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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管理合同研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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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管理合同研究

第1篇:绿化管理合同研究范文

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128号)明确对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其所称的垃圾处置,是指专业从事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业务。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将企业名下不动产产权过户到企业投资者个人名下的,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与其他服务业业务分别核算的,电信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电信业务与其他服务业业务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保险公司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应纳营业税。

五、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拖车(轮)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六、对利用某种载体(如隧道、桥梁等)的冠名等形式进行商品介绍或宣传企业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七、对从事苗木种植、养护(包种包活)等绿化工程(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取得的收入,按“建筑业—其他工程(绿化工程)”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从事花草树木等植物日常养护(修剪、施肥、除草、清卫保洁等)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2篇:绿化管理合同研究范文

关键词:园林绿化工程;现场管理;要点

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其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项目质量、成本和工期等,更决定着企业对市场的应变能力和竞争力。笔者认为园林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几个关键点上进行探讨。

一施工现场管理的根本出发点就是严格落实施工管理合同

园林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性文件,也是双方必须履行的技术经济性文件。在实践中应把施工合同视为项目管理的核心,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最终的落脚点。

1树立合同观念,加强合同意识

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一定要做好合同的交底工作,集中组织所有人员认真学习工程施工项目合同,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让大家熟悉合同中工期、质量等各种硬性的规定和管理程序,了解双方的合同责任和工作范围。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要树立全局观念,要求处处以合同为依据,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按照合同办事,并且要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2健全和完善合同,做到有章可循

在工程项目中,公司除了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外,还可能与劳务分包商、材料供应商机械租赁商等签订相应的合同,在这一过程中,都应建立相应健全的台账,纳入规范化和系统化的管理范围。

3建立保证体系,保证合同实施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协调好各方面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关系,使工程合同在程序化、规范化的条件下做到高效实施。在实践中,首先,每个项目都要设独立的合同管理人,并进行相应的培训与管理。其次,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例会制度,这样可以保证合同实施得到很好的协调和控制。再次,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深入贯彻ISO9001质量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使整个项目过程都处于受控状态。

4做好合同跟踪,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是不断变化的,需要经常性地对所有合同实施情况进行全方位跟踪,不断找出偏差,分析产生原因,制定有效措施调整合同实施。对于非企业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一定要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申请,从根本上维护公司的利益。

二施工现场管理的动态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是其有力保障点

施工组织设计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有力保障。施工组织设计涉及到项目施工全员、全过程和全方位。由于情况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必须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目标实现。

施工组织设计是在项目开工前,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在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等原始资料和熟悉施工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的特点要求及相关的技术规范,结合现有的和可能创造的施工条件,从实际出发制定保证施工质量进度成本等目标,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 这只是项目实施前期的整体策划过程的开始,随着时间的推移,项目的进展和市场的影响,施工现场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现场管理人员要经常性地将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节点目标、质量标准、成本控制等与现场实际进行跟进和比对,当发现偏差时要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方案优化。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一定要维护施工组织设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调施工组织设计执行期间的超前预测和动态管理。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应,在进行动态管理时,工期 质量等实质性的内容不得与施工合同相违背,否则都可能造成反索赔。

三积极推行项目考核制度是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有效助力点

随着项目法施工的运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也逐渐的提上了日程,对员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于新承建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经理对其质量、安全、工期、成本和文明施工等全面负责,实行合同目标管理,确保提高工程效益和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人,受企业法人的委托,指挥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等生产要素,决定项目内部分配方案和分配形式,处理有关的外部关系。同时也接受公司、建设单位或建设监理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并及时处理工程施工中的问题,按期汇总和上报报表 资料等公司对项目经理部实行技术经济指标承包,推行考核制度,做到奖金与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成本、文明施工等硬性指标挂钩,实行月预发、季考核、年预结,待工程竣工验,工程决算审核完毕后进行总结算,并按工程质量实行等级奖罚,使企业与项目经理部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奖罚兑现的关系。这样不仅有利于增强全员的主人翁意识,也有利于提高所有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助于从根本上提高工程项目管理质量。

四 认真落实项目回访制度是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效应延伸点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都有一定时期的质量保证期,如绿化工程多为植物的一个生命周期。各公司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对这一环节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不仅关系到工程保修金,更关系到公司的声誉。我们应该多采取定期回访与不定期回访相结合的方式,特别是遭遇恶劣天气时,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回访,并做好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尽早恢复原有景观。对于回访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分析,制定措施,为进一步改进和提高质量提供依据。

五 积极参与项目评选活动是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成果闪光点

为了促进园林绿化工程科技的进步,提高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水平,推动园林绿化的可持续发展,每年可以由省风景园林协会组织一次风景园林优良样板工程的评选活动。公司可以利用评优这个平台,鼓励各项目部在管理时要有争先创优的信心。一些成果的取得既是对项目部管理成果的最高肯定,也有利于公司在激烈的市场中占优势。

总之,施工现场管理是园林绿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企业的质量和效益有着密切的关系。抓好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可以有效的避免园林工程过程中的失误,从根本上提高工程的质量和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第3篇:绿化管理合同研究范文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关键要素,也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之所以法律、法规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设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或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履行或予以取缔。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是物业管理法律制度调整的社会关系在物业管理法律上的直接表现。如果仅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主体之间并没有权利和义务,就不能发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因此,物业管理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包含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业主、住户的权利与义务,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及占有人、使用人所享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二是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三是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所确立的权利与义务;四是作为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五是各级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六是政府相关部门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七是物业管理协会的基本权利义务。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是物业建筑物业主及使用人(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两者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确立的合同当事人的平等关系。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与上述两个主体之间是宏观的、间接的、以法规政策为主要调控手段的指导关系。

目前,在物业管理行业中就物业管理名词的解释中出现了混乱,有着许许多多各种各样的不同解释,其中大多数解释中都包含着“委托”、“”、“委托”的字样,甚至在不少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中也出现了以“委托”定义物业管理概念。我们认为这些抛开了我国民法的法律体系对“委托”、“”、“委托”的基本概念的法律规定,望文生义地将“委托”、“”、“委托”与物业管理生硬地堆砌在一起,错误地界定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对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是一种误导。

“委托”一词的汉语字面意思是指“托付”,即把某物或某事务托付给某人代为处理的意思。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所确立的委托合同制度的法律概念是一致的。委托制度的发展乃在于因商品经济的发达,个人囿于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能力,不可能事必躬亲,不得不将部分事务交由他人处理,法律对这种关系进行确认和调整,由此而生委托。委托合同的最主要特征是:委托合同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的合同。所谓委托人的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不亲自为之的事务。

委托合同是新合同法直接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类型之一,结合物业管理的实际认真对照新合同法就会非常容易地发现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在形式上、程序上以及本质上是有根本的差别。

一、 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在形式上的区别

1. 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委托合同的成立只须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一致即可,无须以一定物的交付或一定行为的完成为要件,订立合同也无须遵循固定的形式;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要式合同、格式合同,必须依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招标投标的方式来确定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合同的,并且一般要求要采用物业管理示范文本。

2.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以自然人为主,有些民法专家甚至认为受托人只能为自然人;而物业管理服务依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是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公司来承接,不能是自然人,在现实的物业管理实践中这也是无一例外的。因为对于自然人而言,物业管理服务作为技术成分比较高的专业化服务,个人往往根本无法承担。

