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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印花税 认识误区 谈谈
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由于纳税人对印花税的认识存在误区,导致很多纳税人少缴税,甚至被罚款。那么在印花税缴纳过程中有哪些常见的认识误区呢?
一、多贴印花税票可以申请退税或抵扣
很多纳税人认为多贴印花税票可以申请退税或抵扣,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举例说明:A单位财务人员对《印花税暂行条例》理解有误,导致对改制后原已贴花的资金账簿重复贴花500元,A单位向税收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或抵扣,税收征收机关根据印花税政策规定予以拒绝,并向其耐心宣传印花税政策规定,给A单位财务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以身说法的税法知识宣传课。A单位财务人员最终认识到对多贴印花税票者,单位只能自认损失,不可以申请退税或抵扣。
二、对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所有经济凭证都征收印花税
很多纳税人对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清楚,误将单位所有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凭证都作为计算缴纳印花税的计税基数。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正式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目前列举的应税经济合同有十一大类,即购销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据此可将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十一大类应税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签订上述合同以外的合同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如劳务合同、单位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等。
三、只有签订了书面合同才需要贴花
很多纳税人认为只有签订了书面合同才需要贴花。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除对依法成立的具有规范内容和名称的10类合同书征税外,还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应纳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不仅仅是单纯的合同,而应定义为“应税凭证”,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如发货单、银行付款单、确认书、调拨单、入库单等都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范畴,都应按规定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如果在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就不需贴花
很多纳税人认为如果在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就不需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因此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并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五、签订电子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由于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许多纳税人喜欢利用互联网进行合同签订工作。随着电子合同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很多纳税人对电子合同是否贴花存在误区,认为电子合同不是书面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因此纳税人认为签订电子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是错误的观点,纳税人在经营中一旦采用电子合同,切记应“贴花”完税,不然纳税人不仅要补交税款,还要被重罚。
六、纳税人认为“转销为代”合同与“代购代销”一样,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很多纳税人一直认为“转销为代”合同与“代购代销“一样,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实,“转销为代”是指单位接受委托进行代购代销活动,并签订有合同,只是将本单位的产品做形式上的代购代销,实质还是一种销售行为,单位应该缴纳印花税。“代购代销”合同是一种合同,单位本身不生产产品,只是接受委托进行代购代销活动,实质是一种劳务,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因此“代购代销”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一定要分清“转销为代”和“代购代销”两类合同,以免因为理解有误,导致合同没有贴花,产生涉嫌偷逃印花税的严重后果。
七、租赁合同没有按合同所载总金额一次性贴花
A单位今年1月与其他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年,租金按年收取,每年10万元,该单位财务人员以今年已收租金计算缴纳印花税100元,明年应收租金的印花税准备明年再申报。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A单位上述纳税方法说明其对印花税政策规定理解有误。该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在签订时按照总的租赁金额(即年租金*租赁期)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单位签订合同时就应一次性按10*2=20万元为计算依据,缴纳印花税200000*0.001=200元,而不是分两次申报印花税100000*0.001=100元。
八、纳税人认为购买了足额印花税票就算完成纳税义务
很多纳税人认为购买了足额印花税票就算完成纳税义务。《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因此很多纳税人认为购买了足额印花税票就算完成纳税义务是错误的想法。正确做法: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足额印花税票,然后及时将足额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才算真正完成印花税贴花完税义务。
由于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自行完税、税务机关检查的征纳方法,并采取了轻税重罚的措施,所以纳税人要及时纠正对印花税认识存在的误区,正确及时贴花完税,以免涉嫌偷逃税款,给纳税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营业税 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项之规定,营业额按照下面的方法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要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缴纳。
