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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联系方式:
车牌号:
车辆特征:
乙方(停车管理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为加强小区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机动车停放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政府有关政策制定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2、有权按照政府规定或双方约定向甲方收取停车费;
3、有权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查验停车凭证,对无证车辆可以拒绝停放或放行;
4、有权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采取移动等措施;
5、应为甲方提供车位;
6、应负责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及管理工作;
7、应安排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任何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各种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8、应向甲方开具停车泊位证明,开具物业管理企业发票(或停车专用发票);
9、其他。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在乙方提供的车位停放车辆;
2、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停车管理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3、交纳停车费后,有权索要停车泊位证明和发票;
4、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的,有权向乙方索赔;
5、应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费;
6、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疏导;
7、遵守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
8、其他。
三、停车费价格及收费办法
停车管理服务费价格:
交纳方式:(按年或按月)
交纳时间:
四、管理责任
1、乙方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甲方车辆丢失的,负责赔偿,具体赔偿金额为元。
2、甲方委托乙方看管车辆,并要求乙方保证车辆不被损坏的,需另行增加管理费元/月。
五、违约责任的处理
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必须赔偿。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选择下列处理方式:
1、协商解决;
2、申请主管部门调解;
3、申请向仲裁委员会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讼。
(其中,3、4项不能同时选择)
六、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合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
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何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3、甲方不按约定的期限和标准交纳停车费的;
4、其他。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
非接触IC卡的工作原理是通过电磁偶合及电子泵,将射频能量转换为电能,驱动IC卡内的电子系统工作,并通过射频调制传送信息。其使用特点是读写速度快、卡的寿命长、具有防冲突设计,而且,非接触式IC卡在读写规则上,有完善的加密方法,因此唯一性很好。
鉴于非接触式IC卡的特点,尤其是远距离RFID技术可以在十余米范围内可靠工作,将其应用在机动车管理中,将是对机动车管理的一场变革。
一、机动车应用远距离RFID技术的可行性
除了以上简介远距离RFID技术的特点外,由于成本逐步下降,IC卡非常小,可定制外型,安装体积很小,而且该技术的应用会充分保护合法车主的利益,因此,具有很大的推广前景。
二、机动车应用远距离RFID技术的效益
1、有效打击和消除假牌、套牌违法行为,保障合法车主利益。由于RFID技术的唯一性非常好,不易被克隆伪造,因此,其本身就是唯一的电子号牌。采用RFID技术后,可以方便的实现逢车必查。只要车辆通过收费站、执勤点、巡逻车等设置了读卡装置的地点,凡读不到验证数据的,即可确定为嫌疑车进一步核查。而传统的人工查车方式,难以做到逢车必查。
2、有效打击故意遮挡、涂改号牌的违法行为,减少高速公路超速危险隐患。目前对付高速公路上的超速车辆,主要靠视频拍照取证执罚。据不完全统计,在被拍摄的超速车辆中,约有10到15是故意遮挡号牌的。配合采用远距离RFID技术后,在拍摄照片的同时,也读取了车辆号牌信息,可有效遏止该违法行为。
3、便于为政府部门宏观管理提供依据。由于RFID技术读写都非常方便,无论是收费站、临时检查站、主要路口还是某停车场等,都可方便的设置读卡设备,进行任意需求的车流量统计。
4、可减少警务管理力量。在民警值勤例行查车时,使用读卡器立即可以验证真伪,大大减少查车的时间。而且,在装有移动读卡设备的巡逻车上,可在行进中查车。在停车场和车主不在场时,均可对嫌疑车辆进行便捷的检查。
5、利于实现对被盗枪机动车快速监控。安装了RFID的机动车,一旦发生被盗枪,可在固定读卡设备上设置特殊标志,被盗枪车通过时就会在卡中写入被盗枪信息,同时发出报警。也可通过其他通信手段在卡中写入被盗抢信息,便于移动查车时发现。
三、统筹考虑远距离RFID技术在管理机动车方面的应用。
1、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由于机动车管理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在远距离RFID技术的应用上,要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在此标准的规范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立项实施。
【关键词】机动车;驾驶员;源头管理
1.切实抓好培训站校基本设施建设,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是把好机动车驾驶员源头出口的关键
(1)严格办站条件,加强基本设施建设.
