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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总发行,是指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统一包销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批发,是指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零售,是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出租,是指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展销,是指在固定场所或者以固定方式于一定时间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和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人可以依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非依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须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否则不得作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审批依据。
第二章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
第六条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六)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二)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发行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五)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第九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二)企业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发行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章程;
(二)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四)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
(五)有与连锁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六)总部及其门店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七)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批准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
(二)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开店计划;
(五)总部和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名单及使用权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发行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八)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直营连锁门店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以凭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总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门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开设非直营连锁门店,连锁门店须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第十五条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制定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无需审批。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出版单位申请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可以设立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出版物零售单位可以设立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无需审批。
第十八条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充足的供批发单位集中经营的固定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进入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必须是具有出版物批发权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三)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基本的办公、仓储、交通、通讯设施,能为经营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
(五)市场管理机构及经营单位能够全部实行计算机统一管理;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限额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市场的名称、地址、市场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市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市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市场的管理机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市场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五)市场的平面设计图和透视图;
(六)能够全部实行计算机统一管理的证明材料。
批发市场超出新闻出版总署规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第二十条出版单位的发行部门改制的发行企业可以从事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但须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出版单位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批发、零售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须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须报发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超过批准部门行政区域变更地址,须依照本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出版物发行单位因歇业、被撤销、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须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缴回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设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业务,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第二十三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三章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的出版物等;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二十五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在本系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内部免费分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
第二十六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三)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
(四)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五)不得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
(六)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七)《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复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卖、出借、出租、转让。
第二十七条出版单位对本版出版物具有总发行权。
出版单位委托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应使用统一的《出版物发行委托书》;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不得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者出版物批发业务,不得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
第二十八条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在出版物销售前,须将出版物样本报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审验,报送审验的出版物样本必须与所销售的出版物一致。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