印花税 印花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按0.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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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国税地函发[1990]20号)规定,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2.加保和退保。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现行税收规定,加保不再补贴印花,退保不再退还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第九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第二,保单质押贷款合同
保户质押贷款,是指寿险保户以其持有的具有一定现金价值的保单向寿险公司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保险公司按其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80%)向保户提供为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贷款。短期人身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不具有保单现金价值,不得用来申请保户质押贷款。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因为保险公司属于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其他金融组织,所以保险公司和保户签订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免税保险合同第一,农牧业保险免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37号)第二条规定,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第三,注意免税误区
1.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地字[1989]第77号)规定,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
2.财产类的涉外保险合同以及涉外再保险合同(分保账单)属于应税合同,并且其规定范围内的免税合同免税期已满,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02号)对1989年~1990年的外贸合同(是指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商品购销合同和对外签订的进出口技术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此后,《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4号)对1990年12月31日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1991年,《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1]6号)明确对上述两文原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在1991年~1993年,继续免征印花税。
从上述政策演变历程可以看出,印花税开征以来,涉外财产再保险合同1991年~1993年免税,其他期间征收印花税;与国内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始终征收印花税。新晨
此外,纳税人还应该注意,国内保险公司作为分入方同国外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国内保险公司也应缴纳印花税。依据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关键词:印花税 企业 快速发展
一、保守预测合同额
施工合同中经常会出现对不确定施工项目进行单独定价,合同总价中包含该不确定施工项目。印花的纳税额计算是以合同额为依据的,合同双方都需缴纳。且由于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只要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合同生效后,应税行为就已产生,应根据合同额全额计税并及时上缴。施工合同由于涉及金额大、周期长,所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及进行竣工结算时都会出现很多不确定因素。这些因素有时会使合同金额大副缩水,但是税法规定凡多缴纳的印花税,一律不退税或减免。所在确定签定合同前期要与甲方积极沟通,说明纳税人为合同双方,并不是施工单位一方承担,所以为了双的利益,应对不确定项目另行签定施工合同,而主施工合同中要明确结算原则,同时尽量保守估计合同额,以减少纳税损失。
案例:某建筑公司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5000万元,其中含不确定施工项目暂估价500万元,合同中约中如具备施工条件则由乙方施工,若最终不能施工,则由甲方从结算价中扣除。
该合同最终结算4500万元,双方当事人都多负担0.15万元印花税税款。如合同价定为4500万元,对不确定项目右在具备条件后另行签订合同增补协议或单独签订项目施工合同。
二、工程分包合同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建筑安装合同适用率为万分之三,总承包合同缴纳税金不能减免分包合同税金。而这个建筑安装合同的范围包括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等。所以施工单位在同一个施工项目中合同分包合同越多,纳税总额就越大,而作为总承包方的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合同印花税额。对于施工单位如果没有完不成年产值指示的压力,应尽量与甲方及分包单位协商,由分包商直接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从而减分包环节,降低纳税额。
案例:某建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工程造价1亿元的厂房建设合同,该公司分别把厂房建设中装饰工程和保温工程与乙、丙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造价分别2000万元、3000万元。
建筑公司应纳印花税金额为(10000万+2000万+3000万)*0.03%=4.5万元
乙公司应纳印花税金额为2000万*0.03%=0.6万元
丙公司应纳印花税金额为3000万*0.03%=0.9万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知该建筑公司在承担承包合同税金的同时还要承担分包合同总额税金,而分包单位也要上交相应的税金。
若建筑单位能与甲方沟通成功,让分包单位直接与甲方签定合同,则三家公司总计只需纳税4.5万元。
三、混合业务的纳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案例:建筑企业与业主签定总承包合同时,合同中有时会有设备代保管费,如某项目总合同额35500万元,其中设备代保管费500万元。如在合同中明确了设备代保管费金额,则500万元需按千分之一缴纳税款,而合同中若不明确标明保管费,则只需按合同额万分之五完税。
案例:某建筑单位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大型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出租方负责运至施工现场,合同中约定年租金800万元。实际执行合同时发生运费80万元,租金实际为720万元。如合同中分别记载了运费和租金的金额则运费按万分之五计税,租金按千分之一计税,若合同中不详细注明具体事项金额,则合同全额按租赁税目千分之一完税。
上述两案例表明合同中事项是否具体列明金额,要根据不同的合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四、纳税时间的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合同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照实际的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施工企业有大量的单价合同,主要是分包合同、租赁合同,但企业一般要求暂估总价,而企业要根据暂估价缴纳印花税。而如果企业签定的单价合同,不明确具体合同期限,就不具备暂估条件,那么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只要先贴5元印花就可,以后结算时再补缴税款,纳税行为的延后,减轻了企业资金压力。
