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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防工程,研究探索,健康快速发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人防工程实现了量的扩张和质的提高,但是,由于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的不明确,阻碍了人防工程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平战结合利用,既无法有效实现企业(开发商)的融资发展也制约了国家的(人防主管部门等)融资建设。因此,研究和探索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改革,对于推动人防事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人防工程是一种有防护要求的特殊地下建筑,其常用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按抗力等级划分,工程可直接称为某级人防工程;按战时用途划分,可分为指挥通讯、人员掩蔽、医疗救护、配套工程、专业队工程;从工程构筑方式,又分为掘开式工程和坑地道式工程两大类。
掘开式人防工程根据工程上部地面是否有地面建筑,又分为单建式人防工程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坑地道人防工程从施工方法上讲是采用暗挖(掘进爆破)施工的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当根据单建式人防工程和附建式人防工程而分别认定。
单建式人防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它的投资者比较明确,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所以,它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在此,我们着重探讨一下附建式人防工程产权的归属问题。免费论文。免费论文。
附建式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比较难以认定。我国人防法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同时,减免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费 WriteZhu('6');。在<<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中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依据这条简单的定义,可以归纳为“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但是,现行人防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附建式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以致于理论和实际上对其认识分歧较大。论文参考。概括而言,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附建式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论文参考。因为附建式人防工程是免交土地出让费及大部分相关税费建成的。开发商不能将人防工程出售给业主。并且根据国家政策,减让了开发商在人防工程面积上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可以看成是国家间接投资。
二是开发商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建式人防工程属于“附属公共配套设施”,没有进行公共面积分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工程建造者的开发商就应当享有所有权。在我省,也有不少小区的开发商将附建式人防工程出租,作为其拥有所有权的抗辩理由。
需要重视的是,由于人防工程目前的所有权还不甚明晰、使用权责关系和程序不清、派生权利界定模糊,使得人防工程在进一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最大效用上面临障碍,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投资多元化的进行,难以满足人防工程长期建设和重点建设的需要,降低了人防工程的防空效能,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因此,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人防工程产权管理制度体系,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甚至我省人防发展的工作重点。
1、完善法规、依法管理。在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今天,制定完善的人防工程管理法规,明确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当务之急,在政策上要紧密衔接,以法律的力量支持人防主管部门的管理,以规范诸方面的行为。免费论文。
2、建立产权登记制度。产权登记是落实人防工程产权管理的根本措施。根据《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国家所赋予的权力,认真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克服“产权登记可有可无”的模糊观念,提高对产权登记工作的领导,把产权登记工作作为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二是确立机构和精干人员负责落实产权登记工作。对人防工程逐项登记,完善手续,建立档案。同时,产权登记要与明确产权相结合,与产权变更、转让、审批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产权登记的基础数据、资料的作用。
3、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推动人防工程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关系,既要适当分离,又要紧密结合,实现“人防国有资产在适当范围内有进有退”。
4、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论文参考。按照国家及军队“明确人防工程产权、保障国防资产,鼓励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促进社会投资建设和开发利用”的指示精神,应明确规定保障防空效能的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平时使用为主、兼具防空效能的地下建筑归投资人所有,以防止产权上的不明和纠纷。
总之,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势在必行,我们应当统一思想,顺应潮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顺利实现人防工程新旧管理模式的转换。我们相信,只要人防工程产权明晰,在不久的将来,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人防各项事业的发展,必将实现新的突破。
【论文摘要】使用制度经济学方法对中国式资源诅咒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区域经济梯度开发战略所造成的地区间资源使用权的不平等性与不合理的资源产权制度安排的综合作用是中国式资源诅咒形成的原因。这样的产权制度安排使东部地区可凭借较强的经济实力,通过对自然资源产权最终人的控制,控制中西部地区的自然资源,造成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的“剥削”。最终导致中国式资源诅咒现象的产生。
【论文关键词】资源诅咒;制度安排;委托—关系
一、中国式资源诅咒问题现状
传统经济增长理论认为,自然禀赋很大程度上决定一国经济发展水平,资源丰裕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通常蕴含更大的潜力,自然资源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发展的优势所在,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决定着地方经济的增长与走向。通过自然资源的开采、开发利用,可迅速实现资本积累和经济增长,这被以往经济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充分证明。目前的经济强国在历史上的强势发展都曾受益于自然资源的贡献。Habakkuk认为,自然资源的丰裕使美国获得更高的生产率,并最终导致其19世纪的繁荣。美国在工业生产中的领导地位与其在煤、铜、石油、铁矿石等资源产品上的开采和生产是分不开的。二战后绝大多数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并没有因为这些“神赐天粮”飞速发展起来,尤其是经历短暂的资源繁荣后,其发展速度反而低于很多自然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和地区。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学者王小强、白南风在对我国自然禀赋较好的内蒙古、宁夏、新疆、西藏、广西、云南、贵州、青海等五区三省的开发进行研究时发现,这些省区存在着两个自相矛盾的震惊,即令人震惊的贫穷和令人震惊的富饶,他们将此现象称为“富饶的贫困”。
在中国,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如山西、黑龙江、云南等地的经济绩效远不如自然资源贫乏的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多数省份丰裕的自然资源并未成为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反而制约经济的增长。本文参考国外学者的做法,把上述现象称作中国式资源诅咒现象。
二、中国式资源诅咒形成的原因分析
本文对中国现有的与中国式资源诅咒现象有关的制度安排进行深入研究后,认为中国实行的区域经济梯度开发战略所造成的地区间不平等性与不合理的资源产权制度安排的综合作用是中国式资源诅咒形成的原因。
(一)中国的区域经济梯度开发战略导致地区之间在资源利用上的不平等性
20世纪80~90年代,我国实行重点发展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战略,中央政府给东部地区很多优惠政策,其中一项是中西部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优先支持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东部地区由于区位、历史条件等因素,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而西部地区经济基础薄弱。东部地区有好的经济基础,加上优惠政策的扶持,经济开始腾飞。西部地区受人才外流、技术落后、资源优先支持东部等诸多因素影响,经济发展缓慢。现阶段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做出相应的调整,但由于受路径依赖的影响,东中西部地区间的不平等性仍存在。东部地区的发展要使用中西部地区的资源,按市场经济的原则东部地区要给予中西部地区相应的价值补偿,中西部地区可利用出售资源获得的资金发展自己。这样,东西部地区都能获得相应的发展。然而,中国现有的资源产权制度安排导致一种不合理的现象:西部地区要向东部地区提供资源供东部地区使用,却不能按市场机制原则得到应有的补偿。
(二)自然资源无偿取得方式导致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开发
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形式单一,即我国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所有权形式基本上是公共产权。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全部公有或者说过分单一的所有制对自然资源的配置并不适合。由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公有,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将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时,常采用无偿或低偿的方式,即通过审批方式,将自然资源使用权以许可证的方式给予企业。各种自然资源开发企业以无成本或低成本代价获得自然资源使用权,各级政府在出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时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所能得到的仅是轻微的自然资源税。我国目前虽已开始实施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但其范围不大,大部分自然资源目前仍无偿使用。这实际上造成自然资源的开采者把很大一部分成本转移给了社会。资源开采越多,这种不合理的成本转移就越多,资源开采者获得的利益也越大。这样的制度安排必然导致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使原本随经济增长而日渐稀缺的自然资源的供给缺乏弹性,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自然资源贸易条件的恶化,使中西部地区的自然资源以比市场价值低的多的价格出售给东部地区。自然资源无偿使用制度安排的结果是自然资源开发企业获得大量好处,社会财富转移到少数部门和企业,整个社会的自然资源使用效率低下,自然资源流失和浪费严重。 (三)现有自然资源产权委托—关系导致东部地区对资源的控制
