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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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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1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范文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探讨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本文结合个人在实践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将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改革建议,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过了将近30年的发展,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制度体系本身也日益成熟和完善。尤其在推动节能减排,减少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产业结构布局的调整,经济增长模式的优化策略,让决策变得更加的科学民主等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除此之外我国还把总量控制和清洁生产纳入到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当中,将项目审批与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挂钩,在不突破当地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标准之下,对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然而在实际的工作过程当中发现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

1.1 制度本身的局限性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于诸多内容的约束力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的地方,许多政策,法规以及部分规划内容并没有被纳入其中,与此同时规划环境评价条款和技术的导则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除此之外,在公共参与体系的构建内容上仍然不够完善和明确,缺乏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信息公开的时间相对滞后,在内容的设置上避重就轻,公众参与的形式过于单一。在面临突发状况的时候没有较强可行性的替代方案可供选择。

1.2 执行体制不健全

执行体制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环境监管体制的监管内容上。环保部门对于项目内容的验收和日常管理的检查缺乏有效的监督,各级相关部门以及企业仍然不能够对环境评价引起高度的重视,更谈不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制度的贯彻。有些地方的环境评价执行的工作效率较为低下,环评执法部门的处境令人堪忧,最终让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和落实。另外,政府部门对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等贯彻和执行力度不强,缺乏科学系统的激励控制措施,无法正确认识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关系,在实际的工作中发现,许多规划环评是在所包含项目环评不被受理而在强迫的情况下进行编制的,部分规划环评的评价范围和内容等不能满足相关导则和标准要求,没有按照审批权限的要求,经过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1.3 支撑体系薄弱

部分环评单位的技术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存在着“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不良风气。同时,各级相关部门以及企业仍然不能够对环境评价引起高度的重视,更谈不上及时有效的验收。所编制的环评报告质量较低,无法准确的反映工程实际情况。与此同时,一些专家责任心不强,又不能够做到与时俱进,及时跟踪最新的环境保护技术,信息建设网络仍然停留在比较初级的阶段,不能对环评报告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为了进一步的增强支撑体系的执行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引起高度的重视,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和具有专业化素质的人才队伍来加大支撑体系的建设力度。

2 加强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措施

2.1 强化环评的法律地位,建立科学与民主的决策制度

新时代的背景下,提高环评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力度提高环评在决策部门中的影响力,切实可行的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在国家综合决策部门中的重要地位。建立一套系统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其在科学,民主的环境下开展工作,除此之外还需要将环境影响评价的执行与落实情况纳入到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内容当中。

2.2 完善环境影响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调

在美国已经成功的将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到宪法条文当中,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价在公众当中的影响力,新时代的背景下,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可以借鉴这一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内容,加大该项制度对所有公民的约束范围,提高违法的成本。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整合,避免割裂环境的整体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法规等等方式增加环境影响评价的约束力,并开展社会影响评价和经济影响评价的活动。加快环境管理的改革步伐,让其向全过程控制方向进行转变,建立起一支基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环境影响评价科学管理模式。

2.3 整合部门职能,优化机构设置

当前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开始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视,将其上升到战略环境评价的地位,并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在环境保护管理过程中引进垂直管理的工作模式,避免由于地方政府基于地方发展,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批过程进行过渡的干扰。新时代的背景下,需要建立起一套全面的评价体系。工作重点要放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推进和环评审批上,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员会,推动评价技术方法的发展;设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督和审核机制,提高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要避免出现越级审核现象的发生。

2.4 建立环评激励机制,落实行政问责制度

加强环境准入规定,并进行严格把关。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批分区分级审批和差别化管理。建立起一套科学、系统的环境影响评价考核体系,加强考核力度,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激励策略和处罚手段,增强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的执行力度,将重点放在重大环境问题的问责管理上,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在节能减排和优化经济增长方式当中的战略性地位和作用。

2.5 强化技术支撑能力,提高环评系统的联动性

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导则,规范和标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依据,除此之外还要优化环境影响评价预测和技术方法,将重点放在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技术的研究上面,制定相对应的国家和地方环境准入条件,构建基础资料数据库。加大环境影响评价从业队伍和专家队伍的建设力度,通过多渠道的努力提升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质量。

2.6 通过制度化环评的方式,促进向可持续发展评价转变

关注科学假设,新技术使用等等方面的环境,促进公众行为规范和组织行为,减少由于非制度化方面的问题而造成的环境影响。加强跨境环境影响和全球性气候变化环境影响的分析与研究方向,加大环评的基础性宣传教育。

3 结束语

本文结合个人在实践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就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制度本身的局限性,执行体制不健全,支撑体系薄弱,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改革建议,然而由于个人所学知识以及阅历的局限性,并未能够做到面面俱到,希望能够凭借本文引起广大学者的关注。

参考文献:

[1] 周珂.王小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3).

[2] 王楠.浅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校外教育;2011,(10).

[3] 白平则.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根本路径[J].行政论坛;2008,(9).

[4] 邵道萍.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J];兰州学刊;2012,(1).