出版单位、总发行单位、省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跨省专业性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单位出版的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可以接受委托承办全国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
第三十条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至少提前6个月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决定,并通知主办单位。
举办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至少提前3个月报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做出决定,并通知主办单位。
举办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单位出版的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至少提前2个月报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半个月内做出决定,并通知主办单位,同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三十一条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的出版物发行企业可以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第三十二条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和销售。
第三十三条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其中发行进口报纸、期刊的,必须从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第三十四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验。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将出版物仓储地址、面积、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仓储地址、面积、管理人员情况如有变更,须在变更之日起15天内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非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单位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活动,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从事出版物投递活动,须经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从事出版物的储存、运输、投递活动。
第三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和国家规定的有关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指定的数据库管理单位提供有关数据。
第三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在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须吊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未经法定方式确定而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规定发行进口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二)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
(三)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四)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
(五)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的;
(六)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
(七)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八)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
(九)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二)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的;
(三)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擅自涂改、复制许可证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
(六)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按照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主办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按照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活动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出版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汉字,主要是指**年10月根据国务院批示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所收录的简化字;**年3月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收录的汉字。本规定所称不规范汉字,是指在《简化字总表》中被简化的繁体字;**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在1955年淘汰的异体字);(其中**年收入《简化字总表》中的11个类推简化字和**年收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15个字不作为淘汰的异体字);**年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社会上出现的自造简体字及**年淘汰的旧字形。
第四条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版物汉字使用的规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和语言文字工作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汉字使用的规范工作。
第五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的报头(名)、刊名、封皮(包括封面、封底、书脊等)、包装装饰物、广告宣传品等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出版物的内文(包括正文、内容提要、目录以及出版权记录项目等辅文),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
第六条向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可以用简化字的一律用简化字,如需发行繁体版本的,须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七条下列情形可以不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一)整理、出版古代典籍;
(二)书法艺术作品;
(三)古代历史文化学术研究著述和语文工具书中必须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部分;
(四)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影印、拷贝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其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第八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在申请创办时,必须向批准机关提交出版社社名、报名、刊名字样,经审定符合规范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印刷通用汉字字模的设计、计算机编排系统和文字信息处理系统使用汉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需要使用繁体字的,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十条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关负责对出版物汉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提供检查需用的出版物样本。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包括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责令改正、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报纸报头(名)使用不规范汉字1个字以上(含1个字),日报连续6期以上,周报连续3期以上,半个月报连续2期以上的;
(二)违反第五条第一款,期刊刊名及封皮、包装装饰物、千字以内的广告宣传品使用不规范汉字1个字以上(含1个字),半月刊连续期以上,月刊、双月刊、季刊1期以上的;
(三)违反第五条第二款,在1期(1册、1盒)内,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内文使用不规范汉字占总字数千分之一以上的;
(四)违反第六条规定的。
关键词:新常态;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分析
