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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教学法的含义
案例教学法突破了传统的教学方法,它通过分析研究单个的案例来开展教学。这种教学方法已经抛开传统的老师主讲的教学方法,使得学生成为教学的主体。老师在教学的过程中担当指引的作用,对于学生来说,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已经被放弃使用。案例教学方法能够更大程度的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提升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使得学生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灵活的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充分的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和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
远程开放式教学模式在发展的过程中以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人才作为教学目标。培养综合性、符合性、应用型人才是远程开放式教学模式的终极目标。但在传统的远程教学模式中,由于受到传统的教学方法的影响,很多的教学目标没有按照计划顺利的实现因此,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分析原因的前提现,对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案例教学方法是远程开放式教学中重要的教学方法,它不仅在我国的教学实践中取得了成绩,在国外教育发达地区也会受到重视,得到广泛的应用。
三、案例教学的主要形式
案例评析法。
1.含义:在法律教学中,案例评析法是一种常见的教学方法,它主要是通过直面讲授和远程直播的方式进行。案例评析法中将法律中相关知识点统一归结到一个独立的案例中。使得法规的相应内容能够真实的具体的展现在现实的学习中。学生可以通过典型的案例分析来了解所学习的内容,利于理解的同时还可以很好的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案例评析法能够保证教学的质量。案例评析法一般包括两种思路一种是由理到例的分析另一种则是相反的。
2.特征:在案例评析法教学中使用的案例多数是挑选了典型的,且案例的篇幅较小,利于学生在短时间内对案例整体内容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案例的内容针对性较强,所涉及的法律比较集中和直接。没有较大的争议性。
3.操作流程:案例评析教学方法的执行需要教师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对教学的重点、难点、疑难问题进行全面的考虑分析后对教学内容进行编排,确定相应的典型案例来进行案例评析教学方法的实施。(1)由理到例的案例评析。由理到例的教学方法研究主要强调我们在进行案例评析教学中,先由教师讲解介绍一定的法律概念、理论内容、规则等等,然后教师再根据所讲解的内容来安排一定的典型案件分析老师前面所讲的内容。通过典型的案例分析学生能够在理解书本知识的同时,对案件的分析也能够比较深入的进行。使学生能够尽快的吸收消化老师安排的知识。(2)由例到理的案例评析。这一方法同前者恰恰是相反的,老师带领学生在分析完有针对性的案例后,对所学的概念、理论进行研究分析。积极的鼓励学生自己独立的进行研究思考。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典型案例进行结合,最后达到教学目标。
四、运用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1.教师应该转变观念很多法律教学老师认为,只要把法律概念、逻辑体系、理论框架灌输给学生,让学生自己去进行理解和领悟就可以了,如果是一些相应的典型案例,教师可以简单的带领学生分析一遍后,交由学生自学。这种观念在实际的教学中是错误的,它很容易导致部分教师过于注重在课堂上理论传受,,而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得学生只是会死记硬背,对于理论知识的实际意义并没有真实的领会。影响学生的学习质量。因此老师必须转变观念,从教学的实际情况出发,彻底解决问题。
2.加强教材建设当前的法学教材普遍存在着陈旧、知识老化、且仅限于法条注释、理论解释等现象,适合开展案例教学的案例法学教材目前还很少,特别是目前还没有一本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用的案例教学教材。目前案例教学法在部分省、市电大教学实践中的运用,对案例教材建设的滞后问题提出了挑战。
3.加大案例教学的投入实施案例教学的前提必须有配套的经典案例,建议中央电大统一组织案例的收集、整理、加工、编辑,并借助现代化信息传输手段,在电大战线上建立法学专业的案例文本超市;各地电大也要加速建立模拟法庭实验室。而所有这些保障措施的实现如若没有足够的财力支持是不可能的。
五、结语
1.学科是什么
“学科是什么”,中外学者见解不一,众说纷纭。美国的伯顿•克拉克认为:学科是科学知识的分支以及围绕这些知识而建立起来的组织。法国的米歇尔•福柯认为:学科是一种社会规范,是在社会监控、规训大众的实践中产生的专门研究领域,同时,学科的研究结果又可以强化和改进该领域的社会规训。德国学者黑克豪森认为:学科是对同类问题进行专门化的科学研究,以实现知识的新旧更替和系统化。伯顿•克拉克是从知识形态和组织形态的角度来阐述学科的内涵。米歇尔•福柯从社会规范的角度,强调了学科的社会效应。黑克豪森从社会活动的角度,主张从动态的社会层面来把握学科。国内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对学科进行了界定,比如,孔寒冰认为,学科包括三层涵义:教学的科目、学问的分支及学术的组织。杨天平认为,学科包涵四个要义:一定科学领域的分支、按照学问性质划分的门类、学校教学的科目及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孔寒冰是从传递与生产知识、学术研究与组织的角度来理解学科的内涵。杨天平从狭义和广义的角度概括了学科的原初义和发展义。综合中外学者观点,学科的蕴涵可归纳为:一是知识分支与教学科目;二是知识生产与传播的学术组织;三是知识与知识者遵循的制度性机制。
2.学科建设指什么
对于学科建设的理解,主要集中在学术领域和高等学校这两个层面上。从学术领域层面看:学科建设就是建构学术研究领域的理论体系,建立该领域的学术规范制度,使其制度化。从高校层面看:一方面,是指优化高校的学科结构和学科布局,使其形成一流学科或有影响力的学科群,包括高校的学科定位、学科规划、学位点设置、学科门类及其交叉学科等;另一方面,是指一级学科建设,通过学科划分、学科设置,不断增多其分支学科,不断扩大其社会建制,不断加深对问题的认识,从而对现存的一级学科进行深化、充实、调整、改造,以提高学科质量和增加学科数量;同时,是指二级学科建设,通过提炼学科方向、培养学术研究团队、遴选学科带头人、构筑学科创新平台等措施提高学科建设水平,集学科方向、梯队、基地及项目等建设于一体。学科建设的几个层面是密切相关,互为影响,有机统一的。就学术领域而言,学科建设就是对该领域的概念、性质、研究对象及方法等基本理论进行规范,使之成为科学严谨的理论体系,并加以制度化。就高校而言,学科建设是指高校为优化学科结构与学科布局,通过学科划分、学科设置等充实并调整现有学科,创造新兴学科,围绕学科方向、师资队伍、学科基地、合作交流等展开的各项工作。
二、中国教育法学学科建设的现状
1.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经历了萌芽、初步形成、逐步发展、深入完善几个阶段。1979-1984年是萌芽期,这一时期,教育法学理论水平较低,就学科建设而言,还没有真正开始。1985-1995年是形成期,有关的专著和教材开始出版,学科建设问题开始受到广泛关注,对教育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学科性质、研究范畴等进行了深入讨论。1995-2005年是发展期,教育法学研究进入,对教育法学基本理论有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与争鸣;专门的研究机构成立,专业的研究刊物问世。至此,教育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得以确立。2006年至今是完善期,教育法学研究进一步体系化、深入化。一方面,教育法学基本理论问题探讨进一步深入;另一方面,研究者对教育教学实践中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同时,教育法学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始展开。
2.教育法学的学科概念
中国学术界对教育法学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将教育法学视为法律科学。比如,“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制现象为研究对象,并揭示其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二是将教育法学归为交叉边缘科学。比如,“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交叉学科。”上述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有的是把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制现象作为研究对象,有的则是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但是,教育法学不仅仅研究教育法律问题,还与教育思想、教育制度、教育行为等密切相关。本文认为,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教育学理论研究和阐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并与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等密切联系的法学分支学科。
3.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
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教育学的分支学科;第二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第三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法学和教育学共同的分支学科。其中,第二种观点又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教育法学隶属于行政法学;另一种看法认为,教育法学是法学的独立分支学科。第一种观点是不妥的。教育学旨在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二者的研究对象和基本内容差异较大。第二种观点,基本正确,但有偏差。第三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从研究视角和研究目的来看,教育法学更宜划入法学的分支学科。本文认为,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不隶属于行政法学,而是与行政法学并列的二级学科。
