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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案例教学 税务业务 培训 互动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工作也在不断地与时俱进,作为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税务培训也要因时而动,不断地创新自身的培训方法,提高税务培训的效果,笔者根据自身的实际工作经验,案例解析法在税务培训教学中的运用进行详尽的剖析,就这一方法的运用提出自己的陋见。
二、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原理
(一)涵义
我们所说的税务案例解析法往往是指根据不同的培训类型和形式,围绕一定的培训目标,把税收工作中真实的情景加以典型化处理,形成供学员思考分析和决断的案例,然后通过学员之间的交流切磋加深对某一税务问题的见解,进而提高自身的税收管理能力的教学方法。其核心目标主要就是形成学员自己的税务思维方式,从根本上提高学员的实践能力。在税务案例解析法的实施过程中,会要求
学员在具体的案例问题上进行分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以及相应的支撑理由,
其他的学员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并与之进行交流,在这个过程中,为了更好的说服彼此,提出论点的双方都会相应的提出论据进行补充,然后形成条理清晰的逻辑推理。从历史进程来看,案例解析法最早是在上个世纪出现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然后被推广到全球,从税务培训的实践来看,这一方法运用广泛,培训效果明显,因此广受好评。
(二)优点和缺点
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相较于传统的授课教学法,运用案例进行分析,其分析过程更为直观,而且在税务培训的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对于税务人员业务水平的提升,案例解析法有着直观的效果。
其次,案例解析法的一大特色就在于会鼓励学员进行激烈的讨论,在这个讨论过程中,不同学员会就同一问题提出不同看法,这将有利于学员积极思考,进行钻研,而且会鼓励他们表达自己的见解,活跃课堂氛围,改变以往课堂枯燥无味的窘境。
凡事都极有两面性,我们在看到案例解析法优点的同时也要看到其自身的不足:
首先,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场景可能来源于实际,但是是对实际场景的一种简化,并不能完全反映出真实的实务场景,而且不少的案例都是由授课教师进行编写,这就难免带有主观意志,有失客观。
其次,对于一个具备实战性的案例,则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进行完成,
这对于案例编写者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三、案例教学法在税务培训中的应用技巧
(一)教师角色的正确转换
对于案例教学法来说,会非常侧重对学员自我指导性学习的教导,主要就是学员自学和相互学习,授课教师在案例教学法中的角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主要就是由以往的演讲者变为主持人,改变以往税务培训以老师为中心的情况,
传统的税务业务培训往往是填鸭式教学,整个课堂都是以授课教师为中心,但是在案例教学法下,讲师的授课时间比重会比较低,更多的时间是留给学员自身,
学员才是该课堂下的主角,通过学员内部的头脑风暴,加上不同学员不同的税务征管实践经验,碰撞出来的火花可以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具体来说,这些学员都是奋战在税务实务中的一线学员,这些学员的实战经验往往比授课教师更加丰富,因为对于这些学员来说,其日常的工作往往就是整天和这些案例打交道,无论是征管法案例分析,还是稽查实务案例分析,还是管理案例分析,对于这些案例的处理中,会遇到怎样的瓶颈,具体情形该用何种税收条款进行解释,学员都有着相当丰富的实战经验,这个时候,教师难以以专家的身份进行教学,而且从
成人培训的实际规律来看,教师主要只是作为学习的组织者,将学员组织在一起,然后进行教学学习,对于知识公共探索,而不应该作为知识的代言人来进行教学,这样往往容易适得其反,对于教师来说,只需要提出教学内容,按照既定的教学程序,通过有意识的培训和引导,激发学员的求知欲望,帮助学员把对问题的认识从表面引向更深的层次。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案例教学法下,教师就是无足轻重,相反,其实教师的作用更加不可替代,只不过教师是由以往的台前走向了幕后,
从本质上来看,整个课堂教学的成功与否,这都需要教师对案例进行针对性的筛选,对于教学程序进行精心的设计所以严格意义上来看,在案例教学法下,授课教师的任务更重,并且每一次授课对于他们来说都是新的挑战,不少实际研究认为,只有少数能力过硬的教师才能真正的将案例教学法的威力发挥到极致,对于不少难以适应新角色的教师来说,案例教学实践更容易给他们带来挫败感,从而失去教学信心。
(二)充分发挥教师课堂引导作用
案例教学法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课堂氛围,良好的课堂氛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鼓励学员走出自我封闭的环境,自由的对某一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进而互动实现对话的质变。要想实现彼此的互动,就需要一个合格的引导者,作为培训教师,可以通过鼓励、小奖品、游戏等多种活动,激发学员的兴趣,鼓励全员参与,进而可以为接下来的案例讨论打下坚实的基础,教师在案例教学中的引导作用主要就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顺势而为,就是充分把握好课堂节奏,毫无疑问,案例教学法是处于一种开放式的教学条件下的,影响教学效果的因素复杂,容易造成节外生枝,偏离主题。作为组织者,教师需要能够甄别发言人的观点,最大限度的减少信息传递中的误差,作为教师,
还需要对学员的思想活动能够进行细致的捕捉,最好能够将一些争执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面,避免被学员牵着鼻子走,具体的课堂引导中,控制教学节奏的关键点就在于阶段性小结。其次,提高沟通的有效性。对于案例教学来说,其教学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员之间的互动,互动的基础就是沟通和交流,对于学员的发言情况,教师要及时的进行反馈,将其观点中的精华提炼出来,或者帮助学员进行总结,激发学员的学习积极性。在出现争执时,可以避重就轻,平复双方的心情。出现讨论脱离了正轨的时候,及时进行调整。遇到沉默寡言者,要个别激励,重点引导。遇到口若悬河者,要巧妙拦截,制定规制。遇到发言质量平庸乃至低劣者,要肯定长处,指明缺陷。而言之,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的时候,要用心观察学员的表现,聆听学员内心的想法,积极换位思考,站在学员的角度思考问题。
(三)确立课堂讨论的形式
课堂讨论的形式多种多样,教师需要根据培训的内容以及培训对象的特殊性进行甄选。比如交互问讯式讨论,就是授课教师与个别学员之间进行的一种谈论方式,常用于各种案例教学。官方反对派式讨论,虽然这种形式也是在教师和个别学员之间进行,但是其他学员可以进行讨论,并且在教师坚持的某一观点的前提下,由学员们进行反驳。在这种讨论形式下,教师的角色忍辱负重,故意作为观点极端者的形象出现,然后让学员进行围攻,这种讨论模式对于教师业务水平的要求比较高,需要教师能够招架各类问题。假说型,这种讨论方式主要是由教师提出一种假定的场景,然后由学员进行评价,并且学员的观点由大家一起讨论交流,这种讨论方式可以适用于实战经验比较丰富的学员,可以对某一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对自己的观点进行支撑,进而可以实现整个讨论是高效高质。对抗与合作型讨论,这种形式主要是在学员内部进行,教师仅仅只是为了起到促进互动的作用,但是一定要注意对讨论氛围的控制和把握。最后还有一种讨论方式,那就是角色扮演,这种讨论模式比较复杂,一般来说是由教师安排学生角色,然后让学生站在所扮演角色的角度选择自己的论点进行论证,这种讨论方式的有点就在于能够让学员从不同的视角看问题,学会换位思考,但是不足之处也很明显,那就是对于客观条件要求比较高。课堂讨论的方式多种多样,没有孰优孰劣,同时还可以共同使用。
五、案例分析法在税务培训的具体运用
(一)案情分析
乐安县顺兴服饰实业有限公司(10076428)成立于2014年11月29日,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周华军,财会负责人:周华军,经营范围:服装、鞋帽、雨伞及相关辅料生产销售。该公司企业所得税为国税征收,其涉及的地方税费有:印花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主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资金和工会经费。
2015年年底税源管理分局发现该纳税户在2015年度没有申报纳税,有偷漏税疑点,选取乐安县顺兴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核查对象。该纳税人每月做零申报,没有缴纳城建税、教育附加费以及销售合同印花税等相关税收。为此,我对该纳税人实施了约谈举证和实地调查,核查了纳税人2015年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通过实地调查,知该纳税人为县委某领导招商引次企业,企业在县工业园区创业园D区,免前三年房租,因此无需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相关资料显示,该企业由于对税法认识不清等原因造成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工会经费等税种应缴未缴税费。最终认定该企业少申报地方各税费 220394.04元。
(二)案情定性
税局根据工业园区加工、制造行业企业比较多的实际情况,决定选择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检查,由于园区加工制造行业大多企业为客商企业,分局为了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加强税企业交流,并结合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巡管所掌握的信息,初步发现该公司在纳税申报方面存在以下事实:
事实一:该公司2015年度未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事实二:通过财务报表对比发现,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元,而未见其申报过实收资本类印花税、购进合同、帐本等应税合同,都未申报印花税.
事实三:根据财务报表发现,该公司2015年计提工资3687214元,未交纳工会经费,没纳工会经费。
事实四:根据利润表发现,没纳防保。
根据以上事实,判定该企业为申报异常纳税户,存在漏报税款的行为。
(三)案例讨论
在笔者进行讲学时,主要采用的是假说型,就是假定学员是主管该案件的税务人员,对于该案情如何进行认定,以及采用的税法条款都需要做出合理的解释,最终在全体学员的讨论下,我们得出以下共识:
在日常税务管理工作中,应注意夯实基础工作,加强精细化管理力度,对重点税源户实行预警监控。在财务核算上,要多对纳税人进行上门辅导,力争使其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在税收管理上,要及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掌握行业盈利水平,力争从面上掌握总体情况。
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降低税务管理的难度。通过税法宣传,使纳税人了解税法,知道如何纳税,哪些情况应纳税,逐步提高他们的纳税意识,使他们的积极主动地进行纳税申报。
参考文献:
[1] 汤凤林,邱向宁. 财政学课程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J]. 财会月刊. 2015(15)
[2] 车文军. 案例教学法在财政学教学中的应用[J]. 广西工学院学报. 2016(S1)
[3] 李传喜. 试析案例教学法在税务专业教学中的运用[J].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 2016(03)
(一)在合同中要明确有关的价格是否含税以及税收成本的直接承担者
1、在合同价格条款中应明确价格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许多不懂得税务管理与筹划的采购人员只注意合同中写明价钱的高低,却没有看清楚合同里面的价格是不是含增值税。因为含税与不含税的价格将直接影响企业缴纳税额或抵扣额的大小。因此,签订经济合同时,要明确价格里面是否包含增值税。
【案例分析1】一生产型企业作为买家,按100元的含税价格购买,支出100元,可以抵扣14.53元的进项税,实际成本是85.47元;按100元的不含税价格购买,直接支出117元,可以抵扣17元的进项税,实际成本100元,显然对买家来讲,含税价更有利。所以采购时一定要注意分清卖方提供的价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其实,通过对以上的案例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同样的价格条件下,价格含税对买家有利,对卖家不利;价格不含税对卖家有利,对买家不利。
2、在合同中要明确有关税费的实际承担者。
在采购原材料特别是采购固定资产时,涉及金额大,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十分谨慎,当合同中已经明确了供应商承担有关的税费负担,但供应商没有缴纳税费的情况下,除非在当地税务局进行了备案手续,否则,有关税费的实际承担人还是购买方,因为有关税收的约定与税法相冲突时,要以税法为准。
【案例分析2】甲企业为销售建材而购买了一间临街旺铺,价值150万元,开发商承诺买商铺送契税和手续费。在签订合同时也约定,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均由开发商承担。按合同规定,企业付清了所有房款。但不久后,企业去办理房产证时,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契税6万元,印花税0.45万元,滞纳金5000多元。企业以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包税为由拒绝缴纳税款。但最后企业被从银行强行划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被税务机关罚款。
税法与合同法是各自独立的法律,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是按照税法来执行的。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在本案例中,甲企业就是契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是缴纳这些税款的法律主体,而甲企业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包税合同并不能转移甲企业的法律责任。因为开发商承诺的契税等税费,意思只是由开发商代企业缴纳,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当开发商没有帮企业缴纳税款的时候,税务机关要找的是买房的甲企业而不是开发商。所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不要以为对方包了税款就同时也包了法律责任,对方不缴税,延期缴纳税款和漏税的责任要由买方甲企业进行承担。
要规避甲企业承担开发商没有支付在经济合同中承诺的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必须在签定经济合同时,拿着该份经济买卖合同到铺面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去进行备案,同时要及时督促开发商把其在经济合同中承诺的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缴纳完毕后,才付清铺面的购买价款。或者在经济合同中修改条款“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均由开发商承担,但是由甲企业代收代缴。”这样签定的合同,甲企业可以在支付开发商的购买价款时就可以把由开发商承担的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进行扣除,然后,甲企业去当地税务局缴纳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凭有关的完税凭证到当地房管局去办理过户产权登记手续。
(二)在合同中明确销售产品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实现增值税的延期纳税
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税款递延的途径是很多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尽量地延缓纳税,从而获得节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基于此规定,增值税纳税期限最长只有一个月,并且必须在次月十五日内缴清税款。因此,在纳税期限上筹划余地很小。只有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划,才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在签定经济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采取何种结算方式。
1、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基于此规定,企业在签定经济销售合同时,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案例分析3】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家具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1800万元(含税价)。其中,3笔共计1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此规定,企业若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61.54万元[1800÷(1+17%)×17%];若对未收到款项的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少计了销项税额116.24万元[800÷(1+17)×17%],属于延期缴纳税款行为;若对未收到的8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经济销售合同中约定货款结算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起到延缓缴纳增值税,并收到免费使用税款资金的功效。具体销项税额及天数为(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
(300+100)÷(1+17%)×17%=58.12(万元),天数为730天
150÷(1+17%)×17%=21.79(万元),天数为548天
250÷(1+17%)×17%=36.32(万元),天数为365天
毫无疑问,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节约银行利息支出。
2、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有一定的赊欠期限的情况下,在销售合同中可约定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处理销售业务,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基于次规定,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案例分析4】某造纸厂2010年5月向外地某纸张供应站销售白版纸117万元,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形式。10月份汇来货款30万元。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筹划呢?
