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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曾在第六条对倾销作了原则规定:“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方法进入另一国市场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
1980年1月1日继续适用的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关于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简称《反倾销修正守则》),是对总协定第六条的解释、补充与发展。《守则》关于“倾销的确定”是这样说的:“如在正常贸易中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某一产品的价格,低于出口国本国消费的相应的同类产品价格,则此产品应视为倾销品(即以低于正常价格输入到另一国的商业领域的产品)。”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开始后,对“东京回合”的守则又作了重要修正与精确表述,达成了《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协议》给倾销下的定义是:“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至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通常贸易过程中,低于在出口国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商业,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由此可见,法律倾销具有自身的重要特征:第一,法律倾销强调倾销的后果,即强调这种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引起或可能引起的危害;第二,构成法律倾销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存在倾销性销售商品行为与这种倾销行为给进口国工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并实质上阻止某一国内工业的建立。
因此,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是通过立法将倾销行为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只有当倾销行为超越了这一限度时,才允许对其采用抵制措施。所以,反倾销法的本身就是作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出现的,而反倾销税则是当前一种重要的非关税贸易避垒。
二、倾销确定的基本条件
如前所说,只有法律意义上的损害性倾销才应予以限制,这种限制即采取以征收反倾销税为主的反倾销措施。而在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之前,必须确定该商品进口同时满足了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一)倾销价格的确定。倾销价格的确定通常是以所谓正常价格或者“公平价格”作为参照系数,凡低于正常价格的销售即有可能构成倾销。因此,倾销价格的确定的关键,在于正常价格或公平价格的确定。根据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的一贯规定,商品的正常价值应该正确理解为由该商品输入进口国时的以下三种价格构成:
1.该商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即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市场销售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是常用的价格标准,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无法获得这种价格或这种价格不适用。假如发生这种情况,便要以其他价格作为正常价格。
2.向第三国最高出口价格。这是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的一种替代价格,即出口国向提起倾销指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出口相同产品的最高可比价格。假如向第三国出品价格仍然不能作为正常价格时,则还可以采用另外一种价格。
3.推定价格,即按该商品在原产地国生产的实际成本加上销售成本与一定比例的利润计算的价格。这种价格是在上述两种价格无法确定时所采用的一种确定正常价格的方法。
从前引《协议》的倾销定义可以看出,价格是确定是否构成倾销的直接因素。那么,怎样理解《协议》所确定的是否构成倾销的价格标准呢?笔者认为:第一,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产品价格,是否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第二,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相同产品的消费时、或者由于该市场的特定情况,或者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量低,该项销售不允许进行适当比较时,则倾销幅度应通过与一个合适的第三国出口的相同产品可比价格(如果该价格是有代表性的话——笔者注)进行比较而确定,或者与相同的构成价格进行比较而确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几种价格标准在法律效力上有先后顺序之分,但它们都仅仅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而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或中央统制经济国家则另外规定了特殊的确定价格的方法,即所谓的“替代经济”方法。就是说,用一个属于市场经济的国家作为替代国,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要与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水平一样或相似,以其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作为确定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公平价格”的基础。在这方面,美国的做法最具代表性。按照美国商务部的规定,根据替代制确定商品的公平价值有以下几种价格方式可供选择:
(1)国内价格。也就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替代国相同产品的国内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就成为该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公平价格。
(2)构成价格。也就是首先确定产品在该国的成本、费用与利润,然后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生产相同产品的成本、费用与利润作为计算基础,计算出产品在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构成价格,并以此作为该产品的公平价格。
(3)美国价格。在无法找到一个合适的替代国或无法确定上述两种价格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美国相同产品的构成价格作为确定公平价格的标准。在此情况下,美国本国成为替代国。
那么,在无法选择“替代经济”的情况下怎么办?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对“替代经济”原则作了修改,不再使用“替代经济”这一概念,而使用“构成价格”方法。然而,由于它仍然需要选择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来确定构成价格,故其实质内容未作改动。这种做法不但往往损害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利益,人为地制造贸易纷争,而且与反倾销法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这一主旨背道而弛。
(二)损害的确定。严格说来,仅仅是商品在另一国的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并不必然构成倾销;倾销的确定还必须同时满足第二个条件,即对进口国直接造成了重大损害。
什么是损害?《协议》在《第三条·损害的确定》中明确阐述:“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损害确定应根据确实的证据作出,并包括对下述两方面的客观审查(a)倾销产品的数量和倾销产品的结果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构成的影响。以及(b)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该相同产品生产商造成的后续冲击程度。”在本条的注释中又特别指明:“本守则内所称‘损害’一词,除非另有规定,应指对某一国内产业的重大损害、对国内产业重大损害的威胁,或是对某一产业的建立造成严重阻碍,也可按本条的规定进行解释。”对“重大损害威胁的裁定应依据事实,而不是仅仅依据宣称、猜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某种倾销将会导致损害情况的变化必须是明确地被预见得到的,并且是迫近的。”同时在本条的注释中加以强调:“有理由使人确信:以倾销价格进口的产品即将会急剧增加。”因此,“在涉及倾销产品造成损害威胁时,适用反倾销措施应特别小心地加以考虑和作出决定。”
这一大段完整的论述逻辑严谨,不可随意抽删,断句取义。因为它层层深入地表述了一个重要论点:确凿的证据与客观的审查。
根据《协议》的基本精神,确定是否构成重大损害及其威胁,通常要涉及三个方面的要素:
1.对损害客体的确定。按照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的规定,损害的客体是指进口国的国内产业。什么是国内产业?遵循《协议》的逻辑思路,应理解为是指进口国相同产品的全部生产商或者他们之中那些生产商,其产品的生产在这些产品的整个国内生产中占主要部分;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一体化具备单一的、统一的市场特点时,整个一体化区域的产业也被视为国内产业。
2.对损害结果的确定。这通常要考察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倾销商品的进口数量和数量增长的幅度。也就是说,无论从绝对量还是相对量来讲,倾销商品的进口数量是否太大,增长幅度是否太大、太快。第二,倾销商品的进口对国内相同产品价格的影响。例如,比较国内相同产品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进口是否有大幅度的降价,是否在相当程度上压抑或阻碍了国内相同产品价格的合理提高等。第三,倾销商品的进口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工业的影响。例如,销量实际或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对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率、筹措资金或者投资能力等方面实际或潜在的负作用。
