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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本条所指城市,只包括市区,不包括农村。
县城:指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
建制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具体划分,由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核定。
第三条 凡开征房产税地区范围内的公私房产,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征税,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外,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承租人负责缴纳;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在房产所在地的,承租人有代收和转交纳税缴款书的义务。承租人如不及时转交,影响税款及时入库的,承租人应负滞纳税款的责任。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的,应由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房产产权或典权转移时,如有欠税未交,接受产权或典权人应负责补交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或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固定资产”(房产原值),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或重新评估房产原值,并按核定或重估的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条例》第五条一至五项规定免纳房产税的房产,均只限于单位本身自用和个人非营业用的房产。这些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第七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分别给予减免房产税:
(一)经政府部门明令拆除或禁止使用的房屋,以及经有关部门鉴定,属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
(二)企业办的种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四)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改为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从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五)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些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六)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房产,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行企合一的单位也照此原则输办理。
(七)经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房产。
第八条 对于征收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建制镇和工矿区,由其所在的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确定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
第九条 按照《条例》规定,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房产所在地市、县、特区(区)税务局批准。
第十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每半年征收一次,每年的四月、十月为房产税的缴纳期限。
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其缴纳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坐落(街道名称及门牌号数)、构造(钢筋混凝土、砖木结构等)、间数、面积(平方米)、房屋原值、新旧程度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应于建成或者购买后的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转移产权或者在扩建、改装后变更原值的,应于变更、转移或竣工后三十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房产税的其他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房产税,发给《代征证书》,并在代征税款百分之五以内酌情提给代征手续费。
第十三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当地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罚款,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报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 试点区域
第三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 征收对象
第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 纳税人
第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 计税依据
第六条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房产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 税率
