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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人户籍管理工作,强化税源控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对所辖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进行户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户籍管理是指以信息化为支撑,以实地核查为基础,以多方信息比对为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及相关动态情况实施有效监控的一种税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纳税人户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税种登记、涉税资格认定与核定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账号报告、纳税申报情况、其他涉税情况及与外单位信息交换情况等。
第五条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依法行政、务实高效、属地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纳税人户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税务登记的审核
第六条各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登记的信息和国税机关认定的管理信息,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登记户籍管理台帐,编制户籍管理清册(见附件)。
第七条税务登记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设立登记。审核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重点审核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注册资金、租赁或者承包生产经营合同、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总分支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税人员是否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税人员等。
(二)变更登记。审核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重点审核纳税人经营地址、所属行业、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是否变化。
(三)停业、复业登记。审核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停业、复业登记时,停业理由和复业时间的真实性,重点审核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发票领、用、存情况,以及停业期间是否有经营行为,复业时封存的证件、发票是否使用。
(四)注销登记。审核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时,税款清算、发票收缴和税务登记证件清缴情况等,重点审核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时,大额库存商品的处理情况。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审核外埠纳税人来本地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使用情况、报验情况,重点审核《外管证》所记载的货物品种、数量与实际是否一致。
(六)非正常户处理。审核纳税人非正常户认定是否及时,重点审核是否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是否暂停使用;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登记证件是否宣布失效。
第八条税种登记主要审核征收项目、征收品目、征缴方式、申报期限、征收方式、申报方式、适用税率(征收率)、预算级次、预算分配比例、收款国库等项目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涉税资格认定和核定管理的审核
第九条涉税资格认定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主要审核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情况、账簿设置情况、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标准,以及能否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等。
(二)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资格认定。主要审核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条核定管理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发票票种和发售数量的核定。主要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是否符合实际生产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
(二)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的核定。主要审核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月应税销售收入或应税劳务收入是否达到设置账簿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账簿设置是否齐全、计税依据是否准确、纳税申报是否准期等。
第十一条国税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是否按时向国税机关备案,纳税人实际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与向国税机关备案的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国税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后,是否将其全部账号向国税机关报告。
第四章户籍的日常巡查管理
第十三条税收管理员应当将日常巡查与信息采集、政策宣传相结合,按照税收管理员操作指南和作业标准的要求,通过日常巡查及时清理漏征漏管,了解与纳税人户籍相关的各类动态情况。
第十四条税收管理员应当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区域、巡查业户名称、巡查发现的问题、违章业户名称、违章性质和当场处理意见、巡查情况分析等。巡查记录作为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的重要内容应妥善保存,并作为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税收管理员应当将巡查对象分为正常户、停业户、注销户、非正常户等,并分别确定巡点。
国税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和税源分布状况确定巡查周期,原则上每季开展巡查一次,山区及农村偏远地区每半年开展巡查一次。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的需要,适时开展巡查。
第十六条税收管理员在对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的日常巡查过程中,应重点监控其所得税是否纳入国税机关的征管范围,是否按规定使用发票,发生应税行为后是否办理申报纳税等。
第十七条税收管理员在对正常生产经营纳税人日常巡查过程中,应重点监控其税务登记证件是否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及时变更等。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常生产经营户,在日常巡查中,应重点监控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要件是否发生变化。
第十八条税收管理员应当加强对停业、复业登记的巡查,通过增加巡查次数,及时发现纳税人虚假停业和提前复业未报告的行为。
第十九条税收管理员在对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日常巡查时,应重点监控其在承包租赁期内是否按期交纳租金,在承包租赁期满是否续签合同,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第二十条税收管理员在对外埠来本地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巡查时,应重点核对所持《外管证》记载的货物品种与数量的销售情况,及时发现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外管证》记载内容不符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税收管理员应当加强对非正常户的巡查,重点监控其在其他地域是否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对在非正常户原经营地址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将其经营范围、期初商品与非正常户的经营范围、期末商品进行逻辑性比对,属于为逃避纳税义务擅自更换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税收管理员在对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进行巡查时,发现纳税人有大额库存商品未处置的,应结合实际,重点监控其是否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发生应税行为是否进行申报纳税。
第二十三条税收管理员在对受托代征税款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巡查时,应重点监控代征范围、代征权限、代征程序是否合法,代征协议以及其他资料是否完备等。