3.对商品的低价进口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一般说来,对国内工业与国内生产者造成损害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除了倾销产品之外还有其他已知的因素,例如,国内工人罢工、经济萧条、通货膨胀等,则不能构成倾销案件的成立。只有在证实进口商品的倾销是造成该国工业重大损害或威胁的直接原因时,才能使倾销案件完全成立。简而言之,倾销的存在是“因”,重大损害的存在是“果”,两者之间是严密的逻辑因果关系。因此,在考察是否构成重大损害的同时,应当把由于商品的低价进口造成的损害与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区分开来,确定产品的低价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对此,《协议》明确指出:“表明倾销产品和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以当局对其所拥有的全部相关证据的审查为基础。”并且斩钉截铁地作出结论:“由其它因素造成对产业的损害不得归咎于倾销产品。”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基本规定
反倾销税是出口国进行商品倾销,对进口国的相同产品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时,由进口国海关依法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或特别关税。关于反倾销税,笔者主要依据《协议》的基本规定,试述管见:
1.在全部征收条件都已满足的情况下,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是否按倾销幅度的全部或者小于倾销幅度,均由进口国当局或者海关当局决定。
2.在对所有有关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时,应根据每一案件情况,对构成倾销与造成损害的进口产品在无歧视的基础上,按适当数额征收反倾销税。
3.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商品倾销给进口国工业造成的危害,是进口国为抵制倾销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救济方法,不是惩罚性质。因此,所征收的反倾销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进口商品的倾销幅度。如果征收较少金额反倾销税便可以消除倾销对进口国工业所带来的危害,应征收抵于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如果实施反倾销税后发现征收的捐税超过实际征收的倾销差额,则超过的部分应尽快偿还;如果已经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商品不再对进口国家的工业造成危害,进口国应该立即停止对该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4.反倾销税只有在抵销倾销的损害所必需的期限内才有效。只有在存在倾销并有损害的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初步肯定的结论之后,才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允许进口国在作出初步倾销裁定后至作出最终裁定前的这段时间内,对裁定进口商品采取不超过4个月期限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出口商请求,也可以延长到6个月为限,使其有比较充分的时间为自己准备辩护。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担保以及停止对该进口商品的海关估值。
5.对存在着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对进口商知道或应该知道出口商正在从事损害性倾销行为,对大量倾销商品在相当短时期内拥入进口国市场,并且该倾销商品拥入造成的重大损害使得只有对其征收追溯性反倾销税,才能防止同样情况再次发生,在当局对该倾销产品作出裁定后,可以对那些在临时措施适用之前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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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贸易反倾销规避措施
近年来,我国出口贸易中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成了贸易中主要面对的壁垒。对我国大部分出口贸易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根据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如果该产品的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相同产品”的价格,即低于其正常价值,该产品就被认为是倾销。当一国产品被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或行为被称为反倾销规避。面对各国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调查,我国当务之急就是建立系统的反倾销体系,完善反倾销措施。
一、我国反倾销问题的形成及现状
1.反倾销问题的形成
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对经济的过分干预造成了国外对我国企业认识的偏差,就形成了外国反倾销调查的根源。在应对反倾销诉讼中,存在所谓的“智猪理论”,即笼子的一头有一个按钮,另一头是饲料的出口和食槽。笼子里关了一大一小两只猪,每只猪要吃食都必须要做出决策是等在食槽旁边还是去按动按钮。这场博弈的结果依赖于大猪,如果小猪去按按扭,那么它回来大猪已经把饲料吃完了,如大猪去,虽然它比小猪去的情况吃的少,但总量也比小猪多。在应诉反倾销中,小企业如果应对成本太高,大企业应诉一旦胜诉,利益是大家都能享受。花了成本赢来的利益并不能增强企业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所以就存了应对反倾销时大家都不积极应诉的局面,甚至出现无人应诉的尴尬局面。这就造成了外国屡屡实施反倾销调查。
2.我国目前反倾销的现状
据WTO公布的数据显示,全球范围内反倾销诉讼案件越来越少,近5年已经减少百余起。尤其是2007年前6个月反倾销案件数量大幅下降,13个WTO国家共报告49起反倾销案,而去年同期这个数字为92起。预计今年全年反倾销诉讼案件有望少于100起,低于10年前水平。在所有涉及类别中,除纸类产品(9起)和化学品(24起)外,大部分产品类别的反倾销案件数量都较上年同期显著减少,近半数产品上半年没有反倾销案件。尽管2007上半年针对中国(大陆)公司的投诉数量较2006年同期下降约一半,但16起案件仍占总案件数的三成,中国(大陆)依旧是全球反倾销诉讼的“热点区”,并且连续10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地区)。
3.近年来我国反倾销呈现的新特点
随着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以及贸易总量迅速扩大,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对外贸易进入摩擦多发期。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我国对外贸易、国内就业和相关产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近年来发生的反倾销案例来看,我国进口商品反倾销调查涉及的领域拓宽,贸易救济手段覆盖的产业面扩大,政府部门逐渐由被动变为主动。如2006年7月,欧盟应少数照明器材制造商的要求,对产自中国的节能灯泡展开为期15个月的调查。以欧司朗和GE照明为代表的2CHLI成为目前主张延续对中国节能灯反倾销的主导力量。主张取消对中国节能灯反倾销的一方阵营主要由中国企业所组成,目前已经有几十家中国节能灯企业决定参与欧盟反倾销调查抗辩。这一阵营的力量与5年前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01年仅有6家中国企业应诉。而这次中国企业显得空前团结,没有一家表示反对抗辩。究其原因,在于大家都已经意识到,只有抱团才能撬开沉封已久的欧盟市场。2007年10月15日通过决定,对产自中国、巴基斯坦和越南的节能灯泡再征收一年的反倾销税。2007年8月印度商工部拟对中国产节能灯发起反倾销调查,在150天内就出台了临时税率,税率一经确定就将施行5年,如果征收高税率,中国节能灯企业则可能失去印度市场。中国节能灯的海外市场扑朔迷离。欧盟企业界和环保人士曾对欧盟委员会的建议表示强烈不满。他们认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会损害欧盟企业的利益。而且,由于反倾销税的大幅提高,导致了欧盟市场上节能灯泡价格的不断上涨,此外,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也坚决主张取消反倾销税,但都遭到了欧盟委员会负责企业和工业事务的委员京特•费尔霍伊根的反对。
在反倾销形势日益严峻的形势下,我国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商务部的领导下拿起法律武器进行自身权益的维护,商务部门也逐步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逐步由被动变为主动。2006年,商务部对5种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10起,采取13个临时反倾销措施、22个最终反倾销措施,审结9起反倾销复审案件。
二、反倾销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
首先,遭受反倾销后最直接的损失就是我国对投诉国的出口急剧下降,甚至丢掉该国市场,遭到反倾销指控的国家的出口产品容易遭到国外的反倾销,有可能造成出口的全面萎缩。实践证明,凡是经常遭到反倾销的产品,即使对其他国家不存在倾销或没有产生危害,也容易引起其他国家的反感,对其进行反倾销调查。所以,如果我国有的企业不顾后果的对外进行倾销,那么这不仅使它会丧失海外市场,也会连累到其他企业的产品,这将削弱我国产品的整体出口水平。
其次,反倾销会引起连锁反应,造成出口量减少,有面临着丧失全部海外市场的危险。欧盟的成员国,只要有一种商品在其中一个国家被征收反倾销税,就会引起连锁反应,其效力范围遍及欧盟其他国家。而且反倾销举动具有示范效应,一个经济强大的国家对某一产品实施反倾销将引起各国关注。例如,1991年欧共体对我国自行车发动了反倾销后,1992年,加拿大在毫无道理的情况下也对我国自行车发动了反倾销。接着,1993年墨西哥、1994年阿根廷等国也对我国自行车发动了反倾销,最终又导致美国对我国自行车发动了大规模反倾销。1995年,美国商务部对我国输美自行车进行了全面的反倾销调查,包括各种型号的自行车,受到调查的我国自行车企业多达200多家。