五、纳税地点的筹划
建筑单位异地施工情况非常普遍,异地施工要在当地地税进行完税,对印花税的征收,由于没有明确规定纳税地点,很多地方税务局要求在施工地缴纳。一般单位在合同签订后,会在企业所在地对印花税进行集中缴纳,在这种情况下如当在税务局不认可企业所在地的印花税,就会造成重复纳税,且不能退税。
针对这种情况,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后要积极先与当地务局联系,确认凭企业所在地税务出具的纳税回执可以免印花税后,才能集中缴纳,否则应在施工所地缴纳印花税。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纳税筹划在是税法允许范围内,尽量节省税收成本,而对于偷漏税,税法是绝对不允许的,所以企业的税收筹划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要存侥幸心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及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根据这条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基本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即只要是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要作当期收入。不属于当期收入的,即使收到款项,也不作为当期收入。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又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第十九条规定,企业预收的租金收入,要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收入。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对租金收入的确认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即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果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解释,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确认上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收入。即出租方按照交易合同或者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此项规定适用于出租方与承租方虽然签订了跨年度租赁合同,但是合同约定租金不是提前一次性支付的,而是分期支付或者在租赁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情形。二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即出租方对提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可以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这项规定适用于出租方与承租方既签订了跨年度的租赁合同,同时又明确了租金必须是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情形。
综上所述,纳税人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在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时间上,应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而不是由纳税人自由选择。因此,在上例中,出租方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租金收入,应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即2011年确认租金收入为40万元,2012年至2015年每年确认租金收入80万元,2016年确认租金收入为40万元。
营业税政策规定及税务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由此可见,预收租金缴纳营业税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上述企业在2011年5月与另一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于2011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收取5年的租金。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即纳税人在2011年12月20日不论是否实际收到租金,都应在2011年12月份就5年的租金收入一次性申报缴纳营业税20万元(80×5×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一并征收。
印花税政策规定及税务处理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上例中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同时在2011年5月签订租赁协议时,分别按租赁协议标的的5年租金金额一次性缴纳印花税4000元(400万×1‰)。
房产税政策规定及税务处理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够明确。有的地区规定,将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按月分摊申报缴纳房产税。也有的地方规定,对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就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但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票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1.政策缺陷。在当时特定的情况下,借鉴香港对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的做法及时推出我国的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很有必要,但具有明显的临时性特征。政策实施后,在不同时期还根据实际情况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如《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未能涉及股票之外的证券品种,因而对于1997年之后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准成立的新基金交易是否征收印花税,就缺乏明确的政策规定。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得不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文)进行补救,规定对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200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对基金单位是否征收印花税作了说明。因此,我国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代表的证券市场税收政策,从总体而言,不具有完整性,尚处在探索阶段。