第二十四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管理需要,不定期分区域、分行业、分类型对户籍管理工作开展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促进户籍管理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五条国税机关应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在办税服务厅、繁华街道、专业市场或国税网站公布当月的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户、停业户、变更户、注销户、非正常户名单及当月发生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和调整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户籍的比对分析
第二十六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拓宽和畅通部门间的数据信息交换渠道,完善协税护税体系。
第二十七条国税机关应当利用综合征管软件税务登记信息和与外部门交换的信息,于月度或季度终了后及时分乡镇、街道、市场制作纳税人税务登记底册和已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户清册,作为清理漏管户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机关的协作配合,按月或季交换工商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及时掌握纳税人有关户籍内容变化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税机关在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协作配合时,应当依法采集纳税人的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变更信息和资金周转信息。
第三十条国税机关应当从统计部门采集行业利润、企业增加值等信息,从技术监督部门采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国税机关应将从外部门获取的有关纳税人的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纳税人的信息进行比较分析,多角度、全方位地了解纳税人的户籍情况。
第三十二条国税机关应将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的信息及时与综合征管软件中的信息相比对,发生变化的,仔细核对、认真把关,并及时录入综合征管软件。
第六章户籍的查询与应用
第三十三条国税机关应当健全户籍管理档案,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纳税人户籍信息的“一户式”存储和数据共享。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户籍信息分为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两大类。
静态信息是指常用、通用、相对固定的数据,主要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适用的税种税率、法人代表、企业类型等。国税机关通过纳税人上门申报和下户采集等方式取得静态信息。
动态信息是指经常变化的数据,主要包括纳税人的财务指标、纳税申报、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发票领用存及纳税人信用等级等。国税机关通过“一盘式”信息采集系统及第三方信息交换等方式取得动态信息,实现一次录入,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国税机关应当通过“一户式”管理系统,及时查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化,实时监控纳税人涉税活动和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户籍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六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户籍信息的纸质资料进行管理,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纳税人户籍纸质资料的分户目录索引,方便查询、调阅。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三十七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管理员户籍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并定期进行考核。
考核的主要指标有:漏征漏管率、日常巡查面、信息采集准确率、税种登记准确率等。其中:
漏征漏管率=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数/(已登记的纳税人户数+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数)*100%;
日常巡查面=巡查的纳税人户数/已登记的纳税人户数*100%;
信息采集准确率=采集准确的信息量/全部采集的信息量*100%;该项指标可以分项考核,如考核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信息采集的准确率;也可以分表考核,如考核税务登记表信息采集的准确率;
税种登记准确率=办理税种登记准确的户次/已办理税种登记的户次×100%。
各地国税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其他考核指标。
第三十八条户籍管理考核应遵循“人机结合”的原则,并可通过查询征管软件、实地检查、外单位数据交换、设立群众举报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户籍管理考核应当对各岗位职责进行量化分解,合理确定分值。对经考核综合得分较高的,可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成绩较差的,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与岗位目标考核挂钩,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国税机关对税收管理员因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漏征漏管现象严重或者其他重大户籍管理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一、为什么要建立经济户口
在建立经济户口管理制度过程中,有些同志认为已经有了企业(个体)书式档案,并开始建立机读(电子)档案,还建立经济户口有什么用呢?对这个问题可从三方面来理解。
(一)建立经济户口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工商总局领导多次强调建立经济户口的重要性,在广州视察分局、工商所工作时就提出要加强市场主体行为动态监管,可参照公安户籍模式建立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之后又在多次工作会议上部署建立经济户口问题,并确定建立经济户口动态管理体系——工商行政管理内部业务网络系统。
国务院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中第18条提到,要逐步建立企业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李岚清副总理在讲话中明确指出,要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逐步建立企业行为档案,使有违法违规及严重违约行为记录的企业和经营者在社会无立足之地。
因此建立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与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领导要求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二)建立经济户口是客观需要
建立经济户口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的需要;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同国际市场规则接轨,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的需要;是适应高科技网络信息时代,改革监督执法手段,维护国内与国际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随着国家机关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完善市场管理规则,改变重登记轻管理现象,强化行为监管所采取的重要举措。朱总理在部、省级干部培训班上指出,政府的职能就是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该管的要管好,不该管的交给企业自主、市场调节、中介服务去办。
随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改革,监管领域的拓展,监管重点的转移,监管方式的改革,监管手段的现代化,监管的核心要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践来看,从某种意义讲,实质是对市场主体各种违法行为的整顿和规范。
企业(个体)档案是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是单纯的注册登记档案,而市场主体准入后的动态行为监管,则分散于各专业职能(商标、广告、合同、市场、公平交易、消保等)部门的档案中,每类档案都不能全貌反映市场主体准人、行为、退出的基本状况,为此必须随着市场机制进行调整和改革。
(三)实施经济户口管理的效果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我们体会到,经济户口是对市场主体监管执法的重要基础和依据;是由专业分别监管转为综合监管的根本途径和方法;是由静态档案监管转变为动态行为监管的有效载体和手段;可以为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提供信息资料和依托;可以由过去档案死资料和查询成为窗资料和信息共享,实现由被动监管转为主动监管,进一步促进监管执法规范化。