第2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范文

关键词:影响;参与制度;环境;评价

根据对中国30个省份的环境调查,结果显示:不同的环保公众参与行为对环境质量的影响程度不同,环境来信对环境质量提升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环保公众参与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存在显著的地域差异,环境来信对中部地区环境质量改善的推进作用较强,但对东部和西部地区环境质量的影响不显著,而环境来访对各个区域环境质量的作用均不显著。

一、公众参与环境评价的重要性

环境影响评价指的是在一定区域开展建设活动前,对拟建设项目有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分析、预测,并作出相应预防措施的过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呈现制度化特征。

(一)与国家法律规定一致。我国法律规定了公众可以参与社会经济及文化的管理等的权利,基于此,公众有权利和义务对环境污染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公众参与环境评价,切实展现了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性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众享有对环境评价基本的参与权、知情权与建议权,公众要合理使用该项权利,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满足公众的切身需求。环境质量与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环境质量的优劣对人们的身体甚至心理健康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公众需要了解有关环境问题,当公众明确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后,会在平时的工作或生产中加以规避污染环境的因素,采用环保的材料及技术等,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环境的保护与预防活动中是社会文明的进步。

二、环境评价中应用公众参与制度的影响

(一)有效提高环境决策的民主性及科学性。让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环境评价制度的分析可以得出,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单位起主导作用,虽然公众缺乏一定专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知识,但是,公众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已经将环境影响评价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所以公众对其生活周围的环境更加熟悉,对环境中容易出现的突出问题更加明确,所以说将公众参与制度引入环境评价的意义重大。

(二)将公众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在合理进行环境影评价的过程中,公众参与的主体是单位,环评单位只是个辅助作用,而公众参与制定的有效实施,可以实现各种建设项目的动态监督,从而避免相关部门、单位不做实事,甚至敷衍公众。所以,在实践过程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有着极大作用,可以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让公众了解更多环保方面的知识,便于后期提出更科学、合理的改进意见,从而使公众所具有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三)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执行。由于公众参与的主体是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只是个辅助作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环境、生态的循环发展与平衡发展,必须真正体现公众的参与性,才能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和有效执行。纵观我国环境法,其中制定协调发展原则要求应充分确保社会以及环境、经济间需保持协调一致。在规划项目或者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进程中,针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进行合理规划,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决策能力的显著增强,大大降低环境风险。公众参与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现实手段,二者存在十分紧密的关系。

三、将公众参与制度的作用发挥到最大的措施

(一)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与组织性。虽然公众参与具有非专业性和非正式性,但公众占据掌握着大量社会资源的优势,在参与活动过程中,通过灵活调动社会资源,能够起到有效发挥监督的作用,公众参与在促进环境保护方面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政府应该积极响应公众环境保护组织的成立,加强公众环境组织的规范性,加大国家资金扶持力度,提高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制度的地位,使其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一定经济基础、一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为环境保护把好关。

(二)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与完善。首先,为了便于公众了解各种环境信息,相关部门、单位应提供适当的环境信息专业技术支持,如听证会、说明会等,或者是建设单位自己上传相关信息,以实现公众的有效参与;其次,注重信息平台的有效扩大,保证各种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可靠性,并给予公众充分的时间让其进行全面且深入的了解,从而提高民众参与的质量与效率;再次,相关部门要保证环境质量信息的实效性,杜绝出现信息纰漏滞后的情况,保证环境信息质量的动态更新;最后,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如报纸、电视、政府部门的互联网站、知名论坛等,是公布环境信息质量的重要途径。

四、结语

综上所述,要想将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评价中的作用发挥到最大,需要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多层次的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在新《环境保护法》有关公众参与的框架下,制定和完善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方式和程序做进一步扩展。着力推动公众“事前参与”环境保护策略的实施,另外,环保公众参与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存在地域差异,因此,应实施差异化的环保公众参与政策。

参考文献:

第3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范文

一是我国环评制度确立和实施经历了与其他发达国家不同发展历程。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任何项目都必须获得计划部门批准后才能建设,导致环保法规定的环评程序只适用于建设项目而不适用于政府其他重大决策活动;实行市场经济后,因一些项目无需计划部门审批立项而导致环评前置程序部分落空。

二是我国环评制度在设计上一开始并非将其作为独立程序,而是将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之中的辅助程序,环评的时机、时期均必须符合项目总体管理的要求。2004年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后,环评制度并未进行配套改革,使得环评的权威和效力缩水。

三是环评制度在我国有关开发决策活动中的地位较低,对违反环评义务的法律制裁较轻。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就开工建设的,只是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和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制裁措施缺失,而对有关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也未真正落实到位,对于该违法行为持续不断的则无制裁规定。导致全国范围内高耗能、高污染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项目未批先建,产能严重过剩。

四是环境保护职能交叉,环评这一政府行政许可被割裂。迄今为止,环保部门审查的环评文件偏重于环境污染,而建设项目所涉及到的水土流失控制、水资源论证、行洪论证、排污口设置、地质灾害、生态影响等环境问题评估却分散在水利部门、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

五是管理部门重审批轻管理,对于环评质量及环评提出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乏力。在利益驱使下,环评机构的诚信缺失,是当前环评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不争事实,“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现象在环评市场上并非少见。据了解,环保部门每年度审批的建设项目数量远大于项目验收数量,甚至审批多年的项目也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据统计,全国验收率仅为30%左右。

