投标文件中,招标目的、项目性质、项目范围、技术要求、附属条款、评标标准等都是基本的内容,保证招投标文件的规范性,可以实现各方利益主体的共赢。对于行政监管部门而言,应该做好招标文件的审核工作,保证文件的质量,为投标人投标决策的制定提供可靠参考,这样在出现问题时,可以依照招投标文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4规范招投标监管

招投标工作要想顺利开展,不仅需要对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还必须具备强有力的外部监管,避免出现不公正、不平等的现象。对于招标单位而言,在招投标活动的所有环节,都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合理设置最高限价。而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以及开标评标等活动中,行政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存在的违规行为及不合理现象,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尽可能杜绝投标方恶意竞标的现象,维护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构建起一个健康稳定的招投标环境。

2.5加大违规惩处力度

对于在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的惩处,避免出现姑息甚至放纵的情况。构建建筑市场企业信用库,对于企业以及项目经理存在的不良行为做好记录工作,曝光违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该依法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做出相应的处分,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如果发现当事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相关条款,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起到相应的警示作用。

3结束语

总而言之,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使得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日渐频繁,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招投标工作,规范招投标程序管理,创新工作方法,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推动我国建设事业的稳步发展。

作者:张峥栋 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陈卫权.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思考[J].市政技术,2009,(2):188-191.

[2]杨媛.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成本控制研究[D].中南大学,2010.

第9篇: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集体企业 招投标监督工作

国有企业管理规范、私营企业管理严谨,而集体企业管理无论从规范性,还是领导责任心都与其他企业存在一定差距。管理制度和机制尚不健全和完善,市场和业务流程,特别是在物资采购及工程发包的招投标管理中,存在较多的廉政风险,加强集体企业物资采购及工程发包监督管理,是防止发生违规违纪问题,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和防范廉政风险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认识、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工作作用衰减。如何做好集体企业招标采购监督工作,提高物资采购监督的有效性,是监督人员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1 当前集体企业招投标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近几年集体企业管理部门也十分重视党风廉政建设。从加强组织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加强重点工作监督,保证企业和员工平安。如滁州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组建监审部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印发《滁州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滁州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工程管理办法》《滁州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外包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及监督工作。

认真组织保证监督效果。集体企业招投标工作是企业、客户、员工关注热点,只要有物资采购和工程发包工作,基层单位都要按招标要求认真组织确定,并通知监督部门参加监督。通过规范组织、加强监督,保证招标工作公平、公正,达到了即维护企业利益,又维护企业形象,同时保护干部和员工平安目的。

2 集体企业招投标监督存在主要问题

一是信息公开不到位。集体企业多数是用户工程设备采购,有时物资采购参与单位没有全面推行企务公开与阳光操作,在安排物资、设备或材料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中,事先没有广泛征求意见,公布信息不及时,没有让职工参与,没有邀请监察部门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致使有关人员在采购中收受回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出现暗箱操作等违纪现象发生。

二是监督机制不完善。在招投标过程中,监察工作人员无法进行全方位监督,主要表现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介入时间上。从介入时间上看,往往是开始进行评标时,监察工作人员才被通知参与,而且仅仅停留在评标阶段上,再加上招标活动信息来源滞后,信息反馈不及时,所以此时介入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

三是监督力度不到位。招标活动全由业务部门一手操办,如招标信息的、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专家的选定、合同的签订验收等,监察部门没有全过程参与,获得的招标资料和信息不完整,这样会导致招标人员完全可以避开监察工作人员的监督。有时以工程进度紧为由,用邀标、议标和续签合同形式取代规范的招投标,很难防范其廉政风险。

3 分析集体企业招投标监督出现问题原因

一是领导认识不够。对集体企业招标工作不像主业工作重视,认为只要基本形式满足上级要求,不会出什么问题。个别单位依法招标意识淡薄,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违规干预招投标工作,给招标工作定调子,甚至给项目法人下指令,搞明招暗定,从而影响了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是管理办法完善不够。相关的制度建设也不够健全、完善,制约了监察部门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招投标管理与监督的关系没有理顺。在现实的招投标活动中,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由多个业务部门负责,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容易导致招投标管理责权不清、监管不

力。

三是查处考核力度不够。有些单位没有落实“三重一大”问题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力度不够,不重视发挥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对招投标反映出的问题,没有进行查处。

4 对集体企业招投标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通过宣传教育,如开展警示教育和制度教育,让各级领导了解集体企业物资采购及工程发包,是高廉政风险工作。加强教育让干部员工不想、不敢去腐败。认识到加强监督是对企业负责,是对干部员工的关爱,从而主动规范行为,接受监督。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行为。招投标工作中产生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大都与制度不健全和执行不严,管理不严有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关键是要不断完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措施规范操作。如针对上述问题,还可以建立有关招投标计划管理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职工代表参加监督制度,邀请招标批准等制度。通过提前公开招标工作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可使参与人员在事前充分了解相关信息,保证招标质量。实行招投标过程及结果公开,实行职工代表参与集体企业招投标监督工作,推进阳光操作。通过完善制度使招投标管理及监督有章可循,有规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