通过经济户口的采集和整理,推进了市场巡查的深化,监管质量的提高,改变了辖区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现象,实现了档案数于实有一致,巡查目标明确具体。解决了监管中的偏位、偏浮、偏软、偏后、的倾向,做到了情况明、动态清、发现快、日常监管到位。密切了工商所同专业部门的联系,做到上下联动,情况沟通,强化业务指导,促进各项管理落实到位。
二、建立什么样的经济户口
(一)经济户口的内涵我们认为经济户口的内涵,是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市场主体准人、行为、退出的资料和工商监管执法行为资料为内容,以书式档案和机读(电子)档案相结合为形式,以动态行为和规范管理为重点,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强化监管、服务经济、维护秩序为目的,客观真实反映市场主体静态与动态状况及工商监管执法状况的全过程总和。从上述内涵构成看,经济户口突出了五个特征,即辖区属地化监管、市场主体“户头”的综合监管、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工商监管执法程度的反映、区域经济秩序的状况,从而理顺了三个关系,即理顺了上下级管理的关系,工商所与市场主体的关系,内部与外部的关系。
(二)经济户口的基本原则
我们认为建设经济户口要本着以下七项原则来运行:
1、在建设上要本着科学实用的原则,这是建立经济户口的前提。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适应时展,突出科学性,强调实用性,利于操作性,保证有效性。
2、在范围上要本着全面系统原则,客观全面系统反映市场主体准入、变更、信用、退出和工商全方位监管过程的基本情况,做到经济户口信息的全面、系统。
3、在内容上要本着动态“鲜活”的原则,随着时间、空间、情况的变化,及时将市场主体“活”的情况纳入档案,反映当前表现状态,突出“鲜活”的属性。
4、在资料上要本着真实准确的原则,经济户口的信息、数据、资料,要认真核对,做到内容真实、情况清楚、符合规则。
5、在标准上要本着统一规范的原则,全市要统一模式、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程序、统一要求,实现规范化。
6、在管理上要本着区别共享的原则,经济户口的应用要内外有别,对外咨询要方便,信息公开共享,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要保密和保护。
7、在应用上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既要体现综合情况,又要化繁为简,利于实施应用,方便高效采集信息,提供优质信息和服务。
(三)经济户口的主要内容
经济户口内容的确定,要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着眼于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工商部门依法实施的事项。二是立足于工商监管执法实际需要应设立的有关项目,如国务院提出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个人信用记录等。三是预见未来发展趋势需要的市场监管执法项目,经过努力可以做到,企业愿意接受的。
经过座谈研究和实践试行,我们认为经济户口不是登记档案相加之和,而是有利于强化执法、属地管辖、综合监管、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的优化重组。经济户口可设三大内容,一是登记注册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变更、退出、商标注册、广告登记、合同鉴证、动产抵押等。二是监管执法情况,包括日常巡查、照后复查、专业检查、年检验照、消费投诉、经济处罚、缴纳税费等。三是市场信用情况,包括日常免检企业,年检免检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驰(著)名商标企业及获奖、荣誉、处罚、社会评价等。
(四)经济户口的作用
要充分运用经济户口的功能,发挥“七个有利于”的作用。
1、有利于全面掌握市场主体行为情况,做到监管范围清,市场主体底数清,管理门户清,经济状况清,监管执法情况清等,基本实现“八清”。
2、有利于今析市场主体准人、交易、竞争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规律性时题,提供有效职能服务,引导发展方向,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3、有利于提高日常监管的有效性,通过经济户口信息,为巡查提供发现问题和寻找案源线索的途径,提供解决群众投诉纠纷的参照依据。
4、有利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治措施和对策,有力地打击市场违法活动,在治本建设上强化管理。
5、有利于开展社会咨询服务,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制定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客观依据,为投资者提供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关资料。
6、有利于经济户口信息的利用。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安全”经营和“安全”消费服务,开展诚实守信活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7、有利于监督和促进执法人员职能到位,评价工作的优劣,予以警示和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忠于职守的责任感,树立工商良良好形象。
三、怎样建立经济户口
(一)提高对经济户口的认识
从沈阳市目前来看,对建立经济户口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简单化的理解,认为企业(个体)档案已整理上微机,由书式化转为微机化,今后使用就更方便了,另搞一套经济户口没有必要。二是认为经济户口某些项目,有的超出登记和监管范围,不仅增加了负担,而且也没有更多用途,收集这些信息也较难。三是认为经济户口难以统一,它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过去都是各搞各的,动态行为管理不是一次性的,更难于汇集一体。四是认为工商所条件差,电脑不足,管理人员少,素质又不高,管辖范围广,日常工作都忙不过来,再搞这些根本就管不到位。针对上述认识问题,我们一方面进行教育,排除障碍,提高认识,培训基础知识,提高管理技能,另一方面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大投资建网力度,创造良好环境,通过实践提高了认识。
(二)制定经济户口示范文本
经济户口模式是在实践探索中,依靠基层干部的智慧,在相互对比中产生的。沈阳市工商局制定了经济户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机读档案的建立和维护,书式档案的建立和维护,经济户口使用说明,责任追究制度等。经济户口实际是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档案,其具体实施操作是由档案、登记簿、登记卡、分布图构成的运行方式。全市经济户口的形式、记录的项目、登记的格式、输入的程序、审核的手续、日常的管理等,均有工商所、各业务部门的示范文本典型,对各部门、岗位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并列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加强经常性监管,进行治本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加快计算机网络建设
本着科学、规范、综合、统一、实用的要求,组织力量开发经济户口软件,目前已基本正常运行。总体是建设“三网三库”。即建设市局、区(县)分局、工商所的工商行政管理网,建立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数据库;建设企业信息服务网,建立法规信息咨询,办事程序和结果公开,网上申诉、投诉、登记、年检、提供信用、预警、各类监管信息库;与有关部门联网,实行信息交流,数据交换,建立信息共享数据库。形成上下互通,左右联网,专业与综合统一的处理应用系统。
(四)发挥各职能部门合力效能
经济户口由谁来建,谁由来管,涉及职能部门与工商所的衔接,专业管理库与综合管理库的衔接,把这个问题组织衔接好,就会调动各方同心协力参与共建。建立经济户口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开发经济户口软件和技术问题,由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二是经济户口信息收集问题,按职能分工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提供资料;三是经济户口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由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四是经济户口的建立和日常管理,按市场主体辖区管理原则,由属地工商所负责综合监管。
关键词:老年人 监护 制度机制
On Improving and Consolidating Management of Institutional mechanism of the Senior Guardianship
Chunbin LUO
(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Yunnan Province 650091)
Abstract: As the aging of population increasingly deepens in China,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ged have been highlighted among citizens from all walks of life nationwide. Proposals and suggestions are carried out according to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lderly newly updated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current problems exist in supervision mechanisms concerning the elderly guardianship,in order to improve living conditions of the seniors.