4.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学术界有三种主张:一是主张教育法学研究教育法律规范本身的内容和教育政策、教育道德、教育规律、教育史及其相互的联系。二是主张教育法学研究教育活动过程存在的法律现象以及教育现象与外部事物相联系产生的各种关系。三是主张教育法学研究教育法制现象及其规律。第一种主张不够全面,忽略了教育立法、教育法的实施、教育法律文化等方面。第二种主张不正确,教育活动过程中的法律现象并不都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对象,比如教育活动中的犯罪及其刑罚就不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对象。另外,教育法学只研究教育法调整的那部分教育法律关系,并非所有的教育关系。第三种主张也不完全正确,教育法制是教育法学研究的重点,但不是研究的全部。本文认为,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过程中的教育法律现象及其规律,包括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制度等方面。
5.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
从中国教育法学研究发展历程来看,在萌芽和初步形成阶段,注重思辨性研究,侧重教育立法成果的阐释和说明;在逐步发展和深入完善阶段,研究由思辨转入实践层面,关注实然权利的获取、保障以及救济。鉴于教育法学的实践性和应用性特征,案例分析法、调查研究法、分析比较法等都是其常用的研究方法。同时,还借鉴了其他学科或领域的研究方法。比如,刘献君、许晓东和赵炬明等学者提出将管理领域的研究方法与成果,如组织分析、计划与决策研究、成本效益分析等引入到教育法学研究之中。
三、中国教育法学学科建设存在的问题
1.基本理论研究不完善
一是教育法学的学科概念至今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观点,有些术语的使用不够严谨,随意性、经验性较大,缺乏学科内部的统一性。比如,对“受教育权”的界定就有很多种解释。二是学科性质存在分歧,迄今为止尚无定论。三是研究对象不够明确,学术界多种观点争鸣,尚待进一步明确和澄清。四是研究方法不成体系,多是直接借用法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亟待整合。五是学科理论体系创新性不足,从已出版的教育法学教材和专著来看,多是以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教育法学的体系,缺乏教育法学的独特性视角,原创性成果不多。
2.学科地位不明确
教育法学在中国学科专业目录中缺乏应有的地位。《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没有将教育法学作为法学或教育学门类下的二级学科设立。目前,只有中国人民大学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将教育法学作为教育学一级学科下特设的二级学科,其他高校大多是将教育法学在教育经济与管理、高等教育学等学科之下作为一个研究方向。还有一些高校自主设置了教育法学二级学科。这样就形成了各个高校教育法学人才培养差异较大的局面,缺乏统一的引导和规范。
3.研究方向应用性不强
学科方向是学科建设的基础。中国教育法学研究过于集中于学术性探讨,实践指导作用不强,偏重于基本理论研究和教育法学的比较研究与案例研究,应用方面的研究不足。教育法学研究缺乏对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推进教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基本法律问题的引领作用。教育法学研究者需要深入学校教育教学一线去发现问题,研究和解决问题,从而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提高办学水平。目前,教育法学研究者较关注教育热点问题和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这是必要的,但是对于教育立法问题的关注度不高。
4.师资队伍建设不足
中国教育法学学科建设长期积弱,设有教育法学研究方向的博士、硕士点屈指可数,这方面的导师更是少之甚少。目前,中国高校教育法学师资队伍中,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大师、领军人才相对匮乏,高水平中青年教育法学学科带头人数量不多。比如,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招收教育法学方向的博士生导师有3人,其一为兼职导师;北京师范大学2015年招收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学方向的博士生导师也仅有4人。这两所学校是国内较早设置教育法学方向博士点的高校,窥一斑而知全貌,其他高校教育法学博士点的导师数量也大致如此。
5.学科基地与平台建设不健全
中国教育法学学科基地,主要是建在高校内设有教育法学研究方向的博士、硕士点的研究所(中心),大多从事理论方面的研究,而一线的实践、实训基地却很少。教育法学作为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要培养博士、硕士的实际应用能力,一线的实践、实训基地是非常必要、必不可少的。专业的学术机构与学术刊物是研究者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目前,全国性的学术机构有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教育法制专业委员会,但是省一级的专业委员会不多。专业期刊仅有《中国教育法制评论》一种。
四、教育法学学科建设的策略建议
1.加强理论研究,确立二级学科地位
加强教育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特别是在学科性质、学科概念、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理论体系等方面需进一步研究。理论研究要立足建设法治中国的实际,弘扬法治理念,服务教育治理实践。确立中国教育法学的二级学科地位。一方面,要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将教育法学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来设立;另一方面,设置教育法学博士、硕士学位点。目前只有部分高校设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层次的教育法学研究方向,作为一个培养方向进行招生。同时,将教育法学作为法学、教育学专业的核心课程,特别是师范类的专业要将其列入必修课。
2.聚焦教育治理,提炼学科研究方向
教育法学学科建设要有自己明晰的思路,要以国家需求为导向,聚焦教育治理现代化战略目标,围绕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提炼学科发展方向。加强对教育法律制度体系的研究,重视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特别是要关注尚未纳入立法机关视野的教育法律以及今后的教育立法趋势。强化对教育经费投入、教师编制、教育质量和专业教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研究,为依法治校提供规范化治理依据。深化对教育治理指标体系的研究,形成依法办学的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为政府、社会、家长监督与评价学校办学行为和管理水平提供支撑。同时,还要对教师申诉和学生申诉制度进行研究,为受教育者和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提供法理依据。
3.跟踪学科前沿,汇聚学术研究团队
教育法学学科建设要跟踪学科前沿,密切关注国际学术动态。通过国内外学科门户网站和检索工具来了解教育法学研究的核心主题、核心出版物、核心机构、核心作者,从而把握其学科前沿。学科建设的关键是学科队伍建设,必须汇聚一流的学术研究团队。有条件的高校发挥已有资源优势,培养教育法学学科带头人,组建高水平的学术研究团队。没有教育法学学科建设基础的高校,应加大投入,重点引进教育法学专家,还可以将一些教育法学教学或研究人员派到国内外相关高校进修、深造,以提升研究水平。同时,还要改善教育法学学术研究团队的学缘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等,注重学术研究团队的层次性、稳定性和学术性。
4.建立实践基地,培养实际应用能力
教育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注重实践能力培养,博士、硕士应直接接触和参与一些教育法律纠纷的处理来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最有效的途径就是与有关机构建立教育法学实践能力培养基地。一是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建立培养基地。让博士、硕士在其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直接参与到这些部门的工作中,特别是教育方面的申诉、行政复议等案件的处理,提高实务能力,还可以参与这些部门的一些与教育法相关的课题研究,提升理论水平。二是在高校的教务处、学工处等部门建立培养基地。让博士、硕士协助其工作人员参与这方面的管理工作,提高博士、硕士实际应用相关政策法规的能力。三是与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联合培养基地。
5.构筑学科平台,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