(2)加强领导,建全制度,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3)加强车辆管理,制定安全措施,预防机械事故。
2.加强车管考试部门的源头管理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
抓实抓好机动车驾驶员源头管理工作。
抓实抓好机动车驾驶员源头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工作是道路交通管理的“源头”管理工作,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是车管部门、培训站校,必须重视的重要工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完善各种规章制度,重点抓好制度的落实,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坚持“谁培训,谁负责”责任制,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管理水平。
(2)抓实抓好机动车驾驶员源头管理工作,是向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培训站校一切要为学员着想,在抓好培训质量的同时,更要抓好新训学员的驾驶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培养优秀合格的驾驶人才。
(3)抓实抓好机动车驾驶员源头管理工作,是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损失,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也是教育新训学员,树立安全意识的重要内容,使新训学员,真正认识到安全行车的重大意义,使新训学员,正确运用交通法、交通标志、标线、指导安全行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行车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安全,才能实现自身价值,为党为国家为人民做出重大贡献,增强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
(4)抓实抓好机动车驾驶员源头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重要的具体工作,是造福于民,有利于干秋万代的重要重点工程,是创造“平安中国”、“和谐中国"、“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事业,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在世界的重要地位。
抓实抓好机动车驾驶员源头管理工作的指导示思想及目标任务。
(1)指导导思。
坚持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培训站校、车管部门的管理水平,本着为党为国家为人民高度负责的思想,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培训、谁负责"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把好机动车驾驶员源头管理工作,为创造和谐社会、平安社会,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国交通运输事业,贡献应有的力量。
(2)目标任务。
一是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具体要求,培训站校按训练大纲要求。认真制定训练计划提出具体要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二是公安车管部门要严格考试标准,把好出口关,切实抓好源头管理工作。 三是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培训、谁负责”的责任制,向社会输送优秀合格的机动车驾驶人才。四是加强督促检查和管理,增强安全观念,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五是公安车管部门、培训站校,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并在培训、考试管理中认真贯彻落实。
3.切实抓好培训站校
3.1严格办站条件
加强培训站校基本设施建设,为培训工作提供良好的训练和生活环境。按照培训单位申报培训的规模,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审批,要达到以下要求和办站条件:
(1)要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设施,以及学员住宿场所。
(2)教练车符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车管机关和运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每年按规定进行两次检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每季度进行一次二级维护,所有车辆都达到技术要求。
(3)教学设施设备齐全,教练场地平整,能容纳审批规模所用的理论教室和训练场地,硬、软件设施达到审批要求。
(4)培训站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
(5)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师资队伍,师资队伍要具备有教练员证、准教证、理论教员证等资格,才能持证上岗。
(6)按照云价费文件规定,褂出收费标准,严把收费关,保护学员的切身利益。
3.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1)建立健全培训组织领导机构,是搞好培训工作的重要前提,法人是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培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培训工作现状,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教学计划、目标和安全保障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同时,各项工作责任到人、任务到位,建立长效检查机制,确保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
(2)根据培训工作具体特点,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建立站(校)长职责,副站(校)长职责,总教练职责办公室主任职责、安全员职责,教练员职责,财务人员职责,学员职责,通过建立职责,明确每个人的职责权利,有利于调动每个人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明确职责开展工作。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全期训练计划安排表、周训练计划表、教学训练制度、教学检查制度、教学日志管理制度、教学测度制度、教学安全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与车辆维修保养制度、财务制度、安全行与措施、站领导机构一览表、安全行车情况一览表、收支情况一览表、车辆动态一览表,通过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做到了有章可循,按章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教学计划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3)抓好教练员队伍建设,首先抓好教练队伍的自身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形象建设,培训工作的好坏,与教练员队伍关系重大,教练员是贯彻执行培训工作计划的执行者、落实者、培训质量的好坏,安全防范工作能否做好,与教练员自身素质关系很大,教练车训练,是两个人开车,学员一要按自己的思维操作,二是按教练员发出的指令操作,所以,教练员的责任重大,教练员不但教技术,而且还要教驾驶作风、职业道德,什么素质的教练员,就带出什么样的学员,所以,培训单位必须经常召开教务会学习教练员职责、教练员职业道德,使教练员正真能够按教学大纲施教,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训练安全,使学员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树立安全行车良好观念。