3. 委托合同处理的事务往往是一件事,或者是相关事务,时间比较短;而物业管理则不同,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是系统的、专业化的服务,这个服务是长期的、连续不断的、反复进行的,通常签署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间都是在二、三年,不能是委托合同的短期事务。如果物业管理合同签署的期间较短,就可能因物业管理公司追求短期效应,只收钱,少服务,甚至采取过负荷疲劳使用共用设备,不利于物业管理的长期保养。

4. 支付报酬的方式不同,物业管理收费的方式与委托合同不同。众所周知,物业管理收费方式一般是依据业主公约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由业主或住户按月交纳的。而委托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是将处理事务的费用与给委托人的报酬分别规定的,处理事务的费用可以预付,也可以由受托人垫付,而后由委托人偿还,对与报酬则采用完成委托事务后支付或无偿委托不支付报酬,这种支付费用及报酬的方式显然与物业管理收费有着本质的差别。

二、 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在程序上的区别

1. 委托合同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特别信任为前提条件建立的;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通过招标投标之后获得的。

2. 委托合同是由双方自愿签订的,在委托的过程中可签,也可不签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必须签署的,同时在签署过程中尽管个别业主不想签署,也不影响物业管理合同的依法成立。而物业管理公司要签署物业管理合同,除了要以招标投标获得签署物业管理合同的权利外,还必须具有与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等级相适应的资格。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以及第四百零八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委托合同可以将委托合同转委托,同时也可以采取重复委托;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只可以将专项经营服务业务委托给专营公司,不得将整体管理服务责任交给他人,业主委员会也不得与两个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同时签署重复的物业管理合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法律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合同的解除权。委托关系建立在当事人信任关系的基础上,若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有所动摇,则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均应准许其终止委托关系。双方当事人可随时行使解除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将其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对方即可,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至于委托合同为有偿或无偿,定有期限或未定期限,或事务的处理是否已经告一段落,在所不问。而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显然没有这种可以随时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如果一方提出要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就必须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协商一致或由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 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在本质上的区别

1.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物业管理合同必须是有偿的。

2. 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这条规定是法律对委托合同的概念的界定。所谓委托人的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不亲自为之的事务。首先,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事务,物业管理的实质是作为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专业化、技术化的有偿服务;其次,由于物业管理具有需要专业化、技术化的技术服务的特点,作为业主、业主委员会并不能亲自来处理,同时对于一个大型的住宅区,业主人数可能会达数千人,如果每一个业主都直接亲自从事物业管理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那么住宅区的秩序就可能天下大乱,最终导致表面上人人都在管,实际上人人都不管,也无法管的局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完全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处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是依据合同规定的范围、项目,遵循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独立自主地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的。在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服从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的忠实义务。

4. 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因此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还规定:“受托人处理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而物业管理则不同,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都要由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承担自己的责任。

从上述探讨可见,物业管理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规定相差甚远,有着明显的本质差别,显然无论是将物业管理合同定位在“委托合同”的范围上,还是将物业管理定位在“物业管理委托”的范围上,都是有悖和曲解合同法的委托合同的法律概念的。当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是存在着委托行为的,例如:委托专营公司提供专项经营服务,业主委托人参加业主大会并投票等行为都属于委托行为。

四、 把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划归弊端多

首先我们必须澄清的一个基本概念,就是是一种法律制度,是一种法律行为。它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仅仅在于表意人与表意效果的承受人相分离,这是的最根本的法律功能。我国民法以及法学界都非常清晰地表述了的本质,《民法通则》第63条明确规定:所谓是“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是人依照权,以被人名义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的效果归属于被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同样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早期社会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交换规模小,世界各国奉行“非其本人不得缔结契约”的铁律。在处于简单商品经济时期的罗马法中,并没有关于的规定。资本主义社会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科技发展、交易扩大,特别是航海贸易的发展,个人由于知识、才能、时间、健康等条件的限制,已难以事必躬亲,迫使人们必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去完成自己的目的,因此产生了的需求。制度在民法中的确立,使民事主体的行为扩大了有效的时间及空间范围。在民法上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因此,在民法中明确规定了的核心是实施“法律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则不能成为。

关系的基础,是权,人之所以能代替被人实施法律行为,就在于人拥有权。行为最根本的核心,首先是所的行为必须限于法律行为,不涉及法律的行为就根本不存在的问题;其次涉及到法律行为,但并不需要人,被人可以直接而为之的行为,也不存在地理的问题。行为的结果是“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公司通常是没有权的。物业管理活动中虽然有涉及到法律行为,但一般都不需要物业管理公司来,而且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大量活动是根本就不涉及法律行为,根本就没有必要进行。因此,行为与物业管理活动不存在因果关系,绝不能用的概念来函盖物业管理的概念。

委托,又称为意定,是基于被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委托是的一种形式。委托的核心是必须完全忠实地按照被人的指示进行活动。但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是根本不可能完全忠实地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是独立运作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是享有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并且要承担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的义务。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又有监督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因此,物业管理从根本上不构成委托的关系。至于“委托—”,在民法的法律体系中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提法和法律概念,自然也不可能构成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

物业管理活动是否可以归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呢?依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来看,从物业管理所涉及的房屋、设备、设施的修缮,到绿化、卫生的管理;从消防、治安的防范,到道路、车辆秩序的维护;以及公众服务,这些都只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具备可以分解为行为意思、效果意思等构成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素。因此,按照民法关于的标的仅限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明确规定,显然易见,物业管理不归属于行为,当然也不可能成为形式中的委托了。

简单地将物业管理归属于法律上的行为,其危害是人们始料不及的:

其一, 我国民法明确规定人必须以人名义进行。这表明是以被人的信誉为前提的,否则,相对人就不能安全地进行交易。何况的最终效果只能是提高被人的信誉。如果将物业管理归属于行为,那么,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的ISO9000或ISO14000规范化、以及提高服务质量、创优达标、创建品牌等一系列的物业管理活动,最终效果就应该只是提高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信誉,物业管理企业所付出的这些艰辛努力,也只能是为他人作嫁衣而已。在这种结果之下,物业管理企业就不会有动力来下大力气从事这些活动,因为这些活动所提升的仅仅是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声誉,与物业管理企业提升自己的声誉无关。显然,的这种效果不符合物业管理的实际。

其二, 我国民法明确规定行为是要受到限制的,包括法律限制与授权人的意思限制。如果物业管理归属于行为,无论哪种限制,最终要求作为人的物业管理企业丝毫不能有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只能俯首听命于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就只能围着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主意转,物业管理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就将丧失殆尽。至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与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就成为多余的圈圈了,统统被拒之于行为的门外。这样有利于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吗?

其三, 我国民法明确规定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效果)。即人对行为并不享有利益。即使人因行为而获得有报酬,这也与行为本身无关。这说明人的活动本质上不是一种经济行为。而物业管理与传统的房屋管理最根本的 区别,就在于物业管理是用经济手段(而不是用行政手段)进行社会化、专业化的有偿服务(而不是行为的无偿劳动)。假如把物业管理归属于行为。那么,的这种不享有利益的规定就从根本上抹杀了物业管理体制的革命性和先进性,这自然不是什么通向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而是将正在健康发展的物业管理引入死亡的灾难!

