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网球协会工作计划范文

网球协会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网球协会工作计划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网球协会工作计划

第1篇:网球协会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职业学校 体育艺术“2+1” 大课间 小社团 实践研究

一、课题研究的缘起和定位

2004年8月17日,教育部要求全国中小学实施“体育、艺术2+1项目工程”,要求各中小学把“体育、艺术2+1项目”的相关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并做好考核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将学生参加项目活动的情况和取得的成绩记录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同时要切实加强体育、艺术教育资源配置,配足体育、艺术教育设备器材。我校是一所新兴的职业学校,学校的体育艺术工作蓬勃发展。学校硬件设备堪称一流,还拥有优质的体育教师和音乐美术舞蹈老师队伍,为此,我们精心创设适宜的校园体艺2+1活动氛围,开展符合本校特色的大课间体育活动,开设丰富多彩的艺术小社团活动,为学生生命的灵动搭建平台。

我们的课题研究定位为“大课间体育活动”和“小社团体艺活动”。其中“大课间体育活动”以各年级为区块进行各种体育活动,内容丰富、参与面广、形式灵活、活动强度适宜,时长30分钟。“小社团体艺活动”是以“兴趣开发,素养提升”为基本指导思想,以培养体育艺术情韵为目的,由自发的兴趣沙龙演变而成。社团学员不分年级专业,根据兴趣爱好自由选择,再合并成组,成立各种社团,时长40分钟。通过活动,构建以大课间体育、小社团艺术活动为载体的“体育艺术2+1”内容体系,开发富有本土文化气息的体育大运动,开展以艺术熏陶为主题的美育小活动。身心兼修,形成良好的校园体育艺术文化氛围,打造职业学校的教学特色。

二、课题研究的操作实践

(一)拟定选项指南,全面申报选项。

根据学生基础及意愿喜好,综合学校实际,把体艺“2+1”活动的项目分为公共性体育项目和自选性体艺“2+1”项目,其中公共性体育项目为全校性活动,人人必须参加,自选性项目则在校内公布,根据反馈进行调整,最终形成“项目选报指南”(见表1),供学生选择。体育艺术专职教师全程指导项目的选报过程,必要时给出引导性建议,指导同学们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填报。

表1 自选性体艺“2+1”项目的选报指南

1.项目分类:

分类体育(A类)艺术体育(B类)

备选 项目名称健身、长短绳、形体塑造、乒乓球、各种棋类、航模、礼仪书法、篆刻、摄影、广播、合唱、吉它、素描、动漫设计、艺术插花、语言文学 诗歌、青年志愿者篮球、足球社、排球、田径、网球、毽球、呼啦圈、羽毛球、劲舞

2.选报要求:自愿原则。要求对所选项目有兴趣有爱好,最好有一定基础。

3.选报方法:每人在体育A类和B类中各选报一项,作为体育项目,再在艺术类中选报一项作为艺术项目,多选或少选均无效。

(二)整合选项,确定活动方案。

根据学校场地、教师原有资源和学生实际情况,确定了我校体育艺术“2+1”活动的基本方案为“公共性体育项目”和“自选性体艺2 +1项目”综合进行。“公共性体育项目”在大课间时进行,全校集体参与,人人参与;“自选性体艺2+1项目”则在每天下午第四节课时间进行,与学校原有的社团活动进行合并,统称为“小社团”(见表2)。

大课间的体育活动由学校政教处统管,学校值周组协管,班主任随班跟管,小社团体艺活动由学校团委统一归管,指导老师对活动内容进行技术指导,社长具体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表2 自选性体艺“2+1”项目——小社团体艺活动

分类体育社团(A类)艺术社团体育社团(B类)

社团名称健身社团、形体社团乒乓球队、天元棋社航模社团、礼仪社团“绳”舞飞扬书法协会、篆刻协会、光友摄影家、广播站、天韵合唱团、吉它社、素描社团、动漫社团 馨和花协、新荷语协、闲潭忆诗社、青年志愿者协会 篮球队、阳光足球社、排球队、田径队、网球队 毽球队、呼啦圈队、 妙羽球社、DQ舞社、武术社

各社团通过举办知识讲座、年级间体育小竞赛、诗歌朗诵比赛、征文竞赛、插花培训等学生喜闻乐见的课外活动,学生的体能接受挑战,情感产生碰撞,个性魅力得到充分展示,充分感受到体育美的视觉冲击和和艺术美的心灵洗涤。

(三)构建内容体系,挖掘课程资源。

1、大课间体育活动,即公共性体育活动 :上午两节课后课间时间,30分钟。具体活动内容分为固定项目和创新项目两种。(具体见表3)

固定项目一般为广播操(晴天)或室内健身操(雨天),全校集体活动,体育教师统一指挥。

创新项目,共五个大项25个小项,有固定的学期轮流表,供班主任选择和自主安排。

表3 大课间体育活动内容——公共性体育活动

固定项目(15分钟)

夏秋季:中学生广播操《放飞理想》 室内健身操

春冬季:阳光长跑800米

创新项目(15分钟)游戏类:托乒乓球、拔河、 踢毽子、呼拉圈、双飞跳绳;

武术类:二十四式太极、太极推手、五步拳、角力、武术操;

竞技类:毽球、呼啦圈、跳长绳、25米往返跑、立定跳远;