街道办事处属于最基础的政府派出机构,具有多种行政职能,不仅包括社区服务职能、文教卫生职能,同时还具有一定的城市建设职能。要充分发挥这些政府职能,往往需要街道办人员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但当前的街道办人力资源管理却面临着诸多问题,无法满足这些职能发挥的相关素质要求。
一、街道办事处的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一)街道办事处的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
由于街道办属于政府的派出机构,其权利一般承接自区管委授权,而其本身并不具备法律下的职能授权。虽然部分职能部门将其中的一些职能授权给街道办,来确保相关职能的确实履行,但由于缺乏完善的制度化保障,办事处在行使其职能的过程中往往就会造成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而在实际的过程中,由于街道办的最基层性,决定了其需要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负责,也让其在工作中承担了许多不在其本身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如特困户、低保护的排查工作,如大学生就业普查工作等方面的内容。这些不仅大大加重了办事处的工作负担,也对其正常职能的行使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缺乏良好的人员管理及激励制度
街道办的职能多、任务繁重,因此给街道办的职能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工作压力和负担。但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却缺少良好的管理制度建设,同时也存在激励机制建设不健全的情况。这些造成了街道办日常管理工作中的人员管理混乱、考核评价制度模糊、激励机制缺乏激励效果等一系列问题。同时,考评机制中缺乏确切的考评分类、考评机制与激励机制存在脱节等现象,也导致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极大的挫伤了街道办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其工作效率的提升。此外,目前的考评方式通常以“无记名打分”的方式为主,让考核人员对工作人员进行评分考核,这样的考评方式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不仅不能反映出办事处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也造成了考评工作的不公平现象。
(三)办事处人员的综合素质有所欠缺
我国的街道办制度起步较晚,其发展也相对缓慢。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街道办人员的素质已经逐渐无法适应新的形式和新的要求了。同时,由于街道办制度的不完善,街道办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容易在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常见的有服务意识不足、工作技能欠缺、工作效率不高及政治素养有所缺乏等。另外,由于办事处的人员招聘存在一些问题,其职位方面也存在办事人员年龄偏大、学历较低等问题。街道办人员年龄偏大,不仅说明了整个街道办人才更新速度效率低,同时缺乏新的思想和技能人才的加入,也导致了街道办管理方式的陈旧和效率的低下。此外,由于街道办的日常工作较为繁忙,培训工作安排也存在不足,这也使得整个办事处人员的业务素质无法得到有效提高。
二、新常态下街道办事处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对策探讨
所谓的新常态,是指经过一定的不正常状态后,通过一定的调整过程,逐步使之恢复到正常状态的一种过程。新常态下,街道办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要积极认识到以往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各种问题,并通过积极的策略安排,使街道办的人力资源管理转变到一个正常、积极的状态,促进街道办各项职能的高效完成。新常态下街道办事处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对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促进相关人员的权责
统一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街道办人员完善自身工作的制度化基础,能有效的促进相关工作人员的权责统一,从而促进街道办工作效率的提升。具体来说,建立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进一步协调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并通过制度化的建设工作,明确街道办的权责范围,通过在制度化范围内行使权力,促进其各项具体职能的实现,从而为广大人民群众带来更优质的服务体验。而通过对人们群众的服务与互动,还能进一步厘清街道办的工作职责和管理目标,从而为制度化的完善提供良好反馈。其次,街道办人员要积极转变观念,从原来的管理者角度逐步转变为服务者角度,通过日常的协调工作,促进自身行政服务职能的有效发挥。并在良好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下,积极发挥其职能、落实其责任,实现街道办的“权责统一”。
(二)强化人力资源的结构优化,促进人力资源整体素质的提升
优化办事处的人力资源结构,促进人力资源整体素质的提升,对强化街道办的职能建设,促进其日常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在日常的街道办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要注重人力资源结构的优化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优化原有的办事处人员结构,根据原有人员的专业方向及实际工作需求,进行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从而最大化的发挥原有人员的工作效率。其次,强化人员招聘工作,优化人力资源的年龄结构。通过公开公正的人才招聘工作,选拨一批具有新思维新技能和新的管理手段的优秀年轻干部,通过年龄结构和整体人员配置的优化,促进办事处整体工作观念的转变和工作效率的提升。最后,还要积极进行办事处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优化办事处人员的知识结构,为提高办事处工作效率奠定良好的技术基础。
(三)建立健全良好的人力资源激励机制,完善相应的考核及奖惩制度
街道办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还要注重完善人力资源激励机制,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激励制度建设,促进办事处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提升。在街道办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应坚持“以人文本”的管理理念,通过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与群众的满意度,建立一套公正公开的考评标准,从而建立起规范化的人力资源激励机制。并对办事处的优秀人员进行一定的物质及薪酬奖励,通过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促进日常办事处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此外,还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对办事处人员的工作监督,对其服务态度、工作水平及职业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监督考察,从而为激励机制提供良好的数据支持。通过以上整套的激励及奖惩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发现办事处人员工作中的优点,找出其中的不足,在查漏补缺和奖励先进的过程中,提高办事处管理的水平,促进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四)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手段,运用信息化技术推动管理效率的提升
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其在企业管理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对提高管理效率,促进企业发展带来了诸多益处。因此在街道办事处的人力资源管理中,也应该积极转变观念,摒弃以往传统的管理手段,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推动日常办事处管理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在街道办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可以积极运用信息化管理模块,实现办事处人员录用、考核、评比、退休等工作信息的一体化建设,这样不仅有利于日常的街道办人事管理,还能通过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的共享工作,促进人力资源管理与决策的科学化与透明化,为提高街道办人力资源管理效率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
三、结语
综上所述,街道办是我国的最基础行政单位,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其行政职能的发挥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必须重视街道办事处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通过积极了解街道办中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各种问题,运用针对性的策略予以解决,从而提高街道办的人力资源管理效率,促进其行政管理职能的良好发挥。
参考文献:
[1]饶常林,常健.我国城市街道办事处管理体制变迁与制度完善[J].中国行政管理,2011(02).
[2]许信兰.论人力资源管理对地方经济的影响———以江苏省盐城市潘黄街道为例[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06).
[3]杨扬.社区人力资源开发的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J].人民论坛,2013(18).
[4]万婧.论新形势下的社区人力资源开发[J].现代经济信息,2014(15).