我国自然资源产权总体上是公共产权,即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作为国家政权的行政机构,政府为自然资源的管理机构。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在自然资源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规定自然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实质上,国务院不是真正的自然资源所有者,它只是代表国家行使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是人。国务院不可能控制所有的自然资源,为有效地管理自然资源,国务院须将权力分解,委托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管理自然资源,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可能完全控制和管理这些资源,他们也必须委托下一级人对自然资源进行直接管理。自然资源产权被层层委托给众多具体人,由此形成层层委托关系。国家和各级人之间可能有着不同的行为和利益目标,每个环节的人与它的委托人的利益目标也可能存在差异,从国务院到最终的人,他们的利益目标差异可能越来越大。越到下一级人,其目标越偏向于自身的利益。当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目标不一致时,委托人就要采用恰当的激励与约束手段让人按照自己的目标行事。在自然资源无偿使用条件下,各级政府和部门出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时,无法得到转让收益,各级政府没有积极性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开采者的行为,各级委托人与人之间的监督与约束机制严重缺失。由于我国资源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值,自然资源产权最终人就会产生利用手中的权进行寻租活动的动机。东部地区资源使用企业只要控制自然资源产权的最终人,就相当于控制了中西部地区的自然资源。东部地区虽资源匮乏,但可以很廉价地利用中西部地区丰富的资源发展本地区经济。西部地区虽拥有丰富资源却不能得到资源开发所带来的好处。具体表现出来的就是资源丰富的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缓慢,资源贫乏的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却很迅速这一中国式资源诅咒现象。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用制度经济学的委托—理论分析方法对中国式资源诅咒形成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研究。现有制度安排导致东部地区可凭借较强的经济实力,通过对自然资源产权最终人的控制,控制中西部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要使我国避开资源诅咒的陷阱,合理利用资源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应该加强对资源丰富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改革与完善我国当前的资源产权制度,以下是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些改革与完善当前制度安排的建议:
(一)加强对资源丰富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
西部大开发战略是为充分合理的利用西部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以促进西部资源丰富地区迅速发展,缩小东西之间差距,实质是中国区域经济梯度开发战略的继续。中央除在中西部地区进行一些基础投资之外,并没有给予这些地区多少优惠政策,东中西之间由于以前重点发展东部战略所形成的地区间的不平等格局尚未得到完全改变,东南沿海资源稀缺的省份还能够以低廉的价格使用资源丰富地区的资源。东南沿海经济发展较好的省份对资源丰富地区的投资支持力度有限,因此国家除了要向资源丰富的中西部地区加强投资支持力度外,还要在政策上给予更多支持,使资源丰富地区能够享受到资源开发带来的好处。
(二)建立明晰的资源产权关系
资源产权改革的大方向是市场化,关键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明确区分开来,使所有者与经营者形成一种经济契约关系。根据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多样化特征,应分门别类建立起多样化的所有权体系。改变目前政出多头的所有权结构,由统一的机构行使所有者管理权。打破传统的“公有公用公营”的运行范式,引入自然环境资源使用权通过市场竞争有偿获得的产权安排制度。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多以“如何确保国家对资源的有效、充分利用”为出发点,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同时,未从物权角度对自然资源使用权做出明确规范。为解决自然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权益不对等失效,必须实行使用者支付制度。建立完善的资源产权制度,整顿和规范资源产权,为培育和规范资源产权市场提供基础支撑。
关键词:科技查新 知识产权 文献 专利
知识产权活动贯穿着科技成果整个过程,包括立项申请到鉴定及评奖。科技查新机构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使其为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同时,通过查询专利信息的使企业对其相关专利进行保护,在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从而保持产品和技术的创新性。实现有效的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保证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发展的激励、引导和保障作用。
1.科技查新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1.1知识产权在科技查新报告中的体现
在科技查新工作过程中,科技论文和科技成果均属于非专利保护范畴,并非具有专利的得强制性保护,技术资料会由于查新鉴定公开造成技术流失。专利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在审查知识产权过程中也是需要查新的,如为成果权利进行保护时,避免产生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成果权属问题、专利申请权属问题和成果署名权等问题。所以,当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取得科研成果时,在进行成果鉴定、申报奖励和进行展览等行为前,应首先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再进行科技查新或发表相关技术的论文。知识产权和科技查新中对新颖性的判断采用相同的标准,在科技查新报告中专利文献体现了专利制度的法律公开和保护功能,是具有法律规范意义的知识产权文献。
1.2科技查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计划开发的技术和项目的新颖性可以通过科技查新检索工作来进行计划,科技查新检索工作同时可以系统的评价计划开发的技术和项目所具有的可行性。如通过科技查新检索工作判断计划开发的技术和项目有一定的新颖性,则可以围绕项目技术内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例如进行专利申请;如通过科技查新检索工作判断计划开发的技术和项目不能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同时项目技术内容的知识产权已被他人进行保护,则应该及时的放弃计划开发的技术和项目,避免经济上的浪费;如通过科技查新检索工作判断计划开发的技术和项目不能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但项目技术内容的知识产权还未被他人进行保护,则可以以获得相关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为最终形式。
2.科技查新与知识产权的互动作用
为了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促进发展国际贸易,促进企业的信息需求,保护公开竞争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查新机构应该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引导企业抢先申请相关技术、激励企业占领技术阵地的战略意识和保障企业在高起点上创新科技项目,实现知识产权制度对科学技术跨越发展的作用。
2.1知识产权需要科技查新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够提高经济竞争力加速高科技成果产业化从而促进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随着世界范围内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迅猛发展,其战略地位在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国家经济中进一步的增强。知识产权战略在我国实施,能够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可以加快行业整体发展,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创造和管理能力,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协调全面的发展。知识产权中科技成果在进行科技成果评估和检测或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以及申报科技进步奖励和申报发明奖励时,也需要科技查新工作,从而鉴定其新颖性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中科研立项时也需要进行科技查新工作,从而真实客观的反映学术价值、对比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评价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
2.2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查新的发展
中国企业在我国加入WTO以来面临的因知识产权纠纷问题越发严重。面对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我国企业逐渐开始采用法律手段解决和避免国外企业相关技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面对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科技查新机构服务范围进行了拓展,为企业提供以下服务,已解除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困扰:能够有助于企业实施相关技术专利战略。专利战略是利用专利信息及专利制度提供的相关法律保护,在企业自身长远发展和利益的背景下,不但能够保护企业已有技术优势的固有性,同时可以在市场竞争和技术竞争中谋求最大经济利益的战略。科技查新工作可以为企业提供相关技术领域和相关行业的专利信息,通过制作专利图表,建立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相关技术领域专利信息的定性定量的评价和分析,推断潜在和现实的技术领域具有相关技术的竞争对手,推定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和竞争地位。能够分析企业相关产品是否具有侵权的风险。面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起步情况,大致可以将国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分为三类,一种是国外企业已经在中国申请专利,那么企业应先进行知识产权调查,为避免发生侵权纠纷采用适当的措施,否则企业在国内对该专利权限相关技术内容的制造、生产和销售将会面临对方企业的侵权;还有一种是国外企业并未针对该技术在中国申请相应的专利,这样企业制造、生产和销售该技术领域的产品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最后一种是所采用的技术或技术部分均未被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这样企业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在任意地区均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3.结论:
科技查新人员作为知识信息的加工者,面对信息资源在网络大环境下具有高共享性,如何在保护好知识产权前提下利用知识产权,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内容。科技查新人员需要提高情报服务中知识产权处理的意识,在科技查新工作过程中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同时应该抓住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拓展科技情报服务内容,发展科技查新工作。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关键词]科技工业园;制度建设;产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52-0214-02
我国科技工业园经过近30年的发展,已形成了制度框架较为合理,经济结构新型化,发展形态多样化,全国布局广泛化的格局。但在发展中也面临着过度依赖土地经营,土地开发外延无序;不计环境成本,未能按环境容量和发展实际强化环境的总量控制;园区企业呈孤立状态,企业间没有形成共生体系等问题,归结为一点,就是这种发展是粗放型的,是不可持续的。如何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加快中国科技工业园区的制度建设就成为题中之意。基于可持续发展视角,本文探讨了我国科技工业园制度建设的现状和问题,认为生态工业园是我国科技工业园制度建设的目标取向。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根据我国资源和环境的实际状况构建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生态工业园区,为实现科技工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1 我国科技工业园制度建设的缺失
经过近30年的探索,我国科技工业园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制度建设过程中,仍存在着以下突出的问题:
1.1 科技工业园制度建设缺乏创新性
我国科技工业园制度创新主体上,政府是制度创新的主要推动者,科技工业园管理者和科技工业园企业在制度创新方面的作用没有能够发挥出来。属于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的制度创新只有关于园区企业实行的信用制度,企业自主进行的制度创新很少,并且是在科技工业园发展的初期阶段进行的,这说明我国科技工业园制度建设仍然是政府推动占主导地位的,这样的制度创新主体结构是存在很多缺陷的,以中央政府为主进行的科技工业园制度创新所创造的制度,不仅很难符合科技工业园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而且在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也是有局限的。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科技工业园制度创新主体结构成为我国科技工业园制度建设和发展所要解决的一个紧迫问题。
1.2 科技工业园产权制度建设明显滞后
产权制度是激励技术创新活动所不可缺少的制度,是科技工业园制度建设的一项核心制度,它对于科技工业园建设和技术创新具有根本性的意义。然而,我国科技工业园制度建设一直没有在产权制度建设方面取得大的突破。如果技术创新的产权制度缺失或不健全,技术创新活动就会受到压制,科技工业园的发展也会受到制约。技术创新必须依赖于技术创新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因此创新离不开激励,而激励机制的形成则依赖于产权制度的安排。人的行为都是利己的,求利是人们进行技术创新的主要诱因,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一切行为都取决于他对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与判断,产权制度之所以在创新活动中最为重要,是因为它直接规定了创新者与创新成果间的产权关系,能够为创新者提供最敏感的激励机制。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科技工业园建设一直没有能够建立起产权制度,制约了科技工业园的发展。
1.3 人力资本制度和金融制度建设的缺失
我国科技工业园制度建设中,还存在着人力资本形成制度建设和支持创业的金融制度建设等方面的缺失。主要表现为:①没有合理的能够促进人力资本形成的制度安排。表现在教育培训制度难以为科技工业园发展提供高技术产业发展所需要的人力资源,在用人和收入分配上没有形成刺激科研人员不断创新的激励机制。②没有形成合理的研究开发资助制度和激励制度。高技术的研究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这些资金最主要来源是政府的资助,这是所有发达国家的做法。缺乏研究开发资助制度和激励制度,高技术的研究开发就会因为资金的匮乏而难以进行。③我国科技工业园建设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薄弱,没有形成合理的风险投资机制和风险投资制度,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不够。这些重大性制度的缺失和不健全,不仅严重制约着我国的技术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的发展,而且严重制约着我国科技工业园的建设与发展,使得我国科技工业园不仅难以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出充分的功能,而且使它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综合国力方面也难以发挥作用。
1.4 对文化制度建设缺乏足够的重视
科技工业园的发展需要依赖于大量创新型高技术企业的创建和发展,而创新和创业都是由一定的人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下并在创新者的意识形态支配下进行的,不同的思想文化制度对待创业和创新的观点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民主自由的政治制度有利于创新活动的开展,而专制的集中化的政治制度会压抑人们的创新意识,从而影响创新的进行。忽视创新文化环境的塑造是我国科技工业园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而忽视创新文化制度建设是我国科技工业园制度建设的重要缺陷。
综上所述,我国科技工业园的制度建设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科技工业园发展和壮大的制约因素,也是制约我国科技工业园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因。
2 完善我国科技工业园制度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我国科技工业园制度建设的现状和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科技工业园制度,应从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采取措施:
2.1 完善制度创新的主体结构
从管理主体上看,科技工业园管理体制主要有政府管理型、大学管理型和综合管理型等体制。目前,我国的科技工业园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的形势要求科技工业园的管理体制必须根据环境的需要进行创新,要求构建与科技工业园的功能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实行综合管理体制。具体的措施包括:①政府要主动授权,要逐渐把科技工业园管理机构的经济管理职能从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让科技工业园管理机构在科技工业园发展以及为园内企业的服务上拥有更多的责任和自由;②政府要积极放权,支持和扶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让法律、金融、会计和审计等社会中介组织在为科技工业园企业的服务上拥有更多的空间和机会;③协调好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地方政府与科技工业园三者间的关系,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要把重点转移到宏观政策制定和根本性制度创新上来,尽可能少地干涉地方政府区域经济发展行为,更不要干涉科技工业园的发展;地方政府要把重点放在科技工业园的基础设施建设上;科技工业园的发展由科技工业园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2.2 改革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
科技工业园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的宗旨在于为科技工业园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空间和制度环境。然而,我国关于科技工业园进入门槛过高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彻底地解决。因此,必须降低新企业进入科技工业园发展的门槛,对现行的科技工业园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做出修改,并改革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让市场成为判
断一个企业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据,从而激发科研人员进入科技工业园创业的积极性和科技工业园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活力;应该简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工商登记程序,降低创新型企业注册的限制条件,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认定制度,政府不再对具体企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做出认定,把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交给市场,由市场去判断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
2.3 建设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
技术创新往往是许多人合作研究与开发的结果,也就是说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创新取决于组织内外许多人之间有效的相互作用。由于技术创新多角色特点,技术创新者与技术创新成果间的产权关系就复杂多了,而创新者的创新积极性取决于创新带给他的收益,创新收益的分配又取决于产权关系。因此,必须建设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创新的产权关系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有形资产的产权、知识产权和人力资本的产权,相应地,产权制度也包括有形资产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和人力资本产权制度三个部分。其中,知识产权制度和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对于科技工业园发展的重要意义,却没有引起我们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因此,要注重通过健全专利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等措施来完善我国科技工业园建设中的产权制度。
2.4 健全人力资本制度
高科技主要依靠的资源是人才和知识。美国硅谷成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硅谷拥有充足的具有创新智慧和创业精神的人才,在于它的制度安排为人力资本的形成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机制。根据人力资本理论的观点,人力资本主要是通过教育和健康的投资与生产形成的。因此,促进人力资本形成的主要途径就是要重视教育和健康产业的发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教育培训制度是健全人力资本制度的当务之急,应建立面向市场需要的、基于市场选择的教育培训制度。
2.5 健全金融扶持制度
高技术产业又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金融制度的审慎原则决定了传统的金融机构不可能对高风险产业企业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因此,建设科技工业园,发展高技术产业,就必须对金融制度做出重新的安排,要充分发挥风险投资的功能,必须注重改进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建立合理的风险投资运作机制和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此外,为了给风险基金创造一个运作的环境,还必须有相关金融制度的创新。
参考文献:
[1]李晓忠.中国科技园区域创新能力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245-267.
[2]吴神赋.科技工业园的基础理论及其意义探讨[J].中国科技产业,2004(5):39-42.