再次,面对欧美带有歧视性的反倾销指控,中国应诉企业胜诉率低,严重打击了中国应诉出口企业的积极性,也间接的挫伤了外国企业对中国投资的积极性。根据反倾销委员会统计,在过去的1987年到1997年间,各成员国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共有247起,158起裁定倾销成立,裁定率高达64%,列各国之首。在2004年以后,由于反倾销实施了新的措施而有所改善,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胜诉率低,不仅打击了企业应诉积极性,而且严重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和出口市场多元化方略的实施,对我国产品出口和国内经济发展构成严重的威胁。
三、国际贸易中反倾销的主要规避措施
1.反倾销中的政府规避措施
由于反倾销针对的是一个国家的一类产品,反倾销的主题是国家。所以,在反倾销中,一国政府在反倾销中的作用是相当重要的。在现阶段,为了应对反倾销的严峻形势,政府应从以下方面规避反倾销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1)完善有关法令,保护国内产业不受反倾销的威胁,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减少对外贸易中受到的反倾销。
(2)政府应该在国际事务中积极磋商,减少报复性措施的使用,努力争取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
(3)政府应该努力加强反倾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反倾销信息平台,为企业应诉提供信息方面的帮助。
(4)政府在管理贸易、协议国际分工、跨国经营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等方面开创新局面,为企业走出去创造更大的空间。
2.反倾销中的行业协会规避措施
不论是从反倾销的诱因角度分析,还是从反倾销案的展开过程来看,要想在反倾销战中取胜,单个企业显得有些势单力薄,而且反倾销涉及的一些问题也是单个企业无法解决的。因此,在应对反倾销的挑战中,行业协会应介入进去,充当二政府的角色,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反倾销案件的发生和积极应诉将其危害降到最低。在以后一段时期,行业协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有的机制进行完善,应对已发生的或有可能发生的外国对华反倾销诉讼采取措施。(1)行业协会应该严格规范本行业的产品价格秩序和出口竞争秩序。
(2)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及时沟通彼此情况,使双方都能较早开展准备工作。
(3)行业协会应该加强反倾销信息平台的建设。
(4)行业协会应承担行业应诉的组织者。
3.反倾销中的会计规避措施
自从2004年以来,我国转变了应对反倾销调查的措施,积极应诉,在应诉中总是败多胜少。究其原因是举证不足,尤其是会计方面证据,如会计账簿不全、财务状况不明、发票不全或不精确问题最为突出。而无发票就只能按照大提供的价格资料来确定产品价格。而倾销调查部门注重的是材料证据,材料越丰富,结果可能越正确,材料的缺乏造成的可能后果就是败诉。在反倾销规避中,我国缺少严格意义上的反倾销会计体制以及了解相关法律的会计人员的缺失和相关会计信息的不对称等等问题,一直都是困扰企业和国家在反倾销中的最大问题。一旦反倾销调查提出,就需要我们有大量的会计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反倾销会计在机构建设,信息系统的建设,相关会计人员的培养和加强与国际会计接轨方面应大力发展。
4.反倾销中体制上的规避措施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一国能否对另一国产品实行反倾销的关键,一是对价格的认定,二是对是否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认定,并且两者需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应从当事方国家的经济体制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上进行规避。
(1)经济体制上的规避
虽然我国目前强调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但从遭到的反倾销的调查中看,导致我国频繁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加上特殊的国情,企业普遍缺乏竞争观念,国家的出口补贴没达到很好扶植产业的效果,倒使得企业有了依赖思想,许多企业仅仅是为了利用出口获得政策上的优惠。而外国在面对我国质优价廉的产品时,往往都不加思考中国生产力的发展和相关劳动力和成本方面的优势,只在中国的“非”上面做文章。可喜的是,我国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已经有好几十个国家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作为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美国和欧盟在相关方面还有所保留。在以后中国都要在争取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而努力。
(2)企业经营管理体制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使得我国的企业都属于年轻型或国有成分。国家的长期统一规划和管理,企业竞争意识不强,管理水平的低下是企业与国际企业最大的差距。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出口措施方面的问题使得企业竞争手段除了降价还是降价。我国要多少衬衫才能换来一架波音的问题透出了我国企业出口的辛酸。在未来的时期内,我国最迫切的是转变出口类型,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实现技术出口和品牌出口的目标,从根源上断绝反倾销调查的发生。改变我过在贸易中只能赚点手工费的局面,提高出口竞争力。
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由于我国在企业中存在不想给予员工过多的利益而宁愿把这些利益浪费在外国征收的反倾销税中的经济变态心理还将影响我国贸易遭反倾销调查。由于反倾销的合法性,在未来也将伴随贸易的发展而形成特殊的形式。许多国家提出反倾销主要是为了给国内企业争取点时间,我国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低,在这一段时间之外很容易就可以仿制相关代替品。而我过相关体制的不健全又给了他们可趁之机。出口的单一性和中间环节少以及技术含量不高使得我国在会计中间环节也过于暴露,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
所以,在今后的国际贸易中,应该加大对反倾销的研究和相关体制的建设,各个部门密切合作,使得反倾销调查降低到正常水平。但是要达到这一目标,我们面临的困难也不小,只有积极采取措施才能应对不断变化的反倾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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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国外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摩擦不断升温,成为贸易纠纷中的焦点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企业频繁遭到反倾销调查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反倾销现状对策
目前,我国的企业遭遇反倾销案件越来越多,涉及的面越来越广,如:纺织、机电、眼装、大蒜、果汁、钢铁、彩电、海鲜、家具、皮鞋等等,大部分都是我国出口支柱产品,出口量逐年上升,反倾销工作任重而道远。目前我国出口商品遭遇的反倾销是世界上最多的,但是同时也应看到,这些年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增长也是世界上最快的。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反倾销多也是正常的。而且,与出口额相比,反倾销案例也不是很多。
许多出口企业一听说国外反倾销就紧张,其实用不着紧张。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鼓励公平贸易,所以绝大部分的出口商品不会引发反倾销,或者其他的贸易纠纷。比如资源性的,不可再生的产品出口,一般就不会引起反倾销。
一、反倾销概述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股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任《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作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自1979年8月,发达国家频繁对华启动反倾销措施,到2004年6月底,世界各国对华反倾销案累计高达584起,直接影响国内500亿美元的出口。对华反倾销所涉及的商品类别也不断扩展,涉及产品约有4000多种,涉案金额不断攀升,到目前为止,超过l亿美元的大案共约20起。中国已成为世界上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连续9年成为世界头号反倾销目标国。
美国商务部于2008年1月初步裁定,对来自中国和阿联酋的部分钢钉品种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额度分别为20.77%至ll8.04%和4.47%。此外,对部分中国公司的反倾销税将追溯90天前执行。除了传统的发起反倾销的发达国家外,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加入了对华反倾销的行列。自l979年第一例对华反倾销案开始后的十年中,只有美国、欧共体、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进入20世纪90年代,对华反倾销的国家增至26个,除欧盟、美国仍然保持对华反倾销最高比例外,印度、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也将反倾销的矛头对准了中国,成为对华反倾销的另一支需重点防范的新生力量。
中国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的直接原因和我国企业在反倾销案中胜诉率低的原因后,这主要是因为中国企业应诉不力和应诉能力差。l997年3月我国首次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并在同年l2月对进口新闻纸发起了首例反倾销调查。l997—2007年十年间,我国完善了反倾销法律制度,组建了反倾销调查机构,并开始了反倾销实践。