(4)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掌握交通标志标线,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训练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全站人员的安全,这是培训工作首要任务。针对训练中的安全工作制定了安全行车措施:①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②坚持集体行车,按大车队,小班组行驶,使前后互相衔接,进出车场与速控制成5公里以下;③做好现车前、行驶途中、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对转向、制动、传动等重点部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安全责任感使命感;⑤严禁训练中饮酒,发现饮酒,扣除3天工资及出差费,并扣除当月安全奖;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下坡空档滑行,严禁训练时教练员坐在驾驶室最右边;⑦在道路条件、气候比较复杂、恶劣的情况下,教练员要自己驾驶出危险路段,方可继续教练,绝对不能开昌险车,确保训练安全;⑧教练员要服从安全员的监督和管理,并在安全员的指导下进训练。
3.3加强车辆管理
提高车辆完好率和使用率,防止机械,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搞好培训工作的前提,搞好车辆保养维修,做好车辆日常保养工作,坚持“大故障及时修,小故障不过夜"的维修制度,保持车况良好,车窗整洁,建立健全车辆维修保养档案,坚持勤俭节约,修旧利用的原则,确保车辆状况良好,保证正常训练,确保训练安全,防止机械事故的发生。
3.4严格招收条件,确保培训质量
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身体条件、视力条件等严格把关,防止向社会输送残疾不合格驾驶员,确保今后的行车安全。
4.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源头管理工作
(1)公安车辆管理所,为了保证培训站校的培训质量,车管所与培训站校,签订培训质量承诺书,目的是促使培训站校达到培训质量,并向车辆管理所承诺:不搞无序竞争,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保证学员的培训时间,项目不漏,里程不少,标准不低;临考前,培训站校,进行驾驶技术测试达到考试要求,方可报考;训练中没有违规行为及发现问题后隐瞒不报的现象;凡是连续两期科目三考试合格率达不到80%的,暂停训练,并及时整改,经车管所审批后再恢复训练;凡在培训站参训的学员,毕业后一年内不能单独安全驾车,需进一步提高驾驶技能,由站校免费安排训练。承诺书的签订,保证了学员的训练时间,确保了培训质量,也能够保证训练的安全。
(2)公安车管部门坚持每期对各站进行工作检查,检查是否按训练大纲要求按排训练,检查各种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训练情况,对训练中发生事故的站校,停止整顿,并作出整改报告,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训练,保证了训练质量和安全。
(3)公安管部门考试组,按照各站校申报考试的报告,对达到考试要求的,按规定进行考试,科目二考试(桩考),每个考生给两次考试机会,考试不合格,推迟下次考试,科目三考试(路考),严格按照路考要求,严格把关,对考试不合格的不予签字,由培训站校重新安排培训,确保培训质量,绝对不能放行不合格人员,不能对那些马路杀手流向社会,严把考试关,把好机动车驾驶员源头管理的第一道防线。
(4)公安车管部门加强对教练员工作的再教育。机动车教练员是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实施主体,是驾驶员培训工作中具体实施者,抓好教练员的管理,提高教练员整体素质,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培训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抓好源头管理基础工作,一刻也不能松懈。对教练员的教学规范,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等方面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对教练员的教练方法、职业道德、驾驶作风、进行再教育,通过学习和再教育工作,大大提高了教练员队伍的自身素质,对搞好的培训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5)公安交警部门,经常派当地交警大队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到培训站校,传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办法,教育学员树立 安全第一的思想,交通连万家,事故忧千家,交通事故不但损失了个人,更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损失,给受害者家属在心灵上造成了巨大悲痛,使成千上万的家庭支离破碎,这些都是交通事故造成的,通过交警同志的讲解和分析,使全体学员认识到安全行车的重要性,决心今后不酒后驾驶、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开霸王车、永开文明车、做到中速行驶,安全礼让,确保行车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一个优秀合格驾驶员。
5.抓实抓好机动车驾驶员“源头"管理工作