由于购货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可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如按委托代销处理,5月份可不计算销项税额,10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项税额:30÷(1+17%)×17%=4.36(万元),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计算、申报销项税额。
如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如不进行会计处理申报纳税,则违反税收规定。因此,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
(三)分解合同中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可以降低税收负担
1、营业税纳税人有时可以在合同中把营业额进行分解,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案例分析5】2012年4月份,某展览公司在市展览馆举办产品推销会,参展的客户共有400家,共取得营业收入3500万元。该展览公司取得收入后,要支付给展览馆租金等费用1500万元。请问应怎样进行纳税筹划使税负更轻?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由于该展览公司取得的收入属于中介服务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应缴纳营业税=3500×5%=175(万元)。
(2)纳税筹划方案:
该展览公司在发出办展通知时,可以规定参展的客户分别交费,其中2000万元服务收入汇到展览公司,由展览公司给客户开具发票.另外1500万元直接汇给展览馆,由展览馆给客户开具发票。但是,改变收款模式可能会给展览馆增加收款工作,双方可以洽谈回报方式。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经过纳税筹划后,1500万元营业额经过形式上的转换则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该展览公司只需就取得的提供服务的收入2000万元缴税,其应缴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在保证双方收入不变、客户和展览馆的税负不变的前提条件下,该展览公司可少缴纳营业税75(即175-100)万元。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加油站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两种主要的地方税种。根据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文结合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各加油站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进行全面检查的情况,对加油站应该如何正确的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简要的分析,以便合理纳税,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
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原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存在纠纷的,由使用人纳税。征税对象是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1年8月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城市中的房屋和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税种名称定为城市房地产税,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了第546号令,宣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案例一:
2007年5月至7月L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中国石油某销售分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2005年计算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中包含了加油站房屋、罩棚和厕所,而在2006年计算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中没有包含加油站罩棚和厕所,因此税务局要求补交2006年罩棚的房产税八万余元。
案例分析:
如果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加油站中的房屋和罩棚均应计算缴纳房产税,况且在2005年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包含了加油站房屋、罩棚和厕所,2006年应该和2005年保持一致,继续缴纳罩棚和厕所的房产税。但是本着对企业负责的态度,税务管理人员及时地同上级公司财务处税务管理人员进行了沟通,并咨询了税务师事务所的老师,通过拨打L市地税纳税服务热线等各种途径对房产税缴纳的具体规定进行了深入研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自己的见解:1、房屋是单独计量的,房产证只包含房屋,不含罩棚和厕所;2、公司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设置“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屋原值,罩棚和厕所的价值也是单独计价的;3、通过实地调查,该地区的其他加油站均没有对罩棚和厕所缴纳房产税,公司希望能够承担同等的责任,以便进行公平竞争;4、某些兄弟公司在其他地市,罩棚、厕所不需缴纳房产税。经过与地税局稽查局、税源管理科等多个科室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和协调后,最终地税局相关科室同意公司的加油站罩棚和厕所不用交纳房产税。
在此之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文的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可见在这之前,中石油某销售公司的做法为企业合理规避了税费支出。随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税[2010]121号文件,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具体规定为:“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都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规定如下: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即几个人或几个单位共同拥有一块土地使用权的,各方应以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整个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适当调节不同地区的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于1988年9月27日颁布的。
案例二:
中国石油某销售分公司在税务自查中,发现有4座加油站于2005年底开业,而土地使用权证在开业之前早已办理完毕,2005年没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司认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从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之日起缴纳,2005年度漏交城镇土地使用税10903.9元,发现这一问题后,公司积极主动的补交了这一部分税款。
案例分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只要加油站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到中国石油某销售公司名下,就意味着该公司成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应该从变更之日起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司在收购加油站时经常出现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在前,加油站开业在后,在这中间还会出现跨年度情况,容易漏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此情况应该引起重视。
案例三:
2007年6月,L市T县地方税务局给中国石油某销售分公司第三加油站下达了地税处罚决定书,要求补交自2001年6月到2007年6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49000元。
案例分析:
中国石油某销售分公司第三加油站位于L市T县庙山镇政府驻地。该加油站属于土地租赁、地上物收购性质的资产型加油站,公司于2001年5月份与T县庙山供销合作社签订该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T县庙山供销合作社近几年经营不善,又是当地企业,因为各种理由没有支付城镇土地使用税。县地方税务局在向对方多次催缴无果的情况下,根据财税[2006]56号文件“在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于2007年6月份向公司方下达了补交490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款的处罚决定书。接到处罚决定后,公司积极和地税局沟通,提出: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T县庙山供销合作社是该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应该依法纳税;2、公司已与T县庙山供销合作社签订了正式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在T县土地矿产管理局办理了登记证明,不属于财税[2006]56号文件规定的情况。经过进一步的沟通协调,最终县地税局把处罚决定又下达给了庙山供销合作社。
以上是通过三个案例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简要分析,同时在日常的税务工作办理过程中形成了几点体会,和大家共享:
1、税务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水平,直接关系着能否做好纳税筹划,要做到合理纳税,既不偷税漏税又不多交税款,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同时维护公司利益。
2、在与税务局的沟通交流中,要做到不卑不亢。既要充分的尊重对方,又要据理力争,和对方摆事实讲道理,如果我们摆出合理的法律依据,他们同样也会非常尊重我们。
[关键词] 流转税;税务筹划;筹划方法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23. 020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23- 0032- 02
1 税务筹划主要方法
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有税负比较法、净利润法和净现金流量法。
(1)税负比较法。指通过计算不同税务筹划方案的税负金额进行比较,综合税负较小的为较好方案。优点是直观、简单,通过企业缴纳税额的大小直接可以判断,缺点是往往以偏概全,造成筹划错误,因为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的因素通常不只是税负因素。
(2)净利润法。指通过计算不同税务筹划方案的净利润金额进行比较,净利润较大的为较好方案。优点是考虑因素比较全面,不容易造成以偏概全的错误,缺点是计算量比较大,过程比较繁琐。
(3)净现金流量法。指通过计算不同税务筹划方案的净现金流量进行比较,净现金流量较大的为较好方案。优点是考虑资金时间价值,适合筹划方案影响时间较长的情形,且考虑因素比较全面,不容易造成以偏概全的错误,缺点是理解和计算都具有一定难度。
2 典型案例分析