有鉴于此,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将环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借鉴深圳市南山区“环评备案制”经验,对于一般性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主管部门着重审批污染较重行业的项目、区域开发项目,加强政府重大决策规划的环境影响论证。对已备案的项目、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但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的项目以及审批到期的建设项目,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二是整合环评行政许可职能。取消相关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评估行政许可,将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评估、生态影响等相关内容并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立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制度。

三是改革环评程序。使其独立于项目的其它审批程序,提升环评的独立性和效力。

第4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环境问题是困扰着国际社会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由于人类过于片面的追求经济发展致使环境问题开始普遍出现,进而导致资源枯竭、污染加剧等一系列恶果。而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实现了环境管理模式由末端控制到全程控制的转变,下面本文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简要的论述。 

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世界经济的迅速增长,人类对自然的改造日趋严重,环境问题也渐渐由开始的个别地区问题发展成为全球性灾难,继而相继出现一系列引起世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国际社会在经济、政治、科技、贸易等方面形成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希望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来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在这个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应运而生。 

环境影响评价是外国首创的一项制度,我国的环评制度是在吸收了西方国家宝贵经验,又结合了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经过概念引入、尝试性研究与实践、制度化及法制化等几个阶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分为源头控制、推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形式确立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进行规范的制度。 

1979年9月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从立法上开始建立。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进入了新的阶段。我国通过30余年的尝试建立了一套有特色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体系,以求为实现环境影响评价促进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运行仍存在着很多缺陷,下面就这些缺陷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 

1从战略上建立合理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近年来,我国经常因政策和规划的不完善而导致环境遭到破坏,由此可见,对生态环境有着重大影响的因素之一是政府的宏观决策,无论从对环境影响的潜伏性还是后果方面,决策的失误都要比建设项目本身更严重。为了加快提升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备程度,我们要借鉴国际上将政府宏观决策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成功经验,建立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从而使得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够立足于区域评价和全面影响,合理又切合实际。 

2加强公众的参与权 

我们要加强公众的参与权的完善工作,在公众参与中,首先应将可以不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明确列举出来,规定采取一定的形式,将项目有关情况向有关群众公示,通过立法手段确保公众参与主体的成员组成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同时通过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规范,将公众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等环境权利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明确列出,另外还要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无效的情形。 

3加强法律责任的明确和完善 

我们应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审批对未规定公众参与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书;相关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申请,对于未提交申请并擅自开工,且建设项目已经完成的,应给予一定的罚款,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些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隐匿公众意见或对公众意见作虚假记录,对于这种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应吊销其评价资格证书,并处以罚款,同时应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设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分离制度 

对于作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甚至蒙混过关的行为,应设立专门的环境评价审查机构。同时针对机构重合所导致的权力重合问题,我们应建立相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等专业机构,从而加大监督力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由审查机构负责,环保部门以审查机构作出的肯定或者否定结论为是否批准的依据,以求达到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管理的目的。 

5公众的参与力度的加强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是由公众的监督、举报、宣传、督促来推进的,因此我们要切实保障环境相关者获取必要信息的权利。通过环境教育等工作,使公众的环境意识得到提高,让公众自觉加入到环境保护行列中。同时我们应将信息充分公开化,使公众对建设方、评价机构、审批机关等都能达到注视和监督的目的,而且也能使公众对自身的环境权益提高关注。 

6结束语 

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的过程中,成绩与困难同在,挑战与希望并存。该制度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阻力与问题,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发现,不断总结并及时解决,以求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加进步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法律教育网.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完善,2011-2-22. 

[2]金瑞林.环境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第5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范文

关键词: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替代方案

中图分类号:X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4-0036-02

随着人类活动向海洋的不断进军,盲目的涉海工程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 要想遏制海洋污染和对海洋损害的势头,实现海洋开发与保护的协调发展,就必须强化涉海工程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而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则是涉海工程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整个涉海工程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本文试对我国的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1 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1.1 环评资质证书的审查颁布

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专业特殊性及其重要性决定了评价机构必须具备特殊的资格以胜任某项涉海工程的评价要求。《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明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的立项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根据批复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开展工作,组织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据了解,自2006年国家推行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门槛提高,使得全国拥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由之前的32家降为3家。此外,为了更好的落实涉海工程的环评工作,海洋工程环评工程师的培训工作日益兴起。

1.2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验收等程序要求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四十三条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但由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到海域使用、浅海滩涂养殖和船舶航行安全,所以本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审核”,是指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核实。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核意见,可以纳入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中,也可以按规定直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于海洋工程,依本法第四十七条:“……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并且规定:“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使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更明确。

2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从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本身来说,欠缺替代方案,这一基本缺陷使得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的环评中也缺少替代方案

替代方案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对替代方案的分析是环评的核心内容,可是我国法律中却一点都没有涉及。“我们的现有规定中,所采取的办法是比较几种方案,选择最佳方案,所以也就没有再规定替代方案。但其实比较选择最佳方案与替代方案这二者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替代方案要求另外一个方案可以在对立的角度上完全代替评价方案,并有同样的效果。”替代方案的缺乏,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不能为决策者提供充分的、全面的科学信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真正目的无法实现。