Keywords: The elderly, Guardianship, Institutional mechanism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迅速增加,关于老年人监护的问题已经摆在了我们面前。妥善解决好老年人的生存生活问题,不仅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之路。从健全和完善制度机制入手,加强其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等,已成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健全和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应把握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细化探望老年人规定,为外出务工人员就近提供就业平台
根据我国客观现实,要解决老年人精神层面的需求,需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外出务工人员就近提供就业平台,尤其是大力发展城乡经济,提供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让更多的外出务工人员与家中老年人居住在一起,履行赡养监护职责,既可发展本地区经济,又可兼顾老年人,可谓一举两得。同时,鉴于我国当前法律对探望老年人的法律还显粗陋,可借鉴国外经验,探亲时间采取量化,具体以日或月来计算,否则给予相对应的惩罚。再者,探望要讲究质量,具体以老年人自我感觉与评价来衡量。
2.建立老年人监护机制,加强国家权力的监督与社会监督
监护本应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但对于目前我国监护制度,尤其是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薄弱,以及人们对老年人监护意识的淡薄,有必要通过国家强制措施使老年人监护制度得到确实地贯彻实施。并且多数发达国家也开始以监护职务为国家之公务,专责机构执行监护工作,使得监护更具公法和私法双层色彩[1]。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监察监护局以专门处理监护案件,对于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或是老年人自我决定的监护人(监护人有能力且已同意)中违背监护本应履行的义务或责任,应由国家强制力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惩戒与制止,必要时更换监护人,或者经举报人举报有损害被监护人的法定事,也可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解决。再者,完善监护制度,扩大老年人监护范围,从老年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扩展至丧失部分行为能力以及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甚至对于“五保”老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可纳入到国家政策规定的监护范围,不仅做到一对一负责,甚至有条件多对一照管。
3.明确监护人权利,保护被监护人的正当权益
保证监护人的获得报酬的权利[2]。家中有老年人需要赡养的,国家应该按老年人人数为赡养人提供相应的经济扶助,以减轻赡养人尤其是农村赡养人的经济负担;作为监护人有权利在照料老年人的同时获得相应的报酬,其来源可以一部分来自政府补助,一部分由老年人自身财产或者亲属财产支付。
保护监护人的辞职权与拒任权。监护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拒任或者辞职的,有关部门应该批准[3]。笔者认为,法律应根据老年人的意愿或者监护人的实际情况,以决定监护期限。监护人有自主决定是否担任监护人的权利,并且应该在重新为被监护人确定好监护人后才可请辞。当然,监护监督机构对不称职的监护人有权给予开除处分。
保护监护人休息休假权。监护人可享有法定的休息休假权。监护机构或者法人可为被监护人安排轮班监护,以保障监护人的休息休假权利。
4.完善老年人监护机构及场所,保障监护人老有所依
除了国家设定的养老院、敬老院等以及以家庭为单位的老年人监护场所,应更加重视社会团体及组织对老年人监护的投入力度,设置专业的老年人监护场所,根据老年人不同文化层次以及身体状况,为其安排不同的监护项目,农村老人在基本生活保障这方面欠缺有力支撑,城市老人在精神心理方面需要更多的关爱,应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仅要处理好老年人的财产照管问题,更着重强调的是要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保证其心理健康,身体健康,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与人交流。
5.拓宽老年人监护人的范围
不仅自然人可作为监护人,法人也可担任监护人,只要法人具备充足的资金、法人社团达到了一定的规模、社团成员经过了严格的培训,社团团体对监护行为进行监督等;需要强调的是,具体承担照管事务的应该是法人社团中的具体工作人员,对老年人具体照护能够做到细致化有针对性。很多需要进行监护的老年人绝大部分都是空巢老人,在他们身边基本没有多少符合监护人法定条件的。因此,拓宽监护人范围,可有效避免有些老年人身边无自然人监护的尴尬,对老年人做到切切实实的照护。
总之,对于老年人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设立监护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老年人的权益,体现法律是以人为本的精神。在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加剧、人权意识张扬的现实情况下,构建符合现代监护理念的老年人监护制度,让法律更全面地介入老年监护关系,更多地尊重被监护老年人的意志,更细致地区分被监护老年人的需求,为生活中的老年弱者提供更人性化的保护和支持,确保他们与其他人平等地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既是历史潮流使然,也是和谐社会所需。
参考文献:
[1]陈惠馨.亲属法诸问题研究[M],台北:月旦出版公司,1993:293.
关键词:细节护理;手术室护理质量;护理满意度
随着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医疗技术结构的不断变化,医护人员越来越重视患者在手术室中护理,护理质量不仅需要护理人员做好各自的本职工作,还要在术前、术中和术后进行细节护理[1]。本文对细节护理在提高手术室护理质量及护理满意度中的临床效果进行评价,具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3年12月~2014年12月在我院住院期间进行手术的106例患者为研究对象,将其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每组53例。对照组中,男31例,女22例,年龄区间为22~67岁,平均年龄为(35.12±2.34)岁;观察组中,男30例,女23例,年龄为23~69岁,平均年龄为(34.65±2.53)岁。两组患者一般资料上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对照组患者给予常规的手术室护理,具体如下:在手术开始之前,向患者询问其基本资料和病情,护理人员向患者说明手术流程、手术团队以及手术方法,并鼓励患者配合手术。在手术过程中,护理人员要保障手术室内的环境清洁,并将手术用药和器械准备好。在手术结束后,将患者推回病房,并进行记录。患者出院前对患者实施出院指导。
观察组患者在常规护理的基础上给予细节护理,主要包括术前、术中及术后三方面的护理,具体如下:①对患者进行术前细节护理。首先,为患者提供舒适的就医和手术环境,让患者保持良好的心情和心理状态。同时,护理人员要与患者形成积极的沟通模式,通过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了解患者的疑虑,并认真解答患者的疑问。此外,护理人员在手术开始之前,要对手术器械和手术用品进行检查,保障手术用品和手术器械能够在手术过程中正常使用。②对患者进行术中细节护理。待患者进入手术室后,护理人员要向患者询问对手术室环境的满意度,并在手术麻醉之前,鼓励患者积极配合医生手术。③护理人员在患者出院之前为患者建立个人档案,并对患者进行随访。随访的内容包括患者的术后康复情况、术后并发症发生情况、心理接受情况等。此外,护理人员还要叮嘱患者及其家属注意患者术后的饮食和运动。
1.3观察指标及评价标准 护理质量评分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护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对患者进行术前宣教的执行情况、术中对患者进行心理护理等方面的护理情况、术后对患者病情关注和记录情况及术后指导。护理质量的满分为10分,分数越高表示护理质量越好。患者满意度评分:满分为100分,85~100分为非常满意,65~84分为满意,0~64分为不满意[2]。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0.0软件对数据进行检分析,数据用?字2检验,如果P
2结果
2.1两组患者经护理后的护理质量评分情况比较 观察组患者术前护理、术中护理及术后护理的护理质量评分均优于对照组(P