华诚致信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财税管理咨询和文化用品销售,为增值税纳税人,预计年营业额为30万元,年购进商品金额预计为20万元,都是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商品,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由于企业主要从事财税咨询类工作,具有较高的会计核算水平,因此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请判断该企业选择何种纳税人身份比较合适。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为简化问题,仅考虑增值税,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费。
(1)如果用税负比较法分析,则:
选用一般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30×17%-20×17%=1.7万元
选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30×3%=0.9万元
后者缴纳增值税低于前者,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2)如果用净利润法,则:
选用一般纳税人时利润总额=30-20=10万元
选用小规模纳税人时利润总额=30-20×(1+17%)=6.6万元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故进项税额计入采购成本。
前者利润高于后者,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
(3)如果用净现金流量法,则:
选用一般纳税人时净现金流量=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30×(1+17%)-20×(1+17%)-1.7=10万元
选用小规模纳税人时净现金流量=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30×(1+3%)-20×(1+17%)-0.9=6.6万元
可以看出,使用净利润法和净现金流量法得到的结果是完全一致的,也是正确结果,而使用税负比较法却得出相反的结果。采用税负比较法错误的关键原因是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的因素除了税负因素外还有其他因素,而税负比较法只是考虑了税负因素从而造成以偏概全,这也是初级税务筹划人员最容易犯的错误。首先,含税收入不同。虽然不含税收入都是30万元,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不同,因而折算为含税收入后是不同的,也意味着企业现金流入量是不同的。其次,营业成本是不同的。虽然不含税和含税购进金额都是相同的,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营业成本却不同,前者的营业成本为20万元,后者的营业成本为23.4万元,这将直接导致企业利润不同。因此除了增值税因素以外,含税收入、营业成本等其他因素也对企业经济利益产生了影响。
3 税务筹划方法的具体适用条件
3.1 涉及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净现金流量=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含税收入-含税购进成本-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其他支出=含税收入-含税购进成本-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其他支出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存在含税收入与不含税收入、含税购进成本与不含税购进成本之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缴纳的增值税额为基础计算的,与增值税额相比很小。若不考虑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之间的差异,以及假设不含税购进成本等于营业成本,则利润额等于净现金流量。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涉及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在仅仅考虑增值税税负大小时,其前提条件应该是不同方案下的含税收入和含税购进成本都是相同的。结合上述案例分析,作为一般纳税人身份时的含税收入为35.1万元,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的含税收入为30.9万元,由于两种身份下的含税收入是不同的,因此不能采用税负比较法进行判断。
3.2 涉及营业税的税务筹划(消费税原理相同)
净现金流量=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营业收入-购进成本-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其他支出=营业收入-购进成本-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其他支出
营业税是价内税,因此不存在含税收入与不含税收入、含税购进成本与不含税购进成本之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基础计算出的,与营业税额相比很小。另外若不考虑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之间的差异,以及假设购进成本等于营业成本,则利润额也等于净现金流量。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涉及营业税或消费税的税务筹划在仅仅考虑税负大小时,其前提条件应该是不同方案下的营业收入和购进成本都是相同的。
总的来说,在进行流转税税务筹划时,使用净利润法和净现金流量法在一般情况下都是适用的,但当税务筹划方案对企业影响时间较长,一般在一年以上时,则需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此时使用净现金流量法进行分析会较好。另外税务筹划是否可行,除了考虑企业有形收益和有形成本外,更要考虑无形收益和无形成本,需要定量和定性综合分析。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收筹划;税收政策;项目投资管理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本文从如何进行税务筹划谈一下自己对税务筹划的认识。
一、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税后利润的一种战略性筹划活动,具体来说,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一)全局性是税务筹划的显著特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合并、分立、重组不断拥现,税务筹划的全局性显得尤为重要,通过筹划缩小税基、适用较低税率,合理归属企业所得的纳税年度,延缓纳税期限,实行税负转嫁,进而降低整个企业的税负水平。一般可以考虑的操作方法有:
1.企业组建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包括企业组建过程中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以及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公司制企业既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又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合伙制企业仅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设立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则设立子公司,如果经常亏损有负债经营的好处则设立分公司。
2.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投资涉及选择投资地区、投资行业、投资类型。比如,在中、西部与东部投资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选择服务行业和生产行业会适用不同的税种;而选择了生产行业,生产不同的产品又有不同的税收规定。
3.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筹资无外乎有两个途径,一是自有资金,一是借入资金。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所产生利润应承担税务额度是不同的。
4.股利分配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经营已结束,本会计期间的净利润已结出,现金流量数额已确定。面临的工作就是是否进行股利分配,怎样行股利分配?如何为投资者节税?采用何种方法分配股利才能为投资者谋得最大利益?这些都是在股利分配中需要考虑的税务筹划问题。
(二)成本核算是企业管理目标对税务筹划提出的要求
企业管理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要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必须降低成本、扩大收入、提高市场占有率。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最大化是其根本目标。要想实现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最大化,必须降低税务筹划成本。
二、税务筹划实际案例分析
结合我公司税务筹划的实际工作情况,特以项目投资模式的税务分析方案为例说明如下:
A公司在建工程项目通行的投资模式为A公司投资建造,项目完工后划转给分公司或子公司生产运营。A公司投资建造并完工的某项目进行资产划拨时,实物投资导致了投资总额的增加,同时新税法的实施与下发也可能造成公司加大税负。诸多问题在项目后期逐渐浮出水面,这一局面的出现源于项目初期没有审时度势地制定针对投资项目的整体税收筹划工作。
针对该项目中暴露出的问题,借此引发了对A公司现行投资项目的运行模式的探讨,也上升了问题切入研究的范围和深度。我们财务人员及时地认真分析了现有公司内部项目的整体情况,以项目投资建造至生产运营作为全生命周期进行了详尽的税务分析,在充分考虑税负和可操性等几方面因素后,最终得出了结论:A公司的工程项目由子公司建造,A公司负责拨付投资资本金,这是目前最适合A公司的投资模式。具体的税收筹划内容如下:
(一)列举了投资项目全部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收政策法规。
A公司的投资环节中所涉及的税负并不复杂,相对比较单一。主要体现在实物交割环节的增值税与契税、投资建筑途中的因购进材料和设备而产生的增值税、进口设备的关税与增值税、项目前期科技研究费而产生的所得税加计扣除等。其中包括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的相关规定。
(二)现行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实物投资视同于销售,投资环节需缴纳增值税销项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土地、房屋等产权转移、划拨需缴纳契税。
(四)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注册资本中实物投资不得高于70%,现金比例不得少于30%。
(五)分别分析了两种不同投资模式的税务方案并做出分析。
A公司直接投资建造和子公司投资建造从表面上来看,只是建造主体的差异,从税务实质上来分析,两种方案因此会承担完全不同的税务负担和税务风险,深层次来讲,由此给公司的总体经济效益带来的影响,以及对公司未来长远战略安排产生的指导性建议都是意义深远的。同时也给我公司将来投资项目采取何种模式提示了新的思路和想法。
两种具体的投资模式为:
1.A公司直接投资建造并组建项目组,项目组负责所有投资期间的项目管理工作,项目完工后A公司将资产投入承接运营的子公司,由子公司经营,经营期间的成本收益在子公司核算;
2.A公司投资并组建项目组,子公司实施建造,工程项目管理纳入A公司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的立项与报批均以子公司名义进行申报,子公司的主体身份贯穿于整个项目的生命周期,时间上为项目的建造全过程,并延续至项目完工投入后的生产运营阶段;
两种方案的利弊比较分析如下:
1.由于A公司承建项目竣工后不能直接投入运营,这个缺陷产生了划拨环节的税务风险和税收成本;由子公司承建项目竣工后直接投入运营,缺少了划拨的环节,也就降低了税务风险和税收成本;
2.划拨环节需要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书立相关的法律书据,同时增加了税务风险和税收成本;
3.相关法律书据,在资产运营后对享受优惠政策,增加了识别的复杂性,增长了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不确定因素;