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的“源头”管理,提高教练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质量,严防道路交通事故,要求各级党、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对机动车驾驶员源头培训工作抓好抓实,提高培训单位的硬件建设,抓好教练员队伍建设以及各项工作管理,要从一定高度重视培训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电动三轮车具有轻便、实用、经济的优点,能够很好的满足群众日常出行及接送学生的需要,电动车数量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电动三轮车随意上机动车道、非法营运、乱停乱放、闯红灯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城市交通管理的难题。调查显示,县级区域电动车交通管理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人员复杂,安全性差,安全隐患多。驾驶人员层次复杂多样。从年龄上看自十几岁到七十几岁不等,且多以中老年人为主,少部分驾驶人员身体残疾,此类人群身体状况相对孱弱,驾驶车辆本身就存在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从文化层次看,此类人群大部分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并且缺乏专业系统的安全驾驶培训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教育;加之电动三轮车本身制造工艺不够精细,技术含量不高,安全性能差。这些车辆一旦上路,若遇到紧急情况或危险的时候,驾驶人员根本不懂得如何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势必威胁着坐车人的生命安全,存在着非常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二是干扰出行,扰通秩序。存在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肆意掉头、变道、压线,不按照交通安全法规行驶,给他人正常行驶带来很大影响。特别在交通拥挤时,电动车见缝插针,抢占道路交通资源,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干扰了他人安全出行。营运载客的电动三轮车更是在一些主要路段、路口等人流较为集中的场所。驾驶人员或三五成群闲谈等客,或一拥而上抢生意。这使原本较窄的路口变得拥挤不堪,造成人车拥堵。公共的道路交通资源被占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大大降低了道路的通行能力。
三是立法体系缺失,执法效果不明显。法律规范方面对电动车没有明确限制或管理规定,因此造成了执法部门工作边界的不清晰。如果参照机动车对待,那么非法营运应由交通运输部门履职管理,但是交通运输部门往往没有强大有力的执法队伍去专门整治管理。由于电动车是电瓶输出动力驱动,不属于机动车管理范畴,但是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又不能不管。所以目前只能不定期组织公安交警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规范整治,电动车在路上违章行驶,是交警部门管理,由于无法可依,大多只能劝说引导;停放占道由城管部门管理,但是城管部门很难明确对电动车的管理条款。加之,电动车上路行驶涉及整个面来说具有灵活、点多、面广的特点,故屡禁屡不止。
基层建议:
一是完善公交体系建设。建议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公交体系建设或者出面筹资,加大对城市公交系统的投入,使城市公交以公众服务为主要目的,实施“路路通、区区到、线线达”工程,实现城际城乡公交路线网络全覆盖。规范管理,科学合理的分配公交资源,并对各站点给出班次时间表,加强公交车辆的运行智能化监管,切实满足居民对城市公交的需求。根据消费水平合理控制出租车价格,公开出租车路程的基础标准价格表,并加大监管力度,解决百姓出行难、出行贵的问题。
【关键词】维修行业管理现状;对策分析;展望
在80年代之前,人们对私家车想都不敢想,但现在许多家庭都有了自己的私家车,中国社科院的《中国汽车社会发展报告2012―2013》引起了强烈关注。报告预计,到今年第一季度,中国私人汽车拥有量将破亿,10年左右每百户汽车拥有量将达到或接近60辆,这标志着中国已成为真正的汽车大国。在我国汽车不但多,而且品种繁多,有进口的中高档汽车,有国内与国外联营生产的中高低档汽车,也有国内汽车厂商生产的汽车,这就给国内的汽车维修行业带来可很大的维修管理上压力,汽车维修业的维修质量关系到汽车的使用寿命,也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而目前国内汽车的维修行业还远远的跟不上汽车的发展,维修质量更是令人担忧,本人就目前国内维修行业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1.维修行业管理现状
目前国内维修行业管理现状参差不齐,与西方国家的管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1汽车配件市场管理混乱,假冒伪劣配件仍有一定市场
假冒伪劣的汽车配件主要针对的是中、低档汽车,有些车主图便宜,或者没有时间去厂家专修店去修,因此更换配件应付了事,而这些配件达不到使用期限就报废了,同时使用这些假冒伪劣的配件对车本身产生一定的影响,有时不但换的配件过早的报废掉了,其它的配件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扔存在一定的市场。对于高档次的车辆也存在很多品种,如有的是从非正规渠道进口的经国外汽车厂家认证的,还有从非正规全渠道进口的没有通过外国厂家认证的,这些都打着原厂正宗的牌子。因此造成目前我国汽车配件市场的管理混乱。
1.2维修技术落后
远远跟不上汽车生产的发展。随着我国加入WTO,各种进口车辆的涌进,我国的汽车维修业看到了发展的机遇,各省市汽车维修行业开办了各种汽车维修班,来增加维修业的技术力量,但仍满足不了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车内控制系统翻新很快,如目前的电控发动机系统、ABS防抱死系统、EBD制动力分配系统等,这些先进设备配备使一些老旧落后的维修企业束手无策,但却给重视技术发展的维修企业带来生机和高额利润。之所以能获得高额维修利润主要是大多数落后的维修企业,缺少高素质的维修人才,这也说明了我国汽车行业与先进国家的汽车行业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汽车生产行业发展相对缓慢,高技术人才数量也就相应少。
1.3汽车维修人员的现状
目前我国汽车行业与先进国家汽车行业相对比只能是汽车生产的初级阶段,因此汽车维修行业也相对落后,很多维修技术人员都不是从正规汽车维修学校毕业的学生,而是通过师傅教出来,有些甚至连汽车说明书都看不懂,只能是照葫芦画瓢式的维修,因此体现出汽车维修全行业管理水平低下、劳动生产率低、维修成本高,其结果是汽车事故率高。目前我国汽车维修从业人员表现为整体素质低、学历低,已成为制约汽车维修行业发展的“瓶颈”,汽车维修人才的数量已远远的满足不了现代中国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
2.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对策
(1)汽车维修行业的人才开发。随着我国汽车市场对外的全面开放,目前我国的汽车行业与世界汽车行业已接轨,汽车先进国家的各种品牌汽车在我国汽车消费市场消费红火,已有一定的数量,为了满足各种品牌汽车维修,各省市汽车管理部门首先要组织高技术汽车维修人才举办汽车专业维修班,一方面可以满足目前维修市场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增加一部分人员的就业机会,同时减少由于汽车维修不利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这样不断的为汽车维修企业增加维修人才,以新代旧,以此推动汽车维修行业不断发展,同时培训班开课的内容要符合当前汽车的发展,科目要全面。在对学员培训时要理论联系实际,要让学员们既能学到理论知识又有动手的机会和条件,同时对毕业考试要严格,对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坚决不予发证书,严把汽车维修人员素质关。
(2)对于汽车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汽车维修企业的检查力度和处罚力度,以增加对汽车维修的监管机制。检查的内容包括:汽车配件质量、配件价格、人员的持证上岗等。