2.2两组患者经护理后的护理满意度比较 观察组患者的护理满意度为98.11%,对照组患者的护理满意度为84.91%,两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护理相对于医院中的其他工作来讲,综合性较强,与患者和患者家属接触的时间也相对较多。优秀的护理人员的不仅要有责任心、爱心和职业素养,还要在护理的过程中注意细节方面的护理。手术室是医院中相对较为密闭的环境,在这样的环境内,患者的身体情况、心理状况以及情绪波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确定性。通过细节护理的护理方式可以让患者身心放松,并缓解焦虑、恐惧的情绪,从而保障患者在手术的过程中与医生进行积极的配合,达到理想的手术效果。实施细节护理,需要从术前、术中、术后三方面进行,为患者创造良好的手术环境。
细节护理是现代手术室护理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通过细节护理可提高护理质量及护理满意度。本次研究结果显示,观察组患者术前护理、术中护理及术后护理的护理质量评分均优于对照组(P
综上所述,手术室中实施细节护理可提高患者的护理满意度及护理质量,值得进一步推广和应用。
参考文献:
[1]周凤伟.细节护理对手术室护理质量及患者满意度的影响[J].检验医学与临床,2013,12(02):237-238.
第一条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第四条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五条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第六条基金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运作,基金公司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
第二章基金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基金公司的职责为:
(一)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二)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三)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四)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六)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基金公司应当与证监会建立证券公司信息共享机制,证监会定期向基金公司通报关于证券公司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的统计资料。
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规定直接向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长由证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董事会为基金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基金公司董事会按季召开例会。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议,由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基金的筹集
第十二条基金的来源:
(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
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五)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基金公司设立时,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
第十四条根据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缴纳的基金,按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先提取,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代扣代收。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结束后,根据其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不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按该季营业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预缴。每年度审计结束后,确定年度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第十六条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应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证券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及交易经手费中应纳入基金的部分划入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基金的用途为:
(一)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基金的,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基金公司制定基金使用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
第十九条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偿付证券公司债权人后,取得相应的受偿权,依法参与证券公司的清算。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基金的安全。
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二十一条基金公司日常运营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具体支取范围、标准及预决算等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制定,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证监会负责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财政部负责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基金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四条基金公司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编制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月报、季报信息,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基金公司每年应向财政部专题报告财务收支及预、决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
基金公司每年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专题报告再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证监会应按年度向国务院报告基金公司运作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不得将基金挪作他用。
基金公司对使用基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接受检查的证券公司或托管清算机构及有关单位、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及托管清算机构应妥善保管基金的收划款凭证、兑付清单及原始凭证,确保原始档案的完整性,并建立基金核算台账。
第二十八条证监会负责监督证券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基金及向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对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以及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证券公司,证监会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挪用、侵占或骗取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清算机构,是指证券公司被行政接管、托管经营、关闭、撤销或破产时,对证券公司实施行政接管的接管组、实施托管经营的托管组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