二、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投诉的原因
(1)低价倾销的客观存在成为反倾销诉讼的导火线
中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尚不合理,行业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只注重眼前利益。一旦某个企业在国外哪个国家或地区销售不错,其他同类企业马上蜂拥而上。中国企数量众多,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经常出现自相压价的现象,最终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市场上因而出现了大最过剩产品,企业为了生存在其国内和出口的销售策略上竞相采取低价倾销策略。在出口价格上,香港某刊物对我国l60种出口产品的调查中发现,有l20种商品价格比应有的价格低20%。由此可见以低于正常价格向外国销售我国产品的现象的确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与此同时也有不少数据显示我国部分出口商的低价销售给进口国的国内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2)外国对中国的歧视性政策
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对我国的出口商品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是以我国国内的价格为依据,而往往由进口国采用“替代国”标准计算倾销幅度,并且在选择替代国时一度故意选择与中国实际情况相差甚巨的国家。国外对中国的歧视性反倾性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行“一国一税”政策,无分别裁决。通常说来,在确定倾销产品的反倾销税时,应以同一商品的不同企业的实际出口价格征收不同的反倾销税率。其结果是我国被认定为高幅倾销,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我国商品不得不退出该市场。值得注意的是,替代国标准的确立,不仅影响我国商品的出口,而且也制约我国外资的引进,外资企业对其出口商品无法得到市场经济待遇,甚至被征收巨额反倾销税,直接影响了我国的投资环境。
(3)我国企业对国外倾销指控的应诉不力
反倾销法规定,在被提起反倾销调查时,被控方有申辩权和诉讼权,如果能够积极应诉,尚有可能挽回败局。一个普遍现象是,我国涉诉企业大多只是消极等待,而不愿意积极应诉。从而带来的结果是以“不合作条款”为由单方判输,不战自败。
遭受反倾销诉讼后,中国的一部分企业采取消极应诉。其主要原因如下:其一是面对国外的反倾销没有胜诉的信心,所以只能听之任之;其二是高昂的应诉成本,一个企业的反倾销应诉成本在400万至800万人民币之间。比如2003年美国对中国28个省、市的253家轴承企业,提起反倾销调查,对此我国200多家轴承企业拒绝应诉,唯有浙江慈兴公司积极应诉。
三、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1)要做好防范风险的准备
当一家企业具备了一定的实力,准备进入一个成熟的市场,又要注意哪些问题呢?这个时候就要做好防范风险的准备。对对方可能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都要做好准备。我国应尽快建立起以外经贸部我驻外经商机构——外国律师事务所——中介组织一进口商为主渠道的预警机制,驻外机构对于国外市场的供需状况要跟踪掌握,如有异常要及时反馈到国内,外经贸部要及时把信息传达到各企业。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应建立专门的部门,搜集和接收与所在行业有关的进出口情况及国内外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
(2)完善反倾销专门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于l997年3月25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这是我国关于反倾销的第一部专门法规。针对我国进口反倾销的专门立法比较粗疏的不足,在具体制定法律条款时,应采取“宜细不宜粗”的立法原则。关于“公共利益”条款的完善、反倾销时效的完善、“反倾销规避”条款的完善、“司法审查”条款的完善都应予以具体的考虑。实践表明,通过依法、公正、合理地实施反倾销措施,遏制了境外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冲击,维护了公平竞争的贸易秩序,大部分受损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明显好转,产业竞争力迅速提升。
(3)被诉企业要积极应诉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反倾销;成本核算;公允价值
1反倾销中的会计规则
不管在哪个国家或地区,确定某种进口产品为倾销产品,均需要满足三个要素:确实存在倾销;存在对国内进口产业的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只有三个因素都满足了,才能认定为倾销成立。而这三个关系的认定都需要会计信息的支持。会计信息贯穿于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应诉的全过程:会计信息首先是对倾销是否存在提出事实依据,接着对倾销幅度及损害幅度提出数量依据,最后对倾销仲裁提供征税依据。没有会计信息,反倾销就缺乏事实依据。反倾销调查的首要任务是确定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以便确定是否对WTO成员国构成价格倾销。由于成本是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品成本计算方法将直接影响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乃至于最终确定倾销是否存在,而成本计算又直接受会计准则的影响,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来计算同一产品的成本也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
2旧准则体系对反倾销应诉的不利之处
旧会计准则体系在很大程度上采用的是受托责任观,会计信息主要是为政府机关服务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比较大。旧准则的基本准则中就明确提出“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这种没有考虑到经济后果的会计准则,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使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的过程中处于非市场经济主体这种很不利的地位。
旧会计准则体系非常不完善,很多领域都没有涉及。国际会计准则有40多个,而旧会计准则只包括16项具体会计准则,由于缺乏具体准则的指导,会计实务便无据可依。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调查,面对长篇幅的调查问卷时,根本就无从下手,更不用说完成一份高质量的调查问卷了。
而且16项旧会计准则中,在很多方面也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在债务重组、非货币易、利润分配等方面有差距。企业采取的价格成本评判标准和国际上采取的不一致,使得计算出的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对方算出的很不一样。再加上有的企业财务核算和内部控制比较混乱,很多时候对方对我们的财务数据根本就不予相信及采用,转而使用结构价格或替代国价格。
3新会计准则为我国反倾销应诉带来的积极影响
3.1有利于取得市场经济地位
应对反倾销的关键是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欧盟否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5项标准中,其中没有达到的一项便是:“企业必须有一套清晰的基本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记账,基本会计账簿必须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近年来,我国在争取市场经济问题上不断取得进展。目前虽然陆续有国家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这些国家中大部分是我国贸易伙伴中的“小国”,像美国、欧盟等世界经济强国和组织却迟迟未承认。新准则的国际趋同将加大推进我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工作,为应对国际反倾销提供有利支持,从而减少对外贸易过程中的损失,有利于国际市场的开拓。
3.2对核算管理制度的改进
反倾销核查的重点是产品成本构成和销售价格。对涉案产品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到完工入库销售都要做到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保证成本核算的合法性、一致性及真实性。因为新会计准则有利于完善我国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管理制度,企业按照国际会计制度的原则和要求,对出口商品的生产、销售和成本、价格建立一套完整的会计账目,一旦遭受反倾销,就可充分证明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其成本和价格是真实有效的。
3.3对成本核算的改进
新准则扩大了存货成本的核算范围,取消了将企业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归入期间费用的规定,使这些费用与购买价款一起归入存货成本。同时,新准则按照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成本补偿制度,改进了成本核算项目和方法,比如:新准则规定成本中应当考虑预计环境恢复等资产弃置费用;在对存货成本的核算上取消旧存货准则中的“后进先出”法,只能运用“先进先出”法,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实现了与国际准则接轨;政府补助应当计入收益等,将企业担负的社会责任引入到会计系统中,确保成本补偿,避免釜底抽薪,超前分配;在对劳动力成本的核算中,新准则系统规范地明确了职工薪酬的内容,增加了诸如辞退福利、带薪休假、非累积的带薪休假和可累积的带薪休假等职工薪酬形式及其会计处理方法。它第一次明确地规范了员工的权益和企业对员工应尽的义务,将减少我国企业因采用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手段过度降低劳动力成本而违反国际劳工标准以至遭到国际贸易相关法律制裁的可能性。
3.4在公允价值方面的突破
新会计准则在公允价值的计量方面实现了突破,这意味着我国传统意义上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被以历史成本计量为核心,重置成本、可变现净现值与公允价值等多重计量属性并存的混合计量模式所取代,增进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趋同。