五、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应该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依法规范

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物业管理的实质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所管理的对象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作为不动产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转移只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动,而并非实际物体发生位移。物业建筑物的出售、租赁实际上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交易和转让。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即物业管理)的一切来源归根结底来源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权利归属,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就是我们通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说的物业建筑物的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往往也是引起物业管理纠纷的症结所在。相应的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建立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归属基础上的,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应该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依法规范。

在物业管理发展的初期,由于我们物业管理理论研究的滞后,认识的不清晰,加上《合同法》没有颁布,对委托合同的概念没有一个明确法律规定等种种局限性的因素造成了我们将物业管理合同错误的定位成为委托合同。如果今天我们仍然将物业管理合同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形式出现,一旦出现合同纠纷进行法律诉讼,那么作为人民法院自然就要首先用《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法律条款逐条审查。而这个“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却与《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法律条款的规定格格不入,相差甚远,根本就不符合委托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必然会误导法官作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属于无效的委托合同的判决,最终必然给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重大的损害。

我们应该将物业管理行为与委托相区分,剔除过去在物业管理法规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界定在委托的错误观点,认定物业管理合同不是委托合同,更不是合同。依据合同法以及民法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法律规范,我们认为物业管理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专业性劳务服务合同,是反映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这种民事法律的物权关系的合同,物业管理合同遵循合同法总则的法律规定,并以合同法总则的法律规定作为物业管理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的规范不同形式形成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1. 依据我国民法的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与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

2. 依据合同法的法律规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构成合同当事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

3.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规定,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关系;

第4篇:绿化管理合同研究范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内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以上、基础设施比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小区。

其他住宅楼群,实行物业管理的,也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委托对住宅小区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业主,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权人根据业主委托,可以享有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住宅小区应当积极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物业管理公司属于微利服务企业,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物业管理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物业管理。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交通、卫生、公安等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小区物业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合住宅小区内居民委员会做好有关社会工作,对业主委员会已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与服务的项目,居委会不再提供有偿服务。

第七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发展规划;

(二)负责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工作;

(四)负责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缴交、使用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进行培训;

(六)负责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的备案工作;

(七)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创优评比工作。

第八条  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时,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从事前期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市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建立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业主管委会)。业主管委会由住宅小区内业主选举的代表组成。

第九条  业主管委会的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住宅小区内的业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并负责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审议物业管理公司有关物业管理经费收支使用情况;

(五)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十条  业主管委会的义务:

(一)根据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及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三)接受住宅小区内业主的监督;

(四)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是具体实施物业管理的经营企业。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有市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具体规定;

(二)依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具体规定,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三)依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有权制止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修缮、绿化、保安等公司)承担专项管理服务;

(六)开展便民利民的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住宅小区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业主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业主的监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请业主管委会审议和认可;

(四)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业主管委会或个人的委托,在住宅小区有偿开展下列物业管理活动:

(一)有关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

(二)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三)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及绿化设施的维修;

(四)保安及公共秩序的事务性管理;

(五)集贸市场和其他商业网点的管理;

(六)车辆进出及停放的管理;

(七)单位和住户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

住宅小区内的管道煤气、通讯、户外水电、有线电视、路灯和连接井以外的市政设施由各专业单位负责维修与养护;各专业单位也可委托物业公司负责维修与养护,其费用由各专业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委托进行物业管理,委托双方应依法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管理项目、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期限、服务费用的收支、监督检查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六条  业主管委会应当将住宅小区内属于自己管理范围的物业管理项目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首批房屋单体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业主管委会建立后,由业主管委会决定续聘或另聘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时,开发建设单位应移交下列住宅小区工程建设资料:

(一)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住宅小区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房屋装修的必须按省、市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和土地使用性质;

(三)不得擅自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易腐物品和具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

(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污染环境的活动;

(五)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六)自觉遵守本办法及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具体规定,按章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在入住住宅小区前,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入住合同;已入住住宅小区未签订合同的应在本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后补签合同。

第二十一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建立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资金。

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该住宅小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2%的比例,分别在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时和房屋出售率达50%时,各半交市物业主管部门,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并负责保值增值,增值额度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同期年利率。

财政、物价、审计部门依法对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房屋维修专项资金增值部分用于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住宅小区内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与更新,物业管理公司使用该项资金时,应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经业主管委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上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时划拨。

第二十三条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危及或可能危及毗连房屋安全、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并且按规定应由业主承担维修责任的,业主应当及时进行修缮;拒不修缮的,业主管委会可授权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四条  人为造成住宅小区内房屋、公用设施、设备、园林、道路等损失的,依法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移交物业公司管理时,开发建设单位可将新建住宅小区保修期内的保修项目,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养护、维修,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保修金。

第二十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不按规定交纳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按照所签物业管理合同要求追偿。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个别需求提供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时,必须分别按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和千分之四的标准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管理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给物业公司使用,经营用房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购买,购房经费从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

物业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产权归该住宅小区业主管委会。管理用房全部由物业管理公司免租使用。经营用房全部租赁给物业管理公司使用,使用收益用于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如不履行合同规定或违反本办法的,业主有权投诉,业主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批评教育和制止,并可要求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责赔偿。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写字楼、住商楼、成片开发建设的别墅区、度假区、专业市场和行政村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5篇:绿化管理合同研究范文

关键词: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管理

 

一、制定严密的合同条款

建设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质量、投资、工期)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对于承包商以及业主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必须在国家法规政策的范围内,保证每一笔工程赋予的支付都符合合同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活动中,造价工程师处于主导地位,承包人与业主的货币收支行为是否准确和合理,取决于造价工程师所签认的工程费用是否公正。合同管理是控制和协调的依据,也是经济的法律手段,因此增强合同管理意识,完善合同条款十分重要。合同签订须交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并进行公证,以保证合同合理合法,保护双方权益。条款的完备和内容的严谨,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避免日后违约。实践证明,项目法人与承包单位一定要加强合同管理,及时纠正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提高投资效益。作为造价人员,确保合同条款的切实履行,是义不容辞的职责。

随着我国加入WTO,工程项目的管理也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是建设单位的首选课题。在国际惯例中,业主常常聘请有经验的咨询公司编制严密的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对承包商的制约条款几乎达到无所不包的地步,防止施工单位上场后以工期紧、场地狭小、品牌型号不明确等为借口,进行各种各样的索赔。如施工单位常常会在工程的后期以工期紧为理由,要求增加工程费用,如果合同中预告了合同报价充分考虑了工期因素,不论采取何种赶工措施均不再调整报价的条款,就能有效地杜绝费用的增长;设备安装预算,不同的品牌型号价格出入很大,容易造成施工过程中“偷梁换柱”,影响工程质量和寿命,损害开发商的信誉,造成不良后果。利用好“严密合同条款”这一条,需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对可能发生的情况有提前的预计,在这一点上需要多学习国外成熟的经验及合同条款。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二、施工现场工程造价的管理、

1、在工程施工过程,审价人员和费用控制人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对照图纸察看施工情况,有时与监理、总承包方及施工人员进行座谈,了解、收集工程的有关资料,及时掌握现场施工动态,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控制目标,并为最终的工程总结算提供依据和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投资控制的实质就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及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技术与经济、经营与管理等实际问题,只有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采用科学的计价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才能提高投资效益。