一、新会计准则环境下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受到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创新性地实现了会计信息化,且具有比旧有会计准确更加明确的使用范围与财务报告目标。在新会计准则环境下,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主要受三方面内容影响:第一方面为存货计价方法,第二方面为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方面为固定资产计量。在新会计准则中,房地产企业存货计价方法一改后进先出法,新的加权平均法和先进先出法会导致房地产企业在毛利上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若房产企业缺乏正确应对方法将会增加其企业的税负;房地产企业在建设周期上较长,其当期损益也会受到存货计价方法变化的直接影响。新会计准则规定,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如采用公允价值这一计量方式,就不能再实施摊销或计提折旧,而这一规定也会促使企业税负有所增加。在固定资产计量方面,新会计准则也确定了新的规定,新规定对房地产企业涉税状况具有直接影响。此外,新会计准则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方面所作出的新规定,使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公允价值来实施税收筹划,促进了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空间的扩展,将会较大程度地影响到房企负债和资产计量,进而影响到房地产损益计算。针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具有较多的限制,会影响房企税收筹划使其对当前的操作手段与方式作出相应地调整,而这些将给我国房企纳税额度计算带来直接性影响。
二、新会计准则环境下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对策
房地产企业主要收入来源为不动产销售,关于企业销售收入在新会计准则中确认要求相对比较严格。为了规避或者最小化负面影响,房地产企业应在销售收入方面加强税收筹划。立足目前房地产销售情况来看,在销售过程中要求客户对房款一次性付清难度较大,所以房地产销售中以分期付款为重要策略。根据此种情况,房地产企业为遵循新会计准则中对收入严格确认原则,可以与客户做好收款时期约定,让客户分次对收入进行确定,使相应的成本得以结转,在此基础上收入确认时间便可以被延迟,从而实现对纳税的延迟。房企在处理预售房款时,也可对此种方式加以采用。这样一来,房地产企业开发过程中资金紧张问题不仅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缓解,同时可以在不违反新会计准则规定下延缓纳税时间。
[关键词]:房产税;税收扩大;税收改革;法律制度
一、重庆市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状概况
2011 年伊始,国家率先将重庆选定为进行房产税改革的试点城市,从而以对部分居民性住房实收房产税为契机进行房产税制的改革。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出《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该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首批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纳税人、应纳税额以及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的计算依据及其适用的差别税率等。该实施细则同样也推出了相关的税收减免措施。
我们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首先,现阶段重庆市房产税改革的征税对象仅主要为高档住房,除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其他绝大多数的普通住房不需要征税。这似乎更像是一种对于社会有益的“惩罚性”征税。因为,能够拥有高档住房的一般为高收入人群,对其进行房产税的征收,一方面可以抑制其膨胀购房的势头,另一方面也可以适当调节贫富差距。对其个人而言可能是被看作是一种惩罚手段,但对于社会而言则是有些许益处的。其次,重庆市的房产税改革虽然对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人员新购第二套(含)以上普通投资性住房要求征税,但现阶段对于其他人的多套普通投资性住房均不征税,征税重心着眼于房屋是普通房还是高端房。最后,个人住房也主要针对新购住房,除了独栋商品住宅外,其他都是针对增量房;而对于独栋商品住宅而言,增量房比存量房的减免税面积也少80%。
房产税改革措施的出台情况,可以传达出政府确实需要加强对房价进行调控的信号,这一政策信号会使人们对未来房价的预期充满希望,那么通过房产税对房价的遏制作用也将会被放大。但这仅仅是房产税改革的短期目标,眼下前的改革方案还是无法有效实现房产税施行的中长期目标――完善房地产税制、调节收入差距。
二、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可能存在的偏失
(一)重庆房产税征收对象的设计缺陷
根据重庆市《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重庆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三类住房:一是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二是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三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从征税对象看重庆房产税的不足之处在于:
1.税基过窄,导致房产税影响范围小。重庆房产税征收暂行办法实施后,从税务局的数据可以发现,达到重庆房产税征收条件的商品房比例最高为 13.4%,其中 2010 年最低,仅为10.1%。即重庆近九成的商品房,都在房产税征收范围之外,可见房产税征收的覆盖范围是十分之狭窄的。税收是面向社会全体公众进行的收入分配政策。如果这项政策调整面过窄,那么也就没有将其上升到国家政策这个层面上来的必要了。而此问题出现的主要症结有二:一是存量住房除了独立别墅外均未列入征收范围;二是对房价低于平均房价2倍的住房,即使是增量住房也没纳入征税范围。超量拥有的住房无论其价值如何,都属于超额占有社会资源,就应该属于房产税的调整对象。因此无论是存量房还是增量房,无论是高档房还是普通住宅,只要超出生活必需品的范畴,就应该列入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只对增量房征税而排除存量房;只对高档房征税,而不涉及一人拥有多套普通住房的情况都有碍于房产税作为财产税作用的发挥。我们可以说,没有将拥有多套普通住房纳入到征税范围中,是此次重庆作为试点进行房产税制度改革在建设上的一大遗憾,因为其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连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购房需求这一最简单的目的都没有实现。
2.房产税意外使得投资资金流向普通住房市场。按照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单价在7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应税普通住宅,持有一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仅在3 000元以下。而对别墅、高档住宅征收的房产税则高得多,房产税试点并未大范围涉及普通住宅。显而易见,重庆意在通过对高端别墅市场和高档住宅课税,一并抑制高档房消费、调节贫富差距。然而税收政策对市场的投资资金产生了反驱动效应,导致投资资金更多的选择房产税未涉及的普通住房市场,有悖于政府保障正常房产消费的意愿。
(二)重庆房产税的计税方式的缺陷
1.从价计税方式繁琐。《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六条规定“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价值征税”。 从价计税虽然是国际通行的方法,但在中国市场的特殊环境下相比于从量计税,从价计税繁琐复杂,并且以房产交易价计税是可用技术手段偷逃征税,从具体贯彻落实上有诱发价格作弊的可能。