历史成本反映资产和负债过去的价值,相比之下,公允价值是公平交易条件下,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因此,公允价值计量是资产和负债的客观计量和真实反映。而公允价值运用的条件是“存在着活跃市场”,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市场,也就无法运用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在一个缺乏活跃市场或者说价格扭曲的经济环境里是不可能运用公允价值的。我国在新会计准则中广泛运用公允价值,这实际上是在向世人尤其是美国、欧盟等世界经济巨头们宣布:中国因为有了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所以建立了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会计准则体系。反过来也说明我国因为建立了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会计准则体系,从而具备了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要件之一。
4新会计准则为我国反倾销应诉带来的消极影响
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不等于相同。在关联方交易及其交易的披露、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部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上,新会计准则保持了“中国特色”,在很多方面还有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的地方。
对存货成本的计量也有不确定的地方,国际会计准则指出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可能发生的汇兑损益,新准则不允许将汇兑损益计入存货成本,原因是考虑到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中将这部分汇兑差额作为财务费用,直接计入了当期损益。随着我国加入WTO,企业开始参加国际竞争,因此汇兑损益的处理日显重要。由于这些方面的不同,从而使我国企业在遭受反倾销调查时,使得我国产品的成本与价格不协调,增大了我国出口产品遭反倾销的风险。
5结语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进一步趋同,它的实施将为我国反倾销应诉提供了胜诉的砝码。尽管如此,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还存在差异。新准则能否真正为反倾销应诉提供有利支持,就要正确面对新准则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只有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才能有利于企业反倾销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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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分析我国遭遇反倾销的原因,提出应对国外反倾销的相关举措,包括完善反倾销法规和反倾销机制,推进企业经济改革,强化行业协会职能,调整优惠及鼓励政策等,构建全方位一体化的反倾销防御系统。
论文关键词:应对反倾销原因措施非市场经济国家
入世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我国同世界各国贸易的频繁,国外企业对来自中国的廉价产品抵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国外企业也在不失时机的寻找新的突破口来阻止我们对世界市场的进入。这其中对来自中国的产品提起反倾销成为他们的必然工具,针对此种形势,我们只有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遭遇反倾销的原因分析
1.1新形势下反倾销作为新型的贸易保护手段很是盛行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配额许可证等传统的非关税措施的使用受到严格的约束,而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允许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具有形式合法、较易实施的特点,因此成为各国用来保护国内生产的武器。尤其是近年来由于世界经济的不景气,各国为保护国内市场,于是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进入。而中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出口产品种类多,数量大,对较多国家,特别是殖方国家贸易多是顺差,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1.2发达国家以“非市场经济国家”为借口对华反倾销师出有名
到目前为止,仍有一些国家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我国采取了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采用替代国制度来对待国际市场上来自我国的低成本商品,武断的将一个与受控倾销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具体情况并无太多关系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作为确定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受诉倾销产品正常价值的依据。在中国输美漆刷案中,美国商业部选择斯里兰卡作为替代国,结果价格比较后得出的倾销幅度为27%,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以不确定的替代国的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格的依据,这本身就带歧视性和不合理性。因此,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替代国”来对待中国的商品是极不公平的。
1.3出口秩序不规范,授人权柄
长期以来,我国出口的大宗商品多是劳动密集型或技术含量低的产品,产品附加值小,在国际市场上一直处于过度竞争态势。受短期利益的驱动,不少企业为达到多出口,工作重点往往不是放在如何加大新产品的开发以及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上,而是采用竞相降价的方法,以低价强占国际市场,扰乱了正常的外贸出口秩序,从而很容易为外国倾销指控制造借口。
2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2.1完善我国反倾销法规和反倾销机制,让企业尽快适应新的形势
当今,我国原有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正逐步被取消,我们必须学会利国国际贸易体制所认可的反倾销武器对我国的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以和西方国家对我国的出口反倾销相抗衡。美国和欧盟之所以能利用反倾销武器来抵制相互的不平等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其完备的反倾销国内立法和健全的反倾销立法机制。尽管我国反倾销工作才刚刚起步,经验还不足,研究不够,缺少必要的经费投入人员有限,但是如果我们勇于面对,总会有好的结果。“倾销问题不是国外问题而是中国问题,中国的倾销比比皆是,我们中国的企业家包括经济界要鼓励从头做起,要扎扎实实去做,所以我提倡反倾销”皇明集团董事长黄呜对反倾销的独特见解,体现了我国企业界认识的提高,只有充分认识反倾销的真谛义,我们才能在新形势下立于不败之地。
2.2经济改革,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帽子
在国外反倾销措施中,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位是造成定案的关键性技术措施,也是他们对转轨型国家实施反倾销的借口。尽管我国已经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经济的自由度、市场的开放度、西方国家所说的私有化程度已经超过某些所谓市场经济国家。但在实际运行中,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仍存在,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仍没有建立,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执行,企业仍受到不同程度的约束。因此,只有进行深层次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才能改变西方国家的看法,取消其对中国的一些歧视性做法。
2.3强化行业协会的协调职能,规范小范围市场秩序
应对国外反倾销,首先,行业协会要认真研究国外市场动向与容量,制定本行业的出口策略及市场开发计划,帮助企业选择出口国家和地区,防止市场过于集中而导致进口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其次,发挥好内部的协调工作,及时反映,坚决制止企业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行为。要让企业真正了解反倾销连锁效应对我国所造成的极大损害,真正懂得一个企业的低价出口不仅仅是一个企业遭受反倾销的损失,也不仅仅是一个企业失去一个国家市场的问题,这种效应,即我国同一产品在几个国家地区或十几个国家地区连续被反倾销并逐出市场的事件屡见不鲜;第三,一旦遭到,指导受指控的出口企业积极、灵活、策略地应诉抗辩或主动和解。如应诉维权,则帮助企业认真填写调查答卷,切实搞好实地调查及适应要求举办听证会,并为企业准备必要的资料。
2.4调整企业出口的优惠及鼓励政策
自从1997年12月10日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正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有关主管当局就不断收到关于反倾销案件司法审查问题的质询。倾销是指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当倾销给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进口国可以决定对该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达到保护本国工业及国内市场的目的。反倾销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国采用的保护本……