艺术体操类:韵律操、啦啦操、跳长绳、球操、 绳操;

拓展训练类:爬杆、过天桥、平衡木、掷沙包、追逐躲闪;

2、小社团体艺活动,即自选性体艺“2+1”活动:下午第四节课外活动时间,40分钟。

全校学生根据项目设置表,在体育社团A类和B类中各选报一个社团,再选报一个艺术社团。每周一周四下午第四节为体育社团活动时间,每周二下午第四节则为艺术社团活动时间。各社团有固定的活动场(室),有专职的活动指导教师。

3、开创与专业契合的“体艺2+1套餐”。

根据各专业学生特征及课程开设情况,将体育艺术“2+1”备选项目合理搭配,形成“2+1套餐菜单”,供部分专业同学配套选择,并提出中肯的选项指导建议,要求所选项目尽可能与专业紧密联系,将专业的延展技能和体艺活动有机的结合起来,为学生的专业学习及艺术生活服务。(见表4)

表4 契合专业的体艺“2+1”套餐菜单

套餐系列适用专业体艺2+1套餐菜谱

套餐1 旅游服务专业形体 礼仪声乐

套餐2酒店管理专业健身 棋类书法

套餐3园林农艺专业体操 足球动漫设计

套餐4国际商务专业健美操 网球国画

套餐5中西餐烹饪专业拓展训练 航模插花艺术

(四)设置活动规则,创新活动模式。

一、设置大课间活动规则

我们制定了大课间活动安排表、场地区域划分表等制度和规定,以规范大课间活动的组织、练习、内容,基本做到了组织严密、内容丰富、气氛活跃。

1、划分活动区域。我们将学校的运动场地,进行统一的规划,分成几大区域,各班级的活动区域循环配置。

2、制定活动安排表。各区块的活动内容随季节、学生的兴趣程度和阶段变化而变化。在内容的安排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

3、统一口令和指挥。我们把指挥口令按提前设计好的时间及活动的进程录音,活动时进行音乐程控管理,不仅便于检查,还有效的控制了活动时间。

4、制定相关制度。逐步建立与活动配套的检查、监督制度,制定科学有效的评价、评比的方法和措施。

二、各社团统一管理,多头活动。

体育艺术社团由学校团委统一归管,具体活动的开展由社团指导老师安排。

1、固定的活动场所。各社团有活动教室或场室,制定活动规则和管理条例,张挂于社团教室。

2、固定的活动模式。一般在校内举行,如需外出等特殊的活动,须提前申请,经团委审批后方可进行。

3、严明的管理制度。社团成立需申请、登记并注册,解散则有注销手续,成员变动需填写《社团组织交接登记表》。

4、规范的组织结构。各社团必有指导教师一名,正副社长名一名,文书一名,多上至下,多层管理,维持社团日常事务正常运作。

5、社团活动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习为原则。

(五)探索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

1、建立组织机构。

“体艺2+1”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课题组通过实践探索,建立了科学合理的网络和机构,现在基本形成分管校长统帅、教务处协调、体艺组牵头、班主任主抓、团委辅助、学生主体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层层落实,齐抓共管。

2、完善制度,强化管理。

要使体艺2+1活动真正落到实处,高质量地进行,学校除了在时间和课程计划给予保障以外,还要在制度上为大课间小社团活动给予保障。两年来,我校已建立科学合理的“领导督导制、班主任负责制、体艺教师指导制、活动评比制”等。

(1)纳入学校制度。

课题实施研究之初,我们就把开展“体艺2+1”活动纳入学校工作计划,排入作息时间表,同时纳入对学校教育整体工作评估,不断加大评估的权重,纳入对班级考核和社团指导老师考核的条件之一,制定评估量化标准,使“体艺2+1”活动的开展落到了实处。

(2)落实管理职责

大课间体育活动小社团艺术活动的管理实行三级负责制和课任老师安全保障制度。学校从上到下十分重视。校长亲自参与,全局协调;班主任老师负责纪律管理,提倡与学生同运动,共体会;社团指导老师开展具体活动,包括场室管理、卫生清扫等工作;体育艺术专职教师提供技术指导,进行检查记载评比等。学校全体一线教师参与安全管理,协助班主任进行后勤保障工作。五个管理层面,各负其责,确保整个活动过程“平安活动,健康成长”。

3、成立“体艺2+1”项目开发小组。

以专职体育、艺术教师为核心,辅导带动班主任和一批有体、艺特长的教师。召集一批有思想、有创意的教师、学生与家长组成开发小组,根据学生需求不断开发新的大课间人文体育活动项目。

4、设立信息反馈信箱。

积极向师生和家求建议,做到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保证我校“体艺2+1”活动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它更具生命的活力。

(六)创设人文环境,营造活动氛围。

1、加强校园体育物质环境的建设。

为满足学生在“体艺2+1”选项上的需求,学校在已有教学场地器材的基础上,又购买了大量的体育器材,篮排足球,羽毛球,毽球,呼啦圈,哒哒球,板球、长短绳等,在室内体育馆的周边,见缝这插针规划出两个正规的室内羽毛球场,又利用田径场边的空闲场地,扩建了三个室外篮球场,两个室外排球场地和十个乒乓球台,充分满足了2000多名学生集体进行大课间体育活动的需求。增设了两间音乐教室一间形体房,并配备了全套多媒体设备。