2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当中,造价合同人员应做到“三多”,即“多看、多问、多思考”。“多看”,就要多看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工艺流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如施工中常见的基坑全断面锚喷支护,由于受周围建筑物基础情况及治水、地质等开挖实际情况的不确定因素影响,难免有些地方需要加强锚护,同时有些地方也要减少锚筋,甚至在距离坑底一定调试内或毗邻建筑物的局部地方不用锚喷,对于加强锚固支护部分,施工单位自然会提出补偿,但对于减少锚筋及不用锚喷的部分就需要建设单位的细心观察和监督,以便以确凿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确认工程量。“多问”就是对于预算中不常遇到的较边缘的工程问题,或是对自己经验不充分的问题不匆忙作定论,要向现场的工程师进行咨询。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市政工程,由于行业的垄断,大多数的造价人员很少遇到这类预算,因此这类问题就更需要多问。论文参考网。“多思考”,不可不论定额仍是目前建设市场确定造价的主要依据,但也应客观地认识到定额不可能囊括市场,由于新工艺、新材料地不断涌现,工程现场的特殊情况都使得子目组价、项目组价仍为目前造价中不可避免的工作。如在外电源工程中,施工单位往往习惯以地下人孔检查井每座多少元报价、防水硅胶以每平方米多少元报价,究竟每座实际有多少土方量,有多少砌筑量,有多少混凝土量,能不能组价到施工单位的报价水平,防水硅胶具体用量及操作工艺是什么,能不能组价到每平方米报价,都需要造价人员去推敲、思考。论文参考网。

3、造价合同人员还应当严格审核工程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图设计的进度计划和现场施工的实际进度,及时核定施工图预算。对于预算超出相应概算的施工图设计部分,要加以详细分析,找出原因,并及时与项目负责人通气,调整或修正控制目标,对工程造价实施动态控制。

三、有效控制工程变更和现场经济签证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但要进行有产的控制。为防止在施工图设计中产生漏洞,除在审核时把关外,还应在甲乙方的图纸会审、设计院的技术咨询中消除,总之,应消灭在开工之前。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为此,必须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初期,尤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更要用先祘帐后变更的办法解决,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保障发包方与承包方平等互利。

四、择优确定专业分包单位,防止少数垄断性行业任意抬价。在工程建设中,有些特殊专业工种不得不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承担,如输变电所安装工程、通讯工程、绿化工程等,而这些行业往往又带有一定的垄断性质。如:每个建设项目的变配电系统必须由供电部门所属的三产负责从设备采购到安装高度的总承包。而且价格是一口价。在这些项目中,首先应该尊重供电部门的“规定”,由他们总承包变配电系统,另一方面要求允许另一家供货商参与竞争,最后终于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设备采购价比借贷 电局原先指定厂商的报价降了20%左右。

五、 建议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确定工程造价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工程造价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规范招投标行为的有效措施。这种方法有利于改变过去以“量”、“价”“费”定额为主导的静态管理模式,使清单中的工程量不进入竞争,仅限于价格的竞争;有利于正确评价企业实力;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可减少重复计算工程量的繁杂劳动;简化招投标报价工作;减少工程结算中扯皮与纠纷;逐步与国际上“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惯例接轨,深化工程计价主要依据市场变化动态管理的改革,为我国承包商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工程量清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与规定,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结合现行预算定额子目分项要求,将拟建招标工程的全部项目和内容,按工程部位、性质或构件分部分项,并计算实物工程量,列成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投标单位受苦填写单价的一种工程量计价方法。目前市场上常用形式是将脚手架使用费、遇、模板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费用,以及企业管理费、利润和此部分的税金列于开办费中,一般开办费为总价包干不变,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只包含了实体性消耗中的直接费及其税金,此部分价款随工程量的培养而变化。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形式,对建设单位而言,首先工程单价易与市场价进行竞争性比较,挤掉单价中的水分,堵住漏洞;其次可控制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的增加,变更培养的工程量,只能引起实体性消耗中的直接费及其税金部分的变化,非实体性消耗费用及企业管理费、利润及此部分的税金,仍保持原有水平。总之,采用工程量清单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是一项既易于操作,又利于成本控制的有效途径。

6做好索赔与反索赔工作

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近几年来有关索赔的文章随处可见,而反索赔的文章却不多,许多建设单位把重点放在了如何应对施工单位的索赔,而常常忽视了反索赔条款的应用。论文参考网。施工单位由于措施不当,延误了承诺的工期;交叉作业中,一方因现场清单不及时妨碍了另一方正常的工作程序,或因泼水等情况损坏了工程成品;使用了非业主指定的新产品等待,对此建设单位均可进行反索赔。做好反索赔工作,需要有充分有力的证据,并利用监理的作用,保存好现场工程图片和现场稠人广众等原始资料。

[结束语]以上从几个方面谈了施工阶段项目开发的成本控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可以有侧重,不可有忽视。对于成本管理这个大课题,远不止这些内容能够囊括,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之不断完善成熟。总之,工程造价合同人员要做到统观全局,对建材市场走向做到心中有数,对定额做到举一反三、灵活应用,为开发项目的成本控制辅平道路,注入实力。

第6篇:绿化管理合同研究范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所有基建(项目)工程(房屋建筑、运动场地、道路管网、围墙、装饰、修缮、绿化等)。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县教育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全县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职责是:制定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审核;指导工程规划设计;监督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全程监督学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学校基建工程施工期间工作;工程变更审核;参与工程验收;预决算审核。

(二)凡县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立项审批由县教育局负责;工程的前期手续办理由学校负责,县教育局重点监管设计方案、预算编审、招投标、工程变更、工程决算等五个方面。

(三)全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是基建工程的业主单位,工程所属学校应成立基建小组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基本建设工程。

基建小组组长一般由校长(园长)担任。校基建小组职责:一是负责工程前期准备,各项手续的报批;二是负责拆迁和土地征用;三是做好工程招投标工作;四是做好工程现场监管;五是负责筹措基建资金;六是按合同做好工程款的拨付预审工作;七是做好工程决算的初审工作;八是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

(一)经县教育局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基本建设一般程序为:

1.投资项目在30万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报县教育局审查同意后,由学校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申请报告,报县发改局审批,接到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委托方案设计。

2.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办理土地预审、项目选址意见,编制和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

3.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县发改局审批。

4.委托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报县发改局审批。

5.施工图纸设计、图审。

6.完成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三通一平工程。

7.办理建设许可证、用地许可证等手续。

8.委托编制施工图预算,要求一编一审。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

9.办理施工许可证。

10.项目施工。

11.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12.项目决算。

(二)建设项目的前期报批手续繁多,上面未一一列出。审批程序应根据时序穿插、并进,有效缩短时限,并积极争取减免规费。

(三)投资项目在30万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附属工程、维修、道路、绿化等),由学校填写《学校建设项目申批表》(附件2)报教育局审批,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由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招投标;未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学校不得擅自投资建设。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根据批准的文件(项目建议书),委托有资质、符合项目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学校建设坚持“牢固、安全、实用、经济”的原则,避免脱离当地实际,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第六条工程监理。学校建设(项目)工程(包括附属工程、装饰工程)原则上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合同经教育局计划财务科审核后签订。工程监理单位是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学校应积极主动与监理公司配合,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特别是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共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签订。项目工程发包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省、市、县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合同制。

(一)工程造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地质勘察费10万元、监理费15万元、设计费3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都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凡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由县教育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招标。

(二)中标通知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学校和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招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前须经县教育局计财科审核。