第二条随工人员的职责:全程配合工程实施,协调相关部门,为工程实施提供装机条件和所需资源;配合建设部门协调、解决工程中的问题;根据通信机房管理规定做好机房现场管理,确保运行系统稳定及在建设备质量;了解、熟悉在建系统情况及设备性能,为日后的运维工作做好准备。
第三条随工人员的权限:对施工单位的的建筑安装质量进行监督;遇有质量问题向工程管理人员反映,由工程管理人员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对危害在运行系统或严重损害在建工程设备质量等的危害性施工行为进行紧急制止。
第四条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应携带合法证件(施工前五天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向机房管理负责人提供所有施工人员资料及合法证件复印件,对于大型工程应与我局签订施工现场协议),并且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进驻机房开工前,必须出示有关施工内容文档或设计文本,同时需就施工内容与机房管理人员进行说明,使机房人员了解有关工程情况,并确认有关进度以及需要机房人员配合的工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及时反馈有关施工进度,对计划调整的部分,需及时说明,并通知机房工作人员,必要时需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机房施工过程中,只能在与施工工作相关的的范围内进行操作,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进入与施工无关的区域。
第七条施工单位对其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负责,并需做好现场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须布置适当防护设施,施工期间的任何事故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八条根据工程建设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表,在1周之内开工的工程物资可视为直送料进入施工现场。拆除包装后堆放在机房管理人员指定的位置,并填写好工程物资到货登记表,如当日无法拆除外包装的,必须有相关专业主管签字确认,并确定拆除日期。
第九条对于逾期未开工的工程物资,机房管理人员应与建设部门工程管理人员协调,由工程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工程物资入库工作。当工程管理人员拒不办理工程物资入库工作时,应及时上报上级部门,由上级部门协调解决;上级部门在了解情况属实后,有权办理物资入库工作,产生的费用由工程管理部门支付。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每日进行施工垃圾的清理,并放在不被风吹散的自备容器内,清除出机房。
第十一条对涉及在运行电源设备的施工工作,必须有工程监理人员、机房维护人员在场,并应做好必须的防护及应急措施,防止重大通信故障发生。涉及高压电源时,应由工程管理人员负责安排动力及电源专业维护人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机房维护人员不擅自涉及高压电源。
第十二条清洁机房及带电的设备时,不准采用金属或易产生静电的工具,并必须知照机房维护人员,并在机房维护人员及动力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及机房内严禁吸烟、进食、饮水、睡觉等与施工无关的工作。在机房内,未经网监办批准不得进行带有刺激气味工作,如喷漆,打胶,气电焊等。
第十四条施工人员施工时,不得挪用或踩踏消防器材,不得乱放使用工具和材料。带电设施的部位,应装防护罩。
第十五条重要设备负荷应采用专用保险,设有特殊标识。施工布动力线、设备加电、设备固定必须在动力人员和监理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六条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动用机房设施并保证机房设施、财产安全;如因施工或管理不善,造成机房设施,财产及其他一切损失,施工单位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需要使用机房电话时,需征得机房管理人员同意,长话短说,不得长期占用电话。
第十八条进驻机房的通信设备厂家设备维护人员服从机房值班人员的管理,理解并配合机房值班人员管理行为。
第十九条通信设备厂家人员进出机房,应遵从机房管理规定,不能以各种借口影响机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通信设备厂家设备维护负责人,应向机房管理负责人提供所有进驻机房设备维护人员资料及合法证件复印件,存档备案以便管理。
第二十一条通信设备厂家,应根据设备维护需要及机房管理要求,合理派遣进驻机房人员,所派驻人员数量应与机房管理负责人协商,数量确定后,不能随意变更。
结果: 22例患者中1例(4.54%)死亡,另21例(95.45%)在血液灌流的治疗及有效护理后1~6h内意识恢复清醒。有3例(13.63%)出现并发症,经对症处理后好转。
结论:血液灌流治疗药物中毒临床效果肯定,有效合理的护理配合有利于疾病治愈,使患者尽快脱离生命危险。
【关键词】药物中毒;血液灌流;护理;观察
药物中毒是因为用药剂量超过极量而引起,误服或服药过量以及药物滥用均可引起。当前由于药品监管的缺失,加之部分患者对药品的过于依赖而滥服,使药物中毒事件近年来有所上升,而我国是农业大国,农药中毒也时有发生,临床实践来看,常见的致中毒药物有西药中药和农药,而药物主要为抗生素解热镇痛药镇静催眠药等。由于机体对药物毒性的敏感性差别很大,可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如治疗不及时可引起患者心功能衰竭、呼吸功能衰竭等并发症[1],严重者可导致死亡。我院采取有效血液灌流的方法,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相应护理配合,下面就此过程的一些临床体会分析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收治的22例药物中毒患者为观察对象,包括男12例、女10例。年龄16~64岁,平均40岁。合并休克7例,呼吸衰竭5例,其中4人Ⅲ度昏迷。我院采取国产健帆-800A血液灌流机
1.2药物中毒定义 因误服大剂量药物,或治疗中错用误服及服用变质药物,或药物配伍失误等所致的中毒病。
1.3血液灌流指征 严重低血压、低体温、心力衰竭、呼吸衰竭、Ⅲ度或Ⅳ度昏迷。药物或毒物的血浓度已达到致死量,摄取未知成分和数量的药物或毒物经一般治疗无效。
1.4方法
1.4.1血液灌流实施概述 建立动、静脉通道,进行肝素化,将患者的动、静脉分别与血液灌流装置的动、静脉管道相连接,利用血泵维持血液流速200ml/分左右。每日次,每次2小时,直至临床症状好转
1.4.2护理配合
1.4.2.1 基础措施 对原因不明中毒的病人,应及时取胃液、血、尿等标本送检,以协助诊断。及时发现尿少或尿潴留等异常情况,严密观察意识状态,诱导病人说出中毒的原因。
1.4.2.2操作前准备 将血液灌流机、相关心电监护仪、各种管路准备到位,灌流器应充分肝素化,可用1∶20的肝素生理盐水1500ml冲洗灌流器,同时进行全身肝素化。采用血管直接穿刺或深部静脉置管, 为减少灌流时血糖水平下降,先期使用5%葡萄糖溶液60ml静脉推注,给予地塞米松10mg防止碳炭肾过敏反应及各种杂质所致发热反应。
1.4.2.3灌流护理 血液灌流技术操作过程中,应补足血容量或用升压药维持血压正常后再行灌流,护理上要严密观察病情,每5~10min测量血压一次,每30min测量体温,血泵的流速开始为50ml/min,10min后逐渐调至150ml/min。进行血液灌流的过程中应严密的监测管道及灌流器的压力和颜色的变化。密切观察有否血容量不足或灌流器凝血,若血的颜色变厚黑,树脂灌流器内血液分布不均,颜色变暗提示凝血可能;若灌流器动脉端血变浅变淡提示溶血,管路中小枕变扁即提示血容量不足,可先减慢灌流速度,调整穿刺部位,观察血压是否正常。密切注意有无空气栓塞或树脂粒栓塞,检查管道的各连接部位是否连接紧密,预冲管道过程中树脂是否完全吸湿膨胀。注意穿刺部位有无血肿、渗血,固定是否妥当,烦躁病人可遵嘱适当使用镇静剂。
1.4.2.4后期护理 灌流结束时应逐渐减慢灌流速度直至停止,做好基础护理,预防发生感染、褥疮及口腔黏膜溃烂,要注意病人意识清醒后,还有可能再次出现昏迷状态,应加以防范。
1.4.2.5心理护理 中毒发生的意外伤害使患者缺乏思想准备,在救治过程中对于神志清楚者应运用非语言交流手段做好心理护理。
1.5疗效评定 在有效护理配合后对所有患者进行效果评定,对中毒病情、并发症等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22例患者中1例(4.54%)因药物剂量服用过大,本身有肝肾疾病而死亡,另21例(95.45%)在血液灌流的治疗及有效护理后1~6h内意识恢复清醒,有3例(13.63%)出现并发症,包括血压下降、发热反应,消化道出血各1例,经减慢灌流速度、静脉补液、抑酸药、止血药、更换灌流器等对症处理后好转。
3讨论
随着化学制药工业的发展,若管理跟不上,药物中毒的发生就会增多,而中毒发生时也会存在性别和年龄的差异,儿童药物代谢发育不完全,对药物的毒性敏感性高,老年人的心、肝和肾脏功能都在衰退,易发生过敏反应或中毒现象。我国自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后,对药物中毒的报导逐年增多。药物中毒后毒物可引起机体的缺氧,进一步使机体器官的机能代谢发生障碍,出现中毒现象,由此可见及时正确的治疗至关重要。