2、开展校园艺术情趣环境的建设。

在校园艺术文化建设中,通过定期开展校园摄影大赛、校园主持人大赛,社团诗歌朗诵大赛、校园十佳歌手大赛等活动,挖掘一大批有独特艺术才能的人才,扩充到广播站和校园主持人中去。特别是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尝试将学校社团推向社会,由团委、实训部联络,让社团承担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协助工作,向社会展示中职学生的风采,进一步推进学校社团的影响力。

(七)改革评价机制,形成评价体系

为了检验学生参与大课间小社团体艺“2+1”活动的实效性,督促各负责教师参与活动实施过程中的积极性、责任性,学校进行了如下考核评价。

1、评价对象

①对学生和班级进行评价:根据考核的内容,纳入四项红旗评比,作为评选优秀班级、文明班级的条件之一。

②对班主任进行考核:对班主任的管理进行评价,作为评优、评个人先进的指标之一。

③对指导老师进行评价:评比出勤率,指导成效、社团管理及社员满意度。

④对社团进行评价:社团的组织建设、工作质量、档案(文字影像资料)保存完整度、社团成员满意度等等待进行评价。

2、评价内容:评价活动人数,活动秩序,大课间进出场速度秩序,和社团活动的管理成效等;

3、评价方法:①自我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②结果评价以班级为单位,按综合分(综合分=优秀率*4+良好率*3+合格率*2—不合格率*2)评定体艺2+1项目开展情况 。争取每位学生获得体艺2+1合格证书。

(八)建立立体网络,促进全民体育能力和艺术修养。

校园体育艺术活动氛围的形成也总是在不知不觉中受到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只有把学校家庭社会三者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最大的整体效益。

1、家校交流:学校与家长保持积极的交流,定期组织家长观看学校的大课间体育和小社团艺术活动,并邀请家长参与学校举行的体育节艺术节和社团成果展示活动,鼓励家长为学校深入开展体育艺术2+1活动出谋划策。

2、档案跟踪:布置形式多样的体育艺术家庭作业,为学生建立家庭体育艺术活动档案。举行学校体育节、艺术节、大型健身操表演,礼仪展示和对外服务等系列活动,促使学校、家庭、社区相结合,推动全民体育艺术运动。

三、我们的收获

1、提高了学生的体育能力和艺术修养。大课间活动中学生掌握了自主锻炼的技能,提升了体育能力;小社团活动中体育艺术氛围推向了。活动的触角伸向了兄弟学校、周边社区、附近风景区、街头广场等场所。学生们在欢快的乐曲中翩翩起舞,在艺术插花中陶冶情操,充实了精神生活,促进了健康、文明、向上的校园文化和校园风气的形成,发扬了学校“自强不息、和谐奋进”的校本精神,培养了学生团结协作意识和良好的意志品质。学生在玩中锻炼身体,愉悦心身;在乐中愉悦身心,调节情绪,提升生活情趣。

2、提升了学校的知名度。近两年来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和我区职教专业设置的重新调整,学校的发展有了巨大变化。杭州市教育系统的体育专家、教师曾慕名来我校观看大课间体育活动,并给出了较高的评价。2011年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上,我校的礼仪社团承担了部分礼仪服务工作,受到了广泛的好评。在第八届全国“文明风采”竞赛中,我校成绩斐然,师生个人获得一、二、三等奖共13项,学校获得第八届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竞赛全国决赛组织奖。体艺2+1项目开展得如火如荼,为学校创下了良好的口碑。

四、我们的感悟

体育艺术 “2+1”活动的开展,使学校到处充满了生气,充满了活力,充满了歌声与笑声。灿烂的笑容,由衷的微笑,优雅的举止,热诚的眼神,如冬日的暖阳,洋溢在校园的每个角落。我们感受温馨的同时,也在深深地思考:在体艺“2+1”活动中如何让学生既能充分自主自创,又能自律自控,仍是一个有待继续探索的问题;如何更有效利用有限的场地、有限的师资力量,更科学地安排活动内容;如何更好地让体育艺术与职校专业相契合;如何在集体活动中发挥学生个性特长;如何更好地开展社团活动等问题,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在实践中研究探索。(作者单位:杭州市萧山区第一中等职业学校)

参考文献

第2篇:网球协会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日韩奥运举办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后奥运时代;启示

中图分类号:G81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10)05-0038-06

Abstract:By using methods of literature survey, Internet search, expert interviews, logical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this paper selects Olympic Games host country Japan and South Korea, which is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Asian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system, and does research on comparison of insurance market in Japan and South Korea sports development system model. Results: Olympic hostJapan and South Korea have successful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system development model, but the two countries have difference inthe social, economic, cultural and insurance systems. Japan and Korea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hav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ystem development model. Japan and Korea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system development model after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the Olympic Games is worthful to the building of the Chinese sports system of insurance market development model and improve an important reference value. China should learn from Japan and Korea in the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system development model, combined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physical status of the insurance market, build and improve the situation of sports insurance in line with our market system, make efforts to achieve post-Olympic era by the physical power to a sports power in China's sports development strategy towards providing insurance services.