第八条学校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及工程质量的监督。一是项目班子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到位关;二是建筑材料进场检查关;三是建筑材料试验样本采集关;四是隐蔽工程记录关;五是各工序完工质量检查关;六是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学校应派出专职或兼职基建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做好日记。学校应按监理合同做好监理人员到位的考勤工作,配合监理人员检查项目班子人员的到位情况,审核到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书上名单、职称相吻合。监督施工机械的到位率,检查进场建筑材料有效期、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并做好进场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及试块的现场取样制作等送验试件的监督工作,以确保送验试件的真实性。学校、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共同做好隐蔽工程记录。预算暂定价的建筑材料规格、品牌产地、价格必须经学校二人以上会同局计财科、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四方共同进行确认。学校基建组长要参与所有环节的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验收中提出的整改返工问题的落实工作。县教育局派员不定期对工程施工、学校管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参加开工放样,主体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计算应当在分项工程被隐蔽前完成复核,并附详图和工程量计算表,并提供标明隐蔽部分尺度的照片或影像资料,经办人和复核人应在附件上签字。复核必须要有具体意见,禁止仅签原则性意见或只签名无具体意见。

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和隐蔽工程签证必须手续完备,不允许事后补办。变更报告不得随意涂改,并注明日期。不得用直接在施工图上修改签字的形式来代替工程变更报告单。

第十条施工图纸变更和项目增减。为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避免随意提高标准,突破预算规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减。在建设过程中,因使用和结构的合理性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或基础工程量及超预算暂定价,需经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或施工图纸,施工和监理单位认可,学校签署意见,按下列要求逐级审批。未经审批,学校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和增加工程造价。

工程变更额度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单项变更额度不足10万元的(且累计变更30万元以下),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编制项目工程变更预算,报县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单项变更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累计变更30万元以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并经教育局同意后,根据《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报县政府审批。

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且急需处理的情况,抢修抢险应急工程以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学校可边处理边上报,并召开由发改(重点办)、财政、审计、招管办、监察、行业主管等单位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边实施边按规定报批或紧急处理后报批。

涉及工程变更项目学校应及时提交《工程变更签证单》及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附表1)、工程施工变更签证申请单(附表2)、工程变更计算表(附表3)、工程变更费用计算表(附表4),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文件、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测报告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学校应做好资产使用交接,按竣工决算批准书和相关票据登记固定资产帐,并做好资产的后续管理工作。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和移交档案资料,视同未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不得对该工程进行竣工决算。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违反规定的,将给予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资金和财务的管理。学校应当单独设立基本建设帐薄,专门核算基建收支业务。

(一)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省市县有关财务规定。(二)工程款支付

1. 工程费用支付由学校基建工作小组2名以上成员提出,基建组长签字审批后支付(基建组长不是校长担任的,基建组长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审批支付)。

2.学校其他领导担任基建组长的,则由学校校长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基建组长负责基本建设管理。

3.费用支出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对未按规定审批签字或报销手续不齐全,开支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各种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4. 建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款项必须拨付到承包单位(合同帐号),不得拨付给个人。一般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不超过合同价85%的工程款,决算审计后支付不超过审计价95%的工程款,余额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维修工程及校舍改造项目一年后付清,新建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支付时承包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单,由监理和学校基建管理人员签署意见,学校基建组长(校长)审批后支付。

(三)工程完工后学校基建小组要及时牵头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对各种基建管理中购买的材料、设备、工具等要移交给学校总务处,由总务处负责落实和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学校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按照合同要求,整理工程变更单、施工签证单等资料,编制工程结算书,报县教育局计财科初审,再由县教育局递送县财政、审计等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审计。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必须经审计后,方可同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对项目规划、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基建档案管理。学校新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将基建项目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隐蔽工程,各环节验收的照片或视频、决算书、财务审计报告、施工总结、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土地证、房屋产权证、学校基建管理资料等有关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的各环节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上报建设管理部门或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批先建、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以及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手续或对因管理不严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表1、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

2、工程施工变更签证申请单

第7篇:绿化管理合同研究范文

关键词:工程造价工程监理

造价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是建设项目造价工作的重要组织者和负责人,具有工程计量审核权、支付工程进度款审核权和工程造价审批权,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承包商利益,维护监理单位自身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立项决策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监理工作中,负责编制或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以及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投标、施工、结算等各阶段的投资控制工作。造价工程师作为投资控制组负责人,对总监负责,做好投资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防止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为完成投资控制的监理目标,必须完善投资控制的组织措施,建立健全监理组织,明确职责分工及有关制度,落实投资控制的责任。投资控制组应有二个管理层次:(一)控制层。由造价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具体负责监理规划中投资控制的实施,确定目标控制的方法和手段,制订控制措施。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确认签证,造价工程师负责审核。(二)作业层。由具有资格证书的概预算专业人员和监理员组成。具体负责工程计量并签署原始凭证;监理日记中对人力投入、材料数量、质量、价格、不可抗力等关系到投资控制的情况应尽量详细记录,为控制层提供投资控制第一手材料。

如何在监理工作中发挥造价工程师的作用,笔者认为,应从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结算四个阶段的投资进行重点控制。

1、设计阶段的投资事前控制

项目作出投资决策后,控制项目投资的关键就在于设计。为实现各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目标,造价工程师可采取下列监理措施:

1.1、设计合同应明确突破限额设计的责任。造价工程师在各设计阶段进行投资控制时,要将投资限额按投资控制目标分解到各专业设计人员,使设计人员清醒认识到设计应该从经济角度出发,进行多方案设计优选,及时采取纠偏措施,既满足工程质量和功能使用要求又不超投资限额。造价工程师应协助业主在签订设计合同时,明确突破限额设计的责任。如果因设计原因超投资限额,设计人员必须无偿修改、返工;因设计责任进行工程变更,导致超投资限额后果的给予处罚。

1.2、运用标准设计和价值工程原理。(1)、标准设计是经批准的整套标准技术文件图纸。运用标准设计可以节约设计费用,加快施工速度,保证工程质量,较大幅度降低工程造价。因此造价工程师应大力推广标准设计。(2)、价值工程(价值系数V=功能系数F/成本系数C)原理通过对功能和成本的分析,将技术问题和经济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是设计阶段进行投资控制的科学方法之一。造价工程师应能熟练运用价值工程原理,认真审图,研究图纸中的开间、进深、层高、结构、材料、设备等等是否合理。结合建设单位意见,做多种方案的功能和成本研究,选择价值系数最大的方案为最优方案,达到实现各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目标。

1.3、利用监理信息系统。监理信息系统能积累已完工程的造价数据,掌握国内外经济变化的实时数据,保证建筑材料、设备、运输、汇率等等有关工程造价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造价工程师应及时将有关的工程造价数据提供给设计人员,挖掘降低造价潜力,为限额设计创造条件。

2、招投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造价工程师在招投标阶段的投资控制中,应根据现行规范、定额和取费标准、施工图纸、现场因素、工期等认真审核标底:(1)审核工程量。(2)审核单价。(3)审核经费及价差。(4)审核各种包干费用和主要材料指标。(5)审核标底造价是否合理。

造价工程师应紧紧控制住标底造价是否合理,目的在于:合理的工程造价是工程质量的保证。高价承包使业主蒙受投资损失;低价承包会造成承包商不规范施工、安全没保障、延误工期、施工质量隐患重重。增加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后期维修费用,实属得不偿失。