2.锁定计税税率和交易价格的弊端。《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七条规定“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于征税对象,其计税房产交易价和适用税率均不再变动。”计税房产交易价和适用税率不再变动,毫无疑问是锁定了房产税,使得税收对财产性收入的调节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
(三)重庆房产税的免税、计税面积计算缺陷
1.以家庭为单位扣除免税面积――不科学。《实施细则》第七章第十条规定“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免税面积的扣除是不科学的,家庭的规模变数极大,会从制度上引导购房者以分户来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当房产税征税范围扩大后势必会导致假离婚、户籍人数最小化等社会问题的泛滥。由一个经济制度而引发新的社会问题、社会秩序的混乱,那么我们就应该怀疑这样的制度是否还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2.以套数计算免税面积――不公平。“套”是一个很宽泛的计量单位,从十几平方米到几百平方米都可以是一套。但不管是国际还是我国在研究居住水平时,都是使用人均拥有住房面积来衡量。按套数计算免税面积,政策导向明显不利于10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住房市场的发展。同时“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也使人们在购房时更青睐一次到位,直接购入10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这与目前国家所倡导的购买中小户型房地产消费理念背道而驰。
(四)重庆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体系缺陷
1.现有征收方式不利于遏制“炒房热”。《实施细则 》第九章第十四条规定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征收,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如果持有期不足一年,按月计算,所征房产税较低,即使持有超一年再转手,被征税收对于炒房者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无关痛痒的。重庆房产税在规定征税对象时,特别将“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在解释时明确说明此举的意义在于遏制炒房团,但目前的征收方式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要想使房产税发挥防止炒房的“防腐剂”作用,我们建议政府可以考虑尝试采取个人持有房屋时间越长,被征收房产税越低的办法。
2.在追缴欠税的手段上方式不多、投入力度不够。《实施细则》第九章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二条均有关于追缴欠款的规定。但当前的追缴手段仍与针对一般税种的欠税追缴手段没有太多的区别。所不同的仅是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个人,在申报方式上为纳税人主动申报。设想如果仅仅通过依靠购房者主动申报的方式征收房产税,势必容易导致有关机关在监管上漏洞百出,偷漏税现象层出不穷。基于此,我们认为可以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增设相应的国家可控强制征收环节,来保障房产税在征收环节上的平稳运行。
三、完善对策及建议的初步分析框架
(一)根据房产税的性质界定征税对象
作为财产税的房产税,它所肩负的主要使命应该是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因此为保持税收的相对稳定性,应该将为个人所有的超出生活必需品范围的以财产形式存在的住房纳入征收对象中来,不应区分增量与存量、高档与普通。若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需要对某些性质的住房开辟特殊通道,则大可通过其他减、免技术手段达到目的。
(二)采用从量计征代替以估价计征
虽然国际上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通行做法是以评估价值为依据,即比例税率。但基于矛盾的特殊性的哲学原理,结合我国情况,采用从量计征才是因地制宜。以每个人在房屋产权交易所登记的房产持有量扣除规定的个人应享有的免税面积后的应税面积为征税对象。通过精确到个人的计征方式开征房产税,可以回避以“家庭”、“套”这两个不确定的单位作为计税依据带来的制度性漏洞以及引发的相关社会问题。同时,国家如果想要扩大或缩小个人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可以通过调整个人所享有的免税面积来进行征税范围的调整。
(三)按人均面积设计免税面积
按照人均面积设计免税面积的优点在于:
1.人数是非常确定的数据,回避了家庭户籍人数的可变性。从制度上避免以分户方式来规避税收情况的发生。
2.防止在套数认定上钻空子,更加公平。按人均面积来计算有利于中小户型住房市场的发展,同时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性。购房者选择面积相对较小的自住房,可以将剩余的免税面积嫁接到自己的投资房。初次购买住房者可以在初次置业时选择小户型住房,其免税面积仍可延续至购买改善性住房。
3.证随人走,操作简捷。个人的房产拥有量可以凭借房产证明确的显示出来,其认定更加简单,可以随婚姻、家庭、房屋产权转移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同时计算个人房产拥有量可以与其他相关政策的实施相协调,同步进行。因为按人均面积设计免税面积不但适用于房产税,同样也适用于限购令、差别贷款政策。
(四)采用累进的定额税率
在设计定额税时可采用差别、累进的定额税率。按照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宅、普通住宅设计从高到低的差别定额税率。根据个人所拥有的应税房产面积的差异设计累进的定额税率,使拥有应税房产面积越大者承当更高的税收负担,更能调节财富分配,也使房产税更多的由过多占有社会资源的人来承当。
(五)房产税的征收要与房产的产权交易紧密结合
要求个人每年主动申报缴纳房产税操作上存在一定困难,特别是房产税大面积推广后,其税收的征收成本会大幅提高。要鼓励人们主动交纳房产税,可以把房产税的完税记录类比国外信用记录作为产权过户交易的必要条件。如果意图通过房产税肩负起遏制炒房的作用,可以按房产的持有时间在房产产权交易过户时,设计房产税的返还、加成征收。随着持有时间的增加在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时,给予一定比例的房产税返还,以鼓励购房者长期持有房产。对于短期内频繁交易的房产,可以在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时实行房产税的加成征收。个人拥有应税面积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的累进定额税率、持有时间越短税率越高的加成征收,可使房产税在遏制炒房、挤压房产泡沫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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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于“新国五条”最终效果如何,有许多怀疑、质疑的声音。有质疑声音认为,“新国五条”过于笼统、空泛、不具体、老生常谈,操作性差,效果有待观察。但是,笔者认为,“新国五条”是绵里藏针、暗藏杀气。之所以给人以笼统、空泛、老生常谈的感觉,主要是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与过去相比较有了很大变化,最主要的变化是地区城市差异性很大。我们知道在北京等一线城市房价上涨的同时,一些二三四线城市房价正在下跌,房地产呈现崩盘迹象。“新国五条”照顾到了这种差异性,给各地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相应调控细则预留了较大空间。