Key words: Japan and South Korea Olympic Games host country;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system; post-Olympic Period; inspiration

体育保险泛指为体育领域内的各种群体,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解决方案。它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面向体育组织者的赛事保险与责任保险;面向体育设施与产品提供方的责任保险、财产与收入保险;面向运动员、观众、志愿者及所有参与人员的人身保障保险等[1]。体育保险制度是指涉及体育的保险行为、制度、体系等的总合[2]。 体育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长期体育保险经营和市场监管实践中形成的、被依法认可并广泛运用的一种组织管理形式。它对体育保险市场的经营和管理以及稳健发展,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3]。在欧美发达国家中,例如奥运会举办国家的美国、英国和德国体育保险市场的历史发展悠久,规模庞大。特别是日韩奥运会举办国国家的体育保险业之所以兴旺发达,得益于良好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的法律环境、健全的法律法规及有效监督机制的制度建设的完善。无与伦比的北京奥运会虽然早已落下了帷幕,但与奥运会有关的保险机构却远没有到与奥运说“再见”的时候,并开始于后奥运时代体育保险市场的制度安排,其体育保险市场很可能将持续5-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后奥运时代,随着以奥运经济为核心的体育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体育发展观的改变,我国民众对体育需求的增加,体育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我国应在充分利用和借鉴日韩奥运会举办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发展模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大力重视和加强对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发展模式的研究,逐步构建和完善符合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的发展,为努力实现后奥运时代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体育发展战略提供保险保障服务。

1 日韩奥运举办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发展模式的比较

体育保险市场制度是指在体育市场领域内,根据国家保险法律制度建立的具有承保相应体育风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体育保险市场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了降低和分散体育风险而建立的一种特殊的体育保险补偿制度。体育保险市场制度是由国家法律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体育保险市场制度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以及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防止风险蔓延、提高体育保险市场效率的功能。一个健全、稳定、高效、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体育保险市场必须有制度作保障。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是为实现我国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协调发展,建设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体育发展战略目标提供保险保障服务的重要举措。成功举办奥运会的日本和韩国体育保险市场非常发达,目前日韩两国的体育保费收入分别占到了全国总保费收入的32%和34%,体育保险市场制度建立的非常完善,跨越社会保险体系和商业保险体系两大保险领域,充分利用和发挥两大保险体系的优势,形成了一个健全完善,实用性、操作性强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

1.1 日本发展模式

日本是亚洲唯一最早举行奥运会的国家之一,同样,日本也是世界上体育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日本的保险企业中既有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又有兼营体育保险业务的公司,日本还有比较发达的中介组织――保险经纪人,也有专门的体育保险经纪人,极大地促进了体育保险的发展。1964年的东京奥运会促进了日本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有了飞跃性发展。这对以后一些主办奥运会国家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的构建以及扩建城市体育设施保险等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日本体育保险制度体系的特点是政府主导和财政支持,政府主导和财政支持在建立和发展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过程中发挥着双重主导性作用。(1)日本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的政策性强。日本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风险影响较大的体育保险实行法定保险,其他则实行自愿保险;(2)日本经营体育保险的组织是民间的不以赢利为目的体育保险合作机构――市、都、道、府和县组合联合会;(3)日本中央政府对体育保险市场进行技术监督指导和提供再保险以及一些竞技体育项目的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体育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将体育保险市场制度纳入国家的法制化建设之中。目前日本有完备的体育保险法规[4]。主要的法律有《新保险业法》、《体育保险法》、《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老人保健法》、《体育振兴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实行规则》和《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法实施令》等,从而推动和保障了日本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的实施,使体育保险市场有法可依。日本按照这些相关体育保险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构建要求,先后建立起了全民健康保险制度体系、学校灾害互助保险制度体系、体育指导员综合保险制度体系等;在群众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等各领域全面推广了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同时,日本政府还托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各层级体育组织、以及大量公益体育组织,普及不同类别的体育保险措施,比如:由日本市长会建立学校伤害事故保险,由都道府县教委联合会设立学校管理者赔偿责任险,由体育安全协会设立体育安全保险,由体育设施协会设立社会体育设施保险等等。日本体育的商业保险公司也提供了网球、滑雪、登山等专项以及不同类别的责任、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经过数40年的不断发展,日本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横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各层级体育组织和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例如,2003年7月18日,日本通过了《保险业法》修改案,并规定了新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日本确立的新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要求参加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必须加入保险, 并逐步建立起了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的体育赛事风险保险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出售体育赛事风险保单, 然后由日本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承保的体育赛事风险保险提供再保险。日本体育赛事风险再保险公司再将所有体育赛事风险再保险分成 3个部分, 一部分作为自己承担的份额自留; 另一部分反过来向各直接保险公司进行转分保; 最后一部分向日本政府转分保, 由政府担任最后的风险承担者。这样, 体育赛事风险保险的全部风险就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3方共担。日本的体育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的比重大,覆盖范围宽。健全的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保证了日本各种不同人群、不同职业和不同领域体育运动的开展[5]。日本共荣火灾保险公司有很好的网球保险,日本富士火灾海上保险提供家庭体育综合保险;日本体育安全协会还设立了一种专门的体育保险――体育安全保险。与此同时,日本国的法律中都针对体育保险市场的特殊性而建立起体育保险保障基金。该制度使日本体育保险市场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风险自救机制,提高了依靠体育保险市场自身力量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从而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了体育保险市场的稳定。例如,日本体育保险业于1996年引入基于“保单持有人保障基金”的保单持有人保护系统,该系统会协助破产公司的保单持有人将其合同转签到其他运作良好的保险公司,在转签期间发生的索赔,将由保护公司对单个的保单持有人进行100%的赔偿。在日本的社会保险市场制度体系中与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密切相关的是医疗保险、灾害补助和专门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同时日本政府在制定的《体育保险法》中规定了私人体育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在体育风险控制方面,日本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体育保险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体育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后,向日本体育再保险公司全额投保,日本体育再保险公司再将部分体育保险分出,向各保险公司购买的体育再保险签约。该体育保险机制整合了体育保险公司和政府的力量,通过体育再保险方式分散了风险。