2.2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海洋管理部门审核的现象仍存在一定的普遍性

自新《海洋环境保护法》施行至今, 在整个海岸工程环评管理流程中, 海洋管理部门审核缺位的问题依然不是个别现象, 例如浙江国华( 宁海) 电厂、上海宝钢马迹山矿石中转港扩建工程等, 在未经海洋管理部门审核的情况下,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就已经得到环保管理部门的批准。以浙江省为例,据一项非正式的调查结果显示, 浙江省沿海市海洋管理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的审核率普遍较低, 如宁波市为32%, 台州市为7. 5%, 舟山市为5%, 温州市为2. 6%, 而嘉兴市则为0。这说明在现实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程序中, 大部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没有经过海洋管理部门审核这一必经的法定环节。

2.3 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始终处于被动反应的地位

虽然法律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之前应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环评。但是许多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就直接报送到计委、发改委,甚至直接由后者发起某项项目。实践中往往是在受理海域使用权申请或者废弃物海洋倾倒申请的时候, 发现该涉海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评方面的内容和管理程序存在缺损和瑕疵, 如有的没有开展海洋影响评价, 有的没有海洋管理部门签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意见。项目由计划部门立项以后,意味着开发行为已基本上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后来环评程序的功能似乎只是论证该建设项目没有不利的环境影响,或者寻求减少环境影响的对策。这样就失去了从源头上把关海洋环境影响项目的良机。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最后落脚点只能是提出合适的治理方案,实质上就成了一个在社会行为末端和尾部的行为。

2.4 管理信息系统尚不完善

从管理的技术模式上看,目前涉海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基本上处于手工操作层面,管理程序中每一个步骤都必须凭借人力来操作完成. 虽然计算机已经在办公活动中得到普及,但基本上只是一种辅助的技术手段,仅仅发挥着文字处理和简单、机械的数据整理功能. 从涉海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实践过程来看,这种操作模式已经显现出诸多的缺陷和弊端,如信息交互不及时、信息反馈不灵敏、统计口径不统一、统计标准不规范、统计数据不准确和不完整、资料共享性差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预测的准确性和对策的有效性。

3 对这一制度的改进建议

3.1 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替代方案制度

为了真正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优化建设项目方案的预防作用,保障建设项目真正符合环境法规的要求,在进行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该提供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方案,以便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对海洋环境影响最少的最优方案。可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引进替代方案机制,在立法中规定替代方案环境影响的内容,以体现科学决策的择优原则。

3.2 加强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增进部门之间的共识, 促进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

海洋环评管理是整个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审核或核准是整个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事实已经说明, 海洋管理部门要想做好涉海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评管理工作, 切实履行涉海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评管理职能,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外部因素。因此,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各自的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行政职能时, 不能为本位主义和本部门利益所囿, 应不断加强彼此之间的协作与配合。针对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现状、特点和发展趋势, 最好是省政府出台有关加强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相应意见, 提出针对性的强力政策和措施, 以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 规范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 理顺部门关系, 加强部门协作。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做到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便民、高效”。

3.3 及时启动环评程序,在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时,环评单位就应开始介入,同时要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职能时所产生的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内容予以严格监督

严格执行 《行政许可法》, 对于未按照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程序而审批的行为, 一律视为无效审核、审批。同时,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 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和信息披露制度, 实行行政审批行为的透明化。对于没有经过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并由海洋管理部门出具环评审核( 核准) 意见的涉海工程建设项目和不具有环评资质或没有按照相关涉海环评技术规程, 以及采用不具备资质的业务机构所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涉海工程环境评价的报告编制单位, 定期在媒体上予以公开和曝光, 及时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的有效监督。

3.4 构建以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载体的涉海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系统,加大对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的科技投入力度

改进和完善涉海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就必须实现管理程序操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在涉海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海洋管理部门之间构建一个交互式的技术平台(见图1) ,来进行相互间的交流、沟通以及信息指令的传递反馈,从而实现涉海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流程的高速、高效运作.加快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数据库的建设。包括建设国家环境数据库、地方和地区性环境影响评价资源中心、专家信息系统等。这些数据库一旦建成,将极大地方便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环境影响评价预测的准确性和减缓措施的有效性,使得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更具科学性。

参考文献

[1]张元和,卢 静,陆州舜.浙江省涉海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现状及其思考[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6,(4).

[2]杨义菊,叶银灿,田双凤. 涉海工程环境保护的探讨――以册子岛原油储运工程为例[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5,(5).

第6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然而,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些问题主要是: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过窄,缺乏替代方案,环境法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方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社会活动。大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已通过立法或国际条约采纳来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和范围已经涉及到具体的建设项目以及立法、规划计划、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制定和开发区的建设等宏观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作为经济建设活动所必须遵守的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建设的全面规划、工业发展的合理布局、新污染源的严格控制和老污染源的强化治理等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应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高度重视,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环境事业的健康发展。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模式下逐步发展起来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首创于美国。继美国之后,瑞典、澳大利亚分别在1969年的《环境保护法》和1974年的《联邦环境保护法》中效仿美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随后西方各国陆续将这项制度推广开来。我国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吸取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原则规定了扩、改、新建工程时,必须要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这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正式确立。1980年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范围和内容。1981年和1986年又两度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使之更加完善。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从1992年到1994年的3年间,执行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数分别为36366、34276和31476,分别占当年建设项目数的61%、57%和63%。1998年11月,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并予实施,该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适用范围、程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正式出台,作为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最高立法,它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出了更加系统、完整和明确的规定,最终从国家法律的高度肯定了这项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不足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预防为主”原则的体现,是对传统发展模式和决策方式的改革,是保证社会持续发展,健全环境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管理,防止新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的有效措施,是现代环境法的主要内容,对于预防新的污染源出现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在环境影响制度建设方面已经作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但是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存在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具体论述如下。