4.对新建项目A公司完善内部核算体系,加强内部控制机制等是减少两种投资模式差异产生不良影响的有效措施。
5.A公司对新建项目划拨过程中每项涉税事项,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这是减少税务风险和税收成本最有效的方法。
综上所述,以子公司作为投资建造主体,存在的税务风险和税收成本有可能更低。以上案例只是我们从日常的实际工作中筛选的一个特殊案例,案例的税务分析只能解决实际问题,这绝不是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我们在认真分析研究本案例的基础上,拓宽思维,举一反三,加深问题分析的角度与层次,我们延伸了策划领域的纵深度,并总结出公司投资的税务策划思路如下:投资筹划策略税负的轻重,对投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纳税人(投资者)在为进行新的投资进行税收筹划时,基于投资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应从投资行业、投资方式、企业的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优化选择。
1.投资行业的选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应忽视投资国的有关行业性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世界各国都普遍实行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只是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其税收优惠的行业有所差别。
2.投资方式的选择。
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一般指对经营资产的投资。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一般来讲,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由于直接投资者通常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这就涉及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益而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投资者需要依照税法的有关具体规定,结合自身状况进行综合决策。
3.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企业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包括个体经营企业)。公司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些大型集团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其内部组织结构极其复杂。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不同,其总体税负水平也会产生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待遇不—致。从税法角度看,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而分公司作为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实际上,设立子公司与设立分公司的节税利益孰高孰低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国家税制、纳税人经营状况及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政策等多重因素的,这是投资者在进行企业内部组织结构选择时必须加以考虑的。
参考文献:
[1]杨崇才,彭礼堂.企业税务筹划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5).
[2]张彩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及思考[J].上海会计,2001(3).
[3]王兆高.浅论税收筹划的性质[J].经济师,2005(2).
[4]许跃辉.论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策略及方法[J].经济问题探索,2004(5).
【关键词】税收筹划;纳税最小化;理论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的规定和许可的范围之内,通过对公司财务中涉及到税务方面的活动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政府部门和税法中提供的优惠政策和可以选择的条款,来减轻公司税收负担的行为,也被称为纳税筹划。
1 企业税收筹划理论的起源
目前在发达国家中税务筹划已经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据记载,税务筹划的诞生追溯到19世纪的意大利,但是现代税务咨询成立于1959年的欧洲税务联合会,这是由从事税务方面的专业人员和团体组成,其联合会成员遍及欧洲各地国家。欧洲税务联合会提出在联合会中的税务专家是以事务咨询为中心开展税务方面的服务,因此在税务方面真正形成了税务筹划的出现,从而不断地发展起来的。而在我们国家,税务筹划方面的发展较晚,其发展速度比较缓慢。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才在不断地担负起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人们收入分配的职能,也是税务筹划的概念在企业中运行,为企业的良好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企业税收筹划理论的发展现状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关于税务筹划方面的理论研究很少。这主要是由以下二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在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为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的经营自受到极大限制;同时,企业每年为国家所贡献的利税作为国有企业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企业没有税务筹划的压力和动力。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上对税务筹划存在错误认识,特别是税法详细地规定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却很少、甚至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这使很多人把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等同起来,使纳税人从事税务筹划承担了过高的涉税风险,因此阻碍了税务筹划理论的研究及其实际应用的发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筹划受到了重视,企业税务筹划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悄然兴起并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其研究的成果日渐增多。
我国税务筹划的相关文献基本上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逐渐出现的。《税收筹划》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税务筹划方面的专著,《避税与反避税全书》中谨慎地介绍了避税和反避税的一些技术。随后,关于税务筹划理论和实务的相关著作才大量出现。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有:《现代企业的合理避税筹划》、《纳税筹划宝典》、《国际税收筹划》、《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原理与实务》,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中用到的每年的指定教材《税务实务》等等,这些著作主要从理论的角度谈论了关于税务筹划的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税种税务筹划等内容,个别著作还从企业的业务环节的角度对公司税务筹划进行了探讨。此外,《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也对我国税务筹划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理税顾问》中采用分税种的结构,详细地讲解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纳什么税,应该交多少税,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如何计算应纳税额,纳税申报的途径,怎么样才能享受到那些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才能申报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等内容。该书的目的是能够帮助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以及社会上的个人和家庭学习和掌握税法知识,正确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张美中(2005)的《最优纳税方案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从税收实务的角度分析,书中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涉及到的主要税种为主线,依次介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业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以及其他税种纳税方案的选择;同时并在介绍每一种税的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给出了案例和对案。贺志东(2002)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中,主要从分税种的角度来介绍了税收要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企业在各个环节中所涉及到的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纳税筹划的提议。文中对房地产企业所涉及到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和其他税种的涉税环节进行了纳税方面的提议。梁云凤(2006)的《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中,通过介绍房地产行业中涉及到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房地产企业业务流程中涉及到的税收筹划进行了一些探讨。
3 企业税收筹划理论的不足
从以上对税收筹划方面的研究现状的回顾我们可以知道,尽管国内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对企业税务筹划方面的理论研究已经比较全面,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筹划研究方面也有所涉及。但我们也发现,现有的研究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首先,更多的是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对税务筹划进行探讨,而不是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展开;首次,在税务筹划的制度基础方面,仅局限于对税收政策的介绍,没有从更深层次的、从法系的角度进行分析,这可能使税务筹划的理论与方法得不到很好的理解;最后,现在的研究大多没有从企业战略或财务战略的层次来讨论企业的税务筹划,而仅仅从企业经营的层次来讨论税务筹划,这可能使企业税务筹划的效果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参考文献】
[1]丘艾莉.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研究[D].广西大学,2004.