我们都知道,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的未来和命运,教育也能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作为学校中的一名普通教师,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之后,对提高师德修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它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教育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我是一名教师,肩负着育人的重任。于是在学习之余,更应从自己过去的工作中找出不足,必须全身心地去爱自己的学生。喜欢学生,爱护学生,服务于学生,这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职。师魂即师爱。要在实际工作中,时时处处体现师爱其实并不简单。有时,细小的一个工作,看似简单的一种举动,也许会折射出我们教师的教育理念。班级中的王新博同学,知识欠缺的太多,为了使他尽快的追上队伍,就利用课余时间给他补课,同时发动班级学习好的同学帮助他,他的成绩提高的很快。既方便了学生,切实减轻了学生的负担,又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更增强了困难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我想,这小小的改变中,就蕴涵着老师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也是大家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之后的一种新的有效尝试。教师站在了学生的立场上,改变了自己原本已经习以为常的一些教学行为,目的则是为了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困难。作为教师,必须要对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关注学生原有的基础与能力,因材施教地帮助他们学会学习,因地制宜,潜移默化地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称得上不辱使命。
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地今天,作为我们教育工作者,不能抱着过去的应试教育一套而不放,应该让学生走进更广阔领域学习,力求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不断更新自己的学识。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为形成良好的师德风尚而出力,更好地为学生服务,爱岗敬业,使自己成为一名高素质的教育工作者。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乏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4.存在抄袭和购买论文的现象。开放教育学员因为没有时间或是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但为了毕业,就去网上抄论文或是花钱买论文,助长了不正之风,构成了学术腐败。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机遇和挑战
(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过去是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办,在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等环节受联办学校的制约。2012年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设置本科专业,按教育部规定,首批设置本科专业为19个,这19个专业有独立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自主设定教学计划,决定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说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也需要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
开放教育的教学具有开创性[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多元化必将更加适合成人学生,更符合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5]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学员将法学理论同自己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有帮助,更有利于促进知识向技能的转变。
(三)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电大系统的法学教师在学历、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师都有一定差距,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电大系统自身的原因。省级电大以下的法学教师无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这些法学教师无法案件。电大系统组织的法学教师业务培训数量也不多,省级电大的老师还有机会参加培训,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一所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只有一两个,教研活动很难开展,在教学压力不大的情况,教学技能很难提高。如果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将促进促使教师知识更新,并提高法学实践能力。
三、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改革的尝试
(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如果学生的学术功底较好,可以通过撰写传统毕业论文来获得学分。此外,学生还有其他选择,或是在有国际国内刊号的杂志上,或是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还可以选择模拟审判案卷及审结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作为毕业论文成果形式。毕业论文的形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报指导教师同意,并须重新开题答辩。
(二)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实行毕业论文“双轨制”改革,在法学专业114名大四学生中,推行法庭模拟审判和论文结合的方式,法庭上的表现和制作完整的卷宗占60%,论文占40%。目前,此项改革尚未全面推开,该校采取自愿选择方式,在2011届114名毕业生中,已有22人选择了“上法庭”模式,其余学生还按传统模式写作毕业论文。[6]
(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本科生科研立项、“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暑期和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的优秀研究成果经鉴定程序直接转化为毕业论文。
(四)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除了学术型毕业论文形式之外,新增案例分析、毕业设计和调研报告三种形式。[7]
(五)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8年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改革举措:2009年毕业的本科生必须写案例分析,而且必须是具有争议、比较新颖、有研究价值的案例。[8]
(六)华侨大学法学院
法学院要求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复印一个已结案件的全部卷宗。案件可以是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但复印卷宗必须完整。根据该卷宗呈现出来的证据材料,对该案件的性质和判定结论进行分析,并撰写案例评析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简介、证据的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最后的认定结论。毕业生在答辩的时候,必须带上复印的全部卷宗,以便备查,期间要求毕业生先介绍该案件的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以及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可以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案件处理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自己是如何处理案件以及认定结论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根据毕业生撰写的案例评析报告的质量和答辩的表现进行评分。[9]
四、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制度设计
国家开放大学可以尝试毕业论文改革,既保留传统毕业论文,也采用其他形式。
(一)传统型毕业论文
论文的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选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切记题目不能过大,如在题目中出“中国”或是“我国”等字样,撰写的论文能够解决生活或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员论文选题尽量不要重复,最好一人一题。在论文的格式和学术规范上要严格要求学员,论文格式必须符合要求,字数不少于6000字。论文的复制比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论文理论性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论文的写作着重在于培养一种法律思维能力,重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根据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生的工作性质和生活阅历,引导其选择能将工作经验、生活积累都运用起来的题目,以充分发挥社会经验丰富,动手能力强的优势,而避免了理论基础相对较薄弱的劣势,从而扬长避短,写出具备电大毕业论文特色的高质量论文。[10]