1)汽车配件的质量是控制汽车维修质量的重要环节,要坚决杜绝假、冒、伪、劣的配件进入汽车维修市场,首先要清理配件销售市场,对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一旦发现没收其全部产品并对其进行处罚,剪断假、冒、伪、劣配件的流通环节。这样不但使汽车配件质量得以提高,同时也对配件的价格得到相对统一。
2)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维修人员要经常检查,对其进行登记造册,对没有证件上岗的企业要严肃处罚。有些维修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私自招收部分学徒工,因为学徒工资低、能干活、要求少,但素质低,一旦上岗维修就会造成维修质量问题,因此要坚决杜绝。
3)要建立汽车维修反馈制度,对维修后不到运行周期就发生问题的维修车辆一旦用户投诉,要认真登记,投诉达到一定数字要给维修企业挂黄牌,高出某个数字,对维修企业进行整顿或者取缔,以此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3)在一些先进的汽车国家,对于配件采用旧件的修复工作,就是由国家成立汽车旧件修复企业,在汽车大国美国和德国,很多汽车配件都来自于旧件修复企业,这样既减少了材料和能源的浪费,同时也降低配件的成本。我国已迈入汽车大国的行列,汽车修复企业的建立势在必行,汽车修复企业的建立不仅提高汽车设备利用,采用专业化进行修复,流水线作业,使修复的配件质量能够得以保证。
3.对汽车修理的展望
随着国内汽车数量的增加,私家车的数量大幅度提高,汽车维修行业前景看好。
3.1汽车修理向着集约型方向发展
目前国内的大型维修企业,与国内几个大型的汽车生产厂进行合作,对这几家的汽车进行专业维修,这样不但使用的配件是原厂的,同时对维修厂家的汽车生产技术更加清楚,对汽车的维修质量更加有保证。
3.2汽车维修向着专业化发展
随着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汽车4S店悄然出现,并有星火燎原之势,所谓的4S店就是四位一体即:汽车销售、汽车维修、零配件供应及用户信息反馈,这样极大的满足了汽车用户的需求,同时也规范了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规范。4S的出现,使汽车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都得到了极大提高。
3.3大量进口车的涌进,先进技术的使用,是我国汽车维修实力不断增强
目前国内的汽车销售市场的火爆,世界各国的先进汽车涌入我国,维修的利润空间不断加大,使我国汽车维修技术也不断提高,使我国与世界先进国家的距离不断缩小。
4.结束语
随着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各种先进技术的不断使用,我国的汽车维修企业要重视企业技术的升级换代,跟上现代汽车行业的发展。同时汽车维修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维修市场,使我国汽车维修行业向着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第二条在本市境内制造(含改装、组装)、进口、销售、使用、维修机动车,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机动车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等。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新增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农机、工商、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和不合格的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
第五条生产、销售、安装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实施产品质量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保证期内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由生产或者销售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六条所有机动车辆应当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单位进行年度检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者,应当每半年将所营运机动车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环保部门确定的污染物高排放车型目录的高排放机动车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检测。
第七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农机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能,负责将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纳入机动车检测内容,凡是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车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排污检测合格证,对超过排放标准的,要求车辆所有者限期治理,经治理尾气排放仍超标的机动车,按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强制报废。
第八条各类新增和转接过户的机动车,在注册登记之前,必须出具机动车排污检测合格证。没有机动车排污检测合格证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上户手续。
第九条拖拉机、农用车未经批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第十条外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进入市区。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辖区内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管理。建立流动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点。在进行监督抽测时,对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吊销机动车排污检测合格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将机动车有无排放污染物监测合格证作为路检的一项内容进行查验,对没有机动车排污监测合格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单位必须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获得山西省环保局资质认定后,才能进行机动车发动机和排气净化装置的检测和维修,并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内容。
第十三条申请延缓报废的机动车,须先经环保部门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确认达标的,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发动机功率测试,确认合格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方可办理延缓报废手续。