关键词: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广西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9.069
1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必要性
1.1要发挥广西中医药的资源优势,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
广西位于我国的南部,受季风影响显著,属亚热带季风气候,雨热同期,利于植物生长,且广西地貌多种多样,盆地、丘陵、山地皆有分布,这些优越的自然环境孕育了丰富的药用植物资源。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办公室的调查数据显示:广西现知药用植物基源种4064种,占全国药用植物资源三分之一还多,种数为全国第二,仅次于云南。属于广西的传统地道药材有罗汉果,八角,肉桂,滑石,炉甘石等。广西是少数民族集居,地区民族药物资源也特别丰富。其中以壮药最为出名,应用的药用植物资源已超过2000种,瑶族药有1300多种,侗族药有324种,么佬族药262种,苗族药有248种,毛南族药有115种,京族药有30种。北部湾蕴藏着大量海洋药物资源,12.93万平方公里的海域栖息着上千种海洋生物这也是中药和海洋制药开发利用的丰富资源。另外,广西还在区内形成了全国中药材专业市场――玉林药市,药市经营的药材品种有1000多种,年成交额达10亿元,是西南地区最大的中药材专业市场。此外,广西还形成了带有地域色彩的地方药市,比如靖西县的端午药市。广西拥有丰富的中医药资源,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对其进行保护,才能对如此丰富的中医药资源进行创新加工,推进中医药的生产和推广,进而促进广西的经济发展。
1.2要发展广西中医药产业,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
广西不仅中医药资源丰富,中医药产业起步也早,并具备了一定的规模。早在1970年,广西就有5家中药工业产业,总产值超过一千万元。之后飞速发展,1990年达到74家,总产值达到22.9亿元,中药工业总产值占广西医药工业总产值的71.8%,全区中医药产值在全国排名第五位。到了2003年,全中药制药企业达到137家,其中年销售额上亿的企业有八家,生产中成药2254个品种,在全国排行前列。并形成了中药、中药提取物、中药饮片俱全的产业体系。广西的中医药产业起步早的优势,不意味着其发展前景光明,只有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才能进一步提高广西中医药产业的科技水平,创新开发出更多的中医药新品种,提高广西中医药产品的经济附加值。
2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作为一个新兴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不足,广西在国内更是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遇到一些问题,尤其在传统知识行业――中医药行业更是严重。
2.1广西中医药产业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广西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十分薄弱,受计划经济时代观念的影响,认为只要领取了国家的新药证书,就取得了垄断权,根本没有想要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更不用说到国外申请专利了。反而是西方发达国家把我国传统中医药当作“宝山”大力开发,比如说以色列从《中华本草》中开发了“治疗消化性溃疡和痔疮”的中药组方,申请了专利并获得授权。日本从《伤寒杂病论》、《金匮要略方》中开发出了210个组方,并大量生产,使日本“汉方制剂”快速发展起来。
青蒿素是广西有名的中成药,是从青蒿草中提取出来的抗痢疾药,但是因为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不仅没有申请专利,关于青蒿素的研究论文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青蒿素被国外一家企业抢先申请了专利,我国因此每年损失2~3亿的出口。
我国正在发展外向型经济,广西也在积极招商引资,一些传统企业为了获得快速发展,中药炮制技术、生产技术和配方,作为引资的条件,但技术并没有申请任何国内外专利,在合同中和实际生产中没有对其进行保护。导致被外方掌握了专利技术,可以独立生产。从而丧失了自己的在领域内的优势地位,给整个区甚至国内中药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2.2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不利于中医药的保护
中医药知识是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欧洲的工业革命时期,为了鼓励人们发明而产生的。其从立法宗旨上与传统中医药知识的传承性保护是相悖的,主要表现在专利制度保护的是私权,其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大多是个人和单位,而传统医药知识往往是由国家和民族所有。如果千百年来大家一直在使用的中药被某家公司或个人开发并申请专利后,就变成了公司或个人所有,其他人再使用就要支付专利费用,这将导致很多问题。
专利作为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为有力的形式,但是却很难保护中医药。因为药品作为关系人们生命健康的特殊物品,其研发到生产要经历漫长的检验。而专利的保护期有限,并且其起算日期是从专利申请之日起,所以很多药品在上市时就已经过了专利保护期或者专利保护期即将过期。而对中医药品种的保护更为艰难。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专门针对中医药的只有国家1993年实行的《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为中药提供了特殊的行政保护,是保护中药的一种重要手段,因而只对药品的疗效提出了特殊要求,未对新颖性,创造性提出过多要求,只要是上市的满足国家标准的优质中药产品,国家都会予以保护。这也造就了它的局限性―无法与国际接轨。并且依照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以单一药材命名的药品,不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现行知识产权体系对中医药保护的无力性,导致了最近发达国家经常使用中国中药资源,并对一些成果加以利用,甚至申请对中国传统中药资源申请专利,阻碍了中国本土资源的继续使用,对中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而广西作为中药材大省,自古以来就有“川、广、云、贵地道药材”的说话。因为现有的法律对“地理名称类”标志注册保护,目前存在保护形式交叉,存在注册商标与地理标志两种,保护机关也分为国家商标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等不同部门,造成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这必将影响广西道地药材的保护。
2.3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不足
广西目前的中医药院校都没有开设知识产权课程,而开设知识产权课程的广西高校只有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玉林师范学院等少数几所高校,但是没有一所高校的知识产权涉及中医药方面。区内的中医院校按西医模式培养学生,导致很多学生毕业从事西医工作。而且我国传统的教育――师徒模式被否决,这就更加造成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特别是高尖端人才的稀缺。广西现在从事中医药相关行业工作的人,对知识产权的知识知道得很少,甚至是一无所知,这些都将影响广西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3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3.1提高广西中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许多中医药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药物配方、制造工艺等商业秘密,因此必须制定完善的预防措施,以提高商业秘密的泄漏能力。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条例,使其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划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防止商业秘密在报刊广告、学术论文中的不经意丢失,妥善处理商业秘密文件,使他人不能从废纸、废物得到这些信息。
在引资的过程中,为了防止这种技术流失风险,国内企业和行业协会要发挥件集体保护功能的组织,应该对技术方案进行了分析,考虑到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各种商业秘密的保护,逐步提高中医的社会管理水平,保护知识产权,采取专利保护应在国内和出口国积极技术相关的专利,并应保留在产品工艺、最佳效果方面的技术秘密,对于不适应专利保护或不愿采取专利保护的技术秘密应做好保密工作,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因为在待遇的诱惑下,并不能保证每一个行业都能有国家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以及保护中医药行业在世界上的优势地位,加强对中医药技术的保密意识,采取相应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
3.2提高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法规政策支持
现行的法律制度无法对中医药形成有效保护的问题,也引起了国家的重视。国家启动了“中国中药专利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收录了1985年至今公开的全部中国中药发明专利,虽然该数据库是为了中药专利检索提供服务的,收录的内容仅与此有关,不涉及中医文献、中医传统知识与权利人等,但也提供了较大保护。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进行了传统知识保护的探索,比如印度在2002年的专利法修正案中确立了来源披露制度,如果国外第三人利用印度的生物材料申请专利,必须披露该材料的来源;对于未披露或披露错误的,可以依据利害关系人或中央政府的申请,或者依据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反诉,由印度高等法院撤销专利权;菲律宾《本土居民权利法》、《传统可用医疗法》等多项立法均对传统医药保护作出规定,其核心内容为:第三人接触和利用传统医时,必须经过本土居民的事先知情同意,本土居民还可以要求一定的经济回报;巴拿马2000年第20号法及2001年第12号实施细则对包括传统医药在内的传统知识制定了一套体系性的保护制度,包括登记制度和许可使用制度,并从主体、客体、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十分细致的规定;同时指出传统知识的许可使用不得妨碍本地居民的继续使用及后代的可持续使用。
我们国家对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建设工作从这几个国家中吸取了很多经验。广西作为自治区,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制定地方性自治条例。因此广西应该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对本地区的中医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3.3大力培养广西本土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
人才资源是21世纪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培养具备中医药知识和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对推进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有重大意义。因此,要在中医药类院校中开设知识产权课程,让学生对知识产权知识有一定的了解,有产权意识;针对研发机构,要组织知识产权的相关培训,并经常进行宣传;要在开设有知识产权专业的院校开设一定课时的中医药知识课程,或者与中医药类学校合作培养专门人才,充实我区懂中医药知识的法律人才;还要培养精通中医药理论知识、现代知识产权知识、WTO规则的复合型人才,为广西中医药产品走向世界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1]韦波,欧波,庞声航.广西中医药产业创新性发展战略的探讨[J].广西医学,2004,(03):437.
[2]沈兆熊,关于发展广西中药工业的几点思考[J].广西中医药,2001,(06):1.
[3]贾引狮.浅议广西开拓东盟中医药市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J].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02):30.