(二)调研报告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辅导教师可以通过专题讨论、主题辩论、布置小论文等方式,引导学员将自己的工作实践同法学专业课程相给合,确定调研主题。教师要对学员的调研活动及调研报告的撰写进行指导,提高学员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调研报告原始材料应真实可信,调研内容应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实证性和时效性,调研材料能有效支持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能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审视现有法学理论,研究报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调研报告应格式规范,内容明确、资料充实、方法科学、结论可靠,字数不少于10000字。
(三)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可使参加的学生熟悉相关的诉讼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培养他们的组织能力、善辩能力及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1]。辅导教师带领学员去法院旁听,和学员共同确定模拟法庭选用案例,确定模拟法庭开庭计划,指导学员完成所有诉讼文书的撰写。模拟审判适用普通一审程序。模拟审判全过程的演示,不仅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更是对其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而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的撰写又可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6]。没有撰写法律文书的学员可以撰写审判总结上交。辅导教师根据学员在模拟审判过程中的表现及提交的诉讼文书和总结给学员打分,审判过程中的学员演示表现占总成绩的60%,提交的诉讼文书或是总结占总成绩的40%。
(四)
鼓励学员在读书期间撰写、,学校对公开的同学依期刊的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公开发表的论文选题必须是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作者所属单位必须是学员就读的学校。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对学员上交的发表过的论文进行成绩评定时要进行学术不端检测。论文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方法科学、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在南大核心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上的发表的论文只要达到4000字即可,在其它公开出版且有国际和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达到6000字。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其他公开出版的编著中发表,且字数在6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应具备申请认定的资格。
(五)审判卷宗
在法院工作的学员或是参加法院实习的学员可以对本人审判或是参与过的案例进行归纳、汇总、分析和总结。要求学员提供完整的案件卷宗,卷宗及审结报告要符合格式要求,要对案件的基本经过、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法律的运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不少于4000个字为宜。
(六)论文获奖
大学的四年里,学习了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和掌握国家的主要法律法规,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则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法学专业,并能运用法学理论,方法和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但是书本的学习较有限,于是参加了很多社会实践和社团的工作,从事了大到组织策划晚会、小到文秘接电话的工作,积累了很多了从失败到成功的经验。我认为实际操作能力和组织合作能力的学习更重要。对自己总体评价是为人热情乐观,真诚,工作踏实、易上手,遇到困难能迎难而上,不轻易放弃。
从大学一直下来,我感觉我学到了很多,特别是一些书本上学不到的工作经验,虽然以前有过成功,也有过失败,从中我的到的是很多做事的原则和处事的经验对于现在的我来说,做事也变得成熟稳重了。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做事认真负责,有团队合作精神,还有较好的交际能力。
作为一名应届毕业生,也许我的知识有限法学专业,也许我还太年轻,缺乏实践经验,也许在某些方面我无法像其他人一样工作自如,但年轻意味着热情与活力,我有生理缺陷(从初中起我的听力就逐渐减弱,但并不妨碍我的学习、工作与生活,反而更能让我将注意力集中在一件事情上,而不易受到外界干扰,保持自己的想法)并不代表我不行!我自信能凭自己的能力和学习在毕业以后的工作学习与生活中克服各种困难,不断实现人生价值与追求的目标。
【关键词】开放教育;法学微课;教学应用
新时代背景下,社会与经济高速发展,各行业都面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对高素质和高学历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大家对自身的学历和素质越来越重视了。因此,国家鼓励全民实行终身教育。而开放教育恰恰是实现成人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主要形式。开放教育于1999首次被提出,其借助现代远程教育模式,进行本专科学历教育,它的特点是基于终身教育价值理念下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并且不限时间、地点,随时可学可考的一种创新人才培养策略。法学专业在开放教育发展中渐渐成为主流专业,为社会培养了众多的法律人才,为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保障。而随着数字化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微课在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了,为开放教育提供了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提高了办学质量,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更好更便捷的学习途径。
一、法学微课的特点和优势
法学微课作为一种新型的专业教学方式,是以视频为载体,针对法学专业教学内容或环节而开展的教学活动的教学资源。法学专业知识多为法条法规文字描述,法学的传统教学方式具有单一性和机械性,学生学习起来感觉枯燥无味,没有学习兴趣。而法学专业教学中微课的出现,成为传统教学方法的有力补充,丰富了法学的教学资源。作为一种新型教学资源,法学微课以其短小精悍、重点突出、应用广泛、交互性好的优势特点得到了法学专业师生的认可。一是法学微课是可以再生的教学资源,可由专业教师根据教学目标要求,进行制作和开发,学生可以反复学习、灵活运用,而单纯的课堂教学内容不可复制且难以保存。法学微课弥补了传统法学专业教学方法的固有缺陷。二是学生在接授传统的法学专业教学后,都认为法学的知识量大且复杂、重难点不好把握,法学微课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难题,每个法学微课只讲解一个知识点,其中包括案例描述、提出问题、讲解问题、案例评价几个方面,各个微课的知识点都是独立分散的,知识点中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学生更容易学习一个完整的知识点。三是传统的教学方式,通常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采用强度较大的讲授式,很难使学生提起学习兴趣,而微课在教学中的应用可以使课堂教学氛围更加宽松愉快,更加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二、法学微课在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中的作用
高校的法学专业教学内容理论性较强,而运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又存在着是上课时间长、方法单一的问题,导致学生在课堂学习中渐渐失去兴趣,严重影响了学习效率。而法学微课这种教学资源的出现,很好的弥补了开放教育中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
(一)增强了法学学习的趣味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随着社会竞争对高学历、高素质人才的要求,越来越多的人都报读开放教育。开放教育学生学习时间有限,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传统法学课堂学习,往往让学生感到枯燥无味。而法学微课是由专业教师根据教学目标的要求,运用诙谐幽默的语言结合典型案例,让学生在轻松愉悦的气氛中,来完成整个学习过程,提高了法学知识的学习效率。
(二)增加了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学生学习上的灵活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多是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来进行法学知识的学习,以此来提高自己的学历和素质,增强自身在社会上的竞争力。但他们上课学习的时间,往往是没有保障的,这是开放教育的特点。在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中,法学微课的应用可以使法学专业的传统授课方式转变为远程教育方式,为学生提供更为便捷的学习方式,使法学知识的学习可以不受地点、时间、空间上的制约,使学习变得更加灵活。这样可以更好的促进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工作的开展,为我国培养更多的具有深厚法学理论知识和系统的法学思维的应用型人才。
(三)促进专业教师综合能力的提高,缓解师资力量不足。法学微课在专业教学中的应用,需要法学专业教师具有更强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制作出一个优秀的微课作品,要求教师不仅得具有渊博的法学知识,同时还得具有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如运用PPT、录屏、截屏等相关软件。教师要时刻关注司法实务案例和社会热点问题,还要具有对学生的个人状况、心理变化等进行分析调查及沟通的能力。微课的应用,可以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学生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接受相同的教育。这就大大减少了法学专业学生对师资的需求量。