2.证券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税收缺陷。我国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开征的是印花税,从当前实际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第一,税种缺乏独立性。证券交易印花税从收入归属、征收管理方面来看,是一个独立的税种。但是,从有关该税种的制度规定来看,由于当前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行政法规或法律,而主要是分散在一些部门规章、国务院通知等政策规定之中,存在政策代替法律规定的缺陷,因而证券交易税不具有独立性。第二,征税范围过窄。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二级市场上个人交易的A股、B股课征,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不征税,对国家股和法人股免税,对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转让和交易,税收的约束几乎处在空白状态。第三,对买卖双方课征,不利于资本的自由流动。第四,税率设置不合理。我国现行证券印花税对股票交易双方实行按交易额的0.2%的固定比例税率征收,既没有考虑交易额大小和证券持有期长短等因素,也没有适当的减免税规定,容易造成中小投资者的实际税负较重,而机构和大户投资者税负较轻,不能体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投机”的原则。
3.证券投资收益分配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一是税收负担不均等。一方面是各上市公司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平等,相比较而言,特区企业比内地企业在税率上更低些,既不统一,又不公平;另一方面,同一上市公司内部的各股东之间税负也不平等,我国只对个人股而不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税,违背公平原则。二是缺乏避免对公司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机制。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将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作为企业所得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则规定个人取得的上述收入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费用扣除。这种做法实际形成了重复征税,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对股息、红利收入产生税收歧视,而且会妨碍股东将分得的股息收入投资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不利于高效益企业的发展,进而从总体上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也诱使股份公司通过少分红而拉升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
4.对证券交易的净收益即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不明确。资本利得指股票、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资产的增值或出售而得到的净收益,证券市场中习惯上被看作是证券交易过程中因差价而取得的收益。目前,我国对资本利得征税不是很明确。《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现行的办法是,对股票转让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优惠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的确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规范,它的负面效应也越来越明显,它会促使股票投资者注重短期炒作,增加了股票的投机成分,不利于中长期投资,容易引发股市的震荡。同时,国家对企业的资本利得规定也不尽相同,对内资企业的资本利得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中,其资本损失不冲减当期所得,而对外资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所持有的B股取得的资本利得却暂免征税,并且资本损失可以冲减当期所得,导致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税种设置现状
1.证券发行环节。对于一级市场证券发行如何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上,对于股票发行并不是不征税,我国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有关的税目对此已作出了征税规定。例如对溢价发行股票的税务处理,按照有关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一级市场溢价发行有价证券,由此取得的溢价收入在企业财务上列入“资本公积”科目,不征收所得税。但该笔收入作为企业自有资金,应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对国家发行的公债免征印花税,对溢价发行股票的购买者,则没有征税规定;针对各省的柜台交易市场,交易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分别交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2.证券交易环节。开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二级市场交易的股票(包括A股和B股),按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分别按一定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自1999年6月1日起,B股印花税税率下调为0.3%,2001年11月16日起,A股印花税下调为0.2%,同时规定对债券买卖免征印花税。对于在上海、深圳证券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作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3.证券所得环节。国际上有关证券所得的税收设置,针对投资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和资本所得(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分别开征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但开征了证券投资所得税,其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中。证券投资所得税是对从事证券投资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收的税额,按纳税人的不同,可分为对个人证券投资者征税和对企业证券投资者征税。现行规定如下:一是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征税,采取20%的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为合理税负,从1991年起,计税依据改为每年股息、利息和红利收入超过银行定期存款利息的部分,并由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另外,对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及重点企业债券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均免征证券投资所得税。二是对企业投资获取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收入采取33%的比例税率。对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其取得的上述收入按30%的税率纳税,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税。其他外国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4.征收其他税。我国对证券行业内的金融机构还征收其他税,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证券营业税是指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营业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的营业税。按照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我国证券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金融证券业的营业收入,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法人,税率为5%,而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相关的证券营业税。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相关建议