TRIPS协议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该条明确地给出了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目的之一在于促进技术转让和传播。与其相关的“原则”条款规定,为了防止权利所有者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防止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反过来影响技术的国际性转让的实施行为,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其条件是这些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对技术转让的重视,其理由在于技术流转(包括转让和转化)与知识产权制度密切相关:后者解决智力成果的确权和保护问题,它为前者的前提和基础;前者主要解决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途径,为后者的目的和归宿。因此,我们不能因过分强调保护,而把确权、保护看作知识产权制度全部内容,甚至将其看作该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确权、保护是手段,而在确权、保护条件下利于技术转让和扩散才是其真正的主要目的。
有学者提出,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保护意识不强,保护措施(含成果转化中的保护)不力,管理体系和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缺少职业化的管理队伍,缺乏知识产权专用费用等。笔者认为,这些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关键问题还是在于很多高校不能及时、有效地将其科研成果通过系统运作,在流转中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让高校、发明人和社会各方(主要是公司)在科研成果流转过程中获得收益,取得共赢的局面。
高校作为知识产权的主要生产者,由于其社会功能异于企业,其研发成果的流转在其战略中应处于十分突出的地位;而流转前的有关知识产权策略又十分关键。故在考虑高校知识产权战略时,应当围绕有助于科研成果流转之核心来构建高校知识产权战略体系。高校的科技工作虽需以知识产权为导向,但其落脚点和归宿却应是促进知识产权转化成现实生产力;若只有知识产权而无将其转化为生产力之措施或制度,则高校科技工作的目标就难以达到。为此,在制定高校知识产权战略时,应围绕如何利于知识产权流转这一轴心来展开,并以如下几方面为重点。
第一,培养和提高高校知识产权意识,此为制定正确战略并能保证其如实执行的基础
高校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关键在于有关意识的培养和提高,而意识的形成、提高关键又在于学校的各级领导。高校知识产权意识缺乏的问题十分严重:如现在关于项目组织、专家鉴定等活动,谈的都是成果的内容,而对于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问题,少有涉及。有人说,高校是计划经济模式延续并存在的最后一块堡垒,其在科研管理方面的计划色彩体现就是:对科研成果的奖励制度仍是有关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用市场经济模式管理即知识产权管理方式的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这一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高校各级领导的重视度不够,他们自身知识产权意识不强,而科技人员和一般员工的意识不强也起到一定的消极作用。如该问题不能解决,则将高校成果变成现实生产力会变得十分困难;故培养知识产权意识应是首当其冲的问题。
意识的培养首先是加强各级领导的知识产权意识,引起他们对知识产权管理及其转化的关注。具体措施可为在有关高校校长培训或进修期间,增加学习知识产权的有关内容并强调其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系统地对他们进行知识产权法规的培训,借鉴国内外有关高校知识产权案例,让他们了解到知识产权的意义,知道知识产权可能流失的途径,以切实从思想上提高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还可举办针对高校专门对口的行政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活动,让他们了解国家已有的法律法规。当然在高校开展全员知识产权培训活动也是必须的,以把知识产权的有关政策落到实处。还有,加强教育,通过一定制度的运作,把知识产权的课程列入本科生、研究生的课程体系中。对于本科生,可以开知识产权选修课;对于研究生,特别是理工科的,可将知识产权课作为必修课要求学生进行系统的学习,以助于知识产权意识和氛围的形成。
第二,鼓励、支持高校申请专利或注册有关知识产权,此为实现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前提
学校在科研开发、产业化立项、市场开拓等之前,都先要做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确权不明、保护不力会使高校科研成果的转让和转化处于无序、无由状态,造成流失,挫伤高校和研究人员进行研发的积极性。因此,高校在培养、提高意识的同时,应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明确国家资助形成的科研成果之所有权归单位所拥有,并通过法定程序,将它们变成实实在在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我国高校职务发明比例不高(这表明高校团队研发的情况不是很理想,单兵作战的较多,而个人的力量总是有限的,富有创新性的科研项目往往需要很多人的长期投入),很多发明由自然人申请或获取授权,如此易使单位产权变成个人产权而流失掉。其带来的问题要么使产业化的中间环节拉长,让单位的科研开发条件可能变弱;要么,个人获取专利后,不注重知识产权的价值,将本属于高校的知识产权随意地低价转让给任何其他人。如有的教师,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比较频繁,将自己从国家获取资助的项目成果以私人身份与企业合作,不计成本和回报之间的平衡(如某公司承诺给他50万元,他就可能将价值上千万元的成果拱手让人),造成知识产权的轻易流失。要避免上述问题,首先就要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即可规定其权利为单位所有,但发明人可享有一定的权益,如许可收入分成等,让单位和个人的权责利益在规范中运作,以促进技术转让和产业化行为。
高校对课题研究过程中或结项后形成的发明、创造如符合专利条件,应申请保护;对于符合其他知识产权构成要件的,也要申请获取保护;而对“技术秘密”成果则要做好保密工作;对于人员调动、离退休、出国、辞职等可能会带来的技术失密,可通过签约的方式,使其承担不使用、不泄密的技术保密义务,并明确相应的经济责任。总之,高校对知识产权确权、保护工作应做得扎实和充分,为以后流转创造条件。
第三,建立科学、公正的科研成果评价机制,此为学校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航标
在现有的高校科研评估指标体系中,专利等知识产权和产业化或转让指标在其中所占比重很小,成果鉴定、论文、获奖等仍是高校科研管理的主要目标,是教师职称评定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在不少高校中横向的成果转化、专利实施等根本不算教师的科研工作量,更不作为职称评定的考虑要素。在这种政策导向下,高校的科技人员在科研和课题研究过程中,埋头自我研究者多,关心课题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者少;重、轻专利申请和实施,重成果鉴定、轻技术转化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少科研成果取得进展时,研究人员出于职称评定和职位升迁等利益的考虑,便匆忙将其研究方法和取得的成果以论文形式发表,由此它们因丧失新颖性或被披露而不能得到法律保护,造成国家和高校科技成果资产和权利的严重流失。
我们可以发现在无数论文、专著面前,高校技术专利数量屈指可数,说明当前很多高校依然没有摆脱“重论文、轻专利和技术流转”的倾向,大部分论文和研究结果在发表、评奖后被束之高阁。可以想象,若国内高校出台各种知识产权激励制度等指挥棒,如设立基金资助专利申请,将知识产权创造和技术转让、转化等活动纳入业绩考核、职称评定指标或获取其他资源的参数中,并与待遇挂钩,定会激发科技人员的创造热情和创新活力。因为较好的评价机制有利于高校落实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而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激励制度,它通过法律保障,让科技人员最大限度地获取合法经济收益,继而有利于推动技术流转。
第四,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或转让中心,此为高校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
对学校而言,科技成果的成功转化是对知识产权的最好保护,也是其知识产权管理的终极目标。高校的知识产权也应当被商业化,而不应单纯地看它在学术领域中的地位或价值。科研成果转移的目标应是帮助大众、推动社会进步,成果转化是体现高校知识产权经济价值最常见的方式。高校知识产权的使命之一是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而要完成该任务必须把知识产权看作一个完整的过程,即除确权、保护之外,还应注重管理、实施、流转、人才培养和教育等工作。特别是在知识经济年代,高校应当结合国际知识产权战略,注重转让和转化这一步骤。
为此,高校应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办公室或转让中心来协调其与科技处、产业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商业化合作企业的关系。它既应作为学校知识产权领导机构来确定学校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有关政策,统筹规划有关具体事务;还应将专利成果管理部门与流转部门的职能协调起来,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申请、审查、鉴定、评估、登记、注册、流转和监督等工作,承担学校技术转移和相关合同的审批工作,并处理有关争议问题。该机构不应是一个可有可无的组织,而应是实实在在的、有相对独立性、可作出一定决策并可采取具体执行措施的实体。它可以直接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工作,由校长直接领导、集中负责,其组成或具体运作人员应由专职人员构成,以强化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和转化工作;它与学校的有关院系、行政机关等二级单位是平等、平行关系,它们间的业务是相对独立的主体之间的合作或交易。对于知识产权业务量较少的高校,由校领导授权可委托专门机构来一定的行为,通过他人的职业化服务,实现知识产权目标和技术转化之目的。
第五,设立专项转让或转化基金,解决知识产权转化费用问题
目前高校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和进行相关流转工作的状况不尽人意的一个原因还在于:高校没有建立专利基金制度,或者是即便有了专利基金,却严重不足,没有形成专利申请实施的良性循环。众所周知,专利的获得要缴纳一定的经费,如申请费、费和维持费等,到国外申请专利费用更高,所以专利获得需要有足够资金支持。而目前高校职务发明专利费一般都由课题组从其课题经费中支付。由于课题组的临时性及其经费的有限,课题任务完成后,专利就很难维持。近年来,高校专利权提前终止的比例相当高,这与维护经费有直接关系。由于没有充足资金支持,一些本该申请的专利高科技成果错失了专利制度的保护,丧失了国际竞争性。还有,由于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项基金,高校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往往无力应诉,无法有效制止侵犯高校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给高校造成严重损失。
国际知识产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特殊部门,与其他国际法部门一样,也有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国家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垄断利益与、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它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知识产权法产生的社会前提;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所具的地域性,与人类智力创造成果由于国家之间的交往而具有的流动性之间的矛盾,是国际知识产权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动因;而协调不同国家因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原因而具有巨大差异的知识产权制度,则是国际知识产权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目的。
一、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家的制度安排
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1].知识这一事物是一种对社会发展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由个人创造的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无形稀缺资源。它在私有制条件下所必然包涵的创新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矛盾,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展而日益突出和激化,使得社会必须以有效的方式予以调控。于是,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国家平衡创新者的垄断利益与使用者的公共利益的规范安排,便应运而生。可以说,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从其立法目的到具体的规范安排均是在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以解决“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2]的难题。