三、加强法学微课在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中的应用
(一)用法学微课来辅助开放教育课堂教学。法学微课运用于课堂教学中,与传统教学方法相结合,能很好的解决传统教学法的机械性、固化性等弊端,运用生动有趣的法学微课能够充分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培养出更多时代需要的高素质人才。这就要求法学教师要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高超的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对专业教师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熟练灵活的运用法学微课教学法,才能更好助力课堂教学,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把法学微课运用到开放教育实践教学中。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传统教学方法的特点是重理论轻实践,新时代社会需要法律理论知识与法律思维并存的应用型人才。这就需要高校法学专业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不仅要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同时也不能忽视对实践活动的教学。实践教学活动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实现,如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或领学生参加法院审理旁听,以提高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感受法律知识的力量。如今,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实践教学方法就是把重要知识点结合典型案例,让学生观看微课资源,进行深入的分析讨论。通过这些实践教学活动,才能真正的提高教学效果,培养出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关键词:法学教育;临床法学;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3-0084-03
中国现正处于重点转型期,在这一时期,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也步入重点转型阶段。因此,中国教育的意义、目标成为更多学者所关注的问题。法学作为中国教育的重点学科,高校如何确定法学教育目标,如何将学生个人主体性融入法学教育,如何更好地推进高校法学教育改革,成为法学教育的重点问题。而高校临床法学教育即诊所式教育为我们提供了可鉴经验。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
研究高校法学教育现状,首先应了解法学教育的目标。目标是一切行为的方向和动机。法学是一门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应用型科学,法学教育承担着对学生进行理论传授和职业教育的双重使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法学教育已经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志。因此,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培养专业知识型与实践应用型相结合的人才教育,即具有全面法律知识、法律实践与法律道德修养的法律人。法律人才的素质是一个众多素质要素构成的综合体系。因此,这就对高校的法学教育提出了高层次的要求。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
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中国高校的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与进步。但与此同时,法学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地凸显出来。受到传统教育方式的影响,中国高校法学教育似乎只注重知识的传递与灌输,而忽视了学生的实践能力锻炼与素质的修炼。法学教育的受教育者,尤其是高校受教育者,是未来的法律工作者,他们必须具备较高的实战经验、能力以及较好的道德修养。而实际学习中,受教育者却忽略了这一方面。早在两年前,面对记者发出的“法学院离法院有多远”的疑问,身在法院的吕忠梅教授就回答说“非一步之遥”。由此可见,中国的法学教育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其具体表现为:
1.从教育者方面来看,首先,在课程开设上,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者是国家颁布的一些主要法律为标准。但是关于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的课程却开设的比较少,加之学生很少有机会接触到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案件,这就使得学生从学校毕业后仍然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来学习和培养如何处理实际案件的能力。其次,在教师的教授内容和方式上,是以讲解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相互间的逻辑关系等理论知识为主,同时阐释法律条文以推出相关案例的解决办法。这其中所能涉及到的案例大部分也只是适应特定法律条文规定的案件,而非实际生活中复杂的案件。这对于学生的思考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会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2.从受教育者方面来看,一方面,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对于学习内容缺乏主动性。教育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一个相互作用的活动。学生与教师一样,都处于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受教育者的学习主动性是否得到充分的调动,对于教育的效果更是起到一个决定性的重要作用。因此,教育应当是一种积极参与性的教育,而不能是一种被动接受性的教育。在中国的传统教育中,学生的主体地位不仅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其学习的主动性也得不到充分的发挥,这会影响到学生法学思维能力的培养,法学教育的效果就会相应地减弱。另一方面,受教育者缺乏创新性思维。在传统的以传授知识为主的灌输式教育模式下,被动的学习方式会使学生缺乏创新性的思考。而法律案件却又是实际生活中的问题,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要对其进行分析解决就更需要善于思考以及主动创新的精神。这之间存在的差距就导致了教育与实践的衔接出现了问题。当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接触到实际生活中的法律案件时很难做到娴熟的思考与操作,难以满足工作以及社会的需要。
对于法学这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理论知识的积累是无可替代的,扎实的理论知识是实际应用的基础,实际操作的能力与理论知识的积累同样都是十分必要的。而从上述两点来看,无论是教育者或是受教育者,在法学的教学过程中都是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积累,而忽略了对于实际应用和操作能力的培养。这就与法学教育的目标,即培养专业知识型与实践应用型相结合的法律人才相距甚远。如此下去,将会导致中国的法学教育目标越来越难以实现。因此,法学教育的模式亟待创新。
三、改变现状的路径――临床法学教育
临床法学教育即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新型的法学教学方法,兴起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的法学院。临床法学教育模式出现前,在美国占主导地位的法学教育模式是案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法培养了学生与高智力化的诉讼有关的法律推理能力,但却忽略了法律实践中诸如接待、谈判、起草文件等法律从业技能,同时也忽略了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方面的培养。在这种缺陷出现后,法学教育家们开始了将医学院的诊所教育模式借鉴到法学教育模式的探索,并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临床法学教育模式。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式,它更突出诊所的特点,弥补了案例教学法的不足。临床法学教育模式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职业实践训练活动,来实现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目的。从临床法学教育的兴起到现在虽然只有五十年的时间,但它已从美国发展到世界,成为了法学教育模式的一大发展的趋势。
此趋势发生的原因在于临床法学教育更加有助于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具有实践性德法律人才。临床法学教育的优势表现在:第一,临床法学的模式能够增强学生的职业技能。临床法学教育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会在面对和解决真实案件的思考和解决中锻炼思辨能力,提高自身价值和法律正义的追求,同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责任心,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律师这一职业在社会中的角色和作用。第二,临床法学教育强调个性教育。临床法学教育,突破了传统的教师和学生的关系,教师和学生都参与到同一案件之中,共同思考和解决所面临的问题。这使学生由被动的听者转变成为主动的办案者,较之传统教育,学生更能积极和主动地参加到教学的过程中,学习和操作的主动性充分调动起来,学生的个人潜能可以得到挖掘和开发。这种教学模式肯定了学生的价值,尊重了学生的个性。第三,临床法学教育提高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在临床法学的教育中,学生面对的是复杂的真实案件,没有固定的答案与解决方法,这就要求学生自己进行分析和思考,在宽松自由的环境中,培养创造性的思维。同时,通过与其他同学或老师的思路方法进行沟通的对比,帮助学生进行客观的分析,并且反思自己的优势与劣势,综合提高创新能力。