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法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没有对司法审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司法审查程序,实际上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于行政机关就反倾销案件做出的行政决定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所以当事人有权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而且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由人民法院进行,符合1994年反倾销法典关于进行司法审查的机构要独立于进行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规定。不过当事人对哪些具体的反倾销行政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哪些人可以提讼,具体由哪个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还是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法院予以受理,则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也是各方存在争议的问题。
世贸组织1994年反倾销法典第13条规定: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这一司法审查的规定对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被征收反倾销税当事人的利益是有利的,是国际反倾销立法上的一次有意义的突破。同时该规定也是强制性的,随着关贸总协定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均必须在其反倾销立法中贯彻该条规定的内容。
相形于反倾销法典的原则规定,美国的相关法规更加具体。现在各国负责反倾销调查及决定反倾销税征收的一般都是行政机关,只不过有的实行双轨制,有的则实行单轨制。美国选择的是前者,主管反倾销事务的行政机构分别是商务部(确定倾销是否发生)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损害的存在)。美国认为反倾销裁决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裁决,属于行政行为而非司法行为,按照美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原则上都应受司法审查,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在1974年美国《贸易法》修订前,只有美国进口商对于财政部(当时由财政部认定倾销)裁定认为倾销的案件,有权请求海关法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前身)审查,至于财政部裁定驳回的倾销案件,不得请求司法审查。经过1974年法律修改后,美国国内制造商和批发商在接到财政部否定的裁定通知后30天内,也有权向法院提讼。1979年颁布的《贸易协定法》特立司法审查专篇,于第1001条修正关税法第五篇,增订第516A条,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自此实行新程序规定,更加正规化。
关键字反倾销会计信息会计对策
1我国目前反倾销的现状
在国际贸易中,一国商品进入另一国市场,不但会遇到关税壁垒,同时还会遇到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一类的非关税壁垒以及消费习惯、偏好等方面的障碍。除此之外,出口商还要面对进口国生产同类商品竞争者的挑战。因此,在当今世界中,价格竞争仍然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方式。商品低价倾销对进口国的消费者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享受国际分工带来廉价商品的好处。但是对于进口国同类商品的生产者来说却是一场灾难,因企业破产带来的大量失业,会给进口政府造成巨大的压力。因此,面对激烈竞争的国际市场,当一些国家无法抵挡“敌人”的正面进攻时,便举起了反倾销的大旗。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浪潮汹涌而至,世界各国在经济贸易方面的竞争进入了白热化阶段。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世界市场的日趋饱和以及世界各国关税水平的不断降低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际间的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显得更加激烈,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国际贸易问题。当前,国外对我国出口反倾销指控日趋增多,我国出口商品是国外反倾销的“众矢之的”,成为近年来国际反倾销案件最大的受害者,出口产品受到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反倾销指控高居全球之首,而且投诉的国家也由美国、欧共体等发达国家扩展到巴西、阿根廷、土耳其等发展中国家。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出口反倾销应诉率得到明显提高,应诉结果好转。近年来涉及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总体应诉率已上升到60%~70%,到2002年底,我国的应诉率已经达到79.3%。涉及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案件应诉率达到100%。反倾销应诉率的大幅提高,为争取良好的裁决结果奠定了基础。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新统计,中国反倾销应诉的结果也有所好转,近几年的绝对胜诉率(无税结案)达到35.7%。虽然倾销应诉的情况得到好转,但是绝大部分被课以高额反倾销税,损失惨重。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每年平均损失800多亿元人民币,并且导致大量相关企业员工下岗。
2会计信息与反倾销
2.1遭遇反倾销指控和败诉与会计信息的关系
国际《反倾销协议》指出:“用倾销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挤入另一国家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建立产生了严重阻碍时,这种倾销应当受到谴责。”不管在哪个国家或地区,确定某种进口产品为倾销产品,均需要满足三个要素:确实存在倾销;存在对国内进口产业的损害和认定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必然因果联系。只有三个因素都满足了,才能认定为倾销成立。而这三个关系的认定都需要会计信息的支持。会计信息贯穿于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应诉的全过程。会计信息首先是对倾销是否存在提出事实依据,接着对倾销幅度及损害幅度提出数量依据,最后对倾销仲裁提供征税依据。没有会计信息,反倾销就缺乏事实依据。
反倾销预防和应诉是一个系统的过程,需要企业的方方面面的支持。从国际反倾销的具体运作分析,会计是一个关键因素。很多企业由于不能提供有利的会计信息才在应诉中处于不利的位置。我国在反倾销应诉中由于缺少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在应诉中往往处于劣势。这也是我国企业赢得反倾销诉讼的最大障碍;另外企业对会计举证不熟悉也是企业应诉反倾销时的一个不足之处。没有全面的信息平台和数据库,企业不能及时的了解到同类产品在销售市场上销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自身的销售策略进行调整,避免和回避受到倾销指控。只有知己知彼,除了规范自己的财务并详细记录产品的成本核算资料外,还要了解进口国的情况,掌握对方的相关证据,才能在反倾销中处于有利地位。应诉反倾销需要会计举证,然而我们在会计资料的积累方面相当有限。我国企业对外国反倾销调查的拒绝应诉和应诉不力,直接导致了我国反倾销的败诉,问题的核心是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举证能力偏低。
2.2目前我国会计举证存在的问题
在反倾销过程中,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会计问卷、成本追溯和内控环节。如果每个企业都能够在被提起反倾销调查时,及时准确的通过会计数据,以证明出口产品的成本是低于出口价格的,这样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应诉率和胜诉率都会得到很大的提高。
在面对国外的反倾销,我国缺少反倾销会计支持系统。长期以来我国在反倾销方面的资料保存、收集意识不强,不仅自己的资料有限,外国竞争对手的资料也是很少的。我国企业普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漏洞较多,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财务人员的素质不高造成了会计信息的失真。有些企业缺乏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对供应、生产、销售各环节出现的虚假会计信息不能及时的发现和纠正;不按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会计政策、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生产成本及其财务计账制度方面不符合国际标准,而无法提供准确的生产经营等商业资料,甚至还有不少企业出于偷税、私设小金库等种种目的,搞“两本账”以至于在填写问卷调查的时候,不能充分举证说明未构成倾销。
在反倾销应诉中要取得调查方的信任,如果得不到调查方的信任,那么即使企业的准备工作做的很好,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也不能被采纳。建立清晰的会计账簿体系,保证账簿与事实的一致与相符合,保证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就很重要了。
3反倾销的会计对策
3.1反倾销需要建立事前的预警机制和规避措施
面对外国对中国产品频繁的反倾销指控,企业和政府都应该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指控,要能及时充分的了解市场和产品的信息,包括产品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以及产品销量占市场销售总量的百分比等比率信息。政府需要建立一个信息全面的信息库,这个信息平台不仅能够提供自己应诉反倾销所需要的成本资料,而且能够提供反倾销提起方的信息资料。在信息内容上,不是单一的会计信息还要包括反倾销的国际市场商业行情资料。反倾销会计的信息平台要能够提供自己忽视对方的成本资料、成本结构、产品研发、市场份额、经营策略等财务与非财务信息,以便企业能够根据这些信息进行反倾销的决策。