在评标阶段,为防止串通抬标,必须对投资进行有效控制。造价工程师应使业主认识到合理的工程造价,是工程质量的经济保证。可建议业主采用三次算术平均值的评标方式进行评标:(1)在开启报价标书前1小时,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工程复杂程度各自报出在标底±5%以内者为有效报价,可参与评标。将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有效报价浮动率。(3)再取标底核准浮动率与有效报价浮动率的算术平均值得到中标浮动率。

中标浮动率有三条重要作用:

1)中标浮动率能公平确定中标者,中标浮动率作为一条准线:a.以有效报价最接近者优先;b.以低于者优先;c.两种及两个以上有效报价相同时,中签者优先。

2)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高于中标浮动率时,以中标浮动率为准;低于时,则取自己的投标报价。

3)中标浮动率在竣工程结算时,造价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乘以中标浮动率作为业主实际付款的工程造价。

采用上述评标中标方法,能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使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价"范围内。

3、施工阶段的投资事中控制

造价工程师在施工阶段的投资事中控制,就是把计划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的目标值。在施工中定期分析投资实际值和目标值之间的偏差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保证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3.1、造价工程师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认真审核,采用经济技术比较方法进行综合评审,加强投资控制。施工方法的不同,对工程造价影响很大。如笔者曾负责监理的某工程项目,原施工组织设计:土方开挖大量采用机械,考虑到地下水的影响,施工机械开挖占75%,人工开挖占25%,并有降水设施。笔者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发现开挖基础时间正值枯水期,机械和人工比例不合理,经计算调整,按机械挖土占92%计,人工挖土占8%计,且减少降水费用,为业主节约了一笔投资。原施工组织设计挖出土方全部外运,回填土方再运回。笔者经过现场踏勘,发现施工现场相邻有一资金未到位、已平整场地的厂房旧址可利用。经业主联系,利用厂房旧址堆回填土方,节约了来回运费。造价工程师还应重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各种不合理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并防止各种索赔事件的诱因包含在其中,这种投资的事前控制,对今后监理工作的投资控制有事半功倍的功效。

3.2、造价工程师应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款支付是投资控制的有效手段,是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有力保证。只有按图施工,并通过监理人员质量检验合格,计量核实的工程项目进度款,造价工程师才审核支付。

按月计算工程量支付进度款,不能将资金投入程度较直接地反映在工程实际形象上,为了使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与工程质量、进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造价工程师应协助业主按工程结构划分:基础、二层梁板、三层梁板……主体封顶、砌体完成等形象进度付进度款,明确写进承包合同中。业主能直观知道工程建设至目前的形象用了多少资金,承包商的积极性也能有效提高。

3.3、造价工程师应严格核查工程变更,保证总投资限额不被突破。在施工中,经常会碰到由于设计工作不细致,或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及其他原因,进行工程变更的问题。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对工程变更的控制成了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关键。

由于目前的现场经费、间接费等都是以工料机直接费为基础,直接费金额多,间接费也多。这往往会使一些承包商为了追求利润而搞工程变更,如将一般抹灰变更为贴瓷砖,车库水泥砂浆地面变更为水磨石地面等。造价工程师应从使用功能、经济、美观的角度协助业主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工程变更。在保证变更目的的情况下,尽量用价格低的材料代替价格高的材料。笔者在监理实践中,曾有承包商说服业主同意将会议室楼地面水磨石变更为铺贴花岗岩石板,原因是为了会议室的天棚、墙体、摆设等的整体色彩配称,会议室兼带会客功能。笔者认真审核工程变更内容,认为业主为了美观和使用功能的需要,但没考虑到花岗石造价很高,将突破总投资限额。建议采用仿花岗石800×800无釉抛光砖,达到同样效果,为业主节约了一笔投资。

造价工程师必须依据工程变更内容认真核查工程量清单和估算工程变更价格,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检查每个子项单价、数量和金额的变化情况,按照承包合同中工程变更价格的条款确定变更价格,计算该项工程变更对总投资额的影响。应防止承包商"杀死猪再讲价",因为如果待工程变更付诸实施再去核实计量,现场已面目全非,事后核量不准确。只有规范工程变更操作,实行事前把关,主动监控,工程变更的投资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3.4、造价工程师应正确处理和防范施工索赔

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索赔的原因很多,一些承包商会寻找索赔机会,希望索取到费用赔偿,更想得到利润和工期补偿。这就要求造价工程师应精通施工合同条款,熟悉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标准,公正地当好索赔事件"准仲裁员",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发生索赔事件时,承包商一般会根据自己的记录提出工期或费用索赔报告。造价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合同条款,首先核查索赔报告是否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有效期间28天内提出,否则索赔不成立。进而对索赔要求进行辨别和分析。由于监理日记能逐日如实记载工程形象进度和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影响工程进度的内外、人为和自然的各种因素,包括台风、暴雨、现场停水、停电的起止时间。所以,造价工程师应根据同期监理日记对索赔事件的起因和责任归属进行划分。由于业主或其它原因,致使承包商在施工中付出了额外费用且确有证据时,合同中有明确条款的,应按索赔程序及时、合理的给予承包商实际损失的补偿,保证工程正常施工,防止综合索赔的发生。

索赔事件处理难度大,花时间精力,造价工程师应积极通过自己的工作防止或尽量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1)应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在研究技术、进度或其它重大问题的会议记录中,要求与会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2)应严格按监理工作程序开展监理工作,避免工作延误发生索赔事件。(3)应对设计修改和工程变更严格把关,仔细测算造价和分析可能带来的索赔问题。(4)应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如对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工程延期,可能引起的雨季施工增加费用的索赔。这就要求造价工程师能熟练计算网络计划的六个时间参数,分析工程延期是否对关键线路产生影响,尽量避开雨季施工,减少或防止雨季施工增加费用的索赔,为业主节约投资。(5)协助业主及时完成与工程进展密切相关的各项工作,如按期提供合格施工现场,按质、按量、按期提供施工图纸和材料、设备等项工作,避免因延误造成索赔。

造价工程师应协助业主做好反索赔工作,促使承包商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时竣工。

施工阶段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窝工签证,计日工签证,使用机械签证,材料代用和材料调价等的签证,均应由造价工程师审核,对非使用不可的投资进行有效控制。

4、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事后控制

造价工程师在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事后控制中,应认真及时审核竣工结算。这是施工阶段进行投资控制的最重要环节。审核的具体内容包括:竣工结算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招投标文件,结算是否按定额和工程计量规则、造价主管部门的调价规定等进行编制。要根据合同、图纸、定额及工程预算书等,对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材料替换、甲方供应材料设备逐项审核,不重不漏。有疑问时,查看当时的监理日记,并进行现场校核。如施工中钢筋搭接经设计修改为电渣压力焊,结算书中计算电渣压力焊金额,但未减去搭接长度钢筋重量和减少搭接区加密箍筋重量,应予重新核算。如地方政府为绿化山林,关闭部分碎石场,导致碎石价格上浮,偏离定额价格,必须采用当地造价主管部门的地材价差系数进行修正。造价工程师应及时掌握施工方法和材料价格对造价的影响,不偏不倚,正确审核竣工结算,使竣工结算真实反映工程造价。

关于造价工程师维护监理单位自身权益的问题,有几点值得重视:(1)有的业主因工程后期资金较紧或人为因素,拖欠监理费,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按监理合同及时追讨监理费,保障监理单位的正常运作,才能更好地为业主服务。(2)对于非监理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或停工,及较大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补偿监理费数额。(3)对于监理范围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界定,不要出现"XX等"字眼,防止出现监理了项目的附属工程得不到监理费的情况。(4)对于合理化建议,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标明奖励比例及支付时间等条款,只要是监理人员提出来的合理化建议并付诸实施、为业主节约建设资金时,业主就应按监理合同条款给予监理单位奖励。造价工程师必须注意积累《工程例会记录》、《监理通知书》等资料,并要求与会者签名,作为获得业主奖励的原始资料。