四、临床法学教育与中国传统法学教育的冲突
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中国人民上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清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学院于2000年9月开始,分别开设了临床法学教育的课程。自此,临床法学教育的模式被引入中国,其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开始得到展现,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很多法学院校也逐渐加入到临床法学教育中来,为法学教育注入了新鲜活力,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新的模式。
与此同时,由于临床法学的教育模式不同于中国的传统教育模式,在与中国传统教育以及现状的融合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冲突,致使临床法学教育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制约,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其表现如下:
第一,时间制约。由于历史以及所属法系的原因,中国的法系教育采用的是大陆法系教育习惯,即采用讲座式的教学模式,注重强调法律的抽象概念性、逻辑性和理论性。基于此种模式,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注重课程的理论性,大部分的课时都安排在这些理论课程上。对于实践性课程的课时安排较少。而实践性课程本身却是需要充足的时间来做保证的。临床法学教育的整个过程,包括资料的搜集准备、案件分析及模拟、讨论和总结这一系列的活动,都需要一个较长的处理周期。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需要足够的时间来做准备。如果只把临床法学教育作为一门课程来安排课时是不够的。按照一般的课时安排,一学期临床法学教育的课时只能完成几个案件,这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很难达到一个良好的效果。这样就会使得临床法学教育的目标流于形式。
第二,案源制约。中国的一些知名法学院校,在引入临床法学教育模式后,不仅开设相关课程,还面向社会,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学生在锻炼处理案件能力的同时,也帮助到了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使他们享有到应有的诉讼权利,也使学生在案件的过程中锻炼实践能力,也能增强社会责任感。这对于学生和社会是双赢的。如果这种方式能够顺利进行,对于临床法学教育的案件来源是一个保障。但是实际情况并不如此,毕竟学生不是律师,学生在办案过程中在诸多方面会受到身份的影响,没有法定的职业身份,在办理案件时难度增大。而且当事人在寻求法律帮助时,更倾向于寻求经验丰富的律师来给予帮助,而对于缺少经验又稚嫩的学生就很难建立起信任的委托关系。这就个临床法学教育的案件来源带来冲击。除此之外,学生所能接触到的真实案件也只能是由教师通过行为来提供。但这就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问题。没有真实的案件,学生的实践能力很难得到锻炼。因此,案件来源也会限制临床法学教育的发展。
第三,师资制约。临床法学对于教师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不仅需要教师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同时也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来给学生加以指引。临床法学教育是一种具有较强实践性的教学模式。它将实际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运用到教学过程中来,既包括接见来访的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也涉及到出庭的等诸多方面。在这其中教师就要对学生的表现予以指导,这就要求教师具备相当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临场处理问题的能力。由此可以看出,教师的理论及实践经验对于临床法学教育的成功与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在实际的法律教育中,一些教师或是欠缺理论知识或是欠缺实践经验,能够符合临床法学教育要求的教师人数并不多。临床法学教育的教师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第四,经费制约。临床法学教育模式的特殊性要求充足的经费来解决师资、案源以及场地等相关问题,而法学院用来支持此种教育的经费并不充足。学生在办理真实的法律援助案件时,在这个过程中是需要充足的物质条件做保障的。此外,学生在具体办案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也必须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而这部分经费,法学院校并没有足够的经济基础来支持,更不可能让教师或是学生来负担。在一定程度上,经费问题也就制约了临床法学教育的发展。
五、临床法学教育与中国传统法学教育的冲突化解机制
临床法学教育与中国传统法学教育相比,它打破了传统课堂上老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的“满堂灌”教育模式。更加注重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一种独具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虽然美国、德国等国家的临床法学教育模式比较完善,但是由于中国不具有美、德等国相对完备的法学院以及司法体系,对于他们的经验我们不能完全地套用。这就要求我们针对临床法学教育与中国传统教育的冲突,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化解冲突的机制。
本文认为针对临床法学教育与中国传统法学教育的冲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二者的关系进行调节,以促进法学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法律人才的培养。
1.加强与社会结合,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中国法学教育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对学生的教育与社会实际需求脱节。这一问题也是化解临床法学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冲突的基础。学生是社会中的人,如果仅仅在象牙塔中学习理论知识,终究只能成为知识型的受教育者。受到专业对于实践的特殊要求,法学学生如果不走进社会,参与到实际的法律案件中,其所学知识也就无用处了。所以,针对这一问题,高校的法学院应正确引导学生进入社会来进行实践锻炼。法学院校可以积极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与联系,或直接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加强合作配合教学;或多聘请司法各界人士参与到临床法学的教育教学中,给学生以指引,逐渐让学生参与到真实的实践案件中。这一基础问题能否得到很好的解决,也关系到临床法学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冲突的其他问题的解决。
2.增加课时比例,保障教育目标实现。对于法学教育来说,理论与实践居于同样重要的地位。因此,在给予学生理论知识传授的同时,也要增加临床法学教育课程的课时比例。从中国高校法学教学的现状来看,法学理论知识的教学安排基本上占据了学生在校学习的全部课程时间,而留给学生进行实习,接触社会实践的机会很少。针对时间限制这一问题,法学院校应该在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的时间安排上做出调整,让学生学习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有更多的机会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之中。法学院校可以像医学院校那样,通过增加高校法学专业的学制,让学生在毕业前经过充分的实践锻炼,来掌握实际办理案件的方法和技巧;或是将基础理论知识的课程安排紧凑,将诊所式实践课程穿插其中,用学到的理论知识指导实践活动。这些途径都是为了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来培养实践操作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
3.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解决案源及经费问题。临床法学教育不仅为中国的法学教育提供了新的教学思路,也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援助的模式。因此,要利用好媒体的宣传作用,将临床法学的这种法律援助方式进行宣传和推广。这样不仅给法学学生提供充足的案件来源,带来实践锻炼的机会,培养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更重要的是,也能使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得到帮助,实现其应有的权利,同时有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加大宣传力度,可以引起社会对于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的认识和认同,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为法学院校筹募更多的资金,来解决经费问题。同时,通过宣传也可以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等组织的合作,使学生的援助工作得到社会支持。
参考文献:
[1] 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J].政法论坛,2004,(4).