治疗药物中毒一般处理的原则是去除病因,加速排泄,延缓吸收,支持疗法,对症治疗,特殊疗法主要是采取解毒物质,如二巯基丙醇与金属结合成环状络合物解除金属毒性。临床实践表明,有很多药物或毒物中毒的患者需要抢救,对一些深度昏迷的患者,往往洗胃、输液、利尿等一般内科手段难以奏效。对一些没有特异性解毒药物的中毒有时更觉棘手。我院采取血液灌流的措施,由本组数据可以看出效果甚好。血液灌流是将患者血液引入装有固态吸附剂的灌流器中,以清除某些外源性或内源性毒素,并将净化了的血液输回体内的一种治疗方法。血液灌流 (HP) 期间,血液流经一个吸附罐,该吸附罐是具有吸附特性(分子黏附性)的,能清除病人血液定的有毒物质,但是操作过程中有效的护理配合必不可少。血液灌流由于技术操作与血液透析相似,因此,血液透析中的很多副作用在血液灌流中也会出现,除上述护理措施外,对于血压下降者应减慢血泵速度,可床脚抬高、补充血容量,必要时使用升压药或停止血液灌流。患者出现寒战、发热、胸闷、呼吸困难等症状时,可能是由于吸附剂生物相容性差而过敏[2],可静注地塞米松并给予吸氧,脂溶性高的药物或毒物进入体内后主要分布于脂肪组织,故灌流治疗患者清醒好转后,有可能由于脂肪中药物或毒物的释放进入血液循环使症状又加重并陷入昏迷。所以像巴比妥类脂溶性高的药物中毒患者必要时可连续灌流治疗2至3次。
综上,血液灌流治疗药物中毒临床效果肯定,有效合理的护理配合有利于疾病治愈,使患者尽快脱离生命危险。
参考文献
户籍管理的城乡二元化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有其时代局限性,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体系已经越来越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禁锢社会发展、特别是农村地区发展的主要因素。鉴于此,应该对当前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以此顺应城乡经济发展的需要。
城乡经济统筹发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1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由来及现状分析
1.1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由来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正式确立于1958年,将中国人口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并人为赋予不同类型的户口不同的权限和功能,限制农业户口的自由迁徙,将非农业户口与粮油配给、社会福利等挂钩,无形中限制了农民的许多权利。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能够满足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该种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1.2城乡户籍制度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国内的城镇化进程持续推动,导致城乡人口发生大规模的迁徙和融合,城乡界限被逐渐打破,在此形势下,原有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成为制约农村地区发展,损害农民权利的落后政策,亟需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经过近些年的努力,截止2016年4月,已经有29个省市提出户籍改革方案,积极开展城乡户口的统一工作。然而,在具体的方案和执行上,各省市之间差距较大,大多采取放宽城镇户口落户条件的方式实现城乡户口的统一。不得不说,户籍管理制度从现行的城乡二元管理制度到真正的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对城乡经济统筹发展的影响分析
2.1人为制造居民的阶级差异
人格权利是社会平等的重要表现,就此分析,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并无本质区别,应该得到同等对待。但是,在实际的社会中,城镇居民享受到的福利、待遇等明显高于农村居民,这种因户籍差异导致的不平等情况在社会中极为普遍,甚至出现伤害赔偿的“同命不同价”问题,严重损害农村户口人群的利益,人为的制造社会的不同阶级,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2.2阻碍社会劳动力的市场化流动
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农村地区的劳动力出现大量剩余。与此同时,城市的高速发展产生大量的就业岗位,亟需劳动力予以填补。按照市场化的人力资源配置原则,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中是最为合理的,符合各方的根本利益。然而,受到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村户口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工作受到一定的限制,对劳动力的市龌流动造成极大的阻碍,影响劳动力资源的最优配置。
2.3无法真实反映社会的人口结构现状
当下,人口的区域间和城乡间的流动极为频繁,大量的农业户口群体已经融入到城市生活当中,严格按照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进行户籍管理已经无法真实反映社会的人口结构现状和流动状况,失去其管理价值。而且,如果不对其进行变革将对国家方针、政策的制定产生误导,影响社会的健康发展。
3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3.1稳步推进
历经几十年的应用,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已经融入社会的方方面面,进行制度改革无法一蹴而就,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是根据户籍管理的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阶段性改革方案,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最终实现户籍管理制度的平稳转化,避免因户籍制度改革导致的各类社会问题。
3.2因地制宜
当前,国内各省市之间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呈现显著的区域性差异,城乡之间的差距也有所差异,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时,不能盲目的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或将农业户口并入非农业户口当中,而是应该根据各省市的人口结构、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切实可行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逐步消除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界限。
4城乡经济统筹发展背景下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策略
4.1推动农村地区的发展
从本质而言,城乡户籍管理制度的相当一部分问题是由于城乡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导致的,广大的农村地区经济较为落后,医疗、教育、交通等基础服务水平偏低,导致城乡间存在明显的差距,使得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之间的利益矛盾极为突出。所以,在经济发展中,应该给予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以一定的资源、政策倾斜,推动农村地区的快速发展,缩小城乡差距,进而降低户籍制度改革的难度。
4.2借助农民工进城实现农业户口向非农业户口的转化
当前,大量的农村青壮年进城务工,许多人已经在城市中生活和工作,彻底融入城市当中,对于此类务工人员,应该放宽落户限制,允许并鼓励农民工进行户籍的转换,给予其与非农业户口同等对待的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政策,在维护农民工社会权益的同时,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
4.3尽快完善户籍管理法律体系
户籍管理工作是国家的重要工作之一,应该尽快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将户籍改革纳入到法律的监管范围内,借助法律手段维护公民的平等权利。与此同时,为各省市的户籍制度改革提供基础和理论支撑,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的扎实开展。
结束语:总体而言,户籍制度改革是城乡经济统筹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从辖区内的人口现状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逐步消除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界限。
参考文献:
[1]李金忠.城乡统筹视角的户籍制度改革研究[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6):36-38.