第8篇:绿化管理合同研究范文

关键字:园林工程;园林绿化;园林施工;工程监理;施工质量

中图分类号:K928.73 文献标识码A

园林绿化工程是以栽种植物为主的一项工程,其对于感观效果、生态效应是非常重视的,为此,要求我们的工程师具备丰富的监理经验以及丰富性的园林经验。本文结核自身这些年从事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经验,针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掌控进行相关的论述。

一、加强学习,掌握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的特殊性

绿化工程建设监理是针对绿化工程建设项目,专业化、社会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监理单位接受绿化建设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文件、有关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业主对承建单位(绿化公司)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作为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要适应园林绿化事业的飞速发展,就必须加大力度,不断研究新情况,找出解决各种问题的新对策。

(1)协助业主选好施工单位。作为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一旦建设单位确定其委托监理后,就应当介入施工招投标等工程前期工作,积极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对施工单位真实情况的抽查摸底,主动交换平时所掌握的一些施工单位的资质与实力情况,切实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协助建设单位尽可能选择素质好、实力强的施工单位,并协同制订现场管理的一些特定办法,如“五大员”考勤制、书面通报,制订处罚条款等等,全面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这既是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应尽的义务,也是搞好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控制的首要因素。

(2)深刻领会设计意图。作为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人员,不能仅停留于一般的熟悉图纸,按图施工,还必须根据工程情况,了解与掌握在某些设计领域难以深化的部位,深刻领会设计意图,督促施工单位针对这一部位制订详细的施工预案,采取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认真监督把好艺术关,力求达到最好的环境艺术效果。

(3)认真实施监理规范。2001年5月1日实施的GB50319-2000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搞好工程监理的总纲。作为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毫无疑问的应当全面认真地贯彻实施,但是目前在对该《规范》的认识与执行上情况千差万别。有的以为《规范》束缚了手脚,工作不痛快,尤其是在对监理资料的整理上感到劳师费事。有的在具体运作中抱着无所谓的态度,随意应付,马虎了事。因此,必须加强对《规范》重要意义的宣传;举办对《规范》内容的学习培训;结合实际进行重点指导。以求从根本上提高对《规范》执行的自觉性,力促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行为的规范化。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我国工程建设的一贯方针。工程质量关系到生产、使用的效果,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确保工程质量是工程的重要环节。而影响园林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主要有:园林工程施工人员、园林植物材料及构配件、园林施工机械及环境因素,这就决定了监理人员必须设法使影响工程质量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处于全面受控状态,实现监理的质量控制目标,从而推进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自始参与

绿化往往是在整个建筑工程基本完成后才开始实施,前期工程的建设对绿化工程有着直接的影响,比如预留绿地内耕植土能否获得有效保护。实际工作中业主和建筑施工单位常将耕植土当一般填充物使用,预留绿地也成为了临时建筑工地。待绿化时,预留绿地上熟土没了,土壤结构遭受破坏,上面留下一片垃圾。为了栽种植被又不得不花钱清运垃圾、购买熟土回填。如果业主让绿化监理工程从工作建设之初就参与进来,不但能为自己控制绿化工程造价,同进也能为工程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绿化工程监理和建筑工程监理的另一大区别是责任期限不同。建筑工程只限于施工阶段,而绿化工程不仅有施工前、施工中,同时还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栽植苗木只完成全部工作量的一部分,最终能否达到设计效果,更关键的还要看接下来的养护管理。这就要求监理继续对工程进行督查、考核,直至最后竣工验收。这一阶段主要包括修剪、治虫、除草、浇水、松土、施肥、扶正等工作,可依据各省、市制定的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要求,采取百分考核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最终工程造价挂钩。

三、加强对园林绿化职工的技术指导,确保工程质量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是由园林绿化职工所创造的,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责任感、事业心、质量观、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等均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督促施工单位选择肥沃、疏松、排水良好的种植土壤,栽植土的PH值应控制在6.5—7.5,对喜酸性的树木PH值控制在5—6.5,对于不适合树木生长的栽植土应进行换土。如:茶花、杜鹃、杜英、红花继木、香樟、欧石楠喜酸性土壤,而、龙柏、石榴则喜碱性土壤,种植过程中只有将植物的生态要求和土壤的生态特性统一起来,植株才能长势良好,但是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许多施工单位却不能做到这一点,他们为了节省开支往往忽视了植株的生态需要,盲目种植,造成了景观的退化。由此可见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必须督促施工人员进行针对性地换土或对土壤进行改良,以保证植株正常生长状态的持续性,同时也可减少施工单位的经济损失,避免了对城市景观的损坏。

四、严格控制园林绿化材料的质量

严把植物材料关,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采购苗木,并在苗木进场前对苗木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及苗木检疫单进行验收,对不符规格的苗木一律清退。

五、遵循植物生长规律,掌握苗木栽植时间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好坏与苗木的成活率有很大关系,园林绿化工程中投入的苗木材料是有生命的绿化植物,不同的绿化苗木具有不同的生长规律,栽植季节和栽植时间也各有差别。掌握不同苗木的最佳栽植时间是苗木成活的关键,因此,必须遵循苗木生长规律,在苗木最适宜时间内栽植,确保苗木成活,提高工程质量。建议业主、施工单位选择适宜的种植季节以提高苗木的成活率,节约工程成本。植物的栽植季节应选在适合根系生长和枝叶蒸腾量最小的时期,一般以落叶后至春季萌芽前的休眠时期最为适宜,但随着绿化面积的不断扩大,工程的不断增多,苗木的反季节种植已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为此监理人员必须把好苗木的反季节种植这一关。首先要督促施工单位选择长势一般的苗木,因为这类苗木根系不发达,掘苗时可以减少根系的损伤,移栽后对水分的吸收影响少,成活率也可大大增加,同时苗木要就近采购,要尽量保证当天挖掘当天种植;第二、要保证土球的大小为树干基径的8倍再放大1.2---1.5倍;第三、种植前监理人员就应做好旁站监理,要督促施工人员对苗木进行强修剪,保留骨架,摘去大部分树叶,以减少植株的水分蒸发。种植时土球经初步覆土塞实后可将土球包扎物自上而下小心解除,随后填土,分层捣实,待填土达土球深度的1∕3时,边填土边灌水,浇足第一次水,若移植的是较为名贵的植物可对其遮阴及作高压喷雾处理。

六、严把园林绿化栽植验收关

栽植前的场地整理、种植穴的大小、种植的苗木以及栽植过程均需监理严格按招标文件和行业规范进行逐项验收,可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各省、市制定的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技术规定。每道工序验收合格后签好质量验收合格单,上一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一定要坚持标准,严格检查,避免出现判断错误,每一分项工程检查验收时不可降低标准。

结束语:

通过上文论述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仍然有许多需要进行不断探索的方面。为此不断的进行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的健康发展是今后所探究的一个重要话题。为此需要园林施工人员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有效借鉴成功的园林工程施工案例,以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完成园林绿化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更好的为企业所服务。

参考文献

[1] 林海森.园林行业全面实行监理制的几点思考[J].长春大学学报,2005(2):87-88.