企业在决定销售决策时,有必要根据价格需求弹性进行分析。如果出口商在国内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并能有效分割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而且该产品在国外市场上的价格弹性大于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弹性,那么出口商则可以低价在国外市场上销售。还要及时收集关于销售量的数据,因为有时候即使销售价格不变,销售量的大幅度提高也可能会招致反倾销指控。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不要短时间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的市场容量以及相关经营状况。所以要加强销售的管理。及时、真实、全面收集销售业务数据信息,所有的数据信息能够及时的反映市场销售和客户的真实情况,同时做到国内与国外价格的统筹管理。
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会计的基础工作。只有以真实的经济业务为核算对象,严格遵守会计原则、会计制度、选择一致的会计政策和方法,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可信。不真实、不可靠、不可信的会计信息往往会导致企业的会计信息不被采纳,而需要采纳最佳可获得信息,即国内产业提出的发起调查的申请中包含的事实。它是应对反倾销中采用一切相关会计信息进行运算的前提。还有就是在核查过程中,已递交的答卷中所列的数据必须是出口商或生产商的总账、会计资料和财务报表等相一致,对于那些从会计上来说是不重要的错误,在法律上也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如某车间日考勤纪录与管理会计报表之间核对时出现差错,从重要性来说可能并不影响报表的客观公允。但是,这一小差错可能会从法律上被解释为证据不具备可采信,从而导致美国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人的整个成本会计体系不具备可采信性,调查将就此结束。调查方将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因此加强会计人员的实务工作能力非常重要。
3.2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会计信息的运用
会计在应诉、填写调查问卷、核查几个阶段非常重要。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争取以国内价格作为计算依据的时候,要对可能存在的可比价格和倾销幅度做模拟测算。
在填写调查问卷的时候,调查问卷的填写内容主要是财务数据。反倾销调查问卷一般由若干部分组成,其中每部分的内容都有特定的目的。例如,美国商务部的问卷,一般分为A、B、C、D、E五个部分,分析这五个部分的构成,各有一定的导向:A部分的目的是确定选用替代国;B部分的目的是确定外国市场价格;C部分的目的是确定出口价格;D部分和E部分的目的是确定需要加以调整的各项差别费用或事项,以使各有关项目有可比性。要通过详实、准确和完整的文件和数据资料来证明我国出口企业在产品制造、生产和销售方面实际上按照市场经济运作。
在核查阶段要注意数据的一致性,数据的计算,如何得出要说的清楚,而且原始数据与帐本、报表数据均要相符无误。
反倾销是一场无硝烟的战争,在国际竞争中如何能够保存自己不受反倾销的指控,取得贸易的公平地位很重要。企业要加强自己各方面的建设,提高自己的抵御风险的能力,能够及时有力的应对反倾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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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贸易反倾销应对策略
2003年,中国仅对美国贸易顺差就突破千亿,达到1263亿美元。与此同时,随着国内外经贸关系的密切联系,贸易摩擦也逐渐增多。近年来,国外对华提起的反倾销已经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其可诉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反倾销不仅从微观层面上阻碍了我国一些商品出口,也间接地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影响。影响了我国商品的出口、国际市场的开拓与维持;存积的出口产品冲击国内市场;恶化中国外商投资环境等。这样对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扩大利用外资均会产生极大的副作用。因此,我们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采取相应的策略。
一、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健全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
反倾销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在当前法制经济时代必须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应诉,否则工作将无法开展。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一些反倾销法律体系。但是在某些方面与国际规则与惯例尚未接轨,有关规定的普及与执行情况也不容乐观。我们应从机构设置、相关条款、法律法规、司法审查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在制定新的相关法规和补充意见时应做到与时俱进、适时调整。不断健全反倾销法律制度,并且加强普法与执法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尽快提高国内广大企业对反倾销的认识与重视,才能从根源上解决应诉不力的现象,才能切实的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
二、建立和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在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重要产品的数量、价格监测系统,搜集相关信息、资料,逐步建立产品生产、消费及价格变化的预测分析系统,对可能发生的反倾销指控提前预警并及时制订相应对策,实现产业保护工作的前置化。这不仅能够节省调查过程中的大量应诉成本,而且也可以减少甚至消除因为反倾销调查而给我国带来的大量间接损失。此外,可建立国家反倾销“数据库”或网站,及时公开各国反倾销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开各“替代国”的价格、计算数据、成本资料;收集公开各国特别是判例国的反倾销案例及我国应诉反倾销和提起反倾销企业的案例资料及评论等。同时可以利用驻地组织密切关注当地的市场行情与反倾销的最新动态,及时反馈有关信息给国内相关部门和企业,以便国内企业有针对性的及时调整,主动出击,改变挨打的被动局面。当然,出口企业自身或者以商业行会的形式也要设立相关的反倾销监测机构,以便更加有针对性的搜集有关各类信息,做到常备无患。
三、通过政府间谈判施加影响
一些国家对华在反倾销中的歧视措施虽然不是导致中国屡遭反倾销诉讼的主要原因,但是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不可否认的或多或少的存在于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这种现象虽然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随着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其国际规定的采用后会有所改观,但是政府的积极作用仍然不可忽视。政府间可以通过双边以及多变条约来规范相互之间的反倾销调查问题,消除歧视性做法,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地位”这一问题上,中国政府应利用国内外媒体加强宣传攻势,大力宣传我国市场化进程,并可以委托国内外有关专家或权威机构对我国市场经济转轨程度进行鉴定,增强说服力,避免歧视性待遇。政府应充分发挥其作用,通过外交政策等方式,保护我国企业合法利益,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普遍的尊重和公正的待遇。
四、加强国际营销理念,实施出口优质化、多元化、美观化战略
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势下,非价格竞争已取代价格竞争而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潮流。我国出口企业须尽快转换现有的竞争模式,摒弃“以廉取胜”的战略,通过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手段,提高出口产品的档次、附加值和技术含量,发展高科技产品,以出口产品多元化、优质化、美观化来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另外,我国应注重开拓国际新市场,加快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力求分散市场,在巩固现有的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企业到一些发展中国家去打开销路,改变市场过于集中的状况和降低由此所带来的风险,采取开拓、巩固和扩大外销基地和市场的出口战略,尽可能降低我国出口产品遭到外国反倾销指控的可能性。
五、规范出口竞争秩序,设置有效的外贸出口经营机制
出口秩序混乱是导致低价出口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对出口竞争秩序的规范,设置合理、有效的出口经营机制是我国在改革外贸管理体制,减少国外对华产品反倾销指控所面临的当务之急。如设立一个统一管理我国主要出口产品的专门管理机构,协调和统一管理这些主要产品的出口;完善许可证配额管理制度,利用颁发出口许可证配额等行政手段对出口产品进行管理,合理调度各企业出口的规模;强化行业进出口产品协会的协调与管理作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制裁和经济处罚;政府采取优惠政策扶植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与出口,改变主要依靠劳动密集型和低值初级产品出口的局面等。
六、逐步完善反倾销应对机制
1.培育应诉与受益关联机制,提高企业的积极性,鼓励其参与应诉。在以往的应诉机制下,情况往往是积极应诉企业大量投入人力物力取得反倾销诉讼的胜利,这样应诉企业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而且还面临国际市场萎缩,甚至面临被淘汰的危险。应当建立规范“谁应诉谁受益”机制。在应诉中,出口企业要联合起来,共同分摊应诉等各项费用,并根据各企业的“投资”分享应诉成果,使投资与收益联系起来,从而更好地鼓励我国企业参与应诉。有关部门要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贸经营权,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2.建立反倾销的应诉基金。费用开支巨大是反倾销的显著特征,许多涉案企业因无力单独承担这些费用而出现拒绝应诉或应诉不力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政府拨款、向出口企业收取反倾销风险防范基金和将我国征收的反倾销税部分投入的方式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为我国企业进行应诉提供坚实后盾。