第十四条机动车不得使用含铅汽油,加油站不得销售含铅汽油和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其它燃料。
第十五条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环保部门统一发放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技术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所有检测仪器设备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鉴定合格。
第十六条禁止生产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和5座客车。
【关键词】汽车电子;发动机管理系统 EMS;项目开发;关键活动
发动机管理系统(Engine Management System,简称EMS)是汽车电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EMS采用各种传感器,把吸入空气量、冷却液温度、转速等状况转换成电信号,送入控制器(电子控制单元ECU)。ECU通过精确计算后输出控制信号。EMS的开发目标是实现低排放、低油耗、高功率。随着世界范围内排放法规的日益严格,采用EMS系统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国内外汽车企业对EMS 的开发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在这里尝试定义出一般意义上的EMS项目开发关键活动。当前世界上比较有代表性的EMS供应商有:BOSCH、联合汽车电子UAES、DELPHI、Visteon等企业,各企业的开发流程和活动基本相同。EMS项目开发要经历的具体工作过程包括:客户需求管理、EMS各个子系统硬件搭载、试验管理、客户验收等。
1.客户需求管理
1.1 关键目标
需求管理的关键目标在于能够正确把握车辆制造企业、发动机制造企业以及终端客户需求在内的开发各类需求,并保证开发出来的EMS系统能够符合这些要求。
1.2 关键活动
EMS系统的需求管理活动中的关键操作有:客户需求的收集、需求的分析、开发技术协议的签署、商务合同的签署。
客户需求的收集主要包括:确认客户发动机和车辆基本信息、应用工程目标、使用范围、硬件的接口要求、可靠性要求等。在一个新的EMS项目开发初期,客户会向EMS供应商输入客户需求通知书,该文件主要包括EMS零部件构成、性能指标、排放目标等。EMS主要由:ECU、氧传感器、冷却液传感器、爆震传感器、凸轮轴位置传感器、曲轴位置传感器等十余个零部件构成。工程目标通常指发动机EMS开发要达到的功率、扭矩等指标;排放目标是指要达到的排放法规,如必须满足国IV或是国V要求等。
客户需求的分析包括:EMS各零部件结构及接口分析、控制电脑的确认、系统软件的确认。EMS供应商在接到客户需求信息后,会在自己的产品库中选择合适的硬件、系统软件来应对客户的需求,如果没有现成的产品可供选择,则需要针对性地开发新产品来满足客户要求。
在对客户需求进行详细解读后,双方会签署技术开发协议。技术开发协议用以明确客户与EMS供应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明确开发目标、零部件构成、试验项目等内容。EMS供应商不仅要向客户出售EMS系统所包含的电子产品,还包括提供台架试验、排放试验验证、车载诊断系统OBD标定等试验验证服务。技术协议通常也明确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所发生范围变更、工程变更、资源变更等如何来管理。
客户与EMS供应商对技术开发协议没有异议的前提下,财务部门会分析计算项目成本和项目的投入及收益,常见指标有:内部回报率IRR、净现值NPV以及边际利润FM等,这些财务指标满足企业的目标后,项目才能继续进行。应在项目规划阶段的早期就对成本管理工作进行规划,确保开发过程的有效性和和过程之间的协调性。最后,商务部门会对要出售的产品和要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进行报价,客户接受报价并签署商务合同后,该EMS系统项目开发才算真正开始。
2.EMS系统各个子系统硬件搭载
2.1 关键目标
通过对EMS 各零部件的工程样件进行试制, 将工程样件在客户发动机样机或样车上进行试装搭载,来确认各个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2.2 关键活动
EMS供应商会根据客户的要求开发相关零部件,并进行工程样件试制,提供或安排样件在发动机或车辆上进行试装搭载,工程师会对工程样件的装配和应用状态进行评估。遇到样件零部件之间干涉、装配工艺不合理、高温热害等问题时,会进一步与客户讨论如何做下一步的处理意见。
3.试验管理
3.1 关键目标
试验验证是EMS项目开发过程中重要一环,它不仅用来检验EMS系统以及相关零部件的可靠性,同时还用来验证所开发的EMS系统在匹配在客户发动机和车辆时是否达到了最初的性能目标、排放目标等。任何汽车电子产品在投放市场之前都离不开大量的试验验证。
EMS项目开发过程中须经历发动机基础台架标定调试、车辆综合性能标定调试、炎热环境标定试验(夏季试验)、高原环境标定试验(高原试验)、低温环标定试验(冬季试验)、排放试验验证、10万公里耐久等试验。
3.2 关键活动
台架基础标定是在试验用发动机上进行发动机基本性能、供油特性控制、点火控制、爆震控制等试验活动。这些试验活动主要是对发动机的动力性、燃油经济性或其他重要性能进行标定调试、控制和验证。
夏季试验主要包括热浸置状态下的热车启动、发动机爆震的控制调节、三元催化转化器对高温环境的适应性、OBD监测以及车辆的蒸发排放控制系统的考核。
高原试验主要包括高海拔启动特性调试、高海拔燃油修正、三元催化器温度保护、高原怠速控制、高原驾驶性以及高原OBD 诊断等试验科目。
冬季试验最重要的就是启动特性调试,通常要求是在零下30度,要求一次性启动,而且启动的时间是小于10秒钟,此外还要针对车辆驾驶性、节气阀防结冰、OBD排放监控系统进行标定考核。
以上夏季、冬季和高原试验通常称为“三高”试验,是在极苛刻、严格环境中考核排放、OBD及耐久性等。如果条件允许,还需要再来一次“三高”试验进行考核。
车辆排放试验验证,发动机管理系统供应商通常会根据《GB/T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甚至更严格的国V阶段标准要求来组织相关排放试验,例如I型试验是指常温下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III型试验是指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等等。
4.客户验收和批量生产
EMS完成开发交付客户时,车辆制造企业会根据EMS标定验收规范的规定,准备试验车辆,安排试验验收,并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评价和结果处理。通常作为EMS开发供应商,需要配合客户完成《GB/T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T 17691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等标准中所规定的验收项目完成标定数据验收。
当客户完成验收并获得批准后,EMS系统以及各子系统零部件才能进入批量生产阶段。
5.结语
EMS以及各子系统零部件开发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它需要面对动态多变的市场竞争环境和技术环境,需要跨部门、跨职能乃至跨文化沟通与解决问题.需要团队的通力合作,需要对众多的活动进行有机的整合和协调,才能实现项目开发目标,实现车辆和发动机客户乃至终端用户的应用目标。
参考文献
[1]洪永福,等.汽车研发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26-97.