“新国五条”对房地产调控在定位上有所突破。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支持自住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是房地产市场调控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定位到“基本政策”上表明房地产调控必将是一个长期任务,各项调控政策必将要长期坚持。这个定位击碎了一些人寄希望于调控是短期行为、权宜之计的梦想,击碎了一些人拿什么经济规律否定调控的幻想。
“新国五条”明确要求扩大限购政策范围,既是对限购政策的肯定,更表明调控房价的决心。“新国五条”要求,其他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省级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限购政策扩大是调控升级、加码的重要表现之一。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影响都是巨大的。
“新国五条”最大的亮点、最具体的措施是明确提出“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此前,关于房产税试点是否扩大范围争议很大、议论很多、度很高。“新国五条”明确房产税扩大试点使得这一政策有了一个清晰预期。那么,房产税试点范围如何扩大呢?扩大到哪些城市?征收对象如何确定?税率多高?都需要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来明确。
【关键词】 房产税; 西部地区; 可行性
2011年1月27日晚,上海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就上海房产税试点问题回答了记者问题,并公布了《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同日20:00,重庆市政府召开新闻会,会上宣布,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将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上海和重庆承担具有不同区域特征试点城市,而西部地区的房地产行业又独具特色。为此,通过对房产税在上海、重庆开征的可行条件的分析,为西部地区是否开征房产税讨论很有必要。
一、房产税在重庆、上海开征的现实意义
上海市作为珠江三角洲最发达的区域,代表了中国发达城市的经济水平。而重庆市是城乡统筹示范区的元老,国家很多试点活动都从这里开始。因此,这两个城市被确立为开征房产税的试点城市,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代表意义。《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明确说明了收入用途是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也规定了收入将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二、西部地区开征房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一)西部地区开征房产税的理论可行性分析
1.房地产刚性需求意味着房产税可成为地方稳定的税源
目前,房产已成为人们基本生活需求的必需品。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居民住房产权逐渐明晰,居住条件的进一步改善,为开拓房地产市场提供了巨大的空间。首先,房地产成交总量的增长必然会带动相关税收收入的稳定提高;其次,房产的稀缺性会保证其单位面积的价值,从而促使其成为地方政府的稳定税源。另外,房地产为不动产,具有不可流动性这一属性。因此,对其征税的外溢性较弱,不会流失到外地域。西部地区的地方财政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实行西部大开发以后,西部地区又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为此确定比较稳定的地方主税种,保证西部发展的稳定财源已经显得十分急迫。从西部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房产税可以在符合设定条件的情况下作为一个突破口。
2.房产税税收征管的可操作性
由于房产税的外溢性弱,再加上房地产特有的不可隐匿性和个体占有资产价值的巨大差异性,房产税的征收相当具有可操作性,应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主要原因为:一方面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提供完备准确的产权户籍资料来保证征税范围的确定;另一方面由地方税务部门授权一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纳税人的房地产逐一进行估算以比较准确地计算课税价格,从而解决由于房地产价格决定因素的复杂性带来的不同房地产之间价格无法统一的问题。
3.征收房产税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要求
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是我国处在对私改造时期,其内容具有典型的计划经济特点;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我国在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设计的,当时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转轨时期,其中的很多内容包括开征范围、税率等主要税制要素,同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明显不相适应。另外,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财富与个人所得快速增长,加之财产税和所得税本身所具有的税负不易转移和调节收入分配等职能,应逐渐提高财产税和所得税的比重。而原有福利性的房产政策逐步取消,货币化形式不动产规模的扩大,交易量迅速上升,财产和所得的增量就越来越明显,基础也越来越厚实。这样,构建适应新形势下的税制体系迫在眉睫。
(二)相关指标实证分析
房产税的开征需考虑各方面的条件是否成熟,各个城市都不能例外。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相关指标的衡量与分析。那么作为地广人稀的西部地区究竟有没有必要进行房产税的开征呢?