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在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的一种法律选择与整合。一方面,国家通过法律授予知识创新者专有权,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侵犯,从而使创新者获得合法的垄断利益;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国家又通过法律施予这种专有权种种限制:
(1)前提限制。获得专有权的前提是公开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2)客体限制。包括把那些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智力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保护之外;对那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不再授予专有权;根据国家利益的需要,对某些智力成果暂不予以知识产权保护。
(3)权利限制。根据民法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专利领域实行强制许可制度,“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专有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不实施”[3],在版权领域实行合理使用制度,以促使作品的广泛传播。
(4)时效限制。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并不是无限期的,而是具有一定的法定时效。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即在一定时间(如专利权20年,版权50年)内,知识产权这种专有权才是有效的,超过这个时间,这种专有权就进入了公有领域。
(5)地域限制。知识产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4],这权权利人的地域限制。
知识产权制度所作的上述规范安排,其目的是在激励智力成果的创造和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与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从整体上促进国家的科学、技术与文化的进步。因此,维护和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利益,才是国家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出发点和真正的目的。
在人类历史上,作为第一个认识到科学技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大作用的资产阶级,不仅把科学技术当作思想武器,用来向封建地主阶级及其反科学的宗教神学作斗争;把它作为物质生产的源泉,用来发展,从经济上摧毁封建关系的基础,壮大自己的力量,而且把它作为生存竞争的武器,用它来打败对手,获取高额利润。为了在竞争中获胜,资本家一方面必须和采用新技术,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加强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也要求利用法律的力量保障对新的技术发明的垄断,维护其在激烈竞争中所占据的优势地位。于是,以确认对发明的垄断权为核心的资产阶级专利制度因为符合资本主义国家的利益而摆上了立法的议程。1623年,作为“英国政府追求更大获利机会的结果”[5]的英国专利制度建立起来了,它带来了英国工业的巨大发展,使英国成为当时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专利制度能给国家带来利益的事实产生了示范作用,英国的专利法也就被各国所纷纷仿效。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俄国于1814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都相继建立起了本国的专利制度。至于20世纪50年代以后获得独立的发展家,一方面是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另一方面则是迫于发达国家的强大压力,也纷纷制定了专利法。可以说,各国所建立的专利制度,实际上都是国家从本国利益出发,对专利的发明与使用从法律上进行了宏观调控。专利制度是这样,其他知识产权制度也无不如此。
正因为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所以,在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的公共利益时,各国总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做出自己的具体规范安排。也就是说,对于某一平衡点的具体选择,不同的国家和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都是不同的。在权利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的公共利益这一矛盾的两方面之间,技术与文化都具有优势的发达国家,可能把前者作为矛这一方,因此,所建立的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然是严格和较高水平的;而技术与文化都相对落后的国家,则可能把后者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平衡点的选择往往偏向于公共利益这一方,因此,所建立的必然是较为宽松和较低保护水平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围绕知识产权的分歧与激烈的讨价还价,其根源就在这里。不仅如此,对于同一个国家来说,当它还处于不太发达的阶段时,它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立法态度,与现在的发展中国家可能并无二致,但一旦它进入发达国家的行列,技术与文化都具有相对优势的时候,它就有着与先前截然不同的态度了。在这里,美国是一个最典型例子。当它的出版业远不如欧洲发达,很难在国际版权贸易中与欧洲国家抗衡的时候,它要求的是对版权采取较低水平的保护。因此,它迟迟不加入保护水平较高的伯尔尼公约(直到1989年才加入),而是力促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范围内签订了另一个保护水平较低的《世界版权公约》。可是,当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的时候,它却不满足于现有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保护水平了。为了维护在技术与文化上的霸主地位,美国千方百计把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到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中来,并最后促成签订了一项比以往任何知识产权条约的保护水平都要高的新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这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由上可见,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国家平衡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建立在一个国家、文化与经济发展水平之上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只是一种相对的动态平衡。一定时期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知识产权制度的变化,归根到底,都表现为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平衡点的选择不同。
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智力成果的流动性:国际社会的法律平衡
知识产权是依法确定的“私权”,属于内国知识产权制度调整的范围,只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一旦跨越这个地域界线,这种排他专有权也就无法律效力了。一项在国内获得专有权的智力成果,如果在他国没有依当地法律被授予专有权,势必在进入该国的公有领域时不能受到该国的合法保护。因此,知识产权是有地域性的,或者说是有国界的。国界的。
然而,作为知识产权“标的”的智力成果却是无国界的。科学、技术与文化作为人类社会共有的文明成果,原则上可以为全人类共同享用,没有民族之别、肤色之分、制度之异。智力成果本质上的这种共有性,为其跨越国界,在世界范围内流动与传播提供了潜在的可能性空间。但是,要把这种潜在的可能性较变为现实的可能性,受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享用智力成果的客观需要,二是智力成果流动与传播的客观条件。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研究数量;研究内容;现状评述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2)05-0138—04
一、企业知识产权研究量化分析
(一)文献选取
本文以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专利全文数据库、国家标准全文数据库、中国行业标准全文数据库、国外标准数据库、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德国Springer期刊数据库、英国Taylor&Francis期刊数据库10家数据库为文献源,以首篇文献出现时间1980年到2010年为起止时间,并设立“题名检索”为检索项。
鉴于研究成果的学术性,本文主要以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下文主要以核心期刊为例)、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收录文献为依据。
(二)样本分析
在题名检索中,笔者分别以“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为检索词进行题名精确检索,三类检索词首篇文献出现时间统计显示(见表1),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始于1980年,12年后,我国学者开始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研究,20年后,学界开始关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研究。
下面以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首篇文章出现的年代为时间段,对表2~表5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的1980年到十四大召开前的1991年(见表2)。其间发表篇名为“知识产权”的论文总数为205篇,没有以篇名为“企业知识产权”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为检索词的论文,各年份发文增长率亦正亦负,增幅缓慢,表明国内学者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刚刚起步,对企业知识产权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研究还没有开始。
第二阶段:从十四大召开的1992年到2000年(见表3)。相比上一时段,此间数量明显增多,共发表篇名为“知识产权”的论文4730篇,为第一阶段的23倍,各年度有不同程度的增长。论文的层次出现质的飞跃——2000年开始出现关于知识产权的博士(7篇)、硕士(39篇)论文。
在这一阶段,学者们开始关注企业知识产权的研究,此间共63篇,仅占研究知识产权论文总数的1.33%,说明此间学者研究视角开始转向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研究,但研究成果与知识产权研究相比较,可谓凤毛麟角,而且这个时期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还没有受到关注。
第三阶段:从加入世贸组织的2001年到2010年(见表4)。每年发表的论文数量持续上升,尤其在2005年以后,数量快速增长,达到几近或者超过1992--2000年发表的论文总量。此间有的学者开始关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研究。一方面,说明国内学者越加关注知识产权的研究,另一方面,研究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在这一阶段,研究企业知识产权的优秀硕士论文始于2003年(见表5)、博士论文始于2008年;研究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优秀硕士论文始于2007年,截至2010年底还没有博士论文出现。
二、企业知识产权研究的主要观点
以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为主要文献源,以“企业知识产权”为检索词进行题名精确检索,共检索到文献964篇(期刊918篇,优秀硕士论文43篇,博士论文3篇),而分别以题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_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企业知识产权建设”、“企业知识产权经营”、“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等为检索词进行题名、精确、在结果中检索,检索结果显示,排名前三位的是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为题名的检索,且分别为227,172和166篇。由此可知,自20世纪90年代国内学者开始研究企业知识产权以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战略问题是学者们讨论的热点。学者们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研究既有宏观上的,也涉及微观领域。