在日本体育保险市场体系中具有严格的学校体育保险管理体系。为使少年能够亲近大自然,获得集体野营锻炼的机会,日本政府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参与校外活动的青少年。1999年日本通过了《独立行政法人少年自然之家法》,配备设施、资金、人员,用于组织青少年进行野外活动和研修。为了振兴体育,增进学生的健康,切实有效地运营运动设施,对在学校或幼儿园的教育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等提供必要的补助金,日本于2002年废除了《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重新制定《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法》。内阁与文部科学省为切实实施该法,相应制定《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法实施令》与《有关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的省令》。日本根据《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体育保险以学生、老师的身体、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和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承担的理赔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保险,由此建立一系列学校体育保险管理体系,促进了学校体育保险的发展[5]。1970年,日本成立体育安全协会,协会为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目前,协会会员已达930万,协会推出的体育安全保险是一种专门的体育保险,其特点是保险范围广,险种多,可以说是对体育的全方位保险。日本的体育保险组织可分为由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按国家的经济政策经营的公营保险与私人经营的民营保险。商业性体育保险组织的主体是民营体育保险公司,其监管部门是大藏省。在日本的体育保险市场上,体育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也由几部分组成,首先也具有完善的法律框架。1998年6月,日本将金融监管机构从大藏省分立出来,成立了隶属于内阁府的金融监督厅,统一对民间金融机构实施检查和监督。其次,规定了体育保险公司的退出标准。