关键词:系统提升、质量体系、质量管理、质量工具
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 A
1 引言
通过将近百年时间的实践进一步的证明了质量管理目前已经成为了在全面的推进企业的发展管理的科学中成为了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大致的经历三个阶段:质量的检验、质量管理的统计及全面的质量管理阶段。目前,对于全面的质量管理定义可以表述为中心为质量,基础为全员参与,目的在通过让顾客能够满意及本组织的所有者、工作人员、供给方以及合作的伙伴或社会方面等相关方面受益,从而能达到长期的成功一种管理的途径,美国的福特汽车公司有着一套非常的严密且适合自身的实际质量管理的规范,不仅制定出质量规范,还认真的组织实施及严格的执行规范和要求。为保证及评价质量的规范执行的情况,要每年都进行两次的内部的质量审核,并且针对审核中检查出来地问题要及时的制定出纠正的措施,并且要限期进行整改,严格的进行检查和控制。
2 车间的质量管理所处的阶段
依据质量管理发展阶段,来评估车间的质量管理阶段,其是质量的检验阶段和统计质量的管理阶段,还有全面的质量管理阶段综合的应用。并以全面的质量管理的阶段居多,建立较好框架,通过收集及整理的数据,并对产生差异或异常来采取相对纠正的措施,进而控制好工序状态,并确保产品的质量。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并未得到很好效果,而且涉及质量管理各个区域。这对质量的管理认识水平也参差不齐,使过多应用数理的统计方法,而忽视管理的工作及人主观的能动作用,在生产的过程中,进行质量的检验及质量的控制起到把好产品质量的单一的作用。对于本来可以收集对日后产品的设计的改进,质量的改进却很少。
3 车间的质量管理详述
对车间的质量管理所处阶段,要能采取相应措施,并以此提高管理及人主观的能动作用,并完善机加工质量的管理。下面也将具体说明,如何由才能达到系统性的提升目的。
3.1 由单一的问题解决上升为系统的提升
如今,车间正处于单一问题的解决末尾期,而且各区域的人员在解决问题方面的速度和能力等都又显著提高,解决问题迅速也彻底。并且,在没有问题发生的时候,工作的重点放到疑难杂症的问题解决上面,但是当疑难的问题在短时间内并无法得到解决时,区域人员都显得没事可做了。在此期间,就是车间由单一的问题解决转向系统的提升最好的时机。
(1)零件的追溯过程。如今,利用系统去进行追溯,并且对系统进行提升。 并且收集数据,这样可以为以后的质量问题快速的响应来提供足够信息。当质量的问题突然发生时,有更加显著的作用。在现场中,对工件的快速锁定及解锁, 此点对机加工线返修的工件和报废的工件可以明显的起到抑制的作用,并待返修完毕,且完成返修独立确认后,应直接手动的扫描,对该工件解锁。
(2)数据的管理过程。利用车间系统来收集数据并且进行分析,为此,对系统来进行系统的提升,使系统更加充分地被利用起来。并将所有的数据均上传到 数据库,并且,要有着足够信息的记录。正常的抽检件、换型首件、可疑物料处理件、换刀首件、问题调查件、机床调试件等等。要明确的区分,可以使用数据库筛选的功能,可以收集到所需要数据,并且解决数据的混乱问题,并能节省大量人力与物力,同时保证数据准确性,给问题分析及问题解决,以及质量改进都提供了大量质量的信息和技术的信息。
(3)质量工具的关联使用。车间质量的工具主要包括每月的报废率统计和月度能力的分析。为此,就需要关联的使用。月度的能力分析中,指数的提高以及每月的报废率统计中的报废率的下降,只有这样才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个问题已经得到彻底解决。而从而相应提高质量的控制过程,而这恰恰也体现四大质量工具关联匹配的应用,既独立又融合。
3.2 充分的应用质量体系
现如今,质量的体系在车间融入的程度,表现在三级的文件执行上和四级的文件建立上。首先,对于三级的文件“其内容,不能够完完全全涵盖所有的细节”,而恰恰就是这些个细节导致了三级的文件在车间的实施时过程中会遇到许多的问题,从而导致执行不下去,执行的人员也就都按照自己理解及自己方便之处去执行文件中的没有明确的规定内容,此外,质量的体系在机加工的内部进行审核的过程中,纠结在单一问题,不能够从系统上,或者根源上来发现问题,在反馈问题的过程中,也仅仅是就将发现了的表面的问题反馈出来而已。而这样,导致的问题整改的人员仅仅只是针对单一的问题来制定整改的措施。体系内的人员因经验的不足和对现场的情况了解不够透彻等原因,也将导致在审核过程当中,不能够将问题给挖掘出来,从而也不能够说服迎审的人,在整改问题时审核问题的整改人员不能够举一而反三,导致在再次审核的过程中,还是会发现同样的类似问题,也就使得审核要一轮又一轮的进行,而整改也得一轮又一轮的进行,但是却得不到明显效果。其次,就是对于四级文件,在车间中可以说是并没有建立起来,也就是说没有四级文件,而针对这两种现状,就提出了以下的措施来进行整改:
(1)质量体系的审核。对于质量体系的审核,首先,就要明确审核目的。现如今,对于车间的审核的主要内容为内部的质量审核,目的在于评价质量的规范在车间中执行的情况,并保证质量的规范在车间中的真正的意义上得到实施。 该目的就需要深入机加工的车间的每一位员工心中,不仅仅只是在质量审核的员工身上。其次,就是要明确审核的内容,现如今,质量的体系在审核时候,一般都只是停留于表面上,却并没有深入地调查及研究,即停留于目前的现存三级文件中。所以,务必要明确审核的方法及审核的要求,审核员必须明确,在审核过程中,需要找到系统或根源上问题,而不仅仅是表面现象。
(2)质量体系的建立-四级文件。现如今,工厂三级文件已经成熟并且建立了起来,而四级文件却仍然处在萌芽期中。为此,仍然需要以质量体系为主导, 在车间及与车间又关联的维修车间、检具管理、实验室等,建立起它自身固有的四级文件,而且一定要严格地执行下去。
(3)质量攻关的应用及QC小组活动。从理论的意义上来说,QC小组活动和质量攻关,是一强大的用来解决一些疑难杂症地工具,所以,若将其应用到位的话,就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去一些解决长期的困扰着生产线质量的问题。现如今,发动机工厂小组活动及质量的攻关还仅仅处于书写材料阶段,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注册表上计划完成的时间也仅仅是一个摆设而已。而目前的机加工车间还仅仅处于单一的问题解决末尾期,而QC小组的活动及质量的攻关正好适合于解决这种问题。为此,应该充分的利用该工具,从而来达到彻底解决问题的目的。
4 结束语
在本文中,作者通过长期的观察以及积极的思考工厂的质量管理现状,同时结合质量管理理论对质量管理方法做出了总结,提出了一些建议,从而达到提高车间的过程质量控制能力及同时达到质量提升的目的。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是指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辆的整车大修、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一级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机动车维修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专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站(点)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工作,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价格、税务、市政、城市管理执法、农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机动车维修市场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依法管理的原则,鼓励、支持机动车维修行业实行特约维修和连锁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优质服务、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的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规定并与其维修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厂房和停车场地;
(三)有与其维修经营类别相适应的、合格的维修、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四)有与其从事维修活动相适应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质量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或者县(市)、上街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勘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许可,发给相应类别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以连锁经营形式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外商在本市投资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机动车大修、总成修理和机动车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机动车二级维护、一级维护及小修;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可以从事机动车专项修理。