由于1994年我国进行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地方财政上缴中央的税收比例增加,而地方自身也在“抽血”进行相关的基础建设,因此地方财政“入不敷出”。从表1的比较可以看出,陕西作为西部的典型省份,其地方财政支出是财政收入的2.507倍,高于重庆,更不用说上海了。在财政合理预算这一前提下,房产税有可能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
从表2可以看出,陕西省GDP和人均GDP均高于重庆,说明陕西省整体平均的情况尚可,加之陕西省不是独立的直辖市,由经济实力参差不齐众多的城镇及县城合并而成,个人房产拥有量不均衡。因此,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房产已具备开征的基础。
房地产行业对城市的影响水平远大于乡镇。本文仅选取在西部房市具有代表性的西安(见表3),从表3可以看出,上海、重庆和西安各地城市房地产价格指数都是接近的,为此,在特定条件下征收房产税是有可能的。而全国房价的差异如此之大,主要是源于各地区经济基础不同和土地所有权的转让成本不同造成的。
此外,据《重庆商报》解读,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1.69平方米,比上年增加0.27平方米。西安市统计局已的《“十一五”时期西安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显示,2010年西安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提高到28.7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也由36.7平方米大幅提高到66.7平方米。
综上所述,西部的各方面指标基本达到相应的标准,具备开征房产税的可行性。
三、征收对策及建议
(一)避免重复征收
地方财政大部分的收入源于土地财政,而房产税的开征绝不仅仅是简单微小的抑制房价,悄然改变楼市的走向这些作用,其基本目的还是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分配这一功能,贯彻中央的藏富于民的政策,实现“人有其居”。这样,只有在取消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开征的房产税才合情合法,一是避免了重复征收;二是土地出让金的上缴只是交一时而对房产税的征收却可以征一世,避免了地方政府为获取收入而经常性拆迁房屋的行为,促进了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了碳排放。
(二)政府应从源头上进行房地产业的管理
我国的普通家庭需动用几代人的力量才买套房子,再加上还房贷,毕生都在为“住”而忙碌。房价高的原因有很多,政府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出的高价位当然也是其中之一。如果开征房产税,政府会获取相关税收,那么政府在卖地时降低价格也是适宜的。何况,国民收入的增长大部分是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因此与房地产业相关的每个环节都应重视。虽然说市场是天然的调节器,但是如果正常的市场秩序遭到破坏,政府是一定得出面调节的。根据不同时期房地产供求关系变化,政府掌握一定比例的房产市场供应。
(三)配套保障性住房的有效实施
在开征房产税的同时,逐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在陕西省GDP快速增长的同时,政府应始终树立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将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问题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这样才能为逐步推进房产税开征提供保障。通过采取有效抑制房价的措施、将扩大住房补贴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建设有机结合,启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机制,从源头上保证保障房建设的土地储备,彻底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被动局面,确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工程建设的规模,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条件作为全盘工作核心,这样才能逐步为科学规划、稳步推进房产税开征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 郑威,于群.房产税改革大势所趋[J].辽宁财税,2002(7).
[2] 渝沪试点房产税[J].改革,2011(2).
上周,随着国务院在《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 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房产税再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另外,国税总局发文要求土地增值税从严预征,更有为开征房产税造势之嫌,据知情人士透露,上海版楼市调控细则近期有望公布,万众瞩目的房产税条款很可能包含其中,笔者认为,尚且不论房产税扩征方案会否出台、何时出台,我们都得厘清一下房产税的概念,才能辨其方向,
房产税与物业税之别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物业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
同样作为房产保有环节的税种,一般认为,房产税是物业税的折中,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指出,房产税跟物业税还是有差别的,在我国,土地不能自由转让,但土地所有权上派生出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转让,由此物业税便包括了两部分:一是土地使用权还剩下的年限;二是在这个年限内的土地上的建筑物,而1986年出台的房产税并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因为当时尚无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直到现在房产税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也并不清晰,它与物业税界限模糊,
房产税的调控作用
对住宅类房产的保有环节征税,被视为调控高房价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在今年以来的新一轮房地产调控中,房产税改革的预期逐渐强化,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指出,目前社会上对房产税改革的预期主要是强调了房产税抑制投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功能,而恰恰忽略了其最重要的两项功能:一是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二是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短期来看,开征房产税对市场无疑是利空,它将增加住房持有成本,一部分炒房者将会被迫抛售房源,这将增加市场供应,并给价格带来更犬的下行压力;长期来看,房产税将会减少楼市的投机和非理性成分,逐渐挤出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泡沫,使市场更多地回归由自主性需求、改善性需求决定的轨道上来,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认为,房产税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下一步改革:一方面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完善房产税税制,另一方面,要随着财税制度改革的深化不断健全房产税税制,并针对收入分配变化格局调整房产税体制,