1.建立系统和健全的证券税收制度。尽管我国目前证券税收政策目标是多重的,但政策工具却是单一的,主要是证券交易印花税,代替其他税种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张,有必要建立相对独立的证券税种和税制,实现政策工具的多元化。这是因为:一是为了实现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多重政策目标。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但在调控市场及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作用不大。二是我国税制结构变迁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制结构将实现由现行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逐步转向以所得税为主。此时,所得税无论在收入总量,还是调控作用方面都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与此相适应,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工具也将由现行的主要依靠证券交易印花税转变为同时依靠印花税和资本利得税、遗产和赠与税等多税种,因此,我国税制结构的变迁也要求构建系统和健全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
2.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办法。一是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确立为独立的税种。虽然就实质而言,我国当前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一个独立的税种,但其法律依据不足,而只是作为印花税的特别税目得以确立其法律依据仅仅是国家税务总局和体改委联合的公文,这与我国制定税法的法律程序不符。因此,有必要通过授权,由国务院颁布一些补充规定,以此来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法律级次,将其真正确立为独立的税种。二是按证券品种和持有时间长短实行差别税率。对不同的证券品种实行差别税率,能有效地对某些券种加以扶植,体现国家的投资结构政策。至于各应税品种税率的高低,应根据其预期收益率和流动性来确定。同时还应根据投资者持有证券品种时间的长短,分别设计不同的税率,持有时间越长,适用的税率越高,这样有利于提高证券品种的流动性,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三是实行单向征收,将纳税人确定为证券交易的卖方。当前的双向征收,提高了有价证券的交易成本,在我国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的情况下,对组织财政收入、打击投机行为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实际来看,这种作用的有效性是有限的。从理论上分析,仅对卖方征税有利于鼓励长期投资,抑制投机,这也是实践中多数国家的一般做法。
3.消除对公司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力争避免重复征税,有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西方国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来消除或缓解重复征税:一是实行扣除制或双税率制。扣除制的做法是允许公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比如美国为了减轻重复征税,规定股东每年取得的第一个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税。双税率制又称分率制,即对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税率征税,对留存收益按高税率征税。这样做也部分减轻了重复征税,但公司的额外负担并未减轻,因此很少采用。二是实行抵免制和免征制。抵免制的核心是当股东个人获得股息或红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这笔收入在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已支付的税款,这一方法为西方大多数国家采用。免征制是指股东个人所得的股息或红利收入不作为个人的一项所得,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希腊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都采用这一做法,它可以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在我国,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既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还能与国际常规接轨。免税制虽然可以做到彻底消除重复征税,但势必减少财政收入,在目前我国财政拮据的情况下不宜采用。
4.统一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我国股份制企业间的税负不公平,其实质就是对上市公司实行税收优惠。一般来讲,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良好的经营管理基础,而且能通过发行股票募集到资金,因此,理应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对其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势必减少国家财政收入。这种以减少国家收入为代价来换取企业内部转机建制的政策,可能使这些企业缺乏加强管理和提高效益的内在压力,实际情况也证实了这一点。同时对上市公司减免税,对非上市公司是极不公平的。上市公司原有的良好经营基础和上市融资已经为这些公司提供了市场竞争的优势,若再加上税收优惠,就会使非上市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处境更加艰难。从国家宏观政策角度考虑,优胜劣汰只能通过促使企业内部的优势得到真正发挥来实现,而不是通过“杀富济贫”的政策来实现。因此,国家应该执行规范、统一的法人所得税,改变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及各上市公司之间税负不公的局面,这样才能促进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和公司间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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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uperficialAnalysisontheTaxPolicyofOurStockMarket
OUYANGHua-sheng
(FinanceDepartment,NanjingAuditInstitute,Nanjing210029,China)