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摩托车总成大修、维护及小修;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及小修。
第十一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质量检验人员应经专业技能培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或者变更名称、作业场地、经营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买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按照许可的维修类别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不得超越许可的维修类别和范围维修机动车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业务受理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维修类别和范围、维修工时定额、配件及材料价格、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机动车辆,应当明确告知托修方维修的类别、范围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机动车辆大修、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以及维修预算费用达一千元以上的维修业务,承修方应当告知托修方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其他维修作业,托修方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的,承修方应当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作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不得随意丢弃、排放废水、废油等废弃物,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辆和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机动车辆;
(二)拼装机动车辆;
(三)擅自对在用机动车辆改装、改色、更改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
(四)承修与机动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及其他无合法证明的机动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不得擅自更换零部件。维修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的,应当事先通知托修人,重新约定。
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换掉的零部件,应当交还托修方。
第十九条托修方有权自行选择维修厂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厂点。
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的事故车辆维修,由托修方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自行选择维修厂点。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承修的机动车辆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如实记载承修车辆基本情况、送修人基本情况、维修项目、送修时间、作业人员、维修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方开具机动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并随发票交付工时、配件及材料费清单。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维修车辆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托修方不按约定期限验收接车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通知托修方限期验收接车,车辆的保管费和自然损坏的修复费由托修方承担;逾期仍不验收接车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制作、悬挂与其经许可的维修类别、范围不符的匾额、标示牌,不得制作、与其经许可的维修类别、范围不符的广告、宣传资料。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按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没有标准的,可以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规范维修。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辆维修前,必须由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检测或者检验;对机动车辆的大修、总成修理和二级维护,应当填写检验报告单,经托修方确认后方可维修。
机动车辆大修、总成修理和二级维护竣工后,必须进行出厂技术检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并由质量检验负责人根据检测合格报告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配件及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
(三)包装和商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实施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日期。
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和报废配件及材料。使用的旧件必须合格,并须征得托修方同意。
第三十条进行机动车辆大修、发动机总成修理、二级维护和尾气专项治理,应当按照规定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当无偿返修。
质量保证范围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托修、承修双方因维修质量或者履行维修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进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二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市场公告制度,定期将机动车维修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情况和投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越许可的维修类别进行维修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机动车辆大修、发动机总成修理、二级维护和尾气专项治理后,检测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每车次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据法定条件核准、发放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书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