1.2 韩国发展模式

韩国和中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两国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从保险业来看,韩国是世界第七大保险国,保险市场比较成熟,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水平较高。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韩国的保险市场也经历了一个从封闭到开放的过程,其间所遇到的问题和挑战与我国当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保险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面临的形势有许多类似之处。韩国是亚洲第2个举办奥运会的国家。1988年汉城(今首尔)奥运会成为很多韩国体育保险公司走向世界保险市场的一个新起点,为后奥运时代韩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后奥运时代韩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的异军突起与其独具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密不可分。体育保险制度是韩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6]。目前韩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雇佣保险和体育保险等。韩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律包括:《保险业务法》(1962年)、《保险招揽管制法》(1962年)、《国外保险公司法》(1962年)、《公务员年金法》(1962年)、《医疗保险法》(1963年)、《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1963年)、《国民福利年金法》(1973年)、《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法》(1974年)、《国民年金法》(1986年)、《雇佣保险法》(1993年)、《体育保险法》(2001年)和《老年人长期看护保险法》(2007年)等。韩国在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社会保险保障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20 世纪90 年代末, 以基金积累制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养老金制度已覆盖全体劳动者。作为发展中国家, 已走上市场经济道路的中国, 与同属东亚的韩国具有十分相近的历史文化传统, 因此, 韩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发展模式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的实践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韩国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年金保险、医疗保险和体育保险是其主要的构成部分。尽管韩国的体育保险市场起步较晚,但是,由于其依托的机构是韩国体育保险协同组合中央会(简称“体保协中央会”)。这个体育保险组织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的体系,在体育保险市场中有较深的根基。政府将体育保险业务委托给体保险协中央会经营,不需要单独建立一个新机构,只是给体保协中央会增加一些新的业务内容,政府负担全部的经营管理费。通过50多年的运作,这项体制已经充分显示出其优越性。为确保体育保险所需财源,依照《体育保险法》设立“体育保险基金”。体育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是:加入体育保险公司和体育保险机构的保险金、政府及政府以外和来自其它基金会的捐款、再保险金的回收资金、基金运营收益及其它收益、借贷资金等。基金由体保协中央会长官负责管理和运用,主要用于再保险金的支付、偿还借贷本息、基金管理运用所需经费支出以及维持、改善再体育保险事业所需经费等。韩国从事体育保险的职能部门有两个:一是根据国家《保险业法》成立的有资质的专业体育保险公司,二是根据《体育保险协同组合法》成立的“体育保险协同组合中央会”。他们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体育保险计划书、体育保险规定条款、体育保险金及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等资料,同专业体育保险公司和体保协中央会长官签订相关协约,依法从事体育保险市场业务。在履行必要手续、获得从业资格后,即可开展营销业务、招揽体育保险客户。韩国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的构建是以中央政府、体保协中央会和各专业体育保险公司组合为载体开展起来的,由中央政府委托全国体保协中央会和各专业体育保险公司组合从事体育保险业务的保险。韩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规定体育保险的险种由金融保险研究院负责开发,与体保协中央会同各专业体育保险公司组合经营。体育保险市场的业务经营是体育保险公司和体保协中央会业务组成部分,区域体保协中央会是体育保险市场业务的机构,不承担任何风险赔付责任。体育保险人投保的上交保费到区域体保协中央会以后,由区域体保协中央会将所收上来的保费全部上缴到体保协中央会。韩国在体育保险的立法上,除了《保险业法》规定的有关体育保险制度外,于2001年制订了《体育保险法》,明确体育保险的政策性性质,对体育保险的经营给予立法支持。体育保险经营也有专门的立法。而且这些法律在颁布以后仍然根据实际不断修改和完善。韩国的体育保险监管机构由财经院和保险监督院共同担任。财经院的职责为负责建立实施体育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体育保险行业发展政策,审批经营体育保险业务的许可;而负责分管体育保险的监督院是于1988年成立的,负责检查各家体育保险公司的经营,调查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以及管理体育保险保证基金等;另外韩国还有体育保险理事会、体保协中央会等半官方行业组织,为体育保险监管提供自律和决策实施的支持。韩国的体育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制度:(1)体育保险产品报告 (规定了体育保险产品报告审批的规范和程序) 制度;(2)体育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规定了安全性、效益性和社会福利性三项原则) 制度;(3)体育保险资金保障存款 (注册资本的30%必须以现金形式存入体育保险监督院) 制度;(4)体育保险准备金 (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提取体育保险费准备久未到期保费准备金、分红准备金等,每年留存保费总额不能超过净利润的5倍) 制度;(5)体育保险保证基金 (各家体育保险公司每年须缴纳其保费收入的0.1%给体育保险监督院,作为保证金使用) 制度。目前韩国奉行严格与松散监管结合的体育保险监管制度体系,监管的严格性体现在政府对体育保险费率、资金运用管理、偿付能力等内容进行严格控制与监督。尽管从1986年起韩国开始开放体育保险市场,计划放宽对费率的控制,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体育保险公司才得到确立费率标准的自由。在简化市场现有体育保险产品审批手续的同时,韩国政府继续禁止外资体育保险公司在韩国销售运动员意外保险。但从另一方面看,韩国体育保险监管机构仍为体育保险展业行为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努力鼓励各保险公司扩大体育保险销售的渠道并积极为其提供便利,体育保险产品的销售流程越来越规范,保单在明显位置注明了免责提示,体育保险有了风险测试的硬性指标,在开放进入体育保险市场壁垒的同时实现了体育保险费率的自由化,并在保险公司严控销售误导行为过程中,对体育保险公司的营业限制进一步放宽等。目前韩国体育保险监管政策变化表现有几个特点:一是放宽体育保险市场准入条件。1998年底废除境外保险人在韩国设立办事处的许可制,将以前的审批程序变为登记备案程序,同时降低保险公司最低资本金要求,为体育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准入条件;二是逐步扩大体育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体育保险业务有各种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着,业务范围几乎覆盖了专业体育、群众体育、学校体育等所有体育领域。险种既包含面向专业体育的运动伤残险、意外伤害险、医疗险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也包含面向业余体育运动者的超额医疗保险、普通责任保险、集训营保险等;三是推进体育保险价格自由化。1994年韩国政府开始推进体育保险产品费率自由化,从2004年开始实行预定利率和预订营业费自由化。

韩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建立的,80年代养老金的覆盖范围得到扩大,90年代后期开始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韩国运动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缴费制的社会保险方案,由国家承担最后担保的责任。韩国运动员的社会保险养老金覆盖率明显高于我国。韩国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韩国已经将运动员养老保障工作纳入到国家保障工作的制度体系中,使运动员养老保障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轨道。韩国从1984年奥运会开始,对参加奥运会的优秀运动员实行终身保障的特殊政策。目前韩国的体育医疗保险业十分发达,慈善事业比较完善。一名运动员严重受伤,他将得到一份完备的保险,因为他们都有保险经纪公司作为。同时,相关的运动员伤残和退役基金会和一些慈善机构还会给予这名伤员必要的资金投入。同时,相关医院一条龙终生服务[7]。韩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中具有明显的公估人制度。韩国体育保险公估人协会在行业监管、教育培训、资格认证、信息沟通以及对外交流等方面日益发挥着其他组织所无法替代的主导作用。韩国明确规定损害体育保险公司应聘用理赔公估人对体育保险事故的损失额及体育保险金进行公估或委托从事理赔公估事务的入担任此项工作。

2 日韩奥运举办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发展模式对后奥运时代我国的启示

日韩奥运会举办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已经形成相对独立、较为完整的体系,可为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制度发展模式提供很好的借鉴经验。后奥运时代,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2009年第一个“全民健身日”的启动,2010年广州亚运会、2012年英国伦敦奥运会和2014年中国江苏省南京第2届夏季青奥运会的召开,使各种新的体育保险险种将陆续登陆我国。虽然我国体育保险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但由于经营风险高、管理难度大、政策支持不充分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发展不够充分,商业性体育保险基础仍然薄弱,不论是从法律建设、环境治理还是从体育保险主体培育、体育保险模式创建、财政收入扶持等方面,都不能满足体育产业经济不断发展的需求。因此面对人们对体育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保险公司对体育保险的供给严重不足、国家扶持力度不够及体育保险体系不完善等,急需构建和完善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