关键词:房地产 问题 改进 会计核算
一、房地产企业现状和会计核算特点
(一)房地产企业的现状
房地产企业的发展起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那时是国家改革开放的重要实施阶段,房地产行业在国家的支持下开始迅猛发展,它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的经济份额几乎占据了整个国民经济的一半。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与引导下,房地产的发展形成了集团化模式,有些房地产集团成为了国家房地产市场的主导性集团。
正是国家政策的支持和房地产的高利润,房地产行业逐步吸引了一些非本行的投资者进军房地产行业,使得房地产企业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和挑战。
(二)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的特点
房地产会计核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的核算并没有具体的数字做参考,而是通过买方的结算清单作依据,除此之外,未经买方许可,房地产会计核算工作不得擅自取用该数据,因此,房地产的会计核算工作要具备比其它行业更敏锐的判断力和分析力。房地产行业的复杂性和业务多样性也决定了会计核算工作的复杂。房地产行业与其它行业不同,它不管是前期还是后期的投资很大,而且项目周期长,少则两三年,多则十几年,因此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也存在资金数额庞大和核算周期长等特点。
二、税收中会计核算不足及相关案例分析
(一)税收中的会计核算不足
1、在收入方面会计核算的不足
我国房地产行业的收入一般是在实现销售后才列入核算项目的,但国家对房地产纳税期限规定是在实现预售之后,这导致纳税与实现销售之间存在时间误差,这种缺乏统一性的现象容易造成房地产企业收入的核算出现偏差和错误。除此之外,有很多房地产企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未申报纳税的现象。
2、会计核算中对成本费用在税收上的不足
房地产的发展在产生巨额利润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大程度的偷税漏税现象,因为利润庞大的同时产生的税费也是很庞大的。关于是如何漏税,各个企业的手段不一,有的是直接使用过期作废或虚开的发票入账,这就造成了税收混乱,无法正确核算会计成本。有的则高明一些,将期间费用等划入成本项目,这样便减少了企业的帐面利润,实现企业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二)关于税收中会计核算不足问题的案例分析
1、针对房地产行业中的收入未报税的案例分析
在应税收入中,企业想要逃税主要是采取挂账方式来隐匿收入。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房地产项目,工程完成后,税务局对该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里面的“其他收入”和“暂存款”存在问题,因为这两项是不用报税的,但这两项竟然存在900万元的款项,金额巨大,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这两项其实是属于“预收房款”和“房屋租赁收入”,这两项是应该纳入收入的款项。这种挂账处理方式是企业转移收入的一种常见手段。
2、针对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税收不足的案例分析
目前大多房地产企业既害怕税务局发现收入作假的问题被发现,又想逃避企业所得税。于是他们想出了要虚列工程成本和期间费用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付。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它的财务是由公司进行统一核算,但是工程期间发生的费用则有工程项目负责人来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某些开销存在并未入账或变相入账的现象,这样就形成了实际开销用途与账目列支不符的情况。我国建筑行业的发票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与不足,很多房地产企业都会钻这种税收漏洞的空子,企业会利用发票管理中存在的不足,随意取得发票并列入工程支出。虚开发票使得企业成本项目不匹配和不相关。没有税收检查的认定依据和效力,工程成本数据失实。一房地产企业将项目交给它的工程队时明确表示只要实现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即可,一切支出由工程队负责,工程完工后,一切成本和费用支出的票据都交给公司的财务部门进行统一核算,工程队为了将工程中的多余利润留在自己手中就会虚报成本,虚开发票。在检查时,检察人员发现该工程中出现了很多材料脱离了市场价,甚至高的有些离谱。而且在工程人员的工资支出上也高的离奇,经检查人员工资表竟发现一次支出就高达50万,经核查竟发现员工姓名“查无此人”,那这笔钱究竟“支”向何处就有待盘查。这些虚列成本和费用的现象极大地阻碍了税收的实现,也限制了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因为房地产企业无法真正的了解自身的潜力值和最大收益。
三、改进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有效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票据的管理系统
从以上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不难看出由于票据的管理不善出现了很多虚开发票,多列或假列成本和费用的现象。房地产与其他行业相比存在着特殊性,并且房地产又是开销和收入都很大的行业,因此票据如果管理不善,不仅会为企业的利润造成损失,也会减少国家的税收。
(二)扩大对企业信息的披露,在企业信息披露中提高信息含金量
房地产企业之所以频频出现作假行为,是因为企业的信息没有公开化,缺乏大众的监督。企业的监督不应该只是税务局的事,而是社会大众的事。企业应该要扩大企业的信息披露,使企业的财务信息透明化,让社会公众可以了解这个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经济实力,最重要的是发挥群众的力量,让会计核算中的问题无所遁形。企业信息的披露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1、增加分项目成本费用信息的披露
分项目成本费用信息披露是指将企业的工程分为各个项目,分开进行披露和核算。这样就可以发现具体是哪方面出现了问题,使问题明确化。房地产的工程项目很大,几万几十万是很难发现问题的,只有细化核算项目,分别核算其费用和成本,才能发现问题和避免出现问题。
2、增加土地储备量及成本构成信息
在房地产行业成本核算中,土地成本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土地成本中涉及的各项税费也很复杂。因此,要增加土地储备量和土地成本构成信息。通过对土地储备量和成本构成的披露会促使房地产企业更好地可持续发展。
(三)不断完善房地产企业收入核算
由于房地产企业中出现很多漏报收入的现象,因此我们应不断地完善该企业的收入核算机制。完善企业的收入管理机制可以从明确销售收入开始做起。房地产的销售收入包括土地、房屋与相关配套设施的销售收入。这些收入可能涉及“土地转让收入”和“商品房销售收入”等,这些都应纳入销售收入;除了要明确销售收入,企业的会计核算应该正确确认和应用收入确认标准。房地产在销售时涉及多个步骤,其中最重要的是预售的预售收入和签定销售合同后的过户权证方面的实际销售款项。这时,税务局会和企业财务的税收出现偏差,因为税务局的税收是在预售情况下实现的,而企业的税收是在实际销售完成后实现的,因此,为了避免偏差的出现,会计核算部门应明确收入确认的标准。
四、结束语
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它会计核算的不足也为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除了以上的不足外还存在“账外延伸”的情况,即“账外账”。因此,我们应明确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标准和财务信息公开化,实现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世绩.房地产开发涉税案例[J].江阴地方税务局,2013
一、某市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主要做法