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建设标准和建设要求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明确建设内容和时间要求,严格按照市下标准抓好落实,加快推进“五小”设施建设各项工作,切实改善基层干部工作和生活环境。
小食堂建设标准:有消毒柜、有冰箱、有电风扇或空调、有必要的餐桌椅和餐厨具、厨房有抽油烟机、有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餐厅和厨房分设,管理制度规范设置并上墙。
小宿舍建设标准:按职工人数的1/5配备床位,满足基本居住条件。有单独的值班室,有电风扇或空调、有电视、有网络。
小澡堂建设标准:有自来水、有热水器、有排气扇。男女澡堂分设。
小图书室建设标准:有场地、有书柜、有图书、有阅览桌椅、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图书2000册左右,借阅制度规范设置并上墙。
小文体活动室建设标准:有场地、有饮水机、有电风扇或空调、有必要的文体活动设施、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规范设置并上墙。
二、严把建设质量关和施工安全关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理念,严把建设“质量关”和“安全关”。要严格执行单位内控制度和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规定(其中: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完善设计、预算、评审及招投标程序),严格执行施工安全规范要求,落实专人强化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确保高质量完成建设目标任务。
三、落实主体责任和资金保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是本单位“五小”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要成立“五小”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班、落实专人加快推进,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人、措施具体、保障有力。
要落实资金保障,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建设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市、区要求,全区“五小”设施建设以乡镇、街道办事处投入为主,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适当补助。小食堂、小澡堂、小图书室、小文体活动室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市下标准建设,建设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小宿舍建设按照前期摸底调查的情况,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分别采取一次性补助、翻新、简装方式建设,建设资金待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水资源管理的领导
水是生命之源。2011年中央、省委和娄底市委的1号文件都明确规定要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省人民政府将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水功能区达标率”等指标列入了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市已成为省唯一的全国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县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新形势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娄底市委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水资源管理作为水利工作的中心任务,把全面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支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把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加强水资源管理的制度保障抓紧抓实。
二、夯实基础,全面加强水资源管理
一要健全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要牵头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水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能。各乡镇、办事处要相应成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主任或组长,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日常办事机构,整合工作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办事处水资源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于2012年4月底前上报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要加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水资源论证作为项目规划审批、核准和开工的前置条件,要把水资源管理红线指标和规划控制指标作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前置条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项目的布局、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等的规划,都要实行水资源规划论证。各取用水单位必须依法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作为企业工商登记、价格审批的前置条件。
三要编制水功能区划。发改、水务、环保和水文等部门要根据境内水系按照河段、水库和湖泊等地表水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全面开展水功能区划的编制,为水资源管理提供最基础的依据,并严格按水功能区划进行管理。
四要加强排污口的审批与管理。住建、环保和水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增、扩建排污口的监管,严把审批关,将排污口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估的重要依据。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口水质的日常监测与管理。各乡镇、办事处水资源管理机构要建立取水口、取水许可、饮用水源保护地和排污口等台帐,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五要要全面实行取用水计量监控。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强对取用水计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取用水计量管理工作作为加强水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经信、质监和水务等部门要督促乡镇、办事处加强对所辖地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取用水计量设施的安装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要限期安装或恢复正常。全市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在2012年5月底前必须自行安装取用水量计量设施,各乡镇、办事处要负责督促落实到位。
3月5日上午,办事处组织全体职工及各村(社区)主要干部召开了2013年春季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传项整治工作会,传达了广区食安委[2013]5号文件精神,讲明了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明确了具体工作目标、任务、时间,成立了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安办,由杨华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针对辖区实际,办事处充分利用条幅、专栏、板报、广播等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对学校和学生的食品安全教育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广大师生食品安全意识。同时,安办工作人员深入到学校配合教师利用健康教育课、选修课、班会、等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整合力量,全力整治。