开征房产税的条件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主要针对经营性用房的收入部分征税,如果扩征至住宅领域,必然会针对房屋余值征税,以体现保有税的本意,但是,房产税扩征至住宅领域要变成现实,还面临区分“房产”与“地产”、改革房产会计评估制度以及有效甄别征税对象等问题,而解决这些具体操作问题尚需时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牛凤瑞表示,出台房产税至少有三个条件:(1)住房或者房屋所有权的认定;(2)要对房子进行资产评估,而这个住房资产的评估问题不是一天两天能完成的,(3)新的房产税与70#的土地出让金一次性征收,这两个政策之间的衔接和过渡问题,这三项条件在很多城市不是短期内就能够具备的,
我国房地产行业具有一定的基础性,从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历经三十多于年的发展,与其他产业间联系密切,已然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所以房地产企业能否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经济的走势。根据这几年房地产企业发展走势来看,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链相较于其他行业而言则要更加紧张。因为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具有单位价值高、建设周期长、负债比例大、资金回笼速度慢、融资难等等特点。目前房地产企业税制设计不是很合理,很多部分的税种都集中在流转环节,而且多是以预缴的形式提前征收,再加上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和各种名目的费用,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因此,科学有效的税务筹划,能够缩减企业税收成本,有利于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其竞争实力。
在利润率普遍趋同的当今社会,降低成本很显然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一大法宝。而税务筹划工作的实质是指纳税企业在依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含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税收规定)基础上,以不触及税收法律法规界限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的投融资、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合理的分析和决策,充分利用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从不同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规避纳税风险,实现税负最小化,从而使企业达到利润最大化这一经营目的。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现状
2015年随着全国两会闭幕,房地产行业再次成为重要话题之一,房地产行业与宏观经济密切相关。国家在政策上加大了对房地产企业的宏观调控力度,使得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环境日趋复杂,在短期内限制了其经济效益的增长。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逐渐完善,国内学者和专家近几年开始了税务筹划方面的研究,截止到目前,已经出版许多涉及房地产行业税务筹划方面的的著作及专论,取得了一定成绩。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可行性
第一,政府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税务筹划。一方面房地产企业通过税务筹划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纳税企业纳税的积极性;同时合法的税务筹划也规避了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对企业而言,有效的税务筹划要求企业涉税人员具备较高的财务管理水平,能够提高企业资源的有效配置,优化产业结构。
第二,我国的税收环境逐渐国际化。我国自加入WTO以来,市场经济逐渐与国际接轨,纳税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不断学习与借鉴国外税收法律法规。在国际化的税收背景下,为房地产企业充分有效利用各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税务筹划提供了自由发挥的平台。
第三,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日趋复杂,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缺陷性,这为房地产企业合法的税务筹划提供自由发挥的土壤。
四、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筹划方法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前期投资金额很高,而且经营周期长,负债比例较大,资金回笼速度慢;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日趋复杂,企业除了土地、房屋的开发以外,还要建设相应的基础和公共配套设施,经营业务涵盖了征地、拆迁、勘测、设计、建设、销售到售后服务等一系列环节,当然各个环节都会牵扯到涉税事宜。其中在建设环节会涉及缴纳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及其附税;销售环节,需要缴纳营业税、附税以及可能还会涉及印花税等等。
我国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税种比较多,进行税务筹划的税种主要有4种: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营业税一般为5%(其中建筑业为3%);土地增值税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从30%至60%;房产税税率为1.2%和12%两种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为25%等等。
(一)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的不同环节所涉及营业税税率和计税依据会有差异,这块主要是利用两种方法:一是利用营业税的不同税率进行税务筹划,二是利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进行税务筹划:
1.营业税税率差异――不动产销售和装修分离。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为房屋及构筑物装修从而获取的价款,需依照“营业税-建筑业”缴纳3%的营业税。
例1:当前大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精装商品房时,收到的全部价款中包括因提供装修服务的费用,在计算营业税应纳税额时,这部分装修价款会作为价外费用计入到营业额中,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5%的税率依此纳税,因而无法适用“营业税―建筑业”3%的营业税税率纳税。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销售精装商品房时建议采取商品房销售与提供装修服务相互分离的方式,也就是说企业在销售毛坯房时,与客户独自核算装修服务费用,即同客户一方面签订不动产装修和不动产销售两份合同。换言之房屋的销售价款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5%计征营业税,而房地产企业提供的装修价款将按照“营业税―建筑业”税目3%计征营业税,最终房地产企业节约2%的应纳税额。