(一)关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
大多数学者从不同视角研究保护策略、对策和战略,也有学者以区域、行业和企业内外为视角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
研究保护策略、对策和战略方面。例如,李正华从对外策略和内部策略展开研究,认为从企业对外关系的发展方面分析,对待知识产权问题应当制定出相应的策略,具体包括合同界定、依法确权、及时备案、停止使用、制止侵权等策略;从企业内部关系的理顺方面分析,具体包括获取信息、有效创新、严格保密、知识管理策略等。孙斌、吴松强运用博弈论的有关思想、方法,建立了知识产权所有企业与侵权企业之间的三阶段完全且完美信息动态博弈模型,以及侵权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在对模型分析、讨论的基础上,推导出知识产权利益各方的博弈关系,提出了政府及知识产权所有企业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知识产权保护费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及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等行之有效的对策建议。王立诚等人在分析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管理机构薄弱、人才缺乏、技术秘密保护不力、知识产权流失较重、知识产权情报工作开展不力等)基础上,提出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必须采取相应对策。
以区域行业和不同类型的企业为视角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例如,王惠珍的《宁波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问题探讨》,王秀丽、郭燕的《服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分析及解决对策》,杨宝明的《国内软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调查分析》,林勇的《论农作物种子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张东风的《河北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段瑞春。的《国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应对》,杨拉克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丁永豪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等等。
(二)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研究
学者们对知识产权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有关知识产权最优制度的设计、专利情报检索、专利技术图等方面的微观理论研究;有关知识产权制度的交易成本、社会福利、经济学分析的研究;在国家层面上,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和技术创新的关系、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跨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研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尤其是跨国企业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研究。
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内容,冯晓青教授。总结和概括了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包含的内容,他认为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主要是围绕有关专利技术开发、专利申请、对员工的发明奖励、知识产权的归属、知识产权的运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内容,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内容已与日常的知识产权工作紧密相连。戴励盛认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内容已与企业日常的知识产权工作紧密相连,有知识产权的地方就有知识产权管理,管理的涉及面也非常广,所以很难将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具体化,但如果从具体管理措施角度理解就直观得多,根据管理对象的不同,知识产权管理可分为专利管理、商标管理、商业秘密管理等,每一类又有具体的管理措施。
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关系,戴励盛认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正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更进一步,是知识产权管理在企业管理中更高形式的体现。正如何敏所说,“在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知识产权战略无疑具有全局性的意义,能使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更具主动性、技巧性”。冯晓青特别强调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关系——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是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既密切相关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一般地说,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前者是落实后者的保障。企业战略管理对企业的作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已成为企业管理学领域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
涉及管理制度、管理体制的研究。高永琳认为,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大致分为集中管理体制(如IBM公司)、分散管理体制(如东芝公司)、按行列管理的体制(如佳能公司)。这3种管理体制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都是处于总公司管理层的核心位置,与技术部门、经营部门密切联系,将授权后的知识产权工作全部汇集在此统一管理,成为总公司的智囊部门。金芳运用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种理论与方法,从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概念出发,对美、日企业及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进行国际比较,提出当前我国企业面临着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制度建设两个重大课题,依照我国实际提出了推动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进程,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建设的构想,构建了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罗琼/A9)则结合法律与管理两个学科的不同特点,从专利、商标、著作权管理战略的重要性人手,来研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外部、内部组织结构,以及知识产权管理涉及的各种制度的具体内容。金哲主要针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运作管理的问题研究了企业知识产权创新管理体系。
另外,还有学者以行业为视角进行研究。如牛淑鸿、石巍针对造船企业的特点,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外部机制为视角,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优化进行了剖析,提出了使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建设性对策。
(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
随着知识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成为国际竞争战略的核心内容。越是发达的国家越重视知识产权战略。自1979年美国前总统卡特第一次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提出后,知识产权战略就成为美国最重要的长期发展战略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通过大规模引进和消化欧美先进技术,实施“技术立国”战略,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后来,日本启动了知识产权政策,促使其从“技术立国”到“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转移。
国内部分学者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进行了梳理分析,现有6篇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方面的综述,分别为李培林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综述》,黄微、王琳娜、孙骞的《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述评》,李铁宁、罗建华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文献综述》,孙伟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评述》,邹杰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综述》和李倩、刘桦林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综述》,可见,学者们意识到从整体上梳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李培林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概念研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相关研究和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划分研究等不同层面对学者们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列举了国内学者如万迪、冯晓青、吴汉东、陈美章、范再峰等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概念的不同表述,认为虽然学者们有不同表述,但其内涵基本一致。他对学者们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分析,认为目前我国学者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的内容较为广泛,既有宏观研究,又有微观研究。一部分是国外经验的介绍和国内经验的总结,主要涉及经济、贸易战略管理的基本问题,内容包括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战略等,范围涉及高科技、民营等各类企业。他从战略制定主体的不同和系统、商业运作模式三个层面归纳分析学者们对不同战略类型的表述,最后提出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的几点不足,即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也没有一个确定的研究领域和内容;在知识产权创造方面,对如何将个人所有的知识转化为组织的知识而形成知识产权,研究得较少;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绩效的实证研究成果不多。
黄微、王琳娜、孙骞在对文献分析的基础上,从学者们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宏观、微观及相关研究几个层面进行梳理分析。赞同李培林的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概念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没有确定的研究领域和内容的观点,另外指出目前研究还存在着在法律层面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较少,多数是从企业管理层面进行研究以及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的实际应用成果研究较少等方面的问题。