2.1 建立和完善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制度,明确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

从日韩国体育保险供给主体来看,他们的保险企业中既有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又有兼营体育保险业务的公司,他们还有比较发达的中介组织――保险经纪人,也有专门的体育保险经纪人,极大地促进了体育保险的发展。体育保险经纪人是重要的体育保险中介主体,其利用自身丰富的市场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体育保险中介服务。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出现不仅极大缓解了体育保险市场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还大大节省了体育保险交易成本,从而成为体育保险市场供需双方高效合理结合的重要力量。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是2006年1月初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列入职业目录的。体育保险经纪人大都既懂得保险业务,又内行于体育,既了解客户的需求,又熟知承保人的承保能力。体育保险经纪人是体育风险管理的执行者,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服务机制,可以提供专业化的风险制度、规定、方法、方式的执行服务。体育保险经纪人是体育风险管理的受托方,除作为执行者以外,体育保险经纪人也可以全权代表体育行业客户为其提供风险查勘、评估、分析,制定风险管理计划,执行风险管理制度措施,乃至监督检查等全系列一站式委托服务。他们是体育风险管理的技术、经验、资源提供方,体育保险经纪人也可以只提供咨询服务,利用自身横跨体育和保险双行业的天然优势,为客户的体育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各种咨询服务,或单独提供风险管理中的某一项服务。从日本和韩国两国以及世界体育保险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看,体育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体育保险中介市场的良好运行,而体育保险中介市场的良好运行离不开体育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的合理构建。但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没有对体育保险经纪人进行明确定位,不利于我国体育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应该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参照日本和韩国两国以及世界体育保险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制度,明确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健康发展。

2.2 构建良好的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环境

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是体育保险市场经营活动中遵守的规定和准则的总称,是体育保险市场赖以生存的的体制基础,是体育保险市场经营活动的体制保障。构建良好的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体系环境,包括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的文化环境、管理制度的管理环境和非正式管理制度环境。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的文化环境包括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文件的基本理念、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构建的远景规划、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环境的构建则包括:高层支持并参与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建设、建立持续动态的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机制、建立常规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全员全过程参与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建设、提升体育保险市场的规范与自律意识等环节。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非正式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环境包括“体育经济人”群体的存在、理性的风险态度、非正式保险制度的弱化、“非人格化交易”行为的兴盛,以及诚实守信成为社会“显俗”等[8]。在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文化环境的要素中,确立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文化的基本理念至为重要。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文化就是企业对员工的行为给予规范和制约的文化,既包括管理制度本身,还包括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建设的具体工作理念。理念是先导,以统一的工作理念为指导,才能确保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建设的方向正确,行动协调一致。理念也是武器,当理念被员工认同时,员工会主动地参与到制定制度、学习制度、执行制度、创新制度中来。在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环境的要素中,提升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的执行力是关键。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培训和引导。宣传的是管理制度内容,培训的是规范意识,引导的是执行行为或自律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督查、沟通和考评。具体地说,要建立领导、督察组、部门3级督察制,并实现日常督查与专业督查相结合;要采取召开阶段性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深入基层走访等方法及时了解到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将考核处理与教育激励相结合,实现规范化管理与人性化管理有机结合,促进员工行为的规范和素质的提高。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任何制度的内容和形式都需要根据企业经营的变化而不断地完善、再完善。

2.3 建立和完善体育保险机构的退出机制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承接体育保险业务的公司多达百余家,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有些公司甚至举步维艰,为促进体育保险行业的市场效率,有关部门应研究建立体育保险市场退出的标准和程序。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体育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专门性、系统性的立法。因为体育保险公司作为一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退出行为与一般企业有较大区别,且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的影响程度也较大,所以要慎重处之。对破产的管理规定不明晰。一旦体育保险公司破产,由于缺乏破产管理人,广大保户和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将很难保证。体育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不完善。其中按保费规模缴纳保障基金就极易引发体育保险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社会混乱。借鉴日韩国两国以及世界体育保险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我国建立和完善体育保险公司退出制度的路径有:(1)尽快修改保险法律法规中的有关完善体育保险市场机构退出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保险企业一直保持着惊人的发展速度,取得了举世目睹的成就,已经成为国家保险业中发展最快、最有活力的朝阳行业之一。体育保险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只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框架,才能在实践中为有问题的体育保险公司提供有法可依的指导和保证。(2)借鉴《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尽快建立和完善体育保险市场退出的制度。在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之后,应继续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退出机制,深化体育保险服务,大力发展体育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制定积极稳妥的、多层次的体育保险市场退出方式,鼓励体育保险同业之间实施兼并、收购和重组,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尽可能减少体育保险公司破产给整个社会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最终达到提高核心竞争力之效果。(3)参照《破产法》的规定,明确体育保险企业的破产管理人。由于体育保险企业的特殊性,建议采用《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组建体育保险企业的破产管理人组织,由保险监督机构指定的人员和中介组织专业人员构成。这样既有利于保监会了解破产体育保险企业情况,又能做到专业化、公开化和公平化,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保户的利益。(4)建立科学的体育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我国现存的体育保险保障制度,按保费规模缴纳保障基金极易诱发保险公司逆向选择问题。在技术成熟的条件下,应按体育保险公司的风险大小征收相应比例的保障基金,让那些具有较高破产风险的体育保险公司缴纳更高的费用,以减轻保障基金的某些不良后果。