2.1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过窄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但对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并未涉及。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第七条也仅仅是指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特别是对综合规划中地位最高、作用最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未纳入该法的适用范围。由此看出我国环评立法思想还不够解放,无论从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有必要进一步充实,使环境影响评价从点源评价扩大到面源评价,从微观层面到宏观层面进行评价。

2.2环境影响评价缺乏替代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书面形式,是其最终表现形式。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缺乏替代方案的规定,使评价单位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实际上是“唯一”的可供选择的方案。这样就可能使决策部门和公众无从选择,只能按照此方案做出评价,即使有别的可供替代的方案,也只能按提供的唯一的方案进行评价,这样就会使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作用降低。如果是对国家经济建设有益的项目,一旦不能通过评估将会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这样做虽然方便了评价机构和开发建设单位,但却不利于实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真正目的。

2.3评审体制的规定存在不足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九条规定,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三条所列的三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对于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各地就有可能因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而牺牲生态利益,尤其是牺牲与其邻近的它地的生态利益,如在与它地接壤处建立废弃物仓库等。这样,一些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项目,就有可能会通过各地自己的审批而被准许付诸实施,使得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名存实亡。

2.4环境评价的审批不健全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规划的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在某种意义上是重合的,这容易使政府为了地方、短期的目标而作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甚至蒙混过关的行为,滋生腐败。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又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控制机制,这就很有可能导致行政审批权力过大而引起腐败的产生。

2.5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

公众的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产生直到1996年,公众参与在一些重大的环境立法中都没有体现,这也是造成我国环保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原因之一。近年来,我国在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虽实行了公众参与机制,但广度、深度不够,且多数由公众积极、主动地表达自己的环境权益要求;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也只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进行,而在政府审批决策时,很少组织听证会等形式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的规定较之于以前有了实质性进展,但该法对法律实践中必须明确的一些内容,如公众如何参与、通过什么方式参与以及在哪些阶段参与、公众参与的范围、如何保障公众参与等依然缺少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公共参与强调愈早愈好,愈早期的参与,民众以及各界的关切较容易有表现的空间。一旦评估工作已经完成,民众及各界对繁杂的数据作评论,开发单位接受意见的可能性也大为降低”。

2.6法律责任的不健全

建设单位、评价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以及对环保部门审批结论进行监督管理和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机制,在《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没有全面做出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虽然规定了环保单位、规划的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的相应责任,但其中对决策者的法律责任未作规定,这是一大缺陷,因为决策者在其中起主导性的作用,没有决策的做出,将不会产生以后的责任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约束,设立责任制度。其在理论和实践的联系上还存在欠缺,这就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极大地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效。所以,此评价制度对于评审各个阶段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还不是很明了,要对其有更细致的规定。

3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几点建议

3.1增加对政策、法规等宏观性、战略性行为的环评活动

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世界各国越来越多地把立法政策以及替代方案等战略环评作为完善环评的重要内容,对政策、立法等活动开展环评对决策科学化有重要意义。它可以超越少数政策制定者的认识局限,全面地对环境进行影响评价。在此基础上,可以及时对某项政策、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甚至终止,以防止在政策上产生失误和误导,把立法、政策纳入环评之内,这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最好方法。

3.2环评内容应引进替代方案机制

科学决策应遵循择优原则,即在决策的几个方案中权衡利弊,最终确定最佳方案。在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时,立法中应规定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这样才能体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和预防为主的思想。国际趋势及国外的经验也表明,环境影响评价的核心是替代方案的分析。环境影响评价所寻求的不是那些没有环境影响的发展项目,而是旨在找出任何情况下在环境和社会经济方面都是最佳的项目的方案。这就意味着所有可能的项目替代方案必须在对一个具体项目做出承诺之前,对它的费用和效益进行审议,包括方案、选址、技术、工艺和原材料等均需予以考虑。因此,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质内涵,在立法中应加强对有关替代方案的规定,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包括替代方案。

3.3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评审体制

为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真正发挥作用,建议采取两级评审体制,即被授权的中央级环境影响评价机关和被授权的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机关。前者主要负责中央政府政策、规划、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及跨省区的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评审。剩余的环境影响评价由后者负责,包括本省的政策、规划、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的评审。赋予两种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结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审批机关均为被专门授权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关,被专门授权的省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关是被专门授权的中央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关在各省的派出机构,省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关直接受中央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关的领导,并对其负责。立法还应加强对审批部门的法律约束,以保证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目的的实现。 3.4设立专门的环境审批机构以完善审批机关对规划的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在某种意义上的重合问题应明确具体的编制机关,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使其二者明确分离,防止机构重合带来的权力重合问题,并注意在其中加大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所占的比重。其次,对于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应加强对环评的组织管理。建立专门的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环评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负责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审查意见必须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以此作为是否批准的依据。确保审批机关的权威性、专业性、科学性,避免行政部门的不法干预。

3.5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环评机制,增强可操作性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等的规定对公众、专家参与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的范围程序、方式和公众意见的法律地位做了明确规定,但还应作以下完善。