李铁宁、罗建华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类型和实施战略、专利情报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价方法、国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等层面对学者们的观点进行梳理分析,指出目前国内外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从竞争的角度将知识产权战略分类研究、专利情报战略、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模式、知识产权战略价值化和投资战略,采用定量评价方法评估知识产权战略对企业能力的贡献大小。而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资源和能力形成的核心竞争力的机理缺乏深入研究。
孙伟从战略管理的视角,系统回顾和评述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中的以知识产权客体为体系,以知识产权运作过程为体系,以知识产权核心要素为体系三大类观点。
邹杰通过对国际、国内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分析人手,阐述知识产权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作用,对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如何建立适合企业发展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李倩、刘桦林分析了国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经验介绍、国内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现状,提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对策,如增强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规范的知识产权制度,实行品牌战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促进政府把知识产权从企业行为上升为国家战略等。
三、企业知识产权研究现状评述
综观理论界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绝大多数研究成果,可以归结为两类:一类是属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包括迄今为止已经出台的《专利法》、《商标法》等),另一类则属于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方面的(包括目标、程序、措施等)。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的领域和内容多集中在企业管理层面,在法律层面的研究较少,尤其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方面的应用研究更少。
虽然学者们分别从不同的视角来进行研究,但没有将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运营看作一个整体来研究,还没有提出一个企业知识产权建设的完整框架,使企业知识产权建设理论之间缺乏内在的统一和联系。而诸多国外企业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营、保护和管理,企业内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政府高度重视,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扶持政策。认真考察创新型国家的企业政策法规(如美国在1980年制定的《史蒂文森——怀特勒创新法》、1982年的《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德国政府在1978年出台的《中小企业科技政策的总体构想》;日本于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以及韩国的《小企业科技创新特别法》),可以看出,在上述政策法规中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条款,这些经验值得借鉴。
另外,从国内制度政策层面上看,现有的涉企法律及政策较少涉及知识产权建设,企业知识产权建设滞后的问题已经成为企业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受制于知识产权”已带有普遍性,迫切需要有关企业知识产权建设方面的理论指导以及政策扶持,从目前研究来看,尚没有专门针对企业知识产权政策方面的研究,现行的企业政策(法律)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偏重于要素供给、市场净化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而能力(知识产权建设能力及创新能力)提升方面的政策非常薄弱,即存在着政策结构功能的失衡性问题。
第二,存在政策过程(体制)的多元性(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的部门有多个——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局,国家版权局等)问题。
一、中小企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的地域差异
本文以中小企业对于地方工业总产值增长的贡献差异为例来说明中小企业在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以Y代表某地区在某时期工业生产总值,L,S分别代表大企业、中小企业的产值,则Y=L+S,该式两端对时间t分别求导得:dY/dt/Y=dL/dt/L•L/Y+dS/dt/S•S/Y其中,dX/dt/X(X=Y,L,S)为X量的增长率;X/Y(X=L,S)为X在Y中所占比例;dX/dt/X•X/Y就是X的增长对Y增长的贡献率。
因2005年以后我国未对大中小企业进行工业产值的分别统计,故本文采用了1995-2004年各地区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数据,计算出各地区企业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产值的平均增长率和大企业、中小企业对增长的平均贡献率。
根据上图,从地区平均角度考虑,中小企业对于工业总产值增长的贡献普遍高于大企业。并且一般来说,工业总产值增长较快的地区往往也是中小企业贡献率较高的地区。如海南、广东、浙江、福建、山东等地区中小企业对于工业总产值增长的贡献超过了2/3。而一些工业总产值增长较慢的地区,如黑龙江、安徽、江西、四川、新疆等,中小企业对于工业增长的贡献有的甚至低于1/3。
二、中小企业发展模式
对于中小企业发展模式的探讨可以从产权制度、价值创造和中小企业集群化模式三方面加以分析。
(一)产权制度模式
纵观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历程,私人产权和集体产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而向更高形态和更有效率的产权结构演变。
1.集体产权制度
集体产权制度是指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实现地方工业化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一种公有性质的产权制度,其生产资料归全体社区居民所有。在这一制度安排下,企业的资源归集体所有、集体支配和集体经营,但在形式上采取以地方政府为主组织和分配资源。这一制度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早期苏南地区中小企业的产权结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集体产权模式由于非排他性、实际所有者的缺位等问题造成了企业产权模糊,进而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经营效率,集体产权模式在新形势下遭遇了困境。
2.私有产权制度
私有产权制度是一种生产资料归家庭或个人所有的具有排它性质的产权模式。在这种产权模式下,中小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同属于一个所有者。相比于集体产权,私有产权结构清晰、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小是其典型特征。由于私人经营活动的收益与成本趋于一致,因而私有产权具有更强的激励功能。从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可见,“温州模式”就是一种典型的私有产权模式。
3.产权多元化
虽然集体产权和私人产权在特定的制度环境中对中小企业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孵化器的作用,然而集体产权和私人产权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中小企业产权演变必然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而所谓产权多元化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即出资人的多元化或所有权的多元化。多元化产权结构下,通过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和科学的治理结构,能够使中小企业在扩大融资途径的同时,引入现代管理方法和优秀的人力资源,从而为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合理的制度安排。
(二)价值创造模式
随着一体化的加剧和生产的垂直分离,产品价值链之上的价值创造的各个环节是由不同类型企业的分工合作来完成的,不同企业在产品价值链中所处的地位和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与构建。价值创造模式要求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始终处于价值区间上,持续向市场提供满足需求的产品或服务,以实现价值最大化。
1.协同创造模式
中小企业的协同创造模式是指中小企业与相关企业进行联合,共同参与价值创造,融入产品价值链的一种发展模式。协同创造模式可以是以某一核心企业为中心,众多依附于核心企业的中小企业,为其提供配套协作服务;也可以是处于平行地位的众多中小企业联合。这一模式的本质在于联合体中的单个企业只参与价值链中的某一环节,而将其它功能虚拟化,从而集聚企业的有限资源,构建其核心竞争能力,形成一个富有弹性和伸缩性的虚拟组织网络。通过协同创造,中小企业容易建立起相对稳定的供销渠道,降低了其经营成本和市场压力。在企业联合体竞争优势得到加强的同时,中小企业也获得其自身的发展。
2.特色模式
特色模式是指中小企业依据“人无我有、人有我专、人专我转”的原则,凭借自己快速灵活的特点,迅速进入空隙市场,推出与众不同的但符合顾客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在特色模式下,空隙市场的开拓者具有先行优势,而特色产品的开发者具有差异化优势,这都有利于中小企业占据高价值区间,从而获取超额利润。但是,当市场空隙或产品特色不复存在时,中小企业应当迅速将竞争优势转移到新的领域或产品上,进入下一个价值创造循环。
3.个模式
个模式是指中小企业在充分了解特定客户需求的前提下,为特定客户群体提供符合其个性需求的产品或服务。个模式一旦建立起来就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因为能够赢得客户的信任,满足客户的切实需求,构筑起独特的优势地位而不被其他企业所替代。
(三)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模式
产业集群化已经成为我国部分沿海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一种战略方式,产业集群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不少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产业集群的类型进行划分(陈继海,2003,钱平凡,2004,李渝萍,2006)。本文着重考察产业集群内部核心中小企业的相互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中小企业集群的三种主要模式。
1.平型产业集群模式
众多从事相同或相似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在地域上的集中所形成的产业集群模式。平型产业集群模式内的中小企业处于相互平等、相互竞争的地位,彼此之间的经济交往仍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由于这一集群模式内的中小企业在工艺流程、产品特色、产品质量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相似性,各中小企业在竞争与合作的过程中容易提升集群的知名度和形成共同的品牌效应。并且各种行业协会和商会组织的存在,有利于集群内中小企业统一战略决策,建立统一的品牌和营销渠道,使得集群规模效应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2.中心—卫星型产业集群模式
众多小企业围绕一个或少数几个“核心大企业”最终产品的生产而形成的产业集群模式。在这一集群模式下,大企业位于集群的支配地位,主要负责产品的开发、最终组装,并生产那些技术难度高,附加值大,对规模经济反映灵敏的配套产品。大量的卫星中小企业则处于下属或,分工生产技术要求较低、批量较小、专业分工度较高的相关零部件或半成品。中心—卫星型产业集群实现了企业间关系的高度合作与协调,通过垂直分工的方式避免了全面的过度竞争,并且促使核心企业提高其专业化程度,有利于产业集群综合竞争力的提升。这一类型的产业集群在我国的地域分布上主要位于一些大中城市的边缘地带。新晨
3.“产—销”型集群模式
两个起主导作用的企业群体——生产性企业和销售性企业在地域上的集中所形成的产业集群模式。销售性企业群主要是向集群外的市场提品的经营者,而生产性企业是指向销售性企业提供中间制品或服务,并不向集群以外的市场直接提品的经营者。一般来说,生产性企业作为专业化生产者,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一个专业化工序的承担者,在自己的工艺范围内不断革新和开发新技术,以适应市场要求。