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办事处抽出精干力量,邀请工商、卫生等部门有关人员对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进行了全方位专项整治。
一是认真核查学校是否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中,食堂是否有管理制度,是否签订责任书。
二是查处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情况、食堂操作间的硬件设施、环境卫生情况,食品是否按规定留样、安全防范措施、原材料进货质量安全把关特别是肉品质量把关、管理制度及责任制的落实、从业人员健康证及量化分级管理情况,特别是检查了食品仓库有无“三无”产品及过期、霉变和腐败食品及原料,是否存在使用和添加劣质原材料、“地沟油”和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化学物质行为以及食品留样是否规范等。
三是卫生管理制度、原料进货查验及索证等落实情况;有无加工和使用有毒有害、腐败变质和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材料等行为。
经济管理类。与街道办事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日常管理权。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管理方面的行政权力事项。城市管理类。与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相关的日常管理权。包括对擅自建设建(构)筑物或者设施,擅自占用、挖掘道路设施,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擅自设置弃置、堆放场地等,对街巷市容市貌、扬尘、围挡、门面店招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权力事项。社会管理类。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日常管理权。包括发放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最低保障金;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现场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烟花爆竹零售管理;餐饮服务经营排放油烟管理;噪音扰民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权力事项。
实施步骤及任务
(一)交接工作阶段
编制下放目录。区综改办统筹组织推进区级行政权力下放工作;区法制办制定《区下放区级行政权力目录》,明确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权力类别、放权单位、承权单位及下放方式。(责任单位:区综改办、法制办)调整三定方案。区编办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在市编办指导下,按总体不增加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原则,调整各街道办事处职能、编制和内设机构。(责任单位:区编办、法制办)组织专业培训。区综改办统筹组织各放权部门制定培训计划;放权部门负责组织承权单位开展许可、审批、执法专业培训,重点围绕管理和执法的标准规范、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方式等;区法制办负责组织执法人员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培训,重点围绕基本法律知识、行政执法规范等。(责任单位:区综改办、法制办、各放权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健全管理制度。各放权部门负责指导承权单位建立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立审批和执法的标准、规范、流程、执法文书和内部监督等制度。(责任单位:区法制办、各放权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规范经费预算。按照“权随责移、费随事转”的原则,区财政局对放权事项和权力涉及的经费进行界定。(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二)正式运行阶段
权力事项运行。区各放权部门下放的权力,由各放权部门与承权单位按权力事项办理流程划分范围分别运行。(责任单位:区各放权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对外公布。区综改办、各放权部门负责将下放行使的行政权力在网站上对外公布,各承权单位负责将承接权力事项内容、工作流程、服务标准、工作时限等内容在办理地点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区综改办、各放权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夯实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的重要意义
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属地化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安全监管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安全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规范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对于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市)政府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于年底前完成基层机构建设任务,做到“五落实”,即机构落实、人员落实、办公场所落实、办公设施落实、办公经费落实,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二、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责任
市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建设、交通、农机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下放监管权力,延伸安全监管职能,特别要按照相关规定,逐步将通乡通村公路、城乡燃气(含沼气)、农村建筑施工等纳入监管范围,消除安全监管盲区。
要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安全办主任及安全监管员、村和社区安全协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力,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副主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辖区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乡(镇)长、副主任是其业务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业务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负责人对其业务分管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村、社区负责人对辖区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工作网络
(一)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兼任,副主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单设,也可设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并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配备2至4名专(兼)职安全监管员(人员配备以内部调剂为主),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综合协调辖区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设立安全协管员。一是在全市各乡镇所辖村设立安全协管员(原则上配备兼职人员1名),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在全市各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设立安全协管员,定为公益性岗位,从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群体中择优招录。社区安全协管员的配备使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全市暂配备200个,如有不足可视情况另行研究。