2.4 建立跨国体育保险公司技术战略联盟组织模式

经济全球化是指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围的有机经济整体。经济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经济全球化的过程早已开始,尤其是上世纪80年代以后,特别是进入90年代,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大大加快了。经济全球化,有利于资源和生产要素在全球的合理配置,有利于资本和产品在全球性流动,有利于科技在全球性的扩张,有利于促进不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是人类发展进步的表现,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它对每个国家来说,都是一柄双刃剑,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特别是对经济实力薄弱和科学技术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面对全球性的激烈竞争,所遇到的风险、挑战将更加严峻。目前经济全球化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建立公平合理的新的经济秩序,以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过程中,跨国体育保险公司联盟已经成为当今跨国体育保险公司发展的新趋势。技术联盟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体育保险企业,为达到共同拥有技术市场、合作进行技术创新、共同使用技术资源和研究成果等目标,通过各种股权或非股权联盟,合作协议而结成的优势相长、风险共担、要素水平式双向或多向流动的松散型网络组织。这种联盟不但促进国际间高技术体育产业技术创新的加速发展,而且促进跨国体育保险公司竞争战略从单维的追求低成本向多维技术创新转变。尽管技术战略联盟在技术转移、体育保险企业资源共享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联盟在迅速爆发的同时也面临着高失败的威胁。大量的实证分析表明,多数联盟失败都与联盟组织模式选择不当和联盟管理问题有关,因此技术联盟组织模式的选择就成为管理者要考虑的首要问题。(1)充分认识跨国体育保险公司技术联盟的性质。跨国体育保险公司技术联盟是介于体育保险市场和体育保险企业之间的一种中间组织,这种组织能够避免体育保险技术市场交易中由于资产专用性、交易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频率的提高引起的交易成本的增加,同时又能有效减少单个体育保险企业技术创新所需承担的较高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尽管我国体育保险企业已经具备了建立技术创新的外在环境,但是国内体育保险企业在技术创新的瓶颈问题就是产权资源投入不足和知识资源投入不足,与跨国体育保险公司开展技术联盟能够弥补这些不足。各联盟成员可以通过股权或协作来加快技术创新的速度,我国与跨国体育保险公司建立技术联盟有利于激励体育保险企业的技术创新,也是必要的。(2)我国与跨国体育保险公司建立技术联盟模式必须在重视实用性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联盟组织模式、积极探索适合的收益分配机制和发挥政府的指导和中介服务的作用。(3)重视联盟合作研发战略和多元化管理机制的结合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形成技术资源共享型组织模式。

3 结论与建议

北京奥运会为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的建立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的发展模式自然应借力这一形象平台不断开发体育保险市场,提升体育保险市场的国际形象,强化宣传促销。后奥运时代我国的体育保险被称为一座等待发掘的金矿,而今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已经开始进行试采了。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市场是新兴的体育产业市场,实现体育产业市场化是发展体育保险市场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要素条件及需求条件,完善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又是推进体育产业化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中体保险经纪公司的有关专家表示,要使我国体育保险今后不再仅仅是一种谈资,除国内保险业需要加快体育风险管理技术和体育保险产品的研发、供给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体育界对风险的重视。在国际上,体育保险已成为体育运动领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运动员保障体系通常是通过购买高额商业保险来实现的,即便是普通的体育爱好者,也会有一定的保险保障要求。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尚未建立,体育保险风险管理模式还存在很多问题。日韩奥运会举办国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已经建立了多年,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模式和运营经验。但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闲暇时间增多以及人们体育消费需求激增,体育保险市场的发展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市场的发展机遇将对提升我国体育保险市场的国际形象、丰富体育保险险种和新产品的问世,完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等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缺乏应有的战略指导是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发展模式的一个通病,许多体育保险公司总是以眼前的既得利益作为行动的目标,仅仅制定一些短期的工作计划,没有长远发展的目光,即使有少数制定了发展战略或发展的体育保险公司,其战略也多停留在意念之中,未能形成架构完善、阶段目标明确的战略,导致策略体系模糊,体育保险行业的规范不足。建议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的发展模式应建立起一种完整的战略体系,逐步树立国际竞争理念,培育大型体育保险公司集团,提高公司创新能力,调整体育保险产业政策,强化市场营销,引导市场消费发展方向,加强政府的体育保险监督和控制,挖掘体育保险的社会资源,注重对网络营销、整合多种营销等营销手段的综合,合理利用外资的体育保险市场,逐步提高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抓住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市场的发展机遇,促使我国体育保险市场走上快速、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 郑青松.体育保险商机无限[J].中国保险,2008,(7):8-13.

[2] 刘刚.完善我国竞技体育保险制度的对策研究[J].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2009,26(4):18-20.

[3] 毛伟民.国外体育保险制度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J].体育学刊,2008,15(7):24-26.

[4] 周爱光,柴红年,杨晓升等.中、日、美三国体育保险的比较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3,26(3):297-299.

[5] 徐福君,朴明根.中日韩三国保险制度之具体比较[M].呼和浩特:内蒙古出版社,2002.8.

[6] 国家发展改革委赴韩研讨团.韩国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J].宏观经济管理, 2004,(3):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