例2:房地产企业大多与与其他建筑单位一同开发,也就是“分包”给其他建筑公司,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作为发包人将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包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果承包建筑单位仅仅是负责建筑工程的组织和协调事宜,对于承包方将按照“营业税―服务业”这一税目5%税率纳税;但是如果建筑单位承包建筑安装作业,不管其是否有参与施工,都应按照“营业税―建筑业”这一税目3%税率纳税。因此房地产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建筑单位在合作开发过程中,需签订建筑安装工作合同,按照“营业税―建筑业”3%税率计税,节约2%的应纳税额。
2.营业税计税依据差异――降低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等于全部价款加上价外费用。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合法手段降低企业自身价外费用方面已达到减轻税负的效果。
例如:大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不动产时,在收取全部价款时大多连带收取一部分其他费用,譬如:采暖费、物业费、水和电的初装费、基础设置的配套费用等等,按照规定这部分费用全部作为价外费用一并收取营业税。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在房屋销售之前,自行开立一家物业公司,以该物业公司来处理和收取这一部分价外费用,因此代收的这部分费用不再划归到该房地产企业的相关价外费用,从而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负。
(二)土地增值税
1.分散有关经营收入,降低土地增值率。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出售一栋房屋,总售价为1000万元,进行了简单装修和必备的基础实施安装。根据规定,该房地产企业允许扣除400万元的费用,也就是说该笔交易中实现的房屋增值额为600万元。在此环节中该房地产企业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规定土地增税应纳税额是实现的增值额除以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的比率,按照超率累进税率,找到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换句话说,增值率越高,按照超率累进税率方式所使用的税率档次越高,自然缴纳的税款也是逐级累加的。通过计算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率为:400/600*100%=150%。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适用的税率档为50%,速算扣除数为15%。因此在此环节应当缴纳增值税税额为:600*50%-400*15%=240(万元)。
如果该房地产企业将该房屋的出售与客户分别签订两个合同,也就是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另一个是房屋装修合同。前者不包括装修费用,合同总金额为700万元,可允许扣除项目费用为300万元;后者合同金额为300万元,允许项目扣除费用100万元。前者的土地增值率为:400/300*100%=133%。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为:400*50%-300*15%=155(万元)。
因此,通过上例分析,通过将经营收入分开计算,是房地产企业实现少纳税的关键。分散经营收入减少土地增值额,使得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减少85万元(240-155=85万元)的税额。
2.巧用扣除费用扣除项目,降低土地增值率。房地产企业可通过增加可允许扣除项目金额这种途径以达到降低土地增值率或者增值额,也是房地产企业实现少纳税的又一关键方法。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处房屋,支付8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花费1400万元用于土地开发和配套必备设施的安装,在公司的财务账上财务费用中针对该房地产项目分摊的利息支出为200万元,不超过当期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于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公司财务人员发现,不提供可供扣除项目费用为:(800+1400)*10%=220万元;如果提供证明,可供扣除项目费用的最高额为200+(800+1400)*5%=310万元。
因此,通过上例分析,房地产企业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是明智选择,增加可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以减轻税负。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中20%这一临界点进行税务筹划。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的20%是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房地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20%的临界点进行税务筹划,关键点就是房地产企业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时,将土地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获得免税待遇。
(三)企业所得税
1.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延迟房屋产权转移时间。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只有当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关系发生变更时,企业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此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所以,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合法适当推迟房房屋所有权等权属关系转移时间,延迟房产证的办理,以此推迟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点,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缓解房地产企业在资金紧张情况下的纳税负担。
2.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延迟销售成本最终确认时间。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常会发生房屋所有权等权属关系变更已办理,企业的销售收入已实现,但实际上却还有一些基础等配套工程还未最终完全办理竣工结算等手续的情况,由此造成房地产企业无法准确地确认和核算房地产项目的最终成本、费用或损失。因此,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合理延迟房屋销售成本的最终确认时间,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缓解房地产企业在资金紧张情况下的纳税负担,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四)房产税