第9篇:绿化管理合同研究范文

关键词:街区制;物业管理;环境管理

1封闭小区街区制化背景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中国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街区制以美国为典型,其公寓、排屋、别墅出了门就是马路。街区制可以激发小区活力:拆除各小区的围墙可以使原来分散的小区配套整合成整个区域的配套,实现商业、娱乐和教育资源共享,进而实现社区共荣;街区制拆迁各种围墙后,可以把原围墙空间让给绿化植物和行人,街区视线更加开阔,增进不同小区居民之间的交流;拆除围墙可以清除城市交通路网栓塞,畅通最末端的城市道路交通,使城市路网稠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升城市交通效率。本文聚焦于封闭小区街区制化为开放式小区,从物业管理的角度,从公共秩序管理、环境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前期物业管理等四个方面分析封闭小区街区制化的障碍性因素。在初步提出的障碍性因素基础上,通过对物业管理企业一线员工、管理人员以及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进行访谈和问卷调研,以最终确定封闭小区街区制化的障碍性因素。

2障碍性影响因素

2.1公共秩序管理

公共秩序管理是物业服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内容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公共安全防范和公共秩序维护等管理服务活动。公共安全防范的内容主要有出入管理,安防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消防管理,施工现场的管理,配合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等。公共秩序维护主要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管理与车辆停放服务等。封闭小区街区制化对物业服务管理的公共秩序管理带来较大的挑战,这些挑战成为障碍性因素,主要有人员出入管理,物品出入管理,巡逻、门岗服务,治安防范服务管理,车辆出入管理等几个方面。(1)人员出入管理。封闭小区四周有围墙,人员出入小区都有影像记录,且非小区居住人员及车辆出入要求登记,这样可以有效地实现人员出入管理。而街区制后,小区是开放式的,人员是随意出入小区的。人员出入管理服务这项服务内容在街区制下无法实现。物品出入管理,为物业管理对出入小区的大件物品进行登记管理,可以防止大件物品失窃,也可以提前防止违规装修材料进入小区。(2)门岗、巡逻服务,门岗对于封闭式小区是一个门一个门岗,而开放式街区制后是否还需要设门岗值得思考。巡逻服务的范围与封闭小区相比,应该会不同。(3)治安防范服务管理为物业需要有效管理封闭小区范围内的治安问题,而成为街区制后需要区分城市管理、治安部门与物业管理的责任界限,小区内部的开放式空间归谁负责。(4)车辆出入管理。街区制下小区内部道路对外开放,物业服务的车辆出入管理内容是否需要进行调整。开放的小区道路是否需要设智能道闸系统实现智能管理,设备的钱谁来承担?物业管理是否该管这块车辆出入,大众享受着便利,额外的物业管理成本由谁买单。非小区车辆穿越小区也会给小区居民带来各自不便、噪音、尾气以及不安全等。

2.2环境管理

物业环境管理主要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各场地提供的清洁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和卫生虫害防治等服务管理,是日常物业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封闭小区街区制化,把原本封闭小区内的诸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场地对外开放,那么对于这些部位、设施和场地是否要继续进行物业服务管理,相应的成本与物业管理费由谁来承担。归纳来看,物业环境管理部分的障碍性因素主要有:室外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日常管理、绿化翻新改造、卫生虫害防治等。室外公共区域的清洁,主要是指室外道路清洁、室外游乐场等公共设施清洁、公共绿地清洁、各种露天排水井沟的清洁、水池景观清洁、露天停车场清洁等。封闭小区的室外公共区域属于物业清洁卫生管理的内容,然而成为街区制后,这些部位对外开放。继续纳入物业清洁卫生管理区域则物业管理费谁来承担,如不纳入则如何保证这些区域的环境卫生。绿化的日常管理包括浇水、修剪造型、施肥、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绿化保洁等。绿化翻新改造内容包括草坪翻新与补植、绿篱翻新补植、林下绿地改造、园林建筑小品翻新、花坛植物更换等。绿化的日常管理与翻新改造的区域为全体小区业主共有区域的共有绿化植被、草坪等。街区制下,这些共有绿化植被、草坪是否还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者变更纳入市政园林绿化的范围。绿化的日常管理与翻新改造为封闭小区街区制化的障碍性因素。卫生虫害防治就是消灭各种有害生物,尤其是病媒生物,如老鼠、苍蝇、蟑螂、蚊子等,保证小区环境的清洁,保障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身体健康。街区制后,开发空间部分的卫生虫害防治由谁来负责,费用由谁来承担。卫生虫害防治会构成封闭小区街区制化的障碍性因素。

2.3设施设备管理

物业设施设备管理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对房屋及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维修实施管理,保证房屋、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提高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居住小区内部按照类别不同存在强电系统、电梯升降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弱电系统等多种设施设备系统。这些系统有些在建筑内部,而有些在居住小区的公共部位。街区制后,公共部位的设施设备的管理就存在较大影响。归纳来看,设施设备管理部分的障碍性因素主要有:闭路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红外报警系统、公共照明设备保养及维修等。闭路监控系统指在居住小区中运用传感技术、监控摄像技术、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组成一个多功能全方位监控的高智能化的处理系统,以实现对居住小区必要位置的监控。街区制后,哪些区域要继续监控,或者将原来的小区业主公共区域纳入城市管理的监控范围。这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时间,是街区制推行的障碍性因素。现行居住小区的门禁系统多采用小区、组团、单元等多道门禁系统,而街区制后,最明显的小区这层的门禁系统不再需要或者要相应调整。对现行的门禁系统进行更新改造是一个很大的工程量,并要考虑加强组团或单元这层的功能。红外报警系统目前通常为居住小区围墙一圈设红外线,当有人不通过正常渠道进入小区,该系统就会报警警示。街区制后,现行红外报警系统肯定要进行调整,如何设立该系统既能实现原来的功能和效用,又能适应街区制开放式街区的要求。公共照明设备保养及维修指现行居住小区内部的道路及公共部位的路灯等公共照明设备的日常消耗、保养与损坏后的维修更换。现行居住小区内的公共照明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公共照明设备保养及维修则由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从物业管理费中开支。街区制推行,是否将公共照明设备纳入市政照明,并向全体业主支付设备购买费用。公共照明设备保养及维修,是否纳入市政照明,或者继续由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相应的费用从物业管理费支出还是市政支出。

2.4前期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为物业管理早期介入之后,业主大会成立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且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的时间不确定,有些居住小区业主大会成立晚,所以前期物业管理涵盖了常规物业管理阶段的内容,该部分已经在上述讨论,本部分主要讨论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承接查验、工程质量保修和装修管理。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承接查验为开发商将居住小区的共有部位、设施设备移交的全体业主,由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街区制推行,共有部位、设施设备的范围需要探讨确定,哪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哪些属于国有,而物业管理的范围为哪些。工程质量保修现行由开发商、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开放式街区制后,共有部位、设施设备的使用频率将大幅增加,增加的损耗由谁来承担。装修管理物业管理企业需要做到对业主物业装修过程的管理、服务和控制,规范业主,要协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装饰装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开放式街区制后,封闭小区的整体感会下降,对于业主公约或共同达成的装修原则将存在装修管理难度,且难以在进出口对进出小区的违规装修材料进行控制。

参考文献

[1]高圣平.开放小区的现行法径路[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6,(03):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