3.在应诉方式上,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行业协会和商会的配合作用。在应诉方式上,我们要将由政府主管部门参与应对转变为由各企业直接参与应对。将由进出口商会独家组织企业反倾销转变为由行业协会和商会配合共同组织全国范围内的反倾销应诉工作,形成产业保护方面的合力,建立以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为反倾销应诉主体的工作机制,增强应诉胜诉率。
4.增强对有关的专业人员,尤其是律师的培训势在必行。我国在反倾销应诉时,往往因为缺乏相关人才而导致应诉不力,迫切需要从战略高度出发,从现有的外经贸管理干部,以及律师、会计师、经济师队伍中选择一批经贸、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人才,进行集中强化培训,以加速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反倾销应诉的专家队伍,为构筑科学、高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库。
5.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在反倾销案件中,方的利益往往也是多元化和多层面的,我国产品被征收高额关税,其本国的进口企业也会在经济上受到严重打击。反倾销国进口企业在活动能力和消息渠道上与我国的企业相比有相对优势,在反倾销调查的各个环节中积极利用反倾销国的进口企业,特别是在确定是否对进口国工业造成损害的环节中往往会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企业应促进贸易双方的深层了解与合作,达成相关协议,以求在中国产品被指控倾销时,该国部分相关企业能共同参与诉讼,提供有利于我方的相关证明,甚至说服方撤诉,这已经是化解反倾销调查的重要途径之一。
6.针对一些国家对华反倾销的歧视性做法,企业在应诉中应注意的问题。实际上,把我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即承认我国的国内价格为正常的市场价格而不使用替代国价格,已证明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已有不少国家在一些案例中开始把我国视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过程中的国家,即转型经济国家,用对待市场经济国家的办法(即使用国内价格而非替代国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所以,在应诉过程中,对企业是否受政府实质性控制问题的抗辩,是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的主要工作,对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取得较好的结果乃至于胜诉具有极为关键的作用。同时可以向调查机构提出给予分别裁决的请求,要求给予分别税率。
7.争取以比较有利的反倾销补救措施结案。在反倾销诉讼中如果估计我方胜诉希望渺茫,出于诉讼经济的角度的考虑,应诉企业应主动或委托进口商与对方协商,在出口数量或价格上做出承诺或达成自动限制协议,避免无谓的诉讼程序,以免劳民伤财。有时原告流露出愿意庭外解决的意图,经过细致的分析,我方如果没有必胜的把握时,也可抓住时机主动与对方协商,做出一些必要的让步达成君子协议。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公平性
一、反倾销法产生的背景
1.1倾销与反倾销的含义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六条第一款将倾销定义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当受到谴责。”WTO在继承GATT的基础上,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然而,反倾销作为倾销的对立面,自然是对其的一种否定和打击。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倾销这一国际贸易行为的否定和反对;二是对倾销行为的打击和抵抗,并由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这种意愿提供合法依据,即是反倾销立法。
1.2倾销与反倾销产生的经济背景
仅仅按照销售商以低于同类商品正常价格这一标准来看待倾销,倾销首先作为一种国内销售行为并由来已久,之后逐渐发展成为国际贸易行为。早在16或17世纪时,英国就已经采用这种方式击垮了外国同类产业的竞争对手,从而达到了占领国际市场并最终赚取巨额垄断李瑞的目的。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倾销一词开始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然而,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德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强国都在对外贸易中采取了倾销的手段来获取暴利。可见,倾销是随着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经济迅速对外扩张并急切渴望巨额资本利得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国际贸易工具。
但是,反倾销并不是随着倾销的出现而出现。直到一战前,世界上还鲜有国家提起反倾销,当然这与当时的法制背景和贸易观念有很大关系,但是更重要的联系是国家经济利益。一战后,英国等一直强调自由贸易的国家也纷纷表示反倾销,其经济学原因,在于战后各国为经济发展,保护本国工业的重建以及本国市场不受冲击而迅速利用其反倾销这一贸易武器。直到今天,反倾销也始终是各国保护贸易的重要工具。
1.3反倾销立法的法律背景
加拿大1904年立法的标准比较宽泛:只要认定外国商品在加拿大市场上做差价销售,就构成倾销,并可征收特别关税,不需证明对本国同业有损害。这将反倾销最为贸易保护工具的特性表露的十分明确,且容易造成判定倾销时极大的不公平性。
英国的立法则将行政、立法、司法三项职能全部包括在内,程序纷繁复杂:在有关反倾销程序启动前,必须由某个与外国倾销商品相似产品的生产商提出,裁定程序具有专业化倾向,并引进了司法审查制度。这些规定明显比加拿大的立法有所进步。
WTO的《反倾销协议》则提出许多原则:微量不计原则、落日条款、公共利益原则等,并设立了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法律拘束力。
二、反倾销背后的理论依据
2.1反倾销支持论
(1)1947年至1995年,关税总协定(GATT)主持了8轮关税减让谈判,使主要工业国家的平均关税从50%逐步削减到4%左右。对于世界各国而言,通过关税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国外倾销手段冲击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而许多非关税壁垒,如限额制度、许可证制度等都已经被国际公认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此时,“反倾销”这一含义便成为最有力最有效的工具,可以使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继而保护国内市场安全。这是从安全角度对反倾销的支持。
(2)从贸易保护的角度,即通过反倾销抵制国外产品过多进入国内市场,其抵制的不一定是真正倾销的商品,也有可能是用反倾销的手段对绝大多数国外产品进行排斥,往往是国内保守派势力的理论。他们通常相信消费者会把原先对本国产品的购买需求转向倾销进口产品,造成进口国相关企业市场缩小甚至完全丧失,企业利润下降,开工率降低,社会失业率上升。从这个角度讲,贸易保护对国内市场有利。
2.2反倾销反对论
(1)比较优势理论对部分反倾销进行否定。大卫李嘉图和约翰穆勒等国际经济学家提出各国根据其各自资源和技术等对各种产品的生产成本不同,故产品价值便不同,一国利用自己比较优势高生产的产品卖到比较优势低的外国市场上,虽然低于销售国同类产品价格,但不应该被判定为倾销,因为这与全球资源配置紧密相关,并非人为地恶意地造成的损害。这种理论对倾销的判定标准定得比较严格。
(2)自由贸易论观点持有者认为国际贸易的最好状态便是实现市场自由化,反倾销必然体现了各国的贸易保护思想,不利于开放市场和增强市场流通性,反而限制了商品、技术、服务的流动和发展,从而影响了世界贸易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进程。这种观点不仅站在各国利益的立场上,更大程度上是站在全球利益的立场上。
三、反倾销的公平性探求
3.1从立法背景看其公平性
从反倾销的立法史可以看到,一战后各国进入制定反倾销法的高峰。其原因前文中已经简略分析。可见,国家贸易保护的动力推动了全世界的立法脚步。从国家贸易的角度来看,通过反倾销的手段防止国外销售产品冲击国内市场,保障国内市场在有序、稳健的环境下重建,这自然是体现了反倾销的公平价值的。因为其可以以其工具价值进而实现整个国家贸易市场的健康和安全。但同时,从国外生产商、销售商的角度来看,过度严格苛刻、甚至毫不留情面的反倾销法对其经销的商品无疑是巨大的打击。既是产品的价格低廉并非人为恶意而是因为比较优势造成的,其所受的质疑背后是巨大的国家利益。因此,动辄以反倾销法示国外生产商、销售商,对其来说又充满了极大的不公平。对于国内消费者,则无法通过低价购买到廉价的物品,使其购买力水平大大下降,人民生活水平也难以提高。可以说,反倾销法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国内市场的快速重建和国内贸易的繁荣,又带来了对国外生产商、销售商的伤害和国民的利益牺牲。所以,其公平性必然一分为二。
3.2从当今国际贸易现状看其公平性
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背景,在反倾销立法不断的时期,国际贸易还远远没有今天这般繁荣发达。科技、思想、意识的力量使国际贸易的范围越来越广,利益涉及也越来越复杂。尤其是当GATT成立以及演进至WTO后,其在国际贸易上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其所推动促进的自由贸易更是成为一个时代的象征。但是,事实却是:在倡导自由贸易的今天,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的工具却被一次又一次地使用,许多国家在提起反倾销时同时又成为他过反倾销诉讼的被告,这正是由于国与国之间相互的攻击和自我保护造成的。而在反倾销调查时,各国又有较大自由裁量权,致使结果往往带有极大主观性和保守性。法律的公平价值是其本身的属性,然而,作为工具的反倾销法很难像民法、刑法一样具有普遍性和天然性的公平价值,其司法过程的主观臆断比例和先入为主的偏见占司法的很大部分。
由此,当反倾销立法的不公平性还存在争议时,司法的不公平性便毫无疑问。在分析反倾销法的背景、公平性后,我们虽然很难预测反倾销的最终结果,但可以确定的是在未来很久它还将一直发挥作用。对它的研究必须以一种更为深入更为发展的态度不断进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