(1)将原则性规定具体化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是原则性规定,缺少具体条文的支撑,给人造成“宣言是规定”的印象。我国其他法律对公众参与规定少之又少。如有也只是原则性规定。建议将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在制定实施细则或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时予以明确。

(2)完善参与的具体程序

参与阶段越早,公众越有标准。我国应该在项目审查和范围界定程序中引进公众参与,由环保部门具体负责组织,以利于整个参与程序的公众性实现。建议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中对听证会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建议健全听证会制度,以及更多的参与形式,如来电、来信、来访等。

(3)明确处理公众意见的基本要求

为体现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尊重,不仅应赋予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信息公开,及时征求公众意见等义务,还应考虑对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回应公众意见的基本要求作出详细规定,确保公众意见不至于被形式化处理,造成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只听取,不采纳”的状况。

(4)参与主体组成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参与人既要有直接利益冲突的公众,也要有与建设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公众,既要有受项目实施影响的人,也要有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单位的人,更要有专家学者。

(5)公众参与权能的司法保障

设立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审查制度,对主事机关在环评程序中设有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公众参与程序;造成信息损害或程序损害,或被认为有其他违法现象,有关利害关系人均可依法提起诉讼,为公众参与权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3.6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制度

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是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决策者提供依据,是保证建设项目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如果不切实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开工建设,就有可能造成对环境的巨大污染和破坏,给社会和公众带来极大的危害。《环境影响评价法》主要是采用行政处罚的手段来追究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的法律责任,而对决策者的法律责任却没有规定,不能有效地调动其督促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编制机关、建设单位以及为环评提供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人员均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但在法律责任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1)《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评主体的规定应当细化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评主体的规定过于原则,没有明确划分。这样在实践中建设者、评价者、审批者就有可能不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或法定职责,易造成环评流于形式而没有人承担责任的状况,极大地影响了环评制度的实效。因此,《环境影响评价法》应制定其实施细则,细化三者的具体责任。

(2)对擅自开工建设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要恢复原状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增加的“恢复原状”,其中对于擅自开工建设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破坏并没有做出“恢复原状”的规定,仅仅要求用罚款来弥补环境损失是远远不够的,在追究法律责任中只考虑到经济效益而忽视生态效益的重要性是违背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

(3)应对未采纳公众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因没采纳公众意见、审查意见而造成的重大环境危害的行为,仅要求说明是不够的,对无视公众意见而导致污染或破坏环境的严重后果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7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范文

关键词:食管静脉曲张;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血管内径

目前,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是一种临床常见的肝部病变,大多数学者认为[1],此病为免疫性疾病。经流行病学的相关调查证明[2],目前,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为全球性分布疾病,但是对其发病机制,尚未明确,因此,无特异性治疗措施,经对其确诊后,生存期也在十年左右,严重威胁患者生命安全,采取有效措施,对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患者实施检测,也是判断患者病情的关键。本组研究对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患者食管静脉曲张的特点及临床特征进行检查,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我院2011年2月至2014年3月收治的30例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患者为研究对象,所有患者均符合美国肝病医学会中对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制定的临床诊断标准。男性18例,女性12例,年龄23~65岁,平均年龄(42.6±5.6)岁。经影像学检查显示,患者胆管系统正常;生化检验表示,TBIL、TBA、GGT等指标上身;血清呈AMA阳性;30例患者中,有13例患者出现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排除标准:合并病毒性肝炎患者;人类免疫缺陷性病毒;肝脏肿瘤患者。

1.2方法

对患者临床表现作准确评估,通过实验室检查,对患者ALP、ALT、TBIL、AST、CCR、CHE、凝血功能、BUN等相关指标进行检测,并对患者作Meld评分及Child-Pugh分级,作所有患者的胃镜检查机腹部CT检查判断。

1.3统计学分析

将研究所得数据录入SPSS19.0软件中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t检验,计数资料以X2检验,P<0.05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食管静脉曲张程度与Meld评分关系分析

经对食管静脉曲张程度及Meld评分显示,Meld评分与静脉曲张呈无明显相关性(P>0.05),见表1。

表1 Meld评分与食管静脉曲张程度的关系

注:与Meld评分对比P>0.05

2.2食管静脉曲张程度与Child-Pugh分级关系分析

经对食管静脉曲张程度及Child-Pugh分级显示,Meld评分与静脉曲张呈无明显相关性(P>0.05),见表2。

表2 食管静脉曲张程度与Child-Pugh分级关系分析

注:与Child-Pugh分级对比P>0.05

2.3静脉曲张与脾内径及门内径关系

食管静脉曲张程度与脾静脉、门静脉内径关系分析显示,相互之间呈正相关性(P<0.05),见表3。

表3 静脉曲张与脾内径及门内径关系(X±s・mm)