[2] 享华,吕忠梅.法学院离法院有多远[J].南风窗,2006,(4):18-19.
[3] 陈建民.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J].环球法律评论,2005,(3):281-287.
[4] 周世中,倪业群.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5] 李晓安,武建英.初探法律诊所教育[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4,(9):29.
[6] 秦祖伟.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与思考[J].继续教育研究,2011,(2):131.
[7] 李正新.试论法学教育的“临床”培养――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困境及其应对[J].教育法制,2012,(2):48-52.
[8] 刘慧.法学“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困境与出路[J].法制与社会,2009,(20):333-334.
关键词: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教学;改革
一、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学中偏重于理论知识讲授
中等职业教育中的法律课程,强调素质教育与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并着重培养学生利用法学理论分析问题与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然而在实践教学中,却往往存在着过于注重理论知识讲解,而忽视实践应用培训的问题,从而不能有效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学习热情,导致实际教学效果不佳。而且由于过分偏重于理论知识讲授,学生不仅缺乏利用法律知识进行实际操作的能力,而且毕业后也不能迅速的适应法律职业岗位的需要。
2.实践教学环节中教学质量不佳
一方面表现为法律实习环节流于形式,实习质量不能有效保证。法律实习是使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有机结合的主要环节,也是学生得以检验自身所学知识的一个重要过程。然而因管理不佳、实习态度不端正、时间冲突等多种问题,导致目前中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实习环节多流于形式,且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律实践课程偏少,教学质量不佳。法律实践课程不仅能为学生重现整个司法事务的流程,而且能开拓学生的思维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与实际操作能力。然而在当前中等职业法律教学中,法律实践课程的开设量偏少,只占据了总课程比重的10%左右,且教学方法较为单一,教学质量不佳。
二、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教学的改革及优化措施
1.积极改变原有的教学观念
在原有的法律教学理念中,是以教师为中心,以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为主要目的。而新一轮的课程改革,其教学理念重点是提倡以学生为中心,以培养学科应用能力为主要目标。为此,教师应当积极改变原有的教学理念。一方面,教师应当积极克服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改变原有的照本宣科的做法,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方法以提高学生对法律学习的热情与主动性;另一方面,还应加强对法律实践教学的认识,通过不断强化法律实践教学,以开拓学生的思维,强化学生的学科创造能力与实践应用能力。
2.增加法律实践教学的比重
目前,中等职业法律教学的实践教学,主要是以实习为主,以课题案例分析、法律诊所、专题辩论、课外模拟审判等为辅助的教学模式。然而在实际教学中,却往往存在着法律实习和其它实践课程的时间少,缺乏教学规范性且教学随意性大,学生实际参与度低等多种问题。为此,我们应积极改变原有的重理论而轻实践的做法,通过不断提高法律实践教学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比重,使学生能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得到培养、锻炼与成长。一方面,建议将20%以上的总课时时间作为法律实践教学的时间,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另一方面,还应不断完善法律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以形成能贯穿于整个中等职业法律教育全过程的实践教学方案与测评体系,并在教学方法中注重于实用性与多样性,通过采用案例教学法、体验教学法、探究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以提高法律教学的质量与教学效果。
3.完善法律实践教学的内容
法律实践教学的内容应当是多样化的,学校应当通过实习、毕业论文、模拟法庭、诊所式教育等多种实践教学形式,以形成规范、完整的实践教学链。
(1)加强实习管理。首先,应合理安排实习时间,避开学生找工作的高峰时期;其次,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否考虑实行弹性实习制度,在学习情况不紧张的条件下,可允许学生申请进行实习。要求一年级到二年级的每一学年,学生至少应当有15~20天左右的法律实习时间;而对于毕业实习,则要求实习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2)加强毕业论文管理。首先,要求学生的毕业论文必须与法律实践问题相挂钩,要求题目应来源于实践,素材来源于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并在论文中对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与解决;其次,要求实行毕业论文指导的双师制度,即论文指导教师应当有两名,一位是作为实践中的带教老师,另一位则是学校中的专业教师,两位教师同时就毕业论文中的相关问题、理论的实质及解决方法进行系统的指导,以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调研能力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3)积极开展模拟法庭教育。积极在法律教学中开展模拟法庭教育,通过让学生分组进行模拟审判,并让每一名学生参加和担任具体的角色,使学生能详细了解整个司法事务的流程。在模拟法律的开设中,首先学校应鼓励教师大量开设模拟法庭教学,并将其作为实践教学测评的标准,还可给予一定的课时补贴,对于部分实践性强的课程(如刑诉、民诉、刑法等),还应当硬性规定必须开设;其次,学校还应当加强模拟法庭软硬件的建设,为开设模拟法庭提供必要的设施、人员、摄像等条件的配置,并制定好完善的规章制度与管理制度。
(4)积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通过积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能帮助学生接触到现实生活中的当事人,并处理真实案件。教师也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学习与运用法律知识。法律诊所应当向全体学生开放,使所有学生得到锻炼与培训,并且通过这种与现实案件零距离接触的方式,使学生深切体会到作为律师所背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以促进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思考,并努力将所学法律知识应用到真实案例当中。本文从中等职业法律教学所存在的问题出发,并着重就法律教学的改革及优化措施进行了研究与探索。在当前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教学中,我们应当不断对原有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进行系统的改革与优化,以真正引导学生建立起实用、合理的法律知识结构体系,并切实强化学生的学科应用能力与实践操作能力,从而使学生在毕业后也能迅速的适应法律职业岗位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罗朝猛.中职教育中法律教学的优化与改革[J].中小学教学与研究,2014(4).