1.房地产企业的自用房屋的房产税以房产余值计税,房产余值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房产原值指在会计核算账簿上“固定资产”账户上记载的房屋原价,该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就是说,自用房屋的房产原值与企业应纳房产税税额成正比例关系,房产原值越大,扣除比例一定的情况下,房产税税额越高。所以,房产税税务筹划的关键就是合理适度地降低房产原值,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可以将能与房屋主体分隔开的建筑部分分离出去,单独确认其价值,不作为房产原值的核算范围,以达到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采用从价计征以房产余值作为其计税方式。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产税按征税对象划分属于财产税类,房产是以房屋形态存在和表现的一项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有关建筑物不包括在内。准确掌握税法规定中对房屋的定义,对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是不征收房产税的,所以企业财务人员在核算房屋原值的时候,要将房屋与可分隔开的建筑物以及各种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进行适当划分,分开确认和核算。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5月70个大中城市中就有6 7个出现房价上涨,其中广州以2 .1%的涨幅领涨全国。与此同时,北京、广州等地又出现地王抬头迹象。从多方面来看,这一次调控并没有给“逆流直上”的房价当头棒喝。于是,针对存量住房征收房产税被寄予厚望。房产税在中国“破冰”整两年后,最近又传出试点扩容的消息,各方开始密切关注。然而,喊了多次“狼来了”,却迟迟不见落实。
近日,媒体爆出“房产税开征‘杭州方案’”的新闻,让沉寂一个多月的“房产税扩容”再度被拉回群众的视野。正当大家热论“杭州方案”之时,一则“房产税扩围据传锁定杭州,正式下发前一刻被叫停”的消息又泼了一盆冷水,让网友惊呼:这是闹哪样?这次紧急叫停,引发了大家对房产税的思考:房产税扩容,时机是否成熟?下一步改革该如何推进?围绕房产税的争论仍然不绝于耳。
房产税扩容 有房族忧心忡忡
房产税之所以备受各方关注,是因为中国楼市经历几轮调控后,力度在不断加大,政策持续时间也越来越长,但降房价的效果不如预期。社会各方都希望房产税的实行,能够有效遏制房价上涨,甚至有效挤出投机和投资泡沫,使得大量有效房源得以走向市场,从而增加供给。同时,投资者持有成本大量增加以后,会进一步抑制购买需求,进而控制房价上涨。
听了那么多次“ 狼来了”之后,此次“房产税扩容”的消息终于得到官方的证实。5月下旬,新华网援引国家发改委体改司有关负责人的话:“国家正在考虑择机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今年会有具体动作。”这恰恰配合了近日被媒体爆出的“杭州方案”,进一步证明房产税扩容离我们更近一步。
以前买的房子,房产税会不会征收到自己头上?不少“有房族”很担忧。从目前看,不管是“杭州方案”,还是之前的重庆与上海,都没有针对普通房的“存量房”征收房产税。
对于社会各界建议征收“存量房”的现象,有房族有话要说。房地产市场化后,取消了福利房,绝大多数人只好靠自己买房来解决住房问题。前几年,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之际,很多地方政府为了鼓励消费,不断出台刺激楼市的政策,比如说下调房贷利率、降低首付比例,甚至有地方规定个人购房可以享受政府补贴房款。正是这种种购房的优惠政策,诱惑了不少人加入到购房者的行列。而当初购房时并没有房产税一说,现在却突然说要征税,让不少人不解。
“房产税扩容”对于购房者来说,有房没房很重要。如果你已经有一套普通住房,准备买第二套房产,无疑要交房产税,差距在于你需不需要再缴纳上一套房子的税。对没房子的朋友,小编认为目前无需操心,因为尚未有楼市降价的端倪,建议静观其变,待“房产税扩容”落到实处,再下手也不迟。
到底你要掏出多少钱?
尽管最终国务院面对三部门会签的“杭州方案”,仍然要求杭州房产税征收试点押后下发,但国务院同时表示,对于“杭州方案”中涉及的征收方式、对象和范围,均没有提出太大的异议。只是提出要求,在继续完善“杭州方案”的同时,房产税试点征收扩围的方式,要采用“集中批准一批”的方式,而不宜采用单个会签、单个批准的方式。
也就是说,“杭州方案”中,针对增量住房征收、以户为单位划定免征面积、实行超标面积累进税率等内容,有望在下一批房产税试点扩围的过程中,在其他城市推广。那么,这样一来,你到底要为房产税掏出多少钱呢?
结合税法规定与“杭州方案”,房产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10%或30%)×0.4%
按照“杭州方案”举例:王先生夫妻二人在杭州已有一套8 0平方米的房子,试点后,购进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每平米10000元,均为普通住房。假定当时的扣除比例为30%。按照“杭州方案”,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免征面积外的房产面积将征收房产税。王先生夫妻二人全部住房面积已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他们新购住房中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面积,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年需缴纳的房产税为:[(120+80)-60×2] ×10000×(1-30%)×0.4%=2240元,也就是说,王先生家每年要缴纳的房产税为2240元。
房产税扩容能阻止一路飙升的房价吗?
房产税真能成为房价降温的良药吗?有专家直言:“市场是堵不住的。”
研究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商品房销售同比大幅增长,百城住宅均价自去年5月以来,连续7个月上涨,且涨幅持续扩大。同时,“地王”频现,房企拿地积极性高涨。全国300个城市住宅用地推出量、成交量同比分别增长13 . 2%、11.4%,一线城市增长更为明显。仅从这一连串的“涨”字就能看出,尽管调控不断,但房价依然走高,这也是“房产税扩容”受到社会各方密切关注的主要原因。
然而,一些市场人士对“房产税扩容”的作用并不乐观。浦江中国市场研究总监梅水雄说,在经济形势稳定的情况下,如果土地财政制度不改,房价很难大幅下降。而且,房产税还可能被转嫁给二手房购买者或租房者,带动房价上涨。
中原地产研究咨询部总监宋会雍则认为:“房产税的出台是为了确保楼市健康,不要所谓的泡沫化。在健康楼市的前提下,再进一步推动房价下跌,最终回归到正常价位,并实现市场的供需平衡。”
看来,房产税并非抑制房价的神药,目前来看其作用仍较弱。房产税一旦推出,就将是一项长期的税收制度,短期内按照这种模式扩大试点范围是可能的,但如果要像欧美国家那样开征财产税类型的房产税,恐怕只能作为中长期的目标。
房产税征收对象里有你吗?
重庆版房产税方案
主要针对增量,同时对存量的别墅住宅征收,征收范围包括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别墅);新购的高档住房,以“超出价格”(超出上两年商品住房相关均价2倍及以上)为标准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也将征税。此外,对于在重庆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重庆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开始征收房产税。
上海版房产税方案
征收方式是面对增量房,主要是针对本地家庭新购的第二套住房和外地户籍者新购住房,按年征收。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扣除,计税价格为当前房屋交易价格的70%。通用税率为0.6%,价格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2倍的,税率为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