村、社区安全协管员由村、社区直接领导,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办的业务指导,对本行政村、社区的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村、社区安全协管员除正常工资外,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由区、县(市)政府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适当工作补助。
(三)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建设、交通、农机等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业务指导,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员及村、社区安全协管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业务知识培训(原则上每年轮训一次),使之业务水平适应安全监管工作需求。
四、完善和规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机制,做到责任清、任务明。一是建立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图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分解表、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点)重点监控网络图等3个图表,年初对安全生产责任和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年终严格考核、落实奖惩。二是建立完善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台账、安全生产检查台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台账、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账、三类人员(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台账、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账、事故管理台账等7项基本工作台账,每季度进行一次补充更新,确保其及时准确反映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三是建立完善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安全生产告诫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报告制度等12项基本工作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补充完善,确保这些制度与实际工作相适应。
各区、县(市)安监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实行委托执法,在条件成熟时确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的执法地位,赋予与其监管职责相称的安全监管执法权,保证责权统一。
五、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监管业务工作
(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监管范围内单位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职责范围以外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区、县(市)有关部门。
加强宗旨教育,树立“三个理念”
办事处在党建网格化中,加强对城管队伍的教育培训,在抓好各种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的基础上,通过“学党史、上党课、重温入党誓词”等方式,开展党的宗旨教育,使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深入到每个城管人员的心中,自觉树立“三个理念”,即“大街长”、“大城管”、“大服务”理念。
“大街长”做到管理范围相对延伸、管理内容相对增加、管理权限相对加强,适应了当前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一是明确“大街长”的管理范围,不仅负责沿街两侧单位门店,还包括邻近的小街巷、小区等,使管理范围更加有机化、科学化;二是明确“大街长”的管理内容,除负责店外经营、摊点清理、日常宣传等市容秩序的管理外,还负责其他指定的工作,使管理内容统一化、合理化;三是明确“大街长”的权责,有人员任用管理、日常考核、先进人员推荐和人员辞退权,充分发挥街长的权威性、自主性。
“大城管”通过建立相关联动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取得实效。一是建立城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增强城管工作的实效性;二是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加大城市管理力度;三是建立和完善相关考评机制,提高相关部门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
“大服务”拓宽了城市管理的广度与深度,一是加强靠前服务观念,提前发现存在的城管问题,在萌芽状态处理,减少以后管理阻力;二是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主动关心“弱势群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其需求;三是设立“一站式”服务点,公布举报电话,实行首问责任制,方便群众联系,及时解决群众关心问题。
借助创先争优,落实“四化管理”
办事处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以党员的模范表率行为带领职工群众积极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把“四化管理”落实到每一天的城市管理工作中,收到了良好成效。“四化管理”即为“网格化”、“精细化”、“制度化”及“长效化”,以此适应城市发展,满足人民的要求,营造和谐的城市管理氛围。
“网格化管理”即合理划分责任人路段,明确职责范围,做到科学划分,分工合理,形成一个无缝隙、全覆盖的城市管理网络。
“精细化管理”即细化各项管理内容,明确考核内容及标准,公布奖惩措施,使之达到量化管理的目标。通过市容整改问题日统计表,每月一报,既使办事处掌握城管情况,又使每个城管人员明白自己的工作成绩与存在不足,促进了城管工作的发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制度化管理”即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城管管理制度,达到提高城管工作的目的。通过制定“日常工作巡查制度、奖励考核制度、执勤及轮休制度、工作管理制度、禁违控违拆违风险保证金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初步实现了制度化管理。
“长效化管理”即通过加强宣传、落实责任制、建立奖惩机制等措施来确保整治效果。对重点路段增加人员,严防死守;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加强宣传,使广大经营业主树立“守法经营光荣、违规经营可耻”的思想,从而达到长效管理的目的。
开展主题教育,强化“五项措施”
办事处把开展主题教育作为党建工作的一个载体,通过“入党为什么、党员图什么、为党做什么”的党员座谈会,激励党员坚定政治信念,努力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把办事处为加强城市管理的“五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城管工作正常开展。“五项措施”分别为:
一是实行错时岗位管理。针对辖区道路早晚上下班期间交通堵塞的问题,实行错时岗位管理,重点路段增加执勤人员,严防死守。采取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措施,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进入周边农贸市场或划定地段内有序经营,使得主要道路占道摊点减少80%,有效缓解道路早晚上下班期间交通堵塞的问题。
二是采取日常巡查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措施。建立巡查制度,使每个路段每天保证10小时巡查,清理橱窗广告,规范店外经营,提高城市形象。对部分拒不服从管理的占道摊点、店外经营,由办事处机动队、公安、环保、物业、保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执法力度,进行集中整治。
三是实行军地共建共管。铜山路沿街部队营房及沿街门面房多达80余家,长期以来,由于部队的特殊情况,造成部队沿街市容出现“四大难题”:沿街违章搭建多,城管无权管;户外广告、楼体广告多,城管无力管;门面房店外经营多,城管管还乱;积存垃圾多,城管无偿管。为解决这些问题,与沿街部队一起协商,征求部队意见,实行军地共建共管,有效解决“四大难题”,获得部队与地方的双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