1.成立专业化风险管理团队,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控制中枢
大企业经营范围广泛,涉税事项复杂,对税收管理与服务的要求高。某市通过遴选的方式,在全市国税系统选调12名人员,组建市风险监控中心,负责任务的整合、分发,起到风险管理中枢的作用。成立情报管理、风险分析识别和风险应对管理三个紧密型团队,明确各团队的岗位职责,在县局把情报管理、风险识别、风险应对管理由征管科扎口管理。
2.成立专业化风险应对分局,构建大企业风险应对系统
大企业作为重点税源户的典型部分,其税务风险天然地与其他重点税源户有着很大的相似性和关联性,某市设立风险应对实施分局,专门负责专业化风险管理团队下发的典型户应对、行业解剖性应对和重大风险应对,形成典型案例分析报告和行业性应对指南,并承担重点税源户的应对实施管理。在县局通过职责调整,组建2个专业化应对分局,分别负责重点税源企业和中小企业的风险应对;在市区分局组建3-4个税源专业化应对科,以此形成网状结构系统,全方位锁定大企业税务风险。
3.成立重点税源管理机构,扁平化实施大企业风险管理
在属地管理模式下,总局、省局、市局、县(分)局均对大企业实施风险管理,业务边界不清,效率低下且很容易影响纳税人的遵从度。某市国税局由国际税收管理处上收原先分散于各地管理的大企业风险管理事项,承担全市列名所有大企业的税收服务、风险分析与识别、评定审计和反避税为主的风险应对实施职责。市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处和省局大国处对口,对下级风险应对分局具有指导职能。明确各级大企业管理机构业务边界后,市局直接实施管理的大企业占全市税源总量60%以上。
二、大企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从5年来某市对大企业风险管理的探索过程来看,笔者认为在实际管理中还存在亟待思考解决的问题。
1.人少事多矛盾突出,对大企业管理的基础薄弱
某市国税系统目前有在职干部1015人,比1994年仅增加169人,而管辖的纳税人有近70000户,比1994年增加53400户,特别是“营改增”实施以来纳税人增加7694户,大企业的户数也是连年增加,采取以往“人盯户”“以票管税”的方法越来越管不了,大企业的隐藏在巨大业务量下的细微风险很难被及时发现。
2.大企业风险管理的要求日趋提高
大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大,业务复杂,资产重组、股权投资活动频繁,产业结构呈现多层级、跨行业等特点,基层干部风险管理能力与这些大企业财务人员及其税务中介机构的财务水平差距很大,也就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以弱对强”越来越不好管。
3.税企双方层级管理及信息不对称
对于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尤其是跨地区经营集团企业、股份公司、跨国税源等,不同层级的税务机关在大企业管理过程中很难取得全面的信息和类比分析数据,尤其是在对大企业分支机构实施税源管理时,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普遍存在“管得着看不见、看得见管不着”现象。
三、进一步优化大企业税务管理的思考
目前,税务机关对于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探索还处于起步阶段,大力推进以风险管理、信息管税等为主要内容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是强化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前进方向,以下几点建议,可供参考:
1.转换工作重点,建立平等互信合作的新型税企关系
将过去事后的监督检查为主的管理模式,逐步向预防和及时发现事前事中风险延伸,做到最大力度地预防风险发生,最快速地发现潜在的遵从风险,最大限度地以共赢方式解决已出现的税务风险。大企业一般内控较强、财务核算健全,纳税遵从能力较高,税务机关应依据大企业的上述特点,促进其主动提升纳税遵从度,以求从一定程度上走出税务管理人员“人少事多”的管理困境。
2.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纵向推进内部职能调整
坚持以解决大企业复杂问题为突破口,提升大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区别于中小企业的显著特点是涉税问题的复杂性,集中体现在大企业跨国交易、税收筹划和内部交易等方面,因此建议压缩管理层级、上升管理重心、优化职能配置,合理划分大企业风险管理职能,进一步实现大企业管理的扁平化。成立针对大企业复杂问题管理的专业化应对团队,上收管理下级重点纳税人的重大复杂涉税事项。同时分级组建大企业风险管理团队,专门负责大企业的风险应对,以及时有效地预防、化解大企业税务风险。
关键词:税收筹划;制造企业;债券筹资
在全球经济高度密集的今天,各个国家都在进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以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然而在带动自身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得市场中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帮助企业有效合理的进行税务管理活动的手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企业的重视。企业在进行生产活动时,每个时期都有其相应的侧重点,而我们在完成任务时必然会制定相应的计划,在纳税方面也是如此,所以对企业来说加强对税收的管控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随着我国税制的深化改革、企业不断转型升级以及市场机制的影响,企业被推向了充满竞争的市场,面临着被市场选择的现象。所以,在现有的税收体制下“节流”显得尤为重要。
1.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TaxPlanning)又称为“合理避税”,是一门涉及多种学科的一种新型现代化的学科。税收筹划这一概念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叶从西方传入我国的,它的提出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但是由于它的发展时间较短,理论体系没有建立的十分完整,因而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一些争议。各方学者对其都有不同的看法,如:当时参与“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做出了以下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综合多方观点,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在遵循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项进行统筹规划,从而利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所给予的政策优惠空间,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节税的行为,是在纳税主体发生纳税行为发生之前的一种合法的经济管理行为,而“偷税”“漏税”则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而“漏税”是由于纳税主体的一些主观的、无意识的原因所导致的未缴或者少缴纳税款的行为。其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漏税”是一种无意识的行为,而“偷税”是一种有预谋的行为。所以仅从主观情感方面来说“偷税”行为比“漏税”行为情节更加严重;其次,相较“偷税”来说,除了有与“漏税”相同类型的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以至于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债务筹资中的应用
企业筹资主要是满足生产活动的需求,根据资金来源渠道的不同,企业的筹资来源可分为债务筹资和权益筹资。债务筹资是企业通过借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形式,而权益筹资则是通过发行股票支付股息的方式来获取资金的。这两种方式在企业中既相互独立又能够以适当的形式进行组合。
1.税收筹划理论分析