[2]韩斌会.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考[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2,23(8):32-33.
关键词:急性中毒;血液灌流;护理
急性中毒是内科急症之一,如果抢救不及时或不当,患者可在短时间内致死[1]。目前血液灌流是治疗急性中毒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治疗效果,它的作用机制主要是通过穿刺等方法将患者的血液从体内引出进行体外循环,利用体外循环灌流器中吸附剂的吸附作用清除外源性和内源性毒物、药物以及代谢废产物等,从而达到净化血液的目的。我们就我院近期收治的30 例急性中毒患者进行血液灌流治疗,取得了显著疗效,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对我院近期收治的30例急性中毒患者为研究对象,其中男14例, 女15例, 年龄16~78 岁,28例出现昏迷,3例呼吸衰竭, 2例呼吸、心跳停止.
1.2 方法 对30例急性中毒患者为研究对象,给与血液灌流的治疗,并充分做好灌流前准备,灌流中监护,灌流后的护理,及时处理并发症,防止不良反应发生积极护理措施。
1.3 统计学方法 用SPSS 统计软件包,应用统计学方法为t检验,并且P
2 结果
见表1。
注:具有显著性差异(P
从表1中可以看出25例抢救成功治愈出院, 4例自动出院,1例死亡,有效率为84.33%,无效率为16.67%,治疗具有显著性差异(P
3 讨论
急性中毒是内科急症之一, 如果抢救不及时或不当,患者可在短时间内致死。血液灌流就是目前治疗急性中毒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以将患者的血液引出体外并经过血液灌流器(里面含有活性炭,其巨大表面积的强大吸附作用可以进行血液吸附),通过吸附的方法来清除人体内源性和外源性的毒性物质,最后将净化后的血液回输给患者,从而达到清洗血液的目的。所以血液灌流应用于急性中毒的抢救中,具有效果显著,起效快,并发症少,病程短,恢复快等特点。值得注意的是,灌流前准备,灌流中监护,灌流后的护理,及时处理并发症。下面具体介绍一下血液灌流中的一些具体护理措施。首先是治疗前的护理:我们应该和患者及家属进行沟通,了解患者的一般情况,以便根据病情轻重在血液灌流前备好急救设备及药物,同时要严格要求护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血液灌流的操作技术和操作规范以及治疗过程中报警的处理。最后就是对仪器的清洗、灭菌,以及将仪器充分预冲,其目的是预防凝血、空气栓塞、过敏反应以及防止感染等。治疗中的护理主要包括:在护理的过程中要严格监护患者的生命体征,包括呼吸的平稳、心电图的平稳、血压的平稳以及患者神志、面色、瞳孔、生命体征、尿量的变化等,因为这些的生命体征的正常是治疗的前提。如果出现出血症状[2],我们应该立即通知医师调整肝素用量,做好抢救准备。为了防止凝血我们应该在灌流前将灌流器充分肝素化,否则树脂颗粒不能充分吸湿膨胀或颗粒抱团,吸附效果差且容易造成灌流器内凝血[3]。为了防止空气栓塞,我们将仪器充分预冲,密切观察体外循环管路中有无小气泡,保证各管路接口连接紧密。最后是治疗后护理,其主要包括:血液灌流后继续观察局部及全身有无出血,复查凝血时间、血常规等,尽量避免在短时间内进行穿刺等侵入性操作,其目的为了防止出血。同时要加强基础护理,保持病室空气流通,保持深静脉置管局部敷料干燥,换药1 次/d,如果有污染立即更换,其为了防止感染。因为患者采用催吐、洗胃等内科综合治疗方法,使胃黏膜在一定程度上受损伤。因此,待患者病情稳定后应该给予易消化、高蛋白质富含维生素的食物。对于重症患者可鼻饲流食,也可静脉营养提供热量。从本次探究中我们也得到给予患者血液灌流的治疗,以及给予灌流前准备,灌流中监护,灌流后的护理后,25例抢救成功治愈出院, 4例自动出院,1例死亡。有效率为84.33%,无效率为16.67%,治疗具有显著性差异(P
综上,对于急性中毒的患者给予血液灌流的治疗方法以及适当的护理措施后,可以有效的治疗患者中毒情况,效果显著。
参考文献:
[1] 刘淑媛,陈永强.危重症护理专业规范化培训教程[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6;484~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