Abstract:Ourpresentstockmarketbeingasthestamptaxofthestockexchangehasplayedacertainroleinorganizingfinancialrevenue,regulatingthestockmarketandcontrolinganexcessiveinvestment.Buttherearesomeweaknesses.Therefore,collectionwaysofthestamptaxofthestockexchangeshouldberegulatedfurther,asetofsystematicandsoundstocksystemshouldbeestamblished,doubletaxationofpersonaldividendanddividendfromthebusinessandstockholdersshouldbeclearedup,andthepolicyofbusinessincometaxofthequotedcompanyshouldbeintegrated.
一、房地产企业所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地方税务局,主要纳税申报事宜也集中在地方税务局。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用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存在自有房产的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等。
二、依法纳税,依法节税是税收利益最大化的前提
(一)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有利于企业进行依法纳税
企业大部分应纳税款的计税依据来源于会计核算结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才能确保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并确保以该会计信息所提取计税基础的正确性,从而促进企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例如,房地产企业预缴及应缴的营业税、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来源于预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的数据,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源于工资费用的支出。只有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才能确保各相关会计科目数据的准确性,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额并依法准确纳税申报。依法纳税是法律赋予纳税义务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不能依法纳税、未依法纳税、偷漏税都将会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严惩,或因此受到少数税务机关的威胁,并会给企业造成更大的税收成本。不依法纳税最终不仅不能免予纳税义务,还要依法承受更多处罚,将付出更多的经济利益(一般按少纳税款日0.05%计算滞纳金,另外可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加收罚款)。如果错误的领会税法精神,形成多纳税款,一般退税成本也会很高,而且退税手续很难审批。大部分企业的多纳税款均无法退回,最终形成企业实质性的税收成本。只有依法纳税、依法节税才是有效节约税收成本、有效降低税收风险的唯一出路。
(二)日常运营的节税以成本费用方面的管理为主
只有各项成本费用能够依法合理的在税(所得税或土地增值税)前列支,才能确保税收利益的最大化。房地产行业与其他行业不同,房地产是高税负的行业。之所以说房地产是高税负行业主要缘于房地产企业的独有税种――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最高为增值额的60%,最低也要达到增值额的30%(符合免税条件的除外);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如果某项费用无法合理税前扣除,那么这项费用的55%~85%都要依法补缴税款(其中:所得税25%,土地增值税30%~60%),形成实质性的税收成本增加。日常成本管理过程中,必须依税法规定及时取得发票等税务机关认可的原始票据和法律凭证,确保相应成本支出能够税前依法扣除。如果在一项支出中,能够取得合法发票及法律凭证等完整资料的市场价为100元,不能取得合法完整财税资料(如只有白条,或资料不完整)的市场价只有低于15元时,对房地产企业来讲才能选择后者,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司的税收利益。否则,选择后者将会比选择前者给公司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因为公司每发生一笔无法税前扣除的成本支出,这笔支出将会滋生出85%的税收成本由公司来承担。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的税收管理主要分两部分,即无合同费用的管理和合同费用的管理。两种费用管理的共同点是都要取得合法发票和完整的法律凭证,不同点是无合同费用必须实行事前申请制,确保相关费用能够取得合法的票据和原始资料,以证明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合同费用的管理包括: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约定条款是否能够满足公司的税收管理要求;在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能否及时索取到相关票据和法律凭证,以及是否建立了完整的合同台账。只有这样做才能,一方面可确保公司的税收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确保公司的财产安全,防止工程款支付错误,防止因管理不当产生更多的税收成本。
三、确保税收利益最大化的途径是依法进行税收规划
(一)项目前期运营方案的税收规划
项目运营方案的规划对依法节税起到决定性因素。运营方案直接决定了这个项目在运作过程中需要依法缴纳哪几种税,适用什么样的税率等内容。例如,若某个项目采取受托代建的运营模式,受托代建收入的营业税税率适用3%;如果采取自建后销售,按自营房地产销售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那么该在运营方案的选择上,公司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对不同运营方案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测算,选择项目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运营方案,为公司谋取更大的税后利润。项目税收规划的目的是:在合理、合法的运营方式下,确保公司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税收规划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即得的经济利益净流入量正值最大,而不应错误地认为仅仅是少缴纳税款。
(二)税务管理过程中的税收规划
税务管理工作贯穿于项目运营的全过程,税收规划贯穿于税收管理的全过程。税收管理过程中的税收规划是在项目总体方案运行顺畅的基础上,确保项目整体的税收成本最低,税收风险最小的一种税收规划行为。房地产企业项目运营的税收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税种比较全面,主要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代扣个人所得税等。其次有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下边对主要税种的规划管理进行详细的叙述。
第一,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主要的税种、也是税负最重的种税。
(1)营业税的管理。依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取预收款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预收款及营业收入的准确会计核算,是确保营业税能够准确计算和缴纳的关键。营业税规划管理的关键是代收代缴款的管理,规范代收代缴款的管理,可以依法有效地降低营业税税负。