在筹资中运用税务筹划,就是合理安排债务资金和权益资金的比例,以形成最优资金结构。企业可以利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活动: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方法,如减税、免税、抵免税款等。
(2)选择不同的组织结构,即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通过选择最适合自身的经营模式,如集团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相较其他的企业模式来说集团企业可进行筹划的空间更大,效果也更加明显。
(3)利用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方法,而这种方法在债务筹资中的应用比较广泛。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应当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允许在税前进行列支,因此可以直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降低税收的目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的债券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如果企业通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获得资金,必然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其中最基本的是借款利息。企业就可以通过利用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方法进行筹划工作,所以企业在采用借款的形式进行筹资时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对外借款的额度,从而间接达到为企业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
2.债券筹资案例分析
(1)企业债券筹资案例
M企业是某市一所中小型的制造型企业,其企业的筹资方式,同样既有债权筹资又有股权筹资。现该企业生产效益较好,为扩大生产规模,M筹资18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现有以下4种方案以供选择:
方案1:增发普通股18000万股,每股1元。
方案2:增发普通股9000万股,每股1元。发行债券9000万元,债券票面利率为6%。
方案3:增发普通股6000万股,每股1元。发行债券12000万元,债券票面利率为9%。
方案4:增发普通股4500万股,每股1元。发行债券13500万元,债券票面利率为10%。
假定该企业年息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为10%。
通过计算得到下表:
通过比较计算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出:随着负债比例与成本水平的不断升高,减税的效果也越来越明显。
(2)债券筹资案例分析
由上述案例可知:方案2和方案3均采用了负债筹资的手段,在其财务杠杆的作用之下企业的应纳税额有了明显的降低。通过比较这4个方案可以看出:未采用负债筹资的方案1与采用负债筹资的方案2的息税前利润是相同的,但其实际的税负水平却不相同,原因在于方案2的负债利息成本抵扣了相应的应纳税额,导致税负水平得到了降低。以此类推,由于方案3的负债利息成本在应纳税额的额抵扣额更大,而负债比例控制在2左右对企业的节税效果是较好的,故而其节税的效果更加明显。方案4在这4个方案之中的节税效应是最大的,但是由于其导致了企业所有者权益资本收益率水平的降低,这是不符合税收筹划的目的的。
综上,企业在实际进行操作时方案3是较优的筹划方案,建议选择,而方案4这种方案是不建议被采纳的。
三、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
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公认的制造业大国,而我国的制造业也在逐渐进行转型升级。随着我国造出圆珠笔头这一阶段性的成功,为我国制造业开辟了更为宽广的发展之路,更为税收筹划在制造行业里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1.税收筹划发展存在的障碍
首先,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营改增”的落实处于不成熟的阶段,导致新旧税收的法律、法规和一些相关的法律适用之间出现紊乱;其次,执法不严,税收征管水平不高这一问题对我国税收监管者们来说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再次,许多从事与之相关的从业人员对其的认识也都是末学肤受,能够真正为企业进行全方面筹划的税收精英却凤毛麟角;最后,大多数企业的风险意识与防范意识淡薄,有些企业一味地追求减税乃至忽略了一系列潜在的风险--到期无法还本付息的财务风险、市场经济环境风险等,导致了我国在税收方面的发展出现了“停滞”的局面。
2.税收筹划的发展意义
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但其最主要强调的核心应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与一致性。税收筹划的实行一方面可以强化企业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企业作为一个社会主体,应当秉承我国的优良传统,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诚信纳税为市场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还有助于完善税制结构,增加国家税收。税收既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的来源,又是国家为了实现资源的合理化利用进行宏观调控的媒介。完善税制不仅是国家身为立法者的责任也是企业的责任,企业应当帮助立法者们去完善税制,为税制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四、总结
凡事都存在两面性,我们应当理性的面对税收筹划,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应只注重为企业减少税款,还要看到决策背后的影响。企业采用对外借款的方式进行筹资,一味地增加对外借款的额度,可能会造成企业到期无法还本付息,导致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企业将可能面临破产的境地;企业选择发行债券进行筹资虽然可以保证企业的控制权不被分散,但是应当注意控制负债比例,不可以只是一味的增加负债比例而忽视了其他方面利益,一个企业想要长久的经营下去不仅要追求企业利润,同时还应该兼顾到相关者权益和企业价值,在进行决策时应权衡各方的利益,尽可能地找出最适合企业融资需求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实现税负在可控范围内能得到相对的减轻,维持企业长久的发展。税收筹划想要在行业得到发展最基本的前提是要让企业真实的了解它,但是在我国各方对纳税都存在着抗拒,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制造业是一个成本高、税负重、利润薄的行业,虽然可以利用税收筹划为企业减轻一部分税务负担,但是还是无法为制造业的发展注入动力。笔者建议:首先,企业可以考虑转变经营模式,同有相同经营理念的行业伙伴进行合作,将企业规模扩大,这样既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又为税收筹划的实行增加了可行空间。其次,企业的经营者与税务部门都应当树立正确的观念,建立良好的合作和P系。企业在经营时应当自觉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管,而税务部门也应当放下“身段”,以法律为准绳帮助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服务于企业与国家,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促进纳税的良性发展,为税收筹划的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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