注:与血管内径对比P<0.05

3. 讨论

大多数学者认为[3],PBC是自身免疫性肝病一种,据当前医疗情况显示,尚无特异性的治疗手段,及早确诊,及时采取措施治疗,控制病情,促进患者改善肝脏组织学病变,对生化指标进行分析,帮助患者降低并发症发生,避免病情加重,延缓病情的发展,缓解患者症状是治疗目标。一旦病情进入晚期,采取肝移植治疗,则是唯一的有效治疗方案。食管静脉曲张是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患者的常见症状,采取措施,判断食管静脉曲张严重程度,是临床治疗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是导致肝硬化患者出现上消化道出血的主要因素,发病急,且病情发展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诊断门静脉高压时,血管静脉曲张情况,对临床诊疗具有重要意义[4]。经本组研究结果显示,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患者存在的食管静脉曲情况及门、脾静脉宽度有相关性,与文献报道结果一致[5]。肝硬化门脉压力增加,会引发脾静脉、门静脉内径增宽,出现脾脏增大情况,加重患者病情,因此,对患者的脾静脉宽度、门静脉主干宽度、脾脏长径进行检测,是对门静脉高压作有效判断的主要指标。

肝硬化患者的食管静脉曲张程度检测方式较多,有关研究显示[6],肝硬化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患者,其食管静脉曲张程度与Meld评分及Child-Pugh分级呈密切相关。但是据临床研究显示[7],肝硬化患者出现食管静脉曲张的程度与出血风险,与肝功能无明显相关性,两者呈独立关系。经本组研究结果表明,出现静脉曲张破裂出血患者,Meld评分及Child-Pugh分级与食管静脉曲张的程度无明显相关性。可能与Child-Pugh分级主要是对肝功能代偿作用进行评价,因此在无法对肝硬化病因进行表现,难以对静脉曲张情况作有效预测[8]。

综合上述,对肝硬化合并食管静脉曲张出血风险预测时,主要是采取胃镜,对患者的食管静脉曲张情况进行检查,有效作预防措施,以此降低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发生率,改善患者远期预后结局。

参考文献:

[1] 李昕,薛晓琳,吴秀艳等.基于现代文献的肝硬化常见中医证候与肝功能指标相关性的初步分析[J].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2013,36(2):132-137.

[2] 童玉云,王家平,朱清亮等.肝硬化门脉高压患者经颈静脉肝内门腔分流术后肝功能随访及疗效评估[J].介入放射学杂志,2013,22(7):540-544.

[3] 廖金卯,胡小宣,李灼日等.人脐血间充质干细胞移植改善肝硬化大鼠的肝功能[J].中国组织工程研究,2013,(27):5005-5011.

[4] 于良立,赵金满,蒋伟伟等.重组血管内皮生长因子165对肝硬化大鼠肝功能的影响[J].中国医科大学学报,2011,40(12):1092-1095.

[5] 蔡潮农,李坚,李培平等.门静脉动脉化加门腔分流对肝硬化大鼠肝功能的影响[J].中山大学学报(医学科学版),2012,33(4):476-480.

[6] 毛华,李瑞.肝硬化门脉高压性胃病血清胃蛋白酶原的变化及意义[J].南方医科大学学报,2014,(1):141-143,146.

第8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范文

1.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的英文名是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缩写为EIA。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和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生产的影响(后果)进行的系统性识别、预测和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达到更具环境相容性的人类活动。

2.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对象可以分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环境的要素可以分为:水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噪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等。环境影响按照时间可以分为: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石化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石化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问题

由于,国家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这一点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不履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这一步骤的石化行业应该承受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因此,石化行业的一些企业对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这一规定,并没有有效的实施,有的甚至根本没有经过这一步骤,有的虽然实施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这一步骤,但是却没有尊重公众的意见,麻木的以自己的想法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

2.石化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

石化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问题有:审批的不深、审批的不专业等。审批部门审批石化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的要求是要将石化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中的实际环境情况与石化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内容相结合,然后进行石化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可是,现在审批部门中的很多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够,在对石化行业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工作时,审批的不够深,不够专业。

3.石化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环境保护措施操作性差

目前,我国有些石化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内容表面都是根据国家审批部门审核的要求来制定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而审批部门中有些工作人员对石化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只看它的结论,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当成是一个平常的手续来对待,最终导致了石化行业有关环境影响的验收工作不能有效的通过检查。

三、石化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石化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有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

要想不断的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就要做到以下几点:不断的对石化行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有效的宣传、不断的强化石化行业公众参与的意识、不断的提高石化行业公众参与的真实性,以及不断的完善石化行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意见的制度。然后严格规定必须要实施与参加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章制度,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进行归类和分析,接着从所有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意见中进行提取一些有利的、合理的、有效的、有建议性的意见,最后将这些提取出来的公众意见进行探讨,得出有效的环境保护的措施。只有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才能让审批工作顺利的、有效的进行。

2.石化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有不断提高审批部门工作人员的审批专业能力

要想提高审批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就要先让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认识到自身岗位的重要性和意义,然后,不断加强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认识,最后,不断提高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对石化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的态度,以及专业知识。从而,审批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石化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工作时,能够做到有效的、严格、认真的完成审批工作,并且,尽可能的将审批工作做到深而且专业。只有不断提高审批部门工作人员的审批专业能力,才能有效的完成审批的工作,最终才能让石化行业的施工顺利的进行。

3.石化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有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

要想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措施的操作性,就要严格的、有效的将石化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中的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石化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中的环境保护的措施等需要实践的内容,有效的与石化行业施工的实际环境情况相结合,然后制定一个有效的、完善的、可操作性的石化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只有不断提高石化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才能保证石化行业在施工后的环境保护竣工的验收工作能够顺利的通过,最终保证了企业施工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王丽华.浅析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J].内蒙古石油化工,2010,36,(23).