(2)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成本费用的规范化管理最终关系到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企业的财务管理依赖于内控制度确保各项成本费用的真实性,但税收法规对其真实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企业必须取得真实合规的发票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票据。1)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有以下三个共同点:其一,期间费用及开发间接费用的管理,必须确保有足够资料能够证明所发生各项支出真实、合法,票据必须合规(如广告宣传费用等该签的合同一定要签,通过报纸的广告要留存广告页作样本)等。其二,开发成本管理,开发成本的内容及类别较多,施工单位合同也较多,有的施工单位可能会有两份或多份合同,需按不同成本项目类别分别归档管理、并按要求建立台账以便查询。同时,应加强会计往来核算,至少每月月底对会计往来明细的当月发生额与合同台账进行核对,确保合同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确保成本项目核算明细分类准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税收管理风险、节约税收成本。其三,开发成本和费用的管理应与税务机关以票管税的方案相结合,对取得的每张发票都应进行上机查询,确票据真实有效。不合法、不合规的假发票、套开票等相应票据,要退回经办人,返回开票单位重开。2)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存在以下不同点:其一,企业所得税是单一税率,土地增值税是超率累进税率;收入或成本的变动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幅度大于企业所得税。在实践中,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的特殊性,有时收入增加或成本减少,最终不一定导致项目净利润增加。故公司在进行产品定价、变更产品开发决策时,应强化对预期税收利益影响的预测,以便更好地利用税收政策,确保项目整体效益最大。其二,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都需要按项目进行税收清算,但清算时间不同,清算的依据也不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重点在开发产品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时点;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重点,在于土地增值税税前成本扣除金额的核实及后期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计税依据的确定。
第二,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是高危税种。
(1)印花税是典型的轻税重罚税种,在税收风险控制方面必须强化对印花税的管理。房地产企业的合同种类及数量比较多,合同金额比较大。印花税的税率相对其他税种比较低,税负比较轻,房地产企业的印花税税率一般在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之间。但印花税暂行条例对合同未贴、少贴印花税的处罚比较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2)违反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3)违反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纳税义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基于印花税轻税重罚的特点,应强化印花税的日常税务管理,将印花税的管理与工程合同台账的管理相结合,对合同印花税的缴纳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及时对合同印花税进行汇缴贴花,避免漏缴少缴印花税给企业带来巨大税收风险和税收损失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虽不是公司,但公司若不按规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和个人将受到双重惩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向纳税义务人追征罚款和滞纳金的同时,还要对扣缴义务人执行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0.5倍至3位的罚款。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处罚要高于除印花税以外的任何税种。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必须强化个人所得税税收规划工作,做到每月依法及时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规划及节税方案,必须依法慎重实施。
(三)组织机构设置的税收规划
在公司成立子分公司时,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税收规划,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集团或总公司的整体税负。
四、税收风险防范
(一)依法纳税是前提
在所有能够降低税收风险和税收成本的方法中,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依法纳税。包括我们的税收规划在内,离开依法纳税,都会产生不可估量的税收风险和额外的税收成本。有些企业自认为与税务机关的糖衣炮弹关系比较稳固,经常采取虚列成本少计收入等形式偷漏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也是睁只眼闭只眼,这样公司会逐渐放松日常税务管理工作。这种依靠偷漏税来降低税收成本的行为,最终会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失真,纳税申报的收支不配比;与同行业相比,毛利率或期间费用个别项目会出现较大异常,往往会在税务稽查比对时被列为重点稽查对象。面对税务稽查,面对异常税收清算结果,在法律面前主管税务机关也无能为力,最终公司还得依法纳税,过去虚增的成本和虚减的支出因没有合理、合法的解释,都要进行调整,因平时疏于税收管理和规划,很多真实发生的成本费用也会由于未及时取得充分合法的税式凭证和法律凭证而无法税前列支,从而导致公司产生不可估量的税收损失,这种突如其来的巨大补税,完全有可能导致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
(二)规范会计核算有利于降低税收风险
为了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税务稽查风险,必须强化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必须做到规范、真实、完整。在便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和考核的同时,也要方便政府职能部门及股东单位的监督、检查。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仅要符合财务内控管理的要求,满足内部监管的要求,还要满足税务管理的要求,即做到既有完整的法律凭证,也有真实合法的税式凭证,从而利于税收管理,依法节约税收成本、降低税收风险,最终达到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关键词】程管理单位;收入项目;涉税种项目;纳税分析;合理纳税
1 水利工程单位情况简介
东台市堤闸管理处在上级财政部门未实施全额拨款的情况下,全面履行工作职能,努力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为堤东地区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作出了应有的努力。但是,工程管理达标晋级的更高要求、人员经费大幅度的增长等因素导致经费缺口问题日益突出。该处利用水利工程及其水土资源优势开展多种经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费缺口问题。