关键词:公安院校;法学专业;诊所法律教育;困境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与特点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
美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从学徒训练法到案例教学法再到诊所法律教育法的发展阶段。最初,在美国要想成为一名律师就必须跟着一位执业律师学习必要的执业技能。1870年至1895年,兰德尔(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担任哈佛法学院院长并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学,案例研究成为学生的主要课程。19世纪20~30年代,弗兰克(JeromeNewFrank)提出“法律诊所”这一概念,并对案例教学法进行改革。1969年,耶鲁法学院获得由福特基金会授权的职业责任法律教育委员会(CouncilonLegalEducationforProfessionalResponsibility,CLEPR)的资金资助成立法律诊所,随后,美国大学法学院多采用这种新的法律教学模式。2000年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我国首先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目前我国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的学校已达50余所,几乎覆盖国内知名大学的法学院与政法院校,并成为法学教育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短短半个世纪,诊所法律教育能够在全球各大洲主要国家广泛开展,一方面得益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另一方也依赖其自身的天然优势。1.诊所法律教育更能体现实践需求。上世纪60年代,西方各类人权运动兴起,诊所法律教育为社会提供了急需的法律人才,同时也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现实案例。学生不再是围绕已经生效的案例讨论法律条文、规则和理论,而是面对未决案件,从程序到实体、从事实到法律、从生活到理论进行全面考虑。2.诊所法律教育具有更强的技术性。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法律实践的学习培养律师的执业技能。从表面上看,诊所法律教育似乎与案例教学法、学徒制训练无异,但三者具有本质区别。案例教学法虽然以案例为载体,但其实质还是理论教学;学徒制重技能训练,但又缺乏理论根基。诊所法律教育将二者有效结合,在诊所课程中融合法学理论与法律技能,教师的“导”与学生的“学”相互配合,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具体案件的处理中。3.诊所法律教育更为开放。诊所法律教育打破传统封闭课堂的教学模式,学生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改变传统由教师单方灌输知识的方式,转为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模式。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需要利用法学理论知识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手段,还需要学习相互协作培养团队精神,更好地与当事人、对方律师、法官、证人等案件相关人员沟通。在这个全开放的环境中,学生能快速积累社会经验,提高执业技能。
二、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困境
2016年12月26日,在全国公安院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郭声琨部长强调,要紧密结合公安院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青年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现实关切,不断丰富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推进具有公安特色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建设,着力形成课上与课下、校内与校外、理论与实践、公安院校与实战单位相结合的课程教学体系。可见,突出实战,加强实践是公安教育特色,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术性和开放性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公安院校面向实战、服务实战、融入实战的需求。但是,在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也面临着如下困境:
(一)机构设置困难
我国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学校多数通过在各法学院系设置法律教育诊所的方式实现。公安院校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院系设置、管理体制与培养模式都服务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的需要。公安院校法学专业虽然受到重视,但其非公安专业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身的发展。要想在公安院校设置法律教育诊所,短期内还无法实现。
(二)教师资源缺乏
公安院校的教师具有警察与教师的双重身份,这种特殊身份使得公安院校的教师责任更重,纪律更严。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多数教师都具有律师职业资格,但由于警察的特殊身份,很难申请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相比普通高校,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师从事律师执业的寥寥无几。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又离不开这类教师的积极参与,学院仅仅依赖聘请专职律师承担诊所法律教育不仅不现实,也会使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三)课程设计难以保障
“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最能体现公安教育特色。实践中,为了更好贯彻“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公安院校的课程安排非常紧凑,相比普通高校,模拟实战“练”和一线岗位的“战”占有较高比例。在此前提下,如何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合理安排融入到“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中?是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前提性问题。
三、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路径突破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确实存在一定困境,但因此放弃该教学方法,岂不因噎废食,因小失大。诊所法律教育的精髓在于摒弃传统教育偏重理论知识学习的方式,将法律知识与社会实践融于一体,无论是从理念还是从方法的角度,诊所法律教育与公安院校“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在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不仅能全面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能促进“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在非公安专业有效开展。因此,思考突破困境的路径才是正确的选择。
(一)利用公安院校现有的实习与公众服务平台开展诊所法律教育
现有的诊所法律教育机构设置存在四种类型:一是在原有公益性机构如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设置诊所;二是挂靠有关研究中心设置诊所;三是与有关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合作设置诊所;四是直接设置法律诊所。公安院校法学专业直接设置法律诊所存在困难,但可以借鉴其他模式,结合公安院校自身特色,利用现有的实习和公众服务平台来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以湖北警官学院为例,该校长期与地方市、县保持良好的实习合作关系。在教师带领下每位学生都要参与为期半年的实习,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可以充分利用实习机会将诊所法律课程融入到一线岗位的“战”中。湖北警官学院还设有司法鉴定中心对外开展鉴定工作,法学专业可以与该中心建立合作机制,对来申请鉴定的相关案件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实习与公众服务平台冲破机构设置的困境,打开获取案件的渠道。
(二)多渠道选任诊所教师
公安院校教师因双重身份限制了其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但《司法部关于公安警察院校教师可以担任兼职老师的通知》明确表示,公安警察院校的教师中符合律师条件的,经考核批准后,可以在当地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律师。实践中,虽然很少有公安院校教师能成功兼职律师,但根据相关文件,学院应鼓励符合条件的教师积极争取兼职律师执业资格。除此之外,公安院校应加强与其他法律部门、组织的联系,聘请法官、律师兼职诊所法律教师,与其他院校的诊所法律教育机构展开互助合作,扩展渠道,解决教师资源缺乏的实际问题。
(三)根据公安特色合理设计课程
专业院校与普通院校在课程设计上应有所区别,特别是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必须围绕专业需求,体现专业特色,除了掌握基本法学理论和法学技能外,还必须重点把握公安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及公安法律运用技能。在课程设计上,可以结合学院开展的实习训练,根据一线公安工作实际情况,将具有公安特色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融入到实习中。具体课程需要教师深入一线广泛调研,结合课堂教学经验,科学合理设计以保证在实习过程中既能满足学生学习的需求又能解决公安一线工作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ESMilstein.ClinicalLegalEducationintheUnitedStates:In-HouseClinics,Externships,andSimulations[J].JournalofLegalEduca-tion,2001,51(3):375-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