[2]姚桂莹.石化企业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补偿性措施研究[J].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007,05.

第9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范文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 TE0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引发关注。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以预防为主要目标的的环保制度,这种制度对项目投产运行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预判防治作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具有减少环境污染的有效方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中国实施,可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环境影响评价概述

我国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所称的环境影响评价,即是指通过规划和相关建设项目的准确实施之后即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整体的预测、分析以及评估工作,并且提出预防和减少不良环境的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同时进行跟踪和监测的方法和制度。它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必须是拟订中与政府要有一定关联的经济发展计划和建设项目;(2)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要分析和评估在所评价的对象完成其工程实施之后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3)评价的单位需要通过具体的分析、预测和评估过程,提出明确的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4)环保部门对其工程规划以及建设项目的实施之后的实际环境造成了重大的影响,要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工作;(5)本法中所称的评价,是指在指导评价工作的方法和制度。

2、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现状

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预断评价,指计划开发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评价,即在资源开发利用和工程建设的设计中,有关项目在建设和投产后对环境影响的预测和评估,并进行各种替代方案的比较,提出各种减缓措施,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活动,目的是在保证国民经济不断增长的前提下,控制和减少新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对环境的污染。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变了过去传统的只重视眼前的、直接的经济效益的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统一起来,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

2.1评价对象由对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转化为对大型综合项目的累积影响评价,由对工程的影响评价扩展到对政府政策的影响评价,即战略影响评价,对于资源开发、能源利用等方面的环境影响给以越来越多的关注。

2.2部分法律法规责任不明确。目前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对

法律责任的规定缺少明确说明。例如:环评法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虽然规定不准指定评价机构,但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并没有对违反此条规定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这会导致审批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项目单位不得不向审批单位指定的机构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违法审批所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但环评法中没有对由哪一级部门对违法审批进行行政处分做出规定。

2.3评价的范围由单纯考虑对自然因素的影响发展到包括社会和经济影响在内的全面环境影响,出现了一些新的环境影响评价形式。

2.4评价的程序由不系统、非正式的状况向系统化、规范化转变,形成了包括环境筛选(初步评价)、确定范围、预测评价和监督、监测等4个步骤完整的工作程序。

2.5评价的方法由各种单一型方法发展到以适应性方法为代表的综合性方法,并且广泛应用了计算机模拟和系统控制理论,从而更加客观地反映了客观现实情况,提高了评价的科学性。

2.6部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例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对判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规范不全面。用于判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规范,应该全面、易判断,只有这样才能易于推广实施。在分类管理名录中,有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判别没有明确依据。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经济落后地区很多新建、改建道路建设规模很小,甚至根据实际需要只进行很短距离的新建、扩建,项目建设规模很小不涉及搬迁,周围无环境敏感点,但是根据分类名录规定这些项目也需要编制报告书,然而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报告表即可对环境影响进行说明。

3、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对策

3.1 明确评价制度的责任

法律的责任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在其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我国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法规对国家环境的主管部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和有关建设单位等在违反相应的法律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都是有极为明确的规定的,但在个别方面也有些许不足处。

3.2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1)积极广泛的开展环境教育工作,努力的提高公众的环境教育,这是进行公众参与的最基本条件。与此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保社团,更应该定时去基础民众当中去宣传相应的环境保护工作,或者开展有关环境教育的讲座以及其他活动等等。使得民众可以有更多的机会去了解并认识环保。当基础民众都具备了相应的环境保护的知识的时候,就可以明白什么是污染现象。最终也就提高了基础公众参与环评工作的力度。(2)完善公众参与程序、我们在应对公众参与环境评估的基木程序、方式及其作用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增强了其可操作性、如果规定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充分公开,以确保民众的知情权;即公众参与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全过程;扩展除了论证会和听证会以外的公众参与方式;扩展其公众的参与范围,并且将政策和环境影响的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同列入民众参与的范围;明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的公众参与规定者的法律责任等等、此外、民众作为整个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应该扩大其存在范围、近几年来所施行的法规规定了可以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但却从未明确的规定其参加人员的范围,因此我认为,建设项目听证会应该不仅仅只是与建设项目有关系的人才能够参加,与建设项目无关,只要对建设项目有兴趣的人,都应该可以被邀请去参加论证会、听证会〔另外,设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制

度,这样可以避免国家的环境保护昔理部门在某此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没有按照正常的法律法规来执行公众参与程序,而最终造成信息的损害或者程序损害,为公众可以参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来提供最有力的法律依据。

3.3 制定合适的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原则

我国已制定的一些政策、法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它们对于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个指导性的意识不仅仅是体现在我们的环境评价工作中,更是体现在我们现代生活的每个方面的建设中,因此,这是具有非常大的具体实践意义的,这也是我们所追求的的最大化建设目标之一。

3.4 技术导则

第一,在原基础上增加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编制,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包括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第二,要对公众参与、清洁生产分析技术导则进行完善,提高清洁生产分析针对性和规范性;第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尽快实现行业全覆盖,尤其是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应组织人员尽快编制和颁布典型行业技术导则,例如造纸、金属冶炼等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尽快完善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4、结束语

环境评价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虽是世界上较早确立环评制度的国家,然而环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这就需要通过环评制度的完善,推动环评工作真正步入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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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2009,02:41-43.

[2]何德文,肖永红.发展中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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