该处地处东台沿海,主要水利工程有涵闸、堤坝、河岸、河道等。主要的水土资源是涵闸两边的闸口市场门面房、堤坝两边的护堤坝土地、河道等。主要经营项目有土地、水面(水塘)发包,防护林更新采伐树木的销售、果品销售、苗木销售、门面房出租等。这些经营业务的开展,涉及到纳税问题、具体关系到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因涉及税种繁多,如何合理纳税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具体来说,需纳税的项目、可免税的项目以及纳税项目的相关税率,都影响到经营业务的开展,影响到水管单位的自身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熟知国家的税法规定,对影响纳税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实现合理纳税。现以东台市堤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堤闸管理处)为例,对水管单位涉税情况作浅显分析。
2 涉及增值税分析
堤闸管理处以销售树木、果品、苗木、竹子等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根据国家税法规定,销售商品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
增值税的优惠条款中免征增值税第(一)条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对照相关税法,堤闸管理处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那么销售的自产树木、果品、苗木、竹子属于免税商品,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 涉及营业税分析
堤闸管理处转让土地、水面(水塘)土地、水面使用权、出租闸口市场门面房的发包收入,作为第二大收入,全年发包收入在300万元左右,根据营业税法规定应作为出租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同时还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25%,教育费附加为0.01%,三项合计需缴纳税费为15.78万元。(5.26%*300万)
细读《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税项目第四条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堤闸管理处发包的土地、水面给农户、养殖户都是种植农作物或养殖水产品,根据规定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可见应属于免税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4 涉及房产税分析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堤闸管理处因管辖段面长,管理分支机构多,房屋计税余值达数百万元,外加闸口门面房出租收入需按12%的高税率纳税,房产税纳税数额较大。
根据房产税优惠政策第二条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堤闸管理处大部分房产都为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应免征房产税,只有闸口市场的出租房需缴纳。根据税法相关规定,门面房出租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每年门面房出租收入按10万元计算,根据相关税率计算为营业税为5%,房产税12%,印花税0.1%,城市维护建设税0.25%,教育费附加为0.01%,应缴纳税费合计为1.736万元[10万*(5%+12%+0.1%+0.25%+ 0.01%)]。
出租闸口门面房涉及税费项目多,缴纳税费比例高,是堤闸管理处的主要税负,就要求我们仔细研究税法相关优惠条款,通过合理的方法避免过多纳税。经过分析,可以对房租收入作出调整,对门面出租收取一定的房租,收取一定的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都是由堤闸管理处负责),再收取一定的场地使用费。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场地使用费收取应以河道占用费收取。
堤闸管理处还有过闸费收入、上级财政补助收入、河道占用费收入,根据营业税优惠规定,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级财政补助收入均不征收营业税。
5 涉及印花税分析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各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堤闸管理处有订立合同印花税、账簿印花税,订立合同包括树木销售、土地水面发包、房屋出租、工程施工等,其中树木销售、土地水面发包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税法规定同样免征印花税,需缴纳房屋出租、工程施工合同印花税和账簿印花税,根据税法规定,凡属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6 涉及所得税分析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堤闸管理处虽然是工程管理性质的事业单位,因有经营所得,自然也是所得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税率应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5%,是高税率,是单位高负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解释,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以上项目可见堤闸管理处销售树木、果品、苗木、竹子等主要收入应免所得税项目,如果剔除林业收入上述三年所得税前利润总额就为负数,也就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了。
7 合理纳税对单位的影响
通过以上涉及税种及税率的简单分析,我们发现,在正常开展经营业务时,首先要吃透税法的相关规定,做到既遵守国家税法的规定,承担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又要根据单位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节税,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合理纳税。
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堤闸管理处作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目前收入少,单位运行经费、工程养护经费和上级工程经费的缺口严重制约着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全面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合理进行各项收入纳税,将有限的资金用在水利工程建设上,从而为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综合效益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一般是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去审批缴纳契税,一般的顺序是购房、交首付、办理贷款、贷款审批、审批合格、进入交房流程。贷款批下来之后,开发商打电话让去交房,这时候需要去审批交契税。
如果不是个人购房,还需要交纳印花税,开始交房了,这时候一般给了钥匙之后,一个月之内办妥,并不是很催,交完契税之后别的费用几乎没有了,除非是全款才需要自己办理不动产产权证。首套房且是个人住房的,面积90平以下,契税的费用是总金额的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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